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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概論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5月31日22:05: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李文暉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前 言

  女兒七歲,經常問問題把我問住。如果是什麼恐龍、行星之類的問題,不會也就算了。但是, 本專業的問題,我也經常卡殼。比如“什麼是國家?”我說:

  “嗯,就是吧, 一個政府的政治權力吧,它只能覆蓋一個範圍,這個範圍內呢……”

  話沒說完,孩子已經去玩別的了。

  還有一次問我,怎麼才能當總統,原因是她覺得美國至今沒有女總統,很不公平,她想試一試。我說:“當總統呢,會很累。 而且很多人想暗殺你……”

  “ 我就問你怎麼能當總統。你到底知道不知道?”4“你吧,得先讓別人知道你,有點知名度,然後呢,你得加入一個 party。”

  “ Oh, a party? I like parties! By the way, are we going to thebirthday party tomorrow?”

  我想這樣不行,直接給她找書看算了。但是發現社區圖書館裡的?童書還真沒有這些東西。 這還是美國,要是某些國家,肯定更稀缺了。當然,我不會畫畫,所以?童書暫時寫不出來,但是我覺得寫一本初中生能看懂的簡易讀物應該還是沒問題的。

  政治學這個東西,因為不能直接帶來利潤,願意讓孩子學的父母確實不多。

  即使在美國,我發現一些政治學領域內大家都同意, 而且理解起來也不難的理論,居然社會上沒幾個人知道!然後我在國內微博上逛了幾年以後,發現國內連高級知識分子也不知道。連相對論這麼抽象的東西, 我小時候都看過不難懂的科普讀物。政治學遠沒這麼抽象,為什麼就沒人願意搞科普呢?

  說到底, 還是大家不知道拿它來幹什麼用。政治家競選,需要學點選舉行為學( Electoral behavior), 比如選民對什麼樣的競選廣告有反應等等,但並不需要更理論性的東西。公務員也不需要,他們需要的是經濟學、公共政策、或者是他們負責的具體行業。政治學裡面最核?最精華的那一部分,歸根結底是怎麼約束政府和政客的學問, 而這種學問很難成為一個職業。就算你懂了,你也沒辦法一聲令下,讓你所在的政治共同體都照着理論上最好的制度來設計,因為政客不會聽你的。

  所以說,我覺得政治學這個東西,如果只有少數人懂,很難發揮它作為一種理論的作用。像那些物理學、 生物學、醫學……只要少數專家懂,就可以直接用來設計產品了;但是, 政治學是跟掌權的人作對的,誰會給你設計產品的機會?

  最好的辦法,只能是讓很多人都看得懂,變成常識、 刻在腦子裡,才能迫使政客接受政治學家對制度的設計方案。 制度這個東西的惰性是非常強的。別說從一黨制變成多黨制這種利益關係的劇變了,就是一個國家在總統制和議會制這兩種制度之間的切換,歷史上幾乎找不到幾個例子。為什麼大家不喜歡變呢?為什麼一個人老想換手機, 甚至換汽車,但是一個國家很少想到去換制度呢?說到底, 你要和平地改變制度,必須得政府同意, 而政府里的人,永遠都是制度的受益者(不5然他們進不了政府),那你說,他們為什麼要同意改掉一個讓自己收益的東西?

  總統制下的總統,會願意修改憲法變議會制麼?當然不會。相反也是一樣,議會制是多數黨集體統治,集體決定人事任命; 那如果改成總統制,這個小集體裡只有一個人會受益,其他人失去了人事權, 人家願意麼? 至於那些統治者和民眾利益相反的國家,這種改變就更困難了,什麼頂層設計更是扯淡中的扯淡。所以說,別的學科可以不搞科普,政治學不搞不行。技術人員把 iPhone 設計出來,只要好用, 自然會有人生產,有人買;但是政治學家把制度設計出來,政客死活不採納,你怎麼辦?這是一門需要人海戰術的科學。

  第一章 為什麼有人的地方就有政府

  1.政府為何物?

  一聽到“ 政治學” 這個詞,我估計很多年輕人都會捂住鼻子。他們可能會以為是學校“ 政治課” 教的那些東西。我可以保證,絕對不一樣, 而且恰恰相反。

  政治課是告訴你掌握政治權力的人是怎麼說的,你得記住、 而且相信他們說的,不然就會惹麻煩。所以,你上的政治課, 說白了是門生存藝術,教你怎麼讓自己的大腦和感官適應你所在的這個環境,別做出讓大人物不滿的事。 而政治學呢?

  雖然有很多不同的子領域,但是, 最主打的研究內容,是怎麼讓政治人物聽話,怎麼讓這些呼風喚雨的大人物受我們的控制, 而不是相反。所以,政治課越多的國家,政治學就越少。 二者的目的是截然相反的。

  “ 人家是大人物,為什麼要聽我們的?這不是亂了綱常? 人家那麼有本事的人,難道不應該領導我們前進嗎? ” 這麼想的人我見過不少,但是我不準備花太多篇幅去反駁,因為各種精彩的反駁言論市面上已經太多。你只要上上網,不可能看不到。簡單地說, 人不是天使,就算這些大人物再怎麼有本事,他們未必願意把本事用在正道上。電影裡的超人、蝙蝠俠、蜘蛛俠、鋼鐵俠什麼的,碰巧都是好人。如果這些人都是壞人怎麼辦?想想也不寒而慄吧?其實,政治領域的 很多大人物不就恰恰是“ super villain”(超級大反派)嗎? 你不防着他們能行6嗎?他們有軍隊、 警察,某些神奇國度還有城管、計生委, 你放心讓他們想幹什麼就幹什麼?那你心理素質也太強了吧?

  這些常識我就不再重複了。限制政府權力,約束大人物所作所為的重要性,基本上, 看過幾頁課外書的人都不會陌生。 大部分人知道了這些常識,也就滿足了,不再深究。但是,腦細胞長出 來就是要用的,如果到這一層就停住了,你對自己的潛力開發還遠遠不夠。我現在就帶你再往下多挖幾層。

  既然掌握政治權力的人這麼危險,動不動變成超級反派,那我們還要政府幹嗎?為什麼要整一個誰都對付不了的龐然大物,每天冒着生命危險跟它打交道?

  能不能就不要政府,每個人管自己的事?不要以為這個問題很簡單,要說清楚還真不容易。事實上還真有不少人,包括大學者, 幻想過無政府的美好狀態。所以,我們就先來講講政府這種東西是什麼,以及為什麼會存在。

  世界上的政府有很多種, 大概比手機的種類還多,所以要定義起來不是那麼容易。即使是手機,如果我問你一個 8 寸屏幕的可以打電話的電子產品算不算手機,或者一個保安用的步話機算不算手機,你可能也不好回答。 一個東西的定義,不可能完全覆蓋所有情況,總是有一些模糊的個體,你不知道是否符合定義。但是定義還是得有,這樣至少大部分時候你不會搞錯, 至少不會 把手機當磚頭來用。

  政府到底是什麼呢?或者說,你看到一個人,或者一座建築,怎麼知道他們是不是屬於政府的一部分?各種雜七雜八的定義很多,但其實我告訴你,最靠譜的只有一種:政府就是一種依靠強制性稅收作為資金來源,並且壟斷了稅收能力的組織。有些朋友聽了可能會大驚:你這是在定義政府,還是在定義黑社會啊?

  你這麼想就對了,其實在人類社會的大部分時期,政府和一個壟斷了保護費徵收權的街道黑幫並沒有顯著區別,只是規模更大、地盤更大而已。政府當然有服務性功能, 比如派警察維持治安什麼的。但是你以為黑社會就不維持治安嗎?你到一個黑幫統治的街區去隨便賣白粉試試?唯一的區別是:街區級別的黑幫很難完全壟斷稅收權。如果你只有幾百個兄弟,再成功也只能和政府分享權力, 而不可能排除政府。如果黑幫規模大到可以完全排除政府的程度呢?那他們自己也就成了政府。

  當然了,最近的一百多年裡,世界上開始出現了很多和黑幫差別非常大的政7府,最明顯的區別,就是他們用同樣稅收能提供更多的服務, 而且提供服務的質量大幅提高。但你別以為這是天然的,這可是人類熬了幾百萬年才熬出來的成果。

  至於怎麼才能搞到這樣一個不像黑幫的政府, 是後面的章節討論的問題,我們暫且按下不表。

  上面這個定義還會引發另一個問題:政府是不是一定要依靠稅收呢?會不會有哪個政府靠自願捐獻來供養呢?絕對沒有。這樣的組織是有的,但是它們都有一個非常形象的通稱:“ 非政府組織”( NGO)。也就是說,只要你不能強制性收稅,你做得再大也不是政府, 而是“ 非政府”。 那如果既不靠強制,也不靠捐獻, 而是靠交換來獲取資金呢?那就成了人類另一種最常見的組織: 盈利組織或者企業( firm)。

  這裡面有個更微妙的問題:國有企業怎麼算?國有企業是靠交換吧?如果一個政府光靠國有企業、國有農場, 而基本不靠稅收( 比如一些原教旨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你能說它不是政府麼?這個問題應該這麼看:如果一個政府想僅僅依靠國有企業存活,那麼只有一種可能,它必須禁止私有企業的競爭。想象一下,世界上是否存在私有企業隨便經營,不用交稅,政府光靠國有企業的情況?當然沒有。原教旨共產主義要想不依賴營業稅、 所得稅維持幾十年之久,它必然要杜絕私有企業。那對於一個工人來說,他沒有在不同企業之間選擇的機會,只能在政府按級別規定工資的企業、農場裡打工,那他拿到的報酬當然就是遠低於市場價的。所以,雖然他沒有用貨幣交稅,但是他在拿到貨幣之前,就已經用自己的勞動力交了稅。這種勞動力的貢獻並非自願, 因為他沒有別的選擇。同樣,此類國家的消費品通常是短缺的,就是說你手中看上去有貨幣,但是由於生產商之間缺少競爭,你的貨幣的流動性是相當低的。因為外匯管制,你沒辦法買你想要的進口貨, 而只能買由政府控制價格和數量的特定產品,這本質上也是一種稅收。

  更何況,這些國家的企業和農場最一開始也往往是從私人徵收的,因而也可以看成是一次性的超高額稅收。

  這些國有體制下的稅收當然和古代或者當代的私有制國家的典型稅收看上去不一樣,但是, 強制性這個主要特徵是一摸一樣的。沒有強制性措施,沒有國家機器在後面威懾, 無論國有還是私有經濟下的政府機構都會收不上一分錢。

  現在,知道了什麼是政府,知道了政府和強制性稅收之間的必然聯繫,我們8可以開始思考一下這兩個問題了:

  1) 人類為什麼會有政府?

  2) 人類為什麼需要政府?

  你沒看錯,這是兩個問題。 為了澄清這兩個問題的區別,我先跑題一下,介紹一點社會科學裡的思考方式。

  每當你看到一個有意思的社會現象,你的腦子裡應該同時蹦出兩個問題:第一,這個現象為什麼會出現(實然問題)?這個現象有什麼好處或壞處(應然問題)。 比如有人打孩子,你作為一個社會科學思考者,既要琢磨為什麼會有人打孩子, 也要思考打孩子是好事還是壞事。對這兩個問題不加區分有時候會鬧大笑話。 比如所謂的“無政府主義者”,最喜歡討論政府有哪些壞處。 也就是說,他們試圖用“ 應然” 的證據來證明政府不應該存在。但是如果政府在“ 實然” 上是必然存在的東西,你把它說得再糟糕有什麼用呢? 比如說,有人跟你論證了長生不老怎麼怎麼好, 有用嗎? 且不說長生不老未必真的好,就算好又怎麼樣?你實現得了嗎? 無政府主義者幻想的 正是這樣一種實現不了的,沒有“ 實證依據( empirical support)” 的東西。

  2.為什麼沒有政府的大規模群體不可能存在?

  今年迪斯尼拍了一個紀錄片叫《猴子王國》,建議大家找來看一看。我看了才知道,原來一個猴群裡面也有類似“ 政府” 的東西。當然,猴子沒辦法交稅,因為他們沒有財產。但是,理論上他們也有屬於自己的東西, 比如自己的孩子和自己身體的支配權。可是你看那群猴子,猴王的妃子們居然可以把底層猴子的新生兒搶過去當玩具玩,玩了一會扔到一邊,害得母親發瘋一樣地到處找。底層的母猴子不可以隨便談戀愛(電影裡沒有交代原因,想必是猴王想留給自己),於是只好悄悄出去偷情。 食物的分配更是這樣, 底層猴子只能得到不新鮮的果子。

  當然,猴王也提供服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國防。它會組織巡邏、參與爭奪地盤的戰鬥等等,這也是為什麼他們的組織得以存在 —— 如果什麼服務都不提供,底層的猴子早就跑光了。他們正是為了享受有組織的軍事防禦,才留在這個很憋屈的群體。 人類可以選擇移民、甚至偷渡到他們想去的國家,但是, 猴子這樣做沒意義,因為所有猴群都大同小異。9

  但是為什麼會這樣呢?為什麼不能大家商量着來, 非要讓一些猴子當領導,支配其他猴的自由和物質資源呢?道理很簡單,即使猴子們存在一個“ 公平” 的協議,誰來保證這些協議的執行?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無政府的荒島上,有一個拳擊冠軍和一群手無縛雞之力的老弱病殘人士。如果你是弱者中的一員,你跟這個拳擊冠軍簽了一個合同,要求他不可以搶你的財產(或者說,不可以從你那裡“ 徵稅”)。你覺得這個合同有用麼?你覺得這個人會尊重這個協議麼?或者說,如果你是那個拳擊冠軍,你能保證自己不去搶麼?

  但是有一種可能,如果跟你簽合同的是另一個弱者,你們可以委託那個拳擊冠軍去執行你們之間簽的協議。 而拳王為了避免社會失控,很可能願意幫你們處罰違約的一方。 這樣,雖然你們沒法保證財產不被拳王搶走, 至少可以保證互相之間不搶過來搶過去。

  我想說明什麼問題呢? 人與人之間互不使用暴力的協議不是沒有可能,但前提是得有一個更強的第三方來執行這個協議。但是很不幸,那個更強的第三方自己也有自己的算盤,他可以幫你們執行協議,但是他自己要違約你就沒有辦法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任何一個猴群都無法避免暴力能力最強的猴子使用暴力搶奪其他猴子創造的資源。當然,這個暴力能力最強的猴子為了避免人員流失,也要適當提供一點服務,於是久而久之,他也就成了政府。

  所以,歷史上的政府是怎麼形成的呢? 無非就是像動物界一樣大家比武,最後暴力能力最強的那個組織就成了政府。有沒有可能沒有政府?短期有可能,長期沒可能。聽說過一句古話“文無第一,武無第二” 嗎? 一般情況下,兩個人或兩個組織只要打下去,總有一個更能打的,所以, 政府永遠都存在。如果真的怎麼打也分不出勝負怎麼辦?那無非就是瓜分地盤,各自在各自地盤內成立一個政府。這也就是以前所謂的部落,或者近代以來的“ 民族國家”。 用博弈論的語言來說,沒有政府的狀態不是一個“ 均衡” 狀態,因為擁有暴力能力的一方有動機,也有能力打破這個狀態,何樂而不為?

  這就回到前言裡提到的我女兒問的問題: “ 國家是什麼? ” 如果你從來沒有仔細想過這個問題,我的答案可能會讓你有點不舒服。所謂國家,不就是一個政府組織的暴力所能覆蓋的範圍嗎? 或者說白了,就是稅收官員所能覆蓋的範圍。

  很多人喜歡跟你扯什麼文化, 比如哪個國家代表了哪種文化,這就是胡扯。你覺得東部沿海城市的文化跟日韓更接近,還是跟新疆更接近?馬來西亞華人的文化是跟新加坡更接近,還是跟馬來西亞穆斯林更接近?加拿大的魁北克說法語,為什麼不是法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國家這個概念,沒那麼多浪漫的審美意義,無非是一個暴力機器的勢力範圍而已。

  3. 政府怎麼維持它的暴力能力?

  我小時候經常有一個疑問:動物里的首領通常是武功最強的那個,但是人類好像並不是啊。 世界各國的領袖都會武功嗎?普京這樣的可能有點肌肉,但離拳王還差遠了。何況,就算你武功真的強,成吉思汗那個級別的,你也不可能一個人打過很多人啊?如果按我前面所說的,政府是暴?獲取稅收的機構,那一小部分政府雇員是怎麼統治比他們多得多的人的呢?

  武器當然是一方面,但是, 是次要的。古時候政府沒有什麼先進武器, 老百姓一樣不敢得罪政府。政治學理論中( 比如 Barry Weingast),這裡面的奧秘在於“ 協同( coordination)” 或者“ 組織( organization)” 。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也就是說,不管你的人再多,單兵戰鬥力再強,如果每個人不能在需要的時間出現在需要的地點,你的戰鬥力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玩過即時戰略遊戲的人可能有體會。如果別人有 10 個兵,站在一起;你有20 個兵,但是一個一個上去,你覺得會是什麼後果?當然死得很慘。也就是說,在早期的群居生活里,掌握奪取權力的是肌肉最發達的那個。但是到了大型的民族國家時期,掌握權力的就成了最善於組織和協同的人。但是要注意一點:在政府沒有成形,軍閥混戰的階段,誰的協同能力更強可能有很多偶然因素:誰的領袖口才更好,誰更會利用民間宗教信仰,誰更有自然資源,等等。但是一旦戰爭結束,其中一個組織穩定了政權,開始了常規地稅收和執法,其他組織再想挑戰它就非常困難了。

  在其他所有因素都對等的情況下, 比如說雙方領袖的文韜武略都差不多的時候, 一個已經成形政府和一個反對派組織相比,在組織能力上可以說是天壤之別。

  為什麼呢?因為一個力量成為政府的前提是他剛剛贏得了一場暴力對抗,他當然會馬上把輸家所形成的一切組織立刻解散, 讓他們變成一盤散沙。就好像電影裡兩個人搏鬥,贏了的那個人肯定會把對方的武器收走(緊急情況可能乾脆把對方11弄死),這樣,對方即使想東山再起也不可能。群體之間也是一樣。 一個有組織的群體贏得了政權,他第一件事先幹什麼?當然是把有可能反對他的組織打散,把領頭的人拿下,把他們聚集的場所占領或者摧毀,把他們的資金、武器收繳,等等。這樣,就算有朝一日反對陣營里出現一些能人,他們也沒辦法形成有效的組織。甚至統治者內部,他們也會格外小心, 比如不讓一個人在同一個地方當官太久,不讓一個人在自己籍貫所在地當官,都是防止他們融入當地社會,建立起一個和中央集權獨立的組織。

  政府和民間的最重要區別就在這。縣太爺一聲令下, 幾十個衙役就上來把你拿下了。你說我們村還有好幾百人呢,但是你怎麼通知他們?古時候可沒有手機。

  光有手機還不行,還得有個微信群(現在你知道為什麼微信群有人數上限了吧)。

  那有沒有可能一個地方的人商量好了,在政府之前先下手呢?當然有可能,那也就是所謂的造反,但是難度非常之大。你把一個縣令抓了, 上面一層政府不派人來剿匪嗎? 人家有增援,你有嗎? 人家的士兵有每天的常規訓練,你有嗎? 人家有明確的指揮官, 大家都知道聽誰的,你有嗎?

  當然,這種優勢不是絕對的,總有一些偶然因素, 比如外部干涉、內部矛盾忽然激化、重要人物死亡等事件,有可能改變政府和反對派的力量對比。但是這些現象我暫時不想討論。 一個是會讓故事脫離主線, 一個是也可能讓文章被刪除。

  等到連載完了,也許我會再回到這個話題。

  一個政府的領袖當然不僅僅要當心民間造反,還得當心內部的文武百官政變。

  這個問題,我以前也是百思不得其解。既然一個國家帶兵打仗的往往不是皇帝本人,為什麼這些帶兵的人不把皇帝廢掉?你有沒有發現在古代的故事裡,就算一個皇太子平庸無能,繼位之後, 也未必很快丟掉政權。 別看你看了那麼多古典小說、宮廷電視劇、還聽過不少評書,這個問題你還真未必答得上來。這裡面有一個非常微妙的博弈論問題。

  這就好像大家都罵微軟的產品爛,但是人家建立了標準,你想把它拉下來還真不容易。有興趣了解更多的朋友不妨再接着往下看,我想介紹一下博弈論里的“ 預期( expectation)” 和“ 焦點( focal point)” 這兩個概念。

  假設皇帝剛死,留下一個豬頭一樣的太子。但朝廷內外還有一些德高望重的競爭者,個個都比這個太子執政能力強百倍以上。那麼,為什麼文武百官會選擇12擁立這個太子而不是其中一個名士呢?他們真的在乎皇上的血統麼?又不是他們自己的血統,他們為什麼要在意?為什麼不直接讓太子滾蛋?

  一個常見的回答是,太子有“ 合法性”。但是合法性是什麼東西誰也說不清,如果你想讓自己腦子清楚,凡是說不清的名詞最好不要亂用。太子的根本優勢到底在哪?與其說合法性,不如說是因為之前的傳太子的先例, 而建立了一種他應該當領導的“ 預期( expectation)”。“ 預期” 不等於真實發生的事,但是預期的力量可是非常強大的!雖然你對這個太子沒有特殊的感情,但是 只要你預期別人會擁立這個太?,你就斷不敢說出廢掉他的言論。也就是說,你擁立誰並不在於你喜歡誰, 而僅僅在於你預期別人擁立誰。我知道有點繞口,但是你仔細想想其實不難理解。你和幾個朋友相約去玩, 你可能並不在意去哪裡,但是絕對在意你們是否去同一個地方。你肯定不希望你到了一個地方發現只有你一個人。同理,如果你是文武百官中的一員,你未必在意擁立誰, 但是你絕對不希望對一個人叫了皇上以後發現其他人在擁立另一個人。

  這種場景在博弈論里被稱為“ 情侶博弈( The Lovers’ Game)”。為什麼呢?

  因為對情侶來說,不恰恰是去哪無所謂,關鍵是在一起麼? 文武百官也是一樣,如果不同的人擁立不同的皇帝,可能會死得很慘。所以你怎麼選擇擁立誰?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猜支持者最多的人是誰。其他的名士可能有支持者,但是沒有先例,“ 選票” 會很分散。太子雖然呆萌,但是至少他的知名度最高, 支持他的人即使不多,也肯定比每個單個名士的支持者多。你這麼想,其他人也會這麼想,所以大家乾脆都心有靈犀,直接支持太子了事。這樣,太子不管威望如何,他因為有社會預期的幫助, 還是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新的領袖。 用博弈論的語言,太子就是這場情侶博弈中的“ 焦點”。擁護他、 不擁護他的人, 都會為了隨大流而對他俯首稱臣。

  這裡舉個英國的例子。 16 世紀有個很厲害的女王叫伊麗莎白一世。她的前任,也是她同父異母的姐姐,瑪麗一世,可以說對她是恨之入骨。瑪麗手下的高官們也是一樣。他們都是天主教徒,只有伊麗莎白是跟着母親信的新教。 所以瑪麗死的時候,滿朝文武沒有一個希望伊麗莎白繼位。但是有什麼用呢?瑪麗沒有子女,唯一有皇室直系血統的繼承人當時只有伊麗莎白一人,即使大家都討厭她,甚至害怕有一天被她處死,還是不得不讓她繼位。否則,繼承人危機導致的權力13鬥爭更可能讓他們人頭落地。

  總之,政府是這樣一種奇怪的東西。沒有它的時候,它會在暴力競爭中自然產生。 一旦它坐穩位置,就很難被撼動。所以,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政府,你都得面對它這個既成事實。也許你可以想辦法讓政府變成你想要的樣子,但是想讓它消失是不可能的。

  4. 政府雖可怕,也有它的好處

  前面幾節里, 無政府主義者看了一定很不舒服。 一個組織變成政府是因為它善於暴力,所以, 你想阻止它存在是不可能的。你怎麼可能阻擋一個比你更擅長暴力的東西呢?除非有第三者幫忙,但是一旦第三者具有幫你滅掉它的能力,它自己也就會演化成政府。

  但是看到這也別太失望,因為政府這個東西並不是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而且最近一兩百年在很多國家(注意,並不是所有國家!),政府的好處開始多於壞處。

  你肯定好奇這個暴力機器怎麼會變得越來越友好,這個我得放到後面再說,因為實在是個很大的話題。現在只能告訴你,我這裡說的政府能做的好事(或者能提供的服務),絕對不是所有政府都能做的!世界上有很多政府,這些事一件都做不好,或者只能做其中一兩樣。到底哪些政府可以提供這些服務,是這本書的重頭戲,但是你不能着急。

  這個小節裡面我只討論一個看似非常簡單,但是很多人都說不清楚的“小”

  問題:政府能幫我們做哪些我們自己做不了的事?

  要舉幾個例子是很容易的, 比如修路、架橋、辦公立學校、維持治安、發放低保,等等…… 但是你要明白一種現象,光舉幾個例子不行,你還得找出這些例子之間有什麼共同特點。就好像, 你要理解貓科動物,光列舉出獅、虎、獵豹、美洲豹、喵星人等等,是不夠的,你還得能說出它們的共同特徵……嗯,我也不知道貓科動物的特徵是什麼,反正你們知道就好了。同理,你要理解政府的功能,你得能說出所有政府功能的共同特徵來。

  在揭曉答案之前,我們先看看認為政府沒用的觀點怎麼推理出來的。所有關於無政府或者,“小政府” 的理論,基本上都可以追溯到 300 多年前的大思想家亞當斯密發明的“ 看不見的手” 這個概念,後來又經過無數大牛的補充修正。 首14先,它們假設每個人自己最知道自己需要什麼, 而且每一筆交易都是雙方自願的,那麼可以推出,每一筆買賣都是雙贏的。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 你說一個人為什麼要買或者賣一個東西讓自己吃虧呢?只要自願的交易發生了,那肯定是買的一方比賣的一方更需要這個東西,所以買的一方願意為這個東西付出一筆錢, 而賣的一方願意為了這筆錢付出這個東西。結果呢?如果一個東西買的人多了,價格就會水漲船高,就會有更多人去生產;買得少了,價格就會跌, 生產的人就更少。

  價格這個東西,就成了一隻“ 看不見的手”, 調整企業生產什麼不生產什麼,把社會上的資源( 比如資金、勞動力)配置到滿足大家需要的那些地方。

  如果政府干涉會怎麼樣呢?就算這個政府不搞搶劫,把所有稅收都用在服務上面,也未必是好事。 比如政府對某一種產品收稅,那好, 生產這種東西的人就會減少,這樣很多原本需要這東西的人就買不到。你有時候會不會有某種東西你用得起就是買不到的感覺( 比如日本漫畫)? 那一定是政府在搞鬼。同理,如果政府針對某一個特定人群收所得稅,那麼, 進入這個群體的願望就會降低,也會影響人的“ 正常決定”。 比如英國在二戰後為了重建,對有錢人收很高的稅,有時甚至高達 90%。這樣的後果是什麼呢?就是很多人對於賺錢的興趣下降了(反正賺的都給政府),那很多本來有能力創業或者干一些高技能工作的人可能也就懶得麻煩了,於是英國在 70 年代不得不頂住壓力大幅度削減政府開支,降低稅收。如果你願意花點時間看經濟學的教材,可以找到很簡單的數學模型來描述這個理論(只要初中數學水平就可以理解),你會發現,由政府來幫助分餅,即使沒有貪污,也會讓大餅的尺寸縮小。

  知道了政府的壞處是從哪裡推理出來的,就比較好辦了。你可以順藤摸瓜,找到政府存在的好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思考技巧:如果有人告訴你“ 因為……所以……”,看似邏輯很嚴密, 但是你覺得哪裡不對,怎麼辦?你得先看看它推理的起點對不對。如果“ 因為” 後面的那句話不符合事實,推理出的結論當然也有問題。 比如某個“ 過來人” 告訴你: “ 因為錢是唯一重要的東西,所以你得用所有的時間來掙錢。 ” 看似邏輯沒有問題,但是前提並不符合事實,所以你不必聽他的。

  那麼無政府主義的邏輯前提是什麼呢?需要的假設可不少:第一,交易雙方都是自願的;第二,雙方交易的過程不會影響別人;第三,交易的雙方有能力把15不參與交易的人排除在外;第四,交易雙方知道對方手裡的貨的品質。其實你看了我後面的分析就會發現,前三條其實說的都是同一個問題,學術界的黑話叫做“ 外部性” 的問題,我們一會兒來慢慢啃。第四個問題和前三條不一樣,需要單獨的一個理論,就是傳說中的“ 信息不對稱” 理論。有了“ 外部性” 和“ 信息不對稱” 這兩大殺器,基本上你就可以概括政府的所有好處。

  第一點很好理解,就是說交易的時候你情我願。這個假設當然有問題:因為人和人的暴力能力不一樣, 一個人當然有可能強迫另一個人交易。有時候連交易都省了,直接搶就好了。當然, 政府未必有能力制止, 而且像前面說的,政府也有可能參與搶劫,或者是幫助一方搶劫另一方(警匪一家聽說過吧?)。但是,至少理論上存在這種可能:就是政府幫弱者避免被搶劫或強迫交易。 Again,什麼樣的政府能做到,我暫時不討論。

  現在再看第二個假設:雙方交易不影響別人。這個假設一樣是不現實的。舉個例子,我是個煉鋼的企業,你是個建材企業,我把鋼賣給你,你情我願,挺好。

  但是,我在煉鋼的時候得燒大量的煤,把整個城市熏得漆黑。但是我們倆不在乎啊,雖然污染也影響我們,但是我只承擔這個污染的一小部分。與此同時,我們享受這個交易帶來的全部利益,你說我們何樂而不為?

  這種事靠自覺行不行呢?微博上有很多公知喜歡把這種事文學化,說成是污染企業素質低, 不懂得“ 愛護家園”。這是蒙小孩的說法。就算我愛護家園,我不污染,我能保證別人不污染麼? 大家都污染我一個人不污染有什麼用?以為環保這種事可以靠自覺的,那絕對是好為人師(尤其是好作別人道德導師)的公知病造成的。

  我們做個簡單算術吧:假設你是一個高污染企業。你們企業里的所有人每年因為空氣污染 造成的健康和精神損失折合為 3 百萬元。如果你們治理自己企業的污染要花 2 百萬元。 嗯,看上去治理污染比較划算……但是呢?注意,你的企業造成的污染只包括所有空氣污染的 1%,其他 99%都是別人的企業造成的。也就是說,我如果不生產,城市污染下降 1%,我的健康和精神損失減少 3 萬元,但是我的 2 百萬元利潤打水漂了。如果我跟別的企業說好, 大家都不生產,也都不污染,這樣每個企業淨賺 1 百萬元( 3 百萬健康損失 - 2 百萬商業利潤),那是最好不過了。但是“ 說好了” 不等於能實現啊, 一個人說好了不排污,還是偷16偷的排,別人怎麼知道?就算你看見他的煙囪冒黑煙,找他算賬,他死不承認,你怎麼辦?發動消費者不買他們的產品?消費者當然也討厭污染企業,但是他們也有自己的小算盤。這家企業不治理污染,他們的東西自然便宜, 我一個人抵制能起什麼作用呢?不如給自己省點錢。

  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大部分現代國家使用的辦法都是一樣的, 無非就是政府或者法院(也是政府的一種形式)出面,誰污染罰誰的款,罰款不管用就直接關掉,僅此而已。

  其實你仔細想一想,污染這種東西,其實跟第一條裡面提到的搶劫,邏輯差不多,都是一個人把某種不好的後果強加在別的人頭上。搶劫是搶別人的財產自己享用,污染是搶別人的新鮮空氣和潔淨飲用水來讓自己盈利,本質上都是一種非自願的交易。這種一個人的行為對別人產生的非自願的影響, 用經濟學和政治學裡的黑話來說,就叫做:外部性( externality)。 一個交易的外部性如果太大,要想減少這種交易,不可能靠交易雙方的自覺(因為受害的不是他們),這種時候就只能靠政府。

  因為怕大家忘了,我還得再強調一遍:對外部性的治理( 比如懲罰污染企業),絕對不是所有政府都做得到的,有些政府……例子我不用舉了。我這裡說的只是政府有可能行使的功能,能否真的行使還得看其他因素。

  前面說的“ 外部性”都是負面的外部性。但是也有的交易是有利於第三方的,這個也需要政府幫忙。神馬?有利於別人的事,政府也得操心?是的,我來舉幾個例子。

  比如一個人辦了個民辦學校,孩子們挺高興去上學。這個事當然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但是好處不僅僅局限在買賣雙方。孩子上了學,不僅有利於自己就業,也對其他人有好處。 比如犯罪率會降低, 比如整個經濟體的增長速度會加快,這些有知識的孩子以後有可能把知識傳給別人, 或者自己創業增加別人的就業,等等等等。關於這方面的實證研究太多了,有一點我想格外說一下。 幾乎所有相關學者都認可一個結論, 女性受教育的程度對社會的貢獻格外大(也就是說,正面外部性格外高)。這很可能是因為女性和孩子相處更多,因而會更多地把她的知識傳遞給下一代。也可能是因為女性在很多國家受教育機會少,所以只要增加一點就會有很大效果。所以, 女同學們只要多讀書,即使什麼都不干,就已經在造17福社會了,請你們加油!

  總之,學校教育這個東西,不僅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也對第三方有好處。

  這種正面外部性的東西,要政府來幹嘛呢?如果沒有政府,這樣的東西就會出現“ 供給不足( undersupplied)” 的問題。假設有一個城市,需要學校的數量是100 所。沒有政府的話,實際數量可能只有 20 所。為什麼呢?因為那些學校外面、間接受益於學校的人不會付錢給學校。雖然他們也希望學校多一點,但是他們不會願意自己捐錢,因為他們的受益不會因為自己捐了錢而增加。

  舉個例子, 比如一個學校給學校以外的社會貢獻了相當於 1 百萬元的好處,但是這 1 百萬元是平均到整個社會的( 比如犯罪率的降低)。你給學校捐了錢,並不代表你遇到犯罪的機會就比不捐錢的人更低。所以作為一個理性的人,你希望學校多一點,但你捐的錢帶來的好處會平攤到別人身上,你當然不會捐(也許你有一天善心大發,捐了一所學校,但我肯定你不會每一所都捐)。你的小算盤是等着別人捐錢,然後享受他們捐款帶來的間接好處,這就是博弈論里所說的“ 搭便車( free rider)” 現象。但是別人傻嗎?最後大家都搭便車,沒有人捐款。

  所以,如果一個東西的受益者可以不花錢也享受到這個東西的好處,那這種東西就會出現供給不足的問題。

  政府怎麼解決供給不足的問題呢?兩個字:補貼。補貼的錢哪裡來?兩個字:

  稅收。為什麼全世界大部分政府都要花錢來補貼教育,甚至直接辦公立學校?主要原因就是這個。教育的正面外部性實在太強大了,相當多的受益者都是搭便車的。政府只好通過強制性的稅收,逼着他們把錢拿出來,然後經政府轉手交給學校。 至於某些有錢卻不好好辦學校的政府,或者辦了學校卻用來洗腦的政府,我就不點名批評了。但是確實有很多不錯的政府,通過教育補貼給國民帶來了巨大的好處。

  還有一個經典的例子,就是公路。如果所有公路都由私營企業來投資,會是什麼後果?私營公司怎麼保證沒交錢的人不要“ 搭便車” ?那唯一的辦法就是每個公司在自己修的路兩端放上收費站。那會是什麼後果?我一出我們家小區先交錢?太可怕了。那整個城市就真的堵成大停車場了。收費公路是有可能的,但是不能滿地都是。那些不能收錢的路怎麼辦?所有國家採取的方法都差不多,就是政府強制每個人交稅,然後用交的稅來修馬路。為了保證多用的人多交,還可以18有一些針對開車的人的稅收, 比如養路費、汽油消費稅等等。 而且一個城市內部的公路通常是由地方稅收來建設的,這樣保證你不需要為了別的城市的公路付錢。

  當然,還有國防(就是前面提過的猴群里的猴王幹的事)。假如由私營企業來投資一個導彈防禦系統,你覺得你會付錢麼?肯定不會,因為導彈來了,不管你付錢沒有,都會被這個系統保護。怎麼辦呢?老法子,政府跟你收稅。你不交?

