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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辯證法二:對立統一是邏輯陷阱(上)
送交者: 金劍 2020年09月18日19:36:4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接上篇(荒謬的辯證法之一:質量互變是眼神錯亂

https://blog.creaders.net/u/13614/202008/382236.html


荒謬的辯證法之二:對立統一規律是邏輯陷阱

辯證法認為:“矛盾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矛盾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矛盾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 推演來推演去,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這就是所謂的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

 

1、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中存在三大邏輯陷阱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使用的一種陰謀的手法,這其中包涵了三個巨大的邏輯陷阱。我們許多研究辯證法的人,總是迷失在裡面,其實是掉在這三大陷阱里了。

 

第一個邏輯陷阱:把一個待確定的問題用一個確定的詞來定義

辯證法者沒有經過論證、沒有驗證,就把一個待確定的問題用一個自己需要的有特殊內涵的詞來定義,從而得出自己想要的結論。

“事物……的關係”這是一個沒確定的、中性的問題,為什麼用“矛盾”來定義,而不用“和諧”、“無為”、“無賴”、“有為”、“荒唐”、“勤快”、“暴力”、“友好”、“敵我”、“同一性”、“糊塗”等等其它詞呢?沒有經過論證,就把一個有特定涵義的詞定義成“事物……的關係”,這是陰謀家的手法。辯證法者用“矛盾”有其特殊的目的——告訴世人“事物的關係是矛盾的、世界是矛盾的、矛盾是永恆的、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是為了這個目的而編造出來的定義,最後又是胡扯八扯證明這些。是先有一個目的,然後再以說明來勉強證明。

辯證法認為:“‘矛盾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矛盾’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矛盾’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

我們就依照辯證法者的邏輯,用“友好”代替“矛盾”,就變成這樣:“‘友好’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友好’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友好’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友好’是事物的發展動力。”從我們的感性認識中,“友好”比“矛盾”更加接近事實和真理,但也是錯的。

把上面的“和諧”、“無為”、“糊塗”等詞代替“矛盾”也一樣,這在邏輯上與辯證法的定義是一樣的,其實也是錯誤的,因為沒有經過論證,就把一個自己需要的有內涵的詞貼上去了。這裡不是說它的結論錯誤,而是它的方法錯誤。從一個錯誤的方法出發,當然得不到一個一定正確的結論。總之,把一個待確定的問題用一個自己需要的、有內涵的詞來定義,這就是陰謀家的手法。其實用“和諧”一詞更接近事實。

應該創造一個新的名詞,或者就用“關係”、“事物”等詞來表達這種“事物……的關係”。辯證法者卻用一個帶有片面含義的詞來定義,所以說對立統一規律從源頭上就是錯的。也就是說,對立統一規律是從一個錯誤的基點上建立起來的,所以它永遠是錯的。

由於辯證法者首先定義“矛盾是事物……的關係”,所以無論千推論萬證明,最後得出的結論“事物……的關係”一定就是矛盾的。比如某人先告訴你(定義),說:“世界是‘黑’的”,最後千推論萬證明,就能證明世界就是“黑”的。先定義結論再證明結論,這種手法非常無賴。我們學習和研究辯證法的人,如果首先就相信了“矛盾是事物……的關係”,那就陷入了辯證法者的圈套,再也跳不出來。“跳死猢猻終落在乾坤套里”,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在下定義時就設下的“乾坤套”,沒有金睛火眼的世人都成了跳死猢猻。

 

第二個邏輯陷阱:製造“真假”兩種內涵,根據需要在二者之間切換(偷換內涵

辯證法者給矛盾一詞製造了“真假”兩種內涵,根據需要在二者之間切換,純粹是渾水摸魚、混淆是非的做法,最後達到顛倒黑白的目的。

(這一段比較混亂,大家用心看)

事實上矛盾與鬥爭是等價的,“矛盾”只有對立性沒有統一性,只有“鬥爭性”沒有“和諧性”,這是普世共識,我們稱其為矛盾的“真內涵”。辯證法者假意地往“矛盾”的內涵中裝入“統一性”、“同一性”,我們稱其為矛盾的“假內涵”,因為是“假”的所以根本就裝不進去;不但裝不進去,他們根本也不想真正的裝進去。一個名詞二種對立的內涵,造成邏輯混亂、真假難辨。混淆概念是辯證法者和一切陰謀家最常用的手法,在這裡更加體現出它的專業化、精緻化和隱蔽化。

