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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雖章命案已立案十九年
送交者: 柏林 2007年05月08日09:51:2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張雖章命案已立案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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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披露專政、腐敗制度製造的新舊冤案的新聞和評論只是專政、腐敗制度製造的
冤案之冰山一角,卻因冰山一角的數量之大和各種駭人聽聞的悲劇,早已令我見慣
不驚。但是電子日刊【民主論壇】於2007年5年3日發表的張耀傑《從博士生
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力》,不僅令我見慣而驚,不激而動,還令我按圖索驥搜
到張靈飛的博客,在激動中讀完他的《控告狀》。令我激動的是,博士生張靈飛終
於懂得利用電子郵件和博客放大為父申冤之聲,研究員張耀傑再次拍案而起、仗義
作文並以郵件方式把義文和張靈飛的相關材料轉發給許多媒體記者和維權律師,在
多個論壇張貼義文的方式放大張靈飛的冤聲,讓我再次看到“專政無日月,民眾開
青天;網絡辟戰場,腐敗不久長”的民眾維權趨好形勢。而令我震驚的不是十九年
前的血案本身,而是:一、汝州市公安機關無法無天、貪贓枉法、包庇故意傷害致
死罪的眾罪犯長達十九年;二、檢察機關知情不察公安機關罪行的罪惡長達十九
年;三、汝州市公安局刑偵隊長肖治國居然在張雖章命案立案十八年後的2006
年8月對張靈飛口出誑語:“沒有證據沒法立案,光憑你們說的沒法立案”(見張
靈飛《控告狀》)。

或許是受到汝州市公安局刑偵隊長肖治國誑語的誤導,更加刑事訴訟法律和刑法的
專業性太強,以致《從博士生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力》給出了錯誤的法律信
息:

◆楚天舒先生在張靈飛的博客專欄留言道:“深表同情,也特別的憤慨!你一定要
加緊申訴,20年的期限前只要公安、檢察立案了就不會過期的。早些寫一個正規
的申訴書送檢察院和公安局。”

◆張耀傑在文末寫道:“從現在算起,距離2008年3月的20年訴訟時效只剩
下11個月的時間”。

考慮到楚天舒和張耀傑兩位先生的知名度和《從博士生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
力》在網絡的廣泛傳播,有可能影響被害人家屬依法申冤的耐性,也可能分散國內
外人道聲援火力和輿論壓力的方向,更可能導致汝州市司法機關故意利用這篇文章
指出的訴訟時效而拖延中斷了的刑事訴訟程序,以達到案件超過訴訟時效的方法去
包庇故意傷害致死罪犯和一大串司法機關的貪贓枉法罪犯;考慮到法律是維權的唯
一現成武器,故以為有必要指出張雖章案已立案十九年的史實。

張雖章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已立案和偵查十九年的史據,可見張靈飛的《控告狀》,
也可見張耀傑的《從博士生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力》:

一、汝州市公安局在案發後就即時接到報案、馬上立案併到案發現場偵查:“汝州
市公安局人員接到報案後,趕到現場將張三有的匕首、張現有被我父親扯掉的紐扣
及其毛髮等證物取走,並將張福祿、殺人兇手張現有抓獲”(張靈飛《控告
狀》)。這段文字也錄在《從博士生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力》中。

二、被害人遺體經過法醫解剖:“時任汝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陳雙林,在法醫魯新
民解剖過我父親遺體後,從我父親遺體內取出拳頭大小的塊狀物封裝在白塑料袋
內,讓我母親簽字。我母親擔心我父親的內臟被摘走賣掉,於是問陳雙林取出的是
什麼器官。陳雙林說是拿回去化驗的”(張靈飛《控告狀》)。

已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醫解剖的刑事案件,不存在報案問題。再說,報案並
不需要正規和不正規的申訴書,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報案、控
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當然包括電話報案、控
告、舉報。可以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原因在於: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人、處理
人是政府或司法機關,二、處理刑事案件的緊迫性、制止刑事案件危害擴大化的緊
急性,三、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有權不暴露身份,四、報案人、控告人、舉報
人不可能都有書寫能力。

雖然報案、立案、法醫解剖檔案可以銷毀,但是,報案人、發案現場在場人、立案
人、現場偵查人、遺體解剖法醫魯新民、當時的公安局副局長陳雙林、自稱平頂山
公安局的三個辦案人,都是無法銷毀的證人。簡言之,只要按照張靈飛的《控告
狀》提供的線索就能把已經立案十九年的張雖章命案弄個水落石出、一清二楚。

可見,汝州市公安局刑偵隊長肖治國在說誑語:“沒有證據沒法立案,光憑你們說
的沒法立案。”

因此,故意傷害致死張雖章一案至今未決的問題,不是立案問題,而是因為汝州市
公安局歷屆當權派貪贓枉法、包庇罪犯而中斷或企圖終止張雖章命案刑事訴訟程序
的問題,是汝州市檢察機關收到控訴後不依法檢察汝州市公安機關人員犯瀆職罪的
問題,是汝州市龐大的腐敗專政網問題,是張靈飛和關注本案的正義人士如何放大
聲討聲量,形成足夠大的申訴冤情和反腐肅貪並舉的輿論壓力,以推動中斷了的張
雖章命案刑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的問題。

汝州市檢察院犯瀆職罪的證據是該院接受控告的人員應該知道陳雙林在犯瀆職罪而
不依法檢察,證據有:“陳雙林將我母親推到汝州市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多次。法
院、檢察院都曾當着我母親的面斥責他說:‘你們案子沒交到這裡,你們讓人家來
這裡做什麼!?讓人家一趟一趟地跑!’陳雙林的這個招數讓我母親吃盡了苦頭,
這樣的推諉就耗費了我們五年的寶貴時間”(張靈飛《控告狀》)。

由於本案已經立案、偵查十九年,故本案也不屬於追訴案件,即不屬於《刑法》關
於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追訴案件。《刑法》關於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追訴案件規定
在第八十八條,值得當事人和讀者一讀:

第一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明月牌收音機呂柏林
200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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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靈飛的《控告狀》在: http://vip.bokee.com/20070312250913.html

《從博士生控訴殺父血案看河南公權力》在【民主論壇】的網址是:
http://www.asiademo.org/read.php?id=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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