  對不起,大牢裡見吧。

  很多人以為交稅這個東西,靠的是“納稅意識”,或者認同感,其實不然。

  對政府有認同感的人,交稅的時候也許沒有那麼肉痛。但是如果背後沒有坐牢的威脅,他們一樣是不會交的。並不是他們不懂得稅收存在的重要性,而是因為“搭便車”是一個理性人的天然選擇。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不錯的政府,人家是真的“為人民服務”不是假的。但即使這樣的政府,也沒有一個能夠靠自願捐助的資金來養活所有的學校、公路和國防力量。這並不丟人,這是人類作為理性動物的局限。

  如果我們都像小蜜蜂一樣整天付出不計報酬,那生活還有什麼意思?

  如果你看政治學、經濟學的書,可能會碰到另一個詞,叫做“非排他性(non-excludibility)”,和正面“外部性”其實是一個意思。就是說你生產了一個東西,沒有辦法排除別人去使用它。既然沒辦法排除,別人當然就傾向於不付錢,直接搭便車。所以非排他性的東西被稱為公共產品( public good),也只好由政府來生產。

  這個問題的另一面也是成立的:凡是有排他性的東西,一般都不應該由政府來生產。以美國為例,你幾乎看不到政府投資任何“排他性”的私人產品。既然這些東西可以用來賣錢,生產它的人就不會吃虧,這種商品也就不會出現供給不足 —— 不是有看不見的手嗎?那幹嘛還要政府來橫插一槓子,扭曲自然的資源配置呢?如果政府這麼幹,那多半是不懷好意,比如古時候的“鹽鐵官營”,那分明就是政府和政府的關係戶自己想多搞點錢,同時限制非官方力量的發展。現在這樣的例子也不少,大家自己腦補吧。

  所以,你可以看到,一個理想的政府幹的大部分事情,無非都跟“外部性”

  有關。有時是為了防止負面外部性,比如搶劫、污染、販毒(其實政府是否應該禁毒是有爭議的,因為毒品外部性不明顯,更多是自殘),有時是為了鼓勵正面外部性,比如教育、公路、國防。還有很多例子我不可能一一列舉,但是我可以19告訴你,光是“外部性”這一個概念,大概就可以涵蓋政府的大部分職能了。現代社會離不開政府,也是因為人類這個社會動物沒辦法避免外部性。大家都生活在一個很緊密的空間,你做的很多事情並不只影響你自己。 ---- 這一節還沒有完,但我今天先寫到這。後面,我會仔細介紹另一個需要政府來處理的問題,“信息不對稱”。

  上一次說到政府這種東西的第一大功能,就是解決“外部性”問題。如果你的行為讓別人不自願地受損(比如污染環境、搶劫等),政府就得使用它的暴力能力把你的資源拿走一部分,甚至全部,用來補償別人。相反,如果你的一種行為可能讓很多人“搭便車”,不付錢就獲得好處(比如辦學校、修路、抵禦外敵),那政府就可以用它的暴力能力強制別人交稅,然後拿錢來補貼你,或者直接代替你。

  但是還沒有完,政府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好處。這個好處也不難理解, 但是最近幾十年才被經濟學家用抽象的理論描述出來(獲得了 2001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也就是解決所謂“信息不對稱”問題。

  就算兩個人是完全的自願交易,完全不影響第三者,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難道就可以井水不犯河水了嗎?未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假藥。如果你買張桌子,好用不好用很快就可以知道,所以生產爛桌子的工廠可能很快倒閉。碰巧買到壞桌子的消費者,也不會太倒霉,大不了咬咬牙再買一張。但是你如果買了假藥,你自己有能力判斷它是真是假嗎?我沒有查到相關的資料,但是大家都知道,假藥在中國的銷售額絕對是天文數字,養活了不知道多少億萬富翁。這很好理解,你吃了一個藥,病好了,但是你沒辦法判斷你的病是不是這個藥治好的;同樣,你吃了藥病沒有好,你也不知道是因為這藥太假,還是因為你恰好對這種藥不敏感;如果你吃了一個藥死了……就沒有然後了。

  慢性病的藥,評價起來就更困難了。比如有人聲稱生產了一種抗癌藥,得吃個十幾年才能降低癌症的概率。你覺得靠譜嗎?這十幾年之間你生活中得發生多少事,不管你得癌症還是沒得癌症,你都不可能知道和吃這種藥有沒有關係。

  那麼醫學家、藥學家是怎麼知道的呢?人家依靠的是天量的研究經費,年復一年的藥理研究、動物實驗、臨床實驗。對比吃藥的人和沒吃藥的人的不同反應,有時要追蹤觀察病人幾年甚至十幾年之久,這些信息,普通病人哪有時間和經費20去獲取?就算你基礎知識特別紮實,可以看得懂醫學刊物,那你怎麼知道實驗數據有沒有造假?排名靠前的國際刊物應該好一點,但造假也時有發生,至於國內的刊物……我只能呵呵了。

  這個時候,素質論公知又會跳出來告訴你:“造假是因為國民素質太低!中國人就是個互相下毒的民族!”其實聽我說,這跟素質屁關係沒有。如果你是個製藥廠,你素質高,只生產臨床可靠、質量過硬的藥,最後會是什麼結果?因為消費者沒辦法分辨高質量和低質量的藥,他們只好買便宜的,這樣你的藥廠遲早要關門倒閉。造假藥的工廠不需要多,只要有那麼幾家,就足以讓所有造真藥的工廠全部倒閉。最終,不管整體素質高低,市場上剩下的只有賣假藥的。所以,不是大家都素質低,而是素質高的都倒閉了(或者根本進不了市場),你根本看不到。當然,這樣一種負篩選,有時候會把原本素質高的人也逼成素質低的人。

  所以,公知們對整體素質低的觀測也未必就是錯的,但是要注意,素質低是負篩選的結果,而不是原因。一個想堂堂正正做人的人,如果發現只有騙子才能掙到錢,你讓他怎麼辦?餓死在家裡麼?

  那大部分國家怎麼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呢?還是得靠政府。美國的 FDA(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大家都聽說過吧?那可是個大權在握的機構,製藥企業一聽它的大名都心驚膽戰。中國倒是也有個藥監局,但是整天干點什麼就不得而知了。

  2007 年有個姓鄭的藥監局長受賄被判了死刑,夠嚇人的。你應該不會幼稚到以為後來的會變好。所以一個國家假藥多不多,看別的因素沒有用,只需要看政府是什麼樣的政府,就足夠了。

  另外,信息不對稱這個東西,不僅僅是賣家騙買家,買家也可能騙賣家。假幣就不用說了。還有一個經濟學教材里很喜歡用的例子,就是保險。什麼樣的人喜歡買保險?當然是風險大的人(比如容易生病的人,容易出車禍的人),但是他們一定不會告訴保險公司自己所有的風險,比如身體不好。這個問題在中國語境下當然很可笑,因為中國的保險公司從來不會老老實實理賠(和“鹽鐵官營”

  一個道理,因為他們有政府的保護而缺少競爭者)。但是在西方國家,這就是個很大的問題。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你身體好不好,它有兩個選擇:第一,相信你說的話。但是這樣的話,他們可能會賠得很慘。第二,不相信你說的,把你當身體不好的人來對待,提高你的收費。但是這樣的結果,就是身體好的人也會被當21成身體不好的人來收費,於是身體好的人再也不會買保險。那麼當身體好的人恰好生了病,就有可能出現人間悲劇,欠下大量的醫療費。也就是說,因為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保險行業會出現供給不足。

  這時候怎麼辦呢?還是得靠政府。比如,大部分政府都會強迫開車的人購買責任險。這樣,對於開車小心的人當然比較吃虧,他們花的保險費可能完全打水漂。但是這總比一大堆人沒有保險的狀態要好。至於醫療保險,很多國家(如大部分歐洲國家)就完全包下來,等於用稅收的方式強制每個人交保險費,然後政府用這筆錢向醫療機構支付醫藥費。也有的國家(如美國),強制每個雇主給所有的員工購買醫療保險。無論是哪種方法,對於身體健康不生病的人,肯定是吃虧的。但是想一想,你身體健康本來也是一種運氣,你因為這種運氣而賺的便宜大概遠超過交保險費吃的虧了,所以也沒必要心理不平衡。

  當然,上面這些措施只適用於負責任的政府。某些政府強制收的保險費其實並不用來給你看病,而是拿去干見不得人的事了。千萬別以為在別的國家有價值的政策放到您自己國家也有同樣的價值。同樣的錢收上去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這一點得格外小心。

  總的來講,信息不對稱是個大問題。買賣雙方不知道對方的葫蘆里賣的是什麼藥。他們要麼選擇輕信而受騙,要麼互不信任而導致市場萎縮。市場萎縮就會供給不足,很多一個社會本來可以享受到的東西沒機會見天日。政府這時候就有大用處。一種方案是通過像 FDA 這樣的機構,強迫賣方披露信息,而且幫公眾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如果政府也沒辦法評估信息怎麼辦呢?像保險這個例子,政府或保險公司沒辦法去一一驗證每個人的健康狀況、生活習慣,那麼, 政府就可以採取強制交易的方式,逼迫每個人必須買保險。

  前面已經討論了兩個個人自由交易沒辦法解決的問題: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

  一個幹得好的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解決這兩個問題。同理,干不好這兩個工作的政府,絕對是很爛的政府。

  當然,為了嚴密,也為了避免別人罵我不懂(老粉絲知道,網上討厭我的人可多了),我還得再提一句,政府除了這兩個功能還有些別的次要功能。但是,這些次要功能是否應該由政府來干,學術界並沒有一個定論,所以我不想花太多篇幅。22

  其中一個是對付自然壟斷企業的高利潤,強迫他們把價格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比如美國政府對付電信公司的方法)。還有的國家,就乾脆把自然壟斷的行業收歸國有,等等。當然,不用我提醒你也應該知道,某些國家的國有企業實際上利潤比民營壟斷企業還要高,只不過打了個反壟斷的幌子而已,我就不點名了。

  另一個,是解決經濟周期的問題。因為自然條件下,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是時好時壞的。好的時候大家錢包都很鼓,不好的時候一大堆人失業,這樣大家都沒有安全感。那麼,有一個叫凱恩斯的經濟學家就發明了一種政策,就是在經濟不好的時候,政府向有餘錢的公眾借錢(發行公債),然後修路架橋創造大量的就業。等這些工人有了錢,就會拿去消費,然後創造更多的就業,讓經濟低谷快點過去。

  上面這兩個政府功能我不想討論太多,因為學術界還在爭論它們到底該不該政府來管,雙方各有各的道理。既然這本書的目的是科普,我就不想拿這些沒有定論的東西把大家搞暈。如果有一天你有機會參加選舉,你會發現這些議題是左派政黨和右派政黨的常年不衰的打架資源。到時候,有你選邊站的時候。

  這一章就算寫完了。關於政府功能的話題當然遠遠不止這些。但是剩下的就離這本書的重點太遠了。介紹政府的功能,在我看來並不是最要緊的。如果這些功能都實現不了,看半天也是白白眼饞,吃不到的葡萄怪酸的。所以,我準備把這本書的主要篇幅放在怎麼迫使政府完成這些功能。如我前面所說,人家就是個暴力機器。人家完全有可能拒絕幫你實現這些功能。那人類到底是怎麼管住這個暴力機器的呢?憑什麼在有些國家,它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呢?

  第二章 委託人代理人關係:當代民主國家的政治邏輯在前面一章里,我囉里囉嗦了半天,無非是想告訴你,政府可以干很多好事,也可以干很多壞事。我們沒辦法生活在一個沒有政府的地方(這樣的地方並不存在),但是我們也許有辦法讓政府這個具有暴力能力的龐然大物少幹壞事,多干好事。23

  當然,“好”,“壞”這樣的詞顯然是過於簡單化的,討論政治問題的時候不要輕易用這樣的詞。為什麼呢?因為任何一件對你來說“好”的事,很可能對另一個人是壞事。反之,你不希望發生的事,別人可能迫不及待。一個巨大的群體生活在一起,很少有一個政策能讓所有人都高興。比如國家間的自由貿易,對消費者和進出口企業有好處,但是對於在境內生產境內銷售的企業就會造成衝擊。

  比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對同性戀群體是好事,但是對於持傳統價值觀的人士就可能是個壞消息。再比如政府發放福利,那麼領不到福利的高收入群體就需要付出更多稅收。正因為如此,關於“公平”、“正義”的話題永遠不可能有一個一勞永逸的答案。

  但是這一章裡面,我們暫時別為正義的主觀性的問題費太多腦筋。這個問題很重要,但是如果你沒有一些更基本的理論準備,絕對會被什幺正義什麼不正義的問題活活攪暈,最後甩一句“管 TMD,骯髒的政治,老子打遊戲去了。”所以,細水長流,為了不把大家噎着,在這一章里我暫時不會討論正義的主觀性的問題。

  相反,我準備帶大家進入一個假想的世界。你會發現,這個假想世界的好壞,是非常簡單化的,甚至有點 Naive。但是,有時候把真實世界模型化、簡單化,是個很重要的技巧,它可以幫你更抽象地認識世界,並且可以把你的認識應用在不同的場景下。舉個例子,你學習了怎麼求長方形的面積,有用麼?世界上你能找到一個真正的長方形麼?你要算你們家的使用面積,問題是你能保證你家的東牆和西牆完全平行麼?不平行你怎麼算面積?……如果有人這麼問你,你肯定覺得他神經病。雖然沒有絕對的長方形,但是沒有人會否認長方形作為一個概念是很重要的,知道怎麼計算它的面積是個必不可少的技能。

  所以,在這一章里,我就帶大家去這樣一個長方形一樣簡單的假想世界。它只有兩個利益群體:委託人和代理人。至於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是好的?我們就做一個非常簡單的假設:代理人能夠為委託人帶來利益的政治制度就是好的制度。

  等到下一章,我們再來啃委託人內部的利益衝突這個更艱難的問題。

  1.什麼是委託人代理人關係?

  先從一個簡單的例子說起。假如幾個人合夥辦一個企業,每個人出一筆錢,然後按出錢比例分成——很簡單的一個場景。但是這些人不可能每個人都當 CEO,24對吧?那麼多 CEO,企業沒辦法運轉。所以,他們只好雇一個人來幹這個活。這個人當然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是從外面聘來的職業經理人,但不管是誰,他是為了作為經理人的各種好處(比如工資)來選擇這個職業的。那麼一開始出錢的這些人就是委託人,而那個拿人錢財,幫人盈利的經理人就是他們的代理人。

  不過這種簡單化的設定可能會給人一種誤解:委託人都是好的,代理人不為委託人服務就是壞的。其實在現實中,如果一個委託人壟斷了一個地方的工作機會,也有可能對代理人(比如工廠工人)不公平,這也就是為什麼工會有時候必不可少。但是,這一章里大家暫時不用去考慮這種情況,因為我們只討論一種特殊的代理人,就是掌握很多人命運的被群體委託人( collective principal)僱傭的精英代理人。這樣的代理人通常相對於委託人來說是處於優勢地位的,你幾乎不需要擔心他們被不公正對待。他們往往是接受良好教育的精英階層,有充分的工作機會,他們選擇充當某個群體的代理人,無非是因為這個職業比其他的職業報酬更高。從道義上,我們不需要考慮他們是否工作太辛苦,或者被委託人剝削這樣的問題,因為他們有充分的機會選擇其他的工作。所以這一章裡面,我們為了讓思路清晰,就只操心委託人的利益,不操心代理人的利益。

  先回到剛才的合資辦企業的例子。很多的股東,僱傭一個經理人來幫他們打理生意是唯一的選擇。股東們當然希望經理人和他們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

  但是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大家想一想代理人都會做哪些委託人不喜歡的事?

  首先,最常見的當然是做假賬,貪污。委託人每天不參與運營,當然沒辦法知道企業賣了多少東西,進了多少貨。那代理人貪污也就是非常常見的了。 有時候委託人會找第三方機構來審計一下賬目,但也不是什麼問題都發現得了。更何況僱傭審計機構本身也得花錢。我不相信世界上有哪個企業可以完全杜絕貪污,因為委託人獲取信息的成本實在太高。

  第二,緊跟着貪污的當然就是受賄。比如你是個經理人,需要給你的企業採購原材料。甲工廠的原材料更便宜,但是乙工廠給你個人賬上打了幾萬塊錢好處費,你當然很可能會選擇乙工廠。還有一種類似的行為叫關聯交易,也就是我這個經理人同時還是另外一個公司的股東,那麼我為了那個公司的利益,就讓我管理的企業不停地從另外那個公司買東西。這當然也可以看成是受賄的一種。怎麼避免?辦法是有的,但是誰也不能保證完全杜絕。25第三,經理人還可以偷懶。這個不用說了。除非你在他辦公室里安上攝像頭,在他電腦里安上監視軟件,否則還真是沒啥好辦法。

  第四,經理人還有個毛病,就是在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傾向於過度地冒險。這個需要好好解釋一下。假如一個經理人發現公司嚴重虧損,如果不做什麼馬上要倒閉了。怎麼辦呢?從股東的利益角度看,也許倒閉是最好的選擇,總比繼續經營欠一屁股債要好。但是經理人不這麼想啊:如果倒閉,我直接失業回家。但是如果我冒險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增加投資(比如加槓桿炒股票期貨),萬一賺了呢,我的職位保住了;萬一賠了,債務也不是由我來承擔,我也不會比現在宣布倒閉更倒霉。這和貪污受賄是不一樣的邏輯。即使一個人完全不貪污不受賄,他拿別人的錢投資也會比拿自己的錢投資時,更傾向於冒險。(要更清楚地理解這一點,你需要一些概率和預期受益的概念,我在這一章暫時不討論)。

  最後,還有一個吹牛的問題。一個經理人可能會很努力,很自覺,不幹上面說的任何一件事,但是他能力有限,再努力也沒辦法讓公司贏利。但是他為了得到這份職位,可能會跟股東誇大自己的能力,吹牛說自己比其它競爭者都更有才華(我相信世界上每一份求職簡歷都有吹牛的成分!)。而且,越是能力差的人往往越急於得到這份工作,這個現象叫“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也是股東很頭疼的問題。

  所以,股東(委託人)和經理(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微妙的。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利益,就是讓企業盈利,這樣股東可以多分紅,經理可以多拿獎金、職業也更穩定。但是他們也有非常尖銳的利益衝突:經理有貪污、受賄、偷懶、冒險、吹牛的動機,而股東則希望千方百計避免這些現象。股東如何監督經理人的問題,也就是政治學中常說的“委託人代理人問題( Principal-agent problem)。

  因為代理人的種種不當行為而給股東造成的損失,我們把它叫做“代理人損耗( Agency costs)”

  不用說你也可以猜到,一個企業要避免代理人損耗,那是非常非常困難的。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代理人每天接觸企業的日常,他們擁有委託人所沒有的信息。

  企業越大越複雜,股東越多,信息不對稱就越嚴重,經理人要欺騙股東就越容易。

  那怎麼辦呢?

  不要擔心,大部分現代企業還有一道最後的防線,就是股東有隨時解聘經理26人的權力。我作為委託人,沒辦法判斷我的代理人有沒有貪污受賄,有沒有偷懶,但是我可以知道每年有多少分紅進我的口袋。如果這個經理人沒有為我獲取利潤,甚至讓我虧損,那我完全可以不管他幹了什麼,直接通過股東投票把他解聘。這樣,就省去了獲取複雜信息的成本,普通的股東也可以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股東太多,不可能隨時開會怎麼辦?沒關係,他們可以選擇一個代表不同股東的小群體,也就是所謂董事會,讓這個董事會去監督經理人的表現。

  我們來設想一下,如果一個企業的股東失去了解聘經理人的能力,這個企業會變成什麼怪物?如果有一個經理人宣布:“從今以後,股東不可以決定我的去留,我將終身統治這個企業。如果我老了準備退休,我會自己選擇一個接班人,你們就不用操心了。這個人可能是我兒子,也可能是我的親信,反正你們不用管了。”這樣做,就等於直接撕毀了委託人-代理人關係,把代理人變成了統治者,你覺得股東會怎麼想?可能直接上去把他撕了吧。

  但是很不幸,世界上有的“經理人”恰恰是這樣的。

  ---- 下?節討論政府這種代理人和?般的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2.政府作為一種特殊的“代理人”

  What? 前面你剛說了政府是黑社會,現在怎麼又變成代理人了?仔細想一想,這其實也不矛盾。的確,政府在最開始形成時確實是暴力競爭的結果,所以多少有黑社會的成分。但是前面也說了,你要有暴力能力,得先有組織能力。而組織能力從哪來?有的靠宗教,有的靠經濟意識形態(比如共產主義),有的靠道德感召等等。但是除了這些之外,人類還發明了另一種組織武裝力量的方法,也就是依靠某種政治契約。比如美國的國父們,在革命之前跟他們的支持者說好了,只要你們支持我們上台,我們承諾作你們的代理人,讓你們有通過選舉罷免我的權力。結果,就成了近代第一個民主國家。當然,這種承諾並不一定都值錢,也有很多事先承諾了要選舉的,上台以後變卦了。但是,至少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也就是說政府仍然是黑社會,但是這個黑社會是一個全民的代理人,如果大家不滿意,可以通過選票換一個黑社會上台。

  怎麼判斷一個群體是不是另一個群體的代理人?很簡單,看後者有沒有罷免前者的權力。就像我前面說的股份公司一樣,如果股東沒有權力罷免經理人,那27就不能叫股東了,只能叫資產掠奪的受害者。股東成其為股東,有且只有一個條件,就是他們能否投票罷免經理人。其他的什麼透明度、什麼企業文化、什麼經理人精神、什麼分紅,都是次要因素。再重複一下我前面說的:因為經理人接觸日常的經營,你作為股東不可能了解所有的貓膩,你想知道他受賄沒有?那你只能每天跟着他,自己的日子別過了。所以,真正的委託人-代理人關係的標誌只有一個,就是前者對後者的人事權,尤其是基於“績效”的罷免權。如果有人說:”

  我是為你服務的,是你的僕人。”那你首先要問他:”我能罷免你麼?”

  更何況,政府這種代理人和企業經理人相比,人事權歸誰格外重要。企業比政府好辦的一大原因在於,它不是黑社會,(通常情況下)沒有暴力能力;就算有,也沒有“壟斷的暴力能力”。所以呢,股東對經理人不滿的話,至少還有一條最後的救濟途徑,就是去找政府或法院幫忙。政府有暴力能力,如果它覺得你占理,可以幫你懲罰你的貪污受賄的經理人。但是如果欺負你的是政府,你去找誰呢?政府的定義,就是暴力能力最強的那個組織,誰能幫你懲罰它?所以,除了直接掌握政府的人事權(也就是所謂“政治問責”),人類還沒有想出更好的辦法。

  當然,“掌握人事權”不是說說那麼簡單的。恰恰是因為政府有無與倫比的暴力能力,一般人要掌握它的人事權還真不容易。有一個問題,到今天政治學界都沒有找到很好的答案:就算有了選舉,被選下去的政府不肯下台怎麼辦? 別忘了,人家是暴力機器的掌握者,人家就不管你的選舉結果,你能奈何?這種事情在全世界發生的例子太多了。越是年輕的民主國家,越容易出現這種認賭不服輸的無賴政府。緬甸應該算個比較有名的例子:昂山素季明明贏了 1990 年的選舉,但是軍方不承認,你怎麼辦?再比如希特勒。很多人以為他是選舉上台,其實不是。選舉只幫希特勒獲得了二把手的總理職位,但是一把手突然病逝以後,他直接宣布合併總統和總理,取消選舉。你說怎麼辦?誰有能力趕他走?當然,更多的例子是那種選舉還沒開始,原先承諾選舉的武裝力量忽然變卦了。現實的例子我不舉了,但是大家可以看看《飢餓遊戲》電影的最後一集,差點就成悲劇了(我就不劇透了,你看完就明白什麼意思了)。

  儘管如此,也別對政治問責完全失去信心,我再告訴你一些好消息。政治學者們發現了一個規律:一個國家只要連續保持公平選舉 20 年以上,就基本上再28沒有出現過政變、 或者輸了不肯下台這種狗血劇情。

  所以說,選舉這個東西只要連續搞上幾次,就會起到穩定全社會的預期、也穩定政府內部的預期的作用,再搞政變就變得幾乎不可能了。大家都清楚,選上來的那個人肯定支持者最多,管你喜歡不喜歡,反正就是他了。這大概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在所有非世襲的政治制度里,有選舉的政府的平均壽命遠遠長於沒有選舉的政府。當然,關於政府壽命的問題,和本章的話題有點扯遠了(而且也比較敏感),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討論。

  上面這些只是想說明一個簡單的道理,沒有槍的普通民眾和有槍的政府之間是完全有可能建立起像股份公司一樣的委託人代理人關係的。政府的黑社會性質仍然存在(比如壟斷性的稅收能力),但是它有可能變成一個可問責的黑社會。

  只要條件允許,民眾是有可能用他們的選票來決定哪個黑幫(政黨)以及哪個黑幫老大(總統或總理),能用更少的稅收提供更多的服務。當然,這個委託人代理人關係的最初 20 年是比較脆弱的。因為社會預期還沒建立起來,哪個特別有手腕的強人,如果又恰好能找到大量的物質資源(比如伊拉克 IS 的石油),是完全有可能顛覆民選政權的。但是只要運氣好,挺過了最初的 20 年,選舉這種常態就算建立起來了。

  更何況,這個問題還有一個國際因素需要考慮。早幾十年,一個新出現的民主政權幾乎完全是自生自滅。但是現在不一樣了。一個民選政府剛成立,就會有一幫子國際組織擁進去幫它處理各種問題,美歐日這些老大哥也會提供大量的物質資助。你如果發動政變,馬上就會被制裁。這時候,要顛覆一個民選政府就比以前更困難了。就拿緬甸來說,當年他們可以不承認選舉結果,這次就說什麼也不敢了。就好像你周圍的家庭都打孩子,你可能也跟着打。但是周圍都變文明了,見你打孩子就孤立你,你當然也就不好意思了。

  當然,美國也不一定一直做好人。比如埃及的軍政府在革命以後復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美國怕選上來一個極端伊斯蘭政權,所以沒有對新的軍政府加以制裁。這在我看來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所有民主化的伊斯蘭國家,基本上都有對抗極端主義的自我清潔能力。但這又是個更大的話題,我們也先打住不說。

  總之記住一點就好,政府這頭怪獸,並不是不可能馴服的。

  寫到這裡我們倒敘一下過去的事。你可能會問:既然民主選舉只要撐上 2029年就可以穩定,為什麼一直到最近幾十年搞選舉的國家才多起來?你說的這些什麼委託人代理人關係,也不難理解啊,古人為什麼不搞?其實,古人並不是沒有搞過,但是有很多客觀條件限制他們搞不了太大。這個問題,如果你願意看一下羅伯特.達爾的《論民主》一書的開頭部分,他已經說得很明白了。不過為了省你找原著的時間,我還是大概轉述一下。

  古人當然也搞民主。早期狩獵社會的時候,每個部落只有很少的人,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實際上很難產生所謂的獨裁者。當然,拳頭硬的那個(比如前面說的猴群里的猴王)還是會以“拳”謀私。但是你得有個限度,欺壓別人太過分了,別人可以聯合起來趕你走。其實《猴子王國》裡面的那個猴王,後來還真的被罷免了,因為一隻新來的猴子展現出了更高的領導才能。而且,整個權力更迭過程中並沒有出現自相殘殺,比人類好像還文明一些。關於原始人的證據很難找了,但是應該跟這些小規模的猴群很接近。也就是說,一個政治共同體只要足夠小,你想神秘兮兮地高高在上,當一個讓人肅然起敬的偉大領袖,是沒有那麼容易的。即使沒有正規的投票過程,你要保住領袖地位,也得有一定的共識。

  那後來民主怎麼就衰退了呢?因為人類發明農業、商業、交通工具以後,一個政治共同體的規模忽然成倍的增長,從以前的幾十人幾百人,一下子變成幾萬人幾十萬人。社會分工、生產效率增加,都自然地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這時候,一個共同體裡最有權力的人,可能一般人一輩子都見不到,他的統治變成了一層套一層的國家機器的間接統治。這個時候,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暴力能力、組織能力的差距就越來越大。一個拿刀的領袖要統治十個人是很困難的。但是一萬個拿刀的國家機器要統治十萬人就容易得多。只要你回顧一下我前面寫的關於“協同”的問題,就應該很容易理解。

  大共同體的民主,古人也不是沒搞過。最早的應該是古希臘的城邦雅典。但是這個地方的民主跟我們現在觀測到的差別太大。比如他們那裡的大官不是投票選上來的,是完全靠抽籤抽上來的。就好比一個企業的經理不是股東會、董事會投票任命的,而是每個股東抽籤抽上來的。你就是個二愣子,也有機會身居要職。

  他們也有投票,但不是選領袖,而是投票決定某個具體的政策。這種所謂的“直接民主”有很大的問題,但話題太大我們先放下不說,反正你只需要知道雅典和當代的民主國家完全是兩個概念。當然,即使這個很幼稚的民主政體,也比沒有30好。一個二三十萬的城市國家,居然創造了當時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文明,給整個人類奠定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基礎,你不服行麼?

  達爾提到的另一個例子是羅馬共和國(羅馬帝國的前身)。羅馬的民主比雅典還更像樣子,普通公民不僅可以投票參與立法,還能選舉“執政官” 。但是有一個很大的問題,諾大的羅馬共和國,只有一個投票點!你如果沒有時間和盤纏趕到首都的公民大會去投票,你就等於放棄了政治權利。羅馬可不是城邦,一百多萬平方公里,中間還有個地中海,以當時的交通狀況,誰會有閒心去投票?

  你可能會說,多設幾個投票點不就行了?問題是,你如果弄幾百個投票點,怎麼匯總投票結果?電子郵件是肯定沒有的了。那時候信息傳遞的速度之慢可以想象,如果中間出了什麼岔子,作弊就太容易了。此外,當時沒有電視、報紙,你怎麼讓一千公里以外的人了解不同候選人的區別?選舉不是光選舉就行了,還得有個“競選”的過程。沒汽車、沒電視、沒電話,你說候選人怎麼競選?

  現在就不同了。即使是最窮的非洲國家,財政收入要支撐一場像樣的選舉也不成問題。就算你沒錢,國際組織里有的是願意為選舉捐贈資金、出人出力的。

  至少一個村子配一台電視,配一個投票站是不成問題的。印度到前幾年還有工作人員騎着大象,到交通不便的地方運送選票的情況。但是至少純信息的傳播是不成問題的。

  也就是說,民主、選舉、投票、政治平等這些概念,是很早就有的。但是民主作為一種可操作的政治制度,絕對是近代以後的事。這是因為匯集幾百萬人的意見,必須要有很高效的信息傳輸手段——先是候選人、候選政黨把他們的主張傳給選民,然後選民再把他們的評判結果匯總給一個中央選舉機構,這兩個過程在今天容易,對於古人實在是 mission impossible。

  網上的著名公知們看到上面這些,一定會仰天大笑:“哈哈!哪有你說的這麼簡單!即使是現在,國民素質那麼低,投票有什麼用?一群蠢貨選上來的人能好到哪去?……”其實,蠢的不是選民,而是他們。後面幾節我就來給大家講講這輩子我印象最深的一個理論,它告訴你為什麼不懂政策的選民也能選出相當靠譜的候選人,為什麼“素質”再低的選民也不會容忍他們的領袖搞大躍進、大煉鋼鐵、破四舊等等。這個理論就叫做“孔多塞陪審團定理”。313. 委託人太蠢怎麼辦?

  關於選民和政府之間的委託人-代理人關係(也就是人事問責的關係),很多人並不買賬。我聽到的最常見的批評有兩種。第一種是說選民的腦子不好使,不知道什麼樣的代理人能給自己帶來利益,選也是瞎選。第二種是說選民的良心大大地壞,其中的多數人會利用他們的權力來欺壓少數人。只要你經常上網亂看,這兩種說法你一定都見過。

  這時候一定要注意:上面這兩種說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論點。很多人為了偷懶,把兩個觀點合在一起討論,這樣永遠說不清楚。前一個觀點強調的是選民和政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選民有沒有能力,有沒有智力來投票選擇代理人的問題。

  後一個觀點強調的是選民和選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多數派的選民會不會利用他們掌握的代理人來欺負少數派的問題。很多人把這兩個問題揉巴在一起,統稱為“國民素質”問題,其實非常誤導。如果你想把一件事想清楚,千萬不要把兩個概念上不一樣的東西揉合成一個模糊的大概念。你如果討論選民蠢或不蠢,就集中討論蠢不蠢的問題;你如果討論選民欺負不欺負少數派,就集中討論欺負不欺負的問題。有時候,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很可能是相反的。比如一個人想欺負另一個人,但是因為太蠢,反而不知道怎麼欺負。所以泛泛地把多數人愚蠢和多數人欺負少數人當成一回事,用一套理由來論證或者反駁,那是絕對不會有結果的,只會把自己腦子搞暈。

  所以呢,我會把這兩個問題分開討論,看完你就明白為什麼這兩種擔心都是多餘的。在這一章,我們先忽略選民之間沒有多數人欺負少數人的問題,而是集中精力來討論選民傻不傻這個簡單的問題。換句話說,也就是選民的認知能力、信息處理能力的問題。

  先說個很好懂的例子。我想大家或多或少都看過電視裡的放的那些回答問題得大獎的綜藝節目。即使你像我一樣不愛看電視,大概也看過刻畫此類節目的奧斯卡大片《貧民區的百萬富翁》。在這種節目裡,上面的選手往往會有一個求助觀眾的機會,就是實在答不上來了,讓現場觀眾幫着回答,看哪個選項支持者最多。你有沒有發現一個有意思的規律:只要求助觀眾,得到的答案幾乎總是對的!

  有個叫 James Surowiecki 的美國記者統計了一下,在《誰想當百萬富翁》的節32目里,觀眾選對的問題高達 9 成以上(比任何一個選手正確率都高)。怎麼回事?

  觀眾都作弊了嗎?觀眾沒有作弊的動機。難道觀眾都是博學多才的人?顯然不是。

  事實上,大部分觀眾比選手的水平要低。那他們是怎麼做出正確的選擇呢?

