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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 十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9日04:41:2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2003年

中国的批判学术为何缺位?
 
  张博树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博士

  一、为什么20世纪中国没有产生自己的批判学术?

  二、真正的批判学术建立在对象合法性危机的前设性条件中 

  三、中国制度现代化反思与中国专制主义批判 

  四、建构制度现代化与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的概念系统 

  

  如果我们把批判学术定义为以现代社会批判为目标,以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或以上学科之综合为学术支撑的理论体系,并且满足反省性、科学性、原创性和实践性这样四个本质特徵,那么可以说,在过去的100多年里中国还没有产生符合上述标准的批判学术。

  一、为什么20世纪中国没有产生自己的批判学术?   

  批判学术应该具备以下四个特徵:

  反省性:批判思维之第一要义在于对现存社会及其自我标示系统、自我阐释系统的理性怀疑,对构成上述系统之知识的、存在的、“历史的”各种前提的理性反思。因此,反省性批判思维首先是对人们习以为常,或当权者有意为之、刻意凋琢的意识形态,以及此类意识形态呈示或掩饰的社会存在本身的前提批判。

  科学性:科学性通常指理论把握对象达到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笔者在此特别强调科学的批判思维必须具有独立的、非依附性的品格。因为社会科学理论的客观性、系统性之获得是以研究者心灵的自由、研究主体自由意识的充份展开为前提与基础,虽然该自由对研究结果本身的科学性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份条件。

  原创性:批判思维的原创性指研究者并非简单地模彷、照搬、甚至挪用外来思想资源,而是立足于对本土社会结构、历史、各行动者集团的关系之深刻把握,创造性地、构建性地发展出独属于自己的批判话语系统,形成既能包容人类文明、又着力于本土社会批判与文化省思的强有力的解释框架和知识体系。

  实践性:批判地反思历史的目的在于批判地重构历史,对这一点,从马克思(Karl Marx)到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再到萨特(Jean-Paul Sartre)等各式各样的批判主义者都不曾讳言。二战期间的卡尔.波普尔(K.R. Popper)虽安处远离战火的新西兰,仍以《开放社会及其敌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的写作、出版“为战争尽了一份力”。可见,以思想表达行动、影响行动乃至推进行动,实为思想者之天职,用霍克海默的话说就是批判理论“不仅仅是人类当下事业中显示其价值的一种研究假说,更是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类需求和力量的世界之历史性努力的根本成份。”[1]   

  按照这四条标准来衡量,中国迄今尚无自己的批判学术,乃是一个无须多议的事实。然而,对思想者而言20世纪的中国又是一个充满刺激、诱惑的国度。在这100年中,这个古老民族经历的变革、痛苦,面临“牺牲已到最后关头”的挣扎,1949年如喷薄欲出的红日般给人以希望的新生,以及乌托邦工程破产后重构现代制度体系的反复,把历史进程的复杂多变和历史逻辑内在的狡黠演绎得淋漓至尽。这样一个巨大而丰富的从前现代专制主义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变革场域,为思想者生产“思想”提供了不可多得又不可穷尽的原始素材。   

  一个拥有5,000年漫长历史的前现代社会在我们刚刚经历的100年中开始了向现代社会的艰难迈进,这确实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巨大进步。然而,世界在这100年中也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横向比较,中国的变化也许并不象国人自己感觉的那样明显。因为“进步”毕竟只是中国百年沧桑的一个令人感到“光明”的方面,一个执政者喜欢张扬(用今天时髦的语言,即喜欢“做秀”)的方面。历史还有当政者不愿意提及、甚或千方百计加以掩盖的另一面,那就是我们在过去100年、尤其是过去50年中遭到的挫折和失败。   

  中国人在20世纪最大的失败是什么呢?笔者以为,这个百年记录中最大的失败乃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失败。民主化是政治制度现代化的核心,民主政治建设的失败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的扭曲。   

  诚然,从1912年开始中国就已经进入了“民国”时代;1919年“五四运动”的口号之一就是呼吁“民主”;孙中山的宪政构想也曾激起一代人对中国民主未来可预期性的渴望。但北洋政府和把孙中山尊为“国父”的国民政府却未能在大陆兑现民国庄严的民主承诺。列强干涉,外敌侵入,连年不断的内战,使民族陷入空前的浩劫;救亡形势之急迫亦在客观上强化极权体制的同时,使民主进程的内在要求退居次要地位。这些当然都是民国时代中国民主政治遭遇挫折的现实原因。正因为此,人们有理由期望新的执政者──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得到民众支持的合法性基础上,有效而实际地推进民主化进程。   

  然而,这个期望又一次落空了。在政治建构方面,“新政协”所呈现的“多党协商、合作建国”的格局不过是中共一党垄断权力的对外掩饰工具;1957年“反右运动”时,毛泽东的翻手为云、复手为雨彻底葬送了本来已很微弱的中国公共领域。当然,最足以表现历史之诡秘的,还是毛泽东建立在激进、空想基础上的乌托邦社会改造工程:这个以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为空间、动员近10亿人口的巨大规模建构的“共产主义”实验场,以其悲壮的结局给全世界留下了一份难以释读的遗产。中共自命为“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我个人至今仍然相信──至少就它的第一代创业者言,这的确是共产党人曾经拥有的崇高信仰;但建立在此种信仰基础上的自我定位并未阻止中共执政后迅速蜕变为坚持一党独裁的现代专制主义者。正是在中共身上,完成了中国专制主义从前现代皇权专制向现代一党专制的最终转变。与共产党相比,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不过是这个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或插曲而已。应该说,这是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为刻骨铭心的一段叙事;从这个角度看,毛以后的邓时代和邓以后的“江时代”都无非是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延续和发展,尽管其表现形式和结构特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那么,在如此强烈的对象刺激、如此丰富的研究素材面前,为什么没有激发出堪与对象本身的深刻性、复杂性相媲美的中国现代批判学术呢?有一个答案似乎是明摆着的:中国现代专制主义本身造成了反思行动者及其产物──中国现代批判学术──的缺位。专制主义从来都是与思想自由水火不容的。以“党治”为特徵的现代专制主义可以制造激情,也可以制造平庸,但就是不允许思想。一方面,当权者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向公众灌输其“一贯正确”的形像,有意抹掉自己历史上的汙点,冀图靠淡忘历史记忆、甚至篡改历史的办法来消灭历史。这一点近年来表现得尤其明显。2001年7月在北京中国革命博物馆举办的“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光辉历程展览”中,不但看不到1989年“六四事件”的真实历史(或者,哪怕是从“党的立场”出发对事件的简单描述),甚至看不到对“文化大革命”、60年代初大饥荒、1957年“反右派”等由于“党的错误”造成的巨大历史灾难的最一般、最简略的叙述。历史被完全装点成了另外一副模样。另一方面,又对有可能产生异见或叛逆主张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知识阶层)实施思想监控。手段之一是实行作品出版(上演、播出......)的事前送审制和事后追惩制,迫使作者、编者以及出版者自觉承担起“审查官”的角色;手段之二是收买和“招安”:只要按照“党”的要求“弘扬主旋律”,则课题经费、职称、房子、出国等等好处就会滚滚而来。毕竟凡夫俗子还是大多数,在一“硬”一“软”两种手段的夹持下,又有几个“不识时务”者能不就范?   

  由此看来,专制主义淫威下知识阶层的“阳痿症”似乎不可避免了?也不尽然。批判客体的性质本身扼杀了批判主体出现的可能,固然是专制主义语境下大部份经验事实呈示的真理;然表达乃人类之天性,生动地表达苦难更是处于苦难中的人类心灵的崇高要求。否则,我们就难以解释为什么在前苏联劳改营里度过了11年光阴的亚力山大.索尔仁尼琴费尽千辛万苦,结合本人的亲身体验和227名有同样经历之难友的口述、回忆和书信,写成了那部不朽的《古拉格群岛》。中国没有产生自己的《古拉格群岛》,但中国并非没有同样胆略与情怀的勇士。在文化大革命之初的1967年,《中学文革报》第1期登载了署名“北京家庭出身问题研究小组”的文章“出身论”,其作者是遇罗克,该文批判了当时盛行的“血统论”。遇罗克因此文而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11年后的1978年,北京“西单民主墙”上贴出了魏京生的文章“第五个现代化”,明确提出政治民主化才是中国的希望。后果尽人皆知:魏为此坐了十几年牢房,也因此成为中国最着名的民主斗士之一。   

  类似“出身论”、“第五个现代化”等中国当代史上的重要文献固然是作者内心情感、勇气与人格力量的真实表达,但这些作品达到的理性膂b知水平却不能不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作品所张扬的批判主旨是非常明确的;但批判所内具的历史力量、深度则有赖于客体(批判对象)和主体(批判者本身)是否达到了历史所能容限的成熟度。   

  这样,我们的讨论又深入了一层:造成当代中国反思行动者及其批判性学术成果缺位的原因,除了现代专制主义的制度性限制以外,行动者作为反思主体与他(或她)所面对的对象本身的历史成熟程度、矛盾展开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知识(批判认识活动)和存在(专制主义现实)之间的内在张力性质,乃是理解缺位现象之更深层的哲学──历史根据。   

  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在其晚期批判斯大林主义的专着《辩证理性批判》中曾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为什么今天我们能够从事辩证理性的批判?因为先前已经有了黑格尔(F. 

  Hegel)和马克思的辩证法,尔后又有斯大林主义的唯心主义及彻底僵化了认识论的方法与实践。正因为如此,只有在今天这个后斯大林主义时期,批判经验才能够作为思想重整的唯理论表现而发生。[2] 笔者在这里想强调两点:首先,批判客体自身的总体化(这里借用了萨特的术语,后文将给出这个词在本文中的特定含义)是反思行动者作为批判主体形成思想的前提。显然,如果没有毛泽东的乌托邦社会改造工程在中共党──政──军一体的集权政治构架和落后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大众动员水平场域内的发生,人们就不可能理解现代专制主义何以会成为浪漫的社会改造工程的制度化形式;同样,如果没有邓小平时代和后邓时代经济开放与政治垄断并行的威权主义统治下激烈的社会矛盾,人们也不会理解一党专制之现代专制主义的逻辑终局是什么。其次,对已经充份展示其内在矛盾与张力的批判客体之把握,又要求批判主体的认识、认知、洞察与感受能力达到与其自身使命相当的水平,而该能力获得的前提则是社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使得外来学术的翻译介绍(作为必要的可参考的思想资源)和本土信息的获取(作为批判主体的认知──体验平台)成为可能。无论对批判客体或批判主体历史意义上的生成而言,这个历史性条件都是必须的,不可逾越的。   

  二、真正的批判学术建立在对象合法性危机的前设性条件中  

  按照现代政治科学的定义,“合法性”通常指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权利的承认[3]。这个界定有两个要点:一是“权利”──统治者获得对被统治者实施统治的“权利”而不是“权力”;权力往往意味着暴力,而权利在这里只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自愿达成的一种关系。二是“承认”,正是由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认可,才使统治者获得统治“权利”,尽管事实上他可能并非没有“权力”去统治。严格地说,现代合法性所涉及的并非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在民主政治中委托人(公民)与受托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对这种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受托管理者代行公共职权之权利)的认可发生了危机,那自然意味着上述关系本身已经发生了危机。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合法性”还可以从既定社会体系之制度潜能的角度予以定义。这个定义更强调社会体系本身作为客观实存的制度性质,包括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间的张力。当一个社会体系的制度潜能还有挖掘的可能,体系内含的矛盾远未充份展开、或仅仅稍露苗头而不足以构成威胁时,该体系的合法性尚可维持(从判断主体角度说就是该体系的合法性尚能得到臣民或公民的认可);而当社会体系的制度潜能日益枯竭、制度表达与制度现实之间存在的鸿沟日益加深、体系内含的“对抗性”矛盾充份暴露、体系已很难用传统的整合方式弥补巨大的社会裂痕时,合法性危机的到来就成为不可避免。从批判理论的角度来看,笔者把上述批判客体(社会体系)之内在矛盾的充份暴露、展开与成熟,理解为对象合法性危机的前设性条件。换言之,一个社会之制度潜能的枯竭化(原有制度框架无力调节日益尖锐的社会结构性冲突,而原有制度表达即意识形态已经堕落为扭曲、粉饰制度罪恶的工具),乃是该体系合法性危机的前设性条件。正是这种前设性条件标示着合法性危机已经来临,社会已陷入空前的结构性矛盾而不能自拔,公民对现存体制的认可已成疑问或全面动摇,当权者或改弦更张、接受社会的裁决,或顽固不化、走上更危险的道路──一句话,标示着历史鉴于上述一切已经处于发展或倒退的十字路口──的前设性条件,孕育并将产生真正的批判学术。   

  就现代中国而言,这样的合法性危机是否已经发生,又是何时发生的呢?笔者把1989年春夏之交蔓延全国的民主运动及其标志性结果──“六四惨案”──理解为当代中国社会合法性危机爆发的明确表征。屈指算来,这个当时曾令全世界为之震惊的“六四事件”已经过去了13年,然往事历历,彷佛像刚刚发生一般。经历过这一事件的人都认同一点:这是20世纪临近结束时,中国当代史最为惊心动魄的一幕。70年前,也是在同一地点,曾爆发过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但其背景是民族救亡,是为了对外讨回一个古老民族的尊严;70年后的“六四惨案”却是在既无外患、又无内乱,和平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发生的。一个身处承平年代、且自称“代表人民”的政府怎么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向“自己的”人民开枪呢?一个已执政40年的政党怎么会沦落到在内政、外交并无直接威胁、抗议者又是用和平方式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情况下,却要靠暴力平息公民的声音呢?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有过这样的名言:“无论如何,权威排除对强制的使用;一旦武力被运用,权威本身便失败了。”针对平民使用暴力,既是一个政权遭遇到自身合法性危机的最明白无误的标志(因为它说明执政者已不再得到公民的认可),也是一个政权自身合法性丧失的确凿证明(因为靠暴力支撑的只能是强权,而非建立在委托人──受托管理者平等关系基础上的权利)。然而,更深刻的问题是:执政者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从历史的逻辑看,“六四”悲剧的酿成是前此社会矛盾积聚演化的结果,亦是中共一党专制的现代专制主义与成长中的中国民主化之内在要求发生碰撞的结果。   

  在毛泽东时代这样的冲突并不明显,因为那时的极权主义政治体制作为乌托邦社会改造工程的制度形式一方面窒息了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化冲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权力本身向更加罪恶的深渊异化的可能。这种可能是谁开启的呢?邓小平。邓时代以继续维护共产党垄断权力为前提的有限的经济改革迅速被市场化本身之内在逻辑所突破;一党专制之现代专制主义的威权主义阶段在市场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主化要求面前,把毛式极权主义阶段隐而不显的矛盾充份凸显了出来,这些矛盾不但是认知意义上的(就象“六四事件”处理中暴露的邓小平等中共元老僵化的政治思维逻辑所表明的那样)[4],更是社会结构与利益分化意义上的(权贵私有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可以说,当改革进入第2个10年的1989年,中国民主化进程中专制主义总体化各个层面上的矛盾都已基本展开,按照以上给出的合法性危机之前设性条件的定义,这样的条件确实在一个个地成熟。就此而言,“六四事件”实乃成长中的民主化要求与总体化矛盾已充份显露出来的中国现代专制主义之间必然发生冲突的悲剧性结果。   

  现在,让我们考虑批判主体一方。是的,我们亲身经历了整个过程;我们不象西方记者、游客、汉学家那样,只是从外部观察中国(尽管此类观察大多充满了善意),而是作为参与者,用自己的心、自己的行动从内部介入到历史进程中。同时,作为参与者的我们,又不再是情绪激昂但头脑简单的盲动者,而是具备了更多理性思考的品格和特徵。这种理性特徵的获得,既受惠于对象(批判客体)本身在其它总体化矛盾展开过程中已经以相对成熟的形式呈示给我们(作为批判主体)的素材之深刻性与丰富性,又受惠于开放时代(与毛泽东的封闭年代相比)更加广阔的视野、多方面的信息来源和多元化的外来思想、学术资源。对于上述两方面“资源”的合理汲取与吸收,使我们这一代思想者开始具备既生活于专制主义时代、又有幸超越这个时代的识见与“视域”。简言之,批判主体不是“书斋型”不问世事的形而上沉思者,更不是甘为五斗米折腰的知识庸人;批判主体之最鲜明的特徵乃是反思中的行动者和行动中的反思者的统一。我们正是用这种方式介入历史,为历史之更光明──或至少减轻其黑暗──的可能尽一份力。真正的批判学术的建立,严格的、诚实的、符合现代学术标准又无愧于时代本身之深刻性与丰富性的批判学术的建立,应该是这种努力的结晶。   

  无庸讳言,就思想者个体而言,在专制主义时代(一个不允许思想的时代)从事思想,本是一件既危险又奢侈的事情。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思想者可能会有类似的体会,尤其是在他们遭受纳粹迫害、无家可归的时候。欧洲批判理论今天的传人(包括J. Habermas这样的大师在内)事实上已不再知晓现代思想控制究竟意味着什么(至少他们不可能真正体验这种东西)。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威权主义“胡萝卜加大棒”式“威胁”与“招安”并举之策,往往使意志薄弱者在风险面前望而却步。这自然是可以理解的社会现实。然“奢侈”又从何谈起?须知“六四”后的后邓时代在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中的最大特点就是制造平庸。开放年代利用各种手段暴富的有钱人和官僚“新贵”们在歌舞升平中消费平庸;日常的谋生需要又迫使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工薪阶层、下岗者、农民、进城打工者)“沉沦”于无尽无休的生存奋斗中,体验着平庸。在如此背景下,有条件从事思想难道不是一种奢侈?──该条件既指批判客体本身的成熟(我已经谈过,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每一代人都能遇到的),也指批判主体有能力(知识、勇气方面的积累)、有可能(包括时间的保障和基本生存之最低意义上的满足)来从事这样的工作。我们难道还不应该为此而庆幸?   

  同时,思想者个体又不是孤立无助的。内中蕴含着民主化目标的中国公共领域在威权主义政治语境中的复兴,虽然极其艰难,虽然往往要采取迂回曲折的形式,但毕竟正在成长。那些秉承社会良知,为公正呐喊、为弱者撑腰的新闻、司法、教育、学界的仁人志士,都是批判学术的同道。批判学术创造者的独特之处只在于:他是以毫无隐晦的直白方式展示思想自身的力量,并以此直面专制主义的丑恶。因此,批判思想者比他(或她)在公共领域内的同道们来得更彻底、更直接、更符合自己的历史品格。历史已经赋予批判者这样的力量和智慧,只要他(或她)有足够的勇气去展示他们。   

  时间倒推200年。在1794年5月的耶拿大学,哲学家费希特(V.G. Fichte)发表了“论学者的使命”的着名讲演。费希特宣称:“我们的一切研究都必须以达到人类的最高目标,即达到人类的改善为归宿。”学者的使命即在于“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过程,并经常促进这种过程”。鉴于科学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学者的进步决定着人类发展的一切其他领域的进步;他应该永远走在其他领域的前头,以便为他们开辟道路,研究这条道路,引导他们沿着这条道路前进”。[5] 这样的“大话”在如今一平如水的欧洲似乎很少听到了,学者们往往更多“专业”而较少亢奋。但我们这些今天的东方人却更能理解费希特,知道当年费希特面对的乃是西欧强有力的君主专制主义,所以才需要大声疾呼学者的使命。更明确地说,我们理解费希特是因为我们今天也面对类似的专制主义语境。就此而言,中国当今的批判思想者与当年的费希特心灵相通。   

  三、中国制度现代化反思与中国专制主义批判     

  中国现代专制主义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虽然西方学界已经对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极权主义作过不少研究,但其结论对我们的帮助并不太大。比如,在西方很有影响的关于现代极权主义的定义由下面6个方面构成:(1)极权主义意识形态;(2)由独裁者领导的单一执政党;(3)实施政治恐怖的秘密警察;(4)垄断大众的交流;(5)垄断政治组织以及(6)对经济的垄断性国家控制。在西方学者眼中,典型的极权主义制度通常指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和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6]   

  这个定义基本是描述性的,并未从发生学意义上对极权主义加以解释;而且严格说来,作为描述性定义,如果把希特勒治下的德国、斯大林治下的苏联和毛泽东治下的中国相提并论,也会造成许多概念和事实上的混淆。在德国,极权主义是和疯狂的种族主义与对外侵略相联系的,它固然对世界造成极大伤害,但却是一段相对短暂的历史。斯大林主义则以大清洗和秘密警察的恐怖作用而臭名昭着,同时又在自命优越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极权社会制度。中国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尤其与希特勒德国的不同更明显:无论从文化传统还是从中国在现代世界中的位置讲,中国都不存在种族主义和对外扩张之可能。中国与苏联确曾同属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统领下的国度,但斯大林与毛泽东的极权主义表现方式仍有诸多差异。比如,毛泽东并不十分看重秘密警察,而更相信“群众动员”、“群众运动”在实现社会监控方面的作用。   

  甚至这样的比较也过于表面化了:中国毛泽东时代的专制主义固然符合上述极权主义定义中的大部份标准(6条中至少占5条),但形成这种制度的原因却极其复杂,既有历史的(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在现代改头换面的延续),也有现实的(落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巨大的由农民构成主体的人口规模,军队在专制政权中的突出作用,20世纪中国启蒙运动遭遇的挫折,建立在一系列可以理解的误读基础上的对乌托邦“共产主义”社会的追求,以及所有这些因素间的相互作用等等)。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极权型专制主义的形成竟是在毛泽东一代中共领导者自认为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在推进“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发生的;理想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反差以极其尖锐的形式表明,历史是以怎样冷峻而无情的逻辑摧毁了一切浪漫的想象。   

  可以说,一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极权型专制主义,特别是该体制与它立于其上的道义基础和宣称要达到的原初目标之间的巨大冲突,乃是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现象。毛泽东继承了从秦始皇到蒋介石的中国专制主义遗产的全部精髓,但这种继承恰恰是在中国共产党人决心“走出封建历史怪圈”的过然b中完成的。另一方面,毛泽东的极权主义专制体制又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演变为威权主义专制体制。乌托邦激情不见了,一个权力和金钱相结合的社会代替了原先那个崇尚信仰的社会,一党制独裁仍然没有变。在市场经济复苏的背景下,威权主义作为新的独裁体制之表现形式与成长中的公共领域的斗争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远非经典极权主义的定义所能概括。比如,上述6条定义中的某些方面已经弱化(最明显的为第6条“对经济生活的国家控制”);有些则更加强化(如第5条“垄断政治组织”)。至于“垄断大众交流”一条则呈复杂、多面之特点:在传媒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威权主义政体若想实施新闻与思想的有效控制,就必须比极权主义时代的极权更加极权,但采取的形式、技巧则可能较过去隐蔽而老练。在信息高速公路已经把全球连成一体的互联网时代试图完成对13亿人口的严密思想监控,难道不是一个举世独有的奇观?!   

  列举上述这些,无非想说明一点:中国现代专制主义是一个比通常的想象更为复杂、历史纵深感更强、更深刻的批判学术概念。中共一党独裁之专制主义体制(包括毛泽东的极权主义阶段及此后的威权主义阶段)乃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成熟形态;在它之前,还有北洋政府和国民党专制政权的两个历史时段。然而无论国民党还是共产党,其专制体制的形成、运作和可预期结果都不可能从专制体制自身来解释,它们乃发生于一个更大的历史存在或历史进程之中。要想理解中国的现代专制主义,就必须理解构成其前提并与之发生剧烈碰撞的这个历史进程本身。该历史进程指什么?──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建立在哲学人类学基础上、构成世界现代化大趋势之组成部份的中国制度现代化历程。   

  笔者认为,与官方界定的器物意义上的现代化不同,制度现代化乃指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整合以及个性建构对原有制度规范的取代。笔者曾将这一概念表述为“人类在协调群体实践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结构方式与组织原则,这些方式规则制约甚至支配着人们公共与私人生活的性质与形式,制约甚至支配着各类资源的获得方式与使用效率,从而──在最终意义上──制约甚至支配着人类与外在自然之间以及人类自身内部依据不同定义而形成的各种群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制度现代化,就是这些结构方式与组织规则的现代化。”[7]从宏观看,制度现代化由三大结构性板块组成: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整合结构。所谓前现代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变,从上述结构角度看,就是君主专制政治向现代民主政治的转变,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的转变和建立在血缘家族或贵族庄园基础上的农业社会整合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变;而所谓制度现代化其实就是上述三个转变过程的统一。   

  不难发现,当我们把反思的视域定位于这样一个更具历史纵深意义和全方位特徵的研究领域时,以现代专制主义为对象的批判学术将获得前所未有的、足以容纳课题本身之复杂性、深刻性的伸展平台。制度现代化一般原则的普遍性与实施主体(现代世界中以主权划分的民族国家)之各各不同的初始条件、实施进程中遭遇的不同情境、以及实施者对此做出的不同反应等等特殊因素之间,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张力、无穷无尽的偶然性和各类非线性的因果关系。   

  中国不就是这样么?作为文明古国和现代化的后来者,有多少矛盾、苦恼、问题、悖论在过去这个世纪中搅得几代人心神不安?民族主义、自由主义、激进与保守、救亡与启蒙......,这些问题自然都与现代专制主义有关系,或是其在实践──行动层面的展开,或是其在文化传统层面的展开,或是其在国际语境层面的展开。但真要拨开重重迷雾,从根本上把握对象的全貌和内在机理,就必须把问题还原到20世纪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及其扭曲这个大语境中才有可能。换言之,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可理解性乃建立在社会转型过程之无数行动者(包括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这样的重要历史人物,也包括作为普通大众)和既定政治、经济、社会“结构”间不断的互动过程及其结果中,建立在20世纪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初始条件、限制因素、对这些因素的突破和突破所引发的新的反复及其斗争中。“传统”与“革新”、知识与存在、历史与现实、“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种种对立及对立的消解,也只有在这个大语境及其造就的总体化情境中才能获得圆满的解释。   

  简言之,制度现代化虽包括市场化、民主化、公民社会的构建等诸多方面,但核心则是政治民主化。相对于现代专制制度而言,民主化过程即是对专制体制的解构过程;反过来说,现代专制主义的形成本身又是民主化发生扭曲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对制度清b代化进程的反思和对现代专制主义的批判,乃是说的同一件事情。或者也可以这样表述:中国制度现代化反思的核心即是对现代化之扭曲──现代专制主义的反思。另一方面,制度现代化又是一个涵盖面更广的范畴,“结构”概念几乎可以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   

  这又意味着,我们对现代专制主义的体察、把握与理解,不仅可以通过那些足以“影响”历史的重大事件,通过决策层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明争暗斗(这种明争暗斗几乎充斥整个20世纪的中国史),通过当权者人为制造的规模宏大、场面壮观的“红旗飘舞、歌声嘹亮”之群众游行队伍等外在现象来获得,同样可以通过无数更加烦琐、更加隐秘、更令人熟视无睹或视而不见的社会生活场景、生活细节来获得,正是它们,往往在更深层次、更深意义上反映呈示了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徵与变化。我们可以从蒋介石时代“新生活运动”的失败中、从共产党掌权后延续几十年的“单位”制度中、从“解放后”农民与基层干部(书记、村长、乡长)时而亲密时而紧张的关系中、从“党指挥枪”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军队的日常训练和“洗脑”中、从大中小学学生“爱国主义”的“德育”课本和老师们的教案中、从威权主义时代商业化大众化电视节目的编排中、从人流涌动灯红酒绿的歌舞厅咖啡厅中、从私营企业老板的政治性剧场行为中、从大大小小各类官吏的灰色收入中、从官方对腐败案件报导的“尺度”中……等等,等等,去体味现代专制主义是什么,它的活的源泉、动力和更为宽广、深厚的社会基础。我们的目的则是通过所有这一切去挖掘真实的历史,发现历史背后的意义,从而洞察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及其扭曲──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历史可理解性。   

  中国现代专制主义在“六四”以后由于官方对抗世界民主化大势的意识形态话语而得到加强。这样的话语由两部份构成:对外,鉴于苏东剧变后“共产主义”专制政权在世界上日益孤立的现实,为了证明中国坚持“社会主义”的正当性,中共当权者在所有国际场合都强调“每个国家和她的人民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似乎谁批评中共和中国的现存制度,谁就是践踏“中国人民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对内,当权者则开动所有宣传机器,宣称官方钦定的“马克思主义”版本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同时把“三权分立”、“新闻自由”等解释成只是“资产阶级民主”,而“资产阶级民主”是“西方”的产物,如今又成了“西方霸权主义”对我们进行“渗透颠复”的“工具”。另一方面,无论对外还是对内,民族主义都成了专制主义逻辑的重要利用物,成为专制主义执政者手中最方便的武器:“祖国”是神圣的,而党则是国家利益的最高体现。总之,源于专制主义自我保护的需要,国际交往中的“多元论”与国内政治控制的“一元论”可以并行不悖;而“中”、“西”之间的对立,则被蒙上了浓厚的意识形态与民族主义的混合色彩。   

  这套逻辑到底错在哪里呢?首先,它故意把具有社会进化普遍性的东西模煳化:无论各国选择的“发展道路”如何不同,它们都将是体现社会进化之一般逻辑的制度现代化历程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次,“民主”并无“阶级”之分,正如“市场经济”并无“主义”之分一样(中国倡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乃威权主义时代编造的最大的政治童话,不论它包含什么样的现实政治意图)。第三,人类普遍价值与“国家利益”的矛盾在现今人类文明进化水平上,确实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难题,但以“党”作为“国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则是赤裸裸的专制逻辑,该逻辑只能使尚未解决的人类难题更难解决。以上还只是从社会进化之一般逻辑公设的角度对中共专制主义话语的抽象分析──也就是说,只是从学理意义上指出专制主义话语的悖谬之处,尚未从专制主义话语与其产生语境间的相互关系中挖掘隐藏其后的“潜台词”或解释学含义。   

  四、建构制度现代化与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的概念系统     

  然而,到此为止,我们还只是提出了任务,而没有界定完成任务的途径或方法。我们尚不清楚:应当如何挖掘“真正的历史”?如何去发现“历史的意义”?当我们使用“真实”、“历史”或“历史的意义”这类词汇的时候,要表达的究竟是什么意思?什么东西能证明我们作为批判主体对批判对象“感受”或“洞察”的客观有效性?什么东西能证明个人的一己工作可以经由经验的特殊性上升为历史运动之内在“规律”的普遍性?显然,我们需要这样的工具或方法去达到上述目标。而所谓“工具”、“方法”者,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批判学术自身所建构的概念系统。   

  批判理论最核心的内容是它的反思性特徵。反思性意味着批判性研究所依仗的思维构造将同时把关于对象的分析和对这种思考本身的思考纳入其中,概念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概念建构的反思过程。作为中国人,我们于此面临的特殊困境乃在于:我们似乎是在一片平地上从头开始自己的工作,尽管它的目标明确,素材也已准备停当。我们不曾有过这样的批判而非歌颂的学术传统,所以中国批判理论的构建缺乏欧洲学术的历史连续性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在启动批判性研究的构建工程之前,又必须先做一些清障工作,即把先在于我们、且已经成为我们思维方式之习惯性框架、基础的那些东西剔除出去,或至少要有明确的剔除意识;就此而言,我们又非真的从一片平地开始,因为那里还有很多尚须清理的垃圾。   

  下面笔者用更直白的语言继续上面的讨论:在建构中国的批判理论概念系统之前,首先需要解构(或对之有明确解构意识)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中国型正统意识形态曾经教给我们的一切。是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我们这一代人来说,具有无可回避的意识形态的“先在性”特徵。从出生起,我们就被置于这个意识形态编织的思维网络的包围之中,它已经成为人们思维方式乃至日常思维存在的一部份,不管我们对此是否拥有足够的自觉;毋宁说,它对我们的影响往往是在不自觉状态下发生的,这种情况对于一个连续经历了“信仰狂热”和“信仰危机”的民族及其知识群体来说,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人们往往内心里指责被明确写进宪法的“坚持......”之宪政暴力所内具的思想暴力本质,却没有对思想暴力的内容本身做严格意义的梳理。换言之,作为反思行动者的我们,对正统意识形态的接受很少经过自身的反思性批判检验,尽管我们已明明白白地知道“此在”的现实生活与这些僵死教条的距离已经有多么遥远。所有这一切都把“前提批判”这一批判学术的根本要求再一次凸显出来。   

  例如,很多中国人已经从实际生活、特别是蔓延全国的腐败中感悟到政治建构中权力制衡的重要,威权主义时代相对开放的新闻媒体又使人们了解了西方政治运作中立法、行政、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所以喜欢思考的国人对官方主张的“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之类意识形态多不以为然,或至少心存疑虑。但人们很少追究此类主张的“逻辑根据”是什么?前不久由官方创作班子出版的《论民主》一书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些说法:为什么“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不能照搬资产阶级民主中那种多党竞选和三权分立的模式,而是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建立监督机制的途径和形式来实现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是因为工人阶级政党“不可能与其它党派轮流执政”[8];“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特徵。”[9] 然而,“工人阶级”又是什么?或者更宽泛地讲,“阶级”本身又是什么?因何而断言当初的一群向旧制度造反的知识分子组成的政党就必定代表“工人阶级”,而且保证没有它自己的“特殊利益”,尤其在掌握政权以后?官方意识形态每天都在宣传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人民”?什么叫“人民主权”?卢梭曾倡导过“契约论”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却被后来的贡斯当(B. Constant)斥为有可能转变为“骇人听闻的暴政”[10];那么,自命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明的“无产阶级民主”或“人民民主”又会如何?这些关于“阶级”、“人民”、“民主”的意识形态阐释何以会同千百万现实的中国民众的实际存在有如此巨大的差异乃至冲突?   

  可以说,现实生活本身早已宣布了“人民民主”之意识形态童话的死亡;但要从学理上反驳《论民主》之类的专制主义逻辑,就必须解构“阶级”、“人民”等构成专制主义论证的逻辑元概念,考察它们何以从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思想者严肃的理论,从早期共产主义行动者不无崇高的信仰,逐渐堕落为现代专制主义自我粉饰的工具。显然,这种解构本身是十分严肃的学术工作,它既是批判话语构造的前提,又是批判理论的一个组成部份。   

  所谓“解构正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曾经教给我们的一切”并不意味着对与马克思这位19世纪的历史人物有关、或曾被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名下的各种思想、观点的全盘否定。卡尔.马克思本来是位杰出的学者,是严格意义上的批判理论的真正先驱。他的思想遗产至今仍是批判学术重要的精神资源。但马克思主义又确实与20世纪的专制主义(包括斯大林的极权主义和毛泽东的乌托邦“社会主义”)有重要历史联系,这既与马克思理论中的缺点有关,也与马克思主义在苏俄、中国等不同文化历史和政治传统之国度中遭遇的误读、异化、意识形态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有关。   

  从经典马克思主义到列宁主义到斯大林主义再到毛泽东主义,是个非常复杂的故事,这里不可能充份展开。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以“教师爷”身份与20世纪“共产主义”专制体制发生联系,对马克思来讲或许是一种历史的不幸;而还这位批判理论先驱以“清白”、且用以表示我们对所有真诚的思想者之敬意的最佳方法,乃是以同样真诚的方式把他们也纳入“前提批判”的视野之中,解构在历史进程中强加给他们的种种汙秽,同时也清理分析其思想遗产中业已死亡的以及仍旧有生命力的内容。一句话,我们应当拒绝历史理解中的非历史方法,拒绝对历史做出非此即彼的简单化解释。   

  在构建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的概念系统时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如何对待近现代西方学术资源,如何理解西学对中国问题研究的意义。从广义的社会进化和哲学人类学基点看,16世纪以来的欧美学术发展本身即世界现代化进程之产物;如果这个进化过程从本质上说是普遍的,那么它在思想层面的结晶物自然也拥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不管它是由哪国人用何种语言“生产”的。中国与“西方”同属于世界现代化进程这个整体,就此意义而言,双方是休戚与共、互为映照的,社会进化之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逻辑普遍性超越了发展过程所拥有的一切具体差异:这正是近现代西方学术对中国现代化研究同样拥有意义的根本理由。然而,另一方面,由中国制度现代化进程及其扭曲所呈示的总体化特徵又是极其独特、甚至独一无二的,它同样超越了西学作为欧美语境之产物的经验范围。就此而言,西学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意义又是有限的;无原则的机械套用可能产生有害、甚至灾难性的后果。   

  就历史发展进程的表象而言,由于欧美是现代化的先行者,中国是现代化的后来者,这使得现代化对中国人来说成为一个“外部刺激”与“内部回应”不断互动的痛苦过程。面对文化保守势力的顽固抵抗和专制主义的制度封锁,中国先进的思想者向西方寻求“真理”成为十分自然的事情。20世纪20年代的罗素(B. Russell)、杜威(J. Dewey)来华讲学曾引起轰动;80年后的2001年,哈贝马斯来到中国,又成为中国学界之盛事,竟至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术报告厅内座无虚席,连过道里都站满了前来听讲的人。   

  在过去的100年当中,尤其是自1978年以来,中国经历过数次潮起潮落的“西学翻译热”,这是威权主义时代中国学界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西学翻译的产品──姑且称之为“引语”(从外“引进”之意)或“译语”──在现实中国有着十分独特的社会功能:它既是文化传播的手段,更是中国学人借以抒怀、借以表意的工具。当威权主义当政者拒斥民主化在实质意义上的展开、一党专制的“主旋律”越演越烈之时,书店里就出现了大量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最新译本,这不就是个最好的证明么?威权主义时代知识分子的抗争艺术和由此衍生出来的知识社会学是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就“引语”或“译语”本身讲,笔者以为,它们是远远不够的,还不能成为构建中国批判理论的真正骨架。西学中关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文科学方法论的阐释和有助于揭示现代进程之内在逻辑本质的科学论述将成为中国思想者构筑自己的批判学术的重要思想资源;而西学中更贴近中国研究的部份(如西学中的汉学,特别是“汉学”中的现、当代“中国学”)对我们尤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任何西方学术都不能代替中国思想者自己的创造,道理很简单──除了中国人自己,没有别的什么人能同时充当“反思中的行动者和行动中的反思者”的双重角色。   

  用“隐语”表意是当代中国非常重要的文化现象。“隐语”乃是从非官方的批判立场出发,以本土政治社会问题为中心,但又采取非直面专制主义逻辑本身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最典型的“隐语”话语运作见于近年中国学术界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间的争论。无论“自由主义”者也好,“新左派”也好,他们的着眼点乃在于迅速变化而又危机四伏的中国社会现实;他们的讨论以犀利的语言和论辩逻辑(自然,这当中大量使用了“引语”)凸显了“自由”、“民主”、“公正”在当下中国的匮乏现实,尽管强调的角度各不相同。从揭露而不是姑息种种社会丑恶、并试图从独立学术角度对之进行理论概括的意义上讲,“自由主义”和“新左派”的出现都是威权主义背景下中国公共领域的进步。但笔者的赞美只能到此为止。   

  由于我的这些同代学者没有能把分析触角直面中国专制主义的逻辑本身,对现象的揭露就无法深入到本质层面。比如,有人提出“中国由于是在公共资产基础上通过产权改革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场竞争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面临产权初始配置的问题”;鉴于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产权交易并非由“所有者”(公众)直接进行(所谓“卖方缺位”),必须通过“公共资产”的“看守者”代理交易,因此“在这样的改革中,人们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是个少管闲事的政府,而且还要求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机制。第一,做这种交易,政府要取得公众的授权。第二,政府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下进行的产权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则就容易沦为看守者的监守自盗。这种公众选择代理、监督交易的机制实际上就是政治民主制。”[11]   

  这个思路我完全同意,但仅仅指出这些是不够的。如果说“监守自盗”及由此产生的“公平、”“正义”问题已经发生(而不仅仅是“容易沦为”),而且它们正是中国威权主义专制体制语境下从计划经济年代扭曲的公有制向权贵私有制转化的必然过程的外在呈示,那么,要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机制”,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完成对专制主义总体化的解构;而解构的操作行动之前提乃是解构的理论行动,必须从学理上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威权主义时代当政者“监守自盗”又欺世盗名的局面?需要对专制主义本身做什么样的解构才能满足民主化和社会公正的要求?做出这样的解构又需要怎样的条件?   

  再比如,被广泛认为是“新左派”的一篇代表性文章断言:1989年后,由于两个世界变成了一个世界,一个全球化的资本主义世界,故“中国对社会主义的坚持并未妨碍下述结论:中国社会的各种行为,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行为甚至政府行为,都深刻地受制于资本和市场的活动。”[12] 其实,中国既未真的坚持“社会主义”(未加反思地使用此类概念是这篇文章的一大缺陷),也很难用规范的市场概念解释之。当然,我理解作者真正想说的是中国已经被融入一个国际资本化的社会中,“因此对中国问题的诊断必须同时也是对日益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及其问题的诊断”。[13]   

  虽然此类陈述抽象地讲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它道出了理解中国问题之国际语境的一部份,但由于它的致命缺陷而使陈述本来具有的真理成份也暗淡无光。这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作者有意回避国内专制主义仍是中国一切问题的总根源这个事实,当然也就要回避对专制主义总体化现实与国际资本作为新的总体化建构或解构因素闯入中国“问题”所引起的复杂的互动关系之深层分析。用作者自己的话讲:“90年代以来,有关政治民主的讨论明显减少,这显然是因为这一话题仍然充满了禁忌”。[14]   

  这个“禁忌”也禁锢着作者本人和几乎所有参与论争的“新左派”或“自由主义”派学者。这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既想尽可能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又希望这些观点能在国内公开发表出来,这样,“隐语”的使用就成为唯一可以走通的路径。至于“隐语”隐到什么程度(或者反过来说,批判语言可以暴露到什么程度)则要视官方的控制程度和社会演变进程中的种种机缘而定。如此,“隐语”之不可能构建中国批判理论已经十分清楚了,它对专制主义逻辑本身的回避和“避免正面对抗”的基本策略[15],从根本上宣告了批判者建立自身逻辑系统的不可能性。“隐语”话语作为威权主义时代中国学人反抗专制的特殊方式,虽然有深刻的知识社会学意义,但从本质上说,它只能是对专制主义现实及其逻辑的有限反应;而从知识与存在、反思与行动、批判者与大众之内在联系的更具实质意义的互动关系看,“隐语”话语总体上尚未超出知识分子“群体自言自语”的窘境。   

  时至今日,人们(至少是知识阶层)已经不再相信、甚至不再认真对待正统意识形态的陈旧说教。各种私人聚会场合公开表露的怀疑、不满、牢骚、怨恨,大量玩世不恭而又颇具政治讽刺意味的笑话、歌谣、打油诗等等,足以表明专制主义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正在经历一个痛快淋漓的解构过程。但在正式场合,在所有要做给当权者看的场合,人们还必须装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重复那些统治者已经“教导”过无数次、但民众仍被要求继续重复下去的“标准语言”。这里的关键是:人们已经知道自己所讲的大多不是真心话,而是谎言。此乃威权社会比极权社会进步之处。但明知在扯谎而为之,则又是威权主义新的社会痼疾。它造成了一个完全面具化、假面化的“伪公共领域”;它使每一个“正式”场合交往的行动者成为表里不一的“伪主体”。这个“伪主体”的“伪交往行动”在把他人异化为“他者”的同时,自己也变成了“他者”,既是他人的“他者”,也是自己的“他者”。威权主义政治生活的垄断与日益商业化、金钱化的经济生活的并存,给上述“伪公共领域”的泛滥蒙上了更加浓厚的玩世不恭的色彩,而且促成更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性剧场行为”的大范围发生。   

  “政治性剧场行为”是一个根据中国社会现实抽象出来的政治社会学概念。笔者在一篇相关的研究文章中曾把这个概念界定如下:首先,不同于外国学者已经研究过的、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剧场行为”,“政治性剧场行为”是一种不得不进行的政治“表演”,是“表演者”迫于某种政治压力、出于某种政治需要或政治目的而进行的自我呈示;因此它远不像日常生活中的“剧场行为”那样适意、“自由”。其次,从本质上说,“政治性剧场行为”的“观众”乃是一种高于“表演者”、使“表演者”感到恐惧的政治存在,它可能是个实体,也可能是无形的,但却永远使“表演者”感知到它的压力。再次,正因为“表演者”的被动性、受压抑性,“政治性剧场行为”不再是主体内心世界的真实表达;毋宁说,这种“表达”完全成了掩饰、遮蔽主体内在自我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把“观众”引向一个虚假的主体。最后,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剧场行为”的瞬间性特点,“政治性剧场行为”在长期压抑的威权主义社会氛围中将使“表演者”的心灵产生扭曲,使“欺人”内化为“自欺”,完成社会压抑条件下心理防卫机制的建构,以抵御道德良知的谴责。在某些场合“政治性剧场行为”甚至进一步异化为行为者苟且钻营、“寻租”“设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学者的“政治性剧场行为”、实业者(商人或私营企业老板)的“政治性剧场行为”以及党和政府官员的“政治性剧场行为”,是分析“政治性剧场行为”现象的三种不同例证。   

  就此而言,威权主义时代专制主义在人们心灵中的解构又还仅仅是开始,远没有完成。时至今日,一党专权的专制主义者仍在通过各种渠道、借助一切宣传手段营造一个简单化的、虚伪的世界;而在一个人口众多、国民素质相对低下的国家里,系统传播的谎言成为非反思性的大众日常意识的一部份,仍然被中国的现实证明是可能的。“非反思性”在这里意味着意识并不清楚自身内容与产生它的语境之间的关系,而以专制主义为对象的解释学要做的恰恰是析分、梳理、重建这种关系的产生过程,揭示威权主义之专制主义“伪公共生活”的面具特徵及其形成机制。笔者相信,这项工作的进行本身就是在为解构现存体制,建立自由、健康、正常、非压抑的公民交往创造条件。   
 
重新认识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与结果
 
  程晓农

  本刊主编

  一、为什么现有理论似乎解释不了中国经济的矛盾现象?

  二、从“繁荣”到“缩长”:中国经济增长之谜

  三、8%的经济增长率在中国意味着什么?

  四、经济增长的驱动机制

  五、经济增长方式对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

  

  自从90年代上半期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之后,政府采取的反通货膨胀措施达到了“软着陆”的目的,但1997年以来中国的经济状况越来越扑朔迷离。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了7-8%的速度,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经济繁荣时期的增长率,这似乎表明中国的经济情况十分良好。因此各国商界和中国经济界的多数人把这一现象看成是中国经济“一枝独秀”。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价格连续几年全面下跌,失业率大幅度上升,这些宏观经济指标又明显标志着中国经济似乎正处于萧条状态。因此也有一些人对中国经济是否真有那么好表示怀疑。更令人困惑的是,无论是宏观经济学还是比较经济制度理论,都无法解释目前中国经济这种似乎充满了矛盾的状态。到底中国的经济是持续繁荣还是面临萧条,这好像成了一个不易破解的谜。

  笔者试图通过对中国经济矛盾现象的分析,提出一种认识中国经济增长动力和特点的认识框架,这或许有助于理解中国经济增长之谜,也便于认识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和障碍。

  一、为什么现有理论似乎解释不了中国经济的矛盾现象?  

  比较经济制度理论能解释计划体制下的盲目高增长,但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往往抱持偏于乐观和过于简单化的判断。这种理论认为,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价格、利率等经济信号的扭曲,同时在中央计划当局的指挥下企业无法产生正确的激励,所以虽然能形成一段时期里的高增长,但这样的增长缺乏效率,造成经济结构畸形化,其长期经济表现必然是失败的。(Szelenyi, Beckett and King, 1994) 但对中国这样一个经历了25年渐进型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比较经济制度理论并未提供现成的分析框架来认识漫长的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长的机制和动力。一些经济学家往往简单化地认为,只要中央计划当局的计划管理解体了,价格信号能反映市场供求了,企业有了追求利润的动机,转轨中的经济体制就自然归同于市场体制,那么社会主义国家转轨时期的经济增长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增长就没有根本差别了。       

  笔者认为,这种简单化的判断恰恰是误判中国经济状况的原因之一。在中国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长的动力和特点与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存在着重大区别。任何经济制度都必然建立在某种政治制度之上,经济制度的变迁理所当然会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这在中国尤其明显。经济研究本来应当把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纳入经济制度分析之内,而不能将其排除在外。在所有转型中国家里,中国和越南是唯一坚持在政治集权体制下实行市场化转型的,而且试图以市场化转型来巩固政治集权体制。因此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化了(下文将进一步展开分析),由此出发才可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经济目前的矛盾现象。       

  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专家一般会倾向于认同中国经济制度已经市场化了的判断,因为现有的宏观经济学体系是以市场经济为制度背景的,离开了这个制度背景,宏观经济学的许多概念和假设就都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把中国转型期经济体制假定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宏观经济学家就很难解释目前中国经济的基本特徵。宏观经济学一向把持续性大幅度的价格下跌及失业率上升判定为经济萧条,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不会出现持续的快速经济增长;反过来,如果经济确实持续快速增长,则不应该出现价格的持续下跌和失业率不断攀升。然而,面对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况,似乎宏观经济学无法提供能够自圆其说的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有两种可能的逻辑假设:其一,中国的经济市场化产生了一种全新的宏观经济模式,其规律是现有的宏观经济理论所无法把握的,只有修改宏观经济理论才能解释中国的经济特点;其二,经济市场化过程并未把中国的经济体系改造成真正的市场经济,所以用宏观经济理论去解释中国的经济特点本来就会遇到难以说明之处。即使是对中国的经济市场化过程高度赞扬的学者,恐怕也不敢轻易接受第一个假设。但如果接受第二个假设,目前还未看到有说服力的具体分析。其实,不仅国际学术界有这样的困惑,中国的经济学者中愿意深入分析问题的人也同样说不出所以然。于是,中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就成了一个“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谜。       

  二、从“繁荣”到“缩长”:中国经济增长之谜         

  90年代上半期,中国确实经历过经济繁荣,笔者曾在繁荣尚未消退之际分析过其中原因,认为这样的短暂繁荣隐含着走向长期性萧条的可能。[1] 90年代后半期中国经济发展的轨迹似乎表明,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的那种经济繁荣确实消逝了。早在几年前,中国的一些经济专家和学者就用“宏观好,微观不好”表达了自己对经济状况的困惑。在这个流行的说法中,所谓“宏观好”是指经济增长率持续保持在7-8%的水平上,如果把这个数字等同于发达国家的增长率,中国这样的经济增长率当然是相当高的。而所谓的“微观不好”,是指市场需求不足,物价持续走低,多数企业开工不足或产品严重积压,失业规模不断扩大。[2] 很明显,“宏观好,微观不好”是个充满了矛盾的表述,既然在微观层面看到的多是经济困难,那么作为微观之总和的宏观经济怎么反而会令人鼓舞呢?       

  其实,仅从宏观经济的层面来看,“宏观好”的判断也同样是非参半。在经济景气分析中,需求变化和原材料价格指数是先行经济指标,企业根据价格和需求的变化调整生产,而消费者价格是滞后指标。如果先行指标和滞后指标都数年连续下跌,经济是不可能持续高增长的。但是在中国情况却不同:需求萎缩了,绝大多数行业的订单都严重不足,产品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3],这些先行经济指标的数据呈下降态势;同时,作为同步指标的就业率[4]和作为滞后指标的消费者价格也持续下跌[5];唯独经济增长率却始终保持在7-8%的水平。从这些指标的动态来看,好像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与先行和滞后指标都脱钩了,真成了“一枝独秀”的指标。增长率的变化甚至与先行和滞后指标背道而驰:先行指标生产者价格连年下降,增长率却毫不为其所动;增长率稳居8%,但滞后指标消费者价格却持续跌落。       

  不久前,终于有中国的经济学者把埋在心中的困惑说了出来。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的一个研讨会上有一位学者提出,中国目前的经济运行特徵可以用“缩长”来概括,就是说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伴却随着通货紧缩和失业率上升,这是中国所独具的现象。中国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王建指出:“其人语惊四座,在座的不乏国内经济学界的‘大腕’,却谁也说不出中国为何会出现‘缩长’。……之所以会‘语惊四座’,是因为这的确是一个我国目前经济运行中的大问题。……已经持续了几年而表现出一种趋势,则说明必然有重大的经济因素导致这种趋势,并且不会马上消失。……不论是世界200年的工业化历史,还是二战以来的历史,还是近10年以来的世界历史,都没有出现过中国目前这种增长、通涨与就业关系的奇怪组合,这就难怪中国的这些着名学者谁也对此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来。……破解中国‘缩长’现象之谜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直以来,实现充份就业都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而过去一向认为,只要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一定高度,就可以使就业率达到一个满意的水平,经验说明,经济增长率只有在7%以上,才能使当年新增加的劳动人口大致上进入就业领域,这也是近些年来政府不敢把经济增长率安排在7%以下的主要考虑之一。但在出现‘缩长’现象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就必须有所修正了,因为即便增长速度在7%以上而且还在上升,失业问题仍然在恶化。”[6]       

  毫无疑问,承认“缩长”现象的存在是重新认识中国宏观经济状况的一个起点,中国经济学者关于这一现象的初步讨论反映了一种认知上的深化。在此之前,中国的官方说法一直把过去几年来经济中的困难解释成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世界性经济收缩的结果,而中国的许多经济学者也倾向于这种说法。事实上,90年代中国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始于1995年,早在亚洲金融危机出现之前,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就开始回落了。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当然有一些影响,但并没有那么大。       

  中国物价数年来持续下降与加入经济全球化也没有多少关系。美国和日本最近若干年来因为大量进口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制造的低成本消费品,物价相当稳定,某些类别消费品的价格甚至有所下降。中国是此类商品的主要生产国而非主要进口国,此类出口的作用是拉动了国内需求而不是增加国内供给,能抑制物价进一步下滑,却不是物价持续下降的原因。事实上,物价连年下降基本上是国内需求不振的结果。然而,为什么一个需求不振的经济却能保持8%的增长率?目前中国经济学界还只是有人提出要正视“缩长”现象,但如何解释它还需要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机制和特徵有更深入的分析。       

  三、8%的经济增长率在中国意味着什么?         

  上述引文中提到了一个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圈里多年来形成的共识:只有当经济增长率高于7%时,失业率才不至于上升。也就是说,对中国的经济政策制定者而言,7%是维持中国经济社会基本正常的增长的“下限”。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下限”远远高于市场经济国家,这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留下的制度“遗产”。正因为如此,把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率直接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增长率相对比,是缺乏充份依据的。换言之,在西方国家,经济增长8%意味着经济高度繁荣;而在中国,8%的经济增长率可能只是免于经济严重萧条的底线。       

  在宏观经济分析中有一个概念,当经济增长达到充份就业状态时,社会上仍会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处于未就业状态,这时的失业率可被称为自然失业率。美国从1955年到1990年自然失业率一直在5%到6%之间波动;中国90年代以前的城市自然失业率更低。在现实中,实际失业率必然会围绕着自然失业率上下波动。如果实际失业率高于自然失业率,经济就处于就业不足状态。套用上面所说的增长的“下限”概念,当实际失业率相当于自然失业率时的经济增长率,对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来说就是保持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基本正常的增长“下限”。       

  在美国,当经济增长率达到3%时,实际失业率大体上相当于自然失业率。描述这一现象的经验观察结果被称为“奥昆定律(Okun's Law)”[7]。可以说,对美国而言,维持社会经济基本正常的增长临界点是3%;而对中国来说,类似的“定律”是,在80年代只要经济增长率低于7%,就会企业全面亏损、失业率上升。1986年的经济就是如此,当年工业增长了8%,但企业利润却大幅度下降,呈现负增长态势。当时笔者撰文指出,由于过度扩张行业和低素质产品生产企业对需求膨胀的依赖越来越深,保证企业利润正增长所必需的生产临界增长率已经抬高到8%以上,所以尽管该年工业增长率达到8%,企业仍然难以生存。[8]       

  90年代以来中国的这一规律性现象并无改观。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上下,正是在这样的增长状态下失业率高居不下。目前,中国的失业率已“进入建国以来的第五次高峰。虽然统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只有3-4%,但实际的失业率在8-9%。失业人员中,包括700万左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120-150万城镇农民工失业人员,70万待业的大学和专科毕业生。”[9] 显然,在中国增长的“下限”远高于美国;换言之,中国经济增长7%大体上相当于美国经济增长3%,这是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       

  由于中国经济增长的“下限”偏高,所以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其实是不能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增长率直接对比的。这一点过去十多年来似乎被一些经济学者淡忘了,他们常常以中国保持了8%的经济增长率为由,误以为中国处于增长的“下限”状态时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经济增长8%时的繁荣状态。正是因为这一误解,导致许多中国经济的观察家陷入了“宏观好,微观不好”的困惑。其实,中国经济增长7-8%只不过是处在增长的“下限”状态,这时的宏观经济谈不上“好”,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不好”事实上是一致的,并没有矛盾。换言之,“微观不好”的真实状况证明所谓的“宏观好”不过是误判而已       

  所谓中国经济增长的“下限”偏高,是基于80年代对中国经济基本特徵的观察得出的结论。整个90年代中国一直在推行市场化,经济转型是否改变了这一特点呢?这是需要实证分析来检验的。由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失业率差不多是个“常数”,从1996年到2000年基本不变,一直固定在3%的水平上[10],既不随经济波动而变化,也远低于真实失业率,因此这个数字不具备统计分析意义,要考虑换一个角度,从工业平均利润率的变化来看中国经济增长的“下限”。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产单纯地以利润为动力,对需求和价格的变化非常灵敏,财务上完全独立,必须承担所有的债务偿还,没有利润就不会投资,也不会长期保持过剩的生产能力和员工,更不能拖欠银行贷款拒绝偿还。但中国的情况不同,市场化转型并没有根除预算“软约束”(Kornai 1992),国有企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投资饥渴症”,盲目投资之后拒绝偿还银行债务和生产能力过剩是常见现象。在改革初期中国的企业界、政府和经济学者都承认这种现象的普遍性。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推进,无论是中国的企业界、政府,还是经济学者,都偏重于强调企业机制的积极变化,而不太愿意面对社会主义体制的余留影响。       

  事实上,经济市场化虽然使中国的企业对市场比过去灵敏得多了,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过剩产能使企业的损益平衡点大大超出正常水平。这种微观层面的现象反映到宏观层面就是多数行业的生产能力长期过剩,成为一种常态。结果,经济增长或企业产出的增长低于7-8%时,如果不大规模裁员,工业部门就可能出现总体性亏损。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宏观经济均衡状态一直是扭曲的,也就是说,能让大部份企业处于收支平衡点、实际失业率接近自然失业率的经济增长水平不象正常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是2-3%的低增长,而是7-8%甚至更高。       

  分析中国工业部门平均的损益平衡点,必须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盈利环境。如果按照企业的盈利环境来看,中国的工业行业大致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存在竞争程度相对比较高的行业中的国有、集体、私营、外商企业,另一类是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盈利通常与原料垄断以及各级政府在市场销售环节的定价政策或保护性关税政策有关,例如,轿车工业依靠高关税保护而形成了超额利润,石油工业和石油化工工业则受到原料垄断以及垄断性定价政策的保护。这些行业的利润率通常高于其他行业,而影响其利润变动的往往是与市场需求变化关系不大的政策因素。此外,国际市场价格(如石油价格)变化对这些垄断性行业利润的冲击也可能很大。只有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的损益平衡点与国内市场的供求变化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会灵敏地随产出增长率的升降而变动。       

  笔者分析中国工业部门中竞争性行业[11]的平均利润率后(结果见表1),       

  表1:中国工业部门中竞争性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变化(%)

  年份      

  GDP      

  增长率      

  工业增长率     

  竞争性行业利润率     

  1992    

  14.1    

  21.2    

  6.0    

  1994    

  12.6    

  18.9    

  1.8    

  1995    

  9.0    

  14.0    

  1.6    

  1996    

  9.8    

  12.5    

  1.1    

  1997    

  8.6    

  11.3    

  1.4    

  1998    

  7.8    

  8.9    

  1.2    

  1999    

  7.2    

  8.5    

  2.3    

  2000    

  8.3    

  9.9    

  3.4    

  数据说明: GDP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直接取自中国统计年鉴。竞争性行业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是: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    

  1998年以前的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的“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指标”表(含国有、集体及私营企业),1998年以后的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的“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表。    

  发现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果然非常低。只有在1992年这样的经济超常增长年份,工业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的利润率才接近正常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水平。1994、1995年工业增长率分别为18.9%和14%,利润率却不到2%。1996年、1997年,国民经济(GDP)增长率尚维持在9%左右,工业增长率下滑到11%至12%,这时企业的利润率就朝1%的极低水平逼近;在这样的财务状况下,亏损企业占了一大半,如果这种局面延续数年,银行系统将被急剧上升的坏账拖垮。从1998年开始,政府为了避免国有银行系统爆发金融危机,实施了鼓励企业裁员破产的政策,结果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裁员及企业破产浪潮,失业率立即跃升;当社会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之后,企业的利润率也不过回升了1到2个百分点。      

  以上的经验观察说明,当中国的经济增长率维持在8%左右时,如果不大规模裁员,中国的大部份竞争性行业就接近无利润状态;如果放手裁员,则企业的利润率可以略有回升,但失业率就此高居不下,由此导致社会总需求相对萎缩,经济濒临萧条状态。因此,若把8%这个经验数值看作是中国经济的萧条临界点,在这个点以下的增长可被视为“无利润的增长”(Unprofitable Growth)。       

  当人们对比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和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时,如果单纯比较算术数值的大小,8%的经济增长率当然比3%或4%高;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深入分析中国经济的特点并了解其独特的萧条临界点之后,恐怕就很难认为增长率达8%的中国经济比增长率只有2-3%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好多少,更不能得出中国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的判断。根据价格、就业、平均利润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综合判断,中国8%的增长率只相当于西方国家2%到3%的增长率,因此在宏观经济意义上属于低增长状态;当中国经济从90年代上半期的两位数增长率滑到近几年的7%到8%的增长率并停留在这一水平时,意味着中国经济告别了前些年的短暂繁荣而徘徊在萧条的边缘。这在宏观经济学的习惯话语范围内似乎有些不可理解,其原因不是宏观经济学理论有什么缺陷,而是中国的经济系统尚未调整到正常的市场经济状态,因此不能简单化地沿用宏观经济学教科书当中以西方国家经济现实为基础的经验判断。如此理解中国的宏观经济,那么8%的增长率也就没有什么神秘可言了。       

  四、经济增长的驱动机制         

  如果把8%的增长率视为中国经济的萧条临界点,那么就应当承认,在这种萧条状态下的经济增长(当然毫无疑问存在着数据“水份”)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经济增长并不相同,因为它的生成不一定单纯依靠自然形成的市场需求。与正常的市场经济相比,中国的这个超高的临界增长率可以说是一种“强制型增长(Forced Growth)”。所谓的“强制”是指这种增长有着非经济的驱动力和保障条件,其实现机制仍然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徵。       

  计划经济体制下也存在“强制型增长”,但那时的执行机制不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强制型增长”通过经济计划指标的下达、执行、考核来实现。那时执行计划指标主要还是经济行为,各级官员的升迁更多地与政治上的“正确性”挂钩,而较少与超额完成经济计划指标的百分比挂钩。在中国的渐进型经济转型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全面计划管理取消了,表面上企业不再接受政府的直接经济指令、可以有经济活动上的自主权了,但由于国家机器的一党垄断、垂直控制(Party-State)特徵并未改变,政府和执政党通过对各级行政职务和主要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政治任命和维护庞大的党政干部体系仍然保有干预和操纵经济活动的充份能力,与改革前不同的是,“强制型增长”的实现机制更新了。       

  在转型过程当中,政府对经济增长目标的干预动机当然包含理性的经济社会需要:如创造条件让多数企业生存下去、维持现有的就业规模、支撑全社会的心理预期[12],此外也有避免因经济萎缩而导致税收减少、提升国家形像以便吸引更多外资等考量。但中央政府对“强制型增长”的推动同时还源于政治需要。执政党把保持7-8%左右的经济增长率作为政治承诺,以体现其执政能力从而维持合法性。80年代初期提出的“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就是这样的一个政治承诺        

  [13]。把未来20年的经济增长率确定为其主要奋斗目标的执政党在世界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中国经济目前仍然处在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政治环境中。在民主国家,经济增长不良只会导致内阁变动或执政党更替,但一般不会影响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经济增长率来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国这样的政治集权体制则不同,由于经济改革严重动摇了正统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并连带着削弱了原来奠定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单纯市场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经济化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在相当大程度上成了执政党的能力与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所谓的“发展是硬道理”就是对这种特殊的经济-政治关系的通俗性概括。而在“发展”不易随时测度的情况下,“发展是硬道理”就很自然地演变为“增长是硬道理”。这个“硬道理”与“稳定压倒一切”,就构成了转型过程中维持政权的两个主要手段和基本方针。       

  由于经济增长成了“硬道理”,对中央的决策者而言,经济增长率的升降就不再单纯是供求关系变化的自然结果,而是包含着丰富的政治意义。经济增长率如果持续攀高,自然可以被解释成现行制度的成功;倘若经济增长率连年徘徊在萧条临界点上下,那么干预乃至操纵经济增长目标就不仅仅是经济政策上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需要。这就是为什么历届执政党的代表大会以及每年人代会上政府的工作报告都把预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作为中心话语。在一个集权国家,经济增长率一旦重要到这样的地步,它就几乎不可能“实现不了”。政治集权体制还从另一个方面把经济增长目标政治化了。在干部垂直控制和任命制度下,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不懂经济,却负责全面考核选拔干部,于是经济增长率就被拿来作为组织部门衡量各级行政主管经济管理能力的简单易行的指标,而一个地区复杂的经济发展问题就因此被简化为增长率高低的问题。这种制度内生的扭曲型管理控制方式产生了所谓的对干部的“(增长)指标考核制”,为了升迁,各级干部自然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与此同时,一党垄断权力的制度又事实上维持着对各级干部的(以往)“过失免责制”,多数干部在以往任职的岗位上如果施政失措而当时未被发现,一般情况下调任升迁或退休后是不予追究的。正是“指标考核制”和“过失免责制”相结合,从制度上为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推动“强制型增长”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既然“过失免责”,那么只要在任内能实现本地经济增长的目标,采用什么手段就在所不惜了;如果不能实现真实的增长,那么下令让管区的统计局“制造”增长也是“情理中事”。一切都服从于一点:“升官是硬道理”。至于短期内不择手段地追求增长是否会造成对当地经济不利的中长期后果,就不在大多数官员的考虑范围内了。媒体曾经报导过的河南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如何在这个贫困县不惜巨资“制造”“形像工程”的恶劣行径[14],其实只是诸多此类施政中偶然被披露的典型而已。       

  对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当地的供求关系能支撑多高的经济增长率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级确定的经济增长目标是多高,邻省邻县上报的增长率是多少,无论如何地方官员也不愿意看见本地上报的经济增长率低于上级确定目标或邻省邻县的上报数。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经济增长率在政治上是如此重要,它关系到当地主要负责人的仕途宦运,因此,本地的经济增长率常常是由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政治需要决定的,有时要尽量报高,有时又要有所保留以为来年预留“增长的条件”。最近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曹玉书指出:“从各地和中央往年的统计来看,地方确定的平均增长率往往要比中央高出两个百分点左右。就是说中央如果定7%,地方可能会定到9%左右。所以如果中央要定8%,地方就会定10%。这主要是有些地方政府不甘落后,也有个别是为了表明政绩,所以大家都不愿意把指标降下来。”[15] 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这类统计数据的造假高手[16],实是制度使然。       

  显然,在“强制型增长”机制下经济增长率不单纯是各级决策者单纯的理性经济选择,而是充满了政治考量和盘算。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如今“经济增长就是最大的政治”,增长率成了各级政府的“硬性”施政目标。在这种被政治动机操纵的“经济增长”中,投资回报、经济效益、经济发展优先顺序等决策依据常常会让位于各级官员谋求升迁的个人需要。       

  这样的增长驱动机制是通过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银行共同实施的,它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典型的信贷──财政──国有企业的一体化运转系统。这个系统唯党政主管之命是从,让信贷、财政性投资等经济活动服从于政治需要;同时它还承担着决策失误的最终经济责任,以便解脱决策失误者的个人干系。财政、银行系统无条件地为驱动经济的短期增长服务,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这个金融风险目前是政府用国家信用担保的,只要政府仍能运转,金融风险就暂时隐藏着。但正因为政府肩负着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它就格外倚重“强制型增长”,经济增长率成了检验国家能力和维系国家信用的指标。如此则在“强制型增长”和维系国家信用之间形成了内生型正反馈:国家信用的维系依靠“强制型增长”,而“强制型增长”机制又靠国家信用支撑。       

  不过,90年代前半期各级政府推动增长的方法与90年代后半期的方法有所区别。前一阶段的手法是直接推动为主,各级政府沿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手段,鼓励甚至命令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扩大库存积压[17]、盲目立项、重复建设,当时的“开发区热”就是一个典型。种种投资失误虽然促成了短期内当地的经济增长率,但最后都以得不偿失、贷款变成银行的坏账而收场。早在90年代初,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就已初露端倪,坏账占贷款的20%以上,连同逾期(包括展期)呆滞贷款总共占贷款总额的70%左右,1991年末这四大银行的坏帐超过其自有资本,已资不抵债。[18] 当然,由于它们不是财务上完全独立的商业银行,可以靠国家信用支撑,所以并未破产。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不但不偿还贷款,甚至连贷款利息也不支付,1994和1995年中国的银行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19]       

  后一阶段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增长的手法改变成以间接推动为主。中央政府吸收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避免国有银行系统的坏账进一步积累、诱发金融危机,从1997年开始控制银行对企业的生产性和投资性贷款。过去银行对企业的那种几乎是无条件的贷款供给减少了,于是各类库存逐渐下降,“商品库存占GDP的比重由1996年的10.6%减少为2001年的4.3%”[20],由此导致经济增长率下滑。为了维持增长率目标,政府改而依靠财政拨款配之以银行贷款,大量投资土木工程项目,以营造需求,间接地推动经济增长。最近几年中,除了兴建大批基础设施工程之外,还大力推动房地产项目,2001年8%的经济增长率中有四分之一是靠房地产施工实现的[21]。但是,房地产业的盲目发展又产生了新的“泡沫部门”,孕育着新的投资浪费和银行坏账。此外,通过出口退税来维持出口规模也是一种重要手段。[22]       

  这种间接推动增长的方法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经济政策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刺激需求;但两者也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着眼于具体的计划或项目,而中国近几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却以达到锁定的8%经济增长率为目标,财政性投资的必要数量往往是根据实现预设经济增长目标而倒算出来的。用国家计委的“行话”来说,就是“先定盘子,再定项目”。       

  无论是用直接还是间接的手段来推动经济增长,这种驱动机制都有一个重要特点,即追求速效,而忽视增长的长期效果,不愿意努力解决对短期内的增长无效或有负效果、但能够提升长期增长潜力的关键性问题。其结果是,虽然短期内的经济增长目标兑现了,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很可能会采取竭泽而渔之类的措施,或者过多过早地耗尽了可供未来使用的资源(例如财政过量发行国债),或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以及无效使用,或者硬性制造出某些不真实的“需求热点”(如“假日经济”、“教育产业化”)[23]。这样的经济增长路径往往不一定真对经济发展有利,甚至可能损害未来的经济发展潜力。       

  五、经济增长方式对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        

  近几年来,不少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日趋严重的社会两极化现象(何清涟2000,孙立平 2002)。一般而言,对社会两极化的研究侧重于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实际上,社会两极化趋势也同样威胁着经济增长,一个严重两极化的社会不可能支撑经济的繁荣。孙立平最近的研究指出,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和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已经出现了断裂,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导致社会生活状况的普遍改善(孙立平2002)。这一观察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中国目前的经济增长不能普遍改善社会生活的状况,那么这样的经济增长究竟是怎么回事,包含了什么内容?       

  在中国经济界的习惯性话语体系中有一种沿用了20多年的方法,即通过观察经济增长的所有制结构变化来判断经济体系的进步。不少学者经常强调,国民经济中非国有部门的比重已大大超过国有部门的比重。似乎只要非国有部门取代国有部门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力,中国的经济发展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畅通无阻的大道。直到90年代上半期,正统意识形态以及护持这一体系的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挠仍然存在,所以强调非国有部门重要性的这种表达还是有相当意义的。但随着国有部门的萎缩和正统意识形态的式微,仍然笼统地用一个非国有经济比重来判断经济结构是否改善,恐怕就过于简单化了。毕竟,所有制方面的变化本身说明不了产业结构是否进步了。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其经济现代化不可能绕过工业化阶段,在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出现实际上也无法代替工业化的功能,当农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70%以上时尤其如此。自1997年以来中国农村的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农民务农已入不敷出[24],从1997年到2000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续4年下降[25],2000年农民家庭人均实际纯收入下降0.2%[26]。这说明农业已不可能再带动经济增长了。中国的一些学者针对农村经济严重萧条的局面提出要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以尽快转移更多的富余农村劳动力到非农产业。但他们很少提及,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建设的前提是城市工业和以此为依托的第三产业的顺利发展。没有工业化方面的长足进展,第三产业的生长空间是有限的,农民进了城也难以维生。随着中国产品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越来越普及,最近两年来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扩大说明中国的工业化进展迅速,甚至有人开始谈论中国将成为世界的“制造业中心”。过去10年来中国在工业化方面的发展究竟如何呢?       

  观察一个国家工业化的进展可以看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比重的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自从70年代末中国开始经济改革后,工业在GDP中的比重经历了“马鞍型”变化,即先降后升。由于改革前第三产业受到遏制,改革的第一个10年中第三产业有恢复性发展,它在GDP中的比重相对上升,而工业的比重则相对下降,一直到90年代末工业的比重才回升到80年代初的水平。[27]所以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用这个指标观察工业化的进展并不适当。       

  另一个观察工业化进展的指标是制造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这个指标的含义比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更确切,它反映的工业化程度不受原材料工业规模大小的影响。一些原材料能源出口型国家的工业比重可能很高,但真正反映其工业化程度的制造业比重却可能很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跨国公司在各国所设工厂并不一定融入各国自身的工业体系,为了解由本国企业构成的工业化进展,应该区分制造业当中的外资和本国企业。9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果之一就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这就尤其有必要区份外资参与下的工业化与本国工业企业自身的发展。中国本国工业企业的产出主要来自财务上独立核算、达到基本生产规模的正规企业,其余部份则来自非正规的工业生产组织。后者是指经营上不独立,附属于商业机构、学校、机关的小型工业生产车间(如学校附设的小型校办车间或隶属于街道居委会的加工组),还包括乡村里的作坊型小型简单工业,它们通常技术设备和工艺都很简单,雇员很少,生产规模非常小。中国的工业统计制度对正规和非正规的工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区分[28],显然,这两类工业生产活动对工业化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下文将前一类工业称为“正规制造业”,而将后一类工业称为“非正规制造业”。按照以上分类,笔者分析了中国90年代各年工业增加值的结构,结果发现了令人十分惊讶的结论(见表2)。   

  表2:90年代中国工业增加值的组成及工业化程度(%)   

  年份  

  外商港台

  企业比重

  A  

  采掘及原材料工业比重

  B  

  本国正规

  制造业比重

  C  

  非正规

  制造业比重

  D  

  工业化程度

  E  

  1992  

  5.5  

  26.9  

  42.1  

  25.5  

  18.4  

  1994  

  8.5  

  26.6  

  40.8  

  24.1  

  20.4  

  1996  

  9.8  

  21.5  

  30.7  

  38.0  

  17.4  

  1998  

  12.2  

  20.1  

  25.9  

  41.8  

  16.2  

  2000  

  15.4  

  22.3  

  26.5  

  35.8  

  18.5  

  数据来源:

  本表所使用的工业增加值取自“中国统计年鉴”上国民生产总值构成表。1998年以前外商港台企业和本国采掘及原材料工业的增加值取自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指标”表,1998年以后取自“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表。

  计算说明:

  本国正规制造业增加值=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或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外商港台企业增加值-本国采掘及原材料工业增加值。非正规制造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本国正规制造业增加值-外商港台企业增加值-本国采掘及原材料工业增加值。A、B、C、D各栏百分比分别由外商港台企业增加值、本国采掘及原材料工业增加值、本国正规制造业增加值和非正规制造业增加值除以工业增加值而得,这四栏的百分比相加为100%。E栏数据由本国正规制造业增加值与外商港台企业增加值之和除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而得。 

  从表2可以看出,90年代中国的工业结构经历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外资企业比重明显上升;其次,非正规制造业的比重迅速提高,但此类小型简单的工业生产活动不能运用多少现代工业技术,也体现不了现代工业的发展;再次,本国正规制造业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从42.1%跌落到26.5%,这说明本国的正规制造业处于明显的相对萎缩之中,显然,城市国有和集体企业大批破产、近年来乡镇工业企业大批停产倒闭[29]对正规制造业的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最后,如果以本国正规制造业和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之和来度量工业化程度(见表2的E栏),可以发现整个90年代里从规模上看中国的工业化实际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从以上的表面观察深入一步,还可以发现一系列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两个“替代效应”。首先,大规模引进外资并未有效改善本国正规制造业的素质,实际上只是发生了外资替代本国正规制造业的结果。1992年本国正规制造业与外资企业增加值的比例是9比1;而到了2000年本国正规制造业与外资企业增加值的比例变成了6比4。考虑到外资和本国正规制造业合计在工业的比重从1992年的47.6%下降到2000年的41.9%,这说明引进外资并未有效地促进本国正规制造业的升级和壮大。这与后发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模式明显不同,此类国家成功的工业发展模式都表现为本国制造业素质和规模随着引进外资以及与外资合作而迅速扩大,最终出现了外资工业与本国制造业相互扶持共同繁荣的局面,其工业化程度也因此而迅速提高。但在中国发生的这种“外资替代效应”却导致工业化的步伐徘徊不前。       

  有研究指出:在中国“由于引资工作多在政府的干预下进行,政府和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在引资中就表现为‘重表面而轻实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严重不足。中国用于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资金只占技术引进资金的三分之一,而日本和韩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用于消化吸收的资金三倍于技术引进的资金。对于许多地方政府来说,引进外资的目标日益模煳,甚至引资本身成了目的,从而造成‘为开放而开放,为引资而引资’的局面。中国不少企业未能通过合资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无法逐步形成自主研制开发能力,即便是在员工素质和信息等基础条件较好的上海也不例外。”[30]       

  这种“外资替代效应”还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形成对外资的依赖。由于本国正规制造业的萎缩趋势非常明显,如果引进外资的速度放慢,中国将出现工业化程度下降的“去工业化(deindustrialization)”态势,这对一个失业压力极其沉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相当危险的。       

  第二个“替代效应”是指工业增长中出现了本国的正规制造业被技术简单、规模很小的非正规工业生产活动所替代的“弱质替代强质”现象。任何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非正规工业生产活动都会呈现蓬勃活跃的局面,但正常情况下这些非正规工业生产活动主要是正规制造业的补充和配角,它不可能独立支撑经济现代化。而中国的情形却是“主角”被“配角”替代了,原本应该是“主角”的正规制造业变成了工业增长的“配角”。以经济增长率较高的1996年和1997年为例,1996年本国的正规制造业和非正规工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3,798亿元,其中本国正规制造业的贡献占四成,非正规工业的贡献占六成;1997年本国的正规制造业和非正规工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2,010亿元,其中本国正规制造业的贡献只占四分之一,非正规工业却占四分之三。       

  面对这样一个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人们很可能会产生一个联想:非正规工业的增加值或许靠不住。笔者也有一些怀疑。中国国家统计局对正规工业的统计比较完整,分行业数据多年连贯,其中有“水份”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而统计局对非正规工业增加值的统计则十分粗糙,既无细类划分,也无任何其他数据参照,如果其中含有“水份”就不易识别了。若那些追求“政绩”的官员们要夸大本地的工业增长率,最容易做的就是虚增非正规工业的增加值。所以国家统计局也并不敢相信各省市统计局报给它的工业产值数字,而是要将省市的上报数调低。[31]从这个角度去看,美国的中国经济问题专家罗斯基(Thomas Rowski)怀疑1998年到2000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偏高,不无道理。他认为,中国经济过去几年的真实增长率应该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再调低2个百分点左右。[32] 罗斯基发现中国能源消耗的下降与工业的增长完全不对应;但他或许未注意到,虚报的增长数字可能就隐藏在非正规工业的产值中,例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6年GDP增长中将近四分之一就是来自这些非正规工业组织的产值。正因为如此,中国国家统计局从1998年起修改了工业统计口径,试图有针对性地把地方政府虚报的“水份挤干”。[33] 这一努力缩小了正规制造业和非正规工业的增加值数字,但从表2可以看出,统计口径的调整并不影响本文提到的结论,本国工业部门内的“弱质替代强质”效应依然非常明显。       

  美国经济学者萨克斯和胡认为,中国改革初期的经济成长与工业化过程加快有关。(Sachs and Woo, 1994) 但这一判断可能不适用于90年代,因为90年代工业增长中弱质辅助型生产“喧宾夺主”的替代效应说明发生了反常现象。如果非正规工业的活跃与正规制造业的迅速发展同步,这是良性而正常的;如果正规制造业处于相对萎缩中,而工业增长的“主角”由附加值很低而技术工艺简单的非正规工业来代替,这种反常的状态说明本国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弱化了。因此,很难说90年代中国政府对本国工业企业的政策是成功的。       

  以上述的两个替代效应为代表的经济增长方式无疑对需求结构以及经济的增长潜力有重大影响。它表明,90年代的工业增长方式对劳动力的需求与以往大不相同了。首先,正规制造业的相对萎缩意味着对制造业各部门熟练技工,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需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趋于下降,而这些人过去恰恰是城市中等收入阶层的主体,因此城市居民中与工业部门有关的相当大部份人的就业和收入状况明显恶化而无法改善。其次,外资企业的大部份所从事的是技术简单、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导向型生产。[34] 另一些从事高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虽然进口的产品零部件之技术含量高,但在中国的加工装配工艺的技术含量却并不高。因此外资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大部份是低工资的非熟练工,并不需要大量雇用被本国正规制造业解雇的熟练技工,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这样工业生产上的“外资替代效应”就不会产生就业机会上的类似效果。根据最新的报导,已经在广东经营了若干年的不少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还打算西迁,以便利用内地省份非熟练工更低的工资水平来降低成本。[35] 这种趋势说明,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特徵决定了其雇用员工的工资将长期停留在最低水平上,其西迁行动将逐渐消减沿海地区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再次,尽管从事非正规工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人数可能比90年代初增加了,但以非熟练工,低工资工人为主。当工业增长的很大部份来源于这种简单型工业生产活动时,对熟练技工和技术人员的需求是很小的。最后,对服务业的需求也低档化了,服务于现代工业的那些第三产业部门不易扩张,大批涌进服务业的劳动力只能挤在商业和餐饮、社会服务等低工资行业,但“这些领域的产值比重并没有上升,甚至有所减少。……在这些产业内部,人均收入水平是趋于下降的”,而“金融、房地产、通信、教育等领域就业人口的增长并不显着,有的部门甚至有所减少”。[36]       

  由于经济增长与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不对应,所以中国城市里出现了持续性失业高峰。2001年中国的城镇就业职工人数比上年下降3.6%[37];2002年城镇就业劳动力人数又进一步下降[38];城市职工中“整体上不在岗的人数超过2000万”[39]。在失业高峰状态下,还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利因素,即已有的就业岗位中低工资职位的比重明显上升,而对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及工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需求相对萎缩,因此在高等教育入学率很低的中国,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却常常只能就职于秘书等技能简单的白领职位,从1999年开始甚至出现了大学毕业生总体上供过于求的状况[40]。由于工业化的相对停滞,消费需求的相对萎缩是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因此将不会是暂时现象。       

  简短的结论        

  根据价格、就业、平均利润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综合判断,中国8%的增长率相当于西方国家2%到3%的增长率,此时的中国经济实际上是徘徊在萧条的边缘。中国政府虽然尽力将经济增长率维持在接近工业损益平衡点的临界状态,可是倚重土木工程投资来支撑的增长对整体经济的推动力是偏倚而虚软的。这样的投资主要产生的是对原材料能源的需求,而对制造业的刺激相对微弱,无法带动工业化。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投资结构不但不能改善产业结构的现状,反而强化了目前的结构性弊病,在增加城市就业和提高多数人收入等方面几乎无能为力。       

  在中国,尽管大规模的土木工程建设改善了城市的外观,在外资的推动下沿海若干大都市和郊区也形成了局部“繁荣”,占人口百分之几的精英阶层开始享受接近发达国家的生活消费水平,但工业化徘徊不前同时伴随着“弱质化”,再加上农村凋敞,农业的微弱增长不能使农民增加收入,于是中国就出现了经济增长率“坚守”7-8%这条“底线”,而失业率居高不下,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呈下降态势,消费需求持续萎缩,价格年年走低的经济格局。这就是孙立平所说的经济增长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脱节现象的真正原因。       

  在工业化进程停滞并呈现“弱质化”特徵的状态下,中国的现代化实际上步履蹒跚,少数都市中出现的现代化生活也缺乏稳固的基础。这样的经济结构无法满足多数社会成员今后向上流动的需要,精英圈将越来越封闭和排他。如此格局或许可以支撑现存的精英阶层的富裕生活,但却难以提升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地位。一个日益两极分化的社会之再生产过程在中国不仅有其政治氛围,而且在产业结构方面也已基本成型。中国的经济改革路径解决了精英阶层的经济需要,但却未能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也因此无法改善大多数国民今后的生活状态。经济增长如果不能有效地改善经济结构,它将越来越成为一种“符号”。要深刻认识中国的经济状况,就有必要透过增长率的“符号”意义,发现决定大多数国民的经济社会地位之趋势性规律。  
 
国家非正义行为与平反、道歉
 
  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一、国家罪过和政治补偿

  二、道歉和政治责任

  三、道德政治和社会进步

  

  道歉通常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表示愧疚的行为,但是自90年代以来,它越来越成为不少国家纠正历史性国家非正义行为并争取与受害者实现社会和解的方式。不少国际领袖都曾代表他们的国家道过歉:1995年7月,雅克.希拉克为法国人在德国占领法国期间迫害犹太人的行为道歉;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正式为苏联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4月、1996年8月及1997年9月,南非总统德.克拉克数次为过去的种族隔离政策道歉;挪威国王1997年10月为挪威对闪族少数族裔的压迫道歉;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为英国政府对土豆饥荒饿死无数爱尔兰人表示歉意;在澳大利亚,是否应当为“遭盗窃的一代”土着居民道歉,更是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这些道歉都涉及国家在历史中的非正义行为──巴坎(E. Barkan)将此称之为“国家之罪”。在这些对国家历史中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思和道歉中,巴坎看到了一种新的“国际道德”和“新全球化”趋向。[1] 加害者对受害者所作的正式道歉已经成为一种对未来具有道德意义、能够起社会和解作用的政治承诺,而现在与未来的社会发展正是以反思历史和纠正历史错误为前提的。遗憾的是,中国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虽然是一个“国家之罪”频发的国家,亿万中国人为此饱受折磨,但政府为“国家之罪”道歉却并未在中国出现。中国政府在有选择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强调所谓的“向前看”,而实际上这恰恰成了忘却过去的借口。在中国,历史中一次又一次的国家非正义行为,如“反胡风”、“反右”、“大跃进”与1959年开始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阶级斗争、“文革”、“六四”等等,这些历史的黑暗面不仅未得到应有的反思,反而被当政者刻意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上述那些为历史罪行道歉的政府与过去犯有罪行的政府未必有权力继承关系,既然它们都能为过去的政府承担责任,那么中国一代一代由钦定接班方式产生的政府岂不更应为前几届政府的作为承担责任?

  政府为国家历史上的非正义行为道歉,涉及到一系列政府责任和社会道义问题,澳大利亚社会关于“被盗窃一代”的争论集中体现了这些问题。了解这一争论对于中国思考对受害群体政治补偿(赔偿、平反和道歉)、达成社会群体和解(共创未来社会),都具有启迪意义。 

  一、国家罪过和政治补偿  

  从18世纪8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曾强迫土着居民的一些孩子脱离他们的父母,把这些孩子安置到儿童扶养机构或白人家中。伊斯代尔(James Isdell)是当年负责此项事务的官员之一,他于1906年这样解释政府的动机,“混血儿在智力上高于土着,国家有义务让他们以后能过上比他们的母亲好的生活”,政府(重新安置他们)是为了让他们顺利地融入主流(即白人)社会。[2] 据估计,当时被强制重新安置的儿童多达10万人,但确切数字现在已无从查核,因为当时的政府“出于对儿童利益的考虑”,销毁了许多关于儿童生身父母的文件。1997年4月,为调查此事而设立的“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带他们回家”的报告。这篇报告立刻引起澳大利亚社会对于“遭盗窃的一代”之人伦悲剧的极大关注。[3] 

  该“委员会”将当年政府的“土着居民儿童重新安置计划”称为企图消灭土着居民的“种族灭绝”行为。它强烈批评政府关于此计划原出于好意的说辞。“委员会”认为,既然澳大利亚已于1949年签署了联合国反对种族灭绝的公约,政府就有责任为受害者个人、家庭和社群作出赔偿,并对他们作出郑重道歉。“委员会”提议设立“全国道歉日”,在这一天可举行各种公众活动和仪式,包括让一些有责任的组织(警察、城镇地方政府、教会等等)表示忏悔。澳大利亚政府拒绝了这个提议,以总理霍华德为首的当局的立场是,政府会采取补助措施,纠正以往对土着居民的错误,但不能为此作出官方道歉。 

  1998年8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在议会提出对土着居民的“和解动议案”──媒体将此称为“遗憾但不道歉”的讲话。[4] 霍华德并不是一个对土着居民的不幸无动于衷的人,他以个人的名义表示过道歉:“我个人深深地为我的澳大利亚同胞感到抱歉。他们因我们的前辈对土着居民的行为而承受了非正义的痛苦,……许多人至今还因这些行为而受到伤害和痛苦,我为此说对不起。”[5] 但是,作为政府首脑,霍华德拒绝以政府的名义道歉。在旁观者看来,霍华德不同意道歉的最主要原因是“怕政府就此无以应付土着居民的(经济)赔偿要求。”[6] 然而,霍华德在公开说明立场时所用的首先不是经济理由,而是道义理由。霍华德为政府不道歉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当时的政策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只是在后来人们才觉得不对”;第二条是“要后人为前人所作所为负责,这是不公平的”。[7] 前一条是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因善良动机犯下的错误;后一条则是提醒人们,不要无端地将全体澳大利亚人圈入集体罪过。 

  霍华德特别强调了集体罪过的危害和非正义性。他指出:澳大利亚人不想纠缠在耻辱和罪过之中;澳大利亚人知道过去发生过错误,发生过非正义的事情,造成了伤害;但对于绝大多数新一代的澳大利亚人来说,这事与他们和他们的父母并无个人牵连;强迫他们负有个人责任并为此蒙羞,是一种非正义的无端惩罚行为。[8] 霍华德的支持者认为,政府表示遗憾、同时又采取实际的补偿措施,这已经是对过去在土着居民问题上的错误作了纠正,有了交待。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他们更是不愿意为过去政府的行为担负经济责任。他们反对政府道歉,因为道歉的后果就是经济赔偿;不仅如此,还会进一步引起土地继承权问题。他们同意霍华德的说法:一个国家一旦走上了这条道路,就会没完没了。“为(过去政府的)坏政策作经济赔偿会就此打开洪水闸门,使得任何后来被发现不智的政策都引来索赔要求。”[9] 

  然而,政府不愿就此道歉在澳大利亚却引发了强烈的批评。批评者指出,致力于社会和解的公共政治,其补偿不仅应当包括物质性的赔偿和恢复名誉(平反),还应该包括现任政府对以往政府错误的正式道歉。他们强调,没有道歉的平反和赔偿起不到政治悔过的作用,因此也就难以收到社会和解的效果。“带他们回家”呼吁道歉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人权遭到粗暴侵犯,补偿和安慰他们的第一步是澄清真相并向他们道歉。”[10] 批评者认为,道歉不仅是谁对谁说“对不起”,更是“澄清真理”、弄清历史是非。“带他们回家”明确提出,除了补救、平反和金钱赔偿之外,还必须有政府的道歉。土着居民和托里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主席盖吉尔.德杰库拉(G. Djerrkura)强调:(道歉是)“绝对必要的。联邦(政府道歉)并无损失,意义却极重大,因此它应该道歉”。[11] 

  在是否应对土着居民道歉的争论中,“不道歉”和“要道歉”的双方所使用的其实是不同性质的理由。帕奥尔(M. Power)指出,霍华德和他的大多数支持者使用的是一种“个体”性理由,即“各人为各人的行为负责,不应代人受过”。而要求道歉者则使用了一种“群体”性理由,即道歉并不只有利于受歉者,它同样有利于道歉者和整体社会。[12] 后者认为:道歉并不只是受歉者金钱索赔的第一步,而是弄清历史真相、达成社会和解的第一步;道歉并不单单是“便宜”了受歉者,道歉让全社会一起有了群体净化的机会。 

  社会有义务帮助土着居民,这不只是出于同情,也不只是出于单纯的补偿愿望。社会承担这一义务乃是为了表示感谢土着居民对当今社会和解所作的特殊贡献。土着居民追溯往事是为全社会释放记忆。福娄(J. Frow)指出,释放记忆有“叙述净化”的作用;然而,并非一切记忆都有精神疗效,犹太人大屠杀的一些幸存者就因回忆往事而经历二度痛苦[13]。其实,在中国,反“右”受害者、“文革”幸存者、“六四”受害者家属的回忆,何尝不是如此?因此,赔偿不只是为了补偿受害者过去的痛苦,也是为了赔偿他们在回忆过程中遭受的痛苦。受害者的回忆是为了帮助整个群体反思,并不只是为了他们自己。比兹莱(K. Beazley)曾指出,回忆对于幸存者是痛苦的,社会在受害者回忆问题上应当既力求澄清真相,又避免伤害当事人;社会不应当以避免二度伤害为理由来埋葬集体记忆,而是应当以各种方式来帮助受害者,其中包括避免法庭诉讼的盘根问底,不追问令当事人痛苦的细节,以及设立“咨询、和解和协议”程序。[14] 

  澄清往事和为以往过失道歉,不仅有利于广大社会和受害人,而且也有利于道歉者。道歉往往能为道歉者树立真诚、诚实和勇于改过的新形像,也能补救他们与有关者因过失而造成的形像损害。伯诺特(W.L. Benoit)称道歉是一种“恢复形像的话语”,道歉使过失者能“在被指责和怀疑做了错事之后得以恢复颜面、形像或名誉”。[15] 关于道歉的公众政治意义,舒兰克(B.R. Schlenker)说得很明白:公开道歉并不只是一种发生于道歉人和受歉人之间的行为,道歉是过失者在公众舞台上以行为在展示“他是谁”,台下的看者(公众)看得一清二楚。一个政府错事做多了,伤害的人多了,“所影响的就不只是它与直接受害者的关系,而是它在整个社会公众前的形像”。[16] 

  二、道歉和政治责任   

  从修复形像或挽回面子来陈述道歉的必要性,是诉诸于过失者的自身利益意识,不是诉诸他的道德良心。对于许多犯有罪错的高位当权者来说,自身利益的确往往比道德良心更重要;即便认错有助于修复形像,当权者也并不将道歉看成是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当权者往往觉得,道歉不仅不能挽回面子,甚至道歉本身就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如果谁劝当权者道歉,即使是从其本身利益出发,他也会觉得这是存心让他丢面子,破坏他的威信,损害他的利益。基于当权者对自身利益有自己的看法,公众要求当权者道歉,若仅仅诉诸当权者的自身利益是远远不够的,一般很难获得正面结果。 

  对需要修复形像的当权者来说,道歉并非是唯一的选择。伯诺特曾指出,修复形像的策略或方法有5种,它们分别是“抵赖、诿过、大事化小、知耻和改过”。[17] 我们不妨把它们的次序稍作调整,于是便有以下这5种策略:第一,抵赖,即“我或我们没有错”;第二,大事化小,即“我或我们有些失误,但并没有全错”;第三,诿过,即“我们错了,但不是我的错”;第四,羞愧,即“虽不是我的错,但我也有责任”;第五,改过,即“错了,由我重新开始”。 

  在这5种对待过失的态度中,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拒绝政府道歉所采取的是第3种策略。由于“带他们回家”对当事人的痛苦往事作了详尽生动的报导,政府若要采用上述的第一种策略──“抵赖”──是行不通的。新闻、言论越自由,各种信息流传得越广,政府也就越难强迫人民将官方报导当作“唯一真理”接受,“抵赖”也就愈难成为有效的修复形像的手段。只有在专制制度中,“抵赖”才可能成为一种当局修补自我形像的手段。同样,也只有在专制制度中,才最容易发生对过去错误的“大事化小”。“大事化小”的目的在于“降低错事可见的危害性,以减轻被指控者的责任。”[18] 当事者可以强行规定错误的性质和出现错误的原因。“带他们回家”将澳大利亚政府对待土着居民儿童的措施称为“违反人权”,甚至用了“种族灭绝”这一与希特勒纳粹政权对待犹太人的政策相同的词汇。在人权意识甚强、民主制度又比较健全的澳大利亚,这一批评形成了公众的共识,政府已经无法将这件事“大事化小”。 

  修复形像的第3个策略是“诿过”。“诿过”就是推卸责任,“被指控者不否认做了错事,但声称自己不负有责任,因为错事乃是他人之过,不明情况,料想不到的意外,或者好心办错事”。[19] 霍华德在此事上使用了“诿过”的手段。他拒绝道歉的理由是,“前人所为,不应由后人承担罪过”和“当时无明显不妥,错误为后人所见”。采用“诿过”策略时,虽然坚持不道歉,但这毕竟与“抵赖”和“大事化小”不同。“诿过”者毕竟还有是非之分,而“抵赖”者或“大事化小”者则没有这种起码的是非意识。霍华德曾郑重地以个人名义作出了道歉,至少公开表明他本人对这事的是非份辨和批评态度。相比之下,这种个人的道歉在专制制度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在专制制度下,个人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而使得个人思考和判断成为多余,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基于个人判断的是非意识。 

  第4和第5种修复形像的策略,“惭愧”和“改过”,可以放在一起考虑,因为“惭愧”和“改过”互为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准备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和实践。政府为国家之过正式向社会道歉,就是一种表示“惭愧”、力图“改过”的实际行为。道歉“对受害者既可以减低其受伤害程度,又可降低施害者形像损害,实为一种双赢的行为”。[20] 

  尽管如此,人们对于“过失”的性质还会有不同的认识。什么才是需要改正的“过失”?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把它理解为“罪过”(guilt),另一种是把它理解为“过错”(wrong)。第一种回答是个人良知型的,第二种回答则是公民责任型的。 

  在对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人的过错分析中,雅士伯和阿伦特就曾分别持这两种不同的过失观。雅士伯和阿伦特都认为,要纠正纳粹德国过去的错误,仅仅补偿受害者是远远不够的;德国公民们有责任弄明白过去错误的实质。他们都认为,对于国家的非正义行为,公民们负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应当是不含罪责(罪责由刑法追究和惩罚)的政治责任。但是他们对这种政治责任的称谓并不相同,雅士伯称之为“政治罪过”,阿伦特称之为“政治责任”。雅士伯认为,拭去“罪过”(也就是忏悔),是改变过去错误的有效政治行为。阿伦特则认为,改变过去错误的关键在于建立新的公共行为方式和规范。[21] 

  德国二战时期的国家过错与象澳大利亚或南非那样的国家过错又有所不同。在德国,由于对其它民族群体侵害(对犹太人)和对它国侵略,整个德国社会都属于“罪过群体”,清算过去、人人思过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共同性。但澳大利亚的白人侵犯土着居民却是政治共同体内部某群体对其它群体的侵犯和压迫。这种“罪过群体”和受害群体交错共处的情况与中国因历次运动所造成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交错共处的情况颇有相似之处。在中国,历次运动的受害人大多数在事后得到不同程度的“平反”,但政府从来没有对他们作过正式道歉,反而通过各种暗示让他们对现政府感恩戴德。这些政治运动的国家非正义行为性质也还远远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充份重视。在这些运动中唯一曾一度引发全社会反思呼声的是“文化大革命”。而即使是针对“文革”,反思的吁求也一直是偏重个人良知和道德忏悔,而非公民责任和重建公众社会。当然,选择个人道德反思与反思国家行为的难易程度大不一样,反思国家以往的非正义行为必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家权力性质、公民权利和人权、政治结构利益组合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必然直接受到现有政治条件的限制。 

  三、道德政治和社会进步 

  从中国的情况特别可以看清楚“个人良知型”和“公民责任型”的知过改过在另一个问题上的分歧:什么是改过的目的。对于“个人良知型”的知过改过来说,罪过可以通过个人的良心反思得到清涤,思过的目的是恢复良知。对“公民责任型”的知过改过来说,有过失的公共行为必须通过另一种公共行为来纠正,思过是为了对公共行为获得与以往不同的认知,建立公共行为的新原则和新规范。“个人良知型”知过改过的社会目的是“愈合社会创伤”[22],而忏悔和良心发现则是“恢复遭破坏的道德秩序”的唯一途径。[23] 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内部份裂的社会中,事实上不可能通过罪过感和忏悔来实现社会康复。这种社会康复论所假设的前提是一个在遭破坏前确实存在过的、和谐一体的“我们”。但是,只要想一想“文化大革命”前“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反右”之前杀人如麻的“镇压反革命”,或者1949年革命胜利之前杀人盈野的国共仇杀,就不难发现“康复论”所呼唤的“我们”在中国实属子虚乌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公民责任型”社会思过的现实意义。大多数中国人并不会认为一个始终处于“专政”、“斗争”和“政治运动”状态下的社会有什么值得复元的美好人际关系。“公民责任型”社会思过不是要追回某种遭到损害、被抛弃的、想象性的完美道德秩序;它的目的是要创建一种新的、至今尚未能建立的秩序。借用阿伦特的话来说,它会毫不犹豫地“催促诞生那还从未有过的新事物”。[24] 作为新事物的共同体,它当然不是某些民族主义者所想象的那种和谐一体的“中国人”,而是一个由全体公民自由、平等参与所形成的新型的政治共同体。作为新事物的公共政治当然不是通过“枪杆子里出政权”这种暴力原则建立并维护的威权政治,而应当是一种以国家正义为合法性基础的道德政治。 

  道歉是道德政治的一部份,因为它要求纠正国家权力的历史性不公正。道德是一切政治不可忽缺的部份,甚至连拒绝道歉也不得不运用道德的理由,这在澳大利亚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即使政府拒绝道歉有着甚为合理的现实政治理由(如国家难以承受的巨额赔款或土地继承权等问题),但它与反对派的公开辩论却始终聚焦于道德层面。在是否道歉这一问题上,政府和反对派双方都力图向公众阐释自己的道德立场。澳大利亚政府不能说“我不道歉是因为我不愿赔款”或者“我不道歉是因为我无力负担赔款”,这就象再不民主的政府也不便公开说“我坚持不民主的制度是因为我讨厌民主”,而必须说“社会主义的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完全不一样,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民主”。 

  有道德的公共政治要求政府对国家过去的非正义行为能直截了当、不加拖延地道歉。在公共政治中,这种性质的道歉首先是一种政府的公开承诺,目的在于保证未来不再重犯类似的过错。政府可以为修补颜面、摆脱难堪而道歉,也可以因对过去真诚地感到羞耻而道歉。即使是出于实用目的的道歉,也具有相当程度的道德意义。关于这一点,巴坎在讨论国家补偿时曾有很好的说明:“补偿与过去政治行为的不同在于,补偿双方自愿谈判和协商,既不恃强凌弱,也不由第三者裁定。尽管(弱者)申诉非正义并非什么新鲜事,但补偿制度却是新的。它的关键在于政府心甘情愿地承认过去政策的非正义性和歧视性,心甘情愿地以道德而非强权政治来与受害者协商补偿和赔偿的办法”。补偿具有重要的道德政治意义,它标志着政治行为正在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国际标准,在作传统的现实政治(强权政治)考量时,同样也作伦理考量。”[25] 

  道德型政治的道路注定不会平坦。作为一种政治协商的新方式,补偿至今还是“注重于经济损失,很少直接关切受害人所丧失的政治自由、个人自由、文化身份或人权等问题。可以说,这种补偿的道德性是有限的,而且也很不公平。”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历史受害者被强迫接受这样的现实,那就是,“非金钱性的损失遭到忽视,而经济补偿被等同为道德政治,等同为对历史非正义的全部纠正”。[26] 尽管这种情况在中国还会延续下去,但正如澳大利亚“被盗窃的一代”事件向我们显示的那样,人们批评国家在历史中的非正义行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纠正历史遗留的非正义、不公正问题,这本身就包含了对历史的重新认识。南非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道歉政治”让我们看到,国际政治正朝着更民主、更人道的方向发展。这对中国形成现代道德型政治应该有所启迪和助益。 

  在中国,重新审视国家历史性的非正义行为将是未来道德型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在这种审视中,历史将不再是不容重新解释的既成事实,不再是只可封存埋葬的“过去”,更不再是由胜利者用强权书写的谎言。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将会看到,历史完全可以用正义的名义重新认识。越来越丰富的国际经验会告诉中国人:历史已经或正在被重新认识,历史恩怨也可以用协商的形式解决。正是由于历史上国家非正义行为的不断纠正,历史才正在越来越成为那些国家人民道德思考的一个重要领域,越来越成为他们新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份。不同于中国政府意识形态版本的新历史、新政治,只有经过上述国家的类似经验才可能诞生。 
 
 
从改革到革命,从革命到改革
 
  ──一个动荡曲折的探寻中国现代性的世纪

  张伦

  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博士 

  一、改革与革命

  二、寻找中国的现代性

  三、全球化时代一个尚未完成构建的民族

  

  1952年南美玻利维亚发生了一场影响深远的革命。2002年10月,值此革命半世纪之际,在这经历了独裁、战争、各种社会运动以及民主化等曲折而激动人心的事件后,在这切.格瓦拉流血牺牲、萨克斯初次兜售、试验他的“震荡疗法”的充满传奇的国度,为纪念这场革命举办了一个以“二十世纪革命之回顾: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时代的角色”为题的大型国际研讨会。刚刚在民选中当选的玻利维亚总统和原总统以及多位政府部长,一些着名学者以及众多来自各国的学者参加了这次会议。笔者有幸受邀在大会上作主题发言,此文即为此而作。原稿系法文,将由会议组织者译成西班牙文出版。应《当代中国研究》编辑部之邀,笔者将这篇发言译成中文在此发表。原稿中一些法语社会科学术语的传统用法若采直译,可能会令中文读者感到不解。这让笔者深切地感受到不同文化的差异以及人文社会科学术语辞义翻译中所存在的巨大障碍。由此又联想到不同文化和理解上的困难。这在在显示出此次会议所触及的一些问题在我们这个时代无所不在。因为多数与会者对中国现代史缺乏了解,文中不得不作扼要的背景介绍。但有些论述并不仅就中国革命和改革经验而言,也涉及笔者对革命与改革作为不同社会、政治变迁方式的一些一般性看法,包括对其它国家的革命与改革的某些观察与思考。 

