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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笑:船主借撈屍之機索要高酬金則涉嫌敲詐?
送交者: 小笑 2009年10月30日03:14:0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據報道:荊州市長江大學15名見義勇為大學生搭人梯救落水兒童時,一漁船停在附近,大學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稱“活人不救,只撈屍體”,昨日,荊州警方已介入調查,警方稱如確定船主借救人之機索要高酬金則涉嫌敲詐。

  警方調查漁船是否牟暴利

  參與救人的李佳隆與多名文理學院學生證實,昨日,荊州市公安局民警對當日在場同學做調查筆錄,重點詢問“見死不救”漁船與船主的特徵、距落水者距離及學生向其求救過程,荊州市公安局對學生稱已成立專門調查組調查漁船是否見死不救並藉機牟暴利。

  記者昨晚致電荊州市公安局,一民警稱,如果漁船見死不救並藉機斂財,其行為已涉嫌敲詐,但對成立調查組一事稱並不知情。

  差兩千元都不撈屍體

  李佳隆回憶,當天學生多次跪求附近的漁船施救遭拒。

  一位落水同學稱,10多名長江大學老師聞訊趕來,有老師與船主交涉,船主稱出12000元撈1人,“當時老師都沒帶這麼多錢,多次央求船主先救人,承諾救人上岸後肯定付錢,船主還是不答應,最後我們的師生掏出身上所有的錢、又四處借錢,湊足36000元,船老闆才開始打撈”。

  李佳隆稱,因為湊錢耽誤長達一個小時,在漁船主打撈出陳及時和何東旭二人的屍體後,天已經黑了,船主提出,天黑打撈價格要漲,撈一人要出18000元,無奈師生們已身無分文,在校領導派人送來2000元後船主才將方招屍體打撈上岸。

  “當時數百人見證了漁船老闆收錢才撈人的行為,如果能在兒童剛落水時施救,在我們被沖入水中扔下幾個救生圈,陳及時等落水者都不會死,他的船就離落水點不足5米處”李佳隆稱。

  網友人肉搜索無良漁船

  昨日,有在大學生救人現場圍觀的群眾在天涯論壇發帖,號召網友對見死不救藉機訛錢的船主進行人肉搜索,短短24小時跟帖數萬條留言,有網友還貼出該船主與長江大學師生談價的照片。

  “年齡大約30歲至40歲之間,留中分髮型,蓄鬍須,身高1米7多,當天穿黑色夾克”李佳隆稱,希望警方能為三名救人遇難同學討一個公道。

  據管轄寶塔灣治安的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長王玉秀介紹,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漁船長期停在寶塔灣,借幫落水遇難者家屬撈屍體索要高額酬金,這些人不救活人,只撈屍體,且有很深的社會背景,“他們不救,別人也不敢救”。

小笑認為大家盡可以在道德的角度譴責船主見死不救的做法,但是實在不能以法律的方式對船主進行調查和懲罰。讓我們先學習學習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
 一、概念及其構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長江大學的學生救助過程中,師生和船主的互動並沒有出現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船主在江邊的存在和別人一樣是符合法律的。船主在整個時間的過程中並沒有非法言行。

第二、船主的言行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船主和大家一樣都沒有要救助落水者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船主不主動救助落水者並不違法。當師生們要求船主救助時,船主稱“活人不救,只撈屍體”,這是正當的言論和行動。大家知道,救助落水者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一不小心,會被落水者拖住危及施救者性命的,船主選擇不救助並不是違法的事。恰恰是法律保障船主的權利

第三、船主並沒有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所要財物。船主和師生們討價還價,是合法的。因為,撈屍體並不是法律賦予船主的業務,並且是沒有價格標準的。不存在非法的問題。交易是談得來就做,談不來就不做。這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常識。

實際上,要對導致三位大學生死亡負責的並不是船主,而是那幾個兒童少年的家長們。他們沒有盡到家長應盡的責任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要在沒有大人陪同的情況下到長江邊上玩耍。當孩子們掉到水裡後,道德高尚的大學生們在危難之中挺身相助,但是在缺乏必要的設施和技巧的情況下,最終人鏈中有人體力嚴重透支導致人鏈斷開,使得更多的人掉進了水中......

如果僅僅憑着船主短時間獲得了36000元就裁定船主獲得了暴利進而裁定他又敲詐勒索之嫌,那這些公安人員就太外行了。 因為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本不存在。如果這也算是敲詐勒索的話,那麼中國全國的殯葬業、地產業、金融業、通訊業,汽車業,保險業,藥品業,白酒業,保健品業等等哪個行業不都成為敲詐勒索了?

 
而文章最後的“據管轄寶塔灣治安的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長王玉秀介紹,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漁船長期停在寶塔灣,借幫落水遇難者家屬撈屍體索要高額酬金,這些人不救活人,只撈屍體,且有很深的社會背景,“他們不救,別人也不敢救”。” 內容很有問題。好像這個地方每天都有大批的落水者死亡事件發生似的。如果這些內容是真的話,那麼應該追究的是當地地方官員的瀆職罪。那個地方經常有落水者死亡的事情發生,而當地政府官員竟然漠然視之,任其長期存在,而導致了一個撈屍體的行業誕生了。小笑建議將船主這些年來在撈屍體的收入進行統計,算算他獲得了多少暴利。如果這些內容不是真的,那就是有人在誣陷船主。而誣陷可是法律上存在的罪名。至於“這些人不救活人,只撈屍體,且有很深的社會背景,“他們不救,別人也不敢救”。” 那就可能是火上澆油了,接着現在全國打黑行動的深入,給船主抹黑而已。

其實,小笑並不是為一個見死不救惟利是圖的人進行開脫,而是認為他在道德方面存在問題,那就讓我們在道德上來譴責他;而不要動用法律手段來懲罰一個並沒有違法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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