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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 四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8日02:26:0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前瞻分析
 
  吴国光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助理教授

  一、政治路线、修改党章与人事变动:十五大的三项议程

  二、确定邓后的政治方向:从邓小平理论到江泽民时代?

  三、“江核心”保卫战:权力重新分配的轴心

  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预定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这次大会无疑将确定中国在邓小平之后的政治方向,并将重新构建高层政治权力。有的论者甚至认为,这次代表大会将开始一个“江泽民时代”。其实,中共十五大特别引人注目,与其说是因为它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不如说是因为它在旧时代结束之际充满了不确定性: 没有了超级政治强人的主导,高层权力将如何分配? 没有了邓小平,中国共产党将往何处去?邓小平时代人亡政息,中国将往何处去? 虽然北京一再宣传目前的中共领导核心是如何稳定和如何有权威,但是,中共十五大之前的中国政治舞台,很明显充满了变数。一方面,社会矛盾在积累,对外关系也有麻烦,香港的回归则会给这个舞台增加一批全新的演员; 另一方面,邓小平时代的大幕终于缓缓落下,剧情的发展似乎告一段落,高层权力面临重新结构,谁知道下一幕会是什么样子呢?  

  本文将对中共十五大作出前瞻性的分析,并重点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中共十五大可能确定一条什么样的政治路线? 

  第二,中共十五大上的人事变动可能包括什么内容?  

  第三,围绕这样两个问题,十五大前后的中共高层权力斗争会是什么状况?  

  为此,下面的各节将首先研判中共十五大的议程,接着透视新的政治路线形成的迹象,然后转而讨论人事问题和权力架构,特别是讨论江泽民的地位是不是已经完全巩固,有什么挑战者可能威胁江泽民。在检视上述权力斗争的发展脉络之后,我们转而透视社会矛盾,观察社会层面的矛盾和高层的权力斗争之间的互动。 

  一、政治路线、修改党章与人事变动:十五大的三项议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般应该五年举行一次。在毛泽东的年代,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常常不能如期举行。从毛泽东第一次主导中共的全国代表大会,即一九四五年的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起,到一九五六年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间相隔了十年。八大在中共历史上是一次正规化和制度化程度甚高的全国代表大会,但是却没有完全贯彻毛的意志。虽然八大决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但是很快毛就推翻了八大决议,直到一九六九年才召开九大,其间相隔十二年。毛在临终之前还主导了中共十大(一九七四年)。此后,华国锋在一九七七年提前召开十一大,试图为华国锋时代的来临奠定基础。不过,这并没有能够阻止一个重大变化: 一九七八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主导了中国政局。 

  在邓小平时代,中共基本上按照五年一次的规定如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分别在一九八二年、八七年和九二年举行了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不过,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之间,为了加快领导层年轻化的速度,中共还在一九八五年举行了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改选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在筹备十三大的时候,也曾有意在十四大之前举行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同样是为了加快更新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组成。不过,也许由于一九八九年天安门事件而发生了整个最高领导层的变动,后来没有把这一设想中的全国代表会议纳入实际政治日程。 

  从历史上看,中共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有三项主要议程: 一是制定党的路线,主要是通过中央主要领导人的政治报告和大会对之的讨论审议而实现; 二是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 三是修改党的章程,通常有全面修改和部份修改两种方式,在毛时代还会特意安排修改党章的报告以解释、说明修改意图。一九八五年的全国代表会议,不叫“大会”而叫“会议”,主要区别即在于: 其议程仅仅是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而并不审议党的路线和章程。中共七大和八大的议程都比较繁复一些,在政治路线之外还包括了对一些诸如军事工作、经济工作等具体事务的报告和讨论。但是,这都不是主要议程,在后来的代表大会都被涵盖在有关政治路线的议程之中了。 

  根据目前情况,大体可以断定,中共十五大应该也不外乎上述三项主要议程。其中修改党章一项,就整个邓小平时代来看,在党代会议程上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在毛时代,特别是在毛统治的后期,政治路线频繁更动,因此几乎每次党代会都要依据新的政治路线来修改党章。到了邓时代,基本方针确定之后,就没有大的改动。因此,在十二大上大修了党章之后,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没有再对党章进行全面修改,而是仅仅修改了一些具体条文,特别是修改了那些与组织制度和权力架构相关的条文。总的说,修改党章这项议程,不过是其他两项议程成果的表现,是一个合法化的手续而已。 

  这一次,修改党章在议程上会不会占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呢? 这要看党的路线和权力架构会不会出现重大变化。在党的路线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党章可能全面修改,也可能就修改党章专门作出报告; 而如果党的高层权力架构出现重要变化,比方说流传中的恢复党主席制,这都是可以通过部份修改党章条文来处理,应该不会专门就此作出报告。后面的分析将指出: 估计中共十五大不会对政治路线作出重大修改,而权力架构的改变则可以通过技术性处理而实现。因此,在中共十五大上,党章修改的议程将仍然不会占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中共十五大最重要的议程,将是两项: 第一,审视邓小平时代的政治路线,确定新的跨世纪路线与方针; 第二,产生新的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并确定九八年初第九届全国人大上将要产生的新的政府人事组成,从而重新分配政治权力。这两方面,就是整个中共十五大的意义所在。 

  二、确定邓后的政治方向:从邓小平理论到江泽民时代?  

  中共十五大是一个没有邓小平的大会,因而将为邓小平时代在中国的终结盖上最后的正式标记。既然邓小平时代结束了,那么,第一,是不是一个新的时代就随之开始了呢? 如果是,那么,第二,这个新的时代具有什么新的内容和特徵呢? 进一步,第三,这些新的时代内容需要中国共产党采取什么样的新路线和新方针呢? 更进一步,第四,什么样的领导阵容才能贯彻新的路线和方针从而适应新的时代呢? 相信中共十五大就将围绕这四个要害问题展开,并将最终回答这四个问题。第二和第三个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中共领导层在邓后寻找路向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其实就是高层权力重新分配的问题。合起来,可以回答第一个问题: 十五大究竟仅仅是结束一个旧时代呢,还是会开始邓后的新时代?  

  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后,北京方面就有人断言,所谓的“江泽民时代”已经拉开了帷幕,他们并认为,中共十五大将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启,而这个新时代就是所谓“江泽民时代”。那么,中国政局是不是已经开始了或者将要开始一个“江泽民时代”? 中共十五大会不会是这个“江泽民时代”的开端? 决定答案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实倒是这样一个问题: 究竟所谓的“江泽民时代”可能是个什么样的“时代”? 换句话说,江泽民采取什么样的路线和政策,对于能不能开启一个“江泽民时代”,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中共建政以来,如果以个人名义指称,不外乎经历了“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毛泽东有他系统的治国思想,对那思想是褒是贬则是另外一个问题。邓小平并没有系统的思想,只有一句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邓小平时代的路线却很清楚、很坚定,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政治高压下推动经济市场化。中间有一个华国锋,他的方针看起来似乎是清楚的,就是凡事按毛泽东的老办法去办。这其实并不清楚,因为老办法总会遇到新问题。结果,华国锋当权时间短暂,很难当得一代之名。面对邓后时代,江泽民准备采取什么样的路线和方针呢? 可以断言,如果他的路线和方针能够解决问题,则“江泽民时代”就会来临; 否则,根本谈不上“江泽民时代”。 

  从上面的政治遗产看,江泽民的路线选择至少有三种。一种选择,是“没有毛泽东的毛泽东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放弃邓小平的经济市场化政策,重新回到“你穷我也穷”的平均主义,再次试图建立以领袖个人崇拜为特点的共产党全面高度集权,并以强势意识形态控制来迫使人们接受这种集权与贫穷。经过二十年改革,中共党内主张这条路线的力量已经不大了,剩下的代表人物如邓力群等虽然还有影响,但是也在逐渐退出政治舞台。不过,邓小平式经济改革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官员腐败、分配不公等问题的恶化,却有可能为这条路线的还魂提供社会和群众基础。同时,邓小平在意识形态上所采取的回避态度,使邓小平路线缺少理论上的合法性,使改革基本上没有触动传统的共产主义政治文化,从而为左派路线以各种面目再次出现留下了足够的营养和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江泽民可以选择“没有毛泽东的毛泽东主义”,以实现个人集权和稳固中共政权。 

  不过,毛泽东路线的一大特点,或者说实现毛泽东路线的一个重要条件,应该是毛泽东本人这样的“克里斯玛”(charisma)人物的存在。这是江泽民以及邓小平之后其他中共高层政治人物在政治上所不具备的。而没有这样的“克里斯玛”,不可能控制中共党内在改革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广大干部阶层,更不可能控制广大群众。因此,虽然毛主义有它生存的空间,但要成为中共的主导政治路线,还是可能性甚低。 

  中共十五大的第二种路线选择,是“打倒邓小平的邓小平主义”。这就是说,对邓小平的政治遗产,采取当年邓小平对待毛泽东政治遗产的办法。邓小平主义不是讲实事求是吗? 真要实事求是,邓小平的许多做法也就应该重新审视了。比如说,要不要至少搞一点儿渐进的政治改革? 甚至,要不要重新评价“六四”? 概括地说,这条路线将继续坚持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同时推进邓小平不愿意实行的政治改革,通过部份地否定邓小平而坚持邓小平那种“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寻求稳定”的政治路线。这是政治收益很大的一条路线。但是,相应地,这条路线的政治风险也很大。从目前中共高层在政治上的脆弱和谨慎态度来看,中共十五大采取这一路线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此外还有第三种选择,就是“比华国锋高明的华国锋主义”。所谓“华国锋主义”,就是继承前任,不过这回不是继承毛泽东而是继承邓小平; “比华国锋高明”,就是不象华国锋那样拘泥于前任,而是善于修补调适、左右平衡。其实,说白了,如果不从邓小平前进一步,要修补邓小平路线就只能从借鉴毛泽东的角度来修补了。于是,政治还是高压,不过多加一点儿意识形态,多树几个有点儿温暖的模范典型; 经济还是开放,不过多照顾一点儿落后地区,多打几个太碍眼的腐败官僚。总之,能稳定就成。这就很有点儿象当年苏联的“勃列日涅夫时代”: 稳定第一,而当局也居然颇有几分不计代价维持稳定的能力。这几年看下来,江泽民确实要比华国锋手段高明许多,他要开启这样的一个“江泽民时代”,至少还是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做得到的。至于这段时间是多长,要看社会矛盾等其他因素的发展。不过,可以断言的是,这样的时代在今天的中国是不可能象当年勃列日涅夫在苏联那样,一直延续十七、八年的。 

  当然,上述分析有两个前提: 一个是社会矛盾在中共十五大之前没有爆发; 另一个前提是,在中共十五大上,目前的中共所谓“第三代领导集体”没有重大改变。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 这两个前提在中共十五大前后的中国现实政治中会不会成立? 换句话说,一个是高层权力的重新分配问题,要点是: 十五大上江泽民地位是否稳固? 另一个是广泛的社会政治矛盾问题,要害在于,十五大前中国会否突然爆发一定规模的社会动荡? 现在就让我们转而研究这两个问题。 

  三、“江核心”保卫战:权力重新分配的轴心 

  毛泽东有一句名言: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这话也可以反过来说: 干部一旦确定,政治路线也就被决定了。也许,经我这样修改之后的“毛泽东思想”,更能揭示政治游戏的本质。权力的分配,从来都是政治的中心问题。如前所述,十五大的“重头戏”,就是产生新的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重新组建高层领导格局。那么,这次大会在权力分配上可能会出现什么状况呢?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现有权力格局会发生重大改变吗?  

  与那种把江泽民地位作为既定前提的分析不同,这里的轴心问题显然还是江泽民的地位是否稳固。当然,与几年前相比,江泽民的地位今天已经大大稳固了。但是,面临中共十五大的权力重新分配,尚无法断言江泽民已经全盘掌握了这次大会和这次权力分配的主导权,而只能说他有比较大的机会,正在争取尽量大的胜算。只有在中共十五大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才可能断言江泽民的地位是否真正巩固。而从现在起半年左右的时间,恰恰正是检验江泽民地位是否稳固的最为严峻的时期。所以,中共十五大的权力分配,并非是由江泽民一手掌控的“江核心封官图”,而勿宁说是一场决定江泽民本身地位的“江核心保卫战”。 

  以下,我们从五个方面来研究这一问题: 第一,谁能主导中共十五大的权力分配? 第二,江泽民在做什么样的努力? 第三,有什么力量可能挑战江泽民? 第四,有没有出现反江泽民联盟的可能? 第五,李鹏的出路会产生什么政治后果?  

  谁来主导权力分配? 

  五年一次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权力分配的最为重要的正式场合;大会上产生的人事安排,则是中国最为重要、规模最大的一次权力分配。这次十五大,不仅将重新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而且将在紧接大会之后的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决定党的最高领导人;这次大会的人事布局,不仅关乎党的各首脑机构,而且必须同时决定次年换届的政府人事。 

  这样重要和大规模的权力分配,以往都是在强力政治人物的主导下运作的。前有毛泽东,后有邓小平,都曾经一言九鼎,决定中共的最高权力分配。而这次十五大的一个特别之处就在于,目前还看不到有这样的政治强人能够主导这一轮权力分配。这就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在十五大之前还不到一年的这段时间里,会不会产生出一位政治强人,有足够能力主导十五大的人事安排? 第二,如果没有这样的主导人物,中共十五大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重新分配高层权力?  

  一个明显的质疑是: 难道不是江泽民在主导十五大的权力分配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先必须明确两点,第一,所谓的“主导”,是指能够作主,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第二,我们谈论的只是最高层的人事安排。在最高层人事问题上,有没有人能够在十五大上基本贯彻自己的意图? 我认为,虽然江泽民正在强化自己的政治能力,他在一般人事安排上的影响力近两年来有明显增加,但他目前还不具备主导最高层人事安排的能力。有传言说,去年夏天的北戴河会议,因为在高层人事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所以只好暂时放弃这一议程。即使这个传言不尽属实,十四届六中全会却也透露了一点玄机,这次会议并没有象外界所预料的那样出现任何重要人事变动。种种迹象都在表明,迄今为止,中共高层在有关十五大的高层人事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与这种正式决策过程迟迟没有登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非正式政治领域却暗潮汹涌,不同的高层政治人物和派系都早已经开始热身,在为十五大的权力重新分配而抢占有利地形。结论很简单: 这说明江泽民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主导十五大的高层权力分配。 

  江泽民的舆论先行和人事“抢滩” 

  但以上结论并非意味着,江泽民没有努力争取这样的主导地位。从舆论上看,江泽民已经占尽先机,试图在十五大前形成明显的优势,以主导十五大的路线确定和权力分配。可以说,通过舆论控制以掌握十五大的政治主导权,正是江泽民在目前阶段上主要的政治战略之一。过去一段时期以来,围绕江泽民的宣传造势这么集中,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和利用这么强势,可以说是“文革”以来所罕见。这一方面固然可以防止出现所谓错误的舆论导向,以造成社会不安甚至动荡,那会给江泽民增添意外的政治麻烦; 而另一方面还可以形成所谓“马太效应”,显示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台湾政治中常说的那种“西瓜靠大边”的心理,最大幅度地吸引更多的力量支持自己。 

  此外,这种手法也有可能帮助主政者在外事上比较顺利地推行自己的意图。因为海外对北京政局的了解,往往是透过中国政府的舆论宣传; 谁主导了舆论,海外就往往认为谁主导了全局。一九九六年以来,江泽民的重要政治麻烦,都是出在外边,包括对台、对美和对日关系。在十五大之前,还有香港回归这件大事。除去其他复杂的因素不说,外边不相信江泽民具有主导地位,因此缺少与之合作的意愿,也是产生麻烦的原因之一。李登辉明确这么说,美国总统克林顿也是这么想。通过对江泽民个人的强势宣传,能不能改善一点状况呢? 看来有效果。克林顿与江泽民最近达成明后年互访的意向,就应该是把江泽民地位稳固这个因素计算在内的。 

  在“舆论先行以主导十五大”的战略之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政权主流力量,也同时在人事上逐步开始采取动作。这些动作的要义在于,在缺少高屋建瓴优势的情况下,为了争取未来高层权力分配的主导权,而着眼抢占滩头阵地,即抢占那些可以从此稳步扩大权力地盘的起点地界。 

  北京和上海,就是中国权力战场上的这样两个“滩头阵地”。不久前,中共中央调福建省委书记贾庆林入京担任北京市最高领导,同时,上海市高层人事有所调整,形成了陆续向中央输送领导干部的态势。无疑,在未来的十五大上,北京和上海这两个地方的主要领导人,都会进入中共中央政治局。众所周知,政治局是中共的权力中枢。要主导中国政局,一个最基本、最能靠得住的“功课”,应该就是,一个席位一个席位地扩大自己在政治局的势力。看来,在政治局常委一级的人事不易摆平的情况下,江泽民和他的政治盟友目前正把工夫下在这一门“功课”上。 

  中共十四大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包括两名候补委员,共有成员二十二名。过去四年中,去世一名(天津的谭绍文),增补一名(上海的黄菊),撤销资格一名(北京的陈希同),总数还有二十一人。其中,十五大上肯定要出局的,应该首推杨白冰、邹家华和王汉斌。杨在十四大上即已失势,年龄更届七十六、七; 邹和王的年龄,今年也分别是七十一和七十二了。另外三位七十岁以上者,都是常委,即刘华清、乔石和江泽民。他们的动向,关系全局,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如果没有权力斗争上的大变数,则刘应该会退出一线了,江和乔则将连任。这样一来,现任政治局委员中续任者将有十七位,比例是很高的。 

  如果“以江划线”,这十七位政治局委员中,亲江泽民色彩比较明显的有四位,即吴邦国、钱其琛、黄菊和温家宝; 而与江泽民合作关系比较好的则有丁关根、朱熔基、李岚清、李铁映、胡锦涛、尉健行、姜春云等七位; 反江态度明显的只有田纪云一人;但是与江泽民有权力竞争关系的则有三位强势人物,都是政治局常委,即乔石、李鹏和李瑞环。看起来,江泽民的力量还是相当强的。不过,问题在于,第一,越往常委层次,他的主导能力越差;第二,真正的“江派”人马并不是很多,那些合作者的态度是可以出现很大变化的。 

  所以,江泽民要设法改变这种局面。他可能采取的一个对策,就是增加常委人数,改变力量对比。常委的可能人选,目前看来以丁关根、李铁映、李岚清、吴邦国和尉健行等为首。其中,有的人本来就亲江色彩很浓,有的则会因为得到提升而从合作者变为江派人马。第二个对策,当然就是在政治局的新增成员中保持自己的优势力量。我估计,十五大上将新增政治局委员至少四名,多则可能增加十名。结果究竟是多少,其中当然有个权力斗争的因素; 最后究竟是谁,就更是人事安排的焦点之一了。 

  具有最高可能进入政治局的新委员,应该首推三人,即: 新任北京市委书记,接替黄菊的新任上海市委书记,接替刘华清的军委副主席。为了实现这一步,估计北京市和上海市在未来半年内还会有进一步的人事调整,以便新人到位。完成了这一步,这次人事抢滩才算真正胜利。其中,北京的调整应该顺理成章,没有什么难度了; 而上海黄菊的去向则会引人注目。 

  在北京和上海之外,还有什么瞄准政治局的“滩头阵地”呢? 也许,天津市委书记的位子算一个; 新设立的重庆市,其市委书记的位子也算一个; 军队还可以增加一位政治局委员。而最具竞争力的,应该还是国务院将要增加的新任副总理,如果他们现在还不是政治局委员的话。看来,江泽民已经为其中很多位子准备好了自己的人选,只看最后能不能顺利实现他的设想了。 

  江泽民还有没有挑战者? 

  “强势舆论”战略也好,“人事抢滩”战略也好,一方面都可以加强自己的权力基础,而另一方面则也可能授政治对手以柄,被指为“突出个人”和“拉帮结派”。问题只在于,江泽民会不会遇到这样的挑战者,强大到足以抓住江泽民的把柄而威胁江泽民的地位? 十五大上江泽民的地位稳不稳,归根到底,要看他还会不会遇到强有力的挑战者。 

  目前流行的一种说法,认为目前中国根本就没有人想取江泽民而代之,因为高层领导人也都看到中国的问题积重难返,上了台也没有办法。我对这个说法甚为怀疑。一者,如果北京的政治家们果真都没有了对于权力和地位的向往,中国的事情恐怕也就没有那么棘手了。二者,中国所存在的问题,其实并没有那样悲观,经济在持续发展不说,就是其他方面也多有有利因素,至少不见得比当年“文革”结束时更加积重难返。腐败应该说是今日中国第一头疼问题了吧? 可是,古今中外,现成的治腐败的办法就很多,何况也不是想不出新办法来。要害在于领导人有没有胆识用这些办法,而不是没有办法可想。三者,在政治中,有没有办法治国,是一回事; 上台不上台,又是另一回事。没有什么治国能力的人,常常却能至高位而稳居之,这并非今天中国独有的新鲜事。好位我自居之,国家的问题嘛不妨走一步看一步。为什么今天中国的高层政治人物就偏偏“觉悟”那么高呢?  

  类似的一种说法,则认为,江泽民将不会遇到挑战者,因为江本人的地位稳不稳直接关系中共政权稳不稳,而中南海诸公已经清楚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不会挑战江泽民的“核心”地位,以免把整个政权都搞“翻船”。这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整个政权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中共高层应该不会在十五大前和十五大上出现严重的权力斗争。 

  这牵涉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关系这等重大的哲学问题,争辩起来比较复杂。不过,看一眼历史事实,借助于常识性的判断,也许同样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比如说,我们看到,从华国锋到赵紫阳,哪一个最高领导人的下台不都震撼整个中共政权? 挑战者曾经因为这种危险而放弃行动吗? 从张春桥到邓小平到李鹏,哪一个曾经挑战在任者的领导人不认为自己才真正有能力捍卫中共政权? 毛泽东死了,中国没有江山易手; 邓小平死了,中共也没有面临明天下台的危险。常识让我们推出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江泽民就这么重要,以至整个中共政权存亡与否就看他是不是在位呢? 恐怕,连江泽民本人算在内,中国共产党的上千万党员,没有一个人会真正把共产党的命运寄托在江泽民一个人身上吧?  

  上面的两种说法,都强调中共高层已经没有人“愿意”挑战江泽民。还有第三种说法,则认为没有人“能够”挑战江泽民。一些来自北京的声音说: 除了江泽民,还有谁有资格有能力坐那个位子呢? 这个说法,也与上面的说法一样让人怀疑。远的不说,仅仅七年多以前,又有谁会认为江泽民能坐上今天的位子呢? 即使江泽民通过七年多来的努力而确实显示了巩固权位的能力,积累了资格,可是,既然当年江泽民能够爆出冷门,今天中国政坛上那些文官武将们,怎么就忽然这样谦虚和驯服了呢?  

  其实,只有说到“能”与“不能”,我们才真正开始触及问题的关键。我相信,有挑战江泽民的潜在意愿的人绝不在少,问题只在于他们有没有挑战的能力。从被冷冻和半冷冻的“前朝”改革派如赵紫阳、田纪云、胡启立、阎明复等,到在十四大上被江泽民收拾了的杨尚昆、杨白冰兄弟,从当年被江泽民挤在一边而现在又不得不让出总理位置的李鹏,到在十五大的权力重组过程中地位受到威胁的乔石、李瑞环,从不满江泽民“修正”邓小平路线的老邓人马,到希望全面将邓小平路线“拨乱反正”的邓力群一派,都可能成为反江泽民的重要力量。可是,在任何明显的行动之前,他们都不能不掂量一个问题: 江泽民毕竟已经积累力量达七年之多,自己有足够的能力真正成功挑战他吗?  

  可是,无论成功与否,十五大都将是最后一个可以挑战江泽民的机会了。因此,在十五大前,那些挑战者的挑战意愿才会格外强,虽然他们的挑战能力并不一定较前而加强。究竟他们的挑战能力有多大? 可能要看他们是否能够结成牢固的反江泽民联盟。 

  反江联盟会不会形成? 

  单个数算,江泽民的潜在挑战者之中,目前可能没有人具备能力真正构成对江的实际威胁。可是,种种潜在挑战江泽民的力量,会不会形成某种强大的反江联盟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也还不能不看一眼谁是潜在的反江力量。我看,最坚定并最热切要挑战江泽民的中共高层政治人物,可能首推杨尚昆、杨白冰兄弟。对别人来说,是不是反江,以及反江是不是成功,不过是权力大一点或小一点、在位多几天或少几天的问题; 而对杨家兄弟来说,则可能是在政治上或生或死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 问题还不在于十四大上的失权,而是在于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镇压。这么个大案,中共当局在未来四、五年中一旦不得不采取重新评价的动作,究竟要谁来负起当时的责任? 江泽民经过“六四”而上台,多年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他是明白这件事的爆炸性的,怎么能不为此事做一些准备? 届时,牺牲邓小平,会撼动中共国本; 李鹏呢? 其政治生涯则已经和江泽民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完全抛出李鹏,那将置江泽民于何地? 因此,当时直接掌握军队的杨家兄弟和已经因腐败而受审查的陈希同,就是最好的目标人选。 

  杨家看来是明白这一点的,至少有人在试图提醒他们这一点。去年春夏,香港有报导说,杨尚昆上书主张平反“六四”。后来,来港的杨尚昆之子杨绍明否认了这件事。经过这样一反一正,杨家至少应该注意到了这一点,“六四”的账,杨家可以去算,否则结果就可能最不利于杨家。而杨家目前没有权力,在这样的生死之争中就必然被动。如果十五大上形成有利杨家的权力格局的机会不大,则未来杨家总与“六四”联系在一起的机会就会相应增大许多了。 

  既然关系生死荣辱,杨家就可能成为策划和促成反江联盟的重要能动力量。原因很简单,只有撼动江泽民的“核心”地位,才能翻新高层权力架构,给杨家以扶植有利自己的人选的最好机会。有趣的是,前不久,香港有亲中报刊报导,说江泽民在北戴河曾与杨尚昆密谈两个多小时,解释十四大上杨家失权完全是邓小平操控,而并非江泽民与杨家为敌。据说会见效果甚好,杨尚昆表示支持江泽民。依我的解读,就算有这样的会见,就算杨尚昆真的那样表态,也不能说明杨家真的会支持江泽民,而只能说明,江泽民也意识到了杨家作为反江力量的重要份量。也许他在作一些努力以化解僵局; 但是,在双方的权力、利益相互抵触的情况下,一场谈话能顶什么用呢?  

  但是,杨家兄弟显然不可能再次成为政治上的前台人物了。他们会和什么人结盟来形成反江阵线呢? 赵紫阳是一个选择,不过赵甚至没有行动自由,只剩下象征性的力量而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了。宋平、邓力群等一系的力量不小,可是他们一向反对邓小平,而杨尚昆曾经是老邓的忠实“大管家”,本身资格又老到一旦得逞则足以做第二个邓小平,所以他们不会信任杨,和杨合作的可能也就很小。李鹏也很有力量,不过他的第一选择是维持现行权力架构,在江“核心”之下稳坐第二把交椅,不到绝路不会铤而走险的。 

  如果没有什么“黑马”,剩下的选择就只能是乔石、李瑞环、田纪云等人了。我倒不是排除出现反江黑马的可能,而是既然属于黑马则我们现在就无从推测,所以无法谈论。乔、李、田在现政治局内都是非主流色彩比较浓厚的人物了,反江鲜明程度在政治局内应该分属第三、第二和第一名。他们如果和杨家兄弟合作,加上万里,并争取到军队至少一部份高层将领的支持,则挑战江的能量就不可低估了。问题是,这些人本来背景各异,流派分属,一般地合作也许没有问题,而要结合到一起进行挑战现行“核心”的大动作,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之举,能不能相互信任就不晓得了。 

  说到这里,一个大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有所谓反江联盟出现,究竟军队会不会支持它? 十四大后,杨家在军内几乎是被清洗的对象了,目前军队的掌权者会和杨家合作吗? 有消息说,刘华清和杨尚昆一度联络密切,被江泽民得知,江因此提出“讲政治”以告诫刘华清。这种消息,无从查证,故录以备考。不过,可以观察到的是,从今年夏天江泽民提出“讲政治”之后,有反江色彩的人似乎都比较低调,而江则一路掌握了舆论和决策的主导权。按道理,与主流派提高调门的战略相反,不到时机成熟,反江动作是不会浮上台面的。只有在接近决胜的时刻,才有比较多的可能观察到是不是确实有反江联盟,以及他们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安排李鹏去向是关键之一 

  各种不同力量之间会否结盟而反对江泽民,一个关键因素是总理李鹏的政治出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而到一九九八年春天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任总理李鹏就已经完成了两届总理任期,依法必须卸任。然后,李鹏的出路是什么呢? 新任总理又将是谁呢? 这都是要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就必须决定的重大人事问题。而这样的人事刷新,就构成十五大权力再分配的重要内容。许多人更关心新任总理人选,这是合情合理的;不过,依我看,李鹏的出路问题,却对于整个十五大的人事布局更加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权力再分配的一个关键。搞得不好,甚至具有某种程度的爆炸性,对江泽民的地位构成不大不小的威胁。 

  出现这个问题的前提,当然是宪法的限制。因此不能不更动现任总理的位置,是以前的高层权力安排中还没有出现过的问题,成了中共十五大上高层权力重新分配的一个特点。虽然中共一向并不太认真执行法律,但是,应当看到,它对法律严肃性的认识和态度,毕竟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另外加上现实政治的因素,我们可以断言,中共将不会更改宪法或置宪法于不顾而延长李鹏的总理任期。因此,更动现任总理的位置,也就成为这次代表大会在重新分配高层权力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主要的制度性限制。 

  既然这个制度性限制是第一次出现,为卸任总理安排位子也就是第一次成为问题。在中共建政以来的历史上,在李鹏之前曾经有过三位总理。三人的出路,却大不相同。第一位总理周恩来,直至逝世都在总理位上,不存在出路问题。第二位总理华国锋,则因为政治失势而让出总理位置,出路是从被架空到被废黜。第三位总理赵紫阳当年是更上层楼,离任后出任中共总书记,成为最高领导人; 至于后来的下台,则是在总书记位上的事情了。 

  对李鹏来说,养父周恩来的路显然不通。一则,如前所说,宪法不可能修改这一规定;二则,李鹏目前身体健康,到一九九八年才满七十周岁。华国锋的路呢? 一则李鹏肯定不愿意走,二则也完全没有迹象表明他会在十五大上政治失势。象当年赵紫阳那样升总书记? 江泽民怎么办?  

  于是,只能在上述三条道路之外寻找位子了。当人大委员长? 按惯例恐怕是有些屈就,这是一个问题。二则,乔石岂不就一定要让位? 还有,无论怎么“橡皮图章”,人大毕竟还有些诸如投票之类的程序,多少代表一些民意。“六四”之后七年多来,李鹏的民望虽然没有继续降低,甚至还略有回升。但是,是不是受人大代表的欢迎? 相信连李鹏本人心里也敲鼓。如果真的有个三长两短的难堪局面,事情如何收拾? 而类似的出路,是接任政协主席。不过,上述三个困难,同样存在。 

  为李鹏本人设想,最理想的出路应该是就任国家主席。一则至少在礼仪上更上层搂,也可以在最高领导人中维持排名次序第二的地位,面子上好看; 二则可以继续在最高领导层中名正言顺地分管外事,象当年李先念的先例; 三则会因此握有一定实权。但是,问题却又转回去了:江泽民是不是要出让一个位子?  

  江泽民如果不想出让目前拥有的任何位置,就要另想它法。一个试探气球,就是恢复党主席制,增设几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太少,会抢主席的实权或风光,所以应该是两名以上。李鹏就任排名第一的党副主席,会不会满意呢? 要害在于: 这名副主席是不是有实权? 如果没有实权,李鹏大约不会满意,而且可能会感到被架空,感到有政治上的危险,象当年的林彪; 如果有实权,从谁手里分出这部份实际权力来呢? 从党主席江泽民那里吗?  

  李鹏的出路绕来绕去,最后都绕到了江泽民身上。让大位? 绝无可能。让手中的一个位子? “核心”地位会被削弱。让一部份权力? 也有同样的问题。这样,李鹏与江泽民的矛盾,有可能变得突出起来。李鹏政治实力很强,一旦成了没有“相”位的“过河卒子”,其挑战江泽民的战斗力不可低估。如果压李鹏接受人大委员长或政协主席的位子,则关系乔石或李瑞环的政治前景,在高层力量的合纵连横之间增加新的变数。总之,李鹏的出路问题,就这样直接关系到江泽民的“核心”地位是否稳固。“六四”当年,李鹏对江泽民入主中南海就不大服气,以至邓小平亲自出马单独晤谈软硬兼施才摆平这一局。现在,邓小平死了,江泽民要怎么样才能摆平李鹏呢? 有消息说,已经有人搜集和准备了有关李鹏及夫人的腐败案件材料,并且故意向李鹏透露这一动作。如果消息和材料属实,也许李鹏最终是不能不“顾全大局”而接受“党的安排”了。 

  四、社会矛盾影响权力分配:底层与高层的互动 

  如果单单着眼高层权力斗争的层面,应该说江泽民和他所代表的中南海主流派,已经在巩固权力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甚至可以说是正在逐步掌握在十五大上进行权力决战的较大胜算。但是,高层政治并不是孤立于社会矛盾之外; 如果单单就高层谈权争,视野不免狭隘,许多可能造成高层巨变的因素就容易被遗漏。事实上,社会矛盾常常足以影响、制约甚至决定高层权力斗争的节奏、格局甚至结果。所以,我们不能不把目光进一步放远到整个中国社会的矛盾这一层面。 

  社会矛盾的爆发影响高层权力格局 

  根据毛泽东的着名判断,中国社会的矛盾爆发自有其循环节奏,即所谓“七、八年又来一次”。一九四九年以来的历史,确实证明了毛的看法有他的道理。屈指算来,从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门事件,到预期的十五大召开之时,应该是八年多一些的时间。如果“七、八年又来一次”的规律仍然起作用,则一九九七年将是中国社会最可能爆发矛盾和乱子的时段。如果社会矛盾在这期间爆发了,出了乱子,必然会强烈地影响到中共十五大的权力格局。 

  首先,社会矛盾一旦爆发,必将加剧高层的意见分歧,从而把中南海目前小心翼翼地希望能够维持的表面一致完全打破。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已经看到,北京高层存在着不同的政策取向,在经济改革、对外关系、政治稳定等重大问题上都时常有所表现。一旦出现了紧急情况,究竟如何对付,高层领导人之间怎么可能意见一致呢? 而在那样的时刻,一旦出现了意见分歧,又怎么可能象平时那样用拖延的办法来回避或弥合呢?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矛盾的爆发,必然造成“挑动领导斗领导”的客观后果。 

  其次,社会矛盾的爆发,还会在高层产生“责任”问题,从而为反主流派提供发难的机会和借口。究竟谁要对这些矛盾的积累和爆发负主要责任? 当然应该是掌握实际权力的主流派。这时,权力就与责任成正比了。风平浪静的时候,谁坐的位子大,集中的权力多,当然谁就会在权力斗争中占据优势; 可是,有风有浪的时候,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了,很可能是谁位高权重则谁的责任就大,大家的矛头也就会对准他。 

  再次,社会矛盾的爆发,还有一种“号令”的作用,可以把高层的许多权力斗争活动合法化,也可以把高层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自然地结合到一起,从而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改变高层不同派系之间的力量对比。比如说,我们上面谈到了“反江联盟”。有可能形成这种联盟的高层政治人物之间,平时如果相互走动、联系过于密切,那是不合乎中共党内生活的规则的,还不要说要这些人物相互之间推心置腹更难。可是,一旦爆发社会矛盾,高层人物要“串联”商议就很正常了,更不必费心去寻找共同话题以针砭时政和试探对方了。不满现状的人,在高层也好,在其他层面也好,要发泄不满、寻求改变或寻求联盟,平时恐怕都需要认真考虑时机问题。而一旦社会矛盾爆发,时机自然到来,这些人就很容易不约而同地走到一起。 

  不满的社会组群和诱发动荡的因素 

  总而言之,社会矛盾一旦爆发,它所产生的冲击力,一则足以改变高层权力格局,二则这样的改变似乎总的是对当权者不利。目前看,在高层,挑战江泽民的力量是相当分散和弱势; 但是,一旦社会矛盾爆发,则全局将发生不可预期的改变。那么,什么因素可能导致近期爆发或大或小的社会动乱呢? 以下不妨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个方面是: 看看有没有特别不满的社会阶层。我认为,四个社会组群目前最为不满。一个是国营企业的工人。由于国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一直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一组群的经济状况在城市中已经沦为最差者。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城市财富迅速增加的态势相对比,他们的相对贫困程度大大加剧。从“领导阶级”到“贫困阶级”,这一组群对现状和政府不满最甚。由于他们的集中程度高,又集中在城市,其不满一旦爆发则对现政权构成直接的撼动。所以,中国当局几年来一直在设法缓和其不满情绪。 

  第二个处于持续的相对贫困中的巨大社会组群是农民。政府为了保持城市稳定,把国营企业亏损等因素产生的财政危机转嫁到农民头上,使得在改革早期获得巨大利益的农民,在改革后期越来越生计艰难。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又不象城市居民那样直接面对各级政府,不在政治中心,所以其政治不安不太直接威胁现政权的稳定。但是,农民人数庞大,如果任何政治不安出现星火燎原之势,则全国动荡。 

  在这两个组群之间,是从农村来到城市寻求发展的所谓“流动人口”。他们背井离乡,谋生艰难,既不象城市居民有一定福利保障,又不象农民可以依靠家族和本土资源,生活最为动荡不安。他们在城市看到了比较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水平,物质欲望大大受到刺激; 又为城市人所白眼,精神痛苦压抑。而且,他们又很难为中共传统的组织方式所管理和控制。社会治安的恶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这一组群对政府和社会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一旦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爆发,则破坏力极强。 

  第四个容易被忽略但是却非常重要的不满组群,是退休干部。他们的经济处境,同样处于持续的相对(甚至绝对)贫困化过程之中。一方面,退休工资的增长幅度,远远赶不上通货膨胀的增长速度; 另一方面,在位时的一些好处,现在基本上没有了。从思想上,他们又很容易对目前的官场现象产生反感。与前述几个组群相比较,这一组群并不习惯于在政治上沉默,也相互之间不那么隔绝。他们具有相当强的政治活动能力,可以积极表达自己的不满。这些人一旦有不安行动,则对各级政府的政策、人事等政治产出都影响甚为深远。 

  据有关文件透露,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包括郊区各县、乡、镇、村在内的全北京市,已经总共发生了一千多起民众请愿事件。其中,主要人员是国营企业工人、农民和退休干部等三个组群,而老干部在很多这类事件中起了组织和带头作用。北京尚且如此,外地的情况可以想见。 

  应该还有更多的组群,也在积聚不满。比如说,少数民族的问题,依然是一个危险的爆发点。不过,少数民族远离政治中心,其动乱一般不会直接影响高层权力格局。 

  再一个方面,我们可以从引爆动乱的因素来分析。如果把上述的不满组群比为乾柴,什么事情最可能擦出火星呢? 我认为,第一应推通货膨胀。近年来,大城市通货膨胀率相对较低,而中小城市甚至农村的通货膨胀率却反而较高。这正是当局采取牺牲边缘地区而力保政治中心稳定这一战略的明显表现和后果。这成功地防止了社会不满在大城市急剧和爆发,以空间换取了时间。现在,为了迎接十五大,各地可能再次找到合法化的借口来实现自己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的这种冲动。这将导致全盘经济的“热度”上升,从而引发较高的通货膨胀,形成一个可怕的引爆点。一九九六年底举行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在努力压抑这种经济冲动,以堵死这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正表明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 

  第二个因素,是政府腐败。这不仅包括贪汙腐化,也包括滥用权力。其直接刺激民众不满乃至动乱的可能,显而易见,此处不拟多用篇幅。 

  还有第三类因素,不妨笼统名之曰“公共信号”。象敏感的政治纪念日,突发性政治事件(如保钓运动)等,都可以为民众提供一种机会,从而使他们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可以形成集体行动,诱发社会动荡,借机表达不满。 
 
邓后中国的可能前景
 
  黎刚

  大陆着名学者

  一、第三代领导人的政治权威和领导能力

  二、邓之后的政治领导体制

  三、改革与开放政策的方向

  四、邓后的中国经济状况

  五、邓后的社会发展方向

  六、结语

  一、第三代领导人的政治权威和领导能力 

  自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之后,邓小平主导建立的政治领导体制是一种“垂帘听政”式的结构,一直到九十年代前半期依然如此,即邓在后台,江李在前台。然而,今年邓小平已辞世,那么,中国会不会继续邓小平式的政治体制、出现一个没有邓小平的邓小平式体制,或者邓小平式政治体制被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政治领导体制所替代,中共“十五大”后有可能形成什么样的政治领导体制,是否可能出现所谓的“江体制”?这些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邓小平之后的中央主要领导人有没有邓小平那样的政治权威和领导能力。

  邓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领导人中唯一可算得上是具有个人超常魅力(克里斯玛型,Charisma)的政治领袖,其余几个潜在的第二代人物(如杨尚昆、万里、赵紫阳等)与邓相比,无论是在政治经历上还是在个人实力上,都相差太远。邓小平之后,第二代领导人中已经没有人有能力象邓小平那样“垂帘听政”。但是,这并不是说第三代领导人就可能取邓小平而代之、成为中共的一个新的具有领袖魅力的领导“核心”。由于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江泽民要想成为毛、邓那样的克里斯玛型的政治强人、建立由政治强人全盘操纵一切的领导体制,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江泽民未参加中共“打江山”的创业过程,而在解放后守业的几十年中,直到他登上总书记的位置之前,基本上是扮演技术官僚的角色。这样,他要想成为克里斯玛型的人物,就缺少必要的在历史上多年积累的本钱。他是在“六四”那样一个特殊时刻,被放到了总书记的位置上。在与江泽民资历相当、甚至资历比江还要老的高级干部中,自认能力、政绩很强的大有人在。这些人虽然并不会冒然去向江泽民挑战,但要他们象对邓小平那样毕恭毕敬、亦步亦趋,却是绝不可能的。其次,军队一向是中国强人政治的基础,江泽民虽身有军委主席的头衔,也取得了军队的一定支持,但他毕竟从无军旅生涯,在按军功论资排辈的军队系统中,要建立一呼百应的威信是极为困难的。江泽民如此,其他在位的高层领导人的个人背景也相差不多。所以,在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中,恐怕谁也难以树立起足够的个人威信,建立一个他个人说一不二的领导体制。

  其实,这种第三代领导人政治权威不足的现象,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是一种常见现象,并非江泽民个人运气不好。象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强人,一般只会在第一、第二代领导人中出现;第三代领导人登上政治舞台之际,往往也就是政治强人时代结束之时。当年苏联的勃列日涅夫就是这样一个领导人,他之所以能在苏共总书记的位置上多年不坠,并不是因为他拥有足够的政治权威和非凡的领导能力,而是因为他是一个技术官僚出身、能力平平、抱负有限的政治家,因此对各高层主要派系都不构成威胁,能够为各种势力所接受。苏联解体后披露的苏共档案揭示,勃列日涅夫时代的苏共高层干部当时都很愿意勃氏留在总书记的位置上,因为他谁也不愿得罪、谁也不敢得罪,这样原有的权力分配格局就能长期稳定下去。甚至到了勃氏晚年的时候,他已身体虚弱、心智失迷,经常连讲话都语无伦次,他屡次要求退休,可是苏共政治局一再拒绝,硬要他就这样稀里煳涂地待在总书记的位置上,好保证原已形成的权力分配格局不致因为他退休而打破。

  在邓小平死以前,即使邓已经没有实际控制能力、甚至失去问政能力,江泽民还是可以充份利用邓的影响力和权威、利用各级高干对邓的敬重、运用邓建立的体制和领导结构来发号施令,中国政治的稳定不会遇到太大的麻烦。但邓死后,第三代领导人就必须独自挑起领导重担,独自承担各方面政策的政治后果。如果第三代领导人处于一种“创业已成、守业即可”的环境和风平浪静的年代中,他们或许可以“不求大功、但求无过”地过下去而安然无事。可是今日之中国,正处在政治、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已经把容易做的事都做完了,所有邓无能为力的或不愿冒风险的事都留给了第三代领导人,而其中许多是拖不过去的难题,例如,对六四的评价问题,走改革开放道路又如何坚持社会主义的问题,国有企业大量破产的风险,国家银行因烂帐过多有倒闭的危险,共产党的广泛腐败导致党内开明派、保守派和社会上的一致抨击等等。

  这些难题,邓小平尚且嫌棘手,不愿冒然处理落下骂名,宁可掩盖起来或尽量拖下去。可是这些难题现在都不同程度地浮出了台面,其中隐伏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第三代领导人不可能再长期用拖延战术,将不得不面对现实、迎接这些难题的挑战,这就需要第三代领导人能够具备领导者的勇气和责任心,到了关键时刻,要为了解决国家的难题而不计个人荣辱毁誉、敢承担责任、敢冒风险。然而,在沿袭多年的选拔提拔干部的机制的支配下,中高级干部中那些敢做敢为、不避风险、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反而不容易“脱颖而出”,这种状况削弱了新一代领导人处理难题的领导能力。

  二、邓之后的政治领导体制 

  邓小平时代政治体制的特点是,由于邓小平拥有充份的个人权威,在他的这种权威之下形成了几派政治力量的平衡。首先,大政方针是由邓说了算,只要邓讲了话,别人即使有不满,也不敢公开顶撞,最多是保持沉默而已。其次,邓小平从来不“淌混水”,如果他做错了、或者他的一项政策出现负作用,他都能够设法让别人当替罪羊,自毛泽东之后,就没有人能让老邓当替罪羊了。再次,尽管每次邓小平打击某一派的力量后,会出现暂时的力量失衡,但邓小平自己的“核心”地位从来不动摇,他可以很快安排新的政治平衡。而各派政治力量也都寻求邓小平的支持,把邓小平当做靠山,谁一旦“失宠”,就只有下台这一条路了。一九八六年邓小平打击胡耀邦,一九八九年他罢免赵紫阳,都是这种情况。邓小平时代的中国,虽然政治斗争不断,高层更迭频繁,但每次事件后,政治形势总能很快稳定下来,关键就在于,邓小平能处于超然位置、操纵政治平衡。

  邓之后的政治领导体制则完全不同,它将会比邓体制要弱得多,不见得能产生足够的政治权威去应对目前复杂困难的局面。在邓后的领导体制下,想重新树立一个有名有实、威权相符的领导“核心”,可能是事倍功半的;而在“集体领导”的格局下形成的政治平衡则很难保持长期稳定。现在在中国,一个领导人有没有威信,不再取决于他说得多漂亮,而是看他能办成几件像样的事,特别是他能不能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虽然也可以靠组织“秀才班子”写吹捧文章,去试图建立领导人的政治形像,但这种做法看起来十分热闹,效果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这套做法毛泽东可以用,邓小平可以用,可是第三代领导人却不能用。这是树立具有超凡个人魅力的政治领袖的做法,要当这样的政治领袖需要能力和实力,否则只会“拔苗助长”。

  所以,在邓后的领导体制中,大概不会再出现强有力的能操纵全局的政治强人,结果必然形成几强并存、集体领导的局面。这样,名义上的领导“核心”未必有统筹全局的权威,因此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只有在高层意见一致时,最高领导人才能“说话算话”,他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和实际上的召集人而已。一旦遇到政治局常委们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最高领导人这个名义上的“核心”是没有能力和资格“力盖群雄”、拍板定案的。结果,凡是高层意见分歧的政策,就可能议而不决,只好搁置下来。这样的领导体制,是缺少解决难题的能力的,对许多重大问题经常只能回避拖延。毛泽东、邓小平时代那种“老人家一句话,满朝文武一齐颂扬”的大一统集权体制的景象再也不会重现了。

  其次,在邓后中共的领导体制内,邓小平建立起来的、以邓为中心的政治平衡不会长期维持下去,邓死后一定会发生相当多的摩擦甚至冲突。能否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间的平衡,这是对第三代领导人领导能力的挑战。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江泽民能够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平衡,他也不可能象邓小平那样超然于这一平衡和所有政治力量之上,相反,他自己只不过是某一派政治力量的一员或“头领”。江泽民主要的优势在于,中共十四大和今年的十五大上赋予他的政治合法性可以保护他的地位,使得别人不容易扳倒他。但这个合法性既不可能造就江泽民“一言九鼎”的位势,也不可能赋予他足够的条件和手段,去随心所欲地摆布其他政治局常委的前途。如果出现政策失误,高层领导人就都处在政治斗争的湍流旋涡之中;在各人争相摆脱政治责任的权力斗争中,江泽民无法处于超然位置,同样可能“遍体鳞伤”。与过去不同,现在党内各派政治力量不会把江泽民当做唯一靠山,因为那样于事无补;相反,他们会各自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取得社会上某些力量的支持。这样就强化了各派政治力量的地位,削弱了江泽民处置任一政治力量的能力,中共的领导集团落入一种被各种政治力量拉扯、各种利益的代表彼此牵制妥协的局面。

  邓后的中国政治能否稳定是举世瞩目的大问题。不仅中国人在关注这个问题,世界各国也在密切注视这一点。在邓之后这种“集体领导、集体分担政治责任”的状况下,党内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取决于主要政策的实施结果。倘若政策执行顺利、成效好,则可能出现政治力量间暂时的均衡。一旦政策遇到阻力、造成负效应时,高层领导人就无法既把失败的责任推给某一派,同时又能维持党内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和政治的稳定。在这样的政治局面中,中国的军队起什么样的作用就非常值得关注。目前,中国的军队仍然由中共严格控制,但是,经过多年的社会政治演变,这支军队现在已经不太希望再深深地介入政治,而想成为真正的国防军。由于军队介入政治的兴趣减弱,政治领袖利用军队作后盾而操纵党内权力斗争的可能性也会减低。改革开放已经多年了,相当一部份军队中高级干部都认为,军队应该是国家的、负责国防的,而不是党内政治斗争的工具。因此,邓死之后,军队谋求中立化的意识会逐渐加强,在党内政治斗争中军队可能保持中立,而不介入进去。当然,这样的发展也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在邓死后的一个阶段内,如果社会上有动荡的话,军队仍然会站在党的一边。

  三、改革与开放政策的方向  

  在邓之后的弱势领导体制下,政治的稳定取决于政策上是否不发生大的摇摆、政策实施中是否不出现大的社会政治冲突。邓之后中国政治矛盾的冲突焦点将首先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延续问题。所谓的延续改革开放政策,不是指“凡是邓小平支持的就继续做下去”,而是说,必须沿着改革开放的方向、不断解决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问题和难题,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至于中断停顿。如果只是在口头上空喊“坚持改革开放”,而在实际上对各种具体问题却采取保守的、甚至是倒退的办法去处理,改革开放就会逐渐被破坏瓦解,只剩下一个空空的外壳。同时,改革开放带来的正效应就会被拖延不决的难题所产生的负效应所抵消,最终因积重难返而陷入困境。

  经过多年的观察和体验,现在对绝大多数干部来说,改革开放中既得利益调整的大趋势已经显示得一清二楚了。什么样的人有希望青云直上,谁有机会“浑水摸鱼”,谁却每况愈下,谁最后必然名利两空,连老百姓都看明白了。十多年前,也许还有不少人相信,“一部份人先富起来、其他人随后也会进入小康社会。”现在,谁能暴发、谁致富无门,改革的结果最后谁得利最多,都是摆在面前的事实。利益的分化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表人物在政策走向上的冲突,右翼激进的改革派与左翼保守派的分歧是十分明显的,在社会上也各有其社会基础。

  “六四”以后,党内和社会上的“自由派”多数都遭到整肃,正当党内极左派要大举清算改革开放成果的时候,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发起了反击,将极左派压制住了。但是党内的这些极左派并没有就此罢休,他们与保守派联手,正或明或暗地进行着理论准备和组织准备。最近几年连续出现的极左派理论观点,如他们的几份“万言书”就是这种准备的产物。极左派主张恢复阶级斗争、反对改革开放,保守派们则主张更多的平均分配、反对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生产方式。

  这些观点在中国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保守的工人(尤其是老工人)、老干部等是他们政治上的支持者。几十年来的新闻管制和洗脑教育,已经使两三代人的头脑里充满了说教,诸如反对剥削压迫、“有饭大家吃”、民主自由是资产阶级“和平演变”等等。除了这些说教之外,许多人已经不会用别的方式去认识看待世界了。而干部们则看到了苏联东欧共产党完结后党的干部的处境,很多人对改革的立场态度变得十分功利,基本上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出发,来评价政策走向。这使得党内的左派们很容易地聚集起来,严密地监视着党内和社会上的自由化倾向。因此,党内左派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而且在内部较少利益竞争、目标简单一致,对右翼势力进攻时很容易协调配合。

  相对而言,党内的右翼们则要逊色多了。党内的改革派们从前以胡耀邦、赵紫阳为代表,现在是在邓的旗帜下聚集在发展市场经济上这个目标上,而在其他方面,如民主化、公平竞争等,共识并不多。在推动经济市场化这个目标上,改革派得到了相当多的知识分子、工商阶层、农民中的一部份的支持,这些支持者都是在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赢得财富和地位的。

  但是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明显的社会不公平、通货膨胀和社会主义福利的日益减少等问题,以及在现行政治体制基础上滋生膨胀的严重的贪汙腐败等,都被看成是改革派的致命弱点。对改革中种种负面现象和问题不满的人,往往轻而易举地把这些现象与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的后果。其实,一些人大谈现在的社会不公现象,并不是盼望着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他们只不过是因为自己在过去的社会主义体制中的优越地位下降了而不满。贪汙腐败明明是政治改革落后于经济改革的结果,一些权势人物利用经济改革胡作非为,又受到现行体制的重重保护,可是不少人却利用批评腐败的机会攻击改革。由于改革派在政治改革上看法不一,内部又非常松散,面对左派和保守派的攻击,无法团结起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反击,结果常常处于被动防守的状态。不仅如此,改革派内部的利益竞争也比保守派内部大,会不断地出现分歧甚至摩擦,这就更给了左派们以机会。

  邓死之后的政治现实是,中国党内党外的左右两大股力量,在意识形态、改革开放的战略和政策上的分歧,还会进一步扩大。改革派在政治上可能会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保守派则会主动发难,抓住改革派的弱点进攻,企图挽回邓时期左派们的弱势,并力图避免邓后可能出现的为“六四”翻案或社会全面动荡。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派只有得到地方势力、知识分子、企业家和外来势力的支持,才有可能保住多年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成果。

  这样一种局面意味着,今后围绕着改革开放的功过得失,很可能会出现激烈的论战和政治斗争。为了政治稳定,中央领导层不大可能让这种争论公开化或者激化,然而,党内高层日益对立的观点和分歧,最终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论的公开化或半公开化。即使党内不想争论,社会上的争论以致对立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总体上讲,中央领导层无法放弃邓的改革开放政策,但是严重的利益分歧、意识形态冲突和政治派系的分化,不但会削弱中共的政治领导,降低领导人的权威,而且也会多多少少影响到邓后的政策走向。从目前的实际来看,由于各利益集团和政治派系的利益基础和政策意见的差距太大,使得这种争论难有可能取得妥协和一致的意见。因此,这样的争论不仅会在政治领导层中产生麻烦,而且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以致可能影响中国的政治稳定和发展前景。

  与中国未来政策走向有关的还有两个因素,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否稳定,以及持不同政见的政治反对派将如何作为。在邓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的政策是与地方积极性的增加和权力的扩大分不开的,随着地方权力和积极性的增大,各种改革开放措施得到了落实并有许多创新。但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也有人认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地方正在趋向与中央分裂;在邓之后,中国可能变成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

  实际上,地方权力的扩大,以及地方与中央在某些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诸如税收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都是集权的计划的政治经济体制解体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只能在继续维持地方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寻找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更好的方法。今后,中国要维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就必须在邓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方向上继续走下去,进一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扩大地方在经济发展上的权力,同时中央要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做必要的努力。应当建立一个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但又是中央领导地方、协调全国发展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会出现地方的分裂主义或所谓中国四分五裂的政治前景。实际上,中央政府维持中国统一所必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的资源还是很雄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如果发生分裂,唯一的可能就是中央先发生分裂,地方在无所适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脱离中央,自己干自己的。

  中国的政治反对派的活动在“六四”期间曾达到过高潮,之后即开始走入低潮。但中国持不同政见的政治反对派的活动并没有因此而停顿,以知识分子为主的持不同政见的人在国内有增无减。原因很简单,近几年的严重腐败使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共失去了信心,而且这种不满已经是公开化了的。邓在世的时候,这些政治反对势力不大愿意公开表述自己的意见,而且也不可能有公开的组织活动。但邓去世以后,这些国内的政治反对势力很有可能和国外的政治反对力量、党内的反主流派力量、社会上对现实不满的力量等,联合起来发难,并很有可能将活动组织化,这是中共目前非常头疼的大问题,因此中共会加强对政治反对力量的压制,特别是全力阻止组织化了的政治反对力量的形成和存在。

  四、邓后的中国经济状况 

  持续增长的经济会给中国带来一定的安定感,所以,能否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今后中国的政治稳定也非常关键。中国经济有一些有助于维持经济增长势头的条件和机会,但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会随着改革开放深度的加大而遇到更多的困难。如果不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和深度,则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因素将会减少以致消失。 

  从一九九二年以后,中国经济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高速增长。虽然,最近几年中国政府实行紧缩政策,要压低通货膨胀,但经济增长还是维持了一定的速度。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有一定的内在动力,正是这种内在的动力在推动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这种动力的来源可以列举出许多,诸如乡镇企业的发展、私营经济的壮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外贸的增长、科技进步等。 

  在这诸多因素中,有几个因素非常重要,是维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中国有大量的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其来源就是农民,目前中国农村有一点八亿到二点三亿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民最近几年以大致每年一千万人的规模从务农转入第二和第三产业。这种劳动力的转移,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的源源不绝的廉价劳动力的来源,按以上的转移速度,这一转移至少还可以维持十年以上。农民进城工作,其工资虽然很低,但其创造的增加值却是务农产值的许多倍,这样就为中国经济的增长提供了难以估计的潜力。 

  另一个维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是经济改革释放出来的活力。经济改革解放了农民,也使得知识分子、官员、城市个体户可以比较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从而在中国出现了遍地的科技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类型的非国有化企业;同时,外商大量进入中国,使得中国出现了真正的市场竞争,也逼迫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第三个因素就是,全国各级干部都在为自己所在的地方和部门争项目、争投资,以及为地方和部门作好事、谋福利,这些做法已经成了衡量这些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这种冲动虽然造成了不择手段、违法乱纪、虚报成绩等坏现象,但也促成了经济经常可能过热、增长速度较高。 

  尽管在邓后时期,中国经济仍然有可能继续维持较高速的增长,但许多不利因素也阻碍着经济的正常发展。中国经济长期以来拖延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现在日益凸显出来。目前,一方面,中国的外汇存底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企业已因资金短缺而陷入生产困境。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连年下降,一九九六年更出现了企业盈利大规模下滑的趋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滑坡更加厉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处境会越来越坏。此外,虽然目前通货膨胀有所下降,但推动高通货膨胀的因素和压力会持续增加,高通货膨胀的现象随时可能发生。再者,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能力差,经济秩序非常混乱,贪汙腐败已经普遍化、制度化。目前中共对此毫无办法,这种腐败和经济混乱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还有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国债发行规模超出了警戒线,出口困境加大,外商产品大量在中国登陆后,逼垮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等,都加大了经济的困难程度。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影响经济的增长。 

  中国经济在邓后时期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上面,而改革问题又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增长和稳定。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虽然在一九九二年以后有了很大的进展,但近年来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最主要的困难仍然是改革的方向问题。中央确定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名义上是要发展市场经济,但在实际执行中搞的是双轨制,因而逻辑上有两个可能的演变方向,一个是向更多的自由经济发展,而另一个是朝更多的行政管制的方向走。 

  目前的政策倾向是在朝后一方向走,按照这样的政策方向,所采取的具体政策包括加强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实力,有盈利的项目要多让给国有企业,国家银行的贷款只贷给国有大中型企业等。这种大力扶持国有经济的做法,使得中国出现了一大批国有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拥有垄断的位置,而且中共也放出他们到国际市场上去活动,尤其是在香港。但这些国有大企业在国内和国外实际的经济运作结果并不好,企业亏损严重,官僚主义使企业的运转效益很差。尽管如此,中央也不肯改变政策方向,还要继续扶持国有大企业,政府对经济的宏观控制进一步强化。在这样的政策之下,中国经济的自由化改革进展缓慢,国有经济的私有化改革困难重重。目前提出的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政策,虽然听起来对私有化的改革似乎有所帮助,但实际上,当政府让大中型国有企业享有优惠特权、大力扶持它们的做法,势必阻碍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结果是使中国的经济增长放慢、效益下降,从总体上看会给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目前的经济政策中就比较偏向于加强行政控制,今后主张多一些政府管制、多一些宏观控制的声音无疑会进一步加强,中国经济政策的方向会进一步向行政管制和宏观控制的方向倾斜。这样,不但会使中共内部在改革开放问题上的冲突加剧,也会进一步引起中国经济的不稳定和混乱。当然,中共如果想完全离开改革开放的道路、而退回到以前的计划经济中去,困难会非常大,因此而引起的振荡也是中共无法承受的。但是,放慢改革的步伐、加强行政控制和国有企业的力量,却是有可能的,其结果会减慢经济增长,造成经济效益进一步下降。 

  五、邓后的社会发展方向 

  今后在没有大社会动荡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会沿着自由度不断加大的方向发展。当然,在十五大前后的一个短时期内,政治控制可能会加大,因而社会的自由度会缩小。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这样的时期可能是比较短的,中国社会发展中的自由度不断扩大的趋势是无法阻挡的。社会发展的自由度的扩大会体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非政治的言论自由有可能加大。中共一直很注意对政治言论的控制,这方面今后松动的可能性不大。但对一般性言论的控制会放松,所谓一般性言论是指娱乐、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言论,这些方面可能会有更多的自由。这种放松实际上是社会不断发展所需要的,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但是,要从松动对非政治言论的控制,过渡到真正的言论自由,仍然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第二,社团活动会有所活跃。目前中国的社团活动正在变得日益活跃起来,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的自治和自主力量在成长,需要表现自己的活力和利益,活跃的社团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社团活动变得日益活跃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当一部份老干部退休以后仍然精力旺盛,还想有所作为,因此要求建立一个活动场所,保留他们的社会地位,甚至要求继续保持对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这样,他们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学术、经济、联谊性的社团组织,数量越来越多,活动也越来越活跃。这样的发展趋势今后仍然会继续下去,而且由于目前在台上的领导人都是已经或即将退休的老干部的同龄人或小字辈,他们无法阻挡这类社团活动,只能给这些老干部开更多的方便之门。今后,社团活动不仅数量上会继续增长,而且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也会扩大,活动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这样,日益活跃的社团活动很有可能成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动力。虽然中国的社团活动短期内还不可能直接在政治上有大的作为,但体现某个团体自身的利益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却也是有一定的政治意义的。

  第三,推行乡村基层选举可能给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间。有人认为,目前中国的乡村基层选举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因而大加赞扬。但实际上,中共推广和扩大乡村基层选举的目的是,在集权高压统治失灵后寻找一种有利于统治的乡村自治机制,并不是为了追求全面政治民主化。当然,乡村基层选举的实施也是中国当前社会自由度扩大的表现,尽管这种自由的扩大对中共的统治也是有好处的。实际上,改革以来,中共在农村建立的由干部和党员构成的基层控制网逐渐瓦解,继续依靠党的系统来施政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许多任务完不成,许多事情管不了。这样,与其在管不了的情况下硬管,倒不如将它交给农民自己管理更有效些,这样还便于收税、治安。而农民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重新获得了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目前,真正由村民自由决定、没有上级党政机构操纵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并不很多,但今后这样的选举很有可能逐步在全国铺开。农村基层选举的扩大也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城镇展开。这样的比较独立的基层自由选举,无疑会增大中国社会的自由度。

  在社会自由度增加的同时,社会的安定问题也是今后中共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虽然马上发生大的政治动荡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却很多,高层的政治摩擦和冲突、通货膨胀等都可能造成社会动荡,而直接引起社会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则有两个。

  第一是失业和就业问题。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生产萎缩、经济效益下降,不少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关闭,工人们只好失业回家。中国的失业率最近几年连续上升,一九九五年登记的失业职工有大约五百万,但同时还有一千五百万国有企业的隐性剩余员工和国家机关的五百万隐性失业人员。由于失业以后的救济金微薄、无法养家,失业人员的不满带来了许多治安问题,这类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对这些人来讲,重新再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差。除了工厂工人的失业外,每年全国城市还有许多中学毕业的青年加入就业大军,估计到2000年这一数字会达到一千九百万。这些人的就业问题也同样是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这些城市青年从小娇生惯养,技能虽不多,对就业的要求却很高,如果安排这些人去当个体摊贩或干粗重的体力活,势必激起他们的心理反弹,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政府目前既没有办法安排这些人到舒适悠闲、待遇优厚的部门就业,又不愿意承认政府对此无能为力,只好用些空洞的许愿暂时安定一下这些城镇失业青年的心,实际上是拖一年算一年,把麻烦转移给未来,增加将来社会安定的困难。

  第二,中国目前还有两亿左右的农村待业大军,每年至少有一千万要自己进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目前,农村居民已经形成了几千万人的流动人口,在中国的大城市之间流来流去,不但给大城市带来就业压力,而且也带来了治安问题。如果为了把城镇就业机会留给城镇居民,全面恢复改革前实行的“不允许农民进城”的政策和规定农村居民为“二等公民”的身份制度,就意味着把改革中一度缓解了的、对农民的制度化歧视重新建立起来,这会造成农民的愤怒,从而导致政治压力和严重的政治不稳定。一旦农民因此而有组织地提出政治平等和民主化,中共立即会面临困局。所以,中央只好承认现在农民大量流动的事实,允许少数农民可以以变通的方式在城市定居和工作。但是,这些安排只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上亿农民的需要,因而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流动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前几年所实行的、建立中小城镇以满足农民就业需要的办法,看来是一个不大成功的办法,大量的农民在就业容量有限的中小城镇中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还是大量进入大中城市。

  六、结语 

  当前,中国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转折时期。中共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中极为严竣的政治挑战,其领导体制、政策、意识形态,以及党政一体的权力集团与社会的关系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邓小平在世时,这些问题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邓的“压台”作用,暂时被“封存”了起来。邓小平死后,强人政治结束了,中国进入了一个非强人时期。正在形成中的非强人政治领导体制应对以上挑战的能力显然比毛泽东、邓小平弱得多。从短期来看,大的政治动荡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第三代领导人没有拿出解决以上诸多难题的有效办法,从中期来看,这些难题可能引起经济社会或政治的不稳定,构成对领导集团的巨大政治压力。在没有政治强人的情况下,分散的政治权力本身会造成权力集团内部较多的摩擦冲突,而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分化也造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公开化,这都意味着政治多元化阶段的到来。

  如果能认清这样的“大气候”,通过政治改革而形成利益集团之间妥协共处的机制,从而主动顺应潮流,那么政治多元化局面的出现,将会给中国的民主化带来机会,并创造解决转型期种种难题的政治社会条件。但如果不敢面对这一潮流,总试图用过时的体制或政策去对付新问题,不仅难以奏效,反而会促使矛盾越积越多,最终陷入混乱的局面。中国没有人愿意见到政治社会失去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懂得一个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用深化改革去促稳定,则稳定存;在抱残守缺中图稳定,则稳定难。”  
 
从中国经济改革之路看未来的政治发展
 
  孟致远

  中国赴美访问学者

  文化大革命的一个后果:中共元老的“离经叛道”

  经济改革的成功与邓小平为代表的实用派领导人的胜利

  中共经济改革的成功得益于两个历史性机遇的结合

  市场经济的深化与中共的蜕变

  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前景

  中国大陆与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没有导致向多党民主政治体制的剧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前景如何?在海内外有两种看法颇具代表性。持第一种看法的人虽然也承认,在共产党的旗帜下实现市场经济,这本身或许包含着种种深刻的矛盾,但他们相信,依靠共产党来推动经济市场化并非转型期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大陆面临的唯一可行的选择。他们认为,中共执政已经几十年,根基很深,既然它愿意推行市场化,就应该依托它;因此,就象现在没有理由再去鼓吹计划经济一样,也没有必要非要在中国发展多党政治。

  另外一种在大陆比较普遍的思潮是,有效的多党政治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在中国大陆,这些条件仍有待市场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这些看法都未回答,为什么唯独中共能够在经济市场化的同时维持现行政治体制,而苏联东欧的共产党都做不到?不了解这一点,就很难对中国大陆政治体制变革的前景作出恰当的判断。本文通过回顾近几十年的历史,以及分析中国大陆经济改革对政治体制的影响,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能够并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因素具有较大的历史偶然性,而有些因素则是深层的、结构性的,有长期的历史渊源。在偶然性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及其后果。由于文革的特殊经历,不仅在中国知识分子中,在中共第一代领导人中也出现了离经叛道倾向;他们在毛去世后为了取得最高权力,主动地发动了激进的经济改革。另一个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冷战后期中国与西方结成反苏联盟,给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提供了理想的外部环境。而最主要的深层结构性因素是,中国大陆改革以前的社会经济体制长期维持着一个被排斥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之外的封闭的农村社会,这个庞大的、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群体一旦被“包产到户”的政策所解放,就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对经济改革的成功作出重大贡献,并因此为中共维持其现行政治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和政治资源。

  在上述条件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排斥多党制政治的因素获得了新的营养,传统官僚制度中内含的腐败特徵(以权谋私)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有了新的土壤。当然,这些条件并不能保证今后政治体制免于变革,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创造出政治变革的社会政治基础。实际上,今天的中国大陆虽然仍是一党制政治体制,但目前的中共已不是过去的中共了,其内部在价值取向、政策选择以至组织原则等方面的种种差异,已经超出任何民主政体下不同政党之间的差异。未来中国大陆能否出现平稳的政治体制演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前的执政党是否愿意推动经济政治转型期的制度化建设,以及它能不能摆脱短期政治利益的束缚,真正防止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制度转型中的混乱捞取不当利益,减少今后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的火种。

  文化大革命的一个后果:中共元老的“离经叛道”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存在着先天的致命弊端,所有执政的共产党都或迟或早地试图引进某些市场经济因素以寻求出路。但共产党也因此面临一个困境: 如果不改革,他们就只能等待垮台的命运;而一旦改革持续下去,经济的市场化也会造成意识形态等政治上的危机。因此,共产党要推动市场经济,首先必须能够克服意识形态的束缚;而中共之所以能够实行比较深入的市场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比较成功地摆脱了意识形态的制约,而这一点与文化大革命有密切关系。 

  文化大革命在中国大陆加速了对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怀疑和反叛,尤其是,文革在共产党的元老层中导致了严重的“离经叛道”倾向。文革中,资深的中共领导人普遍受到冲击,被下放到基层,不仅饱受屈辱,而且有机会品尝自己栽下的苦果,这种痛苦的体验使他们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毛去世后,在文革中失势的元老派领导人与在文革中得势的少壮激进派领导人竞争权力。当时少壮派死守毛的教条,抵制一切变革;而元老派领导人为了赢得民心、却打出了"解放思想"的旗帜。 

  这一现象很不寻常,因为历史上掌握军队和组织大权的元老派通常倾向于固守旧的意识形态,往往使倾向革新的少壮派屡遭挫折;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之后,情况正好相反。之所以会出现中共元老派“离经叛道”这一反常现象,是因为毛以正统的意识形态为武器、剥夺了几乎所有元老的权力。在夺回权力的斗争中,另树异帜至少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必要的策略选择。然而,中共元老派可能自己也未曾料到,正是他们的“离经叛道”倾向,却在客观上大大地减少了以后经济改革的意识形态阻力。 

  经济改革的成功与邓小平为代表的实用派领导人的胜利 

  七十年代末期,中共本来并没有打算发动一场用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的深刻改革。在文革刚结束时的中共内部,从上层元老到基层干部,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离经叛道”仅仅是局部的、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策略需要;而要求坚持中共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底线的势力仍有广泛的市场,全面经济改革只是极少数知识分子的呼声。许多干部本不愿意彻底放弃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也不愿意改变集权的政治经济制度,因为这样就会对他们的既得利益和社会的基本稳定构成威胁。所以,尽管经济改革需要否定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当时中共不可能发动一场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全面批判;而缺少对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清算,中共就不可能推动一场自上而下的、从一种新理念出发的、分步骤、有规划的市场化改革。把中国引上市场化转型的农村经济改革,恰恰走的不是自上而下、统一组织这么一条道路,而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没有统一“设计”规划的过程。由于农村改革的成功逐渐瓦解了中共党内抵制大幅度变革的强大势力,市场化改革才在中国占了上风。

  以邓小平、陈云为首的中共元老派在与少壮的激进派争夺权力时,打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旗帜。然而,赢得胜利后不久,元老派就意识到这面旗帜包含的风险,如果真要按照这个“唯一标准”去检验世界上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状况,他们坚守的意识形态就可能被完全否定。于是,他们提出了“四个坚持”,作为不可争论的底线。尽管在“四个坚持”上,元老派意见一致,但在如何对待意识形态框框这一点上,文革后中共新的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分歧开始显露。一种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实用派领导人,其特点是在思想上不完全受共产党意识形态的约束,把“四项基本原则”主要看作是维护权力的政治策略。而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共产党的政权制度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要有内在的一致性,否则后果严重。陈云关于“鸟笼经济”的议论,即是为此而发的。

  当时,邓小平和陈云这两派势力都认为经济体制需要调整改变,但是思路和策略很不相同。陈云虽然承认市场的作用,但是他坚持计划经济的主导地位。在改革的初期,陈云的思想在中共党内是主流,因为他不仅在党内德高望重,而且是公认的经济专家。在经济政策方面,邓小平很难与之正面相争。按照陈云的思路,轻重工业、投资消费的比例需要作较大调整,而经济体制则只需要作一些有限的改革,他认为这个经济调整过程会导致一个短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但是,也有一些领导人对计划经济并不那么迷信,邓小平大概就属于这一类,不过,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不是他,而是万里。

  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主要牺牲的是农民的利益,农民天然就有摆脱计划经济控制的动力,只要政治气候不过于压抑,他们就可能在自己的村庄里作小范围的改革试验,包产到户就是这样出现的。这些试验获得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许或支持,因为中央计划束缚了地方的手脚,地方政府也有反对中央集权的倾向。因此,在改革的初期,既有以陈云思想为指导的自上而下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有限改革,也有大量地方和农村基层的自发的经济改革。基层发起的改革中,包产到户是最彻底而且影响最为深远的。包产到户和其他自下而上的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带来了空前繁荣的经济局面。这个事实使党内的主流看法发生了转变,许多人感到,陈云的方针并不是最好的,而分权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则可能是一种更简单、更有效的办法。

  由于分权改革的成功,邓小平获得了巨大的政治胜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形成的以邓主持军事和外交、由陈云主持经济的权力格局被打破了,以邓小平为首的实用派掌握了经济改革的主导权,邓小平成了毛以后的强势领导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成功与毛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邓这个“总设计师”恰恰没有做任何事前的“设计”和选择,而是“跟着感觉走”。但是,也应当承认,邓小平的胜利还包含着极大的历史幸运,因为他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领导作风恰恰适应了当时出现的经济机会。

  中共经济改革的成功得益于两个历史性机遇的结合 

  中共八十年代经济改革的成功得益于两个历史性机遇及其难得的结合,一个是中国大陆农村的工业化高潮从六、七十年代被推迟到八十年代,另一个是八十年代后期出现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潮。

  前一个机会是中共建政前三十年经济建设败笔的副产品。中共在推动斯大林式的强制工业化的过程中,不能象苏联那样把多数农民转化为现代产业工人,而是使数亿农民陷入集体化农业的贫困之中。中共既不能让他们进城,又无法让他们靠有限的耕地维持温饱。为了求生存,中国大陆农村早就孕育了自发的工业化冲动。五十年代,农村工业化因大跃进失败而遭到严重挫折。到七十年代,利用文革之乱,东南沿海一些地区的社队企业挤出了一条生路。包产到户之后,农民收入和消费大幅度上升,面对突然膨胀的农村市场,在国有基础工业的支持下,中国大陆的农村工业化终于进入了高潮,进而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增长。 

  农村工业化的进展,在改革的初期给国有经济部门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发展环境。国有部门和城市居民利用经济和政治上的特权,通过各种方式分享了农村改革的经济收益。农民被从集权经济中解放出来、充满了活力,而国有部门员工并未体验市场化改革的压力、却品尝到了农村改革的好处,城乡一片赞扬声,这是中共的经济改革在初期没有遇到大的社会阻力的重要原因。

  但是,农村经济的增长不可能满足国有部门“大锅饭”体制产生的无止境的欲望,到1988年,国营部门的收入攀比终于导致了改革以来第一次通货膨胀。进一步的市场化必然会改变城市居民现有的机会和既得利益,这不仅意味着一部份人可能发财,而且意味着另一部份人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会下降。结果,象所有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城市工人和其他工资收入者对日益增长的市场风险和收入分配状况不满,这种不满很自然地转化为扩大政治参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改革往往因政治危机而受阻。

  在这方面,中共并没有创造出“奇迹”,从1988年到1989年,中国大陆也出现了类似东欧苏联的社会摩擦与冲突。但由于经济现状和社会结构不同,中国出现了不同的结局。首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虽然在城市得到相当广泛的支持,但是,由于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不关心,中共领导层中反对政治改革的势力占了上风。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1989年出动镇压的军队都是由北京市民那样的城市兵组成的,结局可能会大不一样。当然,对民主要求的强力压制本身并不可能给中共带来出路。事实上,在强硬派主政后,经济情况一度曾很糟糕。中国经济之所以在1991年后又有了大发展,是因为中国农村工业与海外资本的大规模结合,给中共在政治专制下搞市场经济带来了新的机会。

  “六四”事件后,中国大陆新一轮的经济改革是在社会主义阵营崩溃、冷战结束的大背景下开始的,而中国则事实上是促成这一世界大变局的重要因素。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不仅宣告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破产,而且增强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信心。同时,也恰恰是中国政府在“六四”时的镇压措施,成为改变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平衡的最后一根“稻草”,它加速了柏林墙的崩塌和苏联东欧的巨变。社会主义大势已去的现实,使中共内部主张恢复计划经济的人失去了阵地。以台湾、香港资本为先导的海外华人资本,不仅看到了中国大陆发展劳动密集制成品出口的巨大潜力,而且看到了中共当局的困境有机可乘。

  当时大陆的城市国营工业改革正进退维谷,与进入发展高潮的农村工业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中共领导人曾试图用压缩农村工业的政策来支持国营工业,结果发现是既吃力又不讨好:农村工业没有被压下去,国有经济的亏损反而扩大了。倒是乡镇企业在海外资本的支持下发展出口工业,反而使中共从两难的政策困境中解脱了出来。这是因为,中国大陆农村工业化与海外资本的结合,为中共提供了新的经济和政治资源。海外资本的流入和出口收入的增长,使中国大陆经济增长得到了新的推动力,使中共有了更大的财力来安抚社会的不满。更重要的是,外资的大量进入,分化了大陆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团。有相当数量的城乡居民,在这一轮市场化的热潮中,得到了以前梦想不到的收入。这些人不希望发生重大的政治变动,成为有利于中共政权稳定的社会力量。

  市场经济的深化与中共的蜕变 

  中共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自身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1989年的事变为界,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前一个阶段,中共领导层虽然意识到共产党政权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是他们还有信心,也有一定的道德勇气进行比较大胆的变革。象一切统治者一样,中共统治者也随时关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那时他们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多数中国人的利益一致。这种信心,具体地表现在元老派选择了胡耀邦、赵紫阳主持日常领导工作,这两个人代表了共产党领导集团内开明的力量。胡、赵作为共产党人,不可能全盘放弃多年形成的理念,但是他们对民众利益的关切、对正义的追求,使他们乐于听取新的思想和主张。在他们的领导下,出现了一种比较宽容的社会风气。对共产党的各级官员来说,搞政治运动“整人”的收益越来越小,发展经济的收益则越来越大;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逐渐和意识形态的宣传分离。这些转变吸引了大批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参加到共产党的经济改革中;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倾向于民主政治,他们支持共产党是因为他们对改革仍抱有希望。