  假設一道題有三個比較靠譜的選項,參加投票的有 100 個觀眾。這些觀眾水平並不高,只有 10 個人知道正確的答案。你算一算最後投票的結果是什麼?不用說,那 10 個牛人會選正確選項,但是另外 90 個人呢?假設他們完全不懂,一通瞎矇,那麼他們的選票會隨機分布在三個選項中,也就是每個選項大約 30 票左右。這樣,加上那 10 個人,正確選項就有了 40 票,而兩個錯誤選項每個只有30 票! ——這個邏輯其實非常簡單。掌握信息的人當然會投正確選項;不掌握信息的人則未必會投錯誤選項,而是會在正確和錯誤選項中隨機分布,最後的結果就是正確選項總比錯誤選項的支持者稍微多那麼一點點。按照前面這個例子,雖然投票人中只有 10%掌握所需的信息,但結果恰恰就是這 10%的人決定的!實際上,小朋友寫作業的時候喜歡對答案也是一個道理。如果一道題幾個人得出的答案一樣(哪怕這幾個人學習並不好),也能給他們十足的把握。

  當然,要想保證那些不懂的人的選票能夠分布得比較平均,有一個前提,就是投票的人得多。假如只有三五個人投票,很有可能運氣不好,不懂的人都投給同一個錯誤選項。舉個例子,你扔骰子的時候, 6 個面朝上的幾率是一樣的。現在拿到一個骰子,如果你只扔 6 次,當然沒法保障每個面恰好輪到一次。可能有很多隨機因素,導致某一面朝上的次數比其它面要多。但是想一想,如果你連續扔幾萬次,會是什麼結果?我可以保證,每個面朝上的次數會非常接近。而且你扔的次數越多,百分比就越接近,這就是概率論裡面最最基本的一個理論:大數定理。

  也就是說,如果你扔骰子的時候發現有的面出現的次數多,你肯定不會立刻高喊:“這個骰子有詐!”或者“概率算錯了!”因為你知道概率只是個大概預測,不可能精確。只要你懂得大數定理,你就知道不是骰子的問題,而是你扔得次數太少造成的隨機誤差。

  同樣,把大數定理應用到做集體決定上面,就是所謂的”孔多塞陪審團定理”:

  參與投票的人越多(就好像扔骰子的次數越多一樣),隨機錯誤造成的影響就越小,正確選項被選中的概率就越大。只要選民的數量大到一定程度,做出錯誤選33擇的可能性就可以小到忽略不計了。

  對數學不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動忽略下面這個例子,並不會影響你的理解。

  但是感興趣的人不妨再強化一下:

  假設有三個非常普通的人,面臨兩個政策選項。每個人做正確決定的概率只有 60%。請你計算一下這三個普通人投票決定時做出正確決定的概率是多少?

  三個人都選對的概率當然是 60%的三次方。其中兩個人 A 和 B 選對的概率是 0.6*0.6*0.4。同理 B 和 C、 A 和 C 選對的概率也都是這麼大。所以正確選項獲得 2 或 3 張選票的概率就是這幾種情況的概率加起來,也就是 0.648!怎麼樣,比一個人要強吧?

  然後,如果你排列組合學得足夠好,可以嘗試變成 5 個人 7 個人,甚至更多。

  你會發現,加進來的人越多,做正確決定的概率就越大。

  怎麼樣?是不是很驚訝?原來老祖宗說的”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居然是真的!

  你在現實中還可以看到很多類似的例子。比如一大堆人猜一個瓶子裡有多少硬幣,最後你會發現雖然大部分人都錯得離譜,但是所有人的平均值離真實數字差得並不太遠。再比如你上網看電影的時候先看觀眾評分,雖然你並不信任別人的品味,但是一般情況下你還是會選評分高的那個。評分高的未必好看,但是評分低的幾乎一定難看。

  上面說的這些,當然是過於簡單化的。孔多塞陪審團定理要想成立,還得滿足很多不同的假設,而很多人對這些假設未必贊同。那麼下一小節,我就會仔細給大家講解一下為什麼這些假設是成立的。但是光假設成立還不行,我們還得看看這個理論能不能通過實證方法的檢驗,換句話說,現實世界中的選舉到底能不能讓政策變得更有效,政府變得更聽話。這些都是我馬上要討論的問題。

  不出所料,上一段發出去以後,馬上就有網友不滿。他們的大意是:民主的好處並不是做正確決定,而是 XX、 XX、和 XX。這個指責其實不太講理。我說民主有這個好處,並不是說它沒有別的好處。就像我說鍛煉能讓人長壽,並不等於我不承認鍛煉有讓你好看的作用。你選擇哪個理由作為你鍛煉身體的動力並不是我需要操心的,我只是幫你把這些理由列出來。

  但是,從前面的理論中,你大概不難看出其中有個薄弱環節。要保證投票的時候選正確選項的人總是略多於選錯誤選項的人,必須滿足一個假設,就是缺乏信息的人的選票會在正確和錯誤選項之間隨機分布。也就是說,所有的錯誤都是隨機錯誤,而沒有所謂“ 系統性”錯誤。但是,如果有外部力量拼命的誤導,導致大家都朝一個方向錯怎麼辦?

  舉個例子:你跟同學對答案的時候,當然會發現選的人多的選項往往是對的。

  但是也有例外。老師時不時會給你一道很狡猾的選擇題,其中一個選項搞得特別像正確選項,以至於你們班上大部分學生都選了那個錯誤選項。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競選的時候怎麼辦呢?如果選民都被同一個錯誤選項所誤導怎麼辦呢?

  這個問題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我來說兩個最主要的原因。

  第一:有誤導就有反誤導。你在學校做選擇題的時候,唯一的信息來源是這道題和下面的幾個選項,而這些都是老師一個人寫的,他要想誤導大多數人也許不難。但是想象一下,如果做對的學生和做錯的學生分別站到台上去競選,各自陳述自己的理由,你覺得最後是什麼後果?真正的競選過程,往往有一個“評議( deliberation)”的階段。如果一方憋着朝一個方向誘導你,另一方就會跳出來向另一個方向誘導你。每個候選人都希望自己當選,所以,都會開足了馬力來誘導你相信他說的話。最後你相信誰?如果你有自己的主見,你當然不會接受任何一方的誤導。如果你沒時間研究政策,沒有自己的主見,那麼你接受哪一方的誘導就會由各種偶然因素組成,最終變成一個扔骰子一樣的隨機選擇。所以,孔多塞陪審團定理的假設仍然成立。

  經常會有人說:低素質的選民就知道盲從,讓他們投票,肯定被人忽悠。但是你別忘了,想忽悠你的人不止一個,他們之間的利益是截然相反的。就算一個人再容易被忽悠,他還不是得首先決定被誰忽悠?左派右派都在忽悠,自由派保守派都在忽悠,鴿派鷹派都在忽悠,你說,那些“盲從”的人選擇聽誰的?當然只好隨機選擇一個,從而互相抵消,影響不了最終結果。比如有人擔心:如果他們就選長得好看的那個,怎麼辦?不用擔心。這世界上長得好看的人還少麼? A黨找了個美女候選人, B 黨就不會找麼?如果誤導人那麼容易,每個黨都用同樣的策略,最終不還是互相抵消?

  第二,每個黨的忽悠能力不一樣怎麼辦?會不會讓誤差不隨機?我當然不否認:如果幾個政黨競選,很可能其中有一個黨更有資源,更能控制媒體,更能操35縱選舉規則、買通選舉工作人員。但是你猜這個黨會是哪個黨?毫無疑問,是之前的執政黨。執政黨就像那個出題的老師,是唯一掌握了不平等的誤導能力的政黨。原因很簡單啦:人家壟斷了使用稅收的能力,壟斷了僱傭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當然就可以想辦法搞鬼。就說普京這夥計吧,看哪個報紙罵他,就可以讓稅務人員查他們的稅,就算查不出來,也可以讓他們幾個月沒法按時出版。有時候逼急了,還可以暗殺一兩個記者、反對黨成員。反正警察都聽他的,出了事也沒有人調查。然後他還可以通過國家電視台年復一年地秀他的硬漢形象。反對黨做得到這些麼?當然做不到。前面我已經說了,政府的定義就是壟斷了暴力能力的組織。反對黨的誤導能力怎麼可能趕得上執政黨?

  上面這一段說明了什麼?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的選舉因為選民受誤導而影響了結果,最壞的結果也不過就是一黨長期執政。注意!這是最壞的結果哦!也就是說,即使最壞的結果,也不過就是和沒有選舉是一樣的。那最好的結果呢?

  如果制度 A 的最壞結果,也不過就是和制度 B 的一貫結果一樣,那你說哪種制度好呢?

  我知道還是會有人提希特勒。希特勒在當選總理之前並不是執政黨,是否說明我的理論有錯呢?這個問題我在各種微博、專欄,以及這本書的前面章節里已經婆婆媽媽很多次了。但是重要的問題要說很多遍。關於希特勒當選的史實誤解實在太普遍,說多少遍都不過分!

  千萬別忘了,總理在魏瑪共和國的政治體制中只是二把手。希特勒也參加過1932 年的總統選舉,但是輸得很慘。魏瑪總統選舉是兩輪制,第一輪先淘汰掉落後的候選人,第二輪排名前三的再次競選。第一輪中,希特勒比興登堡低了19 個百分點,第二輪低 17 個百分點。這麼大比分的落後,在美國總統選舉中可是不常見的。即使是議會選舉,納粹黨也不過就是搞到了 1/ 3 的席位。但是因為其它黨談不攏,沒辦法組成穩定的多數派,他才得以勉強組閣當了總理。但是注意,總理的權力是遠遠小於總統的,而且總統不高興可以隨時解僱他。

  當然,興登堡也未必是什麼好貨。他不但沒有解僱希特勒,反而宣布緊急狀態賦予了總理更多的臨時權力。但是別忘了,兩個混蛋好過一個混蛋,如果不出意外,他們之間鬧翻是遲早的事(更何況,很多史料表明興登堡並不喜歡希特勒那一套,容忍他只是權宜之計)。攤牌的話,總理要推翻總統未必容易。但是興36登堡的身子骨不爭氣,總統任期剛開始一年多一點, 就病死在任上。這樣,缺少了另一個權力核心,希特勒的政變就成了手到擒來:把總統和總理一合併,成了所謂元首。

  所以,你可以說希特勒唬住了很多人,但是他參加的最後幾次選舉,也都不過得了三成多的選票而已,可見非執政黨要忽悠選民真的很難。當然,希特勒政變以後,再忽悠就容易多了,原因如前面所說,他控制了一切媒體和暴力機器,你不支持他,第二天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即使是這樣,希特勒在政變以後也再沒有舉行過任何多黨選舉。不管他怎麼包裝自己,他還是沒有和其它候選人一比高下的信心。如果選民真像很多公知說的那麼傻,為什麼他不接着搞選舉呢?

  所以,你要防止希特勒這樣的奇葩候選人成氣候,恰恰需要的是持續的選舉,而不是放棄選舉。另外,其它方面的制度設計,例如總統突然死亡時的接班問題、政府宣布緊急狀態的權限問題,也需要加以考慮。唯獨取消選舉不是答案,取消了只會讓不同政治家的忽悠能力更加不平等。即使希特勒不上台,也會有斯大林、波爾布特、阿明、艾迪德、巴希爾、阿薩德、薩達姆、 XXX,等等。這個世界什麼時候缺過殺人狂?沒有選舉,他們上台的概率只會更大。

  這一節無非是想澄清一個具體的假設,就是孔多塞陪審團定理裡面的隨機性假設。首先,自由的選舉會讓盲從的人隨機分布,因為每個候選人把他們朝不同方向誘導。所以這些人不會影響選舉結果。其次,就算真有“系統性的錯誤”,也是執政黨的不對稱權力造成的,因而不會比沒有選舉更糟。

  如果你經常上微博,對這兩點你都會有體會。微博上的異議人士里,你覺得有哪一個有本事忽悠全國選民?絕對不可能!每一個名人背後,都有 100 個恨他的名人在拆他的台。有些可能平時一團和氣,但要是真競選個職位,絕不會互相客氣。唯一有可能忽悠幾百萬上千萬讀者的,必然是有政府背景,有國家財政支持的超級網絡評論員。所以,你擔心一個國家的反對派通過忽悠搞到多數人的選票?那是杞人憂天。所以,以後再有人跟你說:“選舉的時候選民被誤導怎麼辦?”

  你就反問他:“被誤導了,大不了執政黨連任唄,難道你還怕執政黨連任不成?”

  另外還有一種很時髦的反例,我知道的最早提出來的是一位叫 Bryan Caplan的學者。他通過一些民調數據發現選民大都比較討厭自由貿易(大概是擔心失業),並且對其他政策也有偏左的傾向。他的這個說法在學術界是早已被批駁得很徹底37了,但是在國內好像還很流行。很多人覺得讓窮人拿了選票,他們就會反對自由貿易,支持國有化,支持大政府等等。

  至於政府對經濟的過多干預為什麼不好,我前面講外部性的時候已經說過了,各種經濟學的讀物上也說得很多,我就沒必要重複了。總的來講,只要買賣的商品不干涉別人利益,政府應該儘量少管。這個大方向是沒錯的。但問題是 Caplan這些人都忘了一個簡單的事實: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到底誰的自由貿易程度高? 有很多選民不學經濟學,不了解自由貿易的好處,這是很肯定的,但是也得看跟誰比啊?搞文化產品壁壘、防火牆、外匯管制、金融管制、大量國有企業壟斷的,都是民選政府還是非民選政府?一目了然。

  這是很多討論政治制度的人的通病:你說一種制度好或不好的時候,要看參照系是誰。選民是有犯傻的時候,但是,難道比獨裁者還傻?記住這條,所有價值判斷都是相對的!只要有人跟你說,選民經常犯錯誤,你就別忘了反問他:“跟誰比?”

  也就是說,選民群體也許沒有工夫去了解具體政策的好壞,這完全可以理解。

  一個人獲取專業知識的成本是很高的。人家一個老百姓,每天要掙錢養家,誰有時間去研究每個具體的政策應該怎麼搞?但是,他們本來也不需要自己操心。選民只要有足夠的信息判斷哪個候選人值得信任,這就足夠了。選民即使不懂自由貿易,不懂市場經濟,他們只要經常跟蹤競選,跟蹤自己最關心的政策,就已經有足夠的信息量選出懂這些理論的代理人來替他們考慮問題。這就好比你不會給自己理髮,不等於你沒有能力選合適的理髮師,對吧?相比之下,在沒有選舉的國家產生的非代理人政府,則連這些簡單的道理都不懂,還在琢磨着怎麼跟搞代購的留學生收稅呢。就算你再懂理髮,如果你的理髮師都是別人給你指定的,你能好看得了麼?

  4.選舉匯集智慧的實證依據

  說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介紹一個科學方法的問題:什麼叫”實證”?所謂實證,就是你用現實中觀測到的數據來檢驗一個理論對不對。如果有一種理論:藥物 A 的分子結構可以讓你分泌某種物質 B,這種物質 B 可以進而幫你清除某種病原體 C。這個理論有用麼?如果你光是給出這麼個邏輯推理的過程,那可以說這38個理論基本沒有用。因為現實中太多中間因素可能讓打破這個邏輯線條。比如你體內的其他物質抵消了藥物的作用,再比如藥物有某個副作用,殺死了你需要的細胞,病還沒好人已經掛了。所以,任何一個學者在提出這樣一種理論的時候,馬上就會有人問他:數據呢?這個學者就必須做大量的臨床試驗,證明這種藥確實起到了他的理論所預期的效果。

  所以記住,你要說服別人 A 導致 B 這樣一個論斷是正確的,你必須要干兩件事。第一,你得在 A 和 B 之間建立一個邏輯線條,說明為什麼 A 會導致 B;第二,你得拿出數據,向對方展示 A 出現的時候, B 出現的概率會更大。前者叫理論,後者叫實證,二者在說服別人的過程中缺一不可。

  我前面說了半天,為什麼全民普選比少數人專斷更容易做出正確的人事決定(忘了的朋友可以參考之前的兩次連載),也列舉了一些簡單的例子,比如在競猜節目中觀眾投票的正確率奇高等等。但是這些都遠遠不夠,因為你沒辦法預測這些機理運用到真刀真槍的選舉中還能不能管用。我已經把可能出差錯的地方都儘量回應過了,但是我肯定你還是能找到上百條理由來質疑孔多塞陪審團定理。

  所以呢?還得找點實證依據。

  什麼樣的數據能用來比較民選政府和非民選政府之間的績效呢?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 GDP 增速,也就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總量增長的速度。但是學者拿這個變量比較以後,沒有得出什麼結論,民選政府管理的國家裡有增速快的,也有增速慢的,非民選政府也是一樣。把所有國家綜合起來比較,你會發現兩種方式產生的政府在 GDP 增速沒有“顯著差異”。所謂顯著差異,是一個統計學概念,就是說兩組數據的差別大到了一定程度,從而你可以有信心這種差異不是隨機因素造成的。民選政府在經濟增長方面的績效稍稍領先,但是不同政體之間的差異,遠遠小於每一種政體內部的差異,所以你沒有辦法光靠 GDP 增速論證民主的好處。

  但是 GDP 這個衡量標準其實很不靠譜。首先,要計算這個數據,你必須依靠很多其他數據,比如各行業產量的數據,商品價格的數據,等等。而這些數據都是很容易偽造的。如果一種政府比另一種政府更傾向於偽造數據,那你在比較兩種政府的數據的時候,就會有“系統性誤差”,得出錯誤的結論。

  這還只是測量問題,比較 GDP 其實還掩蓋了一個更大的問題,就是所謂”風險”。我舉個例子:假如兩個人的平均消費都是一天三頓飯,但是其中一個人每39天吃三頓,另一個人有時候吃五六頓,有時候吃一兩頓,有時候一頓都吃不上。

  你覺得哪個人生活更好呢?當然是前面那個。人類的天性就是希望消費能力能相對平穩,不要大起大落。

  所以一個金融市場上的投資人在計算兩種金融資產的價值的時候,不僅會比較它們的平均收益率,還會比較二者的收益率是不是大起大落。平均收益率一樣的兩種資產,起伏低的那種在市場上一定是更值錢的。你去看任何一本啟蒙的金融學教材,都會講到這一點。人類為了降低風險、避免大起大落所願意付出的金錢數額是非常巨大的(你看保險公司每年賺多少錢就知道了)。社會制度也是一樣,如果兩種制度的平均收益率一樣,但是其中一種一會兒瘋長一會兒萎縮,另一種則不慌不忙慢慢增長,你會選擇哪一種?

  那麼怎麼測量一種政治制度的經濟風險呢?有一個非常直觀的變量,就是饑荒。饑荒這個東西,並不是因為糧食少造成的。如果一個地方糧食產量自古以來就很低,那人口也自然不會太多,生育率也不可能太高。饑荒的出現,必然是食物和之前相比出現了一個急劇地下跌,也就是所謂“經濟衰退”的一個最極端情況。饑荒的例子在人類歷史上簡直太常見了,數都數不過來。但是諾貝爾獎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發現了一個規律,就是饑荒這個東西,在民主國家從來沒有發生過!當然,這樣的判斷總有爭議的空間,你可以爭論饑荒的定義、民主的定義,等等,但是不管使用什麼定義,統計規律是很明顯的。

  民主國家裡有窮的沒有?當然有。有發展極其緩慢的沒有?當然有。但是一個不容爭議的事實就是:不管人家多窮,多停滯,沒有出現過饑荒!森教授作為印度人對此體會格外深。印度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幾乎是隔幾年一次饑荒。但是有了選票以後,雖然貧窮遠沒有解決(一直到今天),但是大片餓死人的歷史一去不返。

  這裡插一個小話題。很多人因為對歷史課本上的反殖民教育產生的逆反心理,於是矯枉過正,總覺得當先進國家的殖民地比獨立要好。這其實是一種很不切實際的幻想。英國殖民者確實在很多地區幹得不錯,但是壞事也沒少干。除了印度之外,愛爾蘭也是英國統治時期饑荒極其嚴重的一個國家,從 1845 到 1852 年,愛爾蘭損失了將近 1/ 4 的人口(比中國的大躍進還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段歷史成了愛爾蘭人永久的心理陰影,徹底讓英國喪失了繼續統治的合法性。美、加、40澳這些殖民地確實發展得不錯,但是政府對原著民的很多作為也讓人不敢恭維(建議看看休·傑克曼演的大片《澳大利亞》)。

  言歸正傳,如果我們用有無饑荒來衡量一個政府的有效性,民選政府是當之無愧的贏家,既優於本地獨裁者,也優於外來殖民者。如果你覺得你所處的政治共同體有任何一點饑荒的風險(比如土地大面積污染),那最好的辦法就是搞一個民選政府出來。

  至於為什麼民選政府可以避免饑荒發生,你可以找出很多直接的政策因素。

  但歸根結底只有一個:民選政府是你的雇員,雖然你不一定懂政策,但是和其他選民一起(藉助孔多塞陪審團定理的幫助),你們完全有能力選出一個不讓自己餓死的政府。有的民主國家未必農業搞得多好,只不過是更善於獲取國際援助而已。但是你能說獲取國際援助不是個本事麼?有能力拉來援助,並且有能力把這些援助用在你身上,不已經很說明問題了麼?不是比某些要靠出去撒幣才能保住面子的政府要強很多麼?

  民選政府的好處除了避免大的經濟波動(比如饑荒)還有很多。那些有爭議的論點我就不想浪費大家時間了,但是至少應該把幾個過於明顯,無可爭議的事實大家還是應該知道一下。

  1.民主國家之間幾乎從未發生過戰爭(我會解釋一下為什麼俄羅斯不能算民主國家)

  2.民主國家在它們參與的戰爭中,幾乎永遠站在勝利的一方。

  所謂“民主和平論”大家應該都聽說過。注意一下,這個理論絕對不是說民主國家不參與戰爭,而是說民主國家之間幾乎從不發生戰爭,要打他們只和非民主國家打。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講,你可以把世界上所有的民主國家都理解為一個廣義上的準軍事同盟。也就是說,只要一個國家民主化了,就等於自動加入了這個鬆散同盟,連合同都不用簽。

  當然,你要絞盡腦汁,也許能找出一兩個似是而非的反例,比如幾年前俄羅斯和格魯吉亞之間的戰爭算不算民主國家互掐?也許吧,但是注意,俄格雙方的民主化程度都很低,尤其是俄羅斯,光憑總統沒有任期限制這一項,就自動把它排除出了民主國家行列。至於為什麼終身總統會導致選舉過程被架空,我後面再慢慢談,這裡只簡單說一下。總統不同於議會制國家的總理,他不用擔心被議會41解僱,只要在任期之內,誰也動不了他。那麼,他很容易在議會不滿意的情況下,把執法機關的骨幹逐漸換成自己的幕僚。這樣,執法機關就可以輕易利用自己的暴力機器,干擾反對黨的運作,或者選舉時舞弊。所以,總理可以沒有任期限制,但總統必須要有。一般來講,一個人只要在總統位置上超過兩屆,不濫用權力架空選舉幾乎是不可能的。各種評級機構也很少把總統連任超過兩屆的國家算作民主國家。俄羅斯就是這種情況,現在已經到了隨便暗殺反對黨領袖的地步,如果算做民主國家是很搞笑的。

  此外,俄格戰爭畢竟只持續了幾天而已,傷亡也不大,能不能把它算成“戰爭”( War),也是很可疑的。說成是暴力衝突可能更合適。

  社會科學裡的所有規律,你多少都能找出點反例。但是像民主和平論這樣反例如此之少,統計規律如此之強的理論,整個社科領域裡是不多見的。

  如果橫向的對比你不滿意,我們來看看縱向的對比:英、法這兩個民族從最開始形成,可是一直在打仗。我肯定你就算學歷史出身,你也未必能把英法之間的大小戰爭閉着眼睛列舉一遍,因為實在太多了。其中最長的一場戰爭有個很嚇人的名字“ 英法百年戰爭”。你敢相信嗎……打了一百年!可是現在如果有人問你,英法之間還會不會打仗,你肯定覺得他神經病吧?別說英法,整個歐洲如果不算俄羅斯,你還能想象哪兩個國家之間會打仗麼?

  對於民主國家之間為什麼不打仗,文獻裡各種解釋已經太多,誰也說服不了誰。有的說是因為貿易,有的說是因為尊重契約,有的說是因為沒有領土野心……誰也說服不了誰,我也懶得重複。不過有一個理論很有意思,我再多扯兩句。

  首先,是一位叫 David Lake 的教授在 1992 年的一篇文章里清點了一下民主國家所參與的所有主要戰爭

  ( https://quote.ucsd.edu/lake/files/2014/07/APSR-86-1-1992.pdf),一共有 30 場。其中只有美西戰爭被 Lake 歸為民主國家互掐(但其實並不準確,當時的西班牙君主仍有立法否決權和軍事指揮權,而且美西戰爭的發生地古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並無選舉權)。其他 29 場戰爭,對手都是豪無爭議的非民主國家。在這 29 場戰爭中,民主國家參與的一方勝 21 場、負 5 場(希土 1897、蘇芬、中印、克什米爾 1965、越戰),另有 3 場沒有明確輸贏(朝鮮、 1969 和 1982兩場中東戰爭)。這個還僅僅是 1992 年前的數據,如果把美國獨大的後冷戰時期42也算上,民主國家的戰爭勝率就更是高得嚇人了,少說 90%以上。這說明什麼呢?

  說明民主國家不是不愛打仗,但是很少參與會輸的戰爭,更是很少主動發起會輸的戰爭。

  所以,這就和前面說的孔多塞陪審團定理不謀而合。打仗不一定不理性,但是主動參與會輸的戰爭肯定不理性,那麼民主國家很少這樣干,也就間接證明了它們的政策理性。也可能有很多整天想打仗的神經病,但是經過隨機錯誤之間的抵消(特別想打仗的人和特別怕打仗的人的民意互相抵消),最終做出的決定往往八九不離十。

  由此再進一步推導,因為只要打仗必然有輸的一方,所以就導致了民主國家之間不會互相入侵,有什麼事直接談判即可(更詳細的論證可以參考《The Logicof Political Survival》一書,為了閱讀通暢,我就不再重複)。

  前面講了避免饑荒的問題,這一部分又說了避免打敗仗的問題。這兩個現象已經足以說明民選政府在規避風險這方面有卓越的表現。當然,你還可以說,饑荒和戰爭都是小概率事件,這兩個我都不怕,我就只管平時的小日子——這麼說也沒錯。我當然不是說民主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饑荒和打敗仗,但是這兩個規律間接地證明了民選政府在績效上的優越性,所以對於那些不太好測量的績效,你也應該更有信心。什麼財產權、司法公正、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等,哪種政府更擅長一目了然。只是這些東西不好量化,很難寫成工整的學術論文,但是只要你的感官不太遲鈍,對周圍的世界有本能的觀測,都不至於對民主這種政治制度的優劣做出錯誤的判斷。

  最後,再把第二章裡面說過的總結一下:民主制度為什麼能成為一種有效的委託人 - 代理人機制?為什麼委託人不會因為自己的愚蠢而選出像金正恩那種型號的?因為選民裡面不掌握信息的人所犯的錯誤是隨機的,會在不同候選人之間互相抵消,最終決定是由掌握信息的那部分人做出,也就是所謂“孔多塞陪審團定理”。需要特別強調的例子是:希特勒從未贏過總統選舉!從二把手晉升到一把手靠得是政變!(誰再拿希特勒說事別忘了把我的連載拍到他臉上!)。民主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種委託人-代理人關係的有效性:從未發生饑荒、從未對其他民主國家發動戰爭、很少參與會輸的戰爭,等等……但是,民主的好處不僅僅是委託人-代理人關係那麼簡單。後面我會介紹一43個更重要的好處,就是它也起到了協調委託人內部利益的作用。不僅委託人利益一致的時候,政府不敢造次;即使委託人利益不一致的時候,也很少出現彼此之間的碾壓。這是第三章要討論的問題。

  第三章 贏家更替和選民內部的利益分配

  前面兩章裡面,我給大家介紹了政府為什麼會存在,政府有什麼好處,還有民選政府為什麼更善於實現這些好處。其中最需要強調的一個理論叫孔多塞陪審團定理,也就是說當參與決定的人足夠多的時候,盲目投票的人因為他們錯誤的隨機性,其選票會互相抵消,最後的投票結果會決定於那些真正對政策和政客有嚴肅判斷的人,所以最終勝出的選舉結果往往是說得過去的。雖然未必能保證選出最好 的人,制定最完美的政策,但是至少能避免那些最遭的選項(不學無術的金大胖金二胖金三胖等),或者最災難性的結果(饑荒、無必要的戰爭等等)。

  我知道,很多朋友已經等不及問這個問題了:

  並不是所有政策都有客觀上的好壞之分啊!事實上,一個政府的大部分決定都是對一部分人有利,對另一部分人有害的啊!你這個什麼孔多塞就完全不起作用了啊!

  這些問題恰恰說中了要害。如果人人都有一樣的利益,都需要一樣的政策,那毫無疑問,民主是實現這些政策的最佳途徑。但是沒這麼簡單,所有的人類社會內部都有合作的一面和對立的一面。例子有很多,比如一個國家的進出口企業肯定喜歡自由貿易,但是那些本地生產本地銷售的企業就會擔心自由貿易會讓外國人搶他們的飯碗。再比如低收入群體肯定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的福利,但是高收入群體未必願意付出相應的稅收。又或者在一個私人土地下發現了石油,那麼這石油收入是應該給私人還是給上繳財政?正反雙方肯定都認為自己是對的,那政府該聽誰的?44

  如果你對民主制度用字面上的理解,你肯定會擔心:既然民主是按選票說了算,那會不會所有利益衝突的結果都是多數人勝利,最終導致少數人一無所得呢?

  會不會出現所謂“ 多數人的暴政” 呢?等你看完了這一章就會恍然大悟,其實多數人的暴政是非常罕見的。當然,多數人也有欺負少數人的時候,但是頻率和強度跟非民主制度下常見的“ 暴政” 相比,那就差了幾個數量級了。為什麼會這樣呢?多數人是怎麼管住自己不胡來的呢?看了這一章你就明白了。用一句話簡單地說:多數人中的任何一員在特定情況下都是少數人,少數人也總能找到特定機會進入多數人的陣營,因而每個人只要有選票就有“ 議價權”(bargainingpower)。只要你的需求不是太特別(比如不砍人就難受),那就不大可能被社會完全忽略。

  1.澄清兩種不同的“ 多數人的暴政”

  有人說:你就忽悠吧?美國 19 世紀的奴隸制難道不是“ 多數人的暴政” ?

  我的回答是,奴隸制當然是暴政,但並不是“ 多數選民對少數選民的暴政” ,而是“ 選民對非選民的暴政” 。前者很少見,但後者很常見。

  在一個非普選的國家中,有選舉權的人對沒選舉權的人,從來都是居高臨下的。我前面舉過一個例子,就是英國在很長的時間裡,都是只有男性有選舉權。

  當權者的邏輯是,女性可以被他們的父親、兄弟、丈夫、兒子所代表,沒必要自己去投票。結果並非那麼回事。當時英國女性面臨的各種不平等:工資歧視、家庭暴力、財產支配等,用“ 暴政” 來形容毫不過分。離婚後男性不僅支配財產,還獨自享有孩子的撫養權,甚至可以獨自決定把孩子送給別人。美國當年也好不到哪去,對家暴的立法也是在女性獲得選舉權以後才逐漸提上日程的。這種部分選舉權在事後看來,當然比之前是一種進步,但是對於那些暫時沒有獲得選舉權的群體,很大程度上是個噩夢。美國的奴隸制當然就是這種不完全民主的極端案例:沒選舉權的人被有選舉權的人像牲口一樣隨便使用,隨便宰殺。

  但是要注意,這種暴政和早期政治學家如密爾、托克維爾、麥迪遜他們說的是完全兩回事。他們所說的“ 多數人” 是指在選民群體內部的多數人。他們擔心這樣一種可能性,就是選民內部的多數人依靠其政治力量來欺壓選民內部的少數人。我這一章的目的就是要告訴你,他們的這種擔心是多餘的(除了極少數情況)。45事實上,在當代政治學文獻中“ 多數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樣的提法已經很少能看到了。當然,我指的文獻是指英文的學術出版物。中文世界的政治學基本還處在嬰兒階段,也就台灣還算是有一些研究。大陸的出版物和公知的言論里經常用這個詞,那無非是因為理論太陳舊,跟不上時代而已。

  所以,這兩種不同的暴政是性質完全不一樣的。如果多數選民真的能虐待少數選民,那你也許可以把它當成對民主制度的一種批判。但如果你觀測到的僅僅是有選舉權的人欺負沒選舉權的人,那不僅不說明民主有問題,還恰恰說明選舉權有多重要,恰恰說明民主不但要有,而且要一次到位,把選舉權擴展到儘量大的群體。

  2.真的有所謂“ 多數人” 麼?

  這個問題,其實是我博士畢業論文的重點之一。如果你認為多數人可以肆無忌憚的欺壓少數人, 那你得先給我定義一下, 什麼叫“ 多數人” ?這世界上真的有一個所謂的群體可以自稱“ 多數人” 麼?

  我們先看看比較大的國家。 世界上議會超過 100 個席位,完成了 4 次以上公正選舉的國家一共有 58 個。為了了解“ 多數人” 的問題, 我們來看看他們的議會選舉。你猜一猜,在這 58 個國家裡, 有幾個國家是經常出現一黨獲得超過 50%的選票的?要討論這個問題,不能看總統選舉, 因為總統就選一個人,往往不能體現出一個社會中各種不同群體的分歧( 這個問題就大了去了, 以後的章節討論民主變體的時候再說)。 所以我們拿議會選舉來說事。

  我想你可能會猜一個大於 10 的數字, 因為美國就是這樣的,幾乎每次選舉都有一個黨能獲得超半數選票, 而美國又是你最熟悉的民主國家。 其實答案是,58 個國家中只有美國和南非兩個國家如此, 其他所有國家很少出現一黨霸占半數選票的時候!美國和南非又很不一樣, 前者是兩黨輪流當老大, 而南非是實行公正選舉的大國中唯一能做到同一黨長期享受多數人支持的國家!

