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國雄:在所有制結構方面,物權法必然與憲法對決 |
| 送交者: 齊國雄 2007年01月27日13:00:4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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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制結構方面,物權法必然與憲法對決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本文將圍繞這一核心內容討論物權法。 假設“改革”確實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始終按照憲法的規定進行,那麼,現在公有制依然處於主體地位。在這一大前提下出台的物權法便與憲法一致。我們適量保護生產資料私有制只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會改變我國的社會性質。這樣的物權法我們當然會贊成。 然而,上述假設不是事實。28年的“改革”使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現在,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私有制經濟喧賓奪主,已經占據了國民經濟的主體地位,而公有制經濟所剩無多,還在遭受進一步的“攻堅”。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現在私有制經濟占65%,公有制經濟占35%。在工業領域,有人根據《中國統計年鑑2006年》第505頁“全部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2004年) ”,計算出國有工業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在2004年僅為15.3%。這是客觀事實,讓事實來說話:私有制經濟為主體改變了我國經濟制度的性質,違背了我國憲法。 物權法的法律當事人是具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們把這些受保護的自然人和法人加總起來,進行總體考察時便可認識某種物權法的性質。在私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物權法出台的主要目的無疑是為了用法律手段保護大規模私有化的“改革”成果,保護已成事實的私有制為主體的優勢地位,讓新生資產階級吃上一顆最大的定心丸。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即將通過的物權法將無限制地保護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所有制,從理論上來說,那怕私有制經濟占到國民經濟90%以上,它也將受到物權法的保護。所以,在私有制經濟占主體地位的條件下,物權法在所有制方面必然違背我國憲法,並與憲法對決。 對比能說明問題。憲法規定的公有制為主體早已名存實亡,那麼,是誰們悍然違背了憲法?相反,對物權法卻要心急火燎般地“確保通過”,這是為什麼?制定國有資產法早在多年前已經立項,可是,它就是千呼萬喚不出來。我猜想,國有資產法的原則和細則極有可能束縛私有化的手腳,只有在私有化的廣度和深度達標以後,它才會姍姍來遲。時候差不多了,它快要出台了。反觀物權法,它可是與時俱進、打扮得珠寶玉器般的華貴(為着先富們)、捷足先登,來得非常及時啊! 或許有人會指責筆者說,物權法草案中明明白白地寫着“公有制為主體”,你為什麼說它違背了憲法?確實,物權法草案中有這句話,從形式上看,它與憲法是一致的。但是,我可以從實質上看問題。“公有制為主體”是徒有其名的,是虛的。物權法起草人把它寫進物權法中是一種技術處理,是一種裝飾,或者是為了安慰某些意識形態的追求者。而物權法保護已占優勢的資本主義所有制卻是本質的、真實的、嚴格的。它在通過後將要認真貫徹,堅決執行,違者必究。所以,從本質上看問題,物權法無疑是違背憲法的。 筆者高度讚賞各方人士在現有條件下對物權法提出的正確修改意見,其中較多的是關於修改“善意占有”的意見。這些意見對於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清算官商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罪行當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猜想,為了“確保通過”,物權法草案新稿很可能較多地吸收一些修改意見,甚至有可能把“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一語寫上去。然而,即使經過這樣修改的物權法也決不會喪失它保護私有制為主體的本質。因此,從社會主義的原則來看,在私有制經濟為主體的條件下,根本不應當制定和出台物權法! 物權法是關係十分重大的法律。它通過物權的歸屬和保護體現特定的經濟制度。即將出台的物權法就是要對新生資產階級占有的生產資料明確給於法律認定、法律歸屬和法律保護。它實際上暗含了一種新的經濟制度——私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當然,物權法不會有這樣的文字),而憲法規定的我國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顯然,這是兩種根本不同的經濟制度。有人不敢公然修改憲法,卻用物權法架空和取代憲法規定的我國經濟制度。一旦物權法通過以後,違背憲法的私有制為主體,便受到物權法的“合法”保護。用一位犬儒的話來說,這種轉型“不是革命勝似革命”。問題的嚴重性就在這裡。 物權法的出台並不使人感到意外,這是經濟基礎變動所引起的一種上層建築的變動。面對這些巨大的變動,我國廣大勞動人民肯定會做出應有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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