  过去的一个多世纪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世纪。各种重大的事件相继发生,将历史区隔成不同的阶段。但从一长时段的历史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用两个关键的词汇“改革”与“革命”来把握和理解。这百多年的历史构成了一个交替着改革与革命的巨大历史循环。在这循环中,中国不断地继续着其目标:探寻和构筑其现代性。

  一、改革与革命  

  从改革到革命

  众所周知,中国是在19世纪中叶那着名的鸦片战争的背景下进入其现代性阶段的。因众多原因:与久远的辉煌历史相联的骄傲,一个过时陈旧的政治结构,保守的精神状态等等,那个时代的中国对外部世界缺乏敏感,反应迟钝。它大部份的精英将西方的入侵视为一种旧式阶段性的边陲蛮族侵扰的新插曲。他们只是在中国深受西方的重创、在不断的战争失败后才逐渐调整了这种认识,认真对待起这新的威胁。从19世纪60、70年代起,部份精英投入到一场试图摆脱积弱、重振中国的运动中去。但这场运动却以1895年中日战争里中国的失败而告终。此次失败极具戏剧性和象征性:多少世纪以来日本曾是中华文明虔敬的学生,但在明治维新后很短的时间里它却以自己取得的现代化成果打败了它先前的先生。对中国的精英来讲,这一震撼自然是巨大的,刺激了他们至那时尚显肤浅和不迫切的政治改革意识,诱发了一场由一个没有实际权力的年轻皇帝启动、并由几位年轻士人领导的改革。遗憾的是它只持续了百日,在保守派的反击下“早产”失败,几位士人为此失去生命,其余的人则被迫流亡。象历史上通常发生的那样,保守派虽然扼杀了改革,但在变革的压力下却于20世纪初拾检起某些改革的措施。但这一切似乎都为时已晚,那被瘁然中断的改革已孕育催生了新的埋葬王朝的力量和运动。1911年的革命终结了清朝这最后的皇朝。一个延续了2,200多年的皇权制度崩解了。

  但历史的进程与那些革命者们的预想恰恰相反,这场革命并未给中国带来民主,也没有给它带来梦寐以求的富裕强盛。从这场革命中诞生的共和政治只徒具一种表面形式;旧的国家秩序的崩解将中国拖入了一种失序状态。一段时间内,无政府状态统驭了中国,由那些具有野心的军阀们燃起的内战峰火连绵不断,烧遍了中国。这种状况反过来助长了外国尤其是日本对中国的入侵。作为一种悖论,上述情境恰恰成为中国共产主义者发展的一个历史机会。由共产国际造就、领导并在经济上扶持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于1921年建党,并与国民党在20年代建立了联盟以对付军阀势力。这联盟因共产党人试图控制局势、而国民党则实施旨在消除共产党人在中国的影响之政策而于1927年破裂。当共产党人被驱逐出城市后,依靠一部份乡村人口的支持,开始在乡村展开游击战争。他们创立了一系列活动基地,并将这些基地转换成一种“微型国家”,试图“从农村包围城市”,这后来被称为革命的“中国道路”,成为共产党人斗争的主要策略。虽然他们取得了某些最初的胜利,但国民党政府的一系列军事围剿还是最终将他们逐出其基地,他们逃离到更边远荒芜的地区,这就是那着名的“长征”。

  当日本人在30年代加速对中国的侵略时,中国的共产主义者们正处于绝境中。他们国家所遭遇的侵略却给了他们一个重新调整行动方向和保持影响力的机会,以及一个进行自我政治辨护的新话语。从那时起,中国的共产主义者将自己定位于民族的捍卫者并极力主张一个与国民党联合的对抗外敌的新的民族同盟。在日本侵略中国的过程中,共产党人得以储积了后来与国民党较量并取得最后胜利的实力。当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内战爆发时,中共已拥有一支50万士兵的军队和200万民兵,管理着8,000万人口,而在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时它只有几万士兵,仅仅管辖100万人口。

  然而我们却不能将共产党人在1946年到1949年内战中的胜利简单地归结为其军事上的强大,因为国民党政府的军事力量要比共产党强大的多。共产党人的胜利具有多重原因。以民主和自由的名义,中共赢得了知识分子和城市阶层的支持;以平分土地的名义,大批农民被动员起来,构成了共产党军队的主体。当然,俄国的帮助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不应被视为决定性的,因为在内战中美国对国民党政府的资助也是巨大的,但却未挽救其最后的失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以军事形式进行的革命的终结,但并不意味着以政治和社会形式表现的革命之结束。在随后的30年中,为了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并造就一个“人间天堂”,共产政体不停地以各种政治、经济、社会运动动员大众;实践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文化大革命”则成为这种激进政治的顶峰。1966年到1976年间,上亿人遭致不同的迫害并导致成千上万人的非正常死亡,国民经济频临崩溃。如此众多的因素导致人们对革命的厌弃,社会开始试图摆脱国家对其令人窒息的控制,从而追求其独立的活动空间。

  从革命到改革

  1976年毛的去世给一个时代划上了句号。中共改革派借助民众的不满成功地将激进的毛派逐出政坛,并从70年代末开始将中国导上改革的道路。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中国仍然在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演变着。改革和开放给中国人带来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富裕和自由空间,这古老的大陆好像充满了活力和希望。然而,所有那些正面的成果都不是自然成就的,中国的未来也并不必然是灿烂辉煌的。事实上,20多年来,这场改革总是伴随着尖锐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冲突。围绕着改革的方向一直存在着两种基本的路线:一种是现代化导向的权威主义改革路线,另一种则是强调自由和民主之必要性的改革路线。当局和各种知识分子之间、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就此不断地组合分裂,不停地较量。尽管这些冲突较量常常以自由派的失败而告终,但事实上它们总是在结果上促使改革向自由化的方向迈进。1989年的民主运动就是如此,当运动被镇压后,当然也因世界在90年代发生的巨变,官方再次重新启动经济改革以挽救其脆弱的统治合法性。从此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寻找中国的现代性  

  基本课题

  对历史的解释总是构成历史的一部份。怎样诠释20世纪中国的历史?这是个在中国知识分子和外国汉学家中都引起广泛争论的重要话题。笔者认为,过去一个半世纪的中国历史是一个中国人试图回应西方的挑战并寻求建设一种中国现代性文明的过程。因内部和外部的原因,这个过程一方面发生过许多断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种连续性。现代化的每一阶段都留下一些或多或少的正面成果,但也准备和孕育了超越其自身的要素。因具体的历史情境,某些目标在某些时期显得具有优先性和急迫性,但有一些最重要的课题则贯穿了整个过程。一代又一代,中国的精英和民众追求着民族的独立和富裕强盛,他们也梦想着一种能给他们带来自由和幸福的新的政治形式。

  为了避免落进一种历史决定论的陷井,我在这里想强调的是:上面简短描述的现代中国历史所表现的具体形式并不是不可避免和必然的。象在历史上发生的许多类似情形一样,改革并不必然带来革命,而革命也并不一定导向改革。常常是缺少改革或更准确地讲是缺少必要深度和协调的改革而导致革命。当然,行动者的鲁莽,缺少政治智慧和能力,也可能是造成改革或革命的合法性丧失的原因。如果一个改革不能进行到底而半途而废的话,它通常会为一场革命的到来准备条件;而如果一场革命不能在革命后有效地转换成某种形式的改革的话,它也常常将迅速地丧失掉自己的合法性。历史的机会往往稍纵即逝,只有那些大政治家能知晓把握这样的机缘。现代中国的历史就是一个例证。

  对现代中国来讲,核心的课题就是如何建构中国的现代性。在政治上建设一个现代的国家一直是首要的任务。国家与社会应该有怎样的一种新关系?怎样用有限的资源实现经济现代化,同时维持一种社会公正的需要?在一种过时的文化保守主义和摧毁传统、全盘西化的文化态度之间,什么才是建设一个现代民族认同的合理方向?一种妥协的方式是否可能?这些问题都深深地困扰着现代中国的精英和整个20世纪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

  国家问题

  直到19世纪中国的国家形式仍然是一种传统的形式,其中政治、文化和社会相伴、混合而运行。士人绅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扮演着一种中介角色。当入朝从政、履行官方职务时,他们是国家的公务人员;退休还家后他们便成为社会士绅。国家相当大程度上依靠这些士人运转国家机器并保持与社会的联系。虽然帝国政体中的许多制度是高度分化的,在某些方面可以与现代国家类比,但文化和政治却未象在具有凯撒与上帝分离传统的西方那样分化。中国的文明是个非宗教性的文明,在前现代阶段比许多文明更具理性色彩;但它却未达到现代文明的理性状态,因为它从未从根本上跨出决定性的步伐,而恰恰是这种阶段将现代性文明与其它所有前现代文明区别开来:这就是主体性与客体性、工具性的分离。在中国,皇帝既是政治也是文化价值系统上的最高主宰,他是天子并依据天的意志履行其任期和职务;人民视其为“父”,但有权在其变得腐败邪恶、丧失其合法性时“弑父”,将其推翻。 

  随着现代性被导入中国,这种“宇宙──文化──政治”(cosmo-politique-culturel)一体的秩序结构渐渐地解体。1911年的革命摘掉了皇帝头上的皇冠,摧毁了皇权制度,成为这秩序解体过程中的一个决定性阶段。远在这之前,从19世纪中叶起,在那些对外界的变化具有敏感的士人中间,一些人就开始对新的中国文明形式的思考。最初提出的系统性观点是所谓的“中体西用”的思想,也就是说将中国的文化作为主体性的,而将西方现代文明只是作为工具性的要素来看待。这种哲学统驭了整个19世纪后半期中国的现代化实践,成为那个想建设一个现代中国文明但却不想动摇中国文化基础的时代之主导思想。

  但是第一次中日战争的失败使其丧失了合法性,却赋予孙中山的革命设想以合法性。孙氏的有关中国现代性的新计划建诸在其三民主义思想基础上,这种思想是“民族主义、民主主义和一种得益于亨利.乔治(Henry George)远大于得益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1] 其民族主义主张是要达到民族独立,社会主义(民生主义)主张主要是想把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民主主义主张则意图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1911年的革命以此为目标,但事实上这三重目标几乎都没有达成。如上所述,国家政权的崩解鼓励了日本对中国的入侵,导致了一系列军阀之间的战争。还有,正象毛泽东自己分析的那样,它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中国革命的道路”成功的情境。事实上,共产党人所从事的游击战只不过是另一种“军阀战争”;与军阀们不同的是,这些游击战具有一种道德意义和有关政治和社会的蓝图设想。这可以解释相对于军阀们共产主义者所具有的力量所在,而前者则单纯是为攫取权力而战。缺少一个能有效组织国防和动员社会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政权,这几乎成为现代中国的一个致命弱点。

  独立的政治与社会力量的缺失则是另一同样严重的弱点。30、40年代的对日战争耗尽了新建国家的资源并进而毁坏了其合法性;国民党政府在战前为国家和现代化建设所付出并已结出果实的努力,因抗日战争而最终被大大地打了折扣。给予农民土地的承诺未能兑现,因战争而被强化的专制倾向让知识分子更加失望......所有这些因素为共产党人在中国夺取权力开辟了道路。于是共产党人通过动员农民作为其主要力量,完成了对国家的统一并构建了一个现代国家政权。

  从深化和扩展了1911年第一场革命的许多革命性举措并继承其革命激情的角度来讲,这场共产主义革命可被视为其继续;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对第一场革命的反动,是一种旧政体的复辟,因为无论从性质还是某些形式上,这新政体在许多方面都让人回想起过去的专制王权。但这里复辟(restauration)还有另一种含义:共产革命在中国重建了被先前革命摧毁的国家秩序。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两场革命的关系和特性,我这里借用谢达.斯高茨坡(Theda Skocpol)在其有关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比较着作中有关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区别。她认为,“政治革命”是那种改变了国家结构但没有改变社会结构的革命,它并不必然伴随阶级间的冲突;相反,“社会革命则是国家和阶级结构的进化,来源于或伴随着底层阶级的暴动”。[2] 可以说,中国1911年的革命是一场政治革命,而共产党人的革命则是一场社会革命。前者只捣毁了旧的政治秩序却没有触动社会秩序,是共产革命以一种整体的方式(maniere totale)从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各个层面改变了中国。

  但我们也难以想象一脱胎于如此之整体性革命(revolution totale)和追求实现一“整体目标”(objective totale)的政体不会演变成一整体性(极权)政体(regime totalitaire)。这里就不再陈述那些因“伟大舵手”的乌托邦试验而造成的灾难和死亡。笔者只想指出,毛主义现代性计划的失败凸显了一种新的中国现代性建设计划的必要,因此就有了中国随后的改革。当然,其他一些条件也有助于这场改革的启动:中共党内存在的政治改革力量,中国遇到了几乎是百年来前所未有的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民众的不满,政治秩序框架相对的稳定等;另外两个因素,行动者的活力和创造力与政治的相对稳定,决定性地给改革的成功创造了条件。

  正象让毛在革命中成功的因素并不一定保证其在建设上的成功一样,让邓小平乃至江泽民在前一段改革中获取成果的因素并不能必然保证这改革的最后胜利。急剧增长的社会不平等,难以令人置信的腐败,在保护弱势阶层利益和进行政治更迭方面制度的阙如等,都威胁着改革的成功。直到现在中国基本上是靠专制的手段维系着政治稳定,于是在达成某些正面功能的同时也不断生成一系列可怕而令人忧虑的负面后果;1989年的民主运动就是因这些原因而产生,在未来我们也无法排除出现一个新的抗议运动的可能。为中国人民的利益着想同时也考虑到统治集团的利益,一个渐进和和平的政治改革是给中国带来富裕、自由和持久和平的最佳途径,它也将是避免让中国经历一场新的革命的唯一方式。

  三、全球化时代一个尚未完成构建的民族  

  在革命中诞生的现代中国民族主义

  所有这些革命与改革都深深地与一个现代中国的民族形成过程相关联,并曾将民族意识作为其意识形态的一种重要源泉;反过来,这些革命与改革也强化了这种民族意识。事实上,前现代的中国并不是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而是一种文化,一个帝国。然而,它却在许多方面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更类似于一种现代民族。两千多年来,中国具有一种统一的官方通用语言,一个集中的权力和一个行政管理官僚系统,它有效地管理着一个多少来讲算是明晰确定的疆域。在漫长的历史中,从汉代起,一个很强的“民族”身份认同就逐渐形成。汉代从西历前200年到西历后200年历时400载,是中国统一后第一个长期存续的王朝。它给予今日大部份中国人“汉人”这个从人类学、民俗学意义上讲的称谓,以别于“回”(中国的穆斯林)、“蒙古”、“壮”、“藏”、“维吾尔”等等这些今日同属于“中国人”的少数族群。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人自我认定为世界的或者说至少是文明世界的中心并有一种象近代法国人那样的去启蒙教化周边野蛮人群的使命。他们一直具有一种普世主义意识。“作为中国人只是意味着分享中国文化并按其行事”。[3] 对中国文明来讲,现代西方意义上的、特别是生物意义上的种族主义是不具意义的。一个少数族群,如果它有道义,也能够执行天意统治多数族群。

  但这些从现代以来发生了变化。中国与外部世界,帝国内部各个族群间的关系都已被深深地改变。中国进入了一个困苦的迈向现代性的过程。一种文化和政治的民族主义取代了先前的普世主义。在这民族主义的形成过程中,最初一个重要的阶段就是1911年革命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孕育诞生的现代民族主义先是以一种反满排满的形式出现的。满族,这中国东北地区的少数族群,在17世纪中叶成功地征服了整个中国和统治了中国两个半世纪后,逐渐失去了活力;满族统治的“天意”合法性因其官僚们的腐败无能和中国在对抗外国侵略者的战争中的持续败北而大规模地丧失。以往被压抑的反满情绪在19世纪末叶重新浮现,它甚至成为那个时代进行革命动员的最主要的意识形态。这种民族主义在1911年革命后又重新回到它反抗帝国主义的形式,并在30年代抗日战争期间达到其高峰。中国的共产主义革命相当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民族主义情感,并将自己定位于一种民族革命的继续。这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后来中共与苏联的分裂。

  新情境下的民族主义再生

  即使是在毛式普世主义最兴盛的时期,从这个政权的话语和政策中也能听到民族主义的回响。例如,在中共与苏联为争夺所谓的“世界革命中心”这表面上为一种普世运动的领导权的斗争中,实际上也交杂着中共的民族主义情绪。毛式乌托邦普世主义失败后,象在世界上许多地区一样,民族主义的再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再生首先有其意识形态上的理由:镇压了1989年民主运动后,官方不断地利用民族主义这张牌,巩固其弱化了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形势的变化也刺激了这种民族主义的再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国与中国的关系。如果不考虑90年代以来美国的因素,中国现在这场民族主义浪潮是不可能被充份了解的,就象为了理解30年代的民族主义,日本是最重要的因素。

  这场在中国兴起的民族主义浪潮也与加速的全球化这一重要现象有关。事实上,中国的民族主义一直是与这世界上的“全球化”过程并行演变的。只是与其说全球化是今日的现象,不如说是发端于19世纪之全球化今日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具有了新的形式,而不再采用过去那种直接的帝国主义扩张的形式。象在地球上许多区域一样,对民族认同的强调成为一种与最近这些年外部世界在中国的影响的扩增并行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这种民族主义浪潮也是其中的组成部份。然而,与那种自我中心的民族主义观点相对立,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它在肯定强化中国的民族认同的同时要求世界上各个不同民族的平等和中国国内各族群间一种更民主的关系。中国知识分子之间的相关争论正在继续。对那些赞同后一种观点的人来讲,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现在应该朝向一种民主化的方向;它将使多数和少数族群的成员都有作为公民的同等权利来维护其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国家要保证公民的权利;这个民主化也应该努力去创造有利条件,来解决象台湾和西藏这样历史遗留下来的现实问题;同时,这些现实问题从另一面也显示出试图以欧洲模式来进行中国的民族建设的困境,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基本上都是以这种欧洲模式为范本来从事这种民族国家建设的。今日的中国人注定要去探寻新的形式以解决这些问题,为他们自己的也为这个世界的和平、自由与富裕。

  安东尼.史密思(Anthony D. Smith)在其对民族主义的分析中很有道理地提及:虽然是现代性造就了现代民族主义,但其常常是具有前现代的族群缘源的;全球化并不象有些新自由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者宣称的那样以商业交换的形式将民族主义消解;然而象有些原教旨主义者宣扬的那种民族主义是来源于一恒久的欲望,天生具有合法性的说法也是荒谬的。[4] 就这些角度看,中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有些人从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另外一些人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都宣称要取消民族国家作为政治和地域的组织形式。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我认为,一种对民族国家的强化是必要的,对那些现代性的发生属于外生型的国家、发展中国家来讲,尤其如此,因为这是唯一能够强化民族成员间协作(solidarite nationale)的途径。越是离家遥远,人们越是需要故土的存在。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认同依据,它将有因漫无际涯地漂泊而沉没在全球化汪洋的惊涛骇浪中的危险。但如果这认同(identite)不被经常置于一种不断吐故纳新过程的检验和刺激中,它便有陈腐溃烂的危险。把握好两者间的平衡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只有那些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的民族才有希望在未来的世界上生存。一个最重要的可能有助于达成这种平衡的途径,就是建设一个有效的国家(法文的Etat或英文的state)并实现其民主化。这两个任务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是矛盾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可能是互补的。在这个要求行动者依据不同的目标和情境不断作出选择的困难过程中,政治家们或一般意义上的精英们有着巨大的责任。一个很强的民族意识有助于强化精英和普通民众的这种责任意识,它也有助于在一个民族的成员间形成作为改革必要条件的某种共识。只有民主与不断更新传统的工作,才能保证对认同的强调不致于朝排外民族主义的方向偏离。在我们这个外部世界对各民族内部的政治决定影响越来越大的时代,上述这些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外部世界对某一民族内部的影响并不总是与该民族内部成员的利益一致的。我认为,如果在强调、肯定民族认同的同时,总是伴随着一种向外部世界开放的意愿,伴随着与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民主对话,这种肯定与强调就应该是一件对这民族本身也对世界来讲都值得欢迎的事情。一个许多中国人常提及的说法“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应该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明日的世界,至少是我们希望的世界,应该是一个多元、多色彩、更加人道的世界。正是文化上的丰富性、认同上的多样性,才构成了人类生活的伟大迷人之处。

  结语

  过去的一个世纪对中国来讲是一个革命与改革的动荡不已的世纪,然而主流的趋势是革命。最近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是所有先前阶段现代化的继续,但也是一个与这种革命趋势相割裂的阶段。中国人在继续探寻着现代性建设的道路,这其中,一个现代民族的建设仍是有待探索完成的工作。在此全球化时代,强化认同是使一个集体能够更好地回应这全球化提出的挑战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但为使这种认同上的强调不导致政治上分裂和民族内部以及国际上的冲突,一个伴随着民主化过程的对国家的强化将是必要的。还有,不同民族之间的彼此尊重和在有关全球事务的决策上的民主化,也同样是世界和平甚至是这星球明日能否存在的最重要的条件。所有这些工作都召唤着新的行动者的想象力、责任意识和辛勤努力。21世纪的行动者应该学会从20世纪的革命经验中汲取教益。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批判作为政治与社会变迁的激进方式的革命之偏激过度的错失;但为了明天有一个更公正的世界,我们也必须要承继革命的一部份遗产并对所有那些为正义牺牲了生命、倾注了鲜血的人抱一份深深的敬意。
 
 
论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及分析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读后 

  吴理财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一、如何认识社会阶层?

  二、改革时期社会结构的变与不变 

  2002年1月出版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陆学艺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10个社会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不可否认,这种划分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比较全面地勾画或描述了当代中国社会分化的具体图像,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市场化改革中的某些不平等性,而“职业”则是这种不平等性的一个主要标签。 

  但是,按照社会学的概念和规范来看,上述的10种分类与其说是“阶层”分类,还不如说更接近“职业分类”,而“职业”本身并不能直接代表社会阶层。有些职业之所以被一些人视为低贱或高贵的,根本地还是所在社会的制度或者文化使然;社会越是发展,职业愈趋于平等。也就是说,在社会不平等的背后有一种更为内在的东西起着作用。因此,与其说职业是一种“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毋宁说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其说是“阶层的”,毋宁说是“水平的”。因为从概念本身而言,“阶层”是用来描述、分析一个社会的纵向结构,而不是它的横向结构。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指的是依据一定具有社会意义的属性,一个社会的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而阶层(或阶级)则是社会分层研究的基本范畴,一般是指社会垂直分化产生的各个社会地位层次以及分处在这些地位层次上的人群。这是社会学界一致公认的看法,尽管人们对阶层一词的定义至今仍然不尽相同。 

  一、如何认识社会阶层?  

  在西方社会学文献中,“阶层”往往与“阶级”一词混用;而“class”则在国内社会学界既翻译为“阶级”又翻译为“阶层”。严格而言,二者还是有些微区别的:“阶级与‘层次’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阶级意识。一个‘层次’是指仅仅按照客观特徵(收入水平、年龄、威望等)而确定的一个社会阶层,属于这个阶层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们之间的一致性,也没有意识到自己与属于其他阶层的人有何区别”。“没有阶级意识的阶级是不存在的”。在本文中,不妨从比较广泛的意义上使用“阶级”,即阶级或阶层都是指社会的一种层序结构,它们由于分配或占有的社会资源的不同而表现为事实上的一种不平等状态。社会的不平等,是超越于意识形态的。换言之,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由此,一些西方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甚或经济学家,往往批评马克思的“阶级”概念过于狭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地位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划分阶级的),认为“阶级的概念独立于一切意识形态之外”。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有其内在的严密性、系统性,他对自己身处的那个时代之资本主义社会的精辟分析,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本质的深刻揭露,是其他阶级/阶层理论无法达到和替代的。 

  与马克思不同的是,马克斯·韦伯则试图建构一种普适性阶层理论,以此来分析各种社会形态的不平等现象。他认为,社会的分层结构是一个多层面的统一体,除了经济地位之外,至少还有两种同样重要的因素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这两个因素就是权力和“声誉”,因此,他主张从经济、权力和声誉三个角度综合考察一个具体社会的不平等。马克斯·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和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是当代西方社会学众多阶层/阶级理论的两大源流。在他们之后的一些阶层/阶级理论,几乎都是对二者的进一步修正、发展和完善。 

  在早些时候,国内学者也曾对中国半个世纪以来社会的阶级、阶层划分进行过讨论。从当时讨论的观点来看,大致有以下五种划分方法:(1)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着一个知识分子阶层;(2)两个阶级三个阶层,即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内部或之间存在着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三个阶层;(3)三个阶级两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管理者阶层;(4)四个阶级,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个体劳动者阶级和正在形成中的私人企业家阶级;(5)四个阶层,即干部阶层(或管理阶层)、工农阶层、企业家阶层(包括独立经营的国营企业经理、农民企业家、私营业主和合资经营者)、知识分子阶层(或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前四种分类,基本上因循了前苏联的理论模式,即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干,增加一两个其它的阶层或阶级,然而这些划分除了政治上(或政治动员、政治教育)的意义以外,对中国的现实社会并无多大解释力,尤其无助于对社会不平等的分析。仅就这一点而论,第五种划分方法,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阶层的一些实际变化,对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然而,第五种阶层分类的依据是什么?这四个阶层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层序结构如何?似乎谁也不敢说“干部阶层”抑或其它的阶层处于社会的支配地位。 

  表面上看,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工人和农民两大阶级,是延续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划分方法:他们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上划分为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既然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资产阶级,剩下的便只有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了。同时,这样也能够解释在社会主义中国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现象,因为剥削阶级──资产阶级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消亡。然而,两大阶级的划分方法却无法解释中国社会事实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以及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国社会事实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国人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地经验和体会过。 

  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农民阶级”或是“工人阶级”这一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冲突:从生产资料看,中国的农民并不“占有”土地这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的土地是一种“集体占有制”形式。农村改革后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但土地仍然归乡村集体所有。如果严格地从对土地的占有关系看,农民阶级似乎是处于与“集体”相对的经济地位上,事实上农民的劳动剩余部份或全部地被那个所谓的“集体”所无偿占有。 

  同样地,国有企业的工人似乎也处于一种与“集体”相类似的东西(国人习惯性地有时将它称为“国家”,有时则称为“全民”)的相对地位上。尽管法律上的“集体”或“国家”等词汇是代表某一部份人或全部人的,但在实际上它们却是某一极少数人的代名词,因为真正占有(掌握)集体或国家(或全民)的生产资料的总是一小撮人──这一部份人原本是集体或国家的“代理人”,事实上他们却实际地占有(垄断)和支配着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并因此而获取私利。对这样一部份人,应该怎样去称呼他们?毕竟“集体”和“国家”是一种公共性质的东西,显然,我们不能以此来称呼他们!不妨称之为“权势阶层”,因为他们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或者具有一定的势力,正是因为他们有“权势”,所以他们能够实际地占有、支配和垄断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 

  在汉语中,“势”既指一个(群)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如财富、资本)、政治权力,又指其具有某种社会的背景(通俗地讲就是有靠山)、身份、文化知识或声望;而且,经济地位、政治权力、社会背景、文化知识和声望之间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尤其是前二者之间更容易相互利用、转化或者直接耦合在一起,结成一种“利益集团”。手中有权的人,可以运用权力“寻租”;而有财富或资本的人,则发挥财富或资本的作用跻身政治。这种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或称之为“窳败”,或称之为“黑金政治”。简言之,“势”既可以是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一种,又可以是它们的“统合”。 

  因此,可以依据权势的分布状况将社会划分为3个阶层,即权势阶层(或有势阶层)、弱势阶层(或无势阶层)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阶层”。上层社会基本上由权势阶层组成,而下层社会(underclass)则是弱势阶层的代名词。无论是上层或是下层社会,往往都是保守的。前者之所以保守,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和地位;后者之所以保守,是因为他们害怕受到外界的侵扰。诚如埃里克·霍弗所言,下层社会民众的保守思想同特权阶级的保守思想一样根深蒂固,二者都是保持社会秩序不变的重要因素。基于这些特有的保守思想、观念,下层社会往往容易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贫困文化(culture of poverty);而居于社会上层的权势阶层则容易形成所谓的“精英话语(或意识形态)”。这种精英话语(或意识形态),一般来说,都是那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并通过教育体系、各种传媒和正式的宣传机器,将之广泛地灌输、渗透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乃至每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之中,企图使每个人都相信有权有势者居于社会上层,无权弱势者处于社会底层是一种十分自然且合理的社会结构或秩序。 

  二、改革时期社会结构的变与不变  

  在一定时期内一个社会的阶层(或阶级)结构通常是稳定的。将一个社会划分为3个阶层(即权势阶层、中间阶层和弱势阶层)便于分析社会变迁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和作用,即原有的社会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哪些阶层在社会转型中获益,哪些阶层因此利益受损,以及社会发展的真正阻力何在,等等。以中国社会为例,改革前后的社会结构到底有什么样的变化,为什么经济改革易于推行而政治改革措施却难以实施?在经济改革中,为什么农民的利益屡遭侵犯,产业工人的地位日落千丈?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一直都在困扰着人们。 

  为认清这些问题的真相和本质,可以先参考个别学者极富启迪意义的研究。他们研究的视阈有些局限在一个村庄之中,有些则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小范围的研究,我认为是有助于了解大社会的。有学者通过对天津市郊外一个村庄的调查,认为中国的村庄政治结构在改革前后并无多大的变化,控制村庄政治生活、居于村庄社会上层的仍然是原来的村队干部,唯一的变化是他们操控村庄的手段、方式,过去的村队干部依赖的是自上而下的授权(即政治权威),如今则通过掌握村庄的集体企业(即原来的社队企业),运用经济手段(即经济资源),将普通村民重新整合到“村企业”之中,村干部同时兼任这个企业的“老板”。改革前后的村庄结构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变化,只是人们的身份名词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村队干部成了今日的企业老板,过去的“社员”成了企业的职工。 

  还有一些学者(如秦晖、陈志柔、徐斯俭等)研究乡镇企业改制时同样发现: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的所有权还是集中在同一批乡村干部和与之相关的企业经营者(他们就是我们称之为“乡村权势阶层”的那些人)手中,只是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换为个人所有而已。其实,这一时期国企的产权改革何尝不是如此呢。有学者说:我国目前的产权改革所走的在某种意义上即是由“权力市场化”为起点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权贵私有化”或者说“内部私有化”的路子。 

  此外,有学者注意到资源重新积聚背景下的底层社会的形成。他认为:在改革之初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最早在改革中受益;然而进入90年代后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社会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这种资源重新积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底层社会,主要由贫困的农民、农民工和城市的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构成。如果仅从边缘和弱势群体单方面来看,似乎是“资源的重新积聚”导致了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但如果从社会的整体结构来看,在改革前后的每一阶段都是权势阶层获益最大,无论是“计划性”的资源积聚机制还是“市场化”资源积聚机制,其结果几乎都是一样的──将社会的大部份财富、资本逐渐集中在权势阶层的手中。正如这位知名学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更准确地讲是“显现”──引者注)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所谓的改革实际上是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一种“圈内转换”过程。尤其是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共谋”与“共享”,严重地侵害了中间阶层和下层民众的利益。 

  从上面的讨论中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改革前后的中国社会结构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各种改革几乎都是有利于社会的权势阶层,同时,一些不利于这个阶层的改革举措始终难以推展开来。这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治方面的民主改革为什么会如此举步维艰,进展缓慢!因为民主改革本身可能直接“侵害”当权者和得势者的利益。正如前面所论及的,居于社会上层的权势阶层是既有秩序的主要维护者,他们的保守是与其既得利益紧密相连的。“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是,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要限制的对象”。如果说有些变化,那就是权势阶层和弱势阶层的边界愈来愈明晰。 

  很显然,欲在中国社会“建构一个合理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研究者在对当代中国社会进行“阶层”划分和分析以后,最终将培育和建构现代化社会结构的希望放在“创新社会制度、社会政策体系”上,这似乎是一个美丽、浪漫的愿望。  
 
中苏农业集体化成败得失的比较
 
  高王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

  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对中国的影响

  

  中共建国后在农村强力推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实行人民公社化,随后造成了大饥荒,导致数千万农民非正常死亡。这种制度实践是中共自己的创新,还是模彷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模式的结果?中共推行农业集体化时对20年前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惨痛教训一无所知吗?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中苏两国农业集体化的成败得失应该如何评价呢?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 

  苏联十月革命后曾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政府对工业实施监督,实施劳动义务制以及粮食贸易垄断和余粮收集制,在农村组织“公社”及其他集体农庄。1921年后又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医治战争带来的创伤;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同时着手恢复工农业生产。当时有些反对意见认为,这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倒退了一步。为此,列宁不久后就声言“退却”已经结束,并提出口号要“准备向私人经济的资本实行进攻”。这表明新经济政策只是一种暂时过渡,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发动社会主义的“正面进攻”,把“新经济政策的俄罗斯变成社会主义的俄罗斯”。于是在1929年左右就开始国家的工业化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1]  

  苏联处理农业经济体制的做法对中共建国后的农村政策选择确实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并适当地与中国的情况作某些比较,以分析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对中国的影响。  

  苏联“十月革命”过了11年之后,经济仍然走不出“恢复时期”,工业刚超过一次大战前的水平,农业则还低于战前水平,社会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党内派系斗争激烈。当时苏联的农业总产量虽比布尔什维克建立政权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却有所减少,农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从战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国家进口机械和各种原料主要依赖农产品出口的情况下,工业建设的目标严重受阻;在农产品出口减少的同时,城市和工业中心地区粮食供应不足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使“五年计划”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险。[2] 斯大林于1928年决定加速农业集体化,其实是力图从这种经济困境中解脱出来的手段。但当农业集体化完成后,苏联却把当初的这种真实意图遮掩起来,而声称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做法。后来中共完全接受了这一观点。  

  俄共(布尔什维克)是个城市“无产阶级”的政党,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条先占领城市再占领乡村的道路,俄共向来对农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没收了地主及皇室、教会的土地重新分配,并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没收了旧式富农的多余土地,相当于完成了“土地改革”。虽然布尔什维克出于政治考虑,为了争取农民在内战中对自己的支持而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即指出,农村在革命后会更加小资产阶级化,这种农民“在地主和资本家被击溃并被放逐以后,是能够向无产阶级的政治上的专政挑战的唯一残存的独立阶级”。以下两段话则更为着名:“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列宁)“能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呢?不,不能。”(斯大林)[3] 显然,对苏共而言,农村集体化不仅仅是为了“工业化”,而且也是为了打击个体农民、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需要。中共与俄共本来有很大不同,与乡间的农民有密切联系,是以“农村包围城市”取得政权的,若效法俄共推行农业集体化,势必严重伤害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  

  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苏联曾出现过3种试验型集体农庄,即“公社”、“共耕社”和“劳动组合”(很像是中国的“人民公社”、“互助组”和“合作社”)。早先,苏共鼓励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归社员公有,连伙食也由公社供给),而农民却宁肯选择另一种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体化)[4];由于“公社”要依靠政府补贴、“共耕社”也不利于农产品的抽取,所以苏共后来改为支持“劳动组合”,这种形式遂成为集体农庄的主要形式(当然是配合着某种特定的收购和分配制度)[5];但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的数年内它的发展始终处于停滞状态,至1928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7%。  

  苏联自1929年开始强行推动农业集体化运动,这一运动遭到了农民强烈的反抗,大批生产资料被毁,例如,在统计数据相对可靠一些的家畜数量方面,集体化过程中三分之二的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猪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踪了。因此,苏共采取了极其残酷的强制、甚至武力手段来剥夺所有富裕的和不愿集体化的农民,在这一运动中有数百万农民被处死或驱赶出家园、其财产则被没收[6];运动也造成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农业产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农村因此出现了严重的饥荒,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间就有数百万农民被活活饿死。[7]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不仅是自上而下强加给农民的,而且实际上是依靠近于“国内战争”的手段和“大饥荒”才把农民“征服”了的。虽然农村集体化的目标最后是实现了,但农业产量却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过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复到战前水平)。[8]  

  集体农庄唯一的“成就”就是在农产品的征集或所谓“收购”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与集体化运动同时发展形成的收购制度规定,集体农庄首先要满足国家的交售任务(当然是低价的),并规定农业的种植计划;在这些方面农庄本身没有自决权,农民所有的人力和财产实际上都被国家征用了。其结果是,在农产品总产量下降的情况下,其“上市量”却增加了4倍以上[9] 有学者指出:“假如集体农庄可以保留它们的全部收入用来报酬成员的劳动,是否可能适当地组织集体农庄的劳动队伍还有疑问。当国家拿走这种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时,失败是必然的。”[10] 可惜的是,这样的集体化竟然成了中国的榜样。  

  需要指出的是,苏联和中国的经济传统也就是集体化的背景和所针对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中国是个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生产效率很高。而俄国近代史上实行的却是一种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轮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广人稀,基本上还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经济阶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国农村虽然出现了脱离村社而独立生产的倾向,但这种倾向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时期才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法律的承认。十月革命胜利后直到集体化之前,个体农户仍仅占极少数(例如俄罗斯统计中有95%的土地仍为村社所有)。如果把俄国和传统的中国同称为“封建制度”,显然会造成极大的误解;同样地,也很难把这种小农称之为“资本主义”,因为这在俄国虽是晚近的现象,在中国已有了二三千年的历史。如果把这称为同类的历史现象,那么它的发生在中国就要比俄国早得多。显然,俄国的传统和中国的传统是完全不一样的,苏联的集体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与中国大不相同,它提出有效的组织、机械化的耕作,是有所指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内核。从某种角度来看,在俄国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解决俄国农业特定问题的模式,又怎么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到中国呢?可惜,僵硬的意识形态把对所有这些客观问题的思考都剿灭了,中国为此深受其害。  

  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对中国的影响   

  中共的农村政策负责人并非对苏联集体化运动的经验教训茫然无知,他们虽未认识到集体农庄根本就是一个失败的制度试验,但至少了解这一过程的“近期”后果。[11] 有些负责干部当时之所以对苏联的这一模式仍采取肯定的态度,是认为苏联能战胜法西斯德国靠的就是集体农庄,否则就做不到这点。[12]  

  由于苏联集体化运动中存在着这样严重的教训,中共中央暨农村工作部在农业集体化的初始阶段比较谨慎。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的态度则是矛盾的:“有些同志,又在苏联共产党的历史上找到了根据,拿来批评我国目前的农业合作化工作中的所谓急躁冒进。《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不是告诉了我们,他们的许多地方党组织,曾经在合作化的速度问题上,在一个时期内,犯过急躁冒进的错误吗?我们难道不应当注意这一项国际经验吗?......我认为我们应当注意苏联的这一项经验,……但是我们不应当容许我们的一些同志利用苏联的这项经验来为他们的爬行思想作掩护。”他又举出三条理由为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辩护:第一,准备以18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这个计划;第二,采取逐步前进的方法,如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一切均按自愿和互利原则;第三,每年规定控制数字,并有停顿、间歇和整顿。[13] 但是,毛泽东的上述3条保证其实都是空话,实际上一条也未照做;相反,他推动的中国农业集体化比苏联更快。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从1921年到1937年总共用了17年时间,而中共却只用了6年。  

  其实,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化安排得慢一点还是快一点,而在于党内各级干部在政治教条教育下早已盲目地对集体经济的成功抱有一种坚信不疑的态度了,再加上急功近利的心态,怎么可能不“急躁冒进”呢?薄一波曾谈到过,从建国开始,中共对小农经济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而对农业集体化寄予了特殊期望;土改后大家都有一个认识,靠小农经济满足日益增长的粮食需要是不行的;1952年苏共召开第十九次代表大会,马林科夫在报告中宣布,苏联以前认为是最尖锐、最严重的粮食问题依靠农业集体化,“顺利地解决了,彻底而永远地解决了”[14],这在中共高级干部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1953年全国财经会议的粮食组开会,大家深感粮食问题严重,把解决中国粮食问题的出路寄托在走苏联集体化的道路上。这年10月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粮食问题,毛泽东曾引用马林科夫说的苏联依靠农业集体化解决粮食问题的成果鼓舞到会的人。10月15日,他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更明确指出:“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改为集体所有制”。他在1955年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更明确地说:“苏联所走过的这一条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15]  

  中共建国后的经济情况在相当程度上与苏联当年的情形颇为相似,这也促成了中国彷效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模式。1953年第一次宣布“一五”计划,规定粮食生产年平均增长5.3%,但当年实际粮产量仅增长1.8%,棉花产量则下降9%;1954年粮食增长仅1.6%,棉花再次减产9%。当时中央把增产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但合作化后的1956和1957年粮食的增产幅度仍然远远低于一再降低的计划指标。这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占工业产值一半以上的轻工业所需的原材料大受影响,而轻工业发展受限制又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下降,进而引起工业投资的削减;农业增长速度下降也影响农产品出口,减少了国家赚取外汇的主要来源;农业发展缓慢还引起了粮食商品率的下降和1953年的食品供应危机,结果政府开始彷效苏联实行“统购统销”。[16]  

  当然,中国走上苏联的强制农业集体化模式的过程也不是没有曲折。斯大林逝世后苏联某些政策的改变,如加强农业、围绕重工业为主的发展方针的争论等,曾使中共觉察到斯大林和苏联经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发现了苏联的某些经验并不适合于中国国情。[17] 1956年初,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到:“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18] 可惜的是,这一反思并未能充份展开,就被“大跃进”的决定所打断了。因为毛泽东其实骨子里仍然十分热衷于中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当时刘少奇传达说:“毛主席说,‘我们要利用目前国际休战时间,利用这个国际和平时期,再加上我们的努力,加快我们的发展,提早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否则,将来一旦打起来,我们的困难就会更大。因此,一切工作都要反对保守主义;八大的准备工作,‘中心思想是要讲反对右倾思想,反对保守主义’。毛主席说,‘我们可以有几条路前进,几条路比较一下,要选一条比较合理、正确的路线’。按常规走路,时间拉得长,成绩不大,这是保守路线。现在各方面的工作都落后于形势的发展,我们有不少同志正在走着这条保守的路线。......客观事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平衡不断被冲破是好事。不要按平衡办事,按平衡办事的单位就有问题。”  

  在毛泽东的心目中,吸取苏联模式教训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做一定的调整并相应降低发展速度,即他所谓的“按常规走路”,但他嫌这样“成绩不大”;同时也顾虑这种“常规”的增长将会伴随着“官僚主义”的蔓延和“革命意志”的消退,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于是他就转而考虑那种他以为能迅速赶超苏联、比苏联模式更激进的方法,那种符合他一贯风格的雄心勃勃的方法,即以非同寻常的建设速度和手段去冲破经济发展上的僵局。由此便产生了1956年初的“冒进”和1958年的“大跃进”。但是,“大跃进”彻底失败了,其结果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既不同于苏联模式而又没有摆脱苏联模式”。[19]  

  苏联模式对中国的影响是极大的,而且,它有如“骑虎难下”,一旦骑上去就很难下来。所谓的苏联计划体制,本来就是一个诘聱难行的东西。它要求将整个经济置于集中的指挥之下,按照某种计划或意旨统一调拨资源,只能实行所谓的“产品经济”;因而也只能抹灭“传统”,一切重头开始建构。这种制度在苏联已是不伦不类,传播到中国这样的国家,就更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问题。  

  苏联决定开始强制农业集体化的直接导因是1928年至1929年的“谷物收购危机”,从某种角度来说,它可与中国1953年的粮食紧张相比。表面上看,这都是一些“偶然”的“意外”事件和因素,但却造成了具有极大“必然性”的重要后果,这是中国和苏联非常相象的一点。它构成一个很有趣也很迷惑人的问题:为什么总有这样一些“偶然”因素出现,使事物导向“社会主义改造”和“苏联模式”的道路?事实上,苏联的此类危机已出现过不止一次,如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后的粮食危机、1923年的销售危机,到1928年则已是第3次了。[20] 所以它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通过对苏联和中国农业集体化历史的对比研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在力图或意欲取消市场机制、而改由一切经济活动归政府控制的情况下,经济萎缩或经济困难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一定取决于工业化速度的高低;可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每当提高经济的计划化或公有化程度造成经济困难时,计划经济的制度架构和意识形态教条就象“诱饵”一样,诱使政策滑向进一步的“统制经济”,似乎舍此别无他途。中国五十年代初期经济政策的走向也存在着这样的倾向。一旦实行苏联式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也就会成为突出问题;“统购统销”本不是中共预期要建立的制度,当初也并不想学习苏联的“余粮收集制”或粮食“收购制”;“统购统销”的实施在当时完全是一个意外和应急手段,但一旦实行了这一制度,就自然引出了相应的需要加快农业集体化的后果。官修史书往往倾向于把建国后30年中农村政策的失误缩减到“大跃进”一个侧面,从而回避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从“统购统销”到“户口和粮食配给”,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高潮”,难道不是一个完整的、环环相扣的乌托邦方案吗?改革是对这一乌托邦的彻底否定,其意义远远超出对经济体制的认知;从农业集体化道路的失败当中所要总结的,也不应该只是农村政策而已。  
 
风雨故土
 
  ──四川成都华阳县上游人民公社“大跃进”运动纪实   

  左颖嶷  

  南京大学中文系研究生  

  一、农业生产“放卫星”

  二、“土法上马”、“大炼钢铁”

  三、“大跃进”的灾难性后果

  

  我的家乡华阳[1]位于四川省成都平原中心,这里空气温暖湿润,土壤肥沃,风景秀美,气候宜人,由都江堰流出的府河如玉带环绕,与陶渊明笔下所绘“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桃花源颇有几分相似。就是在家乡人们已无心耕作、纷纷外出经商打工、田中杂草与庄稼并生的今天,倚仗着润泽清芬的土地,收成照样可喜,仍旧可称“鱼米之乡”。这样天赐的锦绣宝地,怎么也会在“大跃进”时期饿死过人呢?通过走访当地一些居民,查阅当时的相关文献,笔者试图客观地还原出部份历史真相来。  

  1957年9月中共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大跃进”[2]  

  运动的序幕,“大跃进”的目标是“超英赶美”。1957年底,农业率先启动;接下来是发展以“大炼钢铁”为中心的工业;1958年10月后又开始了所谓的“文化大跃进”。整个运动持续了三年。大势所趋,华阳县上游人民公社的干部群众当时都热火朝天地投身于运动中。   

  据当时的华阳县24个乡联合制定的“1958年到1960年发展简要规划”(这24个乡的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均署名):1958年要建立养鸡场,养鸡200只;栽桑十万株,每亩平均324株,养蚕1,000张,产茧12万斤;养蜂量1960年要达到200箱;要建立千株果园一处;设养鱼场一所,养鱼10,000尾;开设粮食付产加工厂、碾米厂、砖瓦厂、农具修配厂、肥料制造厂、饲料加工厂、纤维制造厂、制硝厂等8大工厂;新建37处水力发电站以及沼气发电站一个;农民住宅3年分别集中,兴修两个居民点;除七害、讲卫生,1958年实现基本七无;实现无文盲化,1958年8月全社无文盲,要建农业中学一所;建立交通网,新建干道、机耕道;3年实现全社十万桑、十万树,不留一寸荒土,一片树荫成线,行路不再打雨伞,乘凉不再进屋;两年实现托儿、幼儿组、所、班5个,产院1个,生育、晚婚有计划。[3] 这看起来似乎是个全面的规划,它所勾勒的美好蓝图就是放到今天也丝毫不嫌过时。如果当时的各级政府能实实在在地逐步实施,其前景还是令人鼓舞的。可惜,这份为“大跃进”制定的规划却为“大跃进”运动本身所摧毁。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上游公社以农业的“大跃进”最为轰轰烈烈,其次是“大炼钢铁”,下面就农业与工业两方面的“大跃进”分别阐述。   

  一、农业生产“放卫星”     

  1957年冬天伊始,华阳县根据地委的指示精神,认为以生产队为单位的调工形式已不合时宜,在学习毛主席指示和信阳专区办人民公社的先进经验后,决定试点摸索,从而将中兴、协和、合林三乡合并为“上游人民公社”(下文简称上游公社)。[4] “上游”一名缘于“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当时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口号。“大跃进”中,华阳唯一合数乡为一社的只有上游公社。上游公社地大人多,又系华阳县委机关驻在地,因此在华阳各乡中位居“龙头”之重。1958年8月30日,华阳县“关于建立人民公社规划意见的请示报告”正式递交地委,上游公社于1958年9月正式组成。当时全社共有9,265户,44,080人;土地63,042亩,平均每个标准劳力有耕地4亩;此外还有牛1,505头,猪21,647只。[5]   

  新成立的上游公社面临诸多任务。当时该公社的工作汇报称:建立人民公社之初,社党委面临着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关于公社生产发展的方针问题。发展工业与发展农业,有了矛盾,这矛盾,特别表现在劳动力问题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社的生产,应当以工业为主呢,或是应以农业为主?公社党委根据国家对于农村人民公社的要求和省、地、县委的指示,坚决贯彻了“以农业生产为主,实行工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全社在工农业生产方面的力量摆布上,约为四分之一比四分之三。[6]  

  由此可见,在建社之初上游公社是把农业生产放在首位的,当时国家鼓动的业运动主要是两项:农田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因华阳县有府河、江淹河两条水流平缓、清澈甘甜、流量终年稳定丰富的大河,田地灌溉不成问题,因此上游公社将农业工作的中心放在积肥上,衡量农业生产成就的指标则是粮食产量,尤其是水稻产量。如前所述,华阳县的土地天生就是黑油油的肥土,上游公社位于府河畔,更是天然良田万顷,根本无需积肥。但是由于公社领导人主观上太想取得惊人的好收成,于是就决定做一系列急于求成的事:让农民不分昼夜地在田间劳动,为了晚上打火把照明,茂盛的树林、竹林几乎全被砍光;当地农民居住原本份散,三三两两用竹竿、茅草搭成的农舍掩映在丛丛翠竹中,但“大跃进”期间把许多农宅拆来烧掉,拆下来的谷草麦秸用于熏土积肥。[7]   

  现在双流县华阳镇河池村4社[8]的吕海云是当地的一位老农,今年71岁(当年28岁)。他回忆当时的情况时谈到:1958年我刚当兵回来,那时成立了上游人民公社。我是公社管治安的。成立公社后,就有了伙食团,集体吃伙食。然后就搞大跃进。土要深耕,产量才高。白天搞,晚上干,打起火把垒土、耕地。当时拆了很多房子。我在的那个队,就是我和赵子和的房子最先遭拆的。记得当时上游公社的社长是刘祖武,他把我和赵子和喊去,跟我们说:“把你们的草房拆了,以后你们就先住墩墩房子(楼房)。”我和赵子和想,住墩墩房当然好,我们就答应了。房子拆了后,社上喊(让)我家住到左文华家的堂屋头(里),赵子和他们住到袁家喂牛的房子头(里)。跟我们一起拆房子的还有左文芳,我们三家人加起来,有十多间房子。后来全村一百多家人的房子都拆了,大家挤到一起住。还拆了一个庙子办学校。叫河祠寺小学。房子顶上的草,拿来熏土了,竹竿拿来打火把,木杆就拿给伙食团住了。后来没得房子拆了,伙食团煮饭就砍树子来烧。有些一、二十年的树子都拿来砍了,好可惜哦。当时树子基本上都砍光了。   

  “大跃进”开始时,干部们“志向”远大,老百姓老实听话,大家都热情高涨。但当时的行动却是欲一步登天,而逆自然之道,无异于拔苗助长。检验深耕积肥的收效是粮食产量,刚开始的数据和计划可能还有几分根据,到后来就浮夸成风了。   

  在华阳县“1958年几种主要农作物增产情况表”[9]中,有关上游公社情况是这样的:

  年份 

  粮食总产(千斤) 

  中稻单产(斤) 

  红苕单产(斤) 

  早稻单产(斤) 

  1957年 

  40,685 

  576 

  524 

  567.8 

  1958年 

  91,823 

  1,462 

  1,300 

  1,159 

  增长率 

  125 

  154 

  48 

  104 

  依表上所列,三乡合并后的上游公社1957年、1958年的粮食总产量大致是其他23个乡的3倍,其中粮食总产增长率一项名列榜首,其它的几项增长率在全县亦是名列前茅。据当时的上游公社对县委的汇报:1958年,全社主要作物中稻的平均产量为1,462斤。最高的一块田4.4亩,亩产达6,900斤,最低的产田,亩产仅有600斤。……在全社菜麦田25,082亩中,划分为卫星田、丰产片与一般田三种。在卫星田中,再分为大卫星与小卫星两类。实播结果,小麦14,082亩内,亩产10,000斤的大卫星田1,349亩,占9.5%;亩产5,000斤的小卫星田2,619亩,占18.5%;亩产3,000斤的丰产田6,706亩,占47.4%;亩产1,000斤的一般田3,408亩,占24.6%。油菜11,000亩,亩产5,000斤的大卫星田899亩,占8.22%;亩产3,000斤的小卫星田1,703亩,占15.5%;亩产1,000斤的丰产田6,660亩,占60.5%;亩产600斤的一般田1,738亩,占15.8%。[10]   

  农民吕海云也谈道:当时的浮夸风,严重得很。只打了500多斤要说600多斤。600多斤报上去还不过关,结果我们就报1,000多斤。还记得最凶的一回是在公社大礼堂开大会,生产队的队长、队委、保管员都来了。本来是说生产,结果开成了斗争大会。有一个保管在分组讨论时说:“我是保管,我晓得,每亩只打了500多斤,哪儿有1,000多嘛!”马上就把他带到大会上去斗。协和乡的赵乡长,帮着说了几句话,也被弄上去斗。   

  左学富(现双流县政府国土局职员,协和乡人,当年14岁)对当时情况的回忆是:那时候,我还在上初中。记得为了放卫星,等到收成时,就把几个田的庄稼统统插到一亩田头(里),密密麻麻,连青蛙都钻不过去。然后就喊我们这些学生去数,挨个挨个数一个穗子上有好多颗麦子,一株小麦平均结好多个穗子,再算田头(里)总共有好多小麦,最后一算亩产上万斤了。   

  二、“土法上马”、“大炼钢铁”     

  在农业“大跃进”的同时,“大炼钢铁”的运动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先是发动农民献废铁。据当时的县委材料记载:“人民公社化后,各地都筹办了集体食堂,因此,对于过去用的旧锅、铲、火钳,应动员出卖,每户在月底前最低必须完成18斤。”[11] “截至十月底止,全县共建炉1,248个,其中煨钢炉791个,炒钢炉791个,共出钢290,339斤。”[12] 县委还特别表扬“上游人民公社苦战一昼夜,建成一百座土炉”。   

  据当时的材料,华阳县政府在全县推广的土法炼钢方法有3种:   

  (1)“跃进钢”炼法:由华阳县先锋机械厂试验成功,自称其炼出的钢比土钢质量好,故取名为“跃进钢”。炉子用炒毛铁炉,主要工艺流程是:先点火烘炉,炉烘乾后,将生铁打成小块熔化,熔化出的铁水收浆后用钳子夹出来打成铁沱,然后铁沱入红炉上锻炼,就是成材钢。   

  (2)坩锅炼钢法和三节炉炼钢法(即用三节炉代替坩锅炼钢),但当时在农村里无法实行。(这里不再介绍)   

  (3)土法煨钢:煨钢罐用铁皮筒,每炉可煨出50斤-500斤钢。需100斤左右的焦煤。用猪骨或牛骨5斤,打成小块;焦煤末5斤;锯末8斤;将三种混合均匀作为配制原料。然后一层铁一层配制原料这样层层垒入煨钢罐,将罐填满后放入炼钢炉中,并把焦煤塞满炉子四周,使焦煤燃烧,约煨8-12小时,即可成功。   

  当时农村里都用第一和第三两种土法炼钢,其中又以“煨钢法”最为流行。从登记表上看,当时指导炼钢的技术人员年龄在20至30岁之间,原多为泥瓦匠,文化程度一般为初小,仅有极个别人上过初中。   

  华阳全县除上游公社外另有23个乡,根据当年华阳县“各乡炼钢完成情况日报表”[13]的数据,1958年10月15日全县有土法炼钢炉763个(其中上游公社76个),出动炼钢人数1,996人(其中上游公社200人),全县当日钢铁产量7,362斤(其中上游公社1,284斤);10月17日全县土法炼钢炉增加到792个(其中上游公社减少到68个),出动炼钢人数2,155人(其中上游公社523人),全县当日钢铁产量8,602斤(其中上游公社1,089斤);10月19日全县土法炼钢炉进一步增加到845个(其中上游公社恢复到79个),出动炼钢人数2,170人(其中上游公社270人),全县当日钢铁产量达13,909斤(其中上游公社1,266斤);10月20日全县土法炼钢炉再增加到847个(其中上游公社减少到71个),出动炼钢人数2,234人(其中上游公社286人),全县当日钢铁产量11,945斤(其中上游公社2,533斤);10月21日全县土法炼钢炉达到960个(其中上游公社达111个),出动炼钢人数3,239人(其中上游公社1,104人),全县当日钢铁产量达24,010斤(其中上游公社1,445斤)。   

  这些数据并不是可靠的,至少有几处可疑:10月17日和21日上游公社参加炼钢的人数陡增,而产量却并未有较大增幅,且其它乡社参加炼钢的人都相对稳定;20日上游公社的炼钢炉比19日少了,参加炼钢的人数与昨日差不多,日产量却达到2,533斤,比昨天翻了一番,第二天产量又下降到19日的水平。由此估计,当时的统计数字“水份”是非常大的。如果作一个大致的比较,上游公社的各项数据约占华阳县总数的九分之一,这说明在华阳县“大炼钢铁”的过程中上游公社处在中游、平均的位置上。   

  此外,那时为了加速钢铁生产,华阳县委还决定将劳动力调到灌县(现成都都江堰市)的炼铁厂。县委于1958年9月18日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全县共抽调劳动力11,300人,其中上游公社1,350人;两天后的9月20日县委又发出新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县出动25,200人,其中上游公社出3,000人。执行结果是,全县共有9,851人去了灌县炼铁厂,其中上游公社去了1,125人。[14] 现在河池5社的左文斗(当年21岁)是被抽调者之一,他口述的当时情况如下:1958年抽我去灌县虹口大炼钢铁。每个社的劳动力都被抽走了10-20%,一个公社有100多个土炉子,全部都是泥巴煳起来的。华阳县去了上万人,漫山遍野都是人,住的是连间铺,因为人多,所以全部都是睡地铺。当时炼钢铁用的鼓风机都是用手摇的,在土炉子头(里)放一层焦碳一层矿石,这样一层一层的放,因为温度上不去,所以搞了一年多也没有出铁水。抽我去炼钢,我很高兴,因为抽去炼钢是当工人。   

  三、“大跃进”的灾难性后果     

  从1959年底到1960年初,人民公社的种种问题已经有所暴露,但官方的态度还是“坚持公社好、坚决反右倾”。1959年10月华阳县委全体(扩大)会议的总结报告[15]还在批判各种“右倾”倾向:如“解散公共食堂”,推行“包工到户、包产到组”,“退给社员自留地和毛猪”等;并认为“大家一致答复是肯定的,人民公社好得很;1958年和1959年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是空前的,是史无前例的;……出现了一跃再跃的新局面。”   

  1960年3月7日,四川省李大章省长到华阳县上游公社同兴管理区检查工作,认为存在着严重问题。华阳县上报给地委并省委的报告[16]承认:“这个管区病人不断增加,现有病人达72人之多,绝大部份是脚肿病(编者注:因长期饥饿而引起水肿病,当时在中国大陆非常普遍)。据工作干部反映,死人数量也达到惊人的程度,1959年以来共死153人,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仅29人,其余均为因饥饿而非正常死亡。死牛、死猪现象也十分严重。”报告并称:“经过五天工作,群众最迫切的吃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情绪也已安定下来”。但该报告仍将饿死人等严重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右倾倾向,认为“上游公社以前任党委书记刘祖武为首进行了一系列的右倾倒退活动”,认为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反右倾斗争”。   

  3月31日,上游公社的会龙管理区又发生了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再次惊动了省委。公社给省委的报告称:“该食堂当天早上吃饭人数为225人,均程度不同地发生中毒现象。经抢救查明:严重中毒的23人,中度重毒的121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3人,均为5岁以下的小孩”。中毒原因是,“31日早饭吃的厚皮菜稀饭,厚皮菜是30日早上摘的,淘洗后切碎,放在一个背兜里,31号早上下锅,下锅发现厚皮菜发热,煮好的稀饭发酸,是属于亚硝酸盐中毒。”[17]   

  一年以后,上级政府派来的检查组在报告中承认了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和推行“大跃进”的负面效应。但该报告把饿死人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一,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很差;二,蔬菜下种不多,管理不善,吃菜甚少;三,吃用代食品不够平衡和经常;四,部份食堂生活不够正常,停伙食堂较为普遍。[18]   

  吕海云当时在公社管治安,对伙食团的历史记得比较清楚:没搞伙食团以前,我们都吃得饱饭,有时还有肉吃,搞了伙食团,饭都吃不饱,更不要说吃肉了,连活的猪都见不到。伙食团到了1960年的下半年就垮了,好多人得了脚肿病。当时想,住的房子楼上楼下,不煮饭,一打钟就吃饭,好安逸,结果整(弄)了一年多就垮了。得的得水肿病,饿的饿死。我负责治安,还有高旺民协助我,我那个时候搞都搞不赢(忙不过来)。经常一到晚上就有伙食团被盗,觉都睡不成,整(弄)得我心头很恼火。后来我就不在公社干了,回家当农民。   

  左学富也回忆道:大跃进后期,每个人都吃不饱饭,食堂头(里)煮的稀饭清汤寡水,连米都见不到,肉就更不要想了,当时的主食就是野菜和谷糠。我们成天都饿得心慌,课也上不进去,有机会就跑到田头(里)去偷点麦穗,或者是到河头(里)去抓螃蟹,当然鱼是不可能有的,然后找个地方偷偷烤来吃。我记得到后来饿死了好多人,一家一家的得浮肿病(编者注:即水肿病的另一种说法),死的好多都是年轻的男的,都是壮劳力。我的大哥、大嫂也都生了浮肿病,后来嫂嫂就死了。   

  令笔者心生疑窦的是,纵然“大跃进”运动严重打乱了上游公社的生态系统,破坏了很多自然资源,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尽管对土地不遗余力地深耕积肥,即使不能使粮食产量翻番,但总不会适得其反地让农田严重减产吧?就算当时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降低,但庄稼还是在耕种,1958年以前一向丰裕富足的天府之国怎么会突然饿死那么多人呢?中共四川双流县委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一本材料的解释是:“自1959年以来,两县(双流县和华阳县)同全国各地一样,先后遭受了旱灾、洪灾、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19] 但是,《中国水旱灾害》一书中1959年至1961年全国各省市乾燥度距离平均值图以及金辉利用气象专家编制的1895年至1979年“全国各地历年旱涝等级资料表”都证实,在1959年到1961年间,全国并没有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属于正常年景。[20]   

  那么华阳县当时究竟有没有灾情呢?对此左学富的回答是:当时所谓的1960、1961、1962三年自然灾害,我们那儿倒是没得啥子(什么)感觉,根本就没得天灾。那个时候说是苏联和我们绝交了,要整(害)我们,所以到收割的时候,谷子刚打下来,都还是湿的,就全部运起走了,说的是支援国家。后来吃不到饭,大家做活就越来越没得劲,粮食产量也就越来越低了。那个时候人都很老实,对这样做也没得啥子(什么)怨言,都很听干部的话,粮食是公社的,国家又有困难。只是饿慌了,要弄点儿小偷小摸,胆子大点儿的,就去偷伙食团。   

  这样纯朴善良的人民,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尽管“大跃进”失败了,饿死了许多人,然而,人民公社制度仍然存续下来,对农民的折腾也还在继续。直到改革开始后,人民公社才解体。  
 
深圳市大鹏镇与四川省步云乡
 
  两次乡镇长选举改革命运之比较 

  邹树彬 黄卫平 刘建光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课题组

  一、两地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历程及不同命运

  二、影响两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较

  三、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1998年底至1999年初的全国乡镇长换届选举中,深圳市大鹏镇与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的乡镇长选举改革备受外界关注。主持前者的深圳市政府事后多次强调,要完善和推广这种选举方式,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而步云乡乡长直选改革虽然更具创新性,却因涉嫌违宪而被孤悬于体制之外,几近夭折。然而具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在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乡镇长换届选举中,大鹏镇的选举改革在一片褒扬声中悄无声息地退回到改革前的初始状态,而步云乡却在总结第一次选举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类似直选的选举改革,为农村乡镇长直接选举提供了具有启发意义的蓝本。究其原因,是由于步云乡的初始制度选择较好地回应了基层的民主诉求,在制度变迁中维护了民众利益,强化了制度变革的民意基础,使改革的动力得以制约改革的阻力,保证了制度变迁的延续性;而大鹏镇的初始变革试验实际上只是“改革秀”,并未真正体现民众的利益要求,结果这种试验因缺乏推进的动力而寿终正寝。 

  一、两地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历程及不同命运   

  大鹏镇“两推一选”镇长选举改革 

  1999年1月至4月,深圳市政府经过长期酝酿,在派出工作队赴现场指导的情况下,安排大鹏镇进行了“两推一选”式镇长选举。第一轮是该镇全体选民无记名推荐候选人,共有76人获得提名,其中5人被确认为镇长候选人的初步人选;第二轮是该镇的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户代表在第一轮投票的基础上测评候选人,在任镇长李伟文以813票高票胜出;第三轮为法定的镇人大代表正式选举镇长,李伟文作为唯一的正式候选人由镇党委推荐给镇人大,以45票全票当选为新一届政府镇长。  

  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充份肯定了大鹏镇的这一选举改革,在广为散发的宣传材料上宣布:“大鹏改革是继1981年实行基层人大直选以来中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在一定意义上预示着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按照这一说法,大鹏镇的镇长选举改革似乎应该能够继续推进。然而,在2002年初的乡镇长换届选举中,“两推一选”方式被搁置一边,由上级组织部决定唯一候选人,然后在镇人大履行选举程序的正统选举方式却重新登场,3年前推行过的镇长选举改革悄无声息地终结了,与当初的轰动效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步云乡的“乡长直选”试验  

  1998年12月,步云乡进行了直选乡长的首次改革。全乡选民共推荐出初步候选人15名,经选区联席会议预选,得票最多的步云乡中学教师周兴义和10村村委会主任蔡荣辉两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再加上由地方政府提名的候选人乡党委副书记谭晓秋,共3位候选人进入最后的乡长直选。3位候选人到全乡10个村和1个居委会举行了13场竞选演说答辩会。最后经全体选民投票,谭晓秋以50%的得票率当选为步云乡第12届镇长,乡人代会以鼓掌方式“确认”了这一结果,步云乡也因此被媒体誉为中国“直选第一乡”。  

  与大鹏镇的“两推一选”改革相比,步云乡的直选试验则毁誉参半。直选后不久就有人批评此次选举是违法行为,该文作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而不是在直接选举问题上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1] 面对这种批评,也有学者认为,发生在穷乡僻壤的步云乡乡长直选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它有可能推动更高层次的直接选举,从而将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引入中国;20年前安徽小岗村农民偷偷签订承包合同是农村改革的象征,而20年后步云乡的乡长直选将会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标志。[2] 这后一种看法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呼应,一时间似乎“乡长直选”真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起点。然而在现实中,步云乡的乡长直选却备受官方的批评。据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此表过态,认为有的地方提出直选乡镇长试点的要求,个别地方出现了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的情况,这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并强调在2001年的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乡镇长的选举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3] 

  2001年12月步云乡长任期已满,面临新的一轮乡长选举。是继续采用1998年的办法,还是回到正统的选举制度去?经过认真思索和广泛徵求意见,步云乡的改革者做出了抉择:坚持乡长直选。不过,这一次选举的设计和组织者在策略上把直选纳入了“党委提名、间接等额选举”的现行法规的框架,即“由全体选民直选举乡长候选人,交由党委提名,最后由人代会进行等额选举”。其创新是在选举中引入了电视竞选。在12月15日的初选中,10名预备候选人在165人组成的直选联席会议上,依次演说了自己的施政纲领,长达5小时的现场直播由乡有线电视和有线广播同步进行,1万多乡民收看或收听了这一过程。经过投票,上届乡长谭晓秋和乡政府国土员谭志彬当选为初步候选人。此后这2位初步候选人到步云乡12个村作了施政演说。2001年12月31日,经过全体选民投票,谭晓秋以52.91%的得票率胜出。在随后的乡人代会上,谭晓秋以高票当选为步云乡第13届乡长,获得连任。  

  大鹏镇与步云乡的乡镇长选举改革是1998年以来中国乡镇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都是在中共加强基层政治建设的背景下发生的,但两地的选举改革却呈现出不同的走向,其中蕴涵着复杂的变数。  

  二、影响两地改革不同走向的因素比较    

  乡镇长选举改革之所以能在步云乡这一落后的乡村“先行一步”且能坚持下来,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大鹏镇却昙花一现,可以从经济发展水平、选民素质、干部来源、地方领导人的能动作用及去向、改革氛围等因素中寻找可能的解释。  

  经济发展水平  

  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参与程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说二者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即经济越发展,民主意识就越强,参与程度就越高),实际上这两者的关系受一系列相当复杂的变数影响,比如村民的收入来源、村集体经济的强弱以及村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的掌控能力等。选举的动力主要源于民众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度,而这又取决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自身利益的受损程度。[4] 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对选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选举与选民利益的关联程度以及选举对选民利益增进的程度,此外,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选举组织者选择改革试点的重要考虑因素。  

  由此来看,大鹏与步云两地选举与选民利益的关联程度明显不同。大鹏镇长选举改革与村民利益的关联度并不高,村民并不是从关心切身利益的角度参与选举的。由于该镇土地在城市化过程中多被征用,集体经济发达,村民收入主要来自村集体经济的分红,与镇政府的利益关系较为间接,而且税费基本上由集体代交,村民没有受索取的感觉,与干部正面对抗的情况比较少。大鹏镇的选举改革并非来自村民的压力,而是自上而下地推动、由上级政府“刻意布置”的一种“虚幻的民主”,甚至可以说是一场政府执导的“政治秀”,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诸多缺陷。[5] 镇长选举改革后的3年里,选民也并未从这场“改革”中感受到收益的增进。如此的“改革秀”自然很难持续下去。  

  而步云乡作为内地一个非常典型的农业乡,产业结构单一,几乎没有集体经济,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务农和外出打工,村和乡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农民交的公粮和其他税费,每一分钱都要从农民的口袋里掏,这样农民和乡政府的利益往往是“直接对立”的。在选举改革前,步云乡民为此上访的频率相当高。乡民们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在政治上表现为强烈的民主诉求,乡政府则成为诉求对象。步云乡长选举制度改革的设计中,有诸多创新较好地回应了这种民主需求,如群众提名的广泛性、竞选机制的引入、选票的合理设计、秘密投票的有效实施等。选举改革与选民利益的高度契合,为步云的制度变迁步入良性循环提供了扎实的初始制度条件。  

  笔者在四川省绵阳地区农村调研时了解到:当地贫困村的干群矛盾比较尖锐,村民对干部的公费吃喝深恶痛绝。有一次村干部到饭馆招待下村收税的乡干部,几个村民得知后蹲在饭馆外面监视。干部吃完饭后这几个村民就进去复印帐单,寄给了县纪检部门。这也许是一种最原始的社会监督,经济资源的匮乏使得乡民更加注意监督对现有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这不能不说是发展民主的动力。  

  步云乡长直选后,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公共设施有了一定改善,乡政的治理有了显着进步,农民负担减轻了,尤其是干群关系得到了缓解,在遂宁市过去3年中该乡成了唯一没有群众上访的乡镇,甚至也没有反映干部劣行的匿名信。“民选乡长”谭晓秋感到有明显的压力:我是人民选出来的乡长,我的每一句竞选承诺都是“债务”。不兑现承诺,就是欺骗群众。[6] 每年大年三十,他都会在电视上借向全乡父老拜年的机会,对选民汇报一年的工作,并就乡的经济和财务算账报盘。对中国的农民来说,这是从未有过的经历。[7]  

  目前地方政府选择乡镇长选举改革试点,基本上都瞩目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乡镇。大鹏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固然较步云乡高,但在深圳市则属于各项经济指标都排在后面的镇。乡镇长选举改革的上级组织者对此项改革的心态往往很矛盾:一方面,通过选举改革来增加政绩,当然比通过发展经济要容易一些;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怕选举改革会削弱自己的权力,尤其是下级干部的任命权。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供上级政府部门支配的资源比较多,所以上级政府一般不肯放松任命这些地区干部的权力,在这些地区推行乡镇长选举改革的阻力也因此要大得多。而选择经济不发达地区做试点,则因这些地区可供上级政府部门支配的资源不多,选举改革对上级各部门的收益影响不大,又能立竿见影地改善干群关系,自然就成了试点的首选。笔者访问四川省委组织部时,该部官员也谈到,在遂宁、巴中、广安这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推行乡镇长选举改革较为容易,而在富庶的成都地区则很难推行。这正好证明了上述观察是正确的。  

  选民文化程度  

  选民的文化程度是选举活动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文化程度高的民众就一定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吗?李普塞特认为,教育水平与投票率并不存在线性的正相关关系,而是通过功效感和义务感这些态度变数与投票率发生关系。文化教育程度高,参与投票的概率可能比较大;但也可能因为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投票,对政治制度和政策的疏远更强。在选举活动中,通过群体压力、种姓忠诚的群体呼吁、收买等因素,可以大量动员文化程度较低者参与投票,但对文化程度较高者这种影响比较弱。[8] 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2001年的系列调查也表明:受教育程度高、民主政治知识较多的人,逻辑上可能会有较强的民主渴求和更积极的投票行为,但在实际中却未必会积极参与投票。[9] 

  大鹏镇与步云乡的情况基本上证实了上述假设。大鹏镇居民的文化程度和开放意识确实普遍高于步云乡民,但这并未转化为高涨的民主参与热情;大鹏镇经济发达,居民增加收入的门路和机会较多,开会、投票会耽误这方面的投入,往往被视为得不偿失,更何况选举结果对选民来说无关痛痒,因此,当地选民对选举的功效感和义务感比较弱。此外,他们长期受到改革开放气氛的熏陶,能接触到各种信息,处事比较理性,在选举活动中也不容易被动员和掌控,上级的政策意图往往不易落实。  

  而步云乡则不同。虽然乡民在文化程度和开放意识方面不如大鹏镇民,但民主选举过程本身会产生学习和示范效应,经过多次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选举,乡民已具备了基本的民主观念和民主实践经验,也掌握了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对于闲暇时间充份、文化娱乐生活比较单调的乡民来说,选举犹如一场社戏,无论是参与还是旁观,都有一种新鲜感,而这样的机会是不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乡村里的基层精英多长期在外,老弱妇孺成了选民中的主体。这种选民结构及其文化程度可能会影响投票时的认知[10],但这并不意味着选民缺乏选举能力,认知上的缺陷是可以在技术层面解决的。在步云乡的第一次直选中,选举主持机构创造性地为不识字的选民统一设置了代填票处,还在秘密划票间张贴了候选人照片,选票上3名候选人的排名采用了各三分之一轮流交叉的排名方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第二次直选时又作了进一步改善,选票首次印上了候选人照片,若选民不识字或不会写字,可在候选人名下打勾或叉,也可按手印,据称在中国这也是首创。这些方法的创造表明,只要有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决心,文化水平低与不识字都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候选人与选民的地缘关系 

  在目前的乡村基层选举中,由于缺乏竞选机制,候选人无法向选民充份展示自己的特点或畅谈施政纲领,选民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深入了解候选人,于是宗族、面子、人情等非理性因素在选择候选人时就可能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使得基层选举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候选人若不是本地人,当选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这种情况对乡长直选的影响小于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因为乡镇的范围大、人口多,同一乡镇的居民未必相识,所以选民之间源于熟悉的面子观点隐退,异质行为增多,容易为竞选策划和竞选技巧所左右,这是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与公众社会选举的区别。[11] 

  大鹏镇人口约4万人,其中含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但他们被排除在选举之外,有资格投票的原住民只有6,000人左右。当地的干部流动也比较频繁,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干部来自外省。外来干部虽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选民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排外心理相当重,许多人仅凭口音来选择候选人,所以外来干部要当选是相当困难的。当选镇长李伟文就是早在1972年就担任过生产队长的本地人。也正因为如此,那些来自外地而不会讲当地方言的干部群体2001年对镇长的选举改革采取了抵制态度。  

  步云乡的干部构成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本地或在附近乡镇长大的人。谭晓秋的籍贯是步云附近的市中区,到步云乡工作之前一直在相邻的白马镇工作、生活。即便如此,1998年直选时部份乡民出于对乡干部的不满,仍然扬言要选一个本地人当乡长,不让谭晓秋这个外乡人来管步云。竞选辩论时,与谭竞选的步云乡十村村委会主任蔡荣辉打起了“本地牌”,他不断强调:“我是步云的人,从小喝的是步云的水,吃的是步云种出的米,愿意为父老乡亲出力。”谭晓秋则反驳道:“我们外乡人就没有为步云作贡献了?你这是利用乡民感情拉选票!”显然,“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差对选举结果还是有相当大影响的。在选举前期,蔡荣辉的本地人身份为他赢得了不少选票;但随着竞选的深入,一些选民开始看好谭晓秋,认为谭有多年乡政府的工作经验,有许多关系,虽是外地人,但具有带动村民发展步云经济的能力,而本地缺乏这样的人。步云乡民在选举中对外地人的戒心,最终还是让位于发展经济的需要。  

  地方领导人的能动作用及去向  

  中国许多地方的发展状态与领导者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是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而他们的命运(提拔、调离、降黜或撤职)则往往会决定某项制度变革的成败兴衰。[12] 地方领导者推动制度创新的动机是相当复杂的,包括政治义务感、外界压力、性格、胆识、创新意识等,希望通过地方的制度创新而拔得头筹、建功立业的心态也是个关键因素,各地纷纷宣传自己是“直选第一乡”、“首位民选镇长”等就是佐证。中央政府有时会以明确表态、默许抑或某种暧昧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以便为全国性改革积累经验、寻求突破口,这些举止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例如,原遂宁市中区委书记张锦明就是一位有胆有识、极富创新意识的地方领导人,她主持设计和指挥了步云乡长的首次直选;她调任遂宁市副市长后,尽管已不再分管乡长换届选举,但还是力排众议再度指导了步云乡新一任乡长的直选。笔者在遂宁市调研时,市中区区委组织部长、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不少干部都表示,没有张副市长的大力支持,步云的乡长直选不可能有第二次。  

  大鹏镇的情况与步云不同。1999年“两推一选”的改革与时任龙岗区委组织部长的邱秋华和镇委书纪志龙有密切关系,但选举后不久邱被调往它处。2002年换届选举前夕,纪志龙和当选镇长李伟文也被同时调走,龙岗区委和大鹏镇委明确表示:根据上面文件精神,1999年的选举试验将不再继续。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与上级保持一致,但以官场习例而言,继任者一般不愿继续前任的事业,以免替别人往脸上贴金,而更愿意另起炉灶突出自己的特点和政绩,这样既可避免落个“缺乏开拓意识”的考语,又可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改革氛围  

  遂宁市张锦明副市长曾谈到,在农村改革探索上,四川有着很好的传统,尤其在乡镇干部的公推公选方面,四川走在全国的前列。而在该市各级官员中,也的确存在着一批理想主义者。他们顶着各种压力,虔诚地守护着步云这块“试验田”,试图在既有的体制框架内探寻一条变革路径。[13]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乡级选举的意见对乡镇长选举改革试点地区显然是一种压力,然而就在这样的政治气氛下,步云乡改革的操作者对中央文件的精神作了较为大胆乐观的理解:文件只是说不允许再进行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乡镇长直选,并没有说不可以进行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乡镇长候选人直选。为与文件精神相融通,步云乡第二次直选不再直接冲击现行法律,以降低选举试验的风险。步云试验的新做法是把直选乡长改成直选乡长候选人,甚至将提法说成是选民公开推选乡长候选人,这种名义上的更改为选举改革保留了操作空间。步云改革的操作者经过几次风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政治技巧,这是步云乡直选走向良性循环极为关键的因素。而大鹏镇恰恰在这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而这种不足又与深圳市相当一部份干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态密切相关。深圳特区诞生之初确实曾以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为定位,这种精神造就了深圳今日的富庶。然而,现在这种精神已成为昨日黄花,做“花架子”已成了官场习气,在这种情况下,大鹏镇无声无息地终止原试验的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乡镇长选举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观察大鹏镇与步云乡乡镇长选举改革发展的不同轨迹,不难发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不同态势。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乡镇长选举改革的推动者因此把自己的改革试验解释成“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自1998年起,乡镇长选举改革能在为数不少的地区试点,与决策层的默许有关。但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乡级选举的反对态度,令几乎形成势头的乡镇长选举改革在不少试点地区就此偃旗息鼓。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双方都在寻找有利于自身的改革方式,既通过各种手段制约对方,同时也推动对方进行自己需要的改革,乡镇长选举正是这种改革策略的一个范例。实际上,每个案例的操作过程都体现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某种合作,尽管这种合作的形式非常隐晦。[14] 2001年12月31日步云乡长的第二次直选中,谭晓秋当选为候选人后,乡人大并未立即投票认可,据说是上级领导中有不同意见,有人要求“回到常规的公选轨道中来”。直选的组织者们向上力争,直言如果直选结果中途被否定,对步云乡选民可能难以交待。据称,直到《四川日报》上刊出了《遂宁日报》记者所摄的一张选举现场照片,僵局才被打破。报导被认为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认可,于是直选才告最后完成。[15] 显然,基层官员在上级明确表态之前,对改革风险无法做出明确判断时,一般是不敢贸然推进改革的,他们惟恐乌纱帽不保。尤其是面对矛头针对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改革,更是不能也不愿为天下先,普遍存在着“不推不动”、互相观望和等待的心态。  

  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使农民与乡村政府之间的对抗倾向越来越明显。在普通民众看来,中央政策“这本经”是好的,只不过是被地方政府“念歪”了。为化解来自民间的这种压力,地方政府必须有所作为。然而在贫困地区靠发展经济短期内无法创造显着政绩,而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则能立竿见影地缓解干群关系。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贫困地区发展基层民主比经济发达地区更有积极性。由于现行的权力资源配置不平衡、“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仅靠民间萌发的对民主的主动追求来维护民众的权益难度很大,在制度创新上基层地方政府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成了乡镇长选举改革的最重要推动力。[16] 2001年11月乡镇换届选举在即,在历经了无数的风波曲折之后,步云乡是沿着直选的路往前走,还是回到原点?最后在地方干部当中这样的观点占了上风:如果完全抛弃直选的成果,不仅于改革探索是巨大损失,步云的选民也不会答应;最佳方案是对上届的成果修正完善,继续探索。[17] 这说明,民众的压力成了地方政府继续改革选举制度的决定性力量。  

  在以上三重博弈关系中,当选乡镇长的处境相当微妙,最大的难题是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与原有体制对接磨合。首先面对的是应该向谁负责?作为民选乡镇长,道理上应该是对选民负责;现实中,选民和上级两头都得罪不起,“上面”和“下面”都能决定其官帽。而“上面”的要求和“下面”的利益却常常发生冲突;对“下面”负责,有时就无法对“上面”交代。2002年7月,全区近40个乡镇评选夏粮征收进度,步云乡的名次只是居中。乡党委书记刘仕国说:“我们不能拖后腿,但也不想争先进。否则老百姓要骂娘。”3年来谭晓秋明白了:学会平衡──对“上”和对“下”的平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他发现自己与中国其他4万多个乡长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别人只需要对上面负责,政绩好不好、能不能升迁只需要看上级满不满意。但我首先得让老百姓满意。”[18] 此外,如何与同事处理好关系也是件很头疼的事情。步云乡有的干部认为,谭晓秋的承诺是说大话,给大家套枷锁;也有人故意不正常工作,甚至直接向上级反映情况。谭晓秋认为,第二次直选没有第一次得票多,很多干部没有投他的票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对解决目前中国乡村日益恶化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路,但若要达到改革设计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则还需要更多的试点、摸索更多的经验,为日后更大范围的推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而其中的关键是要在制度变迁中建立报酬递增机制和自我强化机制。从大鹏镇与步云乡乡镇长选举改革的经验来看,要做到这一点有赖于以下几项改革:第一,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第二,试点的选择要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第三,在宪法体制内进行政治体制的程序性改革,以减少有关方面的阻力;第四,制度协同。  
 
 
从“团堡事件”剖析农民社会反抗频发的根源
 
  郑欣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一、“团堡事件”梗概

  二、农民社会反抗事件频发的社会根源

  三、农民反抗现象的理论解释

  

  中国农村历史上的民间纠纷大多为村民之间的矛盾,即便引发群体性摩擦也基本上是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宗族相争、地界纠葛等激化而成。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减少、农民负担加重、乡村债务膨胀、集体经济亏空、乡村经济的发展难以为继,因各种利益驱动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而由农民负担、基层民主、干群关系、利益冲突及权属纠纷等引发的社会反抗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现在的群体性农民反抗事件多发生在村民与基层干部或村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村民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委和政府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选择了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2001年元宵节发生的村民对抗镇政府事件作为研究对象,从这一事件发生前后的调查及相关分析出发,剖析当前中国农民社会反抗事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一、“团堡事件”梗概    

  据报导,此次事件源起于2000年10月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柴家湾村农民拒交年税。带头抗税的是该村前民办教师董明永,他带领农民多次拦阻政府派出的徵税人员。利川市委、市政府不断派人施压,与村民们多次发生冲突。2001年2月7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凌晨,利川市公安局突然派警察到柴家湾村拘捕了董明永等人,由此引发了该村300多名村民围攻镇政府机关。  

  董明永等人属于近年来在中国各地陆续出现的地方型“农民领袖”之一。各地农民在这些本地“农民领袖”的号召、组织、带领下,集体上访,甚至对抗警察、包围基层党政机关。根据一些研究者的调查,这些被农民视为“好汉”、“领袖”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一般在30岁至45岁之间,受过初中以上教育,大都当过兵、教过书或在外打过工,较一般村民见识广;他们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居中上水平,但不是党员和村干部。[1] 这类人大都对中央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也熟悉地方政府任意加重加重农民负担的恶劣行为。由于他们能清楚地认识并有条理地表达村民的利益,也敢于批评基层党政干部,自然而然地在村民中具有威信,能影响当地的社区舆论。村民们平时在许多方面希望借助他们的“见识”,并自愿接受他们的影响和指导;一旦村民们了解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希望这些人能代表他们向地方政府申诉,以减轻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负担。如果发生冲突性事件,村民们会奉这些人士为当然的组织领导者,会听从跟随这些“领袖”们与基层党政部门对抗。“团堡事件”就是中国每年众多的农民反抗事件中的一起。  

  董明永等人被警察半夜捕走之后,愤怒的柴家湾村民于2月7日当日上午10点左右乘车涌入利川市团堡镇政府大楼。砖块石块雨点般地朝干部和警察砸去,办公楼的玻璃窗被砸得稀烂,镇政府院内不少干部头上、身上被石块砸中。市公安局警察梁志晔欲进镇政府救助被困警察,被村民用石头当头噼下,打昏在地,“打死他们(指干部),打死他们”的口号声此起彼伏。此时,318国道的交通已被堵塞中断。市交警大队警察李向东驾驶一辆桑塔纳警车至团堡街十字路口时被拦截住,他刚要出车门疏通道路,突然一石块飞来将车的挡风玻璃打得粉碎,他本人旋即被一伙村民拉出一阵暴打,被打至昏迷后才丢至路边。接着有8、9个村民将车掀翻,并抬起向下砸,然后将车推至桥边再掀入团堡河中。中午12时半,一辆白色富康车从利川驶向恩施,在团堡国税分局门前被拦住,村民将车掀翻并将车内乘客一阵暴打,其中一女乘客逃跑时跌进路边沟里后被一顿恶打,血流满面。  

  中午12时40分左右,停放在镇政府门前的宣传车被村民点燃,半小时后油箱爆炸,车燃烧了2个多小时。下午2时许,一伙村民砸烂电影院大门,搬着阶沿上堆放的空心砖,跑上电影院3楼平台,向镇政府大院内的干部们猛砸。空心砖砸完了,一个年青人又翻上旁边的瓦屋,取下瓦片向下砸。部份人冲进放映室,将放映机和拷贝从楼上抛下,拉出的拷贝片从楼上一直飘到地下。下午4时多,5名交警大队的警察经过此地,一伙村民用木棒、石块、钢筋以及拳脚攻击这5名交警,两名女警察被打得不能行走,一名男警察头上被打得血流如注。下午5时,州政府派出200多警察赶赴事发现场,拘捕了一名带头者与10多位村民后,示威农民被迫散开。整个事件持续8小时左右,使上海至拉萨的318国道被堵,数辆车被砸。  

  二、农民社会反抗事件频发的社会根源    

  对这次事件的调查揭示,农民的不合理负担过重是引发农民反抗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最让农民不满的问题莫过于不合理负担过重,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如此。农民们本来就收入偏低,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开支的需要又增加各种额外提留、摊派、集资和其它收费,令农民们极为反感。虽然过去十几年来,每年中央政府都下达一些要求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但从来不考虑如何消除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根源──乡村基层政府规模过大、开支过多,早已超出了正常税收所能负担的界限。因此,上述中央文件最后都成了“纸上文章”,“减轻农民负担”成了年年讲、年年无法落实的空洞口号。而基层政府部门深知中央政府对基层乱摊派的姑息态度,所以不但敢于截留中央有关减少摊派的文件,甚至公然违反中央政府的要求,向农民征收税费时搞“暗箱”操作,自立项目、加大标准乱收费,结果导致农民建不起房、结不起婚、读不起书。村民们因利益一再受到基层干部们的侵害,积聚的怨气越来越大,对乡镇干部们从不满到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对乡级政府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  

  本来,在乡政府和村民之间,还有一层由村民选举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平时,村干部要执行乡、县政府的指令,帮助征收税费摊派;一旦发生农民的群体性反抗事件,村干部大都采取回避态度。一些村干部认为:“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没有必要为帮政府收款和村民作对,如果结了冤,再也别想在村里过日子。”由于减轻农民负担也关系到村干部的利益,少数村干部对那些因主张减少摊派而受到打击的村民表示同情,甚至还暗中支持村民的反抗行为。  

  与村民直接处于利益对立和对抗关系的是乡政府,每当出现农民的社会反抗行动时,乡镇政府往往首当其冲。面对农民的反抗,乡镇政府也往往倾向于强力压制。县政府对此类冲突的态度一般比乡镇政府克制一些。当冲突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往往对参加行动的村民采取“安抚”与“打压”并用的手段;而对乡镇政府则多有批评,要求乡镇政府克制;只要冲突尚未引起更高一级政府的注意,县政府大都采取大事化小的办法,尽量避免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  

  从“团堡事件”来看,农民的反抗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首先,乡镇政府以摊派为生。中央和省、县政府鼓励乡镇政府扩大编制,但是并不给财政拨款,乡镇政府的财政只能靠自收自支。近年来,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臃肿,招聘人员和编制外临时人员越来越多,行政经费入不敷出。由于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农村的税赋、摊派,因此,当县、乡政府处于经费严重短缺的巨大压力之下时,加重农民负担和向农民乱摊派就成为基层政府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那些没有乡镇企业或其它收入来源的乡镇,乡镇政府不加重摊派就没钱养活乡政府的众多干部。这一点决定了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而县、乡级政府控制着警察等武装力量,面对分散而又数量众多的农民,显然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所以代表国家政权的乡镇干部往往凭借手中的强权对农民实行恶性剥夺。这些干部均由上级政府任命,农民们既不能选举乡干部,也不能过问乡政府的开支,却必须按照乡政府的需要缴纳各种摊派。所以,从深层角度来看,在农村与农民发生利益冲突的不仅有作为国家代表的基层党政部门以及乡镇干部,还有作为整体意义的国家。  

  其次,乡镇基层干部的严重腐败行为令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怀疑。自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基层政府不能再像人民公社时代那样指挥一切、号令全境了,而乡镇政府的多数干部又不甘心居于为民服务的地位。由于政府垄断一切权力,作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各级官员也居于享有特权的位置,于是他们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济私等腐败行为泛滥。与此同时,乡镇干部们对民众急需解决的问题总是充耳不闻,无端推诿,采取应付、拖延、逃避等办法。这类腐败和渎职行为必然侵害农民的利益,结果基层政权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村民们的普遍怀疑。这是目前农村社会反抗事件频发之另一个根本原因。“团堡事件”产生的根源在当今中国农村很有代表性。  

  三、农民反抗现象的理论解释    

  在“二战”以后兴起的新社会史研究中,农村社会反抗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课题。英国新社会史学的带头人霍布斯鲍姆可以说是对农村社会反抗进行系统研究的开拓者。他独辟蹊径,从研究19至20世纪发生的社会反抗形式入手,于1959年发表了极具影响力的《原始反叛者》。上一世纪60年代以来,历史学家们对农村反抗或农村抗议活动的兴趣与日俱增。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也相继倾注注意力于农村反抗研究,因研究农民反抗问题而声名鹊起的两位学者便是社会学家巴林顿·摩尔和人类学家埃里克·沃尔夫,其代表作分别为《专制与民主的社会根源》和《二十世纪的农民战争》。埃里克·沃尔夫认为,农民之所以广泛卷入20世纪重大的反抗运动,是3个共同因素使然,即人口危机、生态危机和权力权威的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农民所处的环境一般均不利于这一群体的生存,他们起来反抗是为了伸冤。由于它们所反抗的不平等现象是社会秩序混乱的具体表现,因而这种反抗很容易转化为改变整个社会体制的群众运动或暴力革命。他认为,农民的角色颇具悲剧性:他们极力想改变难以忍受的现实,但迎来的却是一个毫无把握的未来。[2]  

  从60年代末到80年代后期,又有一大批关于农民反抗的着作问世。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塞缪尔·P·亨廷顿、J·米格代尔、詹姆斯·C·斯科特、帕珀金及米歇尔·泰勒等学者的研究。  

  亨廷顿(S. Huntington)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农民时常被看作是极为传统的保守势力,而事实上农民的这种极为保守的形像与作为革命力量的形像是共存的。西方以及非西方社会的每次重大革命在相当大程度上都是农民革命。在法国、俄国和中国这三个国家,农民都自发地起来推翻旧的农村政治和社会结构,夺取土地,在乡村建立新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没有农民的这种运动,这三个国家的革命便不可能称之为革命。[3] 关键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把农民变成了革命者?如果造成农民反叛的条件可以通过改革得到改善而不是使之恶化,那么就存在着某种和平的社会变革的可能性,不一定非发生暴力动乱不可。传统社会内的农民无疑是一种衡久的保守势力,他们禁锢在现状之中。现代化给农民带来的冲击首先便是使农民的劳动和福利条件恶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的启蒙就传到了乡下。农民不仅开始意识到自己正在受苦,认识到他们在物质条件上的艰难困苦比其他社会群体糟糕得多,还认识到能够想办法来改变自己的苦境。没有什么比这种意识更具革命性了。[4]  

  亨廷顿的学生、美籍犹太裔政治学家米格代尔(Joel S. Migdal)的研究则更为深入。他的博士论文经修改后于1974年以《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为题出版。他批判了揭示变革的文化接触理论,认为农民之所以参与政治或要求变革完全是出于对经济的考虑。米格代尔认为,农民最初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并不是出于远大目标,而主要是由于日常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他们渴望尽快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农民们只有当实实在在地感到他们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时才联合起来,而这些愿望是由于他们身处的腐败、垄断及不完善的社会所引起的。农民联合起来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某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他们甚至也不奢望在新的政治中心的决策过程中扮演有影响的角色;相反,他们只是渴望某种让步,以帮助他们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农民政治活动的起始点是对外界的信任:农民不相信来日方长的许诺,只承认立竿见影的好处。[5] 农民的政治参与远没有超出适应外界制度所需要的层次,他们的政治行为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物质或社会利益,至多不超过实现地方集体利益这一层次。[6]  

  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Scott)于1976年出版了《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进一步推进了这一学科的研究。斯科特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在他看来,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这种反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遭遇,与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遍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秘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而做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7] 在斯科特看来,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实际上是指农民的一种特殊的生存伦理:生存而不是发展或利益最大化,组成了农民的生存逻辑;或者说,在严酷而强大的生存压力面前,农民实在无暇顾及发展或利益最大化。  

  “生存伦理”不仅是农民的行动逻辑,而且也是他们对统治者作出政治和道德评价的原则。对负担的轻重或对“剥削”的认定,农民的检验标准通常不是许多经济学家所认定的“被拿走了多少”,而是在缴纳地租以后自己还“剩下多少”,是否足以维持家庭的生存。而且在农民看来,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精英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子民(农民)的生存,为此,“剩下”的部份至少应能使他们维持基本的生存,否则就是违背其生存伦理的“剥削”行为。农民所确定的这种标准反映了“一切以生存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丰收年景里即便地租再重,只要农民还能生存,他们就不会反对;而一旦遇上歉收年份,当收成仅能或不足以维持生存时,哪怕是缴纳一筐粮食,也会迅速将农民推至生存线之下,从而使他们陷入“灭顶之灾”。一旦征收数量严重违背农民的“生存伦理”而使他们的生存无以为继,农民就会不顾一切地揭竿而起,从而导致“农民革命”的爆发。这种倍受政治学和社会学关注的“农民革命”,其目的并不是推翻政权,而是通过这种斗争方式让统治者关注他们的生存困境,并能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存安全。[8]  

  而帕珀金(Samuel Popkin)于1979年发表的《理性的农民》一书则采用了一种与“道义经济学”很不一样的理论解释:理性选择。这一方法与“道义经济学”在解释农民运动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道义经济学”着重解释革命的起源,“理性选择”强调运动过程中农民以及其他个人所面临的何去何从的选择问题;“道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出发点是村民所遵循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以及乡村中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传统制度的功能性,“理性选择”的出发点则是在各种机会许可和各种条件制约下个人利害权衡和行为选择的复杂性;“道义经济学”从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解释集体行为,并认为共同利益是促成集体行为的充份和必要条件,“理性选择”则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解释集体行为,并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集体行为的关系作为必须被解释的重要问题。简言之,对革命集体利益的认同本身并不一定促使农民积极参加革命运动,动员农民参加革命不能依靠空洞的口号,而有赖于每个农民对利害的权衡。[9]  

  然而,如何把关于理性行为的策略分析和关于结构和制度性的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运用理性选择方法解释农民运动的难题之一,泰勒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10] 他力图把个人选择和制度性、结构性因素结合起来分析。在分析农民起义和农民暴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时,泰勒虽然坚持理性选择论的基本出发点,但非常巧妙地把乡村社区生活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考虑进去。其基本解释如下:农民之间的起义和暴动时的行为关系并不能作为一种孤立的、一次性的行为关系;恰恰相反,他们是乡村社区内世世代代连续关系中的一环。所以他们所面临的选择问题必须作为“重复性博弈”问题来分析;而农民在乡村社区内所进行的“重复性博弈”一定会受到乡村社区本身的一些特点的影响。在泰勒看来,在一个相对封闭、人们世代交往、相互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村社区内,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来有往”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帮助农民克服“搭便车”困境的有利因素:它可以在无形之中协调农民们之间的行为。既然大家在暴动或起义之后还要互相见面、互相交往,那么,有事时最好大家都积极参加;任何投机取巧的“搭便车”行为都会使当事人在村子里受到孤立,再也没法抬头做人。这样,“搭便车”的困境就得以克服。  

  上述理论研究对于中国学者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农民群体反抗现象有借鉴作用。不管现代化的图景在少数大城市里表现得如何灿烂辉煌,中国毕竟是一个农民占总人口70%的国度。忽视这个庞大群体的利益并使他们处于受剥夺状态,受惩罚的将是整个社会。   
 
 
一段不应该被忘记的历史
 
  ──从一份被遗落的文档看中国的政治文化  

  谢泳  

  山西省作家协会《黄河》杂志社  

  一、“胡风事件”的文化背景:三类知识分子的冲突

  二、墨写的文件与血写的历史

  

  最近有人发现了一份对研究“胡风事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中央宣传部关于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着作和翻译书籍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此件在以往关于胡风及“胡风集团”案件的研究中未见引述;在建国以来的几本重要文献选集[1]中未收集此文;“胡风集团”案件的当事人也从未提到过这样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是1998年夏天从山西太原市南宫旧货市场发现的,笔者使用的是复印件。[2] 这份文件的重要性在于,它是20世纪50年代以中共中央名义明确宣布查封作家书刊的例证。中共对控制思想言论有相当严密的制度,往往因人废言。不管作品(包括翻译作品)的思想内容如何,只要作者在政治上被认为是“异端”,其所有作品就会被查禁。从该文件的附录“应停售和停版的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书籍目录”中可以看出,连恩格斯和高尔基的着作,因为译者是“胡风分子”,所以也不得再版和出售,并不得在图书馆公开借阅。这份文件的存在,说明50年代的“文字狱”并非个人所为,而是制度化暴力的产物。   

  一、“胡风事件”的文化背景:三类知识分子的冲突    

  “胡风事件”是影响了20世纪中国文化的一个历史事件,解读这一事件中所包含的思想文化信息仍然有其重要意义。“胡风事件”的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因为毛泽东对这一事件表现出特殊的兴趣,但在这一事件的背后实际上是中国几类知识分子之间的思想冲突。如果没有这个思想冲突的大背景,那些偶然的突发性因素绝不可能发生那么大的作用。  

  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这一群体作为一种政治势力,早在40年代就选择了与中共合作的道路。1949年社会鼎革之际,这个群体的大部份成员选择留在大陆,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在民主党派中获得了相应的位置。但此后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思想空间与政治活动自由。对于这些民主党派在中共政权下的作用,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概括得非常清楚:“这关系到国际问题。出这一点钱买了这么一个阶级(包括它的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共约800万人),他们是知识比较高的阶级,要把他们的政治资本剥乾净,办法一是出钱赎买,二是出位置安排。共产党加左派占三分之二,三分之一非举手不可,不举手就没有饭吃。”[3] 在1952年的“思想改造运动”和随后发生的“清算胡适思想运动”中,这个群体中的成员已经完全丧失了40年代和国民党抗争时的勇气与可能。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命脉之所以没有被斩尽杀绝,只是因为他们的领袖人物如胡适、傅斯年和蒋梦麟等人,没有选择留在大陆,其思想由殷海光继承下来  

  中国几类知识分子的形成有其历史缘由。在抗战前发生的“一二·九”学生运动中,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群体中分化出一批青年学生和少数教授,此处将其称为“一二·九知识分子”。这个群体的主体到延安后成为“延安知识分子”的一部份;另一部份人留在国统区,与早年的左联成员聚集在一起,此处称之为“左翼知识分子”。[4]  

  1949年以后,这几类知识分子在新政权中的角色并不相同。以西南联大为主体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早已退居边缘。所以他们在“胡风事件”里基本不在事件的中心,只是一般地表表态,写写官样文章。当时有资格进入权力中心的是“延安知识分子”、“一二·九知识分子”和“左翼知识分子”。而在这三类知识分子中,“延安知识分子”是主流,“一二·九知识分子”和“左翼知识分子”相对又处于边缘,真正的“左翼知识分子”本来应该有进入权力中心的可能,但由于文化派系的原因却未能进入。中共党内后来普遍存在“白区”干部和延安(包括根据地)干部之间的矛盾,也有思想文化背景的冲突。  

  “胡风事件”从文化背景上可以被解读为“延安知识分子”和“左翼知识分子”之间的冲突,周扬代表延安,胡风代表左翼知识分子。“胡风分子”的主体是胡风办《七月》和《希望》杂志的作者群,一般都受过大学教育,是那种有才华、同时也有个性的热血青年知识分子。他们最终没有被打垮,与他们的意志相对其它知识分子而言比较坚定有关。“胡风分子”重返文坛后再度表现出创作实力,这与他们的文化素养份不开。  

  胡风一生的命运是由“延安知识分子”掌握的,他的平反几经周折,也是由“延安知识分子”的整体思想倾向所决定,胡风的文艺思想只是在“延安知识分子”眼里才成为异端。早在1943年,领导中共南方局的周恩来就对乔冠华、陈家康、杨刚等人的文艺思想提出过批评,认为他们的思想与延安不统一。这些人是“一二·九”中的左派,但他们的“左”并不同于延安的“左”。胡风虽然与他们的思想不完全相同,但可以共存。在“胡风事件”中,胡风早年的重庆朋友虽然出于自保对胡非常冷漠,但并未有意加害于他。置胡风于死地的是“延安知识分子”。1948年香港《大众文艺丛刊》集中发表了邵荃麟、乔冠华、胡绳和林默涵批判胡风的文章,可以看作是“胡风事件”的真正开始。后来这些作者在“胡风事件”中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作用。在“胡风事件”中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中宣部和中国作家协会,而这两个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延安知识分子”,当时胡绳和林默涵都在中宣部。  

  1943年中共中央发现国统区有对“延安文艺座谈会”精神的怀疑情绪,就派延安眼中的得力干将(如刘白羽、何其芳和林默涵)去做思想工作。后来批判胡风的时候,他们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胡风事件的起源与林默涵与何其芳直接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他们的文章刺激了胡风。在《文艺报》1953年第2号和第3号上,先后发表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处处长林默涵的“胡风的反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思潮”,以及北京大学文学研究所副所长何其芳的“现实主义的路,还是反现实主义的路?”这两篇文章都是作者根据他们在中宣部召开的“胡风文艺思想讨论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文章有“奉命”的因素(据林默涵回忆,写这两篇文章有周恩来的意思),但文章的作者没有对胡风保持起码的人格尊重。林默涵在文章中最早提出了“以这种错误的文艺思想为中心,在胡风周围曾结成了一个文艺上的小集团。”虽然林默涵也同时提到“不是说他们有什么严密的组织,不,这只是一种思想倾向上的结合。”但熟悉中共历史的人应该懂得,这种“小集团”的说法最为中共所警惕,因为这意味着有可能出现有组织的政治力量。毛泽东后来就是在这个说法的基础上把胡风和他的朋友称为“胡风反党集团”的,由此就引发了全国展开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  

  这次运动不同于此前发生过的镇反运动,因为镇反运动指向相对明确,而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是一个在运动指向上含煳的政治运动,所以整得人人自危。因为按中共的逻辑推论,人人都有可能是反革命分子,后来的事实就是中共政治逻辑推演的结果。这次运动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成立所谓的“五人小组”,他们的权力不但超越地方的一般党组织,而且超越公检法组织,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由“五人小组”发展到了后来的“专案组”,这成了中共政治斗争的一种主要运作方式。  

  胡风1954年7月通过习仲勋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几年来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这期间并没有发生什么事。同年10月,对《红楼梦》研究的批判发生后,在《文艺报》召开的会议上,胡风的发言才引起读者的注意。1955年1月12日,毛泽东在中国作协关于公开印发胡风给中央报告的部份上作了批示。毛泽东说:“刘、周、邓即阅,退定一同志,照办。”“作了一点文字上的增改”。[5] 毛泽东增写的内容主要是:“应在文艺界和《文艺报》读者群众中公开讨论,然后根据讨论结果作出结论。”因为有了毛的这个批示,周扬在1月15日就他和胡风谈话的情况给中宣部长陆定一(并转毛泽东)一份报告,同时附上胡风5月13日写的“我的声明”。该报告说,昨晚胡风来谈话,承认错误,说他是以小资产阶级观点来代替无产阶级观点,思想方法片面,并有个人英雄主义,以至发展到与党所领导的文艺事业相对抗,并说希望不要公开发表他1954年7月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如要发表,也希望作些修改,并在卷首附上他的一篇声明。但毛泽东却不同意,他在报告上批示:“刘、周、小平阅,退周扬同志:1、这样的声明不能登载;2、应对胡风的资产阶级唯心论,反党反人民的文艺思想,进行彻底的批判,不要让他逃到‘小资产阶级观点’里躲藏起来。”[6] 胡风的声明本来已经承认了错误,但毛泽东不原谅。  

  在“胡风事件”中有一个现象可以说明“延安知识分子”的思想倾向,他们在政治斗争中从来没有对处于弱势的对手有一点同情,周扬对待胡风的态度与当年他在延安对王实味的态度如出一辙。从周扬给中宣部长陆定一和毛泽东的信[7]中可以看出周对胡风的态度,他特别说明:“我们觉得发表这个说明,是于我们不利的。”实际上毛泽东后来认同了周扬的建议。  

  1955年1月20日,中宣部给中央送了一份报告“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批判胡风思想的报告”[8] 1月26日,中共中央批复了这个报告,这个报告把胡风推到了绝境。[9] 5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第一批材料”。15日,毛泽东又在周扬的信上作了批示。随后中央就“胡风问题”连续开会,可见重视程度之高。[10] 据《杨尚昆日记》的记载:5月13日:“今天《人民日报》公布了胡风的自我批判并附有舒芜的《关于胡风反党集团的一些材料》编者按:号召胡风集团的一切分子站出来向党交待,交出与胡风往来的密信,交出来比隐藏或销毁更好些!我以极大的兴趣读了舒芜的东西(胡的文章简直无法看!)。胡风集团是一个长期仇恨党的反革命集团,应该是无疑的了!”5月19日:“下午饶案五人小组继续开会,听取徐子荣的汇报,因陈毅同志会梅农,故未开会。同时听了一些有关胡风集团的材料。……胡风案,是一个反党反人民的专案,已决定捕起来。其爪牙甚众,不仅在文化界有,在其它方面也有,甚至有混入党内来的,中央宣传部就有3人,其中1人可称核心分子,胡风的30万言书,是6个人写的,据说有4个是共产党员。继高饶问题之后,潘杨案件之后,又算找到了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说明阶级斗争如何的尖锐化!要记着主席说的话: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两个专案的事,都会有发展的,应随时注意。”7月4日:“今日本拟约刘华峰同志等汇报反胡风的工作,因他们正与各单位汇报,故未能按原定的想法去做。”[11]  

  从各种材料看,“胡风事件”发生时在权力中心几乎无人同情胡风,因为当时负责“胡风事件”的部门领导都是胡风的对立面,中宣部的周扬、林默涵、胡绳和中国作协的邵荃麟、刘白羽、何其芳等人,都是早年批判过胡风文艺思想的人。而胡风早年在重庆的朋友乔冠华、陈家康、章汉夫等人,都在周恩来身边工作过,以“一二九·知识分子”为多,他们与“延安知识分子”相比,多少保留了一些自由知识分子的气质。延安知识分子一旦进入权力中心后极少有人表现出对弱者的同情,承担的都是助纣为虐的工作,“宁左勿右”是他们的工作特点。  

  在中共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宁左勿右”已成为一种文化,深刻地沉淀在广大干部和知识分子心中。当他们处在权力中心的时候,都对别人的痛苦麻木不仁;但自己一旦被权力抛弃,面临的结局往往比他们当年斗争过的弱者更为悲惨。中宣部在文革中的遭遇是这一政治文化的最好注脚。罗瑞卿、陆定一(特别是他妻子严慰冰的遭遇)、周扬、乔冠华、章汉夫、邵荃麟等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由于中共政治文化里没有对政治斗争中的弱者之同情,因而使所有参预斗争者无人能成为永远的胜利者。  

  在权力中心的政治斗争中,知识分子并非绝对没有保留良知的可能,可惜中国的知识分子普遍缺少这样的勇气与良知。在“胡风事件”中只有两个这样的例子,一是普通知识分子的代表吕莹,一是高层决策者的代表胡乔木。胡乔木曾说:“那时的顶点是胡风事件。胡风事件写的人较多,书出了不少。这些事说起来比较麻烦。抓胡风,我是不赞成的。毛主席写的那些按语,有些是不符合事实的。胡风说,三年局面可以改变,毛主席认为是指蒋介石反攻大陆。实际上,胡风是说文艺界的局面。”[12] 胡乔木的这个说法是有佐证的:“陆定一说过,胡风案件要定‘反革命’性质时,毛泽东找了他和周扬、胡乔木商谈。毛泽东指出胡风是反革命,要把他抓起来。周扬和他都赞成,只有胡乔木不同意。最后还是按照毛泽东的意见办,定了胡风为‘反革命’。”[13] 当年参预审查“胡风案件”的王康也证实了胡乔木的说法:“胡乔木还说,他对毛主席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后,担心自己的政治生命可能就要完了。”[14] 王康当时对胡风案稍有不同意见,立刻受到罗瑞卿的呵斥:“王康!你这个意见是个坏意见!”[15]  

  当时不仅在权力中心的人对胡风缺少起码的同情,就是一般的知识分子对胡风的遭遇也没有保持一点人道同情,他们没有意识到,胡风的命运其实就是他们将来的命运。且看以下数位知识分子的态度:胡风事件发生后,郭小川直接参预了审查“胡风案件”。1955年5月至11月他参加了揭发“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第二、第三批材料”的整理工作。在“胡风事件”中,他写了大量的文章和诗,如“某机关有这样一个青年”、“从胡风反革命事件中吸取阶级斗争的教训”、“纵火、杀人与从理论上作‘挖心战’”、“论朋友”、“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某作家的一段真实经历”等,积极参加了“反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16] 从郭小川的日记中还可以发现许多知识分子的态度,他们对胡风的遭遇基本是麻木的。另一个左翼知识分子宋云彬(1957年成为左派)对胡风事件的态度也与郭小川差不多。[17]  

  二、墨写的文件与血写的历史    

  本文开始提到的中宣部文件的第一句话是:“关于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着作和翻译的书籍,经请示中央暂作如下处理,望即执行”。从这句话的语气可以推断,中宣部之所以要下发这个文件,是因为有人打报告请示如何处理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着作。分析当时的情况,较早向中央提出如何处理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着作和翻译书籍的,可能是上海市委宣传部,因为当时胡风和他的朋友们主要集中在上海。  

  黎之在他的回忆录中曾谈到,当时上海作协分会主席团专门成立了批判胡风的核心领导小组,巴金、夏衍、罗荪、吴强、叶以群、王若望、靳以等都报了专题批判计划,这些批判计划后来都发表在1955年6月号的上海《文艺月报》上。这期杂志基本是一期批判胡风及胡风分子的专号。它的出版日期是6月15日,其编者称:“当我们全部稿件即将付印时,收到了10日的《人民日报》公布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第三批材料。为了补上几篇和临时抽去了几篇,因此与预告的目录略有出入。”[18] 显然,当时上海文艺界对胡风及“胡风集团”的批判是非常主动积极的。这期《文艺月报》还发了一篇社论“提高警惕,扑灭胡风反革命集团”,从文风上看似出自当时上海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人吴强之手。[19]  

  如果说胡风的对手主要在北京,而“胡风骨干分子”却是在上海受到了最沉重的打击。据当时供中共高层阅读的《内部参考》一篇文章“上海文艺界讨论和批判胡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文艺思想的情况”中说:上海文艺界从3月份开始,开始讨论和批判胡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文艺思想。经过1个多月的讨论,文艺界人士大都对胡风的基本错误,已有了一些初步认识。[20] 从时间上说,上海文艺界对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集中批判,比北京还要早。  

  浙江的黄源回忆说:“在上海最初反胡风时,胡风的30万言还未出来。胡风提出30万言后,上海的胡风派就跃跃欲动。上海市的胡风派是以新文艺出版社为中心阵地,社长是刘雪苇,王元化出是新文艺出版社的。上海文艺方面的出版社公私合营后,集中起来成立了新文艺出版社,归市委宣传部主管。当时,夏衍也看到这个动态。他为了对付胡风派的活动,把我推出去。我也觉得他们的思想不对头。后来,周扬发表了一个谈话,还有文件,这样就把当时上海的胡风派压下去了。其中有个观点是说胡风在文艺方面是搞虚无主义,反对戏曲改革的。后来全国各地对胡风进行思想批判,浙江也开展了批判。《人民日报》还发表了3批材料。中央当时有个小组,周扬是小组成员之一。中央打电话给省委,省委不知道‘胡风分子’是怎么回事,公安局参加了搜查,但也不知道‘胡风分子’是怎么回事。后来公安厅来处理这件事情时,王芳指定了一个副厅长负责。处理这件事比较慎重,当时中央给胡风派扣了反革命帽子,而当时我们并未真正当反革命来搞。”[21]  

  中国50年代发生过许多政治运动,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高层与下面互动的结果,而下面提供的意见常常比高层还要“左”。在“胡风事件”中也是如此,正因为下面有这样的要求,所以中宣部才请示中央作出这样的决定。这是又一个中国知识分子从来未曾忏悔过的问题,大家都认为自己是制度的受害者,却从来不肯承认自己当年是如何参与害人的。  

  从中宣部“关于胡风及胡风集团骨干分子的着作和翻译书籍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开列的查封名单可以看出,这些作品绝大多数是歌颂新中国和抗美援朝的,译作也都是马列着作和革命文学,还有梅志的儿童文学。一个负责文艺的官员其实不难发现其内容之价值。现在看来,中央当时发出这个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下面批判胡风的需要。(详见本文附件)中宣部列出的查封名单是:胡风、刘雪苇、阿垄、绿原、鲁藜、芦甸、路翎、冀坊、梅志、罗洛、方典、张禹、耿庸、牛汉、化铁、贾植芳、满涛、吕莹、徐放。主要是胡风在上海的朋友,这个名单及后面所附的着作及出版单位也以“新文艺出版社”最有代表性。开列这个名单的人看来非常熟悉文学出版界的情况,从每本着作都详列出版单位来推断,极有可能这些书籍都在开列禁书书单的人手边。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个名单中没有列入舒芜的作品。如果以当时的政治逻辑和书的内容论,最可能被查禁的恰恰就是舒芜的作品。他是胡风早年的朋友当中少数几个引起中共不满的作家之一,周扬的“我们必须战斗”一文中最先批判的就是舒芜,其次是阿垄和路翎,但舒芜的作品偏偏不在被禁之列。其实,这个名单完全是因人而列的,开列这个名单的人其实并不了解那些作品写了些什么。由于舒芜在“胡风事件”中扮演了中共需要的角色,所以他的作品和他本人暂时得到了豁免。名单中也没有列入彭柏山、何满子、聂绀弩和曾卓等人的作品,因为文件是1955年7月30日下发的,这些人在同年的5月中旬都被公安局搜查(聂绀弩稍晚,在7月初)。看来这个查禁名单并不一定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开列的,很可能只是认同了下面提供的名单。  

  这份薄薄的文件承载了一段不应该被忘记的沉重历史。中国的知识分子不应该忘记自己所属的这个群体在那个年代的所作所为。这种行为既是中共政治文化的产物,也是本身人格缺陷的产物。   
 
九死不悔漫漫路
 
  ──赞李慎之先生“反专制、争自由、争民主”的精神

  苏绍智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所长、美国普林斯顿中国学社主席

  李慎之先生不幸于2003年4月22日病逝北京。中国失去了一位卓越的思想家和反专制、争自由、争民主的斗士,海内外有良知良识的人士无不为之痛惜哀悼。

  慎之和我80年代初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他工作的美国研究所和我工作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同在社科院大楼的13层,两家的住处也相距不远,是以我们相识相知,往还密切,对学术思想、社会思潮、国家大事和世界形势,无所不谈。我十分钦佩他学贯中西,博通今古,知识渊博,思想敏锐,知人论世多真知灼见,远非庸常如我者所能企及。但我对慎之的思想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还是经过1999年夏的竟日畅谈之后。那年慎之应美国凯特林基金会之邀访美讲学,在他期满回国之前偕夫人张贻女士来新泽西州乡间我的寓所小住,我们得以尽情倾谈,相知益深。别后数日,他寄来一便笺:“普林斯顿两日,得倾积愫,快何如之。归途忽念1962年吴宓赴广州见陈寅恪,陈赠诗有‘暮年一晤非容易,应作生离死别看’,又不禁怆然,只有彼此珍重而已。”我当即回信安慰他,相勉后会有期。此后虽时通鱼雁,终因他既未再出访海外,我又长期被迫流浮万里,不能归去,以至天涯一晤,无缘再见。如今天人永隔,能不痛哉!