  這兩個國家到底和別國有什麼不同? 南非比較好解釋。在民主化之前, 南非大概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在少數族裔( 白人)內部實行高度民主, 而多數人無政治權力的國家。 其他的國家要麼多數人(或者至少多數男性)享有選票, 要麼只有很小的小圈子享有政治權力。在小圈子統治的國家中, 一般這個小圈子不是以族46群來劃分的, 所以民主化以後, 小圈子的後代( 所謂趙家) 很快就消失到不同的群體中, 不會再形成一個選舉議題。 但是南非不同,白人再過多少年,別人也可以一眼看出你是白人,很容易聯想到當年的種族壓迫政策。 更何況白人在統治期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和人力資本, 難免讓多數族群產生一種有可能捲土重來的錯覺。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南非黑人過了這麼多年, 還是把選票集中在非國大這一個黨身上。非國大多次分裂, 但是分出的小黨始終不成氣候。 這不能怪選民傻,要怪只能怪之前的種族隔離政策給他們的心理陰影太深, 讓他們不敢輕易分裂。

  這是人類群體的常見現象: 在面對外部威脅的時候, 往往容易忽略內部的分歧(其實動物也是一樣)。而少數人有能力讓多數人產生這種恐懼的國家, 世界上大概也只有南非了。

  美國就完全是另一個原因了。 雖然也有長年的種族矛盾, 但是被歧視一方畢竟是少數族裔, 不可能長期決定政黨競選的主要議題。何況美國有太多不同的少數族裔, 各有各的算盤, 出現南非那種單緯度的社會矛盾是不可能的。 但為什麼美國政黨的體量也這麼大呢?政治學家一般認為, 這是一個單純的制度問題。 美國的選舉制度對小黨的存在極其不利, 光是我能數得出來的, 且別的國家沒有的,就有四五條。但是這些問題非常專業,放在這一章實在不合適( 如果等我寫完這一章,如果還有朋友願意看下去, 我就接着寫選舉規則)。 我們暫時放一放,把目光集中在“ 多數人” 這個問題上。

  剛才說的是議會超過 100 席位的國家。 那麼席位少的國家是否也如此呢? 確實, 這些國家的選票要比大國更集中一些。 這裡面有兩個原因, 一個是因為這些國家比較小, 因此社會矛盾的種類也比較少, 當然不需要那麼多政黨。 另一個也是因為小型議會本身就是一種對大黨有利的制度安排, 不管國家大小( 至於為什麼, 也只能以後再說)。 這些小國又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人口超過 50 萬的中型國家, 一種是人口低於 50 萬的袖珍國家。 袖珍國家的數據不太好找( 尤其是關於民主程度的),所以我們不管它們。在議會少於 100 席位的中型國家裡, 公正選舉超過 4 次的,一共有 21 個, 其中經常有政黨獲得多數選票的有 9 個。光看這個比例不算小, 但是注意,這 9 個當中有 6 個國家都有非常明顯的歧視小黨的選舉規則( 如選區內贏者通吃,總席位不超過 50 等等)。47也就是說,除了體量非常小或者選舉規則非常不利於小黨的國家,一個政黨要想獲得 50%選民的支持,可是一點都不容易!當然,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 多數選票和多數席位。一個國家的最大政黨可能只有 40%多一點的選票, 但是很可能得到議會裡超過半數席位, 這個現象叫“ 非比例性”(disproportionality),選舉中很難避免。 英國、 日本等國都經常是不到半數選民支持的政黨獲得多數席位。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但是我們暫時不用去管。 在這一節里, 你只需要明白一個基本的現象, 就是選民里的所謂“ 多數人” 其實往往不存在, 只是沒玩過選舉的人頭腦里的一種想象。

  美國雖然是多數人投給一個政黨, 但是別忘了, 美國的政黨和其他國家非常不同, 其中最大的區別就是黨內的團結度是相當低的。 有人計算過, 一個美國議員大概有 20%的概率在表決時反對本黨主流意見, 這在是全世界主要政黨中是絕無僅有的。 美國的黨內競選的激烈程度, 也是其他國家所不能比的。比如這次選舉, 支持川普和反對川普的共和黨選民可以說是勢不兩立。所以美國其實算不上離群值, 它的選票確實比較集中於大黨,但是大黨內部根本不是鐵板一塊。 哪怕是在每個州內部, 你根本找不到一個可以明確劃分的“ 多數群體” 。

  原來,數學上的所謂多數人, 一般都涵蓋了不少於兩個政黨或政治派別的人。

  只要不同群體重新組合一下, 多數人立刻變少數人, 少數人立刻變多數人。說到這, 你還覺得多數人是個很可怕的東西嗎?, 他們要對你搞“ 多數人的暴政” ,得先商量好了才行。但是有那麼容易嗎?

  3. “ 社會分歧” 的種類

  前面已經說了,一個政黨贏得超過半數的選民支持,這在民主國家裡是非常罕見的事。美國這樣只有兩個大黨沒有第三選擇的,不是典型而是特例。而這也無非是因為美國的極特殊制度導致每個政黨都一盤散沙,根本找不到一個黨內公認的集體目標。

  那麼,為什麼大部分民主國家都有那麼多政黨,以至於連最大黨也只能代表少數人呢?其實你細想一下,道理很簡單:人類的個體實在差別太大了,那麼多人都想到一塊去根本不可能。經常上微博的朋友可能有體會。你是不是發現即使跟你觀點最接近的網友,也總會有一兩個重要議題和你不一致,而且有時候恨不48得吵一架?你有沒有發現兩個你都很欣賞的網友,平時你一直以為他們是一夥的,有一天忽然因為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比如宗教、價值觀、左右等話題)打起來了?

  你是不是奇怪怎麼兩個有如此根本分歧的人以前顯得那麼一致?(當然,這些現象你在微信朋友圈是觀測不到的,因為大家都假裝一團和氣。)人類這個物種的有意思之處,就在於每個個體都是由很多維度來定義的。不僅僅是你性別、年齡、種族,還有語言、宗教、收入、職業、地理位置、審美取向、性取向、價值觀等等。這些七七八八的維度裡面,只要你和另一個人在任何一個維度上有分歧,都可能造成不可調和的利益衝突。但是你想一想,兩個人在所有這些方面都一致的概率有多大?就算在一個維度上一致的概率是 0.5,那在n 個互不相關的獨立維度上一致的概率就是 0.5 的 n 次方,你想概率得有多小?

  當然,有時候一個人幾種特徵之間可能互相關聯。比如某個族群的人,可能有一個共同的語言、共同的宗教。這樣,這個族群內部的團結度可能就高一點。

  但是不管怎麼高,都不可能完全抹平這個族群的內部分歧。只要政治人物肯下功夫,總可以找到重新定義群體界限的方式。即使是一個文化上高度同質的族群,裡面有沒有富人和窮人?有沒有城裡人和鄉下人?有沒有同性戀和異性戀?有沒有老一代和新一代?這些人需要的政策會一樣麼?如果不一樣,他們當然就需要不同的政黨。

  也有人認為,人首先是經濟動物。其他分歧是次要的,只有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分歧是最主要的。這種觀點,受馬克思的階級分析薰陶的中國人應該不會陌生。

  好吧,也許階級分歧是最主要的分歧,但是“階級” 這個東西有那麼簡單嗎?我就問你個最基本的問題:你算窮人還算富人?我保證你得想半天才能答得上來,而且還不敢肯定。現代社會裡的階級本來就是個很模糊的概念。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簡單階級劃分的最大問題是,每個階級內部並沒有什麼“共同利益” ,而某些群體的不同階級之間又經常需要互相依靠。

  很多國內教科書裡喜歡說“西方國家的政府代表了資本家利益” 。但是資本家利益是個神馬東西?微軟、蘋果、谷歌、臉書、三星、索尼這些公司都有資本家,他們的利益一樣嗎?不打起來就不錯了吧?當然,你可以說他們也在彼此的平台上開發軟件,所以也合作嘛。 OK,那我們來舉個電信公司的例子:美國的AT&T, T-Mobil, Verizon, Sprint 都提供移動服務,他們有共同利益嗎?一家49恨不得另幾家死光了才好吧?而資本家之間的分歧不僅僅是同行競爭,不同行業之間的對抗更厲害。比如有個煉鋼企業,它發現大家都在進口國外生產的鋼,怎麼辦?他們肯定會去遊說政府提高鋼鐵關稅,拉你一把。那建築企業呢?人家恨不得鋼鐵價格越便宜越好,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肯定要用盡全力遊說政府不要增加關稅。假設你有一個企業,跟鋼鐵沒半點關係,但是你生產一種大量出口的產品。一旦政府增加鋼鐵關稅,對方國家可能也會增加報復性關稅,那你的產品就不好賣了,你搞不好要破產。所以,你也得想辦法說服政府不要增加關稅。你如果經常看一些西方國家的財經新聞,你會發現很多政策上的針鋒相對都是不同行業之間的鬥爭。

  那麼不同行業之間的資本家有分歧,工人就沒有麼?一個鋼鐵行業的工人不可能隨隨便便地就改行去干建築,所以為了避免失業,你的工會會支持你的資方要求增加關稅。同理,建築行業的工會在上面的情況下就會反對關稅。這樣的政策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可能比左派、右派政黨的不同勞工政策影響還大。那他們在選舉的時候,很可能會支持一個乍看上去並不代表本階層的政黨。

  除了族群、階層這些傳統的社會分歧之外,近幾十年的西方國家還出現了大量的所謂“後物質分歧” ,也就是基於現代人特有的與物質分配無關的純意識形態分歧。比如說環保主義,有人認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可以犧牲人類利益,有人不認同,雙方衝突的激烈程度常常超出你的想象。比如人權問題:政府要不要干涉發生在其他國家的屠殺行為?再比如同性戀權益問題、家庭暴力問題、安樂死問題、毒品合法化問題,這些幾十年前的人想都沒想過的問題,現在在很多國家成了激烈爭論的焦點,其中很多都是超越族群、超越階層的,這些當然更增加了政黨分散的程度。比如荷蘭有個政黨,在議會裡還頗有幾個席位,名字叫 TheParty for Animals,直譯過來就是“動物黨” 。人家就只代表一個群體:動物。

  人類的群體就夠複雜的了,您還要代表動物……這些也就解釋了前面一章里所說的“多數派並不存在” 這個現象。後面我再聊聊為什麼這個現象讓少數人在“多數人統治” 的民主國家得以安居樂業。

  4. 民主遊戲中輸家的議價權50

  前面兩節主要說明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沒有多數人的暴政?因為“ 多數人”

  這個東西本身就是不存在的。沒有多數人,哪來的多數人的暴政呢?不過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澄清。的確,團結的單一群體的多數人通常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兩三個群體共同組成的多數人,難道就不能搞暴政麼?

  這個問題,很多學者已經有了很精彩的論述。有興趣詳細了解的朋友可以看看 Nicholas Miller(1983)和 Anthony McGann(2006)裡面的論述。但是要了解大概的邏輯,大概只需要幾句話而已。在一個不穩定的多數人聯盟裡面,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都有可能背叛這個聯盟,從而讓少數人受益。舉個例子,假如三個人用民主的方式分錢。其中兩個人 A 和 B 決定對第三人實施“ 暴政” :他們兩個人一人分 50%,讓另一個人得零蛋。反正少數服從多數,第三個人只好服從。

  那麼如果你是那個輸家,下一次你會怎麼辦呢?你會找到這兩個人中的一個,跟他商量: ” 嘿,哥們,你這麼英俊瀟灑,怎麼能只得 50%?大哥你怎麼也得 60起步啊!這樣吧,咱們倆合作,你 70 我 30。 ” 如果你是那個人,你會答應麼?

  也許,你考慮到聯盟的穩定性,會選擇不答應,繼續得你的 50。但是你沒辦法保證你的合作對象也這麼想啊。你和他實際上處在一個囚徒困境之中:你們都想讓聯盟穩定,不想背叛對方,但是又都時時擔心對方會背叛自己。這樣,總有一天你會忍不住選擇背叛現有聯盟,和原來的少數派合作。

  這種多數聯盟( winning coalition)的重組( realignment)在現實政治中可以說是每時每刻都在發生。一個國家,即使每個黨得票的數量相對穩定,最後所產生的執政聯盟也可能有很大變化。我去年邀請很多網友做的一個網上實驗也是為了測試這一點。實驗的具體過程我就不重複了,總的來講,就是把參加的網友分成三人一組,讓他們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分錢。因為實驗數據還沒發表,我就不說更具體的結果了,但是玩過的網友應該都還記得,要保持多數聯盟的穩定是非常困難的。上一盤的輸家隨時可能變成下一盤的贏家。

  當然,那個實驗也許是設計的問題,聯盟重組中的速度實在太快,比現實中還要快得多。即使給背叛者施加一個高達 60%的成本,還是會有人背叛(也許是擔心輸家退出遊戲,也許是贏家不忍心讓別人輸得太多)。但不管有什麼問題,至少還是有一定的啟發作用,那就是多數人想一直壓迫少數人不那麼容易。51這種多數人的隨機重組,在早期的政治理論家看來是個很糟糕的事。 Arrow,Riker 等大師都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如果民主制度不能形成一個穩定的決議,選民不變的情況下投票結果卻無法預測,那民主還有什麼意義?不成扔骰子啦?

  他們的話乍一聽好像有點道理,但是後來的學者,尤其是社會選擇理論的大牛 Nicholas Miller( 1983)做出了非常有力的反駁。這種不確定性,難道不正是民主優於專制的原因嗎?你是願意生活在一個政治上輸贏不確定的社會,還是願意生活在一個贏家永遠是贏家的社會?如果沒有多數聯盟的重組,少數人怎麼辦?餓死還是變成奴隸?民主國家的人可以很幸運地免於被奴役,就是因為他們一旦感覺到自己被壓迫,立刻就可以“ 買通” 贏家中的一部分來避免境況繼續惡化。這難道不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嗎?

  有了這個理論,你就可以很容易明白為什麼民主國家很少聽說過強拆、強迫勞動、大規模判死刑、文字獄,更不用說計劃生育這些東西。有人說,這些國家不這麼幹是因為獨立司法,因為不同部門之間的制衡。但是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獨立司法、權力制衡這些東西偏偏只存在於民主國家,難道只是個巧合嗎?難道不恰恰是因為民主國家中的輸家有強大的議價權,才保證了這些制衡機構的存在嗎?如果贏家永遠是贏家,取消這些獨立司法什麼的,不是分分鐘的事?那些聽命於多數人的制憲委員會或者立法機關,為什麼會願意把一些明顯對少數人有利的條款放進憲法?不就是因為他們擔心自己有一天也會變成少數人?

  但是,會不會有些運行不良的民主國家,多數聯盟的重組很少出現,以至於少數人受到不公對待呢?當然是有可能的,我下一章里會簡單的說一下為什麼。

  但是記住,這種不公對待的程度,和非民主國家中的不公,完全不是一個數量級的。比別人少分幾塊糖,和被活活餓死,是兩個概念。我們當然希望所有的民主制度都能檢查自己的漏洞,但是不管多少漏洞,他們和同樣情況下的非民主國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5.“ 司法獨立” 能代替民主保護少數派麼?

  關於這個問題,自打我幾年前上微博,就一直在和公知大 V 們戰鬥。很多名人不敢用“ 民主” 二字,或者自己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所以恐懼民主;但是又52不甘寂寞,想在網上迷倒一批粉絲。怎麼辦?他們想了個辦法,就是用一些不痛不癢的詞彙比如“ 法治” , “ 司法獨立” , “ 憲政” 等等。

  這些東西有用麼?當然有用,但是前提是你得先有選舉政治。就說法官的中立性這件事吧。西方國家的辦法是給重要的法官終身制,保證政府沒辦法用職位威脅他們。這一招當然是有用的,但是在非民選的國家用處不大。

  首先,法官的任命誰來負責?當然是政府或議會負責。只要政府或議會不是中立的,法官怎麼個中立法?一個只服務於某個階層的政府,當然會認命只服務於那個階層的法官。

  但更重要的一個問題,很多人都忽略了:就算法官中立,又能怎麼樣?別忘了,法官這種職位有一個天生的屬性,就是他們只能被動的處理別人的訴訟,而不能主動發起訴訟。也就是說,誰蹲監獄是由公訴機關先篩選過一次,法官只能在已經被起訴的人裡面選擇如何判決。也就是說,法官是一種沒有單邊行動能力的機構。就算法官再中立,如果公訴機關提交的刑事案件全都是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官有什麼辦法?

  我想大家應該都很熟悉類似的新聞:某地出動數百警力搗毀某個賣淫、賭博場所。然後同樣一個地方,如果你的小孩被人綁架了,派出所根本不管。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有什麼辦法?法官就算都是天使也沒有用啊!再比如那些出動警力幫日本人找自行車什麼的,更不用說了。

  行政機關的可怕之處,就在於它有單邊行動的權力。他們覺得你有嫌疑就可以調查你;覺得你違法了(哪怕是沒開發票這樣的小事)就可以起訴你;看你不順眼,就可以對於你報案置之不理。遇到這些情況,法官是屁用沒有的,你還沒見到法官的面就已經被整得半死了。如果再考慮到法官也常常和警方串通整人,弱勢群體就更沒活路了。

  所以,千萬別一聽“ 法治” 兩個字就亢奮。你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我可以下這個斷言,世界上沒有一個人可以做到完全不違法。超速、下盜版、現金收入不報稅、賭博、接受或提供性服務,等等等等,總有你幹過的。所以,即使再法治的國家,只要政府想整死你,都不是什麼難事。

  那怎麼辦?弱勢群體要想保護自己,光有獨立司法是不行的,必須直接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施加影響。怎麼施加影響?當然是用選票。就像前一節裡面說53的,哪怕你只是個少數派,只要你有選票,你就可以分化多數派,拉攏多數派里的中間人士,讓多數派裡面那些鐵了心要迫害你的成員變成少數派。除此之外,你還有什麼別的辦法?誰想出別的辦法別忘了告訴我一聲,我們一塊拿諾貝爾獎去。

  前些天,我在網上就美國的總統候選人特朗普和幾個網友吵了一架。有人質問我,既然我相信民主,為什麼又擔心民選總統濫權?這裡我再澄清一下。不管我多麼厭惡 Trump 這個人,多麼擔心他濫權,我當然很清楚他濫權的程度不可能超過任何一個非民選的政府首腦。用微博上流行的詞彙, “ 歧視鏈” 要搞清楚。

  特朗普有可能代表某一個群體迫害另一個群體,但他和他政黨中的其他政客,多少對其他群體的選票有所忌憚。他們可能會幹出其他美國總統所不齒的事,但有些事他是絕對不敢做的(例子就不用我說了)。用更直觀的方法來比喻:如果選一個正常人相當於吃飯,選特朗普就相當於吃夾生飯,而不選舉就相當於吃屎。

  這樣就一目了然了吧?

  6.民主的“ 分配正義”

  到底什麼是“ 正義” ,什麼是“ 公正” ?人類討論了少說也有幾千年了。從柏拉圖到羅爾斯,不知道有多少版本了。我不是研究倫理學的,就不去評價哪個版本更有道理。但我想即使是有專門的哲學、倫理學方面的訓練的人,也很難給“ 正義” 一個明確的定義。其實我以前也想過搞這方面的研究,但是後來發現永遠不可能有一個結果,也就放棄了。

  我雖然不知道答案,但我知道這個問題為什麼沒有答案。正義沒有明確答案,恰恰是因為每個人需要的正義是不一樣的。假如有一個人生活在孤島上,他的任何行為都無法影響其他人,那他做的事情也就無所謂正義不正義。道德二字對他來說是多餘的。當然,你可以說,即使在孤島上,他也有可能虐待動物。 OK,好吧,那我們假設他生活在一個只有植物、 沒有動物的孤島上(只能吃素),顯然正義這個問題對他來說就徹底消失了。

  也就是說,凡是我們用到“ 正義” 這個詞的時候,毫無例外,我們一定是在討論一個“ 分配” 問題( distributive issue)。所謂分配問題,就是有人得到好處的同時,必然也有人受損失。即使是對大家都有好處的事,必然有的人得的54好處比別人多。那麼,那些得的相對少的人還是有“ 機會成本” ,也就是說,他們本來是有可能得到更多的,但是因為這個決定,他們只得到了較少的好處。 總之,凡是我們用到正義這個詞的時候,必然是人和人之間有利益衝突的時候。既然有利益衝突,你怎麼可能要求每個人對“ 正義” 有同樣的理解呢?

  也就是說,關於正義的問題,無非就是在人和人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聽誰的的問題。這樣的問題,怎麼可能有公認的答案呢?

  有人自以為可以通過經濟學分析來論證出某種最優的分配方式,其實是完全徒勞的。這種東西你永遠不可能算得出來,因為你沒辦法把每個人的切身感受都加到公式裡面。如果一個政策讓一個富人付出了 100 元,讓一個窮人獲得了 80元,剩下 20 元是這個政策的執行成本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比如所謂“ 無謂損失, deadweight loss” ),你說這個政策是好還是不好? 你可以說不好,因為整個經濟體損失了 20 元;但你也可以說好,因為窮人對 80 元的需要勝過富人對100 元的需要。那麼這兩種人的需要怎麼對比?你作為外人是無法觀測的,你沒辦法定量測量這筆錢對他們的生活的影響到底多大,這個只有他們自己才知道。

  再比如很多看似與分配無關,其實也是分配問題。比如,一個人是否可以光屁股上街?是否可以在公共場所吸煙?是否可以拿別人的宗教信仰開玩笑?是否可以折磨動物(折磨貓狗想必大家都反對,那折磨低等動物比如烏龜呢?)?

  這些問題當然不涉及物質利益的分配,但其實也是一種分配。你有裸奔的自由,別人就沒有不看你裸奔的自由;你有隨處吸煙的自由,別人就沒有不聞煙味的自由…反之亦然。即使不涉及物質利益,不同精神需求的人之間仍然有“ 分配性質”

  的衝突:你想要的事情,可能恰恰是別人不想給你的。那怎麼確定正義的標準呢?

  肯定會有很多人講出一大套道理,比如為什麼公共場所不應該抽煙,等等。但這些大道理其實都是不堪一擊的,因為你沒辦法鑽到別人腦子裡來判斷這件事對他有多重要。你可以做民意調查,但是結果是否可靠就很難說了。比如一個人可能會跟你說: “ 裸奔怎麼可以!太噁心啦! ” 但是當他真正看到別人裸奔的時候,可能也就是一笑了之,並沒有任何不適的感覺。你不可能依靠這樣的問卷調查來計算出一個政策的得失。

  所以,正義真的是個非常模糊的問題。除了那些天大的事情,比如屠殺、饑荒、大規模侵犯人權等等,我們可以很容易的判斷。平時很多日常的政策,就真55的很難說了。既然如此,一個政府應該怎麼確定自己的政策呢?到底是否應該允許在公共場所吸煙?是否應該允許攻擊宗教信仰的言論?大部分國家使用的方式很簡單:選票說了算。

  如果有足夠多的人為了一個議題貢獻自己的選票,那就說明這個議題對這些人很重要。但是如果一個選民口頭上說:公共場所吸煙絕對不可以!但是他為了稅收政策而把票投給一個反對禁煙的政黨,那說明什麼呢?說明他雖然支持禁煙,但禁煙對他來說也許並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即使不禁煙對他的傷害也不是那麼大。

  就是說,一張選票里包含了一種光靠問卷調查得不到的信息,也就是你對一件事的重視程度。後面我會說到,不同的選舉規則下,選民投票的策略是不同的。但是不管用哪種規則,選民都得確保自己不把選票浪費在一個次要議題上。你能想象出第二種方法來探測一個人對一個議題的重視程度麼?我是想不出來。

  喜歡網絡辯論的人一定都遇到過關於個人自由的邊界的話題。前面說的該不該允許公共場所抽煙、該不該允許羞辱性言論、該不該允許裸奔等等,都屬於這個範圍。我一般從來不參與這樣的話題,就是因為我覺得這種問題永遠爭不出結果,因為你不可能定量地統計這個議題對受益者和受害者的重要程度。總有人喜歡說: “ 政府就是不應該允許 XXX” !或者“ 個人的 XXX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

  這其實都有冒充上帝之嫌。你怎麼知道社會在乎什麼,又怎麼知道個人在乎什麼?

  自由的邊界問題永遠都是動態的,世界上沒有兩個國家(或者同一個國家的兩個時期)對自由的界定是一模一樣的。那到底有什麼客觀標準呢?如前面所說,選票就是客觀標準!只要你對一個議題足夠重視,你就會根據這個議題來選擇政客。

  如果和你一樣的人太少怎麼辦?沒關係。只要你這個群體真的是特別、特別重視這個議題,你的群體自然會用別的議題去做交換。比如你作為一個少數族裔不想被歧視,你就可以去說服多數族裔里的一個中間群體(比如出口貿易受益者):

  只要你反對種族歧視,我們就支持自由貿易,哪怕我們自己的就業受影響,怎麼樣?對方會想:嗯,雖然我也有點歧視你們,但種族問題對我們來說不是最重要議題,為了我們的出口市場,我們願意放棄歧視你們的自由。好,成交!或者,他們也可以找到同性戀群體:你們支持少數族裔權益,我們就支持同性戀權益,等等。當然,這種交易往往不是選民直接完成,而是選民的代表(國會議員、政56黨、工會、非政府組織等)來代替選民完成,但最終的結果是一樣的。 就是每個群體得到對自己最重要的,但是犧牲一部分不那麼重要的。

  前面的幾個小節里已經介紹過為什麼一群人分錢,不會出現多數人的暴政(少數人可以拿潛在利益說服一部分多數人叛變)。這一節的目的,就是要告訴你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非物質性的分配。一個國家的社會政策,就跟稅收、福利政策一樣,永遠都不可能有一個最客觀、最公正的標準。美國民主黨的稅收政策在共和黨看來太左,在北歐的主流政黨看來還太右了。誰是對的?共和黨在民主黨看來太右,但是在中國的“ 鉛筆社” 之類的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看來,還是太左了,給窮鬼的福利太多了呢。所以真的,不要夢想靠理論推導找到一個最“ 公正”

  的政策。理論只能給你一個大概的估算,真正最優的政策只能從選票里找到。能讓最多選民甘願付出寶貴選票的政策組合就是最好的。不要以為你足夠聰明,可以替別人選擇;更不要以為別人足夠聰明,可以替你選擇。如果你不想別人替你選老公、選老婆,也不要讓別人替你選擇政黨和政客。

  7. 總結:民主的做蛋糕和分蛋糕功能

  第二章和第三章囉哩囉嗦了這麼多,其實無非是想告訴你以多黨選舉為特徵的民主制度, 不管你喜歡不喜歡,確實是人類社會唯一靠譜的政治制度。其他的各種烏托邦式想象,不管是柏拉圖的哲人王,還是老馬的無產階級專政,最終都無法解決人類最基本的需要。這個問題當然只是政治學裡面的一個非常,非常小的分支, 而且因為答案太明顯,已經沒有多少學術論文在討論。 但是考慮到中文讀物里這方面理論的缺失,我還是要把他們整個概括一遍。

  那這一章的最後一節,我就再總結一下前兩章講的道理。畢竟拖了這麼長時間, 很多讀者可能已經忘了。總的來講,民主制度相對於少數人統治的制度有兩個最基本的功能, 一個是認知功能(第二章), 一個是分配功能(第三章)。

  我們把一個人數眾多的社會需要做的集體決定分成兩種:第一種是認知性的決定。也就是說,在做這個決定的時候,整個群體的利益是一致的, 大家的分歧僅僅是怎麼實現這個利益。這個時候,民主制度最有利於這個社會實現這個利益。

  比如我第二章說的,避免饑荒這樣的大型經濟災難、避免發動贏不了的戰爭、推動技術進步等等,都是民主國家非常在行的。第二種是分配性的決定。也就是說,57在做這個決定的時候,整個群體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讓一群人受益就意味着讓另一群人倒霉。我在第三章介紹了為什麼民主制度的贏家和輸家是經常更替的,這樣就避免了某一群人相比於整個社會特別倒霉,也就是說,可以讓政策性分配相對平等, 而不是一部分人永遠受益( 比如大家熟悉的戶口制度)。所以,不管你在意的是哪種政策,是關於整體利益的政策也好,還是關於局部利益的政策也好,民主制度都優於其他制度:既讓蛋糕做大,又讓蛋糕的分配相對均勻。

  為什麼民主在兩個方面都這麼出色呢?蛋糕做大的解釋是第二章里介紹的“ 孔多塞陪審團定理” 。也就是通過投票,讓信息缺失的人的選票互相抵消(因為不懂的人往往在正確和錯誤選項之間隨機分布),這樣,正確選項的選票就脫穎而出。就好像寫作業的時候,即使幾個差學生核對答案也可以讓正確率明顯增加。同理,即使是“ 素質低” 的選民,只要有政黨充分競爭,他們也不會選出太糟糕的領袖和相應的政策。

  至於蛋糕的分配問題,需要用到的理論叫“ 多數人循環” 。由於少數人隨時可以收買多數人中的一部分人和他們站在一邊,永遠的多數派和永遠的少數派是不存在的。和非民主國家不同, 民主國家裡找不到像“ 農村戶口” 這樣難以翻身的政策輸家。

  有意思的是,你去看反民主的人的言論,往往有兩個極端:有的人說民主就是金錢政治,有錢人操控了資源分配;有的人又說民主就是泥腿子分財產,窮人用選票打敗了所謂“ 精英” 。他們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細想想,他們說的也沒錯,確實兩種情況都有。但是這不能說明民主失靈, 而恰恰說明民主可以讓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東西,讓贏家和輸家不斷更替。這樣的制度不要, 你還要什麼?

  當然,最後有一個更微妙的問題,要真正想清楚需要大量的數學推導。說老實話,我也沒有花腦子去看過推導過程。但是我還是想描述一下大概的邏輯,讓願意動腦?的讀者能 have some fun。

  前面論證中的一個漏洞,在於把所有政策分成做蛋糕和分蛋糕。但是現實中,幾乎每一個政府所做的決定都同時有做蛋糕和分蛋糕的效果。也就是說,這個政策如果批下來,既會影響整體利益(讓蛋糕變大或變小),又會產生贏家和輸家(有人分到的蛋糕增加,有人分到的蛋糕減少)。 我前面只說了民主有利於純粹的做蛋糕和純粹的分蛋糕,那這種做和分同時進行的政策,民主的效果如何?會58不會為了分而忽視做,或者為了做而忽視分?最終投票的結果會是什麼樣?這個問題,構成了政治學裡的一個重要分支,叫“ 社會選擇” 。要想明白不容易。

  首先,這樣的政策,和純粹分蛋糕的政策一樣,都沒有一個最優的結果,也沒有辦法預測最終投票的結果如何。有時可能是蛋糕更大,但是不夠均勻;有時可能是蛋糕更小,但是相對均勻。 即使你能精確地了解每個選民(或選民代表)的想法,你也沒辦法完全預測政策的結果。很久以前有些政治學者(如熊彼特,1942)以此為依據來論證民主是“無意義的( meaningless) ” :你都沒辦法找到一個最優的決定,投半天票有啥意義呢?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民主至少能保證太差的選項不會被選中(也就是說蛋糕縮小的同時,不平等還增加的那種情況)。

  社會選擇理論有一位大牛叫 Nicholas Miller,把這個問題說得很清楚。但是很遺憾,他寫的 所有東西都充滿了數學公式,看起來很困難,國內也沒有翻譯。即使是美國的專業政治學者,也只有少數人能看得懂推理過程。但是我有一個看技術性文獻的訣竅:你可以把推理過程略過去。 因為你知道這篇文章發表在一級刊物上,所有你可以相信審稿人員有足夠的專業素質來鑑定推理過程,這樣,你只需要看他的假設和結論即可。

  那麼, Miller (1980)發明了一個很有用的概念,叫做 Uncovered set。已經三十多年了,還沒有中文翻譯,也是挺無奈的。我就暫且把它翻譯成“ 不可覆蓋集合” 。這個集合裡面裝的是一系列的政策選項,我們沒辦法預測投票結果是哪個,但是我們可以預測這個集合裡面的選項一定不會輸給這個集合以外的其他政策選項。這個集合里誰被議會批準是不確定的,但是最終投票的結果絕對跑不出這個集合。這樣一個不可覆蓋集合有時候大有時候小。越是接近分蛋糕的政策,這個集合就越大, 也就是說,民主投票結果的不確定性越大( Epstein, 1998);越是接近做蛋糕的政策,這 4 個集合就越小,也就是說,民主投票結果的不確定性越小。 而分蛋糕為主的政策,本來我們也希望不確定性大一些(贏家輸家更替);做蛋糕為主的政策,我們當然希望不確定性小一點,這樣保證蛋糕最大。

  再往深里說,就太艱澀了,沒有必要(當然,我也未必有那個能力)。你只需要明白這樣一個過程:民主有確定性的一面,可以保證蛋糕不要太小。也就是說, “ 不可覆蓋集合” 以外的爛選項不會被選中。但民主也有不確定性的一面,59就是保證在分蛋糕的時候,贏家輸家不確定,也就是說, “ 不可覆蓋集合” 內部的選項被隨機選中。所以你看,即使做蛋糕和分蛋糕在一個法案中同時進行,民主制度也可以遊刃有餘, 一邊靠孔多塞陪審團定理把選項範圍縮小, 一邊靠多數人循環在較好的選項里隨機挑選贏家,既高效又公平,不亦樂乎?如果看完前面幾章,你還是對民主制度的優越性半信半疑,不妨在微博上把你的疑問說出來,我再慢慢解答。從下一章開始,我準備開始一個全新的話題:關於民主國家之間的比較。當然,和前面一樣,這些比較也無非是圍繞兩個大的問題:如何做餅和如何分餅的問題。其中涉及的變量會包括政府結構,選舉規則,政黨大小,黨內競爭,族群問題,左右問題…… 總之, 貨很多就是了,請大家繼續關注。

  第四章 比較不同國家立法機關的選舉方式

  前三章閱讀材料:

  關於書單,總的來講,我覺得比較困難。我之所以寫這個書稿,就是因為現有的閱讀材料太多,太難懂,而且以英文為主。我通常的建議是找一個你感興趣的話題,比如 ethnic conflict,然後搜索“ethnic conflict + syllabus” 。

  這樣可以找到很多美國大學裡關於這個領域的教學大綱。如果你想看中文材料,我實在沒法幫忙,因為我是到美國以後才開始學習政治學的。

  當然,有幾篇和我的連載直接相關的文獻,如果有時間可以看看。

  1.不好意思,首先是我自己剛剛出版的《Dividing the Rulers》 這本書。

  其中的 2-4 章對連載中介紹的“ 多數人循環” 現象有詳細的描述。關於這個話題的文獻成千上萬,但是大都過於技術性,含有大量的數學推導,我個人認為有一點殺雞用牛刀的意思。

  2.Anthony McGann 的《The Logic of Democracy》 。其中數學也比較多,但是我認為是國內高校學生可以看懂的程度。603.關於孔多塞陪審團定理,我認為最清晰明了的是一篇叫《EpistemicDemocracy: Generalizing the Condorcet Jury Theorem》 的論文,作者是Christian List 和 Robert E. Goodin。裡面也是有很多數學,但並不是遙不可及。