我們必須清清楚楚地明白:普世共識就是“真內涵”,事物只有“真內涵”沒有“假內涵”。

在我們平時的認知中,說AB有矛盾,就表示AB有“衝突”有“鬥爭”、是“互害”的,根本沒有“統一”、“和諧”、“互惠”的內涵,這是普世共識。這時的矛盾用的是“真內涵”。按照辯證法的定義“矛盾是指事物關係”,只是表示AB有關係,未表示這種關係是是“和諧”的還是“鬥爭”的、是“互惠”的還是“互害”的,這時的矛盾用的是“假內涵”。大家看看,一個名詞兩種相差如此巨大的內涵,造成混亂。其實內涵是不能衝突的,“假內涵”是不存在的,“真內涵”才是真面目。

辯證法者在兩種內涵之間切換,達到了渾水摸魚的目的,想說什就說什。他們切換的手法很陰明,非常難以識破。當辯論辯證法時,例如:“矛盾是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這時用的是“假內涵”。當推斷出結論時,例如:“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實際上是說“事物的鬥爭是事物的發展動力”,用的是“真內涵”。所以馬克思說的“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就從這來的,這時的“矛盾”就赤裸裸地等於“鬥爭”,沒有統一性;這時馬克思使用的是矛盾的“真內涵”。馬克思也不相信矛盾的“假內涵”,如果他相信“矛盾”有統一性,他就應該這樣說:“階級鬥爭與階級統一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或者說:“階級的鬥爭性與統一性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那麼,這樣的結論說了也是白說,相當於什麼都沒有說。可見,“假內涵”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只是辯證法者忽悠人時使用。

你與你的女同學吵架了,你說與她發生了矛盾。如果她剛好在學習辯證法,理解成與她發生了“關係”,她非打斷你的腿不可。這就是辯證法使用“真假兩種內涵”造成的混亂,這種學說你敢相信嗎?你敢用嗎?

你與你的同事關係很好,這時的你會不會說“我與同事有矛盾”、“矛盾很激烈”?絕對不會的,因為平時的你用的是矛盾的“真內涵”,這是普世共識,你絕對不會違背這個常識,你只會說“我與同事很和諧”、“我與同事沒有矛盾”。但是,如果你用對立統一規律來表達,或者你在進行辯證法考試,你就必須說“我與同事有矛盾(矛盾就是關係)”、“我與同事處於一個矛盾體中”,因為辯證法者這時用的是矛盾的“假內涵”。一個事實,既要說是“沒有矛盾”的,又要說是“矛盾”的,兩個相互否認的說法,這不是很荒唐嗎?這裡又可以看出,對立統一規律是不符合事實的。

我們可以用這種偷換內涵的邏輯描述另外東西,更能看出辯證法者的荒謬:“世界是黑的這個黑里有白和赤橙黃綠青藍紫各種顏色”。說來說去,最後結論“所以世界終究是黑的”。第一個“黑”假裝要裝進去“白和各種顏色”,實際裝不進去,用的是“假內涵”;而後面的“黑”只是我們普世共識的“黑顏色”,沒有“任何其它顏色”,也是說這段話的人所需要的,用的是“真內涵”。這是有意搞亂名詞的內涵所致。把上面的“世界”換成“事物”,把“黑”換成“矛盾”,把“白和各種顏色”換成“對立性和統一性”,就成了一個地地道道的對立統一規律。這個例子非常形象地模仿了辯證法者對對立統一規律的表述,對立統一規律就是這樣弄出來的,可見是一個巨大的陰謀。

馬克思理論里也經常出現這種邏輯陷阱:使用已有的名詞,中途加進自己的概念(內涵),最後又使用別人的概念,造成邏輯混亂,渾水摸魚。舉個例子,馬列學者說,秦朝以後的中國是封建社會。但是對比了封建制度後,發現秦朝以後的中國不符合封建社會的標準,馬列學者就創造了一個“中國的封建社會”標準出來,這個標準與原來普世共認的封建社會的標準是不同的,造成概念內涵的混亂。其實,秦朝以後的中國根本就不是封建社會,而是一個反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的社會,上層是中央集權,下層(縣以下)是民主自治。反封建的社會能算是封建社會嗎?肯定不能。

