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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律師與中國憲法之間(答萬潤南先生)
送交者: 馬悲鳴 2006年06月12日10:16: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在美國律師與中國憲法之間(答萬潤南先生)

馬悲鳴

萬潤南先生上帖說他8964期間幹了兩件事,其一是活動召開全國人大緊急會議,其二是勸說學生撤退,並直接勸說到王丹。可王丹既不肯聽,也聽不進去。

我對萬潤南先生當年這兩件事的評價是∶第一件非法,第二件可嘉。

萬潤南先生回帖說∶【也有人說,第一件事不知“天高”,第二件件事不知“地厚”。後來我到美國,華盛頓DC的一位大律師對第一件事極為肯定,他說,當出現政治危機的時候,你主張議會解決,鄧小平主張坦克解決,歷史將證明你是對的。17年後,你說第一件非法,願聞其詳。】

由此可見“華盛頓DC的一位大律師對第一件事極為肯定”是萬先生認為自己所干第一件事是對的唯一根據。而其實這是靠不住的。

如果萬先生問的華盛頓DC的另一位大律師對其第一件事極為否定,萬先生也肯拿到這裡來說事嗎?

別人不說,亨利·基辛格先生也幹過律師,他就對整個八九民運持否定態度∶“從來沒有哪國政府允許這麼長久地占領首都市中心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1931年占領華盛頓市中心大草坪示威的退伍軍人也遭到坦克,甚至騎兵馬刀的武裝驅逐。領兵者即名將巴頓。

萬潤南先生在西方生活二十大幾年,總該知道,兩造對簿公堂時,雙方都有律師,但總是一方勝訴,而另一方敗訴。即使同一名律師,也會在某些案子上勝訴,在另一些案子上敗訴。難道說敗訴的律師就不是律師了嗎?故一名律師一時的言論並不是一個案件中一方對錯的根本依據。

一個案件,哪方合法,哪方非法,不是律師說了算的,而是法官的裁決。即使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經常是以投票多寡定輸贏。比如說小布什和高爾對決的那次大選。你能說在投票中失敗了一方的大法官就都不是法官了嗎?

當然,在大法官之上還有法律和憲法。大法官的裁決必須依照法律,而法律的制定不能違背憲法。

當大法官必須投票時,往往是在法律沒有規定清楚時,只好各位大法官根據自己對憲法精神的理解來投票,然後統計所有大法官的投票結果,根據多數意見裁決。比如說小布什和高爾對決的那次大選,就因缺乏嚴格的選票製作和計數,以及重數的具體法規,而不得不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來投票。

象這種必須由大法官來投票的案子並不是很多。因為絕大多數案子都有成文法制定在前,下面的法庭照着判就行了。兩造律師根據各自對成文法的理解當堂申辯,最後由法官裁定輸贏。

律師事務是盈利的。委託人就是律師的顧客。顧客是上帝。律師就和所有商人一樣,討好顧客以便賣出自己的貨。萬潤南先生怎麼能僅僅根據一名律師的話,就斷定自己當年所做第一件事的正確呢?

下面是我從《悲壯的民運》裡抄來的李鵬《總理戒嚴令》


  【李鵬發布北京主要地區戒嚴令

  鑒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十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國務院總理李鵬】

李鵬的《總理戒嚴令》所根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是「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其中第十六項的規定是「(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總理戒嚴令》所根據的憲法條文是早在1982年就規定好的,沒有文字上的歧意。《總理戒嚴令》中所指稱的“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也是全世界眾目睽睽之下有目共睹的。自從4月20日衝擊中南海開始,整整一個月的重大社會政治運動,沒有任何一個人,哪怕一次提出過合法申請,故是定義嚴格的動亂。

人大是立法機關。萬潤南先生在如此明顯的法與非法面前,雖然也勸說過非法的一方撤退,但怎麼能在這種時候,提請立法機關開會呢?是要重新修憲、修法嗎?

即使修憲、修法,在“先法管後事”的法哲學邏輯之下,也只能管修憲、修法以後的事,而無法管萬潤南先生希圖召開人大以前的事。故李鵬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發布的《總理戒嚴令》仍有效。

到了十七年後的今天,萬潤南先生在一名美國律師(儘管是華盛頓DC的大律師)和中國憲法之間,仍是分辨不清法與非法之所在,真是令人嘆息。

在萬潤南身邊是一名出於把萬潤南先生當做潛在客戶而給以第一次半小時面談免費的律師。律師所說的對與錯需要法庭來裁決。法庭所根據是是美國法律。美國法律所根據的是美國憲法。

八九年時,面對整整一個月的社會動亂,;李鵬下達了《總理戒嚴令》。《戒嚴令》所根據的直接就是中國憲法。而中國憲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萬潤南先生根據從未經過美國憲法下的美國法律在美國法庭裁決過的一名把萬潤南先生當做潛在顧客的律師一人的說法,便證明自己當年要召開有修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做法是對的。

萬潤南先生不覺得這種說法荒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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