  1989年中国大陆的事变以及后来东欧和苏联发生的剧变,揭示了在共产党体制下进行不流血政治变革的临界条件。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的既得利益集团,象历史上所有的统治集团一样,不会自动放弃权力,因为放弃权力不仅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可怕的是来自社会的报复和清算。因此,他们会使用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

  只有在公众普遍抵制暴力镇压政治反对派时,不流血的(或基本不流血的)政治变革才可能发生。而社会普遍抵制暴力镇压政治反对派,则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首要的条件是,统治者陷于极大的孤立,另一个重要的条件则是军队成员有较高的公民意识,或者,向现政权挑战的政治领袖有很高的威望。1989年的事件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这就注定了政治反对派不可能一举而改变共产党政权。但是,“六四”对无辜平民的镇压严重地动摇了中共统治的道义基础。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崩溃,中共统治层失去了对自己政权的正义性的自信。面对空前的政治危机,中共一度企图通过恢复高压政治和计划经济来稳固政权,但发现效果却适得其反。于是,中共再度转向市场化。在保持对政治反对派高压的同时,中共给大陆民众较多的经济和文化活动空间。

  为了回避倾复的风险,中共一方面不敢改革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推动市场化来发展经济、维持政权,其结果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使自己逐渐蜕变。中共最根本的变化是党的组织与党的正统意识形态脱节,从而使党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中共的党组织与党的意识形态脱节,起初是因为党的意识形态不能为市场化的经济政策辩护;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陈旧的意识形态越来越遭到中共各级当权者的唾弃。它不仅束缚发展经济的手脚,限制广纳人才,同时也使日益腐败的官员感到不快。脱离了意识形态约束后,共产党的上层组织基本上与国家组织合一,党委制名存实亡;权力关系空前个人化;基层组织更是退出了对普通民众生活的直接控制。

  我们可以看见,市场化改革一方面使中共由一个有明确的社会改造主张、有强大的基层组织的执政党,蜕变成为一个为了维护和实行统治而存在的由当权者和权力追求者组成的集团;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和经济发展过程的需要,这个集团又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和很大的内部差异性。导致开放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共的分权改革,分权改革使共产党内部出现了地方之间的经济竞争,这种竞争不可避免地发展为对人才的竞争,各地党组织出于有效推动本地发展的目的,往往降低政治上的标准,尽量把当地的人才拉入党内,予以重用。至于中共内部的差异性增大,则与中共政权的全面腐败有很大关系。一方面,一大批当年一度有过某些理想主义的干部经过几十年党内环境的熏陶,变得极为功利主义;另一方面,中共维持对主要资源的垄断,导致大批并不认同中共意识形态、只唯利是图的人也设法钻进党内,使党员中的腐败分子急剧增加。

  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前景 

  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私有产权,而共产党的基本宗旨是为消灭私有制、实现全世界共产主义而奋斗,在共产党的旗帜下坚持实行市场经济确实很别扭,总有名不正而言不顺的困扰。从长远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与市场经济体制并存显然不是一种稳定的结构。但是,由此就推出中国很快就要出现多党政治则未免有些简单化了。多党政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现代社会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但是,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各国会走上不同的途径。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已经经历了非常曲折的道路,也不能假设前面就一定是坦途。历史表明,现代市场制度和现代的多党民主政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两者的发展都需要时间,而且互为条件。在现实的过程中,究竟是一个不成熟的多党政治先建立,推动市场制度的发展,还是在某种专制下,市场制度先有一定的发展,然后再推动多党政治的实现,取决于许多历史的和偶然的因素。

  中国大陆出现政治体制变革的必要条件是出现了难以克服的社会和经济危机。就中国大陆目前的形势来说,由于中共元老派领导人的离经叛道,由于中共在市场化过程中迅速的蜕变,特别是由于大陆经济仍有高速增长的机会,在中国大陆公开向中共一党专政挑战的民主人士很难有东欧和前苏联那样的机会。不仅如此,由于许多干部和民众对激烈变革中的风险非常担心,他们对民主政治主张的理解和支持就有所保留。在中国大陆,虽然农民人数众多,但由于其分散性,不可能直接对执政党构成挑战。城市居民的政治能量虽然较大,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经济和文化自由的空间,他们当中社会分化越来越大。面对各种机会和中共对持不同政见者的高压,人们往往选择政治上服从、在经济社会活动方面谋求个人发展,而不大会为政治改革轻易铤而走险。社会上的不满和失意者虽然不断增加,其影响力却因群龙无首而大大减弱。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观念,也替统治者的专制、官僚的腐败无能、官方伦理背离现实等现象辩护,使中共政权能从历史的遗产中得到不少帮助。比如,历史上庞大的中华帝国经常不能依靠典制实行有效统治,而不得不时常依赖一些权势集团达到施政目的,使正式的制度往往徒有其名;历代中国的官员清廉者向来不多,为官即贪对民间社会来说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长期实行的科举制度使绝大多数知识分子视为官御用是唯一正途,经不起受官场冷落的寂寞,知识分子官僚化成了传统;官方正统的价值体系与社会现实经常充满了矛盾,这在西方国家可能意味着政治危机即将来临,但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这种情形却是常态,人们习惯于说的不一定做、做的不一定说,因此目前转型期中人们也很少关心各项实用主义政策该如何正名,只关注这些政策是否带来实际的好处。

  总之,由于在中共现行体制下,经济的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反过来为延续中共的一党专政创造了某些条件。未来中国大陆的政治体制改革前景如何呢?在笔者看来,虽然共产党一党专政终将消亡,但是,目前中国大陆的格局,意味着这个消亡仍然可能有两种很不相同的过程。一种可能是,统治集团顺应世界的潮流,奠定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不仅使市场经济运行有制度保障,而且使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亦能通过一定的规则而获得协调;也就是说,共产党在一党制格局下仍促成渐进的政治制度转变。

  另一种可能是,统治集团既无力亦无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相反,却利用市场制度的不健全来强化社会对政权的依靠、从而巩固眼前的统治、并从中攫取私利;这一过程势必会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后导致统治者陷入困境。前一种可能有利于多元政治在中国大陆的顺利实现,而后一种过程虽然也会导致共产党专政的结束,却未必会继之以民主政治。

  毫无疑问,实现前一种过程,对多数中国人最有利。但是,哪一种过程有更大的现实可能性呢?在经济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的今天,可以通过观察制度建设的进展来判断大陆制度变革前景。比如说,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若能使多数人都相信是朝着公平的“游戏场”这个方向演变,则中国大陆走向稳定的多元政治的可能性就越高。从近几年的局势看,虽然支持平稳的政治制度转型过程的因素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腐败的恶性蔓延仍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滞后,走向后一种过程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中共各级干部中不少人在被迫接受市场经济的现实时、并没有放弃对市场制度极深的怀疑;结果,他们不是通过完善制度来纠正和防范各种弊端,而是回过头去从过时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工具中寻找克服市场弊端的办法。在市场经济已经开始主导整个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这种半心半意的态度只能加剧市场规则不完善导致的腐败;而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种空洞的议论不仅无济于事,而且会增加民众的不满,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不仅仅是一种宣传,而且是当权者对丑陋的现实进行的诡辩。  
 
论邓后中国的秩序重建与江泽民的“讲政治”
 
  洪朝辉

  美国沙凡那州立大学副教授

  一、引言

  二、“讲政治”与江泽民在中共党史上的地位界定

  三、“讲政治”与世界文明的历史进程

  四、“讲政治”与大陆法律秩序重建

  五、“讲政治”与大陆信仰体系的重建

  六、“讲政治”与大陆经济竞争规则的建立

  七、结语

  

  一、引言 

  1995年9月27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召集人会议上,首次提出“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1] 随后,他又多次重申“讲政治”这一提法,并由《求是》杂志于1996年7月1日发表。[2] 这一“讲政治”的提法,在中国大陆引起了不同的反响,主要有五种解读。北京人大多认为,“讲政治”的含义是要加强以江为核心的中央权力和权威;一些基层干部则以为,“听老子的”即为“讲政治”,与自己保持一致就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少老百姓却把“讲政治”视为反腐败的信号,认为江泽民讲“政治”是假,杀贪官是真;而一批“左”派人物则利用“讲政治”为良机,上书“万言书”,重讲阶级斗争,反对经济改革;还有一些主管港台和国际事务的官员,把“讲政治”理解为对台独、对香港民主派、尤其是对美国反华势力的强硬,旨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丧失国格。不过,大陆的理论界却普遍对“讲政治”反映冷淡,他们多把“讲政治”理解为中共两大老调的重弹,即一是讲党的领导权威,二是讲反腐败。 

  本文要分析的是,应当如何理解江泽民提出的这个“讲政治”? 如果要在今天的中国讲“政治”,那么,中国目前最需要讲什么样的政治呢? 众所周知,江泽民正试图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旨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思想,建立邓后中国的权威合法性。江泽民的重要智囊王沪宁已为建立江泽民的新思想准备了理论依据,他在《名人日记:政治的人生》一书中提到,“必须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制定新理论。不然的话就会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就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3] 

  笔者以为,应结合中共的历史和世界文明的一般规律,来理解“讲政治”这一说法,这会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社会现状的了解和正确预测今后中国的走向。本文指出,面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体制性腐败、信仰危机、国有资产流失、税收体系混乱无序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危机等问题,“讲政治”的中心应该是“讲秩序”,而“讲秩序”主要应包括重建大陆社会的法律秩序、信仰体系和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如果江泽民能把他的"讲政治"导入讲秩序、讲法制的轨道,那么这将是邓后中国重建法制的新起点。

  二、“讲政治”与江泽民在中共党史上的地位界定 

  中共第三代主要领导人江泽民具有什么样的地位与作用,我们应该结合中共党史来加以考察,尤其是必须将他与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毛泽东和邓小平进行比较。在江泽民发表“讲政治”的言论之前,海内外曾有人将毛定位为“左”,邓小平是“中”,而寄希望江能够走向“右”,弥补邓只搞经济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不足,全面推动中国的政治民主化。但“讲政治”一说提出后,仍然指望江泽民比邓小平更激进、更右倾的人大大减少,而由此引出了对江的定位的新判断,即从毛左--邓中--江可能居右,变为毛左--江居中--邓居右。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江的“讲政治”观点,放在毛和邓思想的参照系中考察,有助于发现江的观点之实质,是要在毛与邓之间寻找平衡点。

  如果说,毛泽东侧重理想(如学大寨、学大庆),邓小平则是注重实际(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思想解放运动);毛强调政治(如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发动“文革”),邓则是注重经济(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毛喜欢公平(如人民公社运动),邓则是强调效益(如家庭责任承包制、经济特区和引进外资);毛注重生产方式(主要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邓则强调生产力。而作为第三代的江泽民在他关于“讲政治”的文章中却提出,“我们一定要学会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济同政治的关系,物质文明同精神文明的关系,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关系。”[4] 这种说法是试图在毛与邓的思想体系之间寻找平衡点,即在理想与实际、政治与经济、以及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平衡。很显然,这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在邓死之后的中国,江泽民面临着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思想之间何取何舍的两难: 如果抛弃毛邓,他的魄力不够;如若继承毛邓,又显得新意不足;而欲超越毛邓,则实力不支;倘若扬毛抑邓,实为自贬,因为江毕竟是邓一手所提拔;而若扬邓抑毛,则难以安抚一批“左”王“左”民,真可谓左右为难。只有通过玩弄平衡游戏,走中间道路,才能最大限度地集结毛派、邓派、胡(耀邦)派和赵(紫阳)派的力量,全方位地控制人脉,掌握主动。这种在毛邓之间寻求平衡的做法,在当今的中国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经历过极左贫困的毛时代之后,大陆民众曾普遍向往经济市场化可能带来的富裕;而目睹邓时代所出现的通货膨胀、贪汙腐败和大规模失业,很多人又转而追忆毛时代的安逸与清廉。中国民众这种思变和恋旧的矛盾心态,恰恰为江泽民的中庸平衡,创造了文化和心理基础。 

  中国社会上存在的矛盾心态还来源于公平与效率这对人类社会发展中永恒的矛盾。过去毛时代强调公平到了极端的境地,导致公平成了平均,亿万民众共吃一锅大锅饭,全国各地听命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终于,毛死之后人民改而选择了以效率为优先的市场经济。但过份强调效率,往往导致一部份人迅速暴富,贫富差距和地区差别越拉越大,民众的怨声也因此而逐渐扩大。这样,当江泽民提出要在公平与效率、贫穷与富裕、稳定与发展之间追求平衡时,就能得到一部份社会成员的呼应。 

  表面上,江泽民的“讲政治”观点似乎有点扬毛非邓的成份,也颇有重弹毛时代阶级斗争的老调之嫌。但江泽民自己作过这样的说明:“我们讲政治,绝不是象境外一些报刊所歪曲的那样,中国又要回到过去搞什么阶级斗争为纲,搞什么'左'的那一套了。更不是也绝不会去搞什么运动。......我们讲政治,也绝不是重复一些政治口号,不是搞空头政治。”[5] 笔者以为,江的追求平衡并不一定是一种倒退;从某种意义上说,江的“讲政治”,可以看作既是对邓过份讲经济的一种矫正和补充,也是对毛的阶级斗争为纲论的否定,但绝不可能是毛论的简单重复。这种基于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的平衡,是一种调整和协调,也有可能为未来的进步创造条件。 

  三、“讲政治”与世界文明的历史进程 

  几乎在所有国家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都有一种重建秩序和社会规范的内在需求和外部动力。重建秩序和规范包括重建法律秩序、道德规范、信仰体系、经济秩序和各种游戏规则,这种重建的社会工程在一个社会的经济转型时期尤为必要。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把重建秩序和规范放在“讲政治”一说的中心地位,就能够反映出世界文明的历史进程。

  众所周知,工业革命是推动一个文明社会从农业经济走向工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界点和必要杠杆。但工业革命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往往给人类社会留下了令人困惑的双重遗产--自由与动荡。以美国十九世纪上半期为例,一方面,美国的早期工业化创造了无数的机会,包括发财的机会、获得土地的机会、就业的机会、以及迁徙和移民的机会。[6] 而且,这些机会伴随着自由,由此导致全社会生活在追求自由贸易、自由市场、自由意志、自由行为和自由言论的激情之中,并培育出一种流行的价值观念,即赶紧拥抱机会、尽快分享自由。但另一方面,当人人有可能得到机会之时,也意味着人人有可能失去机会;当人人充满希望之日,失望也必定随之而来。而且,今天的良机可能导致明天的危机,今天的人人自由更可能触发明天的全社会动荡,并伴随着鲜血、暴力、罪恶、死亡和灾难,最后导致人人生活在恐怖之中。这个刺激人们希望、欲望和奢望的年代,必然孕育着动荡、危机和恐怖。结果,当时的美国社会也深受周期性经济危机、贫富分化、西进运动、宗教信仰危机、酗酒现象、教育危机和存在大批精神病人的困扰。[7]

  面对这种双重历史遗产,美国民众在追求自由经济和自由意志的同时,开始关心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一批有识之士在十九世纪上半期,开始推动社会改革运动(与“讲政治”的说法有某种类似之处),包括宗教改革、戒酒运动、救济改革、教育改革、妇女运动和反奴隶制运动等,旨在协调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平衡个人主义与社会秩序、以及协调个人物欲和社会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目标和原则是,人有权利拥抱自由,但必须遵守秩序,服从法律,具备必要的伦理道德。

  现代化国家的另一个经验是,经济发展后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法制,民主制度是随后逐步形成的。美国在十九世纪初开始工业革命以后,首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在任)为主导,推动了一系列联邦法规的建立,同时在各州改革传统的合同法和财产法,强化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旨在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自由竞争,以及从根本上保护新兴有产者的权利。[8] 美国民主化的进程是在杰克逊的民主时代才开始全面推动,而且进程极其缓慢。例如,1830年代各州才陆续取消对选举的财产资格之限制;1865年才允许黑人拥有理论上的选举权,但直到1965年才在全社会成为现实;并且,美国妇女直到1920年,才首次享有合法的选举权。同样,在东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中,也可以看到“先经济、后法制、再民主”的模式。因为历史的逻辑告诉我们,如果在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法律规范远非健全之时,就直接推动人人可以“作主”的“民主”体制,那将对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产生弊多利少的后果。 

  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社会经济“大革命”。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旧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遭到了历史性的冲击。急功近利、物欲横流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在中国的一些沿海地区,经济秩序相当紊乱,法律权威形同虚设,民众信仰逐渐真空。不应该把这一切简单地全盘归罪于共产党、邓小平或经济改革,实际上,在一个国家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类似的代价和后果。应当承认,目前中国民众中很多人看到了这种失序的严重性,因而会赞成这样的看法,“如果政府体制改革引起社会不稳定或者动乱,成本就太高。不仅政府体制改革不能完成,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也可能会被打断。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是'超大社会',又处于急剧变动中,政府体制承担着十分关键的功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9] 但是,究竟该如何在中国重建秩序和规范呢?如果“讲政治”一说,能针对这种转型时期的失序现象,以改变秩序失衡和价值真空为目标,并借鉴西方社会在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那就不仅使“讲政治”的内涵扩大和深化,并为“讲政治”措施的落实,找到坚实而又得人心的切入点。 

  四、“讲政治”与大陆法律秩序重建 

  如何将“讲政治”导入“讲秩序”、“讲法制”的轨道,为邓后中国的政治改革注入新的动力,此乃江泽民目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讲政治”一说既有可能成为一句正确的废话;也有可能成为江泽民巩固权力的工具;更有可能为“左”王所用,借“毛”还魂,用毛的办法去消除邓路线造成的问题,在邓后之中国大行倒行逆施之道;但它也可能让江泽民获得新的政治资源,发展、超越邓的思想,甚至建立具有江泽民自我特色的思想体系。

  如上所述,“讲政治”的核心应该是讲秩序。面临世纪之交和改朝换代的中国,讲秩序主要涵盖了三大主题,即法律秩序、价值重建和经济规则,但关键是建立法律秩序。中国的现实状况表明,只谈经济改革已经滞后,空谈政治民主有些超前,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中介和过渡,它就是法制和秩序。这种讲秩序的要求既是十八年来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也是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而又必要的制度准备,民主不可能在一个无序状态下有效运作。事实上,江泽民的智囊班子成员王沪宁也已注意到这点,他认为,“在上千万人聚合的地方,要使所有的人都感觉生活在一种秩序之中,唯一的选择就是法制。... 更重要的不是法制形式的确立,而是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法制是成为调节人们生活的基本原则。...没有秩序任何发展均不能完成,但是固定的或者说牢固的秩序又会影响到社会进步。”[10]

  然而,如何讲秩序、如何实施建立法制的具体措施,现在仍然是对江泽民的重大挑战,而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惩治腐败。其实,中共内部对腐败的程度和威胁是一清二楚的。比如,王沪宁就认为,腐败的最大危害体现在“政治上会影响政治权力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会影响一定社会的权力的基础,影响权力运作的公正性,对政治程序进行干扰,经济上会使国家的经济政策不能得到贯彻,市场的正常秩序被打乱,社会资源人为地紧张等等,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的影响,腐败活动会毒化社会风气,冲击社会的道德体系,使一些人堕落。”他还提出了所谓的“超腐败”的现象,指的是有组织骗税、走私、造假、索取和侵占公共资产等。[11]

  腐败之所以难以清除,是因为它扎根在执政党内。陈云去世和陈希同事件后,中共的派别分野已基本上由传统的“保守派”和“改革派”,演变为“腐败改革派”和“清流改革派”的区别。因为,一方面中共高层目前基本上已没有哪一个集团有力量公开而又强有力地反对改革,大多数干部现在都自称是改革派;另一方面,以陈希同为首的北京市委内的腐败分子也决不能算是什么保守派,他们在过去十年中为北京的改革开放也作了不少事。所以,比较客观恰当的一种划分是,中共党内存在着两类改革派,一是既改革又腐败,如陈希同、王宝森,甚至部份邓家子弟和一批高级官倒;另一类是既改革也清廉,本人和子女暂时没有被发现卷入经商和权钱交易,江泽民、乔石、朱熔基等大概属于这一类。在中共党内和社会上最不得人心的是这个腐败集团。

  如果“清流改革派”能最大限度地团结各种力量,与腐败集团划清界线,是有可能在老百姓中建立清流、清廉和清新的形像的。当前有许多并不复杂、而又为老百姓盼望的反腐败工作,还未展开。比如,首先可以在全国颁行类似台湾“阳光法案”一类的法规,强制所有处级以上的官员每年公布私有财产,并定期解释财产增加的原因;第二,在人大常委会中,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一样的机构,充份授权这一机构拥有执法、检察和司法的三大权力,有效打击各类腐败现象;第三是撤销象征党大于法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充份树立法大于党的绝对权威;第四是应快刀斩乱麻,尽快了结陈希同一案,避免又一次雷声大雨点小和虎头蛇尾;五是可以向邓家所有涉及不法行为的人员发难。当然,要打这张“清流”牌,就不能不付代价、不担风险。上述问题因为触动党政干部的既得利益和权势,因此十分棘手。但是,腐败也是第三代领导人的沉重包袱,如果长期拖下去,腐败终将对这一代领导人中的“清流派”造成威胁。而如果在反腐败问题上善用民心、处理得当,将可以为中国的法制建设真正奠定基础。

  五、“讲政治”与大陆信仰体系的重建 

  建立一种信仰体系要数代之功,而摧毁一种信仰体系则几年即可。一旦旧的信仰体系瓦解了,新的体系又建立不起来,那么,其结果会十分可怕,就像人们所说的,“一个社会不怕信什么,就怕什么都不信”。在中国,十年文革摧毁了老百姓的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政治信仰,而十八年的经济改革又摧毁了人们对传统伦理道德的价值认同,结果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厌恶信仰、唾弃道德。

  现在的大陆官方实际上已放弃了对共产主义信仰的坚持,因为要在社会中维持这种信仰,已经是明知不可为的了,所以官方乾脆不费真劲了。目前大陆流行一种有趣的现象,“幼儿学共产主义,小学生学社会主义,中学生学爱国主义,大学生学集体主义,研究生则学如何打扫寝室卫生”。它表明,书读得越多,越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执政党的说教就越难有市场。然而,排斥这种说教并不意味着追求另一种信仰系统,实际上中国大陆现在出现的是道德真空。如何重建“精神秩序”和弥补这种信仰真空,将是江泽民面对的另一大挑战。江身边的王沪宁也已注意到这点,他说,“所有的秩序,政治的也好,经济的也好,社会的也好,最终是一种精神上的秩序。在一种精神上的秩序没有形成之前,任何外在的秩序均不牢固。”[12]

  可是,怎样才能重建“精神秩序”呢? 王沪宁在考虑的是,“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发掘出新的政治价值,这样才能使发展社会文化特质和民众素质紧密地结合起来。”[13] 江泽民则要求人们重读毛泽东的《纪念白求恩》一文,《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试图从白求恩精神引出“讲正气”。[14] 白求恩精神实际上是一种宗教精神,是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教徒精神;如果硬要在这种精神和白求恩的形像之上加上“共产主义精神”和“共产党人”的衔头,就难以在今日之中国实现重建信仰的目的,甚至可能获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笔者以为,重建邓后时代中国民众的信仰可以有四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强化传统教育,复兴孔孟之道。尽管自十九世纪以来的西学东渐、十月革命、五四运动、国共内战、文化革命、以及商品经济,沉重打击了中国的传统思想体系,但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仍然还有极大的生命力,已经深深地沉淀在中国人的血液之中。世纪之交的中国,最应提倡的是六大孔孟之道。其中首先是温良恭俭让的礼貌和礼仪;其次是和合之道,即凡事先求和解、和平与和睦,再求合作、合成与合流;再次是中庸和中道,追求妥协和互让;第四是有教无类,崇尚知识;第五是推己及人,理解他人;最后是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重建信仰的第二种途径是加强现代化教育,提倡做合格的现代人。针对大陆年轻人向往现代社会的流行风尚,政府应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现代化和现代人。现代人并不是急功近利、物欲熏心之人,也不是为了一己之私、不顾他人死活之徒,更不是无法无天、横行霸道之辈。真正合格的现代人,应当具备下列八大基本德行和品性: 服从法纪、遵守秩序;个人奋斗、不靠私情;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注重信誉、信守承诺;文明礼貌、遵守公德;勤俭节约、谨慎理财;保护生态、热心环保;以及乐捐好施、救贫扶困。 

  第三种途径是提倡爱国主义,慎防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是内造和内向的,因而不以伤害他国为导向,只以凝聚内部共识为目标;而民族主义是外向而又充满情绪,因而富有进攻性和破坏性。过去中共所推行的爱国主义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彰,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党国不分,有意无意地要求民众,爱国就必须爱党,在神圣、纯洁而又自然的爱国主义精神之上强制地罩上了政治和党派色彩,最后迫使部份民众对爱国主义一词,徒生反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有关方面正有意无意地鼓动民族主义,试图籍此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主义,尤其是利用去年奥运会和《中国可以说不》一书,将反美情绪推向一个新高潮。民族主义向来是一面两刃剑,既杀对手,又杀自己。历史上的义和团就以“扶清灭洋”为开端,却以八国联军血洗京城而告终。今日之中国应该提倡党国分离的爱国主义,强调国家的土地、民族、文化、经济和思想的精神魅力,淡化爱国主义的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色彩;同时,应该提倡理性民族主义和战略民族主义,防止情绪民族主义和功利民族主义,将正在急剧升温的以反美为主题的民族主义,导向富有理性、建设性和战略性的轨道。 

  第四种重建信仰的途径是,借助宗教的力量来抗拒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频临崩溃的价值观念。众所周知,宗教具有其独特的两大功能,即道德感化与和平稳定。宗教中蕴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唤起人们对人类社会的美好情感,并有助于带动全社会的义务奉献,张扬社会爱心。宗教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因为不管信仰《圣经》的西方式宗教,还是主张普渡众生的东方式宗教,其共同特点是和平、博爱、非暴力。正因为了解这点,当年美国的奴隶主都愿意冒着奴隶暴动的风险,而允许奴隶们利用周日集聚教堂、参拜上帝,其实际效果已由《汤姆叔叔的小屋》之主人公所表现的逆来顺受、打不还手之行为,以及临死前仍念念不忘走向极乐世界的虔诚神情所体现。如果十八世纪的奴隶主都有如此远见和雅量,难道到了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的当政者还无法理解宗教的力量和容忍宗教的发展吗? 

  总之,重建信仰体系的过程应当是淡化阶级意识、降低政治姿态、提倡寓教于乐,并借鉴宗教思想、传统道德、爱国精神和现代化意识,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邓后中国新价值、新观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六、“讲政治”与大陆经济竞争规则的建立 

  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任何人都应有机会和资格从事经济竞争活动,但必须建立规则,竞争者必须服从规则。这种竞争所强调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妥协基础上的双赢。中国大陆当前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所缺乏的正是竞争规则。正如江泽民指出的,现在大陆各地对各类政策和决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和私人利益,“甚至连犯罪的问题都加以保护...有的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坠入犯罪的泥坑。”[15] 在这样的状态下,“讲政治”应当把建立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中国大陆目前经济领域的各种混乱现象,应从三大方面着手建立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第一,要整顿金融秩序。百乱金融始,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敏感、最脆弱的一环的。期待一夜暴富的投机者,往往会选择股票、期货和债券等金融交易活动,由此极易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动荡。目前在中国大陆,除了应对股票市场、银行信贷、债券管理和期货交易等设立严格的规则、并强制干预违规活动,更重要的是要整顿流行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兴起于1980年代初,以中信、中农信等为龙头,旨在为地方、企业集资融资。它们往往借助特殊的关系渠道,不公平地获取金融资源,以低息得到资金、再以高利贷转借给那些资金紧缺的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取暴利。客观上,它们的存在是与现有的五大专业银行抢资源、争客户,对正规的金融体系构成严重挑战,并成为一些金融危机的直接制造者和推动者。有位中共高官就曾明确表示,信托投资公司是扰乱金融秩序的“黑手”,必须“枪毙”。去年底,中农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强制解散的。但是,如果全面“枪毙”遍布大陆的信托投资公司,又必然会引发全国范围的金融风暴,甚至出现象阿尔巴尼亚那样的源于金融危机的动乱和内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利用现代经济的手段,合理而又渐进地整顿。 

  笔者以为,改造信托投资公司是大陆建立银企集团的重大契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最大缺陷是与各大商业银行争抢存款和贷款,没有建立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只是号称对商业银行的一种“补充”。如果是补充,那就是可有可无,自然就随时有被“枪毙”的可能。所以,信托投资公司要想走出“瓶颈”,必须区别于商业银行,直接介入工业和实业,成为与工业企业结成一体的工业银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的道路。流行日本的主银行制,就是由银行通过控制贷款和对企业持股而积极介入企业的运营,参与企业决策和投资,以保证银行贷款的有效运用。中国大陆或许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走一条相反的路,即由企业控制信托公司,造成信托机构的内造化,诸如附属于首都钢铁公司的华夏银行,其最大益处是把信托投资公司这类“金老虎”,引入企业的笼子,进入自我约束、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轨道。但这种再造和重整的过程,其前提是迫使信托投资公司放弃商业银行的功能,退出商业领域的金融活动,这就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强制力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改造,既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更有利于信托投资机构自身走出困境,获得重生。 

  第二,要健全税收体系。要做到国民自觉缴税,既需要国民高度的守法意识,更需要法律的强制。信奉“人之初,性本恶”的西方社会假设人人天生皆是自私的,所以必须利用法制,防止民众偷税、漏税。除了各类消费税、地产税、经营税和销售税等税收以外,大陆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所得税问题。随着大陆暴发户的急剧增加和贫富分化的迅速扩大,大陆社会危机的导火线已经逐渐形成。为了限制和阻止大陆因过份的贫富差距而酿成社会动乱,大陆当局应注重实施抑富济贫、抽肥补瘦的累进所得税制。针对目前大陆民众普遍忽视所得税、逃避所得税的现状,有关方面尤有必要制定严格的惩罚条例,从严惩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人。 

  根据美国的经验,有效实施所得税制应注意五个要点。一是强化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功能,建立和健全计算机系统,实行定点定人抽查、以及不定期突击检查的制度。二是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一旦发现偷税漏税现象,立即课以罚金、拘留,甚至判刑坐牢,而且应在起始阶段,从严、从快予以处理,收到杀一儆百的实效。三是将公民的年度税表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申请、工作申请、贷款申请、户口和身份证申请、以及出任公职等,皆要求出示个人所得税纪录,起到全社会各个关口,层层设防的目的,促使逃税者面对天罗地网,无处遁逃。四是简化税表的设计,防止纳税人望繁却步,无所适从。五是优化报税服务,包括免费电话咨询、税表送达家门、定期税务讲座、书面报税须知、以及广设会计事务所等。 

  第三,要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尽管在大陆长期以来党国不分、党政不分,国产犹如党产,但是这批积累了近五十年的国有资产毕竟凝聚着全体大陆民众的心血和贡献。如今,一批特权人物却利用国有企业改造、重组的良机,乘机大发改革财,导致无数国有资产源源不断地流入私人的腰包。例如,目前大陆的国有企业平均负债率已突破80%大关,但是,国有企业的负债存在严重的虚假性、表面性和"金蝉脱壳"式的避债性质,因为一些企业往往设立一批子公司,成为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性质的新兴企业,它们只瓜分母体企业的资产,不承担母体企业的债务,于是表面上母体企业负债累累,频临破产的边缘,而大批子体企业则欣欣向荣、盈利丰厚,并导致母体企业积欠银行的债务全面虚置,银行的债务成为永无还期的呆账和坏账。有些企业乾脆实行假破产,旨在彻底废除银行债务。这样,目前大陆居民相当大部份的存款,就被银行用来填补国有企业债务的无底洞。这种以改革为外衣、全面而又大规模地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大陆的经济秩序,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 

  对此,可以在继续推动改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阻止国有资产净流失的三大措施。一是实行银行对企业持股。为了防止上述企业的“金蝉脱壳”,导致银行债务的虚置,银行作为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应该而且必须及时持有企业的股份。银行持股的操作程序是将企业对银行的负债,转换成银行对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旨在有偿解决企业的债务负担。为了补偿银行因购买劣质的负债企业而导致的银行资产质量下降之亏损,政府应允许银行有权购买优良企业的绩优股,由国家定量、限额分配股权认购证。同时,商业银行内部应设立投资部门,专门从事对企业持股的操作,其优势是银行直接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运作,促使企业建立和健全风险和竞争机制。而且,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根据企业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和发展前景等几大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对贷款金额根据风险权重,实行分级审批制,凡风险权重大于60%的企业一律不予贷款。 

  二是促进国有资产的市场流动,实现资产存量的尽快增值。改革国有企业必须变动产权,但这种变动不应该给特权集团一个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的可乘之机,而应该在一个发育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上,公平、公正和公开地进行交易。1996年初,中央政府同意深圳特区正式开办“非上市股权交易无形市场,”以国际通行的专业机构代理制,对产权进行交易。在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已成交的八十四家企业中,帐面资产升值15.6%,成交价格高于帐面价值27.7%,并高于评估价值10.4%。现在的关键是应当尽快推广深圳和上海的经验,在全大陆范围内建立直接的融资市场,促进资产和产权流动的市场化,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竞争机制。 

  三是立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名誉代价和经济代价。由于假破产、真逃债成风,所以中国大陆的破产法应借鉴美国破产法的有关条款,明确昭示破产的代价,如破产企业的法人皆不得在五至十年内再行开业;具有破产历史的业主,在今后的银行信贷上皆留下了汙点,以后必须满足更严苛的条件才有资格向银行借款;而且,在各类投资和贷款的申请表格上,皆要填写破产的历史和详细情况。这犹如惩罚那些违禁吃兴奋剂的运动员,在法律和名誉上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七、结语 

  邓小平去世之后,江泽民既面临空前的危机,但也还有不少难得的契机,而如何利用这些契机,则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以“讲政治”为例,其理论价值和实际效应目前都介于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优可劣、可伸可缩和可方可圆之间。尽管目前大陆政界和新闻界已将“讲政治”演变为“讲学习”和“讲正气”[16],笔者还是强调应当“讲秩序”,而王沪宁则认为,“所有的课题都可被置于政治的角度下透视...每一个生活在当代世界和当今中国的人,是不能不政治的”[17]。“讲政治”或许是江泽民的有心之议,也可能是即兴之论。从历史进步的需要来看,提法、名称和内涵并不很重要,而关键是如何解决诸如法律失序、信仰真空和经济活动无规则等严重危机。
 
 
邓后时期中国统合的可能性
 
  林冈

  美国宾州州立大学博士候选人

  一、邓后时期北京对台政策及其走向

  二、台北在总统选举前后的大陆政策

  三、中国统一的可能途径

  四、结语

  

  虽然一九四九年以来,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分治的局面,但北京和台北的执政当局均未放弃统一中国的最终目标。中共三代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始终坚持台湾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将统一台湾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台北历经蒋家父子的威权统治和李登辉时代的民主转型,“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一直是官方所刻意宣示的政策诉求,尽管其实际意涵有所变化。事与愿违的是,两岸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方面的诸多差异和双方围绕台湾国际定位问题的主权之争,不但使中国的统一前景短期难以企盼,而且影响到两岸民间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步伐,甚至可能因政治冲突的加剧危及台海和平。后邓时期两岸关系的走向如何?制约两岸关系发展的有哪些主要因素?中国是否可能重新统合?有哪些可能途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 

  一、邓后时期北京对台政策及其走向 

  1.从“江八点”到台海危机

  自一九九五年初起,邓小平即不再公开露面或对外发话,标志着后邓时代的正式来临。与此同时,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长篇谈话,除重述中共“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外,着重就发展现阶段两岸关系提出八项看法。[1] 大陆“海协会”随即将“江八点”称之为“中国政府为突破两岸政治僵局、加强两岸经济和文化交流而发布的一个历史性文告”。[2] 从“江八点”出台的时机来看,北京当时显然有意在邓小平去世前,为后邓时期对台政策定调,并以此配合江泽民的正式接班。 

  从毛泽东的武力解放台湾口号,到邓小平的和平统一方针,北京对台政策经历了划时代的变化。进入九十年代后,中共仍固守“一国两制”、国共和谈的基调,继续推行以“三通”促和谈与以外交、武力手段打压台湾的软硬两手方针,但在策略上作出了一些调整,例如将统一的时间表从八十年代挪到下个世纪;[3] 将对台用武的前提限定于台湾独立或外力侵台,放弃以武力作为迫和促统的手段;对“一个中国”的意涵保留求同存异的余地,对统一后两岸关系予以象征性的对等安排等。[4] “江八点”进一步昭示北京对台策略的重心巳由邓小平时代的利诱急统,转为防独促和与增进两岸沟通。 

  如果说“叶九条”和“邓六条”所强调的是两岸统一后的政治安排的话,那么,“江八点”的重心则是如何发展统一前的两岸关系。为此,江泽民在其八点看法中,除了以“两岸和平统一谈判”的弹性提法,避开“两党谈判”和“两府谈判”名义所隐含的主权之争外,只字未提“一国两制”,也未明言反对“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等模式。更耐人寻味的是,江泽民在通篇讲话中,从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眼,暗示北京有意与台北就“一个中国”的意涵和统一后的新国号进行商榷。要言之,北京的策略是通过政治和解(建议举行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的谈判和高层互访)、经济诱控(强调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认同(以中华文化作为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维持象征性的“一个中国”架构,其底线则是反对台北与其它国家发展官方关系以及参加政治性国际组织。然而,台北是否享有发展对外关系的独立主权,恰恰是现阶段两岸政治歧见的焦点所在,也是“江八点”无法化解的危机根源。 

  由台湾总统李登辉访美而诱发的台海危机,曾使不少人担心北京将重新诉诸以武力迫和促统的策略。但事实表明,北京进行军事演习的目的仍在于防独,而不是急统。目前国际社会对北京“武力保台”的决心也仍是信疑参半。而使北京颇为困扰的是,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台湾独立?是根据官方宣示,还是根据某种程度的国际承认?对于台北在“一个中国”的名义下拓展国际空间的“迂徊独立”策略,北京早有警觉,只是难以遽下使用武力的决心。近年台北国际空间的拓展使台湾进一步走向事实上独立,从而使北京面临和战抉择的两难境地。在这种形势下,以军事演习和两岸关系的紧张态势,迫使台北收敛务实外交步伐,并对美国宣示中共为制止台独不惜一战的决心,也就成了北京的理想选择方案。 

  此外,北京对台文批武吓的目的还在于间接介入台湾选举活动。北京明知新党等第三势力在台湾的影响有限,但因为他们反台独立场鲜明,故仍希望他们能掌握一定的议席,以体现“台湾人民的反台独意愿”,制约民进党和国民党当局的“台独”或“独台”路线。在中共看来,制造两岸紧张局势,并将其归因于李登辉的个人“外交秀”,显然有助于激发台湾内部的统独之争,利用台湾民间求稳怕乱的心理,影响台湾的选情变化。 

  2.对台策略的重新调整 

  台湾选举尘埃落定后,北京对台武力威胁巳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着力点。鉴于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对北京军事演习的强烈反应,白宫有关不鼓励台湾独立、希望两岸加强对话以及愿意为两岸担任调解人的表态,台海紧张局势对大陆台资及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台湾的政治现实,北京在台湾总统选举结束后,即开始调整策略。除停止军事演习外,北京刻意提及李登辉在选举期间为迎合要求“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的民意而发表的有关反对台独、主张统一的言论,为体认李登辉的领导地位、与其正面打交道预设台阶。[5] 

  选后数日,中共先是发表“北京学者敦促台湾当局以实际行动缓和两岸关系”的有关报导,重新使用在大陆报端消失数月之久的“缓和”一词,继而由江泽民、李瑞环等人发表有关两岸关系“雨过天晴”、“存在弹性”的谈话。[6] 与此同时,北京一面多次宣称“江八点”仍是中共对台政策的指导方针,一面以听其言、观其行的姿态,以台北在行动上收敛务实外交,作为恢复两岸正常关系的条件。对于台北在选举过后有关恢复“海基”、“海协”两会会谈,进行高层互访的提议,北京一概予以“冷处理”,高挂“免谈牌”。 

  在辜汪会谈三周年之际,北京指责台北“利用两会商谈制造分裂分治和两岸关系缓和的假象”,拓展务实外交和国际空间,坚称恢复海基、海协两会会谈的条件是台北方面“以实际行动回到一个中国原则上来”。[7] 中共这一以逸待劳的策略,在江泽民九月初接受法国媒体《费加罗报》访谈时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谈话中,江声称“江八点”巳明确表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我们欢迎台湾领导人以适当身份来大陆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如果台湾当局确有诚意进行会晤,就应放弃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政治图谋,停止所谓‘重返联合国’和其它形式的分裂活动,同时在两岸关系上,毫不拖延地采取实际行动,特别是早日实现两岸的直接‘三通’”。[8] 

  事实上,如果我们细研“江八点”第八条,就可看到江当初在建议举行两岸领导人会谈,或“相互走走看看”时,并未明确提到“一个中国”的前提(与有关举行两岸和平统一谈判的第三条有别)。但在李登辉访美后,北京巳改变了原先的温和调子,对两岸互访预设新的条件。虽然江泽民去年十月接受美国《新闻周刊》等媒体采访时,曾偏离讲稿,再次表示两岸领导人可随时进行高层互访,[9] 但中共新华社事后公布的谈话内容,却是以“只有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领导人的会面才是有意义的”为统一口径。[10] 中共外交部发言人随后更强调,“两岸关系能否改善,两岸领导人能否会晤,关键取决于台湾当局是否能够真正停止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动”,对高层互访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11] 中共总理李鹏在纪念“江八点”发表一周年的讲话中,对其有关两岸高层互访的提议则乾脆略而不谈。[12] 此次江泽民在接受法国媒体采访时,以台湾停止争取加入联合国等外交活动,以及开放直接“三通”作为两岸领导人会晤的具体条件,抬高价码,把球踢回对方,反映了双方在高层互访问题上的攻守易位,也说明北京对江李会面巳更为谨慎,并未完全回到“江八点”的既定基调。

  如果说,政治谈判和军事威胁是北京在李登辉访美前后交替使用的两个重点策略的话,那么,在台湾总统大选后,对台进行外交封杀和经济诱控巳成为北京在台湾问题上的当务之急。一九九六年春天以来,中共高层领导人先后频频出访,从人大委员长乔石的俄罗斯、加拿大之行,副委员长田纪云的欧洲之行,李鹏的法国之行,江泽民的非洲之行,到后来江、李、乔等人的再次大举出访以及中美关系的改善,均含有防堵台湾务实外交的深意。另一方面,北京利用香港回归在即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对台湾的经济诱控。继中共交通部公布“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后,王兆国又表示两岸直接通航后的旗帜悬挂问题,可采既非五星国旗也非青天白日旗的第三种旗,亦即所谓“方便旗”,化解彼此争端。[13]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共台办经济局、国家计委外事司、中华全国工商联、贸易发展促进会、国家旅游局的高层官员纷纷访台,意味着中共巳加强推动两岸直接“三通”的力度,且以台湾大型企业为主攻目标。 

  3.未来走向 

  在邓后初期,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北京看来仍将维持对台关系的“冷处理”策略,不急于恢复两会协商,或举行高层会谈。经过台海危机后,中共巳不满足于以往只谈事务性问题,却有双方政治关系缓和意义的两会运作模式。在中共看来,两会的功能应以协商政治议题及签署重要协议文件为主要内容。既然双方在开放直接“三通”和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中共也就不再急于寻求两岸政治关系的突破,而是致力于对台湾外交封杀和经济诱控,先在这些问题上求得突破,再与台北在政治上周旋。 

  北京不急于高层互访,跟中共内部在邓后初期的权力继承斗争亦有很大关系。江泽民在邓小平淡出政治舞台之际,发表“江八点”,建议两岸领导人互访,本有为后邓时期对台政策定调与权力接班造势的用意,但李登辉访美效应,却使江泽民的温和策略和领袖“外交”手腕受到中共内部不同派系的挑战。基于权力斗争的利益考虑,非江系统势力既不愿附和江泽民的温和策略,也不会乐见江李会晤大功告成,让江泽民独占突破两岸政治僵局的荣耀。江泽民在去年十月间对美国记者表示随时可以应邀访台,中共官方却在事后予以否认,正是北京内部权力和政策之争的典型写照。 

  在中共内部权力斗争的制约下,江泽民既想在两岸关系的发展方面有所突破,建立个人政绩,又不敢在敏感的政治议题上轻易让步,以免给政敌留下对台软弱的口实,因此只能在对台策略上作一些有限的弹性调整。鉴于以“三通”促和谈、促统一是北京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巳确立的策略,中共高层对此较具共识,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顺位安排,致力于促进两岸“三通”,便成了江泽民的最佳选择。而对台北有关两岸高层会晤善意表示,中共亦只有静观其变,等待中共十五大权力布局告一段落后,再予以回应了。 

  促使北京全力推动两岸直航、扩大经贸交流的另一重要契机是香港九七回归。从经济角度看,香港回归中共之后,将难以继续作为两岸“间接”“三通”的中介地,如果届时两岸未能直接“三通”,现有经贸交流规模和香港的经济繁荣将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为此,北京必须及早采取因应措施,争取“三通”的早日实现。从政治角度看,香港是中共实行“一国两制”模式的试验点,为证明该模式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中共首先必须保证香港的顺利回归。鉴于去年三月台海军事演习对香港民心的负面影响和香港回归在即,北京在香港过渡期,应不会轻易再在台海兴师动众,以免影响回归期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总之,在中共权力继承和香港过渡期因素的双双制约下,北京对台北政治和解和军事打压手段的施展空间均为之缩小,除在外交上对台北继续予以封杀外,全力推动两岸直接“三通”,自然成为北京在经济上拉住台湾,防独促统的重要手段。 

  二、台北在总统选举前后的大陆政策 

  1.台北在大陆政策和务实外交之间寻求平衡

  从蒋经国到李登辉,台北的内政外交亦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台湾的外交孤立与两岸军事对峙局面的结束,使国民党在台湾的“紧急状态统治”面临合法性危机。为此,蒋经国在其晚年发动了以回归宪政为目标的政治改革,使台北当局日后得以摆脱“汉贼不两立”的政治束缚,拓展务实外交,渐次开放两岸民间交流。李登辉主政后,台北提出“一国两府”模式,一面积极以“中国台北”的名义重返国际组织,通过“渡假外交”、“金钱外交”,与一些国家发展非官方关系,进而寻求国际社会的交叉承认,一面正式宣告终止“动员勘乱时期”,逐渐淡化对大陆的主权要求,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成立“海基会”,开放两岸间接“三通”和半官方接触,寻求与大陆改善关系。“国统纲领”涵盖以交流互惠为内容的近程阶段,以互信合作为内容的中程阶段,以及以协商统一为内容的远程阶段。根据台北的解释,开放两岸直接“三通”或举行高层会谈属于中程阶段的内容,其前提是中共承认台北为对等的政治实体,放弃对台使用武力,停止打压台湾的国际空间,也就是说,两岸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取决于北京对台湾独立主权的承认和尊重。至于远程的统一目标,必须等大陆实现了经济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后才有可能实现。

  “江八点”出台后,李登辉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初发表“六点看法”,正式予以回应。[14] 虽然“李六条”同样宣称以中华文化为基础,加强两岸交流,以及增进两岸经贸往来,发展互利互补关系,但其强调的是在两岸分治的现实上追求中国统一。对于江泽民有关两岸互访的提议,李登辉以在国际场合自然见面为宜相回应。至于有关结束双方敌对状态的谈判,台北坚持其前提是中共正式宣布放弃对台使用武力。从“李六条”的行文看,台北似巳不再坚持以中共停止对台外交打压作为两岸和平谈判的条件。换言之,台北可能认为改善与大陆关系和拓展务实外交可以分开进行,而不必坚持“议题联结”的策略。但两岸刚刚开始出现的谈判契机却因李登辉访美和中共的强烈反弹,迅速中断。  

  在台海危机期间,台北仍继续在外交空间和大陆关系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重申推行务实外交,争取国际地位的既定政策,同时不断宣示“一个中国”、反对台独的主张,希望以“江八点”和“李六条”作为未来推动两岸关系的桥梁,建议台湾总统大选后两岸举行高层会谈,且暗示谈判地点可有弹性。但由于台湾民意对中共外交打压和军事威胁的普遍不满,国民党为争取选票,在选前更多地强调务实外交的优先性。例如,李登辉在九五年九月初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作为中华民国领导人,“必须对国家尊严有所表示”,“人民不能在孤立中生活”;[15] 在十月初谈到“主权在民”原则时,再次提及“台湾人的悲哀”,其后又表示当选总统后,“要到大陆想都想不到的国家”去访问。诸如此类与北京公开较劲,以争取选民的言论,很自然地构成了国民党以及民进党竞选言论的重要内容。 

  2.台北在总统选举后的政策走向 

  北京的军事演习对台北的政治生态和大陆政策究竟有何影响,两岸有不同评说。台北方面认为,中共军事演习反而激发了选民的台湾意识,李登辉以百分之五十四得票率高票当选,说明了台湾人民不畏强敌,坚持国家独立主权的决心,也证明了北京“要把李登辉拉下马”的计划的彻底失败;民进党将选举失败的主因归于“弃彭保李”情结,并以百分七十五以上的台湾人民支持“明独”或“暗独”为由,说明中共的武力威胁无助于影响台湾民意。中共则在选后宣称其反台独斗争取得了伟大胜利,理由是第三势力两组总统候选人林洋港(百分之十四点九)和陈履安(百分之九点九八)的合计得票率超过了民进党总统候选人彭明敏的得票率(百分之廿一点廿三)。[16] 有些支持中共的海外学者甚至认为,在三月的台海危机中,中共对外显示了决心,表明了为达成军事演习目标、维护台湾主权、不惜与美国一战的姿态,从而迫使美方有所退却。而美国政界和学界绝大部份有关人士则认为,美国两次派遣航空母舰巡戈台海,成功地遏阻了中共对台用武企图和军事演习的力度,也显示了美国维护台海现状与和平的决心。 

  如果我们比较九四年台湾省和台北、高雄两市选举、九五年立法院选举和九六年国民大会选举,可以看到民进党的得票率的确从百分之三十五点六降为三十三点二,再降为廿九点九;新党的得票率则由百分之七上升为百分之十三,再升为十六点七;国民党在三次选举中的选票则游离于百分之五十点一、四十六和四十九之间。[17] 民、新两党选票的消长似难排除中共的外力作用,国民党则因蚕食了民进党的部份票源,而未受到北京打压的影响。由于总统选举更易受到候选人个人因素的影响,上述三次选举较能反映台湾三党政治生态的分布及其变化。从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北京对台进行文批武吓,未能影响国民党的支持率,但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扶植第三势力、削弱民进党的目的。根据选后民意代表的政党分布结构,民进党仍为第二大党,但因在总统选举中的得票率低于第三势力两组人马的合计得票率,加之李登辉高票当选,国民党日后处理务实外交和两岸关系问题时,可以较少地受到民进党强硬路线的制约,易于左右逢源,扩大与北京打交道的灵活空间。 

  事实上,台北在总统大选后便开始调整大陆政策和务实外交的轻重取向。李登辉当选后,一方面坚持中华民国的主权和治权目前均不及于大陆,台北要继续争取加入联合国;另一方面又表示今年将会很忙而无法出国访问,透露了降低两岸紧张局势的愿望,并表示将广集各界意见,“优先处理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研拟签订和平协定”,以兑现其在选举期间有关“改善两岸关系是当选者当务之急”的承诺。同时,行政院长连战也表示应排除巳往对高层见面时机、埸合、议题、身份等所预设限制。台北官方立埸的微妙变化,在李登辉的总统就职演说中有进一步的披露。 

  第一,李在演说中虽未明言“一个中国”原则,但巧妙地以“二十世纪的中国是一个苦难的中国”一语,暗示中国只有一个。且以“中华民国本来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在二十一世纪,中国人必能完成和平统一的历史大业”,宣示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立场。第二,李强调台北“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行所谓的‘台独’路线”;两岸“隔海分治,乃是事实;但是海峡双方都以追求国家统一为目标,也是事实”。第三,李宣称台北将继续推动务实外交,以“拥有必要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但对于中共最为敏感的争取参加联合国问题,语焉未及。第四,李宣称只要“国家需要,人民支持”,“愿意带着两千一百三十万同胞的共识与意志,访问中国大陆,从事和平之旅”,对高层互访不再预设具体的前提条件。[18]

  虽然台北在选后多次要求缓和两岸关系,北京却不愿轻易恢复两会之间的磋商管道。而台北亦不愿放弃独立主权,无条件开放直接“三通”。面对北京的经济攻势,香港九七回归的临近和台湾民间厂商有关早日“三通”的要求,台北基于“安全、对等、尊严”的原则及加强台湾经济竞争优势的考虑,坚持在“亚太营运中心”的总体框架下规划“境外航运中心”,从货物转运及简单加工开始,再逐步设立特区,作为两岸通航、通商的中介地,替代香港的中转地位。此一“区域三通”前瞻性规划与中共有关两岸定点“三通”的主张,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其关键点是强调两岸通航、通商必须分步骤逐渐推进,维护台湾的安全与独立主权,进一步开创台湾经济的国际发展空间,其政治意涵和战略考虑,与中共的“三通”主张殊然有别。为减轻台湾经济对大陆的依存度,李登辉在九六年八月间发表重新检讨亚太营运中心的谈话时,告诫厂商应份散经营后,又于九月间要求厂商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则,节制两岸交流步伐。[19] 两岸对民间交流幅度和方式的不同规划,反映了双方的政治歧见,也说明双方的经济整合并非易事。 

  三、中国统一的可能途径 

  1.武力统一途径

  古今中外的分裂国家,不乏以武力手段、最终实现统一的例子。中共在八十年代亦曾考虑过以战迫和的策略,声称如果国民党长期拒和,就将对台使用武力,迫使台北走到谈判桌上来。但实际上,大陆军力既不足以强行攻取台湾,也未必具有封锁台湾的实力,加以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承诺,以及坚持军售台湾、维持两岸军力平衡的政策,北京在考虑武力统一的途径时,不得不慎而又慎。为此,北京在进入九十年代后,便将武力限定为防止台独的最后手段,以“不惜任何代价,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保持对台军事威慑的可信度。

  在邓后时期,北京是否将因军力的提升而重新考虑以战迫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是否维系对台军售政策,对台湾安全提供保障。根据中美“八一七”公报,美方承诺将在质与量上限制对台军售。但在其后十几年中,美国实际上依据的是《台湾关系法》的有关规定,并未如约逐年减少对台军售规模,美国对台出售武器装备和军事科技的质量远远超过了中美建交前的水准。[20] 中共在台海军演期间,美国两次派遣航空母舰巡戈台海,以遏阻北京对台用武企图和军事演习的力度,说明美国不愿放弃其在台海的安全利益。 

  中美关系改善后,北京料将继续在台湾问题上对美游说、施压,希望美国减少对台军售,以及逼迫台湾接受中共的和谈条件。但美国基于《台湾关系法》,亦有其不可松动的底线,亦即在一个中国的象征性架构下,对台湾安全提供保障,反对强行改变两岸划峡分治的现状。美国坚持军售台湾的目的,就在于维系台海两岸武力均势,遏阻中共攻台企图,从而确保台海和平以及亚太地区的繁荣、安全与自由。另外,冷战的结束,直接影响到美国的传统军火市场,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内军火厂商的利益,华府也将极力维持现有的对台军售格局。 

  如果说,在八十年初期,美国尚有可能出于全球战略的考量,在军售台湾问题上对北京作出某种妥协的话,那么,在后冷战时期,中美之间巳经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假设敌作为连结双方利益的重要因素,两国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更带有零和游戏的性质。柯林顿连任总统后,即使急于寻求北京在全球事务的合作,恐怕也不会漠视“台湾牌”的价值,轻易牺牲美国在台湾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也不会置共和党主控的国会的意见于不顾,违背《台湾关系法》有关维持台海和平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中美之间有关台湾问题的讨论,难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中共在后邓时期以武力迫和促统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2.经济整合途径 

  西欧国家由建立经济共同体,进而寻求政治整合的经验,为中国的未来统一,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八十年代后半期,建立“大中华经济圈”逐渐成为港、台、大陆和海外学者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其涵盖的范围有相当差异。最明显的差别是大陆和香港学者在使用“中国经济圈”、“海峡两岸经济圈”和“华南经济圈”、“中国人共同体”、“中国圈”、“华东南自由贸易区”等概念时,所涵盖范围不外乎大陆和台港澳等地,但台湾学者高希均先生和美籍华人学者郑竹园先生所分别提出的“亚洲华人共同市场”和“大中华共同市场”模式却均将新加坡包括在内。[21] 两岸对经济整合涵盖范围的不同认知,与双方的主权之争有很大关系。北京的方案将经济共同体视为中国内部的区域整合,颇有“在经济上拖住台湾”、“以三通促统一”的玄机;台北的方案则属国际间区域经济整合的性质,不以统一为预设目标,故而强调以新加坡作为合作伙伴,增加与北京打交道时的缓冲因素。 

  西欧经济共同体的成功经验是否可运用于中国的统一过程?西欧共同市埸在建立之初,其成员国均属自由民主国家,且互相尊重彼此主权,故而得以避免摩擦,循序渐进地推动经济整合和政治整合过程。与此相反,海峡两岸在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虽然大陆近年努力建立市场经济,实行基层民主选举,但与实行自由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台湾仍相去甚远。据统计,截止一九九五年底,前往大陆投资的台湾厂商累计巳达三万家,协议金额两百八十三亿美元;九五年双方间接贸易亦巳高达两百廿五亿美元。[22] 然而,由于政治纷争,双方至今无法签订投资保障协定之类的经济性协议,更不用说就建立经济共同体达成共识。在两岸的制度和主权之争得到化解前,经济整合的效力究有多大,值得存疑。近年两岸经贸交流虽有增长,政治关系却未见根本缓和,以此推论,仅仅扩大两岸经贸交流幅度,并不足以促成中国的重新统一。 

  3.政治协商途径 

  鉴于台海分治、制度迥异的现实,两岸在短期内难以达成统一的共识。北京对此或许也很清楚。中共政协主席李瑞环在九六年四月初接见泰国华文报业访问团时就曾表示,“中共提出一国两制,一国的原则是确定,至于两制可以等将来再谈”。李还指出,“中共认知台独问题与反统一或本土意识要分开,也了解台湾有些人不希望富而小的台湾与穷而大的大陆合起来,不过谁能预测将来大陆不能富起来?”[23] 李的这一表态,与“江八点”强调在“一个中国”原则上,发展现阶段两岸关系,颇为吻合。 

  事实上,在大陆实现经济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之前,两岸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很小。中共的“两制”模式,难为台湾方面所接受;台湾方面所提出的“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模式”、“多体制国家模式”、“两德模式”、“邦联模式”、“联邦模式”等,不是被中共视为“和平演变”的阴谋,就是被划上“分裂祖国”的等号。为此,如果海峡两岸对中国的最终统一确有信心和耐心,就不应急于一时,而应通过平等协商,从化解主权之争入手,培植互信互惠精神,进行广泛的经济合作,为未来的统一创造有利条件。 

  举行两岸政治和谈,本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标。从邓小平一厢情愿地寄希望大陆籍国民党当局与北京私相授受,到江泽民倡导吸收两岸各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和平统一谈判,说明中共对台湾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现实巳经有所体认。与此相应,台北从八十年代的“三不政策”,到“国统纲领”中有关两岸高层会谈的三个前提条件,再到李登辉有关“从事和平之旅”的提议,在两岸和谈问题上的态度巳由消极回避,转为积极回应;美方由当初对两岸谈判不予介入或鼓励的立场,转为希望两岸和平协商、解决争端,也都有利于促进两岸政治接触。 

  目前的问题是,中共何时愿意结束对两岸政治接触的“冷处理”策略,完全回到“江八点”的基调?如果北京在十五大人事布局定案、收回香港、两岸经济交流扩大、中美互访以及与南非等国家建交后,再对台北提议进行政治谈判,台北是否会因经济、外交筹码的丧失,而以“国家不需要,人民不支持”为由,转攻为守,拒绝两岸会谈?即使两岸谈起来,如何解决台北的外交空间问题?两岸能否就维持彼此对外关系现状达成“休战”协议,互不挤压对方?北京是否愿意与台北共组代表团,参加国际性政治组织?台北是否愿意被中共矮化为纯经济实体?所有这些问题,均关系到双方对“一个中国”原则的不同铨释。从海峡两岸在政治谈判问题上的攻守易位看来,目前双方的有关提议和回应,仍处于政治喊话阶段,在短期内未必能带来什么实质性的结果。 

  四、结语 

  根据功能主义理论,分裂国家通过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可渐次达成国家的重新统一。然而,近年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不但未能带来双方关系的根本缓和,反而因千岛湖事件的诱发,凸显了双方在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差异。加以李登辉美国之行的后遗症,两岸关系陷入和战难定的低迷状态。台海危机后,两岸关系开始了新一轮的互动。北京对台策略的重点,从文批武吓转为外交封杀和经济诱控两手并举,不急于全面恢复李登辉访美前两岸关系的相对缓和局面;台北在坚持务实外交和控制两岸“三通”进程的同时,对举行两岸高层接触与和平谈判采取了更为主动的姿态。与此同时,华盛顿开始重新检视对华、对台政策,鼓励两岸和平对话,寻求重建中美合作关系;香港即将回归大陆,使目前两岸间接“三通”的格局面临调整的压力。在上述这些因素的制约下,后邓时期的两岸关系呈现出既潜伏危机又充满活力的貌相。

  在两岸主权和制度之争未见消除,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甚大的情况下,中国走向统一的唯一捷径是两岸共组松散的邦联体制,让双方在象征性的“一个中国”的框架下,享有事实上的对内、对外主权,通过发展经贸合作,缩小两岸的政治和经济差距。此一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两岸政治的良性互动和内政外交的未来走向。根据目前的情形研判,在本世纪内两岸关系仍将维持不统不独的僵局,发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虽然不大,但统一共识之达成,亦非一件易事。
 
 
走人类共同的宪政民主道路
 
  龚祥瑞

  前北京大学法律学、政治学资深教授

  一、什么是民主?

  二、为什么要走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

  三、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我的展望

  一、什么是民主? 

  要谈宪政民主,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民主。如果仅从民主这个词的中文字面来理解,民主似乎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1949年以来最流行、无人不知的一句政治术语。中共宣称,它把亿万民众从旧社会中“解放”出来,使民众摆脱了所谓“三座大山”的压迫,在共产党领导的新社会里“翻身当家、作了主人”,因此,尽管中国坚持“专政”,中国也已经“有了民主政治的事实”。但实际上,中国真正能“当家作主”的只是占人口很小部份的各级干部,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一句空话,而且也非实话。

  民主本来就有多种含义,并不只是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如果把民主定义为“主权在民”,则似乎是一种落伍之解。因为所谓的“主权”,为十五世纪旧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所发明,原指世俗国家皇帝代表国家和老百姓利益的最高权威。到了今日,人权原则成为世界普遍原则,国际法为世界各国共同尊重,如果一个国家只强调“主权”、而偏轻“人权”,至少在思想领域里是显得落后了。 

  还有人把实行民主看作是一种作风,比如毛泽东就如此,他曾经说,要“让人家讲话”、“好话坏话都可以讲”。这样的“民主”,只不过是“大家长”纳谏而已,类似清朝官僚张之洞所说的,“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揽其权。”因为持这种观点,所以毛泽东对外国记者说,他是“不相信选举”的,他认为“协商一致”比投票选举更“民主”。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这个“协商”过程总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确保按他的意见达成“一致”,至于他的意见则总是“唯一正确的”。这样,重要决策和候选人名单,只要“协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连“民主协商”也取消了,“民主”变成了“大鸣大放大字报”。 

  毛泽东之后,邓小平提出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要求实行“高度民主”,即比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更“高”的“社会主义民主”,它包括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民主。邓小平显然比毛泽东想得多一些,他提到的民主指的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带有普遍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民主制度。可是,他1980年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至今并未实现;在邓小平时代,中国仍然没有民主,实行的是强人政治。 

  民主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way of life),如自由放任(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权利与义务之对应、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当中英联合声明保证香港1997年后“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时,指的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资本主义和民主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   

  民主还是一种意识形态(ideology),其政治理论或政治思想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美国的政治学和历史学向来忽视意识形态在政治中的作用,而偏重现实主义的探讨,即从社区(社团)、选区、党的组织以及相关的利益和文化背景等角度,来说明政党、选举、政策等政治问题。 

  康奈尔大学政治学系的洛伊教授(Theodore S. Lowi)认为,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力。他在近着The End of the Republican Era(1995年版第19页)中分析了美国现有的六种意识形态,新、老保守主义,新、老自由主义,新、老社会主义。新、老自由主义在美国历史上始终居于中间地位,起着主导左(社会主义)右(保守主义)两翼的作用。亚当·斯密和麦迪逊等人所倡导的老自由主义,强调自由市场(放任主义)、自由党人、自治社团主义,认为政府进行统治的理由仅仅是要干预那些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之后果,并保障契约之履行,其政治理念则是维持一个各人自负其责的自由社会。自罗斯福实行“新政”以来,新自由主义逐渐兴起,它现已成为民主与共和两党共同信奉的公共哲学;老自由主义被取代了,终于退出舞台。新自由主义包括自由主义、进步主义、国家自由主义(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主义,其政治理念与老自由主义类似,但非常重视积极的社会立法,并以既能维护自由、又能避免危机的福利国家为其理想。 

  据洛伊的研究,在美国社会的左翼,联邦制下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始终只构成地区性的保守势力,一直到六十年代末,尼克松和里根两位共和党总统上台之后,它才演变成联邦范围的、全国性的新保守主义的一个组成部份。信奉社会主义的美国共产党早已失去了社会的注意,以Wittaker Chambers为代表的反复无常的美国马列主义者众叛亲离,其成员已所剩无几了。美国的意识形态主流实际上只有新老自由主义和新老保守主义这四种,民主、共和两党中的左翼所讲的社会主义,并不是马克思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马列的社会主义以绝对真理自居,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的“公社”为其理想。在美国的联邦制下,这种社会主义没有立足的余地,因为在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人民分别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所谓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势力分散殆尽,始终联合不起来。洛伊认为,美国之所以没有真正的左派,连第三党也难以存在,是联邦制的分治主义的结果。 

  中国的情形则正好相反,历来不是极左派就是极右派占主导地位,中间派的自由主义向来没有立足之地。以邓力群为代表的极左派,就是以正统马克思列宁主义来攻击邓小平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心想维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老马克思主义,结果必然偏离九十年代中国的现实。中国人一向重视意识形态,从战国时代到毛泽东时代,都常有“百家争鸣”之说,但实际上却总是“一家独鸣”;不是“独尊儒术”,就是以奉马列为“唯一真理”为名,结果扼止一切不同政见,给专政政治提供理论根据,以至于今日发生了所谓的“信仰危机”。中国有过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等多种意识形态,吾人要为二十一世纪创新,乃有宪政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之议。 

  毛泽东曾经说过,“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可是他没有对这个说法作必要的补充,或者他并不了解,民主的含义比宪政要丰富得多,宪政只是低度民主,是人民最低限度的“当家作主”。宪政主义所强调的只不过是,政府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事。所谓的宪法,实际上就是一纸限制(或叫做“授予”)政府权力的文件,其中各条款都是为了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每一条宪法原则都是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些条款除依照事前规定的特殊修宪程序外,是不能变更的。 

  宪法具有最高性,即使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守。在宪法之上再也没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上帝”或“正确领导”。没有一个人能在宪法之上或宪法之外“发号施令”、或“垂帘听政”。在宪政之下,不允许存在绝对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分立,政权与民权必须保持平衡,政权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宪政所规定的这种对统治权力的限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就内在地隐含着民主,所以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也意味着民主意识的萌发、专制独裁的结束。 

  环顾英美法等先进共和国从立宪到行宪以致实现民主,都是由下而上的自发演进的历史过程。其他国家若只是移植他国的成果、仅仅从外部移植一纸宪法,并不能因此就实现民主。当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实行了民主制度;还有三十多个国家维系着不太稳定的民主制度;此外则仍有相当多的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特别是在一些国家中,“宪法”是被用来限制被统治者的权利、保障统治者的权力的,是专制的工具,不改变这样的“宪法”是根本不可能走上宪政之路的。 

  二、为什么要走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 

  我们之所以主张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当走人类共同的宪政民主道路,是因为宪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个体,又是社团、社会、邦国的一分子;既有个性(particularity)又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既有良性的一面又有恶性的一面。人是自利的,又是易犯错误的。正如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51篇中所说,人不是天使,如果人是由天使来统治的,也就用不着设立政府了,在一个人统治人的社会里,最困难的问题是首先要统治好被统治者,其次就是要统治好政府自身了。

  统治被统治者自然要依靠人民,但人类的经验昭示我们,还需要预防措施,人性中的弱点最明显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中世纪神学家汤麦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告诉我们,人有三种基本欲望(wants),即性欲、求知欲、权力欲。欲求是个人的目标,由每个人自我规定(Want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the individual)。个人还有需要(needs),需要也是个人追求的目标,但需要则由他人按照一些外在的道德标准来规定(Need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somebody else, according to some external moral standards),道德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欲望。法兰克福特法官认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为而不问人的内心生活(Law is concerned with external behavior and not with the inner life of man)”,而保守主义的专栏作家乔治·卫尔(George Will)则认为,法兰克福特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来说,宪政民主主义是amorale(超道德论)的,它强调,政治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竞争与平衡,而不是有关是非的哲学,也非有关善恶的伦理。 

  宪政主义从人类共同的人性论出发,其主要理念有如下几方面: 

  1.理性相对主义 理性相对主义认为,人既是个体、又是群体的一份子,在采取共同行动时,即在公的领域里,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实行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是一种理性的安排;但多数人的决定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即使不正确,多数人的决定仍然是理性的;少数人的意见未必不正确,但即使少数人有正确的见解,欲强加给多数人,则也是不理性的。宪政主义所讲的少数服从多数,是在承认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他人权益必须得到尊重、“一人一票”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从这一观点来看,如果由于少数人自认为是正确的(或者唯一正确、永远正确),就要求多数人必须服从他们,或者因为少数人有不同或对立的意见,多数人就“共诛之、共讨之”,那么,民主就被消灭、铲除了。 

  与宪政民主主义所坚持的相对理性主义不同,中外历史上的独裁专制都是信奉绝对主义的。这种绝对主义意识形态的追随者常常忘了自己是人而不是神,无视自己的有限性、片面性;他们往往以道德或宗教做幌子,或以“崇高的谎言”(noble liars)为外衣,自称是“唯一正确”的信徒;它们要求的是服从“正确”,而不是服从多数,谁不认同这种“正确”,就打击排斥、乃至消灭其肉体。于是,凡是绝对道德观念起主导作用的地方,暴政、镇压必然随之而来,法国雅各宾党与山岳党的专政,希特勒的纳粹统治,以及斯大林的暴政,都是例证。历史也证明,此类专制独裁因为违反人性,从来难以持久,终有瓦解的一天。 

  2.民主多元主义 西方宪政主义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自由主义(新老兼而有之)理论基础之上的,主张通过由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和操作,来保障民众与生俱来的权利并赋予统治者权力。在意识形态方面,宪政主义坚持和各种意识形态和平共处,因此是主张政治民主的多元主义的,它能包容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可以说,宪政主义是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是保守主义中的自由派。宪政主义具有道德的象征和信仰的依托,但又超越道德。在专制国家强大的绝对主义的压力下,宪政主义者欲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等权利,若不采取这种“兼容并蓄”的态度,不仅没有思想出路,甚至也无法生存。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中国,多元主义(pluralism)也还是个禁区,但是,多元化事实上是阻止不了的,它已经开始出现。 

  3.界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孙中山先生说过,“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宪政的特点就是把管理众人之事纳入法治的制度安排,而防止人治。宪政民主主张,凡是私人的事物,属于私人领域(private domain),非国家所能侵犯;只有公共的事物才属于政府的领域。什么是公,什么是私,若仅从道德伦理观点出发,经常难以区分。而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公”的物品或服务,就是它的效用对使用者是“不排他的”,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比如,一个路灯就是公共物品,因为只要它在那里发光,我们大家都可以得到照明,并不因为它为你照亮了,就不再为我照明。而一个苹果则不是公共物品,因为你吃了这个苹果,我就不再能吃它。沿用这样的概念,可以说,凡是经济上“不排他的”而政治上又属于“公众的”或众人的,就是公的;凡是经济上是“排他的”而政治上又不属于“众人的”就是私的。国防、财政、交通、环境等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外交、公安、保护产权、解决纠纷等都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经济理论可以证明私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与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换,可以实现私人物品生产当中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供求均衡。在市场运作正常的情况下,若政府硬要在中间“插一手”,既是多此一举,也是浪费资源。市场有时可能会失衡,资源配置效率下降,这时可以由政府作一些管理(干预),但政府并不见得就一定能正确地纠正市场的“错误”。况且政府管制本身又是件耗费资源的事(政府本身的运营需要成本),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得不偿失。只有涉及公众的事才需要政府以法律来治理。 

  老派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认为,私益之和就是公益,美国开国之父之一的麦迪逊也主张“排他地关注自我利益”(exclusively concern for self-interest)。这样的看法主张让私人自发地提供公共物品、处理公共服务,政府只不过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但新自由主义者却认为,若仅靠私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去解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由于交易成本太高,私人或者无能为力、或者缺乏意愿,会造成公共物品和服务不足;同时,由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垄断性,也未必都适合让私人来管理。所以,宪政主义者或新自由主义者都一致主张一个积极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看守人”的政府,凡是市场不能解决或由于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如公共土地和港口的使用、通货金融的管制、对外贸易的管制、教育的普及、罪犯的惩治、对失业者和穷人的救济等,都不能不由政府来解决。 

  在宪政体制下,政府要根据宪法的授权和设定的规则与标准(standards and guide-lines)来规范社会行为,这与集权体制国家的政府功能完全不同。中国人历史上一直没有机会真正体会到人性的尊严;中共建政以后,又吃尽了政府干预一切的苦头。当然,城市居民和国家公教人员也接受了政府“恩赐”的种种福利──公共宿舍、公费医疗、政府提供的职位、薪水等等;但与此同时,则是多少年来司空见惯的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贪汙腐败。美国国会参议院共和党领袖杜尔1996年1月批评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时说,“美国人都知道,提供救济而不让接受救济者肩负任何责任,将会摧毁人性的尊严。”今天中国城市改革的困难就在于,过去多年来生活在一个庞大的、无所不在的政府之下,很多人已经失去了离开政府保护、独立谋生的意愿和能力。 

  如何改变中国的政府职能呢?原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樊纲认为,要建立起市场机制,需要使政府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从原来的一些职能中退出来,更好、更强有力地执行另外一些政府应该执行的职能;与市场经济对政府的要求相比,集权体制下的政府在“当资本所有者”、在“管企业”、“管生产”等方面管得太多了,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很不够;今后,政府的基本职能应是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樊纲先生给我们宪政主义者的启示是,建立“法治”不应仅仅局限于强调政府行为的程序化,而且也要界定政府的职能,要推动政府积极地为制度创新努力。 

  三、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我的展望 

  宪政主义所开辟的道路是人类共同的道路,这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同。因为宪政主义从实际出发,取各家之长而熔合之,成为民主的世界潮流之先声。同时,宪政的道路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如中庸之道、和为贵、孟子的性善,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随心所欲不逾矩等等,都可以被看做是与宪政理论的理念相近的。

  本人在大学时代就梦想着,中国能建立一个“遵纪守法”的公务员队伍。当年中华民国政府用庚子赔款派我到英国,学的就是“公务员任用制度”。可是,七十年过去了,直到今日,中国大陆上连一个“政务官民选、事务官考选”的制度都还未建立起来。过去多年来,我所建议的《新闻出版自由法》、《人民代表大会司法专员监督法》(ombudsman)、《地方(市)法人法》、《私有财产保护法》、《人身权利保护法》等均未被认可,说是“没有条件”。

  我只能希望,下一个世纪的中国能建立宪政民主制度,把政府权力和市场运行都限制在“法治(rule of law)”的范围,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别都遵守“游戏规则”,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员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言必行、行必果”,“多数执政、少数批评”,定期选举、以选民的票决是瞻,如此来维系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过去几十年,在中国学术与政治不分、社会与国家不分、权利与权力不分,结果是有政治而无学术、有国家而无社会、有权力而无权利,谁有权就为谁“平反”、谁下台谁又被抓起来,恶性循环。如果在未来的中国,少数随着民意的向背可以上升为多数,多数也可以下降为少数,那么这样就形成了政治的良性循环,中国就从此能够走出“一治一乱”的轮回了。 

  1988年冬,为纪念1989年的建国四十周年、“五四”七十周年及《人权宣言》颁布二百周年,应某报社的邀请,我以“中共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为题,写了一篇文章。严家其、于浩成、曹思源三人也分别以“民主无东西方之分“、“民主与科学”、“走议会道路”为题写了文章。这些文章发表在1989年4月华东政法学院出版的《法学》杂志上。到了1989年8月,这四篇论述被当作法学界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作大加批判,尤其是把我的文章斥之为“赤裸裸的反动的资产阶级谬论”。受到批评并不令我奇怪,我有写文章的自由,别人当然有批评的自由;奇怪的是,批判我的人不给我答辩的权利。由于我还是位在职的老教授,北大法律系也觉得我的看法不过是个“学术问题”,就让我系办的《中外法学》刊物发表“宪法理论问题”的文章,对我的拙文进行两页的评述,我写了“答辩”。在这个“答辩”中,我指出,1954年宪法是斯大林宪法的翻版,现行宪法和以往的三部宪法序言把自己说得太好,容易引起民众的失望;宪法的明文规定与实际不符或大相径庭,是路人皆知的事实。因此我主张要“实施宪法”,使“宪法”已经规定的民众的权利变为生活中他们真正的权利;也主张实行民主的宽容精神,让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公平的竞争,让正确的东西克服错误的东西,好的东西克服坏的东西。 

  到了二十一世纪,我想,现行宪法一定会修改。宪法是“授予----限制”权力的文件,是“法中之法”。中文“权”这个字含有“权力”与“权利”二义。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既不应是前者决定后者,也不应是后者决定前者,而应当是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都受宪法的限制,由宪法规定政府的权力、公民的权利。同时,只有在政府与公民中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宪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纸上的宪法才能成为活的宪法;只有真正按照宪法的条文来实施,宪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权威性;也只有随着时代的变迁,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不断修改、更新宪法,才能保持宪法权威的连续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各国修改宪法有不同的程序,是个极为慎重的过程。在美国,修改宪法需经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或各州四分之三的特别多数的批准,或经最高法院在个别案件中遵循民意的向背作出裁定。在法国修改宪法甚至须要经过人民的公决。 

  总之,宪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法治向统治者说道:“在你向我们行动之前,你必须告诉吾人,你要为我们干些什么。”这意味着一个能预知的、稳定的、符合宪法的政治体制(A particular kind of constitutional, stable, predictable political regime)。中国人应当要在即将到来的新世纪里促成宪政民主的实现。作为一个行将就木的老人,送走过八十五载的风风雨雨和过去几十年的艰苦岁月,我仍愿随着现年四十多岁的青年人,为迎接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为子孙后代永享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诸项权利、走人类共同的路,而努力下去,决不回头,一直走到底,走到跑道的终点。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多次与哈佛大学的杨建利博士进行了颇有价值的讨论,最后的定稿也是在杨博士的协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谢。 
 
 
村民自治:中国农村的制度创新
 
  高纯

  中国旅美学者,政治学博士

  一、从人民公社转向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目标、组织与结构

  三、村民自治的选举制度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与前景

   

  自从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发生了许多重大的经济与社会变化,其中一项至今仍不太为人注意、但却具有极为深远意义的社会政治变革,就是在农村全面实行的村民自治和农村干部选举。近几年在中国农村逐渐兴起和扩展的村民自治,不仅密切关系着每个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与政治权利,而且也将通过对乡村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影响整个中国的制度创新。中国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乡村,就象当年农村土地承包制导致全国计划经济瓦解一样,村民自治这样的乡村政治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动,不可避免地会启动中国未来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本文的目的是帮助海外和国内希望了解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变革过程。在第一节说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后,以后的几节将分别介绍乡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组织结构、法定功能、选举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从人民公社转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权后不久,即在农村推行集体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实行集经济、社会和政治为一体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实行对农民的全面严厉控制,另一方面则构成了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导致农村广泛的贫困化。这样,中共接受了农民自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了农村经济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对农村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的控制,而代之以农民对土地等资源的自主使用和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农村经济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体,[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紧迫问题,如计划生育失控、公粮无法收缴、公共事业难以维持发展等。 