  为自由民主而革命的“进步青年”

  李慎之1923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无锡。他从小接受儒家教育,使他后来在哲学上接受王阳明的“致良知”思想。他又在初中时就接触马列主义,及长,进而服膺马列主义。青年时期他就读于燕京大学经济系,1945年7月毕业,受过完整的西式现代化的教育,因而他也深受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但是在当时的形势下,他钦佩赞赏的是马列主义,并因之成为参加学生运动、组识学生运动的“进步青年”,继而又奔赴延安参加革命,并加入共产党。

  30、40年代的“进步青年”,很多都是把儒家的以仁义为中心的道德伦理、西方的自由民主观念和马列倡导的共产主义革命理想混合在一起,以为它们可以兼容并包,甚至可以互相融合。慎之曾经回忆说:“幼诵孔孟之言,长窥马列之书”;“我长期以来分辨得清楚孔孟与马列的社会理想,却分辨不清两者的道德理想。在我参加革命以后,在民主革命时期,我自己的道德标准还能与共产党的标准水乳交融,我对刘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修养》就是这样看的。”他还回忆说:“可能是中国百年来的处境是内忧外患交相煎迫,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缘故,马列主义的思潮──共产主义的思潮在中国传播得特别迅速,特别有效”;“经过20多年的‘新启蒙’,整个中国的左翼已经完全宾服于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了”。与此同时,这一代进步青年也完全相信毛泽东所要求并承诺的自由、民主、人权是与他们所宾服的共产主义思想体系融合无间的,甚至他们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就是自由民主制度的社会。

  直到经历上、认识上都阅尽沧桑而垂垂老矣,李慎之才彻悟道:“{60年后回头看,我们这些‘进步青年’其实什么都不懂,既不懂什么叫民主,也不懂什么叫共产主义。”“我们这些‘进步青年’煳涂的地方就在于居然认为美式的民主与苏式的革命是可以互相包容而并行不悖的。”这两者是可以互相包容而并行不悖的吗?他用中国一代进步青年都走上大折腾道路的一辈子阅历指出:非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才能与自由主义互动,今天西欧北欧的社会民主主义就是这样。建立在专政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是没有可能与自由主义互动的。”

  讲“大民主”,被钦定为右派

  慎之参加革命工作,开头是担任重庆、上海《新华日报》的编辑 ,到延安后任新华通讯社国际部的编辑。1952年到1957年他任新华社国际部副主任,当时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主持从国外的各种报刊中编译供领导层参阅的《参考资料》。这些资料每天有13-14万字,他规定每天要出3本,各于早中晚几点钟必须送到中南海领导人的办公桌上。当时他意气风发地称之为“一日三参”!他夜以继日地勤奋工作,效率极高,对国际动态研究得甚为深刻。 

  1956年因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秘密报告的冲击震动而引发波匈事件之后,毛泽东专门派秘书林克到新华社向当时接触这一情况最多的人徵求意见。当时了解情况最多的当推国际部主任王飞和副主任李慎之,而林克原先也在新华社国际部工作,曾是王、李的部下。当时王李二人都认为,苏联东欧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在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一个民主的制度。王飞比较谨慎,慎之性格爽朗,直言无忌,讲话最多。慎之提出还政于民、开放新闻自由、实行“大民主”。“大民主”指人民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应有讨论的权利与自由,是相对于一般干部常在机关里向上级要房子、要提级的“小民主”而言的。慎之当时认为,“小民主”太多,“大民主”太少。“大民主”、“小民主”两个名词都是慎之与林克谈话时的“临时发明”。 

  毛泽东听了林克的汇报后说:“大民主就是要上大街,是对敌人的,我们不能搞大民主,只能搞小民主,搞小小民主。”后来林克再向毛解释说,慎之不是这个意思。毛说:“他们主张的议会民主、新闻自由,实际上与上大街没有什么不同。” 

  在毛泽东把自由民主等同于上大街的谬论下,李慎之被毛钦定为“极右”,过了22年的屈辱生活,直到1979年才得“改正”。有朋友戏称他被划为右派是“慎之不慎”。幸而慎之生性旷达,“入另册”20余年而无碍于其敏锐的思维与深刻的洞察力。“改正”后他仍担任不少重要的工作,豪放狂狷如故。1987年我因言获罪,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时,慎之对我说:“你们现在主张的民主、自由、人权等各项意见,我当时都说过。” 

  80年代他在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期间,宣称自己有“三不主义”:一不写文章,二不作报告,三不做学问。他看不起社科院有些领导人尽力为自己争取学衔。他从来没有教授、研究员的头衔,却一直鞭辟入理地研究学问,联系实际,提出的意见切中要害。例如,从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来,他一贯主张不要对国际形势作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应该从中国的民族利益出发研究中国的外交政策,而外交政策的重点地位也应当从单纯讲意识形态与政治转到政治与经济并重。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中关于外交政策那一段的起草人就是李慎之。此后中共中央历次文件涉及国际问题的都没有脱出这个格局。可见慎之见解的高明。 

  “学术第一”的办院思想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潮进行批判的大形势下,李慎之担任社科院领导工作之初,即公开提倡办社科院应以“学术第一”代替“政治第一”,应以“兼容并包”代替“无产阶级思想对资产阶级思想的全面专政”。他于1985年在社科院的党组会议上正式提出,社科院承“文革”10年学术凋敝之后,首先应当“培元气”、“养太和”,从而倡导“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学术尊严”。他说这不是门面话而确实是他内心的强烈响往,因为他从小就是在这种观念下成长起来的,而他自己就是在“学术自由”下学到马列主义的。 

  他从80年代初调任社科院美国研究所所长时起,就在内心深处以蔡元培作为自己的楷模。他公开说过:“在我心目中,科学院的第一个原型就是蔡元培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的第一个原型就是梁启超的清华国学研究所”。他任副院长后领导“国际片”8个研究所,他一贯强调各个研究所的独立性,对其管辖下的各所明确采取不干涉主义;他确信,院只应该是一个管理单位,所才是真正的科研单位,而科学研究是不应该受行政干涉的。 

  他赞赏30年代清华大学国学研究所的章程里明文规定研究人员应当不慕荣利,“专以着述为毕生目的”,因而他在参加社科院领导的第一次党组会议上明确提出范文澜的名言:“只有坐得住冷板凳,才能上吃得上冷猪肉”。他经常慨叹看不到有产生王国维、陈寅恪那样的人才的可能性而对办院的前途越来越感到艰难。这话他是经常说的,也多次同我探讨为什么今天的中国出不了王国维、陈寅恪那样的人才,认为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正因为他坚持“学术第一”的办院思想并为中国出不了顶尖的学术人才而忧心忡忡,所以他特别反对社科院搞什么“创收”、“承包”、“开放型”之类的所谓“改革”。他认为,学术单位就是吃皇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办研究机构尽管各有不同的方法,但坐冷板凳、奋力读书、认真写文章、不参与政治,总是最基本的几条,用不着大改,大改只能改糟;所谓“创收”、“承包”之说,都是外行赶时髦。幸亏社科院刮过多次改革风而几乎没有什么大改动,倘照上述说法去“改”,只能毁了社科院。他还反对与国外的学术交流过多过滥,他认为,如果不是一个学有根底而又有向学之忱的学者,作学术交流并不能有所收获,交流一滥反而造成想游逛多于想求知,再也坐不住冷板凳,结果只能是学风大坏。 

  我是很赞成他的看法的。他自己认为这种内心深处的悲观是出于忧国忧民的情怀。但是在商业大潮的“新”的冲击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旧”的坚持下,他的看法未免被讥为“保守”,至少是“迂”;而一到“运动”来临,就难免不受到“不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批判了。 

  “不能在剌刀下做官” 

  1989年的民主运动对李慎之是一个极大的震动。他认为当时学生提出拥护宪法、推进民主、反对腐败等口号切中时弊,无可非议,因此他反对镇压,态度鲜明地支持学生的要求,希望当局纠正错误。 

  1989年5月1日,慎之和我都参加了“民主同盟”主席费孝通在“民盟”总部召开的知识分子座谈会。慎之在会上发言,赞扬学生运动,认为“民气可用”,“历来学生运动都出人才”,“政府要善于在运动中发现人才”。他还认为,中央领导同志应当亲自出来和学生对话,而不应当由袁木和何东昌出面与学生对话来搪塞了事。他对袁何二人与学生的对话评价极低,认为除了刺激学生和群众以外,别无积极意义;他特别认为,何东昌身为教委副主任却与学生作对,应当撤他的职以顺人心而息事端。他还以自己青年时代搞学生运动时国民党头子都能出来见学生作类比,认为中央领导同志没有理由不出来。他认为,共产党是依靠群众起家的,无论如何不能站在群众的对立面。他要求政府不要镇压学生运动,如果动用武力,后果不堪设想,是要对历史负责的。当时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我相信当时在座人士也多有同感。当然,他的言论会有人举报,成为“六四”镇压后他的罪状之一。 

  5月18日清晨5点钟,慎之忽然打电话给我,要我立即去院部找他。我当即前往,他告诉我:17日晚他已打电话给社科院常务副院长丁伟志,建议丁徵求院长胡绳意见,考虑由社科院的学者发一份呼吁书。因为当时我和大多数民主改革派的知识分子比较熟悉,慎之要我联络一下,参与签名。当丁伟志在电话中征得胡绳同意后,慎之即组织起草了“社会科学界知名人士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呼吁书”。呼吁书的主要内容是:一、对学生要求民主法制、反对腐败、推进改革的爱国热情给以公正评价;二、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和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直接对话,认真听取意见,勇敢承担责任,进行坦诚的自我批评;三、希望政府立即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促使学生停止绝食。呼吁书文稿经胡绳审定后,由胡绳领衔签名,共征集到194人签署,社会科学界的知名之士多有参加,《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分别刊登了主要内容和全文,中央电视台编发了简短消息。这份呼吁书确实代表了人民的要求,影响甚大。 

  5月19日下午,慎之已听到可能要戒严的消息,情绪抵触;在接到参加当晚召开的宣布戒严的“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的通知后,他借故没有到会。戒严后,慎之义愤填膺,公开宣称:“不能在刺刀下做官”。这句话在“清查”中被揭发出来时,慎之坦然认帐,毫不辩解,充份表现了一个知识分子威武不能屈的棱棱风骨;而斯言斯行在当时的文教学术界广为流传,于血腥恐怖的弥漫之中给人以“天地有正气”的支持和希望。这句话已成为历史性的名言,必将载入史册。 

  因为以上这些正义的表现,慎之在“六四”镇压以后被批判,并于1990年6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份。他也辞去社科院副院长的职务,以实践“不能在刺刀下做官”的诺言。 

  大彻大悟,坚持独立之思想 

  慎之曾说过,他在1989年“民运”时是“一个封建士大夫呼天抢地也要建议党不要犯错误的心态”。“六四”镇压事件促使他大彻大悟,从此他严格解剖中共的本质,也严格解剖自己。他一变过去的“三不主义”,深刻地研究学问,研究现实社会,思如泉涌,不断创新,为反专制、争自由、争民主而奋笔疾书,在沉寂的90年代的中国写出大量有创见、有份量、有针对性的文章,影响深远。 

  慎之的文章始于研究陈寅恪和顾准,以唤回知识分子应有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智慧与良心。他盛赞陈寅恪在1929年所作的王国维纪念碑铭中首先提出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今天已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也一定会成为现代化以后的全中国人民的人生理想。陈寅恪于50年代初期曾声明:“我认为研究学术最重要的是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独立的精神。......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是必须争的,且须以生死力争。”慎之盛赞陈寅恪终身未曾违背这一宗旨,认为陈氏正是依据此宗旨研究历史,才取得重大的成果,也才能预见到中国的学术“必将受西方沾溉,非蜕故变新不足以应无穷之世变”。他特别注意到陈氏曾提出“一个文化系统崩溃的后果必然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之论,认为此论对于今天的中国仍具有现实意义。 

  顾淮也正是依照“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原则研究学问,实事求是地而不是教条主义地对待客观实际。顾准勇敢地质疑辩证法,注意到狄慈根把辩证法看作“革命的无产阶级神学”。顾准还认为,对所谓普遍的客观规律的绝对肯定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并质疑所谓的“社会发展史的普遍规律”。顾准的未完成着作中充满着前人未发之论,顾氏是50年代提出要重视价值规律的第一人。他在常人所难以忍受的专制主义的迫害下,坚持研究学问,鲜明地提出:“今天当人们以烈士的名义,把革命的理想主义转变成保守的、反动的专制主义的时候,我要为反对这种专制主义而奋斗到底!” 

  李慎之就是在被极权统治镇压得鸦雀无声的90年代的中国,继承并发扬陈寅恪和顾准的宗旨,公开地高举“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旗帜的第一人。 

  呼吁以自由主义取代专制主义 

  慎之继而呼吁回到“五四”,重新启蒙。他明确指出,当今中国的统治者以“最最最革命”的形式来实现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强、最烈、最黑暗、最野蛮的专制主义;救治专制主义的唯一出路是启蒙;“五四”的精神就是启蒙,启蒙就是以近300年来作为人类历史主流正脉的自由主义取代专制主义。他经过深刻的分析研究之后提出独创之论: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的2,200年间,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就是专制主义,而由专制主义又必然衍生出蒙昧主义。 

  他把自由主义看作人类历史的主流正脉,在20世纪末的中国高举自由主义的大旗。他无意做中国当代自由主义思潮的领军人,而自由主义派的学者多尊崇之如此。他根据“应以自由主义取代专制主义”的价值取向重新研究中国思想史,首次在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提出胡适的重要历史地位。他在1999年夏曾多次对我说 “胡适高于鲁迅”。翌年他终于撰专文分析了同时期的胡适与鲁迅,并揭示胡适高于鲁迅的结论。在鲁迅被毛泽东钦封为圣人而胡适被批倒批臭的中国,李慎之从引导中国走什么道路的高度公开撰文尊胡抑鲁,实在是中国思想界惊世骇俗的第一人。 

  慎之认为,毛泽东一再强调“中国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那么中共的革命就不能不“实质上”打上历史上农民革命的印记,重复历史上农民革命的特点,那就是在革命初起时提出平等、均富等口号,但革命胜利后,农民革命领袖就要打江山者坐天下,做皇帝,实行皇权专制主义。毛泽东对农民革命几乎没有停止过提示,导之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正脉。慎之实际上是从中国革命的性质找出了中共实行专制主义的根源。 

  他在2000年6月10日给我的一封短信上说:“近作一文‘论中国的专制主义’,我近来越来越觉得50年前实未曾有革命,而只是一个皇朝更迭,而且是最坏的一次更迭。晚年为文尚且一再申述此义。唯类似的文章越来越难发表,则以专制主义犹在统治也。”在2000年6月24日给我的信上他又说:“我们这一生中的不幸在于革了一次命,还要再革第二次命。” 

  慎之的觉悟是沉痛的,认识是独到的。他的最后的生命都燃烧在革第二次命即反对专制主义之中了。 

  剖析毛泽东和中共为何不兑现自由、民主、人权的承诺 

  40年代,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发表过许多谈话和党报的社论与评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动员人民要求民主、自由、人权与宪政,并庄严承诺要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新中国。这些言论反映了当时广大人民的要求,起了发动群众反对国民党统治和拥护共产党的作用。然而半个世纪过去,取得政权的中共自己走上了一党专政的独裁老路,对人民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对政治体制改革呼声的箝制远甚于当年的国民党。当年由共产党鼓励人民要求于国民党政权的,正是今天人民群众要求于共产党政权,而被共产党视为异端邪说、洪水猛兽,必欲控制扼杀的东西。今天的中国人民普遍地产生一个问题:中共取得政权后为什么对自己的承诺背信弃义 ,不予兑现呢? 

  李慎之从理论和实际出发,更从亲身经历出发,深刻地研究了这一问题,答案发人深省。他指出:30、40年代的中国左派知识分子,心目中有两重价值。第一重价值是民族主义,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实现民族独立;第二重更高的价值是经由社会主义革命到达共产主义。自由民主的价值是包括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价值里面的,并无独立的民主价值。在当时,革命的价值压倒了民族主义的价值,压倒了民主的价值。还由于对主义的崇拜,发展到对党的崇拜,对马恩列斯毛的个人崇拜。当然,这一切都可以归因于19世纪到20世纪的一个世界性大思潮──倾心于苏联的革命和马克思主义。 

  慎之指出,不错,毛泽东确曾发表过不少赞扬民主,要求民主的“历史的先声”,但是不论毛泽东如何赞扬民主,要求民主,他没有一次不是同时强调共产党领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无产阶级专政。许多难以理解的情况可以从对“民主”和“革命”的价值理解不同来解释:民主的价值归根到底是个人的价值,民主主义者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若以民主为最高价值,那么当然要问为什么言论、出版、迁徙、结社(包括组党)的自由没有兑现?而以革命为最高价值,当然要发动一次又一次的运动以求达到纯而又纯的共产主义在中国实现。至于过去所承诺的“自由”、“民主”之类,不过是为达到目的所讲究一下的策略而已,即为了照顾一下觉悟不高的人们,把各种自由权利当作最低纲领招徕一下而已;如果革命进行得顺利,那就应该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根本没有什么诺言兑现不兑现的问题。慎之认为西谚所云Ends justify means足以解释一切!面对这样的“革命”的价值取向,你还能要求兑现什么承诺? 

  “风雨苍黄五十年” 

  谈慎之的着作,不能不首推他在1999年10月所写的“风雨苍黄五十年”。该文从谴责靡费上千亿元金钱追求踵事增华的“五十年庆典”和媒体铺天盖地的歌功颂德出发,揭露并批判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共颂导层掩盖错误,伪造历史,50年间的民族大灾难、大耻辱通通不见了,禁止人民了解历史真相,使全民失去记忆,使全民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他以中心如焚的忧国忧民之情历数中共3代领导人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的罪过,特别指责江泽民对建国无尺寸之功却大搞新的个人崇拜。然而他还是谆谆提醒江泽民,要看清什么是世界潮流──全球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改善人权才是世界历史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全世界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要开放报禁党禁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他指出,中国进一步改革的条件不但已经成熟,而且已经烂熟了,主动地实现有领导的民主化对中国最有利,然而政治改革却依然停滞不前。他明确提出:希望江泽民能主动领导民主化的改革,作 “圣之时者也”;然而他也同时悲叹:他这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在世纪末对历史的一点卑微的企求,可能最后还是会归于空幻的梦想。 

  此文一出,民间反应十分热烈,海内外网上传播,不胫而走;当权者却畏之如虎。社科院曾多次派人向他查问,他泰然处之,在2000年5月28日给我的信上说,他是“纵艮大化中,不忧亦不惧”。 

  “最后还是会归于空幻的梦想”被不幸言中。从此慎之对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领导层越来越不寄予希望,对专制制度和毛泽东及其思想的批评越来越具有深度。1999年他在美和我相晤时,曾经戏说“我现在比你更激进”。1999年秋写了“风雨苍黄五十年”后,他更加“激进”了。他研究毛泽东着作,认为毛的很多文章都是为了取悦群众于一时,实属权谋,最后食言而肥。这正好与王若水在《新发现的毛泽东》一书中所阐发的“毛往往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牺牲理论的一贯性和严密性,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并非由于他在这些理论上的失误而导致他行为上的失误,相反他的哲学观点的改变,为他的错误行为作辩护”的独创性见解相互生发,相得益彰。 

  这里说几句不知是应被称作题外还是题内的话:慎之对若水真是惺惺相惜!今春3月下旬慎之曾在电话中告诉我,他正在仔细阅读若水的遗着《新发现的毛泽东》,准备写一篇书评,希望4月底能把稿子写好带给我看;他称赞王若水是当代中国第一个思想家。据悉,慎之4月中旬住医院前,还手不释卷地研读若水的着作,书上折着页,做着记号,可能书评的腹稿已经有了。可惜我永远得不到这篇肯定十分精彩的文章了。慎之继若水哲人其萎,短短一年间中国思想界折损两巨擘,令人不胜悲恸,有天道宁论之叹! 

  宪政民主和公民教育 

  尽管李慎之独到的指出,中共因最高价值在革命,在无产阶级专政,而置原先信誓旦旦的自由、民主、人权的承诺于不屑一顾。但他以一生正反两面实践与认识,总结出中国还是必须走现在宪政民主之路,这是中国唯一的出路。 

  慎之主张实行宪政民主,又认为实行宪政民主的先决条件必须有健全的公民意识。他说:“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中国的现在化100年来成就不大,第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始终没有能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公民。”他曾多次跟我说,希望编一部给中学生阅读的公民课本;还说,人若有下一辈子,他希望下辈子当一辈子的公民教员。他这个愿望见诸自己的文字,也同许多朋友谈过。如今不少悼念他的文章都提及此论,还有文章说他已着手组织人编写公民课本了。足见慎之对加强中国公民教育是情深意切,大有紧迫感,已经起而行,投身实践,非徒托空言而已。后来者应该接过薪传火炬,继续努力啊! 

  慎之在致力于呼吁宪政民主和公民教育的同时,还从事于中国文化传统与专制主义的研究、中国文化与全球化的研究,等等,病体衰年,孜孜不辍。他在2000年5月28日给我的信中说:“此生纵再活10年,也不过反专制、争民主六字而已}。”又在同年6月10日给我的信中说:“我则一息尚存,终当为反专制、争自由而努力耳。”真是字字掷地有金石声,令人肃然起敬。 

  上述的种种研究,其成果都凝聚在今年4月底由香港明报出版社出版的《风雨仓黄五十年──李慎之文选》一书中。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本李慎之先生的专着。提起这本书,我与之有一定的因缘,当中还有一些曲折。如今慎之遽归道山,不能自己露布了,我应该说一说,以存史实,也让世人知道他的艰难处境。如前所述,慎之曾给自己规定过“三不主义”,盛年不写文章。晚年着述虽丰,却又不结集成书。从他因“风雨苍黄五十年”一文蜚声海内外而其后的文章一概被极权政权封杀,不得在国内出版时起,我开始设想要把他的文章收集起来,替他在海外出版一本文集。这个打算经过一年多的邮电商量,蒙他同意,文章也慢慢收集齐全;但他一直不愿意自己署名出版,要我用笔名作为“编者”“编”一本他的文集,以免有关方面找他麻烦。他并称这是一个“野本子”,至于“正本子”留待日后由他自己来编。我们一直是按这个“方针”工作着,我也用笔名写了“编者前言”。在先后联系台港出版社的过程中,我曾几度写信向帮忙的朋友解释此事:“我与慎之谊属知己,却不得不尔,可慨也夫!”“我们两个老知识分子的区区不得已心情,请鉴察之”。一直到今年2月初订定出版合同前夕,需要慎之亲自签署一份给我的授权书时,我终于奉劝他还是自己署名出版为好,可以省却涉及出版法上的周折,也可免去许多“别扭”现象。他倒爽快地答应了。这才删去“编者”和“编者前言”,改署“李慎之着”,一路顺畅出版。读者捧读此书,当不会再有“别扭”之感了。这一曲折过程,反映出中国知识分子处境的艰难和心情的压抑。它只会发生在扼杀人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专制统治之下,在民主制度下成长的人们是难以理解的。然而我辈感受深切,不知这种折磨何时得以不再在中国发生。 

  李慎之先生的一生,走在中国现代历史最跌宕起伏,迂回曲折的道路上。他曾经说:“中国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狂飙中象枯枝败叶似的翻滚飞扬,其原因也不妨以对民主和革命的价值理解不同来解释”;他又说:“我是一个自己对革命作出了承诺的人,又是对民主略知皮毛,而对某些人作出过承诺的人,因此在这翻滚飞扬之中,特别晕头转向,而且痛苦疑惑也特别强烈。”这真是熔形像思维与逻辑思维于一炉的精辟之言,把他自己的一生和多少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生都描述尽了。他实在是一以贯之地为反专制、争自由、争民主奋斗了一生的。而他正当盛年时和他的国家所一起遭受的升沉曲折,并非肇因于他的违背初衷,实乃如他曾经说过的,“是我骗人了吗?”“谁又骗了我呢?”他最终悟出:“其原因也不妨以对‘民主’和‘革命’的价值理解不同来解释。” 

  所幸慎之先生在受尽晕头转向的痛苦疑惑之后,到了耄耋之年,却特别清醒地,坚毅地公开宣告:我自以为总算找到了答案,中国还是要以民主为最高价值,中国人民是要确实得到了民主,自会找到合意的道路;即使走错了,碰了钉子,也只有通过民主重新找该走的道路;我相信这是世界各国人民迟早都要走的必由之路。 

  还有什么比这更义无反顾了的呢?没有了! 

  路漫漫兮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李慎之先生为反专制、争自由、争民主的一生,当得起这千古名句! 
 
SARS疫情凸显中央集权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冲突
 
  王 怡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今年春天中国爆发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编者注:“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为此病确定的正式命名,其英文全称是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缩写是SARS(中文译音为“萨斯”,下文用此名);官方称之为“非典型性肺炎”,这实际上是另一种早就存在、有完整治疗方法的疾病)。“萨斯”疫情的迅速发展显示,对此急性传染病的防治一度演变为一个突发的公共管理危机。国内围绕着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作为已有不少论述,内容涵盖从保障信息公开到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等议题。 

  在传统的中央集权式的公共行政思路下,“政府”作为与民间相对应的公共行政机构,往往被简化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凡谈及“政府”就自然地把它等同于“中央政府”。这次“萨斯”疫情爆发时,许多论者沿用了上述旧的思维模式,或者把政府假想为一个巨人,似乎它仍然象30年前“党─国”一体的体制之全盛时期那样,可以如臂使指、从心所欲地支配每一个权力末梢;有的人即便承认中央与地方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但仍然寄望于运动式的宣传和组织纪律约束,以为通过“万众一心、和衷共济”的意识形态鼓动,加上对地方官员在人事与政治责任上的严厉措施,就可以达成一种临时性的、高度融和的危机处理模式。与此同时,疫情危机所具有的某种紧迫性和社会恐慌心理,也极容易使人倾向于呼吁和要求一个集中的权力中心来力挽狂澜。在传统的专制社会,这一心理往往指向对一个强权人物的渴望。在建立了中央集权和全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政体下,这一心理在技术上便往往指向对“中央政府”的膜拜。一些人文学者在呼吁面对危机时的团结和超越性的社群意识时,也不去区分作为民情的“一律”与作为危机处理的集权模式的“一律”[1],而简单地加以混淆,由前者导向后者。 

  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的部份学者在一项研究报告中则建议:“公开宣布所有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费用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这样从根本上杜绝患者、医院和地方政府由于经济上的顾虑和困难而产生的延误,确保最快切断每一例可能的传染源”。[2] 

  在部份国内学者、作家参与签名的数封公开信中,也提出了中央政府财政全数负担医治费用的类似要求。[3] 

  我们应当充份看到,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单一制共和国内,不能忽略政府结构的复杂性和各级地方政府在责权上的分立,因此不同地方在突发危机中可能会凸现出巨大的分殊利益。 

  在经济改革之前,中央政府在高度集权的财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下几乎垄断了对一切公共财源的支配权,也垄断着对地方政府人事和财政彻底的控制权,并且在计划体制和单位体制下以财政的方式承担着几乎一切国家职工的生老病死,国家的权力中枢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维持着对多元利益冲突的整合力。假如这场传染病发生在那个年代,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全国各地所有的防治费用是顺理成章的。然而,自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包干”体制改革以及全面向地方“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以来,一个财政上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政府体制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这就使危机处理的财政支付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在一次公共管理危机中,尽管民众可以不理会纵向和横向的利益冲突及行政权力内部整合的难度,而直接要求唯一的和最高的责任承担者和公共资源的垄断者站出来承担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但公共政策分析却不能如此简单化地看问题。本文的讨论就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分析“萨斯”疫情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对疾病防止的影响。 

  一、财政分权与地方利益 

  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改革中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通常持正面评价,认为这一改革产生了一种中国式的财政联邦制格局,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非政治性权力并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4]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进一步确立了这种财政格局: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类似联邦制下的徵税权,但却正式拥有14种地方税收的支配权;地方政府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由其自由支配,而毋需与中央财政分成;按照1994年的《预算法》,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类似于联邦制下的发债权,但地方财政预算却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而改由地方人大批准;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5] 

  这种财税体制改革导致了以下结果: 

  首先,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分开,必然带来政府支出义务的重新划分。地方既然相对独立地享有对地方赋税的支配力,也就应该成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主体,为该地区的民众承担相当一部份政府职能和政治责任。然而,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的分权虽十分清晰,但在财政支付上的责权划分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模煳性。这种情形极不正常。美国经济学家Roy 

  Bahl曾经指出,这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改革中一个常见的本末倒置现象:理论上应当是按照事权来决定财权,中央政府首先必须确定地方的支出责任,然后再达成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但因为“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这可能使行政性的财政分权向着政治性的地方自治转变,比如要求中央权力和政党力量放弃对地方大员的人事控制权。[6] 

  这恰恰是目前中国政治体制中最不愿意被改变的敏感部份。因此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就一直停留在这样一种状态:财政收入分开了,但财政支出和相应的政府分权却责权不明。[7] 

  平时这一模煳性因为惯例的存在而不太明显,一旦发生“萨斯”疫情这类突发事件,因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行政低效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就必然暴露出来,并随着疫情的扩大和财政负担的加剧而尖锐化。 

  其次,随着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地方财政的贫富悬殊也日渐明显。尽管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对地区间财力能起到适度的调节作用,然而,中央财政的职能本身并不应该、也不可能保障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得到同一水平的公共服务。在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形下,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社会财富的剩余索取权必将和对本地区利益负责的财政责任发生紧密的联系。在一个非集权化的经济和财政体制下,地方的分殊利益开始凸现出来。这种趋势就像夫妻共有财产制的演变过程一样:在夫妻双方收入比较平衡的时期可以相安无事;但在双方收入高度悬殊的时期就必然向着个人分别财产制演变。那种在传统集权体制下要求地方从全局考虑、并在意识形态约束下牺牲地方利益而不做任何补偿的做法,日益受到地方政府越来越大的抗拒。明显的两个例子是90年代末期国务院决定将中央部委系统的社会保障负担移交地方,以及1998年长江洪水之后强迫长江上游省份退耕还林,都遭到了地方明显的抵抗和非制度化的讨价还价。 

  地方独立财政的确立和分殊利益尽管在事实上得到中央政府适度的默认[8],但这一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当性却并未得到任何法律的承认和价值观念的支撑。地方政府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制度渠道去公开表达和申张这种分殊利益。地方政府对某种地区利益的维护一旦不符合中央政府眼中的“整体利益”,就会被斥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地方政府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博弈手段,也的确会寻求一些具有伤害性的、不正当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同时,中央权力还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政党系统和意识形态的政治霸权,在政治上对地区分殊利益的正当性进行不容置喙的否定。而在民众的价值预设中,也往往倾向于认为,“中央政府”代表着最广大的全国范围内一般人群的利益,并因此认定这种整体利益立场是唯一正当的,是必然高于任何一个地区人群的利益主张的。 

  在经济方面,中国其实已经进入地方利益日益成熟、地方财政日益独立的后中央集权时代。地方政府若将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必然先考虑本地区利益、而后考虑其他地区的利益,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个分散化的公共行政的中心;同时,通过地区利益之间的制度博弈,在一些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决策上形成和确保公共政策的合理性。这样一种崭新的、多中心非集权且本质上属于联邦主义的制度模式,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价值观念上,似乎与中国的政治现实都显得相当遥远。造成这种价值观念与现实之间的落差的原因,是长期的意识形态统治仍然有效地支撑和强化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观念,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目前,中央政府压制地区分殊利益之间的冲突,完全是借助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威权和传统的人事制度。中央权力通过牢牢控制着地方大员们的政治前途,来迫使地方大员牺牲和背弃正当化的地方利益而服从中央意志。在地方民意机构和社会舆论均缺乏有效施压途径的情形下,这是一种以意识形态为体、以人事权为用的威权政治,加上任官回避制度淡化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血肉联系和道义责任。[9] 

  这次“萨斯”突发事件和公共行政危机的出现,有可能使地区利益的主张在危机状态下获得某种正当性,从而使地区之间以及地区与中央行政目标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并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过程提前发生。 

  二、”萨斯”病和”萨斯”疫区的“外部性”问题 

  在讨论公共行政的方向和模式时,哈丁提出的“公有地悲剧”和奥尔森对于“集体行动逻辑”的分析,是两个很着名的模型。这两个理论都可在“科斯定理”下用“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一概念加以解释。公有地因为产权的开放使得任何人的放牧都是无成本的,这种“成本外溢的外部性”刺激牧人的放牧行为,从而造成无节制的放牧。奥尔森分析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表明,如果一个人不会被排除在一种集体物品所产生的收益之外,那他就不会积极参与集体物品的供给。这种“收益外溢的外部性”造成“搭便车”行为。科斯认为,只有通过产权界定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外部性。一般来说,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就能消除“外部性”,不会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因“外部性”而造成的无效率状态。 

  但有些事情必然存在“外部性”,不可能都通过私有产权的界定来消除,如维护生态环境。这类东西可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学术界通常认为,由于“公共物品”存在不可消除的“外部性”,不可能通过对私有产权的界定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这类物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但问题在于,当“政府”不是一个整体性的单一概念时,各种“公共物品”到底该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来提供呢?在集权制国家的财政分权改革中或在联邦制国家,“外部性”也是一个判断中央(联邦)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划分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认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事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如军事、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汉密尔顿曾经在联邦主义的思路下论述过为什么军事(共同防务)必须由联邦来提供的理由[10];而“外部性”程度较低的事业则由地方财政负担,如医疗卫生事业,其受益范围因有较强的地区性,大多数国家都由地方政府负担。 

  在地方拥有独立财力的情形下,应尽可能由地方政府去负担那些“外部性”并未强到必须由中央权力介入的政府职能,这样做可以使政府的管理和税收更贴近大众,“处于最基层的公众就能够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政府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11],从而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符合地区的偏好,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务,并更容易受到监督。 

  对中央财政负担所产生的“外部性”有一个形像的比喻:一个国家宛如一个面积广大的花圃,中央政府如同花圃中心的喷泉,不管如何均匀地转动,受益最大的始终是喷泉周围的那一块地(首都);越是离权力中枢远的地方,受益将越少,同时也养成了接近权力中枢的周围地区对于中央财政的依附性;加上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透明,中央财政的职能越大,地方对于中央财政的敲诈就越厉害。 

  要求政府负担“萨斯”病人一切医疗费用的观点认为:“萨斯”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因此是一种“外部性”极强的疾病,它的危险和代价并不是仅由感染者承担,而是由与感染者生活在一起的人群集体承担;由于感染者并无过错,因此害怕感染的人群应该向感染者“购买”这种不被感染的权利,即由政府花钱把感染者隔离起来并加以治疗。张五常否定了这种观点,他认为患病不构成一种可以配置的权利,不能拿来与烟囱的汙染相类比;因为患病者和周围人群都可能为此病付出生命的代价,没有人会在权利界定清晰的情形下愿意患病,权利的界定对“外部性”的消除没有意义,因此“向感染者购买不被感染的权利”的说法不能成立。[12] 

  笔者认为,“萨斯”的确具有“外部性”,但不能以科斯定理来推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政府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向感染者“购买”他(她)与生俱有的一种权利,即人身自由。尽管《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应予补偿,但对无过错的感染者的人身限制的确构成了政府给予被限制者的补偿责任。 

  然而,强制治疗不同于强制隔离,后者侵犯了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予补偿,但前者却维护了病人的生命权;就算病人不愿治疗,这也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应由受益者即本人承担治疗费用;尽管社会公众也通过病人的康复间接获益,但这至多只构成政府在病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时的补助义务,并不能因此豁免感染者的自我支付义务;因此,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只能是因强制隔离带来的补偿责任,以及基于一般社会福利原则而对无承受能力的患者之经济补助义务。 

  要求政府负担所有“萨斯”病人的全部治疗费用,其出发点虽好,但却不恰当地夸大了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希望利用政府来解决一切问题、担负一切责任,其实就是希望政府享有无限的权力;这种对政府财政支付职能的任意扩大,其实就是对政府财政收入权限相应的扩大。这种要求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给予不恰当的迷信,完全忽略了在解决医疗负担方面其实存在着政府财政以外的诸多途径,如个人的自我负担和家庭融资、保险业的商业化分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乃至慈善捐赠[13]、 商业捐赠等等。 

  即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有财政责任,那么这费用到底应该由地方政府负担还是中央政府负担?如前所述,中央与地方在现行财政模式下并未明确界定财政支付的责权范围,《传染病防治法》也没有针对传染病防治的财政责任作具体规定。 

  4月20日卫生部副部长高强的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萨斯”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真实情形,于是各地正式进入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防治和处理阶段。然而,各级政府在财政责任上的反应不一,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也大相径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卫生部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传染病防治法》并未规定政府应当支付传染病的治疗费用,政府只能对无力承担者进行补助。财政部4月23日公布成立20亿元“非典防治基金”,除用于医疗设备和条件的改善以及提供医疗人员的补贴外,其用途之一也仅仅是“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病人进行医疗救助”。[14] 

  直到5月1日,4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医疗费用采取各级财政统筹和对无力承担者提供救助的模式,各省对医疗费用上采取的财政措施大多属于这种辅助性救助。疫情最重的北京市则主动对本市所有“萨斯”病人采取了非个人承担的行政措施,要求患者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和各类社保基金合力为病人支付医疗费用。[15] 

  在其他省市,只有疫情并不严重的湖北省宣布全部由政府提供免费治疗。该省在中央拨款之外再拿出2,000万元建立了“非典”防治基金,宣布治疗“非典”病人(包括疑似“非典”病人)一律免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16] 

  有人提出,要求中央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理由之一是时间紧迫,“中央政府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可信的承诺,而地方比较迟缓”[17],这是迷信中央政府行政效率和利益立场的典型表现。名义上代表全国整体利益的中央政府是否就比北京市或湖北省更关心当地的疫情?“中央财政负担说”和一切推崇中央集权体制的理论,其实都是建立在一个对此作肯定答复的假设之上。事实上,中央财政迄今也未作出学者们建议的财政承诺,仅仅只有北京市和湖北省政府作出了力度最大的承诺,这是因为地方分殊利益造成了制度选择上的不同偏好。 

  “萨斯”的传染性意味着病人与非病人之间的“外部性”关系,但这里还存在着疫区和非疫区之间的“外部性”差异。由于目前“萨斯”病的爆发和传播就全国而言仍然是区域性的,绝大部份病人集中在北京和广东两地,传染性(即“外部性”)必然随着地域距离的扩大而减低;也就是说,“萨斯”病人对北京市民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对于非疫区或疫情极度轻微的地区而言,其程度有天壤之别,因此疫区与非疫区对政府财政负担甚至中央财政负担的迫切要求也大相径庭。事实上,许多省份只需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甚至为了本地利益对外地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人员采取扩大化甚至一刀切的强制隔离措施,就可以基本上免除危险。这些省份对类似行政措施的迫切要求会大大高于要求中央财政分担负担的需求。因此,中央财政若负担防治费用,这基本上是一个让极少数疫情严重的省市受益的公共政策;而这几个省市(尤其是北京和广东)恰恰是全国地方财政力量最雄厚的地区之一。在此背景下不积极诉诸地方政府财政,相反却呼吁中央财政,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极不公平也并无效率的公共政策,是被中央财政和中央集权的传统所误导的思维迷误。 

  出于对自身利益和安全的关注,北京市政府也愿意用地方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需求。所以,寻求疫区政府的财政承诺,比寻求中央财政的承诺更有效也更及时,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涉及到“外部性”的另一个问题,即外溢的收益可能是一种非排他性的收益,且这种外溢并不会影响相关人预期的既得利益,也不会对相关人的行为选择构成“外部性”的影响。比如,女士们不会因为使用香水会被他人闻到香味、从而减少香水的消费或选择“搭便车”的方式去闻别人的香水。“萨斯”的防治也一样,北京市不会因为防治工作会间接对其他省份有利而因此减少防治费用的投入,因为“萨斯”疫情对北京本土即时安全的威胁数十倍高于其他省份,防治工作所带来的收益是如此巨大而必不可少,其他省份会不会因此获益根本不会构成对北京市财政负担决策的消极影响。 

  对于只有极少数甚至没有“萨斯”病人的省份而言,地方财政应付防治开支是绰绰有余的,并不需要中央财政出面负担一切治疗费用。而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地方政府自行负担治疗费用的利益驱动也远远高于中央政府。就疫区和非疫区之间而言,对“萨斯”的防治工作并不存在严重的“外部性”问题以致于非中央财政出面承担一切治疗费用不可。同时还要区分一点,“防”与“治”是两个方面;“防”对非疫区具有相对较高的“外部性”,而“治”几乎没有针对非疫区的“外部性”,所以中央财政把拨款的重点放在“防”上而不是放在对医疗费用的全部负担上,这是较为合理的财政政策。相比之下,真正具有较高“外部性”而需要中央政府出面的,不是治疗费用问题,而是地区间的隔离措施。 

  三、隔离:“外部性”与行政目标的差异 

  地区间的各种隔离和预防措施具有极高的“外部性”。为保障周围地区的安全,疫情严重的地区最应该采取与外界隔离的措施。然而,这次恰恰是疫情最严重的地区完全缺乏采取对外隔离措施的利益驱动,因为这是一项收益完全外溢的行为;北京市如果宣布封锁,禁止市民外出,隔离的成本和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损失都将由北京市独力承担,但巨大的收益则由非疫区人群共享。因此,除非疫情不太严重的大多数省份愿意一起为北京市提供补偿,或者直接呼吁中央政府出面宣布封锁北京市的对外交通,从而解决这个因“外部性”带来的地区间利益冲突,否则北京市政府不可能主动采取对己不利的隔离措施。迄今为止,尽管所有的省份都希望北京市能把自己封锁起来,住在北京的学者们却只愿意提出由中央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要求,并无人建议北京市采取对外隔离措施。[18] 

  出现这种现象可能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北京是首都,中央政府与北京市政府存在着极大程度的利益重叠。北京市因为利益上的“外部性”问题自然不愿支付被隔离的代价;中央政府出于与北京市相重叠的利益,以及某种涉及全局的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考虑,也绝不愿意隔离北京。而这些考虑对大多数省份来说则毫不重要。因此,中央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在隔离问题上与其他省市政府之间出现了行政目标上的明显差异。尽管“万众一心”的防治“萨斯”工作如火如荼,我们却看到了行政管理和危机处理方面非常无效率的一幕:不是由极少数疫情重灾区主动隔离和限制人员外出,而是由全国各省市去严防死守、监控、隔离、甄别和制止来自疫区的人员。这种情形就和科斯所讲的工厂烟囱的例子十分相似:不是大家凑钱给烟囱买一个净化器,而是大家人手一个净化器。从经济效率看,开放疫区人员的外流而在全国各地隔离来自疫区的可能的病毒携带者,让全国各地的地方财政多花了几十倍的钱。 

  卫生部在4月8日颁布通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卫生部可以决定后两类的新增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可以决定新增甲类传染病(目前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病种。但卫生部的这一通知只字不提“萨斯”传染病究竟属于哪一级传染病,只在涉及控制措施时说,“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执行”,而这一条款的内容是,“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从卫生部的权限看,“萨斯”的定级是乙类传染病;但事实上“萨斯”的传染性远远超过艾滋病和肺炭疽,达到了甲类传染病标准。 

  该《防治法》原有规定:经省一级政府决定,可对甲类传染病封锁疫区;经市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可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但这次对“萨斯”疫情极端严重的地区如北京市,政府一直未正式宣布其为疫区。尽管很多省份都曾对某些地段采取了事实上的封锁措施,对“萨斯”病人和疑似病人之外的人群采取了强制性隔离,但因为国务院并未明确将“萨斯”列为甲类传染病,因此目前一切封锁措施和针对疑似病人及普通人群的强制隔离措施其实均属非法。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均颁布了防治条例或政府通告,大多数省份都对来自疫情严重省市的人进行强制性身体检查、健康情况登记,或对与病人有过较深接触的人实施强制性观察或隔离,少数省份甚至对来自严重疫情地区的人一刀切地强制隔离。长春市在5月2号发布的公告中采取的隔离措施最严格,隔离范围也扩大到极点:一切由外埠返长的市民及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员,必须在家中强制隔离14天,一切4月18日之后抵长的外埠人员,必须在指定宾馆强制隔离14天。[19] 

  这些极端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疫区和非疫区之间、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各自在行政目标和分殊利益上的冲突,使一些地区在恐慌中不得不以极端手段以求自保。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危机的急迫性,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感到,中央政府在“外部性”最强、最需要超越地区利益统一行使行政职能的时候,却出自自身利益和全局政治利益的考量而不愿宣布首都为疫区,不愿采取封锁和交通隔离等可能具有政治后果的措施来阻止疫情扩大到其它地区。在危机状态下,地方的各种大胆举措在中央集权体制下临时性地获得了一种被容忍的“政治正当性”,中央对这些举措也只好网开一面,视而不见。于是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的一些措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构成了对一般人群人身自由的大规模侵犯。假设疫情仍然无法控制,这种趋势必将加深,而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将加深,一些地区或许会采取更极端的措施。 

  在这一时刻,直接代表和维护各省平等利益的国会(全国人大)的缺席,给危机状态中的地方利益冲突打上了一个死结。全国人大的非常设机制使得国会无法在突发危机中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公共行政选择构成制约,并充当地方利益冲突的调停人和裁判者。一年仅一次的国会全会制度使立法和复决机构在突发事件中完全不能发挥作用,而地方利益也缺乏一个可以申张利益、提出要求的谈判桌。这种国会缺席的困境在1989年的政治冲突中已经暴露过一次。在这种状态下,一场突发的危机无论如何深刻、利益矛盾如何激化,公众却只能寄望于中央政府和政党中枢象一个最高大法官,如同古代传说中的包公或者圣经中的弥赛亚那样,对危机处理作出恰如其分、较为公正中允的决定。 

  结语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一般都需要各级政府的协调合作,但因责权模煳很容易在各级政府之间造就巨大的“外部性”,从而影响政府系统的效率。对一个制度转轨中的后中央集权国家来说,政府间责权不明与地区间利益分殊,都将在危机处理中集中凸现。在目前这种体制下,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很容易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构成挑战。这次“萨斯”事件表明:突发危机使特定地方利益陷入险地,由此激发地方政府暂时摆脱传统官僚体制的惯性制约,敢于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种表达和维护在特定条件下不容易被中央集权体制在政治上轻易否定,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和地方首脑对本地利益的认同,最终呈现出一种不过份依赖中央集权体制的多中心的治道模式,为今后联邦主义的制度思路打下基础。 
 
中国改革时期腐败类型的转变
 
  申明民 

  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 

  如果将腐败的基本模式描述为特定不合法条件下的权钱交易,那么按照腐败对政治关系的影响来区分,就可以看到现实中存在着政治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腐败类型:“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和“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前者与权力垄断的集权体制相一致;而后者则是竞争性政治制度的条件和结果。当前中国的腐败模式正在从前者向后者过渡,这种转变反映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性质之变迁,也折射出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正经历着一场革命性的转型。 

  本文对腐败问题的讨论,不准备从常见的批评官员品行和政策漏洞之类的肤浅议论层次入手,而是试图揭示腐败作为一种统治关系的性质,进而剖析中国改革时期的腐败模式“从权力主导型”向“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转变的特点,并探讨这种转变的深层动因。 

  一、统治关系与权钱交换 

  分析腐败问题首先必须确定它赖以存在的国家框架。作为分析性概念的国家,既是一种政治构造,又是一个经济体系。所谓的政治国家,是指国家作为纯粹的政治组织,为满足其成员的政治抱负(追求个人影响力或曰集体认同)提供一个公共平台,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认同体系。[1] 

  另一方面,经济国家则是一个交换体系,它本身就是自发性的社会交换关系的产物,新制度主义的国家理论是这种国家观的典型。腐败乃公共权力的滥用或国家功能的异变。本文对腐败及其所反映的统治关系之分析,建立在假设国家具有经济理性的基础之上。 

  按照经济理性的契约主义观点,国家是一个拥有强制性权力的保护性组织,它提供公共服务给其成员(公民),而公民则需要为此而付出,这样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交换关系。公民对国家的付出当然以货币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即纳税),但也不限于货币,公民对国家还有其他的付出,如付出“忠诚”。国家对公民的保护是以税收为基础的,税收保证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交换在整体上是等价的,但是国家必须通过税收制度内含的再分配手段调节不同受保护者的个人税负。提供保护性服务是一个国家从事再分配活动的唯一正当理由。国家作为一个制度场所,构建了权力与金钱这两种最基本的有价物相互影响和交换的框架。作为一种统治关系的国家,不仅为权力与金钱的交换留有余地,而且其本身就建立在这种交换基础之上。权力与金钱在统治关系中相互依赖,各具有用性。一方面,国家是一个权威结构,林德布洛姆认为,在争夺权威的斗争中,金钱比之于暴力更为重要,因为金钱是一个更间接的影响控制的手段,它能雇用支持者,是利益集团等权威的后援组织的支柱,权威的竞争对手有时甚至还能直接买通对手(中译本1992:181页)。另一方面,金钱力量总是试图控制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能够对金钱的收益性产生最关键的影响,国家不但是最有购买力的消费者,而且它还是影响普通交易的收益──成本计算的规则的制定者。 

  从权力为金钱势力服务的角度看,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应当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社会提供基本、必需的安全保障和权利制度框架,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自然基础,是对国家最低的道义要求,不能满足这一条件的国家是没有合法性的。公民纳税和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公民(金钱)与统治者(权力)之间交易合同的基本规定。其次,国家为公民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之后,可能还提供其他追加服务,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以达到良治或优政,或直接组织生产以提高社会整体的财富水平。再次,国家也可能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甚至谋取统治集团自身的特殊利益,对这一点,或许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情愿承认,但事实又确实如此。由于权力实体必然是垄断性的,所以它能在交易中产生租金;又由于统治者(经营权力的“资本家”)在与公民(类似于工人)的合约中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它有权利支配租金,使之服务于其特殊利益。 

  权钱交换在确定统治关系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从政治体制的合意性角度来看,国家权力需要来自市民社会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正是通过金钱与权力的交换实现的。根据定义,权力仅为国家所专有,国家权力的本质特点是其垄断性和强制性;以此为基础,国家有能力承担向社会提供产权和其他制度的功能,这也导致国家活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被不适当地发挥时就可能使国家具有对社会的掠夺性;而社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之可能选择之一是革命,另一种可能选择是利用其控制的金钱势力来迫使国家自我约束;如果社会拒绝交纳国家所需要的税金,国家便面临财政危机,或许因此作出以权力换取税金的理性政治妥协,这便是诺斯(中译本1989,1994)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角度所解释的西方民主制度的兴起道路。社会肯定没有强制性权力,但却可能拥有经济力量。一个社会选择哪种方式制约国家的掠夺性,取决于它拥有多大的经济资源。一般而言,一个富裕的社会倾向于选择以金钱购买权力的方式,因为这样做的机会成本较小;相反,越是贫穷的社会,越易选择革命,而革命后的政权,在国家比社会占有更多资源的比较优势未改变的情况下,会步前政权的复辙,仍然不可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民主的政治体制。 

  历史上货币的产生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权威结构,它与来自“天意”和“神授”的权威相冲突;随着货币经济关系的扩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性不可避免地渗入了政权关系之中,由此所引起的国家权力性质的变化正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因为,在货币与国家权力的交换过程中,钱和权是同样的等价交换物,钱和权的持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交换活动形成双向的平等交换关系而不是单向的权威──服从关系。所以,货币与金钱的交易蕴含着某种政治平等意识。(徐勇,1994) 

  随着货币经济的不断扩展,货币与权力的交换不但逐步成为国家权力的主要调节机制,而且其形式也不断复杂化。在货币经济的最高发展阶段(即现代市场经济),建立了以极其复杂的权钱交换为支持而又同时受其限制的民主制度。 

  总之,权力与金钱之间交换关系的实质是统治关系,一定的统治关系就是某种制度化了的权钱交换模式,这种意义上的权钱交换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合理性。因此,并非所有类型的权钱交换都属于腐败;只有那种在特定制度状态下不合法、没有合理性依据的权钱交换,即异变的统治关系,才是腐败。 

  为说明这点,有必要进一步澄清统治关系的结构。一个国家的统治关系由两个合约框架构成,即统治者──公民(选民)合约和统治者──官僚合约。作为统治关系所必须的正当的权钱交换只发生在统治者与公民之间,其合理性不适用于统治者──官僚以及官僚──公民之间。因为统治者与公民彼此是平等的独立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交易关系;而统治者与官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官僚不能违背统治者的利益或意志而与公民进行权钱交易,官僚更不具备与统治者进行权钱交易的独立地位。基于此,历史上的政体在正常时期都坚决禁止官僚贿赂上级,而且把官僚与公民之间私自的权钱交换视为非法。另外,统治者──公民之间的权钱交换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正常的社会所必须的公共利益的交易,它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相符合,在这个层次上的权钱交换不属于腐败。第二个层次是基于优势集团特殊利益的交易,一个国家建立后,统治集团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就倾向于脱离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而发展其特殊利益,这往往会成为国家扩张的诱因,所以,超越了最弱意义的国家难免成为腐败的滋生地。 

  二、权钱交换的两种类型以及腐败的定义 

  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及基于其上的政治体制的差异,权钱交换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权力主导型”和“金钱主导型”。在这两种类型中,权、钱地位的不同,权钱交易性质的不同,反映了统治关系的性质不同。 

  在政治──行政权力压抑市场的社会政治背景下,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根据政治权力大小进行配置(比如君主分封制),或由行政权力按中央指令性计划配置(比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或由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的政府控制(比如宪政制度不完善的“民主”体制)。这样的权力具有经济上的资源垄断性质,会产生垄断租金;权力的行使很容易转化为货币收益。但在这种制度里,如果统治能力尚属正常,则用金钱购买权力是被禁止的;只有当统治能力严重衰竭时,才会出现用金钱购买权力的现象,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换模式。 

  在市场机制力量比较强大的社会中,统治秩序是由“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来确定的;国家领导者通过投票产生,政治──行政权力的基础是众多具有行动独立性的利益集团和个人,他们的纳税意愿能有效地约束国家意志,金钱(按照一定的宪法规定)能合法地购买政治权力(当然金钱支出与所转化的政治权力在量上并不必然呈正比关系)。市场机制下可能出现财富的不平衡分布,拥有经济优势甚至是市场垄断地位的金融集团有机会将金钱转化为额外的政治影响力,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操纵国家权力为集团私利服务,这样可能形成财阀统治。但是,由于金钱受市场作用主宰,没有强制力,因而容易被分散和重新聚合,财阀集团时刻面对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从而为政治的民主化留下了潜在的空间。作为长期以来社会多方重复博弈的结果,拥有较大财富的金钱势力主导国家权力使之服务于其特殊利益的能力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范围则被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越来越强,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举动逐渐成为纯粹政治性权力游戏,对公共部门日常管理的程序、决策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影响越来越小。这便是宪政和民主制度的增强与完善。套用林德布洛姆(中译本1992:216页)的说法,追求金钱的权力比追求公共利益的权力更容易受到准确控制,如果大众能够系统地改变权力满足金钱胃口的机会的话。这就是为什么卢梭的公意理论成为现代专制的根源,而多头民主制却是建立在曾为人们深为恐惧的金钱统治之上的原因。 

  我们也可以把上述的两种权钱交换类型视为不同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产物,政治市场为权钱交换提供场所和制度支持。如果把政治市场当作包括秩序在内的公共产品(可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的买卖市场,那么“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与卖方垄断的市场结构相适应,而“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与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相适应。在“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市场中,只有唯一的专制统治者拥有提供政治服务、发挥政治影响力的权利,政治市场是严格的卖方垄断(独裁);与此相反,在“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市场中,政治选举市场更接近真正的市场机制,多个政治力量可以竞争性地提供政治服务,金钱力量可以竞争性地购买政治影响力,为使这种竞争能有序地进行,一种约束力强的、得到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就会被建立起来,这就是宪政民主体制。 

  更进一步看,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决定了金钱和权力究竟何者为主导。自主性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存在,是防止国家权力扩张的天然屏障,因而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虽然“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并不必然导致民主,但民主只可能产生于“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不可能产生民主。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是典型的“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模式,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作法获得了合法化的形式。其一是金钱通过选举转化成政治力量,影响候选人、政党、政策制定程序和政府政策。以美国为例,竞选费用历来很高,而且随着政党的衰落、竞选的个人化(候选人依靠自己的竞选班子和组织从事竞选)、竞选新技术的采用,竞选费用还在急剧增加(李道揆,1999:247页)。一个政治人物能否当选,与他的筹款能力直接相关;而在他当选之后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给有关的捐款者以相应的回报,甚至直接委以重任。其二,金钱是各种特殊利益群体作为压力集团影响政治过程的必不可少的资源。尤其是自1970年代以后,美国许多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公司都建立了各自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AC),作为给其政治代表筹款和捐款的机构,“这些PACs使用金钱来购买政治影响力和试图影响国会及总统的做法,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西奥多.怀特,转引自李道揆,1999:262页)。 

  然而,对于民主的统治来说,比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对该原则施加的严格的制度性限制。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制度性限制也越来越多。美国于1971年制定的《联邦选举竞选法》(此后几经修改),规定了个人、团体、政党给各候选人每次和每年捐款的限额。比如,个人、团体每次给一个候选人的捐款分别不得超过1,000和5,000美元;接受联邦政府补助的候选人使用本人及其家族的资金不得超过5万美元。这样,过去常出现的一个富有的捐款人直接向一个候选人捐款数万乃至上百万美元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了。《竞选法》还规定,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至少应拥有50个捐款人,并至少向5名候选人提供捐款(李道揆,253页)。这些规定并不是要改变金钱支配政治权力的基本关系模式,而是通过立法调节促使这种关系模式分散化和民主化,削弱少数富有的寡头在政治市场上的垄断和操纵能力,使政治市场上的购买者分散化,扩大竞选活动的社会支持面。 

  腐败是指权力与金钱之间不合法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合法的“金钱主导型”权钱交易和不合法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易。既然权钱交易的模式反映特定统治关系的性质,那么,腐败的形式自然也能反映出特定统治关系的性质。无论是“权力主导型”还是“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在制度所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都会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而法律控制之外的权钱交易的泛滥即腐败,则必然会侵蚀政权的社会基础,损害政治制度的功能。比如,在承袭现代民主制法律构建的地方,国家实际上都建立在“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关系之上,但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国家(如二战后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国家)陷入了经济停滞、政治独裁或动荡的局面,只有相对少数的国家产生了良好的法治秩序。理想型的民主制度不仅要求在宪法的政治层面确立市场货币力量的积极地位,还要求“金钱主导”的权钱交易能被严格地制度化。 

  三、“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中的权力腐败 

  “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即传统的未改革的集权社会主义制度)是典型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换体制,权钱交换只限定性地发生在统治关系最基础的层面,即统治者与公民之间以国家服务换取税收的交换。不过,它并不是简单地以税收换取国家服务。统治者建立了一种全能型的像一个大工厂一样的“国家”,“国家”是所有公民的雇主,它在扣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后,直接占有全体公民的生产成果;作为交换,它提供给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服务。其实,这是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交换内部化了,工厂式的政权内部交换取代了准市场的交换形式。假设以公民税收与国家服务之间明确而公开的准市场交换方式进行的是一种自愿、等价的交换,交换并没有改变双方的对等地位,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被内部化的权钱交换形式中,交换双方是不平等的,国家具有掠夺性的潜能,它在为公民全体提供本该提供的服务的同时,还强制性搭售执政集团的特殊意识形态。可见,这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换。 

  纯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模式存续的条件是政治资源和政治机会的双重垄断,国家尽其所能垄断所有经济资源,并且不允许社会性力量与执政集团竞争合法性,凡有损执政集团对权力独占性的任何活动都被禁止。这样的制度安排意味着社会性力量既不具备政治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没有自主性政治参与和表达的机会,这就从根本上禁绝了社会性力量以金钱换取国家权力的尝试。 

  与那种金钱可以合法化、制度化、有条件地购买政治影响力的政体不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中以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或行政权力的任何行为都属于腐败。在这种制度的前期阶段,执政集团能对社会性力量实施有效的控制,官僚被体制外力量“腐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这种结构状态下,腐败主要因官僚权力缺乏结构性制约或者说等级制内单一的行政监督的不完善性所致,所以是体制性的“自我腐败”。其形式有挪用或盗窃国家财物、渎职、贪汙、浪费、弄虚作假等;其特徵是“以权力谋取金钱”,物质和金钱利益的获得不是由市场而是权力和社会地位决定的。1978年以前中国的反腐败运动以官僚主义及各种形式的“以权谋私”为打击重点,这些行为都属于此类腐败。 

  在改革前的“国家社会主义”模式里,官员享有特权是这种体制的“自我腐败”行为的核心。1956年至1978年期间,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相匹配,共产党建立起了庞大的官僚体制。革命官员转化成了享有“合法化的腐败”特权的“封建贵族”(吕晓波,2000:243页),这些特权包括内部医疗及其他福利、保健、休养、好的住房、商品和服务的内部份配等等,尤其是在“文革”的中、后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我们可以把特权制度的普遍化当作革命的等级制的蜕化形态。吕晓波(2000)指出,官员特权是革命后政权组织内卷化(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发展的结果,表明政权对自己的权力精英的制度化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在全面的官僚控制的再分配型经济中,“官员”是一个范围很广的集团,官员特权制度必然引起“走后门”和“关系”的非正式的制度化。“走后门”和“关系”是研究中国共产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视角(Guo,2001)。虽然从“文革”中、后期直至改革初期,政权摆出种种姿态反对这种“危害社会风气的不正之风”,但这样的做法多少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讽刺意味,因为在权力高层,这种行为模式实际上随着官员特权的制度化早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待遇”了。 

  “走后门”和“关系”是再分配型权力网络的产物。由于物品和服务广泛的短缺,拥有短缺物品控制权的官员为某些人“开后门”所获得的好处是互惠性的“关系”。假设某甲有物品丙的分配权,某乙有物品丁的分配权,则甲给乙“开后门”就可以建立与乙的“关系”,从而获得乙所控制的物品丁。当“关系”如此重要以致于它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时,它就可能部份地取代货币而成为具备交易、储藏、支付等基本价值职能的一般等价物。“在没有市场或现有市场极为不完全竞争的地方,广义上的‘关系’不得不用来起替代作用”(缪尔达尔,1991:206)。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货币只是“消极”的“一般等价物”,消费者单凭货币是不能完全满足其消费需要的;而对满足消费需要来说不可或缺的是“关系”,一个人掌握的“关系”越多,其消费能力就越强,社会地位就越高。由此可见,在计划经济中货币不是唯一的交换媒介,在交换中“关系”往往比货币更重要,但是“关系”的交换主要发生在掌握各种机会和权力的人之间,而官场中的官僚拥有最多“关系”。 

  四、改革初期腐败的新特点 

  “国家社会主义”体制的改革就是国家运用其权力创造市场的过程。这个过程沿着两条线路推进:其一是将过去以“黑市”形式存在的第二经济合法化;其二是再分配权力从某些领域撤出,让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在市场化过程的初期,国家垄断虽有所减弱,但仍控制着大部份政治经济资源,官员们也继续掌握着大量的再分配权力;私营经济的发展往往取决于它与权力掌握者的关系如何,与政府部门做生意、从制度的“双轨”特性中赚取部份垄断租金,是私营业者的最佳经营策略,国家权力是否对他们提供庇护和施舍能很大程度上决定其赢利的多少。比如,在整个1980年代,曾普遍推行经营承包制,这一政策赋予官员们代表国家与承包者讨价还价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说,实际上是官员来决定谁将获得承包合同。又如,对私有企业来说,只有官员才能决定,谁可以得到稀缺的供给和政治保护(比如“红帽子”)。正如Oi(1994)所评论的,“官员是造就国王的人”,在官员与私人经济力量的相互依存关系形成过程中,财富越来越成为权力的一个因素,但影响力很不充份,私人经济对于再分配权力的依附性决定了市场经济内生的社会性金钱势力在国家权力面前还缺乏独立性。 

  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里,官员们的腐败方式与改革前相比有了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官员们的在职消费需求被激发起来,公费消费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吃大喝”上了一个新档次,超标准接待、滥发福利、公款请客送礼、用公款超标准购买轿车、公费旅游等日益普遍。其次,行政权力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获利机会,党政机关和党政官员经商办企业、套购紧缺物资、倒买倒卖(即“官倒”)迅速蔓延,到1980年代中、后期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再次,随着市场机制的成长和私营业者的活跃,他们开始通过贿赂官员获得有利的经营条件和赢利机会,出现了市场环境中交易类型的腐败。中国改革初期腐败的新特点表明,这一阶段的腐败基本上仍然属于“权力主导型”。 

  五、从“权力主导型”腐败向“金钱主导型”腐败的转变 

  市场化所产生的深刻社会政治变革早晚会导致对多数资源的控制权从国家向社会的转移,最终必然使官员的权力“点金术”逐渐褪色。于是,官员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由直接掌握资源转向对资源的运用施加某种限制,官员的权力只有与私人的金钱势力相结合,才可能参与利益的分配。与此同时,出现了代表金钱势力的新兴社会集团,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逐渐扩大。在这一过程中,腐败模式中金钱支配权力的特点也越来越明显。 

  中国的市场化是一种“以权力创造市场”的机制,官员们既是市场化的推动者,也以私人身份参与市场化的经济活动。在西方学者对寻租的经典分析中,寻租者是不占据公共职位的私人经济力量,官僚们不在此范围内。然而,中国改革时期的党政官员集团不仅以公职身份设租,而且还以私人身份作为寻租的主体,这导致租在官僚体系内部流转,十分便于官员集团积聚资本。实际上,官员集团也的确是中国的“自发私有化”的主要收益者。 

  大约从90年代初期开始,官员们的个人追求已从单纯的权力积累(官职晋升)转向资本积累,官员们腐败的目标则从对消费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其特徵由享乐型转向资本积累型。如果腐败是以个人消费为主要目的,贪汙受贿往往发生在离退休前夕(即“59岁现象”)。其原因是,官员在职期间的个人奢侈型消费基本上不成问题,而要保证这种消费的水平在退休后不下降,就必须在退休前多贪汙一些。如果腐败是以积累私人资本为目标,则官员的年龄越轻,其积聚资本的动机越强。近年来中国被查处的违纪违法官员呈低龄化趋势,恰好证明了以积累资本为目的的腐败现象在增加。据河南省的统计,2000年该省受党、政纪律处份的人员中,68.5%的年龄在45岁以下。[2] 

  党政官员积累起个人资本后,就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钱势力的代表。在他们的行为目标中,通过权力交换金钱和以金钱支配权力重叠交叉,既可通过掌握的公共权力增值私人资本(其典型形式是领导官员通过亲属、情人或朋友关系开办私人企业,在其权力的庇护下经营),也可凭借其个人直接间接拥有的私人资本以“内部人”的身份支配公共权力。占据公共职位的领导官员行为目标的异化,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则,比如权力非公开地参与土地批租、建筑承包、娱乐洗浴等特定暴利行业并获取巨额收益已成定则。 

  与此同时,90年代以来官员们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也发生变化,受贿取代贪汙成为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形式,因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新增加了“行贿”罪。贪汙是官员作为内部人对国有资产的一种偷盗。受贿却表明,执行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处于被金钱势力支配的地位,后者通过行贿实现了对官员的控制,从而使这些官员所掌握的权力为其所用。比如在湛江和厦门走私案中,在走私者的重金收买下,当地海关、边防、海警、打私办等执法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结成了“猫鼠联盟”:海关不把关,边防不设防,打私办成了“走私办”,边防、海警为走私武装护航,赖昌星甚至能控制当地处科级官员的任用。这种“猫鼠博弈”既然能形成双方之间地位的均衡,那就可以判断,均衡的实现主要是因为老鼠成功地控制了猫。 

  寻租是市场化条件下的主要腐败形式。在官商结合的分利行为中(比如官商结合经商),私有企业主、国有企业经理等占有垄断收益即“租金”的绝大部份,而官员只分得一小部份租金(类似于后者获得前者支付的“佣金”)。所以,在官商结合型的腐败中,权力即“官”方处于受雇佣地位,金钱势力即“商”处于支配地位,双方对腐败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这部份地是因为官员用以交换收益的权力资本并非其个人资产,而且他对权力的控制也受时间限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加上他的“以权谋私”行为还面临政治上的风险,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与金钱势力讨价还价的能力。社会舆论将这种不平等的官商联姻称作“领导官员傍大款”──即官员通过与私营业主发展密切的私人联系,将权钱交易关系稳定化并降低被暴露的危险。一个“傍”字形像地表明了官员与大款之间的从属关系。比如,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接收私营业主周雪华100余万元后,为周办事到了不遗余力的程度,为了让周的客运停车场升格为客运停车站,胡竟然向省市两级交通部门的6位负责人一一打电话,并屈尊宴请上述人员。[3] 

  在一个非法的权钱交换已非正式地制度化的条件下,为了使交换持续下去,双方都必须树立信用。官员为了能源源不断地获得金钱贿赂,就必须为“大款”们办实事;否则拿了钱不办事,贿赂就会减少。于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就成可不法金钱势力的代言人。 

  六、“金钱主导型”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政治发展 

  从世界历史来看,权钱交换既可以塑造现代民主政治(由此所产生的民主制的弊病如其优点一样明显,并已被民主理论家无数次地指出),也可能成为国家系统性腐败的根源。关键在于是否选择一种妥当的制度,中国当前正由于回避政治制度创新而沿着后一结果滑下去。 

  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生活中金钱与权力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演变,金钱势力已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权钱交换关系里占据主导地位。在改革时期这种特殊的“金钱主导型”腐败中,金钱势力既有充足的资源以腐蚀、收买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又有着购买政治影响力的强烈动机。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权钱交换全都在完全不透明的“政治黑市”上无序地进行,完全不受社会的监督,这是中国现阶段腐败程度日益加深的特殊制度原因。目前执政党采取的打击腐败的措施,如加强对官员的宣导教育、改善监督措施及更多地查处违法违纪官员,都未触及制度层面,收效有限,因而出现了“腐败愈反愈烈”的局面。 

  “金钱主导型”腐败的蔓延已经开始影响中国的政治发展。其表现之一是金钱成为官僚竞争最重要的资源。集权型官僚政治体制的政治竞争(即“官场斗争”)向来是封闭的,制度化程度低。改革前官僚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是政治出身、家庭和派系关系背景等,官员权力的有效性来自其职位所控制的政治与经济资源。改革以来,官员权力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来自官员职位的资源并不足以充当其权力基础,只有那些在经济上“会经营”的官员才是实际上有权的,这就是官员权力的“企业家基础”(Oi,1994)。伴随着这种实质性的变化,出现了官僚竞争的新形式;而金钱则成为决定官僚竞争胜负的最主要的非专业因素。在“关系”仍起关键作用的情况下,跑关系、拉关系、“跑官要官”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一个官员所拥有的金钱,仕途由金钱铺就不再是夸张之辞。通过向掌握任免权的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官员行贿而达到升官目的,已成为官僚体系内部的普遍作法,有的地方不同级别职位的“价格”甚至已自发形成。一些官员积聚起足够多的金钱资本后甚至用金钱支配官僚体系外的力量来打击官场上的竞争对手。比如,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领导官员“谋官雇凶杀人”案件,就是官员为了清除其升官道路上的障碍,花重金雇佣凶犯杀害其他官员。 

  腐败对政治的影响还表现为,随着私人资本的膨胀,一些私营业主产生了购买公共政治权力的欲望。这种欲望近年来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合法化实现,不少私营业主获得了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申明民,2001b),农村也出现了“富而为官”的现象(刘长发,2001;王永明、陈国强,2002)。然而,以金钱购买政治权力更多地是通过非法途径实现的。例如,在人大和政协代表或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用贿选手段试图当选的案例越来越多了。这种以金钱购买政治权力的不合法行为表明,在既存制度中民主政治的约束力不能合法地成长。 

  以金钱为媒介的权力与黑社会势力的交易(“权黑交易”)是腐败影响政治的又一个特点。在中国日益严峻的黑社会犯罪中几乎到处能看到“权黑交易”的影子。“权黑交易”的实质是,某些国家权力部门通过出让公共管理权给黑社会组织,从黑社会组织的收入中分得部份利益,以满足官员的个人需要。黑社会组织要获得发展,关键是能在公安等部门有强硬关系,获得后者的照顾及合法庇护,而要得到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就需提供金钱。所以“以钱铺路”是黑社会组织的基本发展策略,它们能用金钱使公安等部门在一定意义上瘫痪,甚至为其所用。比如,以皮毛市场闻名的河北蠡县,前几年黑势力垄断了皮毛收购和运输,强制收取保护费,并犯下杀人、爆炸等恶性案件140余起,但该县公安局只查证落实了18起,且犯罪分子无一人受到刑事处份,原因就在于公安等部门参与了黑势力垄断市场收益的分红。 

  腐败类型从“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向“金钱主导型”转变,说明现存政治制度正面临严峻考验。由于政权未能及时地对权钱交换类型的变化做出制度化反应,“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正以腐败的形式改变着国家的政治性质。虽然普通百姓能感知到腐败程度迅速加深,但人们对此却日益冷漠;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被公众默认,甚至被社会习惯化了。面对严重腐败的这种“失语”状态,正反映了当前中国社会在解决重大问题方面的政治无能。腐败的扩散塑造着权力精英,形成了依靠腐败维持的官僚既得利益集团。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实质上是维护公众利益与少数人既得利益的较量。如果这种特殊性质的腐败长期得不到压制,这种与特权集团相互维持的“金钱主导型”权钱交换关系最终将被制度化,那时即便有了民主的外衣,制度的实质也必将是特权垄断政治。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中的自由派与保守派
 
  ──两极冲突及其历史后果 

  萧功秦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自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内部就存在着两种相互对峙的政治势力。一种是自由派政治势力,包括自由派知识分子、青年学生与党内民主派,他们以民主、自由与人的权利相号召,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场化经济改革,并通过扩大政治参与和政治改革来实现民主政治。另一种是原教旨的正统派势力,这些保守的左派[1]之主体是正统意识形态官僚,他们坚持共产党的正统意识形态,主张对社会生活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甚至主张恢复“文革”以前的计划体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自由派构成了解构旧秩序的力量,势必激起保守的正统派与之对峙,后者则构成推动政治倒退的力量。这两种政治势力之间存在着持续的紧张与冲突,这样的对峙与冲突是社会主义极权(Totalitarian)国家进入变革转型阶段必然会经历的政治现象。这两种力量均力求通过影响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威权中心来取得对政治的主导权。它们冲突的消长过程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史的主线。20世纪80年代初的“反精神汙染”、80年代中期的“反自由化”和1989年的“六四”事件,可被视为这两种政治势力冲突走向白热化的的三个阶段。 

  逻辑上这样的两极冲突有4种可能的结果。其一是前苏联改革的模式,即自由派通过动员民间力量,扩大政治参与,进入政治中心并主导政治进程,保守派在政治上被边缘化,作为执政中心的中间派在这一过程中也被迫边缘化,极权体制土崩瓦解。其二是保守派取得胜利,清除了自由派,基本恢复改革前的旧体制。这种结果在共产党国家的现实政治中还未出现过。其三是保守派与自由派这两种政治势力达到某种平衡状态,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发展为多元社会中的不同党派。然而,由于自由派与保守派在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上水火不相容,这种前景出现的机率相当低。在中国可以观察到的是第四种可能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自由派与正统意识形态官僚为主体的保守派均在政治上被边缘化,而具有威权主义特点的技术官僚取得了主导政治的地位。为什么中国政治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本文试图作一简略的分析。 

  改革以来的自由派与保守派:各自的政治理念与资源 

  本文使用的“80年代中国的自由派”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所有致力于批判中国旧体制与专权政治,力主摆脱极权体制对人的约束,强调思想解放、个人自由与民主制衡的人。其中既有最激进的西化派知识分子与学生,也有相对温和的、要求加快体制内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以及要求推进开明的一党政治的党内民主派,他们共同构成了保守派的对立面。中国的自由派不同于西方所说的自由主义者,把前者称之为“思想解放派”可能更确切。他们对改革开放的鼓动支持了邓小平在现行共产党官僚体制下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因而获得了有限的活动空间。他们所倡导的启蒙与改革话语在民间舆论中占有优势,因为深受文革灾难体验的民众向往较为自由宽松的政治生活,对极权体制有强烈的不满,这就使自由派知识分子具有潜在的社会动员与号召力。自由派在80年代的大学生中有相当坚实的社会基础,还得到了国际社会民主思潮的支持。所以,每当自由派受到保守派的压力时(例如1983年的“反精神汙染”以及1987年的“反自由化”),前者在民间的声望不降反升。 

  由于长期受极权体制的压抑,中国的自由派在心态上有一种亢奋性;又由于深受中外经济差距与文化差距的刺激,他们往往又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2]以及由于中西经济文化强烈反差引发的焦虑感。同时,由于长期受共产党“斗争哲学”式政治文化的潜在影响,他们常常采用 

  “正邪两分法”的政治思维。在政治冲突中,这些心理与观念层面的政治文化因素很容易诱发“刚愤”型政治激进主义,并进而发展为群体性政治抗议运动。在政治相对平和的时期,自由派阵营中的党内民主派与温和的宪政派能发挥实质性的推动变革的作用;然而,当改革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而出现政治危机时,最激进的西化自由派以其强烈批判旧秩序的自由民主意识形态话语而占据自由派阵营的“制高点”,且与保守派形成鲜明的对立,他们因而往往在民间取得舆论优势,比温和的自由派具有更大的社会动员能量,甚至具有影响社会抗争运动的能力。 

  保守派的政治立场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他们怀念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秩序,虽然对“文革”也持不满、乃至某种批判反思的态度,但由于他们习惯于效忠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所以往往从马列主义教条出发,把“改革开放”视为对共产党基本教义与原则的背离。当他们运用共产党正统意识形态的价值理念来审视改革中出现的腐败、失范以及各种改革综合症现象时,就会产生对改革开放的不满与抵制。其次,他们是现存共产党官僚体制的既得利益代表者,改革开放导致整个社会全面的大规模的利益重新分配,为了维护原先旧体制下的当权集团的既得利益,他们也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坚持左的保守立场。 

  中国党内保守派掌握着对官方意识形态的解释权与裁判权。由于这一意识形态仍然是现政权的政治合法性要素,所以保守派官僚对正统意识形态的维护具有现实政治功能。因此,每当自由派的活动被认为构成对党的合法性与现存秩序的挑战时,保守派对自由派的批判攻势就会获得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的首肯。保守派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与政治经验,深谙高层政治运作的游戏规则,与元老派有密切的私人关系。[3] 

  保守派反对自由派时往往先利用意识形态话语霸权对自由派的言行作负面解释,然后以“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受威胁”、要“维持党的政权与意识形态的纯洁性”等理由打动元老派,进而通过元老派对邓小平施加影响,达到压制自由派的目的。虽然保守派在党内的声望很差[4],但他们一旦获得元老派或邓小平的支持,就具有巨大的政治能量,从而在与自由派的较量中获得进攻优势。 

  两极政治势力与政治中心的互动关系 

  从1978年到1989年,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以知识分子与学生为主体的自由派,以及以意识形态官僚为主体的保守派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周期性的互动关系。 

  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实际上一直把保守派当作压制自由派的力量来运用,只要存在着自由派,保守派在政治上保护政权的功能就始终是不可或缺的。虽然邓小平未必完全赞同保守派的政治倾向,认为保守派的主要人物胡乔木政治上过于书生气、过于固执[5],也不让此人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认为此人无行政能力[6],但一直容忍保守派的言论与活动,为他们保留党内政治空间,以制衡自由派政治势力。共产党元老和保守派对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印象极深,对波兰团结工会与自由知识分子结合挑战共产党政权的前车之鉴特别敏感。在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看来,自由派在政治上具有社会动员能力,在意识形态上又具有“异己性”,其挑战可能削弱共产党的统治合法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他个人的权力地位。因此,当邓小平认为自由派的言行超越了自己的容忍限度,就会与保守派结成暂时的同盟,打击自由派。80年代的“反精神汙染”以及“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都是如此。 

  但是保守派与邓小平之间的政治结合是暂时性的,并不牢固。因为保守派否定改革开放的僵硬的教条主义立场与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的路线是矛盾的,倘若保守派在政治上得势,就会阻止改革开放。因此,保守派的复旧言行往往会帮助自由派与党内开明的领导人摆脱受指责的困境。这时,自由派作为制衡保守派的政治力量又再次受到重视与肯定,整个社会的政治气氛再次宽松化,自由派中较为激进的一些人则会由于邓小平与自由派中的温和派的暂时结盟而减轻了政治压力。1987年赵紫阳担任总书记后这种情况就特别明显。 

  然而,80年代中国的自由派有不同的群体,其中的激进派、尤其是学生中的激进派,往往会不断地把他们要求加快民主化的主张推进到政治中心允许的边界以外,更何况自由派本身所坚持的理念也存在着内在的激进化的逻辑,加上自由派在国际社会所受到的支持以及对民间的潜在政治动员力,均会引起邓小平的疑虑与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中心会再次启用保守派作为平衡力量。于是,新的反自由派运动又会周而复始地展开。 

  显然,在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之外,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政治势力,他们各自具有可以运用的政治资源。自由派主要通过动员社会舆论的方式来对政治中心施加压力;保守派则主要通过其掌控的宣传部门向下发送指令文件,通过在体制内与高层元老派的私下接触,并进而对邓小平施加影响,来影响政治走向。自由派的民间动员力与激进化倾向,是以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的隐忧;而保守派的致命弱点是,其教条化的意识形态思维定势支配着他们把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视为“政治上的邪恶力量对党的挑战”,这就会强化自由派与民间的反感,从而更加激进地反对保守派。两者之间在社会上的冲突如同拉锯般地持续下去。 

  80年代的中国政治存在着这样的互动模式:“政治中心”在某一阶段与保守派结盟,以共同抗衡自由派,而在下一阶段则会与自由派结合,或允许自由派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以平衡保守派的力量。处于两极的两股势力各自的价值观念与政治目标均与“政治中心”维持着某些结合点,“政治中心”需要自由派支持改革开放,也需要保守派捍卫意识形态及以此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因此“政治中心”既无法完全排除自由派势力,也无法排除保守派势力。这样,转型时代的中国就存在着三者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 

  激进自由派与保守派双方虽然在政治上势不两立,彼此视如寇仇,双方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与空间。前者认为后者是“专制主义的顽固阻力”,后者视前者是“反社会主义份子”。然而,他们又恰恰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双生兄弟,彼此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理由与前提。正因为存在着自由派对一党政治的解构性力量,所以保守派才可能对邓小平强调自己的维护政权的功能;另一方面,正因为保守派是对改革趋势的反动势力,才使得自由派可以向邓小平为首的政治中心证明,自己对改革开放具有不可或缺的贡献。有趣的是,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对峙往往都不自觉地帮助了自己势不两立的政敌。这是当代中国政治史上一个最耐人寻思的现象。[7] 

  中国当代的“派群政治”及其不稳定结构 

  从政治互动模式来分析,80年代中国政治的图谱并不是简单地只有左、中、右三种政治势力,实际上当时的政治结构是一个以邓小平为中心的、向保守和激进两个端点渐次延伸的多种“派群”共存的递进结构。大体上,可以根据对旧体制的亲和与疏离的程度作为排序依据,把对中国政治具有实质性影响的80年代的政治精英群体纳入到以下线型多元模式中来加以分析。这样就可以看到如下从激进自由派到保守派的政治光谱。 

  激进自由派 立宪温和派 党内民主派 次中心 

  邓小平中心 元老派 保守派 

  ←(激进程度)───────────(权威中心)─(保守程度)→ 

  如上图所示,最右端是保守度最高、与旧体制与正统意识形态最具亲和性的意识形态官僚。其左侧是相对务实但仍然强烈维护党的一元控制系统的元老派[8],如陈云、彭真、王震等人。再其次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政治中心。在“邓小平中心”的左侧,最接近邓小平的是以胡耀邦、赵紫阳先后担任中共总书记的“政治次中心”。作为党内开明派的“次中心”被邓小平委以实际操作的重任,但并不具备最终决定权。“次中心”的左侧,依次是党内民主派(如朱厚泽、胡启立、万里等人),再就是主张在体制内加快民主化建设的知识分子立宪派(如戴晴、李洪林、温元凯等人),在这一光谱的最激进的一端,就是知识分子与学生中的西化自由主义激进派。 

  在这个政治光谱的两个极端与邓小平的政治中心之间,则有着若干缓冲型政治势力层。通常这些缓冲层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远比两个端点的势力要大得多。在20世纪80年代未以前的相当一个时期内,左右两侧的两极势力并不强大,远没有后来发生“八九事件”时那样具有影响力。在自由激进派与“邓小平中心”之间,存在着“体制内宪政民主派”、“党内民主派”以及以胡耀邦、赵紫阳为首的“次中心”,他们充当着联结并缓冲、协调“邓小平中心”与自由派知识分子之间关系的作用。这些缓冲层曾是80年代中国政治中的实际操作者。而在“政治中心”与保守派之间,则存在着元老派作为中间缓冲层。元老派的主流倾向接近于保守派,其中也有部份人较为同情自由派,他们在不同时期起到了联结、缓冲并协调不同政治势力的作用。当然,这些被称为政治派别的群体彼此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线,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或许可以把这些并不具有正式组织的、由利益与观念相近而结合到一起的人们,称为中国政治中的“派群”,这是中国当代政治中的特殊现象。[9] 

  根据这一政治光谱可以大体上推断,中国政治的互动过程可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前景。其一是政治中心将位于两侧的缓冲层团结在自己周围,形成以自己为中间的“橄榄”形结构,压抑左右两极,迫使两极之间形成平衡,从而维持其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这恰恰是80年代前半期中国政治发展的特点。其二是激进派与保守派形成日益激烈的拉锯状态,各自主导部份意识形态话语权力。保守派高扬捍卫社会主义的“反自由化”的革命意识形态旗帜并吸引体制内的一大批既得利益者;而激进派则高扬“反专制政治”的旗帜并吸引对政治中心不满的社会大众。处于这两端之间的各政治派群则不得不根据自己的利益与观念各自向两极靠拢。一旦出现这种“两极化”政治格局,力求在两端之间维持平衡的中间派将两面受敌,如同被放在火上烤,最后必然逐渐失去政治影响力并被迫边缘化;政治发展一旦进入了这种“两极化”状态,很容易出现危机,而政治危机就必然面临“革命造反”或“铁腕镇压”的结局。从80年代中期开始到1989年春夏之交,中国政治的实际走向就是逐渐在保守与激进的两极张力互动过程中形成了中间各层趋向两极的“哑铃型”结构危机。于是,激进者越来越激进,保守者越来越保守,“六四”事件就是这一两极互动过程激化的体现。 

  1989年:两极势力如何进入拉锯战的白热化阶段 

  这两极政治势力为什么会在互动过程中不断地走向冲突激化,并最终导致悲剧性结局?当然,激进派基于政治浪漫主义的民主理念与亢奋,保守派僵化封闭的心态,都是冲突无法抑制的重要原因,但“次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更值得分析。处于“次中心”地位的总书记虽然是邓小平的关键助手,但只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一个群体的代表被选来担任政治操作的要职,总书记其实并不具有对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他们通常是因改革实绩而受到信任,在任现职以前未必有自己坚实的个人政治资源。位于“次中心”的领导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台操作者,自然要起用党内有思想解放倾向的人任关键职务,这是党内民主派得到重用的原因。而党内民主派在观念上又与知识分子温和立宪派、自由派之间具有亲和性,会与后者内外呼应,以推进改革开放。所以,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必然会使西化自由派在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中获得活动空间。 

  从8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分子自由派与学生青年中对改革进展太慢产生了越来越强的不满情绪。他们中不少人充满因中外经济反差强烈而出现的焦虑感与激进浪漫的民主诉求。在经济改革面临重大困境,社会上人心日益不满的情况下,他们要求进一步加速政治民主化的呼声,最后引发了学生走向街头,以争取社会的支持。而自由派自发的具有动员社会大众参与的街头政治活动,则被保守派视为对共产党权力地位的严重挑战,进而引起了“邓小平政治中心”的不满。 

  1989年的危机过程中,中国政治实际上呈现的就是政治两极化趋势。一方面,激进自由派、温和自由派、党内民主派在观念与态度上日益接近;另一方面,“政治中心”、元老派、保守派也不断接近。处于两极的强硬派在本派群阵营内为了取得“英勇斗士”的“道义”优势而反对任何妥协;在双方剑拔弩张、势不两立的情况下,两派中的强硬派都诉诸于本派安全这一“务实”的理由,强调不可退却的“强硬”对于派群生存安全的必要性。在双方阵营中,强硬派必然在冲突白热化阶段占上风,而温和派则势必边缘化。一方阵营的极端强硬动作反过来又引起另一方强硬派最激烈的反弹,出现了“鹰派与鹰派互动”的恶性循环。“天安门事件”正是这样不幸地陷入了“两极化”危机[10],最后只能是在势不两立的两极之间摊牌。 

  这时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恰恰是夹在中间的“次中心层”。一方面,他们作为开明的改革派,不愿意对自由派表现得过于强硬。因为这会影响到他们在民间的形像与威信,也不利于他们与自由派知识分子之间的政治结盟。另一方面,如果他们不能表现得足够强硬,就会面临“在自由化的敌对势力面前丧失立场”的指控,失去邓小平与元老派的信任。这样,“次中心”就会被孤立起来,他们既不愿也无力控制自由派的自主活动,又无法抗衡由邓小平、元老派与保守派结合起来的占绝对优势的政治力量,何况他们自己也缺乏任何可以依托的政治资源,其结果往往是悲剧性的。随着“邓小平政治中心”与“次中心”之间出现裂痕,“次中心”系统就四面楚歌、多面受敌,最后成为牺牲品。那时,保守派认定“次中心”的代表人物“丧失立场”,“邓小平的中心”会认定他软弱无能,激进自由派则完全无视他的存在。胡耀邦、赵紫阳就是在这种两面受敌的困境中先后被迫下台的。[11] 

  “次中心”的边缘化反过来也会对“邓小平的政治中心”产生冲击波。1989年春夏之交学生们在天安门广场绝食后,赵紫阳的出局使邓小平失去了与激进派之间的缓冲屏障,不得不直接面对激进派的挑战与压力。结果他再次与元老派、保守派结盟,选择了强硬镇压的悲剧性结果。 

  90年代的政治格局与自由派、保守派的边缘化 

  1989年危机事件正是中国80年代以来的政治两极互动过程发展到顶点的产物。此后,中国的政治格局出现了三方面的变化。首先是自由派作为整肃对象在政治舞台上被清除出局。虽然其思潮作为一股政治潜流仍普遍存在于中国知识分子中,但他们在政治舞台上已失去了活动条件,在政治上被彻底边缘化。其次,保守派成为1989年以后政治上最活跃的势力,他们趁势取得了官方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并与元老派相结合而扩大了政治影响力,开始具备“准中心化”的政治地位,使中国面临着向旧体制复归的现实可能。再次,以江泽民为首的技术专家型政治人物取代原总书记赵紫阳进入“次中心”位置。[12] 

  90年代初,当自由派与党内民主派被边缘化以后,趁势而起的保守派在部份元老派的支持下,借助“反自由化”而获得的意识形态话语霸权,在政治上极为活跃,力图成为主导中国政治的力量。为此,他们以“反和平演变论”与“两种改革论”来作为政治复旧的意识形态战略。“反和平演变论”主张“孤立合理论”。它强调,外部世界的“邪恶”势力要“演变”中国,所以中国处于受害者地位;作为受害者的自卫反应就是把自己与由“邪恶”势力主导的外部世界隔绝开来;因此,对外封闭与自我孤立便被说成是中国人自卫与生存所必需的手段。这一观点还激活了“敌我两分法”的思维定势,并把它延伸到经济领域;美国与西方具有先进工业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因而被定义为“亡我之心不死的帝国主义”。这一意识形态宣传本身与邓小平主张的经济对外开放政策是完全对立的。保守派的另一个意识形态理论战略是“两种改革论”,它把改革区分为“资本主义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革”两类性质根本对立的政治范畴;而它主张的所谓“社会主义改革”其实不过是在“社会主义”架构内“自我完善”,因此,1978年以来经济改革中几乎所有从西方学来的新事物都被归入“资本主义改革”的范畴而遭到排斥。这实际上就否定了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路线。在保守派在意识形态领域夺取优势的同时,技术官僚型政治人物的政治地位还不巩固,他们出于政治生存的需要,往往与具有意识形态优势、又有元老派为后盾的保守派保持密切的关系。 

  在保守派崛起的情况下,邓小平意识到这股势力膨胀的危险性。他的“南巡讲话”是保守派在政治上失势的起点。“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在保持政治格局不变的同时,经济上要继续对外大幅度开放,要通过经济发展的实效来保障共产党政权的合法性。他并且提出了“反左优先论”,从而削弱了保守派在“六四”以后已经获得的政治优势。邓小平还特别提出,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上不要争论。此“不争论”说并不是针对自由派的,因为自由派早已被剥夺了争论的权利,它实际上是要剥夺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的保守派的话语霸权。 

  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只是保守派被边缘化的开端。直到90年代中期以前,党内保守派仍然具有相当的政治潜能。他们运用与元老派的关系,利用他们掌握的若干报刊,继续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观点,试图继续影响高层政治。保守派的真正失势是在90年代中期,那时不少革命元老相继谢世,或由于年龄原因而退出政治舞台。结果,长期以来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左派保守势力从此失去了他们的政治依托。另一方面,经济市场化导致观念世俗化潮流,年轻的一代对主义和信仰逐渐失去了兴趣,这样以信仰为精神支柱的保守派在青年人中也失去了支持者与继承者。可以认为,90年代以来,左派之后继无人更甚于自由派。随着邓小平时代的结束,保守派已不再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左派势力消退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自由派势力的消退。90年代里,知识分子激进自由派在政治上被全面边缘化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由国家供养的知识分子的生活条件大大改善了。知识分子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与政治控制相结合的格局下,成为比其他阶层获得较多利益的阶层,大多数知识分子的政治态度温和化了。许多对政治压抑不满的知识分子则选择了出国留学作为解脱办法,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分流也减轻了对当局的挑战的压力。自由派被边缘化之后,保守派失去了对手,因而也失去了用武之地。“南巡讲话”以后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新兴中间阶层的崛起,它主要由各级政府中的技术官僚、民营企业家、高等院校教授、律师、下海经商的知识分子、外资企业中的白领阶层以及体制内得益的传媒工作者等人士构成。他们作为现存体制的既得利益获取者,反对激进的自由主义,担心政治改革会危及他们的利益;当然,他们也不可能支持保守派的意识形态,因为保守派主张恢复的“社会主义”也会剥夺他们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他们认同技术官僚的威权统治,希望在现存威权秩序下继续谋取利益。可以说,他们是中国目前的威权体制真正的社会基础。 

  “脱两极化”对中国政治前景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经历了从两极互动、到两极冲突的白热化,再转变为左右政治势力先后被边缘化的“脱两极化”过程。在80年代中前期,是中间派在左右两极之间进行平衡。而在八十年代后期,“政治中心”与保守派组成了暂时性的“中右联盟”,压制住自由派。1989年以后,邓小平通过扶持技术官僚来加强中间派的力量,他的“南巡讲话”进一步使原先的“中右联盟”之“盟友”保守派边缘化了。此后,技术官僚的政治威权统治得到了城市的新兴中间层的支持,出现了中间派威权政治。这一发展过程并非任何政治家的有意的理性设计,而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 

  90年代以来的“脱两极化”过程意味着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上的两极势力之消退,这削弱了大规模政治参与活动的社会动员基础。当政者继承了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经济发展又极大地充实了政府手中的可运用资源,再加上不存在来自政治光谱两极的压力,当政者可以比较随心所欲地收紧对社会的控制,把“不稳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而不会遇到强烈的反弹,社会成员普遍表现出政治泠淡心态。在这种威权政治环境里,意识形态和社会性政治参与对决策者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即使决策出现失误,决策者面对的压力也比80年代小得多。由于体制外挑战者的消失,也由于威权体制下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弥散性腐败日益加剧。中国的未来最可能出现的困境,是中央政权对弥散性腐败缺乏强烈的危机感,失去存在着两极化政治压力时的那种敏感,其结果是出现弥漫性的腐败化与分利集团化以及部份地方政权的“苏丹化”。[13] 

  “脱两极化”过程使得中国社会变成了一个充满世俗物欲、缺乏理想精神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政治矛盾主要不是在意识形态的两极之间展开,而是在以利益争夺为目的的各利益群体之间展开。所以官方多次强调,“要防止地方和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部委之间、中央部委之间,从本位出发,甚至带有个人强烈情绪,互相指责、攻击的问题”,提出“要防止开党代表大会以后,思想、步调会更分散、更不协调的情况。” 

  从90年代开始,传统的意识形态动员政治已经淡出,政治体制转变成具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导向的新威权主义政治。与拉丁美洲和东亚的威权主义政权相比,中国当前的新威权主义体制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徵。它承继了极权式国家的各种政治手段,比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威权统治具有更强的社会控制力。党通过其各级组织对社区、传媒和国家机器的严密控制,成了稳定新威权主义政治统治的工具。新威权主义的执政者不会从价值理性出发推行政治民主化,但他们在没有“政治风险”的情况下或许会从功利角度实行一些新措施。例如,当现行体制中某些旧的部份逐渐失效时,他们可能会考虑选择民主制度的一些方法来取而代之。但他们会非常小心地避免采用任何可能危及其执政地位的新措施,不会让新的措施对现行体制产生剧烈的排异作用。在这种状态下,政治方面的制度创新是相当有限的,不可能满足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诉求。在中国,民主还需要人们积极争取;民主政治还远在地平线上,但并不是空中楼阁,中国的航船总是在渐渐接近它。 
 
 
应当如何监督权力?
 