我們描述事物必須準確,南就是南,北就是北,因為南和北是不同的方向,不能同時成立,不能說南中還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那樣就造成意思混亂。如果南中還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哪我怎麼打汽車的方向盤?對立統一規律也是這樣,先用“矛盾”來表示“事物……的關係”,再告訴你“矛盾”中還有“同一性、統一性……”,最後證明“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這就是辯證法的邏輯陷阱,它在玩真假內涵。這是陰謀行為。“矛盾”就是“鬥爭”,它沒有“同一性、統一性……”,對立統一規律是從一個錯誤的基點上建立起來的,所以它永遠是錯的。

再舉一個例子加深對偷換內涵和對立統一規律的理解:對於一個新的待確定的方向先用“南”來定義,再說“南”中有“北東西中上下”,最後證明這個方位就是“南”。第一個“南”說的是“全方位”,這是“假內涵”,後面那個“南”是指南針所指的方向——“真內涵”。如果這個待確定的方位本來應該是“北”,就因為首先用“南”來定義,造成錯認為它就是“南”了。這種做法何其荒謬。所以對於未確定的東西不能先用一個有確定內涵的詞來描述,對於這個待確定的方向,可以用一個已知的方位詞以外的詞來定義,再研究它究竟是什麼方向。

通過切換“真假內涵”,辨證者給只代表“對立性”的矛盾一詞,加進了反義——“統一性”

南代表了指南針指的南向了,它就不能再代表北。南北代表南與北,不能用南代表南北。統一對立代表統一與對立,不能用統一代表統一對立。矛盾和諧代表矛盾與和諧,不能用矛盾代表矛盾和諧。同樣,“統一”的意義與“對立”恰恰相反,既然矛盾已經代表“對立”了,它就不能再代表“統一”!

查找“對立”一詞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釋義兩條:其一為,兩種事物或一種事物中的兩個方面之間的相互排斥相對矛盾相互鬥爭。”這說明“對立”與矛盾是等價的,否則就不會用“相對矛盾”來定義“對立”一詞;如果矛盾還有“統一”特性,那麼用“矛盾”來定義“對立”,就說明“對立”裡面還有“統一”特性,但是“對立”是為了區別“統一”而提出來的,它不可能還有“統一”特性,這與它的本意不相符了,所以矛盾沒有“統一”特性。查遍了詞典,找到許許多多矛盾一詞組成的語句進行分析,發現除了辯證法的定義外,矛盾一詞從古到今都只有對立性而沒有統一性,可見矛盾的統一性是辯證法者偽造的“假內涵”。

把“矛盾包涵對立統一”這種假內涵的關係畫成圖解,更能清楚看到它的不合理性。辯證法認為矛盾有統一與對立兩部分,我們假設它們各占一半(1/2)。那麼矛盾中有1/2是統一,1/2是對立;而對立又是矛盾的,那麼這個矛盾中還有一半(1/2)是統一,一半(1/2)是對立,這時的統一已經占了3/4[1/2+1/21/2)=3/4],對立只占了1/4[1/2*1/2)=1/4];而這部分的對立還是矛盾的,又有一半是統一的。這樣推演下去,對立只占2n次方分之一。再推演下去,n繼續變大趨向無窮大,對立趨近於“0”,整個矛盾都是統一的。可見,矛盾中如果還有統一,必然導致對立性的徹底喪失。出狀況的原因是:矛盾在這裡有兩個涵義,一個是對立,一個是對立加統一。

(講課中,可以用一張名片來非常形像地演示矛盾的假內涵所造成的不合理現象:拿起一張名片,說這是矛盾,矛盾中又存在對立與統一,把它剪成相等的兩截,一截是統一另一截是對立,把統一的一截放下(只看到說矛盾裡面有統一,沒有看到統一裡面有矛盾,所以把統一排除);因為對立是矛盾的,對立的一截還是矛盾繼續剪成兩截,一截是統一又放下在剛才的統一那裡,對立的一截還是矛盾繼續剪成兩截……只要有對立,它就是有矛盾,只能繼續剪下去,剪到最後,對立接近於0,無窮多個統一恢復了整個名片,這張名片只有統一沒有對立。)