  面对这种形势,中共只好重新组建农村基层行政组织。从一九八三年开始,中共以乡政府代替了原来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这一级,到底用什么机构取代原来的农村生产队,当时上层却意见不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主张强化乡村党支部的功能,国务院倾向于设立村公所,而全国人大则赞成实行村民自治。经历了一番上层内部争论后,最后是全国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设想占了上风。 

  在这一决策过程中,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经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后又领导全国人大这个机构,十分希望扩大人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领导人更多地强调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全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久,广西易山县等地农民自发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村级民众自治管理机构,即村民委员会,以维持社会秩序、调解村民纠纷、管理公共设施,[2] 彭真对此颇为支持。1982年修改宪法时,他坚持把村民委员会写进宪法的第111条,使得村民委员会成为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3] 

  以后彭真又进一步在全国人大积极推动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说,旧中国没有留给我们民主传统,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要通过“全国人大、各级人大自上而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从下而上,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展群众自治...,(这样),上有全国人大、各级人大,加强民主与法制,下有群众自治,上下一夹,作用就大了。”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应隶属于乡镇政府、成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彭真则强调,“村民委员会不是基层政权的手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4] 他还指出:“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几个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并规定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陆实行。该法的制订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法律化,使以村干部直接选举为基础的村民自治活动在农村正式拉开了序幕。 

  然而,由于村民自治是对乡村政治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在上层和乡村基层都遇到过种种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后,中共的组织部门中的一部份人利用当时的政治形势,批判村民自治,认为农村选举是搞和平演变,指责民政部负责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员是不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推行资产阶级自由化。但是,这些批判和指责遭到了彭真的反对,他为此训斥了组织部门负责人。彭真出面后,中共组织部只好罢休,不再干预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7] 这样,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得以继续推行下去。彭真从全国人大委员长职位退下后,几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汇报村民自治的进展,当听说有些地区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消息后,他立即给以大力支持,并要求民政部门积极推广。[6] 

  到目前为止,中共内部对“要不要村民自治、让不让农民选举”这一点,争议已经不多了。尽管全国各地村民自治的进展极不平衡,但总体上正在向更广泛、更深入的方向发展。现在大部份省市的乡村至少已进行了两次村委会的选举,个别省份已开始了第四次选举;不少地方的选举是开放竞争式的民主选举,这种民主选举方法正不断蔓延扩散,有逐渐形成主流的趋势。 

  二、村民自治的目标、组织与结构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转变,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在村民自治这一旗帜下,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目标。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标至少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旨在真正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区自治组织,另一种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组织来代替政府机构履行行政职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图是两者都包括的,但后者占据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过程中,农民们则可能会真正追求前一目标。中国用来规范村民自治的《村委会组织法》就反映了这两类目标。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有两层,即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和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是决策机构,村委会则是行政机构;由于许多村子人口较多,召集全体村民开会困难,因此在村民会议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会议,这就可能出现三级结构。目前,有的省规定村民自治实行两级组织结构,有的省则规定实行三级组织结构。尽管上述两个目标有可以和谐的一面,但它们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这样的摩擦不仅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不断出现,也从一开始就在关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法律及规定中表现出来。 

  1.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从建立村委会开始,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会组织法》为村委会设定的主要职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职能,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开展文化活动、服务与协调经济活动、管理和维护村里的集体财产和经济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职能,如推动和促进农民履行像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产品订购合同等各种义务。 

  虽然从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些条文来理解[7],村委会属于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由村民会议授权的行政机构,对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监督,独立于政府和执政党,应该是没有“上级领导”的;然而,在中国的现实政治条件下,在村民自治名义下出现的村委会,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异化。首先,中共把村委会看作是农村地区庞大行政管理系统中村一级的行政机构,《村委会组织法》中的另一些条文及各省的具体规定仍确定,乡镇政府可以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必须协助乡镇政府工作[8],使村委会对政府机关有一定的从属关系,村委会的自治权受到种种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给农民一些自治权,又不肯放弃党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号文件规定,村委会要置于党的领导下,山西省甚至规定,党对村委会的领导就是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9]。 

  全国各地对村委会成员数额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区规定由村民自己决定。各地村委会的一般情况是,设主任一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两人,专门负责某项工作或担任主任的助手;委员二至五人,一般分为会计、治安、卫生等委员,各负其责。村委会下设的治安、卫生、福利等委员会,其成员由村委会决定或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会议通过,各委员会的工作,一般由对应的村委会委员主持。 

  多数省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同意或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但也有个别省(如江苏省)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实际是让主任说了算,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会组织法》和各省实施办法又赋予村委会一些超出行政的权力,如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0] 村委会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的权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迟召集会议,以及掌握会议程序与会议议程的权力,达到对村民会议和多数村民意愿的控制。这样,一些地方尽管选举产生了村委会,但村民自治却未实现,甚至出现村委会滥用权力、操纵选举的现象。 

  2.村民会议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应该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全体成年村民组成,讨论和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务,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由此看来,村民会议应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最高机构。但是《村委会组织法》却不愿明确说明村民会议的权威性;相反,该法另外规定了村民会议要由村委会召集与主持,这就实际上将村民会议高于村委会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数省份对村民会议地位的规定,同全国人大一样,也是含煳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贵州、黑龙江、辽宁)在本地的规定中,强调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村民会议具有本村最高决策的权力。 

  尽管《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职权的规定相当模煳、笼统,大多数省对此却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决定村规民约、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11]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的两种形式,即由十八周岁以上全体村民参加或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民会议大多采用后一种形式,一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由于村民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严重影响了村民表达意见和参与村务的机会。而村委会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的权力,又往往使村委会可以操纵和影响村民会议,结果村民会议真正能发挥的作用就更加有限,还造成一些地方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滥用权力,重蹈过去上级任命干部的行为模式。 

  3.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民自己创造出的自治机构,在村民自治中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只提到村民会议而没有考虑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置。不少地方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为召开村民会议而苦恼。因为大多数的自然村里十八岁以上的村民往往多达五百人以上,这么多人一起开会讨论决定问题,确实困难很多;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农村分散经营方式,也使得召开全体村民或各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十分困难。于是一些地区的农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发明了村民代表会议,给村民自治增添了强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农民纷纷彷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门也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种好形式,值得介绍推广,1994年,民政部还专门组织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国际研讨会,以促进这一制度的推广。 

  现在,在二十四个已制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个省正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写进实施办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规定最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将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将村民代表会议直接规定为村民自治的一种正式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行使村民会议所赋予的专门职权(如福建、河南、黑龙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规定,在人口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会议直接取代村民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责与权力。各地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一般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数省份都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会议次数比全体村民会议多。 

  大多数省赋予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与村民会议不同,主要是对重要而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及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从各地农村的实践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落实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设。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性和常设性,使它能够发挥村民会议所不能发挥的作用,不仅促进了村民的参与,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动了村委会的工作,而且对乡镇干部和村党支部形成很强的制约,完善和巩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会议在河北省赵县农村推广后,村民代表会议掌握了村里决策、监督、任免干部的权力,村民将其称为“村中人代会”,看作村中最高权力机关。以往,无论是村干部的任命,还是村里大事的决策与实施,均无法按程序办,大都随乡、村两级干部个人意愿而定;即使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由于村民会议一年只开一到两次,缺乏有效的常设监督机构,也往往无法制止选出的干部滥用权力。现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监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村民代表会议往往是公开和开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参与村务。[12] 

  三、村民自治的选举制度 

  在目前中国农村里,不管村委会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愿行事、是否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会代替过去的生产队,绝不仅仅是村级行政机构设置的变化,它还意味着农村政治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因为村委会的干部要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就改变了中共执政以来各级干部均由上级党政部门指派的制度,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参与权。可以说,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虽然1982年宪法第111条早已规定村委会干部由选举产生,但选举的真正推行则是1987年通过《村委会组织法》以后才开始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十八岁的村民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许多与选举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选举的组织、选举的方式和候选人的产生等,都没有提到,结果各地在制定具体规定和执行时就自行创造了一系列办法。以下根据各省的规定和实践,从选举的组织、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和竞选四个方面,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选举制度。 

  1.选举的组织 

  选举的组织状况对选举结果和选举质量有着重大影响,即便有很好的选举立法,如果组织得不好,选举可能完全走样。在缺乏民主传统与实践的中国,多年实行一党威权体制,村民自治选举的组织就更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允许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工作,这等于间接赋予了乡镇党政部门组织村民自治选举的权力。在已颁布的各省实施办法中,绝大多数省份都明确规定,要在选举中设立专门的办理村级选举的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可是,却从不提及县、乡两级的选举机构。这不是一时疏忽,它反映出,在县、乡、村这三级选举中,县、乡级干部的“选举”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选举”,而只有村级选举是比较开放的、真正的选举,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组建村级选举机构、组织村级选举,希望通过组织选举来影响选举结果。 

  在多数省份,所建立的村级选举机构称为村选举领导小组、村选举工作组或村选举委员会。有些省(如河北)对村级选举机构的职责作了如下详尽具体的规定: 一、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二、进行选举的宣传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四、组织候选人的提名,以及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办法;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13]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村级负责组织选举的机构的成员,各省的做法差别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类,湖南、辽宁、陕西、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人员组成;第二类,河南、黑龙江规定由村民小组推荐的人员组成;第三类,福建、新疆等省规定上届村委会就是选举组织机构;第四类,浙江省规定,村级选举机构要由村党支部提名人选组成;第五类,四川、山西、宁夏等地规定,村级选举机构仍要由乡镇党政部门提名人选组成。显然,后两种方式有利于地方党政部门直接操纵控制选举,而前三种方式则比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级选举机构通常由三到九人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等,组长或主任经常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 

  2.选举方式 

  要保持选举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则,首先就要确定适当的选举方式,这涉及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秘密投票还是公开投票、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因为选民直接行使投票权,这种选举方式更能准确地表达出选民的意愿,各国都认为是更民主、更科学的;而间接选举则是选民先选出自己的代表,然后由代表选出被选举人,是选民委托他人间接行使投票权。《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此大多数省份都是这样做的,但也有少数地区,如福建、陕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则规定,村委会也可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采用间接选举的地区经常以村民数量多、人口流动性大、民众参选积极性不高、难以组织全体村民参加选举为理由,其实这些问题在那些采用直接选举的地区也有,并不是无法克服的;一些地区主管选举的干部不愿意实行直接选举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间接选举节省精力、易于组织、便于控制、可以减少候选人竞争,而目前中共党和人大实行的间接选举方法正好成为他们坚持间接选举的根据。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的最初阶段,间接选举在一些地方有相当大的规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会选举中间接选举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县的选举中间接选举占了三分之二。[14] 不过最近以来,由于村民自治的广泛推行和不断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广直接选举,采取间接选举的地方已越来越少。 

  秘密投票是选民以不记名的方式投票选举,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便于选民自由表达意愿和充份行使民主权利。公开投票是指选民在公开状态下举手表决的选举方式,这可能会给选民造成困扰,不利于选民自由表达意愿。《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村委会选举应采取何种投票方式,但多数省份都明确规定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农民们也反对公开表决、赞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选举中仍会出现公开投票。一个原因是,有些农民没有文化、不会填写选票,给公开投票造成了客观环境;有些地方为坚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时设代书员,替文盲选民填票,这种方法有积极的意义,但有些代书员却曲解选举规定、违背选民意愿填写选票。而出现公开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乡镇干部为了操纵选举、控制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反对秘密选举、坚持公开投票。不过,由于农民的反对和民政部对秘密选举的推广,公开投票方式已越来越没有市场。[15] 

  选举时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为差额选举,候选人等于应选人的为等额选举。前者为选民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利于选民意愿的表达。民政部所作的调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调查的村民要求实行差额选举。[16] 《村委会组织法》对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没有作出规定,但绝大多数省制订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都实行半差额和全差额两种选举。 

  半差额选举是指村主任等额选举,副主任和委员差额选举,这种方式最为普遍,因为这样作既保留了差额选举的特点,又能实现上级对村委会关键职位的控制。如宁夏1993年选举中,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额选举产生的。全差额选举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都有差额,这种方法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选择机会,削弱了地方党政部门对选举的控制,较能体现村民自治的实质,但现在只有河南、辽宁作此明确规定。全差额选举一般可把民愤较大的村干部选下;有的地方原来的村干部有大家族支持,关系多,但不为村民办事,村民碍于情面可能推荐他为候选人,但却不会投这样人的票。从各地的情况看,全差额选举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干部落选。[17] 因此,为了保护原村干部的地位,乡镇政府官员在组织选举时常常采取最低差额标准,尽量减少候选人人数。 

  3.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 

  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对任何国家的选举都具有关键性的影响。而在一党威权体制下,村民自治的选举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与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有关。各地选举实践也表明,乡镇党政官员及村党支部常想控制选举结果,而农民则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双方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时有冲突。《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关于村委会候选人提名与确定的规定。目前实行的村委会候选人提名办法有村民联名提名、村小组提名和党支部提名三种。福建、陕西、湖南规定只采用第一种;黑龙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苏则规定也可以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 

  从各地实践看,村党支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在村委会选举中仍占主导地位;不仅在规定村党支部具有提名权的地方如此,在并没有给予党支部提名权的省也比较广泛,如湖南规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选人,但该省一些地区仍是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18]。 但随着农民自治意愿的增强,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农民的反对。如河北省容城县一些村采用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农民不满就集体到北京上访告状,告党支部指派选举。[19] 为避免党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尽力推广由村民提名候选人的方式。 

  各国选举往往有一个对提名候选人的正式确定程序,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提名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也关系到投票的集中与否及选举质量。村委会选举中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大大超出应选人数,甚至多出几倍、几十倍,这就需要对提名候选人有个筛选过程,以确定正式的候选人。《村委会组织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但大多数省份均自行作出规定,在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即通过村民协商确定、经预选确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党支部确定。 

  第一种最普遍,但“协商”一语含义不清、缺乏规则,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协商过程不公开,因而正式选举人的确定往往被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党支部所操纵。而第三种则将这种操纵公开化、合法化,名义上说是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实际上则主要由选举领导小组或村党支部包办。第二种方式也经常被采用,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投票决定正式候选人,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操纵候选人确定过程的可能性,较为公平合理,这种方式确定的候选人不仅当选率高,而且在民众中威信也高。此外,还有一种由基层民众自行推出的竞选方式,尽管各省均没有规定用竞选方式确定候选人,但一些地方已采取这种方式,应该说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但却至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喜的是,由于农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广,此种方式正不断在各地扩散。 

  4.竞选 

  竞选,在东北被称为“海选”,就是开放式的选举。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选举中,各地有二十多个县实行了竞选,其中辽宁省最为突出;近几年,又有一些县也开始实行村委会竞选,如河南省新郑县、新野县、项城县,黑龙江青岗县,安徽省太和县等。据民政部粗略统计,其他各县虽未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村委会竞选,但也有大约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实行了竞选。出现竞选的起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地党政官员为发展农村经济,采取竞选方式以加强村委会班子的工作能力,如辽宁省铁岭地区即为典型。1988年该地区铁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联名给铁法市领导人写信,愿以万元家产作抵押,竞选村委会主任;铁法市领导人同意在该村试点。此后,由于该市不少原村干部缺少能力推动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遂在管辖地区内实行村委会竞选,结果竞选上任的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 

  实行竞选的另一种原因是由于村内官方提名的侯选人遇到了挑战,当地党政部门不得不允许竞选。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区炉下乡田头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会选举时发表公开信,认为该村原有干部的作风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这些村民推荐陈金满等五人参选;然而乡政府有些干部则试图阻止,认为这样任由村民提名就乱了套,“谁想当干部就当,还有没有规矩。”后来南平市领导调查后认为,田头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竞选有利于启用人才、促进基层民主建设,该市决定在全市农村推广竞选。[20] 

  上述两例表明,凡是实行村委会竞选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动要求竞选的压力,上有领导人开明对竞选的支持。有些地方虽村民有要求,但领导人不支持,竞选仍无法进行。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村委会竞选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首先,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采取开放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候选人既可自我推荐,也可由村民联名推荐。其次,举行公开竞选答辩会,参加竞选的人向村民讲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后根据评选委员会的评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再次,举行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先选村委会主任,当选主任提名村委会其他成员人选,再由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最后,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与乡镇政府签订工作任期指标合同,以作为对村委会工作的考核标准,同时向乡镇政府缴纳风险抵押金。 

  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开的、非正式的竞选,即因选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许村民自由填写被选人,这样在选举中不是候选人的人也可能被选上,由此产生正式候选人与非候选人之间若明若暗的竞争。如福建龙岩市社兴村在1994年五月的选举中,表面上没有竞选,实际上私营企业家杨子烈组织一些妇女,走门串户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这样尽管杨子烈不是正式候选人,最后却以多数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21] 事实上,只要实行差额选举,就会出现竞争;只是由于没有正式的竞选,这种竞争往往不是公开的,但并非不激烈,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挨家串户、游说支持,二是请客吃饭、联络感情,三是家族串联、动员宗族,四是张贴布告、召集会议,五是出钱买票、贿赂选民。[22] 

  竞选是一种最有效的选举方式,它充份体现了选举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候选人的治村方案演说和竞选答辩,既给了每位候选人公平表现自己的机会,也是全体村民参与村务的全面动员;竞选上台的村委会主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相当的权威性,打破了乡镇党政部门和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垄断;竞选上任的村委会干部能力强,有责任心,工作做得好;竞选还有利于体现民意,使村民真正体会和运用了自己的权利,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拥护。可是,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县、市在全县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竞选制度,省一级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竞选规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会选举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乡村采用了竞选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与前景 

  村民自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与九亿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有人因此将村民自治的实施,称为是农村“进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23] 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长期处于威权统治下的国度内,在经济不发达、文化教育水准很低的八亿农民中,发展现代民主选举和自治制度,确实是一项宏伟的工程。许多中国和西方国家的人士以为,只有经济文化发达之后才能实行民主化,他们完全没有预料到,中国农村会出现这场重大的制度变革。究竟中国的村民自治实际效果如何,其未来前景如何,值得认真分析讨论。当然,中国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发展又极不平衡,本文只能对它的实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断。 

  1.村民自治的社会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是因为村民自治确实表现出解决农村诸多问题的实际效能。尽管在不少地方,村干部选举仍没有摆脱各级党政干部的束缚和操纵,仍然存在指选、派选、走过场等现象,但村民自治的实践结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会直接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农村社会摩擦,都有明显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大部份经过认真选举的地方,村委会干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较大的提高。据调查,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显着提高,如北京达到百分之七十九,辽宁达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达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达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达到百分之六十四。[24] 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选举自然给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当选的机会。各地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的年龄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岁之间。[25] 村委会的选举还精简了农村干部的人数,如湖北省谷城县村干部人数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选举还将大量有专业技能、致富有方、信息灵通的有能力农民选进村委会,特别是私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专业技术能手当选率较高,他们在各地担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于村民自治和选举改变了农村干部的心理状态和工作环境,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展开。选举上任的村干部与以前由上级指派任命的干部有极大的不同,选举使村委会干部感受到必须对村民负责的压力,即便是那些过去历任多年、工作上深喑应付之道的村干部,现在一旦当选,其工作态度也与以前大不一样,要认真积极得多。而另一方面,农民既然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为村干部,因此对村干部有了信任感,会较多地支持干部。此外,农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直接参与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这样在干部和群众之间出现了一种新的和谐关系,以往“粮食征购难”、“计划生育难”、“提留收缴难”等农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由于这种新的干部群众关系而比过去容易解决一些。对中共来说,这是采用它习用的其他方法所无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实行的地方,因农村干部腐败以及干部强制推行上级政策所造成的干部与农民的紧张关系,就能有所缓解。过去,乡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多吃多占,在大陆是个普遍现象,引起农民的很大不满。村民自治使农民可以参与村务的管理和监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会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不管是化肥、农药、还是公用贷款的使用,既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要定期公开使用情况,让村民知道,这样就抑制了农村干部的腐败。过去农村的一些基层工作(如计划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级政府的摊派等)困难重重,往往要依赖强制性手段,结果导致干部群众的关系紧张,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实行村民自治后,这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再由少数村干部背后随意决定了,而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于是解决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础,干部执行起来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干部由于有了民意基础,也敢于拒绝执行上级政府部门的一些无理摊派。对辽宁和吉林两省农村的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六的农民认为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从八十年代末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尽管各地的发展极不平衡,但对变动农村的政治权力关系、扩展农民的政治参与、推进农村基层的自治建设和民主的发展,确实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无疑对中国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开始改变1949年以来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过去农村的基层干部完全由上级任命,由乡镇政府任命村干部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这样任命的村干部主要听命于上级,为了获得上级的信任和赏识,常常损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级那里寻到靠山,他们又可以无所顾忌地在基层胡作非为。 

  现在,村委会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接受民主选举的考验,他们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变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仅可以赋予村干部权力,也可以解除他们的权力,这种新的权力关系使干部们有了为村民服务的动力,愿意尽力为村民服务,以赢得他们的拥护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经过了几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确信,农村干部应该由他们选举产生。几年前,在吉林省梨树县的调查发现,百分之八十的农民认为,村干部应该由选举产生[27];最近,通过对辽宁和吉林一些农村的采访,发现百分之九十二的农民坚持这一看法。 

  对农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问题,而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越来越积极。农民的参与,首先表现在选举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实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会选举的投票率多超过百分之九十,这个估计也为本人最近在辽宁与吉林的考察所证实。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农民也返乡参加选举。1993年初,浙江萧山市在深圳作工的农民就曾包了八架飞机,专程回乡参加村委会的选举。[28] 其次,农民对村务的强烈关心与积极参与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树县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全县农民共向村委会提出参政议案51,913条,被采纳了36,857条,占提案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二。 

  农民的积极参与,还表现在对乡镇党政部门和村党支部操纵选举的坚决抵制。例如,湖南桂阳县第二次换届选举时,城郊乡新成村一位女候选人被村民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投票时她的名字却被上级撤销,农民不满到县政府告状,最后县政府宣布选举无效。又如吉林梨树县胜利乡十家子村张某,乡政府未经村民认可,就把他列为该村村委会的正式候选人,结果村民迫使乡政府将张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对农民对选举的积极参与和认真态度,许多地方官员开始懂得,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视远远超过对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操纵不得,马虎不得。[30] 

  经过几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观念已在一部份农村中逐步确立起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选票意识和任期意识。随着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扩展与深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和村委会干部都认识到了选票的重要性,当选村干部都会清楚地记得自己获得多少选票,农民们也按选举中得票多少来评价村干部的声望。任期观念则更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扎下根来,三年一届,期满就要进行选举,已成为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共识。 

  各地村委会的选举,大体都要经历成立选举工作机构、选民发动与登记、提名和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等几个阶段,通过几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负责基层选举事务的人员和不少农民,已能熟练地运用这些程序开展选举工作,选举的基本程序逐渐在大陆很多乡村确立起来。一些地方采用竞选方式,村民通过自由推荐和自我推荐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对全体村民发表治村方案,进行竞选答辩,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更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一批熟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官员已经涌现出来,他们既热心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也努力学习和推广民主选举的经验。特别是许多省级民政官员对如何指导村委会选举,已经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经验,近年来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工作获得重大进展,多与这些地方民政官员的努力有重大关系。 

  最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数亿农民经受了锻炼、接受了考验,创造并发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经验。在不少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农民创造了他人推荐、个人自荐的开放式提名办法,突破了产生候选人的种种限制;他们还突破了由中共党组织介绍候选人的传统作法,使参选人可以自我介绍,与选民直接见面和对话;他们也抛弃了基层党政部门所搞的一揽子投票的间接选举,采取了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们还改变了选举确认的程序,摒弃了过去选举结果须经上级批准的手续,现在是一切尊重选举,选举结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31] 这些创造和经验,无疑大大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与发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许多矛盾与困难,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有重大缺陷,党政官员人为阻挠,以及农民自身的一些问题等。 

  第一,尽管全国人大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但仅靠这样一个法律就要完成乡村制度的重大变革显然是不够的,更何况该法还缺乏足够的地位,强制力、约束力不足。一些对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持消极态度的省,到现在还没有完成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村委会选举,有的甚至至今仍没有制订出本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央政府对此既无批评,也不督促。同时,《村委会组织法》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规则,各省制订的地方法规尽管比较详尽具体,但对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够规范,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反对村民自治的基层干部,甚至认为《村委会组织法》是试行法,可以暂时不执行;而负责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门,既缺乏行政权威,又缺乏强制性的裁决依据。 

  《村委会组织法》和大多数省的实施办法中,均没有处罚条例;在规定了处罚条例的九个省的法规中,也只处罚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对组织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罚则。例如,去年才制订的江西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用暴力、威胁、恐赫、欺骗、贿赂、打击报复等手段,拢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由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违法最严重的并不是村民个人,而是乡镇党政部门和农村党支部,他们操纵和控制选举,使选举不能公平进行,但处置这样的行为就于法无据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碍现在主要来自基层党政官员和村党支部。一方面,各级负责指导村民自治的官员缺乏推动民主化的系统训练和工作经验,象如何才能保证秘密填写选票之类的问题,就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许多官员对村民自治和直接选举也缺乏基本的常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层党政官员的现实利益和意识形态与村民自治相冲突,他们以各种理由压制村民自治,试图控制和操纵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相关法律的空泛“疲软”,又使他们有机会上下其手、阻碍村民自治的开展;即便是赞同村民自治的官员,也主要是从发展经济、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出发,而不是从农民的权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层党政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农民。  

  第三,由于消极认命和盼望好“皇帝”的传统,还有不少农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对村民自治不积极参与。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较好的吉林省梨树县的一项调查显示,有百分之十一的农民认为选举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划圈圈,还有百分之八的农民认为选举不选举、或选谁都无所谓。[32] 这种消极心理,使一些农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种上面派下的义务;不是积极地参与,而是消极地应付。这些农民担心参加选举耽误农活,没有补助不去投票,既影响了村民的参选率,也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农村宗族势力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4.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会民主选举,是继农村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又一项深刻的制度变革,几年来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国农村逐渐扩散成长起来。从发展的过程来看,村民自治已走过了“要不要选举、要不要自治”的阶段,现已走上了健全选举规范、深化自治内含的新阶段。尽管村民自治和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与中共体制的典型特性并不相合,尽管农村基层党政官员反对和抵制,但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央政府已经不可能再选择其他方法来替代村民自治、同时又能有效地应付和解决农村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在不断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下,意识形态逐渐式微,更不可能捡起阶级斗争这个遭到社会唾弃的手段去调解政治和社会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经济自主权,掌握了农村的资源分配权,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旧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则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这是未来村民自治能够继续发展的大气候。 

  村民自治有相当可靠稳固的经济社会基础,即经济政治上逐渐独立的农民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农村要兴建公共事业,如修道路、建学校、搞卫生,都向农民要钱;既向农民要钱,就得召集农民开会讨论决定;而农民出了钱,自然就要过问钱的用法,就要参与村务管理。这种情况在本质上和十七、十八世纪英法两国的情形相似,当时英、法国王因国库空虚而召集国会,向民众要钱,民众出了钱自然就要求权力,结果导致了王权的复灭和民主的产生。 

  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使农民掌握了农村经济的主导权,而日益增强的经济主导权自然也要在政治领域里表现出来,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向政治自主权的扩散。只要国家无法收回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它就无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农民就从中逐渐培养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识,逐渐形成农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础。事实上,这几年随着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开始熟悉各种法律和民主程序,他们依照法律努力争取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村委会的选举越来越开放,候选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农村能人直接进入了选举过程,从而使村民自治不断地向外扩散和向内深化。村民自治的这种内在发展趋势,以及它所显示出的巨大效能,会带动更多的农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农村基层党政干部的反对与抵制,并赢得越来越多中层以上干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着强大的动力,但并不意味着它就能一帆风顺地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中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各地人文环境差别很大,乡村教育落后,历史上又有专制传统,缺乏民主的文化与实践,因此很难期望具有民主本质的村民自治会快速而全面地发展起来。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仍处于一党威权统治之下,部份党政官员对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对,不仅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仍会存在。尤其是乡镇党政官员和农村党支部成员,基于个人利益关系,对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为强烈。正因为如此,过去几年各地村民自治的发展呈现了极为不平衡的状态。 

  可以预见,今后村民自治的发展将仍是一个缓慢而不平衡的过程。希望它会在很短时间内完善成熟,是不实际的。然而这种缓慢的、不平衡的扩散发展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正好适应中国的情况。很明显,在没有民主传统并长期受专制统治的中国,民主的真正实现须有一个打基础的过程,就犹如盖房子要打地基一样。这个打基础的过程,就是广大民众认同民主价值、掌握民主程序的过程。各国的民主实践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认同民主的价值更为复杂,更为困难。因为仅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够的,不知如何实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运作,民主还是无法实现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体、烦琐,技术性很强的事情。要建立并掌握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民主程序,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国家,尤其需要时间。 

  基层民主建设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近年来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过铺天盖地的政治运动实现的,农村选举也很少得到报导。但正是通过这种默默的不断摸索,村委会选举才取得了重大进展。正如荀子所讲:“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历程表明,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要有一个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积月累地逐渐建立起成龙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图毕其功于一役、冀短时间的努力就万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国现实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政部官员认为,村民自治建设应采取循序渐进、长期努力、不断探索、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不断积累、逐步完善的方针,如果搞轰轰烈烈运动式的方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33] 
 
 
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 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
 
  王旭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候选人 

  一、引言

  二、呼唤新制度

  三、推行基层民主选举

  四、乡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层政治民主化

  五、乡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层政权效能改善

  六、结语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已使乡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尽管乡村经济改革得到了海内外广泛的研究和赞誉,乡村政治改革却未得到相应的关注和称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学者们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观察分析改革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的变化。徐维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尔.凯利尔(Daniel Kelliher)等学者认为,经济改革使农民阶级发生了分化,过去农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体基础之上的社区利益保护机制被削弱了,其结果是农民更大程度地暴露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国家在农村地区的渗透和统治能力大大地加强了。[1] 戴慕珍(Jean Oi)和乔纳森.昂格尔(Jonathan Unger)等则认为,农村社区中存在着干部与群众间的庇护--被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这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在毛泽东时代曾削弱过国家在农村地区的政策执行能力;改革并没有真正改变这种关系,但却削弱了国家对农村干部的控制能力,使农村干部们得以在更大范围内谋求自身利益,结果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的庇护型政治关系(clientelist politicis)。[2] 

  这些论断尽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释力,却似乎忽视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政治现象,即一种国家倡导的、有限的、但却是真正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中国农村的逐渐兴起和扩散。近年来,乡村中国的这一新的政治发展开始吸引西方学者。一些人作了实地考察之后发表论文认为,这是一场真正的民主试验。[3] 应邀到中国观摩乡村地方选举的国际考察团也表示,这一基层民主实践是“整个国家向民主的政府迈进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几个月中,西方舆论对中国的新一轮乡村选举发出了一片热情洋溢的赞叹声。[5]

  当一些西方学者和观察家们欢呼民主之花终于在中国发芽绽放之时,一系列重要的问题仍有待于解答:为什么一个威权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会采行一种从长远看来似乎可能削弱其权力基础的乡村基层民主?这场民主实践可能使农村的权力结构和基层统治发生哪些变化?从理论上看,这将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朝什么方向演变?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这场以乡村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实践将对整个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何种深远影响? 

  本文试图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来探讨发展中国家民主建设的一条新的可行途径,其主要论点是:由国家倡导和推动的乡村自治的实践,是国家试图应对改革以来在农村面临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双重危机的一种努力;迄今为止,这场基层民主实践在一些成功的地区产生了使国家和社会权力互强(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它还表明,国家对新的社会力量的授权(empowerment)并不必然削弱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从长远的角度看,一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转型过程是可能的。 

  二、呼唤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乡村经历了一系列急剧的经济变革。集体化农业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农民从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劳动创造的经济利益;乡村的商品、信贷和劳动力市场得以重建和发展;土地契约最终被允许转让和继承,以鼓励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集体和个体工副业的发展得到大力鼓励和支持。作为市场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结果,中国的乡村经济经历了长时期的快速发展。然而,就在这个乡村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其中最突出和紧迫的就是,乡村基层行政组织的逐渐衰败,农村中干部和群众关系日益紧张,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在农村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双重危机的加重。

  1.乡村基层政治组织逐渐衰败

  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浪潮席卷整个农村,从1982年到1985年,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完成了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体制向“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一新体制的过渡。这一政治社会组织的变迁,使村干部的权威大大缩小,他们可掌控的资源越来越少。与此同时,普通农民的收入却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强。

  这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方面,村干部所控制的集体财产比以前少多了,而他们为村民们提供的公共服务更是日益减少,农民们因而敢于大胆、频繁地批评村干部;一些农民甚至开始认为,没必要再设村干部,也因而不再愿意为村干部的补贴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权力缩小后,许多村干部开始将为公众服务看成负担。毕竟,当个村干部所获的补贴与其他挣钱渠道的收入相比实在有限。同时,村干部权威下降后,执行一些不受欢迎的国家政策,如计划生育及购粮徵税等,就变得愈发困难。而与此相对应,如果村干部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和管理经验从事企业活动,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准。在这样的形势下,许多村干部选择了从干部职位上退下来(exit),另一些人虽然还留在干部位置上,但也逐渐失去了为公众服务和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的动力。

  结果,乡村基层行政组织开始衰败,特别是村级行政组织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几年中,许多省份出现了村干部职位大量空缺的现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间所做的一项调查发现,从1978年到1984年,全国农村基层干部的数量减少了一半,其中乡、镇干部增加了9%,而村委会(大队)干部减少了13%,村民小组(生产队)干部减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乡村政治社会组织变迁外,干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个关键因素。相当多的村委会组织涣散、功能萎缩,根本无法承担管理集体财产、提供公共服务、维持地方治安等职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税收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1988年前后,民政部对全国17个省的数百个村进行调查,发现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村级组织约占30%,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甚至高达50%以上,即使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瘫痪、半瘫痪的村级组织也达16.7%。[7] 而在一些村级组织尚正常发挥功能、村干部仍致力于乡村建设的地方,多数干部的主要目标,也是追求个人收益和争取从上级政府那里获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积极贯彻国家政策。一项对江苏省40个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干部承认,摆脱上级的控制、获得更大的独立性,是他们推动乡村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目标。[8]

  中共的乡村基层组织也面临同样的情形。虽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义上在农村拥有130万个基层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基层党组织已不再发挥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5年初对农村经济社会做了全国调查,归纳出许多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共同问题,如不发展新党员(许多乡村党组织从1978年农村改革以来就没有发展过一个党员),长期不组织党员学习文件,不过组织生活,不按时收缴党费等。[9] 辽宁省1990年的一项调查还发现,乡村中许多地方只有“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对入党还表示出兴趣。近年来情况似乎更加恶化,1992年初的一份国务院报告警告说,农村党支部中有30%处于瘫痪状态,还有60%则非常涣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报告披露,75%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不能发挥其功能。[10] 乡村基层政治组织的衰败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在农村的渗透能力和为农民提供必要及常规性公共服务的能力,从而导致了农村一系列社会危机的出现。 

  2.干群关系日益紧张 

  美国学者徐维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农业集体化时期在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之间曾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内在的团结关系(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干部和群众可能联合起来挫败国家对农村基层的渗透以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11] 然而,这种团结关系随着集体化农业的解体而瓦解了。从八十年代后半期开始,干群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报》披露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只有38%的农民对村干部给予肯定评价。一项对湖南益阳地区一百个村的调查发现,干群关系紧张对立的村达55%。[12] 另一项对该省常德市3,000名农村干部群众的调查发现,基层干部中,自认为与群众关系紧张的占47.5%,而认为与民众关系良好的仅占3.8%。[13] 导致干群关系恶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乡村干部的腐败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杂税、用非法的强制暴力手段执行国家政策等。 

  腐败的蔓延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尽管乡村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级行政组织在旧体制中形成的权威,但也让村级行政组织赢得新的机会去发挥更大作用,如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获得廉价的农业投入,为村办企业的产品开辟市场,提供新的非农就业机会等。同时,国家对乡政府干部和国有垄断型商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这些官办机构职员的垄断型权力却在市场化过程中被迅速转化为腐败的机会和源泉。 

  其结果是,这些干部在新的环境中获得了种种过去不敢想象的权力,而他们对农民的控制则无处不在,对农民的盘剥日益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被盘剥的范围和程度比改革前还大,因为过去农民只是被生产队及大队干部控制盘剥,而现在农民不仅仅需要面对村里的干部,而且在进入市场之时,还必须与掌握着种种市场交换机会的各类官办机构的职员打交道。例如,掌握着化肥、柴油等国家配给资源的职员,往往将这些资源从国营商业机构截留下来,再自己转手在市场上高价出售,使农民不得不吃亏付高价;发放工商活动许可证的官员,则利用该职权勒索申请许可证的民众,从中发财。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工商业的农民就不得不寻求那些权势人物的照顾,许多研究表明,一种新的庇护--被庇护(patron-client)关系已在地方干部和乡镇企业经营者之间逐渐发展起来。[14] 

  村干部的腐败也同样严重。许多村委会长期以来财务管理混乱,不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湖南益阳地区在对2196个村村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后发现,有贪汙、挪用公款现象的村占68%,达1493个;对其中120个村的调查表明,村干部以计划生育罚款、各种上缴尾数和“回扣”、乡镇企业的“红包”及群众的“进贡”等形式获得的“暗工资”相当于村补贴明工资的160%。[15]

  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苛捐杂税日益增多,农民的负担逐年加重。这些税捐包括,国家规定的税赋,乡政府征收的统筹款,各种由上级政府规定的摊派,村委会提留款,县、乡、村集资兴办各种活动的款项,以及相当数量的义务劳工。1986年农民人均税负占人均纯收入的7.02%,到1991年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惊的是乡、村统筹提留和各种摊派集资款项的迅速增长,1991年农民人均负担的乡统筹和村提留款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94%。[16] 此外,农民的劳务负担也高速增长,仅1991年农村劳动力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就比上年增长21.8%,其价值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左右。[17] 

  尽管近十年来,中央政府年年发出文件,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因中央和省级政府拿不出钱补贴基层政府,又出于政治原因不愿裁撤基层机构、减少冗员、严厉压制腐败,所以苛捐杂税不见减少、农民负担依然如旧。在一些地区,沉重的负担导致村干部和群众“结盟”、共同对付乡镇政府的过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区,村干部则与乡镇官员联手共同盘剥农民。

  非法使用强制手段贯彻政策也是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由于一些政策(如计划生育)在农村不易贯彻,结果不少乡村干部为取悦上级、达成政策推行目标,不惜采取非法的强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县因强收苛捐杂税、导致恶性事件24起,造成农民被逼自杀身亡、或干部毒打农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伤16人。[18] 在一些地区,地方干部甚至借执行国家政策之名公报私仇。在许多地区,日益紧张的干群关系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反抗乡村干部的事件。官方新闻报导和研究报告都曾披露,愤怒而又无助的农民对乡村干部起初设法抵制,最后忍无可忍、使用暴力报复手段,毁坏干部的庄稼房屋、对干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纵火、谋杀、聚众暴动。 

  3.国家在农村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危机逐渐加重 

  随着基层政治组织的衰败和干群关系的日益紧张,国家在农村所面临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的双重危机日益严重。在许多地区,政策难以贯彻执行,公共服务几乎中止,村庄里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来协调村民的事务、管理公共财产、兴办公益事业。与此同时,国家也逐渐失去对其基层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屡次三番呼吁基层干部自律,不要横征暴敛,却毫无成效,最后为缓和民怨,不得不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以《国务院令》和《农业法》的形式,向农民宣布,农民可以拒绝基层干部的非法摊派和收费。 

  同时,农村的社会治安迅速恶化。从1982年到1989年,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长5%,而同期农村则年平均增长14%。[19] 一项全国调查表明,31%的农民认为目前最担心的是治安恶化。[20] 中央政府负责治安的一位官员坦言,农村社会治安恶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政治组织衰败。他承认,相当数量的农村执法机构名存实亡或陷于瘫痪。[21] 

  一项对100个乡镇的抽样调查表明,70%的乡镇有频繁的团伙犯罪。[22] 乡村社会治安恶化的另一个表现是宗族、家族之间的武装械斗大量增加。江西省从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发生宗族械斗1355起,参与人数近19万人次,导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伤。[23] 干群冲突也不断诱发农民暴动,1993年全国的农民暴动和骚乱达6230起,其中参与者超过500人的暴动和骚乱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伤催款的乡村干部的事件也频繁发生。1993年6月,四川仁寿县农民集会抗议地方政府因扩建国道而强行集资,地方政府的镇压导致上千农民围攻乡政府、烧毁警车,使乡政府一度瘫痪。 

  在这种官方权威削弱的状况下,各种传统的权威开始填补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势力崛起,宗教影响力蔓延,黑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许多基层行政组织瘫痪的地方,宗族势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来保护村民的财产安全、解决族内族外纠纷、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组织公共建设项目等。一项发表的研究报告表明,当被问及当前农村中没有宗族力量保护行不行时,43%的农民认为“绝对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认为“行”,但没有人认为“绝对行”。[25] 同时,家族、宗族势力也渗透到基层政权中。许多乡镇负责人选拔干部时任人唯亲、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选举,推选自己的族长为村干部。一份半官方的报告说,农村1600万个私营企业和2200万个乡村企业中的大多数被宗族势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专家在湖北、山东、河南等五省调查了160家乡镇企业后,发现85%的企业的干部间有血缘关系。[27] 

  一些地区由宗族势力煽动的抗粮、抗税、抗计划生育、围攻政府、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屡有发生。宗教势力的蔓延也极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兰教在农村都有广泛的信徒,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万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组织已开始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福利等。1990年辽宁省的农村调查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只有在教会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购粮、徵税等不受农民欢迎的国家任务。 

  为维持农村的政治稳定,中央政府试图重振基层政治组织、并有效遏止其基层代理人的贪渎跋扈,从而恢复它在农村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然而,在各种通过现有官僚机构推动基层干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后,国家最终不得不承认,目前的国家机器本身是无法达到这一目标的,它需要在社会中寻求盟友。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家发现它唯一可以诉求的力量正是其长期试图控制的对象,国家除了鼓励农民的政治参与之外已经别无选择。 

  三、推行基层民主选举 

  农民事实上早就有政治参与的意愿。就象发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中国农民也曾经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八十年代初,广西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以应付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导致的政治真空。这一做法在全国引起了反响,许多地方纷纷效彷。这种新的基层政治组织形式最终为国家所承认,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认可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员会。但那时建立村委会时,整个过程通常由乡镇党政部门一手操纵,并没有真正的选举,村委会成员仍是变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该法遭到了地方干部的激烈反对。一些县、乡级干部担心,一旦实行村民自治,乡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真正变成指导关系,一些在农村不受欢迎的政策将难以推行;他们还担心村委会的自主性会危及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地位。一些村干部则认为,在新的政治机制下那些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的人会落选。他们还警告说,选举会给家族、宗族势力的复活提供机会;在那些多姓氏杂居的村庄,选举会造成大家族的独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乱。

  尽管阻力重重,民政部还是从1988年起在全国组织乡村村委会选举试点。1989年的政治风波曾一度延滞了这一安排;然而仅仅一年后,日益恶化的农村形势就迫使中央政府恢复在全国推行基层选举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国各省都实行了基层选举的民主实践,其中有20个省已进行了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从1994年起,许多省份先后开始其第三轮甚至第四轮换届选举。

  全国有24个省已制定具体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地方性法规,[29] 到目前为止,全国至少90%以上的村委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30] 这些选举与过去几十年的动员式政治参与(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于形式的选举不同,农民第一次获得了权利,得以直接参与从候选人提名到最终选出村干部的全过程。在全国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20多个省份中,绝大多数省市规定村党支部和上级政府不再拥有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的垄断权力,村民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也可以毛遂自荐,自愿报名当候选人。 

  然而,基层民主的实践在全国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庄,实行了竞争性选举,新选出的村委会也能正常发挥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选举则缺乏竞争性,选出的村委会仍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干群关系依然紧张。全国现有的一百零一万个村委会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规章。有许多因素影响着基层选举在不同地区的成功或失败。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没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员积极推动这一工作。到目前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等基层选举相对成功的地方,都可以发现,基层选举的成功或是由于地方党政负责人对基层民主重视和支持,或是因为地方民政部门作了积极有效的指导。 

  而那些基层民主选举失败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门未能进行有效动员,真正激发村民的政治热情,或是地方官员为了维护现有权力格局而干预选举,甚至操纵选举过程和结果。大致说来,在国家官僚系统的层级结构序列中,越往底层对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层官员又畏惧来自高层的压力,所以,哪个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关注和帮助,这个地方民主选举就更容易成功。在没有中央政府官员直接干预的地方,当地党政负责人贯彻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决于本地各种不同意见和政治力量交锋的结果。[31]

  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结构也可能影响基层选举的成败。研究表明,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活动较为成功的村,多数是一些经济相对富裕、而且村办企业相对发达的村庄,那里的干部和群众都表现出更强烈的意愿接受这种新的基层政治组织形式。[32] 这些地区工商企业的经济实力是产生向心力的源泉,农民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愿望,关注村级组织的建设,试图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当地村办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有助于加强村委会的权威,使其能够更好地协调村民关系、开发社区、完成国家的计划生育、统筹提留等任务。[33] 但近年来,在山西、河南、甘肃等贫困的内陆地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也获得了较大的成功,那里的村民们显示出选举能人、发展经济、走上富裕道路的强烈愿望。 

  中国的基层民主实践提出了一条值得进一步验证的理论假设:在一个缺乏民主的历史传统、而且市民社会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与民主实践之间的关联越紧,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在民众中生根、成长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区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特质、社会结构及对外开放程度都对基层选举的成败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一些地区宗教势力试图操纵民主选举,或者破坏选举制度,干扰民主化进程。一项国家“七·五”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研究》的随机调查表明,40%的人认为宗教组织影响着地方选举。[34]

  四、乡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层政治民主化 

  尽管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国近年来的乡村民主实践在改变基层权力结构、推动乡村基层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农民在这场改革中焕发出极大的政治热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当多地方高达90%以上。村民们严肃对待选举,认真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选举中儿子不选老子、老婆不许丈夫代填选票的事比比皆是。

  许多在职的村干部在新一轮选举中落败。一项研究表明,目前许多县市40%以上的村委会干部职位由非党员担任[35];美国的“国际共和研究所”的选举考察报告则披露,福建1994年换届后的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只占一半[36]。从全国的情况看,选举后村委会干部的平均年龄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对提高,大批农村企业家、医生、个体经营者及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村能人被选上村委会领导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当选的14415名村委会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届提高13.5%;平均年龄38.2岁,比上届下降1岁,其中52.4%是经济能人。[37]

  乡村制度变迁直接促进了乡村行政活动的制度化、透明化,并增强了对村委会的监督。许多村庄新当选的村干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区村委会被要求定期张榜公布重大村务活动和村级帐目,其中包括村级预算和干部补贴情况。许多村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了《村规民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村务公开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经济帐目公开制度》以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方面为村民监督村干部提供了标准,另一方面又给村委会干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据。

  1991年山东省章丘市村民会议率先将村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综合归纳为《村民自治章程》,其后各地纷纷效彷,各自建立类似的规章制度体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体规定了村民和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村级政治组织的结构与权力做出权威而规范的解释,因而被村民称为农村的“小宪法”。《村规民约》则往往包括对村民在劳动生产、社会治安、婚姻家庭、社会公德及邻里关系等方面提出的行为规范,并通常对赌博、偷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38]

  更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员的帮助下,农民还自发地创造出一种适应当前农村实际形势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即村议会。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最初,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协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然而后来在相当多的地区,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已经代行了村民会议的部份甚至全部权力,成为与村民委员会同等重要的基层政治组织。例如,在许多地方,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策本村重大村务,制定和审议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与落实,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有权为本村建章立制,有权否决村委会有关决定,监督村委会日常工作,并协助村委会完成各项国家任务和村内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到1994年,全国已有5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经得到地方法规的认可,已有16个省(市、区)在地方性法规中列入了有关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条款,民政部正建议并协助全国人大在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加入有关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39]

  农民自发地创造出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是向实质性基层民主迈出了一大步,它标志着农民对民主的理解已经超越了民主选举这一层次,而进一步发展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在内的比较完整的体系。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村级民主政治中至为关键的一个制度安排,它为村民参与日常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径和场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实处。例如,辽宁省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7965次,平均每村召开5次,村民代表参加率达92%;村民向村委会提出意见、建议99050条,已得到解决77612条,占78%。[40] 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涉及经济发展、农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内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里的经济能人、家族长辈以及有较强的政治活动能力的人组成,其决策往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群众基础。村民代表会议议决重大村务,促进了村务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了村组织的社会凝聚力,密切了村干部与村民的联系,使许多农村中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在许多地方,作为村内最高权力机构的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村党支部也必须服从。从全国各地的调查来看,党员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党支部的决议要想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党员代表就必须先说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数的支持。这样,党支部在某种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经过这种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层的活动真正纳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之中。[41]

  随着基层选举的民主实践,广大农民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民政部的调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认为,村委会干部要经过选举产生、而不应由乡镇政府或村党支部指定;63%的村民认为选举有很大作用,还有22%的村民认为选举虽然仍然流于形式、但还有一定作用;当被问到参加投票的动机时,88%的村民选择回答“投票是我的权利,我要认真投这一票”;近70%的村民认为候选的村干部“关键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干部的政治责任观念也逐渐形成,许多当选干部都清楚地记得自己在上届选举中得到的选票数目,并且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将在下届选举时得到检验。每次换届选举后,全国各地都发生过村民手持《村委会组织法》上访,状告地方干部干预操纵选举或乡镇政府任意撤换选举当选干部的事件。与此相关的一个值得调查研究的问题是,农民或许已经开始利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为自己的组织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抗乡镇政府乃至县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分析还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对中共的基层组织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村级行政组织民主化的压力下,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已开始探索党内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县在村民自治活动的影响下,于1992年开始采取“两票制”的办法重建农村党支部,即在选举农村党支部成员时,坚持由非党群众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党员投选举票选举支部班子,并规定党员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群众信任方可成为候选人,结果当年近三分之一的原党支部干部落选。[43] 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 

  五、乡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层政权效能改善 

  乡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时,乡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强,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员认为,让村民选举村干部,有助于改进基层行政效率、提高干部责任感、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舆论在介绍村民选举时,很少强调其民主化的意义,但却广泛宣传自由选举如何增强了村委会的权威和能力,如何有利于重建乡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于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乡村民主化的实践之所以会产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为基层选举形成的村级行政组织能够获得村民的认可和支持,而过去那些由上级党政部门指派的村级代理人,即使在当地执政多年、也很难获得这样的支持。

  在许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会议得以建立并能运转正常的村庄,干群关系已得到很大改善。许多村干部表示,由于在民主选举中获得了更大的权威,并且能够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达成共识,现在在完成国家的合理任务和满足群众的要求之间,他们不再感到进退两难。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会处于瘫痪状态,经过三次换届选举,全省只剩3.2%的村委会组织仍然涣散。[44] 笔者在山西省河曲县调查时发现,90%以上的村民认为民主选举的村委会更有权威,自己愿意服从领导。大量对基层统治的个案研究表明,民主选举的村干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满足群众要求和贯彻国家政策,因而民主选举的村级“政府”也就更为稳定而有绩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于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受到遏制,农民负担相对减轻。同时,农民对一些合理的村级组织提留集资项目也不再采取排斥态度,而是积极合作;他们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可以自愿集资,举办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营建公共设施,这是相当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县义和乡的双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级干部、用半年的时间才能勉强收齐,实行村民自治后仅用半个月时间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选举的成功同时也改善了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1993年山西省河曲县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别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间纠纷和来信上访也大幅度减少;87%的村实现了“三无”,即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集体上访和群众性闹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纠纷中,由村级组织调处解决的占91%,许多所谓“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决。[46] 

  尽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可能操纵或者阻挠、破坏民主选举,然而,许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缓解宗族之间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县楼子营镇农民在镇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了“先选代表后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选干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许各家族在选举村民代表的过程中推选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后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会议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再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无论哪个家族的人当选为村委会主任,都必须严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种制度,而村民代表会议则对此起监督作用。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势力负面影响的作用,并为解决宗族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

  六、结语 

  中国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仍然存在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和巨大的地区间差异,在最成功的地方选举竞争也远非完美无缺,但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国家的基层统治都已得到显着地改善和加强。中国乡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标的政治发展。当国家无力防止基层政治组织衰败、失去了对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难以消除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时,中央政府会面临在农村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的双重危机,乡村民主化就成为此刻唯一可供选择的政治机制。为了重振乡村政治组织、改善基层统治、并恢复在农村地区的合法性,国家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放弃威权统治方式和垄断了几十年的政治权力,去指导、帮助农民组织自己的自治“政府”,让他们积极参与政治选举和管理决策;并鼓励农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对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经无法管束的、正威胁着整个政权生存的基层贪官汙吏。

  这一重大举措通过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机制,将农民的要求与国家权力相联接,从而产生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农民真正地获得了选举并监督村干部的权利,能阻止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并要求他们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农民还因此拥有了自己的合法组织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从而得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鼓励村级自治组织的发展并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国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层政治制度,改进了乡村基层统治,并再次强化了其对农村地区的渗透能力。不仅如此,通过承认农村中新兴利益集团的合法地位、并通过开放而具有竞争性的选举将其纳入政治体系,国家也部份地重新获得了农民、尤其是农民中富裕阶层的政治支持,从而在农村再造了一个自己的“选民集团”(constituency)。 

  中国的例子表明,国家与社会并不总是处于零和搏奕的竞争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内,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是可能的。[47] 当然,国家与农民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利益冲突,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在农村选举中,农民是否已经开始跨越村界、联合起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并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组织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与国家讨价还价。 

  中国乡村最近的政治发展还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们似乎过多地关注于大规模的民主运动和城市中市民社会的发展,并且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威权政体中民主转型与民主制度的巩固必然要求削弱国家的权力。中国的例子说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长期被认为是“政治死水”的农村、在长期被认为政治冷漠和缺乏权利意识的农民中孕育、开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已经开始唤醒农民的政治意识,并诱导他们更加积极而有效地参与更高层次的民主选举。[48] 可以肯定,八亿多农民积极地参与各个层次的选举,必将成为一种无可抵挡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国家。 

  同样重要的是,中国的例子还表明,国家赋予新的社会力量一定的权力并不必然削弱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社会学家迈科尔·曼(Michael Mann)曾将国家权力分为两种,即专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结构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专制性权力是指国家精英不经与市民社会集团的周期性、常规性和制度化的协商,而自行采取行动的能力和范围;基础结构性权力则是指国家实质上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渗透,而在社会中切实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曼进一步指出,现代民主国家是专制权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础结构性权力强(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数威权国家则是两种权力都很强,或者专制性权力强而基础结构性权力弱。[49] 从这个角度出发,威权政体的民主转型意味着削弱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并建立国家精英与市民社会集团间的周期性、常规性且制度化的协商机制,但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的基础结构性权力。中国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论点,因为中国成功的基层民主实践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国家在农村地区的统治能力。 

  中国乡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仅仅是第一步。从基层民主到全国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当漫长的道路。面对复杂的政治形势和巨大的地区差异,过于乐观地预测未来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尚为时过早。然而,乡村中国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希望,即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将被最终消解,而国家的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可以保持甚至加强。 
 
地方民主、国家建设与中国政治发展模式
 
  对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现实估计

  郑永年

  新加坡东亚研究所研究员

  一、中国乡村民主化的动力

  二、农村为什么能够民主化?

  三、基层民主化和国家的民主化

  四、几点理论思考

  

  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已经困扰了数代中国人。在种种追求民主的试验失败以后,不少人对中国这块土地能否产生民主发生了怀疑;但也有更多的人仍然对民主孜孜以求,把民主政治看做中国人应当追求的政治目标,视之为国家政体现代性的象征。随着中国社会和国际社会相互依赖性的增高,中国政治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全球民主化越来越大的压力。虽然在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高潮中,中国并没有完成民主化转型,但实际上这一民主化浪潮对中国政治的影响却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国大陆,尽管迄今为止国家层面的民主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可是基层民主却得到了相当的发展。更为积极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体会到,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念,更重要的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只有通过民主政治的实践,才能了解中国社会可能发展出什么样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已有的民主政治实践。

  1997年5月8日至9日在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召开的“两岸地方基层民主研讨会”,围绕着上述主题,从实践而非抽象的理论出发,就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作了深入的讨论。与会者在考察中国地方民主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层民主的进展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经验性研究饱含着丰富的理论价值,它们或者支持、或者否定现有的民主化理论,为推动相关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思考的线索。

  作为这次会议的主持者之一,笔者在本文中对这个研讨会的内容作一个总结。全文分为四个部份,第一部份讨论中国乡村基层民主化的动力从何而来;第二部份分析为什么中国的民主化不是在城市、而是在农村开始的;第三部份研究国家在何种程度上推动了民主的发展,又在何种程度上阻碍了民主的发展;最后一部份简要地考察中国基层民主实践对现有民主化理论的意义。本文涉及到有关中国民主化道路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如中国基层民主的动力是什么,中共能否成为大陆民主化的推进者,基层民主能否成为中国国家民主化的起点,基层民主对于中国国家建设的意义在哪里等。通过探讨以上问题,既可以对中国民主化进程做出较为现实的估计,也可以发现中国基层民主实践对现有的民主化理论的贡献。

  一、中国乡村民主化的动力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乡村基层选举开启了基层民主化的始端。在思考这一过程的动力时,我们首先面临的一个极为简单的事实是,乡村民主化是在中国大陆现行制度构架内进行的。多数与会者同意,一方面,这个基层民主化是村民自发的自治运动,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由高层领导人倡议并推动的。王振耀和李连江的论文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共高层领导人邓小平、彭真、万里等在推动这一基层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彭真这个一向被认为在政治改革问题上的保守人物,却在他政治生涯的末期,努力推动了乡村民主建设。[1] 这个现象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正如哈佛大学着名中国问题专家麦克法夸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 在会上曾提出的,为什么中共的高层领导人愿意主动地推进中国的乡村民主化,甚至象彭真这样的政治保守派也会在基层民主问题上一反常态,变为积极支持者呢?  

  迄今为止,大多数的解释都是强调制度和结构上的因素。王旭认为,基层民主的产生,是共产党为了应对由于经济改革而导致的统治能力和合法性的双重危机[2];Daniel Kelliher也有类似的看法[3]。这些学者指出,成功的农村经济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共在乡村的统治基础,使得领导人不得不寻求新的政治架构,以重建合法性、维持统治。 

  中共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分权。在很多方面,分权意味着中央政府把经济决策权、以及某些政治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4] 回顾改革前的历史,尽管中共建政以来,一直想把广大的乡村整合进共产党的集权体制,但由于农村地广人散、自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等特殊条件,对基层的政治控制一向比城市薄弱,改革前的农村始终是中共集权政治制度的边缘。[5] 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城市的集权控制没有因分权而瓦解,但分权在农村却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在乡村,尽管分权的设想并不是要把原来应该属于农民的权力完全还给农民,但是经济改革废除了生产队制度,从而导致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上的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相应解体。这样,原有的体现和象征国家统治的制度结构也动摇了,国家在乡村一级的控制和管理体系逐渐失灵乃至于消失。笔者将这种分权中出现的现象称之为国家功能的“制度性回撤”[6],其结果是农村的制度真空。  

  国家的“制度性回撤”不仅使农民获得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决策权,对乡村居民的政治控制也大大松动了,它同时还意味着国家本应承担的对乡村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goods)的功能也下降了,结果使合作医疗和农村学校等农民迫切需要的设施、机构陷入了困境,公共秩序也每况愈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无政府状态。事实上,分权以后,中央政府的财力萎缩,它已经越来越没有能力为广大的农村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因此,尽管在改革中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乡村缺少必需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系统,建立一种新制度已迫在眉睫。  

  与此同时,中共在农村的统治危机逐渐显现。生产队解体以后,新组建的村政府失去了集权时代生产队领导者的权威,但仍然要代上级政府履行多种功能,如徵税、维护秩序等,同时也面对着农民日益强烈的对公共福利的要求。由于缺乏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村政府负责人不得不向农民征收各种费用,这遭到了农民越来越强烈的抵制和反抗。结果,基层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越来越多的乡村精英因而离开了行政位置而转入经济领域,导致中共在农村陷入“干部短缺”的困境。  

  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选举就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建立这种新制度是为了填补旧制度解体后的真空,提供新的社会政治秩序。[7] O'Brian认为,中共实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过赋予村民一定的民主权利,来换取他们对国家政策的服从[8],是为了重建乡村新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这种解释把乡村民主的发展看成是必然的。但是,乡村民主的发展并非中共的唯一选择,乡村的新制度也并不一定要基于选举之上。在很大程度上,这个新制度的出现和中共过去及现在的主要领导人对“民主”的态度有关。 

  虽然中共领导人对民主的定义和民主政治的理解,与国际社会有很大差别,但在中共的常用语汇中民主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中共一向善于根据它所面临的内外形势运用“民主”。1949年以前,中共曾成功地用民主政治来感召、动员人民反对国民党的统治,以便夺取政权。1949年后,一方面,毛泽东把他过去讲的民主,变成了“民主”专政和“先民主、后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毛又经常在他热衷的群众运动中使用“民主”之类的说法。例如,毛认为没有“大众民主”,中共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内会很快形成一个新的官僚阶级,因此需要发动群众,通过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和阶级斗争来遏止干部“走资本主义道路”。在六十年代的“四清”和“文革”中,中共都曾发动农民揭发批斗农村基层干部,这种动员式的和畸形的政治参与却在“客观上对农民起了一种‘民主’训练作用”[9]。而邓小平和彭真等中共领导人,由于在“文革”中成为受害者,复出后有时也会谈到政治改革和民主问题。比如,邓小平本人就表示过,象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件在英美等民主国家是不会发生的。 

  随着老一代领导人退出历史舞台,和国际国内政治、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对民主的态度明显不同于老一代。虽然新一代领导人未必认同民主政治这一价值体系,但他们对民主抱有较为实际的态度,赞成把民主当做一种手段来解决农村出现的问题,如重新组织农村政权、遏制基层官员的腐败、防止他们过份专制的行为等。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中共成了中国大陆基层民主的推动者。但是,这个推动者的角色又在其它方面成了中国国家民主化的障碍。 

  二、农村为什么能够民主化?  

  在讨论中国基层民主时,我们必须回答一个现实和理论上都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农村民主化领先于城市?西方政治学以往的理论都强调农民的落后性,以及农村自然经济社会与现代民主政治的不相容性,认为农民只能是民主政治的阻碍者。着名政治学家摩尔(Barrington Moore, Jr.)有一句名言,“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10]。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理论家,包括马克思本人,也同样不指望农民对民主化的贡献。尽管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主要依靠农民,但他仍然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因提倡政治改革而闻名,在他的具体指导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曾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确定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那时赵紫阳也多次强调基层民主和基层的民主选举,但他所指的是城市而非农村的基层民主[11],因为他担心农村基层选举会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但是,城市基层民主并未能实现,相反,农村基层民主却实现了,这有着深刻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城市的民主化比农村难呢?陈安和吴国光从社会阶层或阶级的角度,探讨了城市民主化动力不足的原因。[12] 陈安认为,中国城市的知识分子一向被视为是中国民主化的希望所在,但是,尽管他们渴望民主,许多人却对民主缺少清晰的认识,更缺乏实现民主理想的手段。吴国光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中国的知识分子仅仅强调国家层次的民主,而对基层民主不以为然;他们把民主看做是少数知识精英独占的旗帜,却轻视甚至否定工人农民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对民主的追求,始终停留在理念和概念的层次。吴国光和陈安还指出了目前中国城市新兴中产阶级的局限性。由于中产阶级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其兴衰和中共的政策密切相关。新兴中产阶级中的许多人,或来自权势集团,或与权势集团有密切的关系,需要通过权势集团的帮助和保护来提高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因此对国家机器和权势集团有极深的依赖。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国家权威的支持者,甚至变成民主的反对派,这和西方民主发展过程中中产阶级的作用截然不同。  

  然而,东欧和前苏联的民主化过程表明,知识分子和普通百姓对民主有没有“正确深刻”的认识,并不是民主化取得进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在中国大陆也获得了证明,中国的农民对民主的认识和要求,很难说比城市居民更深刻,可是农村的民主化却先于城市蓬勃发展。况且,城市居民确实曾经在1989年的天安门运动中,充份表达过他们对民主的强烈要求。  

  那么,是什么因素遏制了城市民主化的进程,这个因素又为什么不妨碍农村民主化呢? 吴国光就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城市基层民主化的滞缓和农村民主化的发展,是中共政治体制结构上的差异所造成的。由于城市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心,长期以来政府一面运用各种手段强化对城市居民的控制,一面最大限度地提供福利;而农民则被弃于一旁,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和资助,在改革前的体制中,广大农村被边缘化了。这样,城市居民被政权同化的程度就大大高于农民。  

  我本人的研究也发现,制度因素能解释为什么农村率先民主化。如果说,中共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城市居民较多地依赖国家,那么,这个制度又同时排挤农民,造成了农民对国家的疏离。农村和农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这种“次等”地位,客观上减少了改革的障碍,为农村率先进行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创造了条件。在改革以前,农村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系的边缘,政府并没有把乡村的各种生产资源整合到计划经济体系中去,这就为后来农村经济的自由化创造了条件。所以,中国的经济改革始于农村,并非偶然。同样,对农村的歧视性制度造成了农民对国家的疏离,改革中这种疏离演变成了农民政治上日益增强的自主独立性,这就构成了农村政治改革的社会基础。  

  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说是一种集体行为,一个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民主化的发展。马克思认为,农民由于居住分散,象一堆马铃薯那样,很难组织起来追求政治目标。而现代工业生产的特点,使得城市工人比较容易形成团结状态(solidarity),逻辑上似乎最可能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推动者。然而,中国十几年的经济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居民在社会主义体制下依靠政府生存的生活方式,这严重地阻碍了他们独立政治意识的形成和组织参与独立社会活动的能力,民主化过程因而在城市遇到了重重障碍。  

  而与城市居民相比,改革后国家在农村中“制度性回撤”,让出了一些空间,这种制度性的变化,对农民的行为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国家权力撤走后,一方面,农民的自主独立性明显增强;另一方面,农民们为了现实需要,自发地组织起社区生活,在农村形成了许许多多社区共同体,而市场的发展和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加,又进一步沟通了农村各地方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农民在互相交往过程中形成了某种阶级认同感,中共的城乡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则更强化了农民的阶级意识。[13] 阶级意识的形成逐渐强化农民的集体行为,为农村的民主化进展奠定了基础。  

  根据中国大陆民政部的统计和一些专家学者的独立调查,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的投票率一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村居民的这种政治参与热情,很难用他们的民主意识和利益关系来解释。按理说,与农民相比,城市居民的利益与国家政策更具相关性,因为城市居民是一个高度依赖于国家的阶层。但是,在城市的基层选举中,却完全看不到象农村那样的政治参与热情;城市基层选举至今仍要靠强制或半强制的方式,才能在形势上完成“选举”,而在农村投票则是自愿的。改革后,农民获得了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在重建乡村制度的过程中就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性。  

  三、基层民主化和国家的民主化 

  关心农村基层民主化的人,都会思考一个问题,农村基层民主化会不会是中国国家层面民主化的起点呢?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必须了解基层民主和国家民主的关系。有些学者怀疑基层选举是不是一种民主,他们也不认为基层民主和国家层次的民主有多少关联。这种怀疑并非没有理由,因为在中国社会最底层的乡村民主化,确实有某些政治局限性。但是,我们不应该由于这些局限性而忽视乡村民主化深刻的政治意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 

  首先,乡村基层民主化意味着农民对本地事务的积极的政治参与。民主的意义正是在于,个人能够通过政治参与去影响与其利益有关的决策。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村居民对北京或高层政治并不感兴趣,但对地方政治却显出很高的兴趣,因为地方决策与他们的利益直接关联。只有形成这样的广泛的基层政治参与,才可能为国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础。 

  其次,乡村民主化提高了农村民众的民主素养。个人的民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效能与效益能否提高,而这种素质必须是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培育和发展的。中国的农民正是在乡村民主化中,亲身投入民主程序并感受了隐含在这种政治程序中的民主价值。也许可以说,经过乡村民主化洗礼的农民,在理解民主政治方面,比许多受过良好教育的城市居民有更深切的体验。中共迟迟不推行国家层面的民主,其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民众没有民主素质。王振耀在他的会议论文中提到,邓小平曾认为,中国的国家层面的民主需要经过半个世纪的地方民主后,在下一个世纪才能够实现。但是,现在中国的民主之花,不是萌生在发达的城市里,而是盛开在广大落后的乡村,这难道不会缩短走向国家民主化的历程吗? 