  闾小波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自1949年中共在大陆建立政权后,逐步确立了以党权居主导、党国同构的政治架构。在这个过程中中共一直以“民主”的名义,如“放手发动群众”、“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历史的主人”等口号,扩张并巩固党权。自1980年8月19日邓小平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明确提出“着手解决党政分开,以党代政的问题”后,党政权限之分际一度成为大陆学界、政界研讨的热点。在赵紫阳任总书记时,“党政分开”在制度层面曾取得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六四”事件以后,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出现了权力重新向党委集中的趋向。90年代后期,吏治恶化,腐败现象蔓延。面对这种局面,执政党承认:“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像,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1]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把遏制腐败的努力制度化就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一方面,社会上关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之呼声日渐强烈,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功能的诉求也逐渐在各级人大制度的运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显现。例如,近年来各级人大会上对政府官员的质询案、人事任免案中的否决票、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不信任、甚至否决其报告等情势时有所闻。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在执政党主导下以“民主”的形式实行监督的尝试,2001年下半年南京市展开的“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就是一例。 

  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活动始末 

  在中国,“评议机关作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各级党政机关其实长期存在。然而,此类评议通常都流于形式,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因此不可能达到真正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目的。以1998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为例,虽说其声势空前,但收效甚微。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开展“三讲”活动中以“良好”的评语过关,并在全省到处作关于如何开展“三讲”的报告。但时隔不久,胡长青就因巨额贪汙案被查获,最后这个“三讲模范”被处以死刑。“评议干部作风”之类的活动究竟有何功效,从民间流传的顺口熘可见一斑:“大贪作报告,小贪写纪要”。 

  然而,南京市此次“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却有所不同,评议的结果是市政府的两个局长丢了“乌纱帽”,吸引了舆论的注意。这次活动之所以取得了这样的效果,有一些背景性因素。首先,南京市民多年来对该市的经济和市政建设多有不满,认为历史上经济基础不错的南京市现在的经济规模不仅落后于广州、杭州,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省内的苏州和无锡市。2001年10月,江苏省委副书记李源潮兼任南京市委书记,市民将希望的目光投向了新一届市委领导。其次,新市委班子刚上任,南京官场就发生了一件在全国影响极为恶劣的事件,令新领导班子颜面尽失。[2]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南京市委新任书记李源潮显示出较强的个人决心,希望借重这次“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树立新的形像。 

  这次“机关评议”活动由南京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办公室按照市委的部署具体操办。先由市委出面发动“动员” 

  工作,接着由市级机关工委发放被评议对象、“对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和“对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作风评议”表8,348份,同时还在《南京日报》和《金陵晚报》上以及政府网站上公布,供上网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市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了评议中排序为末位的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和市容管理局局局长的职务。此次活动在南京市民中得到了好评,并成为其他城市效法的模式[3]。 

  民意与监督 

  南京市的这次“万人评议机关”活动,采用的是人们熟悉的“广泛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套路。这一模式一直是中共的三大法宝之一,被誉为党的优良传统。在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走群众路线”与其说是动员群众参与政治、发挥群众的自主性,还不如说是党利用这一口号贯彻党的既定目标,使党(或党委中书记个人)的意志得以实现。例如,毛泽东发动的“文革”以及“文革”期间对部份人的整肃,就是如此。此次南京市的“机关评议”采用了“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的新口号,并且组织媒体跟踪报导,使评议活动比以往机关内部封闭式的“走过场”做法(如1998年开始的“三讲”)有较高的透明度,显示了尊重民意的作用,短期内也有明显的积极效果,但民意的表达及其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的实现并未依循宪法赋予的渠道及程序。这次评议活动的实质仍然属于以“民主”的名义扩张党权。如果说毛泽东时代沿用的是“大民主”(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那么这次评议活动则是一种非程序性的“民主”,距离民主制度之真谛距离尚远。 

  在西方民主国家,各种民意测验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政府、政策、政党或政治家的支持率,民众的游行示威等也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但民意最终必须通过各种合法的投票选举才能上升为权力意志,进而具有法律效应,所以民意的表达不应该也不能替代或越过民主政治的程序。 

  毫无疑问,在中国改变民意表达缺乏渠道并且不能上升为权力意志的现状,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看待民意、民意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监督权的归属问题。中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应当是“委托”人民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选举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并对这些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当民意的上达及上升为权力意志通过这样的法定程序,才能显示出宪法的神圣性和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南京市委在讨论“万人评议机关”问题时,市“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市政府的领导一起参加常委扩大会,所有与会同志形成一个共识,要在考察的基础上末位淘汰”,这种做法的确显示了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似乎也传递了市委要将民意反映不佳的官员“夺印”的合法性。但是,整顿吏治、惩治腐败的关键在于强化法治,杜绝人治;党的意志、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等都应通过法律和制度体现出来。单纯按照市委(通常是市委常委会)的决定,由市人大根据“万人评议机关”的结果去“摘牌子”,如此,作为民意的法定代表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之监督权如何才能体现出来?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 

  根治吏治腐败还是应当依循“依法治国”的原则,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切实加强宪法赋予的民意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同时进一步完善人代会制度,如代表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等。监督权虽不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但其他方式的监督(包括民众评议、舆论监督等)都不应当成为分割由法定的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权力容器”,不可主次不分,更不可本末倒置。再则,不同序列的机关、部门均有相应的机关来行使监督权,除各级人代会之外,还有各级党代会、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它们是对同级党委或政府实行监督的法定主体。在目前法定的监督主体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加强法定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而非人为地削弱和模煳法定监督主体的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的第5条中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管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多少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但“依法治国”这一口号既已提出,就不能长期落空。虽然在一些地方,党委仍然以“民主”的名义扩张党权,但在另一些地方也有一些民意机关在“依法治国”口号下试图把人大的功能由“软”变“硬”,着力推进程序民主。当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一仍其旧,只是在开会时“鼓鼓掌、举举手”,在分组讨论时“发发牢骚、骂骂腐败”。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走强的现象,这与其说是有了新的制度安排,还不如说是社会的压力所致。 

  目前,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上,主导的政治话语仍然是“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充份发挥人大的作用”。党的既有权力与人大的法定权力之间的博弈还会继续下去,所以,在中国既出现了人大权力增强的现象,也出现了党权扩张的现象。 

  为了使人大的监督权更具有可操作性,2002年年初安徽省人大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受到重大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所谓的“特定问题”包括违宪、违法或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渎职、失职事件,有重大影响的冤案、假案和错案以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等。该条例有5个特点:其一、监督对象民主化。每年初由人民代表共同圈选被要求评议的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开评议结果。其二、全面规范免职、撤职程序。在免职案或撤职案调查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被提出免职或撤职人员是否暂停执行职务。其三、调查报告如未被通过,常委会可要求报告机关补做或重做报告,如仍未被通过,常委会可对任命的报告机关正职负责人依法决定暂停执行职务或免职。其四、对常委会应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其五、对监督方式作了开放式规定。[4] 

  在全国范围的《监督法》尚未出台时,安徽省人大通过的《监督条例》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也是循着“依法治国”和加强制度建设所作的有益探索。 

  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必将是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唯一选择,如何一步一步地迈向民主政治,择定切实而有效的举措,将事关未来大陆政治的走向。民主既然是一种程序,监督也应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而当下以“民主”名义扩张党权的做法与人大制度的增强是相抵触的,而且可能会使“人大”监督条例流于形式。  
 
全球化和对文化相对主义的批评
 
  马庆钰 

  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当前,全球化正迅速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深刻影响着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格局的调整。而经济利益的差异、民族文化情结和政治实用主义也积聚起抵抗全球化的力量,文化相对主义即为其中之一,后者并非为反全球化而生,却为反全球化而用。文化相对主义在探讨文化问题时有三个破绽,一是走入了整体主义认识多层次文化的歧路,二是回避了文化的目的性,三是陷入了封闭僵滞的文化分析框架。这三个破绽决定了其反全球化的立场经不住推敲。 

  一、全球化的四个维度 

  在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大概没有哪一种所起的作用能与全球化相提并论。从上一世纪70年代开始,“全球化”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活,重塑着人类的文化。“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系美国学者布拉温.戴维斯在其1944年出版的《全球民主:科学人文主义及其应用哲学导论》一书中首先使用。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全球化”作为极富魅力和挑战性的概念,日益频繁地成为世界各国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人类社会的演进经历了由较小群体形成较大群体、由信息封闭走向信息共享、由相互隔膜走向相互依存、由观念差异走向观念融合这样一个时间与空间概念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自500多年前的地理大发现以来,17世纪的商业革命,18世纪的蒸汽机发明和由此带来的以机械化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以及交通运输革命,19世纪的电磁学的广泛应用和由此导致的以电气化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二战以后以计算机技术、原子能技术和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科技革命,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和“冷战”时代的结束,都成为加速全球化进程的重要关节点。 

  笔者以为,全球化至少包含全球范围的市场化、信息化、组织化和价值重组这样四个维度。 

  全球范围的市场化 

  其主要特徵之一是生产的全球化。现在,作为其中主角的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的所有投资量占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1%,这说明全球性生产系统的扩张和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其主要特徵之二是贸易的全球化,从1985年到1995年,世界贸易总额占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9.8%上升为35%。其主要特徵之三是资本流动的全球化,1980年全球资本市场交易的资本存量是5万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80多万亿美元,这种大规模资本的流动说明了经济全球化的生机与活力。 

  全球范围的信息化 

  它得益于电子计算机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光纤技术、激光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呈现出爆炸性的发展规模。“电话自从发明以来,化了75年才累积了5千万用户。达到这个数目,收音机用了35年,电视与移动电话则各用了13年与12年。但是互联网却只用了4年时间。”[1] 

  到本世纪初,网上用户已增长到5亿人。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导致人们思维和交往方式的巨大改变。“地球村”正日益成为一个现实,人类越来越容易共享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体育、科技、商贸等种种信息。 

  全球范围的组织化 

  二战后的50多年间,尽管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种种差异使国际合作阻隔重重,但围绕着处理国际争端和地区危机、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与稳定、保护地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推动基础研究和新知识的产生、提高国际援助的有效性、反国际犯罪等超越国境的种种问题,成立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进行着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合作。这些国际组织在超越国界的国际性与地区性事务中发挥着任何一国都无法独立承担的重要作用。国际组织功能的迅速扩大说明了人类社会的依存程度、紧密程度、交往程度的日渐增长。 

  全球范围的价值重组 

  社会性与学习性是人类的两个重要本质,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知识经济社会,所有民族国家和地区似乎无一例外地沿循着先锋派留下的足迹蹒跚前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建立了“普遍交往”的联系,进而“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普遍交往把区域性、民族性的历史带入全球交流中,经过对比、淘汰过滤后或成为文物的展览,或成为彷照的典范。普遍交往的动力或杠杆是价值观念,是凝结在人类行为中的物质价值、组织形态价值和文化价值。正是这类东西,成为全球化的向导和人类交往的航标。不同民族不同群体的行为都体现不同的价值且反映出不同的生活意义。在人类不具备国际交往的手段和条件之前,相互隔离的不同群体组织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样态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趋于封闭、保守、惰性;一旦人类创造出国际交往的手段和条件,人类社会就走进一个挑选价值、挑选生活、效法模彷、扬长弃短的时代,各族群原先固持的文化模式和生活样态或者在开放变革中保持活力,或者在保守僵化中走向灭亡。 

  二、文化相对主义的原脉 

  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的最初产生与全球化未必有直接瓜葛;但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中两者却注定会成为不期而遇、针锋相对的两极。在全球化风潮席卷各国的今天,文化相对主义的潜在而固执的影响仍然无处不在。 

  文化相对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之初。那时被称为美国人类学之父的弗朗兹.博厄斯(Franz 

  Boas)等人类学家率先挑战社会达尔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进化理论,他们的观点被归纳为“历史特殊论”。博厄斯认为,19世纪要发现文化进化规律的企图和把文化发展的阶段模式化的企图都是建立在不充份的经验、证据之上的;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长期形成的独特历史;文化形态并无高低之辨,“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这些术语只是反映出某些人的“种族中心论”观点,这些人以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正确。[2] 

  在博厄斯之后,赫斯科维茨和露丝、米德等文化人类学家从文化和个性发展的角度阐发了文化相对主义观点。露丝在《文化模式》一书中指出,各种文化同样都是有效的,现代文化和原始文化都是同样的实现人类潜力的方法,不能认为现代文化比原始文化更为先进高级,不同的文化并无优劣高低之分。她还认为,行为的是非标准也是相对的,被一种文化当作异常或病态的行为在另一特定文化体系内却具有特定价值。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理想人;刻于异性装扮(berdache)者在新墨西哥州的祖尼文化中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对温哥华岛的夸库特耳人来说,征服竞争对手、获得殊荣的重要手段莫过于彻底的毁坏行为;对加州印第安人的萨斯塔部落来讲,迷狂与癫痫不是疾病,而是获取权力与地位的重要途径。哈奇(Elvin 

  Hatch)1983年出版的《文化与道德──人类学中的价值相对性》一书的主要观点是否认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着一个绝对的价值标准。他也认为,任何文化体系如其功能可行,便是成功的文化。大多数持文化相对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文化普遍主义(cultural 

  universalism)的断言是建立在狭隘、傲慢态度上的。他们担心,这将有可能导致对其他文化价值的忽视和曲解。[2] 

  在中国也长期存在着关于文化发展与变革的论争,主要集中在“体”与“用”的关系上。这种用二元论看问题的方式实际上暗含着文化相对主义的认识观。虽然国人在忙于做社会变革这篇大文章时,并未顾及到反省自己的文化认识方法,但种种表现已经做了很明确的注解。从上一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有中国学者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接近西方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国内的文化讨论热中出现过文化能否“通约”的争论。法国人类学家列维.布留尔在其名着《原始思维》中说,各种不同的文化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3] 

  在数学上“不可通约”是指若干个数字没有共同的量度,在此借喻文化上并不存在一种共同的评判语言或价值标准,因为不同文化要解决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游牧民族住帐蓬,农业民族住房屋,彼此并无优劣可比,因为这两者的环境和它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这种观点认为,不应把一种文化当作评价另一种文化的价值参照;如果这样做,实际已设定了一种文化比另一种文化好的先定认识框架,并抹杀了不同文化之间的根本区别以及根源于此的各种文化的独立性。在文化“不可通约”的观点里可以看出文化相对主义的影子。在中国自鸦片战争后一个半世纪的文化变迁中,相继出现的“中体西用”说、“西学中源”说、“东方文化”说、“中国立体文化说”、“河东河西”说等一系列看法,多少都有意无意地内涵着文化相对主义的倾向。 

  三、文化相对主义的破绽 

  笔者认为,文化相对主义有三个破绽。 

  破绽一:偏重“小文化”而忽略“大文化”的“示范效应” 

  文化相对主义对多层次文化形态采用了简单单一的整体主义认识方法,在强调“小文化”的差异时故意忽略了“大文化”的国际认同。 

  文化实际上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无疑是林林总总、包罗万象的。在婚俗礼节、衣食住行、风土人情等层次,的确存在着因区域而异的民族偏好。比如,居住在地中海的人会认为章鱼是一种美味,可别的地区的人却未必认同;用动物煎炸马铃薯会使西欧人作呕,而在一些北欧国家却习以为常;中国的一些南方人视蛇肉为佳肴,可许多北方人却怯于染箸;西方人吃饭惯用刀叉,而中国人却习用筷子。在婚俗方面,当中国人早已认同一夫一妻制时,在伊斯兰教国家却仍例循一夫多妻的规则。印度妇女往往以式样不同的鼻饰来象征自己的财富和地位,这在中国却不被认同。从这些方面来看,世界真是异彩纷呈,奇妙至极。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从自己的实际环境出发,创造了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若就这类问题展开文化价值的讨论,笔者以为实在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菲利普.巴格比(Philip 

  Bagby)曾经用“亚文化”和“超文化”[4]来定义文化的层级。前者是指适应于小的共同体、阶层、年龄组、职业群的习惯或规则,后者则指涵盖范围广及一个以上共同体和民族区域,甚至包括了整个人类世界的行为规则。前者又可被称为“小文化”“狭义文化”和“低形态文化”,后者则可被称为“大文化”、“广义文化”、“高形态文化”等等。据此来看,衣、食、往、行、风土人情乃“小文化”或“亚文化”之属,是处于那种低形态的文化层次。与这种“小文化”或“亚文化”相比而存在的“大文化”或“超文化”是什么指那些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战争与和平、国际化的市场机制、灾害防范、反毒品犯罪、生命与健康、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等。在世界发展的进程中人类共同关心和处理的这些主题,与衣、食、往、行、风土人情之类的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政治与伦理也属于“大文化”的范域,尽管由于制度不同和功能目的不同,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政治与伦理观念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相当多的伦理价值实际上日益得到不同区域、民族和社会制度下人们的共同关注和认同。 

  亨廷顿在描述上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时所使用的“示范性”和“滚雪球效应”这两个概念,比较客观地勾勒了全球化在政治现代化中所表现的魔力。若干国家相似的进程产生着连锁反应,它们交叉呼应,相互影响,从而创造出一种国际性的气氛和时代精神。对于民主条件成熟的国家来说,这种气氛减少了民主化进程的阻力;对于民主条件尚不够成熟的国家而言,外部影响往往是启动民主化进程的最初动力。 

  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已经使当代世界日益联结为一个整体。特别是复盖全球的通讯卫星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创造了一个不分国界的“电子空间”,使世界真正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这使率先民主化的国家对其它国家产生更强烈更直接更迅捷的冲击。民主化的“示范效应”在地理上相近和文化上相似的国家可能产生最强烈的反响。例如,葡萄牙对南欧的影响,葡萄牙、西班牙对其前殖民地拉美地区的影响就是如此;在拉美各国,民主化的“示范效应”表现为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府还政于民。在亚洲,1986年2月菲律宾总统马克斯的垮台,引起了亚洲其它国家威权主义政府领导人的焦虑,也点燃了这些国家政治反对派的希望。菲律宾威权领导者的下台特别对韩国产生了直接的积极影响。在非洲,民主化的“示范效应”也使一个接一个的国家实行了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滚雪球效应”在东欧最具戏剧性。当波兰于1989年8月将铁板一块的斯大林模式冲开第一道缺口后,极权主义的堤坝开始迅速坍塌,9月在匈牙利,10月在东德,11月在捷克和保加利亚,12月在罗马尼亚,东欧各国的民主化接踵而至;甚至在阿尔巴尼亚那样缺乏民主化准备的国家,民主化浪峰所至,极权主义政权也迅即土崩瓦解。“滚雪球效应”还表现为加速度现象,先行者艰难曲折的历程在后继效法者那里会以压缩的形式和以较顺利的方式重演,因为雪球一旦滚起来,其本身的惯性就开始起作用了。波兰的民主化过程花了10年时间,匈牙利是10个月,东德是10周,捷克是10天,罗马尼亚则是10个小时。[5] 

  从以上事实看,可以说,在政治文化层面,伴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日益凸显出一个可以通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价值尺度。在这个大文化的范畴内若有人坚持相对主义的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便是意识形态需要了。在文化价值的判定上,把某种意识形态观念作为判断尺度,这是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但却是值得怀疑的方法。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立场都与特殊利益连在一起,以它来评价文化、特别是政治文化整体的价值,显然有着逻辑上的疏漏,何况意识形态观念本身在价值上是弱于怀疑态度的。 

  破绽二:文化相对主义回避关于文化目的性的思考 

  谈文化,绝不仅是为了哲学思考本身,而是为了生活,是为了人类的福祉。它关系到全世界人的切身利益的根本性问题。那种无关痛痒的白描和“存在即是合理”的观念,以及任何一种受意识形态支配的评价立场,其实都不合乎文化目的论。 

  笔者认为,在讨论文化价值时,要真正负起思想者的责任,不是去关注文化的你、我、他,而是先将文化现象当作解剖分析的对象,转化为中性的思维中的一个问题,然后才能进行价值讨论。之所以要讨论价值,是因为人们需要做出行动上的选择,这个选择的责任是实在的,故制约着这种选择的价值思考便是严肃的。如果不是去煳弄自己今后的生活,我们就得从文化目的论,即某种文化类型是否有利于人类的发展这样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和价值判定。而这正是文化相对主义文化观中所欠缺的东西。 

  人类活动的历史就是人类文化史,它同时又不折不扣地是人类追求有意义的完美的生活的历史。人不断否定和告别过去,就意味着文化创造和比以前“好”的生活之不断产生。从总体上说,人,一步一步往前走却又刻意去寻求痛苦和困顿,这是不可思议的。由此便有理由依照文化目的对不同文化的存在加以比较和判断,且不必有所顾忌地提出好、坏、优、劣的评价。因为我们要以此为根据选择和调整自己今后的行动方向。温哥华岛上夸库特耳人的食人风俗、美拉尼西亚民族中多布人视背信弃义冷酷仇恨为美德的风俗、加州印第安人中萨斯塔部落以迷狂和癫痫获取权位的习俗等,都是可以被理解的;电影《森林之王》中约翰.克里斯朵夫所过的那种类猩人的生活际遇是可以同情的[6];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法庭也是可以从时代那里找到存在借口的。但从文化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它们都不是值得彷照、学习和张扬弘大的理想文化模式。因为当代的人类已经具备了很强的理性能力去认识文化、评价文化。很明显,那种活法不再适于今日之人类,对此,即使是文化相对主义论者也不会否认。 

  毕竟,文化考古是一回事,实际生活是另一回事。当今天的人们吟咏着“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诗句,从中体味着草原风光之美时,是否真愿意离开“丛生着现代病”的都市生活而从此寄身于草原文化中去换一种活法?恐怕未必。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与文化相对主义很有些瓜葛的“多元文化论”者可以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习俗作为异国情调欣赏,或作为新奇的古董来把玩,却并不关心那里的人们在政治现实与经济景况中的种种不便。表面上看去,这似乎是一种文化上的大度和宽容,是对传统的种族主义、殖民主义观的叛逆。可是,在这种对它国文化传统的“大度和宽容”的背后,却暴露出一些新形式的文化殖民主义心态。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曾抱怨,西方文明在不断瓦解印度农村的纯朴生活方式。他举例说,印度人的传统观念认为,月经期的妇女不洁,所以经期妇女不能进厨房、不能去工作场所;这位美国教授认为,印度的这种传统观念表现了印度文化中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一致,但这种传统的和谐正受到西方文明的威胁。另一位法国人类学家则批评英国人把预防天花的牛痘疫苗引入印度,使印度人原来在得天花时去拜神的古老习俗已经绝迹,认为这表明英国殖民者全然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价值观念。[7] 

  然而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这些“关心”和“爱护”印度纯朴传统文化的学者自己生有疾患,他们大概无论如何也不会把自己只托付给印度的神祗;只要有条件,他们会去寻求一流的治疗条件。设若有人因中国妇女的“三寸金莲”之“迷人”而阻止妇女放脚,这究竟是体现了他对中国旧文化的“关怀体贴”呢,还是反映出他对异国情调的把玩欣赏,恐怕不难判断。由此又想到,“五四”之后也曾有一些外国学者对中国人追求民主、自由颇不以为然,认为那是放弃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如此之“关怀”恐怕国人只有敬谢不敏了。 

  文化确有质量之别。如果说,那些生活于原始、落后环境的人们,因理性之美的冬眠而对其状况心满意足、不知道考问文化的质量,此举尚可理解,那么当代的学者如再忽略这个问题,似乎就不可以原谅了。当一种专制文化和一种民主文化摆在面前时,回避价值判断的文化相对主义除了让人感到书卷气之外,可能还会让人怀疑到它的动机。外在于一个文化体系的人们可以采取任何一种超然的文化姿态而不关心该体系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增减,然而对于这个文化体系内的人们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文化观念姿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人们今后行动的选择和调整,关联着生活质量。文化相对主义可能很动听,但对我们的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的发展来说,却不实用。 

  破绽三:文化相对主义抱持封闭僵滞的文化分析框架 

  笔者以为,文化相对主义把自己局限在一个封闭静止的哲学思维框架内,这自然会受到生生不息、流变无穷的人类历史演变的挑战。封闭是空间上的,静止是时间上的,这两点都与文化的发展属性相抵牾。只有当一个社会处在以下状态,即不同地域的民族彼此永远隔绝而且时间之矢永凝不动,文化相对主义听起来才有一些道理。 

  在1487年开始的地理大发现之前,各种不同文化之间的隔漠之深大概比现在地球人与外星人(如果有的话)之间的无知程度少不了多少。这一个个单独存在的民族或部落把自己的生存环境当作全部的世界,把自己的认知当作唯一的认知,把自己的习惯当作最佳的习惯。正是空间上的封闭和隔绝造成了令文化相对主义论者惊叹欣慰的“多元文化”事实。可是,这种情况已渐成过去。蒸汽时代和电子时代相继冲破了区域与民族间的地理阻隔,促进了“世界文化”的生长和发育。在封闭的“篱笆墙”逐渐被清除之后不同文化模式便日益“墨浸雾蒸”:人不再是以往意义上孤立的人,民族不再是以往意义上单个的民族,他们现在可以看到和听到别人生活的样式;在理性之真善美日益觉醒之后,人们有了比较意识和质量意识,有了对好的生活和不好的生活的评估能力,于是就怀着对幸福的渴望与追求,汇入到世界文化的潮流中去。如果说,他们原来作为单个的文化细胞仅是自身制造单调、微弱的营养而易于衰亡的话,那么在世界文化的大潮中,由于能吸收多维、丰富的文化营养素而使其生命力不断增强。在“小文化”或“亚文化”层次上,他们也许还保留一些习俗,但在“大文化”、“超文化”的层次上,他们将会越来越认同世界文化的原则和规范,比如市场化的经济文化和民主化的政治文化。 

  文化相对主义否认不同文化之间会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实际上也就否定了人类的不同文化之间互相交流和沟通的可能,这恰恰与人类文化史不符。正如有的人类学家指出的:“文化并不像莱布尼兹(Gottfried 

  W. 

  Leibniz)那种完全封闭的单子那样一个挨一个排列在一起。……事实上,文化的定义本身就是不同力量的各种文化之间互相关联的结果。”[8] 

  “如果相对主义是对的,就不可能有什么多元文化主义,相对主义不仅不可能有助于多元文化,反而会根本消除可能产生多元文化的条件。”[9] 

  的确,文化何时曾经齐一过呢?世界文化不仅在过去和今天看来一直呈现光怪陆离的多样姿态,就是将来在表象上也永不会单一化。这也许正是文化相对主义立论的基础。但表象毕竟是外在的,依据这种表象去分析文化很有些类似于“病理切片观察”的方法。若将这种在病理诊断中极有意义的方法用于文化研究,势必产生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这个“横截面”上所显示的文化特色分布极容易将人们引入歧途,使其在判断上产生重大误差。一些学者往往专注于特色,即“差别”的存在,而忽略了“病理切片”所处理的是一个静态“标本”这一关键事实,此便是结论偏误之根源。如果文化研究坚持动态分析的方法,我们或许就不会被一些考古学家的“筐子”里搜罗来的奇形怪状的“文化标本”所迷惑。 

  在文化研究中,只有沿循着人类文化史多取一些“样本”,分别在原始社会、古代社会、封建中世纪、近代社会、当代社会,各按早、中、晚期“取样”分析,获得纵向比较的结果,这样才能看出文化发展的脉络。在注意到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别的同时,动态比较会帮助研究者发现,无论是在文化的低层面还是在伦理价值的高层面,不同文化都日益表现出互相浸洇融合的趋势。当差别现状与融合趋势共存时,谁更具本质性,答案自然是后者。由于先定的环境和条件不同,任何力量都不能在一天之内消除地域、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别。即便是人们逐渐消除了文化价值认识的歧异,他们朝向幸福目标的努力也会因程度或先后之别而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情状。但与文化融合趋势相比,这只是表面的和量的差别,它并不能证明文化相对主义观点。 

  文化相对主义观点借以分析问题的,是片面、静止、孤立的哲学方法,这种方法只能证明一个“横切面”的状态分布,而不能看清文化的演变过程。相对而言,动态分析更易于把握文化的本质。运用这种注重变化、注重联系的方法,人们更能看清文化过程及其趋势。而人类文化史的动态分析表明,这个文化趋势不是日渐分离排斥,而是越来越走向相互间的吸引和融合。这就是文化相对主义未能把握的文化发展之本质。 

  文化相对主义原本夹杂着一些西方学者对种族主义、文化殖民主义的厌恶和对落后国家文化的理解与尊重。可是这种理论却最终演化为一种反全球化的文化哲学,甚至成为个别落后国家中一些人阻挠现代化和抵御全球化浪潮的理论工具,或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抱古持旧、自我欣赏、抵制学习、狭隘保守的理论依据。一旦文化相对主义观点在一个社会占了上风,那里的人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自我反观与批评就会减少,而民族主义文化情结与自娱自足心态却日益扩大;同样地,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对域外文化的理解与科学态度会减少,而不分良莠加以排斥以至于敌视的情绪就会蔓延。在中国,直擎着文化相对主义旗号的人并不多,但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韵味相类的观点与行为选择却并不鲜见,而在价值层面尤其是在政治价值层面这种观点的影响就更为明显了,以致于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障碍。 
 
 
关于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评
 
  沉延生 

  一、村民自治从冷到热的历史回顾 

  在1980年代的中国,村民自治是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话题。 

  如果从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存在20年了。但在1987年11月2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前,这一制度处在邹谠所谓的“冷漠地带”。 

  [1] 

  从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到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改了一个名称,其人事和运作机制都未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许多村民甚至仍然习惯性地把村委会称为“大队”。 

  由于《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肯定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于是民政部的一些青年官员自作主张地将“竞选”引入其中。《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于1988年6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一年后就发生了“六四”事件。那时有一些人认为,村民自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不能再搞下去了。在这个“关键”时刻,由于彭真的“坚持”以及薄一波的“支持”,村民自治制度才得以保存下来。1990年8月在山东省莱西市召开了全国村级建设组织座谈会,主管的政治局委员宋平拍板:对《村委会组织法》不要再争论下去了,应该去实行。于是民政部于1990年9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计划用10年时间在全国逐渐铺开。[2] 

  进入1990年代,村民自治的潜在价值被发现了,从而有幸跳出“冷宫”,一跃成为各级领导人的宠儿。对于中国的高层来说,突显村民自治是为了“举旗帜”、“树样板”。“六四”之后,“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表示:“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3] 

  官员们既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又不方便再强调“党政分开”和“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等“十三大”确定的政治改革主题,于是政治风险较小的村民自治便成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首选。此外,官员们还“发现西方对选举和看起来像中国农村民主的兴趣是中国国际形像的一种资产”。[4] 

  于是村民自治就被用来作为一个政治改革的样板,以此证明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民主化承诺,并驳斥西方对中国没有人权的攻击。曾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统战部长的阎明复说过:“梨树县的事迹(村委会‘海选’)已经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它对我们回击西方诋毁中国人权状况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5] 

  有学者指出:“对中国选举改革的调查证明,民政部及地方官员在向农村输入半竞争性的选举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6] 

  对主管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门来说,1980年代少数青年改革者的冒险试验到了1990年代居然为该部门开启了“金库”,可以从中挖掘出部门威望、经费和国外考察机会等。在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从民政部转划给劳动部之后,村民自治事务对民政部门的重要性就更加显着了。1988年,国务院批准把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处提升为司级。到1996年,全国民政部门共有1万多人从事与村民自治有关的工作。[7] 

  美国的福特基金会提供了促进村民自治的首笔赞助,随后,亚洲基金会、共和党国际研究所、卡特中心、联合国发展署和欧盟都加入到这一资助行列中,向民政部官员提供了不少经济和技术支持。民政部的有关人员则利用这些资源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出版了许多关于村民自治的书籍,并为自己以及与民政部合作的地方官员提供了出国访问(主要是去美国)的机会。[8] 

  与官员们的功利主义相比较,学者们通常表现出较多理想主义的色彩。虽然也有一些学者谈到村民自治在解决农村实际问题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但更多的人在期待它能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国民主建设的微观社会基础”,至少也要成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训基地”。 

  二、村民自治的实际绩效 

  柯丹青(Daniel 

  Kelliher)认为,中国所有关于村民自治的数据和文章都表明村民自治带来了新气象:高额完成了粮食征购任务,早婚现象大大减少了,拖欠钱粮的、超生的也减少了,而增加的是税收和节育妇女的人数。199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国家得到了几乎它想从福建农村得到的任何东西:在被调查的1,200个村委会中,99%的村完成了粮食收购定额;92%实现节育达标;82%完成了税收任务。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认为,这些创纪录的高数字雄辩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决政策执行难的灵丹妙药。[9] 

  其实,了解中国农村的研究者都知道,在集权体制政治文化的惯性作用下,农村基层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拿出上级领导所需要的任何数字,而且善于把这些“政绩”与任何一项政策挂上钩,他们当然不会、也不可能证明这些“政绩”是否确与某一政策具有相关性。 

  Jude 

  Howell的看法是:“从支持者们收集的所有论点来看,他们将村民自治看作一种手段,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权合法化和社会秩序,而不是民主过程或民主制度本身的优点。正如民政部官员在同我们讨论时所说的:‘我们的目标不是民主选举本身,而在于帮助农民致富’。从这里可以推断出,民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10] 

  一些西方学者就村委会选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过相当严谨的研究。美国杜克大学政治系的牛铭实教授根据1998年在中国5省8县(市)2,142个村收集的调查资料,验证了欧博文、苏珊.罗伦斯、高亭亭、史天健、戴慕珍等人提出的各种假设,结果得出的结论是:一个村的经济状况与这个村是否采用差额选举没有明显的关系。[11] 

  张鸣尖锐地评论道:好像故意跟乐观的人们过不去似的,从农村传来的消息并不那么乐观,与当年大包干时中央一纸政策就让农村热气腾腾大变模样的局面相比,即使少数村民选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面貌也说不上发生了多大的变化。村民们对于上面赏下来的“民主”,显然没有当年发给的土地承包权那么大的兴趣。在那些境况很差的农村,对于上面来的干部和前来做“田野考察”的学者,村民们最想跟他们说的只是发生在周围的不平事,甚至递上一份份状子,哀求这些在农民眼中吃公家饭的人代为转达;而那些经济状况好一点的地方,几乎所有的男性青壮年和一部份女青年都出去打工了,相当多的人常年不在家,选举只好在那些似乎最缺乏政治能力的老弱妇孺中间进行。农民之所以对村民选举兴趣不大(至少在相当部份的农村如此),主要是因为依选举改造的村制,对于解决农民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处并不太大。[12] 

  李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时援引了一段常识:“中国民主首先从基层开始,是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不是省长或县长、甚至不是乡长,而是村委会主任。”但是,村委会主任在现实中的主要职能并不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而是贯彻乡镇以上政府的行政指令。徐勇指出:自1990年中期以来,村民自治面临的政府任务愈来愈重。特别是当收取税费成为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持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务时,农民负担不断增加,村民自治的行政“紧约束”运行特点愈益突出。非常有意思的是,当村民自治外部面临的行政压力愈来愈大之时,村民自治内部却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身逻辑发展生长,这就是“四个民主”规则及其相应程序的确立。“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器,分散的村民力量尚不足于抵制来自于村外的的行政摊派。如在以‘海选’闻名于世的吉林省梨树县,面对政府摊派的本地香烟的任务,农民却无能为力。在内蒙古一些地区,向干部要求村务公开和索要税票的农民却被干部铐上手铐。这些事例说明,村民自治要得到顺利发展,必须具备必要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由国家权力系统构成的行政环境。”[13] 

  现在看得越来越清楚,1990年代后期既是村民自治搞得最红火的时候,也是中国农村困境开始显露的时候。也就是说,小社区的自治机制根本影响不了大环境的不民主决策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侵害;而城市化、城镇化、农民外出打工、人才外流的大趋势,又从另一个方面对村民自治制度造成冲击。 

  柯丹青指出:由于村干部外流进入私营经济领域或进入经济集中地区,这一级机构在人事上和组织上不断遭到削弱。支持农村选举的人认为,要恢复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首先必须更换村干部。这些支持者说,许多有头脑、有见识的村民不愿当村干部,都去抓经济、赚钱去了,剩下来填补村级组织的人,是那些一心想得几个活钱而头脑又不够灵活的人。河南省委党校的一份研究报告印证了这一点:“有点才能的人,没一个想当村干部,尤其不想当村支书。”[14] 舒伯特(Gunter 

  Schubert)指出:“在那些外出打工者众的村庄,村民的政治参与和选举的竞争性呈下降趋势。理由很显然:村庄的综合经济能力越是依赖于外部经济,村民的政治参与程度也就越低。”[15] 

  显然,在村庄本身面临青壮年外流、土地荒芜、居住区萎缩、行政建制合并、几亿农民将要永远脱离乡村进入城镇时,村民自治最多也不过是扮演一个殿后的角色,根本不要设想它会一锤定音,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起到开创性的作用。 

  三、从政治改革系统思维的角度看村民自治 

  中共11届3中全会以来,国内理论界和政界人士对于政治改革的观念可以说是“与时俱进”,跨越了3个阶段。1978年至1985年是第一阶段,政治改革的主题词是废除终身制、干部“四化”、权力下放、直接民主、社会自治;1986年至1991年是第二阶段,政治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建立“小政府”、建立公务员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1992年以后是第三阶段,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市场化与民主化的相互促进,建立与市场经济、社会公正相配套的宪政民主制度和法治国家。 

  按照以上划分,村民自治可以说是第一阶段政治改革观念遗留下来的一块活“化石”。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治理论对中国产生过非常大的影响,这从当时领导人的讲话和文件中不难看出。1978年10月11日,邓小平在中国工会九大致词中谈到,今后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班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1981年6月27日中共11届6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根据这些讲话与决议的精神,各地纷纷进行了工人选举车间主任、科员选举科长、农民选举村委会主任的试验。此后,当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基层自治与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等第二阶段的政治改革思路无法吻合时,工人选举车间主任、科员选举科长等举措就被抛弃了,而村民自治却由于种种原因侥幸保存了下来。 

  1. 政企分开与村民自治 

  1949年以后,中国形成了全能主义的总体性社会或者说单位社会。单位把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集于一身,成为有效控制每一个人的社会细胞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中的单位逐渐把政治和社会功能剥离出去,使企业和政府分开、经济组织和社区组织分开。然而,村民自治组织却迄今依旧是农村中的单位,只是各个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从实际的演变来看,大多数村都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交叉任职。这导致两方面的结果:在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名无实,其功能完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重新回复到“政经不分、以政代企”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地方的农村,大部份甚至全体村民都在村办公司和企业就业,村办公司和企业代行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后者实际上成了前者的一个科室机构。 

  秦晖指出:“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企业‘吃掉’村级组织、‘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而企业的‘一长制’则演变为社区的‘一主制’。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的解构问题,这样的演进就几乎是一种‘反动’的现代领主制。而像‘禹作敏现象’这类‘庄主制’之弊也在知识界引起了广泛批评。”[16] 

  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社区所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使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将自己的所有者权益转手变现,阻碍了他们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另一方面又使在村办企业长期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居住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项公民权利。这种单位制度的孑遗,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改革总体目标完全是南辕北辙。笔者在“村政的兴衰与重建”一文中提出,应明确划分村政与村社,将村民委员会改称村社委员会,与村公所各司其职,已经得到一些学者的响应。村民自治理论的主要辩护人徐勇教授最近提出:“乡镇可根据需要选聘村干事,由乡镇支付报酬,从事乡镇委托的工作。由此将一部份地方选聘‘村官’合法化”。[17] 

  这可以被认为是对本来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的一种重大修正。 

  2. 党政分开与村民自治 

  1989年以后,情况出现了变化。在某些党内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一度强调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继而将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与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相提并论。[18] 

  虽然出现了企业领导体制的“二心”之争,但最终没有动摇党政分开的初衷。农村的情况则与之不同。于1990年代末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仍然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19]这意味着,在现行村民自治的架构中同时存在两个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即通常所说的“两套班子”、“两块牌子”。在村务大事的处理上究竟由谁说了算?如果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拥有决定权,那么,如何体现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如果村党支部拥有决定权,那么村民们自然会问,“如此兴师动众地进行村委会选举,选出的只不过是‘二把手’,又有什么意义呢?”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各地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山西河曲县的“两票制”便是其中一例。所谓“两票制”的主要内容是:在选举村党支部和支部书记时,先由村民投信任票,村民民意测验通过后,再由党员投选举票。[20] 

  山东威海市和广东顺德市的做法是“两委合一”,即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两个职务一人兼,党支部成员与村委会委员交叉任职。“‘两委合一’意味着党支部直接行使管理职能,减少了党支部和村委会两者分立情况下的摩擦,提高了党支部的管理效力。也减少了乡村干部的职数,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21] 

  然而,“两票制”让非党员干预党内事务,在理论上是极端荒谬的,在组织程序上也违背了中共的章程;“两委合一”则是明显退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上去。必须指出,用混淆党务与政务、党组织与政权组织(或准政权组织)、党员与非党员的不同权利义务的办法来替代清晰明确的党政分开、各司其职,这种权宜之计绝对是没有前途的。 

  既然城市中的中共基层党组织可以起“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来实现政治领导;那么为什么在农村中就要另辟蹊径,与政治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规定村党支部必须起“领导核心作用”呢?问题恰恰出在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总体设计上不合理。 

  3. 民主决策与村民自治 

  按照贺雪峰的说法,之所以选择村民自治,而不选择教授自治、市民自治,恰恰是因为因为“农村地域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22],那么,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是否存在村庄层面的民主决策呢?于建嵘表示怀疑:“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23] 

  显然,他对于村民自治是否属于真正的自治团体表示怀疑。党国英介绍了权威学者的发现:“加尔布雷斯近几年强调人人参加投票的意义,并认为只有人人参加投票,才有可能产生真正的民主。他发现越是下层社会的百姓,参加投票的越少”。[24] 

  以上都是从“自治主体”的角度来解释村庄民主流于形式的原因。其实,更重要的原因是贫困地区根本没有什么自治事务需要“自治主体”来民主决策。 

  彭真在主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就提出了警告,认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有二大危险,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就会把它压垮。”这一警告不幸而言中。“自19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村民委员会所承载的行政任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产,二是计划生育,三是税费收取(即通常所说的‘要粮、要钱、要命’)。”[25] 

  显然,这三项任务都不是村庄的自治事务。徐勇特别强调了推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及越来越繁重的税费收取任务和达标升级活动(仅国务院授权农业部于1993年5月宣布取消的农村达标升级活动便达42项之多)对村民自治的冲击。许多乡村调查(如曹锦清的《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表明,贫困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事务所需的财力。 

  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倒是拥有自治财力,但是高亭亭、史天健和戴慕珍三位学者都认为,富村不利于推动村民自治,主要原因是富村的干部能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对村民威胁利诱;另外,富村一般都能完成国家交代的徵粮收款的任务,因此乡镇干部也不积极推动差额选举来替换现有的村干部。戴慕珍指出:“有些村有村办企业和较多的村经济收入,在这些村竞争选举就会少些”。[26] 

  史天健说:“对那些较富裕的省份,人们会说,经济繁荣自身就会不断提出民主管理和自治的要求。但是,当地有势力的老板阻止了竞选的进程。经济抓得好的村主任一般都能够保证再次当选,这就产生了‘老板政治’。地方老板出现在中国的富裕农村里。他们成功地在当地盖起了厂房,繁荣了当地经济,兴办了社会事业,如幼儿园、住房建设等,这些都有助于他们再次当选。”[27] 

  在那些村企合一的村庄,村民的企业职工身份完全遮盖了他们的社区成员身份,他们的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来自村办企业利润而不是社区公共财政。经验证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职工比较倾向于企业内部民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职工却吝于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在企业领导人掌握经营技术诀窍、业务联系渠道、上层政治保护和金融贷款门路的情况下。中国各省的一些“样板村”,不少已经实行了领导者的“一言堂”和子承父业的“世袭制”,全然没有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气息。例如:“江苏华西集团的吴仁宝与吴协东,红豆集团的周耀庭与周海江,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与鲁伟鼎,横店集团的徐文荣与徐永安,河南刘庄的史来贺与史世锦,江苏永钢集团的吴栋材与吴耀芳,都是老子董事长,儿子总经理。另外,苏南乡镇企业中,双良,8个董事,4个是弟兄,一个是女婿;江阴申达集团,1999年收购了江苏中达集团,买壳上市,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兄弟二人担任,下属的核心厂厂长是大哥;阳光、双良也都差不多。”[28] 

  4. 民主训练与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支持者都十分强调它在民主训练方面的作用。贺雪峰说:“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笔者实在无法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29] 

  对现代史有些了解的人也许不会忘记,在抗战期间,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曾大规模地推行过村民选举,那时叫“大选”(跟美国人选总统一样),几乎每年都搞;每次选举都要经过广泛深入的组织动员,剧团演戏,宣传队上街,工作队深入农家炕头;为了适应比现在文化素质更低的农民,根据地创造出“豆选法”、“画圈法”、“画点法”、“烧洞法”、“红绿票法”、“投纸团法”、“背箱子”和“乍胳臂”等五花八门的投票方式。显然,当年根据地的共产党人搞选举并不是装样子,否则用不着费如此大的心思,年年投入非常大的人财物力。抗战8年,根据地选举至少进行了6、7年,学习的时间应该说不算少了,但全国解放后,人们并未发现老根据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区的农民更富有民主意识或更懂民主程序。[30] 

  由此可见,有没有民主训练,对真正的民主实践并没有什么影响。真想推行民主选举,没经过训练照样可以实行;不想实行民主选举,搞几十年的“形式民主”的训练也未必能增进民众的民主意识。 

  其实,民主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或者崇高的品道,只需要人们对自身利益的体认与追求。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31] 

  蔡定剑的调查表明:受教育程度高低并不是选民选举积极性高低的决定性因素。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参选态度与受教育程度的比例关系会发生扭曲,甚至成反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认为选举的对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选举程序公正民主,可能会比一般人更积极参与选举;相反,他们会更为消极,甚至抵制选举。蔡定剑说:“我认为,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是:第一,选举的机构是有作用的。第二,选举程序民主公正,人们对选举达到预期公正的结果有信心。第三,也是关键的一点,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如果一种选举制度缺少上述三种因素,那么这种选举就完全失去对选民的吸引力,变成了一种负担,要靠行政强制或靠经济利诱才会去投票。”[32]  

  据张静对吉林省梨树县的调查,即使在这样一个曾经以创造“海选”方式闻名中外的地方,相当部份村民也缺乏对选举的投入和兴趣。该县村民对竞选演讲的参与率不高(但私下的串联不少),对竞选者的公开提问相当有限(但私下的议论却非常多),一些村的弃权票很高(达到 

  200 

  张以上),代家人投票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不少村干部还有动员、命令和对付上级检查的行为。村民自治选举处处受其他制度常规的束缚,因而无法取得公意的信任,长期以来只能被冷漠的态度所包围,用村民的话讲就是“谁上去都一样,都是捞一把,选不选有甚么意思?”或“不如就让那些已经被养肥的坐在位子上,另选一个‘架子猪’上去,又要拼命刮削我们。”[33] 

  社区选举的投票率低于全国性选举的投票率,在发达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对于中国当代农村社会来说,国家层次的民主决策比社区层次的民主决策更关系到普通选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中国农民能够通过选举投票来影响国家对农村的税费政策,他们一定会比选举村委会更加踊跃地参与。 

  5. 自治与自由及民主政治 

  自治等于民主政治吗?党国英指出:虽然把村民自治与民主政治等同起来,已见诸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大量的历史文献证明,“自治”状态下的社会不一定奉行民主政治的原则。布罗代尔指出:“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富人比穷人在意自治,因为社区的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则。通常,借助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获利最大的集团,也是政治对话中力量最强的集团,并且也往往是对自治、民主的政治需求最强烈的集团。从历史的经验看,这样的集团是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而不是普通农民阶层。中国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自治、民主有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34] 

  相对于自治而言,农村中的穷人更需要自由,包括种植自由、售粮自由、处置土地权益的自由、就业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等。近年来常常听到“逼民致富”这个词,它的涵义就是乡村干部侵犯农民的种植自由,强迫农民种植某些指定种类的农作物。农民没有售粮自由,不仅使他们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常常会损害到人格尊严,同时养肥了享有垄断权的国有粮食部门中的少数人。处置土地权益的自由、就业自由、迁徙自由,对于上亿外出打工者的重要性,显然要超过决定谁当村长的自治选举权。 

  白沙洲指出:虽然中国的农民人数庞大,但在对农村进行摧毁式社会改造的过程中已吸纳和消灭了所有党外的组织化力量,结果9亿农民变成了社会影响力最弱的群体。在今日农村中,除了少数地方的血亲联系能对乡村选举发生极其有限的影响外,唯一的组织化力量就是中共的党政基层组织,而参与村民自治的农民却都是高度“原子化”的个人。如果说竞争性的选举是真实的民主选举的要件之一的话,那么,选民中发达的功能性团体的出现,则是竞争性选举真正发挥功能的必要前提。只有当中国的农民切实享有结社自由,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结合在成千上万个自下而上的现代功能性团体组织(如农会、商会)里时,中国农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载体。[35] 

  笔者在“村政的兴衰与重建”一文中指出:“不论是从字面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群众自治都与群众专政有着一脉相传的联系。‘文革’中的群众专政,就是允许革命委员会对‘牛鬼蛇神’以及一切不驯服的人法外施法,实行‘暴风雨般’的‘全面专政’。群众自治同样意味着对法外施法的一种授权。”刘金海批评说,用“群众自治”取代村民自治,而且还将它同“群众专政”联系起来,这显然是“偷梁换柱”。[36] 

  王思睿曾说:“也有一些同道者对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赞不绝口,殊不知它的真实运行机制是‘群众专政’的延续,它的理想模式也不过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专业化之前19世纪地方自治低级版本的拙劣翻版。”贺雪峰等人指责这是一种“挖苦”。[37] 

  其实,把“群众自治”同“群众专政”联系起来,意在说明,不能只从理论上的村民自治中去发掘民主的因素,也要注意揭示在现实的村民自治中暗藏着的压制自由的因素。“群众专政”的遗传并不是一种挖苦的言辞,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何家栋说:村民自治试点已经有10年历史了,外国人看了也叫好;但是,许多群众自治组织通过“乡规民约”,教育──罚款──学习班(变相拘留)──强制执行等手段,又办成了对群众专政的大学校。[38] 

  李昌平、吴思揭示了在村民自治的外衣掩盖下,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学习班”、“小黑屋”、“灰牢”等存在的普遍性。[39] 

  于建嵘通过解读“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湖南省T县的“村民自治示范村”S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很精辟地说明了村民自治如何以“自治”的名义压制自由。第一,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在推动村民自治的同时,又制约了村民自由选择的空间,并为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机会。《章程》第18条规定:“村民应该种好、管理好所承包的责任田及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接受乡、镇、村的生产经营计划指导和农业技术指导,增加投入,并充份发挥其作用,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显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村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此章程中,罚款是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在总共60条中有关罚款的条款就有24条,不少标准不明、程序简单的处罚规定都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此外,该章程还在多处规定得以对村民采取“强制措施”,却未具体说明究竟什么是“强制收缴”、“强制执行”。据该村村委会负责人解释,“强制措施”就是村干部可以对村民采取搬东西、拆毁住房、拔掉田里的庄稼等手段。第二,形式上的民主并没有改变传统的集权式村治习惯,村民自治实际上变成了“管制村民”。章程的主要精神不是保障村民的权利并限制公共机关的权力,反而成为村民通过所谓的“民主形式”对自身权利的限制,以保障公共机关行使权力的管制权威。它在“强化一种观念,即村民成员的资格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以对集体的归属为前提,即以分享规定中的共同价值为条件”。而这种集体归属如果不以村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为前提,其政治后果就必然走向专制主义。第三,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只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它是一种制度性缺陷,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村民自治本应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问题是这种承诺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支持。村民自治章程只是村民之间的契约,从目前乡村社会的政治状况来看,其实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与乡村政府之间的契约。[40] 

  四、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关系 

  一个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不仅仅是指政治民主化,而是整个政治系统的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的标准通常包括政治参与的扩大(民主化)、政治制度化(法治化)、政治渗透能力的加强(国家一体化)等。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正式制度取代非正式制度以及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社会,乃是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不同侧面。 

  “持国家和乡村社会力量‘互强’”观点的研究者认为,村民自治是国家在应付基层政治组织衰败、地方代理者权力失控、干群关系紧张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国家在农村地区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双重危机时唯一可供选择的政治机制。[41] 

  这种说法是武断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从来也不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政治机制”。如果用正规化、法治化、效率化、效能化的标准来衡量村民自治,不难发现在村民自治的最初设计中原本就带有根本性的缺陷。 

  1. 

  村民委员会究竟是政权组织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现行宪法体制中只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自治,还没有一般的地方自治概念。因此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一来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模煳不清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的主体是谁?谁具有法人资格? 

  如果村民自治属于地方自治的系列,那么一切都很清晰。在国外,各个层次的地方自治体(例如日本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是有别于一般私法人的公法人。但在中国,问题就复杂了。按照法人形态法定原则,什么样的组织可以成为法人、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应当由法律规定。中国的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都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规定在法理上是非常荒谬的。自治的主体既不是村民个人,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而是所谓的“村”(在现实中并不一定是自然村,在有的地方其实是人民公社时代“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范围内所有社区的集合)。《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是法人,企业的经理只是法人代表;同理,村民委员会是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法人实体则是“村”。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承担民事行为后果的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很显然,村民自治的主体应该是全体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是村民会议,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是村民委员会。不能把自治体与它的对外代表混淆起来,或者把自治组织的一部份──执行机关认作自治组织的全体。[42] 

  徐勇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农村村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他指出:“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不可将村民自治与带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相提并论”,“村民自治与村自治虽一字之差,含义却迥然不同”。[43] 

  然而,为什么一定要与地方自治划清界限呢? 

  按照孙中山的经典说法,地方自治就是“将地方上的事情,让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44] 

  “人民”、“本地方”、“地方上的事情”、“自己去治”,不就是徐勇所说的四条吗?为什么要否认村民委员会是政权机关?徐勇不是也承认“在实际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既要处理政务,又要处理村务,扮演着双重角色。”“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下,村民委员会不可避免趋于行政化”。所谓的“自治组织根据有关法令行使自治权,办理公共事务,主要手段是非强制性的。作为政权机关的地方自治组织,拥有国家政权,一般都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手段。”[45] 

  这只是在概念上强作分辨,上述《S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又有几条不需要“强制措施”、“强制收缴”、“强制执行”? 

  2. 为什么不愿意按自然村设立村民委员会? 

  1987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7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但是,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删去了按自然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原规定,只是说:“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法律条文的这一改动并非偶然。村民委员会最初在广西诞生时,便是以自然村(原生产队)为单位。后来一些省把村委会建在了行政村(原生产大队)这一层。赵紫阳在1986年11月的一次视察中说,村委会不能总是代替生产大队,因为许多生产大队,特别是在华南地区,往往是由十几个自然村组成的。他提出,可以在自然村──不论其大小,也不论其先前是否是大队或生产队──建立村委会。赵紫阳这样提的意图是,让小而偏远的农村村民有更多的自治权。因为,在一个以大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委会中,小自然村很难赢得席位。[46] 

  因此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才会有相应的规定。 

  这个思路与笔者的“村政、社有”基本一致,即把村民委员会(村社委员会)建在自然村,主要负责土地的产权与管理;在行政村一级则建立村公所,负责其他的政务。然而,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原来的生产队行政组织和生产大队行政组织在土地发包权上普遍发生冲突和争夺,而后者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这样,在原来的生产大队行政组织发挥支配性影响的状态下,绝大多数省最后都根据人民公社时代农村干部的意愿,选择按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组建村委会,只有广东(含海南)、广西和云南的村委会建在自然村。在民政部门的压力下,这几个省直到1990年代后期才陆续改变村制,把村委会改建在行政村。 

  毫无疑问,若按自然村设立村委会,过去的生产大队一级干部的地位就完全被消除了,这批执政党几十年来培养起来的农村骨干将无所归依而被自然淘汰。而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维持行政村建制,并依行政村建制设立村委会,原来的农村大队干部就得到了继续掌权的机会。 

  3. 村委会干部应当公务员化还是胥吏化? 

  村民自治为大队干部们保留了掌权的空间后,政府却不肯承认村民委员会是政权组织。这主要是为了回避和拖延解决现实中的两大难题:首先,村委会干部和过去的生产大队干部一样,虽然要为政府承担棘手的行政职能,但政府却不愿把他们列入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不从国家财政发工资,只是要求村委会从行政村范围征集资金,为他们发经济补贴。其次,绝大多数村委会是政社合一的生产大队的继承者,经营职能和行政职能并未分开,在经济活跃的地方,村委会干部并不甘心从事单纯的行政职能,而是希望通过掌管村级经济实体而获得更大的实权,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村办企业吞并村委会、以企代政的现象。所以,村委会无法成为道地的行政组织,村委会干部的社会地位则颇似历史上的胥吏。 

  中国古代历史中有一个长期的传统,即国家的行政系统尽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员,同时却随意、大量地使用职役人员承担行政功能。在明清两代,一个县只有朝廷命官数员,而师爷、长随、书吏、衙役、乡书、乡地等非正式人员则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人。这些胥吏操纵行政,其行为却不受正式的行政管理系统约束。吏治腐败与这种制度有相当关系。这种现象从民国时代开始有了重大改变,进入20世纪以后,县级、区级和乡镇级政府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了“全脱产”和“正规化”。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之后,本来正是实行行政村干部公务员化的恰当时机,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却恢复了村官胥吏化的老路,不仅延误了村级治理官僚化(韦伯意义上的)、正规化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发展,而且培植了日后基层干部横行乡里、对农民乱征暴敛的制度温床。 

  胥吏式的村民自治干部机制常常也无法保证村政管理正常运作的需要。王中人等提供了一个案例:浙江省某镇有人口2.4万,其中仅登记在册的在外打工经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包括部份家属孩子),很多村子就剩下了6种人:“老、弱、病、残、妇、幼”。村委会干部只能从这些人中产生,导致干部普遍老龄化,素质不高。在个人趋利化的当下,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国家不对村干部的劳动付出合理的经济补偿,许多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无偿“奉献”而耽误了个人“发财致富”,是一件“不划算的事”。与此同时,有些农民竞选村委会干部只是为了“尊严面子”,并不是为了带领村民“集体致富”,因此“选上不管、管也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47] 

  面对这种现实,为了加强对村政管理的监督,当局往往又去强化另外两个可以利用的权力系统,即中共的村党支部与上级政府派出的驻村包村干部和下乡挂职干部。在这3种并行的权力管道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职责划分,而且三管齐下的结果是进一步增加了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运作,结果,钱没少花,人没少用,行政效率还比不上人民公社时期。 

  笔者认为,与其在国家经纪模式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床上叠床,多管齐下,还不如让政府行政组织一竿子插到底,如此则既简洁又有效。把村长或村长助理纳入公务员系列,所有的地方公务员一律从村长或村长助理这样的公务员初阶起步,可以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大陆如实行村公所体制,与其像台湾村干事、村长专职化分成两步走,不如乾脆一步到位。[48] 

  4. 村级自治尚存几分? 

  一个自治团体首先应当是一个有效能的组织,要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来承担自治功能,为社区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由于需要由社区自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不断扩大社区自治体的规模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所以,当讨论应当实行村级自治还是乡级自治时,要考虑到这个大趋势。 

  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上确认乡(镇)村之间不再是行政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地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农村的现实情况却是乡镇政府对村的“领导”和干预日益强化。 

  吴淼对湖南省H镇进行个案调查后指出:在H镇,已经形成了镇政府每月召开一次村主要干部会议和各主管干部会议的制度,如计生干部会议、治保主任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随时都可以召开会议。这些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镇政府向村里布置任务,并让村干部汇报前段时间布置的工作,由镇政府检查评比总结。村干部忙于完成镇政府布置的任务,以至于从职能和运作上看,很难发现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更别说村委会)的群众自治性。虽然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规定必须实行“海选”,但镇政府事实上仍在影响甚至控制着村委会干部的任选和去留,尤其在行政村“党政”主要干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任用上,镇政府的影响就更大。在H镇,通常的作法是,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之后,派一个党组成员(一般是党政包村干部)到村里召开党支部和村委会议,然后就指定人员填补村干部的空缺。“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管”也是乡镇控制村庄的一个主要手段。[49] 

  河北、山西等省还进而推行了“双代管”(由乡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代管村级财务,既代管资金又代管账目)和会计代理制(村会计由县里统一考试录用,在乡里统一办公,一个会计管3至5个村的账)。[50] 

  村民自治之所以成为形式化的表面文章,不仅因为在村的范围内缺乏自治人才和自治财力,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治事项。当前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上级政府委派事项,个别的村办事业诸如小学,在“义务教育达标评比”活动中也陆续被解散或合并到乡镇办的学校了。笔者认为,应当实行乡镇自治而不是村级自治,其详细理由将另文阐述。[51] 

  五、村民自治: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制度创新”? 

  中国人总是十分热衷于“制度创新”,而且喜欢把这样的“创新”与“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挂钩。在这方面,国人上当吃亏的记录已经够多的了。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年代,人民公社被说成是“创造”;在“文革”拖垮了经济,城市的中学毕业生无处谋生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被说成是“崭新的道路”;80年代里,不被允许进城的农民在村里办小企业,因其“离土不离乡”而被说成是“制度创新”,这些乡镇企业的存在后来又在“发展小城镇”的旗帜下再度被说成是“制度创新”……凡此种种,结果无不沦为制度泡沫和理论泡沫。现在又轮到村民自治被说成是“制度创新”了。 

  还有论者说,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张中南等人认为:“在整个初级阶段必然存在两种形态的民主因素:一种是以国家形态出现的阶级民主,即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的形式和职能管理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全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公共事务,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属于国家形态的民主;另一种是以非国家形态出现的民主,即全体社会成员通过群众自治或社会自治的方式管理全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公共事务,……不断地发展和扩大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自治因素,使国家的职能逐渐社会化,从而日益接近并最终达到共产主义民主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方向和主流。”[52] 

  张永桃、徐勇等人也都认为,村民自治这种非政权组织的、群众自治的、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互动交换的“社区民主”(或“微观民主”、“草根民主”),就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社区民主的发展,可以为民主政治建设拓宽基础,提供社会支柱,壮大民主力量,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53] 

  秦晖不赞成上述观点,他指出,村民自治与促进国家民主不是一回事。历史表明“熟人共同体”的组织方式完全可能与国家政治制度的特徵截然不同,并不存在“社区民主”发展为国家民主的逻辑联系。沙皇俄国的“村社民主”与沙皇专制并存,波兰传统社会的基层农奴制社区与贵族民主性质的“自由选王制”国体并存,都是长达几百年的稳定传统。[54] 

  李昌平指出:“步云直选乡长的意义远非直选村长和分田单干所能比的,因为乡长是一级政府。政府的官员是否直选是专制与民主的分水岭,政府从此有了自我纠错机制。”“但村长不是政府官员,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直选自治组织的领导人的历史很悠久,族长、户长就是选出来的。”“农村选举的游戏规则很成熟,很值得选举村长借鉴。如:选户长一定是选有德有望的人,选出来的人几乎是大家公认的,有广泛的民意基础,选户长的程序是很科学的,更是民主的。我们现在选村长,德的标准不高,有时民意基础也不厚,所以,选村长的民主水平还没有达到民间的自民主水平。”[55] 

  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在实质上只是传统的延续和改头换面,而不是真正的制度创新。 

  如果乡村的村民自治确实意味着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创新”,是否也要把它引入城市改革呢?当前,城市中的单位制度正在迅速瓦解,大批外来打工者正从乡村涌入城市,城市治理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远远超过农村。但是,城市改革的目标不应该是建立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实现市政自治和街道办事处范围的大社区自治(城坊自治)。在中国,为什么在城市里不难推行的市民自治长期按兵不动,而让“村民自治”独领风骚?最合理的解释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和社区自治还没有浮出水面,所谓的“村民自治”只是徒有其名。吴国光和史瓦兹教授强调,大陆村民自治得以推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治制度的隔离性”;中共政府给予农民选举的机会,是因为农民不会对中共政权造成什么伤害,这种有限的民主化不能与台湾的地方自治相提并论。[56] 

  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实验,在市场化、民主化、城市化方面已经摸索到许多成功的经验。若有人放着成熟的经验不学,偏偏一味醉心于左道旁门的所谓“制度创新”,其中之缘故恐怕不外乎行逢迎之举或囿于小团体的特殊利益。 

  中国的现代化肯定会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但不会是因为某些虚拟的“特殊价值观”和“文化”,而是因为实实在在的具体国情。中国是一个大国,在行政区划的层级设计上就不能照搬别国,而这关系到究竟是选择乡镇自治还是村镇自治。中国人口世界第一,因此也不能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那样只培育一个中心城市(如泰国的曼谷、韩国的汉城),而必须有10来个全国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几百个地区性的经济中心城市,这就要求加快实行地方自治。中国的农民现在还占人口的大多数,人均耕地又少得可怜,要实现社会公正,就不能象发达国家那样靠政府财政对农民转移支付,而只有大规模地转移人口和劳动力资源,才可能减少城乡差别,这就要求乡村治理结构和农地制度都要与之配套。 

  余论:继承与扬弃 

  中国的乡村选举,大概是国内学者与国际社会投注精力最多、已成文的研究论文也最多的一个大事件。综合现有的研究来看,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现行乡村政治基本框架”、“已经展开的实践”和“理论可能性”三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绑在一起讨论。否定村民自治理论不等于否定村民自治实践,也不等于否定这一实践所形成的现行制度框架。实践本身永远蕴含着一种历史合理性,波普认为,历史是在不断的试错与纠错中前进的。 

  其次,既然要在这一课题方面提出“政策设计”、“对策设计”,就必须具有现实感,以“现行乡村政治框架”为考量的出发点。笔者一贯主张在政策和制度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渐进的改造”。徐勇提出把农村基层政府由乡(镇)收缩至县(市)[57];温铁军主张镇只管建成区,不辖村,村镇并列自治[58];党国英建议取消村级管理层次,缩小乡镇规模,建立大农村社区[59];笔者则比较偏于保守,不主张触动乡镇和村的政府架构、行政层级与区划,而只改革它们的治理方式。笔者也赞成保留村民委员会,但是要真正实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秦晖主张村民委员会一律设在自然村[60];笔者则主张村民委员会(或改称村社委员会)可以设在自然村,也可以设在行政村,视现行土地承包制的发包方在哪一级而定,尊重现实,不强求一致。 

  第三,笔者批评村民自治理论,并非“站在国家主义立场上”,而是站在宪政民主主义的立场上。宪政民主主义最强调契约精神,宪法就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契约必须讲诚信,政府如果不能在社会诚信方面作出表率,而是说一套做一套,就不可能实行宪政民主。研究表明,村民自治理论与现行村政运行机制有着难以弥合的矛盾,如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领导”,“非政权组织”与压力型“紧约束”下“村民委员会不可避免趋于行政化”,“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与“事实上的‘准干部’身份”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务员身份等等。这种理论与实践、言论与行为相互抵触的状况长期延续下去,只会败坏社会诚信,侵蚀宪政民主的可能空间。 

  第四,“乡村治理行政化还是民主化”,不是一个必须二者取一、非此即彼的问题。在发达国家,并不存在政府之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系统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同时,基层政权都实行地方自治和自治选举。也就是说,乡村行政化与民主化可以并行不悖,政务类公务员与行政类公务员可以和衷共济。真正有意义的争议不是“行政化还是民主化”,而是集二者于一身的社区自治行政是放在村级、乡镇级还是县级。 

  笔者认为,人们对于过去的实践即历史总是要继承下来的,没有人能够拽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错误的或过时的理论可以扬弃,但也要体念在特定背景下理论提出者的良苦用心。村民自治理论倡导者对于国家民主化、社区自治、社区民主理念的弘扬和众多实践者对于民主选举的程序性实验,是值得未来史家大书特书的。 

  最后,笔者要表明对村民自治理论倡导者的希望:不要太痴迷于创造“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经验范式,并对由西方国家经验中产生的西方民主理论构成挑战”,应当尽快抛弃“群众性自治”的理论怪胎,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基础上展开对中国特色地方自治和社区自治的探索。 
 
 
当前中国农村青年思想状况分析
 
  苏士红、张 翔、王磊 

  郑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 

  目前中国(大陆)总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64%左右,而乡村总人口中年龄在15至34岁的青年人就占36%[1],约3亿人。这样一群人数庞大且充满生命活力的青年人的处境和思维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农村的精神风貌和未来发展趋向,也影响着整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但是,目前无论是媒体上还是学术研究圈都很少谈到这个群体的状况,而人数仅占农村青年总数约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城市青年却吸引了大多数关于青年问题讨论的眼光。这种忽视数亿农村青年的情形无疑值得警惕。本文试图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对农村青年的思想状况作初步的剖析,希望能引起更多的讨论。 

  一、农村青年经济地位的总体状况 

  目前,中国的城市经济已经是工业化时代、后工业化时代和信息时代杂然并陈,而生活在广大农村的农民群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却一直被这些现代生活所排挤。他们在父辈留传下来的小块土地上,用一代又一代人的血泪和汗水延续着艰难成长的生命,延续着充满苦难和悲怆的炎黄命脉。因为贫困,农村青年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严重不足,只能依靠悟性和本能从父辈的言传身教里获得一些生存技能。大多数农村青年很早就被迫接过父辈无力继续承担的生活重担,靠透支生命和体力以换得延续全家生命的口粮。与城市青年相比,农村青年的青春非常短暂,早衰是他们的普遍特点。 

  从1978年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城市的现代化的速度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加之农村户籍管制的放松,不少农村青年成了在农村──城市之间来回流动的“候鸟式”打工者。改革开放初期,进城务工的农村男子以进工厂做临时工为主;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近10年间他们主要在建筑业就业。建筑业的劳动强度大,生活水准差,劳动报酬低,往往还要受包工头的多方克扣;一年如能外出劳动200天以上,拿回2千至3千元就算比较幸运的了,如果黑心的工头卷款而逃,则可能分文不得。 

  农村女子由于观念的原因,初时较少外出打工;但近年来农村女青年几乎倾村而出,到南方的民营、合资企业打工,因为那些企业较少招收男工,而女工就业相对容易。北上的女性大多年龄偏大,主要从事家政、保姆等工作。在城市的街头小店、早市和农贸市场中,改革初期有许多农村人找到了就业机会。但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加,为拓宽下岗工人的就业渠道,各地政府采取硬性规定、强行驱逐等方式排挤农村人,现在这类行业已越来越多地雇佣下岗职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压力以及黑恶势力的逼迫,在色情行业中就业的农村女性人数激增。尽管这类从业女性所得收入较多,但所从事的活动对她们自身的伤害也最大,一般而言,她们很难再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去。 

  可以说,千千万万的农民分布在全中国数百个大中城市的角落里,哪里风险大、工作脏累差,哪里就有农民工。农民工们在城市里过着“二等公民”的生活,许多人栖息在工棚或贫民窟里,无权使用政府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福利设施,子女不能进入公立学校或幼儿园,干的是城市居民嫌弃的苦活、重活、脏活和危险工种。不少厂矿或工地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伤亡事故经常发生,动辄死伤上百农民工的特大事故的发生并不少见。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经常被拖欠血汗工资或被克扣工钱,从事个体经营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凡此种种表明,对只能在城市里暂时就业的农村青年来说,要从根本上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几乎是微乎其微,进城打工至多也只是暂时减缓生活的苦痛而已。可以说,农民与城市居民的身份固定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的政策性扩大,是中国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2000年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如下:户均总收入2,254元,其中家庭经营农业收入为1,091元,工资性收入701元,第二、三产业收入338元,转移性财产收入124元。由此可见,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是农业经营收入。90年代以来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1990年至1996年各年的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1.8%、2%、5.9%、3.2%、5%、9%、4.6%,2000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仅增长1.9%。[2] 

  显然,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多年来一直远远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这表明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2000年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倍,这种收入差距甚至比改革开放初期还大;何况城市居民还有其他种种非货币性福利,而农民的纯收入并不能全用于生活,还得用于生产性投资。这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累积效应必然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对立和冲突。 

  二、两种不同类别的调查所反映的情况 

  下面两份纪录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农村青年目前的精神状态。 

  1. 一份典型的个人访谈记录 

  为了解农村青年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精神状态,笔者根据事先拟好的问题对不同地方的55位农村青年进行了面对面的个别访谈,并对其回答作了归类分析。 

  下面是一位农村青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被访谈人周某某,男,豫东某村人,25岁,身高1.65米,初中文化,父辈世代务农,家境属农村水平的中等。身材偏瘦,面皮略黑。他的个人状况、家境在农村青年中具有典型性。 

  问:你结婚没有? 

  答:结婚已5年。 

  问:生活得怎样? 

  答:日子勉强过得去。 

  问:住得怎么样? 

  答:砖混结构,正房三间,偏房两间,下学(指缀学)后打工三年挣来的。 

  问:有几个孩子? 

  答:两个,大的四岁,小的两岁。 

  问:家中耕种几亩地? 

  答:5亩。 

  问:种地能收入多少? 

  答:3,000元左右,上缴各种税金和村委会提留1,000元左右,再除去各种投资500元左右,所余不过1,500元,只能混个肚儿圆。 

  问:家中有大件农机具吗? 

  答:有一辆二手的机动三轮车。农忙时可以装运粮食,往地里送肥料,可以省去许多力气。 

  问:有几年打工历史? 

  答:8年。 

  问:出外都是干什么工作? 

  答:什么活都干,碰上啥干啥,都是体力活。 

  问:一年出去多少天? 

  答:除去夏收、秋收及春节时间约100天外,其余时间都在外面奔波。 

  问:能挣多少钱? 

  答:满打满算,最好的时候也不超过3,000元。 

  问:身体怎么样? 

  答:前几年还可以,最近老觉着身上到处都疼。 

  问:你经常看书、听广播吗? 

  答:自打踏出校门的那一天起就没有摸过书本,广播也懒得去听,没意思。 

  问:那你空闲时干什么? 

  答:看电视、打牌、聊天。 

  问:你觉得生活很无聊吗? 

  答:无聊极了,活着真没意思。 

  问:你没有人生追求吗?譬如说将来干点大事。 

  答:笑话。我能做什么?大事都有你们干来着! 

  问:你想到过要对这个民族、国家负点责任吗? 

  答:小时候曾经有过,但我是个农民,我能做什么? 

  问:你知道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吗? 

  答:当然知道,是教共产党如何为人民服务的! 

  问:你交过异性朋友吗? 

  答:笑话俺了,想都没想过。再说了,哪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做那事呀。 

  问:你对现状满意吗? 

  答:说不来,满意怎样,不满意又能怎样? 

  问:你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答:多挣点钱,让家里人吃饱穿暖,过好一点的日子。 

  或许以上谈话不能反映出农村青年生活的全部,但是仍然可以管窥其生存状态。他们的生活就是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人有生死,不变的是生活。 

  2. 农村青年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农民的心理健康状况,笔者选择了北京市几个民工较为集中的大型建筑工地、民营电子企业等处的青年民工进行了SCL-90[3](心理卫生自评量表)心理健康问卷调查。被调查人数132人,其中男性70人,女性62人,原籍河南的民工52人,原籍安徽、湖南、四川、山西、湖北、贵州等省各15人,年龄均在16岁至35岁之间;他们当中,小学文化程度占70%,初中程度占23%,高中程度占6%,其它文化程度(包括中专、大专)占1%。在调查中,有因文盲不能独自完成问卷者,由测试者对其宣读问卷,然后由被测试者做出判断。 

  在调查中发现,农村青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国内城市成人的平均水平[4],受调查者中不少人身体虚弱,健康欠佳,精神萎靡不振,心理承受能力明显低于城里人,潜在和显性的精神病人明显多于城市的同龄人。农村青年心理健康问题的直接表现是情绪的焦虑、性格的暴躁和不洁行为的经常化,这种状态严重影响到农村青年的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农村青年的受教育状况 

  要了解农村青年的精神状态,必须先了解农村人口总体的文化素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农村每10万人口中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口有492人(城镇则是8,899人),高中和中专起点的5,316人,初中水平的有33,266人,小学及以下水平的有42,756人。[5] 

  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是因为大部份农村家庭无力支付教育费用。儿童中能完全接受小学教育的比例较高,但能够进入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比例却骤降至40%左右。有人测算,就教育水平而言,目前农村青年的平均文化水平还不到小学5年级。就今天人类浩博的文化知识而言,5年小学教育所能提供的文化知识极其有限,这样的文化水平实际上处于准文盲状态。 

  中国政府标榜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际上并未实现,农村中儿童失学现象日益加剧,因此也在连续不断地产生出新生代的文盲。中国农村中文盲人口现今仍高达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6]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文盲率有所下降,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老年文盲人口的自然减员。但是,目前这一下降趋势正在被激增的失学儿童所抵消。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的文盲率将出现上升趋势。还必须指出,中国的扫盲标准门坎极低,达到低水平的识字程度即不算文盲,因此不少非文盲其实书写阅读水平极低。 

  尽管目前中国的城乡收入差别很大,但低收入的农民并不能在教育费用负担方面得到任何优惠;相反,政府把有限的教育投资集中投入城市,使得城乡的基础教育设施和师资状况呈天渊之别。结果,10亿农村人口中有幸进入大学的青年人数远远少于两亿都市人口中的在校或毕业大学生,最后能够进入社会上层的农家子弟更如九牛一毛,倘偶有一人,必然成为其家乡农民数代人的骄傲和楷模。 

  现在农村中的文盲现象正因乡村社会文化建设的荒废和文化氛围荒漠化而加剧,城市中常见的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剧院、书店等在农村都付诸阙如,一切被城里人视为必要的精神享受对农村人来说都是奢望。近20年来在中国的城市化加速的进程中,农村的文化荒漠化现象却在加剧。这样的数亿文盲、半文盲被隔离于现代文明之外,远离智慧、创造、理性、正义和文明,他们对制度和秩序等外在压力抱有恐惧心态,也因为害怕和不解而产生出盲目的仇恨并转化为破坏现代文明的内在冲动。 

  四、农村青年精神状态和思想状况分析 

  农村青年的现状令人忧虑,他们的未来也很不乐观。沉闷、压抑、令他们绝望也让其他社会成员失望的社会氛围,苍白的精神生活以及窘迫的经济现状,折磨着大多数农村青年的身心,甚至压迫得他们发狂。因此,关注他们,研究他们的现实状况,给他们一点爱心,尽力帮助他们挣脱贫困的泥潭与半蒙昧状态的精神枷锁,对于消弭社会鸿沟,消除社会冲突有着极其现实的政治意义。 

  1. 信仰 

  谈到信仰问题,农村青年们都似懂非懂。当被问到是信神和宗教还是信仰在上小学时老师模煳提到的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时,他们会说:好像神灵更可靠一些。神灵(或鬼神)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蒙昧崇拜,不论他们是痛苦忧虑还是高兴快乐的时候,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有神或上天在冥冥中帮助他或者抛弃他,因此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在农村青年那相对简单的头脑里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并转化为支配他们行动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力量。但由于这种土着的神灵传说没被系统化和理论化,因此在外来宗教的冲击下,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教义,成为虔诚的基督教徒。 

  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人群中,最容易产生对宗教信仰的狂热情感。在农村许多地方,基督教已成气候;每到周末,乡间小路上男男女女的教徒们心中充满虔诚地到简陋的教堂甚至是某教友家里作祷告,其中不乏青年甚至是青少年。他们作祷告时的那种虔诚的神圣的忘我的表情让人震惊。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干部和在校学生们的事情,他们对共产党灌输的意识形态大道理并不理解,也不感兴趣,最重要的是这些意识形态说教解脱不了他们艰苦劳作之后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枯寂;也许只有上帝那真诚的召唤才让他们苦瘠的灵魂有所触动,感动得他们泪流满面。如果真要考较中国农村基督教徒们对教义的理解,就会发现那一定是经过中国乡土化、多少有点变异了的基督教。 

  2. 理想 

  中共至今还通过系统的学校教育影响着青年的思想与行为,但大多数农村青年既没有机会接受共产党的说教,更没有心思和空闲去做这些根本不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实际收益的镜花水月般的事。终年累月在酷暑下、在严寒中、在农田里、在灰尘中与贫困作斗争的农村青年,还能奢谈什么理想目标呢? 

  当然,他们对未来的生活也有一点想法,那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的生活目标:男青年能找个媳妇,女青年能嫁个好人家,没灾没病,子孙满堂。至于“小康生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信念,大概只在辍学之前从教科书上读过,老师娓娓动听的描绘也确实使他们那童稚无邪的心灵激动和向往过,但一旦离开学校,所有这些就变得非常遥远了。 

  自从肩膀上有了生活的重担,面对已经越来越象黑社会的乡村胥吏,他们什么时候开心过?什么时候全身心放松过?有自然灾害要抵抗,有“皇粮”要交,有“义务工”要出,有“政策和指示精神”要领会……,孩子的学费、老人生老病死的各种费用、多如牛毛的各种税费,早就让农村人不堪负荷,农村青年们与年龄不相称的愁眉和未老先衰的躯体昭示了这样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事实:农民日子不好过,农村青年没奔头。 

  当城市青年用理想、人生、价值、信仰等高贵词藻诠释生命意义、注解生命乐章的时候,有谁想到:在城市表演得不亦乐乎的社会舞台旁边匍匐着一大群冷眼旁观的生灵──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 

  3. 善恶观念 

  中国儒家文化本有一套完整的善恶观念,这套观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有内蕴,并维系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但这种状况到上个世纪下半叶却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那么,当代青年尤其是农村青年的这种出自家族熏陶和社会自发引导的善恶观念及自身道德水准又如何呢?笔者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河南、陕西和安徽的一些典型农村中的青年男女,调阅了100多个基层派出所存放的农村青年违法乱纪的案卷记录,并结合自身在其中生活了多年的亲身体会和切身体验,发现在农村善恶是非观念已经发生了可怕的混淆,在大脑中本来就几乎一片空白的农村青年的认知当中,传统美德(仁、义、礼、智、信)已经基本上消失殆尽。 

  过去文学作品中常常加以称道的农民中率直、朴实、乐于助人等品性,如今已不复存在;而一切丑陋的品性如嫉妒、猜忌、自私自利、谎言、流言、自大、自卑、狂妄、阴险、恶毒中伤等却如癌肿般膨胀起来。乡村社会里到处都是恶人当道,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丛林法则”在“发扬光大”。男人出卖灵魂、女人出卖肉体的肮脏交易随处可见,一家有难、邻人观看的可怕图景令人扼腕。 

  在豫东某县公安局2001年度统计的603例违法案件中,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就占了80%,包括抢劫、绑架、侮辱妇女、故意杀人等性质恶劣、民愤极大的严重刑事案件,涉案农民576人,其中90%以上是青年或青少年。他们的作案动机相当简单,或者是光天化日之下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强占,或者是出于一时心血来潮而对他人身心进行毫无道理的残忍戕害,并且往往以交往范围内的弱者为发泄对象,这本身就显现出罪犯灵魂的卑劣和怯懦的本性。今天的中国农村到处都呈现这样一幅图景:一片死寂的农村暗夜里,游荡着三五成群、随时酝酿着罪恶并将之付诸实施的“罪恶天使”,这些人毁灭了别人,制造了惨剧,同时也是悲剧主角之一。 

  当社会在谴责那些罪犯时,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后果?当广大农村青年因饱受贫穷煎熬而萌生罪恶念头时,整个社会对他们表示了些微关注没有?中国城市里的精英阶层又以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社会展示着什么样的行为模本?在整个社会道德空前堕落的今天,农村青年所表现的常常是对暴力的崇尚、对低俗的趋奉、对丑恶的不辨、对人道与善良的践踏和对人间惨象的麻木不仁。 

  最让笔者感到悲哀的是,当中国面临“萨斯”病毒侵袭的时候,民众本应团结一致、互相帮助、相互勉励、共度难关,可是竟然发生了令人悲哀和痛惜的事:北京附近的农民竟然把公路挖断,想以此阻断来自疫区的车辆人员可能携带的病毒;全国各地也发生了数起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捣毁对疑似病人隔离观察和救护的病房,害怕祸及己身。出于对自身生命的保护而采取的正当行动是应当提倡的,但对如此做法笔者实在不敢恭维。 

  在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农村和农业曾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承受了巨大的牺牲;但是,当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超前时,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日见其增,毫无疑问,靠农村的奶水养大的城市经济现在应该开始反哺农村,再也没有任何理由拖延逃避了。上述分析表明,如果政府继续忽视甚至有意冷落农村的话,其结果将不仅是农业的落后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失调,还将造就庞大的反社会力量。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发起过旨在提高民众素质的“乡村建设运动”,他们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和主张至今仍然极具参考价值。 
 
 
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
 
  ──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 

  萧北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1954年中国共产党政府制定第一部宪法的过程,除了国内党史话语内的某些叙述性论述外,一向不被学界关注。人们或许认为,这一过程过于仪式化而缺少实质性内容;也许还有人以为,宪法的制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远不及一个党的会议对新中国的历史进程的影响大,因而对研究1954年制宪过程兴趣索然。其实,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给人的印象是“橡皮图章”,《1954年宪法》也没有给中国人留下多少印象,它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之作用就更是有限,但50年前的这次制宪过程对中国政治的演进却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正是经过这次制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精英协商的政治体系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中共政府在建立全能主义政治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制宪的过程与问题的提出 

  与极富传奇色彩的中共革命相比,中共政府第一部宪法的出台似乎显得有些平淡。其过程大体上如下: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访苏前夕,在给斯大林的信中提到了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的问题。随后在刘少奇与斯大林的会面时,斯大林提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尽快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1] 

  出自中共权威机构之手的《刘少奇年谱》也透露,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在出访苏联前夕曾给斯大林写信,谈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的问题,而且刘到了苏联以后,于10月26、29、30日先后3次打电报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况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做了汇报。[2] 

  在此之前,中共原来是打算在完全建成社会主义之后再着手制宪的,但是斯大林既然这么说了,于是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随即是一连串快节奏的“落实”动作,先是在第一时间内由中共中央做出了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宪的决定,并由主持政协的周恩来在随后召开的政协会议上公布中共中央的决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接着,在1953年1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当年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会议成立了两个委员会: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首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随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选举法就被制订出来并获得通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制宪进程出现了一个暂时的停顿,直到1953年的下半年才又重新启动,不过这次却进入了“快车道”。在刘少奇的亲自主持下,从1953年的下半年到1954年夏天,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范围的异常繁难的人口普查、选民登记和基层选举全部完成。相对而言,宪法的起草工作起步则要晚些,1953年底毛泽东率一干秀才组成的起草小组到杭州,算是启动工作,1954年1月才真正开始动手。宪法的起草虽然起步迟,但进度却惊人地快。按毛泽东的计划,1月9日开始起草工作,1月31日就完成初稿,中间经过几次复议之后,到5月1日就可以将宪法草案向全国公布了。[3] 

  实际进度差不多也是如此,只是宪法草案的大讨论被分成了两步,3月底先由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讨论,6月上旬才交由全国人民讨论。据说在3个月的人民宪法大讨论中,有将近1亿5千万人参加,到了这个地步,制宪过程已经有几分像一场颇有声势的群众运动。在这场讨论过后,1954年9月15日,新中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期召开,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产生了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主持选举工作的刘少奇当选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至此,新中国的首次制宪过程全部完成。 

  纵观整个制宪过程,其实存在着明显的疑问。其一,仓促制宪是出于斯大林的建议,但斯大林催促中国制宪的真实理由究竟为何?“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苏联及东欧国家都有宪法,但西方国家依然不认为这些国家的当局具有民选的合法性;至于制宪有助于开展建设事业,此说则更加牵强,宪法既不关经济政策的走向,也不会改变党领导经济建设的结构,事实上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也并未因制宪而出现重大转机。其二,既然其时制宪并非中共之所愿,为什么斯大林一提议中共就马上闻风而动?其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宪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难道是为了让国家走向法制化吗?如果确实如此,为什么制宪以后中国并未着手制订与宪法配套的法律,以致于到70年代末中国能够应用的正式法律实际上只有一部《婚姻法》? 

  显然,要想解开这些谜团,中苏之间关于制宪的意见交流是重要的线索。 

  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之谜 

  新中国筹建之初,成立了“新政协”,制订了作为多党合作制基础的《共同纲领》。在许多“民主人士”中,在那些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还不了解的人们当中,《共同纲领》有如一颗定心丸,实际上起到了某种类似宪法的作用。而“新政协”作为一种多党派政治协商的平台,更是受到民主人士的欢迎。所以,相当一部份与共产党合作的民主人士对制宪和建立欲取代“政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能有多少热情和兴趣。中共虽然甫建国就将新中国的政体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声明“政协”只是一种过渡,但当时中共并没有马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宪的意愿。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就制宪问题给斯大林的“请示”信中明确表示:“因为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威)信,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后去召开。”[4] 

  显然,中共考虑到民主人士的情绪,对采用一种新的体制取代当时看来行之有效的“政治协商”体制,从心理到制度上的准备都不足,所以才有如此打算。 

  至于推迟制宪,其原因除了《共同纲领》比较合中共之意外,更多地是顾及到某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理逻辑上的出格。在给斯大林的同一封信中刘少奇说:中共认为,“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订宪法,其绝大部份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现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在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订宪法,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订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法。”[5] 

  也就是说,新中国的成熟的国家形态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按照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应该存在“资产阶级”的;若立即制宪,就不得不将中国既存的承认资本家、富农的存在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过渡时期也只能如此),这似乎对中国向社会主义前进的过程会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烦。刘少奇在另一封给毛泽东的信中比较明确地说出了这个意思:“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订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6] 

  建国之始,新中国选择的确实是一种有别于苏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英协商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仅有“政协”这种议政平台,而且还有各类精英直接参政的各级政府,吸引了很大一部份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集聚到共产党周围,非常有效地为共产党治理一个庞大的国家提供了知识甚至政策性建议,符合当时中共治国的需要。勿庸讳言,中共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党,缺乏统治经验,也缺乏各种专业人才,在面对国家治理和建设事业难局的初创时刻,团结精英共同治国的谋略至关重要。虽然在制宪之前的中国政府其实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政府,但政府中民主人士的比例确实相当高:全国政协5个副主席中有4人是民主人士;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人士占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中民主人士达28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里民主人士占2人;在各部部长中民主人士居然占了20位,达三分之二,连最高法院院长也是民主人士沉钧儒。中央政府如此,地方各级政府也存在类似情况。 

  应该说,在制宪之前,这种“政治协商”体制还确实不是“共产党请客吃饭”,民主人士的确程度不同地参与了国家管理,这种参与不仅有技术层面的,也有政策层面的。虽然随着共产党人的治理经验逐渐增加,最初表现的“谦虚谨慎”在逐渐减退,共产党与民主人士合作中的摩擦也日渐其多,而“镇反”、“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改造”诸运动也给多党派合作蒙上了某种让民主人士担心的暧昧色彩,但至少在1952年10月中共中央向斯大林请示制宪问题时,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还基本上处于“蜜月期”。不仅多数民主人士极力配合,尽量向共产党靠拢,即使在令他们颇为难堪的各种“运动”和“改造”中也保持了这种让共产党颇为放心的姿态;就连共产党自己对这种合作的局面也算基本满意。这里不仅有双方情感的融洽,更有现实的相互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许才是刘少奇反复向斯大林强调中国不急于制宪的真正原由。 

  既然如此,中共为何最终又听从了斯大林的建议,提前召开人大制宪呢?从刘少奇与斯大林会谈后写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信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对中共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建议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第二、所谓泄密问题。斯大林认为中国现在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所以,“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第三、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换的问题。“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时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7] 

  这三点之中,第一点虽然听起来堂堂正正,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只是一种说词。虽然苏共比中共多少熟悉一点“程序民主”,但实际上他们也从未认真看待这种民选程序的合法性,因为按照列宁主义理论,相信“暴力革命”的共产党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政权是否要依赖于选举。斯大林当政的几十年间,无论是在仪式性的选举,还是在“党内民主”方面,做得都相当差,他也从不理会西方国家对苏维埃政权合法性的批评。斯大林此时却偏偏对中共大讲“合法性”之必要,除了显示苏共在见识和理论上较中共更具优势之外,恐怕更多的只是以此作为一种说服中共的借口。实际上刚刚夺得政权的中共根本就不担心自己的“合法性”,革命的胜利已经给中国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带来了朝气蓬勃的新气象,在新中国建国的那些年里中共的威望达到了顶峰,那时即使完全采用西方式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议会和政府,也必然是共产党获得压倒性优势。但是中共对斯大林关于合法性的说词即使不以为然,但也不好辩驳。 

  所谓的“泄密”问题,从当时冷战状态下两大阵营对峙的情景看,这种担忧似乎有些道理。1970年代法国社会党和法共联合竞选时,美国政府也有过类似的忧虑。不过,对当时的中国来说,这种担忧却没有必要。与中共合作的民主人士中,尽管许多人确实与英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他们对国家甚至对共产党的忠诚都是无可置疑的,何况当时民主人士也并不知道国家的核心机密。斯大林说,你们“有些重要的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其根据是所谓“你们政府代表团这次来苏联,英美就知道要谈旅顺口问题”。[8] 

  实际上这只是西方媒体的合理推测,并不能证明是中国方面泄密。但这一点对中共的确有相当大的压力,因为刘少奇在访苏前刚处理过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张东荪泄露国家机密案。虽然在今天看来,当时的所谓泄密案充其量不过是张东荪在无意中与一位美籍华人谈及政府预算,根本就难以称得上是什么“泄露国家机密”,但在那个时代人们的确会将张的行为视为带有叛国性质的泄密。[9] 

  机密的泄露,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危,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阵营的安危,作为“世界革命领袖”的斯大林提出这样问题,中共显然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但真正打动了毛泽东、让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张仓促制宪的,还是斯大林所谈的最后一点,这的确是最具诱惑力的一个建议。这个建议妙就妙在通过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选举,将还稍微有点“民主协商”味道的联合政府改换成一党政府;而变成一党政府之后再“给其他党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将民主人士从权力结构中基本排除,把他们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点缀”,却又令他们必须对共产党感恩戴德。这样的巧妙安排出于苏共操纵建立二战后东欧各国共产党政府的经验。斯大林为中国设计的这种体制转换,多少有点搔到了中共的痒处。对中共而言,建国初期之所以建构有点类似于联合政府的精英协商体制,虽不能说全属权宜之计,但决非长久属意的制度安排;然而,如何从联合政府转向一党政权,则尚待筹谋,一时无计。如今既有斯大林的耳提面命,中共自然乐从,于是便按照斯大林提出的时间表着手筹备“选举”和制宪。 

  斯大林之所以急于让中国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其真实意图当然不是着眼于赋予中国政府合法性,即便是所谓的泄密问题其实也只是某种施加压力的手段,他真正想要的其实就是中国的政府体制实现苏联化,即向一党政府转换。虽然自朝鲜战争爆发,中国陷入与美国直接交战的境地后,新中国已经被紧紧地绑在了苏联的战车上,可以说自从遵义会议以来中共领导人从未象1950年代初那样对苏联柔顺听话,但中共过去毕竟有过那么多的“不臣”记录,所以斯大林并未真正放心。最令斯大林担心的自然还是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尽管在“中苏友好”的蜜月期间,针对苏联的民族主义情绪在中国已经被完全压制下去,但在中国的非党知识分子中仍然存在着产生民族主义的温床。在中共建国前后,反对“一边倒”的声音多来自民主人士,对此斯大林自然心中有数。在斯大林眼里,中国的充斥着民主人士的“联合政府”若长期存在下去(至少按中共原定的时间表来说已经太长了),不能说不是一种有可能导致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隐患。欲最大可能地消除各种隐患,彻底断掉中国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显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要中国制宪的真正原因。 

  在制宪问题上,尽管中苏双方各有盘算,但最后还是走到一起来了。 

  制宪仪式和体制转换 

  在应允制宪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共的动作幅度并不大。一方面,对体制的这一转换还缺乏思想和制度安排的准备;另一方面,这种大幅度的转换操作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10] 

  然而,随着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火爆的阶级斗争形式开始让一部份民主人士和他们所代表的阶层尴尬不安。随着这些运动对社会的触动日深,在“抗美援朝”、“镇反”、“统购统销”等问题上,部份民主人士与中共的意见分歧开始凸显。在这些民主人士看来,他们表达不同意见不过是尽谋国之忠,但有些却明显碰上了中共的敏感神经。如果说在斯大林制宪建议之前中共还能有某种“雅量”的话,现在则越发显得不耐烦了。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梁漱溟就农民问题与毛泽东的争论,看来似乎只是关注农民的现状,实际上却意味着对政府的工业化政策之质疑。也许只是巧合,也许有某种逻辑的联系,从“梁漱溟事件”之后,中共明显加快了制宪的步伐。 

  制宪工作兵分两路,一路由刘少奇领导,其工作是选举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另一路则由毛泽东亲自挂帅,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两路工作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进展快速。 

  省一级的选举于1953年夏开始启动,到1954年春天就已基本完成。为了加快进度,基层选举在党和政府组织提名候选人之后,选民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出代表[11],这显然比当年根据地时期“丢豆子”的选举方式还要退步。[12]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似乎也不足,作为“国家议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与会代表(“议员”)提交的可供讨论的议案只有39项,其中有一个是要求提前根治长江水患的(以当时的国力显然不可能),一个要求宣传宪法,还有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提案都建议用草浆和棉絮代替木浆造纸(实际上中国民间一直存在用草浆和棉絮造纸的作坊),另有一位石增荣代表提的议案最为冬烘,题目是“眼科医生要加倍努力,作好卫生工作,提高生产效率”。[13] 

  宪法草案的起草也相当草率。从清末开始,中国的高等教育向以法科最为发达。如果说50年代初期理工科人才还相当稀缺,那么在新中国制宪的时候法学人才可是人才济济。然而,其中着名者如倪征才、罗隆基、史良、韩德培、张奚若等一流的法学家都没资格参与宪法的起草,连有过制宪经验的沉钧儒和韩幽桐也被置之一边,只有周鲠生和钱端升两个人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宪法起草工作主要由陈伯达、田家英和胡乔木这3位根本没有任何法学背景的中共党内“秀才”来做,由毛泽东再加3个秀才就组成了宪法起草小组。据逄先知回忆,宪法草案基本上是田家英和胡乔木的手笔,田还为此临时读了很多法学书籍。[14] 

  颁布宪法即使仅仅是为了摆样子,起草时所需要的也并不是起草者的文采,而是法理的缜密和逻辑的严整。可是这次宪法起草放着现成的法学家不用,偏要让其实对文学比较擅长的“秀才”来草拟宪法,显然是因为宪法草案内容的关键并不在于法理的严密完整,而是要保障宪法草案政治上的正确性,实现了这一点就可以了。 

  与宪法的起草相配套,还有一个声势浩大的对宪法草案初稿的全民大讨论。先是有8,000多人参加草案的初稿讨论,讨论中一共收集到5,900多条意见。但是这些意见被分为“不正确”、“不适当”和“采用”三类,其中大部份被剔除了。按照毛泽东的说法,即使上述意见中有不少“不正确”和“不适当”的,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还是为大家赞成的。[15] 

  从各种讨论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意见汇总来看,多数意见基本上只涉及条目的调整和文辞上的改动,比如将草案初稿第8条的“富农的剥削制度”改为“富农经济”,第10条的“民族资本家”改为“资本家”,第11条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第78条的“全体公民”被删去“全体”二字,第82条的“通讯秘密”改成“通信秘密”等等。这类修改有些是适当的,比如将“富农的剥削制度”变成“富农经济”、“劳动收入”改成“合法收入”,以及增加“迁徙自由”字样等等;但也有改得不好的,比如将“通讯秘密”错改为“通信秘密”。[16] 

  修改后的初稿接着又交付全民讨论。从当时《人民日报》的报导看,从工人、农民到资本家,从读书的到教书的,从和尚、喇嘛到神甫、修女,社会各阶层几乎都参加了讨论;报纸上的报导显示,几乎所有发表意见的人都是根据自身的境遇对宪法草案与自己相关的部份表示赞美。宪法草案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定时又删去了草案中的第81条(定稿为第89条)关于“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院的批准,不受逮捕”一款中“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拘留,至迟要在3日内得到法院或者检察长的批准,否则被拘留的人应当得到释放”之内容。[17]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虽然据说也参考过欧美的宪法,包括中华民国开国以来的几种宪法,但基本框架还是模彷苏联宪法的,连条文的撰写也有照搬的痕迹。例如,上面提到的把公民的“通讯秘密”错改为“通信秘密”,结果宪法第90条变成了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之所以如此,其理由仅仅是因为1936年的苏联宪法第128条就是这样写的,所以即便不妥也必须按照苏联的条文照搬。[18] 

  这整个制宪过程,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宪法到最后的开会仪式,实际上更象是按照标准程序的一次排演,其作为制宪仪式的意义显然远大于对宪法内涵的追索,选举与宪法内容上的价值显然远逊于仪式本身。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代会完成了政治体制的转换。虽然依然保留政协,但它已由此前的代行“国会”变成了咨议机构[19],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宪法规定为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实际上它与政协一样,政治仪式的作用要更大一些,也可以使民主人士的安置有了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原来民主人士占主要成份的政务委员会取消了,原来拥有大量民主人士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取消了(这个委员会曾担负讨论国家政策和重大行政举措的职责,所以非同小可);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国务会议,参加者有严格的限制,由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组成,也就是说,民主人士基本上被从最高国务会议中排除出去了;原来的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权力有所扩张,不过副总理中却连一个民主人士也没有了,政府各部长中民主人士也大幅度减少(在36个部委的正职负责人中仅占12席),这些尚保有部长位置的民主人士在此后的几年内逐渐地退了下来。此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的政务都移到了最高国务会议,原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时政协委员得列席参加,大家七嘴八舌发言讨论的情形从此再也不可能重现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新中国政治演进和制度变迁中起了非常关键的转折作用,通过制宪仪式,中国完成了体制的转换,确认了转换的合法性。 

  民主人士忧虑和希冀交杂的心态 

  对于召开人大和制宪,民主人士并非没有顾虑。1953年《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曾号召人民把“真正满意”和“认为必要”的人选出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引起了某些民主人士的忧虑。结果,毛泽东在“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几点说明”中就民主党派是否“有份”一事特意作了解释:“我想,他们中间的多数,甚至是大多数、绝大多数,可能是会被人民选举的。但是,你要我写保票我不能写,因为那是人民的事,人民选举你是可能的。当然我们应该有适当的安排。所以,对于这一条,用不着担心。”他还“希望到会的各位在各民主党派里边做些解释工作”。[20] 

  确实,第一届人大开过之后,民主人士的“担心”是没有了,就象预先安排的那样,对几乎所有的知名民主人士都有所安置,那些从前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高位上的民主人士又被列名在“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常委会中。但是,执政体制转换之后,整体的政治架构变成了共产党的“请客吃饭”。 

  当一些民主人士对制宪表示忧虑之时,更多的民主人士还是对制宪寄予希望,以为从此中国就可以摆脱以往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状况,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罗隆基在这次人大会上的发言就反映了他和其他一些民主人士当时的心态:“这些年来,中国人民殷切地盼望国家早早制定一个宪法,并根据宪法制定一切法律。建国初期,我们打倒了封建的《六法全书》。在时间上和经验上我们赶不及制定新的法律。我们曾经用政府的政策做政法人员的工作方针。有些下级干部因为对政策体会得不够清楚,所以在贯彻政策的时候,就不免有了些偏差。这是事实。几年来中央人民政府曾经先后制定过一些主要的法律,不过在宣传法律上,在解释法律上,在执行法律上,有过些缺点,犯过些错误,这是事实。个别的上层负责人,不但不倡导守法精神,反以超越法律的特殊地位自居,这也是事实。这些年来,没有满足人民愿望,完全发扬法治精神,这种缺点,我们应该承认的。 

  国家越是进步,法治的精神就越应该提高。我们对这样的一个观念,过去还重视得不够,对这样的工作,还努力得不够。所以几年来社会上就发生了一种轻视政法工作的观念。在旧社会里,政法工作人员太多;在新社会里,政法工作人员太少。国家对旧的政法人员,没有完全做好思想改造工作;对新的政法干部,没有完全做好业务训练工作。少数旧的政法人员,闲置失业;新的政法干部,供不应求。从前想做官的人太多;现在愿做官的人太少。一般青年学生入学选科的时候,分配到理工方面,就眉飞色舞;分配到政法方面,就垂头丧气。青年们认定:到工厂是前程远大;进机关,进政法机关就是末路穷途。这个观念,毫无问题,是错误的。国家没有好的政法人员,没有好的政法工作,国家就不可能有好的宪政,不可能有真的法治。国家现在要通过宪法,实行宪政,这种现象就必须及时加以纠正。”[21] 

  然而“人大”成立后并未象罗隆基所期待的那样“根据宪法制定一切法律”,立法机关建立了,立法工作却基本上停顿下来,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连起码的刑法都没有,可据以作法律裁量的只有一部《婚姻法》。[22] 

  以政策代替法律依然是中国社会的常规现象,司法人员仍旧是未经训练,且多由初中以下学历的人担任。至于宪法上规定的“保护公民通信秘密”之类公民权利则纯属纸上文章,制宪次年就有胡风因私人通信被举报而进了监狱。罗隆基或许不明白,此次制宪的实质只是政治体制与权力结构的转换;即便他明白这一点,可能也无法说出来。在制宪前后,中国整肃知识分子的措施已从“思想改造(洗澡)”、“批判胡适”、“批判俞平伯”发展到批判党内的异端分子胡风等人,而与此同时进行的“三反”、“五反”运动则更使不少中下层非党知识分子处于险恶的政治风浪之中,也牵累到某些已经进入政协和政府的上层人士。正是这一个接一个的运动和“改造”,有力地“推动”了民主人士接受这种体制的转换。 

  制宪期间还发生了一个政治插曲──“高饶事件”,此后刘少奇和周恩来的地位明显提高,毛、刘、周构成了中国直到“文革”前的最顶层权力核心,对中国政治的演进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首任美国驻华联络处主任看中国的媒体政策
 
  徐珏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及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

  从1950年到1973年5月,中国大陆与美国没有外交关系。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访华之后,中国大陆与美国开始在对方首都设立联络处。戴维.布鲁斯是美国驻华联络处的首任主任,他在中国工作了1年又4个月[1],是一位德高望众的外交家。他亲历了文革后期中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对当时中国的内政与外交也有直接的观察。 

  与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访华对中美关系的开拓性意义相比,美国首任驻华联络处主任的工作业绩并不那么明显和引人注目。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第一,中美双方从互设联络处到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先后历经数年,在此双方外交关系的过渡时期内,各自都采取了谨慎而低调的态度。第二,在此期间,两国的内政都发生了重大事件。在美国,尼克松因爆炸性的“水门事件”而下台。在中国,毛泽东的“文革”政策面临失败,但在他的支持下,左派势力仍试图打击令毛泽东不满的周恩来。两国政局的动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各自的外交政策,使双方的联络处只能保持低姿态运作。 

  学术界直到近期才开始研究布鲁斯,动力主要来自尼尔森·兰克福德(Nelson 

  Lankford)出版的布鲁斯传记。[2] 

  布鲁斯生前一共留下了72卷日记,其中最后两卷涉及到他的在华经历,为读者提供了第一手的研究资料。[3] 香港大学的普里西拉.罗伯茨(Priscilla 

  Roberts)博士对其日记作了细致全面的文本研究。这两卷日记主要反映了布鲁斯对中国外交官员、外交体制和大众传媒的看法及评论,较少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等敏感问题,故而在交付出版时仅有少部份被删除。[4] 

  布鲁斯当年驻北京时期的副手约翰.霍尔德里奇以及美国记者苏兹伯格(C. 