用數學運算得到另一種相反的結論,從中看出這種表達隱藏的天大秘密。

(1)矛盾=對立+統一

(2)矛盾=對立

這兩個等式綜合運算,得出的結果是:統一=0。可見辯證法者對矛盾真假內涵的自如應用,隱藏着天大的秘密。這也是辯證法者想要得到的最後結果。辯證法者所說的“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這時的“矛盾”只有“對立”而沒有“統一”,統一=0。馬克思所說的“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就是在充分理解了這種秘密之後更直白的表述,否則,馬克思就應該說“階級鬥爭與階級統一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一個詞不能同時具有兩個相互排斥的涵義。比如,一個顏色不能同時是“黑與白”,一個方向不能同時具有“南與北”,因為“黑與白”和“南與北”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時成立。更不能用“黑”代表“黑白”,也不能用“南”代表“南北”。“對立”與“統一”也是兩個相互排斥的涵義,矛盾已經代表“對立”了,就不能再代表“統一”。如果一定要找到一個詞代表“對立統一”,只能用一個不代表“對立”也不代表“統一”這樣的詞,如用“關係”、“事物”或者“和爭”,或者乾脆就用“對立統一”組成一個詞。所以用矛盾代表“對立統一”是錯誤的,因為矛盾就是對立的。如果矛盾既代表“對立”,又代表“對立統一”,哪它什麼時候代表“對立”?什麼時候代表“對立統一”?就像黑既代表“黑”又代表“黑白”,男既代表“男”又代表“男女”,北既代表“北”又代表“南北”,趙既代表“趙”又代表“趙錢孫李”甚至代表“百家姓”一樣,這不亂套了嗎?文學都不能這樣發揮,科學概念的哲學辯論更不能這樣含糊。

再舉一個例子,更能理解這種偷換真假內涵的辯證法的胡攪蠻纏手法:你見到一個人,就說他姓趙;他說我姓李不姓趙啊;你說,我這個趙不是你所指的孤零零的趙姓,我所指的這個趙代表是趙錢孫李的包涵百家姓的趙,我這個趙就代表百家姓,你的李也在百家姓之中,所以你就姓趙。這是用對立統一關係中真假內涵的手法演繹出來的,得出的結論是所有人都姓趙。這是很荒謬的。這是用“趙”偷換成假內涵的“百家姓”引出的混亂。在這裡,把“趙”換回“百家姓”就沒錯了。

這裡並不是否認事物有對立和統一兩個特性,恰恰是強調了事物的對立和統一兩個特性,而是反對用矛盾來代表這兩個特性。矛盾僅僅能代表對立性、鬥爭性,不能代表統一性、和諧性。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種鬥爭特性,而不是事物的全部特性。

“你與同事有矛盾”,說明你與同事的關係正處在“對立”、“鬥爭”與“排斥”階段,“解決矛盾”就是把這個矛盾關係化解、消滅,把你與同事的關係轉化為和諧、團結方面來。從這裡可看出:“矛盾只有對立性沒有統一性。矛盾只有關係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關係中還有和諧部分。‘辯證法把矛盾定義成關係的全部’是極端錯誤甚至是罪惡的。”這就是對矛盾一詞最正確的解釋。

黑哥在它的《小邏輯》中,是把矛盾作為對立的一種特殊形式和狀態的,矛盾也就是以最尖銳、最極端的形式和狀態表達出來的對立,也因而是對立的一種在概念和抽象範圍內的特殊形式;但在有些地方卻把“統一性”也加進去。我們很容易被它搞混亂、陷進去,中它的圈套,可見辯證法的詭辯性。

本人建議:應該完全杜絕所有詞語的“假內涵”,在矛盾一詞使用“假內涵”時,就用另一個詞“關係”代替,或者用一個更加合適的詞,這樣辯證法表達更加明確和準確。但是,這樣做,辯證法就破產了,因為它本身就是謬論。上面的例子中,你可以這樣介紹:“我與同學是同學關係”、“我與同事是同事關係”;你還可以這樣介紹:“我與同學的關係很矛盾(對立)”、“我與同事的關係很和諧”。

