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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独问题的一些想法
送交者: 过路网友abc 2003年03月03日15:30: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关于和台独的辩论,就我的想法来看,要理清这两条:

1)是在辩论好不好还是可不可。

前者可以从安全,民族,文化,经济等多种考虑来综合说明,相当于是做一个case analysis,基本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说服对方。后者就方便的多,主要依据的是现行的国际法。辩论时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我们在说“《开罗宣言》已经申明了台湾主权归还中国。”对方却说“台湾被外来政权统治了四百年,我们要如何如何”。这就是把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混起来,只会被对方混水摸鱼。

2)是基于什么立场上。

如果对方基于的立场是台独对台湾有好处,那么我们继续说“台湾统一后中国可以进入太平洋。”显然没有什么意思,因为立场不一致。只有在对方的立场是“统一对大陆有什么好处啊”,我们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论据。

下面,我愿意就第一个问题的可不可方面多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就是,台湾在法理上可不可以独立?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台独可以援引哪些理论。一般而言,台独引用的是“民族自决”和“公民自决”两项理论。在1952年联大决议时提出。之后在《关于对殖民地及人民给以独立之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条约中又加以说明。

一。

首先,台独是不是适合“民族自决”?答案是否,可以引用民族自决的主体在《关于对殖民地及人民给以独立之宣言》中规定的很清楚,“一切民族均有自决权”。所以,“民族自决”,必须是一个民族才可以。而且《宣言》还规定“凡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或领土完整为目的之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综上所述,1)台湾人的主体是中国人,不构成独立民族;2)台湾人并未置于异族之统治之下,不是殖民地或托管领土;3)台湾并不属于两国(比如中,日)争议的领土。所以,台湾没有权利援引“民族自决”宣布独立。反而是在日治时期,台湾如果宣布独立并坚持下来,那么如今是可以有法理独立的依据的,可惜当时台湾并没有这样的英雄。

这就是为什么东帝汶可以独立而台湾不可以的原因。

二。

其次,台独是不是适合“公民自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有几方面的论述。

二。一

第一,台湾是不是一个国家,台湾的主权属于谁根据国际法,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这是因为:1)《马关条约》是有效条约,因为它虽然是不平等条约,是一国强加于另一国的,但是根据《国际法》往溯不究的原则,《马关条约》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则台湾的主权自那时起转移到日本手上。2)日本在1945年投降时,宣称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有效继承《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宣称台澎必须归还给中国。因此,根据日本《投降书》,台湾主权在1945已经转移给中国。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占据了中国的主体。按照国际法,一个国家旧政府因革命而被推翻,新政府继承旧政府一切权力。这里要搞清楚的是,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是个法律人;政府只是中国的代表。虽然政权发生了转移,但是主权并没有因此而变化。这些都是在国际法中可查的。

二。二

第二,公民自决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综上所述,台湾主权属于中国,是全中国主权不可分的一部分。《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因此,公民自决是一个国家内部事务,适用于政治地位,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人民通过这种权利来决定采取何种经济政治制度,内外政策的决断等等。但是《国际人权公约》所有53条中,并没有授予公民分裂国家主权的领土的权利,相反,这种行为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得到了有效的限制。某一主权国家的部分人民无权单方面决定该地区脱离此主权国家。最好的案例是魁北克独立运动,这将在下面讲到。

二。三

综合1,2两点,台湾地区的公民没有权利将台湾主权分裂于中国之外。台独分子为了迷惑大家,抛出了下面几个论调:1)《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无效论。此乃谬论,对德的《波茨坦协定》地位从来无人质疑,怎么对日的《公告》就会无效呢?如果《波茨坦公告》无效,日本的《投降书》宣称接受一切《公告》条款,是不是说日本的《投降书》也无效,日本至今没有投降呢。2)《旧金山和约》论。这是台独通常引用的一个文件来证明台湾地位未定。理由是,在《和约》中,日本只放弃了台湾,没有说归还中国,因此台湾主权未定。这也是谬论。主权转移只需要战败国宣布放弃,战胜国宣布合并该领土就可以完成了,并不需要以和约形式规定。中华民国政府在对日受降日明确声明“从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政府的主权之下”。3)中华民国未亡论。这更是谬论。看起来,台湾有人民,有领土,有政府,但是他就是缺少了主权,有统辖权不代表有主权,不然梁山好汉占领了梁山泊,有土地,有人民,有政府,也可以成立梁山国了。还有一个例子,历史上计算清朝都是从1640年算起,从来没有把南明小朝廷的延续算在内的。今天的台湾的特殊地位,是由于国际政治的现实造成的。4)主权在民论。首先要说明的是,人民不是主权的主体,国家才是。所以如果台湾不是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则台湾的主权是不可分的。5)魁北克,波多黎各能,台湾为什么不能。魁省确实公投过两次,表决是否独立,但是这都是在加拿大政府允许之下。1998年,加拿大政府看到了危险,立法规定魁北克无权单方面独立,这正好狠狠的打了台独分子一个耳光。波多黎各的公投则是在美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

三。

因此,就我的理解来看,台湾的独立是完全没有国际法依据的,事实上,台独的崛起和国际政治现实有很大的关系。我觉得中国只要咬紧牙关,坚持提高自身实力到某一个阶段,台独就将完全没有市场。

附录:美国相关法律美国最高法院1885年裁决,任何一州没有权利单方面宣布退出联邦——至今美国政府和学界都绝对不承认各州有“独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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