  L. 

  Sulzberger)也出版了一些有关布鲁斯的研究成果。这些材料都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重要帮助。本文将集中介绍布鲁斯对当时的中国媒体的看法,同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资料对布鲁斯驻华期间中国媒体的特点及中国政府对国外媒体的态度作历史性考察。 

  “文革”后期中国外交与媒体的特点 

  从布鲁斯的日记中可以看到,70年代初的中国媒体具有一致性、复杂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在布鲁斯的日记里,70年代初的中国媒体是中国外交的风向仪:中国政府对第三世界推崇备至的热情和对“水门事件”冷眼旁观的态度,非常明显地体现在媒体的报导中。不过在内政方面情况又显得十分复杂:作为批判与论战的工具,那时中国的媒体不断地刊载前后似乎矛盾的观点,这让布鲁斯感到十分困惑与忧虑。此外,当时中国政府对一些重要的国内事件保密,因而中国媒体的相关报导显得相对滞后。[5] 

  布鲁斯到任初期,中国媒体对美国新设的驻华联络处的关注相当有限。《人民日报》只在1973年5月15日第四版的右下角刊登了一则一句话新闻,题为“美国驻中国联络处主任布鲁斯到京”。全文是:新华社1973年5月14日讯,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联络处主任戴维.布鲁斯乘飞机到达北京。[6] 

  如此低调的新闻处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政治意图:由于美国驻中国的联络处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外交机构,因此不宜做大量的宣传报导;而且在中美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之前,中国政府将始终采取谨慎的态度。 

  中国政府的这一态度在中国媒体对“水门事件”的零星报导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水门事件”发生初期,布鲁斯十分关心中国政府对该事件的态度以及它对中美关系的影响,然而当他翻阅了大量的中国报纸后才发现:“受到控制的新闻媒体并没有报导这件事”。[7] 

  布鲁斯在日记里记录了一些外界对中国媒体不热心“水门事件”的猜测:“来访的美国、香港的记者们有许多的推测。很明显,北京对这一事件背后的道德并不在意,只是担心尼克松总统和亨利.基辛格继续执行对华政策的能力会因此而受到削弱。他们(中国)害怕与美国政府的密谈内容会公诸于众。在中国,丑闻是可以被视而不见的,但是机密决不允许泄漏。”[8] 

  显然,布鲁斯将中国政府对“水门事件”的不在意与中国媒体的不热心统一起来,他的判断是,由于中国政府对“水门事件”背后的道德问题不以为然,而且不愿意涉及与尼克松总统的密谈,所以对“水门事件”采取了淡化处理的态度,中国媒体对此精神加以全面贯彻。 

  关于中国领导层对“水门事件”的态度,美国记者苏兹伯格(C. 

  L. 

  Sulzberger)在他的回忆录中做了一个很好的补充。1973年10月26日,周恩来接见了他,在交谈中他问周恩来,“水门事件”是否对中美关系产生过任何影响。周恩来说没有,并补充道:“我们在讨论这件事的时候从来不用‘丑闻’这个词。因为这完全是你们的内政,我们也从来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此事的刊物。此事没有影响到大局”。[9] 

  正是在这样一种基调下,当时除了新华社编译的《参考消息》提到过“水门事件”并援引了美方的评论之外,中国的媒体对“水门事件”丝毫没有兴趣,也不被允许关注或报导此事。[10] 

  相比之下,第三世界国家却成了当时中国媒体青睐备至、重点宣传的宠儿。布鲁斯驻华期间,中国的各大报纸经常用整版篇幅报导第三世界国家领导人的来访活动,以显示中国政府对这些国家的重视与友好,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媒体报导完全遵循中国外交的政治需要。在接待规格上,布鲁斯觉得中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访华团相当重视,各大报纸频频刊登有关报导。布鲁斯在日记中写道:“周恩来亲自去机场接马里来的客人,与他们会谈,还召开了一个盛大的宴会。接着他们被毛主席接见,中国的一些报纸刊登了毛主席欢迎他们的话。”[11] 

  布鲁斯认为,中国对第三世界的热情符合中国的战略规划,即“用较少的代价换得众多第三世界的效忠”。[12] 

  苏兹伯格也在自己的日记中记录了布鲁斯的有关看法:“(布鲁斯)说中国领导人觉得调整到一种相对于两个超级大国而言更加正统的姿态是可取的。中国反对一个或两个超级大国的资本主义。这样调整的结果就是北京视第三世界为同属。从任何意义上来看,这都不是出于军事的考虑。事实上,中国更希望看到美苏的对抗延续下去。”[13] 

  因此,在布鲁斯看来,中国媒体对不同国家给予的关注取决于中国政府的政治定位,而中国媒体则具有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特点。 

  在中国媒体呈现一致性的同时,布鲁斯还发现,1973年、1974年的中国媒体由于国内特殊的政治环境而显示出复杂性,频频见诸于报端的批判与论战让他疑虑重重。 

  布鲁斯刚到中国不久,就发现中国的报刊对美国所进行的宣传仍然是负面的,这一态度与当时逐渐缓和的中美关系似乎格格不入。他从中国的主要报纸上发现,中国媒体仍然将美国视为潜在的敌手和正在衰退的帝国主义,其报导也还是常常关注于美国的能源危机、劳动人民晚年生活无保障、经济衰退、物价猛涨、工人实际收入下降、罢工等等,很少出现对美国的正面积极的报导。[14] 

  在布鲁斯看来,中国媒体对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不断贬斥,不仅不符合中国外交的需要和中美建交的长远利益,而且与中国力图在70年代打开外交局面的外交政策相背离。因此,中国媒体的立场与中国政府对美国和解的政策之间的矛盾,让布鲁斯颇为担心。 

  不久之后布鲁斯发现中国的媒体开始批判“无标题音乐”。这次事件之后,布鲁斯认识到中国媒体的立场与中央的外交政策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媒体本身甚至在“无标题音乐”事件中也表现出忽正忽反的态度。他认为,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中国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度”。[15] 

  1973年9月16日,美国费城交响乐团在北京有一场公开演出。根据布鲁斯的副手霍尔德里奇的回忆:“乐团从收到的节目单上获悉,它要接受一项特殊要求,演出贝多芬的‘第六交响曲’。可是该乐团原定要演奏的所有乐曲都是在启程离开美国前同中方商定好的,贝多芬的‘第六交响曲’并不包括在内。当尤金.奥迪曼对中方在节目单中添加‘第六交响曲’提出反对意见并对中方说乐团未带有关的乐谱时,他被告知贝多芬的这个交响曲的演出是‘必不可少的’,有关乐谱将从上海空运来”。[16] 

  演出十分成功,中国媒体的反应十分积极。但是,费城交响乐团回国数月后,一场批判“无标题音乐”的运动就席卷了中国大地。 

  当时,布鲁斯对西方音乐在中国遭遇的高涨热情和继之而来的大肆批判十分不解,他在日记中写道:“中国共产党正在大力地攻击西方音乐,尤其是舒伯特和贝多芬的作品,这是因为它们的‘资产阶级性质’。当我们回想起去年被邀请来华的费城交响乐团和江青(毛夫人)特别要求他们演奏的贝多芬《第六交响曲》,现在的批判似乎有些出人意料。”[17] 

  布鲁斯花了几天时间观察这场有些唐突的批判。几天后他做了如下评述:“最近的事件反映了文化革命的惧外态度。受控制的新闻界和干部们将所有的音乐都说成是有阶级内容的,而那些主张通过单纯的艺术价值来评判某个作品的人们则被说成是试图模煳音乐的资产阶级性质和自身的反动本质。在批判中他们经常会引用到一句毛主席的话‘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示警告,但是这种引用多少有点暧昧。在这样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度里,可能此类辩论并不如一些人想得那样严重。对澳大利亚交响乐团和费城交响乐团的热情无疑是真实的,加拿大人也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温哥华交响乐团预定的访华行程仍然会受到欢迎。”[18] 

  布鲁斯认为,中国媒体对无标题音乐的批判只是形式上的,论战不会淹没人们对音乐的热爱;而此类批判发生在中国也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他判断中国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国家。 

  事实上,当时中国媒体继续对美国进行负面宣传以及组织对“无标题音乐”的批判,都根源于当时政府内部复杂矛盾的政治立场。控制着媒体的极左势力在外交上持保守立场,批判“无标题音乐”的事件就是江青等人发动的,批判的最终矛头是周恩来。事件的起因是,10月份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意对外文委关于邀请外国的两名音乐家来华演出的报告。江青等人则歪曲报告的原意,声称这份报告宣扬了“无标题音乐、无社会内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组织批判文章掀起了批判之风。[19] 

  当时,由于信息不通畅、中国国内政治局势复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20],更由于对中国专制政治下的意识形态文化的隔膜,初来乍到的布鲁斯和美国驻华联络处的“中国通”们对这场批判背后的真相几乎是无法了解的。[21] 

  布鲁斯以自己独特的视角观察了中国媒体及其所处的复杂环境,使今天的读者能对当时中国的情形有所了解。 

  布鲁斯还认为,由于70年代初中国政府对一些重要的国内事件全面保密,中国媒体在有关的报导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1973年6月27日,中国成功地进行了一次氢弹试验,但是有关消息直到成功爆炸后的第3天才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其实,布鲁斯在6月28日的日记中就表露出疑惑,不过他和其他驻北京的外国外交官们一样,只能依据当时所有飞机航班被取消的现象进行猜测。[22] 

  又如,中国媒体对1973年8月24日至8月28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消息迟迟不报,对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更是只字不提。善于观察的布鲁斯在8月初的日记中就提到:“党的大会提前召开的可能性迹象增加了。更多的原定于8月份来访的外国访客日程被突然延期。我们的一些工作人员晚间骑车时在人民大会堂附近发现许多大型的汽车聚集在一起,而这些汽车通常是留给重要的官员们使用的。”[23] 

  《人民日报》直到大会闭幕的两天后(即8月30日)才在头版刊登了大会的“公报”。 

  “文革”后期中国政府对外国媒体的态度 

  布鲁斯的日记不仅展示了70年代初中国媒体的特点,而且还通过另外一些记叙从侧面揭示出中国政府在70年代初对外国记者的态度。 

  在布鲁斯的日记中有这样一份发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主要是布鲁斯对当时美国希望派记者报导联络处情况、而中国拒绝发给他们入境签证的问题发表的个人评论。布鲁斯分析中国拒绝发给美国记者签证是基于如下理由:中方并不欢迎美国对此事的报导,联络处的馆舍刚刚建好一部份,不值得举行什么仪式进行庆贺;别国的外交官已经就中国对美国的善待发出了零星的批评,所以中国政府不愿意对布鲁斯等人的到来给予特别的宣传等等。[24] 

  在给华盛顿的建议中,布鲁斯特别提到,美国不应该对新发展的中美关系过于乐观,“(中国人)是惧外的、同质的和民族主义的,他们对任何举动都十分敏感,以至于他们可能错误地将这些举动误解为外来干涉的前奏”。[25] 

  所以他并不认为美国打算在北京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新闻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此之前美国媒体应该向中国驻美国联络处的人员仔细磋商。[26] 

  这份电报反映出布鲁斯对时局的判断,他觉得中国政府对外国媒体持谨慎态度,中方希望由那些臣服于中国政府的外国媒体对他们的制度进行中国政府所需要的宣传与报导。 

  这一期望很明确地反映在女记者克莱尔.霍林沃思(Clare 

  Hollingworth)的一次经历中,布鲁斯将其记录在他的日记里。霍林沃思与布鲁斯一起吃饭时提到:中国的情报官员曾要求她不要在毛泽东80岁生日时发表任何文章,但她早已答应过别人要写一篇相关的文章,而且文章已完成并发到伦敦去了,她本人不愿意再撤回。当她将这些告诉那两个她并不认识的情报官员时,她觉察出他们非常固执,而且言语间还流露出对外国记者报导中国国内事件的批评。谈话中,那些官员也提到了美国记者苏兹伯格,并且说他们知道苏兹伯格是霍林沃思的朋友,苏兹伯格有关中国的文章纯粹是“胡扯”,令人“目瞪口呆”。[27] 

  布鲁斯也听到过中方对苏兹伯格的类似评论,但他本人觉得苏兹伯格的报导比起其他渠道的新闻消息更为客观。他深深感到,中国期望得到的是那些受到控制的宣传者们的宣传,否则外国媒体对中国的报导将被视作对中国内政的干涉。 

  布鲁斯从一个美国外交官的视角对中国的媒体政策的观察,为中国现代史的研究者提供了独特的珍贵材料。从治史的角度看,第一手资料的珍贵性永远无法被回忆录等取代。现在回过头来看那段时期,中国应该如何对待外国媒体以及怎样让本国的媒体开展积极的报导,布鲁斯的立场和分析让我们深思。 
 
 
知识分子,权力和民主
 
  ──后毛时代以来的民主话语和实践

  张伦

  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

  皇帝死了,人民万岁

  作为批判武器的民主

  作为改革目标的民主

  作为中国现代性政治基础的民主

  “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皇帝死了,中国人注定了要探寻民主之路。

  中国传统的文明秩序在现代文明的撞击下,同时也因其内在的自我演变逻辑而崩解。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正是诞生在这崩解中。中国的精英们一直不断努力去创建一种“新”的文明秩序,共产主义尝试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这种尝试失败后,在中国当下发生的后共产主义转型,实际上也是肇始于一个半世纪前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转型,今天中国的变革过程是这两种转型的相互交织。[1]在这双重转型当中,一些课题随时日而变化,另外一些始终存续,虽然形式或许改变了,但本质却始终未变。百余年来,民主一直是中国精英们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旧的政治基础被侵蚀和崩解后,新的基础是什么?这问题既困扰着中国知识分子,也导引他们作不懈的努力。这问题之所以是根本性的,不仅因为它关系到中国现代文明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的福祉,也因为它涉及他们自身的命运:在这全新的世界里找到一个具有尊严的位子并与权力和民众各自构筑一种建设性的和体面的关系。 

  皇帝死了,人民万岁 

  今天中国知识分子要讨论的政治问题,其实与100多年前士人的议论有颇多相似之处。远在明末清初,中国就有一些士人[2]发表了批评专制王权的论述,冀望通过教育来改造民众的习俗和观念,绕开政治上的迫害来开辟未来的道路。[3]这些思想在19世纪末被正处在向知识分子蜕变中的士人所继承和发展。后来在俄国民粹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通过教育和启蒙来动员民众、改造国家,成为20世纪中国的一种不断扩展的潮流,梁漱溟的乡村教育运动、“五四运动”和共产主义运动就是其中的波澜。 

  辛亥革命后旧的皇朝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崩解了,怎样在皇帝名衔消亡所遗下的“空位”(vide)基础上重新组织政治生活呢?当时的知识精英提出了多种新的权力合法性原则,如君主立宪制(monachie 

  constitutionnelle)、开明专制(despotisme eclaire)、宪政民主(democratie 

  constitutionnelle)、民粹式民主(democratie populaire, democratie populiste)等。这后3种话语支配约束着另外一些关于政治结构如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讨论,成为影响20世纪中国最大的3种政治话语。笔者以为,中共建政之前中国的政治实践主要是不同形式的开明专制,而宪政民主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但这种表面形式毕竟代表着现代政治在中国的出现。从此人民主权(souvrainte 

  populaire)被认为是唯一合法的权力基础,甚至那些开明专制的鼓吹者也不能否认,他们常常用应付危机或实现真正的民主尚待过渡等理由,来说明开明专制的必要。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具专制色彩的政治实践造成了制度原则与操作性的制度架构之间的脱节和矛盾,构成了近代中国政治中持续的紧张和冲突。 

  基本上,知识分子在论证民主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时会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工具主义的方法,它将民主视为可动员民众、激活民族活力进而达成“中国富强”的工具。这种观点几乎存在于各种政治话语中,在推动民主观念的传播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民主理念的意义也被工具主义的诠释弱化了,特别是在国家面临危机时面对开明专制论说的挑战而缺乏力量。另一种是价值导向的方法,它用民主本身所代表的价值来论述民主,认为民主的人道价值本身即可自我证明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过去几十年来中国思想界持续不断的有关“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的辩论中,可以听到这两种方法的回声。 

  在第二种论证方法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两种流派。一种是西化派,认为中国传统中缺乏民主的思想与制度形态,所以必须向西方借鉴学习民主。另一种是所谓的挖掘传统派,认为传统中国的思想和制度中包含了民主要素,或认为中国传统的思想和制度与现代的民主思想和制度有许多类似之处。事实上,传统中国政治思想中的某些要素如民本思想等,对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有积极的作用,但中国传统的思想和制度的另一些要素也确实对实现民主化具有负面影响。无庸讳言,传统的惰性正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主失败的原因之一。分析导致这失败的所有原因不是本文的目的,但公民社会的脆弱、严重的民族和社会危机等肯定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导致了这失败。 

  中国的现代史证明,在上述诸话语中,最后是人民民主(或称民粹民主)的话语在中国占据了主导,它自誉为开明专制和宪政民主这两种论说的综合,比宪政民主和开明专制更民主。从其实践来看,它在解决民族危机和早期工业化方面似乎显得比宪政民主和开明专制更有效,然而也更专制,中国的民众因此在公民权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权力合法性上的民主原则与政治实践上的专断及寡头政治之间的摩擦所带来的紧张和不稳定,一直是20世纪中国许多灾难的根源,这种紧张和不稳定恰恰在号称要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的“文革”中达到了顶峰。关于这种人民民主形式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所带来的相同问题以及有关的理论讨论,在这里无法展开,但我们尽可从一种经验意义上来认定:这种人民民主从来就没有给予人民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它在事实上只是一种残酷的现代专制。 

  知识分子从来就不单纯是政治话语的作者,他们也常常投入到政治行动中去,成为推动实现各种蓝图计划的行动者。就民主话题来说,知识分子是真正的中国现代民主历史的创造者。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中,历经痛苦磨难的传统士人才蜕变成现代知识分子。然而,当他们欢呼旧文明秩序的崩解和自己的精神解放时,他们也同时面临着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上的“飘泊”。80年代中国大陆有一位活跃的年轻知识分子远志明,他在“八九事件”后流亡法国,有感于自己和其他流亡者的心情与状况,他说了一句生动的话,“得到了天空,失去了大地”。从更大范围来讲,这句话也可用来描述整个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的情境。这种漂泊的心情和状态有其现代性方面的更深刻的原因,在发展中国里具有普遍性,但对中国知识分子来说,这种情境的程度和范围却因其所处的大的文明转型而更加深刻和广泛。 

  在整个20世纪里,中国的知识分子都不断地在探寻其集体和个人的身份认同,试图构建一种与权力的新型关系,并找到新的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投身媒体、从事教育、直接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活动等,就是这些知识分子主要的活动形式。但由于没有一个有力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支持,且缺少一种在权力和知识分子之间稳定的制度联系,这些知识分子又具有身份认同上的暧昧模煳──从行为到思想,相对于中国社会,他们好像是一种“陌生人”(etrangers),从大量的文学、传记的描述中可以读到这种困顿的图景──这强化了他们的焦虑和无力感,也正是这种软弱为开明专制论在知识分子(甚至包括一些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中提供了温床,同时又刺激着某些边缘化的知识分子投身到冒险历程中去,靠动员大众来解决民族危机和个人认同危机。在俄国的影响下,这些边缘化知识分子热衷于民粹民主的话语,而这种话语最终帮助一个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登上了权位,奠基了一个极权政体。 

  中国本来存在一个狭义的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传统,虽然它尚未带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它的存在及其持续性影响始终是中国现代政治生活的组成部份。过去20多年来,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坚持为民主而奋斗,扮演了这一传统的继承者角色。90年代中国的自由派知识分子所从事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尝试着重构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这一自由民主传统,这成了他们推动中国民主化进步的策略和行动的组成部份。本文下面的论述,将考察知识分子在推动中国民主化的努力中各阶段的奋斗目标和方法上的断裂、连续性和进展。 

  作为批判武器的民主 

  1976年,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毛泽东死了,中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长久以来,社会被极权的国家体制所窒息,知识分子也被工具化,当时中国的精神资源比物资资源更匮乏,只有马恩列斯毛的着作才被视为合法的读物,连孙中山这位被官方一直认定是国父和伟大的爱国者的着作也举国难觅。恰恰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出现了一系列鼓吹民主的主张。“文革”给中国的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毛的去世给中国一个清算过去的历史机会,民众急迫地希望获得比较宽松的政治空间。这种期待恰好为高层的政治斗争需要所用。 

  当时,“文革”的受益者毛派政治力量与因“文革”失去权力的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正炽。对掌权的毛派来说,允许某些关于民主的话语,可以与毛时代的政治适当区隔,以赢得民心、巩固权力;但同时他们十分警惕地将这些话语限定在毛的思想框架之内,并努力要国人相信,“文革”的灾难仅仅是肇因于那些“坏人”违背了毛的良好意愿,实际上是想用最现代左派的话语重述一遍“好皇帝坏大臣”的传统故事。而对那些正试图重新夺回权力的元老派来讲,提升一种关于民主的话语可以销蚀毛派势力的政治合法性。于是,他们在中共党内组成了一股改革力量,利用所掌握的机构和部门(如一些媒体、地方和军队的权力机构),以人民的名义鼓吹民主,同时批判毛主义意识形态。民众因而将改变中国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他们在这一阶段对民主的赞许态度,不应被视为仅仅是政治权谋,实际上也与反思其个人及家属在“文革”期间的痛苦遭遇有关。至少对其中某些人来讲,只要不伤及他们的利益,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和民主政治实践是值得欢迎的。这种政治气候造成了民主话语在那一段时间的传播,这些话语往往在形式上复述与诠释中共政治话语中有关民主的内容。 

  那时,知识分子在政治和文化舞台上的回归,从一开始就与有关民主的话语之回归相关。对文革的批判成为他们的第一个战役。知识分子与党内的改革力量结盟,将批判的矛头对准毛派人士。那些改革派政治人物为知识分子提供了直接间接的政治支持,知识分子则利用他们的文章演讲,营造出一种渴望变革的有利于改革派的社会舆论。在体制内政治改革派、知识分子以及体制外的年轻民主运动活动分子之间,建立起一个以人民、民族和民主的名义的联盟。那些民主运动活动分子缺乏制度性手段和社会声望,所以他们主要的活动场域是在街道上和校园中,影响社会的工具主要是集会和自办刊物。他们通过社会压力间接影响了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变化。由于这样的压力有利于改革派,因而受到改革派的公开鼓励。于是,民主的话语和主张民主的活动在一段时期里得到了自中共建政以来从未有过的空间。不过,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主角还是改革派知识分子。 

  关于民主的话语在那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对“文革”的批判声浪的一个组成部份:正因为没有民主,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公民权利才受到空前的损害,国家民族才付出惨重的代价;民主被认为是防止中国再次出现这种疯狂的保证。随着对“文革”的批判之深入,民主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赢得了更多的合法性。一些话题,如“领袖与个人”、“破除个人迷信”、“废除终身制”、“权力的监督”等,从不同侧面清算“文革”,要求领袖必须服从人民、服务人民而不是相反。同时,这些讨论呼唤制度建设,主张消除专制,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建立选择和更替领袖的正常机制。 

  在这些“后文革”年代,对民主的提倡常常伴随着对科学、理性的召唤,知识分子以此来批判“文革”所代表的反智主义和现代蒙味主义。呼唤民主和科学的高潮同时也试图复兴“五四运动”的“民主与科学”的传统,强调中国仍然需要启蒙运动以去除“封建”遗产──这个马克思主义术语在那个时期的话语中被用来指涉那些不尊重公民权利、个人自由阙如、领导人专断独裁等现象。所有这些批判和讨论一直持续到80年代中期达到其高峰。 

  必须指出的是,在这后毛时代的初期,体制的合法性尚未从整体上遭到置疑,对那些改革派知识分子和许多民运活动分子来讲,他们所要建设的“民主”还常常被冠以“社会主义”的界定语。一方面,这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定义来自政治上的限制:在一个时期和一个体制内,当社会主义还是唯一的合法标准的时候,采用这样一个定义是十分自然的。它使民主的话语能够具有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并与以往官方用语也保有某些连贯性。但另一方面,从一些使用这一定义的作者之思想脉络来看,这一民主定义也揭示出那时期知识分子民主思想上的某些局限:他们关于现代民主的认识仍然极大地被马克思主义和东欧修正马克思主义思想所局限。改革派知识分子是如此,那些西单民主墙的民运活动分子也是如此。后者的认识往往来自他们“文革”期间的生活经历和观察,这样的体验使他们对体制的批评尖锐而深入,也显得比改革派知识分子更激进、更自由化。但对这两类人而言,有关民主的思想论述整体上仍显粗糙、简单、空疏,几乎没有什么具体的制度层面的讨论。 

  这一时期有关民主的论述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与“民主”常常相连带出现的词汇“法制”或“法治”的再现──中国知识分子的大多数到后来才明白这两个词的实质区别,但当时则多半将两者等同混用。事实上,即使是在“文革”期间,民主一词也并未完全从政治词汇中消失,它常常被称作“人民民主”;但“法制”一词则几乎在一段时间里完全消失了。这恰恰从一个侧面揭示出这个“人民民主”的反民主的浪漫主义的特徵。 

  在后毛时期广大民众、知识分子、干部谈及民主时,他们多半不是在政治参与的意义上运用这个词汇,而往往是从自由(liberal)的意义上来谈论民主,要求尊重公民权利、建设法制国家和对权力加以约束。中共建政之后的政治动荡尤其是“文革”的体验尚未遥远,民众盼望着稳定和规范,期待一种合理化的政治以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也期待着能有一种贡斯当含义的“现代自由”或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转折:革命的激情开始沉寂;从前被国家严密控制并不断驱动刺激的社会厌倦了政治,开始寻找自己的自主。正是借助这种潮流,中国知识分子过去20多年来为民主事业的奋斗才具有了某些社会基础。不过,在后毛时代的初期,也正是由于这种普遍的对政治的厌倦和疲乏心理,一些民运活动分子的前卫话语与大众的感觉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改革派知识分子的话语则似乎更受欢迎。 

  与法制话语的回归相连,自由主义思想开始重新部份地赢得合法性。那时在改革派知识分子和青年民运活动分子的话语中,“人权”、“言论自由”等概念重新出现了。虽然民运活动分子们运用这些概念时远比改革派知识分子来得大胆,但因后者具有在官方报刊上发表相关看法的便利,而且他们在这方面的言论常常被视为具有准官方色彩,所以后者在扩散人权观念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应被忽略。或许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背景和政治地位的敏感,许多改革派知识分子更多地谈论公民权而较少谈论“人权”这被归为资产阶级的理论概念。 

  “共和国”尤其是“宪法”概念在知识分子和政治话语中的再现,是另一件值得提及的重要变化。尽管中国的官方自认为这个国家是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差不多每10年就修改一次宪法,但宪法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几乎是形同虚设,在中国宪法完全被政治所左右而不是由宪法左右政治。在对“文革”的批判过程中,对民主、法制和人权的召唤使宪法问题被重新提出。中国的宪法并未排除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如言论与结社自由等,但过去几十年的现实一再证明,中国的民众从未享有这些公民权利,甚至连国家主席刘少奇这位名义上的宪法守护者,竟然也被悲惨地虐待而死而得不到丝毫法律保护。 

  由于中共的政治合法性在“文革”中受到极大损伤,一些改革派政治人物在“文革”后意识到向宪法寻求某些合法性资源的必要,因此提出要尊重宪法。知识分子和青年民运活动分子则通过一系列活动,试图把宪法提升到公共生活最高权威的地位。这些活动往往以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名义,他们举办集会、创办刊物、讨论公共问题甚至组织游行抗议──最着名的就是一些前卫艺术家为捍卫他们主办一个露天展览的权利而在1979年国庆节举行了护宪游行。这可能是中共建政以来公民自发组织的第一次有关宪法的游行。 

  中国虽然仍然戴着“社会主义”这样的标签,但自由宪政民主思想重新回到了时代的话语中,“人民民主”进入了历史性的衰退过程。 

  作为改革目标的民主 

  从70年代末开始,邓小平成为中国新的最高领导者,但他却只是一个没有皇帝名衔的“半皇帝”。从位居最高直到去世,他都得不停地与其它政治势力妥协以推行其政策。毛分子退出政治舞台后,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改革和保守势力之间围绕着改革的方向展开了新的斗争。反毛派改革阵营在“西单民主墙”活动被镇压后分裂瓦解。随后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知识分子与权力的分离,改革派阵营也归于解体,虽然这一期间双方存在过一些良好的合作。对改革派知识分子来讲,改革意味着更多的个体自由和政治上的日益开放,也就是说,民主应该是改革的目的;而对当权者来讲,民主只是一个手段,或者是一个空洞的不必认真对待的远景。这两种观念的冲突导致知识分子与权力在这段时期的分离。 

  如果说改革派知识分子更多地采用传统的顾问方式或以笔问政,“西单民主墙”活动则揭示了一些新的体制外的活动方式和方向。毛的极权政体将社会置于严格的控制之下,高层的一举一动决定着社会的动向。作为一种极权体制政治文化的余波,后毛时期的民主运动仍然习惯性地将视线过多地放在权力高层。以政治分析的眼光来看,这场运动是高层冲突的社会反射。但随着改革的发展和社会的复苏,一些年轻的民主派知识分子开始投身于扩大公共空间的活动,从而通过不与权力直接发生冲突的迂回途径来推动中国的民主。他们从80年代中期起,成了民主运动的独立和主要的行动者。他们利用国家退出所遗留下的空间,也抓住经济改革中日渐增多的机会,积累起相当的资源,开辟出新的活动空间。虽然他们尚未完全脱离制度的约束,但这种新的行动形式还是有助于民主运动的生长,也为改变知识分子与权力的关系创出了新路,一些知识分子的行动从此有了在权力直接控制之外的基地。此类活动当时主要有3种形式,及组建独立的编委会出版丛书,创办独立的民间研究所,组织讨论各种问题的正式、非正式沙龙。这些行动的目的不再是通过现行制度框架内的政策建议或建言来影响决策,其影响力延伸到社会当中,从80年代的学生运动尤其是1989年的“天安门运动”中可以看到这些活动的政治结果。即便是“八九镇压”之后,知识分子的这种追求独立活动空间的趋势也仍然继续发展,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现存制度外建立新的活动空间,利用既定制度推动具有真正的民主内容的变革,这是80年代知识分子推动民主的制度建设的两个主要策略。或许可以说,1980年的大学生竞选运动是后一种策略的典型表现。该年6月,在批判“文革”、扩大民主的氛围影响下,全国人大通过了一个关于区县人民代表选举的法律,确定了”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两个原则,从1980年开始试行。于是,在全国的一些重要城市如北京、上海、长沙等地,出现了中共建政以来首次进行自由选举的尝试。众所周知,在中国,连国家层级的人民代表也一向只是些政治木偶,更何况区县级人民代表呢,后者对中国政治决策所起的作用无疑是微乎其微的。既然如此,当时为什么还有人要积极参与这场选举呢?用这场选举最热烈的参与者大学生们的话来讲,“最重要的是参与”。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这种选举的局限性,他们所试图做的是尽可能地把这场选举变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与此同时,也借竞选人民代表的机会发表政治意见,所以当时曾引起极大反响的选举话题(如胡平的“论言论自由”,王军涛的“评价毛泽东”等)其实与区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并无多少关系。虽然官方加以阻拦、处处挚肘,但还是有一些学生竞选人象陈子明等成功地当选。直到今日,这两种从外部和内部催化民主的尝试仍然是许多人的基本策略。 

  如果说在70年代末,民主对许多人来讲还是社会主义的组成部份和完善手段,那么到了80年代,许多知识分子已经放弃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个定义。他们逐渐意识到,民主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模式之间是不相容的。虽然仍有一些人因客观环境的限制还在使用这一术语,但这已越来越成为一种话语策略而愈来愈少实质内容了。这种对民主概念的认知变化体现了中国的进步和知识分子对政治现代性认识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相信,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现代政治的目的和基础,市场能有效地组织经济生活,是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伴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及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批判,乌托邦的民主概念渐渐让位于一种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官方意识形态也在知识分子的回溯批判过程中逐渐丧失其神圣性:有人以早期毛泽东的思想批判其晚期思想,也有人以斯大林、列宁的名义批判毛泽东,还有人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名义批判列宁、斯大林,当然更多的是以自由主义的名义批判马克思主义。[4]在这个演变过程中,一些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思想起到了中介作用。西方思想尤其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再引入和对中国自由民主传统的再发现,如对胡适个人及思想的再发现,不仅影响了知识分子群体的观念,而且影响了整个中国社会思潮的演变。这种对民主的认识之更新,可以用严家其“八九运动”期间在天安门广场上讲的一句话来概括:“没有什么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就是民主,民主是普遍性的,到处都应该遵守一样的原则”。[5] 

  为了推动民主化,知识分子在80年代里曾积极鼓吹政治改革。改革派知识分子和年轻的民主派知识分子在这点上并无分歧,但前者更多地寄望于领导者,而后者却更关心新的社会力量之生成。那时,改革派领导人也曾多次把政治改革列为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其定义却经常在行政改革和民主化之间摇摆,官方的政改话语主要还是由冠之以政治改革的行政改革思路所主导。知识分子鼓吹过“党政分开”和“依法治国”这两个口号,中共把它们吸纳为政治改革的理念,这两个口号体现了当时知识分子和党内某些改革派所希望达到的政治改革之最初目标。当时虽然试行了一些相关措施,如中共基层组织改行属地原则,但受现实政治结构的限制和保守势力的阻挠,也因某些具体的历史因素,这些措施也都先后夭折,政治改革始终未能真正展开。政治改革的拖延增加了知识分子对中共实行政改的能力和真实意愿的怀疑,他们的立场因而变得激进起来。失望和挫折感在一些被邀参与制定政治改革方案的知识分子当中更为强烈,这些与官方合作的知识分子转而与民主派知识分子结盟,在80年代末最终与官方决裂。 

  知识分子之所以赞同并参与政治改革,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他们对中国前景的估计。许多人包括民主派知识分子都认为,在中国实现民主化的捷径之一就是争取实现已在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取消宪法中一些明显与宪法本应有的精神相对立的内容,并增加新的规定,如尊重个人产权等;通过中共内部的分化并建立接近民主体制的政治运作规则,或许可以把中共转变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而并不一定要立刻实行多党制。当然,实现这种改革设想并不容易,但逻辑上是可能的。如果能形成有能力对中共施加压力的社会力量,并采用明智的策略与党内的改革势力合作,利用其内部的斗争,这种情形是可能出现的。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形成一种有利于政治改革的社会舆论就十分必要。一些知识分子因此鼓励在人民代表中开始浮现的自主趋势,并致力于创造一种有利于形成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社会文化氛围。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与传统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整个20世纪,自由派知识分子都在不停地批判这种传统文化。政治批判有时是以文化批判的形式出现,文化批判也常常具有政治含义,80年代里出现了新一波的文化批判。一方面,直接的政治批判不被允许,知识分子常常需要用一种迂回曲折的方式,通过文化批判去传达一些政治批判的信息;另一方面,改革前30余年的极权体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的专制政治文化相似,相当多的知识分子认为,如果缺少一种文化更新,政治改革就不可能推进。在这文化批判的潮流中,自由派文化知识分子走向前台成为新的政治行动者。他们在自由主义思想和文化专业活动上与改革派知识分子以及民主派知识分子有所区别,但与后两者有着密切联系及合作默契。自由派文化知识分子召唤新的启蒙运动和“人的现代化”,以去除陈腐的迷信、保守、权威崇拜等文化习性,代之以宽容、理性、尊重个人权利、尊重法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现代公民意识。从中可以发现梁启超及“五四”知识分子呐喊的回声。[6]1989年“天安门运动”的一代就是成长于这样一种氛围中。 

  象“五四运动”一样,“八九运动”既是前一阶段知识分子影响的果实,也带有启蒙者本身缺失的痕迹。例如,“八九运动”行动者身上所表现出的认识上的简单化倾向、急躁的心绪、缺少妥协精神和现实主义的态度等,不仅在学生中可见,也表现在他们的导师一辈身上。尽管如此,那场运动所具有的代表着中国未来方向的意义和光芒是无论如何也遮掩不掉的。它是80年代几乎每年一次的学运之集大成。整个80年代的学运中不断重复的主题就是自由与民主,这在“八九运动”中得到了最强烈和详尽的表达。它标志着知识分子群体与官方的一次决裂,也意味着正在复兴的社会为争得它的独立而发起的一次冲锋。虽然政府似乎经受住了这次巨大的冲击并继续控制着社会,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也仍然被国家制度的框架所约束,但在“八九运动”的血泊中,许多知识分子终于完成了漫长的思想解放过程,社会也开始从国家的羁绊下挣脱出来,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发生了90年代中国的一系列演变。 

  在知识分子问题研究中,常见的分析框架是观察“知识分子、权力和民众”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着重分析“知识分子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一些外国观察家常常从“波兰经验”出发比较“八九运动”,指出中国知识分子与工人缺乏合作是个关键问题。这大概需要另外撰文来讨论。笔者在这里只想指出一点:“八九运动”中知识分子在动员工人上所表现的犹疑,除了有策略上的考虑之外,还有更深层的一些原因,这需要从中共建政后知识分子与工人阶级关系的演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双方关系来认识;而分析为何工人阶级整体上对这场运动抱持谨慎的立场,也要考虑到80年代以来工人群体的政治、经济、心理状况的演变。 

  十分明显,“八九运动”本身也是不断积累的危机性因素诱发的结果,如权力运作架构的内在冲突,在其位者无权、有权者不在其位,(邓)权力继承的危机,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以及社会管理上的行政管理混乱,政治参与管道被现行制度堵塞,都市各阶层的改革热情不断升高,但参与热情却无法得到满足等等,都为“八九运动”的爆发创造了条件。 

  正当危机情势开始露头时,出现了鼓吹靠强势领袖将中国导引出危机状态、渡过转型期的开明专制论──“新权威主义”。此论主张通过一个现代化导向的“新权威”来铲除一切障碍,促成中国的现代化。该论调的出现自然引起了民主化赞同者的反弹,引发了一场知识分子之间的论战。“新权威主义”的反对者除从道德层面责难外,也从政治学的角度加以反驳。他们提出了质疑,例如,怎样才能保证一个设想中的“新权威”不最终演变成一个旧式权威?事实上,这种权威主义话语从一个侧面再次暴露了现代中国的那个致命弱点:一个坚强有力的公民社会的阙如。1989年的枪声结束了一个时代,也中断了这争论,但同时也开启了一个没有“新权威主义”名称的新权威主义时代。这个现实政治中的新权威主义并未象一些“新权威主义”论者所设想的那样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不断为自由开辟道路;相反,这个新权威之“新”只不过是抛弃了旧的意识形态教条,用威权主义服务于经济发展,但在不惜一切手段维护威权统治方面则与旧的威权并无实质区别,它更未在归还公民的自由权利方面作出制度性努力,而在将民主作为改革目标这一点上,明显地比80年代大大倒退。 

  作为中国现代性政治基础的民主 

  理解90年代中国历史的关键是将其置于后“六四”的背景下来理解,就象整个80年代政治发展的背景是“文革”一样。在知识分子与权力的关系方面,90年代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其一是公开的异议反对运动的出现;其二是知识分子群体对权力的态度和立场分裂了。另外,在有关民主的认识上也出现了重要变化:首先,作为一种民主化策略和社会重建方案,出现了有关“公民社会”的论述;其次是自由主义和将自己定位为制度层面新的政治基序设计的宪政主义的公开登场;最后是自由派和新左派论战中有关“直接与间接”民主的论争。随着社会的分化而加速的各种领域的活跃,加大了各种话语的生产及其社会、政治效果间的差异。这使得知识分子能够从不同角度来丰富和加深他们对现代性的认识。 

  经历了与权力的决裂和“八九运动”的失败,一些知识分子开始思考如何促使中国进一步演进的道路。一些知识分子汲取了前一阶段的教训和东欧前共产国家转变的经验,尤其是台湾民主转型的经验,提出了建设“公民社会”的话语。当然,这个话语的出现也与当时国际人文社会科学界有关公民社会的讨论以及一些西方汉学家运用这一概念分析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历史有很大关系。 

  这个话语的出现实际上代表着一个新的转折: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将视野从向“上”看变为向“下”看,他们探寻中国希望的目光转向了社会。这一转折令人想起后“五四”时代国共联盟失败后一些激进知识分子的转折:走向社会,从下而上地改造中国。但与那次转折不同,这一次中国的知识分子并未走进乡村、发动农民,而是把未来中国的希望留置在现代都市当中[7],并且保持着理性、渐进和改革的色彩。他们十分关注城市中产阶层的生长发育,权力的高层不再是他们视觉聚焦的唯一所在;但它在表现出鲜明的精英色彩的同时,也从一开始就暴露出自己的弱点──缺乏对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乡村社会的关注和探讨。它不再象那20、30年代激进知识分子那样鼓吹革命,而是提倡一种建立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力量不断增长基础上的社会与国家间的制度性妥协。在他们看来,公民社会的建设可能提供一种方式来解决困扰20世纪中国现代化的悖论:国家政权的必要改革可能带来混乱,国家秩序的重建又常常导致新的专制威权的建立。这些知识分子建议构造一种新型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建设性互动关系,他们希望在去除主导中国半个世纪的国家极权主义的同时又能维系一个稳定的国家秩序。 

  90年代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国家主义”话语。一些前东欧共产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唤醒了中国人有关20、30年代动乱的某些记忆。一些极大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好处的社会阶层,尤其是那些与权力关系密切的阶层,担心日渐增长的社会紧张会挣裂中国,使中国和它们失去现有的地位、势力和机会,因此充当了新的“国家主义”话语的社会政治基础。这种话语在技术官僚中最具市场,也常常与90年代以来影响日盛的民族主义话语相连。这种民族主义话语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其中不容忽视的因素包括“六四”后官方为强化其动摇了的合法性而实施的种种诉诸民族主义情绪的宣传,以及近10年来外国特别是美国方面有时过份的压力。从更深层次看,在与世界的联系日渐加深的今日,民族认同的问题再一次深刻而又急迫地呈现在中国人面前;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人因过去百多年历史形成的未能排解的羞耻感,现在以一种自傲的方式反向地表现出来。此外,自90年代以来一些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流行的后现代话语被引入中国,在少数知识分子中形成了一种与80年代的指向相反的批判西方的态度。所有这些都助长了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和强化,为一种怀疑民主化必要性的保守主义态度的产生准备了土壤,也为官方巩固其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 

  在80年代,知识分子有很高的政治热情,虽然与政府合作,但对其态度却是批判性的;而现在却可以在相当多的知识分子中发现一种“去政治化(depolitisation)”现象──抛弃政治关怀而专心于个人的研究和教学事务。这既可被视为一种社会演进的正常现象,也与“六四”后的政治情境有关。由于政府再度确立了国家的现代化导向,一些知识分子与官方重新建立起某种联盟,或者直接加入技术官僚群体,或者充当官方的顾问,“六四”所造成的鸿沟因而得到某种填补。这种新型的合作已不再具有意识形态基础,它通常是寄名于国家利益之下,也被表述为这些合作者为个人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8]此外,经济的发展、都市阶层生活的改善、大众文化引导下流行的享乐氛围,尤其是作为话语生产者的知识分子的某些非制度性的自由空间的扩大,以及因政府的利益倾斜政策而享受到物质待遇的提升,还有官方对批判话语的镇压等,这一切都在知识分子群体中营造出犬儒主义的心态,导致知识分子批判声音的弱化。 

  但是,批判的声音并未消失,经济改革的进展和腐败大规模的蔓延,为坚持认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知识分子不断提供着理由。90年代在民主思想的开拓方面最大的进展就是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再现。自由主义思想不再以马克思主义中的某些陈述做掩饰而公开宣布其存在的合理性。“宪法”一辞在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和各种相关的讨论也日渐增加。一些知识分子重新探讨中共建政前中国的民主实践的历史经验,尤其是辛亥革命建立的“第一共和”初期的经验和教训,以便为下一步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历史彷佛回到了上个世纪初。如果比较当下正在复苏的宪政主义和民国初期的宪政主义,可以观察到今日的宪政主义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申张以及对程序性的重视都超过以往。这反射出过去一个世纪的历史和中国当下的现状以及外部世界的影响。而且,今日的宪政主义也较以往更注重可操作性的制度性思考,力图从现存的制度中去寻找可资利用的有利于实现宪政的制度资源。 

  90年代思想界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传统左派的衰落和一种被冠以“新左派”之名的思想流派的出现。在80年代,知识分子立足中国的情境并反思30多年社会主义实践的教训,通常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模式持批判态度,同时召唤西方式的现代性。但在90年代,部份知识分子调整了他们的认知角度,吸收了一些国外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批判,重新寻找社会主义及其在中国实践的价值。这一流派的出现加剧了知识分子群体对中国现代性建设的认知的深层分歧。一些曾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困扰中国知识分子的重大课题又重新以各种方式浮现出来。 

  所谓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之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构成了过去数年来思想界内部的交锋。除了一些无谓的个人意气之争外,双方在思想上确有多重差别。但在有关政治问题的认识上,他们却具有一共同的却常被双方忽略的立场:人民主权(la 

  souverainte populaire)应该成为中国政治现代性的基础。但是,双方对待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的态度却很不相同。新左派认为代议制民主排斥了公民真正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而成为精英攫取权力的工具;有些新左派人士提倡直接民主,认为这是减少社会不平等和消除腐败的最好途径,但在制度层面上却鲜少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步骤。而自由派则指出这种直接民主的浪漫及乌托邦性质,并以法国大革命等历史经验为例,强调要注意其危险性。自由派认为,代议制宪政民主是现在唯一具有可操作性、能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制度;中国的首要任务不是发明创建一种什么前卫的“政治现代性”,而是认真从中国的现代史总结出教训,并向他人学习那些行之有效的能保护个人权利并监督权力的制度方式;中国不需要一种浪漫的政治制度,它需要一种能允许公民选择领导人、参与公共事务和保护自己利益的具体的制度架构。 

  在80年代的中国,知识分子更多地提到“民主”一词,而90年代他们更多地提及“自由”,这个变化折射出过去20年来一些重要的思想和社会演变。 

  “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1989年“天安门运动”期间,抗议的学生们唱着“国际歌”这首旧的共产主义歌曲走向广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然而,这些歌词在他们心中其实已具有新的含义,它们不再是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的宣战辞,而成了改革开放时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人主体性(subjectivite)的宣示。这是深受现代个人主义价值影响的一代,他们渴望一个更加自由的世界并准备为之奋斗。那时一些知识分子发表的“五.一七”宣言也以激烈的言辞指出,中国自第一个共和国建立起已过去了70年,然而却“依然存在一个皇帝”。当时邓小平只不过是个“没有皇帝头衔的半个皇帝”。自从他死后,江泽民被邓和其他元老在“八九事件”的政治危机中推上总书记位置,成为所谓的“第三代领导核心”。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江缺乏权威,地位虚弱,甚至要靠一些非正常的政治权谋去削弱政治对手的抵制。尽管其顾问们费尽了心思为他勾画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伟大元首”的形像,但江从来也没有获得一个新“皇帝”的合法性和权威,这从民众编撰的那些五花八门的、成为日常生活点缀的有关江的笑话里即可见一斑。 

  虽然中国所谓“第三代领导人”合法性上的脆弱,与他们的个人能力、气质、经历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其统治缺乏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基础。从围绕新的权力更迭所传递出的信息来看,20多年过去了,后文革初期知识分子所议及的课题──“废除领袖的终身制”、“权力的监督”、“怎样避免中国因领导人的更迭而再次陷入文革式的混乱”等,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显现出越来越多的自主性,社会内部因急剧分化而出现的紧张和冲突也要求更新制度以协调融合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而较“天安门一代”更年轻的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一代人,具有更强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倾向于要求一种新的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筑一个新的稳定而有建设性的关系,怎样在旧的意识形态崩解后重建政治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是中国人包括中共领导人在内所共同面对的一个越来越急迫的任务。从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理论和“七一”讲话中,可以看出中共试图扩大其统治基础的努力。在潘岳的政改方案以及其他一些中共官员的讲话中,也可以看到中共党内某些人在更新中共的政治合法性并将其现代化方面做出尝试的企图。中共也在一定的范围内试图采取一些措施以革新现有的行政制度规范,以使其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要求。但是,如果没有民众中公民意识的发展和依托,民主制度是不可能出现并有效运作的;反之,只有民主制度的落实才能更好地推动公民意识的生根、成熟,民主制度也才能更加坚固,才能更好地运行。就此而言,90年代中国在民主意识方面最令人鼓舞的进步就是公民意识的发展,公民控告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滥用权力的行政诉讼案的增多证明了这点;而自由派知识分子不断地推动新的旨在推广公民意识的启蒙,显然具有重要作用。 

  挑战无可回避,但中国更需要能够回应这种挑战、推动历史变化的新的行动者。对当下中国社会和政治上的各种已存和潜在的行动者的描述,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另作分析。因本文论题所限,笔者无法在这里论述各个阶层对民主的态度,也不可能分析各阶层对各种民主尝试如乡村选举的反应,这方面已有许多出色的研究,当然也需要更多有志者、有心人去进行探讨。在行动者问题上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其一,虽然当下知识分子中的一些人面对诸多问题有一种无力感,但知识分子将继续在这后共产主义和现代化的双重转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二,经过“文革”的一代和经历了“天安门运动”的一代,将成为这转型中最重要的行动者。从他们的经历和接受的价值观来看,这两代人从整体上还是倾向民主的。在今日中国所出现的有关民主化的一些令人感到鼓舞的现象中,都可以看到这两代人的影子。民主运动中的主要行动者也属于这两代人。 

  皇帝死了,革命的炮声渐渐远去,“奇理斯玛”式权威也逐渐消失。中国注定要尝试着实现民主,但这并不意味这个过程平和容易,也无法肯定最后会得到令人相对满意的结果,历史的进程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但是,因皇帝躯体和名衔的死亡而留下的巨大的“空位”(vide)却成了中国民主化的一个前提条件。依法国着名的政治哲学家克劳德.勒夫奥(Claude 

  Lefort)有关民主的定义:民主并不是意味着用人民去代替国王占据王位,而是意味着从此不再有王位;围绕着这“空位”,人们必须去组织他们自由的政治生活。[9] 

  中国民主化的困难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来自文化传统。这困难来自多种复杂的因素,而传统文化可能只是其中之一。传统是一个在不断创造更新过程中的东西。今天,谁还能否认佛教是中华文明最重要的组成部份之一?而当初它的引进却也引起过文化保守人士激烈的反弹。台湾和南韩的民主化之启动时刻与欧洲这块民主诞生地的几个国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主化阶段几乎是同一时间。在台湾实现了民主的尝试后,虽然它尚有许多不足,何人还能仅以文化的标准来判断中国民主化的可能性?比较恰当的问题应该是,何种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条件最有利于民主化的启动与成功?还有,从相反方向思考,在何种条件下民主可能会倒退、消亡? 

  中国民主化的最大困难可能来自笔者提出的“双重转型”内在的某些悖论。欧洲的政治史和其它一些例子显示,一国国民可以享有某种自由而不一定拥有民主;但就中国及其它极权国家而言,民众是不可能没有民主而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也不可能没有自由却获得民主,其原因盖存于极权体制的本质之中。以民主来创造和保护自由,以自由来规定和提升民主,是这种“双重转型”中的民主化必不可少的一体性辩证过程。现时在中国出现的许多个人自由的空间因不具备真正的制度保障,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争论中的有些问题是伪问题。中国的知识分子应该在争取和捍卫公民权利这面旗帜下团结起来。那些不从事社会运动和民众权益保护运动的所谓的“左派”绝对算不上是左派;在中国情境下,那些不关心社会大众的权益的“自由派”也绝对不是真正的自由派。 

  为实现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一个有效率的国家权力是必不可少的;但为使这权力接受民主的监督和控制,就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和活跃。中国要处理的课题是复杂、多重面向和相互交织的,冲突也同时存在于所有领域。但不管如何繁难,有几个重要的政治课题始终贯穿着近20年来中国的政治史:“中国现代文明中的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领导人的制度性选择、权力的监控和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将怎样进行?”“怎样在这转型中维护必要的社会公正?”,这些问题尚待回答。 

  事实清楚地表明:中国面临全面的制度更新与再造。许多社会症候都显示着这样一种前景:如果当政者持续拒绝就上述问题给出真诚的回答,一个新的民粹主义的、或多或少以传统形式出现的、旨在实现社会正义的激烈行动将可能再次爆发。中国的命运掌握在中国的领导阶层手中,也掌握在中国的公民手中。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作者说明】本文草于2002年1月,乃应Pierre-Etinne Will(魏丕信)教授之邀于2002年1月30日在法兰西学院(College 

  de France)组织的“传统与民主”系列讲座上就中国知识分子与民主思想近20多年来的演革所作的演讲。法文原稿刊登在“欧洲社会学学刊”(Archives)第XLIV卷(2003)上。该刊编辑部允许笔者将其自行译成中文登刊,特此致谢。原文有50多个注,主要是为缺少相关背景知识的外国读者所加。为节省篇幅起见,译成中文时做了大幅删减。另外,在将此文译成中文时笔者也做了某些改动。特此说明。 
 
 
文化大革命: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罪错
 
  单正平 

  海南大学教授 

  一、“文革”是谁d之罪?

  二、从“反右”说起

  三、“文革”的犯罪类型

  四、“文革”时期真是无政府状态吗?

  五、神权国家的人民和领袖

  六、谁是“文革”受害者?

  七、没有结束的结束语

  

  一、“文革”是谁之罪? 

  近几年来,因为余杰指责余秋雨不忏悔,忏悔又成了一个话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于坚和徐友渔两篇针锋相对的文章。[1]于坚认为,忏悔不忏悔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强迫别人忏悔就是对自由和个人尊严的践踏;而且要求忏悔的旗号不过是“文革”被以反对它的名义“克隆”罢了。于坚并不完全否定忏悔,但认为忏悔仅仅是个人的事,“如果谁觉得需要,请从他自己──悄悄地开始,就像真正的忏悔者那样,在密室里”。  

  笔者比较认同于坚的观点,但认为于坚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对“文革”这场历史浩劫要不要追究,如何追究?要不要再认识,如何认识?如果把“文革”的问题简化为一个个人的忏悔问题,那我们对“文革”的态度和行动大概就只能有两种可能:或者置诸脑后,永远忘却,或者一个人躲进密室忏悔一次或几次拉倒。这显然是一种对历史的轻佻。  

  徐友渔的看法,笔者以为有必要引征并略加评论,然后再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徐友渔在上述文章中说:“文革”中发生了那么多蠢行、丑行、恶行,甚至罪行与兽行,而事后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的只是屈指可数的那么几个人。因此事情是再清楚不过了:那成千上万的“文革”中做过坏事、伤害过别人(当然程度责任不等)的人,难道不应该反躬自省,难道不应该有所表示,做一些忏悔?……我认为忏悔是绝对必要的,至少对于那些伤害过他人,并非只犯了小过小错的人是如此。据我所知,“文革”中不少受过巨大伤害的人,虽然知道不可能一一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这世道究竟有没有公理、人们有没有良心还是极其看重的……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人站出来忏悔和承担责任,“文革”这场悲剧对于中华民族而言同时也是一场闹剧,一出滑稽戏。  

  徐友渔的思路是,“文革”中犯罪很多,但罪犯受惩处的很少,因此那些没有受惩罚的前罪犯就应该忏悔。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深入讨论。我想问的是,罪犯为什么没有受到惩处?  

  简单推想其原因,不外以下几种:一是参与犯罪的人太多,法不责众,“文革”后政府没有力量对所有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取证直至审判定罪;二是“文革”中的很多行为若严格按法律标准衡量,还不能算真正的刑事犯罪,比如一群“红卫兵”揪斗了几次“走资派”,或煽了某人两个耳光,事后主要的或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受害者也未提出指控,因而几乎不可能依法追究;三是因为严格而严厉地追究“文革”中一些重大犯罪行为会导致政治上和其他方面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最好不了了之。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惨死于“文革”当中,“文革”过去20多年了,并没有追究责任人,只是泛泛地把责任推给了林彪、“四人帮”。对国家主席的刑事犯罪尚且如此,一般人在“文革”中死于非命,自然更无须追究致死责任者。至于“蹲牛棚”、下“干校”、蒙受侮辱、损失财产等,就更算不上什么了,国家根本就没打算对这些人的委屈表示什么歉意或采取补偿措施。“文革”结束后民众听到的是“向前看,不要揪住历史的尾巴不放”这类说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是受害者本人,迄今为止也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至少笔者未听说过)有人从法律意义上对“文革”时期的迫害者提起控诉。有文化会书写的,用笔墨不断地舔着自己的伤口;没文化不能写作的人,就永远地沉默下去了,直到把一肚子冤屈愤怒带进坟墓。  

  这一切说明了什么问题?我们为什么“应该”淡忘“文革”,容忍那时的犯罪行为?如果真要追究“文革”中的罪错,为什么要放过真正的主要犯罪者,而要求轻微犯罪者、追随者、受蒙蔽者忏悔?进一步看,即便应该忏悔的人都忏悔过了,他们就都变成道德上的君子了,是否中国以后就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悲剧了?在“文革”中施行犯罪的绝大多数人当时并不认为自己在犯罪,并没有任何良心上的不安歉疚,他们对“走资派”、“黑五类”的仇恨,简直和抗日战争中中国士兵对日本鬼子的仇恨没有什么区别。就算他们现在忏悔了,但这样的忏悔就一定能保证他们或者他们的后代永远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而不再重蹈“文革”的复辙:出于“崇高”的革命信仰而作出的种种“美德善行”,事后看来完全是错的。近两年中国不就有道德高调主义者在煽动对有钱人的仇恨,在鼓吹革命的合理和正当,在缅怀格瓦拉的业绩和精神吗?!这些话语其实不就是在重复50、60年代和“文革”时期的种种论调吗?  

  笔者认为,忏悔并不是什么坏事。人之所以要忏悔,是因为有罪。但首先得弄清楚这罪是怎么犯的,谁是主谋,谁是协从,谁是追随者,然后再来谈忏悔。“文革”中写过一篇批判“走资派”大字报的人,固然也可能应该忏悔,但他的忏悔与发动打倒“走资派”运动的人之忏悔毕竟是不同的。如果对主谋者不予追究,却老是要“打倒走资派”的吹鼓手或旁边的看客忏悔,是否有点本末倒置? 

  二、从“反右”说起  

  改革前的30年中,中国发生了许多残酷迫害人的政治运动,“反右”也好,“文革”也好,都不是个人或局部行为,而是在政府、政党及其领袖领导下开展的全社会的运动,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些政治运动中的犯罪行为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犯罪,而是集体犯罪、国家犯罪。至少可以这样说,运动中的个人犯罪总是与上述的集体犯罪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先从“反右”运动谈起。  

  “反右”运动中,是上级下达指标,由基层单位挑选“右派”,然后作轻重不同的各种形式的处理惩罚。一些有独立思考能力,平日对领袖、社会、单位领导曾提过批评意见的人自然在劫难逃,但不少人成为“右派”其实是各单位领导借机公报私仇的结果,甚至许多没有什么“右派”言论的人,也因其单位领导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打“右派”指标而被凑数定成“右派”的。最荒唐的是,还有人因批评政府的“反右”行动规模不够大、划的“右派”太少而被打成“右派”。这些被定为“右派”的人,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间,基本人权受到极大侵害。  

  应该怎样认识“反右”运动的犯罪主体呢?把所有的政治责任统统推给各级基层干部,这公平吗?当时基层领导之所以为所欲为、因小隙而构大狱,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授权,至少得到了上级的赞同默许,所以,不管他们在“反右”运动中是否滥施淫威,其行为都未受到上级的任何制约,相反这些干部还因“表现积极”而得到“政治觉悟高、阶级立场鲜明”等褒扬。当时一些单位本来没找到“右派”,于是就受到上级逼迫,被迫挑选职工来充当“右派”,以完成上级给各单位下达的“右派”指标。  

  “反右”运动实际上是一次由国家实施的犯罪,由国家有组织地诬陷公民、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直至非法拘禁、滥用刑律惩罚等等。追究“反右”运动政治责任就必然涉及国家罪错问题。对国家罪错的清理,关乎能否正确认识历史以及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更关乎中国是否能建立民主法制。在中国的法典中,什么时候有了对国家罪错的明确定义和惩处这类犯罪的明确条文,并且付诸实施,中国的民主法制才算有了根本保障。  

  然而,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从来就没有所谓的国家罪错这一概念,更没有任何国家领导人对国家罪错承担责任。所谓对“右派”的平反,也不过是重新安排工作、补发工资、政治上恢复名誉而已。“右派”们精神和肉体上承受的巨大磨难摧残,家庭子女由此遭受的痛苦,却根本未得到任何补偿。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为此次政治运动承担责任,“反右”运动的设计者毛泽东的历史地位还是那样煊赫,照样“光荣伟大正确”。从责任主体来说,当时的国家主要领导人无疑应当承担这一历史责任。更进一步看,这些国家领导人的意旨通过国家机器得到了全面贯彻执行,显然“反右”运动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单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如果“反右”还需要认识、需要清理的话,决不是如一些冬烘先生所说的那样,是“从中看到了人性的种种表现,因而有助于后代加深对历史对人性的认识”,如此说法,完全是自欺欺人。笔者以为,对“反右”的认识,其实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对国家罪错的裁判,一旦国家罪错被裁定成立,就应由政府对一切受害者作出合理的赔偿。这才是最好的忏悔。如此方能吸取这些惨痛的政治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发生。 

  三、“文革”的犯罪类型  

  “文革”和“反右”有所不同。从表面上看,正如徐友渔所说的,把“文革”时期的大量犯罪之责任推到几个人身上是不妥的。  

  徐友渔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文革”是一场极其复杂和特殊的政治运动,其间波谲云诡,潮流反复多变。除了“中央文革小组”中一小撮核心人物之外,几乎没有贯穿始终的“左派”。“昨日座上宾,今日阶下囚”;今天用你打他,明天又用他打你;这个阶段一批人是天之骄子、革命闯将,下个阶段就成了“革命的绊脚石”,“右倾复辟的急先锋”。因此,“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几乎无例外地具有两重性,一段时间属于被整的人群,另一段时间侧身于整人的队伍。}他认为,“文革”“有行为的受害者,却找不到行为者”。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所有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忏悔。  

  笔者认为,“文革”的罪行确实不能推到一个人或“一小撮”人身上,但同样也不能反过来推到普通参与者身上,更不能让“文革”的发起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在责任归属上“平分秋色”!“文革”的发生当然有犯罪主体,这个主体既不是个别人或一小撮人,也不是成千上万的人,而是国家本身。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国家不是抽象的东西,它也是由具体的人领导管理的,是这些人或其中某些人犯了罪,而不是国家本身犯罪。但笔者认为,任何领导人若离开了国家机器的力量,他仅凭自身的个人行为是不可能犯下象“文革”这种滔天大罪。“文革”罪错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国家力量被滥用了,还是国家自身有其特殊利益,因此迫使一些人为维护这种利益而自觉不自觉地犯罪?  

  “文革”同“反右”一样,同样是国家犯罪。从犯罪现象看,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犯罪都与国家有关,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文革”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对任何违背领袖意旨和意识形态教旨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是谁杀死的?是政府。他们被关在政府的监狱里,受政府的审判,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被政府的行刑队枪杀,政府还要收取枪毙他们的子弹费!可是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迄今为止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这些人的命运在官方的正史中根本没有任何记载,这些特大恶性冤案,应该由谁忏悔?与这些牺牲者相类似的还有大量思想犯,他们中的许多人或许最终免于一死,但多年的牢狱生涯事实上已经剥夺了他们生命价值的主要部份。这些人和“右派”一样,仅仅只是获得平反。对他们实施犯罪的国家,同样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面对这些幸存者,该谁忏悔?或者更应该问的是,这样的罪行,又岂是一个忏悔所能了结的!  

  “文革”中第二类犯罪是在一些地方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家庭的集体屠杀,比如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的屠杀案。这一类暴行或许没有政府高层的直接授权,是“红卫兵”和“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地富反坏右这“五类分子”长期以来一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对象,他们的行动受管制,要无偿为基层政权服劳役,每有政治运动则必受斗争批判……他们的人身权利早已荡然无存。可以说,大兴县、道县式的集体屠杀乃是政府长期以来强调阶级斗争、对“地富反坏右”实行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杀人者执行的是多年来多次下达却没有确定执行时间的命令,是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的命令,是类似于“便宜行事”、“相机处理”之类不是命令的命令。这样的命令表面上与死刑判决书相去甚远,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地富反坏右”就是“阶级敌人”,是“威胁危害”无产阶级专政的最主要的势力,对他们如何处置,“革命群众”根据自己的觉悟去决定,国家不会制裁镇压“地富反坏右”的“革命群众”。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长谢富治就曾经煽动说:过去规定的东西,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公安机关的,不要受约束。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取得联系,和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报,把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大兴县惨案就是在这样的鼓励下发生的。据记载,从8月27日到9月1日,大兴县被杀害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共325人,其中最大的80岁,最小的才出生38天,有22户人家被杀绝。[2]   

  “文革”中第三类犯罪是在全国普遍施行的“造反”──冲击政府机关、抢夺武器、临时夺取政府权力等等。这种犯罪的指向是党政机关,表面上看党政机构似乎是受害者,但“造反有理”的号召是毛泽东发出的,是他以党和国家领袖之尊动员“红卫兵”在他的领导下造政府的反,换言之,是毛泽东给“造反”赋予了合法性。在中国这个党政合一的国家,毛泽东身为党的主席、军委主席,在各级政府对他的决策执行不力时,为了改组政府,以合法身份采取了非法的措施和行动,比如让“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取代国务院行使部份国家的日常管理权力,这不是他的私人性质的行动。笔者认为,“红卫兵”和工人的“造反”是受到执政党最高领袖的诱导、鼓励、赞许、默认的行为,而在上海这种关键性城市发生的夺权行动则实际上是在“中央文革”的操纵之下进行的。当时,各级政府被毛泽东及其高层助手当做“夺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这场“夺权造反”是平民反抗国家机器;事实上,在“夺权”高潮时期,毛泽东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最高权力,指挥着“造反派”为他“夺取”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器的控制权。因此,夺省以下党政机关的权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行为的表现。  

  “文革”中的第四类犯罪是抄家或“打砸抢”,当时称为“破四旧立四新”。这一类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自发的,似乎与政府没什么瓜葛。其实,从1963年开始,党的宣传机器就开始为“阶级斗争”、“兴无灭资”、批判“封资修”做舆论准备了,因此“文革”发动后出现的种种暴行,与党和政府多年的指示号召有直接关系;或者说,抄家劫舍是举着党的“兴无灭资”、“破四旧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帜进行的,是“奉旨”行事,决非一般意义的个体或群体犯罪,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国家机器对此类恶性保持沉默。在“文革”初期的抄家狂潮中,财产、图书、文物等不是被焚毁,就是缴公,只有很少部份在混乱中被人私藏据为己有。“奉旨”抄家的“红卫兵”们当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更不会为此忏悔。当时,受害者们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个人犯罪,他们往往去向公安机关求助寻求保护。公安机关当然不限制此类“革命行动”,更不会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相反,不少暴行就是在警察的帮助下进行的。[3]  

  当时,领袖的号召、官方意识形态的鼓励、公安部门的助纣为虐,都使得“红卫兵”们笃信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义性,认为自己的作为不但有利于中国的前途命运,而且关乎世界人民的前途命运。今天嘲笑这种疯狂的理想主义当然是很容易的,但我们一定要看到,在那场党和国家最高领袖倡导鼓励的全民革命运动中,所有的这类犯罪都蒙上了一层神圣、纯洁、伟大的色彩,而与个人利益无关(不排除少数人乘机发财),这也是很多当事人现在不忏悔的原因之一。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当年的“红卫兵”,他们当然应该忏悔,但他们的忏悔并不能替代对国家对历史罪错的承认;而且,这类国家罪错如果不能由政府领导人出面表示忏悔,根本就不能引起全民族的思考。  

  “文革”中还有一类很普遍的现象,就是不同“造反派”之间的派别斗争,这种派别之争后来发展成“武斗”,为此死了不少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因此也应被视为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犯罪。笔者至今还没有看到对武斗的中肯分析。这场奇怪的全国各地的局部混战,从表面上看是“造反派”要争正统,或者说是要在伟大领袖毛泽东面前争宠;但实际上则是为了在基层政权短期瘫痪期间争夺各地的地方控制权力,是“造反派”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这样的斗争当然不是什么义战,也有悖于领袖的意志,所以“武斗”中的一些犯罪分子后来受到了惩处。“武斗”中对立的双方因为无所谓正确错误,彼此间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忏悔问题。现在,“武斗”参与者如果要“忏悔”,很可能只是对自己当时的幼稚蒙昧、轻易被人利用而感到后悔,那与真正的忏悔相去甚远。当时很多死于武斗的人至死还以为自己是在为革命“英勇献身”。如同前几种犯罪一样,“武斗”之所以发生,还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毛泽东及“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煽动的结果,“文攻武卫”这一口号就出自于江青之口。可以说,这种非正义的争夺权力的混战,其最终责任人仍是发动造反的领袖毛泽东和“中央文革小组”。  

  以上几种犯罪行为都与国家机器或党政领导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尤其是后三种,伤害人之多,亘古未有;但直到现在也很少有人因“文革”期间的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很少有人真正为此忏悔。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类犯罪的施行者固然是“红卫兵”或“造反派”等“革命群众”,但此类行为总体上是受国家最高领导人指导的,服从于最高领导人通过国家机器的策划、动员和部署。所以,这类犯罪真正的主要责任人是国家而非个人,“国家罪错”主要表现为对那些犯罪行为的指使、煽动、鼓励和纵容;即使行为者没有接受国家的直接具体的行动指令,但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全面广泛的政治动员,实际上或者直接鼓动或者默许(包括对大面积普遍性的犯罪行为免予追究处理)了这些行为。 

  四、“文革”时期真是无政府状态吗? 

  “文革”研究普遍将上述犯罪行为集中爆发的时期看作是无政府主义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歪曲了中国当时国家机器和权力机构的真实运作方式。有一种说法认为,“文革”期间的犯罪,很多是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体或群体犯罪,没有人给犯罪者下达具体明确的指令要他们如此去做,他们是自主的、主动的犯罪,因此尤其需要忏悔。问题是,“文革”期间国家机器是否被彻底砸烂而失效?如果国家机器的运转基本正常,那么,对“文革”的罪行,国家就不能免责。其实,在整个“文革”期间,中国并未处于无政府状态,当局的统治依然有效,只不过统治管理机构更换了名称而已。“文革”期间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着管理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得很清楚。  

  从1966年开始到1976年的10余年间,中国的各级政府中,真正失效或瘫痪的只是一些相对次要的部门和机构,而且这种失效和瘫痪只发生在1966年到1967年这一段时间。中央政府关键部门的运作基本保持正常,象外交、宣传、军事、财政金融、海关、铁路、航空、重要工业设施等,一直处在政府和党的强力控制下。在这些部门虽然也有“造反派”的夺权活动,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其正常运作。以刘少奇被宣布为“叛徒、内奸、工贼”为标志,“文革”中的权力斗争暂告一段落,政府运作随即基本恢复正常。因此,从“文革”的整个历史看,根本就未出现过彻底的无政府状态。  

  中国是党政合一的国家,党对政府行领导之责,而领袖与党的关系又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的绝对独裁。因此“朕即国家”实在是“文革”时期中国最准确的写照。“朕既国家”式的独裁统治在“文革”期内一直非常有效,“文革”高潮时期部份政府职能部门的短时间瘫痪,并不等于国家行政能力的真空。实际上,政府或准政府的权力机构一直存在,比如“文革领导小组”、“军宣队”、“工宣队”、“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以及各种各样的指挥部、“军管会”,后来则是各级“革命委员会”。而这些机构里的执掌权力者,除了一部份是“造反派”外,其他的人或者是军队干部,或者是原政府机关中剔除掉“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之后剩下的官员,货真价实的“老走资派”被“结合”进“革命委员会”的也为数不少。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政府机构的短期瘫痪而失控,只不过控制方式有所变换。当时的社会控制实际上主要有3种形式:随时发布的领袖的最高指示,这可被称为“崇拜力控制”;“红卫兵”和一般群众自发的服从和追随,这是“意识形态控制”的结果;如果有人的言语和行动越出了这两种控制,则还有“群众专政”以及军队和公安的“武力控制”。  

  在党国一体的统治方式下,中国的各级政府仅仅是党的权力意志的执行机构而已,所有实际权力集中在中共中央,而中共中央主席则是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真正的最高领袖。正因为如此,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可以被随意罢免、拘禁、迫害至死,而国人当时并未觉得是“翻了天”;在民众心目中,他只不过是执行最高领袖旨意的一个“臣子”而已。同样,各级政府瘫痪了,但党委还在,因此民众并不觉得国家机器垮台了。当时毛泽东号召揪出各级“走资派”,但从来没有说过要取缔政府,“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也从来没有宣布过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非法或失效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机构无论多么橡皮图章化或者彻底瘫痪,在法律意义上却一直存在。类似枪毙遇罗克这样的案子,仍然要通过法院而不是“中央文革小组”来审判定罪──哪怕是形式上的。虽然各级地方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但“革命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和先前的政府其实并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机关名称的一种改换罢了。当时一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对外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对内在中共“九大”以前主要是以中共中央或“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布。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来不认为“文革”期间“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或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文件是非法的。  

  用今天的眼光审视“文革”的这段历史,那时的中国确实有过“动乱”,但这种“动乱”是最高领袖通过国家机器有目的地组织实现的,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从“文革”前党政机构运作模式的眼光去看,毛泽东发动的这次运动当然是一场“动乱”;但从“文革”时期有效统治的角度去看,这场“动乱”并未动摇中共的统治,也未改变中国的国家机器之基本特点,它在“动乱”中仍然是一个具有高度全面的社会控制力、国家权力无限的全能国家。既然极权体制的特徵未变,当然不能假定在极权体制的控制下会出现无政府状态。 

  五、神权国家的人民和领袖  

  “文革”期间的“动乱”其实是“乱中有序”,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考虑到中国当时是个神权国家的特殊国情。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形式上是一个高于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概念,似乎具有无限的权威。所有重要的组织机构的名称都冠有“人民”二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人民银行、人民币、人民保险、人民铁道、人民邮政、人民日报、人民医院、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闲和娱乐场所也往往如此,诸如人民公园、人民电影院、人民艺术剧院等等,举国皆然。在这些词语里,“人民”与后面的名词是主属关系,它们似乎想表现一种观念,即所有这些机构场所都是属于人民的。换言之,人民“高于”任何实体,而且是后者的“主人”。按照官方意识形态的说明,最有权势的似乎是“人民”,其他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的。  

  然而,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人民领袖”。在中国,人民总是属从于领袖的,领袖高于人民,人民必须接受受领袖的领导。官方的宣传一向强调,是领袖的伟大历史功绩给人民带来了现在的“主人”地位,所以人民也必须把所有的权利和信任都托付给领袖。至于政府及其官员则只是执行领袖和领袖宣称的“人民”意旨的驯服工具。毛泽东之所以要发动“文化大革命”,就是因为他认为政府这一工具不听他的话了。  

  在一个领袖至上的国家和社会里,10亿中国人民被训导为随时信从崇拜领袖,服从领袖的任何号令。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可以演变成一种特殊的政治统治模式:领袖直接下达“最高指示”,全体人民遵照执行。随着对领袖的崇拜在“文革”时期达到顶点,中国也走上了这种政治运转模式的轨道,以致于当领袖宣布“造反有理”时,人民立即踊跃地参加向政府机关“夺权”的行动。民众的“造反”不但不是对领袖的挑战,相反却属于唯领袖之命是听、无限效忠领袖的表现。这种政治运转模式的动员效率远远高于原先的官僚机构运转模式。那时,广播电台天天在播送鼓动“领袖崇拜”的歌曲和口号,如“毛主席和人民心连心”,“抬头望见北斗星,心中想念毛泽东”,“毛主席挥手我前进”,是“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  

  这样一种“人民”和领袖的两极化结构,构成了那个时代一个非常特殊的神权国家形态: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把最高领袖当做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神”来崇拜;领袖的只言片语被看做是解决一切困难的“精神原子弹”;要把效忠领袖、执行其号令乃至为其牺牲,视为无上的荣耀;个人的人生价值、理想、情操,一切都交给领袖来支配;甚至领袖的健康成了每个老百姓的“最大幸福”,人人每天要“敬祝”他“万寿无疆”。这个“神权”的存在通过一系列仪式化的程序得到强化。在这种把领袖高度“神化”的政治社会环境里,任何对领袖神圣性的犹豫或疑问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恶。  

  “文革”之所以能发动,就是因为神权政治的形成,因为毛泽东可以凭借其“神化”的地位直接号令到全国城乡的每一个角落,而他的任何言辞都被“神化”成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圣旨”。神权政治为被“神化”了的最高领袖创造了个人专制独裁的政治文化环境和社会基础。毛泽东被捧上“神坛”之时,正是他对官僚化政府机器和国家行政主管刘少奇日益不满之际。毛泽东在50年代末发动的“大跃进”导致全国几千万农民因饥饿而死亡,刘少奇出面收拾“烂摊子”,而毛则被迫蛰居。刘少奇领导下的政府改变了极度困难的经济局面,然而这却加深了毛对刘的不满。为了将刘少奇从政治舞台上排除,毛利用了民众对官僚机器的不满,以“造反有理”这种最具煽动性的口号动员人民“造反”,以便把中国的政治纳入以神权政治为基础的新的秩序中。所谓“文革”中的“乱中有序”,就是指神权政治为“造反、夺权”过程以及此后的秩序重建提供了保障。  

  在“文革”中,人民是领袖用来砸烂官僚机器的工具。一旦实现了这一目的,人民就被“解甲归田”了,工人回车间上班,农民回家种田,而“造反”、“革命”的先锋主力“红卫兵”则被打发到乡村或农场。于是,领袖和人民的“蜜月”开始走向尾声。在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前后,知识青年开始大规模“上山下乡”。这些青年学生在现实的艰苦生活环境中体会到了人民真正的社会地位,对领袖的崇拜和“革命”幻觉逐渐消解了。随着领袖头上光环的逐渐退蚀,表面上仍高居“神坛”的领袖开始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神权政治高峰时期的社会动员力瓦解了,这也意味着“文革”时短期的神权政治走到了尽头。  

  在那样一个神权政治时代,当年的“红卫兵”们固然应该忏悔他们那时在革命信仰支配下的行动,但这种忏悔并不是主要的。更应该忏悔的,是制造当年的错误信仰、领袖崇拜和革命迷信的始作俑者。 

  六、谁是“文革”受害者?  

  在“神权国家”里,“文革”高潮期的受害者是什么人?笔者以为,首先是神权国家的对立面──世俗国家机器、社会文化精英和各种思想文化机构及其成果(比如高等学校和文学艺术作品)。但也应看到,这个对立面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是独裁专制得以存在和维系的主要力量,并因此而处于与人民对立的位置;另一方面,它们和人民一样,又都是“朕”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被统治者。这种两面性使得政府机构和知识界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在“文革”开始阶段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对他们不满意,领袖也讨厌他们。人民的不满意根本上乃是既得利益集团与人民利益的根本冲突;而领袖的不满意则是因为这个集团不能充份实现自己的意图。  

  在“文革”中国家的管理者和社会既得利益集团成了受害者。当领袖鼓动并带领人民向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走资派”)斗争时,这场革命就和现代史上的其他革命一样,成了穷人对“富人”、下层对上层的革命。这类“文革”受害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早就背弃了参加革命时所作的“为人民服务”的誓言,被“打倒”之前就是腐化堕落的官僚,享受着各种特权;另一方面,其中相当一部份人是以往各次政治运动的“胜利者”,往往通过陷害、汙蔑、批判、攻击无辜者,来获取或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所以,面对“文革”中“红卫兵”的攻击批判,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当中真正问心无愧的人其实并不多。  

  文革”的受害者还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敌人”,他们可以说是“被株连”的受害者。毛泽东一开始就把革命的目标定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富反坏右”这些所谓的“阶级敌人”。但运动发展的结果,却是这些“阶级敌人”反而成了最大的受害者。这些人从1949年以后已受了多年的压迫打击,本来就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文革”再一次残酷地迫害他们。如果要忏悔,“红卫兵”首先应该对自己欺凌残害这些人的罪行忏悔,因为这些人既没有作恶的现行记录,也没有反抗的可能,更没有任何财产资源名誉声望可以剥夺。他们只有意识形态强加给的历史罪名而没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更没有任何现实的价值负载。他们的罪是不可救赎的政治“原罪”。事实上,只有他们,才遭受了和“二战”时期欧洲犹太人几乎相同的苦难和命运。但恰好在对“文革”罪行进行追索时,这类人的声音以及为这类人代言的声音几乎听不到。  

  七、没有结束的结束语  

  从余杰等人对文化大革命的认识中,我已经感到“文革”被遗忘、被严重误读到了什么程度。即使很多“过来人”,他们对30多年前自己的亲身经验也开始“记忆筛选”,有遗忘,也有杜撰,有强化,更有消解。一场应予彻底否定的浩劫,在中小学政治教科书中却被定义成一句简单的话:在毛泽东主席与周恩来总理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更有人受欧美新左派思想的影响,在“文革”中发现了最具有后现代革命意义的“制度创新”的萌芽。真正的“文革”在哪里?  

  “文革”无论多复杂,都离不开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性质和它在“文革”中所起的作用,这才是“文革”纷繁杂乱现象中最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离开这一点去否定或肯定“文革”,都必然是隔靴搔痒,不得要领。  

  对“文革”从人本主义立场进行的反思,其实早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经完成了。这个反思,其实就是现在所说的1980年代新启蒙思想运动的核心内容。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对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和批判,是王若水、高尔泰等人的着述。在那时,文学界的刘再复就提出过“全民忏悔”这样很文学化的号召。事实上,“文革”结束后,一般人早已在自己心中对“文革”有过反反复复的思考,有过相当长时间的忏悔,这在伤痕文学中有大量的表现,而这些作品所引起的巨大反响和共鸣,其实正好说明它们成了无数有罪错者忏悔的媒介,只不过很少有人用非文学的方式直接说出来罢了。  

  在当代中国,个人的拯救和解放不可能脱离国家的现实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来考虑。换言之,国家制度如何变迁,实际上是中国人的思想精神能否自由解放的关键。如果时至今天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考虑个人忏悔和灵魂得救,并把它与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等大命题联系在一起,那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观念还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固然要有文化、历史、人性的种种视角,但这一切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到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国家制度这个关键问题上来。这个问题不解决,反思“文革”就成了很多人信口开河谵言妄语的一个由头。在中国,对“文革”这样的国家罪错进行反思,由现任国家领导人对所有的历史罪错道歉并给予受害者补偿,停止灌输虚构的“文革”历史,让后来者认识“文革”等历史真相,也许才是最好的忏悔形式。林默涵等人对“反胡风”、“反右”时代的过错拒不认错,其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按上级指示、按党性原则、按自己的信仰行事的。出谋划策制订“阳谋”的领袖安然无恙,仍然被供奉在“神位”,又怎能让追随者真心诚意地忏悔认罪?  

  每当说到“文革”反思,笔者总会想起前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1972年访问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时向犹太死难者纪念碑下跪的事。作为一个与纳粹没有瓜葛的德国人,他没有必要下跪,因为他没有直接的犯罪行为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他是因自己属于雅利安种族的一员而对自己种族的历史罪错有愧疚,那这种愧疚根本不足以让他下跪;他也是一个有现代人性尊严意识的人,这种尊严意味着对别人尊重的同时也期待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勃兰特作为个人,他的忏悔──如果他有的话──留在心里足矣。事实上,犹太人也从来没有要求过所有德国人忏悔,这样的要求是过份的。德意志民族中也还有很多象辛德勒这样的人。犹太民族追究的只是那些确有血债罪恶的人,而这样的人并不局限于德国,其他民族中也有迫害犹太人的罪犯,比如苏联、法国、意大利。但勃兰特毕竟跪下了。他这一跪,感动了整个世界,为他赢得了历史的荣誉。然而勃兰特不是作为个人,他是作为德国总理下跪的。他代表的是德国这个国家。虽然联邦德国不是纳粹德国,战后联邦德国政府中很多政治家本身就是纳粹罪行的受害者,是反纳粹的战士,但既然德国的国体没有改变,纳粹的复灭只意味着一届政府的垮台,那么,联邦德国政府和政府中那些反纳粹的政治家,仍然要为希特勒政权的罪行承担责任。他们没有任何推脱责任的可能,他们也没有这个意识。勃兰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下跪的。  

  反观中国,面对“文革”这样的民族浩劫,却出现了一种逃避责任的普遍态度。于是,似乎所有人都成了“文革”的受害者,甚至政府本身也是受害者。既然都是受害者,而主角已然死去,现任的领导们为了党的形像,在新撰写的党的80年光辉成就与历程中就轻佻地抹去了这一段历史。这样,在中国便只能要求个人忏悔,而不能要求政府对以国家为犯罪主体实施的历史罪错认真忏悔,这才是中国的最大悲哀。 
 
 
毛泽东的知识分子政策
 
  王来棣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罗对话

  把知识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毛泽东为何敌视知识分子?

  制造“王实味冤案”和“抢救运动”

  借题发挥的“武训传”批判

  让知识分子“脱胎换骨”的“思想改造运动”

  制造“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

  把中华民族导向灾难的“反右运动”

  毁灭文化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从延安时代开始到“文革”时期,毛泽东发动过一系列打击知识分子的政治运动。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毛泽东对知识分子的真正看法以及毛时代的知识分子政策?本文通过份析毛泽东在他着名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原稿中的观点以及中共历史上各次打击知识分子的政治运动,试图说明毛泽东的知识分子政策的特点。 

  令人毛骨悚然的毛罗对话 

  2002年12月,黄宗英发表了“我亲聆毛泽东与罗稷南对话”一文,读后令人毛骨悚然。1957年7月7日,即“反右”运动开始后一个月,正当毛泽东“引蛇出洞”策略成功之时,毛在上海接见30多位文教工商界人士,翻译家罗稷南位列其中。会上罗稷南向毛提出一个大胆的问题: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会怎么样?毛泽东回答:“鲁迅嘛──要么被关在牢里继续写他的,要么一句话也不说。”[1]当时罗稷南“惊出一身冷汗,不敢再作声”。黄宗英也感到毛那“不发脾气的脾气,真彷佛巨雷就在眼前炸裂”,“吓得手心冒汗”。众所周知,鲁迅是毛泽东最赞赏的知识分子,曾被誉为“文化新军的最伟大和最英勇的旗手”、“中国文化革命的主将”。而到了1957年,毛泽东却认为,若鲁迅还健在,他也只能沉默地苟活着,倘若鲁迅要继续发表文章,就要把他“关在牢里”。为毛盛赞的鲁迅尚且被视若寇仇,他人岂有别途可觅? 

  2001年鲁迅之子周海婴首先在《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中披露了毛泽东与罗稷南的这段对话,但却招来一些知名文人的质疑和批驳。他们认为,毛泽东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是周海婴本人“思想有问题”。正当周海婴陷入围攻之际,黄宗英以现场见证人的身份发表了上述文章,并提供了当时刊载着新华社报导和会场全景照片的报纸,可谓证据凿凿。黄文不但为周海婴解了围,而且证实了中国现代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史实,毛泽东对知识分子抱着极强烈的敌视心态。 

  鲁迅生前替共产党说过不少好话,也帮助过共产党。他的风格是“没有丝毫的奴颜和媚骨”,这种风格曾经为共产党所鼓励,以与国民党斗争。然而,共产党执政后,鲁迅若继续保持这种风格,自然就成了对毛泽东和共产党的威胁。毛泽东对付这类知识分子的办法就是他19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所说的,对敌人要实行专政,“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其实,毛泽东敌视知识分子并非从此时开始,早在1925年,他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就强烈表达了这种心态。 

  把知识分子看作反革命或半反革命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凡是经历过“文革”的中国人,无不熟悉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以下简称为“阶级分析”)一文。1951年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亲自把这篇文章定为开卷篇。此文发表于国共合作时期,当时毛泽东任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由于得到汪精卫的赏识,被推荐担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代理部长。[2]“阶级分析”一文原载1925年12月出版的《革命》半月刊,《中国农民》1926年2月号和《中国青年》1926年3月号也先后转载了这篇文章[3],随后又在广州和汕头出版了单行本。当时这几个杂志刊登的“阶级分析”原文之文字略有不同,但主要内容和所有观点都相同。但是,1951年毛泽东将此文收入《毛选》时,却把将近原文一半的篇幅尽数删去,他所删去的是敌视知识分子的观点。原文把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看作“极端的反革命派”和“半反革命”,这些文字在《毛选》版中再也看不到了。与此相关,原文有一张说明各阶级“对于革命的态度”的表格,也全部删去。因此,“阶级分析”一文的《毛选》版与原文相较,已面目全非了。当时此文影响极大,致使1926年部份北伐军提出了“打倒知识阶级”的口号,引起知识界的不满和恐慌,纷纷着文质疑批驳。[4] 

  “阶级分析”原文是研究毛泽东特别是他的知识分子观的重要资料,可惜至今未见有任何介绍和评论文字。笔者以为,有必要把“阶级分析”1925年版的原文与此文的《毛选》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加以比较,以便读者了解,毛泽东究竟是如何看待知识分子的。收入《毛选》的“阶级分析”修改稿源自1926年《中国青年》3月号的原文,本文也以《中国青年》所载之原文(以下简称“原文”)为据说明如下。 

  “原文”把中国社会各阶级划分为五大类:大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大资产阶级”是指买办阶级、大地主、官僚、军阀和反动派知识阶级,而以“反动派知识阶级”为重点。“原文”指出:“反动派知识阶级──上列四种人附属物,如买办性质的银行工商业高等员司,军阀政府之高等事务员,政客,一部份东西洋留学生,一部份大学校专门学校教授、学生,大律师等都是这一类。这一个阶级与民族革命之目的完全不相容,始终站在帝国主义一边,乃极端的反革命派。”而在“修改稿”中,毛将“大资产阶级”改称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并删去了上述“反动派知识阶级……”一段话。在“修改稿”的文章结尾部份,毛用“一部份反动知识界”取代了原来的“反动派知识阶级”,涵盖范围缩小了,但并未交代“反动知识界”究竟指的是哪些人。 

  毛泽东在“原文”中把以下社会群体称为“中产阶级”:“高等知识分子──华商银行工商业之从业员,大部份东西洋留学生,大部份大学校专门学校教授学生,小律师等都是这一类。。”他进一步把这类知识分子区分为右翼和左翼:小地主家庭出身的留学生和大学生是“中产阶级的右翼”,因为他们“染受了许多资本主义国的洋气”,而且与教会、买办阶级有联系;“中产阶级的左翼,即与帝国主义完全无缘者。”在“原文”所列的表格里,关于中产阶级“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栏中说:“右翼邻于反革命,左翼有时可参加革命,然易与敌人妥协,全体看来是半反革命。”毛在“原文”的结束语中还说:“那摇动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应该把他当做我们的敌人──即现时非敌人也去敌人不远;其左翼可以把他当做我们的朋友──但不是真正的朋友,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不要让他乱了我们的阵线!”毛指出,全国四万万人中,“大资产阶级”一百万人,“中产阶级”四百万人。“我们真正的敌人有多少?有一百万。那可友可敌的中间派有多少?有四百万。让这四百万算做敌人,他们也不过有一个五百万人的团体,依然抵不住三万万九千五百万人。”可见,毛是把“中产阶级”当作敌人的。但他在“修改稿”中却把所有关于“高等知识分子”的种种分析评论全部删去。 

  “原文”对“小资产阶级”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如自耕农,小商,手工业主,小知识阶级──小员司,小事务员,中学学生及中小学教员,小律师等,都属于这一类。”毛泽东又按这些人的家庭富裕程度把他们分为左中右三部份。“富裕部份──右翼,平时近似中产阶级之半反革命,战时可附和革命;自足部份──中央,平时中立,战时参加(革命);不足部份──左翼,欢迎(革命)。”“修改稿”对这部份内容基本上未改动,只是取消了原文的表格,为小资产阶级右翼摘除了“半反革命”的帽子。当谈到“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时,“原文”未涉及知识分子,修改稿于此节亦无大改动。 

  “原文”把工业无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都说成“是我们的朋友”;而“修改稿”则改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按照马克思主义标准来看,毛泽东写作“阶级分析”时有一个重大政治错误:他虽然认为工业无产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但把它与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平列,同称为“我们的朋友”,此观点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工业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相悖。在此文发表前11个月的1925年1月,中共第4次全国代表大会曾特别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作出了决议,毛泽东在此文中表述的观点也违反了中共的决议。 

  毛泽东视知识分子为“极端的反革命派”或“半反革命派”,非自建国后的“反右”始,而是由来以久。“修改稿”虽然将这些可怕的文字删除了,删除的原因却非悔悟,而是出于掩盖和欺骗之需要。虽然删去了这些话,毛泽东敌视知识分子的心态其实从未改变。 

  毛泽东为何敌视知识分子? 