所以鑑定辯證法,根本就不需要精通辯證法,只看結論,直接對準結論動手,用邏輯就能破解。就像令狐沖,根本就不屑於精通天下劍法再破天下劍法,只要你出劍,他就用“破劍式”破掉你。如果要先精通對手的劍法再破它,花一輩子都不一定能破掉一家,因為你永遠不可能比他更熟練。對於辯證法,不論它如何狡辯,玩什麼花樣,我們只對準其結論,就用邏輯一下子就捅破了。這一招,叫做“跳出辯證法,再破辯證法。”

 

第三個邏輯陷阱:扯下“同一性”,掩蓋“和諧性”。

雖然前面已經揭露了對立統一規律的二個陷阱,但是第三個陷阱才是辯證法者的最大陰謀!看看“對立統一規律”是多麼恐怖。

辯證法對同一性描述——“矛盾的雙方處於一個同一體中”。從這裡可以看出“同一性”那是形成事物的條件,是必要條件,是在事物之上、之外。例如我的左手和他人的右手,不在同一個體中,當然不形成事物,不可能有矛盾和其它的關係;只有我與他人有矛盾,我的手執行我的意圖而已。同一體中的事物,一定有矛盾嗎?不見得,我的左手與右手和諧得很,從來沒有矛盾,我的左腳與右腳更加和諧!我的身體與我的鼻子更加和諧,即使在我睡覺或者昏迷的情況下,它仍然為我不停地呼吸!你能說我的身體只有矛盾沒有和諧嗎?我的腳與我的頭腦有時候有矛盾,頭想跑的時候腳卻不想動。我的手與我的頭腦有時候有矛盾,頭想“力拔山兮”的時候,手卻不軟綿綿的。對於所有的事物來說,和諧才是最主要的特徵,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無的特徵。

矛盾的雙方必須“夠得着”,也就是處於同一體中,所以許多時候討論矛盾,已經假設矛盾的雙方處於同一體中,是“同一性”了,用不着特別再提“同一性”。

“同一性”是在事物的外部,是形成事物的必要條件,是發生“和諧”、“矛盾”等各種關係的前提,當討論事物的內部問題時,不應該再扯它進來。“同一性”就像婚姻中的媒人,把夫妻撮合在一起以後,家庭內部事務,不能再扯媒人的事;夫妻吵架也把媒人痛罵一頓,夫妻打架也把媒人狠揍一頓,家裡分財產也給媒人一份,天底下沒有這樣的做法。所以,同一性不能放在事物的內部來討論,它更不是在矛盾的內部。

從上可以看出,“同一性”是在事物之上、之外,是包涵着矛盾的。而辯證法者反過來把“同一性”塞進矛盾裡面,再告訴你“同一性”是在“矛盾”之內、只是矛盾的一部分,並把和諧性中的某些特徵,抽出來放入“同一性”中,這樣就把和諧性掩蓋過去了。如果有人想到和諧性並拿出某些特徵,辯證法者馬上就指出它在矛盾內部的同一性中,從而堵住了人們找到和諧性的可能。

可以這樣形像地描述:事物中原本還有一種與矛盾相對立的、地位相等的、作用相反的特性——“和諧”,辯證法者把“和諧”打碎,把殘渣裝入從高位扯下來的同一性中,再把同一性塞進矛盾之中,這樣既消滅了和諧性又壓低了同一性,那麼事物就變成完完全全等價於矛盾了。這是極端精緻的包藏禍心,難怪發明者叫黑哥,看來冥冥之中自有天意。這也是辯證法者創立對立統一規律的真正目的——掩蓋“和諧性”。辯證法是陰謀家發明的騙人把戲。

所謂的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設計的陷阱,他們良心壞了。

 

2、事物內部真實地存在着相對立的兩種特性——“和調性”與“矛盾性”

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種鬥爭特性,不是全部特性,事物中還有一種特性,與矛盾的地位相等、作用相反,用“和諧”來表示最合適。辯證法者所說的同一性中部分內容其實是從和諧性中抽出來的,應該回歸和諧性之中。同一性是在更高一層,它包涵了矛盾性與和諧性,同一性是形成事物的條件,可以說同一性已經約等於“事物”了。