  再次,基层民主能够培养民众的公民精神,为中国民族的再造和国家重建整合能力打下基础。近来的一些研究表明,现代民主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想象共同体”,而民主实践是培养这种想象力的有效途径之一。[14] 

  最后,地方民主化在推进国家民主化过程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基层民主的发展导致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合法性下坠”的现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乡村干部,其合法性比由上级任命的乡、县官员还要大。这些村干部的合法性不仅直接对他们的上级官员产生了政治压力,而且由于民选的村干部能在某种程度上对上级官员说“不”,上级官员也越来越难对付民选的村干部。中共现在已经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即在初步民主化的乡村,代表党的上级官员已经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村干部诉讼上级官员的法律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上级官员要想改善其日益被动的处境,就只能改变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把民主化引进乡、县层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村基层民主化正推动着中国的国家民主化进程。 

  但是,乡村基层民主化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一方面,乡村民主化受制于上级政府,成为上级政府强化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受制于乡村中其他的政治组织或势力,不能充份发挥主导作用。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中共确实在推进乡村民主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没有来自中央政府的动力,基层民主化是不可能的;但也正是由于中共推动乡村民主化的角色,使得它有能力控制中国基层民主化的进程,并进而制止乡村民主化的蔓延和发展。乡村基层选举一直处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中央和省、县级政府能够控制这种选举的范围,间接影响选举的可能结果。而且,许多上级政府官员担心,民主化会威胁到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自己的职位,不愿意提升地方选举的层级。 

  自从1987年出现第一次农村基层选举后,乡村民主选举的横向扩展迅速,而纵向发展受阻。目前多数省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基层选举的法律和条例,选举的质量也在提高。一些省份已经引进了初选制度,即所谓的“海选”。但是,由于乡村民主选举对中共政权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这一选举制度并未由下往上延伸。如果没有来自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进一步推动,村级民主化很难在将来扩大到高一级政府。 

  同时,基层民主化对国家层面民主的影响有限,也因为中共是把乡村民主当作强化其统治合法性的工具来使用,并从中受益。中共领导人之所以推进基层民主,并不是出于对民主价值的强烈认同,而是因为他们的现实主义思维,因为他们注意到,这样的民主可以解决很多他们无法解决的难题。很显然,基层民主化改变了村干部的工作方式,遏制了他们的腐败专断行为,提高了村委会的工作效能,农村居民从中获益非浅,中央政府也同样从中得利。正如王旭所指出的,基层民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权力互强的过程。基层民主提高和强化了现政权的政治合法性,减轻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了民众对基层干部的抱怨。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中央政府未必会把以民主为导向的政治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八十年代,中国社会的各阶层特别是知识分子提出了民主化要求,中共领导人胡耀邦和赵紫阳面对种种社会压力,曾考虑实行政治改革。但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因为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社会各阶层都希望政治社会稳定,一些人甚至希望政府有更大的权威,整个社会对政治改革的意愿大大下降。没有新的社会压力,以江泽民为首的第三代领导人不太可能推动政治改革。 

  国家民主化的要素之一,是形成反对党和各种反对派利益集团,而中共指导下的乡村民主化未必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因为,在基层选举中,中共把乡村新的政治和经济精英网罗进其统治体系,从而削弱了其潜在的反对派在乡村的社会政治基础,出现反对派的可能性下降了。所以,乡村基层民主化能够使中共政权发生渐变,使其变得初具民主性质,但这种方式也延长了国家民主化的过程。 

  从第二个方面即基层民主化本身的局限性来看,民主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众多政治组织中的一个,除了村民委员会以外,还有党支部、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由中共操纵的政治组织。尽管村民委员会占据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但在其它种种政治组织的制约下,它到底有多少真正的独立决策权,有时是令人怀疑的。与会学者邱泽奇甚至认为,农村选举已经被仪式化了,村民委员会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力。 

  在西方学术界有一个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中共的农村政治控制的组织化程度已经大大降低;而乡村选举制度的建立则大大强化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性。我个人基本上同意这种观点,这是中共实行分权政策后农村政治发展的一大趋势。但这个观点忽视了两个基本点。第一,中共是在用乡村选举制度来重新组织农村的政治秩序,它并没有打算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只是注重民主方式对中共在农村统治的实用价值。第二,中共始终坚持巩固和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邹子婴的文章论证了这一点),依靠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和垂直控制的农村党组织这两套平行的系统,维系它对农村的统治。尽管中共农村党组织有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但其统治和控制功能并未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被弱化,党组织以及它的附属组织(妇联、共青团)实际上限制了民选村委会的权力。 

  无疑,乡村的基层民主化使中国大陆的国家民主化有了一个开端,它确实推动着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但是,基层民主化能否成为国家民主化的起点,基层民主能否向上扩展并成为国家民主化的强大动力,取决于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推动,光靠基层民主化过程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渗透是远远不够的。没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动力的结合,中国的国家民主化仍然会困难重重。 

  四、几点理论思考 

  中国乡村民主化的历程很短,一切尚在变化之中,虽然要从中抽象、总结出一些中国民主化的理论是困难的,但我们可以把中国大陆现有的民主实践,和西方社会民主的发展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和西方民主发展可能的不同途径。我们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讨论。 

  1. 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 

  很多学者发现,在西方民主的发展过程中,民主意味着新的社会经济力量(特别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根据这一理论,西方资产阶级兴起后,成功地牵制了建立于传统的等级制度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了民主制度。随后,资本主义社会又导致了工人阶级的崛起,有组织的工人阶级成功地把建立在财产权之上的国家权力,改造成为以平等公民权为基础的国家权力。[15] 

  然而,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国家并不仅仅是维持政治秩序的工具,它还负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因此国家经常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国家的这种角色往往和民主相冲突。民主要求国家要代表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势力,而有效的经济发展则要求国家居于各社会力量之上进行有计划的变革;民主要求经济社会领域的非政治化,而发展却要求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无论我们怎样看待这一对矛盾,都应当承认,中国民主的发展不能脱离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民主理解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面;相反,民主的发展需要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的结合。[16] 

  2. 分权与民主的关系 

  在西方,分权意味着中央或联邦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分享权力,所以分权常常意味着权力分配上体现更多的民主。但在中国,分权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邓小平时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徵就是,从中央集权变为向地方分权,中央政府从地方事务中撤出,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扮演直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角色,可以被视为发展型地方政府。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截留了很多本来中央政府想下放到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力,与中央集权的时代相比,地方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干预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在集权体制国家,中央政府的分权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社会团体和个人权利的扩大,也未必带来所谓的“市民社会”的兴起。 

  在分权过程中,由于地方官员垄断了很多政治经济权力,他们变成许许多多的地方小“皇帝”。这些小“皇帝”不仅设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条规,同时还设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响力。结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难深入基层,或者政策下达基层时已经变了样。这种现象被中国的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再封建化”。尽管从长远来看,因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央权力,就如同欧洲历史发展所表明的,这种等级型的权力分割可能有助于民主制度的形成;但因为地方官员随意限制本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权利,这种权力分割又是和民主政治的原则相背离的。 

  3. 经济发展和民主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和上述两个问题相关。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发展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诞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比经济落后的地方,民主政治更容易生存和发展。但在中国,究竟经济发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之间存在不存在正比关系,却还是个谜,学者们在实地调查中的结论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比如,Jean Oi在调查中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的实施有一种反比关系;而O'Brian却发现,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比较容易提倡村民自治;Susan Lawrence则注意到,比较贫穷的地方能更好地实行村民自治。[17]  

  这些结论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以上讨论曾提到,民主选举的出现并不完全是村民自发行动的结果,其中有国家在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起的关键性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乡村民主化是国家给予社会的一个“礼物”。所以,村民自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意愿,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却未必有直接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看到,与西方民主的发展过程相反,在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民主化实践反而障碍更多,这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的企业家角色有关。在经济富裕地区,地方干部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经济资源,他们可以用这些资源来“换取”选票,求得地方居民的“服从”。另一方面,地方居民感到,如果他们不支持这些掌握经济大权的地方干部,他们的生活水准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在政治权利和经济福利之间作选择是不容易的。当地方政府官员扮演地方经济推动者的角色、掌握本地的大部份经济资源时,居民就不得不对这些官员有所依赖,而民众能获得多少民主权利,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意愿。 

  4.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关性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关性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学术界一向把中国民主政治的难产归结于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乡村基层民主的实践一方面表明,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并不一定和民主政治相悖;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员的民主观念影响他们的政治行为,所以政治文化对基层民主的效能高低有很大关系。 

  中国的儒家文化认为,政治精英优于普通民众,其责任是统治民众。中国从来没有“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政治概念是外来的。中国老百姓传统上把民主理解成“当家作主”,又由于政府官员的地位高于民众,民众也习惯地认为,应当把"作主”的权力交给政府官员。同时,对政府官员来说,“民主”意味着“为民作主”,即替民众决策,而不是民众有权参与制定那些影响自己生活的政策。这种“为民作主”的观念在中国各级政府官员中相当普及,甚至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行为准则。尽管许许多多地方的小“皇帝”非常专横跋扈,但他们的上级领导人仍然认为,只要这些地方官员的作为主要是为了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在“为民作主”,即使专横跋扈一些,也是可以容忍的。这样的政治文化无疑影响着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行为,从而影响基层民主的效能。 
 
 
关于民主化动力的比较研究
 
  陈安

  新加坡国立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一、关于民主化动力的理论: 欧洲经验

  二、台湾民主化的启示

  三、中国大陆的民主化压力

  

  近二十年来,民主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了第三世界和原共产党国家。这一大潮始于七十年代中期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继而在八十年代波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国家,然后蔓延到菲律宾、韩国和台湾。八十年代末,东欧各国的共产党政权相继垮台,苏联的瓦解和俄罗斯的民主化标志着共产主义作为一股国际政治势力的终结。九十年代初,民主化的大潮又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陆登陆,到1995年为止,十多个非洲国家实现了从专制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在过去二十年间,全世界的民主政体数目翻了一番以上[1],多元政治、多党制和自由选举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制度,美国政治学大师萨缪尔·杭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把这一过程称为世界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第三次浪潮”。 

  在这场天翻地复、改变人类历史进程的世界民主大变革中,为什么中国大陆却能够置身度外,仍然维持着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及其前景,引起了许多政治学家的关心和兴趣。同时,由于中国的独特情形,它已成为比较民主化理论研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案例。过去,人们倾向于从“国家-社会-经济”的关系,来解释中国政治民主化为何难以突破。从这个角度,人们主要观察“中产阶级”和“公民社会”是否形成和发展,或传统的专制政治文化如何阻碍了民主化。 

  但是,台湾、韩国以及东欧的民主化,对这两种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东亚的经验证明了民主理论中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对民主化的重要性,但也质疑西方理论家关于民主文化乃民主制度之必要基础、以及“亚洲传统文化阻碍民主发展”的论点。东欧民主化的动力既非来自自由经济和中产阶级,亦非来自长期的民主文化,它实际上是众多的特殊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历史合力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东欧与西欧传统的文化、宗教、社会联系,东欧在二战前的民主实践经验,东欧的集权体制不是内部革命的产物、而是苏联强加给东欧社会的,教会在社会中保有特殊地位,公民的良好教育程度等。根据东亚和东欧的民主化经验,究竟应当怎样来修正当代西方民主理论?这些经验对我们研究中国民主化问题有何重大意义?这些仍有待探讨。 

  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传统政治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民主的发展,其实质都是对民主化基本动力的研究。本文主要想从“国家-社会-经济”的关系这一角度,通过对近代欧洲和台湾的比较研究,来探讨中国大陆民主化的动力问题,同时也讨论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在民主化过程中可能起的作用。 

  一、关于民主化动力的理论: 欧洲经验 

  在世界民主发展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独裁者或专制政体会在毫无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觉主动地放弃对政治权利的垄断。西方政治学家根据西欧与北美民主制度出现、发展和巩固的历史经验,认为对专制政体的压力和民主化的动力主要来自自由经济和政治文化。

  1. 现代民主制度是自由经济的产物 

  在中世纪后期(476-1450)的欧洲,出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前身,商人或商业阶级(commercial classes),那时的专制君主与新兴商业阶级逐步形成了相互依赖、相互扶持的关系。随着贸易和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商业阶级变得日益富有。一方面,君主们需要商人的财富来充实国库,以对外征战并从国外购买奢侈品;另一方面,作为交换,君主们给予商人们土地、爵位和官职等各种特权。于是,诸如“议会”之类的机构应运而生,不过它与现代议会完全不同,它是君主与地主贵族和教士商讨国事、与商人进行权利和金钱交换的场所。那时,商人利用手中积累的财富,从原来与手工业者差不多的卑微地位(即“第三等级”),爬到了能与统治者对话、甚至讨价还价的地位。 

  那时,专制君主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他们考虑到商业阶级能给自己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非到万不得已他们不会镇压商业阶级。[2] 同时,君主实际上还利用商业阶级或与之结成联盟,来打击教会和地主贵族阶级,因为教会和地主贵族阶级构成了对君主权利的制约。 

  在十六、十七世纪的欧洲,特别是英格兰,在国王的鼓励下,贸易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资本主义开始取代封建主义而成为主要经济形态。随着封建地主贵族的逐渐没落以及教会影响的衰弱,君主的权力相应扩大了,于是时常直接干预、甚至控制商业阶级的经济活动。专制君主对商业领域的侵犯,严重威胁到商业(资产)阶级的经济自由,从而激起了该阶级的强烈抵制。于是议会便演变成了新兴资产阶级限制君主权利、争取经济自由的工具和场所。这时,资产阶级所全力争取的,并不是要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利,而只是要求君主不要侵犯他们商业活动的自由。 

  这一争取经济自由的斗争对于民主在西欧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资产阶级先是成功地说服了君主们,使他们相信,对君主和国家来说,维持经济自由比管制经济活动更有利。然后,资产阶级又要求将自由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从而获得了结社乃至组织政党的自由,以及言论、出版、宗教自由和免遭政府任意逮捕、监禁的权利。在许多西欧国家,这种政治自由或政治多元主义的发展,使议会在与君主抗争中逐步占据上风,最终迫使君主交出部份君权,或把君权置于议会的制约之下。议会成为最高权利机构,标志着西方“自由国家”(the liberal state)的形成。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上半叶,多数西欧国家实现了普选制,所有的社会阶层都获得了选举权,从而进一步完成了由“自由国家”向“自由-民主国家(the liberal-democratic state)”的过渡。 

  从西欧民主化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实现民主化的关键在于,(商业)资产阶级通过立法或者与君主达成默契,建立了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政府不干涉私人经济活动。资产阶级在资本积累的初期,并没有从君主手中夺取政治权利的欲望,并不对君主统治产生即刻威胁;而君主们也意识到,在国际竞争中国力取决于国家财富的积累,而政府放弃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涉,是增加国家财富最有效的方式。尽管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限制政府权利的结果是君主的独裁权力逐渐被剥夺,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时君主们未必就意识得到,即或意识到了也难以阻挡。 

  自由资本主义一旦形成,通向民主的道路就已开通。因为自由经济导致政府功能减弱,自由社会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3] 当经济活动从政体中分离出来后,国家就无须再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去指导、监督商品的生产与分配。一旦政府规模缩小了,它对公民日常生活的干涉和控制也就减少了;从而使得自由的空间得以从经济向社会的其他领域扩展;于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如利益集团、文化和宗教团体、研究教育机构、民间舆论工具等,就日益活跃起来。 

  当公民社会出现以后,民间的政治参与要求便会与日俱增,从而对专制政体产生强大压力。当时的专制政府除了暴力手段外,已无其他资源可用。当民主化的压力来自社会的四面八方,特别是来自已成为社会中坚、为国家作出最大经济贡献的中产阶级,而进行暴力镇压又代价太大的话,具有理性头脑的独裁者便会作出让步,允许政治权利的分享,以免引发一场可能将政权彻底推翻或对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暴力革命。 

  需要说明的是,在十九世纪的许多西欧国家,当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君主实行有效制约之时,这些国家还只是自由国家而非民主国家,因为对选举权有严格限制,普选制尚未实现。而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化过程中,“人民主权”的民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得以两步并成一步同时实现。 

  2. 文化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 

  西方民主化进程中,商业文化和政治文化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商业文化产生了法律文化,从而推动了民主化。新兴的商业阶级在贸易和商业活动中需要签订长期契约,因此意识到契约法(contract law)的重要性。起初,契约上盖的是君主的大印,即君主以皇家的信誉为本国商人作保。然而年长月久,商业契约逐渐在商业界奠定了神圣的地位,不再需要皇家的担保。 

  随着商业契约法的进一步完善,商业行为受到了规范,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基础。这一“法律文化”很快便从商业领域扩展到民事、刑事领域,产生了民事法、刑法。在当时的专制君主制下,这些法律既可能被君主否决,也可能受到宗教道德原则的约束,但它们毕竟逐渐加强了民众的法治观念,从而为建立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和立宪政体、结束专制政体,创造了条件。 

  政治文化指的是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关于政治和政府统治方式的价值观念。西方在近代形成的政治文化与其历史上的政治传统有密切关系。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与中国封建制度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从中世纪起,教会和地主贵族就节制着西欧君主们的权利,君主们从未取得过中国帝王那样的绝对权威。在西欧封建等级制度下,教会和地主贵族是第一、第二等级,他们的特权和地位是君主也不能任意侵犯的。教会一向宣称,它拥有推翻君主的合法权利,也具有足够的自主权将威胁变为行动。结果,教会通过影响众多的教徒,削减了民众对君主权威性的神秘感和尊敬。教会与君主之间的长期斗争,则使民众习惯了权力的多元化,也增强了社会的相对独立性。 

  正是在这种权力分散的政治传统、自由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西欧形成了以多元主义为特徵的政治文化。它强调多样化和共识,容忍、鼓励不同思想、学说和文化派流的发展;主张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权利;肯定为不同群体的利益进行政治斗争的合法性,但认为,这样的政治斗争必须要受全社会都接受的游戏规则(即宪法)的约束。 

  西方政治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实质是政治参与,因此参与者的思想方法和价值观念便至关重要。既然西方的政治文化以多元主义为特徵,易于造就“民主人格”(即对他人持宽厚、容纳的态度,以及接受、容忍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宽广胸怀[4]),所以,民主制度在西方社会有深厚的文化“土壤”。

  二、台湾民主化的启示 

  将欧洲的民主化经验应用于台湾民主化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经济促进民主”的论点得到了映证。台湾民主化的决定性的条件是,自由企业制度在社会上创造出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以及商业-法律文化,这一制度在经济领域保护了民众的自由;随着经济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政治领域内的自由也逐渐增大,最后实现了政治民主化。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特殊条件也起了重要作用。

  1. 台湾实现民主化的有利条件

  在国民党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孙中山先生关于西方民主宪政的学说占据着重要地位。孙中山制定了“五权宪法”,准备在中国实施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但他认为,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中,西方式民主不能一促而就,而必须按部就班进行;要从基层开始,使民众首先接受民主的训练,方能使民主宪政在中国取得最好效果。 

  国民党政府迁台之后,为了促进台湾的经济发展,亦为了安抚台湾本土势力,国民党当局对民间传统经济-社会势力是相当尊重的。当时,一方面在“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和“戒严法”的名义下,在政治上实行一党专政;另一方面,也开始实践孙中山的“训政”,从基层政府开始开放“自由”选举。

  虽然国民党政府对民众的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等,有诸多限制,但只是设了某些禁区,规定“什么不能说”,如不能宣传共产主义或台独等,并没有取消一切政治自由。只要民众不向国民党的法统挑战,不宣传共产主义或台独,他们实际上仍享有相当的自由空间。所以,在八十年代后期台湾走向民主化之前,台湾业已存在相当规模的公民社会,包括民间出版机构和出版物,以及大量相对独立的各种社会组织。美国着名学者罗伯特·斯卡拉匹诺,将民主化前的台湾称为“权威主义-多元主义政体(the authoritarian-pluralist system)”,[5] 它比胡安·林茨为权威主义政体所下的经典定义更接近西方式民主[6]。

  台湾1950年开始乡镇长、县市长、乡镇市民代表和县市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54年开放省议会议席的直接选举。十多年后,于1969年开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补选,1972年开始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直至1991年开始中央民意代表的直接选举,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化的过程。按西方的标准衡量,台湾从五十年代开始的地方政府选举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选举,因为还存在政府对舆论和意识形态的控制。但是,那时国民党政府也并没有全面操纵地方选举。非国民党人士,甚至潜在的反国民党人士,也可能战胜国民党候选人而当选。这说明,那时台湾的地方选举并不仅仅是装装门面、做做样子的,它有一定的公正性。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功能有限,只涉及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官员和民意代表的选举,不会影响到国家的走向和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不一定需要有组织的政治(反对)势力的参与,也不见得在竞选纲领中涉及到意识形态争论。所以,即使国民党的候选人落选,实际上也不至于威胁到国民党的统治。台湾的地方选举制度主要是国民党政府为履行其对西方自由民主的承诺而建立的,并不是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被迫实施的,所以算不上是民主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这个实行了几十年的地方选举制度的主要贡献在于,它提高了民众的民主意识,让民众在行使民主的权利方面得到了长期的训练。

  2. 知识分子、中产阶级和反对党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

  在台湾的知识分子当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受过欧美教育、随着国民党到台湾的“自由-民主主义分子”,他们一向呼吁政治民主化,当年在大陆是如此,到了台湾后仍然如此。这些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如胡适、雷震等,或在国民党内身居要职,或深受当局器重,若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实在是没有理由要冒着坐牢的危险去争取民主。事实上,他们追求民主化主要是出于崇高的动机和政治信仰,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自由派知识分子鼓吹民主自由价值观念,在社会上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它固然使当局感受到压力和威胁,但在一个缺乏欧洲式自由和政治传统的社会里,从思想启蒙到动员起足够的社会力量向当局挑战,往往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当民主化的要求仅仅来自知识分子及青年学生时,政府可能倾向于采取压制手段,因为镇压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其不良后果有限。

  然而,当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中产阶级加入要求民主化的行列后,若对他们实施镇压,将可能摧毁国家经济,政府就必须慎重处理,以至于要考虑是否作出让步。当然,社会压力大到什么程度,政府才会向民主力量让步,也取决于其他因素,譬如国际压力、统治者的民主法治意识以及个人性格、执政党对镇压后果以及在自由选举中获胜可能性的判断等。从台湾的例子看,这股要求民主化的社会压力主要来自在自由经济中受益最大、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迅速增长的中产阶级,主要由企业家、商业阶层、律师等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组成。中产阶级争取民主可能既出于民主的信念,亦出于实际利益的追求。比如,随着中产阶级的业务日益国际化,实现民主化、改善国家政治上的国际形像,就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经济利益。

  但是,不能简单笼统地说,中产阶级的所有成员在任何时期都是民主化的主力。虽然台湾反对党的领袖和骨干确实是来自中产阶级,但是,中产阶级中也有相当一部份仍然是统治者的盟友。这不仅是因为当局对中产阶级的关心和保护,也由于中产阶级中的富裕者反对激进的变革,需要政府保护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抵挡贫富分化后来自社会底层的压力。所以,虽然中产阶级成长到一定的阶段会要求民主化,但只有当蓝领工人和贫民人数逐渐减少,同时政府采取措施缩小了台湾的穷富差距,来自社会下层的对中产阶级的威胁大大减弱,中产阶级才更积极地期待民主,成为民主的支持力量。

  当中产阶级期待民主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一定是执政党的反对派,他们只是希望执政党改变执政方式,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但这种要求是温和的,对国民党更多的是爱护而不是挑战。中产阶级中具有政治抱负的那批人,其中一部份被政府网罗,另外一部份则与执政党有不可化解、不可妥协的分歧。后者既然无法融入主流政治,只得寄希望于另树一帜,通过民主选举执掌政权。这批人或许人数不多,但往往能量极大,因为他们可能实际上代表了某个社会群体,也可能企图充当劳工阶级的领袖,借助下层社会的力量,打着为其谋利益的口号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他们是执政党的最大威胁和最强有力的民主化动力。[7]

  台湾经济发展上的傲人成就是国民党的最大资本,这一成就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肯定;国民党政府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亦成就斐然。大大缓和了阶级矛盾。因此,直到八十年代末,民主反对派若用执政党治国无方为号召,是无法争取到足够的社会支持的;同时,反对派也很难提出切实可行而又比国民党更高明的公共政策[8]。这样,台湾的反对党难以用诉诸阶级利益冲突的方式来赢得足够的选民,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近代欧洲的阶级政党和阶级利益冲突模式来解释台湾民主化的推动力。

  台湾民主反对运动的社会基础在其初期是相当复杂的,很难说哪一个社会群体是反对党的主要支持者。根据容根·杜梅斯的研究,七十年代台湾党外运动的支持者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即曾与日本殖民政府密切合作过的旧上层阶级,土地改革后失去大部份地产、而所获补偿又在投资工业中失败的原地主,部份城市中下层阶级,较年轻、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上层阶级。[9] 也可以说,国民党的反对力量实际上是由各种因不同原因而对国民党不满的人士所组成的。然而,民进党成立后,它以台湾省籍和台独为号召,找到了它力量的支点,建立了较为稳固的社会基础。[10]

  虽然国民党致力于“本土化”政策,以改变自己“外来政党”的形像,但它终究无法彻底解决省籍问题所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在1977年的地方选举中,非国民党候选人获得了22%的省议会议席和4个县市长职位。在八十年代,“党外”力量在选民中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反对势力能获得这么多选票,说明它的社会基础及其政治诉求终于强大到国民党无法置之不理的程度了。

  回顾台湾的民主化道路,我们虽然可以找到不少台湾独有的特徵,但这一过程基本上和自由经济社会制度必然要经历的政治变革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从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中,我们还不容易判断,究竟西方式的政治文化对东亚的民主化重要还是不重要;同时,台湾的民主化亦不能证明,究竟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民主化。看起来,儒家学说含有多样内容,在专制的政治环境中,专制者可利用它的专制成份;而在对民主发展有利的环境中,民主政治家亦可从儒家学说中找到依据,而使它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中国大陆的民主化压力 

  台湾和中国大陆在政治、经济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虽然大陆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改革,也还没有建立起自由经济制度,即使这一制度能迅速建立起来,它也未必能在大陆的民主化中发挥象在台湾那样的作用。但是,与改革前相比,大陆也有巨大的变化。过去二十年来,在大陆发生的意义最为深远的变化是,中共政权从极权主义的统治方式转变为权威主义政体。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放弃了计划经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放松了它以往那种对社会的无孔不入的控制,使非政治性社会活动的空间大大扩展。私人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人摆脱了对国有部门的依赖,另一方面导致新兴中产阶级的崛起;公民社会正在以缓慢的速度逐渐形成,整体上看,大陆似乎正处在台湾六、七十年代的那个阶段。

  同样重要的是,中共在1979年不仅恢复了选举制度,而且将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原来的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城市企业中厂长经理的选举和职工代表大会权力功能的加强,有了某种形式的基层民主。[11] 虽然大陆当局已表明,它目前无意将直接选举向更高的层次扩大,原因一是中国地广人多,二是目前经济、文化尚不发达。[12] 这两个理由中,前者实在没有说服力,而后者涉及到的经济社会状况是在改变中的。在中国大陆,县市长、甚至省长直接由民众选举产生应该不是一件远不可及的事。 

  问题是,倘若在中国大陆实现了县市长直接选举,公民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达到更高的程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民主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上轨道了呢?若根据本文对欧洲和当代台湾民主化过程的论述,人们或许很容易得出乐观的结论;然而,如果我们将中国大陆的具体情况与欧洲和台湾仔细作一比较分析,就会发现,虽然大陆的民主化已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肯定已不很遥远,但是大陆的民主化动力与欧洲、台湾有很大差别,这可能导致大陆的民主化道路既有别于欧美,亦不同于台湾。 

  如前说述,没有巨大的外在压力,即社会对不民主政体的强烈反对(当然也包括国际压力),当局通常是不会自觉主动地选择民主化的,这一外在压力是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从理论上看,民主化的压力有三种: 第一是为了民主的理念和信仰而要求民主化,施加这种压力的往往是知识分子和学生;第二种是希望通过民主化获得权力或利益,例如一些有强烈权力欲望、又自认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民间势力的人士,他们不满足于已有的财富或社会影响,或寻找政治代理人,或自己出马选举,想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财富和影响转化为政治权力;第三种则涉及到阶级或群体利益,当某个社会阶级或群体认为,集权体制下的政府只代表对立阶级或群体的利益,而本阶级或群体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的损害,他们可能起而反抗,要求民主化。 

  要研究中国的民主化道路,就应当分析,中国有没有这三种民主压力,它们强烈到什么程度,政府对这些压力会作出什么反应。 

  1. 出于政治信仰的民主化压力 

  在近代欧洲,知识分子所掀起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从思想和理论上为西方自由-民主国家奠定了基础。洛克关于个人独立性与隐私权的论述,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经济理论,卢梭等人的“人民参与政府”的民权主义思想,孟德斯鸠的法治学说等,从根本上动摇了君主专制的合法性基础。但是,这些思想家本人只是表达了他们的信仰和价值观念,并不一定积极卷入实际政治斗争。在有欧洲政治文化传统的环境里,他们的学说本身也不被专制君主视为具有特别的危险性和“颠复性”。 

  欧洲的经验说明,提出某种反专制的思想学说对独裁者来说还不是最可怕的,关键在于这种思想学说能否为社会所接受,成为社会自由民主力量反抗君主专制的武器。自由-民主主义知识分子在民主化的斗争中起着重要的摇旗呐喊的作用,但是他们本身并不是民主化的决定性力量。在世界民主发展史上,很少见到在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专制政权因为知识分子鼓吹自由民主而迅速垮台。 

  要在中国大陆这块缺乏欧洲民主政治传统的土地上实现民主化,对民众进行“自由民主”的思想启蒙是极其重要的。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思想界一直在引进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念,以唤起民众的民主政治意识,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中国民众传统上缺乏政治参与意识,也因为毛泽东时代政治高压的痕迹依然很深,目前中国民众仍然缺乏现代公民意识。 

  毛时代不仅完全取消了公民自由,甚至规定每天“必须说什么”,连民众保持沉默的自由都被剥夺了。这种政治高压的影响至今仍广泛存在,民众常常习惯于远离政治,不仅不听正统意识形态的说教,也不去思考中国落后的制度根源。同时,改革以来他们又被有意识地引导到单纯物质主义的轨道上去,注意力集中到“挣钱”、“致富”和“小康”上。因此,虽然开放政策已实行了多年,大部份民众只是对西方的物质文明有深刻印象,也知道西方社会富裕得“不可思议”,但他们对什么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往往只有模煳的认识,对为什么中国应该维持现行的制度也只会“官”云亦云。 

  中国自由-民主主义知识分子本身作为一股社会民主势力,其力量是微弱的,不足以对权威政体构成有份量的压力。首先,许多知识分子本身就不真正了解民主制度的实质。老一辈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由于饱受毛泽东的迫害,对民主问题早已噤若寒蝉;而年轻的一代仅仅从书本上接触到一些西方自由民主的概念和词句,缺少国外民主制度的充份信息,更难有亲身体验。 

  其次,身具高位、有社会影响的大知识分子中,鲜有象方励之、苏联的萨哈罗夫、或台湾的雷震那样,甘愿丢失已有的荣誉地位、甚至冒坐牢的的风险,公开站出来为民主化奋斗。其主要原因是,大陆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仍然吃皇粮、靠政府养活,经济上的依赖性决定了政治上的依附性。虽然民主化前的台湾,情形也相似,但国民党政府在对知识分子的保护、尊重其学术自由方面,做得好得多,台湾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亦毋需天天看执政党的“眼色”,能够保有一定的独立性。 

  与民主国家一向以天下为己任的知识分子阶层相比,中国的知识分子阶层不很了解知识分子在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政治功能,总体上比较缺乏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另外,中国文人的圈子里,也缺少西方政治文化中那种“民主人格”,较不容易对他人和不同观点持宽厚、容纳的态度,哪怕是在面临共同的灭顶之灾时也难以团结一致。这些弱点无疑会削弱源于知识分子的民主化压力。有人认为,如果目前滞留海外的留学生回国,将大大增强民主的力量,从长远看这是对的。但是,很多海外留学生对政治也是冷漠的,他们也从国内带出来上述弱点。所以,留学生归国后最直接的效果恐怕只是加强公民社会的力量,使社会的独立和自由空间更进一步扩展,当然这最终是有利于民主发展的。 

  2. 来自追逐实际利益(权力)的民主化压力 

  争取民主的斗争不一定都是出于崇高的民主信念,也可以出于功利主义的动机,因为民主政治说到底是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分配机制。从逻辑上讲,一个未经民主启蒙、不知民主为何物的人,也完全可能为了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实现个人的政治野心,而自觉主动地投身于争取“民主”的斗争。中产阶级的成员中有一些人可能就是如此。 

  但是,目前中国大陆人口中中产阶级的比例还很低,根据笔者对这个社会群体一些成员的访谈,得出了如下初步的结论。他们一方面希望限制政府的权利、让政府管得少些,要求政府给他们更大的经济自由;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加强法治,减少经济活动的风险。但是,如果因为社会上对贫富不均怨声载道,政府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要大幅度增加对中产阶级的税收以资助穷人、缩小贫富差距时,中产阶级会断然反对政府向民意低头。如果大陆的民主化意味着让中产阶级掏腰包实现均富,那么中产阶级是决不答应的。大陆中产阶级对民主化的这种矛盾心理,决定了他们是一支复杂的社会政治力量。 

  中共或许也意识到,自由市场经济可能造就政治反对派,所以,它采取的策略是,尽可能将中产阶级中的经济力量雄厚者,特别是表现出参政热情的人,纳入现行政治体系内,给予他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类的头衔和荣誉。对于只有“异端”思想而无“实力”的人,则予以压制或放逐国外。这种策略大大减弱了来自社会内部的要求民主化的压力。 

  3. 来自实现阶级或社会群体利益的民主化压力 

  以上两种民主化压力能够产生多大的作用,执政集团会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让步,归根到底取决于它们所能代表或动员的社会群体的潜在力量。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造就了日益强大的工人阶级时,为民主即普选制而奋斗的社会主义运动便波澜壮阔地展开了。那时,资产阶级之所以向新兴的社会主义政党的民主要求让步,固然与资产阶级的“民主意识”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要求普选制的政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们所代表的是一个人数众多到不可掉以轻心的社会阶级的利益。若拒绝该阶级的政治参与要求,就有可能引发后果更加严重的暴力革命。 

  将这一原理应用于现代,研究民主化的动力就要看一看社会上存在不存在潜在的、力量足够大的反对阶级或群体。现代国家政权是由政治集团(通常是政党)掌握的,而该集团总是声称它代表的并不是某个阶级或群体的利益,而是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利益,是“全民党”。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现实社会中,真正的“全民党”是不存在的。绝大多数政党从本质上说是代表某个阶级或社会群体的政党。虽然任何政党在取得执政地位后,通常会设法照顾到其他社会阶层、群体的利益,以显示政权的超然性,并争取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但是,当阶级利益无法妥协时,执政党通常不会放弃本阶级的利益,只会牺牲对立阶级的利益。在西方,这种利益冲突的存在,实际上是民主政治最强大的动力。 

  那么在中国大陆,哪一个阶级或社会群体可能成为民主反对力量的社会基础呢?反对势力向社会诉诸什么,以争取社会支持它的民主化要求呢? 

  1949年以前的地主、资产阶级的遗老遗少,早已在毛泽东极权统治和思想迫害下脱胎换骨,丧失了群体意识,他们中的精英分子亦已被中共网罗。在目前的经济市场化过程中,上层中产阶级(upper middle class)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尚未形成。 

  在文革中先被利用、后遭迫害的红卫兵(即所谓的“三种人”),以及“四人帮”的残渣余孽(即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中,倒是有一批对现状不满的人。他们虽有一些个人能量,但人数不多,名声不佳,会不会成为民主的建设性力量也很难说,何况他们对当局的怨恨似乎已随时过境迁而淡化。 

  那么,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下层中产阶级(公私企业中下层经理、小个体工商业者等)、劳工阶级、白领阶层(中小学教师、商店机关职员等)会成为民主化的社会基础吗? 

  自近代以来,所谓阶级斗争无非是发生在上层社会(资产阶级和上层中产阶级)和下层社会(下层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两个阶级信奉不同的意识形态,分别支持两种社会经济政策。前者鼓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由资本主义,即国家少干预私人资本活动、少收税、少搞国家福利,对贫富差距不甚关心,代表这一阶级的通常是右翼政党。后者则倾向于社会主义,主张对经济实行必要的国家管制,目的是通过对社会财富再分配、以缩小各阶级之间的贫富差距,其具体政策是经济(部份)国有化、高税收和高福利,代表这一阶级的通常是左翼政党。 

  在中国以及世界上任何国家,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只能是左翼社会主义,名义上所代表的必然是倾向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和下层社会,这是它名称的象征意义和历史渊源所决定的。任何新兴政党或派别要想在下层社会进行民主化动员,很难再从左的方面、以社会主义纲领作号召,因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共产党垄断。这就使民主反对派无法以比共产党更左的面貌出现,于是只能诉诸右翼资产阶级纲领,也就是将民主政治的口号与对自由经济的要求相结合。 

  自由经济建立在竞争机制之上,这种机制固然能激发起人类的生存本能,从而将他们的智力、体能和潜在创造力发挥到极限,这就是为什么资本主义是历史上推动经济技术发展的最强大的力量。然而,自由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相当的社会代价,即贫富的两极分化。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承受这一代价,那么,就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历史经验证明,这在工业化程度不高、贫民数量大的国家更容易发生。部份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实行发达国家的那种福利政策,或者是实行这种政策代价太大,在菲律宾以及七十年代前的拉丁美洲就可看到这种现象。 

  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一方面,由于中国长期的专制政治传统,抽象地鼓吹民主和政治自由不会立刻产生足够强烈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民主反对派除了指责执政党不民主外,很难有机会通过向民众许诺物质利益来有效地动员社会。这是中国大陆民主化实际上面对的一些困难。 

  但是,中共也面临着自己的改革政策所造成的困难。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共出于社会安定的需要以及受自身意识形态的制约,仍然强调“共同富裕”。但是,在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经济市场化,是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社会各阶层原有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急剧变化,社会中必然会出现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中共作为一个执政集团,其各层骨干长期居于垄断的上层社会经济地位,其事实上的上层社会立场与它名义上所代表的下层社会利益之间,也隐藏着日益扩大的矛盾,使它的意识形态和现实利益越来越冲突。 

  还有,“六·四”的平反问题会产生民主化压力。如果经济改革中出现更多问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官员的贪汙腐败继续蔓延扩大,人民的不满亦可能转化成民主化的压力。此外,鉴于世界民主化的大趋势,中国要想在世界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得到西方世界的接纳,就会面临民主化的国际压力。 

  由于近期内国内社会对中共的实际威胁还不大,这或许会令中共安于现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在这样的社会政治条件下走上民主化之路,中共或许有相当的把握,能象台湾的国民党一样,在自由选举中获得多数,从而可以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民主方式继续执政。 
 
 
十年来中国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

  一、八十年代中国的破产法立法

  二、十年来破产法的实施状况

  三、破产法实施中面临的两大问题

  四、推动破产法的修改

  五、破产法的修改重点

  六、破产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中国大陆自1986年12月建立破产制度以来,已经十年了。在一个有12亿人口和2000多万个企业的国度里施行破产法,案例非常丰富;而破产工作的经验和破产法理论的探讨,对研究向市场经济转轨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中国对破产法实施经验的总结还不多,理论研究则更薄弱,破产法学在中国大陆还是一个创立中的新兴学科,尚待开拓发展。本文主要介绍近十年来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状况,希望能有助于推动海内外相关的研究。

  我曾为推动中国的破产法立法和实施作过很多努力。1988年12月,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后,我代表中国的第一个破产法学术团体(中国破产法研究咨询中心),访问了美国破产法协会(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并应邀出席了该协会的年会,建立了中美两国破产法学术团体之间的经常性联系。此后,我收到过出席1989年6月的温哥华破产法国际会议的邀请,不过由于那一年“六四”事件,未能成行。经过十多年的经济改革,目前中国大批国有企业濒临破产,研究破产法的实施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作为一个为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奔走呼吁了十六年的专业工作者,我自然对这方面的研究十分关注。 

  一、八十年代中国的破产法立法 

  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没有破产法,只有处理违约欠债的典法。例如,唐朝法律规定,如“负债违契不偿”(即债务人不能按照契约规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欠价值一匹绢以上债、过期20天不还者,打20大板;再过20天,又加一等,但最多只能打60大板;超过100天不还者,判处徒刑一年,并责令偿债。那时的法律是靠肉刑和坐牢来保护债权的。但若债务人受刑后仍然还不了债,那就只好按照“习惯法”,父债子还,长期托延。1906年(光绪32年),清政府在引进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制定了一部《破产律》,但第二年又废止了。中华民国于1915年拟定了破产律草案,1935年颁布施行了破产法。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所有法律,却未及时重订一些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在计划经济时代,既无破产之案例,更无相关法律。 

  1980年,我首次提出了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后来我被调到国务院工作,1985年1月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经过一年的工作,1986年1月3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们这个小组起草的破产法草案和破产救济办法草案。后者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文件,于1986年7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破产法本身则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国大陆八十年代破产法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完善法制,而且在于它为政治经济改革创造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这部破产法突破了计划经济体系的规章制度,触及到集权体制的根本,因而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几乎流产。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破产法时,出现了激烈的意见分歧,50名发言者中41人反对,只有9人赞成。为了争取通过破产法,我将我的专着《谈谈企业破产法》寄给每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并逐个打了电话,有时还登门拜访、游说。我的这些活动被《中国青年报》等报刊称为“中国式的院外活动”。那一年,各种新闻媒体也就破产法的评价、立法进程和试点动态开展了广泛讨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一年内有关破产法的文章就达到357篇,这也反映出当时改革初揭序幕时官方媒体的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讨论,最后于1986年12月2日对破产法表决,结果是101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企业破产法终于获得通过而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这部破产法可能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在院外活动催生下通过的法律。 

  二、十年来破产法的实施状况 

  1988年11月企业破产法生效后的半年多里,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达98起。国有企业过去一直受到政府保护,无论经营状况如何之差,负债如何之多,从无倒闭之虞;一旦在经济改革中面临市场竞争,必然有许多企业无法适应而陷入破产的境地,需要通过破产法来处理,企业破产法成了经济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然而,对绝大多数生活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人来说,破产法却是相当陌生的。尽管许多国有企业早已资不抵债,但各级政府不愿意企业破产暴露出官员们的低劣政绩,企业负责人怕企业破产后丢了干部的职位,而吃惯了社会主义“大锅饭”的企业员工则担心企业破产后失去原有的经济社会地位。因此,尽管破产法已经生效,但当时它的实施却经常受到社会各方的抵制。 

  从1989年6月到1991年,中国的经济政策转为“治理整顿”,改革进入低潮,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却甚嚣尘上。当时出现了一种说法,要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批判资本主义改革。于是,破产法便被作为“失败了的资本主义改革”而遭到批判。例如,1990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报》以第一版显着位置和第二、三两个整版,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何新关于世界经济趋势和经济社会制度问题的长文,“世界经济与中国经济问题”。他在文中说:“有人建议引入资本主义的解决办法,比如引入失业、破产机制等。近年似乎也局部地试验过一下,但效果并不佳”。在当时以姓“资”姓“社”为名、围剿改革的气氛中,如果某项改革被贴上了“资本主义”标签,就会面临沉重的意识形态压力。 

  当时,据说破产法要“暂缓实行”。我曾经出版过两本关于破产法的书,《谈谈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指南》,这两本书在出版社的库存也在那时被全部销毁。幸亏破产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已经全部完成,此时若要将它废除或停止生效,还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谈何容易。既然立法机关并未用法定程序废止破产法,破产法就仍然是有效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破产申请,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不能不继续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所以,1990年全国仍受理破产案件32件,数量比上年显着下降了。 

  但是,国有企业并不因批判了“资本主义”就能走出困境,越来越多运营不善的企业还是不得不破产。破产的企业必须向法院申请、依破产法处理善后事务,而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也需要通过破产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实经济生活客观上离不开破产法这个法律武器。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总数经历了一条马鞍形曲线,先高再低,又由低转高,说明破产法的实施在逐渐升温。自从破产案件总数由1989年1至5月的98件下降到1990年的32件之后,1991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过历年总和;1993年则达到710件;1994年又番了一番,达到1625件;1995年更创下了2385件的高记录。七年内全国破产案件立案共计5395件。 

  从1993年开始,随着破产案件大幅度增加,对企业破产问题的研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1993年9月18日,中国大陆第一家全国性从事破产研究、咨询的中介机构---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劳动部工资研究所、《经济管理》杂志社等五个单位,在北京召开了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洽谈研讨会。官方与民间、实业界与理论界、中国专家与国际破产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的同行共150人聚集一堂,共商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会后两个月内,新闻媒体对会议和思源事务所处理破产业务的报导即达100多篇。这种密集报导反映了社会的关切之心,也对破产法的实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993年秋,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破产法的批示,分别组织调查组,并邀请思源咨询事务所派专家参加,用两个月的时间对五个省的企业作了调查。调查之后,思源咨询事务所与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司、中国工业经济协会的联合调查组提交了《关于部份省市实施破产法的专题报告》。这个报告于1993年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复后,分发国务院36个部委徵求意见。12月12日,国务院9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及全国总工会等单位举行了政策研讨会,在会上思源事务所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如在企业破产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必须提高银行坏帐准备金。随后,在这个联合调查组的基础上组织了文件起草小组,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国发[1994]第59号文件)已于1994年10月25日颁布。 

  从1994年初开始,体改委选择了若干城市,试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改革,其中将破产列为试点的首要内容。过去,各地对破产制度的试点大都望而生畏。这次由于我们提高银行坏帐准备金的建议得到了采纳,中央准备了70亿元人民币、帮助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还债。因而许多城市为了得到一块份额,纷纷争当企业破产的试点城市;结果原定的试点城市数量不得不由10个增加到18个城市(最近又扩大到50个城市)。1994年6月2至4日,在重庆召开了18个城市的企业破产试点工作会议。在这次会上,北京思源事务所作为与会的唯一民间机构,提出了设立国有企业职工事业安置基金和防止破产欺诈的两项建议。 

  近年来,破产法的实施处于持续升温过程当中,各方加快企业“破产”的积极性开始萌发出来了,无论是在试点城市还是在非试点地区都如此。一些事实上早应破产、却迟迟未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已经发现,宣告破产不是一条死胡同,而是一条出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工商银行等许多银行也频频向思源事务所等机构询问,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也终于发现,破产是地方财政减轻补贴企业的负担、激活企业、优胜劣汰观念的好办法;舆论界的破产话题也越来越热。我们曾经预测,破产法的实施将越过马鞍型曲线的低谷在1996年进入高潮。后来的实际情况印证了这一预测,1996年的企业破产案件立案数比上年增长161%,达到6232件,超过1989--1995年七年的总和。(1995、1996两年各地企业破产立案件数见表1)  

  按1995、1996两年各省市破产立案件数由多到少排队,前6名是山东、黑龙江、河北、湖南、辽宁和江苏,但广东、上海、浙江等改革开放最活跃的省市则列名于后(见表1)。影响一个地方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自然条件差异,如行政区域面积、人口密度的大小等,人多的大省企业也多,当然可能有较多的破产案件;还有一些因素,如经济发达程度、国有企业历史上经营状况不同等,使得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本地企业在全国的相对优势较大的省市,破产企业会少一些;但是,市场发育程度、人们在市场化过程中的观念和行为变化程度、地方传统文化特徵等,也会影响破产企业的数量,一些地区企业条件相近,而破产立案数量却十分悬殊,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开放和观念更新程度不同。例如,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虽然属于沿海开放地区,人们的观念更新处于领先地位,但破产观念却迟迟未被普遍接受。因为两广一带的民俗偏好敬拜财神菩萨、爱听发财吉祥之言,对破产二字却深恶痛绝,不少企业宁可关门大吉,或者打一场马拉松式的债务官司,也不愿意诉诸破产程序,结果这些地区的破法实施工作倒反而落后了。 

  三、破产法实施中面临的两大问题 

  破产法的立法、实施过程,是一段相当曲折的路,今后的道路也许会更宽广,但不见得会很平坦。目前破产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障碍,其中有两大难题限制了破产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贷款银行阻挠破产法的实施 

  破产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银行通常是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理应最支持破产法,世界各国银行大都如此。但中国大陆不少银行对破产法的态度,却颇为蹊跷。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对破产法的态度是积极的,人民银行总行还曾派人参加了首部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但是一些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却大多对破产程序持消极态度。在1995年全部破产案件的申请中,只有1.9%的案件是由银行提出的,1996年这一比例则更低,只有1.2%。也就是说,98%以上的案件都是债务人自己或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在有的地方,甚至债务人提出了破产申请,政府也予以支持,银行也要从中阻挠。银行阻挠企业进入破产清偿程序的常见手段是,停止对该企业或该地区其他企业的贷款;甚至将违背银行意见、宣告企业破产的地区划为贷款风险区,削减整个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迫使当地地方政府向银行让步、制止企业破产。各地的调查表明,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抵制企业破产,已成为推行破产法的首要障碍。 

  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家或学者来说,中国的这类银行行为听起来象是天方夜谭。银行的生存依赖于吸收存款、投放贷款、获取存贷利差,天下本不应该有银行吸收了存款、却不愿意多贷款的。如果一家银行的部份贷款被破产企业倒了帐,这家银行却宁肯听任濒临破产的企业继续亏损、从而损失更多的贷款,也不愿意赶快找企业算帐清偿,还要千方百计地阻止企业破产,这样的银行等于在“自杀”。这家银行的存款人一旦知道真相,一定会立刻提光存款,逼得银行马上倒闭。 

  但在中国大陆,这样的事绝非天方夜谭,而是常见现象。许多银行确实在日复一日地重复着这样的“自杀”行为,却安然无事地照常营业,没有一家银行因坏帐过多而倒闭;相反,银行的坏帐逐年快速增长,银行员工的福利和待遇也不断上升,其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这种怪现象之所以能在中国大陆延续多年,根本原因就在于,金融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绝大多数的银行都是国家银行,仍然象政府机构那样运作,没有实行企业化。结果,存款人的私人储蓄被国营的银行当做政府的财源任意支配,或用来营私舞弊、为银行员工个人谋财致富;国家银行经营再差,坏帐再多,也有政府担保,从无倒闭之忧。况且,多数银行行长并不是企业家或金融家,而是党政部门任命的行政官员。倘若破产企业的贷款不能及时清偿,结果导致银行的损失日益扩大、或者贷款血本无归,这些银行行长并不会忧心如焚;他们真正担心害怕的倒是,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财产清偿过程中会揭开银行不当贷款的内幕,暴露其信贷活动的汙点,从而危及个人的仕途。 

  要解决这一难题,唯一的办法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国家银行对金融业的垄断,减少政府对银行人事、经营的多方干预,实行银行企业化和银行产权结构多元化。 

  2. 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妨碍了破产案件的正常审理 

  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须超越地域偏见,公平地审理和裁决。而能否做到这一点,与法院管辖制度是否合理有很大关系。由于许多借企业破产之机、进行欺诈的案件都有地方政府参与,而当地法院又在本地地方党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下,不能独立办案,于是,破产案件的正常审理经常遭到干扰。 

  1994年东北的一个大城市里发生了一起破产欺诈案件,其案情颇具典型性。该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早已资不抵债。该企业经市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三个政府机关批准认可,利用破产之机,抽逃资金,进行欺诈。这个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资产中几乎所有能够转移的财产,约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法人。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员工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的法人代表摇身一变,成了新企业的法人代表;而老企业只剩下5%的资产,成了一个“空壳”。过了半年,他们便以老企业的名义,在当地中级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图“金蝉脱壳”,把老企业的全部债务一赖了之。这样,翘首盼望已久、正在等待分配破产企业剩余财产的外地债权人,自然损失惨重,几乎一无所得。然而,由于这一破产欺诈案件是当地地方政府参与支持的,当地法院的主审法官为了讨好本地领导人,尽然在审理中支持破产企业的这一明显的欺诈犯罪行为。幸亏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信息,最高法院才及时纠正了上述法官的做法。这个案例暴露出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病,恰好引导我们去研究相应的改革措施。 

  我认为,应当改革现行的法院管辖制度,凡诉讼当事人(一般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一审案件,应由诉讼当事人共同所在地区的法院受理。如果诉讼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的乡镇,其诉讼案件由县法院受理;如果它们分属不同的专区,则由省高级法院受理;如果它们是跨省、市、自治区的,那就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会很大,可以建立两套法院体系。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保持目前省、地(市)、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自治区内的案件;另一套是中央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区域分院组成,管辖跨省市区的一审案件及上诉案件。可以首批建立最高法院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分院,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增设区域分院。由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赋予这些分院作为一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分院的经费由最高法院直接拨付,人员由最高法院统一调遣,定期轮换、不带家属、不受地方控制。这个两套法院体系的构想可以借鉴外国的司法制度。在美国,分属不同州的当事人之间财产标的额较大的诉讼案件,便是由联邦法院管辖受理。不仅联邦制国家,而且单一制国家,都有设立两套法院体系的必要,因为它们同样面临着防止司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问题。 

  四、推动破产法的修改 

  中国大陆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几十年来立法史上经过最激烈的辩论才通过的一个折衷的结果。国务院起草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共11000字,经人大常委会修改后被删去一大半,颁布时只剩4800字,删简后的有些条文过于简单、笼统,不便于执法。而且,这个破产法也未采用后来被实践证明是理当采用的一些规定,这充份反映出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立法机关的认识局限。 

  例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本应规定为所有企业,但人大常委会将此改为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结果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直到1991年,才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将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企业法人。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这一章总共只有8条,不足800字,不可能对企业破产问题作出应有的详尽的规定。从法学原理上来说,破产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这两部份内容很难用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全部包容。要使非国有企业破产中的种种问题有法可依,就必须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期间,这个问题就已经被提出来了。我当时作为国务院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曾向国务院总理办公室请示,是否要坚持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得到的答复是:不必坚持;破产法只要能通过就是胜利;这次改得不理想的地方,过几年可以再改回来。因此,企业破产法(试行)从颁布之日起,其适用范围显然就是需要修改扩大的。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不少。破产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了不少意见。我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在咨询业务中对此有所了解,深感现行破产法急待修改,应当恢复某些当初国务院草案中被人大常委会删去的条文。当然,国务院草案也并非十全十美,有些问题事先不可能全部考虑到,只有在实施中才能暴露出现行破产法的不完善之处。  

  在1993年的九月会议上,我代表思源咨询事务所作了“关于修改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发言,并提出了我们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引起了强烈反响。后来我又在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官方、民间的各种会议上连续发表了多次建议修改破产法的演讲,仅1993年第四季度就讲了7次,1994年又讲了20多次,以争取有关部门和舆论的支持。《中国经营报》、《首都经济信息报》、《新闻报》、《法学月刊》、《金三角》杂志等报刊,纷纷登载了我们关于修改破产法的文章、草案并作了很多报导,形成了“新破产法呼之欲出”的气氛。思源事务所又与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等四单位组成的企业破产联合调查组,用了两个月时间,调查了黑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等五省。我提出将修改破产法的建议写进联合调查组的《关于部份省市实施破产法专题报告》。该报告于1993年11月22日报送朱熔基副总理,第二天就得到批复:“请国办印发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定期协商”。 

  修改破产法的建议被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最初的反应是“不行”。其理由是,时值1993岁末,翌年立法计划已经订好,没有修改破产法的内容,无法列入议事日程。朱熔基亲自对全国人大财经委解释说:1994年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条件之一就是加大实施破产法的力度;而只有修改好破产法,才能加快企业改革;希望设法将破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后来修订了立法计划,于1994年3月开始修改破产法。 

  为了采纳地方的经验和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各自起草了破产法草案。两省的草案都曾直接寄到我们思源咨询事务所徵求意见。我应邀到成都参加了破产法草案(四川稿)座谈会,并留了一份对该草案的修改稿供参考。在两省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草拟了破产法初稿。初稿经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多次讨论修改后,又徵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员会、国务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及国内外法律专家的意见,在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后,修改了初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五、破产法的修改重点 

  从破产制度的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八个问题是破产法的修改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 避免“姓资”、“姓社”的纠缠 

  破产法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律,社会上只要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产法律来处理。古往今来的破产法,虽然不断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而逐步发展完善的,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必然的联系。国内有些人习惯于一事当前,先问“姓资”还是“姓社”,想要划分资本主义破产法与社会主义破产法。然而,这种区分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破产法应当完全避开“姓资”“姓社”的纠缠。修改后的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问题,都应当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去。破产法条文应尽可能规范,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的要求,进一步向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靠拢,以适应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新局面。 

  2. 破产法也应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但如何扩大却有分歧。我认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仅要包括所有企业,而且应当包括社团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现行破产法要从单纯适用于国有企业扩大到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过去十年来,中国大陆社会逐渐接受了企业破产的观念,这是个重大飞跃。现在需要再向前迈一步,建立个人破产法规。对企业而言,破产法是承担债务责任的鞭策法和减债消灾、重整旗鼓的保护法。破产法对负债的个人也能起同样的作用。当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的抚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用品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那部份债务,可依照法律规定,免除偿还责任。 

  实行这种破产还债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地承担起偿还责任,改变那种流行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欠债赖帐现象,使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这也可以使诚实而偶有不幸的债务人避免“人不死、债不烂、人死了、子孙还”的悲剧,使他能及时了结无力偿还的债务。 

  3. 按照国际惯例来界定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破产。我主张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作如下表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这样的规定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和国际惯例。从各国破产法实施的历史经验来看,破产界限必须非常明确,没有歧义,才便于执法。 

  而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按照这样的规定,究竟多大程度的亏损算“严重亏损”?在帐面上看不出来的潜在亏损如何计算?即便有严重亏损,怎样确定是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错误决策和不当干预造成的亏损,与厂长经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如何区分?此外还有政府为了非经营目的要求企业执行某些政策,而造成了政策性亏损,这与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混在一起,又如何分辨?这些都是现行法规说不清的问题。 

  其实,这些问题都属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纠缠不清的事,应当由政府部门和企业自己协商解决,与债权人无关;不能因为政府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就让债权人承担政府和企业的过失、而受到无端损失。债权人和破产案件受理法庭(以下简称破产法庭)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不受上述问题的干扰。例如,有的企业之所以长期亏损,部份原因是因为承担了政策性亏损,但政府部门却一直拖欠政策性亏损补贴。象这种情况,过去是哪一级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亏损,现在就应当由哪一级政府的财政去补贴,如数补贴之后这些企业也许就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不至于破产了。 

  4.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管辖地域应能涵盖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处地域 

  破产案件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与债权人住所地共同所属区域的法院管辖。要做到这点,需要对现行的法院管辖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关于此项改革的建议,本文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5. 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中国大陆三十多年没有破产法,计划经济能“高效率”地掩盖破产问题,其手段也可谓丰富多样。由于这种“优良传统”造成的惯性,使得破产法实施以来,企业一旦面临破产,经营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债权人和企业职工,都从各自的利益和责任考虑,不愿意让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而是寻找种种理由尽可能地拖着、耗着,盼着把破产程序拖“黄”了,好心安理得地继续吃大锅饭、捧铁饭碗。这是研究修改破产法时不容忽视、不能迁就的社会主义国情。如果破产程序规定的时限太长,将助长对破产法的消极抵制。 

  按照现行破产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一件普通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最快也得花半年时间。这样拖延时日,占用了破产法庭过多的人力精力,也不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尽早结案清偿。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待清偿财产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多一分。各地有过处理破产案件经验的人士,大都呼吁要修改破产法,缩短办案时间。 

  为此我建议对现行破产法以下条款作出修订:第9条第2款,“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改为一个有弹性的时限,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受理案件的公告中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此期限一般为30至50日,最长不超过90日;第14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建议改为“五日内召开”;第24条,“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建议改为“五日内......”。这三处修改,共可以节省办案时间60多天,修改后在办案中也是可行的。此外,为了简化手续,修改后的破产法应当专门规定一种简易程序,凡债务人财产总额不足100万元、债权人较少的案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凡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最少不低于7日,最长不超过30日;应自受理破产案件后四个月以内审结。 

  6. 清算工作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目前各地破产法庭反映,要处理好破产案件,清算组是个关键,也是个难点。按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由政府有关部门,即财政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组成,清算组组长无疑也由法院在那些政府官员中指定。可是法院不能领导那些政府部门,要想指定某财政局为某破产案件清算组组长,十分困难,常难如愿;即使指定了,也没有任何机制保证这些清算组官员在工作保持中立、公正和高效率。看来必须另辟新径,走市场化的路。 

  我主张破产法就清算组的组建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后,应于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即首席清算人)。清算组成员由组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政府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工作。” 

  清算组的服务应当是有偿的,清算工作的费用可作为破产费用的一部份,优先拨付。在许多具有清算组长候选人资格的专家及其机构之间,可以凭籍工作业绩和信誉竞争。这样引入了市场机制,清算组的工作可以规范化,破产法庭也能主动选择清算机构,使破产法的实施有一个新的局面,更接近国际惯例。这也同样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和监督人,他们与破产清算人都属于破产专业工作者。如果新破产法明确关于破产专业工作任职资格的规定,将有助于推进破产工作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有助于破产制度的健全与发展。 

  7. 防止不当干预 

  1986年的国务院破产法草案,本来没有涉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但人大常委会却把这点加了进去,现在应当取消。如果承认破产制度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那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虽与破产企业有政治、经济等利益关系,却都不是破产案件的当事人,与破产制度本身无关。企业破产后,企业主管部门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利益需要政府协调,但不应当由债权人来照顾;更何况他们的有些要求与债权债务毫无关系,例如企业职工希望破产后能获得较好的职位,上级主管部门担心下属企业破产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会因此缩小等,这都需要政府另外作出规定。但如果允许这两方面参与、干预破产程序,显然可能使破产过程复杂化。 

  在企业的运转中,企业内部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究竟应当有哪些职权,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值得深入讨论。但应当是在其他法规中加以规范,而不宜用破产法来协调与破产程序、债务清偿无直接关系的利益矛盾,否则只会给破产程序设置障碍。 

  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国有企业根本没有主管部门,处理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时完全不需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旦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该法中关于上级主管部门作用的规定是明显不恰当的。即使是对那些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而言,在破产法中保留上级主管部门作用的规定也是过时的。随着改革日益深化,国有企业普遍要求享有独立法人所应有的全部权利,包括独立清偿债务的权利,而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行事,支持破产企业在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上完全依破产法处理。 

  8. 严惩破产欺诈 

  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与破产相关的犯罪现象。根据我的调查研究,这些现象有三个特点: 第一,在各类破产犯罪中,破产欺诈最为严重;第二,企业法人犯罪比个人犯罪更突出,有些企业的上级领导机关为了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甚至支持、纵容、甚至组织策划破产欺诈;第三,在各种破产欺诈的手段中,最典型的是通过企业投资、企业分立,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已经发现的和可以预见的问题,应在破产法修改稿中采取相应的处置。   

  为了保证破产法的严格执行,防止破产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然必须严惩破产欺诈。可以考虑在修改破产法时列入以下条款: 

  一方面,对于一定时限内下列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法院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匿、私分财产;(2)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3)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4)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6)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7)放弃债权;(8)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个别债权人仍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9)伪造或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10)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另一方面,针对法人犯罪的情况,还应专门规定:对于通过企业投资、企业分立等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侵犯债权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破产程序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法院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破产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各个领域的改革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中国大陆的破产法修改,同时也触动了“议会”改革。在此仅就与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成败关系最为密切的三个问题,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的改革。 

  1. 权力机构与工作机构的关系 

  新破产法草案从1994年在四川、辽宁两省开始试行,到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通过第三稿,此后一年多几乎陷于停顿状态,迟迟不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作机构对破产法修改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还有歧见。根据惯例,有关工作机构意见没有统一,就不能报请委员长会议把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即使大多数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审议破产法修改草案的愿望,也无法实现或无权实现。 

  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是权力机构,却被为它服务的工作机构所制约,处于被动状态,下级工作机构给什么法案,上级权力机构就讨论什么法案。因此形成了权力机构无权力,无权机构(工作机构)有实权的离奇局面。这种不合理的立法工作程序是多年来人大常委会机关运作中的积习,它严重损害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立法问题上有不同见解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公开的辩论和表决求得解决。但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方式,却一向是一种近乎黑箱作业的、不透明的、无限期的“内部协商”。有时仅仅因为某个关键人物说了一句话,一个环节协商不通,法律草案就被搁置一年半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议员”们,既不能指挥这些为他们服务的工作机构,也不了解这些工作机构在“协商”些什么,只好耐心地等待“下属”的事务官员们没完没了地“统一意见”,自己则常常没事干。按照通常的道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应当有权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定时检查下属机构的工作进度;如果下属意见难以统一,可以将几种不同意见都提到人大常委会,经过磋商、分析、辩论,最后表决,这样效率会高得多。 

  2. 立法程序的公开化 

  法律本来就是需要广为人知,共同遵循的,并没有什么保密泄密问题。在法律起草阶段,立法程序的公开化有利无弊,没必要将此程序神秘化,而立法程序公开化也是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将法律草案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广泛徵求意见,有何不可?如果别的报纸版面不够,人大常委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完全可以办一份《全国人大报》来担此重任。 

  中国大陆的第一部破产法的起草过程曾经在这方面有过可喜的尝试。从1984年到1986年,破产法的酝酿、起草、审议进展和阶段性成果,都能随时在报刊上登载出来,使读者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见解。1985年10月,沉阳市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徵求意见稿)后,立即在所有市属工商企业和三十多个经济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讨论,参加讨论的工人和干部有几十万人。如此广泛的公民参与,既为经济立法献计献策,又为而后的法律实行作舆论准备。可惜的是,这样的尝试并未继续下去。十年过去了,这次修改破产法草案时,仍然循着改革以前的旧制,基本上只在内部座谈会上徵求意见,对会外人士严格保密。关心公共事务的公民想拜读一下新破产法草案,除了靠“走后门”,别无它途。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表决制度 

  通常的会议表决有三种方式,赞成、反对和弃权,此外还有因故缺席未投票或不投票。表决一般事项,通常规定赞成票达到相对多数(即过半数)即为通过,重大事项则要以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可是,无论采用相对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制,以什么人数作为基数呢?在此试举一例。如果新破产法草案交付表决时,有表决权者150人,因病因事请假40人,110人参加投票;110人中74票赞成、27票反对、9票弃权。这样破产法算不算通过呢?按照通常的惯例,以赞成票和反对票之和101票为基数,74/101,显然赞成票居多,不仅超过半数,而且超过三分之二,破产法应获通过。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全体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此例中基数便定为150,按74/150,赞成票未过半数,破产法就通不过。这样,即使投票者中赞成票是反对票与弃权票之和的两倍之多,结果竟然被否决了,多数票被少数票推翻了。这显然不合理。 

  问题在于,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表决制度,把未参加投票者视为反对者,也不承认弃权票的特殊性,通通列入计票基数。从逻辑上说,因病因事未参加投票的人当中,也有赞成、反对、弃权三种票,怎么能将其全部当作反对票呢?在人大扮演“橡皮图章”的角色时,每次会议都是奉命表决,每每“热烈欢呼,一致通过”,上述的不合理性自然被掩盖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在学着如何独立思考、怎样代表民意投票、真正行使表决权,那么,人大的表决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凸显出来,这种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必然削弱立法工作。 

  中国大陆破产法的发展动向及其对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巨大促进作用,目前还较少为外界所知。我盼望多方位地开展破产法学界的国际交流,以及大陆和台湾两岸之间破产法专业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这些交流可以包括各国破产法的比较研究、讨论各国涉外案件的司法衔接与协调、分析破产法的立法发展趋向,以及组织各国破产法官、破产律师和破产法学者的交流、破产法学术资料的交流、高等院校法律系破产法专业教材和教学的交流等。这些交流对破产法在中国大陆的实施和完善,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国各省市企业破产立案统计(1995-1996) 

  序号 

  省市区 

  破产案件数 

  95年案件数 

  96年案件数 

  96年比95年增长% 

  1 

  山 东 

  1210 

  435 

  775 

  78 

  2 

  黑龙江 

  1145 

  602 

  543 

  -10 

  3 

  河 北 

  1024 

  186 

  838 

  351 

  4 

  湖 南 

  832 

  117 

  715 

  511 

  6 

  江 苏 

  593 

  149 

  444 

  198 

  7 

  吉 林 

  488 

  111 

  377 

  240 

  8 

  河 南 

  357 

  112 

  245 

  119 

  9 

  山 西 

  353 

  55 

  298 

  442 

  10 

  安 徽 

  287 

  44 

  243 

  452 

  11 

  内 蒙 

  281 

  41 

  240 

  485 

  12 

  四 川 

  254 

  101 

  153 

  51 

  13 

  湖 北 

  216 

  85 

  131 

  54 

  14 

  浙 江 

  198 

  54 

  144 

  167 

  15 

  上 海 

  120 

  39 

  81 

  108 

  16 

  福 建 

  107 

  46 

  61 

  33 

  17 

  江 西 

  81 

  18 

  63 

  250 

  18 

  天 津 

  70 

  23 

  47 

  104 

  19 

  甘 肃 

  63 

  23 

  40 

  74 

  20 

  陕 西 

  59 

  19 

  40 

  111 

  21 

  新 疆 

  49 

  26 

  23 

  -12 

  22 

  广 东 

  49 

  19 

  30 

  58 

  23 

  广 西 

  42 

  15 

  27 

  80 

  24 

  云 南 

  31 

  6 

  25 

  317 

  25 

  贵 州 

  29 

  10 

  19 

  90 

  26 

  北 京 

  13 

  1 

  12 

  1100 

  27 

  宁 夏 

  9 

  3 

  6 

  100 

  28 

  海 南 

  8 

  0 

  8 

  inf 

  29 

  青 海 

  3 

  1 

  2 

  100 

  30 

  西 藏 

  0 

  0 

  0 

  0 

  31 

  总 计 

  8617 

  2385 

  6232 

  161 

  资料来源:各地人民法院公告,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计算机室整理。  
 
论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
 
  杨叔进

  现任世界银行顾问、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及教授等职,

  曾任世界银行及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高级经济专家、泰国和

  菲律宾等国政府经济顾问

  一、计划外贸体制的形成、运行及其缺陷(1949-1978)

  二、中国外贸改革过程的分析(1979-1995)

  三、今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大陆的外贸体制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目前,原来的计划型外贸体制已逐渐转换为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贸体制。汇率的统一、“浮动”以及国际收支经常帐户的人民币自由兑换,也体现了这个体制转换的进展。深入了解中国旧外贸体制的弊端,分析现行外贸体制的状况,将它的运行与市场经济相比,会有助于总结外贸体制改革的经验,启发下一步外贸体制改革的思路。本文首先简述中国旧外贸体制的形成和它的运行机制,并以图解分析其特性及与物价、汇率和财政等方面的互动关系;再综述外贸体制市场化的过程和进展,并与市场经济下外贸体制的运行机制作一比较;最后指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希望对研究外贸体制改革和决策有一些参考价值。 

  一、计划外贸体制的形成、运行及其缺陷(1949-1978)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外贸体制是以指令性计划为基础的外贸国家统制,外贸的所有权、领导权和经营管理权统统集中于中央政府,并依国家计划和对外政策统一进行外贸活动。 

  1. 外贸国家统制的形成 

  1949年后,政府立即接管了官办私营的进出口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营外贸公司,由中央政府的贸易部统一管理。1950年规定,各地外贸管理局是各口岸管理进出口贸易的行政机构,各贸易公司必须服从该机关的领导。同年12月又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令,很快就把全国的外贸管制起来了。 

  1950年中国的私营进出口企业共4600家,从业人员3.5万人,资金1.3亿元,营业额约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一半。当时,除国家所需的工业、军用器材以及统购统销物资由国家直接经营外,其余进出口商品仍由私商经营;同时,国营公司也委托私商代购代销。那时,对苏联东欧的贸易占全国外贸总额的86%,但1951年11月,贸易部却规定私营进出口商不得直接与苏联东欧贸易。从1953年下半年起,外贸部又逐步加强对私商的利用和限制,逐步停止了对私营进出口商的批汇,规定进口基本由国营公司统一经营;取消进口货物的自由市场,私营公司只能接受国营公司的委托、“代理进口”;由于主要农副产品已被国家统购统销,私营公司的出口货源逐步缩小。到1955年,私营进出口额在全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下降为8%。1956年,又对私营进出口商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这样,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全部收归外贸部所属的国营进出口公司,出口按计划收购,进口按计划拨交,外贸利润全部上缴,盈亏由财政统负,外汇被完全垄断、分配给国营公司。虽然此后外贸的国家统制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调整也经历过几次变动,但这些变动并未改变国家统制的性质。 

  2. 计划外贸体制的运行及其缺陷 

  这一外贸体制实质上是以指令性计划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统购统销制度在外贸领域的延伸,是中央集权型的外贸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外贸业务依国家编制的统一计划进行,外汇使用由国家统一分配,进出口企业由国家设立和统一管理,外贸物资由国家统一调拨和收购,外贸财务由国家统收统支,外贸盈亏也由国家统负,外贸收购和销售价格由国家统一制订,进出口经营实行严格的国家统制,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所属口岸分公司统一负责进出口贸易的谈判、签约、履约等业务活动。[1] 

  这种外贸体制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为其生存基础,适应早期与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贸易,保护国内经济免受国际竞争的压力。也只有在经济发展缓慢、进出口商品少、外贸关系狭窄的条件下,这种集权管理才行得通。它通过计划价格,割裂国内外的价格联系;通过“以产定销”、“以进定出”,根据进口的外汇需要量来组织出口,进出口主要是为了通过国际市场调剂余缺。 

  众所周知,这套体制运行效率低下,弊端丛生。首先,外贸计划的制定盲目粗糙,计划指标缺乏依据。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外贸更是如此,它涉及到国内国际的资源供给、生产结构、技术变化、市场供求、货品质量、成本价格、金融环境,甚至政治、军事局势等,其中的变量不计其数。仅靠一些外贸计划人员,根本无法掌握这些瞬息万变的信息。更何况计划人员的素质低下,计划管理手段落后,外贸计划必然与现实脱节,无法实现其预设的优化目标。 

  其次,无法保证计划的准确传递执行。即便编制出来的外贸计划十分完善,由于计划的多级传递和执行主体各自对计划的理解不同,计划在传递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失真,层次越多,失真度就越大。而且,计划的传递和执行主体常常各自具有独立的利益,只有当计划与它们的利益吻合时,它们才可能比较积极、准确、及时地传递和执行计划;否则,这些主体则不按计划办事,“计划外购买”、“计划外销售”、“不符合计划渠道的经营”等是常见现象。若为了克服此种情况,再设置重重叠叠的督察机构,以监督计划的执行,又必然造成行政手续繁多,信息传递缓慢,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遏制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再次,外贸计划面对着时刻变化着的国际市场,本身却呆滞僵化、缺乏内在的自动反馈调节机制。市场的特徵是无时无刻不在运动,而计划的本质则是根据过去的情形设定计划指标,指标本身具有时滞性,一旦确定就要以不变应万变。因此,外贸计划常常不是外贸活动的有效指南,相反,却屡屡成为外贸活动的阻滞障碍。 

  仅就调剂国内供求余缺这一最低等的功能而言,集权的外贸体制也力不从心。因为,即使计划人员能根据计划,准确地判断国内某些商品的剩余数量、品质、产地等,也不了解这些剩余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如何;即使知道按计划要求,国内市场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也无法确知国外供应这些需要的最合适渠道和价格。硬要把僵化呆板的国内计划与随时灵活变动的国际市场匹配起来,其结果必然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3. 计划外贸体制运行的图解 

  如果用简单的图解来分析和解释,计划贸易体制运行机制的缺陷便能一目了然。 

  假设中国有若干种出口商品,每一种出口商品有不同的换汇成本,即每一美元的出口商品以人民币计算的国内收购成本。以图一的纵坐标(OY)表示换汇成本,而以横坐标表示出口商品的数量,这里用以美元计算的外汇收入表示。这样,出口商品A的数量是(OA),A的换汇率是OYa,出口的数量(国内生产的剩余部份)可换来的外汇总额是((OA)x(a')),a是在OA的中点,aa'=OYa,也就是出口OA数量的平均换汇率。OA换汇总额是EOAA',其面积等于(OA)x(OYa)。依此类推,出口商品B的出口量是AB,换汇率是OYb=bb'。商品A的出口量和换汇率可以中间线aa'做为代表,(a'a)x(Oa)=(OYa)x(OA);B的出口量、换汇率可以bb'代表,等等。连起a',b',……n'等中点,我们即可得到一平滑的出口线EE'。这也就是表示,A是换汇成本最低的、最具比较成本优势的出口商品,B是次优的等等。 

  图一 出口线(EE')图示 

  至于在指令性计划经济的贸易体制下,到底出口多少则由计划进口的需要决定。计划进口的指标是根据各部门国内计划投资和预测消费的需要而决定的,不受汇率的影响,因此是一垂直线,即图二中的从X(M)到M的垂直线。欲完成计划的进口量,须使用OX(M)数量的外汇;要支付这么多的外汇,即须出口OX(M)。如此,出口所得外汇总是等于进口所需外汇,保持“进出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平衡”的汇率应是OP,因为在这个汇率上出口盈利(EPQ)和亏损(QE'P')正可两相抵消,而不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出口盈利EPQ=OPQX1} (出口OX1}所得人民币总量)-OEQX1} (出口OX1}的换汇成本总数)。同样,出口亏损QE'P'=X1}QE'X(M) (出口X1}X(M)美元所需的国内收购换汇成本总数)-X1}QP'X(M) (出口X1}X(M)美元所换来的人民币总数),即单位出口换汇成本低于官定汇率(OP)的都可赚钱,单位出口换汇成本高于官定汇率的便都赔钱(均以人民币计算)。 

  事实上,官定汇率并不是总是定在设想的“平衡”汇率上,因为政府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国内通货膨胀会使所有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换汇率)相应升高,新出口线便提升到E1}E1'}(图二)。但政府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的稳定,不愿贬低汇率,因为货币贬值会提高进口物价;故仍维持原来(现已高估)的官定汇率。因此,很多出口商品便有亏损(Q1E1'P'>QE'P'),近少数出口商品有盈利(E1PQ 

  由于出口须达成外汇指标以保证完成进口任务,即便是亏损很大的商品也要继续出口。因此,维持高估汇率的结果不是造成外贸逆差,而是增加财政补贴,以至于造成财政赤字。当财政对外贸的补贴过大时,政府才不得不考虑贬低币值。但贬值只是调节外贸对财政亏盈的影响,并没有增加出口的作用,因为出口指标是根据进口计划需求而定的,并非由市场决定,不随价格、汇率、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生产能力而变动。 

  图二 计划贸易体制运行图解 

  进口方面情况也相似,进口总量由计划决定,汇率的贬值虽增加了进口所需的人民币数量,但以外汇(美元)计算的计划进口额并不会因进口品在国内涨价而减少,只是造成人民币和财政支出的增加。但如果贬值的汇率是“平衡汇率”,则无论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算,出口的总收入和进口的总支出都是相等的,即“进出平衡”。在国际收支上则维持着“自力更生”、不需外资流动调剂,这是相当僵化的静态经济。 

  如果是根据市场经济下的价格而计算,可能EE'线内的商品次序要改动(即比较成本的次序改动),而EE'线的坡度高低亦会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换汇成本高于“平衡”汇率的商品不会出口,因为那是赔钱生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衡汇率不是指“财政平衡”的汇率,而是指维持进出口的“贸易(或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它的变动可以调节市场上的进出口数量和外汇收支,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不平衡现象,也会有外资的流动调补,不一定要常常变动汇率。 

  计划经济下价格、工资受到管制,又存在各种财政补贴,所以,根据计划价格算出的换汇成本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供需情况,也不能代表各出口商品的真实成本和资源的相对稀少性。这时,可以说汇率是“国内财政的调剂价格”,这与市场经济下的汇率作用是全然不同的。七十年代后期,中国大陆刚开放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的代表与中国管理外贸外汇的官员讨论问题时,双方对价格、汇率等概念的理解常常大相径庭,彼此沟通困难,颇费唇舌,因为当时中国大陆的计划经济与大多数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南辕北辙的。那些只听说过计划经济的中国官员不仅不懂市场经济,而且也不了解增加出口会带动经济增长和外资流入[2]。 

  4. 计划经济下封闭式重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失败 

  中国的外贸与发展战略、政策的选择,带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例如,要从保护主义下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转换到出口导向的开放式工业化战略[3]。但中国与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又有很大不同,中国在发展初期采取了指令性计划经济和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经济的封闭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亚洲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发展战略,都是在工业化初期一方面利用丰富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一方面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优先发展消费品,这样很快地便从保护下的“进口替代”而转为外销主导的工业发展;出口增长带来了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收入的增长,因而国内市场扩大了,资本积累也增加了;便可以利用已经在发达国家普及的技术,发展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工业,如钢铁、造船、化工等;也可利用进口原料、部件建立加工工业,如合成板、家庭机电用品,简单的电子产品等,所需设备则由轻工业出口换汇来支付。这样的工业化过程是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加工简单消费品出发,向原材料和机器制造工业发展(即“后向联系”),一个层次一个层次地实现工业化。因为每一阶段新的工业发展都有需求方面的市场诱导和供给方面的生产“比较优势”,国内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便符合经济效益,不会因产销不对路而库存积压,更不会造成长期的短缺经济。

  而中国大陆的重工业化发展战略则是从“供给”出发,由原材料和重工业设备制造业向消费品工业一层层地发展,其理由是先发展机器制造工业,才能建立需要这些机器的工业(即“前向联系”)。可是这样的发展不能保证上游工业的产品就一定在下游产业找到市场;同时,这种战略假定经济是封闭的,没有外贸,否则可以从国外进口设备,并不一定非得优先发展重工业。实际上,中国大陆当时采取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不完全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这与毛泽东急于在国际共运乃至世界上称雄有很大关系。 

  重工业所需资本大,容纳就业少,对处于工业化前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快发展重工业可能得不偿失,会造成消费品工业投资不足,以至于消费品短缺甚至通货膨胀。改革以前的中国长期存在着消费及生活水平低下,就是这一发展策略的必然结果。同时,由于重工业发展中缺乏市场引导,也造成了投资和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到了七十年代末期,虽然中国大陆终于建立起了一套门类比较齐全的重工业体系,可以关起门来“夜郎自大”,大讲“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了,但一旦打开国门,就暴露出这个工业体系结构扭曲、产品落后、技术停滞、效益低下,完全无法支持中国的现代化,更谈不上到国际市场上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竞争了。中国最后还是不得不借助发达国家的现代技术设备,改造重工业,重建轻工业,而这样做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改变外贸方针、改革外贸体制。 

  二、中国外贸改革过程的分析(1979-1995)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才认识到,外贸的作用绝不仅仅限于调剂国内市场的余缺,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沟通国内市场同国际市场的联系,从而使资源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按比较优势更有效益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此外,外贸还能使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高素质。要让外贸发挥这样的作用,就必须改革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外贸体制。同时,自从五十年代末中苏关系恶化后,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已经变为市场经济国家,1979年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占全部贸易的87.8%,只有改革贸易体制,采取接近市场经济与国际规范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 

  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的焦点,因为它一方面要适应和满足对外经济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配合、甚至领先于国内其他部门的改革。可是,外贸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部份,它的改革不能不受总体经济和其他部门改革进程和深度的限制,外贸部门的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例如外贸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时,就无法大幅度地超越其他国营企业自主经营的程度;一般企业实行企业承包制时,外贸企业也不得不采取承包制。又如,物价改革会影响出口换汇成本和国内产品与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财税改革会影响进出口价格、盈亏与补贴,金融改革会影响对进出口贸易的资金融通及财务成本。因此在研究外贸体制改革时,必须注意到大经济环境各方面的改革。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改革外贸体制将减少计划和政府管制,扩大市场及价格机制,从而有利于调整工业结构,让那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而那些落后的、依赖政府的过度保护才能生存的企业,则被暴露出来,只有通过对这些企业关停并转,才能扫除有效利用资源的障碍。这是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留下来的“遗产”,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没有这样的麻烦。如果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外贸不仅是国家之间互通有无的工具,而且是帮助一个国家走上正确的“择优选择”的工业化道路的有效机制。 

  1. 外贸体改的过程与措施 

  过去十五年来外贸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外贸体制的改革 

  外贸经营体制已从国家垄断经营模式转变为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外贸经营,较好地调动了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发展外贸的积极性。外贸计划范围大幅度缩小,1985年起经贸部不再编制、下达外贸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国家只下达出口总额指标的指导性计划,和属于列名管理的主要商品数量指标的指令性计划;除少数大宗商品和成套设备由经贸部下达计划由指定公司经营外,其余进口不再下达计划。1994年起,取消了指令性计划。 

  (2) 外贸企业的改革 

  外贸企业的经营已大体上从垂直向下的指令性管理及全系统统负盈亏,转变为企业自负盈亏。1987年采取过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承包措施,即“条条”承包;1988年在全国实行以地方承包为主体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即所谓“块块”承包,并试行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经营;1991年起取消国家的出口财政补贴,实行外贸企业的全面自负盈亏承包经营责任制;1994年取消了外贸承包责任制,实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使外贸(特别是出口发展)摆脱了国家财政的制约,促使外贸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

  在外贸财务改革方面,外贸企业财务上同中央主管部门脱钩,地方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盈亏由地方财政自负。1984-1986年期间,实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减盈自理的办法;1987年起改为实行出口奖励办法,考核指标为出口收汇、综合出口成本和利润总额,出口奖励金用于企业及职工福利和基金。 

  (3) 放松外贸管制 

  经营权下放后,出口的采购已不再是统购统销了;在推行出口承包制、取消出口补贴、实行出口企业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中央主管部门放松了出口管制,除少数大宗的、资源性的和敏感性的出口商品仍统一经营外,多数出口商品已分散经营。在进口方面,除了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和国际市场供求有限、有配额的商品外,大部份进口商品已开放经营,实行代理制;1992年又决定逐步取消对少数进口商品的财政补贴,进一步减少指令性计划进口(目前已减至进口总额的20%),并减少许可证进口范围;现已取消了1751种进口替代商品清单,以后不再编制这种清单,在两三年内,许可证进口商品范围将减少三分之二。 

  (4) 价格机制和宏观政策的运用 

  由于计划经济的萎缩和市场经济的渐进扩大,已经可以使用经济杠杆、透过价格机制而对外贸进行间接调控。在外汇汇率和外汇管理方面,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的现象曾形成了较严重的贸易扭曲,导致产品出口不如进口、外销不如内销、国产不如进口;从1979年以来,实行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复汇率制,以及外汇的差别留成,然后局部地引进市场机制,人民币官价几次大幅度贬值;最后于1994年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制而达成单一可浮动汇率制。这些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扩大出口。 

  在关税方面,通过1991-1993年连续三次削减税率,使现行的关税平均水平基本上恢复到了1987年的情况;关税的设定不再以保障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考虑如何调节进口;进口关税额占进口额的比率逐年下降,开始发挥价格调节的作用。据估计1992年的实际保护率最低为-8%,最高为92%,平均保护率为46%,离散度为0.8;比1989年的实际保护率之幅度、平均水平和差异程度有显着降低,但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则仍然较高;同时,简单平均关税率高于加权平均关税率,这说明关税结构仍然不合理,某些商品的关税率还是太高。[5] 

  2. 改革的效应 

  经过十五、六年的改革,中国的外贸体制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市场化了,这明显地促进了贸易额的加速增长,进出口贸易结构逐渐合理化,已愈来愈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纺织品及其他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迅速增加,表明中国正在利用它的丰富劳动力和廉价工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成份较大的商品的进口显着增长,则表明中国正以进口来弥补其资本短缺和技术落后。这些都显示比较优势在起作用,而且这一作用将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渐扩大。 

  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从以前的指令性计划的进出口管理与国营贸易为主的体制,转换到以市场调节、多层次多部门的外贸企业自主为导向的体制。 

  图三 市场导向外贸体制宏观运行的示意图解 

  目前,进口体制已主要是代理制,由进口使用单位付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加上交易成本(包括代理费),委托进口公司进口,进口公司不再按行业实行垄断,而是由多个拥有进口权的中央级外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及企业代办进口。进口单位必须考虑其进口成本(包括关税),要比较国内同类同质产品的价格,这样,国际价格和国内价格得以接轨。如果国外价格相对于国内价格上升,则进口量会减少;如果国外价格相对国内价格下降,进口量就会增加;不再出现以前那种不管价格多高、也按既定的进口计划和外汇调拨计划进口,而盈亏由国家财政承担的现象。 

  因此,在新体制下,进口线已不再是一条毫无弹性的垂直线,而是如图的M线是向右倾低的(见图三)。假如国内国外价格均不变,则进口数量主要是受汇率高低(OY垂直轴)的影响,在较高外汇价格的情形下,进口量就会较少;在较低的外汇价格情况下,进口量就会增加,因此在这一静态的假设下,进口线(如M)是向右倾斜的。 

  出口线仍是EE',随换汇成本上升而上升;但与过去不同的是,经过人民币几次贬值及最后并轨后,已取消了出口补贴;企业自负盈亏,已不再出口那些成本高于汇率的、会赔钱的产品,而必须设法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即换汇成本低的)的商品。因此,在平衡汇率(OP)上,进出口均为OX(M),没有贸易差额和亏损,也不需财政补贴,主要根据国际价格和比较优势组织外贸活动。这样,在生产和消费方面,资源得到了最佳配置;外贸也与财政脱了钩;汇率变动开始发挥调节进出口的作用。 

  同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战略已不再是单纯的“自力更生”;引进外资成为一个重要政策;因此,国家就不一定要努力维持“进出口平衡”,因为可以用流入的外资购买机器设备(如图所示)。进口线因有外资流入而由M1移至M2,进口值便也由OX(M)移至OS,X(M)S便是利用外资所作的进口,这样虽然有贸易入超,但因外资流入增加了外汇供给,国际收支仍可维持平衡,汇率仍可维持稳定。 

  如果国内发生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的上涨幅度高于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物价上涨时,出口成本会增加,整个出口线(EE')便向上移,出口额减少,外汇收入也减少;而在进口方面,因国外货物较为便宜,进口线则向右移动,若汇率不变,则进口需求就超过OS,因此便会有更大的入超(读者可自画两线便知);这就要向国际贸易基金举借短期贷款,或动用外汇储备。如长期持续地保持较大的贸易入超,外汇储备便会继续减少,原来的平衡汇率已不再平衡,这时便需要考虑本国货币的贬值,或允许汇率真正地浮动。 

  当然,目前中国的外贸体制仍保留有相当的计划和管制成份,并不象上图所示的那样简单,但这图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主导的外贸体制,是如何在宏观方面进行调节的,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也正是朝着这一模式转变。 

  三、今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的外贸体制经过了十五、六年的改革,已达到相当程度的市场化,但尚未成为全面的市场导向。目前,市场竞争性的供需关系还不能有效地决定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与价格,资源的配置利用仍未达到符合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状态。这当然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就外贸体制而言,也还是有深化改革的必要。深化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下面几项: 

  1. 汇率的调节 

  1994年汇率并轨后,取消了外汇留成,中国宣布要实行单一浮动汇率制,这是符合市场机制原则的;但实际上1994年后中国的汇率却很少浮动,仍然是维持“固定汇率”。近几年来,中国的通货膨胀率远远高于中国的主要贸易对手国,如美国、日本、香港等。仅1994、1995两年,中国大陆的工业品出厂价格就上涨了37%[4],这一通货膨胀率是同期美国的6至7倍,而人民币汇率还是维持不变,呈明显的高估状态。 

  虽然因为外资大量流入中国大陆,外汇储备大幅度上升,支持了高估的汇率,但这高估的汇率是否已经对出口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则值得研究。1996年中国大陆的出口总量基本持平,可能就是一个苗头。如果中国政府担心汇率浮动会引起投机和动摇对人民币的信心,则可以试行“爬行式的贬值”,贬值的程度以能维持出口竞争力为原则。从长期来看,调整汇率的基本目标应该是,提高生产及销售出口商品的效益、减少产销的成本。 