  4.關於第一章裡面反覆提到的協同博弈里的均衡狀態,可以看一看維基百科上的<Coordination Game>詞條。

  總的來講,閱讀文獻是一件需要花很多時間的事。我寫這個連載的目的也是為了大家不需要花時間看文獻。但是如果你確實想了解得更全面,搜索 Syllabus是最好的方法。

  我再更新後面的章節的時候,會爭取多加一些引用的文獻。

  新章節前言

  這個連載停更了好幾年,以至於現在用中文敲字都不是很熟練了。但是覺得這個事一直掛着也不是回事,就還是寫下去吧。至少漲點粉可以自我滿足一下。

  我會確保至少每兩星期更新一次。但是如果哪天正好有空多些點,也可能提前。

  之前的三章已經概括了民選和非民選政府的區別(還沒有看的讀者可以到https://pan.baidu.com/s/1xOf1nwIQKdwn_ioDpskwVg 下載),之後的部分主要想說一下民選政府之間的區別。以前覺得後半部分可能沒有那麼重要,對國內讀者也沒有那麼大的吸引力。但是最近幾年發生了這麼多事,不僅僅橫刀殺出個特朗普,全世界各國的民主程度都有倒退趨勢。菲律賓,委內瑞拉,土耳其都紛紛倒在強人政治腳下,匈牙利和波蘭的極右政黨正在把歐盟拖下水,英國退歐鬧劇整得議會差點關門……比較可喜的是幾個非洲國家(南非、岡比亞、蘇丹、津巴布韋)趕走了盤踞多年的強人領袖,但是在民主國家減少的國際大環境下,未來不容樂觀。這些事情說明光知道選舉是個好東西還不夠,還得搞清楚具體怎麼搞,才能讓這個好東西延續下去。所以我覺得網友對於不同的民主國家之間的對比,恐怕也會比幾年前更有興趣。

  另外,我的畢業論文本來就是關於比較選舉規則的,所以下半部分其實更符合我的專業訓練。這個題目國內研究者很少,所以我想你在別的地方也看不到。611.如何對比不同的民選政府

  要解釋兩個人的區別,你可以找到無窮多的變量:身高、體重、年齡、性別……要對比兩個國家,可以用的變量就更多得沒邊了。一個政治學者窮盡一生可能也只能研究其中的一小部分。我只能介紹我比較熟悉的變量,不過幸虧它們恰好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變量,也就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任免。

  當然了,每個學者都有偏見,都傾向於認為自己研究的變量是最重要的,所以你也可以持保留態度。尤其是很多持文化決定論的人,覺得宗教、傳統這些東西最重要。這個當然誰也說服不了誰。你說一個人要長壽是基因重要,還是後天飲食鍛煉重要?誰也沒法回答。但是選舉規則這個東西有個好處:它是可以人為設計、人為改善的。你要改變一個國家的文化? Good luck。沒幾百年可能不行。

  選舉規則要改也很困難(前面章節里講過為什麼困難),但是如果運氣好,選民意見一致,是完全有可能在短時間完成的。所以,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看,討論選舉規則可能比討論文化變量更有意義。就好像一個人身體不好,你跟他說如果你要是有那個什麼什麼基因就好了……恐怕幫不了他。認知價值是有的,但是要幫他改善生活質量,恐怕還得跟他討論飲食和鍛煉。

  剩下的內容我準備分成三章: 1)產生立法機關的不同方式; 2)產生行政機關的不同方式; 3)上述兩個變量的互動關係。

  儘管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影響力遠大於立法機關,但是從章節安排上,我還是會先討論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很多國家(如英國、德國)的行政機關實際上是立法機關所派生出來的,不先理解立法機關的產生,沒辦法理解行政機關怎麼產生。這也是我比較驕傲的一點:大多數比較政治的課程、教材,都先講行政機關,往往弄得學生一頭霧水。我根據之前的教學經驗,先講人事鏈條的上游,而不是哪個重要先講哪個,這樣會比較容易理解。就好像先學切菜,再學炒菜。

  2.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區別

  為什麼一個國家需要立法機關?可能你的直覺會告訴你,立法是為了約束人的行為。其實不盡然。一個沒有立法機關的社會,人的行為一樣會受約束,因為總有比你暴力能力更強的人或組織,它們總會試圖約束你的行為。就像第一章說過的,暴力能力最強的那個組織就會演變成政府,而政府自然有辦法約束你的行62為。在一個高度極權的社會(比如朝鮮),人的行為往往不是被立法約束的。很多事情法律里沒有寫,但是大家都知道不能幹,即使不知道也不敢干。也有很多相反的例子(每個國家都能找到),雖然法律里寫了不能幹,但是大家都知道幹了也沒關係。

  在一個現代民主國家,法律的最重要作用其實不是約束個人的行為,而是約束政府的行為。或者更具體的說,是對行政機關的約束能力的反約束。如果你把行政機關想象成安全帶,防止你到處亂飛,那麼立法機關的作用就是防止安全帶過緊把你勒死。如果沒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因為任何事跟你過不去。 “ 這個人唱歌太難聽了,關起來! ” 這樣你就會被過度約束,以至於有一天被“ 安全帶” 活活勒死。有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在逮捕你的時候,必須說明你違反了哪條法律。或者你申請一個福利,如果行政機關要拒絕你,也必須拿出法律依據。

  拿不出,你就可以到法院告它(至少理論上如此)。

  法治( rule of law)這個詞大家一定經常聽到。我不是很喜歡這個詞,因為含義太模糊。但是可以肯定,這個詞在英文文獻裡最常見的一種用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來行使權力的這樣一種治理狀態。中文語境下很多人把“ 法治”

  的含義擴展到個人遵紀守法,這顯然是不對的。個人做什麼樣的選擇,是小偷小摸還是拾金不昧,不能用來衡量一個國家的制度屬性。個人選擇和法治程度之間可能互相影響,但是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不管多麼法治的國家,法律對行政機關的約束都不是絕對的。這裡面涉及一個硬幣的兩面。首先,行政機關即使再負責任,也沒有能力懲處所有的違法行為。哪個城市能把所有超速的車都拍下來?哪個國家能把所有下盜版的人都抓起來?行政機關的資源的稀缺性( scarcity)決定了它必須要自己判斷哪些違法行為需要優先處理。也就是說,不管多麼“ 法治” 的國家,行政機關都需要“ 選擇性執法” ,都有對部分違法犯罪分子放過一馬的權力。這種權力當然很有可能被濫用,導致所謂的“ 警匪一家” ;但也可以幫助行政機關優化資源,通過忽略一些不重要的違法現象來集中資源處理重要的,有時候甚至可以藉此與輕微違法者做交易來換取證詞,打擊嚴重違法者。這些具體問題我們暫時按下不表。這裡我主要是需要強調法律覆蓋的範圍往往超過了行政機關所能執行的範圍。63除了行政機關不得不放跑違法者的情況,硬幣的另一面是,行政機關有時候不得不對無辜者使用強制措施。舉個例子,如果你是警察,趕到一個謀殺現場,看到一個人在死者旁邊鬼鬼祟祟。他可能並沒有犯罪,但是你能讓他走麼?在確定他無辜之前,你必須暫時羈押他,通過調查來確定他是否兇手。那麼這個暫時羈押和調查的過程,對這個人的自由肯定是一種限制。但是行政機關必須有一定的裁量權才能有時間獲取信息判斷這個人是否有罪。這種權力被濫用也是經常有的事。比如警方如果要報復一個無辜的人,還是可以通過對他的刑事調查來干擾他的生活和隱私,甚至有可能找出他幹過的一些無傷大雅的違法行為來起訴他。

  但是這種自由裁量權又不能沒有,因為所有刑事調查就無可避免要干擾當事人的自由。

  總而言之,立法機關不管多麼負責,也只能給出一個大概的框架,所謂“ 縣官不如現管” ,最終這些法律怎麼執行還是要看行政機關的眼色。這一點其實是後面幾章的重點,現在不需要想得太明白。我之所以現在擺出來,主要是為了引出立法機關的內部結構這個話題。

  3、 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不同結構

  毫無疑問,行政機關的人數遠遠多於立法機關,因為執法所需要工作量遠遠大於立法。但是行政機關的眾多雇員通常是等級制的,最上面有一個大領導,有的國家叫總統,有的叫總理、首相,也有的是國王親自管理(如沙特阿拉伯),然後每一層級都有一個領導,比如部長、司長等等。當然,民主國家的地方官員通常是不歸中央領導,而是由各地選舉產生的,所以描述成一個簡單的金字塔形狀並不準確。但是為了快速的澄清概念,我們暫且不去管地方行政官員,先集中力量把中央政府搞明白。在幾乎所有國家的中央政府中,都有一個當仁不讓的最高領導,這個人通常擁有巨大的人事權和具體事務的決定權。瑞士這個國家比較特別,有一個 7 個人組成的聯邦委員會,統領行政機關。但是,儘管這七個人名義上是不分高下的,但是他們輪流行使總統職權,輪到的那個人還是比其他人實際權力更大。

  為什麼行政機關需要一個大領導呢?其實原因很簡單:為了快速做決定。行政機關所需做的決定經常是短期的,或者是應對突然發生的狀況。行政官員實在64決定不了的事情,可以上報,但是每個決定最終拍板的人通常只有一個(最多幾個)。如果需要一百多人投票來決定是否調查某個案件,那很有可能貽誤時機,更不用說泄密的問題。

  相比之下,立法機關通常是沒有大領導的。美國的參議院、眾議院都有個內部選出的領導,他們可以決定一些程序性的問題,也有可能把一些法案扼殺在搖籃之中。但是只要到了投票階段,不管你是不是領導,你投的票的權重是一樣的。

  不管你是議長佩洛西還是一個新當選的年輕議員,你的投票權是一模一樣的。議長也許可以通過他/她的一些權力來勸說/脅迫同黨的議員支持某個法案,但是沒有辦法下命令,更沒有辦法把不服從自己的議員趕出議會。

  為什麼立法機關不採取行政機關的等級制呢?也很簡單:立法決定不需要那麼快。法律這個東西,好就好在相對穩定,個人和政府都可以根據法律條文來做長線決定。如果一星期一變,法律也就失去了意義。那既然是長線的決定,立法的速度也就不是那麼重要。當然立法機關的效率還是很重要的,因為社會每天都在變化,都有新的立法需求。但是立法並不需要議員在幾分鐘之內瞬間做決定,那麼也就不需要一個當仁不讓的大領導。

  既然不需要快速做決定,不需要大領導,那麼多少人的立法機關比較合適呢?

  我的導師和導師的導師(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發現了一個不是很精確,但是很有用的規律,叫做“ 立方根法則” 。就是一個民主國家的議員數量通常離人口數量的立方根比較接近。這只是個很粗略的估計,並不說明這個等式有什麼必然性。但是這個規律說明了幾個問題:

  ( 1)議會不能太大。即使很大的國家,議會也不應該超過幾百人。如果上千人坐在一間屋子裡,討論問題的場面會很可怕。議員之間的私下交流也會效率很低。你說服了一個議員支持你的法案?對不起,還有幾百個人需要說服。

  ( 2)議會也不能太小。即使很小的袖珍國家,議會也至少應該有三、五十人。這裡面有兩個原因,一個是 Taagepera and Shugart 說的代表性的問題。再小的社會肯定也有很多不同的群體需要代表。但我認為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就是第二章裡面提過的政策風險問題。還記得孔多塞陪審團定理嗎?參與投票的人越多,犯隨機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小,因為有偏見的人的選票會互相抵消。即使是有很多人受賄,他們很有可能被對立的利益群體賄賂,從而受賄的效果互相抵65消。如果只有幾個人做立法決定,這幾個人的錯誤可能剛好重合,就更容易形成錯誤決定。

  第二章裡面對孔多塞陪審團定理已經有很多討論,我就不想再重複。如果你忘了是怎麼回事,不妨回第二章再複習一遍。當時介紹這個定理,主要是想說明為什麼民主選舉過程可以抵消不同選民的錯誤,匯集選民的智慧,從而使民主政體優於其他政體。但是這個理論也同樣適用於議會的設計。選民可以每隔幾年跑一趟投票點,做一次重要的人事決定,但是不可能每時每刻都投票。那麼在大選以外的時候,怎麼保證孔多塞陪審團定理繼續起作用,防止過多的隨機錯誤呢?

  那當然就是讓議會的人數達到一定規模。

  當然,光是人多還不行。如果像行政機關一樣,一個大領導可以決定其他人的命運,那麼議員再多,他們也不敢違背大領導的意見投票,按麼孔多塞陪審團定理所要求的獨立性也就不復存在。怎麼讓每個議員獨立做決定呢?當然就是讓他們分別選舉產生,並且除了選舉之外,沒有人能把他們趕出議會。這就回到前面話題:和行政機關不同,立法機關必須是一個內部相對平等的機構,誰也不能炒誰的魷魚。

  好了,現在我們知道了為什麼立法機關需要很多互相獨立的議員,下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就是這麼多候選人,這麼多席位的選舉是怎麼進行的,尤其是怎麼根據一個政黨所獲得的選票來計算它所贏得的議會席位。選舉規則( electoralsystems)是政治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也可以說是很少有的一個相對“ 成熟”

  的分支。所謂成熟的意思是,學者之間有相當強的共識。很多其他分支雖然也有汗牛充棟的文獻,但是因為影響一個政體的變量太多,不同樣本或不同方法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那麼學者要搞科普也就非常困難:你們自己都沒有定論,怎麼跟公眾講解?選舉規則,相比其他變量,是一個社會中相對比較機械的部分。

  法律怎麼規定,選票就怎麼計算。因此有很多硬性的規律可以挖掘。不管你用什麼樣本、什麼研究方法,規則就是規則。所以這部分理論也就恰好比較適合科普。

  當然,也正因為選舉規則的後果比較機械,比較容易預測,一個國家可以通過設計選舉規則來解決很多實際的問題。下一節我們就開始啃這個硬骨頭。

  4.選區( district)和選區規模( district magnitude,或者簡稱 M)66既然議會選舉需要同時選幾十甚至幾百人,那麼總的候選人數量肯定是很大的。再有時間的選民,也不可能把所有候選人搞清楚。所以大部分國家都會把整個領土分成眾多不同的區域,然後每個區域選擇自己的議員,選好了送到首都的議會裡去上班。就是說,你無權為其他區域的代表投票,其他區域的選民也無權為你的代表投票。這樣當然有很多好處。首先選民不需要去費力氣了解那麼多的候選人,只需要從當地的媒體了解當地的政客即可。另外候選人可以集中精力了解一個具體地區的需求,不需要狗攬八泡屎,全國各地搞競選、搞民調。那麼,把選民按照地域劃分出來的不同的選舉單位就叫“ 選區” 。

  選區和行政區劃是不同的概念。一個行政官員(如市長)很有可能管轄不同的選區。一個選區也可能包含不同的行政區劃。兩者有重合的時候,有時候會共用部分邊界,但是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區劃是地方政府行使權力的範圍,比如洛杉磯的警察不能到紐約去抓人,但是和議會選舉沒有直接關係。行政區劃當然也有選區的功能,但僅僅是用於選舉地方官員。比如一個城市的居民選舉該市市長,那該城市的邊界和該市長的選區是同一回事。但是選舉國會議員的時候,選區邊界很可能跟選舉地方官員的邊界不同。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一個選區不一定只選一個代表。每個選區的代表數在政治學文獻裡稱為“ 選區規模” 。這個概念看似普通,但是等這章看完,你會發現選區規模其實極其重要,可以決定一個國家很多政治現象。英美的選區規模都是1,就是說每個選區只選一個代表。但是大部分歐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都有規模不同的選區。甚至也有比較小的國家比如以色列,乾脆不劃選區,全國是一個大選區,那麼它的選區規模也就高達 160(等同於整個議員數量)。

  這裡介紹第一個簡單的數學公式。但是不用擔心,讀這部連載你不需要做任何數學計算,我放在這裡主要是幫你理解概念:

  平均選區規模=議員數量 / 選區數量

  後面我會詳細介紹為什麼平均選區規模和政黨數量關係極大, 但是先不要着急。

  不管一個國家的平均選區規模如何,一般來講,有一個平等原則需要遵循:

  就是每個議員代表的選民應該大致相同。也就是說在一國之內,選區可大可小,但是每個選區的人口除以選區規模應該是大致相同的。比如 3 萬人的選區如果有67一個代表,那麼 6 萬人的選區就應該有兩個。因為只有這樣,每個選票才是大致等值的,議會投票的時候才不會偏向某一個地區。

  5.兩院制和不等值選票

  但是前面說的這個等值原則,在兩院制的議會裡,往往並不成立。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介紹一下為什麼很多國家的議會分成兩個“ 院” ( chamber),比如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英國的上院和下院。

  兩院制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學界並沒有定論。我個人認為一個院就夠了,兩院制有點畫蛇添足。但是因為這種制度很常見,我還是需要介紹一下它是幹什麼用的。簡單地說,把議會分割成兩個院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法案被通過的難度。

  也就是說,是一種避免法律變更過於頻繁的機制。兩院制下,你要通過一個法案,光有簡單多數還不行,還必須在議會兩院分別獲得簡單多數。舉個例子,比如一個國家上下兩院各有 100 個議員。你提的一個法案在上院 80 票贊成 20 票反對,在下院 40 票贊成 60 票反對,也就是說,你得到了大多數議員( 120 人)的支持。

  但是這個法案並不能通過,因為你在下院沒有達到 51 票的門檻。

  需要澄清的一點是,並不是所有的兩院制國家都是真正意義上的兩院制。英國雖然有上下兩院,但是上院的權力非常有限,只能暫時拖延立法,並不能否決立法。上院甚至不是選舉產生。所以我並不會把英國這類國家歸類成兩院制。

  兩院制當然是有一定避險作用的,但是好處有多大並不好評價。首先,如果兩院的政黨構成差不多,那麼互相制衡的作用不大,一個院通過的法案,往往在另一個院也能通過,那兩院制也就失去了意義。也正因為如此,很多兩院制的國家通過制度設計,刻意避免讓上下兩院的構成過於接近。

  那麼怎麼製造上下兩院的區別呢?美國國父發明了這個“ 不等值選票”

  ( malapportionment)的設計,也被很多國家所採用。就是說,讓兩院中的其中一院(通常被稱為上院或參議院)在劃分選區的時候,不再遵循每個選民等值的原則,而是“ 過度代表( overrepreset) ” 某些比較弱勢、人口稀少的區域。美國的參議院就是這種不等值選票的極端案例: 4 千萬人口的加州,和 60 萬人口的懷俄明州,在參議院的代表數是一樣的!就是說,在參議院中,人口稀少的小州被嚴重地過度代表。那麼很顯然,參議院和眾議院會經常有不一致的時候。眾68議院往往代表的是多數人口的意見,而參議院代表的是多數州的意見。這樣,一個院支持的法案,很可能通不過另一個院。

  這種設計雖然有避險作用,但是你可以很容易看出來,它有非常不公平的一面,就是讓中央政府的政策偏向於小州的利益。而美國在這方面又格外的極端。

  大部分兩院制國家裡,選票不等值的那個院通常權力比較小,或者最多是和另一院平起平坐。但美國是個例外:參議院遠比眾議院的權力更大。尤其是在通過總統的行政和司法任命這方面,只有參議院有發言權。所以小州也就享有了不成比例的對行政機關的影響力。不用我說你也知道人事權有多重要。

  雖然美國的參議院是個重要的機構(不僅對美國,而且對全世界),但是因為它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個案,我想放到後面來討論。下面幾節裡面,我們還是把重點放在等值選票的選舉上,也就是假設每個議員代表的人數大致相同,而只是比較不同的選舉規則。

  6.M=1 時的選舉規則

  前面提到,美國的眾議院和英國的下院都是 M=1,也就是每個選區只選擇一個代表。很多前英殖民地都沿襲這種單席位選區制度,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等。如果要使用小選區,那不可避免一國之內有很多的選區,那麼選區邊界的劃分也就是個大學問。但是你可能會比較吃驚,其實除了美國之外,因為選區劃分而出現大量爭議的國家並不多,美國在這方面又是個特例。後面我會慢慢講解。但是這一節,我想暫時忽略選區劃分,先集中討論一個選區內部的選票怎麼計算的問題。

  簡單地說, M=1 的國家可以分成兩個大類:相對多數制和絕對多數制。

  相對多數制( plurality system, 或者 first-past-the-post system)比較簡單,就是誰得的票多誰上。理論上講,如果政黨比較多的時候,贏家可能只有很少的選票。最極端的例子應該是巴布亞新幾內亞。這個國家因為有太多語言互不相通的小族群,導致政黨數量極其龐大。他們曾經嘗試過使用相對多數制,結果是一個選區獲勝的候選人動輒只有百分之十幾的選票,因為其他候選人選票更少。這種情況當然很尷尬,因為所謂的“ 代表” 只代表了很少數人。另外還有其他的壞處,我下一節再詳談。69

  絕對多數制( majority system)應該說是對相對多數制的一種修正。它的核心精神是保證一個人只有得到 50%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那怎麼才能確保找到一個 50%都支持的人呢?有兩個不同的操作方式。第一種叫兩輪制( two-roundsystem 或者 run-off system)。就是第一輪選舉大家隨便投,清點選票以後把得票少的人刷掉,剩下的兩個參與第二輪。既然只剩兩個,當然其中一個會得到50%。這樣選上的代表可以理直氣壯地說: “ 我得到了大多數選民的授權。 ”

  但是兩輪制的一個主要缺陷是成本。選民得跑兩趟,組織選舉、清點選票的工作都得做兩次。但是絕對多數制還有另一種實現方式,叫排序制( preferentialvoting system 或者 alternative vote system)。

  排序制用文字描述起來就有點困難了,但我會儘量說清楚。首先,顧名思義,選民並不是只劃一個勾,或者塗一個框框,而是把候選人用數字排序(如圖所示)。

  那麼,開始點票的時候,你的選票屬於你標記 1 的那個候選人。比如你的第一選擇是 Jason Ball,那麼你的選票就放在他那一堆。但是如果所有人數下來,發現 Ball 先生的選票在所有人中最少,那麼他就會被淘汰,但是你的選票不會浪費(至少暫時不會)。點票的人會查看你的第二選擇是誰。如果你的第二選擇是Nance Bassett,那麼你的選票就會被挪到 Bassett 女士那一堆。等 Ball 先生的所有選票都挪走了,就開始重新點票,然後再淘汰下一個人。就這樣一輪一輪地淘汰,直到有一個人獲得 50%的選票。70

  即使開始的選票相當平均,等淘汰到最後一輪,只剩下兩個人的時候,贏的那個人一定有超過 50%的選票。所以這種排序制其實和前面說的兩輪制結果差不多,選出來的人基本上是一樣的。這個人不一定有大量的狂熱支持者,但是 TA往往是一個能被大多數人接受的安全選項。用一個小團體的例子可能比較好理解。

  比如 9 個人決定去哪裡吃飯。 4 個人想吃湖南菜, 3 個人想吃廣東菜,剩下兩個人不能吃辣,所以想吃淮揚菜。那麼如果用相對多數制,投票的結果是湖南菜,但是兩個不能吃辣的人就比較倒霉。但是如果用絕對多數制呢?那麼不管是兩輪制還是排序制,淮揚菜會首先被淘汰,但是兩個不吃辣的人的第二選擇(或者第二輪)必定投給廣東菜。那麼最後廣東菜會以 5:4 勝出。

  在兩種絕對多數制選舉中,我個人喜歡排序制勝過兩輪制,主要是因為可以一次搞定,選民不需要跑兩趟。當然,排序制可能出現比較多的廢票,因為選民可能不小心寫重、寫漏了號碼。總之各有利弊。71這麼乍一看,相對多數制確實要差點意思,因為獲勝者很可能不享有大多數選民的支持。但是看了下一節,你會發現相對多數制和絕對多數制的選舉結果未必有太大區別(除非是像巴布亞新幾內亞這樣的特殊情況)。這是因為一個政治學中大名鼎鼎的現象:策略性投票。

  7.相對多數制下的策略性投票

  策略性投票( strategic voting)不難理解,簡單說就是把票投給有希望的候選人,哪怕 TA 不是你的第一選擇。其實,細想一下,投票多少都是策略性的。

  如果大家都不講策略,結果就是每個人都投給自己,這在現實中顯然不會發生。

  一個人在投票的時候,肯定不僅考慮自己喜歡誰,也要考慮誰的贏面更大。這種策略選擇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選票集中在少數有希望的候選人身上。久而久之,候選人的數量也會逐漸減少,那些沒有希望的政黨或個人就會乾脆退出選舉,另謀出路。

  但是不同的選舉規則之下,策略性投票的程度是不一樣的。比如在兩輪制之下,第一輪你不需要太講策略。因為你知道第二輪你還有一個兩害取其輕的機會,所以第一輪盡可以把票投給自己最喜歡的候選人。當然這不等於沒有策略,因為你至少得投給一個有希望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你肯定不會這麼想: “ 哎,既然還有第二輪,乾脆第一輪寫我自己名字算了。 ” 通常有希望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不會超過四、五個,所以選民的選票也就會集中在這四、五個人裡面。

  如果是使用相對多數制的國家呢?那選民就要更加小心了。你沒有第二次機會,如果你把選票給一個支持率排在第四第五的候選人,那基本上就等同於打水漂了。所以你在投票之前,應該首先觀察一下你的選區的民調,看一看有幾個政黨有獲勝的希望。然後你從有獲勝希望的政黨里選擇你最喜歡的。在一個國家剛剛開始多黨選舉的時候,往往會冒出很多小型的政黨,這個時候,你很難判斷哪個黨有希望,只能賭一把,按喜好投票。但是別着急,只要選過幾次,你就可以通過過往的獲勝記錄來判斷哪些政黨更有希望。

  正因為如此,策略性投票有降低政黨數量的作用。如果一個政黨連續幾次選舉表現不佳,選民就會逐漸放棄它。哪怕是喜歡這個政黨的選民,為了自己的選票起作用,也不得不忍痛割愛。這樣,長此以往,小黨就會漸漸消失。

  舉個例子,假如有這麼一個選區:左派政黨大約 25%支持率,中間派政黨大約 35%,右派政黨大約 40%。如果是用兩輪制,毫無疑問左派在第一輪淘汰,第二輪左派選民把票投給中間派,中間派以大約 60%的選票獲勝。如果是用相對多數制呢?一開始很可能是右派政黨獲勝,因為它是相對多數,比其他兩個黨都大。

  但是左派選民很快就會醒悟,心想不行,我們這個黨沒有獲勝希望,還不如投給中間政黨算了。左派政黨的領袖人物也會審時度勢,知道自己鬥不過,不如跟中間政黨合併,爭取在新組的大黨里混個一官半職。所以雖然右派政黨可以短期獲勝,但是長期看還是中間政黨獲勝。當然,右派政黨也不傻,他們會把自己的政黨綱領往中間靠,逐漸爭取中間選民。所以,理想狀態下,兩個政黨就會在中間匯合,互有輸贏。

  上面這一小段,其實涵蓋了兩個重要的理論。一個叫“ 杜瓦傑定律( Duverger’s Law) ” :相對多數制下每個選區通常只有兩個主要政黨。另一個叫“ 中間選民定理( Median Voter Theorem) : 兩個政黨都會儘量向處於最中間的那個選民靠攏。 這兩個理論都是政治學專業的必學理論,但是你需要知道它們並不能準確地反映現實。雖然它們在邏輯上都很嚴謹,但是它們所需要的前提往往在現實中並不成立。比如中間選民定理需要假設所有的選民在同一個維度上分布,只有左右程度的區別。但是現實中的選民是多維度的,除了左右還有上下、前後。比如兩個人可能都屬於中間偏右的選民,對稅收和財政政策有同樣的偏好。

  但是一個人贊成同性戀婚姻,另一個人不贊成;或者一個人支持自由貿易,另一個人不支持。在這種多維度的情況下,中間選民也就無從談起。政治學就是這樣,因為現實中每個個人都不一樣,你很難找到一個理論準確地概括現實。但是這些理論還是應該知道,因為有時候它們可以幫你近似地理解很多現象。

  杜瓦傑定律需要的假設也很多,所以並不總是成立。你可以在很多相對多數制的國家觀測到一個選區有三、四個,甚至更多政黨。 下一節,我們就來看看什麼情況下,兩黨狀態更有可能實現。事實上,美國是世界上人口超過 100 萬的國家裡唯一一個真正的兩黨制國家。至於美國為什麼這麼特殊,和它的總統選舉的方式有很大關係。因為這一章我們只討論議會選舉,所以對美國的特殊性暫時按下不表。73

  8.兩黨狀態出現的前提

  前面說了,在相對多數制的國家,每個選區的主要政黨數量往往會縮減至兩個,這是因為選民會逐漸放棄沒有希望的小黨,也就是所謂的“ 策略性投票” 。

  但是策略性投票有兩個重要的前提。

  第一,你需要有準確的信息知道哪個政黨有希望。如果一開始政黨數量過多,做民調的機構又不成熟,你很可能找不到可靠的信息來進行策略性投票。

  第二,如果你知道有兩個黨最有希望,但是在你看來這兩個黨都一樣糟糕,你不在乎它們中哪一個獲勝,那你也就沒有策略性投票的動機。

  這裡就需要介紹一個制度設計的經典案例,也就是巴布亞新幾內亞。這個國家很有意思,它長期與世隔絕,一直到 19 世紀才開始和外界發生關係,所以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水平都很低。它的人口分布在很多不同的小島上,所以發展出了很多不同的語言和文化。一個不到一千萬人口的國家,竟然有 800 多種語言。

  而巴國的議會席位一共只有 100 多個(前面討論過為什麼議會不能太大),也就是說每個議員要代表多種不同的語言和大大小小的部落。

  一開始他們使用前面說過的排序制(如果不記得請查看第六節),也就是說一個候選人需要獲得本選區 50%的選民支持才能獲勝。你不需要讓大家都熱愛你,但你需要保證一大半人不討厭你,從而給你一個相對靠前的排名。一旦他們最喜歡的候選人在你之前被淘汰,他們的選票就會轉移到你的名下。

  但是有一天,一些管事的人忽然心血來潮,覺得我們得把這個規則改一改:

  我們這疙瘩文盲太多,讓大家用數字排序會導致很多廢票。不如換成相對多數制,這樣大家只需要塗一個框框即可。 設計這個制度的政客大概多少了解一些政治學理論。他們認為相對多數制和排序制區別不大。一開始可能會混亂,但是時間長了,因為策略性投票的存在,小黨自然會組合成大黨。有杜瓦傑定律和中間選民定理的保障, 獲勝的候選人仍然是獲取廣泛支持的中間派。

  但是改革以後,理想的狀況並沒有出現。小黨不但沒有組合成大黨,反而矛盾更加激烈,動不動就打起來。獲勝的候選人往往只有本選區百分之十幾,甚至百分之幾的選票,合法性岌岌可危。這是怎麼回事呢?

  歸根結底,巴布亞新幾內亞並不滿足策略性投票的兩個基本條件。首先,政黨太多,很難判斷哪些最有希望。另外,政黨並不是按左右劃分,而是各自代表74各自的族群。所以,一個選民如果看到兩個有希望贏的候選人都是其他部落的,為什麼要在意誰贏誰輸?所以還不如就賭一把,投給自己人。橫豎是浪費,不如浪費在自己人身上。這麼一來,雖然經歷了幾次選舉,政黨結構並沒怎麼變化,還是十幾二十個政黨爭奪一個席位。贏的人全憑僥倖,雖然只有不到 20%的選票,但是別的候選人得的更少。這樣選上來的議員能獲得多少尊重呢?