事物內部真實地存在着相對立的兩種力量,也叫兩種特性、兩種特徵、兩種屬性,它們作用相反,目的和效果完全相反的:

一種是分裂的、對立的、鬥爭的、相互排斥的、互相拆台的、互相為害的、互相敵對的,我們稱之為矛盾鬥爭性——矛盾性。它是對事物的否定,使事物的離心力越來越大,推動使事物走向解體和滅亡,解體也是滅亡。它是事物毀滅的力量,是惡的力量。

一種是團結的、統一的、和睦的、相互協調的、互相幫助的、互相有益的、互相依存的,我們稱之為和睦諧調性——和諧性。它是對事物的肯定,使事物的向心力越來越強,凝聚力越來越大,使事物繼續生存和發展,生存是發展的前提。它是事物發展的力量,是善的力量。

矛盾只是對立性,沒有統一性,統一性在和諧之中。

和睦諧調性是對事物的肯定、促進、加強、發展。

矛盾鬥爭性是對事物的否定、阻滯、削弱、消滅。

事物內部的和諧性與矛盾性是兩種對立的特性,是兩種相反的力量,處於一個同一體中,起着相反的作用,把事物推向兩個相反的方向。一個要生存、一個要毀滅;一個要和睦、一個要鬥爭;一個要發展、一個要後退……事物就是在這兩種相反的力量作用下存在。很顯然,和諧的力量是保持事物的生存和發展,矛盾的力量是把事物推向解體和滅亡。和諧是良性的力量,矛盾是惡性的力量。

從物理學中我們知道:“一個物體在不同方向作用力的作用下,其結果相當於各個力單獨作用的總和,決定這個物體的運動方向與速度。”和諧與矛盾是相反方向的作用力,共同作用於事物,誰力量大,事物未來的發展方向與速度就由誰來決定。

辯證法者認為事物的關係是矛盾的、矛盾鬥爭的。那麼辯證法者的家庭只有矛盾鬥爭,沒有和睦諧調嗎?這樣的家庭能生存下去嗎?可見,無論如何抵賴與狡辯,事物的內部必然還有和睦諧調性存在。

辯證法把所有的關係都看成是矛盾的,這是非常偏激的。我們舉例,鎖與鑰匙是矛盾的嗎?不是,他們是相互依存的,沒有鎖的鑰匙和沒有鑰匙的鎖,它們就沒有生存價值,只能當成垃圾。門與門框是矛盾的嗎?顯然也不是,它們也是依存的,它們互為生存前提,依賴之深可見一斑。世界上相互依存的關係實在比矛盾關係多得多多。正是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設下三個邏輯陷阱,才導致矛盾等價於關係,這是辯證法的惡劣處之一。為什麼說“之一”,是辯證法到處都是惡劣之處,劣跡斑斑數不過來。

用佛家的“緣分”來說,和睦諧調性是善緣,矛盾鬥爭性是惡緣。辯證法者無限度地張揚擴大矛盾鬥爭性的惡緣,竭盡全力地隱匿否認和睦諧調性的善緣,居心叵測。

矛盾必然導致鬥爭,所以統稱矛盾鬥爭性。和睦也會導致調諧,所以稱之為和睦調諧性。我沒有找到比這兩個更合適的詞。在事物的關係中,主要存在着矛盾鬥爭性與和睦調諧性這兩種因素,或者說是兩種力量。這兩種力量是對立的,它導致事物向對立的方向發展。和睦調諧性是正能量,矛盾鬥爭性是負能量。而辯證法者直接把事物的關係說成是矛盾的,就是告訴你事物只有負能量,必然導致事物毀滅,當然也會導致人類滅亡,潛意識中告訴你人類沒有希望了,從而誤導了人類的墮落,這就是最大、最可怕的陰謀。

和諧與矛盾的地位相等嗎?不相等,因為當矛盾大於和諧時,事物就滅亡。所以事物要生存,必需和諧大於矛盾。對於所有的事物來說,和諧才是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特徵,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無的特徵。矛盾消滅得越徹底,事物越能向前發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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