  当然,调整汇率也要选择时机。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时候贬低汇率,可能会助长物价上涨。目前,中国大陆的物价上涨率已经下降到一位数,如果这个势头继续一些时候,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这就会是一个调整汇率的大好机会。汇率调整的幅度,应大致以中美物价水平相对上涨程度为依据。 

  汇率调整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首先,在出口方面,它会提高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减少财政的出口退税负担;出口增加了,当然会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还可带动国内生产增加,工人就业机会增多,加速资金流动、减少三角债、提高企业偿还贷款的能力。 

  其次,在进口方面,进口的资本货物会涨价,有减少进口和压缩盲目投资的效果;同时,还可刺激国产品的销售,减少积压。当然,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品的涨价,会使最终产品的价格相应地上涨,但这也应被视为一个淘汰低效益企业的机会,它有利于促进落后企业的关、停、并、转。因为进口在中国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很小,汇率贬值所引起的物价水平上涨可能不会太大。另一方面,因汇率贬值,同等数量的进口所能回笼的通货也增加了,可以加快货币回笼,有抑制通货膨胀的效用。 

  第三,在非贸易外汇的使用方面,汇入中国的侨汇可能减少或不增加;但实际上因为国内出现过通货膨胀,国外汇款人也有可能增加外汇汇款额,这会有一些“时滞”。短期内侨汇还是可能减少或不增加,但侨汇在中国的总外汇收入中比重很小,影响极为有限。中国的旅游业现在正处于不景气状态,汇率贬值会使平均每位国外游客的外汇支出减少,但又可使国外游客人数增加,总的旅游收汇还是可能上升,这对旅馆、餐饮业营业的回升大有助益。中国大陆还可以象世界各国那样,征收旅馆和餐馆税,比如税率可先定为3-5%,因为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国外游客不会有太多怨言,这样的税收可以增加外汇和财政收入。 

  第四,汇率贬值对外国人的投资会起刺激作用,因为外资在中国国内支付的费用较前合算,而外资公司的出口所得人民币亦较过去为多,会鼓励外资公司扩大出口。 

  第五,在外债方面,汇率贬值能刺激出口增加,而因此增加外汇收入,这会加强中国的外债偿还能力,也有利于借新债。但汇率贬值后,借了外汇贷款的企业则需以较多的人民币购买外汇偿债,可能需要增加财政补贴,但相应的补贴数也不会大于贬值后减少的出口补贴。 

  总之,中国现行的高估汇率早晚是要调整的,因为实行了通货紧缩政策,近期将是调整汇率的最好机会。这一调整将会促进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刺激疲软的经济回升;而对物价水平和国际收支的冲击,也比过去常用的松动银根的办法更为和缓。同时,汇率的贬值将向国际社会有力地表明,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继续朝市场经济转轨,对汇率的管制越来越少;通过汇率贬值来刺激出口、抑制进口,比用行政手段管制进口、以财政退税鼓励出口更为合理,也可以有效地减少中美之间因中国维持各种非贸易壁垒而日益增加的贸易摩擦。 

  但在调整人民币汇率时,必须同时注意不要让通货膨胀露头。配套的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控制财政赤字,加强税收管理,也应考虑增加新税种(如旅馆、餐饮业税等);第二,控制银行贷款,加强银行总行对分行的控制,减少地方当局和企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干预,特别是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而对流动资金贷款及出口信贷则可稍稍放宽一些,要利用利率政策增加储蓄,约束投资和信贷,例如可以保持中长期投资贷款的高利率。 

  2. 继续放松进出口管制

  管制进出口数量是一种行政性干预,是违背市场化和经济效益原则的措施。近年来,虽然中国逐渐弱化了进出口许可证制,但在现行的进口管理体制中,行政手段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进口许可证须层层审批,政出多门,手段繁琐,政策透明度差;从中央有关部委到地方政府,对进口商品均制定了若干限制,尤其是有关机电产品进口的规定更是名目繁多,障碍重重。 

  同时,由于这种行政管制的存在,各部门与各地区从本位主义出发,必然要争进口额度和外汇使用权,结果造成进口商品结构不合理,外汇使用有相当大的盲目性;一方面导致重复引进、设备闲置、经济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又使得急需进口的商品受到种种限制,而不能及时组织进口。此外,由于进口审批的随意性很大,也很容易滋生营私舞弊和腐败现象。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大障碍,逐步取消进出口许可证制,以及其他非价格性的干预,应该是今后外贸体制改革深化的重点。 

  3. 外贸企业的深入改革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进展缓慢。国有外贸企业的活力不足,始终是外贸体制改革中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国有制度有关。其主要原因有四个。 

  第一,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完全没有形成,外贸企业作为商品经营者的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缺乏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的配合。 

  第二,外贸企业虽然通过改革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仍受完成部份出口创汇任务的约束,而这又往往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相矛盾;外贸企业是以外汇收入或出口额最大化为目标,而非以利润最大化为方针,这造成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标而亏损连连,进而依赖银行贷款,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第三,外贸企业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竞争意识、质量意识、销售观念、创新精神不强,不能主动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口产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能力较弱,在国际国内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缺少灵活机动的反应。 

  第四,外贸企业运行机制中,缺乏责任明确、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协调一致的科学领导体制,其决策中常带有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人为的大幅度亏损。 

  总之,外贸经营权虽然下放了,但在国有企业垄断外贸的体制中,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很难迅速改善。现在也许已到了允许成立私营进出口公司,以增加整个外贸部门的竞争活力的时候了。 

  4. 价格及关税的调节

  中国的价格改革尚不彻底,最近因为要控制通货膨胀,又对一些物价恢复了管制。这样,市场发育不够,价格成本也不能完全反映供需,这对出口结构优化是不利的。 

  最近,在出口方面,中国政府开始对初级产品的出口使用出口税调节国内外价格差异,而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干涉来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例如,在能源原材料如石油、煤炭等产品的出口上,因过去国内价格一向过低,出口远比内销有利,政府虽然开始逐步放开国内价格,但因价格一时不能完全市场化,仍需要对这些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以平衡内销与出口的收益,避免过多出口资源性商品。从短期来看,这样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长期而言,仍应逐渐提高国内价格至世界水平,从而逐渐取消出口税。实际上,让资源产品的低价格靠近合理的市场价格,也会有节制国内消费的作用,而这些产品的出口则可以由国外市场需求和国内供需来决定。但无论如何,残存的国内价格管制和财政补贴,均应尽速解除。 

  长期以来,中国的关税未能在国民经济发展及产业导向方面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相反,关税政策更多地是考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最近几年中,虽几次调整关税,但关税水平仍然很高,关税的调节功能也未充份发挥。象关税这类价格性的调节,只有在进口的数量管制减至最低程度时,才可能充份发挥功能。因此,随着进口管制的继续放松,就要逐步地使关税率的水平与结构更合理化,降低关税水平,更公平地调整对各种产业的保护率。少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可以使各产业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更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 

  如果能够实行上述的深化改革措施,则不仅会有利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重要的是,能因此更充份地通过国际分工与专业化的机制,使国内资源的使用更有效益;而建立了这样的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制度基础后,才可能推动持续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民族主义的源流
 
  --兼论从革命的民族主义转向建设的民族主义

  王鹏令

  中国社科院哲学博士,荷兰莱登大学访问学者

  一、中国的古典民族主义及其在近代的演变

  二、现代化过程中的民族主义

  三、集权体制下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处理民族问题的一种原则或纲领,它更体现在各民族间的关系、特别是各民族间的冲突中。通常,同一民族的成员均认同和尊崇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每个民族都要求其成员效忠本民族,并主张在处理与其它民族的关系时,以本民族的生存、权益、尊严和未来发展为优先。在这种意义上,民族主义只是反映并诉诸一种自然发生和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而已。虽然民族主义有其普遍或共同的特徵,但对不同的民族或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同一个民族来说,由于受历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缘政治条件的制约,其民族主义的内涵、性质及其强度,却完全有可能大相径庭。

  本文首先通过对中国民族主义源流的追溯,为理解和评估近几年在中国大陆异军突起的民族主义思潮,勾画一个大体清晰的历史脉络;然后,通过对这种思潮与西方新霸权主义的描述和分析,揭示两者之间的对立关系;以此为基础,再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参照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的历史经验,为缓和乃至化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上述对立提供对策性的建议。

  一、中国的古典民族主义及其在近代的演变 

  1. 华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的早熟性 

  民族主义无疑是民族意识发展的产物,因此,按照发生学的观点,为了理清中国民族主义演变的历史脉络,有必要先来考查一下华夏民族之民族意识形成的条件和过程。 

  古代中国人自称为“夏”或“华夏”,“夏,中国人也。”[1] 段玉裁注:“以别于北方狄,东北貉,南方蛮闽,西方羌,西南焦侥,东方夷也。”[2] 至于华夏连称,据钱穆先生考证,系因夏人之居地殆起于今河南嵩山山脉,而嵩山亦得名“华”[3]。可见,在古汉语中,虽然“中国”这个词曾被用来指谓各种不同的地点或地区,如“京师”(《诗经》:“惠此中国”)、“国中”和“中原”等等,但“中国”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名词。 

  “中国”早已与华夏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它不仅获得了人文的和历史的意义,同时也获得了民族学的意义。而就后一层意义来说,“中国”既标志着华夏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域,也标志着华夏民族与其它民族的分野。“中国”的含义一方面保持了华夏民族的历史积淀下来的若干恒常性因素(如地域、政治、文化的传统等),另一方面也伴随着华夏民族自身历史的演变和发展,而不断有所变化、有所丰富。实际上,今天我们所使用的“中国”,以及“中国人”、“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等词语,其含义不仅与数百年前、几十年前不尽相同,而且还因地区(如大陆、台、港)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出现了各种微妙的分歧。 

  周朝建立的时候,华夏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均已达到相当发达和成熟的程度。华夏民族缔造了自己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体系,形成了对此后中国历史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一统和文化一统的格局,其规模之博大,内涵之宏富,实为整个古代世界所罕见。 

  然而,华夏民族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早熟性,却主要不在于周代之政治和文化成就的卓越与辉煌。这种早熟性,主要表现为从周代起的中国古代政治和文化体系有了一种伦理化、定型化的趋势。周初的“宗法封建”和“制礼作乐”,为这种“伦理化”和“定型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首先,周公定宗法,旨在尊周室为百世不迁之大宗,由此使周天子“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王国维语)[4],达成政治上的封建“一统”;而“一统”的实质,则是政治制度(封建)与社会伦理体系(宗法制)的合一。其次,周公的“制礼作乐”实际上是一种融政治、伦理和文化于一炉的综合性创造,“礼”既是行为化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是个人、家庭和社会行为的规范,而“礼乐”同时又是标准的文化形式。这样,不仅政治制度与文化体系同时物化、定型为标准的行为模式(规范)--“礼”;而且,作为伦理道德规范的“礼”和作为标准文化形式的“礼乐”,也借助“政治的一统”而普遍化,由此达成了文教的一统。 

  秦汉以后,文教的一统从“尊文王”一变而为“尊儒术”或“尊孔子”。然而,政治和文教一统的格局却并未改变,政治和文化之伦理本位的特性也被继承了下来。从封建一统到郡县一统,和从“尊文王”到“尊孔子”的转变,恰好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和文化之伦理化与定型化的完成。华夏民族借助这种业已定型化了的一统的政治和文化体系,在同化周围其他民族的同时,日益与这些民族融合并定型为一个既不同于“政治民族”,也不同于(前政治的)“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或“政治--伦理”的民族,即汉族。在这种意义上,政治和文教的一统既是汉民族赖以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社会机制,同时也构成了在文化和人口上始终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古代中国所固有的基本的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 

  2. 中国的两种古典民族主义 

  一个早熟的民族置身于落后民族的包围之中,同时又生活在政治和文教的大一统格局之下,其民族意识(自我意识)的“早醒”是很自然的。超乎寻常的心智发展水准,特殊的地缘政治条件,以及具有巨大整合功能的政治和文教大一统格局,这三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华夏民族很早即形成了十分清醒的民族意识。 

  这种民族意识,首先表现为对夷、夏的严格区分,区分的标准是“礼”。用夷礼还是用中国之礼,不仅是夷夏的分际,而且构成“化外”与“化内”的分野。在古代的华夏人看来,凡不用中国之礼者,即属“化外”,系野蛮之人。其次,这种民族意识促进了华夏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同,以及他们对共同利害的认知和对共同利益的肯定。这种民族意识集中地体现在管仲用以告诫齐桓公的一句话:“诸夏亲昵,不可弃(引者按:弃,犹忘)也。”[5] 古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正是上述两种民族意识在其特有的国内政治和地缘政治环境中升华的产物,由此形成了中国民族主义的两种古典形式。 

  (1) “平天下”或“泛中华”的文化民族主义 

  古代华夏民族以其璀灿夺目的礼乐文化,立身于四围蛮族之中,宛如鹤立鸡群。因此,它很自然地怀有一种巨大的文化优越感,对周边的族群一概采取极端蔑视的态度。而自从作为“人道”的伦理原则,在中国古代特有的“天人合一”的哲学中被神圣化,即被提升为“天道”或“天理”以后,这种文化的优越感又随之上升一步,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因为,此时华夏民族的文化和伦理,已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世界上最优越最崇高的文化伦理,而必需被视为世界上唯一可称作“文化”的文化和唯一可称作“伦理”的伦理。 

  由此导致了两个极端重要的结果。第一,“礼”被夸张为人与禽兽之间的分野。这种观念在华夏民族中不但由来已久,而且流传甚广。一直到清末张之洞写《劝学篇》的时候,他仍然把传统礼教中的“三纲”说成是“人禽之大防”,此观念之根深蒂固,可见一斑。第二,怀抱着当时颇具根基的文化优越感,并凭借着这种天人合一的哲学理论的支持,古代华夏民族赋予自己以教化天下,乃至最终在整个世界实现文教大一统,即所谓平天下的神圣历史使命。这种以“平天下”为依归的民族主义,建立在对本民族文化的绝对崇拜之基础上,并以本民族正统的伦理原则为其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民族主义,乃是一种文化民族主义,一种泛中华伦理的文化民族主义。 

  所谓“平天下”者,并不排除对异族的武力征服;但是从根本上说,实现“平天下”的理想所要仰赖的却不是武功,而是文治;它所要实行的也不是霸道,而是王道。在儒家的理想中,所谓平天下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明明德于天下”,即推行王道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儒家的仁、义学说和主张王道的传统,大大地弱化了古代华夏民族“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义中隐含的野蛮因素,使之文明化了。 

  这对古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家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它有效地抑制了由所谓华夷之辨而可能导致的种族隔离,乃至种族灭绝的倾向,使华夷之辨主要不是以族类或种族,而是以文化(“礼”)作为标准。“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6] 

  这就是所谓的“春秋义例”,其实质就是对异族采取比较温和的同化政策。自汉迄清对周围藩国所实行的“朝贡”(朝拜和纳贡)制,就是使“夷狄进于中国”,亦即归化于中国的一种具体方式。所谓朝贡其实就是对中国的皇帝行君臣之礼,其意义主要是象征性的。由此可见,古代中国人的所谓平天下,其根本目的不在经济上的掠夺,而是在文化的推广和发扬。这与近代西方列强的殖民主义或帝国主义,确有霄壤之别。 

  第二,它促成了古代中国人特有的带有世界主义色彩的国家观念。按照这种观念,国家的疆域将不断由中央向四周扩展,渐渐达于天下,而教化所及即为中国。这当然是一个文化的中国,一个伦理的中国,但由于在此一过程中已经寓政治于伦理之中,因而它也是一个政治的中国。 

  人们曾经认为,这种“平天下”或“泛中华”的文化民族主义,只是出于古人的无知和妄自尊大;而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它只不过是一种极为幼稚可笑的乌托邦而已。考诸上下数千年的中国历史,尽管华夏民族历经七灾八难,但总而言之,它在同化周边各族群的过程中,毕竟已将它们凝聚、融合而为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民族--汉族。并且自秦汉以来,便成功地建立了一个以汉民族的民族国家为中心,和以周边藩国为外围的“泛中华”的文化大帝国。与此同时,儒家文化圈也在不断扩展,以至成为今天世界上的三大文化圈之一。由此观之,往昔中国人的所谓平天下之“天下”,虽然不免夸大其词,然而“法乎其上,得乎其中”。 

  (2) “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义 

  春秋时代,周王室的势力和周天子的权威已日趋衰落,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维持着诸侯群戴周天子为共主的局面。这时,为攘夷必须“诸夏亲昵”,这只有在象征诸夏之统一的周天子的名义下方可能达成。也就是说,尊王在当时实为攘夷本身所要求;不过反过来说,要尊王又须攘夷,因为不攘夷就是不尊王制,就是听任和容忍夷狄破坏政治和文教的统一。可见,“尊王攘夷”本身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即对内是“争霸”(意在“挟天子以令诸侯”),对外则是“民族主义”。 

  “尊王攘夷”的民族主义不仅贯穿春秋时期五霸迭代的全过程,而且一直延续到明末清初汉民族“反清复明”的运动中,甚至对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亦有一定影响[7]。这一方面是由于北方游牧民族对华夏民族的侵扰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史,这对华夏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常常构成严重的威胁,从而使“攘夷”成为古代华夏民族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自秦汉以降,在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中国一直处于君主专制的政体下,除尊王之外,民族的力量便无以凝聚、无法有效地抵御蛮族的侵害。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英雄,只有被昏君误解误杀或被奸臣陷害的忠良,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逆子二臣。因为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一旦大敌当前,国家和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若君权动摇或削弱,通常只能加速民族的瓦解和败灭。由此看来,“尊王攘夷”可以说是君主专制下民族主义的一种常态,不独中国如此,外国也如此。在法国被奉为本国历史上爱国主义之光辉典范的圣女贞德的故事,便是西方君主时代“尊王攘夷”的一个绝好例证。 

  3. 近代中国两种民族主义的对垒 

  满清部族入主中原以后,满族人、特别是满清贵族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与汉族人所受到的歧视和压迫,形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为元蒙以后所仅见。到十九世纪中叶,汉满之间的矛盾已达到相当尖锐的程度。鸦片战争清廷战败,结果是割地赔款,丧权辱国,加速了汉满之间矛盾的爆发。

  但是,满人也真诚地学习汉族文化,以便用汉人的方式来统治汉人。早在入关之前,满人已开始在行政体系诸方面模彷汉族的体制;入关后,他们不但保留了明朝的国家结构,而且通过康乾时期对汉文化典籍的大规模编订和整理,在很大程度上消磨了汉族知识分子的抵抗情绪,争取到他们的默认甚至合作。自乾嘉以来,沉潜于考据已经在知识分子中蔚然成风,也算是读书人在异族的高压统治下找到了一种不失本份的安身立命之道。但无论如何,他们似乎早已从“夷夏之辨”的防线上悄悄地退了下来。 

  但是,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中间,突然聚起一批人来,在落第书生洪秀全的带领下,揭竿而起。实际上,早在洪杨举事之前,已经发生过多起反抗满清部族政权之民族压迫的暴动,民间积蓄的反满情绪也是有增无减。不过,当初这一切都聚拢在带有鲜明正统主义色彩的“反清复明”的口号下,并没有超出“尊王攘夷”的范围。但是,当太平军从根本上否定满清部族政权的合法性时,不仅仅不再以传统的“尊王”为号召来“攘夷”,而且对孔学这一“尊王”的意识形态基础,也极力贬低乃至完全否定。 

  对“尊王”和孔学的这种彻底否定,是洪杨革命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以往历次农民暴动的一个显着特点。因此,洪杨在“理论”层面上切断了自己与传统思想资源的联系;而在当时的中国,又未形成“人民主权”的观念;因而对洪杨来说,从外域寻找并借用思想或观念的“代用品”,便成为在所难免之事。 

  从他偶然得到的一本天主教的传教小册子中,洪秀全获得了关于上帝耶稣的朦胧表象,于是找到了一种思想或观念之代用品。在太平天国的宗教中,耶稣被转变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耶稣”,这个耶稣和他的“儿子们”(如天王洪秀全等)一起,成了数以百万计的“拜上帝会”众徒们心中取代正统君王的新的偶像。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彻底反传统的历史画面,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行“西化”的历史图景。 

  但是,物极必反,一场本来因反抗民族压迫而获得民众广泛相应的民族革命运动,却因彻底的反传统,而演化成一场令普通百姓难以正常生活的浩劫,而且它陷所有读书人于难以安身立命的境地。这样,这场运动在反满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从本民族中异化了出去,站到本民族的对立面,成为反对本民族的一股异己力量。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曾国藩乘势起而卫道,他所举的同样是民族主义的旗号。不同的是,在曾国藩擎起的那面旗帜上,写着的不是反满的政治民族主义,而是卫道的文化民族主义。曾国藩的卫道,实际上主要是“尊王”,但是洪杨粗糙不堪的“西化”和疯狂野蛮的彻底反传统,却给了他借口,使他得以用冠冕堂皇的辞藻,为他当时本来已极不得人心的“尊王”传统,编织了一件瑰丽无比的文化民族主义的外衣。经过曾国藩的煽动,许多知识分子拍案而起,奋然投奔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的麾下,参加到那场卫道尊孔的“圣战”中。他们首先捍卫的,是压迫他们的同胞、同时对他们自己也深怀歧视和猜忌的满州部族政权。这意味着,当他们把自己异化成为民族文化传统的工具时,他们实际上也变成了满族人狭隘部族主义的工具和满清当权者的鹰犬。 

  由此看来,正如洪杨那种带有浓烈复仇主义色彩和彻底反传统的政治民族主义,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主张与文化观念的内在冲突一样,这种寄生于满州部族政权之卵翼下的卫道的文化民族主义,本身也与其人之现实的政治立场相左,它们全都是近代中国所生出来的怪胎。前者源于边缘化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个人不被当时的体制所接纳,对这个体系及其中的一切就很难建立起真正的责任感,所以他们极欲毁掉这个体系;同时,他们又不得不到其他体系中去寻找支持自己的思想资源,结果出现了广义的“西化”或“全盘西化”。后者则来自“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是现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们天然地倾向于保持、维护这个体系;但在阻碍变革的同时,他们也有可能对原体系中某些有价值的民族历史遗产,具有某种真切的了解和切身的责任感。 

  清王朝的民族压迫和极端腐败,以及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促成了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高涨,其矛头所向,一在对内排满,一在对外防夷。而以这两种目标为分野,形成了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带西化色彩和民族复仇倾向的政治民族主义,和以曾国藩为代表的卫道的文化民族主义。在洪那里,不仅传统的“尊王”改换了“洋装”,而且在“攘夷”(反满)的同时,连一向具有独尊地位的孔学也成了被他们扫荡的对象。与之相反,曾国藩尊满清之王,却又不得不以“卫道”自我标榜;然而在他那里,古代泛中国的文化民族主义,却显然已失落了往昔那种“开疆辟土”和“包举宇内”的气概。这两种民族主义在近代中国舞台上的对垒,标志着中国民族主义的古典形式已经趋于终结。 

  二、现代化过程中的民族主义  

  近代中国虽然并没有“全盘西化”,却也由此开始走上了一条“由技(如自强运动和洋务运动)而政(如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而教(如五四新文化运动)”,依次从不同方面向西方学习的曲折道路。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这一历史进程中,民族主义的“香火”始终未断,甚至愈烧愈旺。那是因为,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激发民族主义的因素,不仅从来就没有完全消散,反而因为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日本的侵华战争而空前强化起来;相应地,中国古典的民族主义精神传统也不断被激活。另一方面,对于现代中国人的绝大多数(汉族人)来说,虽然重温古代那种“平天下”或“泛中华”的旧梦,已未免显得过于狂妄和无知,但是基于以往数千年与周边诸民族的关系史及其现状,要他们根本放弃实现国内诸民族文化上同化和融合的信念,既不现实,也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无论是从思想史还是从社会运动史的角度来看,现代中国的民族主义都有别于现代西方的民族主义,现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是理解中国现代史的一个主要线索。 

  1. 西方的民族主义 

  近代西方的民族主义,滥觞于十六和十七世纪。那时候,由于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特别是在十七世纪上半叶三十年宗教战争的冲击,神圣罗马帝国被迫解体,民族国家在西欧乘势而起。近代西方的民族主义,正是这一历史过程的伴生物,所以孙中山先生说,“罗马之亡,民族主义兴”。 

  西欧政治史上君主时代的这些民族国家,身上还带有明显的封建主义痕迹。因为在这些国家(如西班牙、法国和英国)中,僧、俗贵族及其所拥有的各种特权,虽然已受到日益强化的君权的限制,但是贵族及其特权依然存在,因而原先封建时代那种分散割据的状态,也还在不同程度上仍旧被保留着。这些君主专制的民族国家,还远不能与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以后的西欧民族国家同日而语。 

  但是无论如何,君主专制的民族国家,却因其具有下列两个特点,而根本不同于中世纪封建制下的那些邦国或王国。这两个特点是,第一,它彻底摆脱了罗马教皇和本国教会的控制;第二,旧时代遗留下来的那种封建割据的局面,正伴随着君权的不断强化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被扫荡,统一的国内政治格局和国内市场正在迅速形成。这意味着,原先那种封建的邦国或王国,业已转变为独立而又统一的主权国家。与此相应,原先实际上分属于不同领地的那些居民,也借助这种主权国家的形成而日益整合成一个民族,这样的民族当然是一些“政治民族”,而且是一些日趋商业化的“政治民族”。 

  因此,在近代西欧占主流地位的民族主义思潮,很自然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地投射在民族国家的主权及其商贸利益这两个问题上,由此形成了以反对罗马教皇的控制和反对封建割据,即以争取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为基本内容的“主权的政治民族主义”,以及主张对外殖民扩张和对内实行贸易保护的经济民族主义。前者在理论上通过主张强化君权的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布丹(J. Bodin)和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而间接地表现出来;而后者则直接地体现于自十六世纪在西欧开始勃兴,且先后经由西、葡、法、英等国持续推行了数百年的“重商主义”的政策中。 

  西方的现代民族主义以启蒙运动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为先导,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儿。这是因为,只有在自由和平等乃至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和认可,只有当法国的民众把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即以革命行动断然地否定了王权的至高无上以后,人们效忠的对象才可能从君主转向民族和国家,“民族主义”也才从其原有的象征形式和异化形式(君主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把法国大革命看做是西欧现代民族主义的起点。 

  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德、意两国的统一为标志,西欧现代民族主义的思潮和与之相应的民族主义运动才达到其高峰。这一段历史清楚地表明,当一个国家或民族面临严重的挑战,而它本身又处于乏力应战的疲软状态,特别是当它陷于“内忧外患”的时候,通常总会借助强烈的民族主义来为自己寻找出路。在1870年德国统一以前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不仅作为国家的“德国”还不存在,而且德意志人本身也远未成长为一个“自为的”民族。对整个西方现代民族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最具影响力的德国民族主义,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上滋生,并在奥法两大强敌的压力下迅速成长起来的。 

  德国的民族主义从赫德旨在唤醒德国人之民族意识的文化民族主义开始起步,中经费希特,到黑格尔以国家主义(statism)达其高峰。在赫德看来,民族乃是人类群体之间最自然的分野,而民族性格则是一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永久性”的特徵。因为他认为,“最自然的国家是一个具有同一种性格的民族”;反之,“与政府的目的绝对相反的莫如国家之不自然扩张,莫如各种类的民族在一个权力下的混合”[8]。 

  费希特把语言看做构成民族的决定性因素,他认为共同的语言可以把不同的人自然地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由那些讲同一语言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将“不能接受另一种血统、另一种语言的人民,甚至不愿意和他们混杂在一起”[9]。他甚至乾脆主张,以语言作为划分国家疆域的标准。 

  显然,这些说法在排他性方面虽然有“极端”与“非极端”的区别,但两者在政治主张上却具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主张把具有同一种民族性格或者操同一种语言,即属于同一民族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国家的形式统一起来,从而使国家与民族的界限相一致。这就是西方现代民族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由列宁和美国总统威尔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提出的民族自决的原则,不管后来人们对它作出了何种解释(如对外部自决和内部自决的区分),加上了什么样的限定(如那些试图脱离母国而独立的民族,除须经公民投票外,还须具备若干必要的条件,其独立才能为联合国认可),它实际上还是顺应了这种以“一族一国”为基本信条的民族主义,即族国主义的要求。 

  2. 孙中山的现代民族主义 

  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现代民族主义包含内、外两个方面,即对内要求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的统一”;对外则在世界上争取民族地位的平等。它有三方面的背景和特点。第一,近、现代中国日益沦为西方列强和日本的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民族危机日趋严重,相应地,反对帝国主义一直是中国现代民族主义的主调。第二,与第一个特点密切相关,在外国势力的怂恿和支持下,现代中国各类政治势力的武装割据不断,其间蒙(外蒙)、满、藏等也乘机分离或试图分离,国内几乎从来就没有能实现完全的统一,因此,反分裂和反割据也始终构成中国现代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第三,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现代民族主义不是“族国主义”,而是“国族主义”的。所谓国族主义,就是主张以民主共和国的形式将国内各族群统一起来,同化融合为一个民族,中华民族,使之从一个“自在的”民族提升为一个“自为的”,亦即自觉、自主、自由的民族。中国与西方现代民族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就在这里。 

  孙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经历了三个前后相续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辛亥革命之前,其民族主义集中地表现为“革命排满”,但“排满”主要是为了废除专制,而绝不是要搞种族复仇。第二个阶段从辛亥革命成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此一阶段孙氏民族主义的特徵可以被概括为“五族共和”与“民族统一”并用,但是孙更偏向于“民族统一”。民国建立以后,孙中山先生虽然在多次讲演中,重述了武昌起义后湖北革命党人提出的“五族共和”的口号,并力倡“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等等;但是,他在民国元年元旦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发表的就职演说中使用的正式表述,却并非“五族共和”,而是“民族统一”。第三个阶段是从1919年到20年代初,孙开始一再批评和公开反对“五族共和”的提法,进而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终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族主义。 

  “国族主义”在现代中国的形成,至少有下列几种特殊的国情和国际因素为其根据。 

  第一,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来,中华帝国虽然已失去了安南、缅甸和朝鲜等几乎所有的藩国以及大片的国土,但其本土却始终基本上保持为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一时期,美国对中国提出并推行的“门户开放、利益均沾”、同时保证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孙中山先生的国族主义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因为有了这个前提,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的国族主义,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和某种感召力。 

  第二,绵延数千年的“大一统”政治文化传统,为国族主义提供了普遍、持久、强大的思想和心理支持。辛亥革命的胜利,汉族政权的重建,愈发恢复了这一传统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虽名列战胜国之中,其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国家反而陷于被列强任意宰割和瓜分的境地。这种可悲的处境并不仅仅为汉族知识分子所遭遇,当时企图分离独立的满、蒙、藏各族,也只能落得“满人附日,蒙古人附俄,藏人附英”(孙中山语)的结果。为了有效地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挽救中国及其境内各族人民的危亡,客观上要求中国各族人民结合为“一个极大的中华民国的国族集团”。孙中山所说的,“有了国族集团,还怕什么外患,还怕不能兴邦吗?”[10] 正反映了这种强烈的愿望和信念。 

  第四,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观点,所谓国族,既不能以血统或宗教为依归,也不能以历史、习尚或语言为依归,而只能以意志为依归而结合。在他看来,这种以意志为依归的民族主义才是最高尚、最文明的。在这一方面,已有美国可作为中国实行国族主义的借鉴或成功的范例,“美利坚之民族,乃合欧洲之多种民族而熔冶为一炉者也。自解放黑奴之后,则吸收数百万非洲之黑种而同化之,成为世界一最进步、最伟大、最富强之民族,为今世民权、共和之元祖。”[11] 

  显而易见,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国族”,乃是中华民族的“国族”,即中华民族。因此,在他的“国族主义”中,也寄托和体现着他的民主共和的理想。但孙中山先生与那些只会唱民主高调和自由高论的所谓西化派截然不同,他不拘泥于传统,但又尊重传统;他比谁都更坚决地主张并力行变革现实,但是他又最脚踏实地,深知要变革现实务须从实际出发。因此,他的国族主义虽然包含民族平等的原则,但是,他在民族问题上并没有陷入泛平等或绝对平等的泥淖。基于汉族在人口和历史文化上的绝对优势,他公开坦率地确认汉族在中华民族中的主导地位,主张以汉族为中心,以同化其他民族。与此同时,他又要求汉族“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以诚,合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12]。可见他的所谓“同化”,实际上就是一种向心的融合;其结果应当是效法美国,组织成一个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与西欧诸民族殊途同归地走向现代化的过程。 

  三、集权体制下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  

  1. 中国大陆的爱国主义思潮 

  在1949年后的中国大陆,由于按照官方意识形态和现实政治结构的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设定在某一阶级的范畴内,民族斗争被归结为阶级斗争,国家亦被定位为一个阶级统治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所以,个人与民族的关系不仅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常常被视为反动阶级用以混淆阶级阵线和欺骗劳动人民的阴谋手段。因此,个人的阶级属性和由此所决定的个人与党及国家的关系,被提到首要地位,其关系模式是“个人--阶级--党--国”。于是,各民族的宗教一律被视为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孔学被宣判为反动奴隶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实践,则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空前深刻地分化和肢解着各民族。因此,在当代中国大陆,至少在官方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中,绝无民族主义之正当合法的地位;而真正被提倡和鼓励的,始终是与民族主义虽有交集、却又在原则上不同于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 

  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共同特徵是,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上,坚持群体的利益及价值高于个人,因而提倡个人对群体的忠诚、奉献乃至牺牲精神。然而,爱国主义不仅允许、而且要求人们为国家的利益而超越国内各民族的界限。就后一层意义而言,爱国主义与国家主义相近。不同的是,国家主义借助各种各样的理论(如黑格尔主义和尼采主义)为“国家至上”辩护,主张个人和社会对国家和代表国家意志的伟大人物无条件地服从;而爱国主义,则主要是诉诸人们自发产生和代代相传的那种对祖国的深厚感情。 

  正因为如此,爱国主义也就更容易被执政者利用来为巩固政府的地位和强化政府的功能服务,起到为冷酷无情的国家主义所难以起到的作用。既然政府直接地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责任,并有权对外“合法地”代表人民,那么,相对于国家的其他三种基本构成要素,即主权、领土、人民而言,政府在国家诸要素中,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所以,只要政府能够在有关国家的主权、尊严和领土完整等重大问题上有所坚持,并在国计民生方面有所建树,履行了政府应尽的基本职责,则通常总会使多数人“爱国”的情感需求得到一些满足,进而在不知不觉之间产生某种对政府及其领导者的认同感。 

  爱国主义之所以会成为政治动员的手段,是因为在党政合一的集权体制下,执政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一些事件,以对自己有利的时机和方式,来激起并利用人们的爱国主义情绪。民众中自发的爱国主义常常被解读为对“党的热爱”,有时候政府还会褒奖这种“热爱”;结果,爱国主义活动就不再单纯是民众情感的自然表达,有一些人会利用这样的机会,通过演出“爱国主义”而赢得名声地位。 

  近十几年来,中共把改革开放与利用历史上爱国主义的精神遗产结合了起来,从近、现代中国历史所遗留下来的爱国主义的思想资源中,选取了“振兴中华”的口号,以此作为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从而也就为改革开放营造出一种因历史渊源悠久而异常深厚的爱国主义的精神氛围。而改革以来中国大陆的经济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准的提升,也为爱国主义的高涨打下了基础。 

  由此看来,中国大陆的集权体制给了当权者极大的便利,使他们可以利用和操纵潜藏于民众中的爱国主义情感。但这个体制本身也限制了“爱国主义”的内涵,目前在中国大陆,旨在实现宪政民主的政治改革,虽然是“振兴中华”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为中国的现代化所必须,但是迄今为止,却仍然处于欲行又止、举步唯艰的状态,甚至已然被当局置诸脑后,从“振兴中华”的蓝图中排除出去了。 

  2. 近年来外向的民族主义是如何兴起的? 

  从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尽管民间存在着自发的民族主义情绪,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过某些民族主义运动,但民族主义(不仅包括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而且包括汉族的民族主义)在中国大陆一直都没有被公开地肯定过。 

  过去几十年来,在中国大陆总是否定和批判民族主义,其中最典型的口号就是“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反对大汉族主义”。从根本上来说,民族主义之所以在中国大陆被长期抑制,是因为马列主义关于阶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与民族主义不相容。当局虽然也继承了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华民族”的概念,然而大陆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却并非是孙中山先生所坚持的“民族统一”,而是与“五族共和”相接近的“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其制度安排则是中央集权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的权威失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教条的影响趋于弱化,才出现了民族主义思潮的涌动。这似乎始于1991年苏共顽固派政变失败之后,而到了最近则逐渐进入了高潮,高潮的标志之一就是《中国可以说不》的出版和它在海内外的被哄炒。 

  1991年,《北京青年报》就建议政府把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替代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来填补因共产主义阵营瓦解而出现的信仰失落和思想真空。该报理论部在苏共政变失败后不久撰写的“苏联剧变后中国的现实应对与战略选择”一文主张,在反和平演变的过程中,应“重点突出民族主义”,“强化人们的国家民族利益观点。”[13] 我们可以注意到,从1992年起,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加强,同时外向的民族主义也开始受到或明或暗的鼓励。 

  之所以说目前在大陆兴起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外向的民族主义,是因为这种民族主义并不是要关心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和权利;而是在爱国主义的基础上,利用民族主义情绪,在民众中大力推崇本国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把本国与外国交往中的摩擦描述成外国对本国和本民族的冒犯,以此煽起民众对外国的抵触甚至敌视心态;从而把民众对内政问题的关注转变成对外国政府的不满,用抵御外国压力的号召来凝聚民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当年慈禧太后挑动、支持义和团,鼓励民众打击洋传教士、攻打东交民巷外国使馆,就是一种利用外向的民族主义的统治策略。 

  如果说,爱国主义主要是一个民族的内省型情感,那么,外向的民族主义则经常表现出对外国的咄咄逼人,以及通过实力“战胜”外国的迫切意愿。外向的民族主义视这种“战胜”为本民族最重要的荣耀,往往潜意识地以某个外国作为抗争目标。一个民族的爱国主义并不会让其他民族感到威胁,而一个民族外向的民族主义却通常会显示出对其他民族的潜在的“攻击性”,从而引起国际社会的紧张。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的媒体广泛宣传下一个世纪中国将成为世界强国的图景,激发起民众热切的期盼和强烈的自豪感;与此同时,在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围绕“六四”、人权等问题的诸多摩擦中,西方国家对正义和人民权利的不同理解和关心则被解释成“压制、打击中国”或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把海峡两岸之间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则往往被归结为外国势力阻挠“一个中国”的统一。在营造出这种“中国日益强大、但面临西方国家处处遏制”的气氛后,又以对国际社会和台湾当局毫不妥协的态度以及大规模军事演习之类的强烈反应,强化了民众的国家危机意识。 

  通过刻意描绘民族强盛的荣耀和外国制造的威胁,外向的民族主义在海内外民众和留学生中逐渐被激发起来。这一民族主义观念继承了冷战时代的思维特徵,实际上已经成为填补意识形态真空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酿成国际关系间的“新冷战”气氛。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大的人权外交压力,外向的民族主义情绪转移了国内对人权状况的注意力,诱发出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不满,客观上增强了民众对现行集权体制的认同,巩固了执政党的社会基础。 

  同样地,在台湾问题上外向的民族主义也导致了“压台反美”情绪的弥漫和高涨,所谓“压台”即赞成、拥护以压服的办法使台湾接受统一。这种可以用“敌忾之气”来形容的浓烈的民族主义情绪绝非只存在于“鹰派”军人身上,而是普遍存在于知识分子和普通老百姓当中,甚至已弥漫于海外大陆学人间。按照常理来讲,两岸居民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汉人,彼此本不应陷于民族主义的纠葛。但是,由于大陆多数民众对台湾社会和民意民情知之甚少,很容易把台北拓展国际活动空间的努力和在两岸以及国际交往中争取与北京“对等”地位的要求,一律视为外国势力和台北当局、甚至李登辉个人的台独诡计,而非台湾民众的愿望。 

  3. 文化上的民族主义思潮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知识界出现了文化上的民族主义思潮,这种思潮的基本特点是与全盘西化针锋相对,“后学热”和“传统文化热”就是它的代表。它一方面注视着西方工业化和与之相伴随的社会合理化过程所带来的各种负效应,例如对人和人性所造成的“铁的牢笼”般的束缚和“意义的失落”(马克斯.韦伯语),以及过去西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压迫等,对西方文化和价值持质疑乃至批判的态度;另一方面,它坚持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主张走中国自己独特的文化发展道路。 

  “后学热”基本上是一种否定性的文化思潮,是西方“后学”与九十年代中国大陆的政治保守主义相混杂的产物。它想与西方主流文化“较一较劲”,其口气和魄力大得惊人。它对西方主流文化所肯定的主要价值观,如自由、民主、人权等,都提出了质疑或否定;认为这些观念不过是西方强权用以支配其他民族的借口而已;它还借用托马斯.库恩的“相对主义”观点,对自由、民主这些价值观念是否在所有的人类社会中都普遍适用这一点,提出质疑。 

  但是,中国大陆的“后学”所使用的批判的“武器”,却主要来自西方后现代主义的诸流派,如后殖民主义、文化霸权论、文化相对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等。“后学热”的弱点在于,它虽然“反西方”,但在学理上却并非立足于中国文化的基础之上。因此,它只可能有批判或否定的作用,而毫无建设性的功能。虽然“后学热”得到了官方的怂恿和鼓励,但其“热”还仅限于一小部份知识分子的圈子内,似乎还难以掀起更大的热潮。 

  “传统文化热”则从内容到形式,均显出一“杂”二“乱”的特点。所谓杂,是指从鸿儒硕彦到街头卖狗皮膏药的江湖骗子,三教九流,全都举起“弘扬传统文化”的大旗。所谓乱,则是指在许多方面“传统文化热”都表露出向“前现代”倒退复归的趋势,因而在价值取向上似乎分散或扰乱了以“科学和民主”为导向的现代化进程。这种倒退混乱突出地表现在俗文化层面上巫术迷信的泛滥和复活。着名历史学家邓广铭先生就曾针对上述现象而愤言,“今天又谈传统文化了,而有的已经走向邪门歪道。鬼神、算卦、看相之类,说这是弘扬传统文化,简直是胡说八道!”[14] 

  然而,要想严格地区分中国传统文化中“值得弘扬”的精华和“必须唾弃”的糟粕也并非易事,在俗文化领域尤其如此。例如在台湾,诸如鬼神、算卦、看相以及宗族观念之类,并没有伴随着台湾社会现代化的推进而消失。但是台湾现代化的经验表明,只要具备较高的国民教育水准、健全的法制和市场规则这三大基本条件,还是可以将这些俗文化中的落后因素对现代化过程的阻逆作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使这些因素仍然存在,也照样可以实现政治的民主化和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在“传统文化热”中,新儒家提出了所谓的“返本开新”的主张,已在大陆知识界引起了广泛的重视甚至认同。这是对“五四”以来的那种“传统与现代化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的克服或超越,乃是“传统文化热”的基本思想前提之一。 

  在大陆文化精英圈内,伴随着“西化热”的冷却,涵盖儒、释(如禅学)、道的“国学”已呈现出一派渐成显学的气象;甚至连专注于中国本土文化的民俗学、地方志和族谱学等等,在学界和文化市场上也颇热络。不少人将这些现象看做是大陆知识分子在政治高压下出现的政治上的冷感和逃避,酷似清代降摄于文字狱恐怖的士人之纷纷沉潜于考据之学。 

  不过,在中国大陆知识界,所谓“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和所谓“东方文化复兴论”等等,已成为相当流行和响亮的口号。这种发展势头,使原本发源于海外华人知识界的“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这类颇带泛中华文化民族主义色彩的豪言壮语,在中国大陆开始得到相当广泛的共鸣。这正是“国学热”赖以产生的重要社会文化心理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可以把“国学热”看做是近百年来,在追求国家富强的过程中一再受挫的中国人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进取精神复苏、膨胀的一种反映。 

  结束语:从“革命”的民族主义走向建设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在中国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渊源,如果奉现代西方的以“一族一国”为基本信条的政治民族主义为圭皋、否认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其独特的民族主义形式,不仅会抹杀现代西方民族主义的多样性(如经济的和文化的民族主义等等),而且有违于华夏民族在政治、文化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民族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上早熟的事实。 

  中国传统的民族主义,乃是早熟的华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上的“大一统”,与其特殊的地缘政治条件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一方面针对北方游牧民族的袭扰,形成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义;另一方面,基于对周边各族群之居高临下的巨大文化优越感和无比的自信心,又形成了“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义。 

  如果说,“尊王攘夷”是君主时代东、西方民族主义所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义则是古代中国所独有的。孔子所说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便一语道尽了这种文化民族主义所独具的和平主义性格及其所富含的宽容和建设精神。华夏民族有坚韧的民族生命,即便身处逆境甚至处在“亡国”的境地,犹能以“平天下”的使命和信念为支持而忍辱负重,在与其它民族的共处交往中,通过对本民族文化始终不渝的执着、传布和发扬光大,来保存和发展自己。 

  中国古代的民族主义于近代的终结,起因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只有当孙中山先生以“民权”和“民族平等”改造了古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即以“建立共和”代替了“尊王”,进而从政治和文化两方面为古代的民族主义注入“民族平等”的观念,并将后者推广于国际间的民族关系时,中国的民族主义才真正获得了与现代文明相一致的崭新面貌。 

  然而,由于外患深重,内乱不已,本世纪前半叶中国的民族主义遂转向革命的或破坏的一面,即以对外反帝、对内反分裂、反割据为其主题。可以说,现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是“革命”的民族主义;而近期中国大陆的外向的民族主义,则实际上是这种“革命”的民族主义的最新版本,它的功能是在后冷战年代抵抗来自西方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压力,以延续“革命”的“寿命”。 

  随着冷战结束,民族主义在世界各地的兴起,已经成为令全球瞩目的一个热点。由于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影响到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及其未来走向,也影响到正在崛起的中国在未来的国际社会可能扮演的角色,自然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冷战虽已结束,世界并不会、也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的一统天下。从俄国出现的泛斯拉夫主义思潮,到中亚、中东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等,都表明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不仅存在,而且这类冲突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尚具有增无减的趋势。 

  近年来民族主义在中国大陆腾然而起,我们也许可以承认它的出现有某些客观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主张对这种思潮持完全肯定和顺应的态度。因为除其中的国学热外,这一民族主义思潮的其余部份均带有相当强烈的对抗性和破坏性,或者说,仍然停滞在或局限于“革命”的民族主义范畴。 

  事实上,在目前和可以预见的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中国来说,外患的威胁并不存在,没有哪个国家想挑起与中国的武力冲突;中国大陆内部也没有哪一种分离势力想要或者能够发动大规模的内战。从中国大陆各民族的利益来看,政治的现代化是国家富强、经济现代化成功的重要条件,不会对各民族的发展构成威胁。所以,没有必要去发扬那种具有对抗性、破坏性的“革命”的或外向的民族主义,我们应当扬弃这种民族主义,而选择建设性的民族主义。 

  所谓建设性的民族主义,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其内涵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领域。就对内来说,建设性的民族主义可集中为一点,即主张以宪政民主国家的形式把目前分裂分治的台海两岸统一起来,并在政治统一、经济整合、国内各民族各族群的文化平等、自由交流然后相互融合的基础上,逐步缔造统一的中华民族。我们应从根本上消除那些导致目前两岸之间、汉藏之间以及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对抗性和破坏性的“革命”的民族主义情绪及政治分歧,以便留下可贵的妥协空间或回旋余地,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两岸的对峙和大陆内部的民族问题。 

  就对外而言,建设性的民族主义主张兼顾本民族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立足于本民族的民主和富强,通过对话和谈判,在相互妥协中促进和实现世界的和平与安宁;还主张兼顾人类未来前途和各民族的现实利益,在保证各民族、首先是经济和文化落后的民族实现自身综合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民族间的协调而有效地解决生态、人口、粮食、能源和环境等关乎人类未来命运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 

  我们不应该拒绝西方主流文化中包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基本人权和科学;同时也承认,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所作的批判,在相当程度上击中了西方社会及其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弊病,对后发展国家是具有参考和警示意义的。马克思主义这种近代西方的反主流文化与当代西方主流文化的分野,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民主、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而在于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民主和平等。我们主张以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中庸精神,来调和或消解存在于中国大陆的两种西方文化(即当代西方的主流文化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对立;并通过挖掘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成份,如推崇伦理亲情、重视人际关系和谐及天人合一的原则等,对西方文化补偏救弊,以发展更好的现代生存方式。 
 
 
民族、民族主义和中国问题
 
  仲维光

  旅德自由撰稿人

  一、民族与国家

  二、民族主义在人类发展中的作用

  三、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它对国际关系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政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自二十世纪初以来,有关民族和国家问题的国际法以及国际关系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族(Nation)和民族主义(Nationalism)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的;各种政治、社会团体也经常利用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最近,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明显抬头,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意。可是,热衷于宣扬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人常常并不真正了解,究竟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准确涵义是什么。

  从学术角度看,讨论民族和民族主义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而分析东亚国家的民族主义就更难。学术界不仅对其概念有很多争论,而且很少研究影响东亚国家民族主义的诸多因素。进一步看,对民族主义现象,既不能为其全面辩护,也不宜对它轻易否定。对中国来说,民族和民族主义这两个学术概念都是外来的。要科学地研究民族主义在中国的影响,就有必要从西方有关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各种概念及现象出发,把握这两个概念的来源和涵义,再结合中国的历史文化,剖析民族主义在中国的根源和演变。

  一、民族与国家 

  1. 怎样理解民族以及“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 

  十八世纪以来,西方学术界一直未能建立一个科学的关于民族的定义。Alter说,“到现在为止,所有关于民族主义所说的都是由一个抽象的概念--民族所支持的。民族是什么?民族意味着什么?它和民众有什么区别?然而,对于民族的形形色色的定义并不少于对民族主义的定义,它也不可能具有共同遵守的定义。”[1] 

  通常对民族这个概念的理解是,它指的是一个社会群体,在这个社会群体的历史成长中,形成了语言、文化、宗教或政治性的共同归属和特别被意识到的利益。一个民族可能要求政治自决,或者已经实现了政治自决。

  但是,在定义民族这个概念时,研究者往往或者强调其政治特徵,或者偏重其文化特徵。然而,在英语和法语中,民族这个词(nation)本身反映不出其定义上的偏向,nation可能是指侧重政治意义的“民族”,也可能是指侧重文化意义的“民族”。只有在德语中,有“政治(国家)民族(Politiksnation)”和“文化民族(Kuturnation)”这样两个词,它们清晰地区别研究者对民族的理解角度。

  德国历史学家Friedrich Meinecke就是从“政治民族”的角度来定义民族这个概念的。他认为,在一个确定的、历史上形成的领土上生活的民众可以理解为民族(Nation),它等同于国籍。一个民族的存在与否最终要取决于个体的意志,政治(国家)民族指的就是出于个体或集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信仰而形成的民族。 

  所谓的“文化民族”以客观的预先给定的社会文化条件为依据来区别不同的族群,这些条件包括共同的群体起源和语言、既定的居住区域、宗教、习俗及历史。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族,一个民族不一定有自己的国家,也未必非得有某个政治机构来代表它;只要这个民族内部有一种“统一意识”或“共同的归属感情”,民族是可以独立于国家而发展的。 

  着名社会学政治学大师马克斯.韦柏对民族的定义就接近“文化民族”。他认为,形成一个民族的前提是,某一人群在其他的人群面前必须具有特殊的团结一致的感觉。这乍看起来是十分粗糙的论述,它似乎也适用于宗教社团、工会和政党。但是,韦柏在他的概念中使用了“特殊的”这个关键词,它涉及的要素构成民族的功能,这样的要素有语言、文化、历史意识、风俗、交往、宗教、政治目的等。一个民族通常借助这些要素来建立本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并划清与其他民族的界限。例如,十九世纪之前,塞尔维亚人、希腊人和土耳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个世纪之久,但塞尔维亚人和希腊人信奉正统的基督教,土耳其人则信仰穆斯林,他们之间就始终无法建立民族认同。 

  斯大林也认为,可以借助所谓客观的科学标准准确定义民族。在他的广为流传的着作《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他把民族看作为“一个历史产生的稳定的人的共同体,”它有四个特徵,即共同的语言、领土、经济生活和在共同的文化中存在的明显的心理特徵。斯大林说,民族不仅由他们互相生活条件的不同来区别,而且也通过他们文化中的精神特徵来分别。这四个特徵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斯大林据此定义中的心理特徵,否定了在波罗的海地区居住的德国人和拉脱维亚人是一个民族,尽管他们在十九世纪就有自己的领土和经济生活。 

  德国的Brockhaus百科全书认为,在历史和社会科学文献中能找到的关于民族(Nation)的最简明的概念是出自K.W.Deutsch,[2]。他从五十年代以来一直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K.W. Deutsch从社会交往出发,定义了这个概念。他认为,民众是个体的聚集,聚集成民众的个体能迅速有效地超越距离和不同的关注点而进行交往;这种交往的前提,通常是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宗教,这样的交往共同体本质上依赖于共同的文化。如果这样定义的民众还拥有自己的国家机器,自主的政治权力,那么就可以称其为民族(Nation),即一个拥有国家的民众或族群。Deutsch同时从政治和文化两种角度考查了民族的特徵,但最后仍然使用政治民族的定义方法。 

  这样的民族概念有相当的局限性。如果按照这个定义来理解,那么,有多少国家(德文中是Staat,英文中是State),就有多少民族(Nation),而尚未建立国家的民众就不被视为一个民族。可是,人类社会中,实际上是先出现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基础上的民众的交往共同体,然后再形成国家。而许多已存在的国家中,也并不是只有一种文化的同一的社会群体。国家的建立可以是民众或统治者努力的结果,在国家建立之前,这样的民众共同体就早已存在。然而,国家的建立也可能是由外来的势力一手操纵,而非本地民众的意愿。例如,殖民地地区的所谓“国家”就是列强强加给被统治的民众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没有共同的文化,被划定在一个殖民地国家中的民众,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 

  2. 民族意识和民族形成 

  和民族概念伴随而来的是民族意识和民族形成问题。民族意识是指一种认同、属于一个政治实体和社会群体的归属感,在这种归属感的基础上可以构成一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意识,一个缺乏民族意识的民族将会萎缩。民族意识原则上独立于民族国家,那些尚未或不打算立国的民族也同样有民族意识。 

  在民族意识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个群体强调其共同性,如语言、文化、宗教、政治理念和历史,可能涉及到一个已经存在的国家,或一个曾经在历史上有过扩张其居住地的国家。与具有不同语言、宗教、习俗和政治制度的外族交往时,本族的成员会更清晰地体认到本族的共同性,形成一种民族向心力。 

  就象价值系统一样,教育或持续的宣传可能促进民族意识的演变,这就是为什么政治家有时要宣传鼓动民族意识,以便利用民族意识的变化来达到其政治目的。民众的民族意识很容易被引导到建立或巩固民族国家的方向上去,特别是当政治领导人要利用这点来对抗所谓的敌对者时。民族意识本来是可以在社会群体中自然地发展的,但它也可能被政治化,从而成为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把一个民族群体与该民族的政治使命和价值联系起来,进而推动民族主义的政治运动。 

  民族形成过程的目标,是整合社会、区域或政治行政上分离的社会群体,并使之同质化,成为语言和文化上比较同一的共同体。这是一个由少数人承担、以社会群体的共同性为目标的、旷日持久的社会和政治整合过程。隐藏在民族形成背后的冲动是多种多样的,受历史和政治的众多因素影响。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的政治运动经常对民族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民族意识的促进者和民族的创造者可能以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为目标,这样,民族形成就与国家认同紧密关联。 

  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区分,不仅仅是一种概念和方法上的差异,它可以服务于不同倾向的民族形成运动,也反映出人类历史上民族的实际形成和演变过程。政治(国家)民族这个概念注重民众的主观选择,强调民族和国家是民众主动行动的结果,而文化民族的概念则强调民族的自然形成。民族的实际演变过程,有时并不能简单地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这个两分法来概括。例如,瑞士部份民族的语言、文化源于法国,但是,他们长期生活在瑞士这块国土上,经过政治上的主观选择(自决),他们最后决定不把自己归属于法国,而是归属于瑞士。 

  世界近现代史上,常常可以看到两种典型的民族形成过程。一种是民族形成受到国家认同的约束,被限制在已有国家的范围内;另一种是民族形成过程超越了现存的国家认同,越过已经存在的国家边界,而导致新国家和新边界的诞生。 

  英国、法国、葡萄牙和瑞典等国属于前一种情况,其民族形成和政治国家的形成几乎是同步的。例如,法国的Nation把不同起源、文化和语言的民众结合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按照政治(国家)民族的原则,从上层推动建立了法国这个民族国家,而国家的建立又限制和引导了民族意识的发展。 

  十九世纪的德国和意大利和1772至1918年的波兰属于后一种情况。那里的民族文化、语言是同一的,政治上却是分割的。换言之,德意志、意大利等民族在文化上已经形成,而政治上却还未形成,德意志民族分属于不同的邦国,意大利民族则隶属于受外族控制的不同公国。但德、意民族的民族意识并没有受当时国家政体的束缚,而是一直致力于文化民族的政治化,试图成为政治(国家)民族,最后分别建立了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统一的文化民族国家。 

  民族形成和民族意识是朝向民族国家努力的有组织的民族运动的前提,而民族运动的出现,标志着一些民族或民众试图把本民族的内部认同活动进一步推向政治层面,随此而来的就是要求民族的政治自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曾大力支持民族自决。他主张,每个民族都有构成自己国家的权力,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可以通过民族自决来决定是否要建立自己的国家。这个看法对非殖民化运动有促进作用。 

  谈到民族自决,自然还令人联想到少数民族(德文是Nationalitaet)。少数民族是多民族社会群体中居于少数的民族,他们希望作为一个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群体受到充份尊重,可能要争取文化和政治上的自治,但并不一定非要建立独立的国家。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强化,通常与该少数民族在多民族国家内相对地位的变化有关,这种变化可能是国家内部该民族生存环境改变的结果。 

  二、民族主义在人类发展中的作用 

  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是十九世纪的两大思想潮流,在二十世纪当中这两大思想潮流转变成政治运动,蔓延开来,塑造了许多国家的历史,也给不少民族留下了苦难。现在,似乎人人都知道民族主义,但是,我们真的了解什么是民族主义吗?其实,至今学术界还一直为怎样准确理解民族主义而争论不休。

  1. 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民族主义一词的使用最早是在1774年Jonann Gottfried Herder的作品中出现的,到十九世纪中期以后这个词成了常用词。自从1789年法国革命以来,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动员和组织民众的意识形态,首先成功地席卷了欧洲,然后出现在全球各处。到了二十世纪后半叶,民族主义成为很多反殖民主义解放运动的激发力量。伴随着十八世纪以来丰富多采的政治历史,民族主义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式,并且到今天我们还不断地遇到它的新形式。 

  表面上看起来,民族主义似乎并不难理解。然而,如果询问一个有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的人,“你为什么会爱祖国”,听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因为它是我的祖国”。其实,这种答案本身什么也没回答,它不过是一个毫无意义的逻辑循环。 

  K.W. Deutsch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精神状态,它使得民众的社会交往中民族的信息、回忆和表象占有优先地位,并对政治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社会学和历史学家Eugen Lemberg在他的《民族主义的社会学理论》一书中说,民族主义是作为“概念、价值和规范的一个体系,并以此来表述世界和社会的图景”。它使“社会上大的群体意识到他们的共同一致性,这种共同一致性属于一个特殊的价值。换言之,把这个大的群体整合为一体,并和它的外界划清界限。”[3] 从Lemberg的定义出发,Theodor Schieder进一步补充道,民族主义是一种特殊的整合意识形态,它在任何意义上都只看到民族,而不是一个只是社会或宗教取向的群体。[4]

  各国的不同时代的民族主义有一些共同特徵。民族主义高度强调基于人种、语言、信仰、社会文化观念和历史回忆所形成的民族意识。人类近现代史中,由于和民族自决的自由思想以及公民独立自主的民主思想相互重合,民族主义曾经被看作是自由民主的政治性准则的一部份,而受到正面的肯定。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直是殖民地国家摆脱殖民统治、寻求民族独立的精神武器。

  但是,民族主义一旦膨胀,就很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结果。民族主义经常被导向恶性发展,这时,它鼓吹本民族超出其他民族的优越之处,把保持这种优越看作其社会的最高价值。当这种对本民族的高度评价和一种很强的使命感联系在一起时,就会转化成要求本民族在领土或经济上拥有优先权,并进而引导该民族去贬低或蔑视其他民族。在一国的对内政治或对外交往中,一旦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成为普遍的政治行为准则时,它极可能由此诱发仇恨异族和种族主义、沙文主义。

  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经常以建立对内压制少数民族、对外好战的民族国家为号召,同时通过强制认同这种理念的手段,在本民族群体中寻求内部统一,廓清与外界的界限。两次世界大战都是以民族主义的名义发动的,那时,民族主义成了不宽容、不人道和暴力的同义词。今天,民族主义也经常被看作是一种否定性的、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的极端的意识形态,人们往往用民族主义来描述那种群体的自我寻求和在发扬民族荣光名义下的侵略进攻性。

  当我们谈到民族主义时,时常容易和民族意识、民族感情、爱国主义相混淆。民族意识、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基本上是一个民族内省型的情绪,它们肯定本民族的文化、强调本民族发展的责任、追求本民族更好的前途,但最重要的是,它们并不贬低其他民族。在十八世纪,爱国主义通常意味着热爱祖国的乡土风情、王朝国家或某位统治者,爱母国与当世界公民可以和谐地共存;到了十九世纪,爱国主义开始具有越来越多的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内容,但是,它仍然与民族主义有明显不同;而在二十世纪,当民族主义日益变得充满对外扩张的“火药味”时,爱国主义就时常被看做是一个与民族主义相抗衡的观念。

  2. 历史上的民族主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民族主义运动在世界近现代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它一方面由意识形态支配,另一方面也由经济和政治利益导向。自从十九世纪末叶以来,它在很多民族的历史中占据了重要的部份,并且明显地加剧了世界政治的紧张局势。 

  十九世纪,在欧洲出现过一个民族主义运动,很多社会群体凭借民族意识,寻求广泛深刻的民族文化认同,以推动小邦国、小公国的合并,形成新的民族国家,如意大利、希腊、匈牙利和德国等。而那些已经形成的民族国家,则利用民族主义,一方面巩固内部,另一方面向外扩张。比如,法国的民族主义就曾经成为一种推动力,协助拿破仑在欧洲大陆的扩张。 

  到十九世纪末期,在一场列强对原材料、市场和世界影响力的竞争中,民族主义逐渐发展成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动力,继而在二十世纪到达顶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的民族主义曾与军国主义相结合,加速推动了这两国的战争机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作为侵略型的民族主义出现,它对内建立极权专制,对外发动了全面的侵略战争。二次大战后,欧洲国家接受了教训,加强了各国的联系和合作,遏制了民族主义的恶性发展。 

  本世纪中期,亚洲和非洲强调民族自决的民族主义运动,帮助一系列原殖民地国家摆脱了殖民主义统治、整合社会、稳定内部、建立和巩固了新的民族国家。进入七十年代以后,民族主义的负面影响明显上升,它支撑拉美的游击战运动,帮助阿拉伯国家中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而近年来在东欧和南欧引起了一系列武装冲突,造成当地居民的灾难。 

  在许多民族主义运动的背后,都有苏联的影子。为什么主张“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权,会支持发展中国家资产阶级领导的民族主义运动呢? 这些民族主义运动经常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的流血冲突,受害的多是普通大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无产阶级没有祖国。如果单纯从这一意识形态立场出发,那么,马克思主义理想的最高价值是“无产阶级”获得权力,而不是追求单纯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应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只占一个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民族主义是政治上动员民众的极好手段,所以,苏联曾经非常积极地利用民族主义,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借此机会输出革命。结果,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沦为苏联发挥国际影响的工具;而苏联东欧地区的民族主义运动却遭到了严厉镇压。 

  三、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主义 

  在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主义时,应当慎重地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在国际学术界,几乎所有民族问题的研究都是取自欧洲和美洲的情况,以西方的历史和文化为基础,基本上忽视了中国和东方的情况。

  中国的民族和国家问题与西方各国根本不一样,中国既不是德国、意大利那类靠民族自决形成的国家,也不是象东欧那样由文化民族导向政治国家的建立。中国的民族形成是几千年历史、文化和政治发展的结果,在这段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种族的迁徙、融合,也有文化的同化和异化。如果贸然套用西方的概念来分析中国的民族问题,可能会产生很多难以解释的问题。我们应当以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为背景,努力建立一套研究民族问题的定义和方法。但是,当强调西方概念方法不能直接搬来分析中国民族问题时,仍然应该重视西方民族问题研究的启蒙价值,而绝不应该以与西方学术界对抗的心态,陷入民族主义的排他情绪。

  1. 传统知识分子的民族文化情结vs.当前知识分子的民族主义情绪 

  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产生了很强的民族和国家凝聚力,而中国传统的知识分子中,还有一种所谓凝聚文化、国家、民族和人格于一身,个人与文化、民族生死与共的爱国主义情操,这是西方社会中从未发现的。 

  1929年,王国维先生自沉于颐和园昆明湖。了解王国维的陈寅恪先生认为,王先生身上凝聚了中国的文化精神,“凡一种文化值衰落之时,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其苦痛,其表现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则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达极深之度,迨非出于自杀无以求一己之心安而义尽也。”又说,“盖今日之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劫尽变穷,则此文化精神所凝聚之人,安得不与之共命而同尽,此观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为天下后世所极哀深惜者也。”[5] 1949年后,陈寅恪先生选择留在大陆,经历了残酷黑暗的“文革”时代而默然走向死亡,也同样体现了王国维的精神。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象王国维、陈寅恪这样的民族文化凝聚之人在各个领域中层出不穷。 

  继传统型的一代知识分子之后,当前中国的知识分子比起他们的前辈来,似乎有了极大的转变。表面上,目前的知识分子也同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但是,这份情怀中似乎多了几分前辈所没有的戾气。作者认识几位德国汉学家,最近,他们都突然对中国大陆现在知识分子的思想状况感到忧虑和悲观,虽然此前他们和中国知识分子交往时是一向乐观的。他们认为,最近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有了一个变化,那就是民族主义情绪的突然膨胀。他们非常留恋前几年与中国大陆知识分子的友好往来,同时也坦诚明确地表示,可能今后几十年与中国大陆知识分子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会困难重重。 

  就笔者看来,时下大陆知识分子的民族主义情绪不过是前几十年潜藏的东西表面化了而已,在这种民族主义情绪的深层,所反映出来的是价值观和方法问题,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民族主义只不过是价值观问题的表现形式而已。 

  波普曾经说过,“像人类或阶级这些概念是抽象的,某些时候甚至可能成为十分危险的。因为,一些人会利用这种抽象的群体概念,制造个人之间的对立,牺牲个人。”波普出身在犹太家庭,在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他依然批评犹太人中为了反抗排犹主义而出现的种族主义,“种族自豪不仅是愚蠢的而且是错误的,哪怕它是被诱发的。一切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都是罪恶,犹太民族主义也不例外。”[6]

  当中国大陆的人们谈到爱国主义时,通常的理解只停留在一个非常浅表的层次,“是中国人就应当爱国。”实际上,在这个问题背后,有一个如何看待个人、社会、民族、国家相互关系的方法,以及与这方法相对应的价值观。在中国大陆,经过几十年来的灌输和“教育”,人们曾经习惯于把国家、民族乃至群体置于个人之上,以领袖的快乐为个人的幸福、以政府的需要作为个人的理想。虽然近些年来,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自利这个观念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其对民众行为的影响可能都超过了发达国家,但是,多年极权的中国大陆仍未完成价值观和思想方法的根本转变。

  在中国大陆,应当建立尊重个人价值的人权观,在民众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构建领袖、国家、政府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应当尊重思想的多元化,而不是硬用一元化的思维堵塞言路;应当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的宽容和互相尊重,而不是制造人际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气氛。

  事实上,如果我们从近代的人权和多元文化观念出发,用这些观念和方法具体地重新讨论、认识中国的民族问题,就会产生新的理解。一个社会如果把抽象的“民族”当作核心的价值,既会肆意扼杀个人价值,也会损害弱小民族和群体。我们不仅应该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在民族内部、国家内部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应该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对外关系,而不再是追求“谁战胜谁、谁压倒谁”,更不必以盲目的自大而得意。

  2. 海峡两岸的民族认同差异

  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在同种同文的华人当中,连民族认同也遇到了现实的麻烦。1996年台湾的总统大选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余英时教授在一篇题为“飞弹下的选举--民主与民族主义之间”的文章当中提到,“中国这两个字究竟有什么样的内容,恐怕今天谁也说不清楚。它是地理名词呢?政治名词呢?文化名词呢?我敢断言,无论是从地理、政治、文化、或种族的观点去试图对'中国'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解说,马上会引出无穷的争辩......中国人的民族认同依然处于分歧和模煳的状态......依照孙中山的最初构想,民主和民族主义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然而今天竟出现了裂痕,这是当前最值得冷静思考的大问题。”[7]

  和大陆内部的民族问题遥遥相对的,是台湾的本土意识问题,“新台湾人主义”就是这种本土意识的一个衍生物。笔者认为,本土意识不是一种建立在近代人权观念基础上的开放意识,它在台湾导致的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排斥。当然,民主社会中存在的本土意识和极权社会中的民族主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民主社会有自己消解、调整问题的能力,而极权社会中萌发出来的民族主义,是很容易就“走火入魔”的。

  历史学家许倬云教授在“自由思想与志节”一文中说,“在台湾,一党专政的局面告终,诚为中国历史空前盛事。但是另有俗谛,则是为了不愿沦落于中共的统治,为了建立独立的政治体,有人努力造作新民族之说,甚至自称台湾本土另有文化体系,切断与中国文化的关系。这一'俗谛',虽然目前尚没有合法权威,然而上有好者,下有甚焉者,其强制性的压力,已弥漫全岛,兼有挟政治权力排斥异论的趋势。这一现象,其病根在于将文化、民族、国家、政权四个不同的观念,完全混同于一个意义。于是尽力造作台湾新民族优秀论,台湾文化不同于中国文化,'中国文化是祸害',......同时,大陆对台湾论调的反驳,又是咬住中国血统及民族情绪。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纠缠无有宁日。”[8]

  台湾存在的这些思想和倾向不仅从文化传统上,而且从民族认同上,为两岸关系注入了很多莫测复杂的因素,也使得民族问题的研究面临新的挑战。
 
 
民族“自决”和国际社会的反应
 
  王凤波

  德国美茵兹大学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一、国际政治中“自决”观念的出现与发展

  二、影响“自决”观念的各种思潮

  三、有关“自决”的若干基本概念

  四、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和分裂、独立的态度

  五、自决原则与实力政治

  从冷战结束到今天,世界局势并没有象某些西方政治家与政治学者所预言的那样,形成了一个以“民主化”为大趋势的世界新秩序,而是形成了以“民族化”为标志的“部落”政治格局。一方面,人民或民族自决的国际政治原则与国际法准则取代了意识形态,为民族与地方独立诉求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面临着威胁世界和平的民族冲突。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之类的制度,其功能是协调冲突、维护世界和平,而不是(至少现在不是)一种道德与价值共同体,这就决定了其对“自决”的因应必然是谨慎保守的。从国际组织面对前南斯拉夫的民族冲突束手无策,到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卢旺达的种族冲突中无能为力,都充份表明,国际社会在现有的国际组织框架和国际法范围内,对解决民族冲突依然缺乏有效办法。虽然,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的冲突一向被看作是该国内政,外国势力不得干涉,但是基于《国际人权宣言》和保护少数人群体以及民族自决权等国际准则,国际社会又不能坐视不管。

  人权政治固然限制了国家主权(中国也不能不承认和接受这一事实),但依然不对领土完整原则构成否定;人民自决作为一个崇高的观念令人神往,但如果充份得到实现,则必然对国家主权原则和领土完整原则提出挑战。如果所有的民族都要求自决,那么,世界将陷入永无宁日的混乱状态。自决是人民的不可否认的权利,但自决所包含的破坏力量也同样可以成为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干扰因素。

  在有关民族主义的讨论中,“自决”的观念往往被认为是道义或法理上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在这个响亮口号的背后,“自决”所涉及的理论分歧和实际操作上的复杂性,却往往被忽略了。本文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分析“自决”观念的源流及其在现代世界政治史上的影响,重点在于讨论民族自决的国内政治动员能力和在国际政治中的制度建设。然后将探讨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今世界政治中所面临的问题。作者的结论是,现阶段国际政治的主宰原则依然是“实力政治”,民族自决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它与国际法上依然有效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有冲突,民族自决正在陷入道德普遍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的两难困境之中。

  一、国际政治中“自决”观念的出现与发展 

  在中文语境里,自决是和“民族自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与其对应的英文词汇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和德文词汇Selbstbestimmung der Voelker,却有更宽泛的含义。虽然英语和德语的这两个词汇常常被用来表示“民族自决”,但它们的含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族”的自决,而可以被理解为“人民自决”。本文用“自决”来笼统代表这两种可能的含义。 

  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里通常都认为,“自决”概念的出现,源于美国总统威尔逊1918年对国会的“十四点纲领”讲话。该讲话本身并没有使用“自决”这一词,讲话中所包含的“民族自决”原则,是针对“一战”时协约国的战争目的,提出的战后和平分化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土耳其和俄罗斯帝国所应遵循的政治原则。然而,1919年的巴黎和会实际上是损害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其后的一系列国联和约也从未提到过“自决”。威尔逊的“十四点纲领”所包含的“民族自决”,从一开始就伴随着误解、混乱,更谈不上将一种国际政治上的抽象道义原则具体化为国际法上的制度和权利。而且,究竟“自决”指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决,还是一个民族群体或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的自决,一直到今天仍然有争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三十年代希特勒正是打着“自决”和“扩展民族生存空间”的旗号合并奥地利、兼并捷克、侵略波兰的。 

  直到二战后“自决”原则才在国际政治中明确确立。在苏联的大力推动下,“自决”原则被写进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55条,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依据的友好关系”作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准则”。国际法学者认为,在《联合国宪章》中“自决”尚不带有确定的法律意义,而是把民族平等与自决作为联合国的政治目标,其地位是从属于领土不可分割原则和不得干涉内政原则,因此联合国宪章一开始就带有目标冲突。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殖民统治终于结束了,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如1960年的《保障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之宣言》),确认了“民族自决权”,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受殖民统治的人民争取摆脱西方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有力武器。这样,“自决”原则便具有了国际法习惯准则的特点。但也有观点认为,联大的一系列反殖民决议受到过西方殖民宗主国的投票反对,而由于西方国家在形成国际法惯例中的重要作用,那时“民族自决”只具有政治意义,还不足以成为国际法权利。 

  1966年联合国发表的“人权盟约”(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协定书》),则开宗明义地指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他们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设计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联合国通过的涉及到“自决”的另一个重要文件,是发表于1970年的《关于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该宣言不但重申了“人权盟约”的人民自决权利,还首次明确指出,“各国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尊重这一权利”,并把自决与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权联系在一起。自决权与人权的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它毫无疑问地已成为今天国际社会新秩序的道义基础,但它依然面临着老问题,即与国际关系中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因此,它要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客观约束和主观上的自觉约束,却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影响“自决”观念的各种思潮  

  有些学者认为,“自决”原则的实践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的公民自治理想。但若从政治思想史来看,“自决”观念的发展是与十七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运动、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欧洲建立民族国家的运动以及美国的独立运动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是以神权的名义实行君权统治,宗教改革运动的加尔文分支提倡自主的、以个人信仰为基础的宗教生活;英国的清教徒则走得更远,他们把宗教自主和政治自主联系起来。尽管清教徒的理想未在英国实现,却为后来北美的独立运动奠定了精神基础。 

  在思想史上对“自决”观念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以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之父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说”和“天赋人权”说。按照他们的理论,国家权力是公民意志的自主运用,这一权力的最终来源是人民;人民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组织和参与政治,以平等自由的身份为公共生活订约立法。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也为十九世纪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国际法的立法依据,当出现领土纠纷时,应根据当地人民的意愿的自由表达--全体公民的表决,来处理这一纠纷。 

  在民族主义思潮高涨的十九世纪的欧洲,对自决原则有重要影响的还有另一支思想潮流,即德国赫尔德(1744-1803)的“民族主权说”。赫尔德把国家与民族区分开来,他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政治实体,而民族则是以共同语言为特徵的文化实体,民族成了自决的合法载体,人民国家被浪漫化为人格化的民族国家,并被赋予超越个人自由的绝对意义。这一学说既为欧洲民族国家的运动提供了依据,又埋下了国家集权主义的伏笔;人民、民族和国家被混为一谈,“自决”因而成了剥夺个人权利的集体权利。从十九世纪的欧洲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自决”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区别并不仅仅是一字之差。如果说“人民”自决的思想从逻辑上以普遍的个体人权为前提,那么“民族自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则往往表现为赋予自己的民族特殊使命的自大与狂热。 

  考察“自决”观念在思想史上的发展,就不能不提到康德。康德真正在哲学上为个人的自由立法,彻底把上帝排除在外,充份肯定人的自主权利。他的伦理哲学认为,人的道德意识之所以成为可能,并非来自上帝或外部客观世界;道德意识不是自然的物理定律或神的戒律,而是来自人的先验的对自由的需要,这种自由表现为对至善至美的追求,因为人是不完美的和受客观物理规律支配的,所以人创造了上帝作为绝对自由与完美的象征;人之所以自由,不是因为他不受外部世界的约束,而是恰恰相反,自由的人是服从一种内在的法律---即道德;只要服从内在的规范,一个即使是受奴役的人在意志上也是自由的;为了达到善,必须能自由选择善;而什么是善,这要由自由的意志来决定,而不是由外部权威来定义,善是人自主选择的结果;正如道德上善的人是自主的,好的政治也是自决的。康德哲学为“自决”提供了道德哲学上的支持,从而使“自决”有了最普遍的以个体生命为出发点的人权价值意义。 

  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看“民族自决”,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自决”观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尽管在“民族自决”问题上,按照正统马列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和列宁对此有一套系统的理论,但具体对“民族自决”作出明确理论阐述的则是列宁。按照列宁关于帝国主义与世界革命的理论,在世界进入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民族问题就是世界上大多数被压迫的民族联合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扩张和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的问题。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励分裂、鼓动实行分裂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列宁选集》第2卷,第719页)这样的表述,即使在今天来看也是相当极端化的。 

  不过,列宁同时又把民族权利与阶级权利联系在一起,认为争取民族权利最终是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压迫的一部份;民族分离是否合理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世界革命和人类进步;而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大团结。所以,一方面,马列主义对“民族自决”的表述最激进彻底,客观上支持了六、七十年代的殖民地解放运动;另一方面,“民族自决”又要服从国际主义的义务,民族冲突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内,却被意识形态上的社会主义阵营共同利益的需要所压制。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无论是十九世纪的民族主义运动,还是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都为近来东欧国家的民族问题埋下隐患,冷战后东欧民族冲突纷起,不能不说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三、有关“自决”的若干基本概念  

  目前,当人们谈到自决时,往往缺少理解上的基本共识,其部份原因就在于,有关自决的若干基本概念还未充份澄清。 

  1. “自决”、“人民自决”与“民族自决” 

  “自决”的定义一般都引自1966年的两个《人权盟约》,即“所有的人民(People)都有自决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他们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设计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里,“自决”被定义为一个人民群体自由选择自己的政府、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这里的 People显然不仅仅指民族,它需要更准确的定义,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在国际法上作出裁决。要想确定谁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民或民族自决的法律主体和对象,就必须先明确什么是“人民”或“民族”。而国际法恰恰对此没有明确的定义,其结果就是,随着对People这一概念的解释的不同,对“自决”就有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诠释。 

  譬如,如果“人民”指的是一种集体政治身份,即属于一个即存国家的所有成员的总和,可称为“国民”,那么这一意义上的自决就其内容而言应指的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国家对国家主权在不受外部力量影响的条件下的独立运用。它在一个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内,对少数民族的自决要求显然是限制的;因为对于已经独立的国家来说,其“自决权”已经通过独立成为国家这一行为得到充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次性的。 