  更大的問題是,因為一個候選人要獲勝,拼的是本部落的投票率,所以就產生了兩個間接的後果。第一,部落領袖會非常反感其他部落的人來本地拉選票。

  就好像黑社會看到別人來自己的街道賣白粉,很可能會拳腳相加,這樣也就增加了不同部落之間的對立;第二,一個候選人很可能會通過恐嚇、干擾其他部落的選民來降低那些部落的投票率,給自己增加獲勝的機會。

  這也就是為什麼巴布亞新幾內亞在使用了 30 年的相對多數制以後,實在受不了,不得已又立法改回之前的排序制。那麼排序制為什麼更適用於巴國呢?很顯然,你要想在排序制下獲勝,光靠自己的部落是絕對不夠的。你不僅要保證你的部落的人在你的名字後面寫 1,你還得爭取其他友好部落在你的名字後面寫 2或者 3,而不是 15, 16。那怎麼做到這點呢?當然就是去主動巴結其他的部落。

  甚至有時候兩個部落領袖商量好了:我叫我的人把你排第二,你叫你的人把我排第二,雖然最終只有一個能上,但是這樣我們兩個選上的概率都會有所增加。於是,部落之間因為選舉而打架鬥毆的情況也就會大大減少。

  說這麼多,主要是想說明策略性投票是一個很有用的理論,但並不能預測所有國家的情況。在使用一個政治學理論的時候,必須先搞清楚它需要滿足的假設是什麼。策略性投票所需的最重要的假設是 1)政黨的相對大小比較容易判斷,2)選民對於主要政黨有明確偏好( strict preference,學術書裡可能翻譯成“ 嚴格偏好” )。這些假設其實和牛頓力學裡那些假設沒什麼區別。比如你要用牛頓定律來大致預測一個東西的落點,你得假設沒有空氣阻力。如果刮六級大風,預測就會偏得很厲害。這不是因為理論錯誤,而是因為理論在應用的時候所需要的假設沒辦法滿足。

  9.為什麼小選區有利於大黨75

  前面說的這幾種規則,不管是相對多數制還是絕對多數制(後者包括兩輪制和排序制),共同的特點都是 M=1,也就是每個選區只產生一個議員。這樣的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讓小黨吃虧。我這裡講的“ 吃虧” 特指一個非常狹義的現象,就是席位比例少於選票比例( Underrepresented,可翻譯成“ 不充分代表” )。當然這個硬幣的另一面就是大黨占便宜,席位比例大於選票比例( Overrepresented,可翻譯成“ 過度代表” )。當然,在相對多數制下,被不充分代表的小黨傾向於與其他黨合併(因為前面說的策略性投票),在絕對多數制下,它們會堅持的時間更長,但是我們不用管這些細節。這一節我們重點看一下吃虧的原因是什麼。

  以英國為例,自由民主黨( Lib Dem)在近幾年一直排名第四。在最近三次選舉中,這個黨獲得的選票比例是: 7.9%, 7.4%, 11.6%。但是它在議會中的席位呢?始終沒有超過 2%。這是為什麼呢?你要獲得一個席位,必須在這個選區里是老大。假設你的黨有 10%的鐵杆選票,但是這 10%平均地分布在每個選區,也就是說每個選區你都得 10%,那結果是什麼呢?當然就是 0 個席位。小黨丟失的席位, 當然就會被大黨撿去。假設一個大黨在每個選區獲得 51%的選票比例,你的席位比例將高達 100%!顯然是過度代表了。

  當然,並不是每個小黨都那麼倒霉。蘇格蘭民族黨( SNP)獲得的選票更少,近三次選舉只有 4.7%, 3%,和 3.9%。但是它的席位比例是 5.6%, 3.5%,和 4.8%。

  不僅沒有吃虧,反而還略占便宜。往下看之前,你不妨先花一分鐘想一下為什麼(提示:注意政黨的名字)。

  ……

  是的,蘇格蘭民族黨,顧名思義,是一個只在蘇格蘭地區競選的政黨。它的選票雖然不多,但是都集中在一個比較小的區域。小歸小,但是在當地可以獨當一面。尤其是最近的退歐風波,讓不想退歐的蘇格蘭人格外地反感英格蘭人主導的全國性政黨。雖然全國看它只有 4%左右,但是在它經營的選區,它則動輒贏得 40-50%的選票。不過也要注意,選票並不總是越集中越好。如果你在一個選區獲得了 100%的選票,那可能還不如在兩個選區各得 50%。要集中,但也要集中得恰到好處:只贏 10%的選票是一種浪費,一下贏 90%的選票也是一種浪費。76也就是說,在一個單席位選區的國家,兩種政黨占便宜:超大型的政黨,和優勢相對集中的區域政黨。其他的小黨就比較難存活。當然,這並不說明非區域性小黨就會完全死光光。畢竟不是每個選民都遵循策略性投票。如前一節所說,如果有的選民對所有的大黨都極度厭倦,可能會通過投給小黨來表達抗議。

  10.大黨之間的非比例性( disproportionality)和美國的傑利蠑螈( Gerrymandering)現象

  首先需要澄清一下,這裡說的非比例性( disproportionality)和第五節里提過的“ 不等值選票” ( malapportionment)是兩個概念。不等值選票是指劃分選區時,選區之間的人口和席位數不成比例。非比例性是指選舉時,政黨之間的選票和席位數不成比例。

  雖然大黨傾向於占便宜,但是每個黨占便宜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大黨,也有可能因為在某個地區支持者過度分散而得不到席位。也有可能在某個選區用力過猛,得了遠超過 50%的票,而未顧及其他選區。所以,這裡面有很多偶然因素。幾乎在所有相對多數制的國家,都出現過一個政黨贏了選票,卻輸了總席位數的情況。對於一個民主國家,這當然是很尷尬的事情。但是一般情況下,大家也都忍了,畢竟一個黨的選票分布不利,是它自己運氣不好,只能認賭服輸了。

  但是美國和其他相對多數制國家有個很大區別,就是大黨之間的非比例行往往是人為造成的!這也就是傳說中傑利蠑螈( Gerrymandering)現象。

  美國和其他國家的一大區別就是,小黨基本上不存在。至於為什麼小黨在美國這麼難以存活,等下一章討論總統選舉的時候再說。現在我們只討論沒有小黨的一個後果:就是一個選區的兩黨支持率只要不是特別接近,該選區的選舉結果就會很容易預測。那麼誰掌握了劃分選區邊界的權力,誰就有可能決定選舉結果。

  一個非常著名的例子是一個叫做 Gerry 的州長,把一個選區劃成了蠑螈( Salamander)一樣的古怪形狀,所以傑利蠑螈也就成了“ 用劃分選區的方式來竊取選舉結果” 的代名詞。

  下圖是維基百科上關於傑利蠑螈的示意圖。77

  這張圖假設一個地區是長方形,這個地區的人口數決定了它可以得到 5 個席位。另外假設這個地區的人口完全均勻分布。那也就是說,劃分選區的時候,必須把它劃成 5 個面積相等的區域。兩種不同的顏色體現了兩黨選民的分布,我們就叫它們綠黨和黃黨。綠黨選民全部集中在左側,黃色選民全部集中在右側。顯然,你可以找到很多種劃分選區的方式。圖中給出了四個例子,每種劃分方式都會導致兩黨獲得的席位不同。用左上的方式劃分,綠黨一個席位都得不到,因為在每個選區里它都是少數派;如果用右上的劃分方式,綠黨竟然比黃黨還要多一78個席位。由此可見,一個政黨如果控制了選區劃分的權力,很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大量的好處。

  當然,選區不是隨便什麼時候都能重新劃。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地區的人口變化不大,或者說沒有對人口變化進行統計,政客也不能隨便更改選區。所以美國的傑利蠑螈現象往往發生在大規模的人口普查之後,因為人口數據可以給劃分選區提供法律依據。那麼,當人口普查發生時,如果你的黨恰好控制着選區劃分的權力,當然就會占很大便宜,甚至形成一種“ 不是選民挑選政客,而是政客挑選選民” 的尷尬場景。

  不過這個問題也不要過度詮釋。傑利蠑螈現象的存在並不說明單席位選區都會出現大量不公。其實,這個現象在美國之外的國家並不常見。學術界討論過很多原因,但我個人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他國家有不止兩個政黨。當政黨數量眾多的時候,你很難根據一個人所在的社區來預測 TA 會投給哪個黨。一個貧困的社區可能會傾向於左派政黨,但是如果有不止一個左派政黨,還有一些左右不明顯的議題政黨(比如蘇格蘭民族黨),你還是不知道哪一個黨會贏。你如果是一個掌握選區劃分的左派政客,很難像上圖那樣找到一個穩操勝券的方法。

  美國的兩黨制就好預測多了,尤其是種族現象更增加了可預測性,比如美國黑人 90%以上都投給民主黨。如果你在劃分選區,你又想讓共和黨贏,有兩個很簡單的方式:如果該地區黑人不是很多(如上圖的綠色區域),你就把他們的社區分割給不同的選區,讓它們無法贏得任何一個席位(左上方的劃分方式)。如果黑人很多(如上圖的黃色區域),你還可以把他們全部都塞到一兩個選區(右上方的劃分方式),讓他們的選票浪費在“ 安全席位” 上。

  這種長期的傑利蠑螈,不僅僅降低了選舉結果的公正性,也造就了很多的安全席位,使得大部分選區都是一黨長期獲勝,缺少競爭。黨內初選當然也是一種競爭,但是除非有醜聞或者非常有爭議的事件,靠黨內初選很難把現任議員拉下馬。

  前人對傑利蠑螈現象提出了很多解決方案:比如要求選區劃分遵循某些數學原則,或者把選區劃分權交給某些比較獨立的機構等等。據我觀察,大部分方案其實都治標不治本。什麼叫獨立機構?怎麼保證它獨立?什麼樣的劃分原則算是79“ 公正” 的?即使用電腦程序來自動劃選區,誰來負責編寫電腦程序?寫程序的人會不會有偏見?

  那怎麼才能治標又治本呢?我個人認為只有兩種出路,但都需要修改憲法才行。要麼是取消單席位選區,要麼是通過修改總統選舉來增加政黨數量。這兩個都是很大的話題。總統選舉和政黨數量之間的關係只能下一章再討論了。至於多席位選區這個話題,將是這一章後半部分討論的重點。怎麼才能在一個選區里同時選出多名代表呢?說起來容易,其實裡面的名堂很多。

  11.如何在一個選區選多個代表

  現在你大概已經明白,為什麼單席位選區讓小黨難以生存。光是小沒關係,但是如果你的票倉在地理上分散,沒辦法獨霸一方,就無法獲得議會席位。再考慮到策略性投票的因素,選民因為知道小黨得不到多少席位,即使喜歡它們的政策也不想把選票浪費在他們身上。

  那麼,有沒有辦法讓選票和席位成比例,從而小黨不至於那麼吃虧呢? 20世紀初期,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嘗試使用多個席位的大選區( M>1)。也就是說,一個選區覆蓋的範圍比較大,並且產生不止一個席位。這樣不同政黨之間按照選票的比例來分配席位。理想的狀態是,如果你有 20%的選票,你就有 20%的席位,不用擔心選票被浪費。顯然,單席位選區( M=1)無法做到這點,因為你不能把一個席位砍成幾瓣分給幾個不同政黨。那麼,這種多席位選區按選票比例分配席位的方法叫做比例代表制(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大部分歐洲大陸國家和拉美國家現在都使用這種方式來選舉代表。

  比例代表制有一個數學上比較頭疼的地方:完全的成比例是不可能的。比如一個選區有 10 個席位。如果你恰好得 20%的選票,那當然你可以有兩個席位。

  但問題是,恰好 20%是不可能的。你的選票很可能是 22.4%或者 16.9%,這時候怎麼辦呢?你可能首先會想到四捨五入,但是解決不了問題。比如 A、 B、 C 三個黨分別是 37%, 36%,和 27%,如果都四捨五入的話,前兩個黨得 4 個席位,第三個黨得 3 個席位,加起來 11 個席位。但是你的選區一共才 10 個席位,不可能讓你送 11 個代表。所以四捨五入不行。有一個比較簡單的解決方法叫做“ 最大餘數方法( Largest remainder method) ” 。第一步每個黨往少里算,只舍不入。80那麼三個黨分別得 3 個、 3 個、 2 個席位,加起來一共 8 個。但是總共有 10 個席位,所以還剩兩個需要找東家。這時候就看哪兩個黨的選票數除以 10%門檻的餘數比較大: A 黨和 C 黨的餘數是 7%, B 黨是 6%,那麼顯然,剩的兩個席位就被 A,C 所瓜分。所以三黨的席位數就從 3、 3、 2 變成 4、 3、 3,加起來正好 10 個。

  顯然,這種方式對 B 黨還是有點吃虧:雖然它比 C 黨多了很多選票,但是最終的席位數是一樣的。但是這種吃虧是無法避免的,因為絕對的成比例性是不可能的。不管你使用什麼規則,總有某些黨的席位比例超過選票比例,有些黨則相反。上面這個假想的例子中,如果你的黨實在太小,只有 3%左右的選票,還有可能一個席位都得不到。但是相比而言,這種制度肯定比單席位選區的制度更成比例,也更容易讓小黨生存。你不需要有在某一個地區獨霸一方。即使選票分散,只要有個百分之二、三十的支持率,一樣可以在議會裡享有發言權。

  不過得注意,最大餘數方法並不是唯一的一種方法。不同國家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來解決不能整除的問題。有一種更常用,而且數學上更公正的方法叫做“ 除數方法( diverser method) ” 。這個東西比較複雜,我個人認為你沒有必要花時間去吃透。但是如果你是數學控,想搞明白這個問題,也可以到維基百科上搜索 diverser method 這個名詞。

  另外,除數方法和最大餘數方法雖然分配機理不同,但是差別也並不是那麼大。一個 100 人左右的議會如果從除數方法改成最大餘數方法, 可能最多也就是兩三個席位易主。所以,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深究具體的數學過程。你只需要知道,完全成比例的分配席位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很容易地做到大致成比例。

  我花這麼多篇幅討論餘數問題,主要是想引出一個很重要的現象:選區越大,政黨越多。

  12.選區規模如何影響政黨數量

  選區規模越大,小黨越容易存活,政黨越多。這是所有比較政治課程里必教的現象。但是我覺得沒有哪本書裡把道理說得很清楚。

  我以前教書的時候,一般是把這個問題拆成兩個問題來講解。第一,為什麼選區越大,選票和席位的成比例性越高。第二,為什麼成比例性越高, 小黨越容易存活。81

  選票和席位之所以會不成比例,說白了,就是因為一個黨的選票數,除以每個席位所應代表的選民數,總是除不開,總是有餘數。比如一個 10 席位的選區,每個席位理論上說應該代表 10%的選民。如果每個黨的選票比例都恰好能被 10%整除,那當然就一切 OK。但是很顯然,整除是不可能的。但是你又不可能把一個席位砍成幾瓣,所以有的政黨的余數隻好浪費,從而被不充分代表,而有的政黨就略占便宜,比如用 28%的選票獲得了 10 個席位中的 3 個( 30%)。就是說,選票和席位不成比例歸根結底是餘數造成的。

  那麼怎麼才能讓餘數的影響降低呢?顯然,除數越小,餘數也越小。假設政黨 A 有 23.2%的選票,政黨 B 有 76.8%,如果分 10 個席位,那兩個黨除以 10%的餘數分別是 3.2%和 6.8%。但如果是分 100 個席位呢?兩個黨除以 1%的餘數分別只有 0.2%和 0.8%,就是說每個政黨因為餘數而受到的影響就要小得多。所以,如果一個國家把 10 個 10 席位的選區合併成一個 100 席位的大選區,每個政黨的選票比例和席位比例之間的差距就會大大縮小。

  Hmm,可能還是沒有說清楚。但是沒關係。你不需要知道怎麼用數學證明(我也不知道),但是直覺上不難理解為什麼席位越多越容易按比例分配。想象一下你需要按選票比例來分配一個蛋糕,但是切蛋糕的工作(設計席位數)必須在選舉之前完成。那麼當然是切得塊數越多,以後越有可能按照實際的選票比例來分配。

  那麼,這個成比例性和政黨數目有什麼關係呢?當選區規模小的時候,大黨和小黨都有可能受損,但是小黨受損的概率遠遠大於大黨。同樣,這個東西要用嚴格的數學證明並不容易,需要引入很多複雜的假設,並且使用大量的概率論方法,我目前還沒看到有人嘗試過。《Predicting Party Sizes》和《Votes fromSeats》這兩本書算是最接近數學解釋的了,但是並非嚴格的證明,而是藉助了很多近似的步驟。數學證明並不是沒人做得了,而是因為這個東西相當直觀,確實沒有必要用數學硬拼。

  小黨之所以吃虧,是因為當它們的支持者被選區邊界分割在兩邊時,很有可能兩邊都泡湯。大黨也可能被不充分代表,但是因為大,即使支持者被邊界分開,也不至於在兩邊都小到忽略不計。其實這個道理在第 9 節討論單席位選區時已經說過,但是它也同樣適用於小選區的比例代表制。比如一個小黨在全國各地的支82持率大約是 10%。那麼如果每個選區只有 3 個席位,它很可能一個都得不到。但是如果哪天修改選舉法,把四個小選區合併成一個大選區,每個選區有 12 個席位,那麼這個小黨就很有可能在一些選區搞到一、兩個席位。

  就是說,比例代表制下,選區規模越小,小黨就越吃虧。小黨越吃虧,當然整體的政黨數目就越少。

  這裡有一點值得一提。前面第 9 節和第 10 節里詳細講解的單席位相對多數制(英、美、加的制度),其實可以想象成比例代表制的一種極端情況。它仍然是按比例分配,只不過 M=1,每個選區只有一塊蛋糕可分,那當然就是分給該選區最大的那個黨。這也是為什麼選舉規則的文獻裡通常把相對多數制和比例代表制統稱為“ 簡單選舉規則” :都是每個選民一票,選區內按比例分配席位,唯一的區別是 M=1 還是 M>1。

  當然, “ 政黨數目” 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到底多大的政黨才算一個,並不是那麼容易說得清。比如一個國家的議會有 4 個政黨,它們分別有: 52 席,43 席, 4 席, 1 席。另一個國家議會有 3 個政黨,分別是 36 席, 34 席,和 30席。那你說哪個國家的政黨更“ 多” 呢?乍看上去,第一個國家更多,但實際上,政治權力在第二個國家更加分散,因為沒有哪個黨擁有 50%以上的絕對多數和單邊立法權。正因為如此,有時候比較最大政黨席位比例( Larget party seat share)比政黨數目更有意義。上面這兩個國家中,最大政黨席位比例分別是 52%和 36%,所以基本上可以判斷立法權在第一個國家更集中,雖然政黨看上去更“ 多” 。

  Rein Taagepera 還發明了一種更微妙地計算政黨數目的概念,叫做“ 有效政黨數目( 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 。我知道我承諾過儘量少用數學,但是這個概念我還是想提一下。因為所有的比較政治文獻都在用。如果你確實沒有時間,也可以把下面這個自然段跳過去。

  有效政黨數目的定義是:各政黨席位比例加權平均的倒數。其實不難理解,就是說,先看看每個政黨在席位中的比例有多大,然後加權平均一下,如果政黨的平均席位數較小(比如 20%左右),說明權力分散,那麼它的倒數也就越大,有效政黨數目也就越多。為什麼要加權平均呢?如果不加權, 99%和 1%的政黨直接平均,兩個 50%的政黨平均結果是一樣的,這樣無法檢測兩個國家在權力集中程度上的區別。顯然, 99%和 1%的那個國家權力更集中。所以在計算加權平均的83時候,需要給大黨比較大的權重。 99%的政黨,就給 99%的權重, 50%的政黨,就給 50%的權重。所以平均政黨席位比例的公式就是: Σ(1/s)^2(其中 s 是每個政黨的席位比例)。那麼它的倒數 1/Σ(1/s)^2 也就是有效政黨數目。注意這個數字通常並不是整數,所以它並不是字面意義上的“ 政黨數目” ,而是描述權力集中程度的一個抽象概念。

  如果你想比較兩個國家權力集中的程度,但是又覺得只比較最大黨太過粗略,就可以使用上面這個有效政黨數目的公式。如果兩個國家議會裡都有 4 個政黨,第一個國家裡四個黨的席位比較接近,另一個國家則是兩個大黨,兩個小黨,那麼計算的結果一定是第一個國家的有效政黨數目更大,權力更分散。如果不信,你可以隨便假想一個例子試一試。或者也可以去搜索一下實際國家的選舉結果,然後用這個公式試驗一下。

  總之,在簡單選舉規則中(比例代表制或者相對多數制)選區規模越小,則小黨越吃虧,最大黨的席位比例就越大,有效政黨數目就越小,權力就越集中。

  一個值得記住的實證規律是,在 M>1 的國家裡,因為小黨存活的概率比較大,通常很少有哪個大黨可以獲得超過 50%的席位,因此所有的立法活動基本上都需要至少兩個黨的合作才能完成。這樣有好處也有壞處,但那是以後的話題了。

  還有一點不要忘了,雖然政黨多少可以用於粗略測量權力集中程度,但並不是決定權力集中程度的唯一因素。是否存在實權總統,議會是否兩院,地方政府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其他政府分支如司法系統如何任免也都會影響權力的分配。

  但是政黨數量是一個最基本的因素,必須要有所了解。

  13.選舉規則和政黨體系在世界各國的分布

  這是一張我的前同事 JD Mussel 根據最新數據剛剛繪製的選舉規則的分布圖。

  我前面講解過的幾種規則只涵蓋了圖中的深紅色(相對多數制)、深藍色(比例代表制)、淺黃色(兩輪制)、和淺綠色(排序制)。84還有很多更複雜的選舉規則,比如德國的混合選區比例制、日本的混合選區平行制、愛爾蘭的單一可讓渡制等等。我個人認為,這些東西都是很有意思的知識,但是作為政治學的入門讀物,把這些複雜的規則都介紹一遍,會耗費讀者太多時間。這些複雜的規則,其實都是從前面說過的比較簡單的規則派生出來的。

  你只需要知道,它們都符合前面提過的一個普遍規律:成比例性越強的制度,對小黨越有利,政黨數目越多。德國和日本都使用了融合兩種選舉規則的混合制度,但是由於融合的方式不一樣,德國的成比例性更高,很少有一黨占據議會多數的情況;日本則相反。

  總的來講,只要一個國家的選舉規則保證較高的成比例性,一個政黨獨享50%席位(絕對多數黨, majority party)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那麼,沒有絕對多數黨對一個國家意味着什麼呢?這個話題我想留到後面再說。有總統和沒有總統的國家,議會中政黨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不一樣的。所以在討論總統制和議會制之前,我們暫且不去深究多數黨的作用。但是我想討論一下為什麼多數黨的85存在並不是一個非常“ 自然” 的現象,而通常是選舉規則偏向於大黨所導致的人為結果。

  一個政黨要獲得多數席位,有兩種渠道。要麼,你贏得 50%以上的選票,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多數黨,英文文獻裡叫做“earned majority” ,我就暫且翻譯成“ 自然多數黨” 。另一種渠道是你沒有 50%的選票,但是因為選舉規則的非比例性,你的席位占便宜而達到了 50%。這種情況在英文文獻裡叫做“manufactured majority” ,我暫且翻譯成“ 人為多數黨” 。

  如果你只關注美國政治,你可能很容易誤以為世界上大部分議會多數黨都是自然多數黨,其實不然。因為大部分中國讀者(包括我自己)對選舉政治的了解都始於對美國的了解,所以我這裡想着重討論一下為什麼美國是一個非常罕見的特例。

  我去年出版的書中的這張圖的橫坐標是議會下院的總人數。以前提過,議會的大小往往和人口相關。一般議會少於 100 人的國家都是相對較小的國家。縱坐標是最大黨的選票比例在歷次選舉中的平均值。數值越大,說明這個國家的選票越集中。可以看出,在議員數量超過 100 人的國家裡,美國和南非是唯一的兩個86擁有“ 自然多數黨” 的國家。其他的國家,要麼沒有多數黨,即使有,也是非比例性造成人為多數。也就是說, 50%的人口把票投給同一個政黨在民主國家是非常罕見的事。美國和南非之所以成為離群值,各有各的原因。下一節我先講一下南非,但是美國得等到討論總統選舉的時候再說。

  那麼,為什麼大部分國家都沒有自然多數黨呢?其實很明顯,人和人之間的差別太大了。你想讓幾千萬人甚至上億人都喜歡同一個政黨,實在是太困難了。

  不說遠了,就說一家人之間的政治分歧有多大吧。你可以試着和你的家人討論一下政策話題(太敏感的就算了),比如稅收、外貿、同性戀權益、環保等等,然後看看有多少議題你可以和他們達成一致意見。你會發現,即使和你在大原則上最接近的人,也會有很多觀點截然相反。我太太和我爭論時候,甚至會以為我和她處於政治光譜上的兩級。我說那是因為你沒有和其他人爭論過,我們倆其實已經相當接近了。

  美國的政黨雖然大,但並不說明美國人想法接近,他們只不過是捏着鼻子投給一個自己不那麼痛恨的黨(至於為什麼以後再說)。大部分國家因為小黨更容易存活,選票當然就會更加分散,更加體現選民之間的真實分歧。如果一個國家對小黨的門檻非常之低,政黨的數量會多過你的想象。以以色列為例,全國是一個大選區,席位按比例分配。如前面所說的,選區規模( M)越大,小黨越容易存活,因為不需要擔心支持者被選區邊界所分割。所以在以色列的 120 人的議會中,有多達 11 個政黨。其中最大黨利庫德目前只有 32 個席位( 27%)。

  經常出現多數黨( 50%以上席位政黨)的國家並不少(下面這張圖涵蓋了除袖珍國家之外的所有例子),但是他們的多數黨大都是人為多數黨。圖中黑色橫條表示該國曆次選舉中最大黨的平均選票比例,灰色橫條表示最大黨的平均席位比例。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最大黨的席位比例遠多於選票比例。87也就是說,除了美國、南非,和其他幾個小國之外,一個黨要想獲得多數席位,幾乎必須要依賴選舉規則的非比例性,或者說,要通過占小黨的便宜來實現。

  14.政黨的起源和在選舉政治中的作用

  前面一直在說選舉規則和政黨數量之間的關係,但是現在回過頭看,應該把政黨這個概念再深究一下。政客之間的拉幫結派其實是先於選舉政治存在的。明朝的“ 東林黨” 大家聽說過吧(其實我並不知道他們幹了些什麼,但我知道那是一個有共同意識形態,卻並非政府部門的官僚集團)。在中國古時候的語境裡面,“ 黨” 一般帶有貶義,比如“ 結黨營私” 什麼的。用我的導師 Matthew Shugart的話說: “ 一個 Party 必然是代表一個 Part” ,也就是說 Party 的出現歸根結底是政府內部的分歧導致的。當統治者內部出現了不同的意識形態陣營,每個陣營就會各自形成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有組織行為。在皇上看來,當然是壞事。

  但是當皇權在英國被削弱以後,政黨,以及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分歧,開始帶有正面色彩。一開始大規模的選舉政治還沒有出現,但是英國已經有了不聽命於國王的議會。議會裡每個人都是老闆,誰也不能解僱誰,那麼其中的分歧自88然也就會公開化。一個將軍不會公開反對國王,因為會被炒魷魚甚至殺頭。但是議員和議員之間並不是等級制的,自然就互不買賬,其結果就是議會中出現了不同的意識形態陣營。

  這些陣營一開始還不算政黨,只能算是鬆散的朋友圈。但是時間長了,大家發現每個朋友圈內部必須要建立一個相對穩定的組織。 Gary Cox 的理論是,早期政黨最需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議會演講時間的分配問題。一個議會裡那麼多人,每個人、每個法案都發言,那就什麼事都幹不了。於是,一些觀點比較接近的議員就湊在一起,決定在他們內部選出若干領袖人物(要麼是資格老,要麼是口才好,要麼是威望高)來代表他們發言。這樣,一個鬆散的朋友圈就逐漸變成了一個有領袖、有層級的組織,那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政黨。

  政黨不僅可以減少台上的演講時間,也可以縮短台下的談判時間。比如你的法案還需要 50 票才能通過。有了政黨,你就不需要和 50 個人分別談判,只需要找到幾個總席位超過 50 的政黨,去和他們的政黨領袖談判即可。

  等選舉政治大規模開始以後,政黨的作用當然就更多了。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所謂“ 信息捷徑( information shortcut) ” 作用。作為一個普通選民,你哪有時間去了解所有的政客?你不僅需要選總統、選議員、選州長、選市長等等。

  在多席位選區的國家,一張選票上可能有幾十個,甚至上百個候選人。你怎麼知道誰好誰不好?大多數人的做法很簡單,根據政黨標籤來選。這樣當然有可能出錯,因為你喜歡的政黨裡面可能有少數敗類。但是對沒有時間的人來說,這是一種八九不離十的高效參與方式。有些候選人可能會選擇特立獨行,不加入任何一個政黨。但這樣的候選人必須是有很強的個人魅力以及社會資源,有能力讓人不依賴政黨標籤來記住 TA。毫無疑問,在任何一個國家,這樣的政客都是少數。

  政黨一般會使用什麼樣的標籤呢?有很多種分類的方法,但我這裡主要介紹三種大的類別:

  第一種標籤是經濟階層,比如一個黨如果取名叫“ 工黨” ,那麼很顯然是為了吸引藍領勞動者。當然,沒有哪個黨會叫自己“ 資本家黨” ,那樣太難聽了。

  但是可以取名為“ 保守黨” ,用以表明對再分配政策的反對。

  第二種最常見的政黨是代表族群利益的政黨。所謂族群,可以用種族、宗教、語言來劃分。族群標籤的一大特徵就是其穩定性。一個人不可能改變自己的種族,89宗教和語言改變起來也非常困難,這樣,如果你的政黨成功地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族群的代表,就可以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根基。顯然,族群性質的政黨有很多壞處,但是這些恐怕得等到後面幾章再詳細討論了。

  上一節里提到過南非是一個民主國家中非常特別的案例。雖然大部分政治學者不否認它民主的程度,但是南非的國大黨自從民主選舉以後還沒有輸過一次選舉,而且選票數量總是遠超過 50%。這個現象當然和南非非常特有的族群分歧有關。南非曾經是世界上罕見的(甚至可以說唯一一個)少數族裔集體統治的國家。

  其他國家要麼是多數人享有投票權,要麼是由一個很小的權貴統治集團實行專制。

  南非則是在白人內部實現了高度發達的現代民主政治,但是占人口多數的有色人種被排除在政治權利之外。你可以想象這樣的社會結構對於普選以後選民心態的影響。非國大作為推翻種族隔離的一個核心力量,立刻獲取了多數選民的支持,成為了一個不需要作弊,也可以長期執政的獨特政治現象。

  當然,非國大也經歷過至少四次主要的分裂。南非的選舉規則是大選區比例制,其實是對小黨非常有利的。按理說從非國大分裂出來的政客應該很容易獲取一定席位。但是架不住南非的種族分歧實在太根深蒂固,以至於選民即使對非國大不滿,也不敢輕易分散選票。非國大什麼時候才會丟掉多數黨的位置?我個人認為要等到 Gen Z(零零後)成為選民主流,種族分歧逐漸淡化的那一天。這種選民對政黨的過度忠誠,可以說是族群類政黨的主要壞處,它使得選民的問責能力下降。當然,像南非這樣高度團結的多數派族裔在別的國家並不多見。如果僅僅是少數族裔忠於某個政黨,並不會導致一黨獨大。相反,可能會對主要政黨起制約作用。但是當多數派高度團結,負面影響就大得多。

  不過要注意的是,南非黑人選民的這種過度團結並不完全是非理性的。南非白人由於過去的制度保護所占有的物質優勢和教育優勢,足以維持幾代人的優勢社會地位。黑人選民對白人政客重新執政、從而左右社會資源分配的恐懼並不是沒有道理。

  和族群標籤的政黨相比,以經濟階層為標籤的政黨就需要較多的政策創新來維持選民的支持。在一百年前比較簡單的經濟結構之下,可能你只要說你代表工人即可。但現在可沒那麼簡單。美國的鋼鐵工人可能和他們資方一樣希望增加鋼鐵關稅;而美國的建築工人和他們的資方一樣可能希望降低鋼鐵關稅。你光說代90表工人,你代表哪邊的工人呢?以經濟利益投票的選民,並不一定會固定投給一個黨,因為他們可能從不同的政黨那裡獲得不同的經濟利益。白領也可能參加工會,藍領也可能買股票,不一而足。

  所以說,如果可以選擇,我肯定希望大部分主要政黨都使用經濟標籤而不是族群標籤,這樣選民可以比較自由地更換政黨,讓政客時時處在如履薄冰的緊張狀態,這樣他們才不敢亂來。但這種狀態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一個社會的族群分歧如果根深蒂固,族群政黨恐怕很難避免。

  最後,除了經濟標籤和族群標籤之外,還有一種近幾十年開始比較常見的政黨標籤,一般被稱為“ 後物質主義( post-materialist) ” 意識形態。這些政黨代表的是一些與經濟利益不直接相關的意識形態,比如環保、動保等等。它們通常很難成為一個國家的主要政黨,但是在沒有多數黨的情況下(所有政黨低於50%席位),它們也有可能享有一定的議價權。

  關於立法機關的選舉,我想暫時先說到這。下一次更新,我準備開始新的一章,討論行政機關的直接和間接選舉。

  第五章 比較不同國家行政機關首腦的產生方式1.最重要的制度變量:行政首腦的產生

  行政機關雖然聽起來沒有比立法機關那麼至高無上,但其實它的重要性在我看來遠高於立法機關。上一章的開頭,我已經介紹了行政機關的兩個重要特點:

  第一是大。稍大點的國家,行政機關職員動輒以百萬計,不管你辦點什麼事,都很難脫離和行政機關打交道。第二是它的等級制。通常有一個大領導高高在上,控制了所有高級官員的任免,而這些高級雇員又控制低級官員的任免。所以行政機關里上上下下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大領導支配,需要看大領導的眼色。沒有大領導的行政機關是很難想象的,因為遇到了重大緊急事務,你需要有一個人拍板做決定。尤其是當一個決定涉及多個選項,比如對某個目標的軍事行動的方式,如果一百人投票決定,可能要投很多次,而且很難保密。

  當然,等級制並不是絕對的。在絕大多數民主國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通常是分別選舉產生的。中央政府無法解聘地方政府的職員,所以也就無法對地方政府發號施令。為什麼不能由中央直接任命、解聘地方行政官員呢?一個原因是為了地區間的平等。任何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都有利益衝突。如果一個國家的地方政府過於“ 顧全大局” ,服從中央行政長官的一切決定,那很可能一些在全國選舉中不重要的小地方會淪為政治犧牲品,不斷向外輸出利益而得不到任何好處。此外,各地分別選舉還有一個匯集信息的作用。大領導即使再怎麼英明神武,未必有能力了解那麼多地方官員的品行,也未必了解每個地區選民的實際需求,所以把決定權交給各地選民恐怕是最優方案。

  但我想說的是,即使地方政府自治度很高的國家,中央政府仍然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以美國為例,雖然字面上各州政府享有高度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但是影響力還是無法和中央政府(在美國稱為聯邦政府)匹敵。美國的稅收 2/3都進入了聯邦政府的腰包,其他各級政府只能支配剩下的 1/3。因此可以說,即使有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在本質上還是等級制的。中央政府的大領導(總統、總理)所享有的權力,是其他所有人都望塵莫及的。

  我在上一章還提到過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選擇性執法,部分架空立法機關的問題。大家如果忘了不妨回去看看。簡單地說: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制裁所有的違法行為,也沒有一個國家能確保所有無辜者在執法過程中不被干擾。那麼制裁誰、干擾誰,歸根結底是行政機關的決定。所以不管你違法與否,行政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領導,對你生活的影響是遠大於立法機關的。

  基於這些原因,我可以不誇張地說,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首腦如何產生是所有制度變量中最重要的,沒有之一。但是在這一章里,我不準備過多討論不同制度的優劣,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客觀描述這些制度選出行政首腦的過程。等到下一章(也許是連載的最後一章),我們再一邊討論立法和行政機關的互動,一邊比較它們的優劣。92

  2.行政首腦產生方式的幾大類別

  第一種情況,行政首腦直接由選民投票產生,也就是所謂的總統制。直接選舉的一個很重要的副產品就是固定任期( fixed term),也就是說,在任期之內總統無法被解僱。道理很簡答:選民直接選出來的人,當然只有選民才能解僱,所以必須要等到下一次選舉。那麼,議會能不能決定提前選舉呢?理論上說,不是沒有可能,但是我沒聽說過哪個總統制國家有這樣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說,在現有總統制國家中,提前解僱一個總統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那麼彈劾是怎麼回事呢?每個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彈劾並不是一般性的免職那麼簡單,彈劾的門檻通常是總統有明顯的犯罪行為,而且議會中的多個黨派需要達到高度一致才行。美國彈劾總統並免職的門檻是眾議員的 50%以上和參議院的 2/3。眾議員 50%以上不難達到,克林頓和川普都被眾議員通過了彈劾案。但是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可就相當困難了。除非這個總統已經被本黨議員拋棄, 否則找到 1/3 以上的支持者保 TA 不是什麼難事。尼克松倒是很有可能夠得上條件,但是他在彈劾投票前就主動辭職了,所以我們不得而知。

  第二種情況,行政首腦由議會投票產生,也就是所謂的議會制。和固定任期相反,議會制的最大特點就是行政首腦沒有任期的保護,隨時可以被炒魷魚。注意這個炒魷魚和總統彈劾不一樣,議會不需要找到總理違反法律的證據,只需要對 TA 失去“ 信任” 即可。這也是為什麼解僱總理的議會投票被稱為“ 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 。由於議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案解除最高行政長官的職務,“ 三權分立” 這個概念在議會制國家並不存在。行政機關本質上是立法機關的下級機構。當然,這種上下級關係並不意味着議會可以掌控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

  “ 縣官不如現管” 的現象仍然存在:立法機關的決策過程較慢,不可能對每個決定辯論、投票,所以總理在日常事務中還是可以有很大的自由空間。

  第三種情況被稱為“ 半總統制” ,也就是有固定任期的總統和沒有固定任期的總理分享行政權力。當然,半總統制的內部差異很大。目前學術界比較公認的分類方法是把半總統制再細分為“ 總統主導半總統制” 和“ 總理主導半總統制”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總統是否有權解除總理的職務。如果一個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有權解聘總理,那麼它顯然是總統主導,其實和純總統制沒有太大區別。

  總理只是打打下手而已。我個人認為,把這些國家直接歸類到總統制即可,沒必93要單列一類。但是總統無權解僱總理的國家,就和純總統制有很大區別了。總統當然仍然是最重要的職位,但是當總統和議會出現較大分歧時,究竟誰占上風就很難說了。這一點我們討論法國的時候再詳細講解。

  下面這張示意圖可以幫你理解幾種不同的行政機關產生方式:

  3.議會制國家總理和內閣的產生過程

  大家想必都知道,很多歐洲民主國家是從君主制演化來的。在議會和君主博弈的過程中,議會的權力越來越大,君主的權力越來越小。但是因為君主畢竟還是名義上的元首,再搞個總統就不太合適,所以大部分歐洲民主國家都採用了由議會任命一個行政首腦的方式,就好像股份公司的董事會任命一個總經理一樣。

