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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與憲法
送交者: alexsyalexsy 2020年04月12日20:33: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本文摘錄《毛澤東年譜》中,有關毛澤東主席參與制定我國憲法的相關記載。

  從1953年覺得起草憲法開始,到1954年10月正式頒布憲法,毛澤東主持召開了無數次論憲法的會議,致電劉少奇及中共中央各同志,望其務必參考蘇聯、德國、羅馬尼亞等各國或1913年到1946年蔣介石各時期中國憲法,取各國憲法優點。

  毛主席在聽取會議及格中央同志報告之後,反覆對草案進行修訂和補充,從序言,國歌具體到憲法的各條,都經主席親自審閱、修改,連夜工作,並廣泛徵求大家的意見,毛主席在修訂憲法及各法律的過程中,逐字逐句、孜孜不倦的修改。

  在參與憲法的制定過程中,毛澤東主席有許多精彩的洞見,略舉一二,作為引言:

  毛澤東談1954年憲法性質

  毛澤東指出:這個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加上總路線,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們的憲法是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國的各種辦法大部分是過渡性質的。人民的權利,如勞動權、受教育權等,是逐步保證,不能一下子保證。我們的選舉,也是過渡性質的選舉,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沒有選舉權,也不完全普遍。我們只有基層選舉是直接的,其餘都是間接的。總之,我們的辦法不那麼徹底,因為是過渡時期。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有過渡時期的特點。支票開得好看,但不能兌現,人民要求兌現,怎麼辦?還是老實點吧!

  毛澤東談憲法要通俗

  講到憲法草案的文字儘量通俗、便於群眾掌握時,毛澤東說:把、什麼什麼“時”部改為“的時候”。講話一般不說“我們在討論憲法時”,而說“我們在討論憲法的時候”。“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麼什麼“規定之”,“之”字在一句話的末尾,只是重複了上面的,毫無用處,也都去掉了。也許還有改得不徹底的地方,還可以改。

  毛澤東談憲法的起草歷程

  憲法的起草,前後差不多七個月。最初第一個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間,那是陳伯達同志一個人寫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兩個月,那是一個小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到現在又修改了許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後總算起來,恐怕有一二十個稿子了。大家盡了很多力量。全國有八千多人討論,提出了五千幾百條意見,採納了百把十條。最後到今天還依靠在座各位討論修改。總之是反覆研究,不厭其詳。將來公布以後,還要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憲法是採取徵求廣大人民的意見這樣一個辦法起草的。這個憲法草案大體上是適合我們的國家的情況的。

  毛澤東談憲法的兩條核心

  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擁護,主要是兩條。

  第一,這個憲法草案,總結了歷史經驗,特別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設的經驗,也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於憲法問題的經驗。我們的憲法是屬於社會主義憲法類型的。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

  第二,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原則性。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原則,要達到這個原則就要結合靈活性。靈活性是國家資本主義,並且形式不是一種,而是“各種”,實現不是一天,而是“逐步”。這就靈活了。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

  毛澤東談要不要過渡到社會主義

  (毛澤東將憲法)報告稿的第一部分中關於是否能維持現狀不變的一段話,修改為:“我國是否還有什麼別的道路可走呢?或許有人想到一條維持現狀的道路,即既不是資本主義的道路,也不是社會主義的道路,而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將我們現在所處的狀態維持下去。這是否可能呢?大家知道,我國正處在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在我國,這個時期也叫做新民主主義時期,這個時期在經濟上的特點,就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有一些人就希望永遠保存這種狀態,最好不要改變。他們說:有了共同綱領就夠了,何必還要憲法呢?

  毛澤東談憲法起草過程的“左”和右

  在報告稿的第二部分中講到用和平方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加寫兩句話:“那種認為我國已經沒有階級鬥爭了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他們(指資本家——編者注)的政治權利也不會被剝奪。這和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的政策是大有區別的。”在講到有人以“左”的面孔攻擊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具體步驟的地方,加寫一段話:“他們要我們破裂同民族資產階級的聯盟,立即剝奪民族資產階級。他們又嫌我們的農業政策‘太慢了’,他們要我們破裂同農民的聯盟。這些難道不是完全的胡說嗎?我們如果照這樣作,當然只有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賊最為高興。”在報告稿的第三部分講到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地方,加寫:“任何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群眾,都沒有也不可能有我國人民這樣廣泛的個人自由。”

  毛澤東談刑罰

  殺人要少,殺一個人就要牽涉到他的親屬,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們要少殺人,留下來勞動改造。

  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採取幫助他們的方法,慢慢來,不性急,絕大多數的人是可以進步的。將來把這些寫進法典里去,民法、刑法都要這樣寫。我們有些幹部不懂得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勞動和生產放在第一位。