  “自决”这一概念在更多的时候是与“民族自决”联系在一起的,这时,它所指的民族,是由主观和客观因素来界定的。客观的因素如种族的遗传特质、语言的差异、宗教信仰的不同、相对独立生存地理范围、共同的历史等,主观的因素则包括对民族的归宿感和认同感。在一个民族同一化的国家内较少发生民族问题,民族自决往往是多民族国家里某些民族的要求。民族自决的主体单位是民族,目的一般是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可是,国际法从来没有确定,一个从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上都相对明确地构成一个民族的群体,就是“自决”的当然主体。 

  2. 外部自决和内部自决 

  由于“自决”主体和“自决”目标的不同,有必要把“自决”分为外部自决和内部自决来分析。有人把外部自决称为“对自决的权利”,即尚不具备主权的政治实体欲成为国际上独立国家之权利,例如原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所谓内部自决,也有人称之为“自决的权利”,即人民自由组织政府、选择其政府形态、经济体制和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 

  3. 自决的主体是国家还是人民 

  自决是一项集体权利,自决的主体是人民或民族,不应当是国家。因为,假如国家是自决的主体,而国家的自决权就是国家的主权,这就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不再有自决问题,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国际法中法人主体是国家,有的国际法专家便把自决的主体也理解为国家,因此而有自决只能使用一次的说法,这些国际法专家如此说并非缘于误解。事实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去看自决,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一方面,在国际法的施行中并不象国内法那样、有最高立法机构和强制执行机构,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民族自决”的结果总是以建立独立国家为目的,从而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所以,某些国际法学家为了避免这一矛盾,就试图把“自决”的主体只解释为国家。 

  如果从《人权盟约》的原则来看,自决的主体指的是人民或民族,而不是国家,因而自决就带有持久性的意义,即人民或民族的意志永远是国家主权的唯一合法来源。当一个族群(常常是一个民族,但不永远是一个民族)尚未独立,其自决表现为外部自决---国家主权的独立;一旦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意志实现了,其自决的权利依然没有丧失,而是表现为内部自决。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内部自决指的是内政的不受干涉;从积极的意义上说,是人民永远有权利随时收回他们赋予政府的统治权利,政治的过程就是人民自决的过程。因而,自决与民主和人权有着天然的关联。 

  4. 自决权: 道义上的持久性原则与现实中的一次性限制 

  然而,自决的持久性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它所具有的是道义上的意义,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依据,但还并不等于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不少国际法专家认为,为了维持最基本的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必须限制自决权,只能由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疆域里使用一次,即一个民族只要在通过民族自决诞生的国家里不再遭到歧视,这个民族的自决就不再是独立的依据。 

  我们在概念上比较容易澄清自决的久恒性和一次性之间的矛盾,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很难调和这一矛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矛盾在中非洲产生的非常严重的后果。当年西方殖民国家在非洲划定殖民地边界时常常是任意划界,而到了殖民地独立时期,按照一次性自决原则,独立后的原殖民地必须尊重当时的边界划分,于是,殖民地时代被任意分割与合并的不同部落与种族,尽管摩擦很多,也只能在边界内新独立的国家里共存下去,从而形成了今天的非洲地缘政治。不久前中非地区卢旺达和扎伊尔发生的种族屠杀悲剧,就与这个任意边界划分基础上的一次性自决原则有直接的关系。 

  5. 自决、独立和自治 

  自决从来是和具体的领土范围相关联的,无论其结果是建立主权的独立国家,与其它国家自由合并,或自由选择其它的政治地位,总是伴随着领土要求。一个充份的民族自决的结果,往往会倾向于建立独立国家。但这并不是自决的必然结果,自决的结果也可以是选择其它方案,如最普遍实行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一个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多民族,但无一民族占多数和主导地位;一个民族占多数或大多数,其它少数民族与之人种接近;一个民族占多数或大多数,少数民族在人种上很不同。如果主要民族和少数民族差异很大,少数民族自决的结果,很可能是发生主要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 

  6. 自决与人权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是针对一个民族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至于个人,当然有权自己决定在政治和文化上从属于哪一个民族,但这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因此国际法也不关心人权意义上的个人自决。可是,自决的本质是人的尊严和人权,今天国际社会所提倡的自决权,是与普遍人权观念分不开的,即有把自决权与人权统一起来的趋向。这样来看,自决的前提或者结果是个人自由选择自己政治地位的权利。今后,国际法有可能把人权和自决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今天国际法应用的国际环境,显然与冷战结束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的价值中立原则越来越受到质疑。随着人类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国际法必然要相应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 

  7. 自决的程序与民主 

  自决的实施,需要让人民能自由表达意愿(自决的内容),以及有保障这一意愿表达的程序(自决的操作程序)。全民公决投票只是一种程序上的选择,它还不是普遍的法律原则,因为它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如谁有投票的权利,谁是某个地区的真正的“人民”,谁的权利优先等等。政治决策在程序上的合法不等于内容的正义。 

  虽然自决要求民主投票的程序,但民主不能保证解决民族冲突;通过民主程序获胜的一方,在取得权力后可能不再恪守民主原则。例如,在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地区和从前苏联分离出去的一些共和国,民主选举恰恰为新的民族歧视与迫害提供了合法的借口;最近,白俄罗斯总统卢卡年科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得票使他的个人“独裁”合法化了。不过,虽然民主不是解决民族冲突的灵丹妙药,但至少是最可取的程序,因为,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国际法和联合国这样的政治性国际组织都提倡,民族冲突应在现有的国家内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只有当该国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时,民族冲突才有可能以非暴力的形式、循法律途径、通过协商解决。 

  四、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和分裂、独立的态度  

  由于民族自决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存在着冲突,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并不会无条件支持。即使某国的一个民族具备民族自决的主客观条件,只要该民族能在现有国家法律制度内,充份享受自治并保持其文化生活形态,国际社会就不愿意支持该民族的独立和该国的分裂。只有当一个少数民族的权益在现有国家的制度框架内得不到保障时,民族自决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但是,对国际社会来说,要判断一个少数民族的权益受到什么程度的损害,通常是十分困难的。是根据该民族主观“感受”到的损害来判断,还是可以找到什么客观标准?是听一部份最不满的族群的意见,还是在整个民族中作民意观察?这些都是非常含混不明的问题。除非少数民族受到的损害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否则,国际社会可能一般只会对受到歧视与压迫的少数民族表示道义上的同情。 

  其次,当一个民族寻求自决时,国际组织也很难确定,究竟是自治还是独立更有利于保护这个民族的权益。在任何多民族国家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要想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去恰当地判断,哪个民族应该独立、哪个民族可以享受自决或自治,几乎是不可能的。若单纯根据联合国的《人权公约》来考量,那么,从美国的黑人和印地安人、加拿大的法裔居民,到埃及的东正教徒、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分布在两伊、土耳其和其它中亚国家的库尔德人,以及俄国的车臣人,都有可能成为民族自决的主体;但在现实中,这些民族的自治要求或者被否定、或者得不到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从近年来联合国的实际活动来看,一个国家如果仅仅出现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尚不足以促使联合国予以干涉;只有当居民的人权受到严重威胁并可能引起区域性不稳定时,才会导致国际社会以联合国的名义采取行动。如索马里内战产生了大规模难民,联合国才派和平部队去做人道救援。国际法学界现在也认为,大规模地严重侵害人权不再仅仅是内政问题,因为这种大规模的侵犯人权已构成对世界和平的威胁。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居住区当中,最有可能要求民族自决的是西藏的藏族居民,因为他们比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更具备民族自决的条件。他们不仅在语言、宗教、文化上明显与汉人不同,而且有其自己的历史,居住地相对集中,并且历史上有过高度自治的政权。其宗教领袖达赖喇嘛有着很高的国际声望,通过他的努力,国际社会对西藏问题十分关注。但是,这种关注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可能认同和支持西藏独立。 

  国际社会判断独立或分裂是否合法,除了要看该地区是否发生过大规模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外,还要参考其他因素,如该地区被兼并时间的长短,被兼并时当地居民的自愿程度,兼并过程是否公正,以及现在该地区人口结构的变化等。国际法对分裂的态度是模煳的,它既不支持分裂,也不完全禁止分裂。联合国1970年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国际法宣言》认为,只有当一个民族被歧视到不可忍受的程度,依靠现有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抗这种歧视时,该民族提出的独立和分裂才会被接受。但第三方很难鉴定歧视的程度,国际上也没有为此而建立的法律仲裁制度。 

  总的来说,国际社会是倾向于维护国家主权不得侵犯的原则,国际条法中也没有明确的准许分裂的条款,国际社会对此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更常见的情形是,主要大国往往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其他国家少数民族的独立分裂作出相应的政治判断和反应。在这里适用的是政治实用主义----成功的分裂可能会被承认,不成功的独立则得不到支持。 

  五、自决原则与实力政治  

  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解体的前夕,美国政治学者福山提出了着名的“历史的终结”命题,他预言,西方的政治制度和价值系统终将在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以意识形态冲突为标志的历史将从此终结。因为,当互成正反题的矛盾的价值系统被单一的价值系统取代,黑格尔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历史也就终结了。但在冷战结束后不久,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却提出了“文明的冲突”这一命题,他认为,未来的国际社会面临的将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 

  历史当然不会结束,不同的文明也不一定必然要冲突。如果说福山的命题成立,那么亨廷顿则不幸意外言中了福山命题的可能后果。从一方面来看,国际政治的确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深受西方价值规范的影响,最典型的就是,人权作为一种规范正被赋予普遍意义。其结果是,尽管“东方”与“西方”在人权标准上有争议,但各国至少必须承认,人权再也不仅仅是个内政问题。但另一方面,随着人权与自决观念的压力越来越大,既存的国家主权能力必然因此受到“剥夺”,形成人权规范与具体政治目标的张力。当这种张力不断增加、超过了一个政府的承受能力时,有良好民主制度的国家会出现和平的权力转移或通过公民投票转移决策责任;而在非民主的国家里,政府的反应往往是抵御性的逆反行为,因而从根本上对人权和自决的价值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 

  就象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一样,设立国际法的本意是维持世界的稳定、规范国家之间的冲突,其效力来源于立约方的约定或国家关系上的普遍惯例。而保障立约者遵守规则和惯例的前提,是要有制裁的手段。国际社会与单一的主权国家不同,没有绝对的权力垄断,因而其约束力取决于国家之间实力的消长。 

  国际上尚无普遍适用的贯彻民族自决的有效可行的机制,除了殖民地解放之外,国际社会一般不会支持用武力来解决自决问题,因为它违反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暴力的规范。因此,要以合理的、民主的国际制度建设来监督贯彻自决权的实施,是非常困难的。联合国的运行机制本身就是非民主的,安理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的常任理事国制度,是战后按照政治实力的战略考虑而设立的。除非联合国根本改变它的体制,它不可能用民主这一规范来约束其成员国。因此,象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面临着“越权或放任”的两难困境;而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和国际大赦等,就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类似反对党和抗议集团的功能。尤其是在西方民主国家,非政府组织通过动员公众舆论,已经实际成为有相当政治谈判能力的“准”政府组织。 

  自决有其自己的运转机制,它会产生新的问题。自决权的无限应用的结果是,产生出越来越多的国家;而国家越多,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就越来越多元化,而国际社会为了达成共识,能够继续有效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在价值上就不得不采取中立立场和一定的实用主义作法。就象民主体制无法绝对保证其政府总是民主的,民族自决作为一种原则,并不能保证解决民族冲突问题。例如,阿尔及利亚和土耳其通过民主选举上台的政府,是对民主毫不感兴趣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 

  世界上有三千五百多个民族,而主权国家只有一百九十几个。普遍意义的自决权的逻辑结果,必然是现有的国际边界线受到挑战,国际社会将可能面临“无政府”状态(事实上,极端的理想主义者往往是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的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曾经或正在受民族冲突的困扰。历史上,民族自决的成功往往是经过军事较量的结果。今天,在自决似乎成为不言自明的政治原则的时候,它同样依赖于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政治条件。 

  民族自决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斩断新独立的国家与殖民母国的联系,但被殖民国一旦独立,往往又要面临新的种族、贫富对立和宗教对抗等问题。一方面,民族自决是改变二十世纪国际政治地缘关系的重要力量;在理念上,它与人权的普遍性观点一脉相承,象征着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当家作主”;在实践上,它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它的应用范围也同时受到质疑,它究竟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还是应该在顾及现有的国际秩序的前提下,被有选择地运用?它是民主诉求的逻辑结果,还是超越政治体制和疆域的道德力量?在什么情况下它不能适用?这些问题是人类社会当前面临的挑战。 

  必须承认,民族自决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区和涉及哪些人民,它从来没有被普遍地实施。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固然得到广泛的承认,但鉴于国际法是“弱法”,更多的时候,民族自决会成为实力政治的牺牲品。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有违法现象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效力,但法律效力不断被破坏的事实,又确实影响着法律的效力。在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权的处理中,实力政治的影响力表现得最为明显。 

  目前,国际法是根据有效原则,强调主权、不干涉内政以及国际承认,这不含价值观,不因国家政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但随着人权和自决具有越来越普遍的意义,国际法的内容不可能长久地保持价值中立。法律的功能是维持现有秩序,而人类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无法永远保持现状。一旦社会条件变化了,法律也应具有适应性。从“自决权”发展的历史来看,它作为一项集体权利,和作为个人权利的人权,越来越不可分割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ZE)正在中西欧范围内,形成一个以人权和民主为共同价值体系的区域组织。于是,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自决,都在法律上越来越具有规范的意义。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固然成为世界其他区域性组织的样板,但在世界上的其他区域,如南美、阿拉伯国家和亚太地区,区域组织缺乏稳固的民主政治体制和相应的政治文化,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自决原则仍不足以限制和挑战国家主权原则。 

  自决不是目的,为自决而自决只能使人类社会退化到“部落政治”。今天,随着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和文化日益互相联系、渗透、依赖和互相影响,共同生存和发展应当成为人类大家庭的最终目标。  
 
民族主义与西藏问题
 
  宋黎明

  历史学者,现旅居意大利

  一、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一般认为,西方的民族主义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物,与法国大革命具有密切的关系。据称,是法国神父Augustin Barruel在1798年第一次使用民族主义(nationalisme)这个词的[1]。虽然人们对民族主义的定义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着名学者Hans Kohn的解释也许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民族主义是一种强调现代社会内聚力并使其权力要求合法化的政治信念。民族主义的中心是,某民族中的压倒多数对业已存在的或期望之中的民族国家的至高无上的忠诚。”[2]

  民族主义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如政治的民族主义和文化的民族主义,本能的民族主义和反思的民族主义,西方的民族主义和东方的民族主义,自由的民族主义和法西斯的民族主义,正常的民族主义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良性的民族主义和恶性的民族主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即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般都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起源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当时,中国面临着列强的威胁,民族主义浪潮由此兴起,西方和日本帝国主义自然而然地成为矛头所向。义和团运动和五四运动等,都具有鲜明的反帝色彩。中华民国创建以来,历届政府都致力于恢复中国的主权,废除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最近两岸三地民众自发的保钓运动,基本上是历史的延续和发展。这种民族主义可以称为外向型民族主义,其主要特徵是防御性而非扩张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权。外向型民族主义的主体是汉人,但有时也包括其它利害相关的少数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许多满人和汉人一样具有忧患意识和反帝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民族主义可能被操纵和利用。正如美国学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义一经政治动员就变成巨大的能量;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政府一直试图主宰其涨落。”[3] 近年来,外向型民族主义又常常被当做挡箭牌,以阻碍民主化进程和抵御国际社会对人权状况的批评。此外,这种外向的民族主义也可能发展成为民族霸权主义,即不是要与其它国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们对本国唯唯诺诺。 

  中国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国的内向型民族主义则似乎经常被忽视。美国的着名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的中国革命运动更侧重反满而非反帝,而且革命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启发和支持的[4]。费正清的观察提醒我们,应该考虑区别外向的和内向的两类不同的民族主义。外向的民族主义导致反对帝国主义,内向的民族主义则导致反对满清统治。

  费正清还注意到,中国近代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方面,它是对西方入侵中国的一个反应,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数千年文明的产物,“源于文化主义(culturalism)的感觉,这比单纯的西式民族主义更加强烈”,是一种“新的文化民族主义(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认为,与西方单纯的政治民族主义(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较,中国“新的文化民族主义在未来或许会胜前者一筹”。[5] 

  中国民族主义的这两个源头,并未产生单一的外向型民族主义。相反,中国的民族主义还有内向型的一面。这种内向型民族主义一方面表现为反对满清,即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地方民族主义。以辛亥革命为例,它不但暴露了汉人与满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与满人的矛盾。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外蒙古宣布独立,西藏也获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学者将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义,称之为亚洲新兴国家中少数民族的“副产品民族主义(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义(或原始的民族主义(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义(tribalism)、地方主义(localism) 或民族意识,本来是人类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没有近代西方的影响,中国原始的民族主义会不会发展成为西方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或至少自成一体呢? 

  外向型民族主义可以出现在任何国家,而内向型民族主义则只会出现在多民族国家。在同文同种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和朝鲜等,基本上不存在内向型民族主义。多民族国家是内向型民族主义滋生的温床,但这绝不意味着多民族国家中一定必然出现内向型民族主义。瑞士就是一个典例,这个国家有多个民族混居,多种语言并用,但并没有明显的国内民族矛盾。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义是“完成人类使命的意识。它并不取决于种族或血统,而是取决于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标。”[8] 所以,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内向的民族主义,关键在于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对于所在国家或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被统称为中华民族。但是,中华民族是否为其中的各个民族充份认同呢?梁启超对这个认同问题曾有一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国人之一观点浮现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9] 毫无疑问,汉族肯定认同中华民族,但却未必视其他少数民族为同类。中国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别;在近代中国,从孙中山的同盟会基本纲领中所谓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里,这种分野依稀可见;即便到了今天,许多汉人对国内的少数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就产生了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目前的分离主义运动也表明,这些少数民族并不充份认同中华民族,应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冲突,是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中共民族事务权威江平在总结民族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后期,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稳进方针被忽视了,导致了许多错误,反右派斗争和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严重扩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所谓一步登天等等,挫伤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损害了民族团结,造成了民族隔阂。及至文化大革命,党的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连同慎重稳进方针被全盘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环,给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造成了巨大的创伤”。[10] 

  江平在这段分析中,并没有使用大汉族主义这个词,但从实际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等做法来看,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是明显的。带有大汉族主义倾向的民族政策无疑会导致地方民族主义的兴起。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的,“汉人在文革中进行的文化压制和破坏没有减少而是增强了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卷入,加上他们对其间西藏文化破坏的反应,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民族主义意识的复苏”。[11] 如同中国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对西方入侵的反应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义是对大汉族主义的一种反应。 

  但是,如果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关系视为水涨船高的关系,以为凡是地方民族主义增强之时,一定是大汉族主义抬头之日,那就未免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义的高涨,恰恰发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较为开明,亦即大汉族主义色彩较为淡薄的时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试图进行经济改革外,还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宗教和文化政策,并且撤回了一些汉族干部,从而使更多的藏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但正是在这个时期,西藏民族主义却充份地表现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于,一旦过去的高压政策被解除了,长期存在的、被压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义就获得了表达的机会。但是,地方民族主义的勃兴又使得当局收紧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压力。结果,藏人的不满情绪因此而大为增加,西藏民族主义的空间也更加扩大。[12]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关于西藏民族主义的起源,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藏人中间这种政治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现象,是他们近来生活在中共国家中的经验的产物”。[13] 这种论断值得商榷。事实上,中共对藏政策除了多一点马列主义的装饰外,本质上与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则抚之,叛则剿之”。中共对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没有什么关系。马克思是个公认的国际主义者,他认为民族主义是经济发展特殊阶段的过渡现象,是资产阶级用来在国际无产阶级之间制造民族分裂的工具,并且将和国家一样最终消亡。列宁在生前也曾极其强烈地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并且竭力倡导民族自决的原则。事实上,大汉族主义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上和汉人的心目中的。大汉族主义或许显于中共,但绝非始于中共。 

  尽管中外学者们对清代的中藏关系解释不一,有主权说、宗主权说、保护权说等等,但他们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从属于中国,并非一个独立的国家。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剧下降,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因而试图自立。1904年藏军大败于英军,清廷趁机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权而资抵御”[14],1910年更派遣川军入藏,达赖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发,驻藏川军内讧而被藏人打败,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返回西藏,下令尽逐境内的汉官汉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治。在此期间,西藏政府内部有亲英派和亲汉派之分,但两派要维持西藏相对独立的立场是一致的。1940年,被视为亲汉的热振活佛,也曾对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官员宣称,“现在西藏形势复杂,一般看法,以为客气点说,西藏系自治,坦白说西藏是独立国”。[15] 直至1951年,中国通过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才重新确立了对西藏的治权。 

  八十年代后期西藏民族主义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历史的一部份遗产。但另一方面,当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也导致了汉藏矛盾的尖锐化,诱发了西藏民族主义的复兴。然而,应当看到,西藏民族主义也许有自己的起源和发展线索(虽然学者们对此还没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义的出现并不是中共建政后才开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势力影响下才要求独立的。在历史上,第十三世达赖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国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后,西藏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国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认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独立。近期西藏民族主义兴起的原因,应该更多地从西藏内部而非外部寻找。 

  西藏问题相当复杂,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更是一个难题。一些学者提出过民族自决原则。1993年在伦敦召开的有关西藏的民族自决和独立的国际法学家讨论会上,一些学者把外部民族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内部民族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区别开来。外部民族自决指处于殖民或外族统治下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即完全独立;内部民族自决指居住在一国边界之内的独特的人民享有自由决定与该国政治关系的权力,主要是自治[16],内部民族自决也被称为政治民族自决(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决能导致独立,也可能导致自治,这取决于采用哪种方式,是内部自决还是外部自决。目前,学者们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张西藏应采外部民族自决的和主张实行内部民族自决的都有。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民族自决固然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但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也明载于联合国大宪章之中。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西藏问题上,民族自决原则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有可能发生冲突。中国目前对西藏拥有主权是既成事实,国际社会并不否认。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来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决权力,从而反对西藏独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决采行的是内部民族自决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独立,则可以回避或调和民族自决与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两个国际法原则之间的矛盾。

  同时,当今世界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强权的世界,国际法中的一些原则,特别是象民族自决这样理想主义色彩浓郁的国际法原则,对主权国家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古往今来,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其领土,即便是民主国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权国家常常倾向于将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置于民族自决原则之上。例如,如果根据民族自决原则,科西嘉、北爱尔兰和车臣等都有权独立,但分别对它们拥有主权的法国、英国和俄国,却从未允许这一点,而国际社会实际上是默认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问题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着名的十七条协议)就体现过内部民族自决的原则。这个协议确立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如规定中国负责西藏的外交和国防;另一方面,也给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诺不改变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固有地位及职权等,还承诺不改变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当时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于中国其它地区的所谓新民主主义制度,所谓的不改变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着一国两制。该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也就是说,西藏人民连同西藏领导人有权选择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应由他们来决定。因此,如果仍坚持十七条协议的精神,那么藏人可以决定采行什么样的制度。1959年后,西藏的一国两制实际上变成了一国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实亡。1992年初,台湾清华大学校长沉君山曾向江泽民提出过一个“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应该行一国两制”;江泽民回答说,“说法是对的,不过现在路已经走过来,不能再回过头来在西藏搞一国两制了”。[18] 其实,沉氏的提议并不外行,西藏实行内部民族自决可能是解决西藏问题的较为可行与合理的方案。 
 
 
世界潮流与中国前途
 
  陈一谘

  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执行局主席

  一、工业革命的成功与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

  二、共产主义试验的失败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

  三、邓小平的遗产和第三代领导人的前途

  孙中山先生一九0四年指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九十多年过去了,回顾世界上所发生的巨大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世界潮流实际上就是一个世界各国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虽然在大多数国家,人们对这个世界潮流的方向和过程早已有了基本的共识,但对不少中国人(特别是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来说,要全面地理解这一世界潮流,还需要作深刻的反思。

  一百多年来,为了追求现代化,中国走过了相当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七十年代末期,中国重新提出了现代化目标,发动了改革,十几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之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的许多方面还很落后,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国至今还没有汇入世界潮流。因此,如何顺应世界潮流,为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奠定基础,这是全体中国人在下一世纪上半叶无法回避的、共同而又艰巨的任务。

  但是,当今天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重新思考过去和未来时,对世界潮流和中国前途的思维和认知还可能受到历史和现实的种种束缚,以致于在一系列关键问题上,都会存有各种困惑。比如,中国要走上现代化的发达之途,有哪些根本问题是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呢?中国能够从现代化国家借鉴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为了现代化所作的制度试验是不成功的,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我们究竟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呢?是领导人个人的失误,还是精英集团的失误,或者制度试验的样板本身就孕育着失败?邓小平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把中国从逆世界潮流而动的深渊拉了回来,但只进行经济改革而没有相应的政治改革,会给中国带来一个什么样的前景呢?目前,第三代领导人确实面对着中国一百多年来从未有过的机遇,但也面临空前棘手的挑战,他们能创立“一代新政”,解决毛泽东、邓小平无力解决的问题吗?中国人民除了期待一、两个领袖的作为之外,还有没有必要开辟左右自己命运的道路呢?

  这些都是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如果找不到基本的、能获共识的答案,中国可能还是离不开“瞎子摸象”式的探索。即使中国已经确认现代化是今后的基本目标,但是如果继续一场既不愿坦诚面对以往的教训、又说不清将来走向的现代化试验,可能很难避免短视、急功近利、“竭泽而鱼”、贻祸于后人的做法,甚至孕育出一系列以后难以解决的矛盾和冲突。要寻找未来中国的现代化道路,应当首先认真总结世界主要国家现代化过程的经验教训,并坦率地检讨本世纪中国的经历。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内,就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的回应,从而开展一场关于世界潮流和中国的现代化道路的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份简述工业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从历史的角度概括发达国家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并评述社会主义思潮的积极价值和马克思主义的误入歧途。第二部份简析共产主义试验的失败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在评述苏联共产主义试验的失败,以及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乌托邦之后,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质上是一场“回到常识和主流”的过程。第三部份则分析邓小平的遗产和第三代领导人的前途。作者认为,邓小平只进行经济改革、不进行政治改革的方针,已经使中国出现了全面严重的制度性冲突;第三代领导人的前途如何,取决于他们能否打好经济改革的攻坚战和推动相应的政治改革;在今后二、三十年内,中国是逐步走向强大、繁荣和稳定,还是持续动荡不安,关键在于能否从现在开始为奠定一个现代化的制度基础而努力。

  一、工业革命的成功与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  

  1. 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经验 

  工业革命以来的二、三百年间,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远远超越了以往的几千年。到现在为止,在全球范围内已有八十八个国家实现了现代化。尽管这些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各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但显然他们的现代化过程也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或基本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最重要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没有采取暴力革命方式,而是依靠“制度演进”。在这个“制度演进”过程中,有三条基本线索值得注意。首先是私有产权制度的形成;其次是自由选择制度的形成;第三是公民社会的形成。私有产权制度、自由选择制度和公民社会,都是在人性的逐步解放和满足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它们相互关联、互为因果,共同构成了产生现代化国家基本制度的要件。 

  经过近三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都建立了相似的制度架构。在这种制度架构中,最关键的三个部份是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的社会文化环境,它们分别与“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三条基本线索一一对应。 

  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通常都是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上发展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进而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有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首先是私有产权关系的确立。其中包括清晰界定产权,以防止对私有产权的侵犯;用契约来转让产权,避免产权的私相授受;以统一的法律体系保护各种产权,防止对某些产权所有者的歧视。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是公平、透明和非垄断的市场规则。第三个要素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采用的是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而非单纯行政手段,更避免使用政治手段干预经济。 

  现代化国家基本制度架构中的第二个主要方面是,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形成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并进而建立现代宪政民主制度。这种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与生俱来的各种基本权利,保障人的自由和选择;同时,还保障民众参与政治的权利,并籍此使执政者的权力受到制衡与监督。在这样的政治制度下,公民的权利由宪法予以保障,政府的权力则受到宪法的制约;政府依法施政,民众依法参政,形成了法治的传统。同时,也只有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可能正常运转。 

  现代化国家基本制度架构中的第三个主要方面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在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的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集团为表达、维护各自的意向和利益,组织起各种不受国家或政府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并逐步发挥协调社会关系以及影响国家政策的作用,各种不同的文化亦可以竞争并荣、互补互长。 

  建设这样的制度架构实际上是世界潮流,而并非哪个国家、哪个社会阶层或政党的偶然创意,它充份反映了当代人类所尊崇的价值体系。在全球的二百二十三个国家中,在这一潮流中领先的八十八个国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还有一百二十个国家也正循此潮流前进。可以很清楚地从世界近现代史中看出,这一潮流不是主观设计的产物,而是各国数百年实践的结果。顺应这一潮流的国家已经共同汇成了当代人类社会的主流;在人类的历史上,还从未出现过一个反其道而行之、却又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世界上虽然也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坚持违背这一潮流,但它们无一不是深陷困境,且正面临着回归这一潮流的压力。 

  2. 社会主义思潮的积极价值 

  当我们肯定现代化过程中的世界潮流时,也应当承认,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工业革命代表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起点。然而,随着手工生产被机器所排挤、作坊逐渐被现代工厂所替代,社会不公和贫富不均现象引起了人们的不安。在自由、放任的早期资本主义时期,虽然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与过去的贵族与奴隶之间差异不同,但毕竟资本家较容易致富,工人则往往处于贫困状态。这时,一批理想道德主义者受启蒙运动的影响,怀着善良的愿望,从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目标出发,对资本积累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使用童工、劳动时间过长、工人收入过低、资本家获利很多等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了抨击和抗争。社会主义思潮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运动中出现的,它代表了人类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追求,也包含了对弱者的同情与怜悯。 

  圣西门、欧文、傅立叶是早期社会主义思潮的代表。后来的欧洲社会民主党大多承继了这一思潮,提出和制定了很多有效的社会政策,以缓解社会不公正现象。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始人拉萨尔就是一位发展了早期社会主义思潮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他至今仍得到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敬重,他的铜像现在还竖立在该党总部门前。 

  拉萨尔认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彼此之间会有斗争,但这种斗争要用妥协、对话的方式去解决,比如通过议会为弱者争取利益;他不主张阶级斗争或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认为不应当通过打倒一部份人、剥夺他们,去满足另一部份人的利益;他还认为,私有财产会带来不公平,但如果消灭或剥夺了私有财产,人就缺少为自己增添财产的动力,因而将变得懒惰而不负责任,结果社会就难以进步;所以他强调,应该保护私有财产,同时用二次分配的方法(如遗产税、所得税和社会福利)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应该说,这些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对解决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有积极价值的,而且至今仍在发挥着正面的作用。 

  3. 马克思主义的误入歧途 

  在民主社会主义的理念得到了相当一部份工人政党拥护的同时,社会主义思潮中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一种极端主义思潮。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积累的同时,将出现工人阶级的相对和绝对贫困化,因此工业现代化过程也是人类不幸的积累过程。他认为,资本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只能靠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来解决;他因而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主张,即工人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剥夺少数有产者,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空想共产主义理念,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里对社会现状不满的理想主义型知识分子,推动了这一思潮的扩散;而马克思所主张的建立理想社会的手段,即阶级斗争和公有制,则被怀着各种目的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者”们运用,结果给进行这种制度试验的国家带来了空前的灾难。 

  正象波普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之所以会误入歧途,原因在于,他把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当成了普遍、永久的规律,故而他的立论基础出现了偏差,他关于工业化社会基本状况的判断并不正确。换言之,资本的积累并不会必然导致人类的不幸,而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实际上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改善,这一历史现实正好与马克思所预言的工人阶级贫困化趋势相反,因此,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可能导致全面的无产阶级革命。 

  按照波普的观点,马克思是从他对资本主义前景的假设出发而作出的判断,即资本积累得越多、人类的不幸也积累得越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合理性;可是,事实恰恰与马克思的假设相反,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证明,随着资本的积累、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成熟,工人阶级的痛苦减少了,人的自由、幸福和富裕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与社会民主主义者的理念和行动截然不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抛弃了马克思思想中的民主主义精华,举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推行集权专制主义,其代表性人物有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和波尔布特。 

  二、共产主义试验的失败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 

  1. 苏联共产主义试验的失败 

  马克思认为,为了解放被压迫的不幸的人们,工人阶级要通过阶级斗争夺取政权,可以用和平的、议会的方式,也可以用革命的、暴力的方式,而革命则必然首先在工业化国家发生。结果,这一预言从未实现。 

  俄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列宁起初也认为,代议制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最好形式。但当他发现,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俄国社会的广泛不满,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又相当软弱,在俄国出现了革命的机会,于是他就发动十月革命、夺取了政权。 

  布尔什维克一旦掌握政权,就把议会民主制扔到一边,开始奉行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名的一党专政,列宁为此还提出了“群众、阶级、政党、领袖”的理论来为这种专政体制正名。实际上,早在1921年2月至3月,驻扎在彼得堡的参加过十月革命的俄国波罗的海舰队水兵们,就因反对列宁的政策,而遭到列宁派遣的陆军部队的大规模军事镇压,数千水兵全部丧生。这一残暴的事实现已在俄国公开,相关照片和事件介绍陈列在俄国的海军博物馆,但在中国人们可能还从未听说过。 

  到了斯大林时代,布尔什维克的这种集权专制的体制进一步发展成为领袖个人的独裁。从此,社会上和党内有不同意见的人或批评者,均被视为“阶级敌人”、“异已分子”、“反党分子”,遭到一轮又一轮的清洗、迫害和屠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被当成国教,任何其他的政治观点或学说都被视为“异端”,不允许存在。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被彻底剥夺了,任何人都随时可能遭到整肃,所谓的“无产阶级民主”荡然无存。结果,苏联进入了一个比沙皇俄国时代更黑暗、更恐怖的时期。直到赫鲁晓夫批判了斯大林、平反了一些冤案之后,人们才从政治恐怖中得到稍许解脱,体验到部份的生活自由。但是,苏联人民实际上仍然没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在经济政策方面,列宁建立红色政权后曾经实行过类似共产公社式的经济制度,搜刮农民所有的余粮,结果饿死了大批农民。以后一度改用新经济政策,经济情况才稍有好转。不久,斯大林为了加快工业化,在工业系统开始实行严格的公有化和计划经济。为了积累工业化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在农村强行实行农业集体化。这一政策遭到了农民的强烈反对和抵制,但斯大林不惜动用军队,铲平农民的反抗;结果农业集体化虽然完成了,但是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村出现全面饥荒,从1931到1932年农村居民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高达一千二百万人。从此,苏联的农业元气大伤,在沙皇时代俄国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出口国,而实现了农业集体化以后,苏联却变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进口国。 

  苏联通过强行集中国力和资金,在1938年宣布实现了工业化。但是,整个经济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人民因失去自由而普遍消极怠工。每年集体农庄的庄员们宁可看着土豆烂在地里,也不愿意抓紧收获,政府只好年年动员工人、学生和机关干部下乡挖土豆;城市里工人、职员上班时间逛商店蔚然成风;从工作场所拿走公物、据为己有,也被社会视为正常行为。很明显,与工业革命以来大多数国家建立的符合人性的私人产权、自由选择和公民社会相比,苏联的共产主义试验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但是,应当承认,在文化政策方面,苏联共产党从来没有对西方的文化艺术采取敌视态度,更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消灭“资产阶级文化”的政策;相反,苏共对彼得大帝向西方开放以来所积累的丰富的文化资源,不仅采取了保护和发展的政策,而且利用这些资源,在工农大众中培植尊重、欣赏西欧文明的习惯,大大提高了俄罗斯民族整体的文化修养。这种对现代文明的尊重,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党内生活中。即使是在斯大林时期,苏共《真理报》上也设有批评政治局委员的专栏,苏共通过重大决议时表面上也还要投票。 

  从赫鲁晓夫开始,苏联就不断采取一些有限的经济改革措施,但由于未触动整个体制,所以并不成功。从赫鲁晓夫时期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实行了社会主义的高福利政策,苏联人民因此普遍过上了小康生活。但因为制度的根本弊端依旧存在,高福利政策严重损耗国力,使苏联与其他现代化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到了戈尔巴乔夫时期,这种制度终于支持不下去了,而不得不改弦更张,在政治民主化中另谋出路。 

  2. 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乌托邦 

  1945年毛泽东在重庆谈判时说过,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在取得政权前夕,他又说,中国将进入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上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政治上是多党联合执政。言犹在耳,刚取得政权,他就抛弃这些承诺,搞起了另外的一套。 

  从“流血土改”到“清匪反霸”,“从公私合营”到“统购统销”,从“合作化”到“反右派”,从“大炼钢铁”到“人民公社”,短短的十年时间,把中国搅得天翻地复,民不聊生。仅从1960年至1962年,中国饿死的人口就达到四千三百万,比列宁试验共产公社饿死的人多了四倍。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的一场空前浩劫,全国上下几乎家家心惊胆颤、人人朝不保夕。据胡耀邦说,在这场运动中被批斗、迫害或受到牵连的人高达两亿以上,“文革”对人性、文化和传统的摧残更是难以估量。 

  毛泽东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续了战时共产主义的做法,还继承了东方专制主义的某些传统。他推行了全盘公有化、集体化、计划经济,发动了残酷的阶级斗争,实行一党专政和领袖独裁。不仅如此,他还发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点的“单位”制,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制度,以便控制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制度的支柱则是一种亘古未有的“等级产权制”和“等级身份制”,将全国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分成三、六、九等进行统治。此外,毛泽东时代在文化思想上对人们的钳制,充份反映出东方文化专制主义的特点,大大降低了中国人民的文化水准和文明程度,给中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苏联的共产主义试验还多少保留着一点文明的气息,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乌托邦则把整个中国一度推进了一个中世纪式的落后和苦难的深渊。毛泽东时代结束之即,中国已经陷入了不改革就难以为继的局面。 

  3. 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回到常识和主流 

  正像邓小平所说的,中国“不改革没有出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因为没有出路,才不得不进行改革的。那么,为什么没有出路呢?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前实行的那种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首先,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导致了一党专政和领袖独裁,剥夺了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人民只能事事顺从,对政治的冷漠、麻木和政治行为的扭曲成为社会的正常现象。其次,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使得人们失去了经济自由,因此缺少工作的积极性,经济的低效率造成商品匮乏。领导干部固然可以享受特权,而民众则只能忍受贫穷。再次,由于将马克思主义当做“国教”,消灭了公民社会和多元文化,民众的思维普遍被官方意识形态所操纵,对事物的认识简单划一;文明扫地,愚昧抬头,人们精神空虚,习惯于言不由衷,讲空话、假话成为时尚;种种长期隐藏在心中的不满,最后被转化成一种在公共场所的随意发泄,导致社会秩序每况愈下。这种制度剥夺了人们对自由、民主和富裕的追求,既违背了人类的天性,又是逆世界潮流而动的。 

  在俄国和中国共产党刚取得政权后的一个阶段,有一种共同现象,那就是出于建设公正社会的理想,人们普遍拥护和信赖新政府。特别是当社会主义国家建政初期时,用暴力扫荡了社会上的一些丑恶现象、缓解了贫富差距、扩大了就业和社会保障,人们确实表现出对美好未来的热切期待,以及忘我劳动、不计报酬的热情。但是,当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措施逐步付诸实施后,总是不断给人们带来失望、痛苦和打击,那种对新政权的热情便迅速消失了。 

  当社会主义制度无法创造出马克思所预言的理想状态和执政党的宏大目标,或者在社会中出现了种种批评声音时,执政者往往就发动一波又一波的运动,其目的或者是想创造出经济建设的奇迹,或者是希望形成政治上新一轮的对执政党的效忠热潮,或者是消灭妨碍执政者任意推行政策的社会政治障碍。但是,其结果无一例外地都是,政治经济局势变得越来越混乱。直到执政者发现上述办法再也无法奏效时,改革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社会主义国家中最早的改革是1953年发生在南斯拉夫,当时铁托在公有制的企业里实行了工人自治,又把土地分给了农民。1956年匈牙利取消了农民的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和政治局委员的特权。后来,波兰、捷克、东德相继出现了改革试验,但都没有成功。据匈牙利的“改革之父”涅尔什介绍,东欧国家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仅仅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他们就陆续意识到,自己的国家实际上是在试图实现一种不可能成功的空想式理念。因为,商品经济不可逾越,产权不清晰、资金无价格的经济不可能正常发展;没有多党制或党内派系公开化,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因此,改革其实就是让我们回到常识。 

  的确,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都是一个放弃空想、回到常识和主流的过程。在中共党内的有识之士中,也有人意识到了这点。我记得1986年鲍彤就对我说过同样的话:“我们的改革就是使我们回到常识。”但是,想“回到常识”谈何容易,中国人已为此付出了多么惨重的代价! 

  苏联、东欧的共产党政权解体以后,民主政府纷纷把“私有化”、“市场化”、“民主化”和“多党制”写入宪法,他们不仅是在“回到常识”,而且正努力“回到主流”,回归到世界潮流中去。虽然这些国家还面临着后共产主义时期的一系列遗留难题,也因制度转型而付出了重大代价,但它们已经在私有产权、自由选择和公民社会等基础要件的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中国的经济虽然在继续发展,但距离“回到常识”、特别是“回到主流”,还相去甚远,与守旧势力的斗争还需要花很多力气。 

  三、邓小平的遗产和第三代领导人的前途 

  1. 严重的制度性冲突 

  邓小平实行了改革政策,发展了经济,增强了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又实行了开放政策,打破闭关锁国,使中国人跨出了国门、看到了世界;他也平反了冤案,终结无休止的阶级斗争,把中国从逆世界潮流而动的深渊里拉了回来。应该说,在这些方面,邓小平是功不可没的。但可惜的是,他始终摆脱不了一党专政和集权政治维护者的角色,造成了“六四”惨案,最终成为一个悲剧性人物。 

  邓小平只进行经济改革而不实行相应的政治改革的作法,给中国未来的发展留下了棘手的难题和不确定的前景。当前中国的制度性冲突越来越严重,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地方实力的增强、民间组织活动空间的扩大,党政合一的集权体制就越来越难适应。同时,钱权勾结式的腐败日益普遍,机会不均产生的贫富悬殊逐渐扩大,有效的市场规则难以建立,国有资产迅速流失,社会治安不断恶化,政府管理逐渐失效,这些问题都给下一世纪中国的发展投下了阴影、设置了障碍。更何况在法制建设、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以及让人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权利等政治制度建设方面,中国还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需要强调的是,邓小平所留下的难题,绝不是仅仅靠加快发展经济就能自然解决的;而且,1989年以后实行的“用钱买稳定”的作法也难以持续下去了。在今天的中国,既没有清晰明确的改革目标,也缺乏积极稳妥的改革方略,更缺少社会各阶层对下一步改革的共识,要想成功地推进改革依然是困难重重。 

  2. 江泽民能打好经济改革的攻坚战吗? 

  1988年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我国发展和改革的深层难题和战略选择”,指出中国面临着发展模式和体制模式的双重转轨,即一方面要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轨,另一方面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轨;从这一背景出发,中国的战略选择应当是:重新构造公有经济,重新构造权力格局,重新构造民族精神。十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格局确有变化,公有经济的重新构造总算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重新构造权力格局和重新构造民族精神这两方面,其进步实在是乏善可陈。 

  平心而论,近二十年来中国确有不小的变化。但对照世界的潮流和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的基本经验,中国距离实现现代化还何其遥远。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可能出现曲折,但是已经无法逆转,因为人们不愿退回旧体制而失去现在已经得到的利益。 

  中国的农村改革打的实际上只是一场“外围战”,因为中国现行体制的根基扎在城市的经济政治制度中,农村改革以来的重大变化并没有真正触动现行体制的核心。十多年来的城市经济改革也不过打的是一场“前哨战”,因为公有制经济仍然巍然不动。 

  如果在今后的十年里,能打好一场经济改革的“攻坚战”,解决国有企业问题,那么就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将因而得以奠定;如果在今后的二十年至三十年内,能再打好一场政治改革的“总体战”,那么就可能出现一个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这样,我们才可以说,中国走上了通往现代化国家的不归路。至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文化的再造和重建,恐怕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宣布,将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这无疑是一个突破,也是中国经济改革“攻坚战”的开始。实际上,国有企业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资产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股份制改革有利于解决这一痼疾。 

  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本身的结构、机制和运作,更关系到“企业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问题,其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既需要有坚定的决心解决这个难题,更要有稳妥的办法付诸实施。否则,就难免发生其他前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国有企业中出现的现象,即盈利的企业被权贵和外国资本所占有,而不景气和难盈利的基础部门及其相关产业则仍然留给政府,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沉重包袱。只有在这场“攻坚战”中取得显着进展,第三代领导人才可能真正地巩固他们的地位。 

  至于政治改革的“总体战”,则恐怕很难在第三代领导人手中完成了。但如果能及时推出与经济改革相关的政治改革措施,适时解决邓小平留下的政治问题(如赵紫阳和“六四”问题),那么就离出现“一代新政”不远了。 

  3. 中国:逐步强大还是动荡不安?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老是被动挨打,要求“富国强兵”之声不绝于耳,为政者也总想“赶超”。殊不知,孙子兵法曰:“行之以正,出之以奇”。若行而不正,就只能求诸于邪招了。其实,邪招只能损毁自己,贻笑天下。 

  当今之中国,处在一百多年来从未有过的良好国际环境中;而二十年的经济改革,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只要顺应世界潮流,借鉴那些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承认那些国际社会普遍尊重的基本价值,解决那些因过去误入歧途而造成的问题,“回到常识”,打好现代化的基础,中国就可能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富裕、繁荣的社会,并且逐步强大起来。 

  反之,如果不能顺应世界潮流,拒绝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经验,抱残守阙,固守过时的陈腐观念和作法,中国就难免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十三亿中国人追求富裕和自由的愿望及行动,将同旧制度发生一系列冲突,最后必然导致制度的彻底变革。 

  确乎,“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不依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论世纪之交中国的发展主题
 
  洪朝辉

  美国沙凡那州立大学历史学副教授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论局限和发展空间

  二、重建中国大陆的信仰体系

  三、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经济转型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走向法治的道路

   

  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十五大报告)。这一报告既表现出江泽民推动邓后中国的新政之雄心,也反映了江泽民的历史和个人局限。更重要的是,它为世人了解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政经走向提供了线索。 

  本文以十五大报告和江泽民的言行为依据,从历史的视角观察,运用比较的方法,评价江泽民十五大报告有关国内部份的理论局限和政策缺陷。笔者认为,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发展应当突破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的历史局限,执政者要沿着平稳、法制和创新的轨道,推动社会的进一步转型,以因应二十一世纪的世界潮流。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论局限和发展空间 

  中共十五大在基本政治理论方面所表达的是,高举邓小平的旗帜、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显示出目前江泽民的理论底气和政治信心不足,因此只能“以大旗作虎皮”,全盘继承邓小平的遗产,并照单全收赵紫阳的旧论。然而,现在高举“继承”的大旗,并不一定意味着将来也裹足不前。二十年前邓小平复出之后,也曾提出过要“坚持毛泽东思想”,但很快他就改弦更张、推陈出新,开创出一个全新的局面。中共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能否推出“新政”,首先取决于他们是否既能高举邓的大旗为掩护、又能在政治理论方面真正有所突破。笔者以为,即使是在邓小平的理论旗帜笼罩之下,也仍然有相当的空间在理论上有所创新。

  首先,不宜全盘承袭邓小平的看法,而应有选择地继承邓小平的一些观点。邓小平上台后,既举着毛泽东的大旗作虎皮、又否定毛的倒行逆施,于是在意识形态上采用了一个“高招”,提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即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本人的错误区分开来。邓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把毛的很多理论观点从“毛泽东思想”中排除出去,视为毛的个人错误看法。至于究竟如何取舍毛的观点,邓小平采用了简单实用的标准,即凡是邓小平喜欢的,就算是毛思想(如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而凡是邓小平不喜欢的(如阶级斗争、一大二公和文化大革命等),就被说成是毛的个人错误看法。这样,邓小平就达到了“一箭三凋”的目的,既满足了保守势力维护集权体制的要求,又适应了改革力量的需要,还为建立邓小平理论和推动邓小平新政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应该继承邓小平正确的观点、纠正邓小平错误的政策,而不宜象华国锋那样,一切以毛以往的指示为准绳(即“两个凡是”)。他们可以彷效邓小平二十年前对待毛泽东思想的做法,即区分“邓小平理论”和邓本人的错误政策;可以把所谓的“邓小平理论”定义成全体人民和中共第二代领导人的共同创造,包括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苏南乡镇企业和温州私营经济的道路、沿海特区建设经验、胡耀邦的真理标准讨论、万里的决策民主化思想、赵紫阳的政治改革设想等观点。至于邓本人,他和毛泽东一样,并非完人,也有时代局限性,例如他排斥政治改革、过度强调工具理性而忽略价值理性、动用军队解决党内分歧、缺乏党内民主作风、运用武力镇压学生运动、惩治党内腐败不力等。如果中共第三代领导人能大胆地提出新时期的“两个新凡是”,即凡是邓小平的正确理论就坚持下去,凡是邓小平本人的错误就坚决纠正,就可为提出第三代领导人的新理论、新政策创造条件。

  其次,要建立新的理论框架,不能被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所束缚。这一“初级阶段论”是赵紫阳十年前提出的,它包含着悖论,已十分陈旧。这个说法套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框架,既要肯定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优越,又力图强调中国目前还在由前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当中,必须采用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依此说法可以推演出如下结论:模彷资本主义的市场化改革,其目标或者是最终消灭市场经济,或者是无限期推迟社会主义化。若取前一目标,那么从现行的社会主义体制向后“退一步”是为了以后向彻底的社会主义“进两步”,改革只不过是权益之计,不必太认真去做;若是后一目标,那么,一个不能实施的社会主义制度又有何真实的“优越性”呢?

  这一初级阶段理论无法与国际通行的理论体系接轨。其实,中国应该从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中,创立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相关联的“转型发展理论”。[1] 这里,“转型”是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主要是社会主义体制的转换,而不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发展”是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经济成长过程。今日的大陆社会,不仅经济上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初级阶段,而且政治社会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现在正经历着其它西方和东亚国家所没有的独特的双重挑战和双重过渡,即既要完成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又要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变,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俄国和东亚的经验,需要全新的理论。 

  十五大报告在理论上的根本弱点是缺乏前瞻、创新和宏观的视野。世纪之交中国的理论建设应以转型发展理论为核心,明确说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工业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和市场经济(而不是公有经济或混合经济),实事求是地面对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全面处于现代化的初级阶段这一事实,对邓小平的理论作全面清理,而不是盲目地全盘照搬。 

  二、重建中国大陆的信仰体系 

  江泽民的十五大报告专列一章,论述了大陆的精神文明建设,强调“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关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 这一表述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如何才能将现实的、传统和外来的文化精华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建立一种新的信仰体系,解决大陆社会日趋严重的信仰危机和价值真空问题;这个提法也没有考虑到,如何面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冲突,怎样取舍,缺乏一种历史的、比较的和战略的视角。 

  在讨论如何建立新型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之前,应先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深刻的剖析。江泽民的政治智囊王沪宁认为,“毛泽东的战略是通过政治建设来发展,有成功,也有不成功。关键是经济没有全面发展。邓小平在文革之后选择了新的路线和发展战略,这就是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心。......中国的政治发展,就是要在这个总的模式下审视。”[3] 

  如果超越“毛突出政治、邓强调经济”这个观察角度,可以发现,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之间还有很多差异[4],这些差异表现在偏重理想主义还是注重实际、强调价值理性还是工具理性、重视公平还是效益等方面。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之间的不少对立和矛盾,在更深层次上反映出了人类认识的种种常见的局限性。

  要想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跨世纪的信仰体系,江泽民面临着如何取舍的两难困境。如果不坚持邓理论,就难以维护经济改革的既有成果,无法抵御左派的攻击;但不强调毛思想,又无法延续中共的意识形态法统。最后,江泽民很可能只有采用平衡策略,走中间道路,即在口号上既坚持毛思想、又高举邓旗帜,而实际上则尽量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这样的平衡或许恰恰迎合了大陆社会目前的心理。经历过极左而又清贫的毛时代之后,民众向往经济改革给他们带来迅速提高的生活水准;而体验了邓时代的通货膨胀、贪汙腐败和大规模失业,很多人又开始怀念毛时代的公平、稳定和清廉。这种矛盾的心态不仅是对现实的反弹,也反映出社会在公平和效率、竞争和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意愿。或许,建立这样的平衡并不一定是倒退,因为追求平衡本身只是一种类似中国传统文化的中道、中庸,它并不完全排斥创新,关键是在平衡的过程中,是否能提出超越毛、邓理论的新观念,形成能引导中国大陆社会迈入二十一世纪的信仰体系。

  在重建大陆社会的信仰体系时,可以将现代化视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大力提倡,以填补当前大陆社会的信仰真空。一方面,现代化作为一种现实,是一个世俗化和“形而下”的历史过程,并以工具理性为其主要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现代化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则主要以价值理性为行为目标,它把现代化设计成一种人类共同的理想世界,甚至类似一种信仰崇拜,从而超越现实世界的有限性理想空间,将现代化世界当作一个终极目标予以关怀,而不是作为一个功利、物欲的短期目标进行追求。

  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并不是西化,而是一个博大而又开放的思想体系。中国大陆可以致力于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现代化思想体系,创造性地融合与平衡孔孟之道、现代宗教、爱国主义和西方思想等四大思想价值资源中合乎中国大陆国情、民情和政情的精华[5],形成一种全新而又多元的信仰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大陆社会新价值、新观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笔者认为,在上述四大思想价值资源中,六大孔孟之道最合国情:一是“温良恭俭让”,提倡礼貌和礼仪;二是“和合之道”,先谈和解、和平与和睦,再求合作、合流与合一;三是“中庸之道”,强调妥协、宽容和互让;四是“有教无类”,倡导尊师重教和崇尚知识;五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崇尚平等待人、推己及人和理解他人;六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弘扬自我牺牲和公而忘私的精神。

  现代宗教对中国大陆同样重要,它能发扬两大重建信仰的功能,即道德感化与和平稳定。宗教中蕴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唤起人们对人类社会的美好情感,并有助于带动全社会的义务奉献,弘扬社会爱心,最终抗拒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频临崩溃的价值观念。西方和东方的宗教都主张和平、博爱、非暴力,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人类和平。中国大陆应该重提政教分离的历史传统,严格维护宗教和教会的独立与自由,将宗教与教育视为两位一体的精神文明建设,促使宗教事业和教育发展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对西方思想和文化应持兼容并蓄的开放政策。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到,应该“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博采各国文化之长。”[6] 牛顿曾对世界文化思想的交流有过一个着名的比喻,他认为,如果两人各自交换一个苹果,那么结果是每人手里仍然只有一个苹果;但如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那么交流之后每个人就有了两个思想。而且,现实中,这种思想的交流不仅仅是1+1=2,而往往是1+1>2。大陆年青人非常向往西方社会的流行风尚,应该因势利导,引进西方文化中有关现代人的思想,正确而又全面地定义现代人的内涵,防止对现代人形像和概念的误解和误导,大力提倡做一个合格的现代人。 

  三、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经济转型 

  要在经济转型期平稳而有效地完成经济改革的目标,应把握三大原则。第一是明确走向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清晰正确的宏观战略方向,不能再象邓小平时代那样“摸着石头过河”。中国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西欧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单纯模彷所谓的东亚模式。因为,西欧国家和东亚国家原来都是自由经济体制,没有一个国家是象中国这样、要从一个社会主义集权经济体制中生长出市场体制来。到底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并不是一个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改革目标。不应当把向既得利益集团暂时妥协的策略解释成中国经济转型的战略目标。

  第二是面对体制转换和经济发展两大任务,要注意两者的平衡,即“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转型”[7]。因为下一世纪中国大陆的经济目标具有独特的双重性,既要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又要加快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两者互相依赖,没有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经济体制转型不会顺利,而没有经济体制转型方面的进展、经济发展也很难取得突破。

  第三,要有恰当的指导转型过程的思路、手段和方法,要充份估计可能的风险、阻力、压力和冲突,既不能孤注一掷、猛冲乱拼,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幻想着谁也不付代价、就能平平安安地渡过转型期。目前,江泽民已经注意到,“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8] 但是,没有回答为什么经济改革可能造成社会的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究竟这场经济转型可能要求哪些社会利益集团付出代价,谁应该为消除社会主义的旧体制付代价,谁可能为经济转型付代价,向哪些利益集团让步可能减小改革的阻力,用什么方法让步可以化解社会的不满、降低改革的风险,这些问题都是下一步经济转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在世纪之交的经济改革中,关键是要在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金融系统改革这两大关键性领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1.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大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也提出要对混乱的金融市场规范管理的一般性目标。但是,报告中并未提及和设计各种过渡性的政策安排。在没有规划经济转型过程的阶段性步骤和安排的情况下,用一般性目标和笼统的口号代替阶段性安排,把经济转型的复杂操作简化成政治性号召,这反映出中共集权体制的传统特点,很可能导致大陆各地象搞“运动”似地“一哄而上”,用响应中央号召的政治姿态去组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又一轮的混乱。大陆近二十年改革的经验教训揭示了一个道理,改革必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模式,不能冒进,更不能千篇一律地“一刀切”。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当有非常清晰明确的改革目标。十五大报告确定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9] 这一提法是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光有这个意识形态上的新提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出产权改革的具体设想,制定一系列措施,同时设计企业转型时期必要的其他配套政策。否则,很容易造成一种简单化的气氛,似乎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要一实行股份制就大功告成了,以为一“股”就灵。 

  对国有企业改革虽然要有紧迫感,但在实施上应当审慎细致、周延稳妥,要让各地各级能有创造发挥的空间。在中国,改革措施很容易被集权体制扭曲成“大哄大嗡”、大冒进,股份制改革尤其应当避免所谓的“股份化”,即不管条件是否成熟,不具体考虑一个企业是否应当变为股份制企业,而是全国各地向“股”看齐,刮起一股大搞“股份化”的“风”。更要防止各级政府用行政的强制性力量,要下级限时完成“股份化”,甚至搞各级干部份区“包干”之类的强迫命令,那样只可能逼着基层在未来几年内大“改”快“股”,大搞改革中的形式主义。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不要以为一实行股份制,企业就能立竿见影地扭转亏损、提高效益。企业亏损有多方面原因,决不是股份制这单一手段就能解决的。因此,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当随便轻易地立“军令状”,去保证几年“解决国有企业问题”。 

  目前,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许多企业的经理强迫职工入股,因而使工人们怀疑经理推行股份制的动机。而且,在许多企业中工人们也确实注意到,他们的入股资金成了企业主管挥霍浪费的经费。多数工人根本不相信企业经理能有效地运用工人的入股资金去改造企业、使职工股东得到合理的利润回报;相反,许多工人认为,企业领导只是企图利用股份制改革的名义,通过向职工集资,趁机为债务累累、面临困境的企业筹措偿债资金,从而将企业的财务危机转嫁到工人身上。 

  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强化工人(企业的持股人)对企业的监督。在实行股份制后的国有企业里,工人应该而且必须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直接参与和监督企业的经营。只有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才能有效防止他们的入股资金被滥用。目前流行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因为他们不能直接介入管理和经营的决策。因此,应当充份强化企业中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作用。 

  目前,大陆的股份制企业里股东会是一股一票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则是一人一票制,两者皆有缺陷。也许可以考虑设计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团体股投票制度,即由部份志趣相同的工人组成一组,然后共同购买企业股票,并推选一人参与股东会投票。而股东会中仍然实行一股一票,既允许富有的个人股东投票,又允许团体股的代表参与投票。这种设计的目的是有助于持小股的工人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样地,在企业的监事会中也应按股份的大小(包括团体股份)推选监事会成员,增强工人对企业的责任和权力,使他们能有效地监督他们对本企业的投资。 

  未来大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还可以借鉴前几年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在推动国有企业走向股份制的这一目标过程中,可以用股份合作制作为必要的过渡形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最重要区别在于,股份合作制保留了企业成员共同贡献和共同分享的集体股份,而且实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它具有四大特点,第一,它的主要构成由企业的公共积累(占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半以及企业存量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组成;第二,这一集体股作为新增资产记在股东名下,视同股金,计息增值;第三,职工个人对这笔资产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和继承,更不能随职工离厂而带走,人在股在,其终极产权仍为集体所有;第四,这一集体股不得上市,禁止企业外部的个人和社会资金入股、参股。 

  大陆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所以可能需要用这一独特的集体股作为过渡形式,是中国大陆国有产权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情所决定的。首先,国有企业的资产总规模达到四、五万亿人民币,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都超过数十乃至数百亿元,假如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将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都转让给私人所有者,中国社会实际上没有这样大的认购能力。而且,中国现有的股市规模有限,若在几年里上市数万家企业,发行新股面值达几万亿,势必造成股市行情惨跌,新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低于面值,把“股份化”过程变成了“贱卖”国有资产。 

  其次,假如股份制改革采用职工个人股份制的方式,可能产生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之间的矛盾。企业目前形成的资产中部份地含有退休职工的贡献,若把退休职工从职工股东中排除出去,就造成在职职工侵吞退休职工的权益;可是如果分给退休职工股份,又抑制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再次,职工个人股份制还可能产生在职职工和未来进厂职工之间的矛盾。如果在职职工通过职工股份制把企业资产瓜分完了,那么未来进厂的职工就只能成为目前在职职工的打工仔,不仅其收入将永远跟不上已经成为股东的老职工,而且新老职工之间的关系会长期紧张,不利于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时保留部份集体股,以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有助于减少企业职工的心理反弹。国有企业职工长期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思维定势,保留部份集体股,是让他们以集体共有的形式参股,共同占有部份企业过去积累的“共有资产”所增加的价值。这样既照顾了中国大陆国有经济长期主导的现实,又吸收了现代西方股份经济组织的形式;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产的联合;既从企业外部吸收一部份新股东,又允许职工集体拥有部份公共积累的资产;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股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中西合璧、公私杂交、以及新旧交融的经济联合体。[10] 但是,股份合作制仅仅是大陆国有企业走向现代股份制的过渡,是一种权宜的设计,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产权形态,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还是要走向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市场主导的股份制。 

  在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的过程中,应该提倡和鼓励银行直接对企业持股,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股权,促使银行成为企业的真正股东,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银企一体的金融集团。一旦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它就有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效益的积极性,可能会比较严格地评估企业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和发展前景等,从而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避免盲目贷款;在贷款之后,银行也会积极跟踪资金流向,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并严格监控资金的使用、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在推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建立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阻止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1] 1997年初以来,尤其是中共十五大以后,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的颓境日益明显,真正对国有企业仍然抱有充份信心的人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大陆上下盛行着抢吃“最后的晚餐”的世纪末心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既是高招,也是一大险招。因为,如果不能在实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就将是国有资产大流失、贪汙腐败大盛行、以及工人阶级大失业的过程。 

  要阻止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一支评估国有企业资产的专业队伍。目前评估国有企业资产的人大都是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官员及会计人员,他们难以摆脱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束缚,再加上企业的“糖衣炮弹”和“贿赂攻势”的影响,这些评估人员往往对保护国有资产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尤其是当地方的国有资产评估人员评估中央级国有企业时,常常会故意低估资产的价值,使企业的股份被廉价“出卖”。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大陆应采取回避原则,严格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非本地、非本企业的专家和学者;本地和本企业官员只能担任顾问,对资产评估提供咨询建议,但不可直接参与评估。另外,应借鉴香港“高薪养廉”的原则,高薪聘请专家、学者参与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还可以聘用来自香港的专业人士,以便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能真正地公正、公开和公平地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 

  在体制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应直接归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而国有资产管理局则应由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同时,应在人大中设立一个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平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的所有评估业务。尽管这一监督机构会需要相当大的运作费用,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比起国有资产在毫无监督的情况下大量流失,这点监督费用显然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投资。 

  2. 金融体制和信托业的改革 

  除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之外,世纪之交的大陆经济还要面对金融体制改革的挑战。众所周知,百乱金融始,由于多年来金融改革滞后,现在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2] 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监管、规范、防范和化解”的过程中,如何推出一些过渡性的措施,避免动作太大、力度太强而功亏一匮。 

  中国金融界存在着各种严重的问题。政府基本上不准许成立非国营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的国营银行因坏帐率过高而接近技术上破产;在改革时期新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问题丛生,下面就剖析一下信托投资公司这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与国际通行的信托业务相比,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点是不务正业、混业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服务范围过窄,种类过少,仅限于商务领域的信托服务,而在一般民事领域和公益领域(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却很少发展信托业务;而且在信托财产的种类上,大多以资金信托为主,其它形式的财产信托业务极少。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业务的范围又过宽,开展了许多非信托业务,如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等,结果信托投资公司的活动实际上与银行和证券公司几乎没有区别,因此被称为“小银行”。进一步看,信托公司一方面在信托业务方面未能充份正常地发挥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却把业务范围延伸进非金融领域的各行各业,几乎无所不做。例如,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甚至投资开办百货公司或外贸公司,或经营房地产。因此,中国的信托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的经营特点,更无从发挥信托专业公司的优势,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弊端丛生,亟待整顿。1996年底,着名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农信)被强制关闭,就是对大陆信托机构发出的一个严重的警讯。 

  改革中国大陆信托业的最终目标,当然是与国际信托业接轨,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规范,整顿中国大陆信托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3]。但正象笔者在本文中所强调的,在走向改革的终极目标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宜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不经过过渡就在一夜之间完成制度转型。所以,笔者以为,大陆信托业的重组,必须照顾大陆具体而又现实的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设计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大陆近二十年来的经济改革走了一条渐进过渡、中西杂交的成功道路,信托业的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过程也不能例外。

  所谓信托业的过渡性改革措施应当考虑以下方面。首先,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分担风险。国际信托业的传统规则是,信托经营所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全部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机构则既不分享信托利益,也不对信托财产的本金及收益的损失负责。很显然,这种规则在目前的大陆难以实行,因为大陆民众普遍重储蓄、怕风险,而且信托机构的信用度又普遍偏低。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作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如信托公司应在信托合同上保证信托本金的安全,承担还本的责任,否则很难在现阶段开展个人资金的信托业务。[14] 

  其次,应该允许信托机构兼营一些与其性质、地位不相矛盾的非信托业务,避免在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由于信托业务一时不能全面展开而亏损、破产。根据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可以允许信托机构兼营保管、债务担保、财产买卖居间、财产代理、以及担任遗嘱执行人等。[15] 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投资顾问和经济咨询方面的服务。咨询业是经济活动中的“头脑产业”,具有投资少、风险低、效益显着的特点,而信托公司往往信息便捷、网络纵横,如果开展中介代理、咨询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与预测、资产评估和财务咨询等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16]  

  第三,应该允许信托公司暂时而又有条件地保留正在从事的证券业务。从严格的国际规范来讲,信托业不能与证券业混业经营,因为这将增大信托业的风险,不利于风险控制。但是,证券业务是目前信托业收益的一大支柱,不宜立即取消,否则信托业必然摇摇欲坠。同时,证券业务与信托业务有着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的类似特徵,信托公司兼营证券业务也可以促使其资产结构的多样化,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为了防范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利益冲突,应改变目前信托机构直接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方式,而应采取信托机构设立证券子公司,或向其它证券公司参股的方式;同时,信托机构的证券业务应被限制在证券承销方面,不应允许信托公司自营买卖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以免损害信托客户的利益,并防止信托业与证券业之间发生恶性竞争。[17]

  第四,应允许信托机构尝试发展为投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在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提供居间服务。作为投资银行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是证券投资信托,即由投资人委托信托公司,把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进而取得比其它投资手段更为稳定和有利的收益;二是办理公司企业融资,侧重中长期的投资活动;三是为新债券和新股票的发行提供担保、代理发行和包销服务;四是为需要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政府机构,提供顾问服务,包括选择资本市场和筹资方式等;五是为公司合并、收购、资本调整的条件或策略提供咨询服务;六是参与货币市场的操作,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大额定期存单等;七是为上市证券定价和维持市价,推动兼并,所以投资银行还有市场定价者之称。[18]

  第五,应利用信托机构的制度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的道路。目前,许多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庞大的企业、物业,要求他们完全按照分业的原则,放弃这些经济实体,既不可能,也将影响社会稳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尝试着通过融资而介入工业和实业,但不宜直接经营工业和实业,这种模式可以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与工业企业结成一体的金融机构。还可以考虑在信托投资公司重组的过程中,走一条由企业控制信托公司、信托机构内造化的道路,如附属于首钢的华夏银行、附属于中信的中信实业银行和附属于广州珠江实业总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等。[19]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走向法治的道路 

  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国”,要求“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并宣称“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 “依法治国”并不是江泽民的发明和独创,几乎所有国家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中,都有一种依法治国、建立秩序的内在需求和外部动力。发达国家的文明历史进程揭示了两大历史经验,可供世纪之交的中国大陆参考。其一是要注意协调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个人主义与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物欲和社会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原则是,人们有权利拥抱自由,但也必须遵守秩序、服从法律、具备必要的伦理道德。其二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尽快建立法制。十九世纪的美国和战后的东亚诸小龙,大都遵循了“先经济、后法制、再民主”的模式。[21] 

  重建秩序是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更是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制度准备。从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现实来看,如果只讲经济改革、而避谈政治改革,显然已经落伍;但如果只是空盼民主政治,则又过于超前;应该在这两种思维之间寻找一个中介和过渡,那就是法制和秩序。民主不可能在一个无序状态下启动。用最近中共使用的“初级阶段”理论来说,大陆目前不仅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政治法制的改善也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实行全面民主之前,要完成重建法律和秩序的准备。

  十五大报告虽然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个口号,但是并未列出切实可行的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政策,也没有就如何建立法律文化、促使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提出具体而又有效的设计。当前,重建法律秩序的关键之一就是惩治和杜绝腐败,它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建立反腐败的法律机制、监督机制和舆论机制,是世纪之交法制建设最迫切的切入点。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秩序,保证中国大陆的制度转型走向健康而又良性发展的方向。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突破。

  第一,颁行《干部财产公布法》,用法律手段强制处级以上的官员每年公布其私有财产,并定期地解释财产增加的原因。施行这一法律的最大功能不在于直接杜绝腐败行为,而是对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对其强大的心理压力,进而达到间接遏制腐败现象的效能。同时,公布干部财产本身也是开放民意监督的一种机制,为政治民主化开辟了道路。第二,在地市一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设立“反贪委员会”,并将各地现有的反贪局和反贪机构统一划归人大直接领导。“反贪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指挥协调公安、检察和司法三大执法机构,统筹负责立案、侦查、缉捕、审讯和判决,以便有效、快速地打击各类腐败现象。第三,把“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22]这一口号真正变为现实,授权新闻媒体积极发挥对腐败现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通过反贪推动新闻体制的改革。这样,即使腐败分子买通上级官员、试图躲过党内的稽查,媒体也可以将他们曝光,使他们遭到民意的抨击。所以,如果真的“相信群众”,就应该允许各大党报定期开辟“反贪专栏”、设立“反贪热线”,鼓励社会大众检举揭发腐败现象,形成全民监督的健康风气。第四,撤销或逐渐弱化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走向司法独立。众所周知,政法委员会由中共直接领导,旨在确保共产党对各类大案、要案的严格控制。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查院和法院独立办案的地位,突显出中国大陆“党大于法”的致命弊端和负面形像。要实现江泽民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一制度建设目标,就必须充份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党利益这一原则,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因此,取消政法委员会就是势在必行的。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平衡和融合,在形而上的精神层面上创立以现代化思想为核心的信仰体系,才能在形而下的经济层面上顺利推动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而信仰的重建和体制的转型,都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秩序来加以保证;同时,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为大陆全面实现民主政治扫除障碍。平衡、过渡和秩序的发展主题,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盲点和邓小平理论的重大缺馅,它既是世纪之交大陆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江泽民开创新局、推动新政的一个可能的舞台。

  必须指出,尽管中国的历史选择了中共执政,但是,过去的历史并不能充份证明中共执政的现实合法性,历史是可以重新选择的。[23]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大陆,既面临空前的危机,也享有许多难得的契机。江泽民十五大报告中的各项政策目标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策略上有所创新。笔者以为,江泽民正面临着创造机会、利用机会、等待机会和失去机会这四种选择,如何创造性地发展邓小平理论,推动以平衡、过渡和秩序为主题的新政,既是江泽民眼前的一个历史机会,也是中国大陆社会对江泽民的一个挑战。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制度转型道路的选择
 
  二十一世纪中国面临的挑战

  程晓农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候选人

  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中国的机遇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制度的挑战

  四、关于“中国道路”的反思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经济改革面临的政治难题

  

  中共十五大再次确认了邓小平的“加快经济发展、维持政治架构”的方针,并希望通过贯彻这个方针、维持下一个世纪中国的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这个方针基本上是“六四”以后政策方向的延续,其追求发展和稳定的出发点主要是确保现行政治体制不变。但是,关系到今后经济发展走向的国际国内经济政治环境,已经发生重大转变,中国能否适应这一转变,是今后能否维持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关键。 

  在二十世纪最后的十年中,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主导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在这个大趋势面前,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经济发展观明显落伍了,一种新的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观念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这个大趋势的压力和挑战。与那些已经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原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中国面临的压力更大,因为中国尚未完成经济制度的转型,也没有开始政治制度变革。中国若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获得成功,应当重新认识制度转型的道路,摆脱现行制度框架的束缚,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本文先介绍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趋势,说明中国目前对经济发展的理解与之不适应之处。然后,分析为什么经济全球化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给中国带来了经济繁荣,而今后却对中国构成严峻的挑战,以及为什么中国现行的经济政治制度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最后,本文指出,支撑中国过去若干年里经济社会稳定的“花钱买稳定”的方针,将很快因资源枯竭而告终;目前国有企业的大规模裁员可能诱导出严重的社会冲突。只有政治改革才能解决中国制度变革的难题。 

  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 

  1.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八十年代世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它意味着国界对经济活动充份开放,各国基础设施的利用日益国际化,各国经济政策和制度逐渐趋同一致,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着眼点不再是单纯把本国的工业体系现代化、而是变成了强化本国在国际性竞争过程中的能力,那种以民族主义为感召的经济赶超战略被冷落。 

  八十年代国际经济活动的新特徵表明,各国的经济发展明显的日益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经济活动过程逐渐越出国界,溶入在全球范围内、由多国企业共同协调、组织的过程。例如,现在的美国市场上,一个日本的名牌Canon照相机可能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的生产者和设计者,已经很难说它是哪国制造的了。消费者会发现,相机的皮套、背带、机身、镜头都各有不同的制造国,甚至相机的说明书和保修单都是在不同国家印刷的。不仅制造业如此,连服务业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比如,瑞士航空公司和美国的一些大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数据录入的劳务成本,已经把数据处理和财务核算中心搬到了印度,这些公司每天把大量的收付帐单、来往支票寄到印度,雇佣印度职员在电脑上登录处理。因为印度的教育基础好,劳动力价格便宜,大学毕业生的英语水准高,可以象美国的职员一样胜任英文单据的数据处理工作。 

  如果说,与六十年代的经济发展观相对应的工业生产方式,是大型工业企业的大规模制造,然后把标准化的制造业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那么,八十年代以来,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现代工业的灵活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的国际化。跨国企业把许多消费品、机械设备部件的制造过程分解成若干专门化的制造任务,分散到其他低工资成本的国家去生产,形成了国家之间的专业化经济分工。许多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因而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在发达国家则出现了日益增加的对经营管理人员、工程师、设计人员等劳动力的需要。与此相伴随的,则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大幅度增加,资金、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国际流动急剧扩大。而电子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国企业可以有效地运筹帷幄、轻松地协调分布在不同国家的产品设计和生产线制造过程。这样就带来了工业生产组织过程的重大变革。 

  从总体上看,经济全球化趋势包含着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生产过程的国际化、世界市场的一体化、国际劳动分工日益一体化、跨国公司的国籍背景趋于淡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通过经济政治整合各国制度架构的趋同化等。(Thompson,Flecker and Wallace) 顺应这一趋势的国家,其经济发展都逐步摆脱了本国资源、市场的约束,其经济活动也不再受本国国界的限制。虽然各国的经济增长仍然是按本国内的经济活动计算的,但是其经济增长的相当大部份却是由多个国家的经营者组织的。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各国的经济发展经历着一体化的整合过程。不仅制造业经济活动过程国际化了,而且各国的基础设施也日益国际化。基础设施的国际化有两个特点。首先是各国的通讯、教育等系统逐渐参照发达国家的水准标准化了,哪个国家做不到这点,它就无法顺利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获得经济全球化趋势可能带来的利益。其次,各国基础设施的利用也国际化了,建立现代、完备的通讯、道路、住宅等基础设施,已经不再单纯是为了满足本国企业和居民的需要,而且还要兼顾到外国企业和国外来的职工的需要。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为外国企业提供可利用的基础设施,那么就无法吸引外资。 

  2. 经济全球化的形成:第一与第三世界经济关系的重大转变 

  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最根本的变化,是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关系的重大转变。在讨论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关系问题时,七十年代社会科学领域里的流行理论是“依赖理论(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体系理论(world-system theory)”。(Cardoso,1972;Wallerstein,1974) 这两个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把世界分割成了两部份,发达国家成了世界经济的核心(core),发展中国家则变成世界经济的边缘(periphery);发达国家垄断了资本、技术和制造业,而只让发展中国家充当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基地;通过从发展中国家廉价进口原材料和农产品,发达国家掠夺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财富,造成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贫困和落后。这些理论主要以五、六十年代拉丁美洲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为实证研究的基础,总结出了上述观点,认为第一世界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关系就是一种资源和财富不断从后者向前者转移的格局。 

  但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证明,这一派的观点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一学派的学者中不少人沿用了马克思的方法论或观点,但后来也遇到了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类似的困境。马克思只看到了他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的一些现象,就想据此判断一、二百年后资本主义的命运,结果他的很多基本观点一再被事实否定;上述学派也是把二十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发展的阶段性现象看作长期趋势,但却被现实发展“将了一军”。 

  过去二十多年来,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与“依赖理论(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体系理论(world-system theory)”的判断是相反的。上述理论认为发达国家将长期从第三世界国家掠夺财富和资源,使穷国越来越穷。但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资本越来越多地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逐步建立了出口导向型工业,从而摆脱贫困落后,进入了工业化国家的行列。所以,近年来上述学派的理论受到很多质疑,已经被冷落了。 

  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关系的这一转变源自发达国家,它开启了经济全球化过程。从六十年代末期开始,发达国家工会的扩大、工资的上升、社会福利的增加以及社会民主党势力的发展(特别是在欧洲),使得企业的利润率下降,在工业部门尤其如此。(Ross and Trachte,1990) 这些部门的竞争条件因而发生了变化,企业为了保住市场份额,不敢提高产品价格,唯有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不得不把控制工资成本视为企业生存的关键。当西方国家国内的工会和左翼政党阻止企业家降低工资时,这些企业就只好把资本转移到工资低廉的第三世界国家,通过向第三世界国家直接投资,把一部份工业生产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去,从而大大压低生产成本,既保住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又维持利润水平。(London and Ross) 

  从七十年代开始,资本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以及第三世界国家充裕的劳动力被开发,导致了两个改变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现象。第一,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形成了低工资成本的出口基地(low-wage export platforms),并由此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出口导向工业化,使得这些过去贫穷落后的国家能够实现经济的较快成长。第二,发达国家的资本外流造成了本国一些工业部门的萎缩,就业机会减少,使这些国家的工业劳动力越来越缺乏国际竞争力,而面对着资本外流的威胁,工会与企业家谈判时的地位日益削弱。换言之,在发展中国家获得外资和经济成长机会的同时,发达国家的产业工人面临着发展中国家工人争夺饭碗的威胁。 

  在“依赖理论”走红的年代,人们以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制造业总是被发达国家垄断着,而发展中国家只能提供原材料、充当被剥削的角色。自从发达国家的资本外流成为趋势以后,延续了上百年的旧的世界经济格局被打破了,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劳动分工(new international devision of labor,NIDL),制造业越来越多地被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而使这些国家在世界工业品市场中的份额日益扩大。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劳动储备军,第二是先进的技术使一种产品的制造过程可以分解到不同的国家,第三是技术的进步使工业的生产管理不受生产场地距离遥远的妨碍。(London and Ross) 世界经济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就意味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 

  3. 自成体系的发展观 vs. 国际化的发展观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流行的经济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理解为经济增长加上经济结构的现代化(Meier,1984),并且认为这是一个在各国都通用的发展蓝图,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按照这一蓝图,各国的经济发展是个相对封闭的过程,每个国家都要通过工业化过程建立起相似的现代工业结构,因此各国的经济发展是一个自成体系、相互独立的过程,不同国家沿着各自的道路“赛跑”,最后按它们经济发展的速度来判断谁领先、谁落后。(McMichael,1996) 按照这种观念,要加快经济发展,就要求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规划到投资,都有赖于政府的操作;一个强有力的致力于经济发展的政府(developmentalist state),是经济成功发展的关键。可以说,这种看法今天还支配着中国的政府官员和许多学者的思维,认为这样就可以“把经济搞上去”。 

  实际上这种封闭式自成体系的发展观到了六十年代末期就开始落伍了。从七十年代开始,世界银行就提出,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是能否成功地加入到世界市场中去。八十年代以来,这变得越来越明显,哪个国家有能力突破“建立本国完整的工业体系”这一框框,而转变为以世界经济体系为参照系,发现自己的比较优势并建立起在国际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专业化经济结构,这个国家就能快速发展。 

  进入八十年代后,上述自成体系的发展观就日益被世界经济的演变证明是明显过时了。随着各国可运用的经济资源日益国际化,商品的生产过程逐渐国际化,外国消费者、外国投资者、跨国企业、国际金融和贸易组织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推动各国进入国际市场、建立有竞争力的专业化经济结构的,主要不是这些国家的政府,而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企业。 

  全球化生产过程的商品链(commodity chains)或者是由生产者操控,或者是由购买者调节。在那些资本和技术密集的行业,如汽车、飞机、半导体或电子工业,全球化的商品生产链往往是由大型跨国公司组织。而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如服装、鞋类、玩具、家庭用品等,全球化的商品生产链则往往是由大型连锁零售商公司、名牌产品专营经销商或贸易公司组织,这些公司往往承担高附加值的活动,如产品设计、市场营销等,而其产品的生产厂家基本上都在发展中国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制造业全球化趋势中,越来越多的商品链正由生产者调节变为购买者调节。这些跨国公司本身更象服务业,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整合和协调分散化、全球化的生产过程。它们通过设计、研究和开发,决定要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通过选择技术、组织生产活动,决定将怎样生产该商品;通过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的转运,安排协调跨地区、跨国的生产活动;他们还为整个商品链中的每一个环节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这些跨国公司的上述功能决不是哪个国家的政府能轻易取而代之的。 

  在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外贸的作用早已不再是毛泽东时代所理解的那种“互通有无”,对外“开放”也不应局限于邓小平提出的“引进外国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目前,中国沿海地区的很多外资企业面向的是全球市场而不是中国的国内市场,它们在中国建立的生产线实际上是这些跨国企业的全球型生产方式的一个环节,是其“世界型工厂”的一个“车间”。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观念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流行经济发展观念在中国仍然还有相当大的市场,甚至清末张之洞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之类的主张也颇得认同,即希望借助西方的资金和技术改善和巩固现行体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由“我”主导,为“我”所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大,这种一厢情愿的看法距离现实就越来越远了。第二,过于低估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复杂性。在承担了几年为外商出口加工的任务后,中国的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就自以为是地提出,要自创国际名牌、打进国际市场、与跨国公司“一决雌雄”,这类想法过于忽视全球化商品链组织协调过程的难度。一个中国的企业要从“世界型工厂”的一个“车间”,翻身变为主导某个全球化产销商品链的跨国集团,必然要经过相当漫长的过程。政府对这个成长过程基本上帮不上多少忙。 

  今天中国所面临的任务,首先应是改变那种旧的经济发展观念,改变政府和企业对经济全球化不甚了了的状况,建立国际化的发展观。国际化的发展观应当是由企业和企业家主导,而不是由政府和官员主导。第二,应该以企业的成长成熟为目标,而不是以政府拟定的增长率为目标,要能够把长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建立国际通行的制度规范、遵守国际社会认可的经济行为准则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而不能把国内流行的不当竞争手段搬到国际竞争中,或采取投机取巧、钻空子的手法,“捞一把算一把”。第三,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应该建立在长期互信互利、共同繁荣的基础上,而不宜以利用对方、或拉一方打一方为常用策略。在这样的新的发展观面前,所谓的“赶超战略”、“称雄之心”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国经济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渐成一体,那种建立在狭隘民族主义基础上的“一方压倒另一方”式的思维是既脱离经济全球化的现实,也有碍本国的经济发展。 

  此外,还应注意到,当经济全球化过程令政府的地位和重要性下降时,国际组织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对各国政府的约束力却明显上升。为了维护经济全球化的秩序,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以下规则。首先,一国的经济发展策略应当主要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调节;其次,七个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即G7)被推举出来,负责协调全球性市场的规则;由国际性组织来贯彻执行全球性市场的规则,这些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贸易组织等;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在经济全球化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各国应遵从上述国际组织的制度性裁断。(McMichael,1996) 

  在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由来和特徵之后,如果再来回顾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出,在相对封闭式的经济发展占主导地位的年代,社会主义这种制度或许还能维持下去,与资本主义一争短长。因为,在相对封闭式的、建立大规模、标准化的工业生产方式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的致命弱点还不显得那么突出。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对原社会主义国家构成了极为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过程使社会主义制度的致命弱点暴露无遗,社会主义国家经不起这一挑战;如果不彻底变革,经济必然落后,昔日的辉煌不再,最终难逃失败的命运。苏联的解体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中国的机遇 

  1. 外资给中国带来了繁荣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的大批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给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加快经济发展的前所未有的机会。借助跨国企业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可以乘机大举进入过去不得其门而入的发达国家市场,可以获得送上门来的资金、技术和就业机会。但恐怕还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有中国这样的运气,能在1992至1997年的短短时间内获得近两千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从而营造出中国经济的繁荣。中国之所以会成为吸引外资的“天之骄子”,令许多发展中国家羡慕不已,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港资、台资主要流向同文同种的中国大陆,占中国吸引外资的七成左右。 

  在中国的历任领导人中,赵紫阳曾敏锐地感觉到了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趋势,早在1987年他就开始倡导利用外资、“大进大出”的加工出口战略。但是,当时他的建议在国务院受到了种种抵制,并未产生效果。“六四”以后,赵的这个主张竟被说成是一个罪状,成了党内高层批判他的一个理由。然而,到了1992年,曾经支持批赵的邓小平又把赵的这个主张纳入他关于开放改革的说法中,以此鼓励了沿海地区外向型工业的扩大。 

  “六四”以后中国大陆正处在消费者购物意愿低落、市场萧条、库存积压严重、三角债居高不下、资金短缺、缺乏经济复苏的动力的经济状况下,巨额外资的涌入为大陆的经济打了一剂“强心针”。这些外资以及国内企业为兴建“开发区”投入的巨额投资等,形成了对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劳动力的庞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当一部份民众的收入,进而刺激了消费,由此带来了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经济繁荣。外资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对需求的“引致效应”以外,还通过生产和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构成重要贡献。 

  2. 外资会源源不断吗? 