  具體任命的方式當然有很多,但是一般遵循這樣的原則。首先由議會選舉中的最大黨的領袖提名一個內閣團隊(一般指部長級別的官員,十幾人到幾十人不等),然後拿到議會表決。

  如果最大黨的席位數超過了 50%,這種表決只是走走過場。很少有議員會否定本黨的內閣提名,即使有意見,也會在表決前的黨內會議中提出來,不會當眾砸場子。當然,作為議員,即使你反對本黨決定,別人也不能把你趕出議會,但是你這樣做對你下次選舉會相當不利。在議會制國家,選民決定是否把票投給一94個政客,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喜歡他所在的政黨的總理人選。如果他不支持本黨組閣,選民很可能會拋棄他,他的政黨也多半會扶植代替他的候選人。

  如果最大黨的席位數不超過 50%,表決的結果就沒有那麼確定了。當然,一般政黨的領袖會試圖在表決之前敲定合作夥伴。這個過程叫做 Coalitionbargaining,可以翻譯成結盟談判。比如我的政黨有 40%的席位,那我就需要在黨外找到至少 10%的席位支持我的內閣。那麼,你怎麼說服其他的政黨支持你的內閣呢?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承諾在內閣中加入另外一黨的成員,分享行政權力。這種情況稱為執政聯盟( coalition government)。比如我想說服一個環保主義政黨加入我的執政聯盟,那我可以把環境部長的職位許諾給他們。一般來講,執政聯盟中各黨的內閣職務數量,會和他們在議會中的席位數大致成比例。

  第二,在政策上作出讓步,但並不出讓內閣職位。比如說有個小黨,對自己的獨立性比較重視。它的領導可能會想,如果我加入了你的內閣團隊,那麼你搞砸了我要負責,而且我的選民以後會把我和你聯繫起來。但是如果我投票否決你的內閣,導致另外一個黨執政,可能會更糟糕。所以怎麼辦呢?我支持你的內閣,但不要求你的內閣職位,只要求你承諾某個對我的選民有利的具體政策。由這種方式形成的政府一般被稱為“ 少數派政府( minority government) ” 。所謂少數派並不是說多數服從少數,只是說組閣的政黨在議會裡沒有多數席位,需要依靠內閣以外的其他政黨的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執政聯盟的政府,同時也有可能是少數派政府。就是說內閣里包含了不止一個政黨,但是席位仍然不足 50%,仍然需要非執政黨的認可。

  那麼如果最大黨找不到 50%的議員支持組閣怎麼辦呢?那一般就輪到第二大黨嘗試組閣。注意,最大黨並不一定是最強勢的。我們來設想這樣一個虛擬場景:極左政黨 12%席位, 中左政黨 36%席位,中右政黨 32%席位,極右政黨 20%席位。中左政黨的席位最多,但是組閣時的議價權不理想,因為即使加入了極左政黨還是不夠 50%。那麼最大的可能性是第二大黨(中右)和第三大黨(極右)組成一個 52%的右派聯盟,中右政黨控制內閣的主要方向。當然,也有另一種可95能,就是極右政黨和中右政黨的分歧太大,比如有種族主義的因素等等,那麼中右政黨也可能和中左政黨組成一個超大執政聯盟。

  在這個例子中,中右政黨是選擇極右政黨還是中左政黨,主要看兩個因素。

  第一,當然是政策上的分歧有多大。第二,如果和兩邊的政策分歧差不多大,政客一般會選擇剛好超過 50%的較小的執政聯盟( 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

  道理不難理解:跟大黨聯盟一般需要出讓更多的內閣職位。當然,如果小黨過於不靠譜,兩個超大政黨組成“ 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tion)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德國已經出現了很多次這種情況,就是是因為默克爾的中右政黨 CDU 實在不願意和帶有納粹性質的 AfD 搞在一起,所以只好和中左的社會民主黨聯合執政。以色列在幾天之前也剛剛組成了一個大聯合政府,但是原因有所不同。我下面馬上會提到。

  那麼,會不會出現哪個政黨都無法組閣的情況呢?當然會。如果政黨較多,而政黨之間又互不妥協,那很有可能每一個組閣方案都被否決。或者是一個內閣剛剛通過沒幾天就因為內部矛盾而解散。這種情況怎麼辦呢?那沒有別的辦法,只好重新選舉。一般來講,如果由於組閣失敗而導致重新選舉,部分支持小黨的選民會考慮把選票轉移到不那麼討厭的大黨,從而避免再次組閣失敗。

  那麼如果再次選舉還是不能組閣怎麼辦呢?總不能一直選下去吧?不用擔心,政客也不是傻瓜。如果一直無法組閣,他們自己職業的不確定性也會增加。

  所以他們就會考慮在談判中作出更多的妥協,以拉攏其他黨組成執政聯盟。以色列最近剛剛在一年之內進行了三次大選,就是因為無法找到穩定的執政聯盟。很遺憾,以色列政治非常複雜,我恐怕沒有能力詳細解釋。雖然國家很小,但是政黨眾多,又涉及不確定的國際因素,不確定的國界,不確定國籍的居民……再加上最大黨領導內塔尼亞胡又因為腐敗嫌疑在接受調查,使得潛在的合作對象十分為難。不過在第三次選舉之後,兩個最大黨終於達成了一個看似穩定的大聯合政府的協議,由兩黨領袖輪流擔任總理職位。這個聯盟看上去應該能持續一段時間,但是如果內塔尼亞胡的腐敗調查有了新進展,還是有可能再次解體。

  總之,議會制下一個政客要想成為行政首腦,必須要獲得超過 50%議員的支持。這個人不一定需要特別的大紅大紫,但是必須得到其他議員的信任。也正因為議會制下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不分彼此的關係,總理和內閣成員通常是在96議員內部產生。就是說,你要先贏得議員席位,並且在議會裡證明你的能力,其他議員才有可能支持你。等講到後面你會發現,總統制下就完全不是這樣了。

  4.議會制下的不信任案和提前選舉

  前面提到過,議會制最大的特點就是行政首腦沒有固定任期,很可能在下次選舉之前被提前炒魷魚。這也就是所謂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和總統彈劾不一樣,議會並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要有政黨發起(不同國家發起的門檻有所不同),只要超過 50%的議員同意,即可讓總理捲鋪蓋走人。

  那麼不信任案通過以後會發生什麼呢?理論上講,反對黨或本黨的另一個政客可以嘗試組閣,但是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反對黨之所以是反對黨,就是因為席位不夠,如果想忽然獲得足夠的席位組閣,必須要從之前的執政聯盟里拉人。對政黨來說,如果我昨天跟這個聯盟,今天跟那個聯盟,當然不違法,但是多少會是比較尷尬的事情。所以說,大部分不信任案通過以後都會導致權力真空,需要提前進行選舉。

  那麼會不會有倒閣和選舉過於頻繁以至於效率低下的現象呢?當然,剛才提到的以色列一年選三次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法蘭西第四共和國( 1946-1958)應該是最著名的例子: 12 年間內閣重組了 20 次。甚至因為政府過於不穩定,引發了一場短暫的軍事政變。當時正值阿爾及利亞獨立戰爭,法國軍方受不了政府的軟弱,要求廢除憲法,建立一個穩定強有力的新政府。最後二戰老領導戴高樂不得不重返政壇,把法國的議會制改成半總統制,自己任第一屆總統,才平息了軍方的憤怒。但是要注意,選舉過於頻繁雖然有風險,但是相比完全不能提前炒總統的總統制,其實風險是更小的,但是這個問題要留到後面再說了。

  德國有一個我比較欣賞的制度設計,既避免頻繁的倒閣和選舉,但又對總理不失制衡。這種制度叫做“ 建設性不信任案” ( Constructive vote of noconfidence),意思是你要在下次選舉之前倒閣,必須要先提出一個總理的繼任人選。只有這個人選通過了議會多數的認可,現任總理才需要下台。也就是說,倒閣之前必須先組閣,這樣國家就不需要承擔提前選舉的成本。如果讓我來選,我一定會選這種制度。97

  此外,在大部分議會制國家,除了不信任案之外,還有另一種導致提前選舉的可能性,就是總理自願解散議會。總理當然不會三天兩頭這麼做,因為他自己就是議會任命的。一旦解散議會,他的政黨就必須面臨重新選舉。如果選舉結果不佳,他的官運就可能走到盡頭。但是這樣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原因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可能性是總理對本黨的表現自信,認為提前選舉可以增加本黨的席位,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容易被通過。大家如果關注英國退歐,恐怕記得前任首相Theresa May 因為她的退歐方案無法通過而搞過一次提前選舉,結果徹底失算,保守黨的席位不升反降。然後新首相 Boris Johnson 不得已在去年又搞了一次提前選舉,總算贏回了絕對多數,才終於把拖了幾年的退歐搞完(但是從他治理新冠疫情的水平來看,估計很快也要下台)。這樣的手段也可能用在黨內鬥爭中。

  比如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因為他的郵政改革得不到部分本黨議員的支持,就乾脆把不支持的議員開除出黨,然後提前選舉,藉助選民支持把反對的議員逐出議會。

  第二種可能性是總理擔心未來出現不確定性,比如本黨的某些業績可能被選民遺忘,或者某些醜聞可能被選民發現。所以如果幾個月後舉行選舉,獲得的席位可能比立刻選舉更少。這個就像短線炒股一樣,當然賭贏賭輸的可能都存在。

  但是執政黨畢竟擁有別人所沒有的信息,所以有時候還是值得一賭。

  最後還有一點值得一提。不信任案有時候並不需要真正通過,只要總理意識到自己已經失去國會和選民的信任,就很有可能選擇辭職。這一點和很多其他領域的人事變動沒太大區別:員工主動辭職和被迫炒魷魚相比,往往對勞資雙方都更有面子。對總理尤其如此。如果是被動撤職,自己和自己政黨的臉面都不好看。

  所以英國歷史上很多總理,如撒切爾、布萊爾、卡梅隆、梅等,都是在失去黨內支持或者捅了簍子以後主動辭職。他們並沒有經歷真正的不信任案投票,但是他們知道如果繼續待下去,被炒是大概率事件。相比之下,總統辭職就比較少見了,因為他們知道國會沒有能力炒他們魷魚,能多待幾個月何樂而不為?

  5.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選舉方式98

  前面兩節介紹了議會制國家的最主要特點,就是行政機關由立法機關指定,對立法機關負責。也就是說立法權和行政權是處在一種融合的狀態。總統制國家就完全不同了。

  美國的國父們(尤其是麥迪遜)最開始的想法是,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一個機構,這個機構有濫用權力的風險。此外,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各州組成的聯邦國家,議會的內鬥也有可能導致聯邦解體。再加上美國又是第一個沒有君主的大國,需要一個比較穩定的國家元首。所以怎麼辦呢?對這些問題的一個自然的解決方案就是由全民直接選出一個獨立於議會、有固定任期的行政首腦兼國家元首,也就是所謂的總統。當然,後來各國的實踐證明總統的存在可能弊大於利,但是這裡暫時按下不表。

  美國的總統選舉過程比較複雜,我想在下一節單獨介紹。但是受美國啟發而建立的其他的總統制國家,通常使用的是比較簡單的總統選舉規則。這些規則不外乎兩種第四章已經提到過的概念:相對多數制和絕對多數制。

  之前提到這兩個名詞的時候,說的是使用單席位選區的國家的議會選舉。如果別忘了,單席位選區的意思是每個選區只選一個議員。所以,很顯然所有單席位選區使用的選舉規則也可以用在總統選舉上面,因為總統選舉本質上也是一個單席位選區,只不過這個選區是整個國家。也就是說你可以把總統選舉理解成只有一個選區、一個議員的議會選舉。

  雖然機理一樣,但是我還是想找一些例子重新演示一下,從而幫大家加深印象。

  想必大家還記得:相對多數制,就是看誰的選票相對比較多。哪怕你只有30%的選票,只要你比別人多,總統就是你的了。這樣的制度有兩個主要後果:

  第一,從短期看,選舉結果可能會有較大的隨機性。一個人數多的群體,可能因為選票分散而輸掉選舉。中年以上的讀者可能還記得台灣的 2000 年選舉。

  當時國民黨內部不和,宋楚瑜雖然支持率高,但是沒有獲得黨內提名,因而另起爐灶建立新民黨。最終反對黨候選人陳水扁以區區 39.3%的選票贏得選舉。台灣問題比較敏感,我不想多說。但是這個例子對選舉規則的理解有很大幫助,就稍微強調一下:在相對多數制下,一個人數多的群體可能因為候選人太多而輸掉選舉。國民黨連戰和親民黨宋楚瑜的政策相對接近,如果他們中的一個放棄選舉支99持另一個,可以說是穩操勝券。民進黨在當年的支持率尚低,但是因為選票集中,僥倖獲勝。這樣的選舉結果從短期看當然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政策上的少數戰勝了多數。

  第二,從長期看,相對多數制會迫使小黨逐漸從總統選舉中消失。宋楚瑜雖然在 2000 年支持率高漲,但是在以後的選舉中逐漸變成了一個不起眼的陪襯。

  這並不是因為他捅了什麼簍子或是有什麼醜聞,而僅僅是因為選民意識到小黨沒有贏得總統選舉的希望,所以也就不把自己的選票浪費在他身上(還記得第四章中的“ 策略性投票” 這個概念吧?)。所以說, 2000 年這種少數戰勝多數的情況雖然有可能出現,但是不會長期存在。選民會逐漸調整自己的策略,以避免自己支持的政策因為選票分散而失敗。

  當然,並不是說相對多數制的總統選舉一定會導致嚴格的兩黨制。因為別忘了,議會選舉也會影響政黨的數量。但是政黨數量的話題,我想後面單開一節。

  總之,相對多數制的最主要的兩個特點就是增加輸贏不確定性的短期效應,和減少候選人數量的長期效應。後者可以說是選民針對前者的一種反應。如果你不記得策略性投票的理論,不妨回去看一下第四章 7-8 節。

  另一種常見的總統選舉規則是絕對多數制。所謂“ 絕對” 多數的含義,就是支持者必須超過 50%。怎麼保證找到一個 50%以上的人支持的候選人呢?在前面討論議會選舉的時候,我提到過兩種最常見的方法。一種叫排序制,即選民把多個候選人按喜好用數字排序,然後通過一輪一輪地淘汰,找到一個 50%都認可的候選人。至於具體怎麼個淘汰法,請參考第四章第 6 節。但是這一章我不想討論排序制,因為很少有總統制國家使用排序制。另一種絕對多數制的類別叫做兩輪制,即選民進行兩次投票。第一次隨便投給誰,然後第一輪里獲得前兩名的進入第二輪。然後選民在這兩個人中選一個相對較喜歡的。既然只有兩個人,那當然贏家就會得到超過 50%的選票。

  設想如果台灣的 2000 年選舉使用的是兩輪制,恐怕很多歷史都會改寫:第一輪國民黨被淘汰,第二輪藍營選民轉投親民黨,結果宋楚瑜以絕對優勢當選。

  那麼之後可能會有大量國民黨政客轉入親民黨,最終演化成一個親民黨、民進黨為主,國民黨和其他小黨做陪襯的局面。100

  當然,從長期看來,政策的演化過程不會有太大區別。但區別是,相對多數制下,選民需要在選舉之前就匯聚到大黨旗下,以避免分散選票。但兩輪制下,選民可以第一輪投給小黨,到第二輪再去考慮兩害取其輕的問題。相對多數制下,新政黨很難產生,因為選民非常在意政黨的大小,不會把自己的唯一選票浪費在小黨身上。兩輪制下,很多選民會願意第一輪的時候在小黨身上碰碰運氣,導致它們有可能進入第二輪而躋身主要政黨之列。

  法國總統馬克龍就是兩輪制下新黨獲勝的一個經典案例。他的前進黨是在選舉前一年臨時成立的政黨,當時議會裡一個席位都沒有。如果是使用相對多數制,大概沒有多少選民敢於把票投給這樣的政黨。但是大家都知道,反正還有第二輪。

  即使第一輪的選票浪費了,第二輪還可以再投給大黨。就這樣,馬克龍由於討人喜歡一舉拿下 24%的選票進入第二輪。更有意思的是,另一個進入第二輪的人也不是一個傳統選項,而是極右的民族陣線黨候選人勒龐。勒龐這樣的人,當然有一批忠實粉絲,但是中左、中右的人都很難受得了她。所以到了第二輪,所有第一輪被淘汰的候選人都表示支持馬克龍,使他在第二輪一下拿到了 66%的選票,士氣大振。下面這張圖可以看出勒龐從其他候選人那裡吸收的選票可以說微不足道。另外,第二輪有很多選民棄權(灰色部分),這也不難理解。看到自己最喜歡的候選人被淘汰,很多人可能會覺得灰心喪氣,乾脆留在家裡。當然,我相信還有一些選民第一輪棄權,等到第二輪再出來投票以避免極右當選,但是這張圖沒有體現出來。

  法國選舉還有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就是議會選舉比總統選舉稍稍晚幾個星期。

  這種設置給前進黨帶來了大大的好處。選民對前進黨並不熟悉,選馬克龍當總統是因為喜歡這個人,但對知名度比較低的前進黨議會候選人就沒什麼感覺了。但是,由於議會選舉開始時,馬克龍已經在總統選舉中大獲全勝,他支持的議會候選人也就可以乘他的東風,吸引大量因為新總統而興奮的選民。這種現象在政治學文獻中被稱為 Coattail effect。如果直譯,可以譯成“ 衣尾效應” ,大意是總統候選人用燕尾服的長尾巴把議會候選人拖進政府。維基百科上的翻譯是台灣人使用的“ 西瓜效應” ,大意是像挑西瓜一樣挑較大的一塊。總之,總統選舉往往比議會選舉更吸引選民的注意,所以一個政黨如果有一個人格魅力較高的總統候選人,會使得該黨的議會候選人也間接受益。當然,即使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101同時進行,衣尾效應也會存在。但是像法國這樣總統選舉稍稍提前,對總統所在政黨就更加有利。關於衣尾效應,在後面幾節還會反覆提到。這裡先點到為止。

  6.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

  美國作為最早最重要的總統制國家,其總統選舉的方法卻是一種非常奇怪,甚至很多人認為已經過時的方法:每個州在各州內部選出一系列的選舉人( electors),然後由這些選舉人投票選擇總統。乍一聽好像有點像議會制選總理,其實大有不同。

  首先,和議會制的議員不同,這些選舉人並沒有權力罷免總統。議會對總理的罷免權是議會制的最重要特徵,所以你無論如何不能把選舉人團制度和議會制相提並論。102

  第二,選舉人並沒有其他權力,並沒有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或者和選民接觸。

  可以說,選民對具體的選舉人可以說是一無所知。把這麼大的權力交給一些大家不了解的人當然是有潛在的危險的,所以很多州的立法規定選舉人只能投給自己事先承諾支持的總統候選人,不能臨時改主意。即使是沒有此類立法的州,大家也默認選舉人是沒有獨立做決定的權力的:你又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人物,怎麼能代替選民做決定?

  歷史上確實出現過零星的臨時改選票的選舉人(所謂的“ 失信選舉人” )。

  最近 100 年的上萬個選舉人中只有 19 人次這麼幹過。但是他們這麼做通常是因為已經知道誰是贏家,自己那幾票改變不了結果,所以投給一個自己熱愛的候選人以表示姿態。如果有選舉人膽敢通過改變自己的選票來改變整個總統選舉的結果,那一定會引發一場憲政危及。迄今為止,這種事還沒有發生過。

  所以說,雖然程序上是間接選舉,但是由於選舉人團只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程序性機構,沒有權力做自己的獨立判斷,所以本質上還是直接選舉。沒有哪個選民會記得本州選舉人的名字,而只根據他們所承諾支持的那個總統候選人的名字來投票。

  由於選舉人團的這兩個特點(無權罷免總統和無權獨立作出投票決定),美國的總統選舉在本質上還是直接選舉。但是它又和一般的直接選舉有一個最本質的區別:得票多的候選人不一定當選,或者說,每個選民的選票不一定是等值的。

  雖然美國是全世界唯一一個用這種方式選擇總統的國家,但是由於美國總統這個職位實在、實在太重要,可以影響整個地球的未來,我還是想花點篇幅把它說清楚。最近美國為什麼成了全球的新冠疫情中心?說白了就是因為有個糟糕的總統。所以請大家耐心了解一下。

  第一,各州選民的人均選舉人數並不一樣。理論上講,各州的選舉人數量和人口是大致成比例的。但是美國憲法又同時規定了不管多小的州至少要有 3 個選舉人(大概是為了避免小州被忽略)。這樣,就導致一些非常小的州被嚴重地“ 過度代表” 。如果用一州的選舉人票除以選民總數來計算每個選民的政治權力,你會發現懷俄明州(美國最小的州)一張選票的價值相當於加州一張選票價值的3.6 倍!也就是說在總統選舉的時候,一個懷州居民能頂得上 3.6 個加州居民。

  這種奇特設置是其他國家所沒有的。103

  但是這一點還不是那麼重要。小州畢竟是小,即使被過度代表,對最終選舉結果影響不大。但是下面這點就比較重要了。

  第二,每個州的選票的“ 浪費” 程度大不一樣。怎麼叫浪費呢?大部分州(緬因和內布拉斯加這兩個小州除外)為了儘量放大本州的影響,都會使用一種贏者通吃的選舉規則:只要你贏了這個州,那麼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都歸你。不管你是 51%還是 99%。也就是說,得 99%並不必 51%給你帶來更多好處,那麼多出來的48%就“ 浪費” 了。

  這樣的結果是什麼呢?就是選票在“ 搖擺州” 遠比在其他州更重要。所謂搖擺州,就是指民主黨共和黨的支持者數量差不多的州。如果你的州不搖擺,那麼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就近乎為零。比如加州民主黨的支持率在 2/3 左右,那麼不管表現多好,或是表現多差,加州的 55 張選舉人票永遠是民主黨的。但是搖擺州就不一樣了。最誇張的是 2000 年的弗羅里達州,布什比戈爾的選票只多了幾百張。而弗羅里達又是一個有 25 張選舉人票的較大州,所以這幾百張選票就一下決定了誰當總統。在非搖擺州你的表現再好,哪怕是得了 100%的選民票,並不能增加你的選舉人票。所以,如果你的選票過於集中在非搖擺州,就很可能出現贏了選民總數但是輸了選舉的尷尬情況, 2000 年的戈爾和 2016 年的希拉里克林頓都是這樣的遭遇。另外,第四章第 10 節裡面講到過議會選舉時一些選票多的政黨有可能席位更少,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它在非搖擺選區浪費了太多選票。

  有網友最近看了我在第二章里提到的孔多塞陪審團定理,問我為什麼 2016年美國的選民沒有像我說的那樣:蠢人互相抵消,聰明人選出正確的決定。孔多塞陪審團定理當然有很多局限性,現實中不可能每次都應驗。但是 2016 年絕對不是這個定理的錯,因為特朗普確實是輸了選民票的!也就是說,美國整體上看,選民確實是做出了正確決定的,但是美國過時的選舉人制度讓選民的決定泡湯了,最後讓一個輸了 300 多萬選票的人誤打誤撞當了總統!

  選舉人團制度在美國早期並不是沒有好處。安撫小州留在聯邦當然是好處之一。但我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副產品是選舉結果更容易統計。美國的總統選舉遠早於其他總統制國家(大部分早期民主國家都是議會制)。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所有信息的傳遞依靠火車,甚至馬車(電報是 19 世紀中期才發明的)。要統計完全國所有的選票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即使在 2016 年,搞清楚克林頓和特朗104普誰贏了選民票都花了幾個星期的時間,在 18、 19 世紀恐怕不堪設想。再加上如果信息傳遞出現問題,導致數據中途被篡改、丟失,都是很可怕的。但是選舉人團制度就避免了這個問題,因為只需要每個州統計出本州的贏家即可。除了選票過於接近的州花的時間長一些,大部分州不等選票點完就已經見了分曉。以2016 為例,特朗普獲勝的消息在選舉當晚就已經被各大媒體宣布(當時我還沒做好思想準備就被當頭一棒)。這種便捷性對於早期的總統選舉還是很重要的。

  這個例子也說明,民主確實是個現代概念。沒有現代技術條件的選舉過程是非常頭疼的。如我在第二章第二節里寫過的,古人並不是沒有民主的概念,只是投票和競選所需的信息傳播技術他們實在沒有。這大概也是為什麼《權力的遊戲》

  結尾時,山姆剛提出民主化的建議就被大家嘲笑。

  總之,總統制和半總統制國家都有一個直接選舉出的總統。這個總統的合法性來源於選民的直接授權,因此不需要聽命於議會。這就和議會任命總理的議會制完全不同了。不過要注意的是,半總統制國家既有總統,又有總理,因此行政機關的產生比純總統制更複雜一些。我覺得下面有必要單花一節來說一說。

  7.半總統制國家如何融合總統制和議會制

  最早的半總統制應該算是法國的第五共和國(也就是現在的法國)。前面提到過因為第四共和國的政府變更過於頻繁,軍方要求改革憲法。但是法國並沒有直接改成美式的總統制(具體原因不詳),而是採納了一種混合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新創意。(當然,他們也更改了議會選舉規則,從比例代表制改成兩輪制,以解決政黨過多的問題。但那不是這一節要討論的問題。)第五共和國在增加了直選總統以後,並沒有取消總理這個職位。總理的任免是這樣的:總統享有任命權,但是議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案解聘總理和以及總理所任命的內閣。那麼,到底總理和內閣是更聽總統的,還是更聽議會的呢?

  這事很難說。如果你是總理,可能會不時有人格分裂的感覺。但是不要擔心,大部分時候權力結構是比較明確的。

  首先,當總統和議會有激烈分歧,尤其是分屬兩黨的時候,議會往往會占上風。設想你是一個公司的雇員,你是更怕任命你的那個人,還是更怕有權力解聘你的那個人?前者相當於人力資源部,後者相當於你的直接老闆。總統當然還是105可以霸王硬上,任命一個自己的親信,但是議會往往不會容忍這個人在台上待多久。所以法國第五共和國出現過兩次總統不得已任命和自己對立的人擔任總理的局面。英文裡叫做 cohabitation,直譯的話是“ 同居” ,但顯然不合適,我們就暫且翻譯成“ 共存” 吧。共存發生的時候,總統對內政基本上沒有什麼權力,只能負責軍事和外交。

  但是,這種共存局面在法國已經基本上不復存在。當年之所以出現,是因為總統和議會的任期不一樣長。這樣,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往往不在同一年發生。那當然就很容易導致總統和議會由不同政黨控制的局面。一般來講,新選上來得會更硬氣一點,因為他們代表了選民的最新意願。那如果總統已經當了幾年,議會是剛剛選上來的,總統也就不得不在人事任命的時候將就議會。

  但是 2000 年法國修改憲法,規定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在同一年舉行。我不確定這是好事還是壞事,但是基本可以肯定總統和議會被對立陣營控制的可能性非常小了。

  這裡插一句,為什麼美國的議會兩院和總統經常被不同的政黨控制呢?美國眾議員的任期是 2 年,總統 4 年,參議員 6 年(每兩年 1/3 參議員改選),那麼選民偏好的改變就會導致不同機構落在不同的政黨的手裡。當然,美國沒有總理這麼一說,也沒有不信任案,所以不管議會怎麼想,行政機關都是牢牢控制在總統手裡。

  那麼,當下的法國的制度下,既然總統和議會被同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控制,誰是行政機關的老大呢?理論上講,議會的不信任案權力仍然對總理有威懾作用,但是這種權力已經變得非常微弱。

  大家還記得前兩節里提到過的總統“ 衣尾效應” 吧。由於選民對總統選舉的關注度遠高於議會選舉,總統候選人的威望對議會候選人至關重要。從憲法意義上,總統和議會是平起平坐的。但是從黨內權力結構來看,總統是執政黨內部當仁不讓的精神領袖。這種現象在文獻裡被稱為政黨的“ 總統化”

  ( presidentialization of parties)。我的導師 Matthew Shugart 的觀測是所有總統、半總統制國家的主要政黨,假以時日都會無可避免地總統化。

  總統化在網絡視頻泛濫的年代就更是一發不可收拾。我記得微博上有人說過,總統候選人現在是網紅模式,真是一點不錯。議會候選人太多,大家都當網紅有106點困難,選民主要還是得通過他們的政黨標籤來記住他們。但是總統候選人就那麼幾個,他們的名氣很可能比他們所在的政黨還要大。全世界都知道特朗普大概是個什麼樣的人。但是如果你在大街上隨機問一個人“ 共和黨都支持什麼” ,恐怕沒幾個人說得清楚。很多問卷研究顯示即使是美國人,都有很多搞混兩黨的政策。所以,當代總統制半總統制下的知名度排名應該是這樣:總統候選人 > 政黨 > 議會候選人。

  回到法國,馬克龍當然就是前進黨的大領導。他提名的總理人選,幾乎不可能被議會炒掉。讓自己的領導難看,等於讓自己的政黨難看,那下次選舉怎麼辦?

  所以說,雖然憲法中總統並不是總理和行政機關的領導,但執政黨黨內的資格決定了總統基本上是說了算的人。

  但是,話說回來,並不能說法國的半總統制和總統制沒有區別。在處理常規問題時,也許沒有太大區別,但是法國制度的好處是它給了總統一個底線:你可以按你的意願指導行政機關,但是如果你的醜聞到了過分的程度,以至於變成了執政黨的負資產,那麼議員還是有可能跟你決裂,行使憲法權力解散你的內閣;而總理如果預計到自己可能被議會解僱,也很可能拋棄任命自己的總統,和議會站在一邊。這種情況雖然不會經常發生,但是畢竟對總統和總理的行為構成一個潛在的約束:你可以亂來,但不要太過分。純總統制下,就完全沒有此類約束了,因為內閣成員只害怕一個人,就是總統。

  除了法國式的半總統制,還有另一種國家從定義上看也叫半總統制,但我傾向於把它們看做純總統制。這些國家也有一個可以被議會罷免的總理,但問題是,總統也同時有權罷免總理。作為總理,你有兩個有權解僱你的老闆。那麼,如果你是總理和其他內閣成員,你會更害怕哪一邊呢?我可以毫不猶豫地告訴你,你應該更怕總統。

  除了前面說的衣尾效應之外,總統比議會還有一個很大的優勢,就是做決定的速度。如果議會看不上你,需要開會討論很久,還要表決。如果總統看不上你,簽個字就把你炒了,你說你更怕誰?

  總之,半總統制在多數情況下,總統仍然享有領導行政機關的權力。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總統和總理來自對立的政黨(所謂 cohabitation),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總統無權解聘總理,第二議會多數恰好由反107對黨控制。而第二個條件的出現,一般只有在總統議會不同年選舉的國家才會發生,但這樣的國家又比較少見。也就是說,雖然半總統制的概念很重要,但是絕大多數時候,你可以近似地把它們看成總統制。

  8.總統權力的各種變體

  即使是在純總統制國家之間,和半總統制國家之間,總統權力的大小也因憲法而異。有這麼幾個變量,大家不需要深究,但是應該有所了解。

  第一,總統對行政官員的提名是否需要議會批准。美國總統提名的大部分高級官員,都需要參議院認可。這當然對總統有一定的制約作用。美國的參議院選舉比較複雜:每 2 年改選其中的 1/3。而總統是 4 年選一次,所以參議院和總統被不同黨控制的幾率還是蠻大的。當然,這一點對民主黨比較吃虧。雖然總統的輸贏差不多一半一半,但是參議院往往控制在共和黨手裡。大家還記得之前的提過的非等值選票吧?參議院的特點是每個州無論大小都是 2 個席位。這樣人口少的農業州就被“ 過度代表” ,而人口多的沿海州就被“ 不充分代表” 。民主黨參議員代表的人口多於共和黨參議員,但是席位確少於共和黨。這樣,民主黨總統在人事任命時往往會困難重重。奧巴馬在任期最後一年,因為一位最高法的大法官去世,提名了一個繼任人選,但是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則根本拒絕開啟投票程序,一直堅持到 2017 年特朗普上台。相比而言,本黨總統的提名會更容易通過,但也不是萬無一失。雖然共和黨對特朗普可以說是一味遷就,但還是迫使他撤回了一些過於誇張的提名。如果沒有參院認可這一制度設計,恐怕特朗普的龐大親友團已經占據了政府、法院的各個部門,後果不堪設想。

  但並不是每個總統制的官員任命都需要議會認可的。我比較熟悉的反例還是台灣。台灣理論上是半總統制,有一個相當於總理的行政院長。但是行政院長的任命是不需要議會批準的,基本上是總統的親信無疑。所以這種半總統制,其實比美國的純總統制還要更純粹。雖然我個人認為台灣出現特朗普這樣的總統可能性不大,但是考慮到賭注之高,即使小概率事件也不能掉以輕心。任何國家在制度設計時絕對應該避免這樣的家長式總統。

  第二,總統對立法是否有否決權( veto power)。所謂否決權,就是總統對法律變更進行一票否決的權力(有點像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種設計的目的一108個是為了防止法律變更過於頻繁,另外也是因為總統不支持的新法案可能在後期執行上會比較困難。否決權這個東西,雖然不能直接用來推行新的政策,但是給了總統在立法上討價還價的資本。

  雖然理論上講議會是負責立法的機構,但只要總統有否決權,議會和總統在立法上其實是平起平坐的狀態,因為哪一方都沒辦法單方改變現狀。這樣總統就可以要求議會在立法中加入 TA 喜歡的條款,以換取總統簽字。

  當然,否決權到底有多大影響,我其實也拿不準。即使在總統沒有否決權的國家,議會立法的時候也多少要考慮總統是否會認真執行某個法案,所以多少會照顧到總統的意願。此外,否決權通常不是絕對的。以美國為例,如果參眾兩院各 2/3 的議員支持,可以駁回( override)總統的否決。所以,總統在行使否決權的時候,多少也需要考慮到該法案受歡迎的程度。

  第三,總統的臨時立法權( decree power)。所謂臨時立法權,就是總統可以不經議會批准自行頒布一個快速的臨時性立法。議會當然可以事後表決廢止這個臨時立法,但是在議會開會表決之前,臨時立法具有法律效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它罰款、抓人、調動資源等等。那麼,如果議會正在忙別的更重要的事情,這個臨時立法就有可能存在較長時間。我個人認為臨時立法權比否決權更有利於總統。對於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總統可以不考慮其他人意見,單方面強行上馬。

  第四,部分半總統制國家,總統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當議會解除總理職務時)可以解散議會( disolution power),提前議會選舉。這樣,很有可能使得議會問責行政機關的權力的變得名存實亡。議員們會擔心:雖然理論上我們可以解僱總理,但是我們自己也要承擔重新選舉的風險,所以不如忍了。

  最後,我要特別地提一下俄羅斯這個國家。很多學者認為俄國短暫的民主轉型之所以失敗,和總統權力過大有很大關係。首先,總統有臨時立法權,但是議會沒有辦法廢止總統的臨時立法。為什麼呢?因為總統同時有否決權,議會一旦通過法案廢止總統的臨時立法,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否決那個廢止自己法案的法案!簡直是天才的設計!所以,臨時立法基本上等於是永久立法。那麼議會有沒有可能再駁回總統的否決呢?基本沒有可能。和美國相似,要駁回總統的否決,需要議會兩院各 2/3 的議員。但是俄羅斯的議會上院(聯邦委員會)並非直接選109舉產生,而是經過比較複雜的程序由地方政府任命。雖然理論上講他們不對總統負責,但是大都間接地屬於總統的關係戶。

  換句話說,在俄羅斯只有一個人有真正的立法權,那就是總統。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被總統否決,總統的“ 臨時” 立法則基本上無法被議會推翻。那麼久而久之,議會也就成了總統的橡皮圖章。總統權力過大,可以說是民主國家回歸專制的最常見的一種原因。我在下面一節以及第六章中會再把總統和總統權力造成的後果詳細解釋一下。

  9.總統選舉如何影響政黨數量

  第四章裡面反覆提到的一個話題是:政黨的數量會影響權力集中的程度。議會中政黨多的國家毫無疑問立法權力會更分散,立法的通過需要政黨之間的談判、妥協。政黨少的國家,尤其是一黨超過 50%席位的國家,多數黨就有較大的政策自由度。當然,如果議會分上下兩院(參考第四章第 5 節)且被不同政黨控制(像美國現在這樣),立法的通過還是會有很多障礙。政黨多和政黨少的國家各有利弊,我們下一章再來操心。但無論如何,政黨數量是個重要的變量,可以說是你觀測一個國家的時候應該首先獲取的信息。

  這也是為什麼我在前面一章花了很多篇幅來討論議會選舉規則和政黨數量的關係。這一章雖然說的是總統選舉,但是別忘了總統的衣尾效應也會影響議會。

  所以,這一章的最後一節,我們來看一下總統的存和議會中的政黨數量有什麼關係。

  首先,如果兩個國家的其他條件相似(議會選舉規則、人口規模、社會議題),總統選舉的存在一般意味着比較少的政黨數量。當然,這個“ 如果” 並不是那麼容易找到。這是制度研究最困難的地方之一:任何兩個國家都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你很難孤立出其中一個變量的影響。如果能找到同一個國家在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切換,可能會起到“ 臨床” 研究的作用,讓理論更容易證實。但是現實中這種大跨度的制度修改極少發生,所以制度理論多少有猜的成分。但是政治學者藉助統計學比較很多國家,多少還是找到了一些蛛絲馬跡。

  總統選舉的存在減少政黨數量的道理很簡單:總統只有一個,所以有希望贏得總統選舉的政黨只有很少的幾個。又由於衣尾效應,沒有能力競選總統的政黨110在議會選舉中也比較容易被人遺忘。 前面說過,很多選民對一個政黨的印象主要來自於總統候選人的網紅狀態。沒有網紅的黨,誰知道它是幹嘛的?