  毛泽东如此仇恨知识分子,究其原因,或许可归结为青年时代不顺心的经历和无产阶级专政外衣掩盖下的帝王思想。 

  毛泽东从师范学校毕业以后从未上过大学,为谋生曾一度到北京大学就任图书馆助理员,月薪仅8元(那时北大教授的月薪为200至300元)。这段工作经历让毛感到自尊心深受伤害。直到1936年毛还告诉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我的职位低微,大家都不理我。我的工作中有一项是登记来图书馆读报的人的姓名,可是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我这个人是不存在的。”[5]自视甚高的毛泽东,一直将这段地位卑微的就业过程视为毕生的奇耻大辱,久而久之,这种屈辱感转化成了对成功的知识分子之嫉妒心理和仇恨情绪,埋藏在他的心灵深处。 

  毛泽东青少年时狂妄自大,有强烈的造反情绪,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一直是他仰慕的人物。“五四”后毛接受了与中国传统专制主义一拍即合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主张政治上高度集权、思想统一、行动一致。而接受过科学训练和民主精神熏陶的知识分子,崇尚独立思考,不愿人云亦云和盲从,他们继承“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大夫传统,关心国家命运,追求民主自由,反对专制独裁,对国家大事好发议论,对政府领导人的行为评头品足,不愿做驯服的臣民,而要求做有尊严的独立的公民。当毛泽东尚隐身于草莽之中时,他或许愿与这些知识分子议论国事,但思想上却既不尊重、也不认同接受了西方民主理念的知识分子的精神传统;一旦有机会逞雄,毛的帝王思想就会显露出来,要凌驾于知识分子之上,成为他们的人身和精神主宰。 

  自从1942年毛泽东通过“延安整风运动”确立了其在党内的绝对领导地位以后,他的“王气霸道”就逐渐肆无忌惮地表露于外。1945年毛发表了“沁园春.咏雪”,公然自比“秦皇、汉武”;“反右运动”大获全胜后的1958年,他更是得意忘形地自称“马克思加秦始皇”,并自夸比秦始皇“坑儒”多一百倍!毛泽东精于权术,诡计多端,其整治知识分子的手法比秦始皇“坑儒”和清朝雍正皇帝大兴曾静、吕留良文字狱的“出奇料理”策略[6]更加“出奇”。他把秦始皇的“杀儒”改变成全国规模的群众运动,让群众来检举、揭发、批判、斗争,造成人人自危的态势。 

  这种大规模打击知识分子的运动始于1942年,夺取全国政权后不久又发动了一系列这类运动,如1951年批判电影“武训传”、1951年至1952年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1953年批判俞平伯的《红楼梦研究》、1954年批判胡适思想、1955年制造“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和“肃反”运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紧接着又有“拔白旗”运动,直到1966年开始的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些运动都是逐步毁灭知识和文化的民族大灾难,而其肇始者毛泽东鄙视知识、敌视知识分子的心态也随着这些运动的“升级”而近于疯狂。 

  制造“王实味冤案”和“抢救运动”  

  1931年日本侵占东北三省的“九一八事变”后,中共于1935年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为此改善了对知识分子的态度,以得到主张抗日的知识分子的支持,这一策略相当有效。特别是“一二九运动”后,追求进步的中小知识分子越来越向往共产党。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大批知识青年投奔延安。毛泽东对此是喜忧参半,存有戒心。1942年,毛泽东为树立自己的领导权威而发动了一场“整风”运动。这次“整风”始于1942年2月,一些初到延安的知识分子不知就里,遂积极响应中共的号召,天真地向党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意见,不料却犯了禁忌,被当作“异端”惨遭镇压。“王实味冤案”和继之而来的“抢救运动”就是这样发生的。现代史学者一向把这两件事的责任全部归罪于康生,最近的文章仍沿用官方的这一说法[7]。事实上,康生只是从犯,主谋是毛泽东,这两个事件是毛泽东仇视知识分子心态的大暴露。 

  王实味是中共党员,1937年到延安后在中央研究院任特别研究员。1942年3月,他在《解放日报》副刊上发表杂文“野百合花”,批评延安的中共干部生活待遇上“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级制度”,并在墙报《矢与的》上鼓动群众向“大人物”提意见。王实味对中共领导人的批评令毛泽东非常震怒。当时主管中央研究院的中宣部副部长李维汉提到,毛泽东深夜去看了《矢与的》,当即指出“思想斗争有了目标了”。[8]中央研究院的“整风运动”随之转为对王实味的批判斗争,思想批判很快又升级为政治斗争,最后把“反革命托派奸细分子”和“组织五人反党集团”等罪名强加给王实味,将其逮捕。[9] 

  逮捕王实味后,毛又把矛头指向所有知识分子集中的单位。他说:“医大、中研院、民族学院、延大、科学院、鲁艺、西北局、边区政府,都有可能暗藏坏人”[10]毛还下达如下指示:整风运动不仅要弄清无产阶级与非无产阶级(半条心)问题,还要弄清革命与反革命(两条心)问题。要注意反特务斗争。[11]1943年4月,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该文件指出:抗战以来,日本和国民党双方都派遣大批内奸分子打入党的各级机关,要求在整顿党的作风的同时,在全党开展一次组织审查,以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同年7月,康生作题为“抢救失足者”动员报告,号召“政治失足者”坦白交代,鼓励群众揭发检举。于是从延安到各抗日根据地全面掀起“抢救运动”高潮,知识分子成为“抢救”的重点。 

  在“抢救运动”中,通过批斗会、诱供逼供、关禁闭、施酷刑等手段,“挖出”了大量“特务”。1943年8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大会上讲话”中说:中央党校挖出特务250人(全校只有2,500人),他估计还不止此数。他还认为,行政学院里“除了一个人以外,教员、职员全部是特务”,“学生中很多是特务,恐怕是过半数”。[12]据披露,军委三局电讯学校200多人中,挖出170个“特务”;西北公学500多人,只有20人没有被“抢救”。[13]许多坦白自己是“特务”的外来干部是中共地下组织介绍来的,这些地下组织也因此被打成“特务组织”,甘、陕、川、豫、浙、鄂等省的中共地下党组织都曾被认为是“打着红旗反红旗”的“红旗党”。[14] 

  当时中共甚至把“一二.九运动”也视为国民党“红旗政策”的产物。时任中共中央青委负责人的蒋南翔在1945年3月给刘少奇和中共中央的“关于‘抢救运动’的意见书”中谈到:听说不少地方把参加“一二.九运动”作为审干的尺度;陇东领导“抢救运动”的干部公开说:“国民党于1935年起就在全国实行党化教育,所有那时以后来到边区的知识分子,无例外地都有问题。”因此陇东的外来知识分子,就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几是被“抢(救)”了(全陇东只有两个外来新知识分子未被“抢救”)。直“抢(救)”得所有外来知识分子叫苦连天,怨声载道(这是我亲历的见闻)!”“抢救运动”中“90%以上的打击是落在自己同志的身上”。蒋建议中央以后不再用群众斗争的方式“普遍肃反”。[15] 

  据李锐回忆,抢救运动中“延安80%的知识分子上台‘坦白’,被‘抢救’成特务,结果这些人中,一个特务也没有”。[16]象李锐、于光远这些上过大学的中共党员,当时都曾被当作特务关押了一年多。 

  1943年底,中共中央鉴于绝大多数知识分子都被打成“特务”、各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乃决定对“抢救运动”中被定为“特务”的人逐个甄别,结果大部份人被平反。但是,为了掩盖“抢救运动”的严重错误,王实味不但未得到平反,相反却于1947年被处决,以王实味为首的“五人反党集团”也不予平反。 

  据亲历延安“抢救运动”的温济泽、韦君宜等人回忆,“抢救运动”制造的冤假错案甄别后,毛泽东为挽回影响,曾多次在群众集会上赔礼道歉,为抢救运动的错误承担责任。[17]但这仅仅是口头道歉而已,毛始终不承认所谓的以王实味为首的“五人反党集团”是他刻意制造的大冤案,更谈不上认真总结这次运动的惨痛教训了。当时,蒋南翔的“意见书”送到中央后,毛不但将其“留中不发”,而且对蒋南翔组织批判。此情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从蒋南翔的遗稿中获悉。[18]直到1962年,毛还毫无根据地信口胡言:王实味“是个暗藏的国民党探子”,只是认为当时把他“杀了不好”,应该“让他劳动去”。[19]毛死了6年后,中共才为所谓“王实味五人反党集团”平反。1991年,在温济泽等人的推动下,蒙冤将近50年的王实味才获昭雪。 

  借题发挥的“武训传”批判  

  中共夺取政权前夕,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宣称,今后国内的“基本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历来被视为资产阶级附属物的知识分子,自然成为主要打击对象。但解决知识分子问题远比消灭地主资本家复杂,何况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都需要知识分子,因此中共中央提出的针对知识分子的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改造”,其着重点显然是“教育、改造”,也就是采用延安“整风”、“抢救”运动的做法,用群众性批判运动来“改造”知识分子。毛泽东于1951年5月发动的批判电影“武训传”,揭开了“改造”知识分子运动的序幕。 

  “武训传”描写清末贫苦农民武训行乞兴学的故事。黄宗英的丈夫赵丹演武训,黄宗英也在片中演一位女教师。影片于1951年初放映后,报刊上发表不少赞扬的文章,但也有人认为,武训用磕头讨钱的方式兴学“不足为训”。1951年5月20日,毛泽东以《人民日报》社论的名义发表了批判文章“应当重视电影‘武训传’的讨论”,把评价历史人物的学术争论变成了一场政治批判运动,认为“‘武训传’所提出的问题带有根本的性质”,因为它“根本不去触动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的一根毫毛,反而狂热地宣传封建文化”,承认或者容忍对武训的歌颂,“就是承认或者容忍诬蔑农民革命斗争,诬蔑中国历史,诬蔑中国民族的反动宣传”,是向“反动思想投降”,是“资产阶级的反动思想侵入了战斗的共产党”。该社论开列了一个很长的名单,批评43篇赞扬武训和“武训传”的文章及48名作者,毛泽东的恼怒跃然纸上。随后他又派江青等人到武训的家乡“调查”,写成长篇“武训历史调查记”,经毛泽东修改后在7月23日至28日的《人民日报》上连续刊载。该“调查记”断言,武训是“劳动人民的叛徒”,指责“武训传”是“利用武训这具僵尸欺骗中国人民”的“反动宣传”。 

  毛泽东为何借“武训传”大做文章、搞政治运动呢?1957年1月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电影‘武训传’你们看了没有?那里头有一支笔,几丈长,象征‘文化人’,那一扫可厉害啦。他们现在要出来,大概是要扫我们了。是不是想复辟?”[20]显然,在毛的心目中,“文化人”就是复辟势力,应被列为“打倒在地”的对象。按照毛泽东的命令,党员、团员、宣传部门、文艺界、教育界、史学界、报刊编辑、记者全都卷入了这场批判“武训传”的运动。被上述社论点名的48人以及该影片的编导和主要演员都被迫按照毛的观点检讨并接受批判,全国各地报刊发表的批判和检讨文章达数百篇。从此不但该影片遭禁演,各地为纪念武训而办的“武训学校”也一律更改校名,相关的纪念石碑、塑像、画像、纪念亭统统被拆除。着名教育家陶行知虽已去世多年,但因他生前推崇过武训,于是也遭到无情批判,而且殃及其弟子。 

  让知识分子“脱胎换骨”的“思想改造运动”  

  “武训传”批判硝烟未散,1951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思想改造,首先是各种知识分子思想改造,是我国在各方面彻底实现民主改革和逐步实行工业化的重要条件之一。”[21]紧接着,《人民日报》以通栏标题发表了“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开展思想改造运动”长文。11月3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内部文件“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所有大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和高中以上的学生中开展“思想改造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在这些人当中组织“忠诚老实交清历史”的运动,清理其中的“反革命分子”,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清除学校中的“反动遗迹”,使全国学校完全被党掌控。12月23日和24日,毛还两次指示中共各中央局,要求在各地学校开展大规模的“思想改造工作”。[22] 

  “思想改造运动”迅速从教育界扩展到整个知识界。时值朝鲜战争,政府要求肃清“亲美、恐美、崇美”思想,树立“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思想。曾经在欧美留过学和在国民党统治下工作过的知识分子都成为整肃重点。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所有从所谓“旧社会”过来的知识分子,都得坦白交代自己的历史,尽力挖掘自己内心的所谓“反动思想”,不顾事实地丑化自己。 

  官方还鼓励一些知名知识分子充当“领头羊”,在报上率先发表文章咒骂自己。例如,梁思成发表了“我为谁服务了二十余年”,罗常培写了“我究竟站在什么立场为谁服务”,还有游国恩的“我在解放前走的是怎样一条道路”和光未然的“正视自己的错误”等等。但知识分子们的检讨往往不为各单位党委组织的群众性学习会所接受。有些党团员和积极分子象斗地主一样对他们“揭露”批判,知识分子稍有辩解便遭到辱骂,他们为了“过关”,不得不颠倒是非地加倍丑化自己。比如着名桥梁专家茅以升在20世纪30年代因主持建造杭州钱塘江大桥闻名于世,此时却被迫检讨说:“我于1920年初返国,自此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对于反动统治下的所谓建设,但求能参加促成,而不惜阿附其权势”。他甚至给自己戴上“剥削者”的帽子,说“这种剥削手段,最集中地表现在钱塘江桥工程上,那都是劳动人民的血汗,我因此而得名。”[23]着名物理学家周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美国参加过军事科学研究,此时被迫检讨说:从事这一研究“是我一生历史上最可耻的一页”,“我要控诉我自己,控诉我这个丧失人民立场,甘心为美国刽子手作帮凶的所谓科学工作者……”。[24] 

  经过所谓“脱胎换骨”的“改造”,大多数知识分子表示“与旧社会割断联系”,效忠共产党,其人格遭到严重侮辱。知识分子应有的个人尊严、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全被冠上“反动”标签。不久后毛泽东宣布中国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政治方针,迫使知识分子奉苏联为师,在官方意识形态的严密控制下,根本不可能有学术研究所必需的自由探索和实事求是精神,在中国的学术园地里,从此只见曲阿附世之文,而上乘的精神产品则完全绝迹。 

  制造“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  

  作为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的组成部份,文艺界于1951年11月开始“整风”,胡风的文艺思想成了“整风”的靶子。胡风曾被中共认作是“党外进步作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与鲁迅合作同国民党文化“围剿”作过斗争。因他的文艺观点与毛泽东1942年“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相左,被视为“异己”,迭遭同仁的批判。胡风为了批驳对方,说明自已的文艺思想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的观点,在一些朋友帮助下,写成长达30万字的“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于1954年7月送呈中共中央。这封30万言书对毛泽东的“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表面上尊重,骨子里却大相径庭,引起了毛泽东的极大愤怒。1955年春,胡风与朋友之间来往的信件被其中一个“朋友”告密,落入毛泽东之手。信中有对毛不敬的语言和对文艺界现状不满的牢骚,毛泽东如获至宝,立即命令《人民日报》于1955年5至6月分3批发表这些信件,并加上标题“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亲自写了“序言”和“按语”,毫无根据地捏造罪名,诬指“胡风分子是以伪装出现的反革命分子”,“是以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特务、反动军官、共产党的叛徒为骨干组成的反革命派别”,“是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恢复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为任务的。”[25] 

  根据毛泽东的旨意,胡风夫妇于1955年5月17日被捕,其他“胡风分子”也陆续锒铛入狱,他们的被捕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凡是与“胡风分子”有过来往、在胡风主编的刊物上发表过文章的,都成了“反革命嫌疑犯”,无一例外地受到群众的揭发批判,或停职审查,或被剥夺人身自由而“隔离审查”。1980年司法部门关于“胡风一案复查报告”称:在全国清查“胡风反革命集团”的过程中,共涉及2,100人,逮捕92人,正式定为“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的78人,其中划为骨干分子的23人。而据知情者称,“真实数字远不止此数”。[26]  

  胡风和他的朋友们或判刑,或劳动教养,历尽摧残。直到毛泽东死后,中共中央才开始复查此案。1980年司法部门的复查结论是:“胡风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存在一个以胡风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应属错案错判。”[27]胡风和他的朋友们入狱25年后才得以无罪释放。但是,为了维护毛泽东的面子(实则是党的面子),“平反通知书”中对胡风的政治历史、文艺思想和文艺活动仍有不少捏造之词,尔后又过了8年,胡风一案才从政治上到文艺思想上得到彻底平反。此时已是胡风蒙冤33年之后,而胡风业已辞世3年之久。 

  “反胡风运动”后,毛泽东又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肃清反革命运动”(简称“肃反”)。许多在“思想改造运动”中“交代”或被“揭发”出“有某些历史问题”的知识分子,又成为“肃反”对象,造成了不少冤案。 

  比起“武训传”批判与“思想改造运动”,“反胡风运动”的惩罚手段升级了。在前两次运动中,虽然对知识分子态度粗暴,乱扣“反动”帽子,毕竟还是在思想批判的范围之内,批判对象没有受到任何处份;而“反胡风运动”则将持不同文艺观点的知识分子统统打成“反革命”,送进监狱。从此,毛泽东整肃知识分子进入一个新阶段,动辄扣以“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革命”的帽子,对知识分子的“无产阶级专政”成为国家机器的主要职能。 

  把中华民族导向灾难的“反右运动”  

  1956年是中国知识分子难得的平静而舒畅的一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周恩来在报告中指出,经过“思想改造”后的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份”,是国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为改变科学落后的状况,会后又号召“向科学进军”。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第20次代表大会上的秘密报告中揭露了斯大林的暴政和个人崇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基础因此而被撼动。为挽救极权统治的危局,毛泽东提出了缓和政治矛盾的“十大关系”和博得知识分子欢心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中央宣传部长陆定一进而公开鼓吹有“独立思考的自由”和“宣传唯心论的自由”。于是有人欢呼,中国迎来了“知识分子的春天”! 

  可是这不过是毛泽东设计的一个圈套,一年后毛把这些举措统统称为“引蛇出洞”的“阳谋”。1957年1月,他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交了底:“苏共二十大的台风一刮,中国也有那么一些蚂蚁出洞。”“在一些教授中,也有各种怪议论,不要共产党呀,共产党领导不了他呀,社会主义不好呀,如此等等。他们有这么一些思想,过去没有讲,百家争鸣,让他们讲,这些话就出来了。”“他们不搞什么大民主,不到处贴标语,还不晓得他们想干什么。他们一搞大民主,尾巴就被抓住了。”同时,他还泄露了所谓“双百”方针的天机:“毒草、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只能处在被统治地位。”[28]他的所谓“百家争鸣”,不过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争鸣”,而“百花齐放”不过是只让他喜欢的“香花”“齐放”,至于他不喜欢的那就必然被视为“毒草”而铲除之,归根结底,在毛的思维中,被统治的知识分子只能作驯服的奴隶! 

  为了使他设计的圈套具有诱人的光彩,一个月后,毛泽东发表了长篇讲话“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29],用“人民内部”的美名来麻痹人心。3月12日,他又发表了“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声称“双百方针”“也是我们进行一切工作的好方法”,号召“一切立志改革的志士仁人”以“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精神向共产党提批评意见。为鼓吹“鸣放”,毛泽东从3月6日到20日这15天内,在京、沪等地对各级干部至少讲了9次话,他批评老干部中有90%对“双百”方针有抵触。4月下旬,“整风鸣放”开始了,中共号召党外人士消除一切顾虑、毫无保留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求党内外之间“拆墙”、“填沟”、“通气”。4月30日,毛泽东甚至对各民主党派负责人说:大学里如果对党委制有意见,可以考虑取消;教授治校,恐怕有道理。可是,39天后,凡是表达过同样意见的人,无一不被打成“右派”。 

  经过连续几年的思想批判运动后,知识分子其实已噤若寒蝉,不敢也不愿对共产党提意见。只因毛泽东反复动员,各单位领导人奉命“热忱”相邀,继承了“以天下为己任”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终于为毛泽东的“诚意”所动,纷纷在鸣放座谈会上开怀畅言,使1957年5月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热闹的“鸣放”局面。5月10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座谈会上,罗隆基说,文教机关中青年党员不应该也不能够领导老年的旧的高级知识分子,他指出:“无产阶级小知识分子同小资产阶级的大知识分子是个矛盾。”[30]这句话深深刺痛了只不过是小知识分子出身的毛泽东。他听了统战部长李维汉的汇报后,觉得一年来不断谋划张设的大罗网可以收网了。 

  5月15日,毛泽东写了一篇供党内干部阅读的文章“事情正在起变化”,把4个月前向高级干部交的底告诉一般党内干部。他将鸣放中“欣赏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赞成民主”的人统统称为“右派”。毛写道:“最近这个时期,在民主党派中和在高等学校中,右派表现得最坚决最猖狂。”“我们还要让他们猖狂一个时期,让他们走到顶点。他们越猖狂,对于我们越有利益。”这是他惯用的“诱敌深入、聚而歼之”的策略。[31]在毛泽东的亲手策划和中共总书记邓小平卖力执行下,6月8日开始“收网”,全国开展了所谓的“反右派斗争”。所有在“大鸣大放”中敢于直言的知识分子统统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从此,在“专政对象”中,除了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份子之外,又加上了“右派分子”。 

  全国被打成“右派”的共55万人,占当时全国知识分子总数的11%。他们全部被迫“劳动改造”,一部份还被关进监狱。此外,在反右运动中,小学教师和农村区乡干部中也有不少被打成“右派”,估计人数达50万;但不久后中共中央决定,不在小学教师和农村干部中划“右派”,于是他们就改戴“坏份子”或“地主”这类“帽子”,境遇比“右派分子”还要惨。“反右运动”后期,在“右派”之外又划了一大批属于“内部控制使用”的“中右分子”,其人数估计在50万以上。总之,经过“反右”运动,中国知识分子中有30%左右成为专政对象和“异己分子”。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民族大灾难。 

  “反右运动”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仅打击了所有敢于独立思考并直言的知识分子,而且毒化了整个社会,完全颠倒了是非标准。1958年,毛泽东为他自己精心策划的“阳谋”取得了“辉煌战果”而得意忘形,公然自比秦始皇,说自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夸耀自己坑的儒比秦始皇多100倍。他还说,“对资产阶级还是少一些良心好”。毛泽东一向否定普遍的人性,1942年5月他就说过:“没有什么超阶级的人性”;知识分子所鼓吹的人性,“实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32]如今,他连良心也否定了,在他身上只剩下一个比秦始皇还要暴戾的暴君之品性。在视良心如敝屣的骗子和暴君的威慑下,造谣、告密成为时尚,出卖灵魂的咬人、整人者官运亨通,中国从此进入一个史所未见的恐惧与谎言相交织的时代。 

  镇压了数以百万计的知识分子后,毛泽东的权力欲大大膨胀。1958年春,在“反右运动”尚处于收尾阶段时,他就迫不及待地发动了以征服自然、“向地球开战”为目标的所谓“大跃进”运动。“大跃进”从全民打麻雀和全民大炼生铁开始,全国到处高喊“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豪言壮语”,到处出现亩产“几万斤”、“十几万斤”粮食的“卫星田”。毛泽东再一次为他的“胜利”所陶醉,提出今后农田只需要留下三分之一种粮食,以解决“粮食多了怎么办”的问题,甚至还提出“三年实现共产主义”的美梦。结果则适得其反,全民大炼生铁使全国的森林遭到毁灭性砍伐,结果却是废铁渣堆积如山;农业“放卫星”的谎言造成饿殍遍野,从1959年到1961年,全国饿死4,000万人,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场大灾难。这正是毛泽东用欺骗与镇压两种手法实施统治的必然恶果,但丧失了人性和良心的毛泽东却毫无自疚自责之心,他为了逃避责任而宣布“退居二线”,让刘少奇出面主持党和政府的日常事务。这场由毛一手造成的大灾难最后被中共归咎为“自然灾害”。事实上,这3年中国的气候基本正常,并无大旱大涝。 

  毁灭文化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1962年1月,被毛封为“接班人”的刘少奇在7,000人干部大会上说了半句实话,认为这场灾难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于是毛泽东就认定刘少奇是他“身边的赫鲁晓夫”,罪当诛灭。但精于计谋的毛当时却不露声色。8个月后,他提出“社会主义时期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强调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随后又发动了“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四清运动”,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矛头实指刘少奇。 

  经过数年精心策划,毛泽东于1966年5月发动了“文革”。在关于“文革”的第一个文件“五.一六通知”中,他避而不谈“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问题,只说要彻底揭露批判“反动学术权威”和“学术界、教育界、新闻界、文艺界、出版界的资产阶级反动思想”。结果,知识分子再次成为毛泽东的打击迫害对象,也成了毛诛灭刘少奇的殉葬品。直到8月8日,关于“文革”的第二个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才点明,“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但文件同时又再次提出,要批判“反动学术权威”和“哲学、历史学、政治经济学、教育学、文艺作品、文艺理论、自然科学理论战线上的各种反动观点”。一年后毛把这种意识形态批判概括为:“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33] 

  为了对所有知识文化领域实行绝对专制的“全面专政”,毛泽东鼓动年幼无知的中学生起来“造反”,开展所谓的“破四旧”运动,意图把所有“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统统消灭。于是书籍被烧,文物被毁,知识分子受尽羞辱,以至遭毒打、杀戮。从这时开始,知识分子作为一个阶层终于被中共明确列入专政对象的清单,称作“臭老九”(列在知识分子前面的其他8类专政对象是: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地、富、反、坏、右)。“文革”时期是毛泽东一生敌视知识分子情绪的一次最彻底、最疯狂的发泄。正是在这一阶段,知识在中国成了罪恶,“知识越多越反动”则成为时髦的口号。 

  毛泽东为诛灭刘少奇而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不仅毁灭了知识和文化,而且通过镇压和欺骗手法制造出一场尊毛为神的现代造神运动。在这场充满了政治愚昧的造神运动中,毛泽东被说成是“人民心中的红太阳”,毛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全国人人都必须向他“表忠心”,向他“早请示、晚汇报”;人人都必须胸佩毛主席像章,手捧红宝书《毛主席语录》,每天要在公众场合集体跳“忠字舞”。这场荒唐的装神弄鬼的滑稽剧不仅愚弄了长期愚民政策造就的群氓,也让毛泽东深为陶醉。他临死前还得意地把“文革”和1949年以前的革命并列为他一生所做的两件大事。毛死后一个月,这场历时10年又4个月的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的浩劫也寿终正寝了。不过,毛泽东的阴魂依然未散,谎言和鬼话依然大有市场,毛泽东思想依然被奉为指导思想,中国也仍然没有走出毛泽东的知识分子政策的阴影。 
 
 
中国出版业面临的挑战
 
  洪浚浩

  美国布法罗纽约州立大学传播系副教授

  肖启明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与文化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国出版业近20年来的发展

  在庞大的数量背后

  盗版:中国出版业的一个巨大黑洞

  挑战已经来到,机会依然遥远

  冷战式思维模式对出版业的影响

  

  出版业的发展是一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反映,它既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产业。中国加入WTO之后,出版业的现状和前景究竟如何?本文在对比西方国家出版业的情况和国际出版集团的发展动向的基础上,试图分析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对出版业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冷战思维模式对中国出版业的束缚。 

  中国出版业近20年来的发展 

  亚洲占世界人口的60%和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亚洲国家开始成为国际出版业中一支日益重要的力量。而在亚洲国家里,中国的出版业又以其迅速发展而崭露头角。 

  2001年,中国的出版社已达562家,其中中央级出版社218家,地方出版社344家。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几十年来由中央级出版社占主导地位的出版业格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在出版业已经形成了中央级出版社与地方出版社并行发展的局面。与此同时,书刊出版的总量迅速增长。1977年,中国共出版图书12,886种、期刊628种、报纸180种;而到了2001年,中国共出版图书154,526种、期刊8,889种、报纸2,111种,分别是1977年的12倍、14倍和12倍。中国出版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高科技在出版业中的广泛应用。[1] 

  8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了以高度集权为特徵的旧的出版发行体制,形成了以新华书店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发行体制。这种新的发行体制激活了图书市场,出版物的销售量也得以扩大。2001年,中国共有图书发行网点74,235处,其中国有书店2,806处,国有售书点10,665处,其他类型售书点共为60,764处;其中非国有图书销售点占全国图书发行网点的一大半,改变了以往旧发行体制僵化的传统。现在图书批发市场遍布各地,各种书市异常活跃,改善了传统的书刊产销关系,加快了图书的流转,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2001年,中国图书的总销售量达到156亿册[2]。 

  1978年以前,中国的图书出口基本上限于政治宣传品,所以海外的中文图书销售商基本只出售港台版的图书。1978年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图书的对外出口。目前,中国的经营图书进出口业务的机构已达30多家,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它每年从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进口图书约10万种、报刊约3万种、文献3万多种、录音录像制品3,000多种。2001年,中国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累计达43万种次、近1,700万册(份),价值7,000万美元;出口的书刊约近65万种次、600万册(份)、近1,800万美元。[3]近20年来中国引进的境外出版物版权数量逐年增加,1999年已高达5,000种,约占中国每年新书出版量的10%,这一比例在全球范围内居较高位置。[4] 

  在庞大的数量背后 

  目前,中国每年出书的品种数量已成为世界第一。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全世界每年出版80多万种图书,其中美国每年出版图书10万种,英国9.5万种,德国8万种,日本6万种,法国3万种,意大利和西班牙各为2.5万种,而中国则高达15万种以上,远远高于所有的西方出版大国。[5]中国也是世界上的一个杂志出版大国。根据1998年的统计数据(FIPP,2003),美国每年出版杂志14,707种,英国8,887种,中国8,187种,德国5,502种,荷兰4,731种,日本4,249种,中国出版的杂志数量已经接近居世界第二位的英国,远比居世界第四、五、六位的德国、荷兰、日本为多。[6] 

  但庞大的数量并不意味着庞大的收益。虽然中国出版的图书种数居世界第一,是美国的一倍半,但图书的总销售额却并不高。2001年,中国的图书销售总额是920亿元人民币(即110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图书年销售额的一半不到。中国图书的平均发行量并不低,但受到国内购买力的限制,定价远低于国外,因此图书的总销售额无法与美国相比。比较目前世界上各语种的图书销售额,英语图书遥遥领先,其中美国为世界第一,英国次之。美国和英国出版的英语图书不仅在本国销售,也大量出口或发行国际版。美、英的一些主要出版社在图书与杂志出版业务上都发行国际版,并在上百个国家设有办公室。中国出版的图书只能以国内市场为主要销售对象,出口的书刊虽然定价接近国际市场的价格,但中文图书主要以人数有限的海外华人为读者,这也限制了中国图书的销售量和销售额。 

  中国出版业的另一个问题是出版质量相对落后,严重影响了出版业的收入。尽管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早在10年前就提出,“中国出版业要从规模数量的发展转变为以质量效益为特徵的发展”,可是直到现在,这种转变还只是个空洞的口号。2001年中国共出版新图书9万种,重版、重印图书6万多种[7]。可以说,中国出版图书种类之所以居于世界第一,是因为重版、重印的图书数量非常大。 

  2001年,中国出版的图书中课本占16%,达24,000多种,其中初版7,500种,重版、重印16,000多种。该年全国图书的总销售量为156亿册,其中将近一半,约84亿册,是课本类图书;如果把各类中小学教材与学习辅导类书籍合并统计,则这些教学类用书竟占了图书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二。2001年课本类图书的销售额为381亿元,占全国图书销售总额的41%。[8]可以说,中国的出版业事实上主要是依靠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来支撑的。 

  中国出版业的图书种类构成的排序与西方国家恰恰相反。以美国为例,图书中最大的种类是普通读物,第二位是各类专业书籍,再次才是中小学教材和高等教育书籍。[9]而在中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竟然占了图书总量的一大半,而普通读物和专业书籍的出版销售却十分有限。近5年来,随着高等院校的增加和招生规模的扩大,与高等教育相关的书籍之销售才开始增长,如数学、化工类书籍增长25.9%,自然科学类书籍增长25%,语言工具书增长21%。[10]但是,其他普通读物的出版销售仍然相当落后。以2001年为例,文学、艺术类图书的销售数量为4.5亿册、49亿元,占总销售数量的2.9%、总销售额的5.4%;少儿读物的销售量仅为5.8亿册、34亿多元,占总销售数量和总销售额的3.7%;哲学、社会科学类图书的销售量仅为5亿多册、销售额仅为63亿元,只占总销售数量的3.6%、总销售额的6.9%。[11]上述数字表明,中国图书的出版销售结构很不合理,尽管图书种类多、销售数量大,但主要是服务于学校教育和自修学习的需要,而能够吸引一般读者的图书其实并不算多。 

  中国出版业的经营单一化也是一个结构性弱点。西方国家的出版社,尤其是大的出版集团,很少仅靠出书盈利;除了出书外,它们的另一部份收入来自“出卖”书的“内容”,如出售书的电影、电视版权,推销书籍的国际版权,经销与书的内容相关的产品,如T恤衫、广告画、咖啡杯以及贺卡等。许多西方的出版社坦承,如果没有这些方面的收入,它们将无法维持经营。比如,《侏儒纪公园》(JurassicPark)一书的电影版权费就高达250万美金。在这种多元化经营机制下,越有多种市场价值潜力的书稿,越容易受到出版社的重视。而中国的现行体制对出版界的束缚则使得这种多元化机制难以形成。 

  盗版:中国出版业的一个巨大黑洞 

  中国还存在着一个严重制约中国出版业真正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问题,那就是遍及全国各地且根深蒂固的盗版行为。盗版行为在亚洲国家里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不少国际资本的投资意向。中国的盗版行为在亚洲国家中最为突出,成了世界各国指责的焦点。 

  中国早就有版权法。大清帝国朝廷在1910年就通过了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但未及实施,清室即倾复。在随后的几十年军阀混战期间,尽管有不同形式的版权法规,但混乱的社会局势使版权法名存实亡。中共夺取政权后曾一度制定新的版权规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而中断。“版权”长期以来被视为是“资产阶级”文化,这一观念直到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才逐渐改变。80年代初,不少国家对中国不实行版权法规表示不满,直到有的国家要求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手段,版权法问题才被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91年中国通过了版权法,并于1992年加入了国际版权法协定。但此后从个人到单位以至政府机关,有意无意违反版权法的情形仍然在在皆是。[12] 

  不过,自199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后,中国政府倒一直在版权“立法”方面不断作出努力:1992年,中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中国又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对盗版和销售盗版图书的违法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2001年10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着作权法的决定,以因应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着作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可以说,在立法方面,中国的着作权保护措施已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没有太大的差距。但从执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在着作权保护方面做得太差,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中国出版界在世界上的形像,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出版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遏止了国内出版企业与境外出版集团的合作。 

  中国的盗版现象严重有其深刻的体制根源。中国至今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出版、发行市场体系,条块分割、出版信息不灵、物流不畅,使得盗版行为不易被察觉。同时,图书发行业的一“大”多“小”结构也不利于行业内部形成市场规则和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中国的图书发行体制改革之前,新华书店是图书发行的唯一渠道,因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和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造成了新华书店冗员严重,机构臃肿,经营意识薄弱,效率低下。发行体制改革后,新华书店在图书发行市场上的份额迅速被民营书店蚕食,民营书店固然经营灵活,但不少集体、个体书店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使出版发行市场弊端丛生,盗版现象就是主要弊端之一。另外,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失败以及印刷业的重新整合,相当多的工厂关闭,一大批印刷工人失业,一些生活无着的工人被迫铤而走险,开办地下印刷厂,为盗版图书的出版提供了技术支持。还有,地方政府对盗版行为的保护也是盗版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一些执法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常常和盗版者相互勾结,里应外合,帮助盗版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中国政府1994年就发布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白皮书,同年国务院具体制定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每个省、市、自治区也都设立了版权监督机构。但盗版现象却依然猖獗。从1991至2000年,各级法院审理的版权案件每年增长40%,且大多案件常不了了之,导致盗版现象有增无减。最为复杂的是,许多盗版行为的后台是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官方组织。 

  中国虽然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协定》,但国际盗版现象在中国仍然有增无减,而且成为一种系统性运作的行业作业。据英国一个考察团的观察,中国盗版印行国外学术刊物已成为一个“无穷无尽”的现象,在中国的许多大学图书馆里都可以看到“成百上千”非法翻印的外国学术刊物,反映出一种“运行良好的有组织的盗版行为”。[13]根据国际版权协会的统计,早在90年代中期,中国的盗版行为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18.4亿美元,这一数字仅指电影、音乐、一般计算机软件、书籍出版和商标等方面的盗版活动,还不包括商业软件的盗版行为。尽管中国在美国表示要实行贸易制裁后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但实际情况并无好转。据《纽约时报》报导,美国的一部新电影在本国刚上映两天,盗版音像制品就已出现在中国的街头;不少盗版产品将作品的名称改头换面,当西方公司针对盗版产品提起诉讼时,那些有官方背景的中国盗版业者甚至强词夺理地否认他们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与原作有任何关系。[14] 

  90年代中期,中国国家版权委员会承认,它每年收缴并销毁将近200万本盗版书和300万张光碟。但西方国家怀疑,真实的盗版数字远远不止这些。更严重的是,近年来情况继续恶化,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法更为多样,因而真实的盗版数量和价值更加惊人。[15]一些美国公司对中国盗版行为的普遍和猖獗感到愤怒,他们派人到中国市场秘密调查,收集证据,准备采取法律行动。[16]中美第一个通过法庭审理的盗版案件是迪士尼公司指控中国不计其数地盗印迪士尼作品,特别是它着名的卡通人物形像。此后,安徽科技出版社及四家书店因盗版出版发行PrenticeHall和HarcourtBrace公司的书籍而向这两家国际知名出版社作出赔偿,赔偿不但包括版税,而且包括这两家美国公司的调查费用及法律诉讼费用。这些诉讼行动表明,外国公司对中国出版业内猖獗的盗版行为不再眼开眼闭和束手无策了。[17]据估计,90年代中期,中国的盗版总值每年已达20亿美元,美国为此曾表示,如果中国不切实解决盗版问题,美国会采取经济制裁措施。[18] 

  挑战已经来到,机会依然遥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其面临的国际环境有所改变。 

  WTO有三个基本功能。其一是确定全球市场运作的规则,监督各成员国对这些规则的执行情况;其二是协调成员国之间有关开放市场、减少贸易障碍的谈判;其三是仲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这些功能的积极影响是,通过推动经济全球化为成员国的民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用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代替了强权的征服,使人类从国家对抗的时代进入一个多元共存的时代。多元共存时代最大的好处是,人们可以通过文化交流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在体现民族特色的同时,与外部世界充份沟通,加强相互了解。而文化交流的这些功能,很大一部份是要由出版活动来承担的。 

  但WTO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带来机会,也带来挑战。加入WTO之后,中国可以获得主要贸易对象国授予的永久性贸易最惠国待遇,可以更方便地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有机会扩大出口并在国外投资。当然,这些优惠还只是法律性规定,中国是否真有实力进入他国市场,主要取决于自己的经济实力。与此同时,中国加入WTO后也必须承担一系列责任,其中包括对WTO成员国开放产品和投资市场,降低关税,减少或取消进口限额,逐步开放服务性产业,修改与WTO规定相抵触的各种政策和法规。为此,中国已同意在最近几年里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合资出版公司,经营书籍与杂志的出版与发行。[19] 

  自90年代以来,世界出版业日益被少数几个跨国传媒集团所控制,它们的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制作及播出、电影、报纸、杂志、图书、音乐制作出版,有些还生产媒体硬件。如果按产品营销额排队,这些跨国传媒集团的排名依次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迪士尼”、“索尼”、“贝塔斯曼”、“维阿康姆”以及“新闻集团”。国际出版界对中国的出版市场持相当乐观的态度,它们认为,中国的3个最有利润潜力的市场分别是烟草、酒类及出版业。从1994年至2001年,中国人购买大中小学教材的支出增长了400%,其中用于购买大学教材的支出则增长了4,000%。[20]它们认为,中国出版业现时还受控于政府,离真正的商业性、市场化运作距离尚远,但一旦新体制确立,前景不可估量。[21]一些外国出版公司已在中国的出版市场捷足先登,并已“掘到了第一桶金”。总部在美国波士顿的国际资讯集团(InternationalDataGroup)每年在中国出版杂志的盈利已超过1亿美元,占该集团每年全球利润20亿美元的5%。该集团在全球85个国家发行杂志,1980年成为与中国合资的第一家境外出版集团,中国现在已经成为该集团在世界上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德国)。[22]90年代末,该公司出版的杂志在中国已拥有1,800万读者,超过了《人民日报》的读者数量。[23] 

  中国加入WTO后,世界着名的传媒集团和出版公司纷纷进军中国的出版市场。美、英、法、德、荷兰、日本等出版大国的大型出版公司,如美国的“蓝登书屋”、“培生公司”、“汤姆森集团”、德国的“贝塔斯曼集团”、“法国出版商协会”、日本的“讲谈社”等,都通过合作出版开拓中国的出版市场。它们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除了与中国的出版社合作出版之外,还开展了向内地市场销售原版材料等业务,并努力以成立合资公司等各种形式分享印刷、发行、甚至编辑环节的利润。[24]德国贝塔斯曼集团与中国的合资出版项目已在2002年谈判完成,合资公司已经开张。[25]世界最有影响的新闻杂志之一NEWSWEEK2003年决定与香港Vertex集团的SinoWorldCNW出版公司合作,出版旨在瞄准中国大陆市场的《新闻周刊》中文版。[26]着名的TIME从2003年初开始,通过PersonalDigitalAssistant(PDA)Devices向以中国为主的亚洲读者提供免费的杂志内容。[27]此外,中国蓬勃成长的印刷业务需求也吸引了许多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印刷公司。美国还在上海设立了美中印刷出版技术训练中心,以此为据点向中国的印刷市场进军。[28] 

  但是,中国政府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仍然对WTO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交流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抱有高度戒心,不但对西方国家文化产业、文化产品和文化理念进入中国持怀疑态度,还担心西方敌对势力会利用这一机会来强化他们“西方化”中国和“分化”中国的企图。因此,中国政府要求中国的相关行业要有效地“防止”和“抵制”这种“文化侵略”,阻止“腐朽的”、“日益没落的”西方的思维、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中国社会产生影响,以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文化阵线”。 

  然而,中国出版业面临的挑战已经到来,尽管由于政府的保护措施,这些“挑战”尚未立即产生严重的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年内,一大批外国出版物和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国的出版社与产品将因此面临激烈的竞争,甚至面临生存还是淘汰的考验。庞大的中国市场将对世界构成巨大的吸引力,但中国政府施加于新闻和出版业的种种限制则必然会限制中国出版业的发展。 

  冷战式思维模式对出版业的影响 

  为因应加入WTO之后的挑战,中国的出版业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组建出版集团、发展以连锁经营为主的多种销售方式、吸收国外资金、运用新技术、改变出版观念和形式、出版业的对外发展从零星出口提升到扩大版权贸易、以期刊为未来发展的新增长点、强调品牌竞争、培养新型人才等,这些措施有些已经开始产生影响,有些还只是纸上谈兵。 

  其实真正限制中国出版业发展的因素是政府的冷战式思维模式,而这一点却少有人敢于触及深谈。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是在中国的一党专政体制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这种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执政党和政府对意识形态的绝对控制,它充份体现出典型的冷战式思维模式。直到今天,中国出版业的根本目的仍然不是为民众提供一个自由表达思想的手段,它也不是单纯让出版商谋取盈利的经济产业,政府和执政党仍然把它当作一个向民众提供“教育、娱乐和传递信息”的意识形态工具,要求它发挥“党的喉舌”之作用。 

  8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虽然已把出版社的定位从“宣传部门”改为“事业单位、企业式管理”,较之过去略有进步,但作为“事业单位”的出版机构仍然要参照政府部门建制,接受主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其主要人事任命仍然由执政党控制,部份经费则仍然依赖财政拨款;而所谓的“企业式管理”,其实仅仅意味着出版社要按照企业的运作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出版物的品种数量,要象企业那样交税。[29]事实上,现在每个出版社的出书范围仍要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具体规定,新书出版之前要先将选题上报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和出版社所在地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若涉及新闻出版总署认为是重要的选题,还要直接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显然,把“喉舌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硬性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现行出版管理体制产生的制度“怪胎”,而出版业者被“绑着手脚踢下了海”,其挣扎自然倍加艰难。 

  由于政府始终抱持过去50年当中形成的冷战式思维,至今为止,私人办出版社在中国仍是遥不可及的事。官方对西方文化的渗透仍抱有相当大的戒心,政府高层及一些“智库”人物仍然以“抵御西方的文化霸权”为名,通过各种手段来抵制西方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尤其是西方的民主政治理念。正因为如此,境外传媒与出版集团直接进入中国还是被严格禁止或限制的。中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国加入WTO只表明中国将保证兑现在开放市场提供机会方面的承诺,至于具体有关产品进口的种类与数量仍要根据中国国内的情况而定,尤其是在一些限制性行业,开放市场的承诺并不等于放弃审查、批准和监督,有关这些行业的进口仍然必须服从中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与制度。在文化产业方面,外国文化产品的进口仍然要看是否能先符合中国的政治标准。比如,中国通知一些西方的主要出版社,中国不会同意西方作者的中文版作品拥有世界性版权;如果他们要注册世界性的中文版权,必须向在北京的中国版权管理协会申请。[30] 

  在境外出版集团负责人的眼里,中国的传媒与出版领域现在是同时被作为一个宣传部门和一项产业经济而紧紧地控制在官僚部门手中。想进入中国传媒与出版市场的大型跨国集团都必须采用“有创造性”的方式,其中最有效的恐怕是各种各样的“合资”或“合作”形式,特别是与某个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合作”。[31]“新闻公司”(NEWSCORP.)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与《人民日报》社共同成立了一个名叫“BeijingPDNXinre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的合资公司,虽然公司的名字听起来模煳不清,但其业务内容包括网络服务及出版业。[32]但总体来说,中国政府仍然会尽力阻止跨国集团进入中国的出版市场,除非某些官方或准官方机构在与跨国集团的合作中获得想得到的好处。[33] 

  鉴于上述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对不少跨国出版集团来说还只是个潜在的市场而已。在美国最大的15个出版物出口国中,中国并未跻身其中。[34]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但中国依然是一个非常难进入的市场,种种政治与文化的障碍都妨碍着外国出版商的努力。[35] 
 
 
从信仰到研究者的转变
 
  ──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樊百华

  南京邮电学院

  学习马克思的风格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

  成为马克思主义者?

  20年前刚进入大学时,马克思、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曾经是我向往与热爱的话题。我就读的哲学系以成批地训练出“高层次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为培养目标。用了4年本科加上3年研究生的宝贵时间学习马克思主义之后,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我究竟是离马克思的距离更近,还是更远了呢?这当然不仅指知识意义上产生的怀疑;教学中的“灌输”也压抑了我们的精神,即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精神。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主张:“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这种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也存在于人文主义、启蒙思潮的精神中,后者正是中国知识界常谈起的“五四”精神、蔡元培的“老北大”精神、鲁迅和其他自由知识分子的精神。可是在当代中国,恰好是“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条件的辩护”,而对所有真正的社会批判精神倒是必欲除之而后快,与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已相去甚远。 

  学习马克思的风格 

  在大学期间,我有机会对马克思作不断深入的了解,然而却越来越觉得,要学这马克思实在是难于上青天。

  马克思读大学时本是奉父嘱学法律的,但他却十分散漫甚至不无颓废,后来他醉心于哲学。他读大学主要是自学,用我们的话说叫做“不守纪律、不遵校规、不敬老师”。马克思上学的时候就加入了社会上的活跃知识团体,批评社会,指点江山,很有点“自由化”的作派。马克思毕业后,为了不受当局的政治约束,放弃了当大学讲师的体面职业,身为一个哲学博士,却进了一家小报社拿起了一支小记者的笔。他的文字一开始就极富政论的火爆风格,矛头直指普鲁士王朝,惹得当局大为恼火。

  从求学问道、择业做事,到思考实践、介入社会,乃至私生活,随着后来我对马克思的了解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我便只有徒叹奈何──如此马克思岂是我辈能轻易学得的!一如鲁迅我也学不了一样,这学不了并非指他们那为我所不能及的天才与智慧,而是指他们的为人,指他们毕生都在追求做一个真人、自由人,一个率性天真纯正的人,老实说,仅这一点我就无法彷效,因为说了真话是有可能成为专政对象的。

  象所有真正伟大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者、叛逆者,他做学问仅仅是因为要做一个“人”、要改造社会。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是先有真再有善,先有坚持正义的社会立场,先有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再有对资本主义的逐步实证化的批判,进而有对人类社会全貌的考察。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看到了青年马克思、中年马克思和晚年马克思的某种统一。

  思想、道义之不同于知识学问,在于前者有人类关怀,而后者则主要是职业性需要。1917年以来“马克思主义”的职业化是“跳蚤们”的一段黄金岁月。在前苏联与中国这两个社会主义国家,有大关怀者则因尤重当前的黑暗,往往成为“过渡人物”转瞬即逝,其生命反倒比不上职业者有历史长度;加上有大关怀者常常有被人为扑灭的危险,因而不可能象知识学问那样有职业的“名山”收获。于是,“东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们时常引为得意的,不是马克思式的社会关怀,而是以研究马克思主义为职业所带来的种种便利。笔者以为,要研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欲求无愧于马克思,还是先要在人格上学习马克思的风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者。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说马克思主义是人道主义、人本主义、道德主义、理想主义,大概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体系所不能接受的。按照这个体系的规定,“马克思主义”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其一,历史唯物论,即认为生产劳动是社会存续、发展的基础,经济关系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决定力量;其二,社会辩证法,主要讲社会是进步的,并且呈现出内在的顺序和特定的阶段,亦即行内周知的“三段论”、“五段论”等等;其三,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其四,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运动和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必然导致共产主义。

  笔者以为,其实,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亦即马克思的思维创造或创见。马克思主义只能以马克思本人为唯一主体,以马克思的着作(包括合作性的着作)为唯一载体。马克思主义并不是无所不在、无往不至的精灵。任何思想都只能是现实的人的思想,都只能以特定的人为基础,并外显于个性化了的语言符号系统。人们的思想通过语言文字等中介,而发生或一致或相异或发展或歪曲的关系。不可因为一致或发展,而把两个人的思想说成是一个人的思想,何况两个人的思想总不能完全相同呢!例如,在中国有过“秦始皇+马克思主义”,那样的“马克思主义”已经被1949年以后的历史证明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相去甚远。因此,那种把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都一概并入“马克思主义”,实在有悖于常理。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种习惯的错误乃在于混淆了受主体限定与不受主体限定的两类范畴(后者如人道主义、唯物主义等等)。马克思主义是受主体限定的,它不是一本永远记不完、理不清的帐。按照中国式的“坚持与发展”方式,极易导致鱼龙混杂、张冠李戴。从科学道德的意义讲,这种习惯又是对他人(尤其是后人)劳动的不尊重。

  如果说科学史永远只看到第一,那思想史也应该如此(尽管要难办得多)。这样,就需要进一步把马克思思想限于马克思的创见。只要是马克思的创见,则不管是成体系的还是不成体系的,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自相一致的还是自相矛盾的,都应该视为马克思思想。否则,假如把其中的错误部份排除在外,就无异于把马克思主义宗教化。那种把凡是正确的都冠以“马克思主义”,或者以为凡冠以“马克思主义”(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学”)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习惯,不但是非批判、非理性的,而且也是一种政治生活中寻求人身依附的转形。这实质上只是为了以“坚持”的名义,控制乃至吞没“发展”,是排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假坚持。

  无庸讳言,严格的研究表明,马克思所使用的一些基本的也是重要的范畴,无一不存在着澄清审定的困难。例如,物质是什么、社会存在是什么、实践是什么、经济基础是什么……等等,至少在所谓的学术文献中,都莫衷一是。这可以由新时期的全部“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佐证。当看到大学生们为了考试而认真背着教材和听课笔记中关于“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一、二、三、四要点时,我就想到,其实谁都还没有说清“什么是实践”呢,于是心里便涌起一股悲哀与耻辱感!

  限于种种原因(例如人类对原始社会史研究的起步较晚),马克思对原始社会、东方社会以及其他地区历史的研究,远没有他对晚近社会的历史研究得那么翔实充份,这必然形成对他提出的一个经典公式即“社会发展五阶段说”普适性的限制;而恩格斯晚年的遗憾,第一次从正面向人们表明了一个事实,即从历史的唯物主义到历史的辩证法,其间尚有需要艰难跋涉的千山万水。所以,后来者既应看到唯物史观理论本身丰富的哲学内容,但又要超出哲学范围看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价值意义和社会指向,否则,就有可能在认识马克思主义这一问题上,过份受制于学究气的拖累。

  马克思主义决不是人们用以捞取政治资本的这个“学”那个“学”的堆积。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灵魂的统一性,非得从真的领域跃升到善的境界。其实,马克思本人从来就没有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验诸万世而不易”的“真理”之(唯理主义的)奢望,其思想的生长过程和逐步深入拓展的大思路,决不是先发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绝对真理。如果仅仅囿于知识主义的狭隘眼界,那就只能不顾马克思与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对立,权术实用主义地分割马克思了。例如只取“阶级斗争”四个字",不顾及巴黎公社的原则,便是“东方马克思主义”的恶劣典型。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 

  我念大学的时候,有一个话题很热,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苏联可能也有这样的话题。当然,在许多国家根本就没有如此之话题,不是因为那里不许谈论、学习马克思主义,事实上在那些社会中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和信仰比苏联这样的国家并不逊色。但说到发展马克思主义,在苏联和中国,由谁来发展(或许应读作“标榜”)、谁有资格发展,可不是个理论或学派问题,而是权力地位的副产品;对于无权者来说,除了跟着喊“坚持”、“发展”之外,其实是没有资格参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

  “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作为一个意识形态的政治命题,开始于延安“整风运动”。尽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及此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没有丝毫的实事求是可言,但并不妨碍人们不断标榜自己是“实事求是派”。其实,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内容说成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乃是一种东方式的权力话语,是为“真理”的垄断权服务的意识形态排他伎俩。然而,掌权者们又经常在变,由他们“坚持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也就不得不随着人事变更而经常改变。于是,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公有制、共产主义……等等,也就成为报刊杂志上经常争吵不休的话题,而一旦掌权者陷入理论困境时,“不争论”就成了禁止民间“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宝。至于用“生产力标准”来为拨极“左”之乱、确定发展经济为中心任务,有其现实的工具性意义,但这一提法本身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实用主义歪曲和简单化。而且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一庸俗的提法对人的社会关怀、政治上的种种需要(平等、自由、公正等等),有着强大的意识形态压制性,以此为实质的诸般“标准”,总体上也是物欲、物役的,是无视人的全面需要的“单向度”经济主义命题,甚至有意无意地为腐败提供了意识形态资源。

  马克思生前与身后都有他未知或未料及的许多重要情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实践必然地会提出越来越多的、需要再认识的课题。因此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在人类思想库中所占的比重,也必然会越来越小。即使是在马克思曾取得杰出成就的社会历史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这两个学科中,情形也只会如此。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也只会越来越多地表现在理论的社会立场上,和一些较为一般的人类道义性的课题上。现代化理论总结了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自由、民主与法治。可是,号称将马克思主义付诸实践的共产国际之共产主义革命运动只是将其统治下的社会带得离自由、民主和法治更远了,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行动只是让人失望。专政可以挟主义之名而行,但专政本身是一种政治暴力,在这里,需要谴责、遏制和根除的是暴力政治,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思想或主义。在中国,极“左”专制害死了数千万人,但严格讲,此乃专政之害,而非什么思想、主义之害。专制权力可以、能够和必须谴责、遏制和根除,但不论什么思想、主义,都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精神趣味。这是马克思本人未宣示于世,而人权理念宣诸于世的真理与善法。至于“马克思主义”还能不能够、应不应该继续作为中国人民的指导思想,本文不拟讨论,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解决。

  成为马克思主义者? 

  其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是某一思想的化身,即便是马克思本人,也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化了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一个人格范畴、主体范畴,当然不可能是什么主义的化身,至多只能是主义的实践者。长期以来,声明、宣布或标定谁谁是“马克思主义者”,无论自以为或他以为,本身都是一件涉及其存在合法性的事,至少在中共意识形态话语中被认为是一件体面的事。曾几何时,半官不民的意识形态工作者,无不以“马克思主义者”自榜。到了90年代的中国,这种情形,尤其是个人性的自榜、自励,是不多见了,但也还能听到。

  仅仅从学术立场来看,中国的学者中确实有马克思主义学者;但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或者马克思主义的学问家,不等于就是社会角色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者。但在中国更多的还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并未有过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改革开放之前其实并不了解资本主义到底是什么样,他们的批判资本主义,只能是从经典着作到官方文件的注释、讲读,而这本身就不是或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式的批判!他们只是跟资本主义的影子坚强作战,用的是楸住资本主义的昨天不放的办法,虽然外面的资本主义并不是如此那般的黑暗。所以,中国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只能算是“马克思主义”的学习者、研究者、解说者,甚至是连马克思主义的边都摸不到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他们所讲的实则反马克思主义至极。至于东方的革命实践家们,或许由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所决定,他们从根本上讲就不可能在思想、理论上成为马克思主义者,1949年以前是这样,1949年以后就更不待说了。

  马克思主义者既然是人格的、主体性的范畴,就不可能限于认识层面、学问层面。马克思虽然气愤地讽刺说,连他本人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但实事求是地观之,马克思的人格和实际作为确实值得一切后来的知识分子引为楷模。笔者以为,作为社会角色的马克思主义者,至少应当投身于申张社会正义的行动。那些连皇权专制残余都暧昧顺从的学者们,与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缘的。当然,在那举着马克思的“旗号”却长期反民主自由、人治化的社会中,要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极其危险的。在“镰刀斧头”的专政下,有多少人拿起了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的批判“武器”呢?有多少人达到了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的批判高度、力度呢?更多的人只能思考如何“活着”,而不再是活着为了思考。

  如果限于我们身处的环境,或可发现一些准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在思想上涉猎过马克思主义,行为上不懈地坚持正义,如林昭、彭德怀、遇罗克、张志新等。当然,还应当有一类是后马克思主义者,这样的人对马克思主义不但学理上既有所否定又有所认同,而且基于当代人类社会的问题,理论地批判当代发达社会(一如法兰克福学派),毫无疑问,也同时是反对专制残余的坚强战士。可惜,这样的人物,我们在中国还未曾有缘幸会。

  其实,真正的知识分子,优秀、杰出的知识分子,不管他们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在权欲张狂、专制笼罩的社会中,面对汙染不堪的地球,都不但是反权力主义的,而且是反物质主义、金钱主义、生产力主义的,有的甚至还是超越“经济自由主义”的。但是,他们都会坚决支持和捍卫宪政民主、自由人权。人类要超越当代资本主义的狭隘界面,但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已经很不适应这种超越的需要,现时代精神在今后的发展旅程中也将永远不可能再以某人的姓氏命名,它将是一只更伟大的“看不见的手”──一只看不见的新人道精神之手。

  在现时的中国,不顾民众利益而只求权力的奢糜者,大有人在。极“左”残余势力只是其中之一部,偏偏它最热衷于自我标榜为“马克思主义”,虽然多少已有些羞羞答答了。希望在告别权力主义的同时,又不进入被金钱支配、被物欲吞没的困境,这可能吗?人们已很少有时间、精力来想这样的问题了,有多少知识分子能够从容地走到一起,深远地为社会作有外在行动价值(可作制度安排的自由主义,解决的是基本的终极关怀)和内在超越价值(例如非仪式性的宗教、伦理,只能通过身体力行的人格示范来解决的非基本终极关怀)的努力呢?笔者以为,中国时下的任务已经不是探讨什么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去除专制,建立宪政民主,其最大的意义便是让思想自由地走向生活。  
 
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
 
  ──“以苏联为师”的后果

  陈辉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一、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对高等院校的接管

  二、按照“苏联模式”实施院系调整

  三、院系调整及“苏联模式”的长期后果

  

  1952年6月至9月[1],中国政府大规模调整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设置,把民国时代的现代高等院校系统改造成了服务于集权体制的“苏联模式”高等教育体系。这些措施虽然能缓解当时的技术人才短缺,但也对20世纪后半期中国的高等教育和社会进步产生了不利影响,使中国的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走了很长的弯路。目前,中国虽然正试图通过增设院系与合并院校来重新改造这种“苏联式”高等教育系统,但并未反思50年前高校院系调整政策的深刻教训。本文试图分析1952年院系调整的缘起、过程与后果,以为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之镜鉴。

  一、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对高等院校的接管 

  早在中共建政之前的“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新解放区的不断开辟,1948年7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争取和改造知识分子及新区学校教育的指示”。该文件提出:“对于原有学校要维持其存在,逐步地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所谓要维持其存在,就是每到一处,要保护学校及各种文化设备,不要损坏”,“所谓逐步地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就是在开始时只做可以做到的事,例如取消反动的政治课程、公民读本及国民党的训导制度。其余则一概仍旧。教员中只去掉极少数分子,其余一概争取继续工作”。[2]

  解放军占领大中城市后,立即由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接管当地的高等院校。1948年12月15日,解放军进入北平市海淀地区,次年1月10日中共北平市“军管会”派出“军代表”正式接管了清华大学。“军代表”先召开学校负责人及教员、学生、工警代表会,宣布接管方针和政策,征询他们的意见,接着召开师生员工全体大会,宣布正式接管。接管后,学校的业务和员工的生活即由“军代表”管理,“军管会”提供师生员工的生活维持费和维持校务的必要经费;同时也变更了部份课程设置,废除了“国民党党义”、“六法全书”等课程,增添了马列主义课程。1949年6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了“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职权,从此北平市所有被接管的高等学校都移交给“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管理。[3]上海解放前夕,中共的接管人员集中于江苏省丹阳地区,为准备接管高等学校,专门成立了“高等教育处”,专司调查高校情况并制定方案。接管人员进城后先号召复校上课,同时召开各种座谈会,宣传中共的方针政策。他们于1949年6月15日接管交通大学,6月24日接管复旦大学,6月25日接管同济大学,至6月底完成了交接工作。从7月到12月接管人员在各高校组织了校务委员会,绝大多数学校添设了政治课,还把发给学生的“临时救济金”改名为“人民助学金”。1950年3月11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正式成立,从此上海高校均移归该部管理。[4]全国各地高校的接管程序与沪京两地基本相同。

  二、按照“苏联模式”实施院系调整 

  1949年10月以后,中央政府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5]按中央政府的解释,当时的大学课程在相当程度上还不算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也不能适应国家建设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6]。

  同年12月,中央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确定了“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的高校改造方针,并且认为,由于老解放区高等干部教育是农村环境与战争环境的产物,因此“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7],“应该特别着重于政治教育和技术教育”[8]。当时,中国政府缺少办学经验,非常倚重苏联专家的帮助,在1950年代中国的高等院校共聘请了861名苏联教育专家,直接参与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造和建设,而中国派往苏联的留学生和进修教师亦高达9,106人。

  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政府在1950年树立了两个按照苏联经验实行“教学改革”的“样板”:其一是文科的中国人民大学,另一个是理工科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彷效苏联工业大学的模式管理。政府为中国人民大学确定的办学方针是,“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与中国情况结合”,并且在该校投入重金,为全国高校培养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的师资,同时大批培训“调干生”,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一所学校的经费就占教育部全部预算的20%[9]。

  1950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我们要在统一的方针下,按照必要和可能,初步调整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或其某些院系,以便更好地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10]。同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拖延时间不愿改革的思想是不对的”。[11]此后,中央政府教育部针对各地、各校有关合并、调整院校的请示报告,逐步提出了院系调整的一些具体原则,如“各系科之分设,主要应视其设备及师资等项条件是否足够而定”,“今后开设新学系,必须日趋专门化”,“学校中原有系组向专门化方面发展,是符合建设需要的”。[12]

  中共建国之初就已在小范围内零星组织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1949年底,北京大学和南开大学的教育系并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北大学三校的农学院合并成立了北京农业大学。1950年下半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边政系被取消,该校社会学系并入政治系;安徽大学的土木工程系和艺术系并入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生物系海洋组并入山东大学;南京大学医学院改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后改称“第五军医大学”。

  在“以苏联为师”和“向苏联一边倒”政策的影响下,1951年中国政府提出,要系统地移植苏联的教育模式,按照苏联的高等教育集权管理、高等教育国有体制和高度分工的专门教育体系来建构中国的高教制度。从此,中国政府开始对高等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将各校的招生人数、专业设置、人事任命、学籍管理以及课程设置等全部纳入政府的计划管理范围。各高等院校试行政治辅导员制度,由专人担任各级政治辅导员,主持大学生的政治学习及思想改造工作。与此同时,政府还逐步取消教会大学,并改造和限制私立大学。华东教育部以上海的私立大夏大学、私立光华大学为基础,筹建了公立的华东师范大学。1951年底全国20所教会大学全部改组完毕,其中11所被收归国有、改为公立大学(即辅仁大学、燕京大学、津沽大学、协和医学院、铭贤学院、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华中大学、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华西协和大学),其他9所则维持私立,由中国人自办,政府予以补助(即东吴大学、齐鲁大学、圣约翰大学、之江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震旦女子文理学院、岭南大学、求精商学院)。

  1951年11月,中央政府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拟订了全国工学院院系调整方案,而后教育部和中央政府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多次磋商,最后拟订了“关于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13],由政务院批准。该调整方案以华北、华东、中南地区的工学院为重点。在北京市,清华大学改为多科性工业高等学校,北京大学工学院、燕京大学工科各系并入清华大学;保留北京大学为综合性大学,撤销燕京大学,清华大学文、理、法三个学院及燕京大学的文、理、法各系并入北京大学。在天津市,南开大学工学院、津沽大学工学院、河北工学院合并到天津大学。此外,浙江大学改为多科性工业高等院校,之江大学的土木、机械两系并入浙大,浙江大学文学院并入之江大学;以南京大学工学院、金陵大学电机工程系、化学工程系及杭州的之江大学建筑系合并组成独立的南京工学院;又将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两个航空工程系并入上海交通大学,成立航空工程学院;武汉大学水利系、南昌大学水利系和广西大学土木系水利组则合并成立武汉大学水科学院;武汉大学矿冶工程系、湖南大学矿冶系、广西大学矿冶系、南昌大学采矿系则合并为设在长沙的新建学校中南矿冶学院,在该校专设采煤系和钢铁冶炼系;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工学院、岭南大学工程方面的系科及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也合并为新成立的华南工学院;西南工业专科学校航空工程专科则并入北京工业学院(即原华北大学工学院)。

  随着中国工业化建设的推进,亟需“大量的合格的各种专门人才,尤其是工业建设的专门人才”[14]。上述“工学院调整方案”旨在集中相同学科的师资于一地,但工科院校的数量所增有限,至1952年初,全国206所高校中工科院校仅为36所,约占17%,工科学生在大学在校生中的比重也大致是这个水平[15],而且工科院校的水平不高,规模小,不能培养配套齐全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

  1952年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16]的方针,提出了“及时培养供应各种建设事业(首先是工业)所必需的高、中级干部和技术人才”的任务,为此决定增加高等学校95所,其中高等工学院50所,师范学院25所[17]。教育部拟定发布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案”,彷照苏联高校模式,以华北、华东和东北三区为重点实施全国高校院系调整。这次调整的特点是:除保留少数文理科综合性大学外,按行业归口建立单科性高校;大力发展独立建制的工科院校,相继新设钢铁、地质、航空、矿业、水利等专门学院和专业。

  1952年6月,京津地区开始了又一轮高校院系调整,华东、西南、东北等地随即跟进。至1952年底,全国已有四分之三的院校实施了院系调整,形成了20世纪后半叶中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基本格局。当时,教育部规定,以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及师资,全国各大行政区最少有1所,但最多不超过4所;“少办或不办多科性的工学院,多办专业性的工学院”;每个大行政区必须开办1至3所师范学院,以培养高中师资,各省可办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初中师资,师范学院设系应严格按照中学教育所需。[18] 

  根据这次的调整方案,仅保留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校为文理综合性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工学院、重庆大学、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等校则被定位为多科性高等工业院校。同时新设立以下院校: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唐山铁道学院的地质系科组合成立北京地质学院;由北京工业学院、唐山铁道学院、山西大学工学院、西北工学院等校冶金系科及北京工业学院采矿、钢铁机械、天津大学采矿系金属组合并成立北京钢铁学院;由北京工业学院航空系、清华大学航空学院、四川大学航空系合并成立北京航空学院;由北京农业大学、河北农学院、平原农学院森林系合并成立北京林学院;由北京农业大学机械系、北京机耕学校及农业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经济系财经部份与中央财政学院各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的政治、法律系与辅仁大学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由原津沽大学师范学院、天津市教师学院合并成立天津师范学院;由原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与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的政治系合并成立华东政法学院;由原圣约翰大学医学院、震旦大学医学院等校合并成立上海第二医学院;由原齐鲁大学药学系、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合并成立华东药学院;由原交通大学、大同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江南大学的化工系合并成立华东化工学院;由原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的水利系及华东水利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华东水利学院;由原南京大学、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的航空系合并成立华东航空工业学院;由原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金陵大学三校体育系科合并成立华东体育学院;由齐鲁大学经济系与山东会计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山东财经学院;由江南大学农艺系与南通学院农科等校合并成立苏北农学院;由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的矿冶系合并成立中南矿冶学院;由原重庆大学、贵州大学、川北大学的土木系合并成立重庆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由原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川北大学的化工系等系科合并组成四川化工工业学院;由东北人民大学财政信贷、会计统计两系与东北财政专门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东北计划统计学院合并成立东北财经学院;由原东北地质专科学校、东北工学院地质系与山东大学地矿系合并成立东北地质学院;由东北农学院森林系与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校森林科合并成立东北林学院;由原复旦大学农学院移设沉阳农学院,并将东北水利专修科并入;由河北农学院、平原农学院两校畜牧兽医系合并成立内蒙古畜牧兽医学院。

  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工科、农林、师范、医药院校的数量从此前的108所大幅度增加到149所,而综合性院校则明显减少,由调整前的51所减为21所[19];与1949年以前工科、农林、师范、医药院校的在校生历史最高年份人数相比,1952年这4个科类的学生人数从7.04万人上升到13.84万人,几乎翻了一番,但政法类在校生却从37,682人下降到3,830人[20]。

  此次院系调整除了合并重组高校系科,还根据计划经济和工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新专业,“新的专业的面则常比西方大学生主修的专业窄”[21];同时把民国时期大学内部的“校─→院─→系─→组”结构改变为苏联模式的“校─→系─→教研室(组)”。此外,私立大学和原教会大学全部改为公立,撤销了辅仁大学、金陵大学、齐鲁大学、圣约翰大学、之江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岭南大学、华南联合大学等校的校名,其系科并入当地其他院校(如辅仁大学并入北京师范大学,金陵大学文理学院各系并入南京大学相关系科)。

  三、院系调整及“苏联模式”的长期后果 

  1952年的院系调整固然解决了中国高等教育中工科过于薄弱的痼疾,但其缺失不容轻忽。当时,中国政府对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及实况缺乏了解,将苏联的教育经验作泛政治化理解,甚至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混同起来,进而全面否定欧美国家以及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理念与有益的学术传统,摒弃了本科的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办学主体也从过去的多元化改变成一元化。这种“苏联模式”的教育体制有以下明显缺失:

  第一,用技能训练替代现代教育模式。1952年的院系调整确立了高度一统化的教育模式,抹煞了学校之间以及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而分科过细的专门教育体系又使高校的专业变得相当狭窄,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影响了学科之间的渗透、交融与发展,也阻断了培养大师级人才的可能性。现代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现代教育不仅传授知识,更孕育着一种源源不断的人文资源。学生如果单有狭隘的专业知识和兴趣,也许可以被训练成“工匠”,但绝对出不了大师。人文主义熏陶与科学技术教育,和而不同;两者对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与逻辑和抽象思维皆功不可没。1949年以后中国虽然培养出不少技术专家,但几乎未产生在世界科技与社会科学领域内堪称顶尖级的人才。这与1952年院系调整造成“高等教育长期文理、理工分家,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割裂,给培养的学生带来了思维方式的缺陷和知识面的偏颇”[22]是高度关联的。即便是在那21所号称综合性大学的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校里,其实也仅仅剩下了文、理科,其他系科已被撤销。解放初期的南京大学有文、理、工、农、医、师范等7类42个系科,院系调整后仅保留了文、理方面的13个系[23],这有限的系科又各自按照文、理科传统的学科分类组成系科和专业,不仅文理科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就连文科各系科之间以及理科各专业之间也缺乏相互的渗透和交融。因此,院系调整后形成的所谓“综合大学(文理学科型)─多科型工科大学─单科型专门学校”的高校设置模式,因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相互脱节和分离,影响了学科的更新发展与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还妨碍了以后高等学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之结合。[24] 

  第二,偏重工科,忽视理科,严重削弱政法、财经等人文社会学科。1947年中国高等院校中政法系科的在校生占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24%,到了195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2%,而到1962年则仅占0.46%。以政治学(PoliticalScience)为例,清朝末期京师大学堂开办不久,其所设的8个科目中就有“政治学科”,辛亥革命后相继建立的各高等院校也大都建立了政治学系;1948年全国约200所大学中有近50所大学设立了政治学系,以培养政治学人才,这些系的课程设置中不仅有政治学理论、比较政治、国际政治、中国政治等政治学课程,也有行政学和操作性比较强的行政管理。那时中国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的教学与研究曾取得相当成绩,涌现出一批着名学者,出版了不少有价值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着作。1949年后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建设一个稳定的、高效能的、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按理说政治学逢此良机本应大有用武之地,然而1952年中国政府却模彷苏联模式,在院系调整过程中取消了大学中的政治学系科,也不允许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在政治学被取消、法学日渐式微之后,就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悲剧,这不能不令人深思。[25]至今中国仍然只将法律当作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宪政理念尚处于萌芽状态、远未进入治国理念,也与这次院系调整后政法教育的阙失有直接关系。

  第三,“苏联模式”的高等教育体制导致中国整整几代人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这给现今国人道德精神的劣变埋下了根子。当时中国政府只从经济建设的短期需要出发,滋生了急功近利的教育理念,着重培养大批工科专业技术人员,而与实用技能训练无关的重要系科则被连根拔掉,由此造成了人文精神(Humanism)的流失。学生在一种高度威权主义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哲学的引导下被作为工具加以训练。例如,清华大学原是一所有着浓厚人文底蕴和文理工结合的一流综合性大学,上个世纪初在人文与科学方面曾经璀璨一时,群英荟萃,一大批光辉不朽的名字如梁启超、陈寅恪、赵元任、朱自清、胡适、王国维、顾毓秀、闻一多、金岳霖、张奚若、梁思成、冯友兰、潘光旦、曹禺、钱钟书、熊庆来、华罗庚等,为中国的学术研究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做出了辉煌贡献。但1950年代初政府只考虑到国家建设对培养工业人才的迫切需要,取消了清华大学的人文社会学科和理科,大大影响了清华大学此后的发展。工科的发展与理科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的,没有理科知识作为知识基础,工科不可能单科独进。北大的情况亦复如此。由于1952年院系调整造成的内伤,中国的清华与北大如今只能成为出国留学生的摇篮。更重要的是,这种教育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几代人都缺乏人文精神。中国的有识之士曾经呼吁关注这种阙失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但“苏联模式”高等教育体制的不良影响还将延续相当长一段时期。 
 
 
当前中国“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体制原因
 
  张谋贵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一、高等院校盲目扩张与“知识型劳动力过剩”

  二、“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的再生产机制

  三、教育资源的扭曲配置

  

  中国近年来“知识型劳动力过剩”和“教育过度”现象初步显露,而“人才高消费”现象则日益普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资源的配置脱离了社会经济需求,基础教育投资严重不足,而高等院校却盲目地大规模扩大招生。

  一、高等院校盲目扩张与“知识型劳动力过剩” 

  近年来,中国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有相当一部份人找不到工作。据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2001年毕业的本科生一次就业率不到80%,专科生就业率不到30%,中专毕业生一般很难找到工作;2003年毕业的本科生一次就业率只有50%,206万大学毕业生中只有103万在毕业时找到了工作。同时,就业市场上大材小用、“人才高消费”现象却日益普遍。所谓的“人才高消费”是指企业雇用教育程度或技能水平较高的人来担任本来只需较低教育程度或技能的工作。当大量知识型劳动力过剩时,高质量劳动力和低质量劳动力之间的工资差距迅速缩小,企业可以用低工资雇佣高素质的劳动力从事简单型职务。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大学生转而追求更高的学历,“考研热”持续升温,报考研究生的人数连年创新高。2003年,政府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迟延毕业生就业的时间,决定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再扩大30%。“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结果是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只能低就低层次、低工资的职位,中专生、专科生普遍受到冷落;另一方面,尽管高等院校的学费不断大幅度上涨,许多家庭仍然节衣缩食来支持子女上大学,子女们若不能获得大学以上的学历,几乎就很难有就业机会。

  产生此现象的直接原因是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过快。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人数是108.4万,1999年跃增到160万人,2000年再上升到220万,而2003年的计划招生数达355万人,这样的扩张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若再加上专科院校的学生人数,高等教育的规模就更大了。衡量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是否过度发展,不能单纯以大学生占总人口的比重来判断,还必须观察高等教育的扩大是否脱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是一个尚未实现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70%的人口生活在落后的农村,虽然有沿海地区若干现代化的大都市和城乡一体化区域,但就全国而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还是相当缓慢的,内地的许多中小城市经济凋敞,失业率非常高。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大部份都不得不到沿海地区的少数大都市去谋职,而城市里知识型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又十分有限,结果处于失业状态的大量高校毕业生只能滞留在沿海城市或回到故乡,引致“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并为企业的“人才高消费”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在中国对大学生的需求规模远远低于大学毕业生的实际数量。据测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3%,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大约增长2%,依此推算,中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的年增长率不宜超过6%。而过去5年来,由于城市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政府实行了鼓励高等院校快速扩大招生的政策,结果导致大学毕业生以每年27%的速度递增,知识型劳动力供给的增长率是需求增长率的4倍多,这自然会导致许多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结局。而且,许多国家的大学实行“宽进严出”的制度,学生的毕业率低一些;而中国的高等教育在这一点上却正好相反,实行的是“严进宽出”的制度,结果学生的毕业率接近100%,这种制度又相对增加了知识型劳动力的供给。现在中国每年高等院校的毕业生人数已跃居世界前茅,但在“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局面下,这种“教育过度”现象恐怕不只是令人可喜的成就了,它也令人担忧,如果“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局面长期难以改变,不仅高等院校的发展将受制于此,还可能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的再生产机制 

  中国的“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不是一个暂时的短期现象。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这个问题,受教育程度越高,失业的可能性越大。例如,在印度,80年代末期时,文盲的失业率为2%,而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的失业率却高达9%;在孟加拉国,拥有硕士学位的人中40%的人处于失业状态;在泰国,70年代和80年代初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高达20%到35%。

  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会在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情况下出现“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呢?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一般被分割为正规部门(又称现代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传统部门)。所谓的正规部门是指那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比较高、工作比较稳定的大公司和政府部门,在发展中国家正规部门的就业机会通常是非常有限的;非正规部门是指工作没有保障、报酬低且不稳定的一些个体小企业和临时性工作机会,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动者(往往是农村来的迁移者),为了挣钱养家煳口,无法计较工作报酬,往往只能在非正规部门寻找低薪而辛苦的工作。而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一般不愿意考虑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尤其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由于没有生存压力,有可能花费较长时间在正规部门里寻找就业机会。随着发展中国家教育的迅速发展,从高等院校毕业的知识型劳动力越来越多,而处于失业状态的大学毕业生也随之上升,结果必然出现“知识型劳力过剩”现象。

  在发展中国家,“知识型劳力过剩”既是教育深化的结果,同时也刺激教育的过度扩张。在教育部门发展的初期,社会上的失业者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父母为了避免子女成年后面临失业的风险,往往倾向于让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一旦中等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也难以找到工作,家长就会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家长和学生的理性选择在宏观上却产生了一个非理性的结局: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越低,愿意在大学本科教育上大量投资的人反而越多,这又刺激了大学的持续膨胀,导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进一步下降。这种结局一方面意味着“知识型劳力过剩”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又表明大学教育的过度扩张造成了对劳动力的“过度教育”。

  教育的过度发展与“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互动必然造成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当和投资效率低下。一方面,受过相当教育的知识型劳动者处在闲置和半闲置状态中,这是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教育的过度发展又虚耗了产业发展所必须的物质资源。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应与其国情相适应,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教育投资越多越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否出现“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也是检验一个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展程度的标志,无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达到什么水平,少数都市的发达程度有多高,只要存在着“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现象,就说明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可能陷入了瓶颈。

  三、教育资源的扭曲配置 

  自1998年开始,中国高校的招生规模持续扩张,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规定,到2010年全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要达到15%左右,这意味着今后高等教育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的加快能满足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但高等教育扩张过快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对高等教育部门的投资过度,而对基础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根据世界各国初级、中等、高等教育这三级投资结构的一般规律和发展态势,在经济和教育发展的最初阶段,三级教育投资的分配结构应呈“金字塔”形,即初级教育的投资比例最大,其次为中等教育投资,而高等教育的投资比例最低。随着经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投资分配结构也逐渐向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倾斜。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800到2,000美元的国家平均的教育投资配置状况是:初级教育占41%,中等教育占29%,高等教育则占18%。而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5,000美元以上的国家,初级教育占29%,中等教育占38%,高等教育占17%。中国目前教育投资的配置状况则是:初级教育的投资比重1982年是38%,1997年却下降到31%;与此同时,高等教育投资的比重却维持在22%的水平上。[1]显然,中国的小学教育经费比重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而高等教育经费的比重不但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也高于发达国家。

  中国这几年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大幅度增加,高等院校大规模扩张。1977年,全国只有404所高等院校,1994年扩张到2,252所,平均每年新增100多所,目前已经达到3,000多所。而在高等教育过度扩张的同时,基础教育的投资却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条件差,学校办学经费少,校舍与教室中有许多是危房,贫困地区还有一部份学龄儿童由于经济困难时时面临辍学的可能;即便是在如此差的条件下,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还是强行向农民摊派而得。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初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越高。但中国的教育投资配置却正好背道而驰,一方面将有限的教育资源过多地投向收效低的高等教育,其结果是令耗费大量教育资源的大学毕业生供过于求,形成“知识型劳力过剩”,造成教育投资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可能创造高经济收益率的基础教育却得不到应有的投资,因此农村经济的成长失去了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撑。中国是一个中低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农村还有大量的文盲,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特别需要发展基础教育。对中国来说,合理的选择应当是加强基础教育投入,并适当减少对高等教育的投资。

  其次,高等教育发展过快导致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失衡。自从政府确定了把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方针后,各地都在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有些地方甚至不顾自身条件,盲目刮起一股高校“升格风”,不管其是否具备办学能力,把一大批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综合型或专科型大学,而中专则大量“升格”为大专,而且不顾师资条件,什么专业“热”就开设什么专业,由此产生了许多弊端。例如,入学率的大幅度提高意味着生源质量下降,因学生骤增而减少必要的实习与试验,加之图书仪器等教育设施相对短缺,高等院校的平均教学质量下降;学科结构不均衡,一些“热门”专业供过于求,有的“冷门”专业供不应求。

  再次,教育部门的发展目标盲目追求高层次,偏离了社会需求。本科生比例过大,挤占了专科生的就业市场;而专科生所学则过于理论化,不能胜任高级技工的工作。结果,本科毕业生的工资水平下跌到1千元左右,接近普通的蓝领熟练工的工资;而企业急需高级技工,却用高薪也不易觅得。[2]一方面许多专科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上又需要大量的高级技工,这种奇特的人才供需现象让人扼腕。
 
 
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
 
  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开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在这一过程中权金勾结、贫富悬殊和制度性腐败的日益加剧,社会正义越来越成为思想界的关注点,其中讨论的一个重点便是分配正义。在讨论中,人们对一些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如“结果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公平”、“满足需要的公平”、“凭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现出很大的兴趣,也产生了各种争论。[1] 这一讨论大大丰富了人们对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在对正义问题极为陌生的中国,这方面的积极意义是不容轻视的。 

  但是,上述讨论基本上是建立在局限性颇为明显的“两极”“三元”分析模式之上,这里的“两极”是指理想“正义”与现实“非正义”的对立,“三元”是指“个人”、“政府”和“金钱”,其中个人是竞争者和接受分配者,政府是再分配者,而金钱则是再分配物品。两极化的正义与非正义之对立往往低估了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常识正义”,即实际存在于群体中的正义观。而在社会群体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却恰恰是“常识正义”,而不一定是理想正义。“理想正义”和“常识正义”都是否定性的,换言之,这两种观念提倡正义都是为了消除非正义,但它们对什么是非正义的认同往往却并不相同。例如,高等教育中所谓通过公平考试而“量才录取”,常识将它视为正义,因为它否定了凭金钱、阶级、家庭关系入学的非正义;但是,“理想正义”则仍可能视其为缺乏正义,因为中等教育给所有考生提供的受教育机会并不相等,所以高考竞争的起点就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常识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正义与非正义的冲突往往是在“常识正义”和非正义间展开,而不是在“理想正义”与非正义间进行。 

  “三元”模式把分配问题几乎完全限制于金钱和物质,因而忽略了分配正义的一些其它内容,如“赏罚”、“荣誉”、“天赋”和“才干”、“需要”等等。同时,“三元”模式的出发点往往是一些普遍经济原则,很难具体对待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些严重社会问题(如滥用公职权力、司法非正义、新闻受钳制、人际关系淡漠和缺乏同情心、普通民众的医疗和教育负担、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等)。若将这类问题统统归结或还原为经济问题,不利于我们认识分配正义对社会群体多方面的影响。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不只是关心如何在现存的社会各群体之间对非正义的分配作再分配,而是要通过对群体共同生活方式、理念和价值的批判来形成具有多方面分配正义的新群体环境。从这一角度去认识,就有必要比较深入全面地了解华尔泽的社群主义多元正义观。笔者将先介绍这一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目前的分配正义问题。 

  一、现代群体生活的社会区分和诸多领域 

  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生活领域越来越分明的区分。韦伯的现代社会理论指出:“领域的区分不仅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徵,而且也是现代道德发生剧烈变化的主要原因。”[2] 在宗教、经济、政治、科学和文艺等领域各自区分的背景下,它们各自发展出相对独立的价值观,如信仰、利润、权力、客观知识、美和创新等等。华尔泽的多元正义论所依据的现代社会领域区分和韦伯的现代化理论是一致的。可是,华尔泽所强调的不是社会发展的自动趋向,而是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他观察到的领域区别也比一般的现代化理论之观察更为具体、更为多样。 

  华尔泽认为,自由主义对现代社会的贡献不在于造就原子型的“个人”,而在于它提供了“绘制(现代)社会和政治世界的地图”的工具。华尔泽强调,前自由主义时代的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尽管它也展现出不同的方面,如宗教、政治、经济、家庭等等,但这些都交织为浑然一体的世界。因此,“教会和国家,教会国家和大学,公民社会和政治团体,王朝和政府,公职和财产,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庭和店铺等等,它们都见怪不怪地合二为一,不可分离。”[3] 

  自由主义者属于提倡和实行“区分的艺术”的人,他们在原先浑然不分的社会中划分出不同领域之间的界限,逐渐绘制出我们至今仍在沿用的“社会政治地图”。这张地图上最重要的区分体现在教会和国家之间,这一区分造就了一个“宗教领域(公共和私人礼拜、聚会和良心),在这个领域前政客和官僚必须止步。”[4] 在宗教领域中,信徒享有不受外力强迫的自由。一个人的灵魂得救或不得救,或者根本不在乎是否得救,都是他自己的事。这就是信仰和良心的自由。 

  同样,教会国家(或者国家教会)和大学的区分造就了学术自由,教授在教育领域中就象信徒在宗教领域中那样拥有他自己的自由。在中世纪,大学和教会(或教会国家)浑为一体,大学里的学生和教授是特权群体,享有僧侣的身份,不受世俗惩戒的约束。正因为大学和教会(或教会国家)没有区分,中世纪的学者们也就不能享受异端思想的自由。进入现代社会后,大学成为知识领域的一部份,学生和教授失去了僧侣的特殊身份,但却获得了知识领域中的绝对自由(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这么说)。无论是在私底下还是在公开场合,学生和教授都可以自由地批评或质疑社会。 

  公民社会和政治团体的区分则造就了经济竞争、自由企业以及商品、劳动力和资本市场等领域。以商品市场为例,“商品的买者和卖者都有自由讨价还价,以任何价格买卖任何物品。国家官员不得加以干涉”。在这个领域中,“不存在什么正义的价格,至少没有谁可以去强制规定什么是正义价格。同样,谁也不能禁止奢侈浪费或高利剥削,谁也不能强行规定物品必须品质优良或使用安全,谁也不能制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5] 只要卖家不弄虚作假,不胁迫或引诱买家成交,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劣等商品皆不违反自由买卖原则。“消费者协会”也不得规定商品的合理价格或必须达到怎样的质量,它只能为买家提供信息,帮助买家自己作出买或不买的决定。顾客一切都得自己当心、自己负责,这里体现的是“自由必有风险”的原则。 

  同样,家庭和国家的区分废止了王朝政府。政治权力不再是世代相袭的特权。以前,只有皇帝的儿子才能当皇帝;今天,在现代民主国家,具有被选举资格的任何人都可以竞选总统或总理。由于政治社会地位与祖传的身份、地位和财产之间有了界限,于是就产生了“公职”这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从事公职活动的人们可以竞争各类职位,也有发展个人专长的自由。个人的命运从传统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变成了一条可以选择、可以争取的成功之路。对民众来说,国事和家事的区分还造成了个人和家庭领域的自由(它往往被过份狭隘地只当作是性自由)。个人领域颇为宽广,只要不强奸、不放火、不杀人,一个人有自由在家里会见任何朋友,读任何书,以任何方式谈政治、骂总统或者教育子女等等。没有这种自由,人们就是呆在家里,也会胆战心惊,生怕随时被人告发(就象“文化大革命”时那样)。 

  “区分的艺术”不仅造就了自由,而且也造就了平等。宗教自由消除了政治和神职官员的强制性权力,这既形成了由世俗信众主导的自由教会,也使人人能平等地为自己的灵魂负责。学术领域中任何人都必须以理服人,不得以暴力强制他人。学术自由造就了“学问”、“知识”或“真理”面前的人人平等。公职服务领域的自由同时确立了应以才德和能力,而非部属、门庭、裙带关系加入竞争的平等原则。私人或家庭生活的自由使得国家不得干涉任何人的私生活,而不只是权贵者的私生活,这就是人人私生活的平等。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领域的区分,自由和平等方能在每个领域中同步发展。因此,华尔泽强调:“事实上,自由和平等是一个意思,我们可以说,(经过区分的)现代社会既享有自由也享有平等,但条件必须是任何领域中的优势不能转化为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也就是说,“要讲区分就得坚守区分,政治权力不得左右教会,宗教不能牵制国家,以此类推。”[6] 每个现代社会中都会有许多自然形成的不同领域,但这些领域间却并不总是保持严格的区分。如果自然的不同就等于人为的区分,那也就无须实行“区分的艺术”了。区分是一种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但维持和确保领域间的区分却是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应尽的一项职责。 

  不同的社会会有不同领域间的区分。在不同的社会中,那些试图破坏领域区分,让某些领域对其它领域形成控制的主要力量也会有所不同。每个社会本身的发展历史和传统也会形成具有特点的领域区分和领域间影响或跨越。但这不应当影响坚守领域区分,坚持领域独立的基本原则。否则,当一些人在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能够顺利转移成为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时,就必然会形成华尔泽所说的“宰制”(domination),“宰制”必然使得原本应当独立的领域正义遭到破坏。 

  从群体价值观、而非抽象正义原则来看,社会中并不存在某种统一的、行诸任何领域都有效的正义原则。每个具体的领域都有它自己约定俗成的正义,这就是华尔泽所说的“多元正义”。华尔泽认为,每个领域中都有某种主要的交换、授与或分配的物品,确定什么是某领域中的这种“特殊物品”,也就是确立对这物品的分配原则,即分配正义。例如,如果我们把“健康”视为医疗保健领域中的特殊物品,那么它的分配原则就是“需要”(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得了病需要治疗,有钱没钱都得治。这就是领域分配物品包含分配原则的意思。如果金钱和商品的自由交换原则进入了医疗保健领域,把医疗当作“商品”,有钱的治病,没钱的等死,或者有钱的小病大治,没钱的大病小治,那么有钱人在金钱商品领域中的优势就顺利地转化为医疗保健领域中的优势,这就形成了一个领域对另一个领域的“宰制”,破坏了另一个领域中应有的分配正义。 

  华尔泽提出多元正义观时采用的是一种很现实的正义观。他看到现有社会中、各领域中都存在着许多现实的不平等。他认为,如果各领域能保持独立,不受其它领域的“宰制”,那么这些现实的不平等就至少不会加剧;而且,由于每个人都同时生活在不同领域之中,他在一些领域中的劣势至少可能由他在另一些领域中的优势所抵消,最后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局面。华尔泽称之为“复合平等”。 

  二、多元正义和复合平等 

  几乎所有的正义概念都是与某种“平等”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大多数从普遍理想原则出发的正义观都包含着某种单一的平等概念。与此不同的是,华尔泽从多元正义观出发,提出了“复合平等”的概念。单一平等观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能在某个关键点上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就能实现一个平等的社会,这个关键点可以是财产、收入、机会、权利、资源、能力、福利等等。尽管不同的正义论者在“平等什么”的问题上有激烈的争议,但他们在设定某种平等理想的单一尺度上却是一致的。 

  当然,持单一平等观者往往并不试图将平等直接运用于每个具体议题。正如米勒观察到的,主张单一平等者在提出某种平等理想后,往往会同意为“有益的竞争……牺牲一些平等。”[7] 例如,在罗尔斯那里,“机会平等原则”就是与“区别原则”并列的。区别原则(尽量有利于所有人的尽量小的差别)和它的社会运用(如平权,即尽量为最弱势的群体提供最大的机会优势)就是接受某种程度的不平等。 

  复合平等观则认为,“平等”不是一种可以预先设立的总体理想。平等只能是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即许多领域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平衡后达到的“复合平等”。现有的许多分配领域内部都不平等,因为不同的人在这些领域中并不享有同等量的领域物品。因此,“平等不是指某种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会关系形成的总体性质。”[8] 一个人官场失意或做不成生意,可以改做学问,即使一个人在许多领域中都处于劣势,他至少在公民权利、安全、福利等领域中仍然与他人平等。华尔泽认为,各领域越独立,它们相互的关系就越能产生平等的公民身份,这种平等永远是一个社会实践的“副产品”[9],不是一种说有就有、或者想要有就能有的东西。实现复合平等的根本条件是国家机器独立于特定政治势力和保障人们政治自由的公民宪政。 

  尽管华尔泽认为自由主义推动了现代社会领域的区分,但他却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他都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特点,尤其是他坚持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必须发挥作用,必须尽力维持不同领域间的区分,以保证它们的独立和正义。华尔泽的这种主张与自由主义者要求尽量限制国家的作用是不同的。华尔泽认为,不同的社会有自己形成特定社会领域的传统和历史,领域的多寡和彼此间的区分也可能各不相同。他在《正义的领域》一书中,仅就美国的情况讨论了“安全和福利”、“金钱和商品”、“公职”、“苦累职业”、“闲暇”、“教育”、“亲属和爱”、“神的恩典”、“(社会)承认”和“政治权力”等领域,涉及美国人关心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医疗保健、平权法、兵役制度、社会商业化等等。在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华尔泽特别关心金钱和商品对其它领域的“宰制”,但他也十分重视政治权力的“宰制”力量。 

  政治权力对社会正义造成破坏,问题是不是出在政治权力(即国家政府)本身呢?对这个问题,华尔泽和自由主义者的回答是完全不同的。自由主义把政治权力本身视为一种对自由个体的威胁力量,认为权力即腐败,绝对的权力即绝对的腐败。自由主义要求国家对社会的干涉越少越好。华尔泽不同意这种看法。他承认,自由主义为保护个人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作出过历史的贡献。但是他指出,在正义问题上,需要保护的不是个人,而是独立自主的社会领域,这包括政治权力领域本身:“楷体{很清楚,政治权力自身就需要保护,以免遭国外和国内势力的篡夺。一旦权力被一些家族、僧侣、官僚、富豪篡夺并把持,国家(权力)就不再自由。”自由的国家必定是不受家族、宗教派别、单一政党或少数技术官僚精英控制的国家,“在复合社会中,自由的国家与其它的领域是分离的。自由的宗教掌握在信众手里,自由的大学掌握在学者手中,自由的公司掌握在工人和管理人员手中,同样道理,自由的国家必须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10] 

  华尔泽强调的是诸多社会领域的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隔离。由于人们同时生活在不同的领域中,不同的领域必然经由他们相互影响。国家权力是对其它领域影响最大、也最特殊的一个。国家的职责是保持和维护其它领域的独立,“尽管每个领域的成员都应尽力保护自己,但当他们受到威胁时,他们最终还是得要求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的重要性甚至表现在,即使在人们受到国家权力本身的威胁时,他们也得要求国家的保护。这时他们只能向政府的另一些部门申诉,或者以公民共同的声音来抗议政府。[11] 即使在公开向政府部门申诉无效的情况下,一个公民的公开陈情,它本身仍然是一种向其他公民申求正义的行为。[12] 在中国屡见不鲜的各种民众的“上访”正是这样一种行为。 

  自由主义者习惯于把自由市场当作对抗政治专制、自动形成民主社会的力量。华尔泽对此告诫道:“政治专制被废除以后,财富本身便会成为专制的形式,对此我们必须看清楚才行。”[13] 华尔泽指出,限制政府权力是领域区分的伟大成就,但是,正是这一成就却可能为金钱统治打开大门。金钱可以影响和控制政府官员,操纵各级政策和决策,让有钱人肆意剥削、压迫和凌辱无力保护自己的弱势阶层。华尔泽称此为金钱财富的“三重高压统治”。[14] 华尔泽强调,只要存在这三重统治,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自由市场。自由市场不是让金钱财富为所欲为,“它需要有一个积极的结构。自由交换并不能维持它本身。它需要由制度、规则、规范和习惯行为来维持。”[15] 自由市场领域中的正义所面临的威胁,不仅来自政治权力的“宰制”,还来自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绝对私有制。华尔泽指出,“无限制的财富威胁到一切领域体制和公民社会的所有实践”,包括学术、教育、就业、公职等等。私人财富对社会的高压统治“没有国家权力那么公开,但却更为害深重。”[16] 

  华尔泽对绝对私有制和个人财富无限膨胀的批评,体现了一种经济民主的思想。它包括两个方面,即市场生产的集体化和福利国家分配。所谓的市场生产集体化是社会主义的理想,它要求通过生产集体化而在普通公民中重新分配市场权力。福利国家则是共和的理想,它要求在政治群体中培养积极的、相互关心的公民特性。华尔泽所主张的生产集体化,不是我们所熟悉的工厂的国家所有制以及计划经济,而是工人和管理人员通过共同“拥有”企业(如参股或参与管理)而做到“当家作主”。这种包括“感觉”和“现实”的当家作主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华尔泽自己亲身经历过的。 

  华尔泽在美国的一个钢铁工业城市中长大。在那里,工厂主和经理人曾一度操纵市政府;市长、官员、市议会与工厂主们沆瀣一气,听任工厂主和经理们在厂里作威作福,随意欺压工人。19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推行政经分离,市长和一些官员因受贿罪入狱。工厂成立了强有力的工会和工人申冤委员会,于是工厂的管理得以部份地民主化。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感觉’发生了彻底的变化。现实也的确发生了变化。工人们现在成了公民,他们的孩子在学校里(与富人的孩子)也比较平等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远不需要象以前那么畏缩惧怕了。这并不完全是因为工人收入有所增加的缘故。工人通过(工会的)集体斗争缩小了工厂里的收入差别。尽管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收入和累积财富仍很不平等,……但金钱已确实不象以前那样能收买一切。”单凭这一点,实际收入的不平等对工人日常生活的压迫就已经受到了限制。[17] 

  市场生产的集体化不但有利于市场权力的再分配,它还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牢固、更加认真投入的政治群体”。这也是社会分配与群体建设的联系之所在。政治群体建设和认同,“它本身并不就是分配正义问题”,但它要求现实社会群体中的人们自问,如果我们还算一个群体,那么我们应当为彼此做些什么?[18] 分配正义直接影响到群体存在的正当性和凝聚力。当一些人不能维持温饱,而另一些人却肆意挥霍的时候,当有权者可以随意压迫、凌辱无权者,或者甚至将他们置于死地的时候,我们这个群体将是一种怎样性质的群体?群体的优势者还能以什么资格自称代表弱势者?群体的弱势者又有什么义务必须自视为这群体不可分离的一部份呢? 

  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公民平等 

  经济不民主和政治不民主是联系在一起的,分配非正义和社会非正义也是密不可分的。一个社会如果让一些人的基本温饱、居住、医疗和教育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它所造成的便是一种双重危机。一个有病却无钱得到医疗的穷人,他面临的处境“不仅是生命的危险,而且也是毫无尊严。”[19] 对这个穷人来说,他遭受的还是一种双重剥夺,他被剥夺了他的群体所共同承认的需要,他也被剥夺了保持群体成员尊严的起码条件。他事实上已经被排除在那个构筑在起码的共认需要和相互责任的“我们”之外。公民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公民身份的体现并不只是一张必须随时携带备审的身份证,而是以一些最低限度自尊为条件的平等身份。 

  实现经济民主不能单单依靠经济本身的力量。私有制市场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结构,它的交换方式使得穷困的参与者被迫依赖于富有的参与者。它会造成3种形式的经济强迫:腐蚀政府官员,操纵政策和压迫劳工。强调国家权力保持独立(首先是不受金钱利益的控制),强调国家保护社会领域的独立(首先是杜绝经济宰制的操控),这些都是同步实现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关键。政治民主不只是自由主义政治所强调的政府分权制衡、公平选举程序和法治,而更是公民的有效参与。这是公民共和的理想。华尔泽特别强调通过经济民主来加强政治公民的共和品质。在华尔泽那里,经济民主是一种必要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经济民主不是实行“大锅饭”和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让所有与企业生产有关的人员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产品的市场定向、合理管理、提高生产力、保障工人的福利等等。这和国家主义的“命令经济”、“长官意志”和不容工人实际参与是完全不同的。 

  在日常生产中的积极参与是一种培养公民参与的基本经验。只有具有参与意识和参与经验的公民才是共和理想的公民,才是能够掌握国家权力并限制市场不平等趋向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改变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可以让尽量多的人有尽量多的参与机会。与此同时,激励公民政治的共和则可以使公民的广泛参与能增进他们的实际社会福利。由此来看,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的失败,根由不在它的集体生产理想,而在于它的实践既缺乏政治民主,也缺乏经济民主。目前在中国实行的所谓“市场经济”同样存在着压制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问题,同样不符合坚持要求全体公民有效参与的公民共和理想。 

  坚持公民共和理想决不只等于以自由市场经济代替社会主义。公民共和的民主观与纯自由主义的民主观是不同的。公民共和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民主对于提高群体素质的关键作用。华尔泽曾从不同的共和角度来强调民主的重要。在《激进的原则》一书中,他提出,为实现自由所作的道德努力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行动环境,那就是民主的群体。[20] 在《哲学和民主》一文中,他援引了卢梭的观点:人民“受法管理,只有当自由的人设立了法,法才能约束自由的人。”[21] 在《正义的领域》中,他更是进一步从政治领域的自身性质来阐述民主的意义:政治领域的交换“物品”是权力,而民主辩论则是包含于这一交换物品之中的分配原则,民主讨论是政治领域的分配正义。华尔泽说:“我们一旦把(财产)所有制、专门学识和宗教知识安置在它们各自的领域之中,确保了它们的独立,那么在政治领域中便只剩下了民主。……民主是……分配权力的政治方式。每一种民主之外的理由都应遭摈弃。只有公民间的辩论才算数。……[民主的政治]不得使用武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用金钱收买,只能以讨论的方式来对问题发表意见。”[22] 华尔泽指出,政治领域的关键问题是“谁应当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对这个问题只可能有两种答案,“一是权力应当由那些最懂得运用权力者拥有;二是权力应当由那些最直接受权力影响者所拥有,或至少应由他们所控制。”[23] 前一种是各种王命神授、优等种族、先进政党和圣贤精英政治的回答,而后一种则是公民政治的回答。 

  无论是讨论民主还是讨论分配正义,华尔泽所着眼的都是群体成员而非抽象的集体。这种民主的群体观不同于专制下的集体主义。他提出的问题不是个人必须为集体作什么牺牲(所谓“尽义务”),而是同一群体的成员应当为彼此做些什么,才能使这个群体成为一个值得认同的、好的群体。这样的价值群体有别于功利主义或者自由意志论下的个人原子聚合体,也有别于民族主义的自然群合。 

  分配正义与群体认同的关系尤其集中地体现在基本的“安全和福利”领域中。华尔泽强调,分配正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由群体)向(群体成员)提供安全和福利”[24],包括“对病患者、年迈者、体弱者、贫困者、失业者等等的照顾。”[25] 因此,群体必须为保护弱势群体提供“安全网”。安全网指的是,“社会福利对其最弱势成员有首要义务,只有当这些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以后,才谈得上别的。……关键在于,构建安全网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一定能满足那些由我们这个集体共同确定为文化价值的需要。如果我们要象公民同伴一样相互扶持,就不能不相互照应这些需要。”[26] 

  社会正义应当满足群体成员的哪些需要?满足到什么程度?如何评估不同需要间的主次先后?例如,如何在医疗和教育这两种不同的需要之间作出选择和平衡?个人自由功利主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让每个人按他自己对需要的理解去处理就行。家长式福利论的回答是,应当由经济、医疗、教育等专家来设置某种标准,以确定医疗和教育的最低需要是什么,然后按此实行。自由意志论会说,我们谁也没有义务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华尔泽则认为,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什么是需要满足的需要,需要满足的需要应当是群体成员集体认可的需要。华尔泽也不认为有任何现成的方法可以用来决定人们的基本生命需要应满足到什么程度。群体只有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才能达到对基本需要和满足程度的集体共识。至于一个群体通过民主程序会达到怎样的共识,那又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任何详细规定个人权利或资格的哲学努力都会对民主决策形成严重限制”[27]。因此,民主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决定公正政策,而且在于形成大家能认同的生活方式,包括象“需要”(及它的反面“奢侈”)这样的基本观念。 

  每个群体在现有的基本需要共识范围内都必须对每个成员满足某些需要作出承诺并确有措施。做不到这一点,这个群体社会就称不上真正的民主。在民主社会中,群体的成员应当为彼此作些什么呢?华尔泽的回答是:“民主国家的目的……难道不是一视同仁地(同等地)维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最低程度的福利吗?”[28] 这是一切“好社会”的起码要求,不管它以什么意识形态为名号,“每一个政治群体都必须顾及其成员的需要”[29],分配正义必须承认和维护的根本原则就是一切成员都相互平等。抽掉了平等,“成员”便成为一种没有意义的身份,成员既无须再认同群体,群体也无权再强求成员的忠诚。 

  在民主社会中,群体成员的平等从根本上说体现为宪法权利的公民平等。由于宪法建立在一切人平等权利的高度上,它必须尽量避免直接支持那些在经济和政治现实中显然有差别的情况,如私有财产占有,优待某政党、阶级、种族、性别的权力或财产分配等等。在这一点上,美国宪法是相当有特点的。它在强调一切人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同时,特别排除了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这一条。美国的宪法精神源自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极能体现社会契约的精神。它直截了当地宣称:“政府建立在人民之中,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它进一步说明:“当一个政府不能尽责时,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来改变和更换政府。”《独立宣言》也包含了对自然权利最强烈的陈述,它将“人人生而平等”强调为“不言而喻的权利”。在提到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时,《宣言》听起来象是洛克的语言,但它却并没有刻意提出洛克视为首要的私人财产权利。《宣言》是在经过激烈的争辩后才用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来代替私人财产权利的。在美国宪法的权利修正案中同样没有关于私人财产权利的条款,私人财产的权利只是其它权利(如住宅不受骚扰)的一部份。在美国这个自由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私人财产是由公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所保障的。正因为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强调的是比占有私人财产更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华尔泽所主张的带有社会主义色采的经济民主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对美国宪法精神的解释。 

  四、 社会正义在中国 

  华尔泽的多元正义观对讨论今天中国的社会正义具有策略、方法和公民政治方面的多重意义。从策略上说,它可以让我们运用当今中国民族国家群体内部已经存在的正义价值资源来批评有关的社会问题,并将这种批评逐渐与世界其它群体的社会批评联系起来,最终形成一些关于普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它特别存在于一个物质不算匮乏,但又不充份丰富的社会。[30] 从方法上说,多元正义理论与从某种单一、抽象原则出发的正义理论几乎正好相反。它强调现有社会不同领域的划分,强调每个独立领域中的特殊分配物品及其内含的分配原则。例如,医疗保健领域中的特别物品是健康,其分配原则是“需要”,金钱和商品领域中的特别物品是金钱和物质,其分配原则是“自由交换”等等。这样讨论分配正义,有利于直接切入具体的中国社会问题,因为中国的许多社会问题其实都首先是在某些特定领域中的问题,确定问题所在的领域往往也就是研究问题的性质。从公民政治的角度来说,在每一个具体的领域中,最初起作用的身份也许是某一物品的生产者或接受者,但最终起作用的身份必须是公民。这是因为,诸多正义原则间的调节力量是公民政治。政府维持不同领域间的区分,这种作用也是公民政治的结果。尽管各个领域中的常识正义容许存在某种不平等,但是其生活跨越诸多领域的公民却必须享有最终的“不平等的平等”,这也就是公民的无条件的平等。 

  现有的多元正义理论是在民主国家环境中提出的,在民主环境中,“政治被当作独立的行为”,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专制统治的工具。即便如此,华尔泽还是特别提出,他并不认为“多元正义理论就与其它类型的国家无关”。[31] 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谈多元正义并不是要把美国的“领域物品”和“分配原则”直接搬用到中国社会中来,尽管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普遍进程确实使得许多领域(如司法、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金钱和商品等等)具有很大的跨民族国家性。多元正义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观察和分析社会正义问题的方法,使我们可以避免从笼统印象去评价中国的社会正义现况。它能帮助我们去具体地确定每一个领域的社会正义状态,以便得出与当前时弊和问题有关的结论或者纠正方法。这一分析方式的关键就是坚持现代社会领域的区分,反对强势领域(权力和金钱)对其它领域的“宰制”。在当今中国社会中,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如学校的学店化、医疗服务的商品化、公职权力的腐败、商界的金权勾结、社会等级的官本位制、权贵势力干扰司法和欺压平民等等,都是一些领域“宰制”另一些领域的结果。对这些社会问题我们可以用自己群体已经达成的价值共识去追问:“以我们自己的分配标准来看,我们有正义吗?” 