  从经济全球化过程演变的经验教训来看,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有效地吸引外国的直接投资,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本国有相当规模的市场,二是劳资关系对外商比较有利,三是基础设施健全。在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前期,巴西、墨西哥、新加坡、尼日利亚、南韩、香港等都是因满足了这些条件,而成功地吸引了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实现了经济的较快成长。中国与这些国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不同。那就是,中国在引进外资前就已建立了一个庞大而低效率、高亏损的国有工业体系,政府长期依靠这个体系养活上亿城市居民,换来政治稳定,因此很难为了吸引外资、而轻易抛弃这个国有部门。这个国有部门对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可能构成什么样的阻力,中国是否可能象上述国家那样,借助经济全球化的机会,迅速发展呢? 

  尽管中国已经吸纳了大量外资,并在外商的帮助下加入了经济全球化过程,获益颇多,但在中国,人们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似乎还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多人把突然到来的外商投资看做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以为只要打出“中国庞大的潜在市场”这张“王牌”,增加一些优惠条件,外资就会源源不断地投入中国。其实,中国不可能长期依赖港台投资。因为,能够移往大陆去的港台中小资本在过去几年中多已蜂拥而去,后续追加资本已十分有限。目前香港已经出现工业“空心化”,不可能有更多的港商去大陆设厂。港台资本对大陆来说,只是一次性的机会,今后无法再吸引这样大量的中小资本。 

  实际上,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进入中国的外资就有减少的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7年一至九月外商用于投资的进口设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四分之一。[1] 这些数据说明,实际进入中国的外商工业投资已经明显收缩,外商企业的出口将转入低增长,今后中国的经济增长不能再指望外商企业的大量投资和出口来带动了。 

  以往中国引进的外资中有大约三分之一是来自各国的大企业投资,这类外资的活动与港台中小资本不同。港台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雇佣廉价劳工,面向国际市场出口,给中国大陆创造就业机会和外汇收入,但基本上不与国内企业竞争,对国内经济是有百利而无一弊。而发达国家大企业的产品都是技术、资本密集型的,这些企业把生产线转移到中国去,可能的合作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由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体制并未根本改变,一时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所以,发达国家大企业到中国去投资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降低其制造成本、到海外销售,而是看中了中国这个潜在的大市场。一旦外资企业在中国投产,立刻就会与国有企业争夺市场,对苟延残喘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最近,中国国内有关“要保护国有工业”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学者甚至搬出了前述的“依赖理论”的观点,大讲跨国公司如何对民族工业不利,批判中国企业界对外资的“投降主义态度”。[2]

  中国确实面临着一个引进外资上的两难困境:既需要发达国家的大量外资来推动新的经济繁荣,又担心国有工业被挤垮。如果过多地保护国有工业、设法引导或限制外资的投资方向,就会减少外资引进数量,无疑是打击开发区和房地产业,阻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堵住可能的经济繁荣之门;如果设法推动一轮新的引进外资大企业的高潮,就会逼垮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这不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会压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购买力和消费需求相对收缩,结果减少中国市场对外资大企业的吸引力。

  这个困境无疑会滞缓中国吸引外资的进度,增加了中国进一步加入经济全球化的阻力。最近,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满意度明显下降,外资的“中国热”开始降温,正是上述问题的反映。据伦敦《经济学家》杂志最近对投资中国的跨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半数以上的外商对投资结果表示失望,认为自己过去高估了中国市场的潜力。[3] 虽然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撤走,但出现一轮又一轮“外资热”、来支撑今后中国经济繁荣的可能性并不大。过去多年进入中国的外资中,百分之五十投入了制造业,百分之三十投入了观光和房地产业。[4] 今后“外资热”逐渐降温,将影响到中国的制造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的成长和工业的技术进步。由于外资企业不再大量吸收农村劳动力,大批建设中的“开发区”和豪华公寓将难以售出,数千亿房地产投资可能被“套死”。 

  在即将迈入二十一世纪之时,国际和中国的现实情况表明,无论有多少困难,中国只能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后退是不可能的。六十年代中国曾奉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孤立主义”政策,导致中国的经济发展落后于世界几十年;今天,如果还要主张类似的政策,以维护现行体制,那么,其后果将不仅仅是国家的又一次落后,而且会立刻诱发严重的国内经济政治危机。但是,在现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只作有限调整,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吗?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制度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是多方面的,而中国所面临的挑战比非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又明显不同。如果只看到了外资带来的“甜头”,而对经济全球化过程认识不足,那么就很难做好准备、迎接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制度的挑战。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依赖已经相当深了,不可能退回“独立自主、自立更生”的闭关锁国状态。依赖于经济全球化而又不能应付它的挑战,这就是中国当前深刻的制度危机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1. 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主要是制度建设上的竞争

  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加入经济全球化、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经济结构。在这样的竞争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包括一个国家的制度条件、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等。在地理位置上接近发达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地区,有较多的机会参与经济全球化;拥有丰富劳动力、特别是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力,也是一个有利条件;而最重要的,则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条件是否适应于经济全球化。因为,在前两个条件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比比皆是,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建设却差别很大。所以,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方面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建设上的竞争。

  前些年的中国的“外资热”表明,中国在前两个条件上占有优势。但是,如前所述,中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却受到了国内政治的束缚,市场机制不能正常运转,法制建设尚未走上轨道,腐败日益普遍化、制度化,这些状况甚至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制度建设竞争,其参照系不是某国的“特色”、“国情”,而是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世界公认的制度条件。一种制度现状即使十分“符合”某国的“国情”,但如果它阻碍该国加入经济全球化,就应当变革这种制度;否则,这个国家必然为维护这种制度而在经济发展上付出惨重的代价,被“开除球籍”。

  2. 谁在推动经济发展?----国外的“看不见的手” 

  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个国家已经不能再单纯根据本国的需要和条件来设定经济发展目标,而是要越来越多地从全球经济的角度来选择本国可能的经济发展目标;而且,今后单凭本国的资源和市场,完全由本国政府独自操作、在本国范围内组织经济活动,已很难实现成功的经济发展。按照过去的经济发展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通过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活动。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被理解为主要是本国的市场机制。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活跃的经济调节手段,即政府的“看得见的手”,这只“看得见的手”实际上总是在操纵着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在中国,到现在为止政府仍然被视为最重要的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政府也认为自己具有这种能力和义务。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调节一国经济的“看不见的手”可能就不一定是本国的市场供求;相反,国际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也会对该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所以,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来越深地汇入经济全球化过程时,推动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力量中,就既包括本国的市场机制和本国政府,而且还增加了两个新的角色,那就是国外的“看不见的手”和国际经济组织的“看得见的手”。国外的“看不见的手”会受到许多国家的企业、银行以及无数消费者的行为的影响,一个国家经济情况的变化会很快地通过这只“看不见的手”影响到另一个国家。可以说,当国外的“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时,该国政府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操纵能力会趋于弱化。 

  1997年一到九月,中国的工业增长了百分之十一,出口增长了百分之二十四,在这个百分之十一的经济增长率中,有将近五个百分点是由出口带动的;而在出口的增长中,本国企业和合资企业的贡献是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则来自外资企业。[5] 换言之,目前,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车间”的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如果中国继续沿着经济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下去,这一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扩大。虽然这些外资企业和中国企业一样都是对国际市场出口,但是,中国企业是在国内组织生产,到国外寻找销路,中国政府可以操纵其生产活动;而外资企业则基本上都是其母企业的全球化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它们在中国的生产、出口活动是由其设在外国的总部调节的,中国政府无法操纵。因此,当这些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时,它们不仅把国际市场的变化传导到中国,而且还逐渐缩小了政府可操纵的经济活动的范围。 

  今天,经济增长的概念已不再单纯由本国的供求变化和政府制定的目标所决定,还有相当大一部份的经济活动是由外国企业组织、掌握的。比如,如果政府预期经济增长百分之十,本国企业达到了这个目标,但外资企业却决定压缩生产规模,那么全国的经济增长率就必然会比政府预期的百分之十低。 

  3. 政府和国际市场:谁调节谁? 

  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改变了政府运作的环境,因此国家将不得不改变它对经济的管理方式。正如英国着名社会学家Giddens所指出的,“在全球化加速的情况下,一旦遇到经济生活中的严重问题,一国政府会显得太弱小因而无力解决这个问题;而面对经济生活中的小问题,则这个政府又显得太大了,因此最好不要介入。”[6] 

  这一判断正在被许多国家的事实所证明。对前一种情况(问题太大而政府弱小)的最好例证就是,从1997年秋季开始的东亚金融风暴,就反映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再具备操纵本国货币汇率的足够能力。而后一种情况(问题很小而政府太大)的例证则在中国随处可见,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设厂,本来可以由外商直接找合资伙伴和银行谈判、直接雇佣员工;但各级政府机构都要插手过问、层层审批,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经济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政府机构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不能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处理对外经济关系时更多地遵守国际规则。中国现在仍然面临着严重的制度障碍,计划经济虽然瓦解了,但原有的权力系统改头换面后依然发挥着很大作用。过去集权体制的那种对官员的纪律约束大大减少了,各政府机构和广大干部们现在既不是单纯听命于上级的“驯服工具”,也不是受民众监督的公务员,他们随时插手日常经济活动,利用执行公务的权力获取额外经济利益。所以,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并非由市场机制主导,而是一种半市场交换、半“随意化”行政性干预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寄生攀附在现存的政治社会体制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滋养着日益泛滥的腐败。如果没有真正的政治改革,这种体制会继续干扰发育中的市场机制,阻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正常经营,恶化投资环境。

  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也遇到了全球型规则和本国政策的矛盾,例如在消除投资障碍、开放金融服务业、保护知识产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等问题上就是如此。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希望本国经济能加入经济全球化,就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规则的制约。就象在球赛中一个运动员不能随意地挑选自己偏爱的比赛规则一样,当一个国家要加入经济全球化过程谋取利益时,它也不能选择性地遵守某些对自己有利的国际准则,而把自己不喜欢的国际准则一概斥之为“干涉内政”,或以不合本国“国情”为由而加以拒绝。同时,经济全球化是一个现实的经济活动过程,机会稍纵即逝,也容不得一国政府采用外交手段、为获得对己有利的国际规则而进行冗长的谈判。 

  中国面临的困难之所以比其他发展中国家还大,还因为国内政治因素对国际经济关系有负面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与发达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国际经济合作,在这方面中国面临着亚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竞争。能为外资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和良好投资环境的国家很多,而能为中国提供资金技术、特别是庞大的销售市场的发达国家却屈指可数。中国虽然有十二亿人的潜在市场需求,但实际上能够大量购买进口商品的消费者最多只占大都市人口的五分之一,对机械设备的购买力也因国有企业大量破产或投资能力严重不足而日益萎缩,所以,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会越来越大。任何长期的贸易逆差都可能带来贸易摩擦,问题是这种摩擦能否单纯在经贸范围内讨论处理,而不要牵扯进复杂的政治、外交纠纷。中国现在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现状却常常造成经贸摩擦政治化的结果。  

  以中美贸易关系为例,当中国期待着长期在美国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维持一个巨额对美贸易顺差时,实际上是在要求美国连续多年为中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作出让步。在冷战时期,美国对日本、南韩和台湾等都作过这样的让步,但那是建立在冷战条件下的伙伴关系基础之上的。冷战早已结束,中美之间不可能再建立类似的战略伙伴关系,而双方在政治民主化和人权等方面的分歧,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经济关系。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不仅意味着中国将每年从美国消费者那里赚走上千亿美元,而且意味着大批美国工人因为企业资本外流到中国而失去就业机会。那么,代表民意的美国议员自然要提出批评,他们不会因巨额贸易逆差而反对自由贸易制度,但却可能批评中国落后的政治制度。把中美贸易摩擦非政治化的最好手段就是中国加快政治改革,否则两国政府间外交关系的改善也无法缓解来自美国民间的批评。 

  四、关于“中国道路”的反思 

  在所有的原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的制度转型道路相当独特,“中国道路”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政治的稳定。究竟中国的这个稳定是如何实现的,前一个时期的稳定对制度转型和经济发展起了什么作用,值得深思。

  1. 政府稳定性的基础和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稳定性的挑战 

  不少中国大陆的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维持目前的制度现状“有利”于政治社会稳定,而只有政治社会稳定了、中国才能加快经济发展。的确,政府的稳定性是一个国家加入经济全球化时的重要条件,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对各国政府的稳定性是一个挑战。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加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越少,而这会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无法兑现以往长期坚持的对民众的福利承诺,从而动摇民众对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如果政府不能继续像它保证过的那样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政府官员的贪汙腐败,还继续剥夺民众的政治权利,那么,这个政府就可能面临严重的社会不满,其统治将变得非常脆弱。(McMichael,P.202) 

  实际上,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能否维持稳定,关键在于这个政府靠什么维持稳定,换言之,就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化关系,即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统治方式。许多中国人认为,如果离开了威权统治,天下就会大乱。实际上,中国大陆目前并不是单纯的威权统治,在城市居民和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利益交换”,就是政府向民众提供广泛的福利,民众则因此而同意支持现行制度和政府的政策。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民众如果对制度政策不满意而公开反对的话,就要冒丢掉地位、职务、收入、住房等一系列利益的风险。由于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民众独立谋生的经济基础,建立了国家掌控一切的体制,所以就使这种统治方式得以制度化了。在中国大陆完成了城市工商业改造和个体手工业集体化之后,这种体制的基础就基本建立起来了。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徵,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经历过社会主义政权第一个阶段的“革命高潮”期之后,都主要是靠这种“利益交换”方式延续统治。(程晓农,1995) 通过这种交换关系,政府以经济利益与民众交换政治服从,籍此维持着政治稳定。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历无一例外地证明,上述统治方式不可能长久延续下去。因为这种方式虽然维持了政治稳定,但它必然降低经济效率,最后导致国家的资源枯竭,不得不实行经济政治改革。而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必然会冲击传统的社会主义集权体制,结果上述统治方式便难以为继。 

  2. 中国特色:有限经济改革+“花钱买稳定” 

  中国改革的基本方针是,把有限的经济改革和上述的统治方式“巧妙”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有限的经济改革来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从而赢得集权政府的合法性,避免政治改革。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国大陆把这种统治方式通俗化为“花钱买稳定”的政策口号,颇有政策“透明化”的效果。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由政府操纵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政府通过国有部门提供;另一种则是让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发展和民众的收入和消费。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城市经济改革后,第一种方式仍占据着主导地位。 

  1995年城镇就业者当中国有或准国有部门员工的比重比改革前只降低了四个百分点,仍然高达百分之八十六。[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并没有使人满为患的机关事业单位“消肿”,相反,却“增肥”了。城镇就业者中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比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国有企业越不景气,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就增长越快。“到1995年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中的党政工团等管理人员总数约为三千六百万人,如果把这些人都算成是吃'皇粮'的,那么吃'皇粮'者约占全国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国民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被这些吃'皇粮'的'吃'掉了。”[8] 

  最近,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了“中国职工生活进步调查”,在这次民意调查中,百分之八十一的被调查者表示,近五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的是“工作单位”发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只有百分之八的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兼职收入有关。[9] 调查结果证明,虽然市场机制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力,但是城市居民主要还是由国有部门供养,生存方式基本上还是社会主义式的。有几位美国学者通过在中国的调查也发现,经过十几年改革后,中国城市居民在就业方面的行为方式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他们转往非国有部门工作的意愿和调职行动并未比改革以前有明显增加(Zhou,Tuma and Moen,1997)。 

  1996年以前中国“改革道路”的实质,就是用有限的经济改革来增加经济的活力,从而产生较多的经济收益,用来“买稳定”;凡是可能动摇“用经济利益来换取民众的政治服从”的经济改革措施,都被搁置了。一方面,这种有限经济改革不但没有改变原来的统治方式,反而因为大量提供收入和福利,换得了人心,巩固了统治。另一方面,城市经济改革也是依靠着这种统治方式才得以比较平稳地推进的,即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尽量给民众带来“看得见的好处”,这样民众也就会支持有限的经济改革,并且要求社会政治继续“稳定”下去。 

  在过去十几年中,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过多种多样的与城市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建议,虽然听起来非常必要、紧迫,却常常得不到决策者的支持。这些经济学上的“理想主义”政策建议之所以未被采行,是因为有碍于“政治稳定”。所以,各种旨在削减社会主义福利、提高经济效率、强化竞争的改革措施,都实质上是对“政治稳定”的威胁,很难付诸实施。 

  3. 为什么“花钱买来”的“稳定”长不了? 

  前几年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城市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社会也相当稳定,这种繁荣和稳定能持续多久呢?在去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我曾经提出了如下看法,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国经济的繁荣和稳定有三个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资突然涌入,掏空银行来保护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把农村经济资源转移给城市居民消费。(程晓农,1996) 所以,中国城市居民过去几年实现的小康生活不是在改革卓有成效、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是靠“吃外资”、“吃农民”、“吃国有部门的老本”和“吃银行贷款”维持的,这后两点对今天中国的经济局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国有部门在改革中市场份额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小,但是政府指使国家银行对低效率的国有部门实行“无条件保护”的政策,提供大量的银行贷款,所以得以保持大多数员工(即城市居民的主体)的高收入高福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政策又使国有部门负债累累、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并导致国家银行面临金融危机。显而易见,国有部门的低效率、高福利必然会导致上述结果。由于实行了“花钱买稳定”的策略,不是依据经济的有效增长来提高福利,而是为了维持政治社会稳定而提供福利,短期内虽然产生了皆大欢喜的结果,但对今后的社会稳定却带来有害的后果。 

  当政府花掉历史上几十年积累的国民财富,再欠一大笔留给下一代去还的债务,从而换取一个短时期的政治稳定,那是“竭泽而渔”,必然难以为继。况且,如此换来的政治稳定不能保证市场化改革的持续进展。在过去几年中,对经济增长和市场化贡献最大的农民得到的经济利益最少;而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小、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但政治上更顺从的国有部门员工却得到了最多的经济利益。当把繁荣带来的经济利益供给那些国有部门的员工时,虽然换来了短期的政治稳定,但同时也产生了鼓励他们继续依靠国有部门、阻止他们从国有部门向非国有部门转移、从而抑制经济市场化的效果,因此这种追求政治稳定的手段必定伤害市场化。 

  实际上,实行“花钱买稳定”的方针时,政府考虑的根本就不是经济效益,而是不同社会群体政治能量的大小。中国目前政治社会的稳定主要以城市为基础,城市稳定了,全国就能稳定。农民之所以得不到政府提供的经济利益,是因为他们政治上能量小。他们的居住和经济活动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会组织,如果他们的经济状况不好,并不一定立刻会对全国的稳定构成直接威胁。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会能量则远比农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体是国有部门员工,他们的利益要求、对政策的反应、社会不满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说,中国城市的经济社会能否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部门能否满足其员工的利益要求。 

  以上分析说明,中国即使不加入经济全球化,政府过去十几年来维持政治社会稳定的手段也严重削弱了国家能力,而正在中国发生的经济全球化过程则进一步降低了这个集权国家的国家能力,国家能力的萎缩迫使政府开始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花钱买稳定”的方针给施政者留下的最大难题就是,如果不再提供福利,还能维持稳定吗? 

  4. “繁荣和稳定”牺牲了什么? 

  中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上的一个不同点是,中国通过计划经济和“高积累、低消费”曾经完成了“强制”的初步工业化,建立了一个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体系,而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这个基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最早转移出来的是劳动密集型的消费品制造业,而随后就可能把部份资本、技术密集的机械制造、原材料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应该说,中国原有的重工业基础使得中国比其他发展中国家都有更大的机会,在机械制造和原材料工业方面加入经济全球化。可是,目前中国的现行体制却导致重工业体系的逐步瓦解和“空心化”。 

  自从中国1949年以后从苏联引进、建立了工业生产体系之后,这一系统的大规模、标准化、低质量、高消耗特徵基本上没有改变,这种工业生产系统通常被称为“福特主义的生产体系(Fordist production systems)。如果说,在八十年代这个系统尚能在国际竞争中勉强生存的话,那么,从九十年代开始,后福特主义的灵活生产系统(post-Fordist flexible production systems)已经逐渐居于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新的生产系统中,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对“全球产品交换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s)”的主导来控制和协调制造业活动,借助全球化的生产者网络,吸收高质量、具创造性的生产厂家,选用高技能、多才多艺的工人,使制造业不再拘泥于大批量、标准化的生产,而是变得非常灵活、有创新能力。在这种新的生产系统的挑战下,仍然依赖旧的“福特主义的生产体系”的发展中国家自然就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日益落伍、拖后。 

  中国的重工业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是改革前中国大陆居民三十年里低工资低消费、倾全国之国力才积累下来的资产。在改革中这些国有企业“汲取”了全国相当大部份的金融资源,始终受到种种优惠保护,但“体质”却一直处于衰退状态,在市场竞争中连连落败。在前些年执行“花钱买稳定”的方针时,这些企业不是把可支配的金融资源投入技术进步,而是用于提高员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条件。这虽然换来了城市的高消费、繁荣和社会稳定,推动了商业、旅游、娱乐业的膨胀,却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吃光了”企业的老本,导致现在多数企业濒临破产。 

  再过几年,也许很多重工业企业就将消失,而中国也可能因此而丧失在重工业领域加入经济全球化的机会。倘若如此,若干年后中国也许将只剩下面向国际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面向国内需求的能源原材料工业,而制造业的主体--机械设备制造业可能逐渐萎缩,那就意味着中国工业化的倒退和现代化进程陷入困境。这可能将是下一代中国人为当前的政治稳定付出的惨重代价,也是这一代执政者永久的负债。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经济改革面临的政治难题 

  “花钱买稳定”这一手段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变成一种交换关系,即“给你好处、听我的话”。这种状况下,政治稳定和民众对经济政策的支持就变成有条件的了,它取决于政府提供的福利之多少。显然,一旦政府的财源进入捉襟见肘的状态,政治稳定会变得越来越脆弱,对政府经济政策的社会支持就会明显下降。最近,中国大陆就有学者叹道,支持改革的“队伍不见了。”[10] 这反映出,在中国大陆要深化经济改革,所面临的实际上不只是产权问题,更根本的是政治难题。 

  1. “不管饭”的“社会主义”:中国跨世纪的难题 

  现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就业体制现在正面临着三重的压力。首先,政府为了避免被沉重的就业福利负担拖垮,开始大规模解雇国有部门员工;其次,经济全球化过程在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最后,大批农村居民试图“脱农”进城、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花钱买稳定”的方针陷入了资源枯竭的困境,为了使银行系统免于崩溃,政府不得不改变策略,开始裁减国有部门员工,这就是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从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的结果来看,四十万家国有企业中,约百分之三十五早已经负债大于资产,成了应该破产的“空壳子”。但是,直到最近,银行危机露头以后,政府才部份放弃了用银行保企业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裁员和破产[11]。企业一旦失去了政府的全力保护,也不得不通过裁员、减薪来自救。于是,从去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企业减薪、裁员和破产的浪潮。到今年一季度末,全国因裁员(国内称为“下岗”)而失业的职工已达到九百万人,另有一千零九十六万职工处于半失业状态(即虽还未被正式裁员,但已经停、减发工资)[12],这两部份加起来,相当于城市就业人口的八分之一。据官方估计,未来五年内,八万多家国有工业企业中应该会有百分之十五(即一万三千多家)破产[13],加上商业、建筑企业的破产数量,失业人口可能超过三千万。

  如此大量的员工同期失业,必然造成再就业的困难。1996年政府协助安置了四百多万[14],绝大部份进入了商业服务业,现在第三产业可容纳的就业量已经接近饱和,今后对失业员工的安排会越来越困难。而且,由于多年的社会主义体制已把国家职工养成了一个具有强烈优越感的利益集团,这些人即使失业,也不愿意去和农民工竞争低工资低技能的职位。结果,现在一方面城市里有两千万失业半失业国家职工,但另一方面也有数千万农民工在城市里找到了国家职工不肯低就的粗活、脏活、重活。

  有不少中国学者认为,非国有部门的扩张能够大量吸纳国有企业的员工,从而,多数国有企业就会逐渐自然萎缩、“无疾而终”,而非国有部门就会支撑经济繁荣了。过去十五年来,中国非国有部门的成长确实令世人惊讶,乡镇企业是非国有部门的主力,它的扩张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劳动力的低廉和自我积累能力。为了维持成本竞争力、以便渗透到国有企业垄断的市场中去、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只好走压低相对工资的路,其人均工资只有国有部门员工的百分之三十,这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勒紧裤带”求发展的“苦办法”。这种发展方式说明,只有穷困的农民才会接受这样的低工资,城市的国有部门员工是不会轻易转到低工资的乡镇企业去的。

  乡镇企业要继续保持高速成长的势头,不能只在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里扩张,能否成功地进入资本、技术密集的产业将成为乡镇企业今后一个阶段成长的关键。如果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乡镇企业就需要更多的融资,不能再单纯依靠自己有限的积累能力。但近几年乡镇企业的融资困难有增无减,从1990年到1995年,乡镇企业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从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全社会贷款余额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时国家财政通过改变税制把乡镇企业的税负增加了百分之五十。[15] 在这种抑制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乡镇企业很难一举成为国民经济的顶梁柱。同时还要看到,经济全球化中跨国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全球化了,例如,广东外资企业“四川妹”的竞争对手可能是远在大洋彼岸哥斯达黎加的妇女。在这种劳动力市场需求全球化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员工的就业可能是不稳定的。 

  从现在开始,中国的国内社会政治环境将比以前严峻得多。国有企业被迫开始大量裁员将触动城市利益集团,这个集团面临着社会分化,一部份管理精英和技术人员的经济社会地位会持续上升,而许多蓝领工人的经济社会地位则会下降,甚至与农民工拉平。城市社会的不满正日益扩大,构成对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挑战。这可能导致执政党的社会基础转移。在这个阶段还会有一系列矛盾,比如,来自工人的压力会要求更多的贸易保护主义,而中国对国际市场和跨国公司的依赖又要求更大地开放和经济自由化;又如,社会分化的政治现实和强调社会公平的意识形态之间矛盾会越来越大,很难两相兼顾。 

  2. 全面深化政治经济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 

  在中国,靠理想、信念、目标、信任、领袖魅力等来动员民众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现在,过去十来年行之有效的、靠给“好处”来换取民众“听话”的阶段终于也快结束了。自改革开始以来,中共恐怕还是第一次遇到目前这样的困境:“甜头”给光了,“苦头”摆上了桌面;好话没人听了,难听的话不愿说也不得不说出来了。恰恰是在这个政府最难以获得民众支持的时候,政府却面临着没有民众的合作就可能陷入危机的状态。 

  多数中国民众都能理解,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行动是保证中国在下一个世纪能获得成功的经济发展的必由之途;但是,事实也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正面临着与现行制度的日益扩大的冲突。这个冲突集中在这样一个两难问题上,如果继续坚持现行政治制度框架赖以立足的旧承诺,诸如“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国家要保障国家职工的经济社会地位,那么就不可能推动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如果放弃这些承诺,政府的实质性社会基础就会表面化,即它实际上只是执政利益集团的代表,这样它既会失去城市社会的政治支持,也会失去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基础,因而不可能有效协调转型期中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 

  根据中国大陆国家体改委对1997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心理的调查,目前下岗职工中有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对个人的未来无从判断或失去信心,很多人“反感当权有钱者、希望来一次社会运动、想找机会发泄一下。”[16] 如果政府一味依赖政治压力和政治威胁来谋求暂时的稳定,打击压制日益增长的社会不满,试图让社会的多数成员付出转型期的沉重代价,以便保障和满足一小部份经济、政治精英的经济政治特权和迅速膨胀的财富,这种政策将种下社会急剧分化和社会冲突的种子,导致不久的将来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其结果,不仅最终无法避免政治危机,而且会破坏下一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条件。 

  这个两难困境的根源在于,政府已经不再有能力“花钱买稳定”,而需要社会成员(特别是原来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员)付出巨大的经济社会代价,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这是一个必须通过社会成员的理解、参与和合作才能完成的过程。而实际上,社会成员自然也高度地关心这样的问题:他们付出了失业或低收入这样的惨重代价能换来什么?如果为了制度转型、非付出代价不可,那么,这些代价是否应该在全体社会成员中适当分摊,而不是谁没权谁就活该倒霉?民众除了被动地等待政府的裁员计划以外,是否也可以积极地参与他们期望的政治改革? 

  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如果不能正视民众的意愿,就不可能得到民众的合作,结果必然使矛盾激化,酿成社会冲突。只有建立新的民主化的政治制度架构,民众的意愿表达和政治参与才能纳入制度的轨道,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各社会集团之间才能充份沟通、协商,达成制度转型所必要的社会共识和利益妥协。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共同坚持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让各种民意得到充份的表达,通过民主政治的程序来协调整合不同利益集团的要求。中国应该可以、也只能通过民主化,找到解决制度变革难题的出路。 
 
 
经济改革的突破要求政治改革的突破
 
  苏绍智

  美国普林斯顿中国学社主席

  一、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关系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宣布了江泽民的施政纲领,这个施政纲领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不动摇、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进。这三句话是一以贯之的,就是邓规江随,继承邓小平的“经济上反左、政治上反右”。所谓的“经济上反左”,意指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所以十五大提出了要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所谓的“政治上反右”,主要表现为继续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也提出了要“继续推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一点听起来是个新提法。“继续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之说的含义是,政治改革原来已经做得很好了,“仍旧贯,如之何,何必改作?”。然而,实际上自“六四事件”以来,中共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切设想均已遭否定,政治体制改革被束之高阁,今天来谈所谓的“继续推进”,是在什么基础上“推进”呢?其实,这个所谓的“继续推进”反映的是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滞后的政策意向。 

  但是,中国大陆目前的情况是,在经济增长和繁荣的背后,各种长期积累的深层矛盾逐渐突显,诸如贪腐盛行、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国有企业长期大面积亏损、工人下岗失业、农民贫困受压、治安恶化、社会不稳等,危机正在孕育成熟。其原因在于,中国大陆正处在政治、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于是出现了上述的一系列危机。 

  邓小平造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结果引致今天各种积重难返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泽民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则一如既往、仍然迟滞,这就意味着,不但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恶果不能消除,江泽民所设想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也难以实现。其实,中国大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平衡状况是显而易见的,即令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出发,人们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既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就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一、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关系 

  邓小平在政治改革方面其实有过不少值得重视的看法,只是他并没有真正打算推行之。现在江泽民强调,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却偏偏不提邓小平关于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关系的论述,不能不说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一种阉割。

  实际上,邓小平在多年前也曾经强调过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改革。”[1] 他还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2] 他也意识到,“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3]

  应该说,邓小平的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因为,共产主义的危机是制度性的危机,危机是在该制度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内生的。这种危机表现为,共产主义政权的三个基本支柱都销蚀瓦解了,即指令性经济、一党专政、以及让指令性经济和一党专政合法化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都丧失了原来的功能。一个原共产党统治的社会要从内生性危机中解脱出来,必须要有两个新的制度条件,即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

  所有原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概莫能外,都或迟或早要完成两个转型,即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治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从指令性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政治体制的转型是从一党专政转变为民主政治,这二个转型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推动前一个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则是完成后一个转型。之所以经济改革必须要和政治体制改革相互配合,是因为指令性经济原是和一党专政互相支撑的,只要改革其中的任何一方面,残存的另一方面就会和新建立的体制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

  例如,如果只改经济体制而不动政治体制,那么有待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一党专政就不相容。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公平竞争,需要排除党和政府的垄断;要求确立法制,在经济活动中排除人治及相应的一切特权;要求企业和个体生产者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他们独立的决策,不受党和政府的干预。同样地,如果只改革政治体制而不改革经济体制,那么,民主政治与指令性经济也是不相容的。因为,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广泛的群众参与,反对个别人的专制独裁;而指令性经济却需要权力高度集中,受一个专断的、全能主义的官僚机构指挥。

  因此,上述的两个转型(也即两个改革)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不能有此无彼,也不能有彼无此。如果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要各自分阶段进行的话,那么,两者更应该适当地同步。如果只推动经济改革而拒绝政治改革,或者听任政治改革严重地滞后,那么,不但民主政治永远不能实现,经济转型也必然受到阻挠,改革过程将会弊端丛生,举步维艰,甚至摩擦不断,冲突频仍。

  当然,要在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实现两个转型是十分困难的。波普(Karl Poper)就指出过,“从极权主义过渡到民主,比民主过渡到极权主义更困难......极权主义,特别是在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窒息了民主。”[4] 正是由于这种困难,所以很难指望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会一步跨越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所以,我个人不赞成那种试图在最短时期内同时完成两个转型的“震荡疗法”(Shock Therapy),我宁可赞同渐进主义的改革(Gradualism),即承认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都要分阶段进行,两者应该互相协调。但是,无论如何,不应该期待经济改革“单枪匹马”就会成功,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时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合前进。 

  日本学者长谷川健(Tsuyoshi Hasegawa)根据俄国、匈牙利、中国和越南在两个转型中的经验教训,建立了一个转型的理论框架(Theoretical 

  Framework)[5],这对于研究两个转型的阶段性和相互配合颇有助益。根据长谷川健的理论框架,我认为,政治转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是自由化(liberalization),第二阶段是多元化(pluralization),第三阶段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经济转型大致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第二阶段是部份的市场化(marketization),第三阶段是完全的市场化。

  在政治转型的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阶段,是由极权主义转变为权威主义,就是在不放弃一党专政的条件下,允许民众在社会生活中有某些自由,而党和中央政府着重控制的是政治活动和意识形态,中国大陆目前基本上是停留在这一阶段。在政治多元化(pluralization)这个阶段,执政党虽然仍然不放弃一党专政,但已开始真正实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尊重宪法之权威性,注意法律规则和程序之制定,而民众则有一些条件争取有限的民主,会要求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共产党)按法律办事,实现在一党专政条件下的立宪民主,这就是现阶段中国人民所要争取的。到了政治转型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阶段,就要取消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实行多党制和普选。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第一阶段(即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阶段),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权力下放。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体制从指令性计划经济转化为“混合型指令性经济(mixed command economy)”。“混合型指令性经济”的特点是,各级政府用行政指令控制经济的基本结构不变,但经济决策权部份地分散下放到地方和企业;在所有制方面虽仍以公有制为主,但允许小部份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经营,农业也有一定程度的私有化(取消人民公社、实行联产承包制的包产到户实际上是变相的私有化);此外还对外实行经济开放,引进外资,成立经济特区等。 

  中国要从经济转型的第一阶段转到第二阶段(即部份的市场化(marketization)阶段),就应当排除任何垄断和特权,实行公平竞争和法治,建立必要的市场体系,还需要完备各种商业、金融法规和信息网络。这个阶段的结果是出现一种“混合型市场经济(mixed market economy)”,其特点是,市场机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但宏观经济决策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如运输、能源等部门)仍受国家干预和控制。 

  中国大陆所设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与“混合型市场经济”类似。但是,中国目前还未进入“混合型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尚未占主导地位,党和政府仍然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行为。中共十五大所说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应该是争取形成这种“混合型市场经济”。 

  在这一基础上,经济转型的下一阶段是完全的市场化,即大部份国营企业经过改造,逐步实现私有化(privatizaton),国有经济已不占据垄断地位;在结束一党专政之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调节市场机制而不控制或支配它;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上由市场机制来主导。 

  对以上两个转型的分析说明,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多元化,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法制,党和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垄断控制使得经济转型就只能停留在混合型指令性经济的阶段,结果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大量、长期的亏损,特权阶层则利用职权上下其手,侵吞国家资产,贪汙腐败日益严重普遍,而越来越多的民众却陷入失业贫困的境地,对政治和社会现状的不满越来越强烈。这正是今天中国大陆的写照。 

  要从这样的危机状况中解脱出来,就必须实现完全的市场经济,而这又取决于民主化政治改革。江泽民提出,要围绕股份制改革、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意即要争取进入经济转型的第二阶段。倘果真以此为中国今后的改革目标,那么,在政治转型方面,也相应地要推动政治改革,进入政治转型的第二阶段----政治多元化阶段。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强调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大陆学术界多认为,这反映了中共在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突破。其实,中共早就提出过股份制,如果说十五大政治报告在经济改革方面真的有所突破的话,那么,这个“突破”其实不在于提出了股份制改革,而在于承认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到了迫在眉睫、背水一战的阶段。

  过去十年来,中共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想过各种办法,但从未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早在1987年,中国大陆就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试点了[6]。1993年,中共十四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7] 两年前,又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即“抓大放小”。所谓“放活小的”,是指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所谓“抓好大的”,是要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1997年3月,李鹏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要“积极推进和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革。”[8] 可见,在中国大陆,股份制改革并不是什么新问世的创造性提法,过去已经讲了几年,只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怕被攻击为搞私有化,再加上运作中的种种实际困难,而未能认真推行。 

  中共十五大推行股份制改革的决定,与以往真正的不同之处在于,今天国有企业已经陷入极大的困境,再不认真改革,不仅国有企业本身面临瓦解,而且会引发财政、金融危机。由于以往已经试过其他各种形式的改革方法,均未奏效,只剩下股份制改革一途,似乎还未全面试行过,所以把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希望全放在了股份制改革上。为此,江泽民彷效邓小平,宣称“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于谁手中。”以便为股份制改革扫清意识形态障碍。 

  然而,各国媒体普遍认为,推行股份制改革固然是大胆的行动,但这本身也有相当大的风险,因为,若无法解决运作中的种种困难,那么股份制改革就可能带来巨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 

  之所以风险会非常大,首先是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必须面对三大难题,即解决企业的巨额负债、安置庞大的冗员和处理企业兴办的社会性事业。解决这三大难题都需要巨额资金,据前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的估计,总共大约需要四万七千多亿元人民币的国有企业解困资金。其中,用以消化国企负债所需的财政支出是两万多亿元,用于填补或冲销流失国有财产所需的资金是七千四百多亿元,安置冗员及相关联的保险福利需要一万三千三百多亿元,帮助企业把企业经办的社会性事业分离出去需要财政支出六千三百多亿元。[9] 高尚全的这一估计应当是相当权威、可靠的。然而,今后三至四年内,中国政府至多能筹集一万亿左右的资金来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10],与实际需要相差太远。如果无从筹集足够的资金,则国有企业的改革事实上就很难平稳顺利地进行。

  其次,目前大陆城乡的失业率节节上升,据大陆官方媒体报导,1997年第一季度城市的实际失业率为百分之七点五,失业人口达一千五百五十万人,农村的失业率为百分之三十四点八,失业人口达一亿七千五百万。[11] 最近,四川绵阳、自贡、三台,江苏无锡及上海等地都出现了工潮。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更多的国有企业将破产和关闭,会有更多的工人下岗及失业,如无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问题和社会不安必然更加严重,如果工人的困苦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则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 

  第三,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之配合的银行改革、金融改革、税收改革、工资改革等等,且应建立完整的相关法律,如破产法及其细则、公司法及其细则、股份公司法、市场管理规则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银行法、债券法、物权法、商标法、劳动法、税法等。如果没有这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将无法可依。此外,还需要培训干部、教育群众,使过去干部和民众习惯于指令性经济的意识和行为能根本改变,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这一切,都不是短短几年内就能实现的;而没有这些基本条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设想就难免成为“空中楼阁”。 

  第四,在以往十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贪汙腐败十分严重,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此次全面推开股份制改革,涉及数万亿国有资产,如不能遏止已经普遍蔓延的贪汙腐败,很可能引起更大的民怨。据中共文件指出,侵吞国有资产的常见手段包括,在国有资产合资、出卖和出租过程中,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格或租金;利用办公司的机会,把国有资产先无偿变为“公司”资产,再通过“法人股”转个人股的办法将国有资产转为个人资产;把国有公司的业务出让给个人或团伙经营的公司,以及向国有公司高价出售或从国有企业低价购进商品,从而把国有公司的利润转移给个人或团伙经营的公司;在国有企业经营恶化的情况下,其管理人员照样公费吃喝、出国旅游、循私舞弊,致使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形同空壳。[12] 如果中共不能有效地整治以往的贪汙腐败,那么,在下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贪汙腐败很可能更加泛滥。 

  所以,世界银行在1997年9月18日发表的“中国2000年报告”中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看好,该报告认为,“中共政府无力监督这种紊乱情形,使得许多经理人有机会巧夺国有企业的资产。”[13] 《 纽约时报 》最近的社论也指出,“把这些濒临破产的巨大企业投入市场,在贪渎横行的中国,是冒着使政府独占的经济沦为私人寡头独占,让有影响力、有管道者将国家资产化为私有财产的危险。”[14] 不仅国际社会持如此看法,连大陆学者也非常担忧。一位在大陆非常活跃的学者胡鞍钢在十五大后应北美《 世界日报 》记者采访时说,“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缺乏游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少数人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透过钱权交易的途径,抢占与侵吞国有资产,免费瓜分全国人民(也包括农民在内)经四十八年积累的巨额国有资产,以改革的名义,利用股份制制造更大规模的腐败。”[15]

  如何解决上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所面对的重重困难,特别是贪汙腐败问题呢?《 纽约时报 》认为,“彻底解决问题之计还在政治民主改革。在中央经济统治解体之后,必须同时松绑政治上的集中统治,唯有将人民的权力与生产力同时解放,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16] 在1997年9月26日的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年会上,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财政金融界人士说,“期望中国能由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进而促成政治体制方向的改革,成为世界和平稳定的一股力量。”[17]

  胡鞍钢指出,“谨防巨额国有资产沦为少数人的囊中物,关键是实行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政府应当向人民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售、转让的信息和结果有个交代,即这些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信息应当透明化、公开化。这一改革的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使被出售的国有资产成为不容任何人吞蚀的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份,并用之于民。”[18] 大陆的破产法专家曹思源也认为,没有政治体制和银行系统的改革,国有企业领域的改革将不会成功。[19]

  毫无疑问,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求得突破,就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取得突破。中国的经济转型不仅应突破混合型指令经济,而且应突破混合型市场经济,从而向完全的市场经济前进;因此,政治转型也必须相应地进入政治多元化阶段,实现在一党专政条件下的立宪民主,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各种自由,完成各种法律规则和程序之制定,变人治为法治,实现法制化和初步的民主化,这是顺利实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保证。今后,随着股份制改革的顺利完成,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还应同步进入各自的第三阶段,两个转型的完成才能使中国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制度框架。如果中共拒绝政治体制改革,那么不仅经济改革将受阻,经济繁荣也将逝去;倘若如此,中共要维持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就只剩下武力高压之一途,这将使中国陷入危机,自然不是全国民众所愿意见到的。

  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前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民众就在期待着民主化和现代化。中共十五大决定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有可能成为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契机。在十五大上江泽民虽然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这个词,但是谈到具体内容时仍然是老生常谈,其深度甚至还远不及中共十三大关于政治改革的设想,这说明,中共实际上并没有准备真正推进任何具实质意义的政治改革。

  那么,中国大陆的民主化还有没有前途呢?海内外对中国的民主化前途持悲观看法的人,经常会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是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阻碍民主化的实现,其二是中国还很落后,倾向于拥护民主制度的中产阶级还很弱小。

  就第一个论点来看,儒家文化中确有一些内容是和民主政治的文化不协调,例如,儒家文化传统过份强调尊重权威、名份和等级,突出集体观念等。但是,儒家这个伟大的历史文化传统是观念、教义、假说、着作和行为模式的高度复杂体[20],其中也有不少内容与民主政治的文化十分相似。例如,儒家观念中固然没有人民主权这种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思想,但它有民本主义思想,二者虽有所不同,但在重视人民这一点上却是相通的,可以创造性地转化。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有儒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就一定不容易实现民主化。现实中,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和台湾的民主化过程就证明,社会的儒家文化传统与政治民主化过程并不抵触。

  至于说中国经济落后,不宜过早追求民主化,这和中共鼓吹“中国人的人权就是吃饭穿衣”十分相似。民主化其实只是要把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政治权利还给民众,不应当去讨论究竟早些做合适还是晚些做合适,剥夺民众的这些政治权利本来就是违宪的。当然,社会经济落后、民众贫穷,会影响到政治转型和民主化的过程;但是,并不存在一个适合推动政治转型的经济发展标准,并不是经济富裕到某种程度,比如人均国民收入达到多少美元,才可以争取民主。中国人均国民收入虽然不高,但已经高于英美等国推动政治民主化时的水平,而且目前中国一些地区的经济发达水准已经接近中等的发展中国家了。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都得不到言论、集会、选举等基本政治权利呢?

  同样地,也不存在着一个适合推行政治民主化的中产阶级人数标准。中产阶级的出现和壮大自然会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在不同制度背景的国家里,中产阶级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不尽相同。从未有人能证明,中产阶级达到多大规模之前不可以推行民主化。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中产阶级已经出现而且正在继续壮大,这对大陆的民主化无疑是有利的。

  我对中国大陆民主化的前景还是乐观的,因为,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政治转型中最困难的阶段,即从极权主义转向权威主义,政治转型的下一个阶段,即从权威主义转向民主,就相对容易些。

  大陆在毛泽东统治时代是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在毛的个人独裁下,扼杀了一切民主因素。邓小平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打破了极权主义全面控制的坚冰,使中国逐渐向权威主义过渡。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中央计划体制的解体,中央政府的权力被大幅度削弱了,对经济活动的控制能力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毛泽东时代那种共产党国家常见的全面政治控制也松动了,作为主要政治控制手段的阶级斗争和相应的阶级斗争论等意识形态被搁置了。邓小平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上是要求中共不要再用政治框框去干预经济、社会问题。这样,不仅对舆论媒体的控制松动了,对民众的社会活动的干预也明显减少了,甚至民众对政府和官员的批评,只要不在公共场合构成对中共的直接威胁,也被默认容忍了。[21] 政治上的这些松动,经历了近二十年之后,一般是很难再倒退的了。这最终导致了中共的极权主义统治逐渐向权威主义统治过渡。 

  目前大陆存在着三个有利于发展民主的因素。第一,市场经济的成长产生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会逐渐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Interest Groups),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要求参政议政,这将促进多元政治、多党政治和民主化。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面推开,将会进一步增强这一因素的作用。第二,大陆村民委员会直接民主选举的成功,提高了农民的参与意识(Participation)和对民主程序的了解,形成了乡村的村民自治,逐渐摆脱了中共对基层的政治控制。今后,农村居民必然会要求把直接民主选举从村一层提升到乡一级乃至更高层级,从而构成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立宪民主的要求在大陆朝野上下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大陆的宪法虽不完善,但也包含了重要的民主思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民众对于行宪、修宪、实行人民依法治国,已经有越来越强烈的要求,以至于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也强调要依法治国。来自社会的对执政党的压力,将有助于中国大陆的政治转型早日进入第二阶段,实行立宪民主。 

  但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上述三个因素的自然生长,何况今天中国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的危机也不容许我们慢慢地等下去。为民主化而努力的人们应该趁中共试图在经济改革上有所突破的时机,推动以上三个因素的生长,使它们相互结合、促进,促进政治改革的突破,争取先实现立宪民主。中国的民主化是大有前途的! 
 
 
香港模式、台湾经验与中国现实
 
  吴国光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一、政治日程与现实变革之间的鸿沟:十五大有关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读

  二、“依法治国”的理想与现实:概念的进步和思路的陈旧

  三、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台湾经验与大陆国情

  四、结论及其他

  

  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是中国政局多年来的一个重要特点,也被普遍认为是目前中国多种弊端的根源之一。[1] 中共十五大前,国内被长期压制的要求政治改革的呼声再度高涨。[2] 相应地,不久前闭幕的中共十五大用了一定的篇幅讨论了政治体制改革。[3] 那么,中共十五大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是不是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出中共当局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什么样的思路? 进一步看,在今后五年或更长时期内,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政治改革政策有没有可能落实?无论这些政策能否落实,对中国的实际政治变革又具有什么意义?当我们讨论十五大之后中国的走向时,这些无疑都是必须充份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中共十五大所制定的有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政策,研究其特点、意向与内涵,探讨其对于中国政治变革的含义,评估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政策价值与实际影响,从而展望中国政治变革的未来发展。本文所依据的资料信息包括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在十五大上的报告、十五大会议过程本身的选举等程序以及十五大所产生的高层人事安排等,从中我们可以解读中国当局的政治改革路线和政策。当然,这样的分析还只是单纯在政策文本的层面;进一步的探讨则要求深入到另一个层面,即联系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现实,来观察有关的政治改革政策。在本文中,这两个层面的分析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联系的;通过这种从文本到现实的分析,从而评估中共十五大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政治改革在中国目前发展中的实际状况与可能走向。 

  一、政治日程与现实变革之间的鸿沟:十五大有关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读 

  江泽民的十五大报告长达三万字,分为十个部份,其中第六部份题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篇幅约三千字,占整个报告的十分之一。在这三千字中“民主”一词出现了约三十四次。同时,报告的这一部份明确声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报告的第四部份即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中,也把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设列为一项主要内容,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据报告称,这是中共“基本路线”在政治方面的体现,经济、政治、文化不同方面的改革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

  中共十五大没有回避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议题,而是重新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列,列入所谓“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部署。同时,十五大报告再三强调“民主”,不厌其烦地使用“民主”一词,重申中共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民主和法制为基调来讨论政治体制改革。这些都说明,面对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中共不得不至少在日程上再次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在相当程度上以“民主”为基调来确定中国政治改革的基本内容。与十四大的以政治稳定为基调、尽量回避政治改革的做法相比,应该说中共十五大比十四大有明显的进步。[4]

  不过,即使单纯在文本上,也不能高估这种进步。因为,十五大报告的这种结构、语言与词句,只是向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复归。十二届六中全会在讨论精神文明建设时,提出了所谓“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部署问题”,第一次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列,给予政治体制改革以日程上的“合法性”。[5] 

  就实际改革措施而言,十五大还没有达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十三大时,政治体制改革就被作为最重要的政策议题提出,成为大会之后中国改革的主要内容。[6] 而十五大报告虽然在语言上一定程度地重复了十三大报告的说法,但是,在思路和政策上却表现出了严重的局限性。 

  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民主”在这里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相应的政策措施则基本上付诸阙如。十五大报告虽然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五项任务,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进行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和“维护安定团结”,但是在有关这五条的论述中却极少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更未涉及制度层面的改革步骤。这是中共十五大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最根本的局限性。 

  其次,十五大报告在谈论民主的时候有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目前中国已经具有了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而现在的任务只不过是进一步发展它而已。必须注意的是,中共十三大在讨论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十五大则改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听起来,“发展”比“建设”更进步; 但实际上,十五大对中国现实政治状况的估计却脱离了实际。 

  十几年来,如何估计现行制度的“民主”程度,一直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辩论。1987年中共召开十三大之前对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估计是,“我们的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只是要“发展”它,要使之达到“高度民主”。[7] 但是,十三大前夕,当时的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组织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时,赵的主要政策顾问鲍彤对此提出质疑。鲍彤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就长远来讲一定要达到“高度民主”,但是现行制度下连“初级民主”都没有,侈谈什么“高度民主”? 鲍彤提出:“我们现在决不是高度民主,要退到底,承认没有高度民主,现在要搞初级民主。”[8] 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当时鲍彤建议把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在十五大将之改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于假定中国已经存在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样的前提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削弱政治改革的幅度和力度。 

  再次,十五大报告试图把“民主”的内容囊括在“法治”之中,强调“发展民主必须依法治国”。抽象地看,这种对于民主和法制之间关系的理解也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在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下,离开了以权力制衡和民众参与这两大民主要素,“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与中共十三大报告对于民主和法制关系的理解相对照,十五大报告的这种解释是一种退步。十三大报告在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改革目标的同时,把法制囊括在民主之中,对法制的阐述在于强调,“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与十五大报告“发展民主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可以把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统一起来”等说法相比,十三大报告显然更加体认到,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下难以实现法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根据这种微妙的区别,可以说,十五大报告有关民主与法制关系的论述,实际的作用可能是试图以法治的口号来缓解甚至压制来自党内和社会上要求民主化的压力。 

  综上所述,十五大报告中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显示了中共在面临来自党内、党外、国内、国际的相当压力下,已经不再完全拒绝政治体制改革,至少已经接受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的口号,这与1989年以来中共的一贯政策相比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有很大的局限。因为,在讨论政治体制改革时,中共更多地是使用虚假的前提,而不是正视政治现实;在偶尔触及真实问题时,则更多地是在消极被动地考虑如何在不得不谈论政治改革的时候保持所谓的“稳定”,而不是积极主动地通过政治改革来解决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而在偶尔承认某些现实弊端时,中共又过多地使用空洞口号、单纯地表示决心以安抚民众,而不是真正、切实地提出制度变革的措施。 

  二、“依法治国”的理想与现实:概念的进步和思路的陈旧 

  中共十五大报告以相当的篇幅讨论了政治体制改革,除了上面所讨论的“日程效应”和“语言效应”之外,是不是完全没有提出值得注意的实质性内容呢? 也不尽然。我认为,在十五大报告中,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两点提法比较具有实质意义,反映出了当局改革思路的内容。这就是,第一,强调了“依法治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承诺在“基层国家政权”一级实行直接选举。下面分别展开讨论。 

  在中共的文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所谓的新“提法”。整个十五大报告的政治体制改革部份把“依法治国”放到提纲挈领的突出地位,用一大段文字集中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引出了“健全民主”等五项政治改革内容。在具体论述到法制建设时,还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目标。此外,还要注意到,中共长期习用的相关概念是“法制”,而这次改成了“法治”。一般认为,“法制”的含义类似"rule by law",而“法治”的含义则近乎"rule of law"。[9] 

  十五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和“法治”,其进步意义首先在于,这反映出以乔石为代表的改革派在人事上相对失利的同时取得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进展。1996年前后,江泽民提出了所谓的“讲政治”,与乔石所主张的“讲法治”形成了鲜明对照。[10] 在遭遇到内外的强烈批评之后,江泽民逐渐抛弃了自己的“讲政治”的说法;这次则在十五大报告中更转而高谈“以法治国”。这可以被视为江泽民在政策主张上向乔石等作出让步,以缓和在人事上逼迫乔石退休而造成的紧张; 也可以被认为是整个中共领导层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加深和加强了。前一点的政治含义是,江泽民虽然通过这次大会加强了自己的地位,但是其地位的强化并没有达到完全主导重要决策的地步; 后一点如可被确认,那当然是值得欢迎的。 

  就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而言,强化法治无疑是解决中国诸多社会弊端的当务之急。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中国的市场化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但相应地也出现了诸多乱象,市场规则不健全,这已构成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瓶颈”,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要改变这种局面,不能仅仅依靠市场体系本身的自然发育,同时还必须健全和完善法治。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说,“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表达的应该就是这种看法。 

  从政治改革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来看,加强法制显然有助于政治稳定;如果能够通过加强法制来推进政治改革,把民主化的过程尽量变成一个法律制度改造和法制建设的过程,则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民主化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目前,对中共来说,“稳定”已成为其政治上的最高目标,它甚至可以为了稳定而抵制改革,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中国政治改革的一大障碍。当然,要推动政治改革和民主化,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稳定和秩序。对中共来说,“建设法治国家”自然要比“建设民主政治”稳妥得多;而对中国目前的整体社会心理来说,“建设法治国家”似乎也比“建设民主政治”更能得到较大多数人的拥护,从而可以减少推动政治改革的社会心理阻力。 

  既然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进步,那么,这种话语的进步究竟能不能落实为制度的进步呢? 如果要落实为制度上实质性的进步,主要的障碍又在哪里呢? 我认为,关键在于,可不可能在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成功地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共产党一党专制,全国的权力集中在共产党手中,而党内权力又集中在中央领导层,甚至个别领导人手中。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过这点。[11] 如果比照英国的政治体制,我们或许可以把共产党中央看作“王室”,把党的领导人视为“君主”。即使在英国那样的君主政体中,也可以实现法治和民主,问题只不过在于如何架构实际的政治权力,怎样弱化和虚化“君主”和“王室”的权力。倘若真做到了这点,中共十五大所说的“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也许就不难实现了。[12] 

  然而,在十五大报告中,我们不仅看不到任何试图虚化和弱化共产党权力的措施,反而看到强烈要求“加强共产党领导”的意图,并从十五大所产生的新的权力结构中看到了最高领导人个人的进一步集权。常识告诉我们,在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里,“民主”讲得再好听,“监督”说了几百遍,“法治”目标多清晰,都是完全没有用处的。在中国能不能实现法治,要害在于重构权力关系。只要有什么人或机构的权力高于法律,无论这个人是民选总统还是共产党总书记,也无论这个机构是皇室还是中央政治局,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所谓“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空话、废话、甚至假话。

  那么,怎样才能使那些权力强大者老老实实地与平民一样遵奉法律呢?这当然首先要削弱他们的权力,要将权力分散、并在不同的权力握有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只能以权力来制约,而权力怎样分散、怎样相互制约,则需要宪法和法律来规定。有了这样的一套权力制衡的民主制度,即使象在英国那样依然存在君主,君主也不再握有至高无上的实际权力,因此其意志也不可能高于法律。只有这样,所谓的“依法治国”才可能实现。否则,如果权力非常集中,即使是民选总统,也一样可以破坏法治,践踏民主。

  正是从这种理解出发,我认为,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才是真正着眼于改造权力关系、推动民主化。根据这一思路,要通过党政分开来虚化党的权力;通过权力下放来弱化中央的权力;通过增强人大、工会等各种机构和组织的权力与功能,来逐渐分散原本集中在共产党手中的权力。只有在这样的架构下,民主参与才有意义,法治权威才不致遭到共产党强大权力的侵犯。

  而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忽视了对现行权力架构的改造。结果十五大所提的政治目标,如“加强民主监督”、“执法必严”、“人民当家作主”等等,实际上都不可能实现,因而全落了空。十五大报告又再次重申,“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等等,这只不过是重复空洞的老调。从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的讲话算起,类似老调已前后讲了十七年了。为什么十七年来这些漂亮的口号从未实现过呢?只有找到其原因并解决之,这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害。如果不从体制架构、权力分配等方面下手,死的宪法和法律怎么可能约束住那些活生生的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某些人和某些组织呢? 

  我在前面特意提到英国的例子,是因为中共这次强调“依法治国”,或许有其学习“香港经验”的含义。众所周知,民主与法治固然密不可分,但其中之区别也非常明显。我们可以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中看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但英治时代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有法治而无民主的典型例子。[13] 中国大陆能不能引进香港的旧政治体制呢? 

  如果没有一种保障法律意志高于权力意志的架构和制度,香港的经验是不可能在大陆生根开花的。在整个邓小平时代,中共都有学习香港、新加坡经验的意图,也有建立规范、尊重法律的愿望。但是,每当规范和法律与极少数领导人的意志相冲突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总是领导人个人意志的胜利,以及规范与法律的失败。 

  仅以领导人退休为例,乔石等人在十五大上退出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说明中共在邓小平之后开始尝试建立某种制度化的领导人更替规范。这并非第一次,早在邓小平年代的初期,年迈的叶剑英元帅退休时,中共就有建立这种规范的迹象。但是叶剑英退休之后,邓小平的权力空前巩固和扩大,他反而与陈云、李先念等其他元老革命家一起破坏了早先的规范,此后迟迟不肯退出领导层;甚至在从正式职位上卸任后,也还实际掌握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对领导人退休规范的这种破坏,导致了邓小平时代高层政治极不稳定,社会和国家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现在,随着乔石退休,江泽民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权力的集中在表面上比邓小平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中共有没有可能再次建立规范并使之具有高于领导人个人意志的地位呢? 我的看法是,十五大的人事安排一方面开始从简单的规范做起,有了进步; 但另一方面却在加强个人集权,从而为最高领导人破坏规范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类似地,十五大的政治改革思路一方面强调“依法治国”,认识上有进步;但另一方面却根本没有针对现行权力结构采取任何变革措施。因此,结论只能是,在目前共产党一党专制的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台湾经验与大陆国情 

  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后,有消息指出,中共当局准备今后几年内在县级实行直接选举,这个消息迄今没有得到证实。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的是,“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所谓城乡基层政权,一般是指乡村的乡镇一级和城市的街道一级,应该不包括县和城市的区这一级。报告也没有明确谈到“直接选举”。不过,根据一些消息,似乎中国当局有意实行乡镇一级的直接选举。[14] 

  过去,中国大陆在乡镇一级也实行“选举”,只不过第一不是直接选举,第二缺少竞争机制。自从中共十三大引进差额选举之后,中国大陆的各级“选举”开始有了一点竞争。现在,中共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在基层政权“健全民主”,似乎应该是要引进直接选举了。

  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只在农村的村一级实行了基层民主选举,但村一级不是基层政权,而是农民的自治组织。[15] 这种选举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其中真正的民主因素逐渐增多,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16] 虽然在中文文献中,对如何判断农村村级选举的性质和意义还有争议和疑问[17],但严肃的实地观察和实证研究发现,选民的选择在中国农村已经开始实质性地、有效地、并极大地影响与决定着被选举者的行为,形成了所谓的“选举关联”(electoral connection)。[18] 在民主化问题的文献中,这种关联被普遍认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而在过去的共产主义制度下是不会存在的。[19] 

  为什么在中国权威主义的整体政治架构里,农村地区会出现局部的民主实践呢?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对此学者们大约有几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个别领导人的作用,如前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为推动农村选举就发挥过很大的作用。至于为什么一向以保守强硬着称的彭真会这样做呢?单纯从个人心理与偏好这一层面来解释显然是不够充份的。一些学者通过对制度层面的深入研究发现,农村选举产生了所谓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的结果,因此对于加强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的权力合法性有很大的帮助。[20] 

  还有一些学者则强调这种“局部民主化”所赖以生长的制度根基。比如,我本人的研究发现,在中国的共产主义制度下,农村与城市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性区别,一个是“政治的制度相关性”(institutional relativeness),另一个是“政治的制度性隔离”(institutional exclusiveness)。前者为农民参与村级自治组织的选举提供了动力,因为谁出任村领导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后者则意味着,乡村的公共政治生活和非公共生活领域是彼此隔离的,所以选举不会象在城市的工作单位中那样导致管理的困难或效率的下降。这些特点使得农村能够具有初步民主化的制度基础。[21]

  目前,中共当局显然还不能接受在县级以上直接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更不要说在中国立即实行全国选举。而且,在没有相应配合条件的情况下,即使立即实行全国大选,这种选举能有多少实质性的民主成份,会很成问题。[22] 然而,若把直接选举从村级进一步引向乡镇一级和城市的街道一级,毕竟是中国政治变革的一个重要发展。但是,在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推行直接选举,是否可能象村庄选举那样成为“局部民主化”的实践,并进一步产生扩大效应呢? 

  台湾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基层和地方选举确实对推动台湾的民主化发生过重要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基层政权机关的民主选举,也未尝不是有意参考台湾经验。国民党在台湾民主化后依然保持了执政地位,对正面临着民主化压力、也肯定意识到未来还会有更大压力的中共来说,这不能不说是某种不得已情况下的有利选择。看来中共正在考虑从基层选举着手、加强其在基层的合法性和政治实力这样一种政治策略,这个策略甚至可能成为它未来的一个应变之策。十五大报告中含煳但也具体地谈到基层政权选举,相信背后有这种体认。 

  虽然在中国民主化战略的论争中,我本人是主张从基层和地方选举入手来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23] 不过,我也认为,不应当对乡镇和城市街道直接选举的民主化意义过度乐观,或抱过高的预期。 

  首要的原因是,由于乡镇和城市街道体制的特点,乡镇和城市街道的选举未必能在短期内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而且其全局性意义可能也有限。因为在城市里,国家主要是通过居民的工作“单位”来完成社会政治控制的,而国家的基层政权(即“街道”)在一般居民生活中的影响力很小。这一方面会抑制城市居民参与“街道”这个层面的基层政治生活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大大缩小了在街道这个政治层面实现民主化选举的全局性意义。 

  在农村,作为基层国家政权的乡镇一级政府有很大的权力,能直接介入农民的生活,在这一级实行民主选举的意义当然要大一些。但是,一个乡通常有十几至几十个村庄,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村庄之间的联系不强,基本上不存在乡一级的公共生活。因此,乡镇政权的选举很容易被政府操纵,不一定能真正体现选举的竞争性和选民意志。只有在乡镇企业相当发达的少数地方(或许能占全国乡镇的五十分之一),才会形成一定程度的乡镇公共生活,而且这种公共生活对农民来说已十分重要。这样,选民才可能更活跃地联络组织起来,积极地参与选举,从而赋予选举以真正的民主意义。如果选举难以“真实化”,那么形式上的乡镇政权直接选举就会象今天中国的其他种种“选举”一样,不具备真正的意义。 

  第二,在权威主义的整体政治架构下,即使乡镇选举某一天能发展成为真正的选举,选举过程还可能受到盘根错节的地方派系的影响。从台湾的政治发展来看,这种地方派系至今还是民主化过程中的一个负面因素。中国的规模那么大,如果也象台湾一样形成了种种地方派系,其势力可能会比台湾的地方派系更大,这对于未来的民主化也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并不一定能迅速解决大陆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许多紧迫问题。这一情形与台湾是不一样的,台湾推行地方选举的时候,经济上不存在市场化转型的问题。而大陆今天面临的诸多问题,许多是市场化转型的产物,而市场化转型缺少政治上的配套改革则使得这些问题更加复杂尖锐。如果不能通过更大范围的政治改革来缓解这些矛盾,那么这些冲突积累到一定时候,就可能爆发而产生社会动荡。 

  所以我认为,基层和地方选举不宜单线推进,而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制约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地方派系和其他负面现象。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制约因素,就是相对独立、公平的司法和自由的舆论。可惜,在权威主义制度下,最缺少的恰恰就是这两个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选举一旦真实化,就难免出现台湾那种情况了。 

  有没有可能至少在地方层面实行司法机关独立于中共党政机关的变革措施?有没有可能至少在县一级实行公共媒体独立于党政机关的变革措施?这样的变革措施并不会危及全国的政治安定,相反却可以增加地方的政治清明。也唯有这样的配套政治改革,才可能在基层解决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所出现的腐败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呼吁中共当局在考虑实行乡镇直接选举的同时,首先在县一级开放媒体,实行司法独立,实行配套政治改革,从而为中国的民主化转型开辟一条稳健可行的道路。 

  四、结论及其他 

  中共十五大加强了江泽民的地位、稳定了现行领导体制,同时也表明,中共将继续坚持邓小平路线、推进改革开放。这两件事都体现了政治和政策的连续性,强调的是“不变”而非变化。看来,中共准备在邓小平过去二十年来所制定的路线上继续走下去。邓小平路线的主要特点是,在实行经济自由化的同时加紧政治控制;虽然他也谈论政治改革,但是在政治上他更关心的其实是稳定而不是变革。1989年,当民众走上北京街头要求新闻自由、政治民主时,邓小平反而从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政策大大后退,采取暴力措施予以回答。可以说,邓小平路线就是“一条腿走路”的改革路线,即经济的“腿”已走得很远,而政治的“腿”却还留在原地。

  十五大把邓小平“旗帜”当作“灵魂”,这是为了加强江泽民作为邓小平继承人的地位,也是为了澄清中国内外对于邓小平死后中国走向的疑虑。把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就为中国政府的资本主义路线找到了意识形态根据。在这个基础上,十五大将让邓小平本来已经伸得很长的经济改革的这条“腿”迈得更远。一旦中国完成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恐怕将很难发现中国的经济和所谓的资本主义经济还有什么不同了。但是,在中国大陆,政治改革的“腿”却仍然很短。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相当篇幅讨论政治改革,也不断强调“民主”和“法治”,但是,怎样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党专制下实现民主和法治?十五大对此并没有任何交代。

  强化法治的确是目前中国的当务之急,市场化转型中出现的诸多失序现象,都可以将其归结为缺少法治。中共十五大看到了这个问题,强调“依法治国”,这是一个好的发展。但是,中国法治的主要障碍,在于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意志。如何改变这种现象,中共十五大也没有提出任何实际措施。

  乡村的选举是过去八年中国政治中唯一值得重视的制度变化,看来中共也有意进一步把它推广到乡镇一级。不过,这种试图把中共在基层的政治合法性逐渐从经济表现转移到选举的举动,面临着诸多困难,很可能在选民并不热心的情况下成为虚假的改革和虚假的选举。何况,素以保守着称的现任总理李鹏如果于1998年春天接任人大委员长,基层选举的推展会不会失去来自人大的动力,也是一个疑问。

  与十四大不同的是,十五大上中共似乎开始走出1989年“六四”事件的阴影。不过,走出阴影的方式是试图把这个阴影锁在人们记忆的黑暗深处。政治变革的那条“腿”之所以如此短,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因为这条“腿”曾经“踩中”了天安门前的“地雷”。前总书记赵紫阳在十五大开幕那天上书要求重新评价“六四”,是看准了唯有消解这个阴影,中国的政治改革才可能有长足进步。可是,这种声音很容易被封杀。

  二十年来在成功的政治控制下实现过经济繁荣,这使许多人(不仅是中共领导人)已经习惯于一条“腿”走路了;改用两条“腿”走,他们反而感觉不习惯、不稳当了。今后,到底是继续把那条政治改革之“腿”仅仅当做装饰,还是视之为麻烦,或者逐渐适应两条“腿”走路的日子,可以说是对这个政权的能力的一大挑战。从中共十五大的结果来看,他们是一方面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当作某种装饰品,以换得民众的同情和等待,从而缓和眼前面临的政治变革压力;另一方面则实际上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看成是麻烦,采取多种手法来加以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期待今后几年内中国会出现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
 
 
展望跨世纪的两岸关系
 
  朱云汉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一、如何解读近期两岸关系解冻的迹象?

  二、展望两岸“三通”与政治谈判:世纪之交的两大课题

  三、结论

  

  一、如何解读近期两岸关系解冻的迹象?  

