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杨洁篪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
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第三个问题也是大家最不理解而讨论得最多的的问题,实质是问:春晓油气田已经完成了勘探(石油公司最可能赔钱的地方)并产油气,为什么在涉及到最敏感的主权谈判时,还让主权争议的一方日本插一杠。杨洁篪回答了这个问题吗?没有!尽是一些狡辩的混帐话。首先国外企业在中国独资也是可以的,所以,第一句就是扯蛋。其次“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是在勘探阶段,在这种阶段,中国石油公如果赔钱找个垫背的或者需要这两个公司的勘探科技也可以,重要的前提是中国与尤尼科壳牌公司所在国在东海没有主权争议。所以,既使在春晓油气田勘探阶段,而且明知要赔钱,为了避嫌和今后不为日本哪怕是留下一点点借口,也是应该不能让日本染指的。看看,问题二,四,五,六就是这种嫌疑的后果,日本人在得寸进尺!杨洁篪回答这些问题时在玩文字游戏,在自摸。 问题二的回答根本就是答非所问, 在忽悠。但愿胡锦涛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春晓油气田只是个卒子,说不定赶明儿得了个车,把琉球整回来了。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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