  毛澤談民主自由

  請你們回去找《黨章》看一下,《憲法》第三章也看一下,那是講民主自由的。有一本書,叫《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第一百頁到一百零四頁,你們去看一看。不要犯法呀,自己通過的,又不遵守。又有一本書,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條講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後第八十七條講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比如我們這些人算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如果算的話,那末有沒有言論自由?準不準許人家講幾句話?有沒有出版自由?現在文化部它就只許那些人有出版自由。這個出版機關,我看得整頓一下,許多抓在壞人手裡。集會自由,比如我們現在這個河北廳不是在這裡集合嗎?這叫集會吧!不算呀?還有結社。現在我們要結社,就是要把那些“四不清”太嚴重的人弄出去,要結一個共產黨。要把支部整頓好,把基層黨委整頓好,把各級黨委也整頓好。這叫結社。遊行、示威,早幾天我們不是在天安門搞過遊行示威嗎?那是反對美帝國主義侵略剛果。我是歷來贊成對於我們官僚主義者舉行示威的。

  毛澤東談天才論

  什麼天才,我讀了八年孔夫子,又讀了六年資產階級的書,學的都是資產階級那一套,那時不知道馬克思。直到一九一八年,我二十四歲,才知道馬克思。我這一路主要講路線問題。路線正確一切都有,路線錯了就會垮台。路線對了,人少會有人,沒有槍會有槍,也會有政權;路線錯了,人再多、槍再多也沒有用。

  1945年12月22日 美國總統特使馬歇爾到達重慶。二十三日,周恩來、董必武、葉劍英會見馬歇爾,提出停止內戰,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草擬憲法,然後由改組了的政府籌備國民大會通過憲法。

 

   以下為《毛澤東年譜》摘錄

  1952年3月27日 審閱周恩來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對條例草案作兩處修改:(一)第二條說“一切國家的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及收受賄賂及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為,均為貪污罪”,毛澤東刪去其中的“及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九個字,批註:“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強索、受賄均是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似可不要再立‘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一目。”[1](二)第十四條說“對犯本條例之罪者,任何人均有向該主管行政部門、人民監察機關、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及檢舉人認為適當的其他機關或首長實行檢舉之權。收受檢舉的機關或首長,應即作適當的處置,不得拖延、推諉或置之不理”,毛澤東刪去其中的“收受檢舉的機關或首長,應即作適當的處置,不得拖延、推諉或置之不理”一句,批註:“事實上不是所有檢舉都要處理的,故此句不要。”

  1952年4月16日 審閱修改彭真準備四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稿,批示:“恩來同志閱後,送彭真同志:此件少奇同志修改了一些,我又作了較多的修改,覺得可以用。如你們同意這些修改,請於付印時將清樣校正清楚。”

  1952年4月17日,再次對草案說明稿進行修改,批示:“周總理、彭真同志:再作了一些修改,覺得較好些,請再閱。如可用,即可付印分發。”以下是毛澤東對說明稿修改較多的幾段文字(加寫和改寫的文字用着重號標明):

  (一)“‘三反’和‘五反’運動,是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在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工人階級領導下,為着清洗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毒的一次偉大的群眾運動。……除了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中一部分完全違法亂紀的大貪污犯和工商界中一部分完全違法的大盜竊犯以外,這種鬥爭仍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內部,採取群眾運動和批評自我批評的方式,用《共同綱領》的原則改造社會上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壞作風的鬥爭;是擁護《共同綱領》的廣大群眾對於違反《共同綱領》的不法行為的鬥爭;是廣大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對於一部分墮落腐化的貪污、浪費、官僚主義分子的惡劣作風的鬥爭;是按照《共同綱領》和國家法令進行合法的私人工商業經營道路對於行賄、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偷工減料和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的違法經營道路的鬥爭。”

  (二)“在過去這一時期,就各大城市的情況來看,小資產階級(這裡指的是一般不僱工人店員的獨立手工業戶和家庭商業戶,不包括攤販)和資產階級的總數中,守法的約占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但有輕微違法行為的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違法的約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嚴重違法的和完全違法的,約占百分之五左右,他們是帶有很大投機性的或完全投機的資本家;而其投機性最猖狂最惡劣的,約占工商戶總數百分之一左右,數目還不算很大。這最後一部分人就是所謂大盜竊分子,已經不是我們的朋友,而是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並有立功表現者外,必須予以法律制裁。上述比例數中,守法戶和基本守法戶占工商界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的大多數是小資產階級分子,但也有不少資產階級分子,並且有一些大工商業者。”