  政治权力对其它领域的“宰制”仍然是中国社会正义的最大威胁。政治权力进入经济、司法、教育、文学艺术等等领域,成为这些领域中的宰制力量,加剧了这些领域中乃至整个社会的非正义或复合非正义。当前许多城市中的暴力逼迁就是一个例子。普通百姓的“居住”本应属于“安全和福利”领域,中国社会也把最低程度的“衣食住行”看成是一种起码的生存条件。既然如此,衣食住行的“住”应以“需要”为其分配原则,把人逼得流离失所是共认的“不义”(非正义)之举。在一般情况下,房产开发商要取得某个人的住屋,正当商业行为必须奉行自由交换的原则(这是商业领域的分配正义),必须是买卖双方都心甘情愿的交易,若在卖方失去起码居住条件时,买方更有义务予以安置。在正当交易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应当保持中立,并且有责任不让房地产商在与散户不对等的经济力量关系中以强凌弱地对待普通百姓。这是政府对公民利益应有的保护。但是,现在中国的情况往往正好相反。政府权力进入了商业领域,不仅让一些有权者大获其利(让一些人把政治权力领域中的优势顺利转化为金钱领域中的优势),而且使得房产商可以随意逼迁百姓(让另一些人把金钱领域中的优势变成对基本福利领域中的“宰制”)。“权金勾结”使得开发商甚至不必在乎商界自己原本奉行的“自由买卖”原则,而是手握政府的“红头文件”,动用国家的法院和警察“现场办公”,强制性地对民房速判速拆。这种强暴行为包含着对包括政治权力本身在内的多个社会领域分配原则的破坏,成为具体领域的非正义和社会整体的复合非正义。 

  社会非正义和社会缺乏道德并不是一回事。当今中国存在的一个普遍倾向就是把社会非正义简单地当作社会道德沦丧和败坏,并以提高人民道德素质或提倡“某某精神”来作为诊治社会非正义的药方。这是不对的。道德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而正义所关系到的则是社会秩序。正义所涉及的不是个人道德,甚至不是集体道德,而是社会体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的正当性。要实现或维持具体领域中的正义,道德只具有最低程度的约束作用。例如,“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但在“自由交换”的商业领域或“公平竞争”的高教领域中,我们并不要求人们成为《镜花缘》中争相让利的“真君子”。正义只要求这些领域的参与者按其一般的公正分配原则办事就行。 

  道德追究“个人责任”,而正义则不尽然。例如,司法领域的正义非常强调个人责任,一个人犯了刑法,就得自己担负起刑罚责任,不能牵连其家人,也不能以犯法的外在原因(缺乏教育、交友不慎、生活环境等等)来开脱。社会福利领域的正义则可以完全不顾个人责任,一个人失了业,即便是因为经常旷工或懒惰的缘故,该领的失业救济还是少不了他一份。医疗保健又似乎处于上述两领域之间,一个病人进了医院,无论他是欧斗致伤还是救人负伤,医生都得对他尽救死扶伤的责任。但是,吸烟和不吸烟者投保医疗险时却会有费用上的差别,这一差别的存在涉及了保险业领域正义。在讨论社会问题时,将正义与道德加以区分,是为了把注意力放在具体领域的制度规则上。 

  正义观比道德观更能切中许多社会问题的要害。例如,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宰制”(如任何性质的单位和企业都有“党委”或“党支部”书记)早已习以为常,而只是当政治权力进入金钱商业领域时才变得特别敏感起来,并将之批评为“腐败”。这种情况说明,中国社会即使在痛恨“腐败”时,也未必就对腐败的性质和它在中国的滋生环境有彻底的认识。批判腐败但不涉及政治权力对所有其它领域的“宰制”(这里面当然还有一个在公共领域中批评受到政治的限制而言路不开的原因),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如果不从社会领域的区分和独立,包括政治权力领域本身的独立着眼,单纯道德论的社会批评是不会有成效的。 

  不同的社会领域虽能加以区分,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多重联系。某些领域中的正义得到贯彻,必定会有利于克服和纠正其它领域中的非正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坚持某些允许坚持的领域正义便具有特别的意义。例如,“文革”以后教育领域中的高考或“考研”实行不论出身、公平考试、量才录用的规则,就是一个例子。由于知识的重要性得到认可,这至少是对公职领域中受职、提升等机会的公正分配的一种正面影响(如干部专业化、知识化),当然这种影响究竟达到什么程度,究竟有多少实质意义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可惜的是,在当今中国,象教育这样本该尽量坚持独立的领域,它的直接参与者(首先是教授和学生)却并不都很珍视他们自己领域中的正义原则。教育界的许多腐败现象,从谋利性办学、向权贵发“真的假文凭”到教授的公然抄袭和为权势捧场,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外力的“宰制”。教育界迎合权金“宰制”,必然影响着其它领域(新闻、传媒、公职、司法、企业管理等等)参与者维持他们自己领域独立和分配正义的意愿和能力。反过来看也是一样。领域性非正义之间的相互多重影响是中国当今整体社会非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 

  单单提倡中国本土共识的领域正义当然是不够的,但这却是必要的第一步。中国社会生活许多领域中的公共行为往往连现有的本土正义标准都达不到。象“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这样把本不应纳入金钱交易的特殊物品(知识和健康)商品化的做法,就可以用本土已有的正义观加以抵制。但仅仅抵制教育产业化还是不够的,对于教育正义的进一步探讨还可以联系国外已有的关于教育的各种社会或文化批评,如杜威和布迪厄等人对公平考试不公平,客观“能力”不客观,学生“才能”受到社会限制等问题的讨论。这种联系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仅仅满足于本土共识,那么社会正义便很可能落入文化相对论和价值相对论之中。事实上,中国社会许多领域中今天的正义共识都是在与其它社会同类领域的参照中发展起来的。这是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是中国社会正义要对全球正义有所贡献的一个条件。 

  中国社会正义的改善和在其它任何社会群体中一样,必须依赖公民政治的改善。这是因为,改变非正义总得先让公民能自由、公开地批评现实社会中的非正义。在中国,由于大量的社会非正义由政治权力对其它领域的“宰制”所造成,公民批评政治权力的权利也就越加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多元正义论强调国家权力领域本身需要从家族、宗教、党派利益的“宰制”下独立出来,强调独立的国家权力维护其它领域独立的职能,并把一切公民的平等参与作为社会复合平等(不平等中的平等)的最终体现,这些都对中国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强调国家权力的独立是为了避免专制极权。倡导社会多元也是为了保护社会不受专制极权的侵害。多元正义和社会多元是相辅相成的,“倡导多元社会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类的好是多种多样的,……不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无法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作出判断。”[32] 多元正义在不同领域间的“好”之间不设置主次重轻的等级,但多元正义并不放弃“好”和“不好”之间的区别。多元正义不仅反对不同形式的社会非正义,它也反对所有形式的社会非正义。社会正义是社会成员对于自己群体环境所作出的理性判断。所谓理性,就是自由而公开地讲道理,“顾名思义,正义就是证明正当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理性。正义就是提供正当的理性说明或者用道理来证明正当性。”[33] 中国社会要有正义,正需要从创造和保证这个基本的理性条件着手才行。 
 
 
中国改革25年:谁分享其利?
 
  李朝晖 

  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社会的迅速两极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同阶层、不同处境的人对这一改革会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和感受,并且其认识感受会随着相对经济社会地位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并让人忧心的现象,那就是对经济改革的抱怨近年来越来越多,于是一些学者开始谈论改革缺乏动力的问题。 

  公众对经济改革的态度──包括其前景预期、对改革的支持度,是一个不能不重视的问题。民众对改革的信心和支持,来自个人对改革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的认知,用经济学的术语表示,即改革带给他的预期收益和他为改革可能付出的预期成本之比较。从动态角度来看,改革如果是一个持续多年的过程,则民众对预期利益的认识会受到以往改革实践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以前的改革实践给个人带来的利益损失不断增加或利益的增加持续下降,他将因此而修正原有的对改革的预期。因此,民众对改革的信心和支持的消长,首先并且主要取决于各社会群体在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得失状况。那么,究竟中国25年来的经济改革给不同的社会群体带来了什么样的利益得失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一、渐进改革的负面后果:出现了改革的“食利阶层” 

  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始终在两个方向上同步进行并互为交织,这两个方向就是在旧体制的边缘部位生长出局部新体制的“增量改革”方式和行政部门的“放权让利”。这一双重性产生了3个直接结果: 

  首先,由于行政部门的“放权让利”只是纵向的权力配置的调整,但权力行使的方式却并未改变,因此行政部门的力量必然介入“增量改革”。这就意味着,几乎不存在完全脱离原有行政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增量”,无论是乡镇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或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农户,其经济行为都受到依旧发挥作用同时继承着原有特性的行政部门的制约。 

  其次,虽然“增量改革”推动了作为旧体制基础的国有部门的所谓“存量改革”,但后者始终在行政部门的控制下,结果并未建立起以价格信号为行为导向、以利润和资本增值为目标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延后导致价格改革不得不先行,结果形成了以“资源资本化”为方式的改革选择,于是“存量”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一部份因为体制约束和转型过程中的腐败而日渐衰落,另一部份则依靠行政力量形成了行业垄断。 

  再次,行政部门的自我转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逐渐取消了价格管制和计划调配等,但它从未退出对经济活动的介入,而且在继续介入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偏重于“自我利益化”。各级地方政府的“自我利益化”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和企业改革滞缓;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政部门则通过“三乱(乱收税、乱收费、乱摊派)”等手法实现其自我利益。更糟糕的是,由于行政部门对转型期经济活动的长期深入的介入,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不仅表现为不当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日益制度化,还表现为行政部门干部的“寻租”和腐败日益普遍。在80年代,“寻租”活动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计划内外差价上,而到了90年代则表现为土地、资金和资产的价格差异上。 

  “增量式改革”确实扩大了经济活动的总规模,但改革滞后的行政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介入,却使得改革“增量”的分配朝着有利于各级行政部门的方向倾斜。尤为关键的是,由于“存量”改革的延后,自我利益化后的行政部门及其成员得以参与和操纵对“存量”的分配和占有。在这样的格局下,行政部门、精于官商勾结的企业界和部份依附于他们的经济学者获得了最大利益,成了这种改革道路造就的“食利阶层”。之所以称他们为改革的“食利阶层”,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把转型中的制度变成了永久性、排他性地施惠于自己这个群体的结构,使他们得以“寄生”在这个永远不能完成转型的制度上安享荣华富贵。因此他们必然赞美这种改革模式,并且反对任何可能动摇其垄断地位的政治经济变革。而其他各社会群体对改革的态度则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有所变化。 

  二、经济改革25年:从“黄金时期”到进退维谷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走过了25年,在这一漫长过程中,不同时期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失不同。笔者以为,可以把这25年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这3个阶段的递进轨迹表明,中国的改革从经历“黄金时期”到进入进退维谷的状态,是不可避免的。 

  1. 1978年到1984年:所有社会群体都能得益的“黄金时期” 

  这个阶段开始于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直到1984、1985年间“价格双轨制”的出现。在这一阶段,经济改革的特徵是“存量”基本不变情况下的“增量改革”。可以粗略地将这一阶段分为3个步骤。首先,经济改革率先发生在计划经济体制边缘的农村,随后是城市里处于边缘地位的人群开始了个体商业活动,中央政府则通过农产品收购价的提高[1]和部份放开市场(主要在小区域经济的范围内),促进了“改革增量”的产生。其次,这一“增量”的产生,加上中央政府降低积累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城市职工的工资[2],推动了“存量”经济在体制不变情况下的活跃。比如,军民两用产品开始出现,企业把计划外产品按市场价销售,随之而来的则是企业开始发放奖金、增加福利。最后,随着“增量”部份和“存量”部份的收益的持续增长,人们对改革的信心增强了,这就为进一步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改革也得以由“增量”领域进入“存量”领域、由农村进入城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也选择了承包模式,这一改革不改变所有权,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比过去有效地利用“存量”资源,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改革的收益。 

  这一阶段的3个步骤就是曾经为一些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所谓“帕累托最优”的改革。在这一阶段中,在旧体制下不能从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中获益的部份人群,开始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中获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获益者是农民。在旧体制下,农民是高积累的承担者,却难以从高积累中获得多少好处。改革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让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权,由此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经济收入;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外出打工的机会,使农民获得了在农业和非农产业间选择的机会,也相应增加了其收入。可以说,农民是那个阶段里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游离在体制之外的城市第一代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与农民类似。 

  改革的第一阶段同样也让体制内成员获益。在并未失去受旧体制保护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由于“改革增量”的出现扩大了总需求,这些需求在短时期内只能由体制内企业加以满足,从而为“存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量”,这又转化为企业员工工资和奖金福利的提高。因此,从改革开始直到“价格双轨制”出现,经济改革几乎为所有社会群体带来了收益。 

  但是,这一几乎为所有人带来利益增进的“黄金时期”的出现,依赖于以下几个特定因素的支撑:其一是中央政府对积累消费比例的调整,这种调整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一种行为,工资奖金福利的提高在短期内可以超过生产的增长,但却不可能长期这样持续下去。其二,由于改革前农业生产的极度低效率以及城市商品和服务的极度匮乏,这些领域经济活动的突然放开释放了巨大的初始能量,很容易取得惊人的增长率,但这样的初始能量难以持久,会迅速衰减。其三,在改革前“高积累”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工业体系,能在相当时期内支撑经济的发展,这就为中央政府暂时性地降低积累、同时增加消费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创造了条件,这也就是所谓的“吃老本”。因此,当这些因素的作用在短短的几年内很快弱化时,这一改革的“黄金时期”也就走到了其终结之时,中国不得不面临进一步的改革。 

  2.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渐进改革中的两难选择 

  改革的第一阶段形成了计划体制与市场调节并存的体制格局。“存量”部份还处在计划体制中,“增量”部份(处在发育时期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存量”中压缩计划调节范围后给市场调节让出的那一部份)则采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显然,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必然是指向“存量”资源的配置方式。从逻辑上看,第二阶段的改革既牵涉到企业改革,也涉及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用一个通俗的表达就是要“政企分开”;同时,第二阶段的改革还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价格改革与企业改革的关系这一两难选择。要推行企业改革,就面临“存量”资产在计划价格体系下无法按市场价格体系“作价”的难题,按照这一思路似乎应该价格改革优先;但价格改革若先行于企业改革,则面临企业机制未转换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端正、往往把企业的新增收入大量用于增加员工工资和福利的情况,这必然会导致总需求膨胀和物价上涨,以及经济结构失衡和价格体系扭曲等后果,以致于单纯的价格改革无法达成目标。 

  当然,究竟应该价格改革优先还是企业改革优先,不仅取决于经济考量,还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企业改革除了包含“政企分开”的内容之外(“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就是“政企分开”的形式之一),还意味着要改革企业的内部机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虽然实现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相对分离,但由于作为承包人的厂长经理只对资产的当期产出感兴趣,而对资产的增值不感兴趣,很容易出现所谓的“短期行为”。因此,建立能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就成了企业改革的当然内容,而这又要求将计划体制下属于抽象的“国家”的资产量化转移到资产拥有者手中。这一转移在技术上的困难是资产“作价”没有市场价格体系作参考系的难题,而在意识形态上的困难则是可能被指责为否定公有制。 

  国有资产向资产所有者的转移不外有3种方式:一种是“证券私有化”,即按照国有资产总量颁发“资产券”,将“资产券”依据工作年龄等因素比较公正地分给全体公民,由公民个人持“资产券”认购企业的资产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一种是“内部人所有”,将企业资产依据各种标准分配给本企业员工;第三种是市场出售方式,将企业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分配给企业员工、员工集体以及政府。尽管这3种方式都可以让政府和员工集体保留部份资产所有权,但这3种方式在当时的中国都不可能实现。第一种属于激进的私有化方案,面临不能逾越的政治障碍;第二种则因各企业的资产多寡贵贱不一,实行起来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所以也无法推行;要实行第三种方式,其前提是有足够多的体制外资金来购买庞大的国有资产,这在中国也是不可能的。 

  在渐进经济改革模式下,政治上基本没有任何改革,因此经济改革必然受制于意识形态。但历史的吊诡却在于,意识形态障碍事实上把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孰先孰后的两难选择简单化了:由于企业改革因意识形态障碍太多而无法推行,剩下的选择就只能是价格改革先行了。于是,绕开企业改革而选择价格改革作为改革第二阶段的突破口,就成了当时政治环境下的最可能选择。因为价格改革既能为解决“作价”问题铺平道路,又能暂时避开意识形态争议。 

  3. 1988年:从“价格闯关”到“治理整顿” 

  在80年代中期,所谓的价格改革其实并不是以价格市场化为真正目标的,这又与渐进改革模式下的意识形态束缚有关。当时中国政府提出的经济改革目标是“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商品经济体制”,这种含煳不清、模棱两可的陈述表明,当局对是否要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仍处在摇摆不定的状态。同时,经济管理部门也习惯性地担心,如果完全实行价格市场化,就会出现经济混乱。另外,这些部门还想管住基础产品价格,只允许部份消费品的价格自由化。那时,由于基础产业远远不能满足日益膨胀的加工工业的需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轮番涨价导致制造业产品的价格急剧攀升,于是用控制基础产品价格的办法控制通货膨胀的想法自然就占了上风。 

  正因为如此,当时政府内部和参与政策研究的经济学家之间,围绕着价格改革的具体方式究竟应该“以调为主”还是“以放为主”争执不下。所谓的“以调为主”实际上是计划体制下价格管理模式的延续,强调不能让价格自由化,而只能由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测算“合理价格”后一次性调整到位。如果是这样做实际上就不再有什么价格改革了,因为无论价格管理部门如何调整价格体系,价格体系的计划管理方式并未发生任何变化。所谓的“以放为主”则强调要放手让价格自由化,对保守的政府管理部门来说,这简直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有人提出了一种折中的选择,即所谓的通过“调放结合”形成“价格双轨制”。这里充份体现了中国式渐进改革模式的特点,那就是回避理性的分析和合理选择,而是随时在变革和守旧中达成妥协。由于妥协往往体现了政治需要,所以对妥协型制度的不良经济社会后果往往是在所不计的。 

  随着“价格双轨制”的推开,其弊端开始显露。首先,在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就是经济的微观基础)并未经过所有制改革,“价格双轨制”给这些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并不会被转化为资本积累,而是被用于提高奖金福利,直接推动总需求的扩张和通货膨胀[3]。其次,“价格双轨制”为投机者通过价格差异牟利的活动提供了机会,国有部门的内部人与体制外投机者的相互勾结、不当套利行为越来越普遍;一些行业和企业也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机会,借用自身的地位和资源获取利益。再次,“双轨制”的运行加上实行“放权让利”措施,使财政收入不再能与经济增长同步增加,赤字财政开始出现。 

  所有这些问题都给中央政府带来了新的课题。自从1986、1987年间的“经济软着陆”之后,经济再度过热,而根本的难关仍然指向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二难选择。正当主持经济改革政策的赵紫阳为此左右为难之际,1988年6月邓小平自己决定要实行“价格闯关”。他连续几天在接见外国来宾[4]时反复宣布,中国政府已经决定“价格闯关”,“长痛不如短痛”。在当时通货膨胀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邓小平关于“价格闯关”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民众的通货膨胀预期,结果造成了全国性的商品抢购风潮,对银行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于是“价格闯关”戛然而止,国务院将经济工作的重点改为“治理整顿”。这一结局令中央政府、特别是主持改革的赵紫阳的形像大受损伤。在通货膨胀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众对“价格双轨制”下大发横财的“官倒”更为痛恨,并由此产生了“改革造成社会不公”的印象。这与1989年的政治动荡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不应该被过份夸大。[5] 

  “价格闯关”的失败预示着价格改革之路在中国已经接近其尽头,企业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实际上成了改革的不可回避的选择。但是,所有制改革必然对当时仍然占据主流的意识形态形成冲击,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推行也势必给整个社会形态带来根本的转变。因此,所有制改革的前提就不能不与一定的政治改革相配套。正是所有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对政治改革的期待,在1988年至1989年间成为部份体制内官员、知识分子和学生的共识,这是1989政治动荡的根本动因。然而,这种政治意志的表达遭到了坚持传统意识形态的力量之反对,并最终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尖锐的政治冲突,针对少数“官倒”的社会抗议运动最终成了一场动被暴力镇压的政治悲剧。 

  4. 社会分化的初期徵兆 

  在1980年代中后期的价格改革阶段中,对整个社会成员的福利得失影响最大的是宏观经济政策。相当多数人群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持续增加,但总需求的不断扩张也带来了通货膨胀,又降低了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在农村,农民作为改革第一阶段得益最大的阶层,尽管继续保持着发展的势头,但与城市人口相比较,农民的收入开始相对下滑。并且,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农民的实际购买力也呈现相对下降的趋势。可以欣慰的是,乡镇企业开始崛起,农民的就地非农转化进展迅速,此外,部份农民开始外出打工。因此,在农村人口整体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的同时,从事非农产业的部份农村人口的收益有所增长。 

  与此同时,城市人口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但城市居民内部的收入分化开始显着出现。一方面,城市中的工商业经营者群体迅速崛起;另一方面,“价格双轨制”的运行给了许多人通过差价赚钱的机会,并从中获得巨额收入。此外,由于“价格双轨制”的推行和总需求的持续扩大,体制内企业获得了相当多的利益,很大一部份体制内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收入福利大幅度增加。相比之下,城市里奖金福利很少的工资收入者和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增长缓慢,其中约15%至20%的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开始下降。[6] 

  因此,整个价格改革阶段是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分化同时进行的阶段。一方面,经济总量在持续增加,总需求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存量”经济的内部改革并未适时出现,企业改革和行政改革一再推迟,社会分化日益明显。在农村,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收益增长的势头受阻,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人口的收益仍在增长;在城市里,新兴的工商业阶层进一步成长,部份人因“价格双轨制”而获益,但大多数城市人口在物质利益有所增长的同时开始丧失计划体制下的安全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价格改革先于企业改革,体制内企业在大幅度增加员工的奖金福利的同时并未进行相应的资本积累,“短期行为”盛行,同时,企业内部也增加了相当多的冗员,加之行政部门对经济仍保持控制,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机制未能及时建立,这些弊病在进入改革的第三阶段后开始逐渐发作出来。 

  5. 1992年至1993年的经济浪潮:“资源资本化” 

  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为标志,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的推动力首先来自于政治家的政治意志,但也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逻辑的自然延伸。尽管在这一阶段企业改革理应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但在现实中,改革的实际内容却主要不是体现为企业改革,而是表现为所谓的“资源资本化”过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把国有企业视为其权力的基础和收入的来源,因此,首要的考虑总是巩固、加强并管住国有企业,而不愿意放松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由政治家的意志所推动的这一轮改革,不太可能让各级政府放松或放弃对企业的控制,因此也就不会有真正的产权改革。其次,中国改革的模式是“由点到面”、由沿海而内地,沿海部份地区的经济成就刺激了内地的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又使得各级地方政府既有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也有了相应的手段──对土地、银行贷款的控制、地方财力、政策自主权等。在此情况下,向沿海学习并以各种方式“招商引资”的模式压倒了企业改革的要求。再次,在此前的改革进程中,“放权让利”等措施使城乡居民手中握有相当数量的货币,其主要形式是银行存款。由于大多数储蓄者既没有其他金融产品可供选择,也极度欠缺金融知识,对银行系统滥发贷款的后果不甚了了,这就为少数官商勾结者套取银行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提供了方便。第四,价格改革中政府官员及其亲属的内外勾结以实现利益交换的行为为部份人带来了大量收益,这一结果具有某种示范效应,让金融、土地等部门的政府官员们看到了“榜样”。最后,经历了因1989年的政治动荡而出现的2年多经济萧条和政治压抑之后,大部份民众普遍期待进一步改革,这就降低了社会对“资源资本化”行为的抵制程度。 

  就这样,政治家的政治意志、各级政府的扩张冲动、部份人实现自我利益的企图以及相当部份社会大众对进一步改革的期待,形成了巨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了1992年、1993年间的经济浪潮。在此期间,开发区建设、房地产热和股票热开启了土地和资产的资本化过程。其实质是:一方面将原有体制下尚未货币化的公有资源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则是利用改革前两个阶段积累起来的货币资产,并伴随新增的大量货币供应,形成泡沫型需求,其效果犹如赌场筹码的增发。短期内由于流通货币的骤然增加,经济呈现出突然的繁荣。其结果是,地方政府通过向银行负债、集资等方式扩张了本地经济的规模;部份国有企业通过增发股票获得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转化为新一轮的投资和消费;房地产热则发生在部份地区,通过对银行负债的方式而将资产转移到了部份人手中。 

  混乱盲目的投资令经济过热,1992、1993、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高达14%、13.5%和12.6%。持续的需求膨胀一方面诱导着进一步的盲目投资,在大多数行业造成了巨大的生产能力过剩风险,另一方面又导致通货膨胀。政府不得不在1993年实行“宏观调控”,收缩投资。但一旦强行缩小货币供应,经济又骤然进入相对下降的局面。 

  这一阶段除了造成通货膨胀和宏观调控的一轮循环之外,还伴随着财富的大量转移。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货膨胀给中下收入阶层带来的直接影响之外,这一阶段的财富转移的负面作用尚未立即表现出来:首先,由于“资源资本化”过程的买方主要通过负债形式获得银行贷款,这造成了银行系统的大量不良债务,给金融体制改革带来了极大困难,并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但其短期效果却只是转化为流通货币的增加,而不是可感知的国民财富损失。其次,公有土地增值本来是经济的整体发展的成果,这一收入理应为全社会成员所共有,在体制的转型期这一增值收入最好是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和各项公共开支,政府要充填社会保障基金“窟窿”,唯一的来源就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但中国的现实却是土地等公有资源被低价出售,土地增值收入大量流失,结果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但这在当时却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这里提到的财富转移当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6. 经济发展“新特点”:依赖“积极的财政政策” 

  伴随着“资源资本化”过程,企业改革延后的弊病在改革的第三阶段显现出来,国有企业开始日渐衰落。这有3个主要原因:首先是上面提及的企业“短期行为”的后遗症,几乎所有国有企业都曾经在80年代总需求扩张阶段有过其利润增长的“辉煌”时期,但这些企业却未将所获利润用于资本积累,而是转化为消费,并积累起大量的冗员,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国有企业改革滞后于价格改革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未能形成适应市场价格信号的内部机制,这给了新兴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很大的竞争优势。再次,因为未实行企业改革,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腐败、转移、偷拿等行为层出不穷。结果,随着国有企业的日渐衰落,大批国有企业职工被迫下岗、失业、放长假或提前退休,他们成为这一时期的利益受损者。 

  由于体制内企业直接受到行政部门的管辖,其投资行为不能避免“长官意志”的干扰,并不得不负担起因为政府部门“自我利益化”而日益增加的“三乱”压力,这些都加剧了体制内企业的危机。企业改革滞后的弊端在改革的这一阶段还有其更深的影响。首先,企业改革滞后使得国有企业累积了大量的银行不良债务,使得银行普遍抱持惜贷心理,少数能够上市的国有企业从股票市场上获得资金后的新一轮投资也很不顺利,这一并压抑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动力。其次,与企业改革滞后一体两面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对经济事务的高度介入,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初期的经济扩张行为受到重挫,加上各行业普遍产能过剩,导致各级政府将地方财力投向公共建设而不是产业升级。再次,由于经济发展缺乏动力,以实行“宏观调控”和“分税制”为标志,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央政府通过增加税收和举债等方式,成为公共建设的主要角色,并以“抓大放小”为方向,使资源向垄断性企业倾斜。 

  从理论上讲,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必然是用相对不具有效率的公共开支挤占原本可用于竞争性产业的资金。这一结论的隐含前提之一是存在着可以投资的产业,而这正是中国经济所缺少的。市场经济的推动力是寻找利润的企业家精神,如前所述,尽管以渐进为特徵的中国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为数不少的企业家,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和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而规模较小,他们难以担当起产业投资的重任。而国有企业则因为企业改革的滞延而投资乏力。尽管在以“资源资本化”为特徵的第三阶段改革中,资产更多地被集中到了“暴富阶层”手中,但他们更擅长在体制漏洞中而不是在市场中寻找利润,因此对正常的产业发展也兴趣缺缺。所以,尽管中国社会在1997年底已经基本实现了按照价格信号配置资源的基本条件,但却缺乏足够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可能会出现类似苏联东欧等国在激进转型之后的情形,即程度较轻但比较长期的经济萧条和投资萎缩。在笔者看来,这正是积极财政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中国无法象转型后的苏联东欧那样,在长期经济萧条和投资萎缩中逐步培养新的投资主体,其原因在于中国目前特有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之限制。由于经济改革先于政治改革,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利益冲突日益累积,但中国却未相应建立起解决社会冲突的正式渠道,而仍然只是依靠中央政府的各种宏观政策进行利益调整;恰恰在此时,中央政府的利益调整手段又随着“放权让利”等而日渐弱化。在此背景下,所谓的“发展是硬道理”的意义就在于,由于中国不可能承受长期经济萧条所引发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所以只能依靠适当的经济发展速度来缓解利益冲突的程度。1998年之后的积极财政政策可以从这一角度来认识。 

  在改革之前和改革过程中,中国的财政与银行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央政府机构实行机构改革的基本办法就是将一部份行政人员“分流”至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改革却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因而“吃皇粮”的总人数从未减少。这使财政开支中相当大的部份不得不用于养“吃皇粮”的人,也就是所谓的“吃饭财政”。同时,随着国有企业的日渐衰落,银行和财政被迫将相当多的资源投注到国有企业当中。由此,财政、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牢固的“三角”关系,并形成了企业对银行、银行对财政的倒逼机制。为了避免呆帐、坏帐的表面化,银行被迫通过“转贷”等方式继续向企业输血(这其中相当部份又以补发工资等形式回流到银行存款之中,这是近年来银行存贷差渐次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此就进一步提高了银行的呆坏帐比率,导致银行为了保持流动性而一方面大量吸收储蓄,一方面“惜贷”,并由此压抑了投资规模。银行投资规模的缩小也使得国内需求不振,财政的税收基础缩小,迫使财政向有限的税基吸取过多税收,这又进一步压抑了投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无法容忍经济衰退,只能选择“积极的财政政策”,尽管谁都清楚,“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压抑对民间投资为代价的。而加入WTO、进一步设法吸引外资,也可以被看作是中央政府在“积极财政政策”之外寻求增量的举措。 

  7. 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退维谷 

  中国的经济改革历经25年,跨过了3个阶段,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成果仅仅是一个有市场价格信号的经济体系,行政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上发挥着重要作用。90年代后期以来,行政部门对经济的介入主要是通过所谓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将大量财政资源用于公用工程建设,除了产生大量的腐败行为之外,也因税费过高等原因压抑了民间投资。民间投资不旺的另一个根本原因在于,“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存量”资产流失,落到了不具备企业家能力的人手中。 

  在现存的本国企业中,许多企业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如果让应该破产的国有企业都破产倒闭,必然会导致银行的坏帐公开化,并需要大量增发货币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同时还必须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和救助体系,以安排大批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并救济城市的低收入阶层,而这同样需要有巨大的财政支出。显然,在国有企业大量破产的时候,财政收入不可能有大幅增长并满足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救济的支出。换言之,城市失业率的上升和贫困家庭的迅速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个问题的担心正是1990年代末中央政府放慢国有企业破产下岗进度的主要原因。 

  当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所面临的选择其实已经不多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可以指望非国有经济的大幅度增长,这样最终会使国有经济不再重要,可以等到那时再实施国有企业的全面破产。但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由于银行资源被大量用于维持低效的国有企业并因此被迫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非国有经济很难有显着增长。很可能,在非国有经济缓慢成长的过程中,城市失业率很快就会越过维持社会安全的临界点。 

  另一种思路则认为:政府应该在推进国有企业破产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并辅以积极的货币政策。这同样是一种空谈。上文已经指出,政府目前事实上根本没有财力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将来更不会有这样的财力。要为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投入必要的储备金,唯一的机会就是将土地增值收入善加利用以及尽早变现存量资产,但现在来谈这一点已经为时过晚了。过去10年来的“资源资本化”过程已经使得土地增值收入和存量资产大量流失。正是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到“资源资本化”过程和推迟企业改革对中国的经济社会所造成的最深远的危害之所在。 

  因此,当前中国的经济改革事实上已经进退维谷。通俗地讲,就是“存量”和“增量”“两张皮”合成“一张皮”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果两者长期“合”不起来,国有企业就会继续低效地占用大量金融资源并扭曲整个经济的运行;而两者如果要“合”起来,则必然面临一次相当规模的通货膨胀并伴随大量的财政支出。可以说,由于通货膨胀可能引发社会和政治问题,所以中央政府不得不继续维持“两张皮”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但这样做的结果只是推迟了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试图解决问题。 

  如果说中国第一阶段的经济改革是边缘地带的“增量”改革,第二阶段的改革主要是价格尤其是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话,改革的第三阶段主要涉及经济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资源部份,也就是土地、资产的资本化过程,表现为房地产热、股票热以及伴生的金融活跃,加上外资的大量进入。在改革的第三阶段中,尽管经济仍在发展之中,经济总量的增长不可否认,但城乡居民的利益直接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同时,只有少部份人获得了“资源资本化”的实际利益,由此导致社会分化的进一步扩大。由于经济增长主要来自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扩张,所以增长的直接获利者主要是三部份人:垄断性企业的从业人员,发展中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为外资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资密集地和民营经济发达地的民众。与之相比,部份国有企业职工、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城市职工、退休者等社会群体,则在这一过程中因为通货膨胀而成为相对的利益受损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涉及经济生活的直接结果,在改革的第三阶段中,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在收益分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社会不公的影响更大。 

  三、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的原因和后果 

  中国的经济改革一开始就是由行政部门为主体推动的,其形式就是“放权让利”。“放权让利”固然对改革的启动发挥过有益的作用,但在行政部门改革滞延的情况下,结果却表现为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 

  1. 各级政府部门插手经济活动的积习不改 

  “放权让利”首先表现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让渡权和利。从1980年的“财政包干”到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各级地方政府逐渐取得了投资、管理和经营的自主权力。但是,“放权让利”所预期的“政企分开”目标却并未实现;相反,各级地方政府深深地介入了所管辖企业的投资、管理和经营行为当中。如果审视改革过程中行政部门的角色变化,可以发现,行政部门非但没有按照预期的“政企分开”去做,反而是继续紧密地与所管辖企业结合在一起。这一现象既是解读何以企业改革始终难以推行的关键点,更是解读改革的第三阶段“资源资本化”得以迅速蔓延的关键点。 

  今天中国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中的种种弊端都与这个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追求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投资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对于稳定的追求,则长期以来一直是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最大阻力之一(另外一个阻力是银行系统积累的呆坏帐比例过大);地方政府对所管辖企业的介入,不但阻碍了企业改革,而且也是企业冗员增多和腐败行为增生的温床;各级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又是地方主义兴起的根源。 

  2. 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以权谋利” 

  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不仅体现在以机关或部门的名义从社会上或企业那里夺取利益,而且表现为行政部门内干部的个体行为。由于行政部门对经济的高度介入,拥有各种权力的部门和干部个人,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处置资源的权力换取个人利益。在价格改革阶段,这种方式表现为“批条子”换好处。可以说,那一时期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部们学习腐败的“实习期”,许多人就是在那个阶段认识到并掌握了利用制度转型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手法。而“价格双轨制”阶段参与“官倒”的官、商多数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也在客观上产生了示范和鼓励的效果。因此,利用制度转型以寻找自我利益的实现机会,就成了权势集团成员的共同期待。 

  在90年代上半期,他们不仅将目光投向尚存在计划内外价格差异的部份生产资料──这是1992、1993年间钢材、能源等涨价风的直接驱动力,并且逐渐转向通过土地、金融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以权谋利”。在“开发区热”、“房地产热”、“股票热”和随后的大规模公用事业建设中,很多拥有行政审批权和利益分配权的行政部门成员和带有行政部门色彩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都通过各种方式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掌握土地和资产配置权力的各级行政部门则通过寻租、腐败等方式,将原来名义上属于公产的这些资源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让,从而分享了“资源资本化”的利益。 

  这事实上与俄国东欧一些国家的所谓“自发私有化”过程基本相似。很快,一部份干部通过“自我利益化”迅速“致富”的财富效应就在整个行政部门产生了反响,然后演变成各政府机构竞相利用执行公务的机会“以权谋利”。不仅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事务的直接介入背后增添了政府机关本身的“谋利”企图,在掌握资源审批权力的部门及其干部那里,这种动机就表现得更加公开露骨,甚至把审批权“明码标价”。 

  现在各级政府中除了“推广普通话办公室”这样的“冷门”机构缺少“自我利益化”的机会之外,几乎所有的各类政府机构都“开发”出了“适合”本部门情况的“以权谋利”方法,并且已经将这些方法“制度化”了。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行政部门,往往以经费不足为由,设立了各种名目的强制性收费规定,以满足本机关的集体利益和机关成员们的个人利益。当然,不同的行政部门有不同的手法。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自我利益化”往往就表现为“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而过去承担行业管理的行政部门则轻而易举地通过行业垄断地位谋取超额利润,以满足其自我利益。 

  3. 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的不良后果 

  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由此成为左右90年代改革进程中各社会群体利益得失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富的社会分配,把很大一部份利益从民间和企业转移到政府机关人员的手中。这在90年代显得尤其突出。 

  对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本身就是用行政性强制力量从民间把钱敛集到政府机关人员的口袋里,利益的转移表现得最为直接,利益得失双方“黑白分明”。如果是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企业必然要转嫁这一负担,其结果不是减少利润导致投资不旺,就是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前者导致就业减少,后者则减少了产品的需求,这是当前内需不振的根源之一。当利益转移以行业垄断的形式出现时,由于这些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没有替代物,消费者只能接受垄断行业的盘剥,被迫减少可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这同样会导致产品需求的萎缩。由此可见,行政部门的“自我利益化”与当前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困难之一──内需不足──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它提升了少数人的收益和消费,却损害着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在价格改革阶段,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得失主要还局限在改革的增量部份,此外有少数人依靠计划内外差价获得其利益;而到了1990年代,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的发展,已经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得失建立在“存量”资产的争夺之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存量”资产名义上属于全体国民所有,这部份财富的形成既包括通过“剪刀差”等方式从农村吸取的积累,也包括城市职工几十年当中被迫“低消费、高积累”所作出的贡献,政府为此给城市职工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作为补偿。现在,随着行政部门在“自我利益化”过程中普遍地慑取“存量”资产,政府赖以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源大量流失,同时,政府再也无力为农村提供义务教育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尽管“存量”资产的流失为造就城市里的“中产阶层”作了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经济的虚假繁荣,但这是以牺牲相当多民众的未来为代价的。城市人口社会保障基金的虚悬,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建设之阙如,将必然让中国的社会经济稳定付出沉重代价。 

  结论 

  综观中国经济改革的25年,可以明显地看出,改革的获益者在人口绝对数上呈下降趋势,尽管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比改革前好,但这并不足以支撑这些群体对改革的信心。 

  伴随改革进程的延续而利益相对或绝对受损害的阶层如下: 

  农民:他们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逐渐退出了改革的绝对获利者行列,近年来,行政部门对他们的剥夺日甚一日,几乎把农民变成了被绝对剥夺的阶层。乡镇政府这一级政权是否有必要维持下去,已经引起了讨论。 

  部份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大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原本在单位制中享有全面福利待遇的全民企业职工和部份福利待遇的集体企业职工,如今成了收入极其微薄且几乎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群体。 

  部份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制下,工作单位是现职和退休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载体,但随着许多企业的衰落,其退休员工的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面临威胁。不仅如此,他们的安全感也被剥夺了。 

  在改革中利益相对增进或绝对增进的阶层可按其利益获得方式分为三类: 

  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获利的社会群体:包括农民工、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市场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 

  因为行政利益“自我化”而获利的群体:包括行政部门人员以及由行政部门转化而来的事业单位人员、垄断性企业员工; 

  因为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和“资源资本化”而获利的人:这些人可被称为“暴富阶层”。 

  显然,利益受损群体(卢周来先生将其称为“劳动力集团”)对目前的改革模式的信心和支持趋于下降,是不奇怪的,而获益群体的炫耀性消费又进一步增加了受损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利益受损群体而言,他们期待的改革应该包含对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除了纠正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所带来的直接利益转移之外,还必须建立起码的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救济机制。 

  在获益群体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满足于改革停滞不前的状态。现在,对日益“自我利益化”的行政部门实施改革显然已经成了中国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务。获益群体中的第一类人自然赞成这样的改革:重申小政府的构想,控制行政部门的收支,改革行业垄断等。因此他们希望改革由经济层面进一步推进到政治层面。但是,对于因行政权力而获利的体制内成员和体制外暴富阶层而言,他们却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改革,而是希望维持经济政治制度的现状,拒绝进一步的改革,以延续其获利方式。 

  由此看来,只有因行政权力而获利的体制内成员和体制外暴富阶层,才支持当前不触及行政权力的改革思路;而其他社会群体都希望在改革中增加新的内容。显然,希望维持制度现状的只是总人口中的很小一部份,而绝大多数民众都希望深化经济政治改革。利益受损阶层需要比较公正地实行利益分配的机制,希望约束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的倾向,并要求暴富阶层承担更大的社会义务;对因市场经济发展而获利的群体来说,他们要求改革增添新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以免遭到行政部门“自我利益化”的过度扩张之侵害。 

  可以说,当前社会上对改革的信心下降和支持不足,是因为现有的改革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希望为改革赋予新的内容,也就是要对行政权力本身进行改革。 
 
 
乡镇的自治和限政:四川省步云乡长直选之后
 
  王怡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宪政论衡》网站主持人

  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长直选之后,关注乡镇自治和基层民主的人士对此有不少讨论。笔者最近先后3次去遂宁市和步云乡采访调研,了解该乡乡长直选的背景、过程以及后续发展。根据笔者在这几次采访调研中的观察,本文就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和乡镇自治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引起进一步的讨论。

  一、“组织上”安排的人事制度改革试验

  “步云模式”的乡长直选实质上是一场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目标的试验。它并不象新加坡的一家媒体所言,出于农民自下而上要求民主的呼声,是所谓的“他们穷怕了,所以直选乡长”[1]。实际上,这个乡的乡长直选是遂宁市市中区部份有魄力的领导拍板选定步云乡进行的一场大胆试验,而当选乡长谭晓秋正是上级领导慧眼看中的人选。

  我在步云乡调查时遇到一位场镇居民,他一针见血地指出,选举最大的意义“就是为乡上的主要干部创造了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乡政府的党政干部谁都想得到乡长之位,在现行的组织人事制度下,通常是各拜各的码头,各有各的门路,权力斗争是幕后的和秘密的。这种争夺权力过程的不公开和不公正既引起民众的不满,也给整个组织人事制度和上级政府带来一种责任压力。这位步云乡民认为,直接选举的主要结果就是“卸下了上头的负担”,这一看法非常透彻。划分人事制度与选举的边界,实际上类似于司法制度中将罪错判断交给陪审团,从而卸下法官对实体负责的角色负担。乡长直选不仅改变了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也转移了权力授予的政治责任。既然乡长是老百姓选出来的,“现在他干得不好就是老百姓自己背时”,这位眼光独到的步云乡民说,“群众只不过是道具”。

  如果将步云乡两次乡长选举的候选人报名情况作一比较,就能看出这位步云乡民的观察确有独到之处。1998年第一次选举乡长时有15人报名参选,大体上是政治、文化、经济三类社会精英鼎立的局面。这15人中,政治精英共7人(乡干部5人、村干部2人),文化精英4人(均为本乡的中小学教师),经济精英4人(都是步云乡的私营企业家,其中私营业主张明从深圳专程回乡报名参选,曾受到诸多媒体的关注)[2]。

  从表面上看,这次选举中参选的本地社区领袖已囊括一时之选,似乎“直选”确实源自步云乡民间社会多元力量的相对成熟而产生的自下而上的呼声。年仅26岁的中学女教师刘凤斌是那次选举中唯一的一位女性参选者,也是年龄最小的。2003年2月我采访了她,此时她已担任中学的教导主任。她回顾了那次选举前“组织上”动员她报名的情况,当时她向“组织上”表示,作为中共党员她一定会以参选的实际行动来支持领导的工作,当然她也表示,“这对我也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在确定两名正式乡长候选人的预选中,刘凤斌仅以一票之差落败,而另一位中学老师周兴义则以最高票当选为乡长候选人之一,然后陪同谭晓秋走完了竞选的全过程。选后周兴义被任命为步云中学校长。

  2001年底步云乡第一任“直选”乡长谭晓秋任期届满,当地又举行了第二次乡长直选。但在这一次选举中,本乡的文化精英和经济精英全部缺席。为了造成竞选的格局,经过“组织上”动员,乡人大主席焦运丰“带头”报名参选,最后一共有12名乡村党员干部报名参选,但所谓的“民间多元力量”在这次选举中却消失得无影无踪。

  步云乡第二次乡长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之一、乡政府国土员谭志斌在选举中以微弱的票数败给谭晓秋。谭志斌接受我的采访时表示,当时接受组织“动员”而决定报名参选时,他确实很犹豫,但选举结果却有些出乎他的意料。他说,如果选举时再努力一点或者谭晓秋不是现任乡长,自己是完全可以获胜的。但他特别强调,应当限制现任乡长参选,否则选举就不可能公正。在谈到直选有利于干部内部的公开竞争时,他对下级站出来和上级竞争的“负面”作用也深有感受。谭志斌非常沮丧地说,“我和晓秋以前是关系最铁的几个人”,但选举之后彼此之间的关系变得异常疏远。

  在第二次选举中,乡党委副书记何银生也报名参选,在预选中得票很少,输给了乡政府的办事员谭志斌,这令何银生感到无地自容。何告诉我,选举结果一出来他扭头就离开了步云乡,整整一周觉得没脸回来见人。采访时我问他,如果非执政党提名的候选人或普通民众当选,“会不会影响和削弱党的领导?”何银生的回答是:“老百姓投票表示他们信任这个人。用这个人才能加强党的领导,用老百姓不信任的人才会削弱党的威信”。作为一个败选者,他的这一看法似乎与官话不尽相同。

  应该说,尽管步云乡长的两次选举都未出现令“组织上”意外的结果,但乡干部群体内部的选举竞争和竞争结果的不可测程度还是比较明显的。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组织动员”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对选举和报名的操控,被“动员”参选的主要意义是让参选者获得一种免除选后政治风险的允诺,也是参选者对上级组织竞选有几分诚意的试探。尤其是对乡政府的干部而言,若未被“组织上”动员而主动报名参选,至少是一种冒失的和政治上幼稚的举动。

  步云乡的乡长“直选”作为以人事制度改革为诉求的试验是相当成功的,它为一个“政治寡头”式的候选人集团提供了公开争取职位的平台,也为普通干部提供了在人事制度之外获得“破格提拔”的新式机会。国土员谭志斌就是个成功的例子,他在竞选失败后随即被增补为副乡长。选举前那一场候选人之间破天荒的面对面竞选活动也的确有助于缓和干群之间的矛盾。

  但是,如果企盼在中国出现以乡村自治为诉求的选举改革,那么这样的改革其实还遥遥无期。和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乡村社区一样,步云乡社区的自组织力量和各种意义上的社区领袖还很缺乏,在这样的背景下,乡长直选并非本土多元化力量壮大之后与组织人事体系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而是上级组织人事系统在改革的压力下的一种充满政治抱负的主动选择。

  由于步云乡的乡长直选突破了现有的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政治改革试验明确表态不予支持。于是,2002年初步云乡第二次乡长选举时,地方政府对下任乡长的“直选”采取了变通办法,即先直接选举“乡长候选人”,然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再由乡人大投票选举。这一过程的前两个环节完成后,地方政府一再等待观望,推迟最后一个环节的乡人大投票,直到《四川日报》发表了百岁老人蔡王氏参加乡长选举的照片,当地政府视此为省委和舆论的公开表态,才敢放手完成直选乡长改选的最后程序。

  尽管乡长直选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但这一改革试验在现实政治系统中却始终“妾身未明”。遂宁市领导层和谭晓秋一直处在观望状态,保持低调,他们不知道,“中国第一直选乡”这张牌能不能大张旗鼓地打出来。今年春节前,一位当年参与直选领导工作的区委副书记谢绝了我的采访,他非常慎重地说,“选举是违法的,没有什么好谈”。在我最后一次去步云乡调查时,新上任的乡党委书记李翎从遂宁市委带回一个明确的指示:保持低调,未经上报组织部批准同意,乡政府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体和研究机构关于乡长直选的采访调查。

  二、选举改革与组织人事体制之间的制度冲突

  迄今为止关于步云乡乡长直选的讨论往往关心的是民主选举之意义,却很少涉及事关这类选举能否推开的一个重要议题,即要不要用个别职位的民主选举来替代对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单靠个别公务员职位的民主选举,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吗?再换一个角度看,能用直接选举去替代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吗?

  在中国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和干部人事制度里,乡长只是公务员系列中的一个科级干部。从人事制度的角度来看,能否选择适任的人选来担任乡长,直接选举并非唯一的办法;如果干部人事制度能良性运作,同样也可以做到这点。而基层民主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其实也不仅仅是改善公务员的选拔机制,而是还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于民众,置行政于公民的监督之下。我们在当下中国农村所看到的是一种相当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往往不能选拔出民众比较满意的、真正对民众负责的乡镇长,所以要通过乡镇长的直接选举来改善这种状况;另一方面,乡镇长直选了,但其他干部的任命考核调迁却不得不仍然依赖公务员管理体制,于是在同一个公务员系统内,出现了权力来源和地位截然不同的两类人,即民选的公务员和由上级管理的公务员,两者变成了“油水关系”。民选乡长的实际身份因此十分模煳,他究竟是一位经选民投票产生的乡村社区领袖呢,还是党政组织人事系统中一名完全受上级约束的科级干部?这个问题在步云乡民选乡长的案例中显得尤为突出。

  过去几年中,号称“中国第一直选乡长”的步云乡民选乡长谭晓秋历经两次乡长直选而获连任,但他个人在这场农村政治改革试验中也承受了极大的重荷。这里所说的沉重负荷并不单纯是一些媒体所宣扬的直选职位的“民意压力”。当然,非直选的乡镇长只需要对任命选拔他们的上级党委负责,而民选的乡镇长在直接选举过程中却不得不对选民作出面对面的承诺,因此当选后就要向民众负责,这是“民主”选举给民选官员带来的政治压力和责任。[3] 但是,这种意在鼓励农村民主化进程的善意说法多少夸大了乡长直选的实际效果。从步云乡的情况来看,这种夸大掩盖了乡长直选后乡村发展所面临的甚至更大的困境,忽略了进一步实行制度性配套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这种看法对于民主和“政治文明”概念及前景的理解也流于表层和理想化。  

  步云乡是遂宁市的一个最边远荒僻的乡,以前不通车,不通电视,手机亦无信号。近几年来,乡政府所在的场镇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有了5公里的柏油公路、集中化的农贸市场、闭路电视系统等等,当地的变化几可用“翻天复地”来形容。但这种变化真是因为“直接民主”产生的民意压力所致吗?乡镇的“直接民主”真具有一种点石为金的效果?  

  确实,谭晓秋是一位极其能干的基层官员。当我采访步云乡那些在两次乡长选举中落败的侯选人时,这些谭晓秋竞选时的对手虽然对他颇多微词,但也坦然承认谭的能力。我在步云乡的8个村随机挑选了近百名村民作访谈,其中不乏因个人际遇而对乡政府充满敌意和不信任的,但在谭晓秋很能干、会办实事这一点上,他们也会悻悻地予以承认。可是,“中国第一直选乡长”恰好是一位精明能干、众口称赞的干部,这并非一种必然,而是步云乡长直选试验的一种幸运。  

  这些年来,作为单枪匹马的直选改革之产物的谭晓秋,夹在组织人事制度、夹在整个乡镇政治制度当中不上不下,处境十分不易。2002年冬至笔者第一次去步云乡,在遂宁火车站与谭晓秋碰面,当时他正为《华西都市报》一篇“正面弘扬”他的新闻报导而焦头烂额[4],因为这篇报导引起了当地领导层的不满和批评。如果把这种不满解释成与他个人成为当地政坛出尽风头的人物有关,也许是不太公允的。当地领导层对他的批评主要还是出于对“乡长直选”这农村民主改革试验在政治上尚未得到官方高层正式认可的顾虑。  

  谭晓秋本人则是更多地担忧着个人的仕途。1998年他作为首位民选乡长而当选后,他的身份在选举体制与人事管理体制、民意和党意之间被定格。选举的直接民意基础虽然在表面上支持了他,阻挡了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对他的支配力,但由于并不存在竞选上一级政府职位的可能性,他在现行干部体制内调动升迁的管道也被堵住了,对他的个人仕途而言这等于是一种“冷冻”。尤其是第二次选举的变通做法在形式上更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组织人事制度这三种方式都结合起来,这使身为乡长的谭晓秋在任何一个方向上似乎都失去了升迁的可能。过去4年来,他的同事中升官的升官,调任的调任,甚至当年在他手下竞选落败的村干部现今的职位都已在他之上了。“像我这样呆在一个地方这么久不动的乡长”,谭晓秋颇有怨气地对我说,“整个遂宁恐怕只有我一个”。在目前推行干部年轻化的情势下,他最大的担心是等直选乡长的任期届满时,他将因年龄偏大而失去在政府机关内继续发展的余地。今年春天刚从遂宁市委组织部调任步云乡党委书记的李翎,是一位生于70年代的年轻干部。他告诉我,仅仅在去年,市委组织部就办理了100多名乡镇科一级干部的人事变动,但为什么多年来不挪动谭乡长,“因为他是全乡老百姓直选出来的”。  

  在民主政治下,“政务官”要对选民负责,他们个人地位的提升则主要通过竞选更高层次的“政务官”职位;而非选举职位的公务员作为“事务官”则要服从科层体制的管理,他们个人地位的提升是由公务员的人事管理系统决定的。在中国,乡政府是政府体制的最低一级,也是选举制度与人事制度相互衔接和相互界定的最低一级;直选乡镇长的政治改革在最低一级开放了基层负责人的直接选举,虽然可以从现有的干部人事管理体系之外选择乡镇长,但当选的乡镇长却不能自外于干部人事制度而谋求仕途发展,他们既不算纳入现行干部人事系统正常升迁的事务官,也不是受法律制度保障的“政务官”。由于中国这种乡长直选试验与整个党政干部组织人事制度存在着内在的冲突,结果就造成了一种颇为怪诞的结局:在直接选举中获得民意支持而胜选的乡镇长,不论他的工作业绩如何出色,如何受选民拥护,都失去了在党政干部组织体系内晋升的可能;如果他希望提升个人的地位,唯一的机会不是争取继续当选,而是败选,然后以失败者的身分回到干部人事系统中,重新成为一名有望升迁的科级官僚。因此,除非他希望永远呆在同一个乡镇做一位“乡村领袖”,否则决定他未来仕途前程的仍然是只需向上级负责的党政组织原则,而不是什么选民的意愿。  

  乡镇长选举制度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另一重冲突,是选举的本土化原则和人事制度的异地为官原则之间的矛盾。步云乡的乡长直选试验是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决定的,是上级领导改变人才选拔方式的一种创新,而不是出于对乡镇自治这个本土性价值目标的追求。因此,上级党委并未考虑按照本土化自治的原则从本乡选择乡长候选人,而是将谭晓秋调到步云乡来参加选举,组织上的调任是他在当地获得被选举权的前提。谭的家和妻儿都在附近的白马镇,步云乡的其他主要干部绝大多数也都不是本乡人,乡政府的党政负责人都是孤身一人易地为官,在任所只有一间乡政府内的简陋寝室。他们当然不愿意在步云乡的现职上工作一辈子,而是希望今后能离开步云乡另谋高就。  

  本土化原则和异地为官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主选举与人事行政两种制度的差异,更凸现出乡镇自治和行政控制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鸿沟。首先,如果大批乡镇干部都是易地为官,那么自下而上的直选试验将无法为他们开辟新的仕途,民意的约束力也将因此被严重削弱。其次,只有当乡镇自治而非行政控制成为乡镇政治制度的目标诉求时,选举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才能战胜易地为官的人事管理原则;只有当大批乡镇长来自于本土并甘心居留在本土时,直选的民意约束才能发挥到正常的期望值,而选举制度才能摆脱人事组织系统的束缚,发挥出塑造乡镇自治、扶持乡村领袖的真正的民主价值。再次,如果人事组织系统不放弃对候选人的支配和操控,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就无法进行;然而,一旦人事组织系统真的放弃了对人选的控制力,也就等于彻底放弃了易地为官的人事原则和现行政治体制的行政控制目标,从而在干部人事方面走向彻底的乡村自治。显然,在更深入的宪政体制改革展开之前,这将越过中共可接受的农村政治改革的底线。  

  上述的制度性冲突表明,目前中国处于试验阶段的乡镇长直选,其制度建设的实际价值是相对有限的,但它却使政治改革与现行体制的种种潜在摩擦逐步暴露出来,在推动农村甚至城市民主化进程方面,其象征性的开创价值以及民主启蒙和涵养农村民主渴求的形式价值或许更大。  

  三、直选与代议:基层民主化的两种前瞻方向  

  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始于农村村委会的“海选”,其基本特徵就是在新的选举制度中重新界定人事组织系统和党管干部原则的边界,克服人事组织制度及其背后的政党意志对选举过程及结果的控制,在民主化过程中为当选者的权力合法性注入新的来源,也为重构宪政关系积累经验和社会基础。但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并未解决,那就是,如果组织人事制度能够放弃对代表人选和乡镇长候选人人选的操控,直接选举是不是就一定比间接选举更好更完美呢?近年来,各地政府、学术界和媒体纷纷聚焦在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上,却忽视了对间接选举改革个案的关注。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从1998年开始推行了由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选举乡镇长”的改革,但乡人大间接选举的改革却被“直选乡长”这样的选举改革所具有的冲击力和表演性所掩盖。  

  直接民主曾被认为只适用于小规模社区。中国农村乡镇的平均人口一般是在数万人,近年来山东等地合并乡镇后往往达到十数万人。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除去常年在外打工者,实际常住人口仅约12,000人。该乡人口规模较小正是当初市中区政府选定这里进行乡长直选试点的重要原因。  

  在古雅典时代,直接选举行政领袖是与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匹配的。这一理想尤其是在卢梭式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下被一定程度上神化了。贡斯当曾批评过具有古典共和主义色彩的直接民主理想。他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认为古代的自由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人们视公共政治生活为最高的善,而现代自由则主要集中在个人生活中。换言之,现代公民只是一个“业余的公民”;而简单的直接民主观却停留于古代的自由观,对于人们流连在广场和会议厅当中的景观充满了浪漫的想象。[5]  

  这种对直接民主的浪漫想象在中国近现代民主思想史上也有浓重的痕迹。百年来中国追求政治民主的艰难曲折,令人们对推动民主政治进程的心情格外迫切。由于“民主”逐渐成为一个集人类社会最近几百年政治价值之大成的一个概念,这种大而化之的共识使一些论者往往分不清民主与自由、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差别,也忽视了现代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在它们之间寻求平衡。  

  直接选举在现代社会的复兴是与代议制和复合共和制的出现密切相关的。起初,在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制下,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被具体化为间接民主的议会主权,政府首脑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这与中国的选举法目前关于乡镇长由乡人大选举产生的规定类似。后来,美国的联邦主义者提出复合的共和制理论后,直接选举才和直接民主的理想相分离,而被重新确立为在一个大规模社会里选举行政首脑的方式。这一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方式的转变,是与横向的政府职能的分立制衡以及纵向的联邦分权原则密切相关的。从西方的历史经验来看,首先是权力的分立制衡打破了某种“议行合一”的体制[6],而后才有直接选举成为可能。换言之,是权力制衡为主,直接选举为辅。当权力不再集中于一个人或单一系统的时候,直接选举行政首脑才是安全的;或者说,当权力分散在不同系统并相互制衡时,让行政首脑拥有直接的民意基础、从而确保行政系统的独立地位,才是有必要的。如此才能在民主与宪政(在论述乡一级政权时或称为限政)的价值诉求之间取得平衡。  

  在当前的中国,如果必须通过选举制度的改革来打破组织人事制度全面控制乡镇政府干部的旧模式,那么很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具有直接民主色彩的直接选举,即在步云乡所尝试的直选乡长,这需要执政党的组织人事系统放弃对这一职位的控制,从而改变乡长的权力合法性来源。而另一种思路是间接民主式的乡级“民意”代表的选举方式的改革,这同样需要执政党放弃对乡人大代表的人事控制,以便村民们能象选举村委会主任一样选出他们邻人中的乡人大代表,然后由乡人大不受任何干扰地选出乡长和其他职位的管理者。  

  我认为,“海选乡人大代表”或“乡人大直接提名和选举乡镇长”这样的制度性试验,其改革力度要大于“直选乡长”的改革,当然,其实施难度也大于后者。对上级党政部门来说,在一场放开的选举中,“直选乡长”更有可能做到收放自如;而让乡人大代表自行提名、选举乡长,却很可能放开之后就不易再控制选举结果了。因为,“组织上”通过各种方法去影响甚至控制乡长人选,其可操作性远远高于控制多位乡人大代表人选之举;欲控制后者,其成本不仅相当高,而且收效会比较差。因为在一个村的范围内选什么样的人去代表自己,村民在这件事上具有足够的信息和信心,只要免于强制,他们受政府意愿导向的影响将是微乎其微的。正因为乡人大代表不那么容易控制,所以,在步云乡的两次乡长选举中,尽管已有的乡人大代表本来也是贯彻了党组织的意图选出来的,而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乡长名义上还要经过乡人大代表投票最终确认,但在预选中组建正式候选人的“选举团”时,乡人大代表们却被有意搁置一旁,同时又另行组织了一个主要由乡村两级党政干部为主(在163人中占133人,其余村民代表中也有少量党员)的“选区联席会议”,来选举正式候选人。  

  “直选乡长”的试验之所以受到异乎寻常的关注,其中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在乡级政权中,由于权力缺乏分立制衡而且在职能上高度集中,因此乡长的地位和重要性就被放大了,而什么样的人当了乡镇长就显得至关重要。乡长的直选不但不能建立乡级政权中的权力制衡,反而通过民意基础的支撑强化了民选乡镇长的权力。谭晓秋能在步云乡的权力架构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和乡党委书记的关系与中国绝大多数乡镇党政“一把手”之间的相互地位有明显的差别,就是一个例子。当然,谭因此而拥有足够的权力与人事空间,也是他4年来执政成功的一个关键。如果期望依靠3年一次的乡长直接选举就能对乡长的权力构成充份的制约,那可能是过于天真的想法。“直选乡长”仅仅改变了乡镇长的产生方式,对整个乡镇政治结构和权力体制并不构成直接冲击。如果缺乏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安排,缺乏信息透明和行政公开,那么选民在投票结束之后,就可能从“公民”退回到乡村集体组织的雇工地位。  

  然而,“乡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选举乡镇长”这种试验,却不仅改变了乡镇长的产生方式,更重要的是凸显和激活了乡人大在乡镇权力体制中的地位和独立角色;一个逐渐握有人事大权的乡人大,当然比投票之后一哄而散的乡民更有动力和能力来制衡、监督乡镇长乃至乡党委。这样的改革就为进一步的制度博弈、全面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与民主价值诉求的平衡埋下了伏笔。如果说,“直选乡长”的伟大试验在整个权力体制中有些象单刀突进,那么,落到实处的间接选举改革就好比是牵一发而动全局之举。  

  但是,在一种简单甚至错误的认为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高级、更优越彻底的认识支配下,类似四川省绵阳县的间接选举制度改革的大胆尝试却一直未获得媒体和研究者的充份注意。许多人在看到干部任命“完全由上级组织部门决定”的模式之根本弊端后,没有认真思考如何改革目前基本上是被操纵的“间接选举”制度,而把对改革的期待完全投射到“由公民直接选举”的直接民主方式上。这种所谓“一步到位”的看法[7]忽视了代议制度在整个宪政民主制度建设中的根基作用,也忽略了代议制度的独立有效运作是实行行政首脑直选的一个同时性要件。  

  其实,近年来尽管未改革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和人大的运作模式,但在“间接选举”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令上级党组织吃惊的“意外结果”。就在步云乡2002年1月15日的副乡长选举中,执政党提名时任纪委书记的干部为副乡长候选人,结果他却意外落选,多数乡人大代表把选票投给了作为“差额候选人”的普通干部周建军。又如去年岳阳市人大选举中出现的风波,以及最近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代表选举中一批独立候选人的集中涌现,都是例证。中共“十六大”之后,省委书记开始普遍兼任省人大主任,以“加强”对人大的“领导”。这些都在在表明,间接选举制度的变化可能激发出超越我们想象的制度变革动力,它对权力结构的冲击也比单一领导职位的直选试验更大。  

  间接选举不但体现了对民意的精英化过滤,同时因为代议机构的相对庞大和选举的高度分散和底层化,也增加了“组织意图”的贯彻难度。正因为如此,四川省遂宁市才在实行乡长直选试验的同时,在步云乡和其他一些地方加强了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的控制力度。2003年初,在步云乡进行了遂宁市市中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虽然选举公告上明确注明候选人姓名是“按姓氏笔画排列”,但为了贯彻“组织上”的人事意图,有关部门故意把姓氏笔画最多的执政党候选人谭晓秋和乡人大主席焦运丰排在侯选人名单中的第二和第三位,排在第一位的是一位姓李的组织部干部,而姓氏笔划最少的唯一一位差额无党派女候选人却被排列在名单的末尾。一位对此不满的干部悄悄向我指出了公告上的这个“阳谋”,认为这样的选举是在“愚民”。  

  直接选举与代议制民主是基层民主改革的两种前进方向,分别标志着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改革。从西方历史看,直接的民主选举往往可能成为推动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以及言论与思想自由的契机。但从步云乡的经验看,在极度缺乏代议制基础和基本权力分离机制的基层政权层次,率先实施行政首脑的直选改革,其古典意义上的直接民主色彩较浓,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建设的意义和价值则较弱。显然,如果不注意分析直选本身在目前体制下单刀突进之后的困境,以及直选之外的更重要的制度变革方向,我们对农村政治改革的呼吁就将是残缺的。  

  四、如何限制乡政府的权力:选举与制衡  

  从目前乡镇政府的运作和农民的生存现状看,限制乡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自从20多年前农民不完全地承包土地以来,他们越来越觉得需要得到一块法律上和公民权利上的“自留地”。通过在步云乡的采访和问卷调查,我发现多数村民最关注的是土地财产权、农民负担及税收、计划生育和殡葬政策等问题,而是否直选乡长对他们来说则并不那么重要,只有当其他问题无法解决时,群众才认为直选乡长是件好事。“选总比不选好”,这几乎是我在步云乡各个村里最常听见的一句回答。乡政府所在场镇的居民对直选的认同度高一些,他们认为村里的“农民”(场镇的居民基本上不自认是农民)之所以说直选不重要是因为“民主意识太差”。事实上,村民们最关注的那些问题几乎没有一个是实行乡长直选就可以解决的。可以说,现在农民最需要的不单纯是乡长、村委会主任的民主选举,而是宪政(也可以说是限政),也就是在乡政府的权力和自己的财产及自由之间划定一个有限政府的边界。  

  西方现代的宪政传统从英国大宪章时代和欧陆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孕育而出,在数百年的过程中限制权力的各种制度创新并没有和以普选权为标志的民主制度相结合,而是主要通过权力的分散和相互制衡,通过独立的司法和法治传统以及维护言论、思想和结社自由来实现的。民主制度在近代的西方兴起,正是建立在这个古典宪政主义的制度背景下。其主要价值是因此改变和重塑了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其次要价值才是从公民投票的人心向背和不可预测这方面构成了另一重对权力的制衡。但对这一重制衡不能盲目乐观,因为选举行政首脑并无助于划定一个有限政府的权力范围。密尔曾经批评过近代以来过于看重通过民主去约束权力而忽略法治、权力分立和思想自由这些传统限政手段的倾向。他说,“‘自我治理’、‘人民自己对自己的权力’之类的说法,并没有表达我们所处的真实的状态。因而,当掌握权力的人定期地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时候,限制政府对个人的权力的重要性丝毫也没有减弱”。哈耶克认为密尔的看法还不够彻底。他在《法、立法和自由》中写道:“有一种可悲的幻想,以为只要我们采用了民主程序,我们就没必要对政府权力施加别的限制了。这还让我们进一步相信,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构成的‘对政府的约束’完全可以替代传统的限权措施。”[8]  

  乡镇长直选是一种狭义的民主化尝试,并且是在乡政府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高度地集中混合在一个系统当中的制度背景下实施的,因此乡镇长直选的最主要价值体现在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转变,通过这种转变为进一步的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同步展开以及党政之间政治架构的宪政化、法治化积累压力和经验。而直接选举在限制乡长、乡政府的权力这一方面的作用则既次要也有限,对这一点的夸大将使民主的价值诉求不恰当地超越在宪政的目标之上,忽略了更加重要和艰难的制度改革,并使宪政民主的政治改革追求在价值目标上失衡。  

  在步云乡,谭晓秋是很能干的,他为步云乡作了很多实事,但也因为办这些事情而在短短的4年内让这个人口不多之穷乡僻壤拖欠了高达4百万元的乡级债务。从这笔债务的数量也可以看出,乡政府的财政权力以及它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攫取能力是如何之大。由于乡政府披露的信息不足,又缺乏公共舆论对乡政府的有效监督,我所遇到的步云乡村民几乎没有人相信谭晓秋和其他乡政府党政干部未从各种工程中得到回扣或“好处”,例如他们对谭将工程承包给他的外侄就耿耿于怀。有一个村民说:“天下的官哪有不吃钱的,吃的少,又把事情做了,就是好官了”。我在采访时还听到一个家在步云乡的退休工人发表了一番出人意料的高论:“一定要选谭晓秋当乡长,否则这么多债务谁来负责?他们都是外地人,把乡上搞垮了,个个都想走人。刘仕国(原乡党委书记)就调走了,他要是也走了,我们去找哪个呢......农村债务问题总要解决,等中央政策出来,才能放他走。到时候有些人该怎么办(惩治)就怎么办(惩治)”。  

  谈到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并制衡乡政府和乡长的权力,这似乎是乡人大本来就应该发挥的功能。倘若乡人大能够独立有效地运作,它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无疑比乡长直选更有效。然而,在中国的乡级政权中,中共党委、人大和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合作关系,彼此的职能是相互串连的。在这种架构下,乡人大的监督功能实际上只是个摆设。这从步云乡政府公告栏中贴出的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即可看出。这一公告宣布,步云乡人大主席焦运丰的正式职能是“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分管党务、财税、计生和村镇建设”,而乡党委副书记何银生的任务则是“分管政法和农业大田生产”。这种乡人大主席兼管党务、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业务的情形,在中国农村各地是极为普遍的。  

  在这样一种权能混合的党政体制下,可以说,中国各地农村的乡级政权事实上更象一个“公司”,党委书记是“董事长”,乡长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乡长则扮演着“副总经理”的角色。步云乡政府的“公司”性质并未因乡长直选而改变,唯一发生的变化是民选乡长成了事实上的“董事长”,而党委书记则降为“副董事长”。步云乡人大主席焦运丰在回答香港媒体采访时曾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9] 他就此对我作过比较具体的说明,“步云的民主还只是形式上的民主,离形式和实质统一的民主还很远”,而这个遥远的距离就在于“还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改革”。焦运丰认为:“光选一个乡长,不选其他干部是不够的,上面的一些政策机制都不变,乡长很难发挥作用。而且没有民间组织的发育,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显然,乡长职位的直接选举不但很难构成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相反却因为乡长具有直接民意基础,他的个人威权上升,在乡党政领导班子内部受到的约束减少了,结果强化了乡长对其他合法性来源较差的职位的人事控制权。这正是步云乡人大主席焦运丰主张要让乡政府的更多职位交付民选的重要原因。  

  要言之,法治和宪政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主要手段。法律通过普适性的规范勘定和约束一个有限政府的行动范围,宪政通过对个人自由的确立和权力的分立制衡而防止对任何一种权力的滥用。至于民主选举本身对于权力的制约则是辅助性的。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法治保障的情形下,如果通过直接选举把选择行政首脑的决定权交给行政区划内的全体公民,这种办法所形成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将因为直接民意的难以捉摸和易于控制以及直接民意基础在一个集权系统中为民选行政首脑增添的威权资源所抵消。因此,根本性的变革应指向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推行可以促成乡人大独立行使监督制衡权力的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和整个乡村代议制度的重构,以及中共乡党委内部的选举改革。  

  五、乡镇自治和社区领袖  

  中国社会里传统的乡镇自治是一种士绅自治,有学者将现代的乡村自治称为“村镇共和”[10]。从共和的观念看,目前的乡镇政权基本上是一个外来政权,公共权力被掌握在一批由组织人事系统控制的外地干部手中。与此同时,乡村社会则因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和凝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又维系着高度本土化的特徵。对管理高度本土化的社区之官员实行易地为官的原则,意味着乡村在政治制度中的客体化;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又造成了村民作为“雇农”在本土社会的客体化。于是,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成为作为外来者和“殖民者”攫取乡村的财物并维持乡村的秩序。只要这种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外来政权模式不改变,外来干部通过直选获得合法性这一选举试验的价值就是不完整的。  

  “步云模式”的乡长直选迄今为止其实并不以乡镇自治为价值诉求。在步云乡,乡镇的自治程度并未随着乡长直选而有所增强。在缺乏法治力量和权力制衡的制度背景下,乡镇自治力量的生长一直被一个异己的拥有无限权力的机制所压制。比如,少数私营企业家本来是有望成为举足轻重的社区领袖人物的。然而,在一个缺乏权力分立的大一统政府之下,土地等一切重要财产又都被掌握在乡村干部手中,使私营企业家必须依靠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而非高涨的参政欲望来赢得安全保障。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造成了乡村企业家与城市里的企业家群体在政治诉求上的根本差异。在步云乡的两次乡长选举中,当地私营企业家基本上表现得比普通群众更加低调。  

  步云乡的乡长直选试验也并未将村镇的自组织力量引入公共领域。尽管宗族势力以及宗族长老的影响力已经式微,但步云乡的社区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实力相当庞大的自组织力量,那就是各种宗教组织。这是我在步云乡各村调研时最惊讶的一个发现。  

  步云乡有一座约150年历史的天主堂,遍布各村的受洗教徒达800余人。该乡第七村的“竹林天主堂”在天主教教区中是一个辖区较大的“堂口”,统归四川南充教区的王神甫负责。被当地人称为“金堂”的天主教“堂口”有几位本土的领袖人物。此外,分布在10个村落的13座寺庙或宗教场所,如大佛岩、红庙子等,各拥有信众数百上千。这13座寺庙各有会首1人,大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但会首没有任期限制。各寺庙每年有数万到十数万的财产收支,均来自信众的捐输(当地称为“化公角”),开支账目均贴出红榜予以公告。这些寺庙的财务状况似乎比乡、村两级的官管财政还要好一些。去年税费改革之前,各村向乡政府上交的提留款收不上来,多由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告贷借款,再用借来的款项上交,结果形成了沉重的村债。官办活动的号召力也远不如宗教组织的号召力。在步云乡,干部召集任何村民会议都必须给参加者2元至5元的补贴,否则没有人来,连投票选举乡长也是如此,这也是百岁老人蔡王氏出现在乡长直选现场的重要原因。结果,官方除了举办选举之外,已很少召集集会。相比之下,13座寺庙的公共财政情况是一个鲜明的对照。  

  显然,步云乡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与政权体制并行的公共领域,甚至也存在着一个自发的和更加真实的选举制度。2001年农历5月15日,在步云乡举行第二次乡长直选前,薛家寨举行了一次民办选举,有信众近百人自愿前来参加,通过自由提名、举手表决的“海选”方式,选出了张志容为会首,另选出各种会务人员共22名。位于第十村的红庙子会首蔡老先生带我去一一拜访了大佛岩等各主要寺庙的会首。他们在村民中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威望,几乎所有场镇以外的村民都是各庙的信众或天主教徒,甚至个别村委会主要干部也是信众。这13座寺庙各自的会首与全乡的10位村委会主任构成了一明一暗两套公共领域的社区领袖。这些宗教组织也有自己的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员。我在薛家寨(传说是薛仁贵的宗庙)看到了宗教组织的会计所使用的帐簿,那正是上个世纪6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大队使用的那种帐簿。  

  在步云乡这样的乡村,由于舆论传媒空间和各类非经济组织的空缺,于是围绕着寺庙、教堂的宗教信众团体就成为最重要的社区自治组织,并依托它们形成了公共空间。但是,凌驾在乡村社区自发组织力量之上的乡政府,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目标,把主动整合和遏制民间自组织力量在文化尤其在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力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能。民间的社区性结社自由,尤其是乡村社会中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结社,普遍受到“外来政权”的抑制和打压。而非社区自治取向的乡长直选不会也不可能改变这一控制模式。  

  步云乡的13座寺庙中,有8、9座都未能获得宗教活动场所资格,属于“非法组织”。遂宁市市中区区政府严格控制着颁发此类许可证的数量,乡政府也有意识地试图将它们排除在体制化的公共领域之外。有一位乡干部向我讲述了他曾带人砸庙的事,但据他说,近年来干部们私下里都对这些“非法宗教场所”比较宽容,他们会允许乡民们把菩萨用布包起来,等上级派来的检查组走了之后再把布拿掉。  

  2003年春节,步云乡举行了一次1949年以来民间自办的首次大型庙会,这次庙会乡政府一分钱未拿,由各寺庙的会首们一手操办,所有费用均由各寺庙自筹。乡政府将此次庙会称为“游园活动”。乡文化干部吴治国将13家寺庙中有执照的会首召集起来,规定游园的主题是“庆祝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并要求各寺庙将彩旗上的宗教标语和符号去掉,理由是在外地工作的干部回家过年时可能看到,影响不好。这次新春庙会于农历腊月27日举行,当晚步云场镇灯火通明,鼓乐队和龙灯表演规模空前,数千村民赶来观看。村民们说:“几十年没有见过步云有这么热闹了”。  

  这次大庙会是步云乡民间自组织力量的一次展示,而低成本地组织这样的盛会则是现在的政府体制无力、也无法承担的。这次盛会是官方组织与民间自治力量的一次合作,但也可以说是前者对后者的一种敲诈。乡政府长年来攫取了乡村社会绝大多数的可转移财力,但却不能满足民间举办庙会的财力需要,而必须依靠羽翼初生的民间自治团体的财力和组织资源去举办这样的盛会。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次民间自办盛会的成功也说明,在步云乡这样的乡村,社区的基层自治已具备从村级自治向上扩大到乡级自治的初步条件,而乡长的直选改革对本土社会的最大价值可能就在于为步云乡未来的乡镇自治或“村镇共和”开始积累可贵的经验和条件,并逐步为本土性社区领袖的成长提供平台。  

  结语  

  步云乡乡长直选本身并不能算是一种成功的和完整的制度改革,更不能把它看成解决经济落后地区诸多问题的“大力丸”,以为举办一次乡长直选就能让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在中国,把宪政民主的制度追求视为强国富民的手段,这是从清末以来一直存在的一个急功近利的观念误区。步云乡乡长直选本身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拉开了乡村制度变迁的帷幕,为中国今后的乡村政治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对农民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是一个能确认和保障他们权利和财产的制度,即一个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政府和一个足够大的民间自治空间。  

  在实现权力分立和有效制衡的宪政与法治的目标之下,直选行政首脑的确是民主价值的杰出体现和实现政治权力平衡之必需,因此也必将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但在目前的乡镇选举制度改革中,有两种价值目标比单纯的乡镇长直选更亟需,应当优先考虑,或者说乡镇长直选试验应当围绕和配合这两个目标来展开。首先,基层政府从控制乡村社会变为服务乡村社会,政府机构及其活动退出以控制为目标的活动领域,实现乡村自治,重建本土社会的公共生活或“村镇共和”。这一退出可以通过合并乡镇来逐步实行,而乡长直选的经验则可以转化为自治组织(如乡公所)的社区领袖选举。我曾与谭晓秋乡长谈到国内学术界关于撤乡并镇、乡政权退出农村、建立乡级自治组织的讨论和可能的政策动向,他对此非常关注。其次,要通过法治手段和以宪政为诉求的更广泛的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对数乡合并之后的镇一级政权权力的有效制衡。在选举制度改革上,应当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政府负责人的间接选举,以及整个代议制度的改造,同时通过“党内民主”改革的启动与政府改革相互呼应。  

  如果上述改革不能配套推行,笔者以为,乡镇长的直接选举就不宜大规模推广;但可以逐步尝试扩大被选举职位的范围,将副职或个别特殊职位一次性纳入选举活动,形成行政权内部有限的政治分权和制衡。总之,离开了自治和限政这两个宪政民主改革中本质性的诉求,乡镇长直接选举之类的民主理想就会在价值序列和程度上被不适当地夸大,其单兵突进难免会陷入制度困境,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未知风险。  

  从步云乡开始乡长直选试验至今已过去了4年多,面对未来制度变动的种种可能性,步云乡、谭晓秋本人和遂宁市领导层,都在等待着对这一试验的政治意义上的裁判,更等待着重要的政治改革的启动。   
 
反政治的自由主义
 
  ──从胡适的宪政思想反省宪政主义在中国的失败

  吴国光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

  本文的主旨在于反省民国时代自由主义在宪政问题上的态度和主张。从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继而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撤出中国大陆,这30多年的时间里,一方面,政治风云激荡变幻,内外战争连绵不断,民国本身的法统甚至因为袁世凯称帝而一度中断;但是,另一方面,建立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努力却也不绝如缕,持续浮现。[1] 可以说,中国近代史上虽然没有成功的宪政,但是却有着涵盖从社会民主主义到保守主义广阔思想光谱的丰富多样的宪政观念。特别是一般认为与宪政思想和宪政政治密切相关的自由主义,在这期间不仅展现了对于思想界推动宪政之努力的引领脚色,而且确实提出了明确的宪政主张并多方试图将之贯彻到政治实践之中。也就是说,无论中国具有怎样特殊的国情,在这方面与在其他国度一样,从概念到实践,自由主义都是宪政的主要推动者。自由主义的宪政主张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这不仅因为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深刻的、不可分割的理论关联,也因为自由主义者在民国宪政建设的努力之中自始至终做出了不懈的、重大的努力。 

  那么,究竟中国的自由主义在这一时代提出了什么样的宪政主张?这些主张之思想特点为何?在当时之时代背景下这样的宪政主张为何不能成功地主导政治实践,从而在中国达成哪怕比较初级的宪政主义政治?今天从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角度反省,着眼于宪政主义在中国的命运,从中又可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和启发?就概念层面而言,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不过,就方法的和历史的层面而言,本文并不准备泛泛地讨论上述问题,也不打算涵盖这30多年中多种多样的自由主义有关宪政的论说和努力,而是仅仅选取胡适这样一位对中国自由主义有象征意义并在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做出持续努力的代表人物,试图就其对宪政问题的态度和主张在这一期间的发展和变化,作历史的和政治的反省。 

  在民国年代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潮与运动之中,胡适无疑是领袖群伦的代表人物。在理论方面,今人多同意:胡适是“中国自由主义最具诠释力的发言人”[2];“胡适对宪政问题的体悟和探寻比其他人都深刻,提供的宪政价值和容量比其他人更多更完整”[3]。而就实践层面看,虽然胡适一再强调知识的作用,也不时慨叹书生的无用,但他却并非坐而论道的纯粹书斋型学者,胡适是当年宪政运动的风云人物,在社会政治实践中致力于落实自己的自由主义宪政理念。本文将胡适的主张作为当时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的代表而作分析和批评,从中发现,中国自由主义的宪政思想具有某种可以称之为“反政治”的特点,而这种特点不仅表明了中国的自由主义对真正的自由主义原则之理解具有极大的误区,从而无法在思想上贯彻自由原则;也显示了中国的自由主义政治上的致命弱点,从而帮助解释为什么自由主义在中国不能成功地推动宪政政治的建立。 

  本文分三个部份。首先将分析胡适所主张的“造因”工程中的政治观念,发掘他对于人性和政治的看法,看看中国当时的自由主义是怎样停留在“非政治”的空想层面;然后,作者探讨胡适的“好人政府”主张与上述观念的联系,以及这一主张如何违背了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的基本原则而走入政治“道德化”的歧途;本文的第三节将胡适的宪政观念与经典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相比较,指出前者的缺陷,即缺少对于普遍化的个体利益的重视,从而使胡适所强调的“理性”成为苍白的概念,也使胡适的宪政主张忽略现实政治力量的互动。文章的结语进一步从胡适宪政主张的特点反省中国自由主义宪政观的缺陷以及民国年代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 

  一、人性与政治:乌托邦自由主义与宪政空想 

  胡适自美国留学归国之后,即有所谓“20年不谈政治,20年不干政治”的名言。[4] 这当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胡适对政治不感兴趣或排斥政治,其实,胡适自认是“一个注意政治的人”,并在留美求学期间就已经形成了“关心政治是知识分子的责任”的观念。[5] 所谓的“不谈政治”,事实上正是那时胡适的政治观的一种表现。这种政治观的根本特点就是强调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础”,并进一步认为中国固有的文明必需得到“系统的严肃批判和改造”。[6] 用胡适本人的话来说,就是“要想在思想文艺上替中国政治建筑一个革新的基础”。[7] 所以,胡适投入了他称之为“中国的文艺复兴”的“新文化运动”;并且,与参与“新文化运动”的所有知识分子一样,胡适也强调所谓的“改造国民性”[8],强调“树人”,强调“教育”[9]。胡适写道,要救国,“不如打定主意,从根本下手,为祖国造不能亡之因”;而“今日造因之道,首在树人;树人之道,端赖教育”。[10] 胡适看到:“在名义上的共和下,八年痛苦的失败渐渐地使年轻的中国认识到,民主是不能仅仅通过政治的变革来给与保证的。”[11] 在(直到晚年的)胡适看来:“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习惯性的行为。”[12] 他所要努力的,用胡适本人的用语来说,就是在中国实行所谓的“造因”工程,以此为未来民主宪政的实现而打下国民基础。 

  当然,除了这种积极的态度,“不干政治”之说也反映出他对当时政治状态的消极反抗。用一位研究者的话来讲,对当时的胡适来说,“参与政治意味着要从事武夫们正在干的那些肮脏的勾当,从政治上解决问题意味着要通过与流氓恶棍打交道而寻求妥协。”[13] 胡适本人也一再强调自己的“一番愚忱”,想把“新文化运动”“维持成一个纯粹的文化运动和文学改良运动”,几十年后犹自叹息来自政治的“不幸干扰”。[14] 无疑,对胡适来说,政治确实是不洁的,常常是有碍于他那改造中国国民性的伟大工程的──至少在现实的情况下是如此。 

  很清楚,这种心态明显具有某种“精英心态”或“救世主心态”,与自由主义、宪政政治的基本原则是格格不入的。[15] 为什么说它是“精英心态”呢?因为对这样的知识分子说来,一般民众是愚昧落后的,需要由前者对后者实行“改造”和“教育”;而政治人物更是肮脏不堪的,根本不可与其为伍。似乎唯有他们这样的“知识精英”才能全盘改造中国──事实上,这与共产主义或者其他什么主义的“中国改造论”,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有区别,那也仅仅在于:共产主义是要改造中国人民成为“无产阶级新人”;而胡适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实行国民改造的目标则有所不同,是要让民众“理性化”。对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问题是:为什么应该是胡适(或者共产党)来规定这种改造的目标、标准和过程呢?为什么中国人不可以按照他们每个人的心愿来成为他们每个人自己呢?很明显,这后一种概念,才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根本概念,即每个人有他自己的利益与偏好,而这种利益与偏好正是此人之为此人的基本规定,容不得其他任何人──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其他什么力量──来“改造”他(或她),除非他(或她)自己要“改造”自己。所谓“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这恰恰是胡适不断强调的一个思想,对胡适的这种“个人主义”思想笔者后面会加以讨论──本来就是这样的含义。但是,胡适本人,却由于他的强烈的精英主义倾向,在讨论社会政治问题时根本就忘记了一般平民大众的个人主义。 

  当然,自由主义也好,宪政主义也好,并不否认人性具有黑暗的一面。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并不试图通过什么“思想文化建设”来改造这种黑暗的人性,而是强调:第一,政治本身必须建立在对于这种人性的现实理解之上;第二,通过政治制度本身,可以制约人性的黑暗一面。事实上,这里的第二点,可以看作是宪政主义的哲学本质。[16] 与这种现实主义的人性观念和政治观念相比,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象其他大多数当时中国的各种不同的主义的鼓吹者一样,本质上还是乌托邦主义者,或者至少沾染了某种乌托邦主义的色彩。他们固然看到了人性中黑暗的一面,但他们对此的态度却只有两种:一是试图改造之,这是当他们面对政治权力上的弱者的时候,是他们自以为高高在上的时候;另一种态度则是逃避,这是当他们面对政治上的权势者的时候,是他们感觉自己无力的时候。当实行前一种态度时,他们“不谈政治”,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在建设更加伟大而基本的“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础”;而当实行后一种态度时,他们“不干政治”,因为他们觉得政治黑暗肮脏,而自己却冰清玉洁,岂能和那些“流氓恶棍”打交道? 

  其实,即使单单在人性黑暗和政治“肮脏”这个层面上,如果认为胡适的相关论述表明,以他为代表的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对政治家的品质有着现实而深刻的认识,那似乎还是低估了他们的天真和幼稚。实际上,当胡适后来介入政治问题、直接讨论宪政时,他始终乐观地认为,宪政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因为宪政所要做的不过是落实两个基本的原则,即“政治必须依据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负责”。[17] 既然中国民众那么愚昧、中国政治那么肮脏,为什么这两个原则实行起来却又并不困难呢?胡适并没有给出系统的解释。他的一个明白表达的理由是:这样的原则太“基本”,几乎不能算是什么崇高的政治理想。胡适多次明确指出:“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18],“民主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19]。这当然也是“精英心态”和“乌托邦主义”的一种表现,总把平实的东西看作是没有难度的东西,觉得那没有什么大了不起。而政治恰恰是平实的东西。即使在已经碰壁之后,胡适似乎也从来没有问一句:这么“幼稚”、“基本”、“不太难”的事情,为什么在中国就是做不到呢? 

  当然,他的答案可能很现成:因为民众太愚昧,因为政治人物太肮脏。于是,这里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既然如此,有什么根据说这样的政治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呢?如果一般民众尚且那样需要教育,为什么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就那么容易接受法律的制约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作为原则,它很简单,而这是胡适所着眼的层面;而要把这原则变成现实,对不起,那时的自由主义者没有兴趣讨论这个“肮脏”的现实。这样,胡适在面对社会现实的态度与方法问题上陷入了他那着名的“多谈点问题,少谈点主义”之主张的对立面:他所讨论的宪政,仅仅是一种概念(主义),而不是着眼于如何解决中国实行宪政这一基本问题。因此,积多年之努力,宪政在中国依然是空想,也就并不奇怪了。在看到中国的研究者们赞许地称道胡适是一个“理想的自由主义者”时[20],笔者要说,有“理想”而却不知道如何实现,也不去探索如何实现,那倒不如说是“空想”。因此,胡适其实是一个空想的自由主义者。 

  胡适的这种“非政治”的思考方向,还为中国后来无数知识分子留下了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巨大怪圈,那就是国民素质与宪政建设之间的关系。[21] 有学者认为,胡适之所以强调宪政政治很容易,是要苦口婆心地让人们明白:即使中国人素质低,也不是不可以实行宪政;而今天的知识分子则反过来批评胡适,强调国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质是实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条件。[22] 其实,今天的这种批评已经包含在胡适(和“新文化运动”)的总体思路之中,并未跳出20世纪中国所面临的上述基本怪圈。事实上,胡适有时要比这些批评者高明,能注意到事情的另一面。他懂得:“人心是不容易改变的,公德也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故救济之道不在乎妄想人心大变,道德日高,乃在乎制定种种防弊的制度”;而“制度的训练可以养成无私无弊的新习惯”。[23] 这为怪圈找到了一线走出去的希望。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进一步探讨:这样的制度如何才能形成?读者在本文中已经看到并将会继续看到,无力回答这样的问题,恰恰是胡适和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根本缺陷之所在。 

  二、“好人政府”和“专家政治”:宪政政治与开明专制之间 

  说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至少是胡适,完全没有提出实施宪政的思路,也许不尽公平。胡适在“新文化运动”开张后不久,很快就放弃了他的“20年不谈政治”的说法,以1920年8月1日与蒋梦麟等7人共同发表“争自由的宣言”为标志,在次年成立了一个研究政治、讨论社会问题的团体“努力会”,接着创办了《努力周报》,把“谋中国政治的改善与社会的进步”作为宗旨,“代表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站到议政、干预政治的前台”。[24] 在此前后,胡适为中国政治开出了他的一个药方,就是所谓的“好政府主义”。 

  “好政府主义”无疑表现了胡适政治思想的重要发展。首先,他开始强调政治的极端重要性,指出“政治不良,什么事都不能做”[25];其次,他提出了“工具主义的政府观”;第三,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在包括胡适在内等16人领衔签名的“我们的政治主张”中,明确提出了“宪政”和“公开”的政府,强调“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并“充份容纳人的自由”,该“主张”也对当时现实的政治问题,包括南北问题、裁兵、国会、宪法、财政、用人、选举等都提出了一些意见。[26] 

  不过,胡适并没有完全改变笔者在上一节分析过的那种基本政治观。他还是认为:“现在国中最大的病根,并不是军阀与恶官僚,乃是懒惰的心理,浅薄的思想,靠天吃饭的迷信,隔岸观火的态度。这些东西是我们的真仇敌!他们是政治的祖宗父母。我们现在因为他们的小孙子──恶政治──太坏了,忍不住先打击他。”[27] 由此可见,那种精英主义的态度依然十分鲜明,那种文化主导的思路完全没有改变。其实,就在提出政治改革的具体主张时,这种态度和思路也扮演着关键作用。对胡适来说,要实行“好政府”,需要“人人都觉悟”;而“政治改革的唯一下手功夫──我们深信,今日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在于好人需要有奋斗的精神”[28]。这里,对“好人”或“贤能”的依赖,明显具有精英主义色彩,只是从纯粹的文化精英主义扩展到了较大的精英范围;而什么“觉悟”、“精神”、“奋斗”,则仍然囿于人类主观认知的范畴来谈论政治。至于把“好政府”作为“现在改革中国政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感觉这是什么“平心降格”的目标,更不脱本文上节所批评的乌托邦色彩,即仍然悬有一个宏伟的目标,而把目前这个事实上已经非常困难、根本还没有找到道路来实现的标的,看成一个实践上轻而易举、理念上折衷妥协的东西。 

  以这样的思路贯彻始终,于是,“不谈政治”时,胡适是试图在思想上改造那些愚昧的民众,以奠定“政治的基础”;干预政治时,胡适则希望让那些所谓“政治领袖”有所“觉悟”,甚至“无为”,甚至还能把权力让给“好人”来建构一个“好政府”。比如说,谈到建设,胡适强调:“必须先要政治领袖们彻底觉悟建设是专门学术的事,不是他们随便发一个电报命令十来个省份限几个月完成的。他们必须明白他们自己是不配谈建设的,他们也应该更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现在所从事的建设并不是真正的和永久的建设,而仅是那种使政治刽子手们中饱私囊的营私舞弊。他们明白了自己不配建设,然后能安分无为,做一点与民休息的仁政;等到国民少苏国力少复的时候,等到专门人调查研究有结果的时候,方才可以有为。”[29] 他对“专门研究”的强调,让笔者感觉到,在胡适眼里,国家的治理(也就是政治)与其说是权力关系的建构,不如更象是一个公司的运作,甚至于象一个“努力”寻求自身有所作为的个体(这是胡适常常倡导人们要做的,而其实更多地只是一个知识青年的个体──这一点在后面另行讨论),必须具备了觉悟,有了一番专门的调查研究,有了“学术”的根基,于是一切可以“上轨道”。他在倡导“好人政府”的同时,也提倡所谓“有计划的政治”,大意不过如此。 

  反过来,胡适对于政治领袖的赞赏,往往也不过着眼于是否读书。1919年五月,胡适第一次会见了孙中山。他后来回忆这次见面的情景时,强调孙中山是真读书的,并发挥说:“中山先生所以能至死保留他的领袖资格,正因为他终身不忘读书,到老不废修养。其余那许多革命伟人,享有盛名之后便丢了书本子,学识的修养就停止了,领袖的资格也就放弃了。”于是,他主张,青年学生要想干预政治,应该注重学识的修养。[30] 

  显然,胡适虽然明确打出了“宪政”的旗帜,但他所倡导的“好人政府”和“贤能政治”其实根本就丧失了宪政政治本来的含义──即人民参政而对政治权力实行制约的含义。“好人政府”和“贤能政治”的内涵充其量不过类似于所谓的“开明专制”:领导人有理性,有知识,有专长,有道德,能“防止”不法官吏,也能“容纳”个体自由。这与胡适在另外一些地方体认到的“政治必须依据法律,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幼稚”的宪政原则,又差了很多。按理来说,如果政府完全是由“好人”组成的,那么宪政根本就没有什么必要,因为宪政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人们为什么要去千方百计地限制“好人”的权力呢?而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政治观念就是并不相信什么“好人”不“好人”,而是首先把国家权力(也包括其他权力)看作“恶魔”,首先担忧那些手中掌握了巨大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的人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不论他们的道德修行如何。在鼓吹“好人政府”和“贤能政治”时,胡适显然忘记了(或者不懂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第一课,反而改采道德哲学,也就是以非政治或反政治的态度来推动所谓的“宪政”政治。这种“努力”把希望寄托在政治领袖(无论新旧,在位或未来的)之向善愿望上,真的是如同胡适自己在别处所说的,“与虎谋皮”,恐怕是永远不可能成功的。 

  三、利益的缺位与公私的等同:虚弱的个人主义 

  如果不是依赖人们(无论一般民众还是政治人物)的认识的提高即“觉悟”来推动宪政政治,那么,对自由主义来说,什么东西才有可能催生宪政呢?胡适对这个问题及其答案,似乎并不是完全没有体认。在胡适担任驻美大使期间为宾夕法尼亚大学建校200周年出版的《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一书所撰写的文章中,他不仅选取了“作为政治概念的工具主义”为主题,把宪政政治看作“政治制度的工具主义观点的最佳表明”,而且大段引述杜威的被胡称之为“关于力的工具主义”的有关阐述,强调这些论述“突出了常被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和激进分子所忽视的政治制度的一个方面,即制度运作必需的能动力量或力”。[31] 不过,似乎不可以高估这种认识的深度,因为他在简单地提到所谓的“力”之后,随即就回到了前面所讨论的那样一些他的基本观念上去了。如果延续“力”的思路,进一步的问题是:有没有什么方法,来迫使“政治”接受“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来强制“政府对人民负责”呢?也许,“迫使”和“强制”这样的词汇,对于温文尔雅的胡适来说,对于“理想主义”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尤其是对于主张“自由”的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来说,未免过于暴力了。可是,暴力却恰恰是政治的本质,至少是政治组成的本源力所在。那些讨论“国家”应当如何如何的人们,如果不懂得“国家”的这种暴力属性[32],他们的讨论怎么能不是如胡适自况:“我们谈政治的人,到此地步,真可谓止了壁了。”[33] 

  这当然不是说,自由主义主张武装斗争来改造国家(虽然自由主义也不排除这种选择);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对“力”的认知,有它更为深刻的层面,那就是对个体自我利益的强调,特别是强调这种个体利益的普遍化。[34] 利益的力量是最为普遍的政治力,而利益与利益的相互制约,是自由主义最重要的根本政治原则。可是,在胡适这里,我们完全看不到对于一般人或每个人的个体利益的承认;相反,在不承认(至少是不强调、不突出)普遍的个体利益的前提下,胡适虽然倡导个人主义,但其个人主义的内涵却很薄弱。从根本上看,胡适所理解的个人主义,是建筑在对于“个人”这一概念实际上的“精英化”或“知识青年化”理解上面的。胡适批评1919年的民国选举时强调:“我们中华民国的青年应该知道这种政治腐败黑暗别无他种救济的方法,只有一条方法,需要全国青年出来竭力干涉各地的选举,需要全国青年出来作各地选举的监督。”[35] 

  这样的个人主义,在政治上产生两种看似不同实际上相互联系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囿于单纯个人层面的“自由”和成就。我们不妨称之为“私性的”个人主义,有些类似“消极自由”的概念所涵盖的内容。[36] 胡适强调一种所谓“健全的个人主义”,其中包含两个重要思想:第一是充份发展个人的才能,第二是要造成自由独立的人格。[37] 在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根本关系上,可以说胡适是正确的。他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 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的起来的!”[38] 但是,这里有一个可能的倾向,就是直接将个人与国家相等同──笔者随后会讨论这一点。从胡适非常欣赏所谓的“易卜生主义”来看,他对个人主义的理解经常是走向这个极端的。胡适除了专门撰写长文介绍“易卜生主义”以外[39],并不时引用易卜生的话。比如,他说:“救国事业须要有各色各样的人才;真正的救国的预备在于把自己造成一个游泳的人才。易卜生说得好:‘真正的个人主义在于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东西’。易卜生又说:‘有时候我觉得这个世界就好像大海上翻了船,最要紧的是救出我自己’。”[40] 这种单纯的“唯我主义”,与主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有很大的距离;而出现这一距离的根本,就在于政治:自由主义从来不认为个人可以孤立于社会政治而存在,因此它所强调的“自由”不仅仅是脱离了别人所寻求的“私性的”自由,而它所主张的个人主义之“个人”不是某种可以假设生活在社会政治状态之外的个人。 

  胡适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第一点,其实仅仅是一种精英主义的个人奋斗哲学。在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源流中,本来就存在这样一种把个人主义理解为“个人为真,团体为幻”[41]的极端倾向;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向个人奋斗的人生哲学的演变,进一步凸现了中国自由主义的“反政治”特点。而其第二点,则开启后辈中国自由主义者中普遍把独立人格理解为“不做官”[42]、“为学术而学术,多儒者,少官僚”[43]的倾向。在这种倾向中,知识者强调自己的“超然”与“公正”,结果是脱离了政治活动和政治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党派活动;一谈到“独立性”,他们就以为是要置身于政治权力之外。狄百瑞所总结的宋明以来的那种追求内在自由的传统[44],在20世纪竟然并没有重大变化,反而有强化的趋势。这就不能不损害对于外在的和普遍的自由的建构。传统士大夫秉承孔孟正统思想,抱持“自尊”、“自得”、“自任”等理念,致力于在“内在人格”层面建构所谓“独立”、“自由”的做法,在胡适这里找到了回应:“情愿不自由,也就自由了。”[45] 这也就混淆了所谓“自由”知识分子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重大区别,使得自由主义有丧失其本来的政治意义之虞,当然也就可能导致自由主义与宪政主义事实上脱钩了。 

  这种单纯“私性的”个人主义的另一种倾向,本文已经涉及到,就是一旦讨论公共问题(也就是政治问题)的时候,很容易犯一种把“个人”私性领域的逻辑直接扩大到“团体”乃至“国家”领域的错误。换言之,这种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往往将个人与国家、内与外、私与公相混淆、相等同。个人奋斗可以救个人,于是也可以救国家;每个人奋发有为,就等于政治问题解决了。胡适倡导所谓“有计划的政治”,根本出发点似乎正在于此。早在留学时期胡适就感慨:“吾国几十年的政府,全无主意,全无方针,全无政策,大似船在海洋中,无有罗盘,不知方向,但能随风飘博。这种漂泊(drift),最是大患。一人犯之,终身无成;一国犯之,终归灭亡。”[46] 反过来,每个人都有主意、有方针、有罗盘,似乎就等于国家的问题解决了。在这个意义上,“消极自由”被错误地等同于“积极自由”。而这种结论,在实践中,往往导向政治上的取消主义,其实际的政治后果恰恰是容忍专制权力的肆虐。 

  胡适的这种思想路径有其前因后果。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都提出了“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47]的思想。直到今天,这种以“公”为“私”之集合的概念仍然被很多中国学者认为是具有自由主义含义的。[48] “私性”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区分,作为自由主义的本来理论基石之一,在这里完全消失了。 

  四、结论 

  宪政的建立,必定通过某种政治操作。上述考察表明,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自由主义的宪政观念在本质上却具有“反政治”的特点,从而导致在理念上扭曲宪政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在实践中则无力找到根据宪政原则改造现实政治的力量和道路。归纳起来,这些“反政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对于人性和政治的理解沾染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认为宪政政治也好,更加高级的某种什么政治也好,都要建立在对于人性的改造上面,而不是从对于人性的现实理解出发来观察和分析政治。其次则是严重的精英主义,尤其是文化精英主义,从而完全忽略一般民众对于政治改造或建构宪政政治的作用;而这种文化精英主义一旦扩展到政治领域,则不免向宪政政治的对立面比如“贤能政治”甚至“开明专制”转化,因为它的目光是聚焦在政治领袖方面,而不是对于政治领袖的制约。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其文化中心主义的思路,强调的是道德、觉悟、知识和素养,忽略了政治的关键因素:利益和力量。这种“反政治”的特点,恰恰是与以个体利益的普遍化为基本出发点的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思路相抵触的。 

  当然,胡适的思想不一定代表中国自由主义对于宪政观念最为深刻的理解。但诚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胡适的自由主义具有“重行动而不重纯粹理论”的学术特色;“相对于严复和梁启超在鼓吹自由主义基本概念上所作的努力,胡适在实现自由人格方面的兴趣显然远超过输入学理,对他来说,自由主义之所以可贵,并不在于它是一种完美的形上学架构,而在于它是一种普通的、人人可以享受到的生活习惯。”[49] 换句话说,胡适在自由主义者中是一个比较具有实践色彩的人物,他对于实际的政治也确实倾注了很大的注意力。即使如此,他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尚且如此明显地具有“反政治”特点,则中国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贫弱可见是多么严重。胡适思想无疑是中国自由主义对于宪政政治的最有影响力的理解。这种影响力,既表现在当时,也表现在后世[50];既体现在思想文化领域,也渗透到政治领域。因此,胡适宪政思想的任何特点,都严重地影响着后世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和宪政努力。 

  更加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胡适误读自由主义之后半个多世纪,人们还在不断误读胡适。比如说,有中国学者认为,“胡适对美国的经验确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然而,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胡适的自由主义无法与中国的实际──时代背景和人文传统──相锲合。他对宪政民主及其价值确有深刻的理解,对宪政民主所需要条件也有真实的把握,然而,他对中国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却不能做出恰当的反应。”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自由主义不能“拯救”中国。[51] 其实,本文的分析表明,胡适对于宪政民主并不具备“深刻的理解”和“真实的把握”。 

  那种认为自由主义不能解决中国宪政问题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不错,自由主义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未能导向宪政政治的成功。但这既不表明自由主义的无能,也不证实宪政政治的无用,而只是表明了:“反政治”的自由主义不能完成作为政治操作的宪政政治之建立这一政治任务。在承认自由主义是宪政思想和宪政运动的主要推动力的同时,我们反而尤其不能忽略中国自由主义在宪政主义上的重大误区,应当反省其失败的教训和意义。在这方面,本文仅仅是一个肤浅的尝试,更多的努力尚有待来者。 
 
 
表达的自由与宪法的保障
 
    ──从昝爱宗网络言论自由诉讼案说起

  余杰

  青年记者昝爱宗因为在网上参与关于“严打”问题的讨论,并发表了题为“严打,新的恐怖主义”的短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罚款5千元人民币。当事人不服此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先后受理此案,昝爱宗在一、二审中均败诉。

  此案虽已终结,但它在学术界、传媒界、法学界以及普通网友和公众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为此,2002年8月24日,《工人日报》专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邀请法学、新闻学、行政学等领域的学者讨论此案。与会学者均认为:“此案为我国大众传播学领域的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提供具有典型本土特徵的、极具历史性价值的读本。”[1]

  在我看来,一方面,这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从处罚程度的轻微、法庭卷宗的简约、审理过程的单纯这些角度来看,它确实算不得什么“大案”、“要案”;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大得不能再大的案件──因为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而现实的命题: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新闻自由如何获得法律的保障?新闻界如何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政府所属的各权力机关如何应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传媒的批评?在中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的现实处境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能否被公民援引为捍卫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司法资源?