  从1995年到1996年,台海两岸的关系曾经历了剑拔弩张的紧张局面。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情势逐渐趋于缓和,特别是当中共领导人完成了香港主权移交这一历史大事、以及台湾领导人所主导的第四阶段修宪工作告一段落后,两岸当局不约而同地频频释放“促谈”或“求谈”的政治讯号。

  在台湾方面,首先是陆委会主委张京育在一篇政策性演讲中以“两岸共享主权”的新提法,对北京当局所一再要求的“回到一个中国的原则”作出了一种间接的善意回应;接着新上任的行政院长萧万长在立法院表示,“明年春天”应该是两岸恢复协商的适当时机;连战与李登辉也利用不同场合作政策性喊话,表达希望尽快恢复两会协商的意向,以及明确表示可将“第二次辜汪会谈”设定为两岸正式进入政治性议题协商前的预备性协商。

  与此同时,大陆海协会长汪道涵在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也透过香港媒体表示,希望台湾认真回应江泽民的八项主张,及早进行政治谈判,并再三强调,“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任何问题都可以谈”。接着,江泽民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也再次突出“江八点”的政策指导地位,并强调,海峡两岸可以第一步先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在九月底江泽民访美前夕,钱其琛更表示,两岸可先就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安排展开磋商。

  在两岸领导人相互密集式地营造恢复协商的气氛之际,许多政治观察家开始作出乐观的估计,认为两岸关系将很快回到协商轨道;甚至也有人认为,两岸关系即将跨入政治谈判启动的新纪元,而且台湾对于三通的解禁也是近在咫尺。

  笔者认为,上述判断均过于乐观。虽然在短期内,两岸关系不会再度出现剑拔弩张的危机态势,但要回复到1993年4月“第一次辜汪会谈”前夕的良性互动情景,则并非象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两岸内部各自有重重的政治难关需要克服。简言之,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短期因素虽然消失了,可是导致两岸关系渐行渐远的长期因素却仍然存在,这使得两岸关系的前景仍然充满着变数。因此,尽管两岸当局都在努力释放“促谈”与“求谈”的讯号,但这并不一定代表着两岸领导人真的打算在近期内启动政治谈判或展开高层会晤。我们有理由相信,两岸当局在“柯江高峰会谈”前夕,卖力地展开“和谈攻势”的主要动机之一,是为了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特别是挽回(或是博取)美国政策菁英的信任与好感。

  在江泽民访美前夕,改善国际形像对北京而言尤其重要。北京当局的国际形像因“六四”事件而遭受创伤,1996年3月在台湾海峡举行的军事演习,则为“中国威胁论”在美国言论市场上大行其道提供了机会,并使柯林顿政府的“建设性交往政策”饱受质疑。北京深知,中国想要与美国发展“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性伙伴关系”,逐步建构稳定的议题合作框架,就必须要设法削弱美国国会和美国东岸媒体对柯林顿政府的制肘力量。这一方面要靠想跟中国大陆做生意的美国大企业展开各项游说与公关工作,另一方面则要靠中共自身努力改善国际形像。对北京而言,在中美双方有重大歧见的人权问题与西藏问题上,是无法作任何实质性让步的;可以让步的是,限制核子技术输出;另外,还可以在台湾问题上表现出积极寻求政治谈判的高度诚意,以消弭上次军事演习在国际形像上所产生的后遗症。

  同时,北京也深刻认识到,防止台湾问题解决前景复杂化的首要关键,在于稳住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而推动和平统一的首要障碍,则在于美国插手两岸事务。如果要逐步诱导美国政府明确表态反对“台湾独立”、“台湾参与联合国”等议题,或者进一步试图逼使美国在对台军售问题上作有利于北京的让步,北京一方面要以在更高层次的全球性战略性议题上的潜在合作利益来诱导美国,另一方面则必须让美国行政当局相信,北京的对台政策仍然坚持“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而“不放弃使用武力”只是为了防止台湾问题突变。所以,在江泽民访美前夕,北京在台湾问题上大力展开的促谈攻势,可以被理解为北京针对柯林顿政府所设计的“请君入瓮”策略中的一环。

  台湾虽然近年来在美国国会里拥有可观的支持力量,但仍然担心柯林顿政府的政策过度向美国国务院中国问题专家的意见倾斜,所以也有争取美国行政部门信任与好感的强烈需要。台北大力促销恢复“辜汪会谈”,一方面是要强化美国政策菁英的印象,让他们认识到,台北才是两岸之间始终寻求透过协商手段化解歧见的一方;另一方面,则是要让柯林顿政府在中美台三角关系上没有牺牲台北利益的任何借口。

  柯林顿政府在1996年3月台海危机时,一方面派遣两艘航空母舰前往台海附近水域,以反制中共的军事恐吓;但另一方面也透过管道向台北方面表明,此举绝对不能被理解为美国可能支持台湾独立。同时,柯林顿政府也明确要求,台北方面在总统大选后应采取主动作为,来降低台湾海峡的紧张情势,并应积极寻求两岸恢复沟通管道的机会。

  然而,美国国务院对李登辉在大选后是否会充份回应美国政府的这种期待,评价相当谨慎;同时,美国在检讨台海危机的过程中,也有一部份中国政策专家将矛头指向台北,认为台北的外交冒进有损美国的利益,美国的中国政策不能让台湾牵着鼻子走。这种不利于台北的意见,可以由《纽约时报》今年四月以“台湾的因素”为题的社论,以及在参议院人事任命的公听会上,美国东亚事务助理国务卿陆士达(Stanley Roth)评论美国同意李登辉访美是一“严重错误”的谈话,窥其梗概。面对这股暗流,台北方面意识到,必须更明确地表达台北方面“求谈”的意愿,以便一方面争取柯林顿政府的信任,一方面让愿意声援、帮助台湾的人士可以有力地陈明,台湾不是美国改善与中共关系的障碍、两岸无法恢复协商的阻力不在台北。 

  其实,两岸当局不仅在这一波的对美宣传上有各自的政策考量,而且,双方为了因应各自的内部政治情势,也有大力为两岸恢复协商营造气氛的需要。 

  就江泽民个人的领导威信而言,在“十五大”前后,江必须在对台问题上展现出充份主导、全盘把握、胸有成竹的积极态势与自信。而大力展开“促谈”攻势,就是展现这种自信的最好方式。现在,北京已经度过了李登辉访美后的两岸关系危机;在两岸的外交角力中,也从穷于应付台湾在国际社会中冲撞北京的“一个中国原则”的被动态势,转而掌握主动;北京不但已将一度失控的外交缺口堵住,有效压制了台独运动的气焰,基本上排除了台湾问题出现突变的可能性;而且还在南非和中美洲进一步压缩台湾的外交空间。这样的态势使得北京能够好整以暇地对台湾展开新一波的和谈攻势,在引导两岸关系的走向上重新取得主动。而且,在香港顺利回归后,大陆内部自然会将焦点转移到台湾问题,期待江泽民能在两岸关系上有所突破,江也必须在对台问题上掌握主动,才能不落人口实。 

  目前,国民党的领导人也有籍营造恢复两岸协商的气氛来安抚内部的需要。由于总统大选后两岸僵局迟迟未能打开,台湾内部焦虑不安的情绪不断累积;尤其是工商界对台北当局实施一年多的“戒急用忍”政策更是屡有烦言。台北当局要疏导台湾内部的焦躁情绪,就必须提出一些可以达到“望梅止渴”效果的政策宣示与乐观预测;要说服工商界继续忍耐,也必须展现一些作为,显示政府在不失基本立场的前提下,已经尽一切努力来打开两岸的僵局,至于短时间内中共方面未积极回应,那也是无可奈何之事。 

  以上的分析说明,我们研判两岸关系的走向,不能只观两岸领导人之“言”,还要察其“行”。两岸当局在前一阵子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政治谈判的气氛,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因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这些鼓励谈判的言论并不必然意味着,两岸即将恢复制度化协商、甚或要很快启动政治谈判,也不意味着台北即将开放三通。事实上,台北当局维持“不开放三通”这一政策底线的意志仍是十分坚定的。而且,在正式启动政治谈判之前,两岸都还得先在内部做完一连串的政治“习题”。 

  二、展望两岸“三通”与政治谈判:世纪之交的两大课题 

  1. 台湾内部的政策争议 

  “三通”与政治谈判是决定今后两岸关系走向的两大政策议题,不仅关系到台湾的经济命运,更关系着台湾的政治命运,所以必然是未来数年里台湾岛内的政治冲突与政策争议的焦点所在。 

  自从1987年11月2日台北当局开放两岸民间交流,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在这十年间,尽管两岸经贸往来日趋紧密,台湾对大陆的贸易依存度不断上升,但是在“三通”问题上,台湾的领导人始终不轻言开放。其决策考量的着眼点,并不是在一些官员所常讲的那些安全、对等与尊严等问题上(例如管辖权的相互承认、大陆人士的进出管制、飞航情报管制区的接壤对空防安全的影响、船舶与飞行器的旗帜与认证等),因为这些问题在技术上都是可以克服的;也不是真要为日后的政治谈判保留一个重要的筹码,因为经过几番交手后,台湾的决策者已经了解到,不可能单以“三通”为筹码来换取中共在原则性问题上的让步(如台湾的国际参与空间问题)。 

  不愿开放“三通”的最主要原因是,台湾的领导人深信,限制“三通”是确保台湾在政治上维持独立自主地位的一道必要防线,如果全面开放“三通”,台湾必然会与大陆形成“经济一体化”,而经济一体化迟早会损及台湾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定位,使得台湾在政治上很难避免“香港化”的命运。尽管开放“三通”并不一定意味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全面自由化,“三通”后台湾也仍将执行人员往来管制,“中资”来台还将受到严格规范;但只要开放货物与人员的直航、解除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各种限制,台湾一半以上的大企业必然会将企业经营的重心逐渐移往大陆。如果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可能不需要十年),许多台湾的上市公司在大陆的经营规模将超过在台湾的规模,那时,台湾大企业对于大陆当局的政策依赖程度将不下于他们对台湾政府的依赖。 

  所以,从台湾决策者的观点来看,一旦台湾与大陆的经济利益捆绑在一起后,中共的政治影响力就必然可以延伸到台湾内部;同时在国际上,台湾也将逐渐被视为与中国大陆密不分的一部份,对美国和日本而言,台湾的独立战略地位也将逐渐消失。所以,纵使“三通”已经不再被视为有力的政治谈判筹码,而且“戒急用忍”政策使得台湾企业必须将许多大陆的商机拱手让人,甚至继续限制“三通”会使台湾的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原地踏步,台北当局也仍然坚持“三通”的关卡不能轻易退守。因为,一旦台湾与大陆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形成后,就很难再扭转,台湾不应该过早选择这条不归路。此一政策观点,可以说是目前国民党领导层与民进党多数派系的共识,在短期内几乎是牢不可破的[1]。 

  当然,如果出现一种“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状态,那么,台湾领导人的期望可能是,在两岸的分治现状得到对岸的正式承认、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多边保障后,台湾才解除“三通”的禁令。因为,如果台湾的独立自主地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证,那么两岸的经济一体化就不一定会损及台湾的政治自主性,如此则台湾既可以充份利用大陆市场、又可以保持政治独立。这种战略设想体现在“国统纲领”三个阶段的设计中。按照此一设计,“三通”是列入迈向国家统一的中程阶段之措施,而两岸关系在进入中程阶段之前,中共必须先履行三个政治条件,即放弃使用武力、承认台湾为对等政治实体以及在国际间互不排斥。 

  然而,中共最近越来越倾向于将台北所设定的这三项政治前提视为将两岸分裂现状“永久化”的一种企图,不太可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台北当局的策略就是尽可能拖延“三通”的实施日程,而且努力防堵中共运用“以商围政、以民逼官”的策略。 

  当然在僵持的过程中,时间的压力是明显地集中在台北这一边。随着两岸贸易依存度的上升,“三通”禁令所导致的经济成本损失不断增加;随着大陆市场对外开放速度的加快,台北的政策束缚对台湾企业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也日益明显[2];同时,限制“三通”的政策也违背了亚太地区经济整合以及世界贸易体系自由化的大趋势。所以,台北高层所面临的内外政治压力与日俱增[3],政府领导层不得不双管齐下来舒缓这些压力:一方面采取道德说服、行政压力、改善国内投资条件等多方面措施来留住大企业;另一方面,则顺从财经技术官僚的要求,在“三通”禁令之外先采取一些变通性措施,以减低台商的经济损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去年底开放原船经第三地后可以直接在两岸间揽货[4]。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台北的“三通”禁令还将面临两岸同时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冲击。台湾的财经官员普遍认为,台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很难动用“排除条款”,因为此举会遭遇到台湾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对,甚至会影响到台湾的“入关”申请;所以他们建议政府高层,以两岸同时“入关”为调整“三通”政策的时机,并让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依循国际规范进行。不过,由于尚未逼近决策关口,高层对此建议也还不必马上作出定夺。 

  目前可以推断的是,在政治冲击的顾虑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台湾当局在“三通”问题上一定是尽可能采取渐进式的松绑,而不会一次性全面开放。所以,在因应两岸同时“入关”的新情势时,台湾当局最多是先开放海上货运直航;而飞机直航的问题,由于涉及到政府间的航权谈判而不在WTO规范的范围内,可以继续拖延,所以应该不会同步开放。同时,在“入关”后,如果决定让两岸经贸适用WTO规范,台北在取消对大陆产品歧视性的规定时,也可能引用GATT的防卫条款,为自己设立缓冲的空间,并依据一个时间表逐步实施,而不会立刻让大陆产品全面享有“最惠国”待遇[5]。 

  在两岸政治谈判的问题上,台湾内部的意见要比“三通”问题更难整合。台独运动者[6]与民进党内的多数派系都是倾向于不谈判,在面对国际压力(特别是美国的压力)时,主张能拖就拖;因为北京所设定的“一个中国前提”是不能接受的,一上谈判桌就可能掉入“一个中国的陷阱”。这两股支持台独理念的政治势力,都希望推动“公民投票”机制,一方面必要时可以用此机制来向国际社会明确表达台湾人追求独立的意愿,另一方面则可以用此机制来抵制将来任何“违反台湾人民意愿”的两岸政治协议。 

  国民党内部对于政治谈判的意见也是高度分歧的,但在“后李时期”的接班形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中生代还不敢公开表示自己的看法。目前,党内主流派对于两岸政治议题的谈判仍有种种疑虑,台北决策层对于“江八点”所强调的“先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这一点,并不十分感兴趣。因为,在这样的谈判中,台湾能从中共那里获得的,最多只是一些象征性的做法,比如降低对台湾的军事威胁、调整大陆沿海的战备部署,或者是不具实质意义的承诺,如不对台湾使用武力之类。前一类做法以后可以随时调整,后一类承诺则必然附带前提条件。要让中共在谈判桌上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台湾就必然要承诺“不搞独立”和“不引进外国势力”。“不搞独立”的承诺必然遭到台独运动者和民进党内多数派系的强烈反对,“不引进外国势力”的承诺则等于是自断后援。而且对台湾而言,任何形式的“不使用武力”的承诺必须有国际保证才具备实际意义,但估计北京方面不会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国介入。 

  台北决策层对于两岸政治谈判真正有兴趣的是,从中共方面得到“国际参与空间”的让步。但是,在谈判桌上台湾究竟应该争取何种规格的国际参与(包括台湾与各国的外交关系形式与在国际组织内的地位等),台湾可以在哪些问题上作出让步、来换取中共在“国际参与空间”问题上的让步?在这两个相互牵连的谈判底线问题上,台湾内部并没有共识,在短期内也不容易有共识。目前可以判断的是,对国民党决策层而言,任何否定“中华民国在台湾”享有主权的国际参与空间安排,都是难以接受的;对台独运动者和民进党的多数派系而言,任何排除台湾未来追求独立可能性的安排,都是无法接受的。而任何代表台湾上谈判桌的领导人,包括李登辉在内,都不可能不考虑台独运动者与民进党内多数派系的立场,因为从趋势来看,岛内支持台湾独立的民众有增无减。 

  当然台湾内部也有主张台湾应该及早与大陆谈判的声音,甚至民进党内部也有这种主张[7],认为大陆的经济发展锐不可挡,大陆的综合国力迅速上升,中共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有增无减,尤其是在江泽民与柯林顿议定今后定期举行高峰会之后,北京与华府的战略伙伴关系将逐步开展,日后台湾将不断面临来自美国的谈判压力。换言之,时间可能不在台湾这一边,越拖下去台湾的筹码会越少。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一观点尚未在两大政党内部形成可观力量;相反的,任何主张台湾应该及早上谈判桌的政治人物,都可能被独派人士冠上“台湾的董建华”的帽子。 

  2. 大陆内部的政策争议 

  大陆的对台政策决策过程不像台湾那么透明化,所以外人不容易掌握大陆内部不同派系与系统在对台湾问题上的政策共识与分歧。不过,从台湾媒体的报告、以及通过与大陆人士的接触,仍可以看出蛛丝马迹。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大陆领导层在对台政策上的分歧比台湾内部要小,主要的分歧在操作层次,而不在政策目标与基本战略层次。北京的领导层在下列重要的政策方针上,应该是有基本共识的。第一,当前大陆最优先的国家目标是抓住历史机遇、全力发展经济,不允许台湾问题出现突变而打乱大陆的经改大局,但也不需要在统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台湾问题上节外生枝。第二,“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仍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为了防止台湾问题出现突变,要展现必要时将使用武力的决心与准备,两岸的统一最终还是要依靠政治手段来达成[8]。第三,两岸统一可以没有时间表,但也不能让分裂的局面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第四,台湾当局之所以能抗拒政治谈判与“一国两制”,主要是有美国和日本在背后撑腰;“不放弃使用武力”的威胁可能打消美国和日本支持台独的念头,但并不足以动摇美国与日本意图将海峡两岸分裂局面无限期延续下去的立场;所以,唯有改善大陆与美日的战略关系,并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才可能在台湾问题上逐步逼退美国与日本。第五,必须搞好香港的“一国两制”,香港的“一国两制”经验最终会对台湾起示范作用,也有助于减少国际因素对两岸统一的干扰。 

  尽管大陆的领导层可能在上述基本问题上有起码的共识,但在政策幕僚阶层,对于和平统一的前景确有不同的研判。悲观派认为,台湾问题拖得越久、就越难解决,因为岛内台独意识的蔓延与生根趋势已经逐渐塑造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政治结构,将来两岸政治妥协的空间将逐渐消失;所以,尽管解决台湾问题不必有时间表,但是必须有紧迫感;尽管大陆不应放弃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希望,但也必须有台湾问题最终“难以善了”的心理准备。乐观派认为,台湾民众与领导人最终还是务实的,所以只要大陆的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国际战略格局不断改善,两岸的经贸往来日益紧密,将来还是可以依托大形势来引导与扭转台湾内部的政治结构,台独声浪的起伏是过渡现象,要密切注意但不宜过度反应。 

  此外,在对台工作的政策操作层次,对两个基本问题的判断也有明显分歧:首先,启动两岸政治谈判与高层接触的时机,是选在李登辉主政时期,还是应该等到“后李登辉”时期[9];其次,在“后李登辉”时期,民进党在两岸关系中能否起积极作用。而这两个判断又是前后呼应的。 

  主张应该在李登辉主政时期就启动政治谈判机制的理由如下。第一,北京应该掌握香港顺利回归、十五大顺利召开、江柯高峰会谈成果丰硕、以及美国对两岸政治谈判乐观其成的有利形势,因势利导,主动出击。第二,逼台北上谈判桌一直是对台工作的目标,现在台湾已经不再坚持严格遵守“国统纲领”的三个进程,此一形势得来不易,北京应该一举突破“国统纲领”的防线。第三,“后李登辉”时期的政治变数很多,在“后李登辉”时期建立政治谈判机制的难度可能比在李登辉主政时期更高。第四,政治谈判启动所带来的气氛与形势,有利于突破台湾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线并松动“戒急用忍”政策。第五,李登辉仍有打破两岸关系僵局的历史使命感,因此仍可能发挥积极作用。第六,启动两岸政治谈判给予北京介入“后李登辉”时期政治接班形势的机会,两岸关系的缓和有助于国民党中生代的接班,降低民进党执政的可能性。 

  而不主张以李登辉为谈判对象的政策幕僚则认为,首先,国际与两岸形势的基本走向将持续对北京有利,未来两年并非稍纵即逝的机会,在政治谈判的时机选择上北京可以等待。其次,他们以为,不必对李登辉有任何期待,启动政治谈判只是再度给予台湾当局运用两手策略的机会而已;政治谈判即使顺利启动,也很快会陷入僵局,最后必然是不欢而散,一动不如一静。第三,他们的估计是,在李登辉主政时期,修正限制“三通”与“戒急用忍”政策的可能性很低,启动政治谈判不能改变此一态势。第四,他们注意到,面对两岸僵局,台湾社会各阶层的焦虑情绪正逐渐升高;但各种政治力量还没有必须与大陆进行政治谈判的全面思想准备,新的大陆政策路线仍在酝酿之中;同时,李登辉路线虽然已经是“强弩之末”,但在国民党中生代顺利接班之前,台湾当局不可能大幅度调整大陆政策。第五,民进党的领导层正逐渐趋向务实,所以即使民进党执政,也不至于贸然挑衅“一个中国”的原则,北京甚至不应该低估民进党务实派在未来两岸关系上所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应该及早与民进党的各派系展开接触。 

  由于大陆内部有“反对以李登辉为谈判对手”的意见,所以必然会使得主张积极推动政治谈判的一方,背负一定程度的政策成败风险。在两种意见未整合之前,大陆方面仍无法明确回应台北方面恢复“两会协商”的提议。 

  三、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如果两岸领导人想在近期内启动政治谈判,而且祈求政治谈判不至于从一开始就触礁,那么,他们就各自都必须在内部先进行困难的政治说服工作。 

  在十月柯江高峰会之后,国民党高层已经认识到,如果将两岸政治谈判启动的时机拖到明年“第二次柯江高峰会”之后,形势对台湾可能更不利,届时台湾可能遭遇更大的来自美国行政部门的压力。特别是,如果北京一旦接受台北的提议,同意先从“焦唐会谈”与“第二次辜汪会谈”开始进入政治议题协商,台北更没有拒绝的余地。但是,台湾应如何有效回应北京在“一个中国”原则问题上的施压,以及如何在政治谈判进行的过程中坚守“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线,以及让北京勉强接受台湾的大陆政策与务实外交并行不饽的理论,对台湾领导人是一大挑战。 

  大陆领导层评估江泽民的访美成果、总结当前形势后,可能会着手整合对台政策上相持不下的两派意见,并对是否在“第二次柯江高峰会”前启动政治谈判,作出明确的决定。可以预见的是,大陆当局对于掌握两岸关系发展的全盘形势将更有自信;江泽民本人在对台政策上的迂回空间将更为宽阔,如果他仍打算以李登辉为谈判对象,他个人承担政策成败风险的能力将比过去大;如果他决定延后启动政治谈判的时机,也比较不必担心两岸关系迟迟未见开展的责难。至于两岸关系是否能在本世纪结束前、正式进入政治谈判的新纪元,仍属未定之数。 

  展望下一个世纪,两岸关系的发展基本上将受到战略的、经济的与文化的这三个层次上结构性因素的引导。战略层次上的因素主要是中国大陆、台湾与美国三角关系的演变;经济层次上的结构性因素是指大陆与台湾的经济整合趋势;在文化层次,这样的因素主要在于台湾岛内的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两种文化认同的相互拉锯。 

  在战略层次上,如果中共与美国的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逐步巩固,合作议题层面逐渐扩大,台湾就很难逃脱“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束缚;在经济层次上,如果大陆的经济改革势头持续看好,香港的经济持续繁荣,台湾对于大陆经济的依赖将必然逐渐加深;在文化层次上,如果中国大陆的城市社会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文化的各个领域展现新的生机与活力,台湾内部的本土文化运动就会遭遇极大的困境。相反的,如果中国大陆与美国的长程战略目标的冲突无法有效化解,如果大陆的经改遭逢重大挫折,如果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下滑,如果大陆城市的文化活力仍长期受到政治抑制,台湾社会内部追求独立的声浪就会有增无减,摆脱“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动力将持续不断。 

  当然,无论结构性的因素如何演变,它们的作用最终还是要透过政治过程来体现。从长期来看,即使形势的发展有利于北京和平统一目标的实现,大陆当局仍必须在国家结构的层次上,而并非只是在管辖权的问题上,规划出远比香港的“一国两制”更宽大的框架,才可能最终以政治谈判手段实现国家统一。换言之,就江泽民所说的、“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这一点来看,如果要真正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大陆当局必须在“和平统一”的政治方案上有突破性的思考,从而在国家结构的层次和国际参与空间上体现两岸共享一个中国的主权。目前看来,中共高层主要关注的还是防止台湾问题突变与突破“三通”等短期政策目标,而对于规划长程的统一方案并没有充份的思想准备。 
 
 
中共十五大后台海两岸政治关系的互动
 
  林冈

  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治学博士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所隐含的新意

  二、两岸政治关系改善的契机

  三、两岸政治谈判的议题和妥协空间

  四、结论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地确立了江泽民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台海危机期间主张对台采取强硬路线的乔石、刘华清、张震等人分别退出了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央军委;十五大后,中共政治局常委内不再有军人代表,中央委员中军方所占的比例亦略为下降,且大幅度换血。中共权力结构的重组,为北京向“江八点”的温和基调回归,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内部条件。 

  与此同时,两岸关系出现了进一步缓和的迹象。北京重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不再将台北要“停止在国际上制造分裂活动”列为恢复两岸协商的先决条件。台北则以“台湾加上大陆、才是中国”,凸显“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宣称,两岸协商的进行不应预设任何前提。在这一新形势下,两岸是否将在明年初恢复“海基”、“海协”两会的协商管道,甚至举行官方政治谈判,巳成为外界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中共十五大后两岸政治关系的互动。第一节对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在对台政策口径上所隐含的新意进行解析;第二节则回溯近期两岸关系渐趋缓和的过程和双方的策略考量;第三节进一步探讨两岸政治谈判的可能议题和妥协空间;在文章的最后,就中共十五大后两岸关系的互动,加以总结性的评估和预测。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所隐含的新意 

  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子题目,就两岸关系再次发表了纲领性的政策宣示。该部份篇幅约九百六十余字,远多于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的相关文字(约三百四十余字)[1],说明在中共议事日程中台湾问题巳变得越来越重要。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进一步确认了“江八点”在中共对台政策中的地位。台湾的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认为,十五大报告有关两岸关系的内容没有什么新意,较之“江八点”的政策基调,并没有太大改变。但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却在十五大之后指出,江泽民政治报告中有关两岸关系的部份,对推动未来台海两岸的关系有实质性的助益,值得台湾方面好好研究。

  那么,究竟中共十五大报告在两岸关系问题上有没有新意呢?其实,如果我们把“江八点”与十五大报告对“江八点”的引述细加对比,就会发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确实存在着微妙的差别,可能意味着中共对台政策的某种变化。

  第一,十五大报告表达出比较明显的举行两岸政治谈判的意愿。

  “江八点”第八条的说法是,“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可以共商国是,也可以先就某些问题交换意见,就是相互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江八点”发表后,因李登辉访美效应,中共对两岸高层互访不是语焉未及,就是预设诸多前提。[2] 在十五大前夕,中共宣传部副部长徐光春表示,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及台湾方面有确实措施推动两岸关系发展这样两个先决条件下,两岸领导人互访才有可能进行,“互访才有实际意义”。[3] 如果就两岸领导人高层互访这一点来看,十五大报告并没有提到这个问题,自然看不出新意。 

  但是,十五大报告在扼要重述“江八点”的其它内容时,优先强调了“江八点”第三条有关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举行政治谈判的倡议。十五大报告不但“再次郑重呼吁”两岸先就正式结束敌对状态进行谈判,而且加重语气,“希望台湾当局认真回应我们的建议和主张,及早同我们进行政治谈判”。急切之情,溢于言表。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十五大报告在重申十四大政治报告和“江八点”有关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的政策基调的同时,透露出北京对“一个中国”的原则,可能予以进一步的宽松铨释。 

  “江八点”第一条的原文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决不容许分割;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言论和行动,都应坚决反对;主张“分裂分治”、“阶段性两个中国”等等,是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也应坚决反对。“江八点”的第二条则明言,“反对台湾以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的的所谓“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活动。[4] 

  但在十五大报告中,“江八点”的这些内容被浓缩为: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样,十五大报告就实际上将反对“分裂分治”的提法改变为“反对反裂”,似乎不再明确表明反对台湾“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立场。

  需要分析的是,这一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中共对台北有关“一个分治的中国”、“主权共享、治权分属”等新的折衷提法,留下了磋商的余地?还是纯属“技术”原因,仅仅是为了在冗长的十五大报告中浓缩文字,故而无法对台北的“翻新花样”一一予以拆解?要了解这一点,应当再观察一下最近中共在其他场合的相关表态。

  实际上,无论是十五大期间中共海协会长汪道涵对江泽民报告内容的阐述,还是1997年9月底中共外长钱其琛呼吁两岸应就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安排展开蹉商时,都未明确批判台北有关“两岸分治”、“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言行。汪道涵所强调的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钱其琛则只是重申,中共将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决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等各种形式的分裂活动,坚决反对台湾通过公民投票、走向独立的图谋。[5] 由此来看,北京对台湾的“分治论”和“国际生存空间论”略而不批,似乎并不是无意的疏忽,而是隐含着某种政治玄机。 

  如果我们进一步对比北京在台海危机期间的政策宣示,还可以发现近来北京对台政策弹性调整的脉络。1996年1月30日,中共总理李鹏在纪念“江八点”发表一周年的谈话中,并未将“分裂、分治”予以区隔,而是视它们为同一概念,李鹏并且将批判的矛头集中针对所谓的“隐性台独路线”,亦即“分裂分治论”和“对等实体论”。李鹏在谈话中先是重申,中国人民不但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也同样反对“分裂分治”、“阶段性两个中国”等违背“一个中国”的言行;他继而又强调,台湾当局所谓的“两岸分裂分治”,是鼓吹中国的主权巳经分裂,海峡两岸是“两个对等且互不隶属的政治实体”,巳各自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人”,是鼓吹台湾参加联合国、或参加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搞“双重承认”。当时李鹏的结论是,不管花样如何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台湾当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就是搞“台湾独立”。[6]

  由于台北坚持“在两岸分治的基础上追求中国的未来统一”,采取推动务实外交和改善两岸关系两手并举的既定政策,如果北京将“分治论”和“国际生存空间论”视同台独,予以严批,两岸显然谈不起来,也无从结束敌对状态。但是,从北京在台海危机期间对台“文批武吓”,中经危机过后对台采取“冷处理”策略,到十五大报告“郑重呼吁”展开两岸政治谈判,可以看出,中共“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政策基调虽未改变,但在策略上却因时而异、不断调整。现在,中共的对台策略不但巳经回到了“江八点”的政策框架,而且比“江八点”更具弹性和可操作性。

  至于北京是真想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与台北协商其国际空间问题,还是想绕过这一歧见,营造两岸和谈的气氛,在“三通”问题上寻求突破,还有待观察。但无论如何,中共十五大报告在对台政策宣示上的弹性处理,显然有助于促进两会协商的全面恢复以至于两岸政治谈判的启动,这可以说是十五大报告较“江八点”更为高明之处。但是,十五大报告的这一新意,似乎并未引起外界的广泛和充份的注意。

  二、两岸政治关系改善的契机 

  1996年台湾总统大选后,两岸关系曾一度出现过改善的契机。当时,北京敦促台湾当局以实际行动缓和两岸关系;李登辉则表示,要兑现其在选举期间有关“改善两岸关系是当选者当务之急”的承诺。随后,李登辉在五月廿日总统就职演说中,只提“分治”,不提“分裂”;肯定台湾不走“台独”路线,两岸都追求统一;对高层互访不再预设具体的前提条件。李登辉的这一立场得到了北京官方学者的正面评价。[7] 

  但是,因为李登辉在演说中表示,还要继续推动务实外交,而且回避“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两岸之间的“三通”问题,北京高层对此极为不满。所以,北京在台湾选完总统后,对台北有关恢复海基、海协两会协商、举行高层互访的提议,一概予以“冷处理”;同时致力于对台进行经济诱控和外交封锁。与此同时,台北则继续追求务实外交,并先后推行“戒急用忍”的大陆经贸政策和以总统扩权及冻省为核心的修宪政改,淡化“一个中国”原则对台湾内政改革和外交拓展的束缚,节制两岸经贸交流的过程。两岸政治关系的持续低迷及其在外交战场上的拉锯争夺,不但阻碍双方经贸交流的发展,导致彼此经济资源的消耗,而且使台北和北京的既定政策面临调整的压力。

  从台北方面来说,“戒急用忍”政策与民间工商团体“在商言商”的现实取向有明显的差异,大企业家王永庆、张荣发等人均公开反对此一限制两岸经贸交流的政策。在反对“戒急用忍”、争取工商界人士的支持方面,民进党内许信良等人所主张的“西进政策”,以及新党的开放两岸直接“三通”的主张,亦有异曲同工之妙。

  台北追寻务实外交,固然有其民意基础;但如何在务实外交的拓展和两岸关系的改善上,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却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民进党主流派强调的是,台湾的当务之急是要争取独立的外交主权、寻求国际支持、维护台湾的安全,而不应随中共的音调起舞、看中共的眼色行事。新党认为,片面追求务实外交会影响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台湾安全。而国民党的外交政策,则介于新党与民进党主流派的政见之间,主张拓展务实外交和改善两岸关系这两手并举。但在两岸政治协商管道闭塞的情况下,这两项政策实际上是互相抵触,无法兼容的。

  两岸政治关系的紧张,使台北既无法采纳“政经分离”、开放“三通”的合理经贸政策,也无法有效解决其国际生存空间问题。为此,从恢复两会事务性协商管道开始,进而举行两岸政治性会谈,巳成为台北在总统选举后所刻意宣示的一项政策。

  从北京方面来说,举行两岸政治谈判,将台湾问题纳入一个中国的轨道,本来就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标。台海危机后,中共之所以一度对台北的和谈姿态采取“冷处理”策略,似乎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因为,北京在李登辉访美后曾单方面宣布中止第二次辜汪会谈,并大举批李,其既定立场已鲜明表达;若在李登辉高票当选总统后,中共马上无条件恢复两会协商,不但有失面子,而且无异于承认军事演习“前功尽弃”。其次,北京巳经不再满足于以往“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两会事务性协商模式,但又对台北是否愿意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与其进行政治性会谈,颇表怀疑。再次,台海危机期间,“江八点”的弹性基调受到了中共内部强硬派的批评,因此在中共十五大权力结构重组告一段落之前,北京也无力在对台政策上作出宽松性的调整。最后,香港回归为中共提供了对台进行外交和“三通”攻势的有利条件,使其可以先在这两个方面求得突破,再与台北进行正面政治交锋。

  然而,中共的对台“冷处理”策略,毕竟只是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仍是等待有利时机、把台北逼上政治谈判桌。为此,中共虽然将反对“台独”、促进“三通”列为一九九七年年对台政策重点,但亦宣称,要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举行两岸政治谈判创造条件。[8]

  1997年初,北京开始对恢复两会协商的条件作出微妙调整,从强调台湾应“应停止在国际上制造分裂活动”[9],转而强调“只有台湾当局取消一切对两岸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的人为限制,才能为两岸恢复会谈营造适当的气氛”[10],这一说法的转变透露出,只要台北愿意在开放“三通”问题上作出让步,北京也可能同意恢复两会协商。同年三月,中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将两岸谈判的障碍归结为“台湾不提一个中国和国家统一”,而不再强调台北应停止在国际上搞分裂活动。[11]

  1997年4月,海基会副秘书长李庆平率团访问大陆后,两岸的政治关系出现了进一步解冻的迹象。大陆海协会副秘书长刘刚奇于八月间应邀到台湾参加学术会议,与陆委会副主委吴安家、海基会秘书长焦仁和会面晤谈。与此同时,副总统连战多次对外表示,台北追求统一,可与大陆谈判“一个中国”、“三通”及外交休战的政治议题。[12] 大陆的台湾事务官员则表示,只要台湾认同“一个中国”的原则,则两岸可暂不讨论“一个中国”的内涵;如果台湾愿意,亦可在以后的协商中加以讨论。汪道涵有关“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可以共享”的说法,与台北陆委会有关“主权共享、治权分属”的新提法,实际上已经表现出双方认知上的交集。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两岸关系的解冻和政治谈判条件的渐趋成熟,与中台美三边关系的互动亦有很大关系。台海危机后,华府多次重申“一个中国”政策,表示不支持台独和台湾加入联合国;美国对两岸政治接触的态度,亦由八十年代的“不介入、不鼓励、不调停”,转为希望两岸和平协商、解决争端,鼓励台北与北京通过谈判、解决其外交空间问题。新任美国国务院亚太事务助理国务卿陆士达甚至认为,李登辉1995年的访美之行是一项“严重的错误”。[13] 

  美方态度的转变,使台北对两岸政治谈判的态度渐趋积极。另一方面,江泽民访美前后,中美关系逐渐加温。中共外长钱其琛和美国国务卿欧布莱特在1997年4月和6月间先后表示,北京“巳使美国正视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要求”,美国将与北京进行有关台湾问题的实质内容对话。[14] 并且,中美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亦使北京认为,有必要通过两岸政治谈判,终结敌对状态,防止台湾问题国际化,将台湾海峡排除于《日美安保防卫条约》所界定的“周边有事”地区之外。 

  三、两岸政治谈判的议题和妥协空间 

  如果两岸在1998年春天举行政治谈判,其主要议题可能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开放直接“三通”、解决台北的国际空间问题、“一个中国”意涵的重新铨释等四项,其中前两项议题似乎较易于达成共识。比如,北京可以宣布只要台湾未公开走向独立,就不对台使用武力;台北则可相应开放两岸“三通”。但因受后两项议题的牵制,解决前两项议题也不是一件易事。

  就结束敌对状态而言,台北于1991年正式结束“动员戡乱时期”后,巳排除对大陆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而北京从九十年代起,亦将对台用武的前提限定于台湾独立或外力涉台,而不再将使用武力作为防止台北长期拒和的手段。[15] 台海危机期间,中共举行多次军事演习的目的也是在于“防独”,而不是“促统”。台北对中共武力防独的底线自然很清楚。所以国府在大力拓展务实外交的同时,制定了“国家统一纲领”。而民进党之所以宣称,即使上台执政、也没有必要宣布独立,就是估计到,台湾只要未进入所谓的“显性台独”,北京就不至于断然决定用武力迫和、促统。 

  另外,从中美“联合公报”和《日美安保防卫条约》的内容看,如果大陆在台湾未公开抛弃“一个中国”的立场并走向独立的情形下,而贸然对台使用武力,那么,美方出面干预、维系台海和平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台湾先宣布独立,招致中共动武,则美方是否会改变“一个中国”的立场、出面支持台湾,就很值得怀疑了。因此,从中台美三边关系的互动来看,两岸不是没有可能就“台湾不独立、大陆不动武”达成某种共识或默契。 

  就第二项议题而言,促进两岸“三通”,是北京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而台北在这方面则长期实行“导禁兼施”的策略,不愿意无条件开放“三通”,丧失手中的经济筹码。但在北京的“三通”攻势和台湾民间压力的推动下,过去十年中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仍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特别是香港回归后,两岸实际上巳经实现了定点“三通”。 

  台湾政治民主化的深入发展,使在野党派和民间利益团体的意见得到了更多的表达机会。众多工商界和文化界人士,出于推动和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现实考虑,成为支持两岸“三通”、改善双方关系的利益团体,进而影响到“戒急用忍”政策的有效实施。 

  目前台北之所以不愿意开放直接“三通”,主要是担心台湾安全没保障,以及北京以中央对地方的态势推动“三通”。台湾行政院陆委会副主委高孔廉曾表示,两岸现阶段从事政治谈判,最重要的议题是结束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定,接着才能谈“三通”。[16] 

  台北一向担心,中共有意在国际社会制造两岸和谈的印象,以此解除台湾所企求的国际保护,阻止台北拓展外交空间。因此,台北自然希望将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列入谈判议程,甚至列入两岸和平协定的内容当中。根据陆委会主委张京育的说法,和平协定不应只限定于“停战协议”,而应该进一步规范两岸间的关系,包括台湾在国际间的活动也应受到保障。[17] 而大陆对台办系统的高层官员也曾经在内部会议上表示过,“台湾方面关心国际生存空间,两岸谈判可从这里谈起”。[18] 

  但是,虽然北京强调,只要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但是,在具体的谈判中,北京除了承诺“江八点”巳提出的,不反对“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允许台湾加入经济性国际组织外,是否愿意在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上作出新的让步,则还不得而知。而如果北京提出,台北可以用“中国台湾”的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与北京的邦交国互设联络处或领事馆,则台北是否乐于接受,也是疑问。

  在近年两岸外交拉锯战的过程中,台湾内部出现了一股“外交休兵”的呼声。1996年12月,国民党内部有些人曾考虑透过国家发展会议,提出突破两岸僵局的建议,即台湾可承诺在五十年内不碰触独立问题,并且不增加邦交国的数目,其交换条件是中共放弃武力攻台和打压台北的国际空间[19]。同时,新党以及民进党内以许信良为代表的非主流势力亦认为,台湾没必要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去“养”二、三十个小邦交国,也不应该在加入联合国问题上下太多血本,而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入国际经济性组织上[20]。

  然而,“外交休兵”并非台湾朝野的主流看法。1997年9月李登辉出席巴拿马运河会议期间,宣称“中共(的压力)再大,也不会比我老爸大”[21],强调台湾在建交国有限的情况下没本钱跟中共谈判,说明台北当局并不安于消极维持现有的外交格局。与此同时,行政院副院长章孝严也宣称,台北推动务实外交,目的在于“以战止战”;在回应江泽民十五大报告中有关两岸可先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展开结束敌对状态谈判的呼吁时,陆委会副主委林中斌亦强调,台北“一向有独立的外交”,“两岸应在面对分治的基础上务实进行交流与谈判”[22]。

  但是,台北“以战止战”的底线究竟在哪里?台北的外交战要打到什么局面,才愿意“止战”?是象李登辉两年前所说的,等台湾有四十多个建交国时再谈,还是只要北京默认台北的现有外交格局、允许台湾加入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就可实行“外交休兵”?在这些问题上,台湾朝野政党内部以及政党之间并无一致看法,两岸能否就台北的国际空间问题达成协议,就更难说了。 

  最后,就“一个中国”的意涵而言,两岸能否就此达成共识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就其各自的定义作出某种调整。近年北京对于“一个中国”的意涵,有较为宽松和较为严苛的两种不同的铨释。前者指的是,“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至于两岸统一后采取何种国号、国旗、国歌均可商量;后者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从“江八点”及十五大报告有关两岸关系部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避而不用来看,北京很有可能以“一个中国”的宽松铨释,来与台北谈判统一后的政治安排。

  另一方面,台北对“一个中国”的原则,亦有较为淡化和较为执着的两种处理方式。前者将一个中国的概念限定于历史同源和未来统一的含义,宣称中华民国的主权不及于大陆,不否认北京政权的正当性,与“阶段性两个中国”的说法极为接近。后者则宣称,“台湾加上大陆才是中国”,强调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大陆,目前的治权虽仅包括台、澎、金、马地区,但三民主义终将统一中国。前一种铨释不挑战北京的政治合法性,似乎较为友善;但因台湾走向独立的现实趋向明显大于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遥远目标,北京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考量下,或许宁可接受后一种铨释。当然,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执着,无疑会影响到台北务实外交的拓展。

  由于国际上大部份国家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表性,台北近年来刻意淡化“一个中国”的原则,以凸显台湾的独立主权,争取国际承认。目前双方虽然都讲“主权共享”,但却有截然不同的含意。北京强调的是,“只有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才能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真正充份地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与荣誉”。台北所谓的“主权共享、治权分属”强调的则是,在统一的目标达成前,双方各自作为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平行代表和交叉承认的方式,分享国际空间;此处的治权概念,比中共“一国两制”方案中所许诺的高度自治权、立法权、司法权(包括终审权)还要广泛,实际上很难与主权这一概念区分开来。

  所以,除非两岸在有关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上达成共识,双方对于“一个中国”的意涵,至多只能维持各说各话的局面。台北希望两岸达成“相互承认为中国的一部份、互不否认政权正当性”的共识,看来也难以为北京所接受。

  四、结论 

  中共十五大报告对台北“分治论”和“国际生存空间论”略而不批,呼吁推动两岸政治谈判,意味着北京一年多来所实行的对台“冷处理”策略巳告一段落,对台政策的基调已变得比“江八点”更为宽松。与此相对应,台北提出“一个分治的中国”、“台湾加上大陆才是中国”,也反映出对“一个中国”的原则的认可。未来两岸新一轮的政治互动,预示着双方有可能走出台海危机的阴影,恢复事务性协商,进而举行政治谈判。

  在两岸政治谈判的议题中,结束敌对状态和开放两岸“三通”看来较易解决,但因在台北的国际空间和“一个中国”的意涵这两项议题上缺乏共识,对前两项议题的协议也会受到影响。两岸在“一个中国”、“主权共享”等文字上的交集,并不能保证双方就在台北的外交空间问题上形成共识。如果两岸谈判不能有效地化解彼此在主权问题上的歧异,双方仍继续进行外交拉锯战,那么,随着香港的回归效应和大陆经济、政治实力的增长,台湾的外交局面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倘若如此,台北当局亦有可能铤而走险,不计两岸关系进一步恶化的政治代价,尝试用“中华民国”以外的牌子去拓展务实外交,以满足台湾社会对国际空间的需求。万一出现这样的局面,两岸关系将可能面临一场新的危机,而北京和台北近期所刻意营造的缓和气氛,也就有可能毁于旦夕之间。 
 
 
试论两岸关系的发展和两岸和平协定
 
  苏嘉宏

  台湾高雄市两岸关系研究学会理事长

  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访问学者

  一、两岸关系格局近年来的演变

  二、关于签署两岸和平协定的设想

  三、两岸当局在“和平协定”问题上的立场

  四、美国对台海两岸关系的影响

  

  一、两岸关系格局近年来的演变 

  过去几十年来,台湾海峡两岸的关系已从实质的武力对峙,逐渐转变为政治上的低荡互动,但也时起风波。六年前,台湾废止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正式而且率先片面放弃以武力方式追求国家统一”的方针[1];从台湾方面的角度来看,两岸关系已由“国共内战”转变为“脱离内战化”[2]的格局。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共始终不宣布放弃以武力侵犯台湾,而且采取各种孤立台湾的措施。特别是当李登辉总统访美后,中共在台湾海峡实施军事演习,使得两岸之间持续数年的良性对话因而中止,两岸关系发生波折,至今其前景仍然悬疑。

  实际上,两岸上一代领导人所主导的两岸关系格局现在正经历着实质性的转变。过去,两岸上一代领导人之间有着历史上纠缠不清的情感纠葛;现在,邓小平的去世不仅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更意味着两岸领导人、决策者之间的关系,已因世代交替和政治权力的转移继承,而由当年双方相互熟悉的领导人面对面的合作或对抗,转变为现在两方领导人之间的这种从未谋面、彼此缺乏了解的新关系。当然,在这样的新背景下,我们可以期盼两岸领导人放下历史包袱,能够“相逢一笑泯恩仇”,从容揭开两岸关系新的一页;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两岸领导人之间同样可能因为缺少互信、互动而更生疑忌。

  更进一步看,台湾进入民主化之后,对大陆的政策越来越多地受到民意的制约,而不再是领导人的个人偏好。中共要谈统一,就不能只在与台湾领导人对话、沟通上下工夫,而必须真心诚意地去正面面对台湾人民的民意,取得台湾人民的支持。

  但是,虽然中共经常讲,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但中共的一系列对台政策,却不断地伤害台湾民众的情感。比如,在封杀台湾的国际生存空间方面,要“让青天白日满地红的中华民国国旗在国际场合升不上去”,也许是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以为这样就能“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在台湾升上去”,就未免太天真了。又如,从1995年下半年到1996年上半年,中共针对李总统访美进行了一连串“遏制台独”的军事演习,台湾海峡因此再度陷入军事对峙的紧张状态,而台湾民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反而上升,这从1996年总统直选的结果就能看出来。

  事实上,两岸之间的关系是平和还是紧张,还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东亚的政经情势。美国政府认为,台海两岸关系紧张,不仅关系到亚太地区国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美国的立场和利益;依据美国的“对台湾关系法”,美国对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前途的行动必须表示严重关切,因为这样的行动对西太平洋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当中共在台湾海峡举行军事演习时,美国曾派遣航空母舰到台海海域以预防危机突起。

  然而,美国的上述行动并非台海关系紧张的原因,而只是美国对这一紧张关系的反应。美国实际上并没有积极地介入或调停两岸关系,而只是希望两岸当局遵循和平的过程、解决两岸问题而已。[3] 台湾一位不愿具名的大陆政策高层幕僚就认为,“两岸维持现状,最符合美国利益。”[4] 台湾学术界对台湾能够依赖美国的地方和美国所能够扮演的有限角色并没有过于乐观的估计。江泽民先生访美之前,美国总统柯林顿先期于10月24日下午发表了“中国政策”演说。他指出,美国将持续其“一个中国政策”,同时台湾问题必须由中国人自行去解决,而且应以和平方式解决。[5]

  以上分析说明,在两岸之间发展一种和平的而不是冲突的关系,不仅仅是两岸民众所期盼的,也是国际社会所乐于见到的。而建立这种和平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签署两岸和平协定这一制度化措施。

  二、关于签署两岸和平协定的设想 

  建议签署两岸和平协定,是基于两岸当前“一个分裂的中国”的政治现实,尤其是考虑到台湾人民对于海峡和平、中国人不打中国人之“民族和解”的强烈渴望。如果能将此渴望变成文字条款,付诸实现,将是未来两岸在主权共享和国家整合的进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前沿工作。

  虽然中共当局目前未必对这一建议有很大的兴趣,但是,深入探讨两岸和平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能内容,仍是关心中国前途的知识分子所应作的一项努力。故为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降低台海危机,推动两岸和平协定之签署,个人在此分析两岸和平协定的设想,并草拟部份两岸和平协定的基本条款,敬向两岸领导人及海内外政学界先进提供建言。

  签署两岸和平协定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有利于国家整合与民族和解。台湾和大陆双方当局通过谈判、签署这样一个协定,将可以改善彼此的关系,增加互信与了解,进而停止一切破坏颠复性的不友善行为,避免危险的军事活动及可能引发武力冲突的事件,从而防止台海两岸发生任何战争。

  两岸间之所以有发生武力冲突的危险,首先是由于两岸领导人可能在互信、技术、情报以及研判上出现错误,从而引致战争的突然爆发。尤其是中共的体制缺乏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容易因意外而导致错误决策。同时,在两岸沟通管道不畅,而台湾政局演变迅速的情势下,如果不能正确评估对方内部的政情,就会导致两岸关系方面的错误处置甚至过度激烈的反应。

  其次,台海区域也存在着发生故意的而非意外性之战争的可能性。台湾在台海区域的防御实力不断提升(如反弹道飞弹能力以及坚固的地下掩体等消极防御能力)、国际舆论高度肯定台湾的民主化成就等因素,都增加了台湾进入国际社会的实力,但也因此可能“怀壁致罪”,诱发中共的武力攻台或持续性的军事演习、恫吓。目前,中共积极扩充军备,强化先发制人的军力,都意味着武力冲突可能性的上升。而这一可能性又因台湾的战争承受力弱于大陆,而更加突显出来。

  总结近五十年来的两岸关系,要在现阶段实现台海和平,首先应该从“台海两岸的军备管制”入手,以便减少彼此发生敌对冲突的可能性,避免战争危机的发生。除此之外,军备管制还能提升国际形像,并迎合国际政治现势而赢得换取利益的条件,达到加快经济发展、实现民主政治等国内目标。目前,国际政局已逐渐走向和平及区域整合之势,台海两岸也应顺应这一国际潮流,逐步通过双方的军备管制讨论,把有用的资源用于国家建设,并让中国统一的问题归入和平解决之途。故个人以为,以“军备管制”为基本内容的两岸和平协定,应当引起两岸政学各界的更多关注。

  以个人浅见,两岸和平协定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两岸当局互不干预对方内部事务,并应避免一切可能引致破坏和平的军事活动,包括在靠近台湾海峡两岸的任何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或对另一方的指挥、管制系统及网路实施干扰,派遣军事人员的渗透,以及其他以军事武力入侵另一方领域之一切行为。这里,军事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及两岸当局所雇佣的从事与军事有关工作之个人或人民团体。

  (2)由两岸政府决定,在两岸当面地区设立军事缓冲区。在此区域内,两岸的军事部署和活动,宜事先调度与管制。例如,为避免两岸持续地军事对峙,可由大陆地区之沿海和台湾地区之金门、马祖之当面起,至浙江省南部、福建省、广东省北部等内陆五百公里,划定为缓冲中间地带;在此缓冲中间地带内,两岸当局得对彼此的军事武力之数量及所有军事活动等,进行协调管制。

  (3)由两岸当局指派的官方人员、中立的民间团体或双方学者专家、海外华侨等组成视察暨仲裁委员会,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来往或常驻两岸所协定的军事缓冲区中,对其中之设施、人员及其部署进行视察,并对两岸任何一方的违反协定行为实施仲裁。

  (4)为避免情报判断错误或偶发事件所导致的军事冲突,两岸当局领导人得于之间装置“热线”,以利即时沟通,避免战争的发生。

  (5)为避免对两岸人民生命、身体、财产造成毁灭性永久伤害,两岸当局应互相保证永久不率先使用核子武器、生物化学武器及中子弹攻击对方。

  (6)为增加彼此的了解与互信,两岸当局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谈,对任何彼此军事上的疑虑、偶发的军事事件,或其他重要之应讨论的军事性问题,进行沟通。

  (7)为处理平常非军事性之渔事纠纷、偷渡、走私、遣返等偶发事件,另由两岸当局共同成立冲突防范机构处理之。

  三、两岸当局在“和平协定”问题上的立场 

  要研究两岸签署“和平协定”的可能性,就要分析两岸当局在“和平协定”问题上的立场。

  1991年2月14日,台湾《联合报》以头条新闻报导:“党政高层消息来源指出,行政院院长郝柏村前天在记者会上公开表示,动员戡乱终止不表示两岸政权已停止交战状态,对中共定位是否从交战状态变成敌对状态,起码要停火,有正式停火协议,这项说法并不一定表示政府未来企求两岸政府真的要签署停战协议,只要中共公开宣布放弃武力犯台,即可视为一种停战协议的表示,亦即愿意结束战争状态,政府将视为对我终止动员戡乱的一种善意回应。”[6] 

  1991年3月1日,台湾当时的行政院长郝柏村在立法院答复立法委员质询时继续补充表示(这是台湾当局的固定立场,并没有因台湾内部主流、非主流之争或时间更替而改变):

  (1) 目前两岸签订停战协议还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接受两党对谈,谈判需由对等地位的两个政府来谈,目前时机还未成熟; 

  (2) 即使将来和中共订定停战协定,我们仍不能松懈国防军备,因为如要停战协议对中共有约束力,主要在于自己的力量; 

  (3) 两岸承认应当是相互的,如果我们不否认对方,但对方否认我们,我们仍不能承认对方; 

  (4) 对于“三不”政策的改变(及开放“三通”),依照国统纲领以进入中期阶段,中进程阶段没有一定的时间,端赖双方互动,快则一、两年,慢则五至十年,目前还难以确定。[7]

  其后,1992年,时任总统府副秘书长兼发言人的邱进益先生也提出了相似主张,但名称则由“停战协议”改称“和平协定”[8]。邱先生强调,这是他“个人的”看法[9],其要点如下:

  (1) 以解决使用武力问题为优先:彷效1972年东西德签订基础条约,在两岸和平统一的共识下,双方约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决武力问题,才能为两岸统一跨出第一步。他强调:“中共想在本世纪加速中国统一的脚步,就必须放弃武力犯台;中共如果无法承诺放弃对台动武,显见中共对中国统一并无诚意。” 

  (2) 以台湾人民福祉为前提:现阶段政府统一政策以台湾两千万人民福祉为前提,而非着眼于十二亿中国人的利益,主要是考量统一事务起步的台湾,必须维持台湾安定繁荣的成就,俟两岸差距逐步拉近,统一才能水到渠成。 

  (3) 以台湾人民凝聚的共识为后盾:双方约定放弃使用武力,必须以台湾两千万人民凝聚的共识为后盾;另外,在时机上也必须斟酌。 

  (4) 以国家统一纲领为依据:一旦双方保证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便可逐步走向“承认对方为对等政治实体”、“两岸协助于国际组织及活动中分工”,具体完成国统纲领的进程目标。 

  (5) 以促进共同利益展现和平统一的诚意:例如可彷美国模式,成立“和平工作团”,来具体协助大陆开发及交流;中共不应排斥台湾经验,而台湾也协助三峡工程、图门江开发计划及浦东开发计划等重大工程,回应中共和平共济的呼声,展现和平统一的诚意。 

  邱进益先生的看法见报后不久,中共方面即由当时的国家主席杨尚昆出面,拒绝了邱进益的建议。杨尚昆称:“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将等于承认两个政府;中共不接受两个政府的谈判,只能由两党谈判,因为中央政府在北京。”[10] 大陆学者陈孔立指出,邱进益先生的提议被拒绝的关键是:“提出了要中共视对方为对等政治实体的要求。”[11] 

  当时,台湾朝野立委对邱进益提议的反应却相当热烈。在立法院举办的一个“两岸签署和平协定评估公听会”中,包括时任立法委员的陈水扁、康宁祥等人也提出了许多版本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基础条约”。[12] 那时,东西德和平统一的经验对台湾有深刻影响,尤其是两德统一前在1972年12月21日所签订的“基础条约”及其他多项国际条约,经常在台湾的相关讨论中被提及。[13]

  然而,邱进益先生的提议实际上只提到,“彷效1972年东西德签订基础条约,在两岸和平统一的共识下,双方约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决武力问题,才能为两岸条约跨出第一步,”他并未直接指出就是要“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所以,杨尚昆所反对的,以及台独倾向明显的立委和人士所赞成的,根本是根据自己的统独偏好在各说各话。

  1996年台湾总统大选后,国民党恢复了已一年未运作的“大陆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其主要目的是讨论“两岸未来签署和平协定的步骤”。据报导,会上“党内高层人士”指出,“两岸签署和平协定是中止敌对关系的重要步骤;中止敌对关系则属国统纲领规划的近程目标,因此不会有躁进的疑虑。”[14]

  1996年7月,台湾当局的李登辉先生在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六周年时发出新闻稿,呼吁大陆当局:“站到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高度上,停止在国际上孤立中华民国的行径,互示真诚,籍此促成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共同为亚太地区和平、繁荣做出贡献。”[15] 从李登辉先生的历次讲话内容可以看出,和平原则是台湾处理两岸关系的根本原则,决定放弃以武力作为解决统一问题的手段,而台海安全则是最重要的考量。 

  1996年12月,台湾朝野举行了影响深远的“国家发展会议”,在其“两岸关系”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中[16],依然认为,“就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而言,其与签署和平协定系属同一范畴。”可见“签署和平协定”亦为“国发会共识”之一。

  最近,台湾的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京育先生于1997年8月16日表示,“两年来李登辉总统及连战副总统一再呼吁恢复两岸协商,目前两岸关系渐趋缓和,我方乐见中共随时派人前来讨论政治性谈判的先期作业;而政治性谈判最优先的应是谈解除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定,谈判不拘过去形式,可由官方直接接触,签署者应是比海基会更高层级的政府代表,重要的是,和平协议中必须承认我方具有对等的外交空间。”

  过去几年来,台湾在这项议题上,都一直是用与历次辜汪会谈、海协会与海基会所订定的各项协定一致的“协定”一词,而不用“条约”。可以想见,台湾方面是揣摩过中共的不可妥协的底限的,即不能接受“缔结国与国之间的条约”这个提法。

  不过,很早以前,中共还提过签订“协议”这个提法。那是在1978年中共与美国建立正式官方外交关系后,阿沛·阿旺晋美在《人民日报》上以“维护祖国统一的人都有光明前途”为题,发表专论[17]。他在文中回顾了西藏在1951年5月23日与中共签订“十七条协议”的过程,并认为,“台湾如同西藏一样”,可以采取类似“西藏方式”,“回到祖国怀抱”。当时邓小平也认为,“西藏方式”可以适用于台湾问题的处理[18]。如果上述说法至今仍被接纳,则用非“条约”的“协议”等名词应亦可为中共接受。

  在台湾当局的设想中,签署两岸和平协议有一项前提,即先要“停止在国际上孤立中华民国的行径,互示真诚”。也就是说,台湾方面认为,和平协定应包含台湾的对等外交空间在内。然而,大陆当局目前似乎难以接受这项前提。

  不仅如此,目前中共可能根本就不想和李登辉总统对话、谈判,而在等待与李的继任者对话。但是,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是否能够在台湾跨世纪地继续执政,已开始引起议论。今后,即使中共想“党对党”地和台湾方面谈,无论是国民党或民进党,都无法以一个党代表台湾的大多数选民。中共既然不能通过与台湾的各主要政党分别谈判来解决台湾问题,那么最后仍然不得不与台湾的政府代表谈判,不管这个政府是一党执政还是数党联合执政。

  四、美国对台海两岸关系的影响 

  从1949年起,美国在台海安全上就一直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故若企图于台海两岸进行军备管制,则不能忽视中共的民族主义与美国对华政策的互动走向。 

  近年来,美国和中共彼此都非常小心地维持着双边关系。美国总统大选后仅一个月,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迟浩田就到美国访问;美国副总统高尔则于1997年初访问中国大陆;1997年秋天江泽民访问了美国;1998年柯林顿还要访问中国大陆。美国和中共都希望在这一连串的互访中,降低中共对美国的疑虑,并稳定彼此的关系。

  迟浩田的访问象征着中共和美国军方关系趋于正常化,他利用此行的机会,与美国进一步地讨论了与安全及防御有关的重要问题。迟浩田引用江泽民的“加强信用、减少麻烦、发展合作、不搞对抗”十六个字,建议以此作为今后北京与华府关系的准则。美国军方希望与中共军方加强两军的互相交流,包括“美中两国军事官员互相磋商”、“加强两军高层教育交流”、“从事船舰互访”等等。但在中共放弃核武、以及不把洲际飞弹瞄准对方目标等问题上,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协议。中共和美国军方之间最重要的问题仍是台湾问题,所以中共要求美国停止对台军售,不要过问台海事务。

  美国一向希望台湾海峡继续保有和平的气氛,认为中美关系的层次高于两岸关系,把台湾视为其与中共互动中的一颗活棋,自然不愿把这棋局“下”僵了。前美国国务卿克里斯多福在1996年5月的一项演讲中曾表示,柯林顿政府的中国政策,除依据美国一向遵循的“一个中国”政策外,并建立在如下三项指导方针上:第一,美国认为中国发展成为一个安全、开放而成功的国家,极为符合美国的利益;第二,美国支持中国完全地融入并积极地参与国际社会;第三,美国虽然寻求与中国对话及交往,以消解彼此的歧见,但在有必要采取行动来保护美国的利益时,美国也会毫不迟疑地去做。就两岸关系而言,美国决策当局的政策可以被总结为,“不要与中共为敌、继续地依和平原则维持台海现状、并相当程度地与两岸维持平行的关系。”

  柯林顿最近继续强调,美国认为中国大陆必将在未来成为一个强权,而且在二十一世纪会“扮演一个很重大的角色”;美国希望,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过程中,促使其与“国际社会整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负责任且不具侵略性之强权,那样不仅对亚洲的和平与稳定有正面影响,也对美中关系甚至全球之稳定有所助益。为达到此一目的,柯林顿指出,适当之道就是“与中国发展广泛的交往政策”,并研究建立双方“战略性的关系”,以促进合作而非冲突为主旨,这正是今年十月柯江高峰会谈的原由。[19] 很显然,美国的对华政策着眼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和世界战略格局的建立,而不是单纯的台海安全。 

  在可预见的未来,美国仍会认为,台湾问题不得以武力解决,台湾不稳定可被视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因此,美国将继续依“台湾关系法”,协助台湾维持充份自卫的能力,继续出售防卫性武器给台湾;但是,当台湾寻求在国际上扮演一定的角色时,也应符合“一个中国”的政策,并追求此一目标;美国不会支持“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独立”。 

  台湾当局应该审慎地作政策权衡,倘若突然改变台湾的现状,将可能导致严重的不稳定。在这种氛围下,很难期待美国会在台海军备管制的谈判做出实际贡献;美国仍将拒绝介入决定中共与台湾未来的实质谈判,美国的唯一坚持只是其过程必须是和平的而已。但是,美国仍会支持台湾更加开放市场、调整金融政策,为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铺路,支持台湾计划发展成为“亚太营运中心”的理念。因为,美国认为,这是有利于台湾未来发展的正确作法,将使台湾在对美交往中、在亚太区域以及在全球性经济活动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20]。 
 
 
从“学校恐怖症”谈中国的教育改革
 
  冯建华

  美国南佐治亚大学教育学院助教授

  一、“学校恐怖症”的表现形式

  二、如何分析“学校恐怖症”的成因

  三、中国大陆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学校恐怖症”

  四、教育的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个性化:有效地预防和治疗中国“学校恐怖症”的途径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中小学生厌学、逃学、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的事件时有所闻,令社会、学校和家长忧心不已。据《北京青年报》1995年12月25日的报导,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更是骇人听闻,全国小学生有心理障碍的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中学生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以北京市为例,在那些因心理障碍而到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门诊的儿童中,有百分之四十三点八的儿童是因“学校恐怖症”而需要心理治疗(陈红,1995)。如此众多的青少年有心理障碍、甚至“学校恐怖症”,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如果学校和社会不能给这些青少年及时有效的帮助,那么,社会、家庭和他们个人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果不堪设想。所幸的是,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大陆社会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并正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但是,由于大陆教育学界相关理论和认知方法上的偏差,目前大陆对中小学生的心理疾病(尤其是“学校恐怖症”)还缺乏准确全面的理解,对此类心理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也仍处于萌芽阶段。本文运用当代西方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分析大陆中小学生的“学校恐怖症”的制度原因,认为大陆应该在教育改革中用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识为主、考分为准”的升学主义教育,这样才能根治中小学生的“学校恐怖症”。 

  一、“学校恐怖症”的表现形式 

  “学校恐怖症(school-phobia)”并不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早在1932年,布罗德温(I.A. Broadwin)研究儿童的逃学行为时就描述过一些类似“学校恐怖症”的典型行为。随后,约翰森(Johnson, 1941)和他的同事们首次提出了“学校恐怖症”的概念,并将其归类为心理疾病,并在研究中把“学校恐怖症”与逃学行为加以区分。自从四十年代以来,心理学家们从学校心理、变态心理、社会心理以及心理辅导等角度,对“学校恐怖症”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临床研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目前,学术界对“学校恐怖症”的性质和特点有以下几种看法。有人认为,“学校恐怖症”是儿童“对上学所产生的一种过份夸大的非理性的恐惧,其表现行为乃是经常旷课。”(Paige, 1993) 有人认为,“学校恐怖症是儿童由于情绪障碍而产生的旷课行为,其根源在于分离焦虑和对父母的过份依赖。”(Frenza, 1986) 还有人认为,“学校恐怖症”是过敏性“神经反应”,是由与学校相关的因素所引起的极端恐惧以及对学校的逃避行为。中国的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则一般将“学校恐怖症”定义为,“由于某种内部或外部的原因而对学校产生恐惧、厌恶心理,对学习产生冷漠、不感兴趣的心理以及相应的逃学行为。”(俞国良, 1992)  

  人们对“学校恐怖症”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定义,正说明了这种行为和心理现象的复杂性。卡恩和勒斯腾((Kahn & Nursten, 1964)明确指出,“学校恐怖症”不只是对个别儿童的心理行为的诊断问题,它也是家庭问题、学校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心。 

  对“学校恐怖症”特点的研究与探索,是了解和认识“学校恐怖症”的基础,也是诊断与治疗“学校恐怖症”的前提。根据汪特的研究(Want, 1983),儿童“学校恐怖症”患者一般有以下五个共同的心理特徵。 

  第一,焦虑不安,这主要是指由未知或预感的事件所引起的过敏性紧张、惶恐和畏惧。这或许是“学校恐怖症”患者与一般旷课的学生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儿童的这种焦虑往往是通过不愿意离开父母或家庭而反应出来。其表现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心理防御机制(如投射、回避和否认),或者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反应(如头痛、肚子不舒服),或者是一些毫无根据的忧虑和恐惧(如觉得或担心亲人生病、死亡)。 

  第二,支配欲,具有这类心理特徵的儿童往往是家庭的中心,对父母(尤其是母亲)、乃至所有的家庭成员,经常任意指使或支配,唯我独尊,唯我是从。他们通常都很任性、急躁、固执和缺乏自制力。 

  第三,依赖性,具有这类心理特徵的儿童对父母有强烈的依赖感,往往过份依赖父母,以寻求生理和心理的支持和保护。这种依赖性反映出父母和儿童之间的一种复杂的相互关系,而这种相互依赖关系造成彼此的焦虑、罪恶感和敌意,尤其是当父母和子女面临分离的时侯。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相互敌对的依赖关系”(mutually hostile-dependent relationship)。 

  第四,挫折感,具有这类心理特徵的儿童往往闷闷不乐、忧忧寡欢、悲观失望、无精打彩,或者抱有“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儿童通常可能因家庭遭遇不幸、个人学习或生活失败而产生这种心态。 

  第五,自我认识模煳,“学校恐怖症”患者常常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充满着不切实际的自我形像和幻想,因此对任何可能威胁或损坏其自尊的情境和场合格外敏感。当学习上遇到压力或在学校内人际关系紧张时,他们宁肯躲避在家,与父母相处,以保护其脆弱的自尊心。 

  尽管导致“学校恐怖症”的原因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也不一而足,但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是,“学校恐怖症”与学生的学习有关。学习是学生在校的中心任务和主要活动,学生对在校学习的感受和态度,与他们学习上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有密切的关联。 

  总的来说,患有“学校恐怖症”的儿童往往具有自卑心理、逆反心理,意志薄弱,自我中心,好胜心强,感情脆弱,在学业成绩差和行为表现不良的情况下,一旦受到老师的批评、家长的责备和同学的白眼,便会在内心感到不安、羞怯,心理上笼罩着一层阴影,进而陷入自责自贬,进行消极的自我暗示,使消极情绪占主导地位。他们往往缺乏对自己的正确认识,没有安全感,对他人评价非常敏感,害怕被人瞧不起。因此常常对周围的人和事疑虑重重,对老师和同学没有信任感和亲切感,在学校的集体生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在学习生活里培养不起兴趣和乐趣。这种内心体验的外移更加深其自卑感,从而逃避学校,把家庭父母作为避风港,以求获得一种心理补偿。 

  二、如何分析“学校恐怖症”的成因  

  “学校恐怖症”是一种心理疾病,心理学家一直把对其成因的理论分析当做是研究的一个重点。多年来,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关于“学校恐怖症”的理论,其中主要的有“学习理论”、“归因理论”、“自我概念理论”、“认知理论”以及“精神分析论”等。迄今为止,以“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的“分离焦虑(separation anxiety)”论的影响最大(Pilking & Piersel, 1991)。 

  根据“分离焦虑”论,儿童的“学校恐怖症”是由分离焦虑所引起的。儿童害怕离开父母亲,而同时父母对子女过份的保护也使儿童缺乏独立能力。尤其是母亲对子女的过份保护和支配,使儿童产生一种焦虑、敌意和罪恶感,也造成对母亲本身的畏惧与敌意。当儿童到了入学年龄时,他们对母亲的焦虑便投射到了学校或者老师身上。为了减轻这种焦虑不安,儿童就企图以各种借口呆在家里而逃避学校。伊斯特等人(Estes,et al., 1956)指出,分离焦虑是一种病态的情感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儿童和父母处于一种彼此敌意却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儿童和父母彼此强烈需要、相互亲近为特徵的。 

  “分离焦虑”论者认为,母亲往往对子女有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母亲希望子女学会独立自主;而另一方面,又对他们过份保护,使子女养成依赖感,从而满足母亲自己的情感需要。这种矛盾的关系,使母亲和儿童都产生了一种被压抑的相互敌意。由于母亲的过份溺爱和保护养成了儿童的依赖性,他们便对母亲提出种种无休止的要求,这使得母亲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和敌意与日俱增。对母亲的过份溺爱的潜意识抗拒,也使儿童的敌对情绪日益强烈。对母亲的依赖与敌意束缚了儿童的自我发展,因而他们想方设法将这种矛盾引起的焦虑投射到老师或学校。因此,也可以说,“学校恐怖症”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未解决的依赖关系在儿童身上的体现。 

  “分离焦虑”论的精神分析对我们理解“学校恐怖症”的成因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它帮助我们认识到,家庭关系和家庭教育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们知道,当儿童(尤其是独生子女)最初离开父母、上幼儿园或者小学时,一开始都很不适应,常常会哭哭闹闹。其根本原因就是,儿童因对父母的依赖和对学校生活的陌生而产生一种焦虑和畏惧。 

  但是,也必须看到,“分离焦虑”论对“学校恐怖症”的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学校恐怖症”不仅仅发生在幼儿园和小学一年级,也发生在小学其他年级乃至初中和高中。事实上,“学校恐怖症”发生的高峰期并不在幼儿园或小学一年级,而是在十一至十三岁之间(Paige, 1993)。其次,“分离焦虑”论也不能说明,为什么同样受父母娇惯溺爱、与父母存在着强烈依赖关系的独生子女,有的却很热爱学校,毫无“恐怖”可言。同样地,如果“学校恐怖症”是因为儿童面临与父母分离的困难的话,那么,那些有“学校恐怖症”的儿童就应该在生活中其他与父母分离的场合也有分离焦虑,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显然,引起儿童“学校恐怖症”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焦虑分离”论过份强调精神分析法对亲子关系的研究,而忽视了许多其他更为重要的因素,如师生关系、伙伴关系、学习压力等等。据中国大陆的有关报导(陈红,1995),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学校恐怖症”患者曾经在学校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受到老师的讽刺挖苦、同学的欺侮,或是学业成绩不良,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校恐怖症”的儿童中,高达百分之九十的人受到过老师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处罚。 

  卜拉葛(Blagg, 1987)在分析有关“学校恐怖症”的成因理论后,明确地指出,要真正了解“学校恐怖症”,必须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第一是学生个体内在的因素(如个性、性格、生理等);第二是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师生关系、同伴关系;第三是环境和社会文化因素,如社会、学校和家庭。  

  三、中国大陆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学校恐怖症” 

  近年来,中国的教育和心理学工作者对“学校恐怖症”的成因也做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已有的研究把中国的“学校恐怖症”的成因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儿童、青少年的心理脆弱,缺乏对挫折经验的调适能力;第二,中小学教师素质差,缺乏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教育方法不当,师生关系紧张;第三,学习压力沉重,竞争激烈,学生适应不良;第四,家庭缺陷,父母管教不当;第五,社会风气不正,社会规范失调。(陈红, 1995) 

  毫无疑问,这些因素与中国的“学校恐怖症”的形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遗憾的是,以上分析并没有触及问题的要害,也未揭示出现象的本质。首先,这些分析没有说明,为什么心理脆弱的儿童在中国大陆占那么高的比例?为什么中国大陆的教育未能从儿童的心理特点出发,为儿童提供更多的成功经验,而是使相当多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常有失败和挫折感?其次,上述分析也没有回答,教师素质差,只是差在心理学知识不够吗?一般来讲,教师素质只是教师个人的特点,问题在于为什么各地教师会对学生采取相似的不当教育方法呢?这究竟只是教师们的个别行为,还是现行教育制度的产物?再次,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固然重要,但学校教育本身为儿童创造的教育环境和发展机会是否恰当呢?我们应当透过对问题表象的分析,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观问题,而教育观与学生观、人才观、教学观、考试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教育体制、教育政策、教育目标、教育标准、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教育环境,都反映出特定时代和社会的教育观念。因而,从本质上讲,中国的“学校恐怖症”乃是长期以来教育观念偏差的必然产物。 

  中国的教育观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学而优则仕”、“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书读得越多,就越有学问;考分越高,学习就越好,也就越有机会升入更高、更好的学校,最终成为“有用”之才。于是,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对子女的读书非常重视。为了使子女能进好的学校,有的家长就亲自给孩子补课、加码、布置额外的“家庭作业”;有的家长则请家庭教师给孩子辅导,或者为孩子安排各种“提高班”,让他们课外尽可能地多学。(Chang, 1994)。 

  教师本身所受的教育和心理学训练尚不足,又时刻处在职称评定、奖惩考核及社会和家长等各方面的压力下,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在改革教学方法上下工夫少,而是一味地给学生增加学习负担。一些教师通过加快学习进度来变相延长学习时间,以便在升学考试前留出更多时间复习练习,以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不少教师缺乏良好的教育学理论素养和有效多样的教授技能,不了解学生学习的心理特点和规律,一味地强调高标准严要求,忽视个体差异,教学上一刀切;或“以考代教”、“以考代学”,依赖“题海战术”、“大运动量”练习,用“三日一小考、五日一大考”的办法逼迫学生学习;还有的教师教学思想不端正,甚至把额外的作业当作惩罚学生的手段。 

  由于学生学习负担过重,作业超负荷,不仅学习兴趣被打消,而且对学习产生苦恼、厌烦和畏惧心理,从苦学、厌学发展到恐学。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严重混淆教育评估、教学考核、学校评定与学生考分和升学率的科学区别,简单地使用分数、升学率作为唯一的监控教育质量的标准。如此层层加码、恶性循环,从学校到社会、从学生到家长,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升学主义教育”的怪圈,难以自拔,而真正深受其害的还是那些年幼的学生。 

  据一项调查(王轩,1994),上海市区小学生学习负担普遍较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负担过重,其中百分之十左右的学生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教育观念和方法的偏差导致学生沉重的学习负担,沉重的学习压力,既妨碍学生其他能力和兴趣的发挥,也妨碍儿童身体、认知、社会情感、个性和人格的健全发展。对儿童来说,还有什么比幸福的童年被剥夺更可怕、更可悲的呢?  

  中国的现行教育是以升学主义为核心的精英教育,学校是培养少数尖子人才的地方。高质量的教育机会只属于那些条件好、成绩好、表现好、有升学潜力的人才,而绝大多数学生被过早地、无情地抛入了“失败者”的深渊。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贵族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无论在教学设备、学生来源、教育经费上,还是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质量标准等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别。 

  在各类学校中,还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狠抓重点班、放松普通班,狠抓高中班、放松初中班,狠抓毕业班、放松其他班。(俞国良,1992) 其实质后果是,抓了少数、丢了多数,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教育的神圣目标--受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应让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使其潜能得到充份的发展。从本质上说,以升学主义为核心的精英教育是狭隘的、反人性的、非民主的不平等教育。这种教育无异于向“非精英”的普通学生、尤其是学业不良的学生宣告,你们是一群没有希望的人。 

  残酷的升学主义教育使年幼的学生过多、过早地经历了失败的痛苦,使他们感到,自己在学习生活和各种活动中尽是失败的体验,他们不仅会感到学不到什么东西,而且会变得灰心丧气、闷闷不乐,自尊心被严重挫伤,心理严重失衡。教学内容的陈旧、教育方法的呆板、教学时间的膨胀,对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压抑,都使“边缘”学生产生沉痛的失落感。他们仍去上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家长的任务而已,他们自身对学习已经失去兴趣和动力,对学校产生厌恶和恐惧情绪。学校和老师、学习和考试给他们带来的主要是痛苦和恐怖的体验。所以,只要有机会、有可能,他们便渴望逃离学校,躲避学习就象躲避灾难一样。 

  儿童的社会交往技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对其能否良好地适应学校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交能力强的学生,与老师和同学的关系会比较融洽,朋友比较多,有什么烦恼忧伤可以与老师或朋友交心谈心。而患有“学校恐怖症”的儿童则恰恰是那些不善于与人交往、缺少知心朋友、喜欢独处、性格孤僻到几乎自闭的学生。对大多数学生来说,要做到友好相处,使紧张的学习生活成为愉快的体验,学校和班集体必须充满友爱、信任、激励和轻松愉快的环境气氛。老师应当平易近人,尊重学生,敏锐地观察和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并给予及时的帮助指导。同学间团结合作,互帮互学,彼此排忧解难。 

  当然,在中国大陆的学校中,也不乏因积极的校园和班级文化而使落后生变先进的动人事例。但十分遗憾的是,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不和谐的师生关系仍然普遍存在,而这也是导致“学校恐怖症”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中小学教师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置学生的人格尊严于不顾,信奉“严师出高徒”、“不打不骂不成才”的古训,对学习不好、行为不良的学生,简单地采取责、骂、罚的教育方法,轻则训斥,重则打骂乃至体罚。有些教师甚至缺乏为人之师的最起码的爱心,只求教书,不问育人,偏爱成绩好的、老实听话的学生,而对能力差的学生则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者有意孤立,或者使用枯燥乏味的空洞说教,粗暴无理的训斥,尖酸刻薄的挖苦,及对其人格的贬损。 

  当师生有矛盾时,许多校长和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总是对的,只一味责怪学生;使学生有冤无处申、有气无处泄,他们经常只能忍气吞声,结果是强化了对老师和学校的敌意,滋生抑郁心理,视逃学为无声的抗争。老师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势必损伤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其学习兴趣荡然无存,产生自卑感和自暴自弃的心理,必然导致厌学、恐学和逃学。中国教育中师生关系的不平等,以及老师不爱护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都反映出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缺乏民主和人权的意识,而患“学校恐怖症”的学生只是这种非民主、非人性教育的牺牲品。 

  四、教育的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个性化:有效地预防和治疗中国“学校恐怖症”的途径  

  诊断和分析“学校恐怖症”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学校恐怖症”,进而帮助儿童、少年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国内外多年来对有关“学校恐怖症”的研究为我们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尤其是对“学校恐怖症”的心理咨询辅导的技术和方法,诸如系统脱敏、情绪图像、示范等行为或认知-行为矫正方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些心理辅导的技术基本上是以行为主义和心理分析为理论基础,以个别辅导或团体咨询为主要方法,以“学校恐怖症”患者为主要对象。(Morris & Kratochwill, 1987) 但由于这些方法没有触及到“学校恐怖症”的本质因素,只能起到短暂的表面的效果。 

  从本文对“学校恐怖症”制度成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要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学校恐怖症”,就必须从教育观的改变着眼,从教育改革入手。理想的教育不仅应该是科学的,也应当是民主的、人性的。只有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才能使学校真正成为学生的乐园,“学校恐怖症”才能自然地消失。 

  教育的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者以科学的态度,对教育对象作深入研究,使教育活动和方法真正符合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教育的民主化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凡事以权威自居,要从民主的理念和原则出发,平等地尊重和对待每个学生,给学生充份选择、合作和积极参与的机会。人性化的教育强调,教育以人为本,以人的充份全面发展为目标,不仅重视学生的知识学习,而且把学生的能力培养和人格的健全发展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学生不是消极接受知识灌输的机器,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活泼、健康、情感丰富的社会需要的人。教育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和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个性化的教育从根本上否定狭隘的以升学为核心的精英教育,强调教育教学的多样化发展,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让每个人的才能都得到充份的发展。 

  八十年代以来, 中国大陆的上海等地所进行的“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改革实验,对我们寻求根治“学校恐怖症”的良药妙方有深刻的启示。“愉快教育”的核心就是,在教师的引导下,从情感教育入手,给孩子爱和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使学生能够愉快主动地接受教育,成为学习的主人,由“苦学”变为“乐学”,“愉快地学习、愉快地活动、愉快地生活、愉快地成长”,使学校成为少年儿童成长的乐园。(倪谷音, 1994) 所谓的“成功教育”,其基本思想是,教育必须指向“大写”的“人”,培养未来的人;每一个人都有成功的潜能,都有成功的愿望和需要,都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发展,获得成功。“成功教育”强调通过教育改革,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自我概念,形成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内部动力机制,最终成为学校和社会的成功者。(刘京海, 1994) “愉快教育”与“成功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教育必须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教育过程必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以情感为动力,成功为基石。 

  教育改革实质上是教育观念的改造和革新,只有当科学的、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识为主、考分为准”的升学主义教育时,教育的改革才会真正成功。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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