  (三)“最嚴重最惡劣的大貪污分子也是少數。這些大貪污分子也已經不是我們的同志,而是盜竊國家和人民財富的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並有立功表現者外,必須從我們的隊伍中清除出去,並予以法律制裁。”

  (四)“經過‘三反’和‘五反’運動,我們已經完全可以看出,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和人民民主專政是極大地鞏固了,財政和經濟兩方面的情況是極大地改善了,知識分子的不利於人民事業的舊思想也獲得改造了,或者正在改造中。”

  1953年 6月6日 晚上,在中南海頤年堂召集劉少奇、朱德、周恩來、鄧小平、陳伯達、胡喬木開會,商談憲法問題。

  1953年12月15日 下午,在中南海頤年堂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擴大會議。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有:(一)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三)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起草問題。(四)決定毛澤東外出期間中央書記處會議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鄧小平、高崗、彭德懷參加,集體討論解決問題[2]。(五)王震[3]任鐵道兵團司令員。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高崗、彭德懷、鄧小平、楊尚昆、胡喬木出席會議。

  1953年12月24日下午四時,乘專列離開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1954年1月9日 本日正式開始主持憲法起草小組的起草工作。

  1954年1月15日 致電劉少奇並中共中央各同志,通報憲法小組的憲法起草工作計劃。電報還說:“望各政治局委員及在京各中央委員從現在起即抽暇閱看下列各主要參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有單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蘇俄憲法(見政府辦公廳編憲法及選舉法資料匯編一);(三)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見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國家憲法匯編》,該書所輯各國憲法大同小異,羅、波取其較新,德、捷取其較詳並有特異之點,其餘有時間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壇憲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錕憲法,一九四六年蔣介石憲法(見憲法選舉法資料匯編三,可代表內閣制、聯省自治制、總統獨裁制三型);(五)法國一九四六年憲法(見憲法選舉法資料匯編四,可代表較進步較完整的資產階級內閣制憲法)。有何意見望告。”十六日,劉少奇復電毛澤東:“此間同志同意主席所定憲法起草工作及討論的計劃。即將來電印發給在京各中委及候補中委,並要他們閱讀所列參考文件。”

  1954年1月中旬 先後審閱憲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做多處修改,並批註一些意見。將序言首句“中國人民經過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奮鬥,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中的“人民革命”改為“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將“偉大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改為“偉大的俄羅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在“八萬萬以上的自由人民”之前,加寫“蘇聯、中國和各人民民主國家共有”十四個字。對初稿第十一條第二款“任何個人的私有財產不得用以反對和損害公共利益”,毛澤東批註:“宜單列一條。”第一次修正稿第三十二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罷免權的規定中,沒有罷免國家主席的內容,毛澤東批註:“國家主席的罷免。”對第一次修正稿的國務院一節(含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條),毛澤東批註:“主席有交議權,最高會議決議的性質。”

  1954年 2月17日 致電劉少奇並中共中央書記處各同志:“現將憲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請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於二月二十日以後的一星期內開會討論幾次,將修改意見交小平、維漢二同志帶來這裡,再行討論修改(約七天左右即夠)。然後,再交中央討論,作初步決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因此,小平、維漢原定二十日動身來此的計劃,可推遲到月底動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動身,二十日可到北京。”

  1954年2月25日 憲法起草小組改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三讀稿。三讀稿說明中寫道:“這個修正草稿較二讀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據主席指示)。”“除內容上的若干修改外,這次修正,根據主席指示,特別把許多可以避免應當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順。”

  1954年2月26日 致信劉少奇並中共中央書記處各同志:“為便於中央在這幾天討論憲法草案,這裡的小組趕於兩天內又作了一次修改,稱為三讀稿,現送上,請照此印發中央各同志閱看。”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劉少奇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並基本通過三讀稿。會議決定,由董必武、彭真、張際春[4]根據會議討論的意見,對三讀稿加以研究和修改。

  1954年3月上旬 審閱《憲法草案(初稿)說明》[5],加上落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組”。《說明》共分五個問題:(一)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實施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二)完法草案從法律上發展國家的民主化;(三)憲法草案從法律上加強各民族的團結; (四)憲法草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五)憲法草案在結構和文字上的特點。

  1954年3月9日 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組工作結束[6]。

  1954年3月12日、13日、15日 劉少奇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四讀稿。會議決定:由陳伯達、胡喬木、董必武、彭真、鄧小平、李維漢、張際春、田家英組成憲法小組,負責憲法草案初稿的最後修改;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李維漢為秘書長。

