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才能破解中國房地產迷局 |
送交者: 史文勝 2006年06月01日11:38: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要破解中國城市房地產迷局,就必須平均地權。所謂平均地權,並非私有化,而是平均配置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城市土地歸該市全體居民所有,每一個居民均享有相同面積的住宅用地之長期使用權。 但是,城市地權的平均方式並非將地塊切細,然後分配給每一個居民,而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得以實現:一是若干無房居民聯合起來,向市政當局申請住宅用地,政府有義務、也必須劃撥土地,以便居民集體自建住房;二是無房居民購買商品房,同時獲取土地的使用權。 明確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權 平均地權果真能破解城市房地產迷局?先看這樣一個問題:中國農村為何從未出現房地產泡沫?根本原因就在於,農民繼承其祖先的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有自建住房的權利,歷朝歷代均未受到挑戰。這種制度杜絕了住房的壟斷供給,因此,農村房價被牢牢地鉗制在成本價附近。 既然農民享有集體土地之長期使用權,那也必須明確城市居民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這是中國憲法基本精神的必然推演。目前,中國城市人口密度甚高,集約化使用土地是必要的。法律中應該明文規定:市政當局有義務按成本價為每個居民提供至少五平方米的建築用地,並且各地還應該在地方法規中明確規定標準容積率(比如5)。 城市建築用地的來源有三:空地、拆遷之後的地塊、徵用城郊農民之土地。空地的徵用無成本,拆遷成本、農用地的徵用成本取決於補償方案。市政當局可以根據相關參數,測算出每平方米土地的平均供給成本。 對於人均五平方米的建築用地,政府就以此價格,根據面積相等、地段相似的原則,同時向開發商和居民提供建築用地,收取的土地供給成本費存於專門帳戶,用於拆遷和徵地的支出。該帳戶的每一筆收支都必須公開,隨時接受居民的質詢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居民”的內涵到底如何,有兩種界定方法。一是具有城市戶口的人。如此看來,為了防範房地產泡沫,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不應取消城市戶籍制度;二是,有若干年的就業記錄,或有若干年的納稅記錄等。記錄可以偽造,所以還是以戶口來界定為宜。 至於某一地塊到底提供給哪些居民,可以通過抽籤的方法來決定。居民拿到地塊之後,一年之內不動工建房,政府可以收回該地塊,並退還土地供給成本費。這樣的制度安排,將徹底打破商品房的壟斷供給,商品房價格就會被鉗制,開發商的利潤會處於合理水平,同時也不可能發生房地產泡沫。地段升水全部上繳財政,不歸開發商所有,留給開發商的僅僅是合理利潤(比如,稅前利潤率不超過10%)。 小幅試錯 及時修正 人均實際占地面積每超標1平方米(對於三口之家,如果標準容積率為5,建築面積就增加15平方米),超標部分的土地使用費翻一番。 設立全國聯網的房產交換交易中心,從事房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交換和交易,以利於人口的遷徙和流動。居民拋售住房而得的房價之增值部分,在扣除通貨膨脹的因素之後,必須繳納稅率為90%的房產溢價稅,以徹底杜絕炒房行為。至於房產交換,可借鑑商業銀行的票據交換與清算的原理,無須贅述。 以上所列之數字,只是一種建議。只要懷着“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的信念,以及“小幅試錯,及時修正”的理性態度,就一定能設計出與地權的法律界定相兼容的房地產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中國憲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政府當然也是一種“組織”,所以,政府拍賣城市住宅用地屬違憲行為。城市土地名義上是國家所有,實則歸政府所有的做法,已到了山窮水盡、不可持續的地步。 惟有平均地權,才能修正法律關於地權界定的邏輯錯誤,充分體現地權屬於人民的理念,從根本上防範房地產泡沫的產生,提升每一個國人的生活質量和生存質量。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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