  當然,在所有制度下,小黨相對於大黨都有培養網紅方面的劣勢,但在議會制下就沒有那麼明顯。小黨雖然沒有贏得總理職位的機會,但是如果最大黨席位不到 50%,小黨很有可能成為執政聯盟成員,通過談判影響組閣的結果,當然新聞媒體也就會比較注意。此外,議會制下選民本身有一種考察整個政黨,而不僅僅是領袖的投票習慣。為什麼呢?還記得“ 不信任案” 吧?議會制下的大領導(總理)是隨時可以被議會多數黨或者執政聯盟所炒掉。這種集體統治的權力結構,當然也就有助於幫選民培養對集體問責,而不是對個人問責的政治文化。

  除了總統制、半總統制比議會制有利於大黨之外,總統的權力越大,也會越有利於大黨(參考前面一節列舉的總統權力的差異)。總統權力大的國家,當然選民會給總統候選人更多的注意力,那總統選舉對議會選舉的衣尾效應就越強。

  如果總統權力大到了過分的程度,總統還可能通過濫用權力來進一步打壓其他政黨,造成一黨獨大的現象。大家大概聽說過,普京的統一俄羅斯黨實在是大得不像話了,有時候他甚至故意在選舉時扶持一些小黨來營造出“ 自由” 競爭的假象。

  最後,要注意總統權力大並不是政黨數量少的充分條件。很多拉美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雖然總統權力不小,但是由於議會選舉使用比例代表制(請參考第四章後半部分),議會裡的政黨數目還是不少。兩黨制的形成(美國、韓國、台灣)通常是總統衣尾效應,和有利於大黨的議會選舉規則兩者同時存在的結果:

  小黨既沒有機會贏得總統,又需要面對議會單席位選區造成的劣勢,當然難成氣候。

  當然, 美國的兩黨制比韓國和台灣更加極端,議會裡完全沒有小黨的代表,這是因為美國不管是總統還是議會的選舉規則都比韓國和台灣更有利於大黨。韓國和台灣的大部分議員來自單席位選區相對多數制(和美國差不多),但是它們的一小部分議員是比例制產生。這種單席位和比例制的混合制度叫做 parallelsystem,台灣翻譯成“ 並立制” 。因為比較複雜,我在上一章里沒有介紹。你只需要知道它介於單席位相對多數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間,比前者有利於小黨,但是比後者有利於大黨。相比之下,美國則是使用純粹的單席位相對多數制,所以對小黨更加不利。111

  再加上美國的總統選舉也和別國不同。如果不記得,請回顧第 6 節的選舉人團制度。光是選舉人團制度本身,還不至於對小黨產生致命的打擊。但是美國還有一個非常奇特的憲法第十二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可以說是徹底斷絕了小黨翻身的希望。這個修正案說的是,如果沒有一個總統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一半以上的支持,則並沒有第二輪什麼的,而是直接把總統選舉的權力交給眾議院!這真的是一個很奇怪的制度安排。如果選民把票投給小黨,導致三個黨瓜分選舉人票,那就等於是把總統選舉權拱手讓給議員,那誰還敢投給小黨呢?但更奇怪的是,由眾議院選舉總統時,還不是一個議員一票,而是一個州一票!那等於是把總統選舉權交給了人口少的小州。 2016,千億富翁布隆伯格(也是前紐約市長)曾考慮過組成第三黨參選,但最後還是發表了一個聲明,表示不想冒險把總統選舉權交給眾議院,只好放棄。你可能會想,交給議會怎麼了?那不等於就是議會制麼?

  當然不是。因為別忘了,議會制的最主要優勢是不信任案,也就是議會隨時解聘總理的權力。這種集體統治的好處,可以說抵消了間接選舉所帶來的壞處。但是美國的眾議院並沒有發起不信任案的權力。你給了他們選總統的權力,但他們又不能幫你監督這個總統,那你說多憋屈?所以美國選民乾脆不冒這個風險,在總統選舉時把幾乎所有的選票都投給兩個大黨。這個現象又通過衣尾效應進一步傳遞到議會選舉,使得小黨在參眾兩院中也無法獲得席位。

  總之,總統選舉的存在是有利於大黨的。但是像美國這麼極端的多種因素有利於大黨的選舉制度在全世界並不多見。議會裡沒有第三黨的民主國家,除了美國也就只有一些幾十萬人的袖珍小國了。

  寫到這裡,我覺得關於總統選舉的介紹可以告一段落。在這個連載的最後一章,我們來討論一下之前說過的這些制度變量對最終的政策有什麼影響,也就是我的《Dividing the Rulers》那本書裡的主要內容。

  第六章 民選政府政策制定和問責方式的比較1121.用兩個變量來劃分民選政府的四種類型

  在這個連載的最後一章,我不準備再介紹新的制度變量(當然,我知道的也有限)。但是想把以前介紹過的變量綜合考慮一下。

  第四章的主要話題是議會選舉規則。有的國家選舉規則不利於小黨,所以議會裡通常有一個多數黨,獨霸 50%以上的席位;而有的國家因為選舉規則的“ 成比例性” 強,小黨易於存活,從而議會裡沒有多數黨,議會的決定需要至少兩個黨的共識。第五章裡面,我們討論了關於行政機關的產生問題。有的國家有一個獨立於議會的總統,有的國家只有聽命於議會的總理。

  那麼,把前面兩章里的主要變量綜合一下,就可以大致把所有的民選政府分成四類(就像切兩刀把蛋糕切成四塊)。

  議會制 總統/半總統制

  有多數黨 大部分英聯邦國家及日本 美、韓、台無多數黨 大部分歐陸國家 大部分拉美國家

  這四類政府有着非常不一樣的政策制定過程。我們先大致看一下是怎麼回事。

  1)有多數黨的議會制:包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選舉改革前的新西蘭、還有很多袖珍的英聯邦國家。這種政治結構因為起源於英國國會所在的威斯敏斯特宮,所以又稱為“ 威斯敏斯特製度” ( Westminster System)。另外,日本大概是英聯邦以外唯一可以歸入這種制度的主要國家。

  這些國家的特點是通常情況下權力的鏈條相對簡單。執政黨作為大小事務的主要決定者,執政黨的領袖也就自然成為總理,統領立法和行政機關。由於一個黨擁有 50%以上的席位,總理及其內閣成員提出的法案通常很少有被否決的時候,因而在早期的文獻中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很高效的制度(可參見《The EfficientSecret》這本書)。

  當然,黨內的分歧還是有可能導致政策的不確定性。日本選舉之前用過的鼓勵黨內競爭的選舉規則,以及英國在近期因退歐導致的黨內鬥爭,都對政府的效率產生了較大影響,我們到下一節再詳談。另外,這些國家並不是每次選舉都能113產生最大黨。英國、日本都會偶爾出現最大黨不足 50%席位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像第二類國家一樣多黨聯合組閣。

  2) 沒有多數黨的議會制:比較常見,大部分歐盟國家(除去少數半總統制)都可以歸入此類。新西蘭在 90 年代的選舉改革以後也加入了這個類別。這些國家不管是立法決定還是行政任命都需要不止一個政黨的同意。聽上去好像效率會比較低,但是我後面會提到這種模式其實有很多的好處,甚至有學者認為,嚴格意義上看,它是唯一一種真正民主的制度。

  3)有多數黨的總統、半總統制:比較重要的包括美國、韓國、台灣。另外非洲的一些准民主國家可以歸於此類。當然,美國和其他此類國家有個很大的區別,就是中期選舉(兩次總統選舉之間的議會選舉)導致總統和議會之間,以及議會兩院之間往往被不同的政黨控制,也就是所謂的分裂政府( Dividedgovernment)。所以相比韓國和台灣,美國政府政策的推行會遇到更多阻力。當然,阻力不一定是壞事,我們後面再說。

  4)沒有多數黨的總統、半總統制:大部分拉美國家都採用的是強勢總統和比例代表制的組合。這樣的組合,當然使得立法的通過長期處於一種比較困難的狀態,因為總統和議會多數基本上處於常年的分裂狀態。 當然,拉美國家的總統(如巴西、阿根廷)通常有一些美、韓、台總統所沒有的臨時立法權,因而可以部分抵消他們的議會分歧帶來的政策惰性。

  另外,法國的情況應該說介於第三和第四類之間,多數黨時有時無。我們可以暫時不去考慮。

  2.立法通過的難易程度

  立法這個東西,當然不能太容易。法律存在的最大好處,就是政府和個人都可以對什麼能幹,什麼不能幹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如果法律成天變化,那就跟領導指示差不多,起不到什麼作用了。何況政客並不是都那麼值得信任,如果法律的通過太容易,他們很可能收了哪個公司的一筆賄賂,立刻通過一個對那個公司有利的法律。所以制度設計的時候,得給法律的通過(或廢除)設置一個較高的門檻。

  但是立法太困難也不行。尤其是最近幾十年,社會觀念和社會需求變化實在太快,稍微年代久遠一點的法案就很可能已經過時。比如社交媒體怎麼監管?從10 年前的法律里肯定找不到答案。美國的立法機關就是出了名的低效,一個公眾支持的提案可能要等很多年才能通過。所以制度設計的時候需要找到一個比較適中的方案,讓法律保持穩定性,但是又能適應時代的變化。

  衡量立法難易程度的一個方法是數這個國家的“ 否決門” ( vetogates),也就是一個提案要通過多少扇“ 門” 才能成為法律。在美國,一個提案需要通過眾議院、參議院、和總統,也就是說有三個機構有可能否決這個提案。而在英國,則只有議會下院這一個否決門。議會上院可以發表意見,有時候拖延立法,但是沒有否決權。也就是說,民意支持度大致相同的法案,在英國比在美國通過的概率要大得多。

  同理,兩個議會制國家相比,兩院都有否決權的國家(意大利、澳大利亞)就比只有一院有否決權的國家(英國、德國)法律變更更困難。總之,有否決權的機構越多,立法的難度就越大。

  另外,政黨的數量也影響立法的難易程度。即使兩個國家(或者一個國家的兩個不同時期)的否決門數量完全一樣,政黨多的那個國家顯然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完成立法。比如英國通常是一黨占據多數席位,那麼立法的時候就不需要和其他政黨商量。但是前首相特蕾莎梅在 2017 年選舉時沒有能夠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只好和一個北愛爾蘭的保守派政黨民主統一黨 DUP 組成執政聯盟。這也是為什麼梅的退歐方案一直無法被通過。

  這裡簡單介紹一下背景。 DUP 是一個新教政黨,它的核心綱領是確保北愛爾蘭一直留在英國,避免被天主教為主的愛爾蘭共和國所統治。但是英國退歐的最大問題是,如果北愛爾蘭跟着英國一起退出歐盟的共同市場,那麼北愛爾蘭和愛爾蘭共和國之間就需要有一個“ 硬邊界” 。也就是說,必須要有邊檢人員隨時檢查人員和貨物的進出,以及徵收關稅。但是這個邊界很可能成為重燃北愛衝突的導火索(恐怕 40 歲以上的讀者應該記得北愛爾蘭曾經是一個常年的火藥桶)。

  所以英國政府的退歐方案是讓北愛爾蘭名義上退歐,但是實際上留在歐盟共同市場。這樣就只有大不列顛島真正的退歐,而北愛爾蘭和大不列顛之間的“ 國內”

  貿易反而需要經過海關檢查。 DUP 呢?雖然原則上支持退歐,但是他們無法接受115北愛爾蘭和英國大部分地區之間被海關隔開,從而形成一種北愛爾蘭屬於愛爾蘭的既成事實。所以他們雖然是執政聯盟的一部分,但是一直反對政府的退歐提案。

  那最後怎麼辦呢?英國的新首相約翰遜決定通過提前選舉,尋求選民的支持來打破僵局。結果是這次保守黨重新拿回了絕對多數,終於把這個有爭議的退歐方案強行通過。

  總統制國家的立法相對都會更困難一些,因為總統可能會反對議會多數的決定。但是總統制國家之間也有很大區別。

  美國和大部分拉丁美洲國家通常會有經常性的總統和議會之間的衝突,但衝突的性質略有不同。幾乎所有拉丁美洲國家的選舉規則都對小黨比較有利,因而幾乎不存在議會多數黨這種東西。但是和歐洲大陸國家不一樣,拉丁美洲國家通常有一個權力很大的直選總統。所以不管是哪個黨的候選人贏得總統,都不可能在議會得到安全的半數支持。這樣,總統和議會基本上處在一種長期的討價還價狀態。這種討價還價本身也許並沒有很大危害,就像前面說的,立法速度慢一點也有它的好處。但是根據 Juan Linz,長期僵持的一個副產品就是總統和議會可能會找到藉口否認對方的合法性。比較強勢的一邊(通常是總統)可能像選民宣布另一邊在阻撓符合民意的政策,因此需要將其解散。 Linz 認為拉丁美洲的政變頻繁跟這種互相拆台有很大關係。

  美國的議會裡只有兩個黨,但是立法也很困難。這裡面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的“ 中期選舉” ,也就是兩次總統選舉之間的議會選舉。下表顯示的是美國的非常令人費解的選舉時間表:其中 2002, 2006, 2010 的選舉就稱為中期選舉。

  選舉年 眾議院 參議院 總統

  2000 全部改選 1/3 改選 改選

  2002 全部改選 1/3 改選

  2004 全部改選 1/3 改選 改選

  2006 全部改選 1/3 改選116

  2008 全部改選 1/3 改選 改選

  2010 全部改選 1/3 改選

  2012 全部改選 1/3 改選 改選

  眾議員是最頭疼的,任期只有兩年。如果想連任,每兩年就得競選一次,不勝其煩。總統是 4 年,大家都知道。參議員比較舒服,任期長達 6 年。每次只有1/3 的參議員需要競選,另外 2/3 歇着。先看總統和眾議院。通常在總統剛上台的兩年內,總統和眾議院被同一黨控制的概率比較大,因為他們是同時選上來的。

  但是在中期選舉之後,總統所在政黨控制眾議院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中期選舉後,執政黨在眾議院席位減少,幾乎是美國政治的鐵律。比較常見的理論是,對執政黨滿意的選民,有時候會沉浸在兩年前贏得總統的勝利感當中,懶得參與中期選舉,因而投票率低。而對執政黨不滿的選民則更傾向於出門投票。因此執政黨無論表現好壞,都會丟失席位。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規律大致相似,也是大選之後兩年傾向於執政黨,中期選舉後的兩年傾向於反對黨。但是參議院因為第四章提到過的“ 不等值選票” 現象,通常導致人口少的小州被過度代表。所以平均下來,共和黨贏得參議院的概率遠大於民主黨。因此共和黨總統執政時,被參議院支持的概率也更大。也就是說,民主黨總統要想同時獲得參眾兩院的支持實在是很不容易,得運氣和能力都相當好才行。

  總統制裡面也有立法不那麼困難的,但前提是總統和議會被同一黨控制。台灣在 2005 以前和美國情況比較接近,因為總統和立法院的選舉時間不一致。選民情緒的變化很容易導致不同政黨控制兩個否決門。但是 2005 年的選舉改革和之後的一些小改,把兩個選舉合併在同一時間舉行。這樣,選舉表現較好的那個政黨通常可以一併拿下總統和議會。法國也有類似的改革,從 2007 年開始調整選舉時間,讓總統和議會選舉同時舉行。這類改革到底是讓政策更加快捷、有效,還是加劇了執政黨濫用權力的風險?現在剛過十幾年,還言之過早。我個人認為,總統的存在本來就是一個巨大的風險,無論議會是執政黨控制還是反對黨控制都很難規避這種風險。 但這是下一節要討論的問題了。117當然要說立法最快捷、最容易的,還得算俄羅斯。因為立法只要一個人就可以說了算,議會只是擺設。俄羅斯當然不能算民主國家,因為選舉過程中有很多的舞弊、脅迫現象。但是即使這些問題不存在,單看俄羅斯的憲法,總統的權力已經大得嚇人。這一點上一章里已經講過,就不再重複。我只是想強調一下,雖然總統制理論上比議會制立法的阻礙更多,但是如果總統權力大到了一定程度,以至於可以架空議會,反而有可能使立法過程更隨意。

  3.不同制度類型的問責能力和民選政府的“ 自我政變” 現象在比較不同民選政府的問責能力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第二章和第三章里介紹的選舉這種東西帶來的兩大基本好處。第一大好處是規避過於糟糕的政策和候選人:信息和分析能力不足的那部分選民,正是因為他們的信息缺陷,往往會在不同選項之間隨機分布,從而他們的選票會互相抵消。這樣腦子比較清楚的選民往往會成為最終左右選舉結果的人。這個現象稱為“ 聚合的奇蹟” ,它有一個數學解釋叫做“ 孔多塞陪審團定理” 。當做決定的人太少,尤其是單一獨裁者做主的時候,錯誤信息互相抵消的概率會減少,從而犯可怕錯誤(如饑荒、失敗的戰爭、大規模腐敗)等等的概率會大幅度增加。當代企業管理中的董事會制度、員工的 brain storm(頭腦風暴)也都和聚合的奇蹟有很大關係。

  當然,靠聚合的奇蹟解決不了所有問題。因為很多政策並不是正確 vs 錯誤這麼簡單。一個政策對一部人是“ 正確的” ,但是會傷害另一部分人。這就涉及到選舉政治的第二大好處:增加輸家贏家的不確定性。由於第三章里詳細解釋過的“ 多數人循環” ( majority cycling)現象,選民之間可能通過締結不同的聯盟而導致輸家和贏家經常更換。你今天是多數派,但你的同盟可能和反對黨結盟而把你變成少數派。這種輸贏的不確定性使得民主政體的政策相對溫和,贏家對輸家過於殘暴的現象相對比較少見(早期理論家擔心的“ 多數人的暴政” 並不常見)。

  但是這一節我們需要再深究一下。正如很多網友所提出的,這兩個好處都不是時刻存在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選舉不可能每天舉行。選民的信息聚合和聯盟重組都得等到選舉年才能兌現。也許未來的技術進步可以使得選舉更加118頻繁。但是即使技術允許,你也不希望政府每天變更,有時候你需要至少兩三年的時間才能探測出這個執政黨究竟能力如何。

  那麼,怎麼才能讓聚合的奇蹟和多數人循環現象在非選舉年持續起作用呢?

  出了選舉之外,民主政體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輔助工具,就是集體領導( collectiveleadership)。也就是說,即使在非選舉年,做決定的人的數量也需要大到一定程度,且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這也就是議會存在的目的。一個幾十甚至幾百人的議會至少可以讓聚合和循環過程在一個小範圍內發生,好過由一個人拍板。這一節裡面,我們先集中精力討論聚合問題。

  假如立法由一個人說了算,即使這個人是選舉產生, TA 仍然有可能忽然作出一個瘋狂的決定(可能是因為腐敗、受賄,但也可能就是因為衝動)。但是當數十人甚至數百人共同做決定的時候,一個瘋狂立法的通過需要很多人同時作出瘋狂的決定,概率當然就小很多。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你當然可以對議員行賄以改變他們的決定,但是賄賂一兩個是不夠的。在有獨立媒體的情況下,賄賂的人越多,保密就越困難。要同時收買一百多人且不走漏風聲並不那麼容易。這也是為什麼再小的袖珍國家,都需要一個至少幾十人的議會。

  但是如第四章里所討論的,立法決定並不是一個政府的全部。對日常生活影響更大的,是行政機關選擇如何執法。法律條文再天衣無縫,如果總統利用 TA的人事權,把行政資源用在錯誤的方面,也可能造成災難。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通常有數以萬計的雇員和大量可供調遣的物質資源,而且為了保證決策的速度,它的最終決定權往往集中在一個大領導的身上(不像議會那樣事事投票表決)。

  那麼, “ 聚合的奇蹟” 也就很難有效地制止行政機關的濫權。

  理論上講,行政機關的大領導仍然需要擔心下一次選舉自己能否連任(或者自己的接班人能否繼任),所以多少會有所忌憚。但是如果大領導有一天決定終止選舉,或者選舉造假怎麼辦?其他形式的濫用權力也許是可逆的(因為濫用者會被選下去),但是如果一個民選的行政首腦決定讓自己不再受制於選舉,中斷現有的遊戲規則,你拿他怎麼辦?

  很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政治學界並沒有找到一個絕對安全的方式避免這種“ 自我政變” ( Self coup)。選舉的過程需要政府來保護,如果政府自己決119定破壞選舉,保護起來就很困難。實證上看,民主化 20 以後的國家發生自我政變的概率比較小,但也並不是完全免疫。

  下面這個表格是我兩年前收集的二戰以後民選政府發動自我政變,終止民主制度的例子(不包括那些被軍隊、反對派或入侵者推翻的政權,也不包括最近三年的例子)。

  國家 政變時

  間(年)

  行政機關類別 最大黨在議會中的席

  位比例( %)

  民主恢復所需

  時間(年)

  希臘 1949 議會制 58.2 26

  土耳其 1954 議會制 91.6 7

  馬來西亞 1969 議會制 85.6 9

  孟加拉 1974 議會制 97.7 16

  斯里蘭卡 1982 議會制 83.3 19

  烏干達 1966 半總統制 多餘?(數字不詳) 未恢復白俄羅斯 1995 半總統制 92.1 未恢復

  海地 1999 半總統制 80.7 未恢復

  斯里蘭卡 2003 半總統制 47.6 3

  俄羅斯 2007 半總統制 70 未恢復

  斯里蘭卡 2009 半總統制 64.5 6

  巴西 1961 總統制 21.2 24

  烏拉圭 1971 總統制 50.5 14

  洪都拉斯 1985 總統制 50 5120

  秘魯 1992 總統制 34.4 9

  亞美尼亞 1995 總統制 46.3 4

  贊比亞 1996 總統制 78.6 12

  馬拉維 2001 總統制 47.3 3

  委內瑞拉 2006 總統制 69.5 未恢復

  厄瓜多爾 2007 總統制 28 未恢復

  首先可以看出,有了一兩次公平選舉並不能讓一個國家一勞永逸。一個領袖雖然自己是選上來的,但不代表他願意別人通過選舉來挑戰他。 “ 過河拆橋” 這個事聽說過吧?世界上這麼多國家(包括大國)都出現過,現在連美國都岌岌可危,也就是說一個民主國家居民在一生中經歷一次專制復辟是個大概率事件。這點在制度設計時不能不考慮。

  當然,因為樣本比較小(國家的總量有限),很難完全確定什麼制度是最安全的。但是從這個表格可以看出,由議會主導,且議會沒有多數黨的國家還沒出現過自我政變。我認為這就是“ 聚合的奇蹟” 在非選舉年起作用的結果。

  在一個總統主導的國家,因為總統在下次選舉之前無法被解僱,再加上他又掌握了執法機關的人事任命,那麼如果總統鐵了心要繞開法律做事,議會拿他是沒有什麼辦法的。有時候,一個總統可能不需要違法,就可以消滅反對派。舉個例子,比如一個國家稅收漏洞比較多,所有企業多少都有偷漏稅現象,但是執法機關專門去死盯那些批評總統的企業(尤其是媒體),你有什麼辦法?人家可以說,我是在執法啊,有什麼錯嗎?這類例子很多。即使在法律較完善的國家,一個人要做到一輩子完全不違法也是很困難的。那麼,政府總能找到機會給你找麻煩。選擇性執法的問題第四章、第五章都有討論,就不再重複。

  另外要記住,一個政府,哪怕是選上來的,如果真的鐵了心製造冤假錯案,真的不是什麼難事。比如把你的車子攔下來,假裝檢查的時候在你後備箱裡放包毒品,不是分分鐘的事?我不了解這方面的文獻和數據,但是從零星的報導來看,即使在美國,警方栽贓( planting evidence)其實是經常發生的事。121理論上講,你當然可以把選擇性執法太過分的中央、地方領袖選下去。但是如果還沒等到下一次選舉,反對派的主要領袖已經進監獄了,你怎麼辦?

  議會制在這個問題上相對安全。總理沒有固定任期。 TA 要想濫用權力、抓捕反對派,需要首先得到議會多數的認可,否則很容易被議會炒掉。當然,議會多數集體腐敗、集體濫權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有三個主要原因導致其概率相對較低:

  第一,前面說過的聚合的奇蹟。如果一個政客在某個特定政策上支持政府濫用權力的概率是 0.4,大家有興趣可以計算一下一個 99 人的議會中 50 人以上同意總理濫權的概率。這個計算比較困難,無法筆算,至少需要 Excel。我就告訴你計算的結果是 0.022,比單人做決定要安全得多。議會的人數本身,是對民主制度的一種保護。

  第二,保密問題。總理要說服議員支持他濫權,那麼就無可避免要分享一些好處。如果這麼多議員中有一個反對他,決定把交易透露給媒體,會導致其他議員也倒戈。

  第三,政客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也許你今天迫害反對派對我有好處,但是如果你明天拿我開刀怎麼辦?你要是做得太過分,恐怕還是炒了你安全。

  而議會制中又尤其以政黨較多的議會制國家最不容易出現專制復辟,這是因為總理要有大舉動,不僅要說服本黨議員,還要說服執政聯盟中的其他政黨議員。

  如果說本黨議員有可能因為意識形態或者個人感情支持你,其他黨就沒有那麼好辦了。他們很難相信你大權獨攬以後會給他們同樣的好處。如果你濫用權力,他們最有可能的策略是退出執政聯盟,從而誘發不信任案甚至重新選舉。

  如果你忘了什麼樣的制度可以保證議會裡的政黨數目較多,請參考第四章。

  總的來講:選舉規則的成比例行越強,小黨越容易存活,大黨越不容易獲得絕對多數。所以說,比例制選舉規則和議會制的結合,幾乎可以把“ 自我政變” 的概率降低到接近於零。

  當然,這樣的國家雖然把自我政變的概率降到最低,但不等於完全免除了一切政變的危險。我之前提過的法國第四共和國,恰恰就是因為執政聯盟中政黨過多、組閣過於頻繁,導致軍方對政府失去信心,而發動了一場短暫的軍事政變(改成半總統制後又立刻交回了權力)。所以危險多少總是存在的。但是你不得不承122認,當超過一個政黨享有解僱行政機關的權力,至少民選官員本身背叛民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在我看來,恐怕沒有比這更重要的評判制度優劣的標準了。

  4.制度設計和選舉輸家的議價權

  前面一節說的是議會的存在如何保證“ 聚合的奇蹟” 能夠在非選舉年繼續起作用,以及在議會權力更大的國家,這種作用更明顯。尤其是如果執政黨沒有多數席位,且議會有權解聘行政長官,那麼政府發動自我政變,終結民主選舉的概率就會非常之小。

  其實,無多數黨議會制不僅僅有問責政府的好處,還有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好處,就是確保選舉的贏家處於一種隨時可能倒台的狀態,從而不敢對輸家進行過分的掠奪。這個內容其實是我的《Dividing the Rulers》那本書裡的主要內容,在這裡我只能簡要概述一下。

  我們先回顧一下第三章裡面的多數人循環( majority cycling)理論。為什麼當代民主國家很少出現早期理論家擔心的“ 多數人的暴政” ?選民和選民之間的聯盟有可能隨時重組。比如一個政黨支持爭取少數族裔和女性的平權運動,另一個政黨反對。那麼一個少數族裔里的男性,有可能為了族群利益加入前者,也有可能因為恐懼女權而加入後者。這種不同議題導致的政治同盟的重組,有很大的隨機性,從而使得贏家時刻需要準備變成輸家。那麼贏家也就需要在自己掌握政權的時候,通過法律來確保輸家不會被過分掠奪。

  但是這種選民的重組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選舉畢竟是好幾年一次。贏家仍然有可能利用他們在台上的幾年時間,先撈夠了好處。或者更有甚者,在制度上做手腳,把贏家的特權固定下來,讓輸家很難通過選舉來翻盤。美國剛剛發生的大法官爭議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共和黨在奧巴馬時期反對在選舉年任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是現在共和黨總統在位,負責批准總統任命的參議院又掌握在同一政黨手裡,他們立刻口氣大變。雖然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離下次選舉只有不到兩個月,共和黨議員堅持要求立即任命她的繼任人選。這樣做,當然會引發反對派的強烈反彈,但是大法官一旦任命,就可以當一輩子,所以即使激怒反對派,在政治上也是值得的。123

  如果是一個有很多政黨的總統制呢?大部分拉丁美洲國家都屬於這種情況。

  拉美民主國家由於經濟發展程度低於歐洲、北美和日韓,很難做直接比較。很多現象你無法判斷是制度原因造成的,還是發展水平造成的。但是我認為,在總統制國家,議會裡即使沒有多數黨,對輸家的保護作用也非常有限。

  在前面的章節里,我反覆提到過的一個現象,就是總統制國家裡總統相對於議會的無可質疑的優勢地位。首先,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 衣尾效應” :總統選舉比議會選舉更吸流量,更有明星效應。所以議員的選舉往往要依賴於本陣營的總統候選人的提攜。第二是做決定的方式:總統做決定不需要跟人商量,簽字即可,速度要快得多。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總統有巨大的人事權,可以控制行政機關數以千計的官員的烏紗帽,當然也就可以通過這些官員來選擇性執法,讓政策的結果偏向於總統的個人偏好。那麼,即使議會通過多數人循環制定出對反對派比較有利的政策,總統還是可以很容易忽略這些政策,把主要資源用在對他所在政黨的支持者有利的政策上面。

  這裡就體現出了無多數黨的議會制國家的一大好處,也就是贏家輸家的更替不需要等到下次選舉。這樣的制度下,政府首腦(總理)和內閣的任命需要多餘一個政黨的認可。不僅僅是任命, 你要保持你的職位,必須持續地獲得這個多黨聯盟的“ 信任” 。一旦其中一個黨決定投靠反對派,就可以通過“ 不信任案” 趕你下台,根本不用等到規定的下次選舉時間。

  那麼,是不是總理只要把執政聯盟裡面的每個黨都哄高興了就行呢?不是那麼簡單。注意你在出價的同時,議會裡的反對派也在同時出價,爭取你的聯盟成員。比如他們會說: “ 如果你拋棄現有的聯盟,和我們組成新政府,我們可以把國防部長的職位給你們” 等等……也就是說,不僅你需要照顧執政聯盟內部的成員,還要考慮到不要過於激怒反對派,避免他們急於趕你下台而不惜一切代價。

  此外,由於輸贏變化頻繁,贏家也需要為自己將來成為輸家做好準備,所以需要把針對被統治者的政策設計得相對溫和。

  所以在多黨議會制的國家,政策的總體基調往往比較溫和。比如福利比較高,對罪犯的量刑比較輕(死刑基本已經廢除),給未成年人的自由度比較高等等(可以參見 Arend Lijphart 的一系列實證研究)。雖然不同學者對這些現象的形成有不同解釋,但是他們基本上都認同多黨議會制國家的這種溫和特徵是確實存在124的。我個人當然最認同多數人循環這種解釋(否則不會寫進我的畢業論文裡)。

  至於其他學者有哪些理論,以及我為什麼不同意他們的理論,那可就說來話長了。

  實在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的《Dividing the Rulers》一書。

  有人可能會想到多黨議會制裡面的一個反例,就是以色列。大概很少有人會把以色列和“ 溫和” 二字聯繫起來。的確,以色列是世界上政黨最分散的國家之一,主要是因為它採用的是全國一個大選區,所有政黨按照選票比例來分配席位的方式,可以說對小黨的存活非常有利。但是為什麼看上去不那麼“ 溫和” 呢?

  首先,以色列這個國家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外部環境,就是從建國第一天就面臨被周圍大國吞併的危險。我在這裡不想去討論巴以問題的是是非非。說實在的,我曾經花了不少時間想搞清楚其中的糾葛,但是實在太複雜,也就放棄了。總的來講,阿拉伯國家不希望以色列這個國家存在(有宗教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算盤),而以色列政府又時常利用這樣一種外部威脅來合法化一些過激的反應,包括蠶食巴勒斯坦人的領土。當然,阿拉伯國家正好又可以利用這種過激反應來合法化他們對以色列的不承認。有時候,你甚至可以說雙方有一定的默契,就是我倆通過互不想讓來團結我們本國的支持者,也算是政治上互惠互利了。

  但更重要的一點是,多數人循環所帶來的所謂“ 溫和” ,是指選舉的贏家對輸家的溫和,而不是選民對非選民的溫和。以色列針對本國公民(哪怕是阿拉伯裔的以色列公民)的免費醫療、社會福利等仍然是相當符合一個典型的多黨議會制國家的特徵的。但是如果一個人群根本不享有選舉權(比如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阿拉伯居民),當然再怎麼多數人循環,他們也無法循環到贏家的那一邊。所以,多黨議會制所能保護的人主要是限於選民內部的。至於什麼制度才能讓一個民選政府溫和地對待自己管轄之下的沒有選舉權的群體,恐怕還沒有人能找到一個滿意的答案。

  ==========

  這部斷斷續續很多年的連載到這裡差不多該收尾了。如果有機會正式出版,我會再加入一些細節,並加上一個千字左右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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