  1954年3月17日 晚上,從杭州回到北京。毛澤東在杭州期間,在起草憲法的繁重工作中,抽出時間堅持爬山,登過玉皇山、南高峰、北高峰、五雲山、鳳凰山等。

  1954年3月20日或21日 審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討論修改稿,批示田家英:“一些意見,請提交黨組會上討論。”在修改稿封面上批註:“副主席受委託得代行主席部分職權此點必須加入。除‘同時’外,所有的‘時’均改為‘的時候’。”在“序言”部分,將“土地改革”改為“土地制度的改革”,“鎮壓反革命”改為“鎮壓反革命分子”,並批註:“‘土地改革,不成文,應加‘制度的’。‘鎮壓反革命’下加‘分子’。”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部分,在“通過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和條例”條款旁批:“此處不寫‘發布’為宜,免與主席職權分歧”;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條款旁批:“此條應採納周鯁生[7]意見。“關於國家主席職權部分,在“主席因故臨時離開職務時”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之間加寫:“或者受主席委託時”。關於國家主席召開最高國務會議的條款,討論中提出兩個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時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舉行最高國務會議”,其二是“在必要時召集有關人員舉行最高國務會議”,毛澤東在前一方案旁批:“較妥”。關於檢察機關的職權,將其中一款“對政府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的犯罪行為,行使檢察權”中的“犯罪行為”一詞改為“犯法行為”。

  1954年3月21日 晚上,在中南海頤年堂召開會議,討論憲法草案,劉少奇、周恩來、陳雲、彭真、彭德懷、鄧小平、陳伯達、楊尚昆、胡喬木、李維漢、田家英出席。

  1954年3月23日 下午三時,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陳伯達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和主要內容的說明,毛澤東多次插話。講到憲法草案的起草經過時,毛澤東說:憲法起草小組自一月九日開始工作,三月九日工作結束。起草小組進行了一度工作後,由董老、彭真、張際春等同志組成了研究小組,還請了周鯁生先生和錢端升[8]先生為法律顧問,葉聖陶[9]先生和呂叔湘[10]先生為語文顧問,又搞了個把月。同時,中共中央也討論了三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講到憲法要充分表達我國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這一根本要求時,毛澤東指出:這個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加上總路線,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們的憲法是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國的各種辦法大部分是過渡性質的。人民的權利,如勞動權、受教育權等,是逐步保證,不能一下子保證。我們的選舉,也是過渡性質的選舉,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沒有選舉權,也不完全普遍。我們只有基層選舉是直接的,其餘都是間接的。總之,我們的辦法不那麼徹底,因為是過渡時期。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有過渡時期的特點。支票開得好看,但不能兌現,人民要求兌現,怎麼辦?還是老實點吧!講到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時,毛澤東指出:我們的主席、總理,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出來的,一定要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跳出如來佛的手掌。蘇聯叫最高蘇維埃,我們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蘇聯叫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我們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聯叫部長會議,我們叫國務院。我們就是多一個主席,有個議長[11],還有個國家主席,疊床架屋,這個辦法可以不可以,大家是不是贊成?可以討論。講到中央統一領導與各地方、各民族的積極性可以結合時,毛澤東說:中央議事,地方辦事。和專制時代不同。講到國家主席時,毛澤東說: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議會,我們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反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罷免主席。主席也不是政府,國務院不向他報告工作。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着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了毛病,那毫無辦法,只好等四年再說。設主席,在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之間有個緩衝作用。講到民族自治權時,毛澤東說:為了照顧少數民族特別是西藏的情況,在第六十一條中寫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具體形式,按照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數人民的意願規定”。現在西藏是達賴管事情。如果按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辦,就要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民政府。這樣辦,恐怕達賴不干,怎麼辦?可以按照第三款辦事。不搞人民政府不行,但可以搞具體形式。究竟搞個什麼形式,由那裡大多數人民的意願決定。我對西藏代表團說過,我們不強迫你們,你們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選舉,由你們決定。十七條協議不實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實行。但其中哪一條你們現在不願實行,可以暫時不實行,可以拖,因為協議上並沒有說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實行。已經拖了三年,如要拖,可以再拖三年,三年過去後,還可拖三年,拖他九年也可以。不能幹人家反對幹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覺悟,我們相信人民一定會覺悟。我們曾發表過社論說,漢族幹部不能幹西藏人民所不願幹的事,要按大多數人民的意願辦事。講到憲法草案的文字儘量通俗、便於群眾掌握時,毛澤東說:把、什麼什麼“時”部改為“的時候”。講話一般不說“我們在討論憲法時”,而說“我們在討論憲法的時候”。“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麼什麼“規定之”,“之”字在一句話的末尾,只是重複了上面的,毫無用處,也都去掉了。也許還有改得不徹底的地方,還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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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老兒是說而不做,無法無天。  /無內容 - runqun 04/13/20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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