  我相信,无论是在虚拟空间里,还是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关心昝爱宗的命运也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的命运,我们保卫昝爱宗的权利也就是保卫我们自己的权利。当昝爱宗因为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发表自由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把利剑已然高悬在我们头顶上;当昝爱宗的两次行政诉讼都遭到失败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会失望地发现:原来宪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距离竟然是那样的遥远,宪法并没有切实地为我们基本的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因此,昝爱宗所面对的尴尬,绝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尴尬,而是“我们”每个人已经、正在或即将面对的尴尬。即使出于最“自私”的理由,我们也有必要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讨论。 

  一、案件背景 

  昝爱宗是检察日报社《方圆》杂志驻浙江办事处的首席代表、特约记者,曾经在北京新闻界工作多年,发表了多篇颇有影响力的新闻报导,还编着过多部研究中国文化与传媒问题的着作。其中,最有名的一本是《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该书曾在各界引起广泛争论,后来被禁止继续加印和发行。近年来,昝爱宗以“电子情”为笔名,在各大网站发表了为数众多的杂文随笔作品,对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独到的思考和尖锐的批评。 

  2001年10月1日晚8点,昝爱宗参加了《检察日报》“正义网”之“法律写作社区”上以“严打”为主题的网上讨论。该讨论活动由《方圆》杂志主编赵志刚(网名“冷眼观潮”)策划、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主持,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论坛。针对刘仁文所发表的分析文章,昝爱宗提交了一篇题为“严打,新的恐怖主义”的帖子。这个帖子是一篇主题和结构都相对完整的短文,全文共711字。昝爱宗还将这篇文章贴到了“亿龙网”之“西祠胡同”和“浙江传媒论坛”等网站上。 

  在这篇文章里,昝爱宗就“严打”实施者的矛盾心理、“严打”的局限性及过多倚重“严打”所带来的弊端等问题作了初步分析。他认为,“严打”这一政策并非十全十美,它时常出现偏差:既然有“严打”,那么会不会有“松打”呢?再者,“严打”所采用的法律与平时非“严打”时期采用的法律应该是相同的,那么“严打”时期提出的“从严从重”难道是说法律也有“严”与“不严”、“重”与“不重”之分吗?显然,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符。昝爱宗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有警察公然对媒体记者声称,刑讯逼供,没有几个不招供的”、“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来说,赶上严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幸运,赶上宽松的政策就可能免于刑事处份。”[2] 总体而言,这篇短文除了题目比较有“火药味”(这是网络写作的一大特点,网络写作者深知必须以醒目的题目来提高“点击率”)之外,其内容基本上是有理有据、讲道理摆事实的。其言论尺度与时下报刊上公开发表的一些批评性文章相比,并无明显的“过线”之处。 

  2001年10月17日,3名自称“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警察”的有关人员到昝爱宗的办公室,对昝爱宗在网上发表此文的事实作了笔录。10月18日,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科技科警察要求昝爱宗交纳5千元“暂扣款”。19日,昝爱宗将这笔款项送交下城区公安分局。11月30日,下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昝爱宗在网上发表的“严打,新的恐怖主义”一文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5款之规定,属于“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因此发出“下公(治)行决字(2001)第85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昝爱宗处以行政警告及5千元处罚,并开具罚款收据。 

  昝爱宗对下城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1年1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杭州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昝爱宗坚持认为:对“严打”的个人看法应该属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是神圣的公民权利,即使文章有一定的错误、片面或表达上的不妥当,也不应该被认定为“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1983年、1996年、2001年中国在短时期内实行的“严打”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利弊,社会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因“严打”而暴露出来尖锐问题。法律界人士、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对“严打”所存在的问题作科学的探讨、评论乃至专题研究,这些做法并不违反《宪法》,如《宪法》第35条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杭公复(2001)149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下城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昝爱宗无奈之下于2002年2月6日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下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城区法院接受了这一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是支持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昝爱宗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7月31日杭州市中院下达“(2002)杭行终字第74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昝爱宗捍卫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划上一个发人深省的句号。虽然昝爱宗本人表示还将通过种种方式继续申诉(比如致信全国人大及人大代表等),但从司法程序来讲,本案已经终结。 

  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一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度的有限拓展、公安部门执法的逐步文明化以及司法机关审理程序的透明度──毕竟昝爱宗没有因为发表批评意见而身陷牢狱,毕竟这一案件被法院受理并经过了两次审理,毕竟在败诉之后当事人依然有在网络上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我们却又遗憾地发现,在行政与司法机构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默契”。更值得深思的是,当单个的公民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面对巨大压力时,居然没有任何道义和法律的资源可以引用──这一案例再次凸现了今日中国让人忧虑的现实:一个公民真要真正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将面临何等严峻的结果。 

  二、我们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在网络上对昝爱宗行政诉讼案的有关讨论中,有一种比较引人注目的观点,即认为昝爱宗的受罚和败诉乃是他本人咎由自取,进而认为权力部门必须对公民的言论进行严厉的管制。这种观点与官方“稳定压倒一切”的宣传口径不谋而合,它完全忽视了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发表自由以及媒体的新闻自由的意义。持这种观点的网友不在少数。 

  这种观点的泛滥让我不得不反思这样一系列的问题:公民的表达自由为什么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个人自由为什么必须是最核心的、绝对不能被放弃的价值?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与公民的自由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民主宪法和现代新闻法的支点之一。现代西方有关表达自由的理论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提供政治方面的信息极为重要。人民需要根据正确的信息参与政治、做出判断;如果不能获得政府的有关信息、不能自由地讨论政治,人们就无法正确地选择自己的政府。同时,一个社会或国家形成某种决策,也不能离开人民的意见与交流。根据这个理论,许多西方新闻法理论均把保障政治言论的自由当作新闻法的核心。[3] 

  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了最明确、最坚定的表述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新闻法专家艾莫生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论”中探讨了美国人为什么如此重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所保障的公民的表达自由有以下4个重要的属性和作用: 

  第一,公民的表达自由是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表达自由是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即所谓人的本质属性。表达的自由构成了基本的人权,剥夺人的表达自由,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正如艾莫生所云:“表达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缺少的部份。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 

  第二,表达的自由是人类达到真理的手段。西方文化的基督教渊源使得西方人充份认识到,人是有限的动物,人的判断是脆弱的。任何一个人都难以作出完美的判断,因此必须由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加以拒绝。为了追求真理,每个人必须倾听关于该问题的各种意见,尤其应该倾听反面意见。即使新的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它的提出与讨论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加深人们对业已接受的思想的理解。 

  第三,表达的自由是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民主在一个组织化的社会中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均拥有形成自己信念、并将其自由地传达给他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有效地、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表达的自由是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更为坚强的、更为紧密结合的社会,这种坚强和稳定不依赖于暴力和压制,而来自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充份发挥自己的天赋与才能。稳定不是“压倒一切”的目标,而是自由社会所必然结出的果实。只有建立在自由之上的稳定才是可靠的、恒久的。[4] 

  以上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中,第一条显然是公民表达自由本身的“自足性”,换言之它是“天赋人权”的重要部份。在人类基本的道德伦理范畴之内,它是不容质疑的,它是人的尊严和人的高贵性的不言自明的呈现。而后面3条则是由第一条所引申出来的“工具价值”。如果说第一条是“根”,那么后面三条就是“枝叶”。 

  在美国当代杰出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那里,公民的表达自由也是其思考的中心问题。德沃金认为,法的第一属性是“自由”,法律不是书本上冷冰冰的文字;相反,它蕴含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丰富的“道德信息”。法应当是有道德的法和自由的法。德沃金讨论了许多与《第一修正案》有关的着名案例,经过细致的分析之后指出,宪法律师们和宪法学者们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条款已经设想了许多合法依据,然而这些合法依据中的大多数可归类于两个主要类别中的一个。“第一个大类是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认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人们具有本质的道德权利来诉说心声而需要言论自由,而是因为允许言论自由会施惠于我们大家。例如,言论自由有助于保护人民自我统治的权利,或者是因为更常识性的理由,如果政府对批评意见的力量采取温和态度,那么这个政府就比较可能免于沦入腐败。言论自由从长远角度看对我们利多弊少。”[5] 这一大类直接对应着以上艾莫生理论中的第二、三、四条。 

  接下来,德沃金着重阐述的是第二种观点,这也是他本人更倾向和赞同的观点,即言论自由是有价值的。这不只是因为言论自由带来的后果,而且还因为它是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基本的和“构组上”的特徵。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政府将它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这一要求具有两个层次:“第一,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蛊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个人的尊严。”[6] 在这里,德沃金申明了这样的一个坚定信念:人权高于政府的权力;政府不得以类似于“国家利益”、“民族大义”等虚幻而庞大的理念来诱惑或者强迫公民放弃自己的自由、权利乃至生命。这正是诸多“美国价值”中的核心价值和“多元价值”。20世纪以来,这种价值正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 

  最全面地阐述了言论自由原则的是美国哲学家和教育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他所写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在言论自由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西方学术界将其与米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和洛克的《论宗教宽容》相提并论。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对它不能有任何限制。他指出:“我们可以在公共讨论中自由地批评宪法,一如我们可以自由地为它辩护一样。它给予我们信仰和拥护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与我们的某些同胞拥护资本主义一样的自由。它表明,联邦调查局、外侨活动调查委员会、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务局、总统忠诚令的所有镇压活动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它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阅读,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满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达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需要。我们也不是要保护印刷者、传播者甚至作者的经济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国公民只有充份、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在明显且即刻的──甚至是极严重的──危险面前畏缩倒退。”[7] 

  米克尔约翰分析说,《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公民藉此进行“统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动的自由,它所关注的并不是一种私人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一种统治责任。这是米克尔约翰对《第一修正案》的积极阐发,它既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活动,也绝对保障公民的投票权。同时,在人类的交流活动中,还有许多思想和表达形式有助于增益投票者的知识、智慧和对于人类价值的关怀,有助于增进他们做出明智、客观判断的能力。这些活动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米克尔约翰具体列举了这样的四类自由: 

  第一,教育旨在培养公民的心灵和意志,以使他们获得智慧、独立性,进而获得作为一个自治公民的尊严。因此,教育自由是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哲学和科学有助于增进公民对自身和世界的理解,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不受限制地接触哲学和科学的成果。 

  第三,文学和艺术必须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为它们有助于培养公民对于人类价值的深刻、丰富的认识和关怀,而公共幸福正是源于这些价值。 

  第四,对于公共问题作公共的讨论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传播活动,必须享有不受政治代理人的限制的自由。尽管在表面上是政治代理人统治着我们,而在更深的意义上是我们在统治着他们。在我们的统治之上,他们没有任何的权力;而在他们的统治之上,我们享有主权性质的权力。[8] 

  米克尔约翰反复强调,“《第一修正案》是不打折扣的”,绝对不存在某种高于“公民主权”之上的“国家主权”;政治代理人应当是“被统治者”,他们的权力必须时时刻刻受到监督、怀疑和限制。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美国人通常的思路是──“总统是靠不住的”。我们可以发现,诸如《国家的敌人》、《西点谜案》、《蒸发密令》、《一号标靶》之类的好莱坞电影,往往向观众传达这样的思想:美国人对总统、军队、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等“强力部门”充满着警惕和怀疑。在这些影片中,强力部门的首脑一般都是有独裁倾向、好战嗜血的负面人物,他们出于狂热的“爱国心”而企图伤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思路与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格格不入、背道而驰,这也正是中美文化的最大差异之一。我们一直都把这类人物当作“祖国的英雄”来看待,我们很难想象,我们自己的电影和文学作品会将自己国家的总统、国防部长、情报局长、国家安全顾问等重要人物都塑造成一群内心邪恶、危及个人权益的“坏人”,而将个人“微不足道”的自由和权利看得“重于泰山”。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仅仅存在于内心,而必须在生活中实践。既然个人有权利作独立的思考、判断、言说和写作,那么如何使之进入到“实践”层面呢?这就需要发表和传播,需要有传媒的参与和介入。道德不仅存在于内心及个人生活中,它更存在于公众生活领域。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那么这种道德是极其脆弱和虚伪的;只有实践于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的道德,才是一个社会真正的道德。正如德沃金所论述的那样:“对于许多人来说,道德责任感还有另一种更为积极的方面:这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达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当政府认为某些人的信念表明他们是无价值的参与者并以此为理由取消他们行使这种责任的资格时,政府便是阻挠并剥夺人们的道德人格的这种积极方面。只要政府对一个人施行政治支配权并有求他在政治上的驯服──它可能并不剥夺他的道德责任的两个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不管他所想倚重或宣扬的观点多么可恨),而只不过是剥夺他的平等投票权──如果真是这样,那政府就丧失了它对这个人合法力量的主张所具有的根本依据。政府禁止某些社会倾向或趣味的公开表达,这于政府公然地进行政治言论审查所犯的错误相比,两者的错误一样大;公民致力于形成道德或美学氛围,与参与政治具有同样的权利。”[9] 

  在这里,政府必须“无所作为”;一旦政府企图“有所作为”,那么公民权利的末日便到来了。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一般不会轻易地去做这样的蠢事──尼克松本来有可能成为美国历史上的伟大总统之一,就是因为这一“常识性”的失误,而成为千夫所指的、唯一被弹劾下台的总统。这也正是当时享有绝对权力的毛泽东所无法理解的现象。毛泽东在接见尼克松的女儿女婿时说:“这不过是小事一桩而已。”但在美国人看来,对公民安装窃听器、侵害公民的自由乃是天大的大事。 

  公民需要积极行使权利来申张自己的道德观念,而在公民进行这种“权利实践”的时候,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无为”,它最明智的作法无过于“不干涉”。当然,民权高张则政府权力收缩,两者并非没有冲突。尤其是面对那些批评政府的表达和意见时,政府更应当有倾听的雅量和耐心,即便这种表达和意见毫无道理。美国学者霍姆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第一修正案》甚至保护我们所憎恶的言论。”仅仅保护“我们喜欢的言论”的法律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法律,是统治者欺骗被统治者的法律。对此,德沃金有如下一番解释:“这对言论自由的结构组成依据所强调的理由至关重要:因为我们是一个致力于个人道德责任的自由社会,任何一种以检查内容为由的审查制度皆于我们这样的努力背道而驰。”[10] 

  用以上理论来衡量,毫无疑问,昝爱宗的表达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侵犯和制约。昝爱宗不仅没有任何的“恶意”,而且是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公民权利;而公安部门的一系列作法则明显地是“过线”和“犯规”的,他们粗暴地介入了不该介入的领域。那么,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观察,即从公安部门的角度来设身处地思考:昝爱宗的这些表达是否真的如公安机关所说,是“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而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某种危害呢?我认为,公安部门的这种“欲加之罪”是不成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是,主流话语系统中诸如“稳定”、“发展”、“生存权”之类的概念,其实往往都似是而非,应当加以梳理并澄清其中的模煳不确之处。例如,是不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就可以牺牲公民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而一切政府行为只要能促进“经济发展”就可以无视其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面?公民是否为了维持“生存权”就必须得放弃政治权利?“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用压制的办法真的能达到长久的“稳定”吗?在今日中国“欲说还休”的语境中,这些问题全都悬而未决。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新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为我们指出了崭新的“发展观”。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的森提出并论证了一种以实现和扩展人的自由为中心的自由经济学。他指出,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通过发展来扩展人的自由,运用个人自由来促进发展,而言论自由则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森强调说:“所有人都享有个人自由对一个良好社会是重要的。这个论断可以看作是包含了两个不同的组成部份,即:(1)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会中应该确保每一个‘算数’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平等享有:每一个人都‘算数’,向一个人提供的自由必须向所有人提供。”[11] 

  森的观点对中国的现实具有相当的针对性与刺激性。笔者以为,对那些漠视公民自由的人来说,它是一味很好的“解毒剂”。森的理论在中国激起了许多有良知的知识分子的回音,比如刘晓波就在“以森的发展观看中国改革”一文中写道:“自由的可贵,只在于自由本身的自足价值以及所有人的平等分享,不必乞求于其他理由(如效率)来支持其价值排序上的优先性。相反,自由本身还构成社会效率的必要条件,在现代世界,一个无自由的社会不可能是高效率的社会。无自由的社会,即便会有短期高效率,也决不会持之久远,因为奴役制度下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和对自由的剥夺及压制,必然造成巨大的人权灾难、社会激励的不足、创造力的萎缩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最终导致低效乃至制度破产。可以说,对自由本身的自足价值(森称之为‘建构性价值’)的强调,是森提出的全新发展观的核心。即便自由对促进发展也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种形式的自由促进人类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别开来’。”[12] 

  在我看来,今天中国需要的不是为强盗辩护的御用经济学,而是森的灌注了道义和良知的经济学。经济的发展不能与人权的进步脱钩,那种以剥夺和限制大部份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为代价获得的所谓“经济腾飞”,不过是昙花一现的肥皂泡而已。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的危险:如果今天我们的言论自由能够被轻而易举地夺去,那么明天我们的私人财产也能够被堂而皇之地收取。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我认为,种种对昝爱宗的批评和指责都站不住脚。当我们从更高的层面来体认发展与自由的关系时,我们相信,昝爱宗的言论以及他对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捍卫,对于中国的“发展”来说,有百益而无一害。 

  三、宪法司法化是表达自由的真正保障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就不断有呼唤新闻法出台的声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曾经酝酿起草《新闻法》。然而,20多年的时间过去了,一部新闻法却依然“千呼万唤不出来”。其实,新闻法规在中国并非新鲜事物,从满清王朝到北洋政府一直到国民党政权,即便是最专制、最腐败、最孱弱的政权,都曾经通过并颁布过各种形式的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大陆,新闻法却一直处于某种尴尬的缺席状态。在整体滞后的司法体系中,新闻方面的法律更是“滞后中的滞后”。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是:在《新闻法》没有诞生之前,是不是每个新闻工作者乃至每个普通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利都不受保护呢?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只好处于一种可怕的“裸露”状态呢?我个人认为,我们不能采取“守株待兔”的方式苦苦等待《新闻法》的诞生,我们在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催促其诞生的同时,还应当大力推动宪法(尤其是宪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条款)的“司法化”。这不失为一条“自我保护”的切实可行之路。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昝爱宗案件。 

  一个拥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就是一个宪政国家,这是一个常识。而要确保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崇高地位,仅仅靠纸上的宣传和官员的讲话是毫无用处的。正如学者王怡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追问的是:“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保障?如何从纸面落下,和光同尘?以及如何对违宪的行为予以界定和纠正?”[13] 如果宪法是“不可执行”的,那么宪法的价值何在呢? 

  在昝爱宗行政诉讼案中,昝爱宗在诉状中引用了宪法的有关条文,试图用这些条文来“打动”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人员,希望至少能引起他们某种程度的“警醒”──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宪”了。在一个真正的宪政国家里,“违宪”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错误,比违反普通法律更加严重。但是,法庭对昝爱宗所引用的这些宪法条文几乎视而不见,对公安部门的“违宪”状态也熟视无睹;相反,法庭对一个部门所制定的法规的重视却远远甚于对宪法的重视──“小法”颠复了“大法”。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讨论会上不无遗憾地指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对表达自由的认识是由一个基层公安机关运用公安部发布的一个文件作了一个认定,并受到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认同。这是不是对‘表达自由’的必要的、有效的、应该的限制?我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利,除非宪法同意或者人民同意才可以剥夺和限制。因此,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能不能限制在网上的表达自由,以及能不能对网络上的言论进行处罚,我本身是有不同看法的。”[14] 马怀德说得比较委婉,其实这是一个略懂法律常识的公民都可以判断的问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本不应该、也不可以限制公民在网上的表达自由。 

  在中国,地方法规、部门法规乃至“红头文件”本身就存在着若干违宪的情况;而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理的过程中,更是肆无忌惮地随意违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拿的“变形金刚”。这一点,在昝爱宗一案中体现得非常充份。法律学者萧瀚分析说:“对言论自由的边界的确定并不是像昝案的终审判决书那样或者像下城区公安分局那样毫无论证地给出一个凌空蹈虚的结论,而是必须就个案中的言论所涉及的具体情境分析后才能得出的结论。例如在昝案中,我们无法从终审判决书和处罚决定中看到他们对昝文中关于被指控的言论怎样‘扰乱社会秩序’的任何分析性内容,因为所谓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具体的,例如:作者有没有恶意?言论是在什么样的时间发出?在什么样的地点发出?言论者本身的社会地位如何?言论者以往言论的影响力如何?言论是向哪个群体发出?言论传播范围以及言论被承载的媒体是什么?这些环境与言论本身的关联是什么?等等。而判决书对这一系列昝文言论涉及的上述具体环境与言论本身之间的关系没有作出任何分析,因此判决书空谈所谓言论的限度如何令人服气?”[15] 显然,这里的每一个问题都是公安人员和法官们所无法回答的。在他们“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维中,无法剥离出这样一个又一个的问题来,他们仅仅是武断地认定──你在说坏话,所以你必须受到惩罚。 

  判决书在让人不服气的同时,也让宪法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嘲弄。而当宪法受到嘲弄的时候,“宪政国家”自然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如果宪法不能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发生切实的联系、不能在公民个人受到无限扩张的政府权力侵害时出来充当“最高仲裁者”,那么公民又如何对宪法怀有敬意呢?宪法就这样被架空了。对此,马怀德尖锐地指出了中国公民在实践言论自由权利时所面临的西西弗式的困境:“现在,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往往把很多情况都放到‘扰乱社会秩序’这个筐子里。本案中,因为作者在网上发表了一个言论,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但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是某个基层公安干警或者执法机关能随意解释,也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能够随意认定的。”一个空洞的“扰乱社会秩序”居然可以成为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杀手锏,那么,所谓的“社会秩序”的享有者是谁呢?是那些“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特权阶层,还是普通的老百姓?最后,马怀德强调指出:“表达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该通过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标准、由谁来作出这样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16] 当年,毛泽东拿着《宪法》来声张他的“言论权”,刘少奇也拿着《宪法》来捍卫他的“生存权”,那是个没有法治的时代,他们虽然贵为国家元首,但他们的所作所为使得中国的《宪法》沦为笑柄。然而,到了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仍然可以粗暴地剥夺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这说明中国的宪法依然没有任何的权威和保障。 

  要让宪法恢复权威地位,除了在制度建构上设置宪法法院、宪法保护法之外,宪法的司法化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关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我们可以对比美国历史上两个相似的案例。其一是1919年的吉特洛一案。吉特洛是一个共产党员,在他写作的《左派宣言》中有号召人们起来革命的词句,因而违反了纽约州的“无政府主义罪法”,被判有罪。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审判时最高法院法官布兰代斯和霍姆斯表示反对。霍姆斯宣称,“言论自由的唯一意义”是指每一个信仰的鼓吹者和提倡者,即便他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鼓吹者,都有权在广大的“思想的市场上”(一个对消费者社会来说相当贴切的比喻)说服公众接受他们的主张。而布兰代斯则认为,《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也适用于对各州的限制。他写道:“我不相信《第14条宪法修正案》保障的自由仅仅只有获取和享受财产的自由。”虽然吉特洛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的多数也同时认为,《第14条宪法修正案》对州也同样有约束,限制其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不合理的限制。这条意见十分重要,“它表明权利法案开始从过去那种并不总是有效的原则陈述转换为一种对公民自由的有重要意义的保护。”[17] 

  另一个案例是惠特尼一案。惠特尼是加州一个着名的社会主义者和积极的女权主义活动家,她因参加“共产主义劳动党”的一次集会而被判罪。法官布兰代斯虽然从程序的角度对惠特尼被判有罪表示同意,但他同时写作了一份十分有力的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意见。他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政体中积极的公民活动的核心内容:“那些为我们赢得独立的人相信......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对于政治真理的发现和传播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由的最大的威胁是毫无生气、惰性十足的人民。”最高法院判决一个月之后,加州州长将惠特尼特赦,称“言论自由是每个美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毫不畏惧的惠特尼不久又被带回法院,这次是她违反了加州不准公开展示红旗的法律。这一次惠特尼取得了更大的胜利。1931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加州的这条法律,认为其与《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自由有冲突。这样,一种从司法上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开始降生了。[18] 

  由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宪法保障也是通过了长期艰难的斗争才得以实现的。今天昝爱宗在中国的遭遇就类似于昔日吉特洛、惠特尼在美国的遭遇。在今天的中国,普通公民所依靠的根基还是宪法。我要呼吁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像昝爱宗这样的案件还会层出不穷地发生。如果有了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昝爱宗的司法援助就开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口子──在所谓的“终审判决”之后,他还可以走向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拥有推翻此前所有判决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我也呼吁在若干具体的案例中使用、激活宪法,使之由“一潭死水”变成“源头活水”。 

  我相信,昝爱宗的遭遇终将成为历史,昝爱宗本人也将被历史所记住。这一案件公开审判的意义大过昝爱宗的获胜──这绝非“自我安慰”。同时,我们不能回避法庭败诉给昝爱宗所带来的伤害、以及给我们所有公民带来的“威慑”和“恐吓”──在这一案件尚未成为历史、依旧还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今天,我们必须直面一种相当危险的处境:一个公民说了一点受宪法保护的真话,却受到某些法律法规的严厉惩罚。如果一个公民行使表达的自由和权利却最终遭受惩罚的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的“正常”情况,那么我们就只能生活在一个“万马齐喑”的、“沉默的大多数”的社会之中。 

  当然,我们也不必如此悲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宪法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由此引发了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昝爱宗案件与此案之间形成了一对有趣的“参照系”,而昝爱宗在诉状中对宪法条文的自觉引用,是否也是受其启发呢?我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无数像昝爱宗这样的青年在默默地努力着,并承担着不菲的代价;我还更加欣慰地知道,在我们的社会中,还有更多的人在支持和帮助着昝爱宗们,他们是已经有了充当“自由的后援力量”的自觉。因此,我们不妨像法律学者王怡那样对中国的未来抱一种乐观主义的预测:“以司法激活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确保宪法成为审视一切其他法律尤其是政府立法的‘合法性’的武器,已成为至高无上的宪法在现实社会中‘道成肉身’的现实途径。如果说,通过立法途径和代议制度的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第一战场’,那么在现实条件下,通过司法途径推动宪法实施就将是一个新开辟的‘第二战场’。这一‘战场’更加技术化,更加具有操作性,将‘社会主义民主’从一个政治概念悄然演化为一个法律概念,使民主的发展得到法治的保障。”[19] 

  果如是,若干年之后,当我们的后代在法律课本中学习昝爱宗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他们至少会对先辈们的努力怀有温暖的敬意吧? 

  【作者后记】本文是为2002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二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学术讨论会”所提交的学术论文。2003年11月6日以此为提纲在中国政法大学演讲。 

 
 
中国农村乡镇的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创新及改革设想
 
  吴理财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农村各地愈演愈烈的农民负担问题和干群冲突等现象,折射出农村基层治理危机(Crisis in Rural Governance)正日益加剧,而村民自治的广泛实行又为扩大农村基层的政治参与创造了初步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区率先实行了乡镇长选举改革的探索。 

  支持这类改革的人士往往抱有这样一个共识:中国农村基层已经发生的一系列经济变革、社会变迁和政治转型必然要求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实行相应的改革,而这一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乡镇长民主选举制度的改革;它一方面顺应了农村经济市场化和村民自治的基层社会管理结构之需要,体现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方面的一个进步,另一方面也是因应日渐加深的农村基层治理危机的一种选择,以便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政府高层领导人意识到这种改革是治理当前乡村危机的途径,虽然没有明确地支持这一改革,但也没有正式地表示反对。 

  实行乡镇长民主选举这一改革措施,自然意味着要维持目前农村行政管理的基本架构,即保留乡镇政府,而不是取消乡镇这一层级的政府组织或把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实行所谓的“乡派”)。倘若要取消乡镇政府,就没有必要再考虑乡镇长的民主选举;如果改行“乡派”制度,也不存在乡镇长选举问题,因为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在法理上理应由上级机关指定或任命。 

  在保留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基本现状的前提下,“乡政”的转型式改革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类似于村民自治那样的社区性“乡镇自治”;另一种是笔者所主张的“乡政自治”,即实行乡镇政府负责人直选、重新配置“乡政”权力,建立和扩大“乡政”与乡村社会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扩展乡村人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管道,使民众有充份的政治权利参与到“乡政”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 

  “乡政自治”很容易与“乡镇自治”混淆,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乡政自治”是一种基于宪政理念的基层地方自治形式,是在“乡政”维持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前提下,增强“乡政”的自主性,彻底改变它依附于县政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社区有效治理的主体单位。而“乡镇自治”则是取消“乡政”的国家(政权)属性,将它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单位(或社区自治组织)。前者是一种制度内的增量民主改革;后者则是一种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国家与社会的相融和合作;后者则是对国家主义(准确地说是全能国家主义)的一种抵制,主张社会自治力量的扩张。因此,就前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可以实现双赢或互强;而就后者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只能是一种“你进我退、彼强此弱”的“零和式博弈”格局。[1] 

  本文关于农村乡镇的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改革的探讨,以上述共识和前提为基础。笔者先简要评述目前已出现的几种乡镇选举制度创新,试图从中梳理出一些思路,然后提出自己关于农村乡镇的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乃至整个乡镇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浅见。在本文中我将重点论述这样一个观点:乡镇一级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的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选举方法本身甚至个别的技术环节,单从选举方法本身而论,直率地说很难辨别各种选举方法孰优孰劣;乡镇一级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的创新必须考虑农村基层政治的现实,并与乡镇政府权力结构的优化及乡镇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 

  一、对几种乡镇政府选举制度创新的简要述评 

  自1998年以来,中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选举方式的改革试验。据不完全统计,这样的选举有以下一些案例: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保石镇(1998年5至6月)、莲花乡及东禅和横山镇(1998年9至11月)、步云乡(1998年12月),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1998年5月)以及另外79个乡镇(1998年10月至12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乡(1998年12月),四川省绵阳市10个县(市、区)的11个乡镇(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1999年1至4月),山西省临猗县卓里镇(1999年4至5月),河南省新蔡县孙召乡和佛阁寺镇(1999年12月),广西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2001年3至4月),湖北省京山县杨集镇(2002年8至9月)。这些选举被冠以“公选”、直选、“两票制”、“三轮两票制”和“海推”等名称[2],这样的改革试验在乡镇政府负责人选举制度创新方面的探索,为下一步乡镇政府选举制度的改革积累了重要经验。 

  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候选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其中,正职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当选人数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候选人数应比当选人数多1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人大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实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再行选举。[3]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提名的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负责人候选人,通常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遴选后推荐给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基本上不能自主地提出候选人,至于由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情形则更为鲜见;一旦出现了由乡镇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与党组织推荐(或提名)的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选举,这往往会被上级党政部门视为不正常现象。实际主持乡镇政府负责人选举的是党组织,它“在实践中的基本态度是,允许‘联合提名’,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动员被提名者和参与提名者撤回提名”[4]。 

  至于乡镇党委成员的产生方式,虽然党章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应当由乡镇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但事实上乡镇党委成员几乎都是由上级党组织“指选”或任命的。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时,上级党组织一般都要事先考察新一届乡镇党委的组成人员,并提交县级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人选,然后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通过。而且,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并不是在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在新一届乡镇党委会议上通过“组织分工”形式产生。换言之,乡镇党委的成员在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得票率之多少,与他在党委内的职位并无对应关系,许多乡镇党委书记的得票率比党委其他成员低得多,却按照上级党委授意的“组织分工”安排,成了党委负责人。 

  四川省绵阳市的选举试验改变了过去乡镇政府负责人候选名单由上级党组织推荐的习惯做法,而是采取由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的办法。从改变党组织一手包办选举过程及结果的角度来看,这一改革有进步意义;但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制其实只不过是让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名至实归而已,并无多大创新之处。 

  笔者在这里只评述“公选”、“两票制”、“三轮两票制”、“海推”和直选等选举方式上的创新。 

  “公选” 其基本程序大致分为3个阶段,首先是参选者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其次是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由县(区)、乡和村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通过考评、演讲答辩等形式筛选候选人;然后举行乡镇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乡镇负责人。其创新之处主要是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扩大了群众参与,增加了民意基础。这种选举方式属于比较开明的“公开选拔”,既维护了党管干部的体制,又注意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要求,还坚持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字号(3){[6] 

  “公选”与西方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是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公选”(以及“两票制”、“三轮两票制”、“海推”等选举方式)中,一方面充份体现了执政党的“群众路线”传统,另一方面又贯彻了中国传统的“选贤任能”的吏治理念(在这一点上它符合中国古汉语中“选举”的意思)。这二者的结合,使“公选”更加具有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但是,“群众路线”本身并不能自动地成为建立西方式自由民主的基础,因为西方民主的基础建立在承认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而“群众”这一概念之含义恰恰与公民的概念相反。“群众”概念的出发点在于把个人看成从属于社会的各个部份,“群众”只拥有具体的社会经济利益,却没有公民权利,他们只能在政治领导下采取政治行动;所以,“群众”和“群众路线”的概念重视民众在有领导的政治行动中积极参与并履行义务,但并不让民众主动地要求或实现自身的各种政治权利。[7] 显而易见,在“公选”这种选举方式中,“群众”的参与是被动的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选举自始至终仍然被控制在党组织预定的轨道中,党组织还是选举规则的制定者,可以通过规则的制定把不符合其意愿的选民从参选过程中排除出去,正式候选人仍然要经过党组织较为严格的审查、考评,并最终由党组织确定。 

  “两票制”、“三轮两票制”和“海推” 从山西临猗县卓里镇的改革实践来看,“两票制”是一种介乎于旧的选举方式与“公选”之间的一种选举形式,相对于“公选”而言,实行“两票制”的情况下民众的参与似乎更加被动,因为候选人的提名权并不在选民手中,民众的作用仅在于对党组织推荐或提名的人选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而已(这个程序被称为“民意调查投票”或“群众测评”)。尽管民众在“两票制”选举方式中的主动性十分有限,但他们的意见却是党组织确定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例如,在卓里镇的“两票制”改革中,“民意调查票”中有3个选项,即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当地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过半数者,不得成为下届乡镇党委、政府、人大负责人的候选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6成者,由上级党委责成专人与其谈话,给以诫勉,亮“黄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7成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改进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过85%者,县委给以通报表扬。 

  深圳大鹏镇的“三轮两票制”显然借鉴了“两票制”的一些做法,但它又更接近“公选”,可以说,它是“两票制”和“公选”相结合的一种选举方式。与“公选”相比,它在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这两个环节上采取了“票决制”。“三轮两票制”的设计是:初步候选人由全镇选民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则在全镇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村户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上,在初步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之后投票产生;最后,将此次会议上得票最高者作为唯一的正式候选人,提交镇人代会投票选举。由于它前后有3次投票过程,故称之为“三轮两票制”。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同时具有“两票制”票决的优点和“公选”制公开、竞争和择优的优点,但如果真正从民意或公民权利这个角度来考量,第二轮投票似乎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而且,一旦第二轮的票决结果与首轮的得票情况有出入,那又该如何去解决公民投票(即公民权)与代表投票(代表制)之间、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的分歧或冲突呢?!因此,取消第二轮投票从整个程序上来看似乎更合理、民主而简便可行。 

  “海推”实际上是针对“三轮两票制”上述缺点,而将“三轮两票制”加以合理改造、完善,并借鉴其它各种直接民主选举形式的一种新的选举方式。从湖北省京山县杨集镇的试验来看,所谓“海推”就是由选民通过投票直接提名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之候选人,再分别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代会选举。但“海推”毕竟不是直选,因为“海选”仅局限于提名候选人阶段,最终还必须经过党员(代表)或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才产生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总而言之,无论是“两票制”还是“公选”、“三轮两票制”或是“海推”,这些选举改革都在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增加选举的民意基础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在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上引入了竞争机制。但这些探索基本上(有意识地)都局限在现行的乡镇选举制度框架内,只是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或提名环节上有所创新,而最终的正式选举仍然是一种间接选举方式。 

  直选 中国农村最着名的乡镇长直选是1998年底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的乡长选举。[8] 步云乡的这次乡长选举大致经过了5个程序:第一,参选者公开报名;第二,通过预选产生乡长正式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第四,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长;第五,举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选举结果,当选乡长宣誓就职、发表施政演说,同时由当选乡长向乡人大主席团提出副乡长人选,由乡人代会投票选举。 

  步云乡这次乡长选举整个程序的设计都贯穿了直接选举的理念,尽管在个别环节上也试图与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相衔接,体现了设计者的良苦用心和改革者的智慧。即便如此,它还是遭到了比较严厉的批评。例如,《法制日报》在步云乡直选后不久即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民主不允许超越法律”,指责步云乡此次直选“违宪”。这篇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政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选民不能直接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而是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未真正贯彻民主原则,流于形式;其作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切实保障广大选民能充份行使民主权利,杜绝各种搞形式、走过场的“民主选举”,严禁各种侵犯甚至剥夺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在直接选举方面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9] 

  笔者以为,表面上看来,步云乡的直选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某些条文,但它却符合中国宪法的根本精神。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步云乡的乡长直选正是落实宪法根本精神之举。其实,每一项改革都是革故鼎新之举,必然会破除一些不合理的陈旧条规或体制。试问,从坚持集体经济改成实行家庭承包,从人民公社制度变为重建乡镇政府,从计划经济到市场化改革以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哪一项改革不是打破“禁区”才取得进展的?如果恪守原有的法律法规,改革如何兴起? 

  在中国推行乡镇长直接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必然逻辑,实行乡镇长直选的条件已日渐成熟。这也是乡村社会政治转型、改善基层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它既符合乡村人民经济和政治上的权益,更符合国家的利益。从消极意义而言,它是国家缓解日益加深的农村基层政府合法性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从积极意涵上来说,它又是国家重建农村基层法理性权威的有效途径,能将基层政府从传统的控制型管理主动地转变为民主合作式治理。[10] 事实上,一些地区的改革实践已无可争辩地证明了这点。 

  二、颠倒的程序:公民权与代表权的吊诡(Paradox) 

  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两票制”、“公选”或是“三轮两票制”、“海推”,都是建诸于“群众”和“群众路线”这类理念之上,其共同之处在于扩大了“群众”的政治参与、增加了选举的民意基础,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党组织精心挑选的“代表”的投票。即使是在“海推”这种将提名权完全交给选民(“群众”)的选举方式中,公民的(提名)投票最终还是服从于“代表”的投票,也就是说,即使获得全体选民投票最多者也可能不被“代表”认同。因而在实际的选举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即选民提名得票第1名的候选人往往在正式的“代表”投票选举中落选,然而选民对这种现象似乎都没有表示异议,已经安之若素了。 

  当然,从“群众”和“群众路线”概念出发或者从间接民主的逻辑这一视角来看,这种现象的确是正常的。以“三轮两票制”为例,最初是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初步候选人,这些初步候选人再经过缩小范围的乡村精英和“群众”代表(或“基本群众”)的筛选,最后则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来最后抉择。从全体选民→乡村精英及“群众”代表→人大代表,似乎是经过一个上粗下细的漏斗数度过滤,这个过程也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公举”路线,符合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逻辑。但如果从公民和公民权利的概念出发或者从直接民主的逻辑来分析,这样的选举方式却令人匪夷所思。然而,这二者之间的根本性分野却被许多人忽略了。假如我们从后者的视角检视上述的某些选举方式的创新,就会看到一副被颠倒的图象:通过各种范围的民意测评、考试乃至选民投票产生的人选,最终则要经过选民选举(或推举)产生的有限数目的“代表”(或“精英”)来取代选民(而不是由选民自己直接)决定由谁当选。 

  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资本主义民主,都必须首先建诸于公民和公民权利这类概念之上,如果没有人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就谈不上什么民主了。对这一点似乎应该是没有什么分歧的。根据这一基本理念,在乡镇政府负责人选举制度创新上,理应将被颠倒的程序再颠倒回来;换言之,乡镇政府负责人的候选人选应该先在乡镇人代会或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产生,然后再提交全体选民投票正式选举。这样做不但符合现代民主的逻辑,也节约选举成本。当然,在这个总体程序下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选举方式存在,通过实践来检验孰优孰劣。 

  1998年步云乡的直选基本上是合乎这个逻辑的。今后可以在步云乡经验的基础上,把在联席会议上预选和最终产生候选人这一非正式机制制度化,即将候选人的预选环节交给乡镇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这样做可以首先缩小参选者范围,并极大地节省选举前期的动员、组织、提名等成本,将整个选举的重头戏放在竞选环节即争取选民的选票上,而不再本末倒置。只有这样,才能使选民体认到民主选举的真正价值,让他们在选举中得到真切的民主训练。依照这一选举程序,大致可以提出4个实施阶段,即参选者报名、举行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预选并确定正式候选人、竞选、选民投票选举。 

  在2001年底的换届选举中,步云乡为了避免违宪的指责,将直选乡长改为直选乡长候选人(事实上却是一种“海推”)。表面上看来这似乎坚持了“直选精神”,实质上则是从“公民选举”向“群众推举”的倒退,根本上有违上述公民和公民权的基本理念。也许有人会认为,乡镇长由乡镇人代会选举改为由乡镇人代会提名,会不利于提升乡镇人大的权威。其实,以往的习惯性做法把选举视为基层人大的一个主要职能,这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基层人大的地位,实质上却使之沦为一种表决仪式。相反地,在乡镇长直选中,将预选和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归还给乡镇人大,不但不会降低乡镇人大的地位和权威,实质上还有利于乡镇人大的建设。乡镇人大的主要权能应该体现在“议”上,而不是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所谓“选举”上。所谓的“议”就是“议论”乡镇社区内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同时“评议”乡镇政府的行政施为,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简言之,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主要应是增加乡镇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将决策权真正交给乡镇人大,将监督权切实落实到位。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合理精简乡镇人大的代表人数,有利于他们经常性地举行会议;乡镇人大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但乡镇政府人员不得兼任乡镇人大代表,而且乡镇人大主席亦不可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表面上似乎提升了乡镇人大地位,实则不利于乡镇人大独立地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为了主动调适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镇与村的关系,民选的村委会主任应该成为乡镇人大的当然代表,从而将乡─村关系纳入良性互动的制度化轨道。 

  三、联合竞选制:一个初步设想 

  上述各种乡镇长选举制度的创新始终没有解决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之间因为权力来源不同而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正如张锦明所指出的,步云乡由选民直选乡长后,乡政府的权力来源发生了变化,与乡镇党委的权力来源不再一致,二者之间就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于是,“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一致性”这个建国几十年来在实践中一直都未解决好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不可避免地摆在民选乡长谭晓秋的面前。[11] 让谭晓秋独自应付这样的挑战,未免太严酷了。实际上,即使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分别通过“海推”(或两票制、两推一选)和直选产生,也仍然无法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50多年来,全国许多乡镇的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往往是“面和心不和”,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制约了“乡政”运行的实际效率。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选举制度的改革创新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行的。在这里,我大胆地提出“联合竞选制”(或称之为“联选制”)的改革设想。[12] 所谓的“联合竞选制”,简单地说,就是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和乡镇长候选人联合起来竞选。具体程序为:(1)参选者报名;(2)分别举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预选,按照一定的差额确定党委书记、乡镇长候选人;(3)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乡镇长候选人相互自由“联合”,组成不同的“竞选班子”;(4)以“竞选班子”而不是单个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5)选民投票选举“班子”。 

  至于乡镇党委、政府的副职,可以与正职一样,通过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预选、提名产生候选人,然后由正职候选人在这些副职候选人中挑选自己看中的人选,组成“竞选班子”相互角逐;也可以在正职候选人组合“竞选班子”时,由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自己联合竞选的乡镇长候选人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还可以由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分别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很显然,“联合竞选制”不但可以协调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的团结合作,加强整个乡镇党政班子的凝聚力;同时,这样做还可以实现乡镇负责人的直选,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的直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直选在一开始就是一种可控的行为,因为乡镇负责职务的候选人是经过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精心挑选的。另外,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联合竞选”,还可以省去乡镇党委与乡镇人大分别选举所需要的许多环节,大大节约乡镇负责人的选举成本,让乡镇负责人将主要精力真正投到乡镇治理中去,而不致于被各种形式的选举搅得人心惶惶,无法安心工作。 

  总之,乡镇负责人选举制度的创新必须统筹考虑,最好能与“乡政”的权力结构优化、提高“乡政”运行效率等结合起来,不宜单就选举方式本身论良劣。 
 
 
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
 
  宋斌文、熊宇红、张强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改革前,中国农民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合作医疗体系。改革后人民公社解体了,农村集体经济迅速萎缩,筹集合作医疗的基金越来越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对农村合作医疗体系采取放任自流的作法,很快合作医疗复盖面就由1980年的69%骤降到1983年的20%以下,到1986年只剩下5%,全国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合作医疗都解体、停办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变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农民失去医疗保障后,由于医药费用支出的增长大大快于农民收入的增长,生病后普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从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增长2.2倍,而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1] “小病撑,大病抗,重病等着见阎王”,“救护车一响,家里一头猪白养”,是农民对当前农村健康医疗状况的描述。农村中因病致(返)贫的农民占贫困户的30%至4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60%以上。即使在经济发达的苏州地区,仍有20%以上的农民看不起病。[2]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模式的合作医疗体系试点,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和“福利风险型”3种。虽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但全国只有18%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只复盖了全国农村人口的10%[3],90%的农民仍要自费看病。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卫生部主管的农村医疗卫生事项移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而后者无法独自解决相关的财政投入和农民减负等一系列政策性问题,导致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上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目前,占全国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着三分之二的医疗卫生资源,而占85%的农村人口却仅获得不足三分之一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2001年,全国71万个行政村设有70万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29万人,比1997年下降了不少,农村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数量和床位数也减少了。[4] 由于医疗设备陈旧老化,乡村医护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人员流失严重,防疫保健工作削弱了,绝迹多年的传染病、地方病又死灰复燃。“世界卫生组织”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在191个国家中,中国在卫生费用负担公平性方面排在倒数第4位,在卫生系统的总体绩效评估方面列第144位。

  农村医疗保障的严峻局面与政策导向有很大关系。首先,农业是中国的弱势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下降,农民又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各级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用GDP、财政收入等指标考核干部政绩、决定升迁的情况下,自然不会把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合作医疗。其次,近20年来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政策基本上遵循着市场化取向,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卫生事务也推向市场,如把村卫生室让个体户承包、把乡镇卫生院卖掉。再次,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关系,中央财政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减少了,同时让县乡两级财政承担占总人口70%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负担。众所周知,中西部地区经济薄弱,县级财政大多是“吃饭财政”,乡级财政大多是“吃不上饭财政”,连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哪有钱来重建合作医疗。第四,国家在合作医疗宏观政策上相互矛盾。一方面, 1997年中央充份肯定合作医疗的作用,各地开始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但另一方面,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又把向农民收取合作医疗费视为“不合理负担”,1999年和2000年农业部等5部委先后2次联合发文,规定“不得强制推行”合作医疗。第五,对合作医疗有种种误解。部份政府官员、基层干部乃至一部份农民认为合作医疗是“文革”的产物,恢复它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一些干部认为合作医疗对经济增长作用不大,不想多管;部份乡村基层干部认为政府在合作医疗方面的政策不稳定,推行合作医疗是吃力不讨好,不仅资金难筹措,而且易引起农民的不满;还有不少农民从以前的合作医疗运作的教训出发,害怕自己付了钱但未生病会吃亏,或者怕“干部吃好药,自己吃便宜药”,对合作医疗不信任。第六,农村合作医疗体系长期以来是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推行的,没有法律规范,主观随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紧二松三垮台”的局面。最后,农民普遍认为乡村医护人员素质低,没有医治大病的技术与设备,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也于事无补。另外,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因“逆向选择”而举步维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愿参保,而年老体弱者却争先恐后地参保,这使得合作医疗更难维持。

  当然,筹措合作医疗基金的困难是这项制度不易持续的关键。卫生医疗事业本是公共产品,政府对其必要的投入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近些年中央政府对合作医疗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也吝于拨款。从1991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拨出的合作医疗经费只是象征性地每年50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也是每年500万元,全国农民分摊下来平均每人每年约1分钱。[5] 由于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微乎其微,基金筹集只好由集体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而目前中西部省分各县、乡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村集体经济薄弱,集体资金对合作医疗的补助极其有限,结果合作医疗实际上主要依靠个人集资。这种模式基本上是以乡、村为单位,复盖人群窄,实际上是用农民自己的钱给自己减免小伤小病费用,却不能分担他们因大病所引起的沉重经济负担。这样的合作医疗体系不仅达不到应有的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目标,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最终只会削弱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今年在中国部份地区出现的SARS疫情,是政府长期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恶果,疫情的蔓延凸显出公共卫生体系的薄弱。中国70%的人口住在农村,那里交通不便、通讯设备落后、卫生保健体系薄弱、疾病防治能力差、医护人员素质低,所以农村面临着比城市更艰巨的抗“非典”任务。严酷的现实表明,应当加快集医疗、保健、康复、预防等综合性服务在内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重建步伐;过去为解决农民“缺医少药”而建立的合作医疗模式,应当转变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医疗保障模式。

  为此,首先需要政府改变发展观,既要重视经济增长,又要强调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涉及民众福祉的社会发展。其次要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职责,市场机制绝对不能引入医疗卫生领域,同时,中国的卫生资源的投入重点应当是广大农村。目前,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显然力不从心。考虑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长期由卫生部门主管,该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今后这项事务仍应由卫生部门主管。同时,应当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各级财政支持是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离开了财政的支持,农村的3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就无从谈起,农村合作医疗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需要适当调整现行的财政体制,以保证中西部地区县、乡两级财政能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合作医疗体系。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农业税使用方向和发行彩票等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还要协调好与合作医疗相关的部门如财政、计委、农委、民政、扶贫办的关系,例如,可以把从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变以往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的方式。同时,要明确向农民收取合作医疗费的合法性。

  在农村重新恢复与发展合作医疗的初期阶段,应“隐性强制”地推行这项制度,而不能采取类似于“自愿投保”的原则,以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尚不具备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健康保障模式的经济基础。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宜建立多层次、广复盖的医疗保障模式;在欠发达的地区,宜以“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在贫困地区,许多农民无力为合作医疗筹资,要依靠财政的支持。从中期发展来看,可以将以乡、村为基础的合作医疗体系向县、市范围的联办过渡,以提高合作医疗统筹的层次和范围。只有尽可能多地扩大合作医疗体系的复盖面,才能降低合作医疗体系的管理成本,增强合作医疗的筹资能力和补偿水平,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从而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医疗体系。此外,还应当合理配置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的做法,并将县、乡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传染病、地方病防治机构有效整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沉痛的“使命”
 
  ──回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

  任国庆

  35年前,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预告,今晚将广播“毛主席最新指示”。成千上万的中国人虔诚地守候在收音机旁,等待着聆听“毛主席的声音”。这次广播播出了《人民日报》将于次日发表的一篇报导及其编者按。这篇报导介绍了甘肃省会宁县城关镇部份居民到农村安家落户一事,其标题是“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1]。《人民日报》为这篇报导所加的编者按语引述了毛泽东10多天前的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说服城里的干部和其他人,把自己的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各地农村的同志应当欢迎他们去。”这就是“文革”时期毛泽东着名的“12.11指示”。毛的这一指示改变了整整一代城市青年和数千万城市家庭的命运。

  据《人民日报》报导,从“12.11指示”发布当晚到次日,全国各大城市、中小城镇以及广大农村的革命群众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一片欢腾,纷纷集会游行,最热烈地欢呼毛主席最新指示的发表。当时就有人写出热情洋溢的诗歌:“北京传来大喜讯,最新指示照人心。知识青年齐响应,满怀豪情下农村。接受工农再教育,战天斗地破私心。紧跟统帅毛主席,广阔天地炼忠心。”[2]

  事实上,当时许多城市青年是被政府强制离家、迁往农村的。在许多城市里,居民委员会和中学相互配合,逼迫行将毕业的中学生吊销城市户口,迁往指定的农村居住并从此以农业劳动为生。政府指定“知识青年”劳动居住的地方,通常是边疆地区或经济落后、条件较差的县。这一做法很快就成了既定政策,全国开始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从城市到乡村的人口大迁移,这就是着名的“上山下乡”运动。它几乎涉及到全国城市里的家家户户,在农村则关联到村村寨寨。10年中全国的下乡人数多达数千万,其规模亘古未有,其影响至今难以消弥。“文革”末期,“上山下乡”运动无声无息地结束了。这场对数千万城市居民家庭的生活前途影响深远的社会性运动,就这样仓促而起,悄然而止。

  如今,35年过去了,中国已经走出了那个狂躁的“文革”年代,绝大多数下乡知识青年也离开了当年生活过的乡村。对现在20、30岁的人来说,“上山下乡”似乎成了一个遥远模煳的名词。究竟为什么毛泽东和中央政府当年要发动这场“上山下乡运动”,不仅如今的青年一代一无所知,甚至当年参与“上山下乡运动”的“知识青年”也未必能说清楚。更有趣的是,如果查阅当时的各种正式文件和报纸,也同样找不到任何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甚至在1968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报导和编者按中,主要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那篇报导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作标题,很明显是把无业城镇劳动力到农村安家落户视为解决失业的办法;然而毛泽东的最新指示却在强调“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之必要性,按照毛泽东的说法,似乎城市居民下乡落户是对他们实施思想教育的政治需要,与解决失业并关多少关系。

  这场延续10年、令数千万“知识青年”及其家庭付出重大代价的“上山下乡运动”究竟出于何种目的?直至今天,对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发起这次运动的原因之解释仍然莫衷一是,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毛泽东提出的“再教育”说,另一种是“兔死狗烹”说,第三种是“经济困难”说。当此“上山下乡运动”35周年之际,笔者试就“上山下乡运动”背后的动因作初步分析,谨以此文献给参加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朋友们。

  为了政治上对城市青年实行“再教育”?

  毛泽东虽然提出了“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一说,但却从未明确解释过,为什么这样做“很有必要”?被毛泽东称为“知识青年”的城镇初中、高中学生们比贫下中农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毛泽东所说的“再教育”显然不是文化知识层面的,而是政治思想层面的。

  在“上山下乡运动”的高潮中,人们经常引用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的一段话:“我是个学生出身的人,在学校养成了一种学习习惯,在一大群肩不能挑、手不能提的学生面前做一点劳动的事,比如自己挑行李吧,也觉得不像样子。那时,觉得世界上乾净的人只有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总是比较脏的。知识分子的衣服,别人的我可以穿,以为是乾净的;工人农民的衣服,我就不愿意穿,以为是脏的。革命了,同工人农民和革命军的战士在一起了,我逐渐熟悉他们,他们也逐渐熟悉了我。只有在这时,我才根本地改变了资产阶级学校所教给我的那种资产阶级的和小资产阶级的感情。这时,拿未曾改造过的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比较,就觉得知识分子不乾净了,最乾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乾净。这就叫感情起了变化,由一个阶级变到另一个阶级。”

  当时的舆论工具为鼓吹“上山下乡”而引用这段话,其实十分牵强。“知识青年”学会体力劳动,本身并不太难,这也为“上山下乡运动”中数千万“知识青年”的行动所证明;但为什么从事体力劳动就会在政治上变得“高尚”起来,毛泽东并没讲出道理来。在延安时代,出身农民、身为农民领袖的毛泽东不喜欢城市里来的知识分子,这有许多记述。当时,毛泽东可以用知识分子来自国民党统治区作理由,认定他们的思想复杂。但到了60年代末期,共产党在大陆都统治了近20年,“上山下乡运动”的对象其实都是在中共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为什么毛泽东对共产党多年的教育成果仍然毫无信心,而要这些城市青年学生到农村去,接受并未受多少党化教育熏陶的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其实,恐怕没有人比出身农民的毛泽东更明白,贫下中农比青年学生的思想“先进”多少,前者的灵魂比后者又“纯洁”多少。众所周知,毛泽东事实上在政治方面并不信任农民,他曾经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3]。

  现在来仔细体味“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这句话,会觉得毛泽东当时说“很有必要”时,好像并没有什么具充份说服力的道理,这句话似乎更象是一种颇为勉强的说词,或是一种借口。那时中央的“秀才”们千方百计地为毛泽东的说法圆场,提出了一些口号,如知识青年“同工农打成一片”、“缩小三大差别”、“改造世界观”是“反修防修的百年大计”等。但毛泽东本人自始至终从来没讲解过,究竟“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之“必要性”何在。也因为如此,后来在诸多讨论知青问题的论述中,很少有人会认真看待毛泽东的“12.11指示”。当时毛泽东作如此说,是否有些言不由衷,或者另有隐情呢?

  “兔死狗烹”说:“上山下乡运动”是场阴谋?

  在一些“文革”中一度十分活跃的“红卫兵”当中,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代表作之一是贺文的“毛主席为什么送我们下乡”。[4] 这篇文章写道:“为什么老头子送我们下乡?十分简单:‘卧榻之上,岂容他人酣睡?’党内头号走资派刘少奇已经被打倒。曾经借过力的学生组织没有用了。大学生的人数少,先抓几个坏头头,日后再整‘五一六’,便可以了结。这几千万中学生该如何处理呢?下乡!把他们送到广阔天地里去,听凭他们自生自灭,于是经过‘战火锻炼’出来的红卫兵组织便消解于无形之中也。” 

  最近,有关毛泽东召见北京高等院校“5大学生领袖”的谈话记录在网上披露[5],据说,当年毛泽东曾坐等彻夜。于是有网友评论,毛泽东当时已感到学生是心腹大患,这成为他发动“上山下乡”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类说法只是一种猜测,没有什么旁证材料。事实上,当时全国各地的“红卫兵”人数虽多,但组织松散,且派别纷杂。毛泽东深谙权术,并不难控制这些“红卫兵”。更何况在当时全社会的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狂热中,毛泽东对“红卫兵”有绝对的号召力。毛泽东1968年7月28日凌晨召见“5大学生领袖”时,为他们调解派系冲突,并批评了学生们的“武斗”活动,召见后“5大领袖”回到学校随即放下武器、拆除工事。[6] 显然,毛泽东对高等院校的“5大学生领袖”有极高的威慑力和控制力。如果以此次接见为依据,说“红卫兵”成了毛泽东的心腹大患,为此毛发动了“上山下乡运动”这场牵涉全国千家万户的规模宏大的社会运动,恐怕缺乏依据。事实上,大学“红卫兵”中真正参加“上山下乡运动”、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只是少数人。 

  “上山下乡运动”的主要对象是中学毕业生,而中学的“红卫兵”当时最不可能威胁毛泽东的统治地位。中学“红卫兵”们组织松散、没有纲领,又年青幼稚,是没有统一行动能力的“乌合之众”。中学生充其量会因无所事事而结成流氓团伙,干扰社会治安,他们的行动破坏社会安定或许有余,要挑战当局则远非可能。其实,当时全国各大城市里“武斗”闹得最凶的并不是学生,而是工人。但毛泽东并未把参加“武斗”的工人送到农村定居以示惩罚。显然,“兔死狗烹”之说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上山下乡运动”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 

  许多“上山下乡运动”和“知青问题”的研究者支持“上山下乡运动”的“经济根源说”,这一假说也为官方文件所证实。最具代表性的文件是1981年10月“国务院知识青年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25年来知青工作的回顾与总结”。[7] 这个文件至今似乎仍然代表着政府对这场运动的基本看法。这个文件就“上山下乡运动”的原因提出了两点说明:其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50年代根据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就业难的国情提出来的,是党解决就业问题的一次大试验。它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其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本来是一个就业问题,但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被当成政治运动去搞,指导思想偏了,工作上有严重失误,造成劳民伤财,人民不满,也损坏了上山下乡的声誉。 

  为了减轻当时政府对“上山下乡运动”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这个文件声称“上山下乡”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这一说法不足为信。在“文化大革命”之前,虽然有城市居民去乡村或边疆落户,但那只是少数人的行动,并未成为全国性的强制性政策。实际上,“上山下乡”作为“运动”,就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不过,这个文件说了一些实话,认为“上山下乡运动”想解决的“本来是一个就业问题”,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指导思想偏了 ,工作上有严重失误,造成劳民伤财,人民不满”。此后,官方对“上山下乡运动”的评价从来没有越过这一界限。在民间,持这种观点的人也非常普遍。例如,有人指出,“知青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就业的问题。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当经济问题无法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来解决的时候,就演变成了一场不堪回首的政治运动。”[8] 

  毛泽东发表“12.11指示”时,“文化大革命”已历时两年半,在此期间,大、中、小学全部奉命停课“闹革命”。其后果是:全国各大学积压了3届毕业生等待就业;全国城乡的高中里有3届高中毕业生等待就业或升入大学,但因经济停滞、大学停止招生而无法安排;于是全国各地正在等待升入高中的3届初中毕业生也就没有出路;这又进一步造成了小学毕业生无法正常升入初中,小学校舍过度拥挤,连带着使学龄儿童无法正常入学。显然,毛泽东发动的这场“文化大革命”把整个教育系统拖入了严重的混乱局面。当时正是1949年后和平年代里第一个人口增长高峰时出生的青年人大批进入就业期,其人数之大前所未有。恰恰在这一时刻,“文革”使得城市工业的发展基本停顿,社会上自然就不会有新的就业机会。于是,在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形成了一个“死锁”,被这个“死锁”卡住的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初中、高中、大学的毕业生。 

  雪上加霜的是,1959年至1961年的3年全国性大饥荒之后出现的人口出生高峰正在60年代末转化成学龄儿童入学高峰,迫切需要整个教育系统迅速消化积压了3年的毕业生,以便腾出师资校舍,接纳新生。这就如同上下水道之间的关系:上水道来水不断,而下水道又严重堵塞,这势必造成大水泛滥。于是,在“接收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名义下,政府通过“上山下乡运动”,把几百万积压了3年的中学毕业生象“清淤”一样地从教育系统中输送到全国农村去,从而得以恢复中小学教育系统中学生的正常入学和毕业,又回避了无法解决的城镇就业安排问题。 

  当然,在“清淤”过程中,“毛主席的红卫兵”们就只能是“文革”和党的牺牲品了。从当时中国的国情看,“文革”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破坏如此严重,这几百万“知识青年”的命运似乎就注定如此了。问题还不止于此,完成了这3届毕业生的“清淤”之后,中小学系统虽然恢复了运转,但经济却毫无起色,城镇里仍然没有多少就业机会,于是大批中学毕业生还是只能“上山下乡”。“上山下乡”就是这样从应急手段变成常规制度的。 

  但是,政府始终回避的一个事实是,“上山下乡”其实只是缓解了政府所面对的无法安排城市中学毕业生就业的压力。而无论对“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来说,还是对接受下乡“知青”的农民来说,这个就业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它只是从政府手中转嫁给了农民。因为,在经济落后地区务农的“插队知青”不一定能养活自己,往往还要靠城市里的父母接济。如果政府把强迫“知青”到农村里苟活称为“解决就业问题”,只会挑起“知青”的怒火。对接收“知青”的农村生产队来说,“知青”的到来一般不会增加当地的农业产出,所以下乡的“知青”其实是来“分”农民的“饭”吃。正因为如此,当时许多生产队拒绝接收“知青”,即便接收了也只肯接收寥寥数人,还要求政府另给补贴。由此可见,“上山下乡运动”中安排城市“知青”到农村“插队落户”,其实质是政府强迫农民养活城市经济无法雇佣的失业城市青年,这绝不是就业问题的解决,而是把政府责任和财政负担转嫁给农民,是变相地对农民强征“知青税”。 

  “上山下乡运动”功过辩 

  “经济根源”说似乎触到了这次运动的实质,它指出,政府发动“上山下乡运动”其实是因为在“就业问题”上面临无法解决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毛泽东关于“知识青年”“接收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说法,其实只不过是在“革命”的旗号下对青年的又一次愚弄而已。许多“知识青年”下乡之初,并未充份领会到这一点,但后来就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毛泽东那些说法的欺骗性,进而对毛泽东时代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怀疑。“文革”之后出现的“反思”、启蒙、改革浪潮,与“知青”一代的政治觉醒有密切关系。毛泽东完全没想到,他号召发动的“上山下乡运动”确实“再教育”了一代人,但这一“教育”的结果与他期待的正好相反,不是培养了“反修防修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而是造就了“非毛化”(用毛泽东的话语来说,也就是实行“修正主义”)的支持者,其中还包括一大批在80年代活跃于思想、学术、文化、政治各领域的“毛泽东思想”掘墓人。 

  现在,对“文革”10年中的“上山下乡运动”,人们大都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这是一场民族灾难,整整毁掉了一代人,造成了社会混乱,知识断代,科研后继乏人,≤帐,当然是得不偿失。整整延误了一代人,其灾难性后果无论怎样估计都不过份”。[9] 也有人认为,毛泽东“是这个悲剧性运动的总导演。知青上山下乡政策的出台,并不是代表中国共产党集体的一项成熟的政策,而是较多地反映出毛泽东的个人意志及其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知青上山下乡运动是毛泽东的晚年失误之一”。[10] 还有人认为:“对知青运动的评价,其中某些有血有肉的复杂层面,当然可以各人有各人的异样感受,但这是一场荒谬的、应予以否定的运动,这点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知青上山下乡如果有很多可取之处,它就不可能受到1,600万知识青年和广大老百姓的顽强抵制。10年风雨,知青的抗争从来就未曾停止过。”[11] 

  “上山下乡”的“知青”当中,大部份是到农村“插队落户”,但还有一部份虽然也是务农,过的却是“生产建设兵团”的集体生活,他们的状况与“插队知青”有很大不同。“上山下乡运动”前期,全国各地组建了许多“生产建设兵团”,有一大批“知青”到这些“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屯垦”。“屯垦”之制古已有之,往往是让驻军就地垦荒种田以减少军费开支。“生产建设兵团”虽有“屯垦”的功能,但却非正规军队,它同时兼具安排城市失业青年就业和备战的目的。如果从单纯安排就业的角度看,供养“生产建设兵团”成员的成本高于在城市企业里雇佣学徒工,那时一个学徒工的月工资约20元,而“兵团战士”每月的伙食费及津贴费比20元多得多,另外还有被服、房建等开支。由于成立“生产建设兵团”的军事目的远重于“疏通就业渠道”,所以当时政府为组建和维持“生产建设兵团”花费了大量资源。 

  1968年底,中苏关系已从“政治对立走向军事对立”。毛泽东向全国发出了“全民皆兵”,“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等一系列关于备战的指示。城市里开始修建防空洞,沿海地区不少军工企业纷纷西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组建了以“知青”为主要成员的大量“生产建设兵团”。从1969年初到1970年,原有的“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大规模扩大建制,同时新成立了内蒙古、兰州、广州、江苏、安徽、福建、云南、浙江、山东、湖北共10个“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西藏、江西、广西的3个农垦师,加上50年代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共有12个“生产建设兵团”及3个农垦师。 

  这里以“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为例,简单介绍“生产建设兵团”的编制。“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共有6个师39个团,1972年全“兵团”的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和“知识青年”达17万人。[12] 该“兵团”各师沿中蒙、中苏边境驻扎,直接受北京军区指挥,连长、指导员、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干部均为现役军人。平时以“屯垦”务农为主要任务,但每个连均设有“武装排”,“武装排”每人配备步枪、手榴弹,排长配备冲锋枪,每个排还配备了机关枪。[13] 然而,这些来自城市的“知青”其实并未受过正规的野战训练,武器简陋且配备不足,在军事上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 

  当时,“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结构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相似,但前者所辖的师、团更多,主要驻扎在东北中苏边境附近的北大荒地区。这两个“生产建设兵团”沿中苏边境线的配置,是为了一旦发生军事冲突能暂时延阻苏军的进攻。用当时的语言来说,这几十万“知青”是国防前线的一道“血肉长城”。确实,从这些“兵团战士”的军事训练基础和作战能力来看,他们就是一道“血肉”筑成的战线,在战争状况下这些师、团的“作战”主要靠的是“兵团战士”的“革命豪情”和“一腔热血”。幸好,中苏之间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这是“兵团战士”们的幸运。 

  “上山下乡运动”的那段历史是那样痛苦,那样不堪回首,那样“值得否定”。但是,今天来回顾这场运动,是否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上山下乡”这样惨重的代价,是否会有改革开放的今天?毫无疑问,“上山下乡”的这一代人是“被愚弄”的一代。在中国特定的历史场景中,“上山下乡”似乎是这一代人无可逃避的沉重“使命”。这一代人承担了这个“使命”,为共和国走出荒诞岁月、渡过难关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人们不应该忘记这一点。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研究综述
 
  邱新睦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图书馆馆员

  中国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1]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文革”中形成高潮,又在70年代末猝然结束。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和“知识青年”群体的历史评价,一直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当年的“知青”密切关注的事。

  到现在为止,国内外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有关“知青”的研究成果,但很少有关于这些文献的总体介绍。本文拟就20多年来“知青”研究方面的情况作一概略综述。文中的论述、资料的选择和篇章数字的统计都集中在“知识青年”和“老三届”等专题上,但不包括“红卫兵”运动。本文的重点放在“知青”研究的理论研讨方面,对以“知青”为主题的文学作品仅略略涉及。笔者所查询的资料限于中文和英文,所以本文只介绍中国大陆、港台地区和美国的“知青”研究,其中又以中国大陆的研究为主。

  笔者认为,“知识青年”研究从1970年代算起至今,可以大体上被划分为4个时期:1970年代中期到1985年为萌芽期,1986年至1994年为初潮期,1995年至1999年为高潮期,2000年以来为后高潮期。这种划分是基于对研究活动及成果发布情况的统计分析。每一时期的研究活动都有不同的特点,出现了各具代表性的着作文章和重要作者、研究者。

  一、1970年代─1985年:萌芽期

  此一时期的特点是,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的回顾和反思开始缓慢展开,但国内在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仍处于冰冻状态。

  在中国大陆,此一时期的“知青”研究是一片空白。对“知青运动”的回顾和反思只能以“伤痕文学”和“朦胧诗”为代表,其中“伤痕文学”到80年代后期则衍变为“后知青小说”[2]。从广义上讲,这方面的文学活动可被视为后来展开的“知青研究”的前奏,因为当时人们还不能或不敢从政治社会分析的角度碰触这个主题,而用文学手法则可以间接地表达社会对“知青”的关注,并为这方面的研究作思想上的准备。

  在台湾以及香港地区,这方面的文章从60年代中期以来就连续在报刊上出现。虽然大部份是以新闻报导或动态情报为基本内容,但能及时地反映现实情况,今天看来仍不失其资料价值,其中也有一些篇章不乏学术性。比如,1977年台湾文化大学大陆问题研究所出版的《中共青年下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1979年在台湾发表的《中共红卫兵一代思想认识的发展》,即属此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一时期在外国却墙外开花般地出现了“知青研究热”。在美国和德国,一些学者陆续发表了有关“知青”研究的数十篇论文和至少3部专着。刘小萌后来于1994年曾着有专文介绍这方面的情况,他介绍了7位外国“知青”问题研究学者,其中有6位的着作属于这一时期。专着中最重要的一部是美国学者托马斯·伯恩斯坦早年(1977年)出版的《上山下乡》(英文),这本书直到16年后的1993年才有中文译本在国内出版。

  刘小萌的上述文章对托马斯·伯恩斯坦的这本书中作了相当具体的介绍。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在此作两点补充说明。

  首先,顾洪章[3]等人在概述此书观点时引用了中译本的说法,称伯恩斯坦认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一项社会实验”。这是一个依中文译本而得来的误解。据笔者核对,英文原着中并没有提到“社会实验”的观点,只是作者夫人苏道锐(Dorothy Solinger)为1993年中文版写的“序言”中如是说,而中译本的译者在“译者的话”里强调了这一说法。如果遍览原着全文以及作者的其它相关文章,不会发现有“社会实验”之类的提法。可以说,作者一直都是把中国的“知青上山下乡”作为一个经过官方认真组织实施的重大举措来研究,而从未把这一政策实践看成“实验”。 

  其次,虽然中文译者对该书内容部份的翻译基本上忠于原着的表述,但对一些主要章节的小标题却作了不当改动。比如,第1章的英文标题只有一个词“Introduction”,为“综述”或“概论”、“介绍”之意,而中文版却译成“综述──一场中国式的社会大试验”,译者自行加上了“社会大试验”这一副标题,但无论是该章内容还是全书各章,其实都没有这一含义。再如,第1章第2节的英文标题若直译应为“教育和改变青年人价值观与期望值的难题”,但中文译者却把这一标题改为“‘再教育’──防止‘和平演变’的战略工程”。还有,第4章第1节原文标题为“城市青年与乡村社区”,结果被中译本译者换成了一句毛泽东语录──“各地农村的同志应当欢迎他们去”;同一章第2节的原文标题是“补救的措施”,亦被换成了毛泽东对李庆霖上书的一段批示──“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如此看来,中文本译者是有意选用了一些包括“最高指示”在内的中国社会流行用语作标题,虽然增加了可读性,但却与作者的原意差距过大,非常容易误导读者。 

  伯恩斯坦这部着作的中文译者对此书的评价是:“以不带任何政治偏见的客观态度,对上山下乡运动的起源、目的、政策、过程、结果以及这场运动所体现的政治色彩、社会冲突和价值观念作了精细的分析和精辟的议论。通览全书,我们不能不为一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性的准确把握而折服”(见中文版第1页)。刘小萌对此书的评价是:“这本书是迄今为止国外研究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问题的最全面、最详细、影响也较大的着作”。[4] 笔者完全同意这样的评价。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该更明确地指出相当重要的一点,即这部着作不仅是“知青”研究的奠基之作,而且以其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影响甚至指导了所有后来的“知青”研究者。到目前为止,有关“知青”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但基本上是在伯恩斯坦的观点框架里的发挥和扩展,还没有哪本书能超出这部着作的范围和水平。 

  比如,伯恩斯坦早在1977年就明确指出了“知青上山下乡”的经济原因,即“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经济现实协调一致”的危机,并简明扼要、画龙点睛般地阐明了“知青上山下乡”的发展脉络,“首先是大跃进之前在小范围内实施,60年代初继续展开,1968年文化大革命后急剧展开”,他曾沿着这个脉络作了详尽的阐述。在研究方法上,伯恩斯坦不仅从各方面收集了大量数据,而且对种种数据作了极为认真的处理。他直接了当地提出:“对待采访材料应持谨慎态度,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被采访者就能代表其他更多的人,更不能代表一个整体的全国的下乡知青。”他甚至注意到:“当报纸和被采访者提到同样的事实时,其内涵也有不同”,因而作者对于从面谈口述中得到的数据总是千方百计地与新闻媒介和包括官方文件、出版物在内的各种资料反复验证。书中这样的论述不胜枚举,令人今天读起来仍觉震撼和感佩。 

  二、1986─1994年:初潮期 

  在这一时期,伴随着“文革”研究的展开,“知青”研究开始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出现了第一批研究文章。在此期间,以“老三届热”为代表的“知青文化”现象持续升温,并有大量的以回忆录为主的文着出现,为后来广泛深入的“知青”研究创造了良好气氛,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资料。 

  这一时期可被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的1986年初,崔武年和阎淮发表了题为“谈谈‘老三届’”的文章,这是国内出现的“知青”及“老三届”研究领域的第一篇专题论文。作者运用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论述和分析了“知青”、“老三届”一代人的教育基础、特殊经历和现实状况,认为“老三届”是“自觉对社会负起责任”,“经过磨难、经过反思的一层人”,并且呼吁“研究老三届是当代人的一种责任”。这篇文章虽然带有官方色彩,但是有理有据,平实可信,有很强的说服力。不久之后,史镜等人发表了“赴内蒙古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历史与现状调查”,提出“认真回顾这场运动的历史过程,分析评价其利弊及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制定正确的支边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上述两篇文章表明,学者们已经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知青”、“老三届”问题展开研究。同年晚些时候,高皋、严家其出版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其中有专节论述“知青上山下乡”,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千多字,却是第一次公开否定毛泽东的“接受再教育”的说法。这二篇文章和一本书可被视为国内“知青”研究的开端。 

  1987年,张化发表了题为“试论‘文化大革命’中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一文。[5] 这篇文章在整个“知青”研究史上相当重要,它与上面提到的“谈谈‘老三届’”一文的不同之处在于,张化提出了如何分析评价“知青上山下乡运动”这一重大命题。张化认为,“文革”前的“知青上山下乡”是劳动就业的措施之一,而这种措施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却演变成了史无前例的政治运动的组成部份,这是应予指出并否定的。此文立论清晰,分析明快,对后来的“知青”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 

  不过,此后的几年里,“知青”研究仍然处于沉闷状态。在这一阶段出版了几部相关的文学作品,其中有两部纪实性文学作品值得一提。一部是肖复兴、肖复华编写的《啊,老三届》,这是最早出现的“知青”纪实报告文学集;另一部是白描的《苍凉青春》,这虽是一部纪实文学作品,但其序言和结语部份却带有浓厚的理论探讨的色彩。 

  第二阶段从1989年开始,“老三届热”的兴起给“知青”研究带来了难得的推动力和转机。方奕、陈小雅、仲维光、金大陆等人的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文化现象及其对“知青”研究所产生的作用分别作了评介。持续若干年的“老三届知青文化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图片书画展览、文艺晚会、影视、歌曲,到旧地重访、经济考察、项目开发,丰富多彩,而其中与“知青”研究直接相关的自然是大批书籍的出版。 

  据笔者统计,从1989年到1994年,共出版了30多部以“知青”为主题的书,其中“老知青”撰写的回忆录汇编和纪实性文学作品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书当中不少是由四川省的几家出版社出版的。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率先推出了《知青沉浮录》,后来又于1993年出版了《红土热血》。同时,成都出版社连续出版了《蹉跎与崛起》、《光荣与梦想》(1992)和《热血冷泪》(1993)。四川文艺出版社则出版了《知青档案》(1992)和《命运列车》(1994)。全国各地的其他出版社也纷纷推出各自的新书,如《北大荒风云录》、《中国知青部落》(1990)、《草原启示录》(1991)、《回首黄土地》(1992)、《悲怆青春》、《中国知青梦》、《中国知青在海外》、《中国知青悲欢录》(1993)、《漠南情》、《理想与现实》、《苦难与风流》(1994)等。 

  这些“知青”回忆录汇编和纪实性文学作品虽然并不是真正的研究成果,但却为“知青”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正如着名作家、评论家李辉在其对《苦难与风流》的书评中所说的那样:“作者大多既不是作家,也不是学者,也不是官员,他们普普通通,那么平实那么自然地叙述自己”,使这些作品“真正具有了历史的参照作用,对于了解老三届一代人,提供了可信的范本”。 

  在“老三届知青文化热”的烘托之下,“知青”研究出现了上升的态势,有10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其中不乏佳作,例如杜鸿林、黄金平、柳建辉、王东成等人的文章,以及上文提到的刘小萌对西方学者有关着作、观点的介绍。不过总体说来,这方面研究的选题范围还不够广,研究还远不够深入。这一时期其它方面的“知青”研究活动,包括1989年法国学者潘鸣啸发表了“‘改造一代人’战略的兴亡”一文,以及1993年伯恩斯坦教授的《上山下乡》中译本在国内出版。1993年,加拿大华人学者梁丽芳出版了《从红卫兵到作家──觉醒一代的声音》,该书是在对26个中国年青作家(其中多数当过“知青”)的采访基础上写成的学术着作。第二年此书在美国出版了英文版。 

  三、1995─1999年:高潮期 

  以“文革”和“知青下乡”30周年为重要契机,在这一时期“知青”研究出现了高潮,呈全面展开之势,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具体表现为大量研究文章的发表和若干部专着的问世。通过对这一时期相关文献的阅读和分析,可以看到一条线索,在1994到1998年期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运史研究所(以下简称“青运所”)举办的3次讨论会对“知青”研究活动中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以及适时总结、再推动的作用。 

  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这3次讨论会。 

  1994年底,“青运所”在北京召开了“知青研究的现状和未来”专题座谈会。参加这次座谈会的都是热心“知青”研究的学者,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包括张化、定宜庄、刘小萌、史卫民、柳建辉、王东成等人。这次座谈会分析了相对于社会上的“知青热”而“知青”研究滞后的现状,明确提出了“知青”研究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到会的学者们还具体指出了这方面研究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的研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6] 与会者不仅在会后进一步扩大相关课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他们提出的分析和建议对后来的“知青”研究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标志是此后几年内这一领域的研讨文章和专着的大量涌现。 

  1996年10月,“青运所”又举办了“知青与社会转型”研讨会。[7] 这次研讨会汇聚了近60位学者和“老知青”,其宗旨是“追寻时代主旋律,推进知青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知青问题研究是当代中国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认真地从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出发进行综合研究。”与会学者们一方面强调了“对文革中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需要做冷静的分析,给它一个正确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指出“对知青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这场运动的评价上,而要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服务”。有的与会者还提出,要对过去发表的“回顾”类文献加以“理论的提炼”,对“红卫兵”和“知识青年”进行“分层研究”。这些看法和意见对其后的“知青”研究的确起到了有益的指导作用。 

  1998年下半年,“青运所”与《中国青年研究》杂志社共同主办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30周年”笔会,总结以《中国知青史》出版为标志的“知青”研究成果,同时适时地提出“知青”研究要继续深化。也有学者在会上提出“多学科、多角度”、“拓宽研究的领域,调换研究的视角”。[8] 

  在这一时期出版的“知青”研究专着达30部之多[9],它们与以前出版的书相比有了明显的不同,即脱离了单纯回忆录的框架,呈现出更多的研究特点,其质量明显提高。这些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可列举如下:

  首先是定宜庄的《中国知青史:初澜(1953-1968年》和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 (1966-1980年)》(1998)。这两位学者都是亲身经历过“上山下乡”的“老知青”,他们对“知青上山下乡”的整个历史过程作了详细的论述和理论探索,资料丰富而翔实,被称为是至今为止“在此专题研究方面的集大成者”。 

  笔者认为,这两部着作的可贵之处在于,不仅梳理归纳了浩繁的史料数据,并且挖掘出前人忽略掉但深具学术意义的重要史实。比如,《初澜》中论述了在周恩来的主持下,国务院于1963年前后制定的15年至18年的“全国知青上山下乡规划”的具体过程和基本内容,从而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历史事实──中国经历过“大跃进”的失败之后,即使不发生“文化大革命”,城市经济也无法容纳新增劳动力,所以2千万城市青年早晚得“上山下乡”的命运实际上在“大跃进”之后就已是“既定”了的。别的学者在此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一点,但此书的介绍最为具体翔实。再比如,《大潮》中介绍了以张木生为代表的“知青”在“上山下乡”过程中对社会、理论问题的探索,展现了一批“知识青年”以其贫弱的知识积累和社会底层的真切体验,进行着顽强的独立思考,他们的思想活动构成了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思想史不应忽视的一个方面。 

  这两部着作的另一个特点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学术观点。例如,定宜庄深入探讨了“文革”前17年的教育对包括“红卫兵”、“知识青年”在内的整个“老三届”的深刻影响,并以此为线索透彻地分析了“老三届”人的思想行为特徵。该作者指出:“不断反思17年教育的经验教训,希望从中探索可资发扬或引以为戒的一切,这是一个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但却未引起教育界、学术界充份注意,更未曾认真加以清理和总结的问题。”[10] 

  刘小萌、定宜庄等人早先还主编出版了《中国知青事典》(1995)。这部《事典》综合了辞书和史实大事记的特点,还加入了对若干重要人物和事件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并且包含了编者的分析评论,增强了学术性,堪称“知青”研究的“辞海”。 

  其次,顾洪章主编的《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和《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事记》(1997)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他们与《中国知青史》相比具有不同的特色。首先,《始末》和《大事记》这两部书的编委都是原“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曾长期从事过“知青”工作,比较熟悉上层决策过程,占有较多的历史资料,又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因此这两部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在内容的跨度方面,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止于1980年,而这两部书则包括了1980年后的相关情况,如“研究解决大返城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如何从国家的角度吸取教训、为今后的经济发展提供经验”。[11] 《始末》还披露了1981年“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一份“25年来知青工作的回顾与总结”的基本内容,极具史料价值。[12] 该书还列举了1990年以后出版的官方出版物中对“知青上山下乡”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对“知青上山下乡”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历史贡献的分析论述,足资参考。[13] 

  1998年还出版了一套《中国知青总纪实》,全书有7编,共分3卷(24开本),是一部长达2,700多页的资料汇编。该书不仅按时间顺序和内容主题记录了“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过程和重要人物、事件,还列出了不同时期的社会流行口号、影剧、小说、诗歌、歌曲等,以为背景资料。然而,该书的编辑方法是大量抄袭──其主体内容的大部份都是转载自其它相关书刊(包括《中国知青史》、《中国知青事典》以及“知青”书信、诗抄和“知青”回忆录),但既不注明出处,也不注明原作的作(编)者,非常容易误导读者,也给引用资料造成很大不便。 

  另一部值得一提的着作是金大陆的《世运与命运》(1998),这是中国国内首次针对“老三届”状况所作的系统而动态的调查分析报告。这部着作延续了作者1994年出版《苦难与风流》时对“知青”研究的深层思考,力求从一代人“生命历程”的角度,作立足现实的实证调查和实证调查基础上的思考与分析。作者采用了现代统计方法,问卷与访谈相结合,就“老三届”人的基本状况、经济生活、政治态度、人生态度、业余生活以及与青年人的关系等问题收集了大量数据,作了深入的分析,是很有份量的研究成果。这部着作不仅回答了许多人们关心的问题,而且留下了一系列人们可以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这一时期出版的“知青”回忆录汇编比以往更注意内容的广泛性、多样性。例如,刘中陆主编的《青春方程式》收集了50名北京女知青的自述;姜昆等人主编的《中国知青回忆录》(共3卷)收入了260多篇京沪等地老知青的回忆录,长达1,700多页,120多万字;由史卫民主编的《知青书信选编》和《知青日记选编》,收集了1968年至1979年间“知识青年”写的100余封信件和400多篇日记,从不同的层面真实地再现了当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为有关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一些回忆录汇编也更多地凝聚了编者的深思熟虑,向理论研讨方面靠近。例如,由王江主编的《劫后辉煌》汇入了28位“老知青”名人的访谈口述实录,通过他们的人生轨迹和心路历程,反映“知青”一代对历史和社会的深刻反思,并以不回避敏感话题的风格,体现出编者的见解。再比如,由金永华主编的《东方十日谈》汇编了100篇来自全国各地“老三届”人回顾人生经历的真实故事。在此书前言中编者鲜明地提出:“老三届人的坎坷经历是‘文革史’的一个组成部份。老三届人的苦难是我们民族的苦难;老三届人的坚忍不拔的意志,是我们民族精神的一部份。”这部书“可以让人从中听到沉重的历史回声,给人留下一些历史画面,为后人研究那段历史留下一些参照”。 

  还有其它不少作品也沿着与之相似的思路,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关怀现实、思考未来的目的。例如,1997年出版的《又说老三届》,以对谈的方式集中讨论和分析了社会上出现的“知青热”现象,以冷静理性的态度,以知青的典型代表“老三届”为对象,从心理学、教育学、思维科学、社会学和哲学等不同角度,作了深入分析。书中的对话双方分属“老三届”和80年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人,该书内容展现了思想冲突、相互理解以及两代人的共同反思。再如,1998年出版的《激情年代》以青年摄影家黑明采访拍摄“老知青”为线索,通过他的所见、所闻、所访、所思,展现了一代“知青”30年来磨炼与奋争的不寻常经历。尤其是当镜头对准了社会现实,揭示出“老知青”中相当多的人现今艰苦辛酸的生活处境时,令人触目惊心,因此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这一时期还有两部系列作品出版。其一是由丁晓禾编着的《老三届朝歌》三部曲,另一部是章德宁、岳建一主编的《中国知青情恋报告》三部曲。前者以章回叙事的体裁,记述了“老三届”从“文革”中的“串连”、“造反”到“上山下乡”直至“回城”后的漫长难忘的经历。后者以“知青”情恋为切入口,进入最深邃、最丰富、最复杂也最是布满风雨雷电的“知青”精神世界,以透视“知青”之心灵、社会之变革。作者称之为“以青春为碑林,为历史作证”,并且表示要继续徵稿,坚持编选下去,再出续集[14]。 

  此外,这一时期问世的书着还有:曹淳亮主编的《知青故事》,孔慧云主编的《知青生活回忆 》,王大闻主编的《客树回望成故乡》,信群主编的《岁月留痕》、《无悔年华》,胡发云等主编的《沧桑人生》,木斋的《恍若隔世》,沉殿忠的《思想沉浮录》,王鸣剑的《上山下乡:一场决定3000万中国人命运的运动之谜》,王曾如、李向东的《上山下乡:中国1968》,肖复兴的《绝唱:老三届》,和晓剑、郭小东的《老三届:与共和国同行》等。 

  这一时期的“知青”研究论文达80多篇,具有论题广泛,研讨深入,生动活泼的特点,成果颇丰。从内容上看,既有对“上山下乡运动”的进一步反思,又有分专题的研讨,如论述当年家庭出身对“知青”的多方面影响,“上山下乡”对“知青”婚姻、生活的影响,以及论述“知青”一代的职业流动与中国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有几篇综述或概述性的文章对“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的发展历程、动因和评价以及这方面研讨的主要观点作了归纳介绍,极具参考价值。同时,也有文章质疑或否定“老三届”人这个概念以及所谓的“青春无悔”这样的口号。在研究方法上,王江探讨了“知青”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还着重指出,必须重视和加强定量分析。他并且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没有上山下乡,老三届的大多数人也不可能都上大学”。 

  在这一时期,有一些论文提出了新观点,显示出“知青”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将其中的主要新观点介绍如下: 

  首先,朱学勤提出了“六八年人”──“思想史上的失踪者”这样一个命题,揭示了“知青”中的一些人在当年艰难困苦的条件下,终日“劳其筋骨”的同时仍能“苦其心志”,如饥似渴地读书思考,在体察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执着地进行精神上的探索和追求。学者宋永毅评价朱学勤的这一论述时认为,这是“对一代人的先行者们作了极为精彩的概括,他们连续的积累开启了新思想和新文化的先河”。 

  其次,王江在“中国知青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一文中,提出了“上山下乡是耽误人才还是造就人才”的新见解,并且独树一帜地提出了“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史应是“反上山下乡史”的命题。 

  再次,陈意新的论文“从下放到下岗”直陈“知青”一代在当今改革年代的艰难遭遇,对“知青”中的许多人40多岁就被迫下岗、不但不能从改革中受益、反而成为被“改革卸下的包袱”这一社会现状,作了鞭辟入里的论析。该作者大声疾呼:“知青一代应该得到补偿”,要“呼唤中国建立公正、规范、一贯的补偿制度”,“因为这是政府责任和社会正义所在”。 

  最后,倪乐雄的文章“知青──东方的十字军”将“知青上山下乡运动”与中世纪西欧的“十字军”运动作比较,从世界史的视野中观察并归纳出这样的结论,“上山下乡”“是一次在心理上以失败告终的精神的艰苦远征”,并认为这才是“上山下乡的本质”。 

  此外,在这一时期外国学者的研究活动也很引人注目。如同本文开头时提到的,外国学者对“知青”课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早,从7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并且早就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在这里,因资料所限,笔者无法对此作非常全面的论述,只能在已收集到的资料范围内作一个简要的介绍。除了刘小萌文章[15]中介绍的7位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如戈登·怀特(D. Gordon White)、白霖(Lynn T. White III)、托玛斯·勾德(Thomas B. Gold)等人,在70、80年代曾发表过论文,从不同的方面对“知青上山下乡运动”以及相关问题作了探讨。其中,托玛斯·勾德曾于1979年至1980年间在上海复旦大学留学,亲眼目睹了上海“知青”“返城”风潮中的许多事件,接触了许多此次风潮的参与者,收集到大量第一手资料。他据此写出并发表了具有相当深度的关于上海“知青”大返城的研究报告。[16]他现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仍然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德国学者娜拉·索斯密卡特(Nora Sausmikat)可以说是海外的“知青”研究学者中的新秀。她从1996年以来已连续发表了3篇中国“知青”研究方面的论文,她研究的课题主要集中在女“知青”的经历和现状方面,同时也涉及对“知青上山下乡运动”整体的评析。她对“知青”历史背景的把握相当准确,理论上的分析颇有独到之处,有些观点非常新颖。 

  四、期刊在“知青”研究中的突出作用 

  如前所述,期刊在“知青”研究的成果发表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青年研究》(以下简称《中青研》)刊登得最多。此刊自1989年创办以来,一直将“知识青年”、“老三届”等内容列为重要专题,并逐年加大刊发研究“知青”、“老三届”问题的文章之比重。据笔者统计,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中青研》共发表了55篇相关文章,占同期国内各刊物发表的“知青”研究文章总数(83篇)的三分之二。 

  《中青研》不仅在发表相关研讨文章的数量上独占鳌头,而且在发表文章的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其独特之处。除了上文具体介绍过的“三个讨论会”的有关纪要和消息都是在《中青研》上发表之外,该刊编辑们(他们实际上也是知青研究方面的专家)还精心组织了不同专题的讨论,有的是不同观点针锋相对的“论战”。比如,从1995年以来该刊先后组织了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历史分期问题的研讨,又主持了“我看老三届”笔会以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的争论,还通过安排“追寻六八年人”笔谈,对朱学勤提出的“六八年人”展开讨论,从而揭示出“知识青年”中先觉者的早期社会实践和理论探索,也召集了关于京津沪知青“回城子女”问题的座谈。笔者认为,这些专题讨论和相关文章、观点的发布,对当时以及今后的“知青”研究已经发生了并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的《青年研究》、《当代青年研究》和《读书》等期刊,也发表了多篇有关“知青”问题的研讨文章。而在中国大陆之外,香港的《明报月刊》、《二十一世纪》、《争鸣》,以及美国的《北京之春》和日本的《中国研究》等中文期刊,也在“知青”研究方面发表了不少文章,其中屡见佳作。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各级官办社会科学学术机构用公费主办发行的期刊却对“知青”研究惜墨如金,即使在社会上的“老三届热”持续不断以及“文革30周年”、“知青30周年”等重要纪念纷至沓来的情势之下,这些官办社科学术期刊对“知青”研究仍然保持着令人吃惊的一律的冷漠。至于各地各级共产党相关机构(如党史研究部门)的刊物,除了发表过一些关于“红卫兵”的研究文章之外,对于“知青”研究也是一片讳莫如深的贫乏,只发表过寥寥几篇文章。[17] 比之多年前动员“知青上山下乡”时的宣传鼓动,真有天壤之别。这里也不得不提及中国各高等院校的学报(社科版)。笔者仔细查找了近10年的上百种学报期刊,只查到3、4篇涉及“知青文学”的文章,因而为之感叹,却也并不惊讶。比照于官方出版物之虚空,对“象牙塔”中人更是无法苛责了。 

  五、2000年以来:后高潮期 

  高潮期之后,“知青”研究活动如同“老三届文化热”一样,逐渐降温,进入了“低潮”。不过,“知青”出身的学者、作家们,特别是众多的“老知青”们并不甘沉寂。这一时期的“知青”研究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是互联网异军突起,成为“知青”研究的新园地。一方面,一些学术性网站开始陆续转载“知青”研究方面的新论文,比如,《思想的境界》[18]曾转载上述陈意新、倪乐雄等人的文章,使这些文章借助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独特优势,得到极为广泛的传播,扩大了影响。“中国新闻电脑网络”中的“文革博物馆”(http://www.cnd.org/CR/halls.html)也设立了“上山下乡”专栏。这一类的网站一般都有专题、专栏或链接功能,储存了相当多的不同学科的文章,给使用者的阅读和资料查询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老知青”及网友创办的“知青”网站也持续不断地对“知青”研究的相关话题展开讨论。其中比较具代表性的是设于国内、由全国各地及国外“知青”志愿组成并义务承担运作的《华夏知青》网站(网址为http://www.hxzq.net)。这个网站中设有各具特色的专栏,汇集了网上“知青”研讨中几乎所有的重要文章。在《华夏知青》网站主页上,设有“知青网站汇总”和“知青论坛汇总”等窗口,链接了80多个“知青”个人和团体的网站或论坛,展现了“知青”网上思想言论大交流的初具规模,包含了不同观点兼收并蓄的丰富内容。《华夏知青》网站还设有“华夏知青论坛”(http://www.zqsc.org/huaxia/wwwboard/),吸引了遍布各地的“老知青”。网友们不仅直接发表文章,交流不同观点,还经常转贴其它网站的文章,并且围绕一些话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比如,2000年下半年围绕刘双的文章“丑陋的老三届”所展开的讨论就是一例。刘双在其文章中整体全面地否定“老三届”(作者自称为“低调评价”)。在此之前的研讨和评论文章大都认为,“文革”中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带有明显的“运动”特徵,应予否定,而对以“老三届”为主体的“知识青年”群体则是基本肯定的。这篇文章在网上的转载发表引发了如何从整体上评价“老三届”的论争。论争双方的文章在论坛上发表后都收入了“众评老三届”专栏。对刘双文章持反驳观点的居多,其中包括秋枫的“忍辱负重命运多艰的老三届不容否定”、袁相南的“剖析‘丑陋的老三届’”、峰凌的“强者不畏人言”、方进玉的“批判文革,需要尖锐也需要理性”和嵇立群的“文化人该有什么样的心灵品格”等。2003年5月至12月,《华夏知青网》开展了“纪念知识青年上山下乡35周年”征文活动,得到各地老知青热烈回应,共收集了60多篇文章,编成了“华知征文选”专版。 

  其次是海外“知青”学人对“知青”研究的关注和参与。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出国工作、学习、创业的人群中,有相当多的“老知青”。发轫于中国国内的“老三届热”如同冲击波,开启了海外“老知青”们的“知青情怀”,使得在国内已经降温的“知青热”却在海外再起波澜。美国加州旧金山、洛杉矶两地区和美国德州休斯敦地区的海外“知青”学人们先后于1997年和1998年成立了“知青协会”,澳大利亚悉尼地区也于2000年成立了“知青联谊会”。他们逐步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对“知青”历史的回顾和对“知青”问题的研究上来。 

  旧金山的“美国中国知青联谊会”与美国最大的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在1998年联合举办了“中国知青洋插队”征文活动,并从中精选出30篇编成了《寻梦北美:洋插队交响曲》一书,于1999年出版。“休斯敦知青联谊会”于2001年编辑出版了《三色土:旅美老知青的故事》,收集回忆录和研讨文章50多篇,回顾和探讨了“土插队”和“洋插队”的特殊经历。在洛杉矶,当地中文报纸《中国日报》于1998年举办了“文革知青上山下乡30周年回顾”有奖征文活动。据报导共收到稿件近300篇,约110万字,经过3轮评审,选出了37篇获奖发表,其中王新华的论文“一点苦难,一点光荣”获特奖。位于洛杉矶的“南加州中国知青协会”设立了网站(网址为http://www.zqsc.org/),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探讨。“南加州中国知青协会”编发的会刊已连续出版5年(从2002年起定名为《知青》杂志),汇集反映了海外和中国国内“知青”研究和“知青文化”活动的成果和动态。可以预期,海外“知青”学人群体凭籍互联网与国内“知青”及这方面的学者紧密联系,各自发挥优势,将为今后的“知青”研究开辟更为广阔的天地。 

  再次,“知青”学者们肩负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在“知青”研究、“知青文化”等领域默默求索,继续取得成果。工人出版社资深编辑、“老知青”岳建一历经多年的努力,推动策划了《中国知青民间备忘文本》系列,先后于2001年和2002年出版了2批共11部作品。其中的10部属于纪实文学作品,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但岳建一的努力和贡献远远超出了文学作品出版的范畴,体现了“知青”学者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他们对共和国历史的深刻反思和对民间记忆历史资讯的抢救与还原。这个系列的第三批约10部作品,原计划在2003年出版发行,却因官方的强行限制而搁浅。 

  在《中国知青民间备忘文本》系列已经出版的第二批(2002年)5部作品中,唯一的非文学作品是杨健的《中国知青文学史》,这是有关“知青文学”的第一部专史。“知青史”专家定宜庄认为,专史写作更难于通史,正因为如此,这本书是“知青”研究发展到新阶段的一个标志。杨健在书中运用丰富的原始资料,穷本溯源,精剖细析,探究知青文学的衍生、发展、样态和流变,体现出独特的思辩特点和冷静的批判意识。 

  2001年12月8日至14日,由福建省闽西“厦门知青联谊会”和“厦门知青人生纪实编委会”主办的“老三届知青文化周”在厦门市举行。来自福建各地的大批“老知青”及全国其它地区的20多位各界“知青”名人参加了盛会。这是国内自90年代末“知青文化热”退潮之后迄今唯一的一次大型“知青”文化活动,一枝独秀,引人注目。“文化周”期间,由“厦门知青人生纪实编委会”主编、着名作家谢春池主持,举办了“中国知青文化论坛”,有18名各界“知青”学者、“知青”作家、“知青”名人演讲,论坛充满激情和理性的研讨充份体现了这次“文化周”的内涵[19] 

  着名“知青”学者刘小萌近几年来不但继续发表“知青”研究的文章,而且于2003年12月出版了知青史新着《中国知青口述史》[20]。该书包括对数十位“老知青”的访谈,其中既有当年的“知青”典型,又有“知青”中的民间领袖,还有默默无闻的普通“知青”。刘小萌认为:在做“知青”口述史的过程中,对“知青”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又有了新的认识;口述与文献互相补充,两者彼此印证,相得益彰,能最大限度接近历史的真实;在目前文献档案资料还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口述方法给“知青”研究开拓了新领域、扩大了新视野、补充了新资料,它使少数人把持的史学从象牙之塔中走出来,接近民众、接近现实,更能把握时代的脉搏。 

  此一时期的“知青”文化活动中,还有着名的“知青”作家邓贤于2003年9月出版纪实文学新着《中国知青终结》,知青女作家潘婧以“白洋淀诗群”为背景的小说《抒情年代》在2003年获得文学奖。 

  海外“知青”学者也发表了新成果。美国俄亥俄州迈阿密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潘以红2003年春天在美国出版了英文专着Tempered in the Revolutionary Furnace: China's Youth in the Rustication Movement(《锤炼在革命熔炉中──上山下乡运动中的中国青年》)。这本书是继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伯恩斯坦教授1977年出版的专着《上山下乡》之后的又一部英文的中国“知青”史研究专着,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结束以来的第一部“知青”史英文专着。作者在书中不仅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的历史有具体详实的研究,对多年来国内和海外“知青”研究情况及成果有概括而明晰的介绍,还穿插揉合了作者本人的“知青”经历和切身感受,使得此书增加了可读性,更加适合广大的英文读者。 

  还有,在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州立大学任教的曹左雅2003年5月在美国出版了她的英文着作Out of the Crucible: Literary Works about the Rusticated Youth(《出自苦难:关于知青的文学作品》)。该书是第一本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分析“知青文学”的英文着作。此前关于“知青文学”的英文着作仅有一本加拿大学者梁丽芳写的采访“知青作家”的访谈录(《从红卫兵到作家》)。曹左雅的这部书介绍了“知青文学”的起源、发展以及国内对“知青文学”的研究,并重点讨论了50多部描写当年“知青”生活的文学作品,旨在探讨文学作品所反映的“知青”经历的意义,特别是人文方面的意义。 

  此前,任教于美国怀俄明大学社会学系的姜雅容(音)与人合作于2000年出版了英文着作Mao's Children in the New China: Voices from the Red Guard Generation(《毛的孩子们在新的中国:发自红卫兵一代的声音》)。该书通过对27个人的访谈实录,探讨20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及对他们个人生活经历的深刻影响。在这些访谈人当中,有12位谈到他们的“上山下乡”经历。 

  六、“知青”研究不足之简议 

  综上所述,“知青”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笔者认为,这一领域的研究之不足及其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知青”研究涉及“文革”“禁区”,官方用“不予立项、不予拨款”的政策加以限制,此方针迄今未见改变。 

  在1994年底“青运所”召开的“知青研究的现状和未来”座谈会上学者们就曾提到这样的问题:缺少资金,查找资料困难(本文作者注:请注意,不是没有资料,而是“查找困难”,“有些单位根本不予接待”),往往处于“战战惊惊”的状态。可以说,这种局面到现在也一直没有改善。由于中国目前众所周知的社会文化环境,特别是最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即使经过学者们的千呼万唤仍因种种原因没有公开,以及对出版、互联网的种种限制,“知青”研究只能停滞在有限的范围和深度上。 

  几年前,国内学者们曾在一个座谈会上提出从国史角度研究包括“知青上山下乡”在内的“文革”史的建议[21],但至今尚未见到实际的行动或成果,显然这建议又被迫搁置了。在一个有关“文革”研究的讨论会上,学者们指出了这一研究“海外热,国内冷;通俗热,研究冷;地摊热,学术冷”的状况字号(4){[22]。看来在“知青”研究方面也同样如此,前几年在中国虽曾有过“高潮”出现,不过以“知青上山下乡”这一课题之重大、复杂、牵动广泛、影响深远,迄今为止的研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金大陆在其主编的《苦难与风流》的后记中曾对“老三届”课题研究做过这样的表述:“通过这个切口,可进入到文革前的17年教育,文革中的动乱和文革后的改革开放,并可将它们串联起来”,可谓真知灼见。 

  所幸的是,许多学者和包括“知青”群体在内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们是绝不会任其湮灭和被遗忘的。如同王江所说:“总结历史,10年后做也许更好,但那时恐怕只是为后人了。为后人,也为自身,为了剩下的时光不再蹉跎”[23] 史卫民讲得更为深刻:我们一定要做,不能回避,要改变当代人不能写当代史的不好传统,作当代的司马迁;“等我们这一代不在了,下一代人再去写,无论从观点、材料,都不如我们一代人写的深刻”;我们要“有急迫感,要留下一部经得起推敲的好历史,确实应在中国当代史中有知青史的一席之地”。[24] 

  我们期待着“知青”研究的全面深入。 

  【作者说明】笔者原为沉阳市1968届知识青年。借本文发表的机会诚挚地向以下各位表示感谢:在笔者构思此文、收集资料之初,原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馆长吴文津博士提出了非常宝贵的建议和线索,并亲自查找、提供了几篇重要的参考文献;他还在百忙之中,拨冗阅读了本文初稿,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美国宾州迪金森学院图书馆馆员、“文革”研究学者宋永毅先生,他的着作《文革文献书目:1966--1996》是笔者此项研究的重要依据和起点;他本人也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重要建议。美国匹茨堡大学东亚图书馆馆员、原黑龙江“知青”陆金福先生,多方查找并协助笔者扩大资料来源,找到了多篇重要文章,为本文的修改定稿提供了重要资料。还特别要感谢网上知青朋友“浩谱”,他无私相助,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对本文的形成功不可没。此外,“老知青”、“琥珀”、“正桐”、“山西老插”、“建华”、“雨虹”等人,为多方收集资料,付出了很多辛苦,在此道谢。本文实际上是众位学者、海内外众多知青鼎力协作、共同努力的结晶。我愿将此文献给所有的知青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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