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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果關係的再思考──與雲兒女士商榷
送交者: 蘆笛 2003年05月12日11:05:3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隔山打牛,諸多不便。雲兒駁我,我竟然不知道。不是昨天去《罕見》看教授的回應,還真要錯過了。在那兒還看見我叛壇出逃之後寫的帖子也基本被熱心網友轉貼過去了。這裡謹向這些網友致謝。你們這麼作,將我從道德困境中解脫出來,使得我既有隨心所欲、愛講什麼講什麼的自由,不必投鼠忌器,又不至於因出逃而造成挖奸壇牆角的客觀效果。所以,請諸位接受我誠摯的感謝。

此帖如果雲兒要答覆的話,請貼在奸壇中,不必貼到此壇來,免得我在客觀上“挖角”。而且,孔子述而不作,蘆子作而不看。我其實很少看帖,你如果貼到這兒來我還反倒看不見。如果怕我錯過,不妨用信發給我。你家官人有兩個我的郵址,其中有一個是我正在使用的新郵址。同時發到兩個郵址來,我就決不會錯過。

我說雲兒同志,你這人太不知道體貼朋友。我昨天去藥房,人家一見就問我:“是不是那位律師又說什麼了?您要的還是速效健腦丸和安眠藥吧?”

我說:“沒錯,不過這次人家不當律師了,改行當園丁,試種‘無因果’。”

他說:“‘無因果’?您大概吃多了安眠藥了吧?怎麼會把‘無花果’說成‘無因果’?世上難道有這種東西不成?”

我說:“您賣的安眠藥恐怕是假藥,不過假藥也是藥。我沒弄錯。我也以為世上沒這種東西,不過人家說就是有阿,您說怎麼辦吧?”

他說:“那我看您得跟她推薦一下敝店的速效健腦丸。”

這對話當然是造謠,不過也有點真話在內。首先,我昨晚又是通宵失眠,一直在琢磨你那破帖子。一般人以為我打字快,其實我是思維快。“討蘆聯軍”那些毫無份量的玩意不必說,哪怕是跟林、馬二奸辯論,我也只需草草看一遍,其中破綻立時一目了然,不旋踵就能寫出答帖來,寫完立刻貼出。就這麼粗製濫造,也很少留下供對方抓的把柄。哪怕真有重大破綻,對方也沒那本事看出來。可你小人家的帖子,每次都讓我傷透腦筋。幸虧我逃走了,不然再在那兒混下去,遲早要得神經衰弱。這也算是“另類恐女症”吧,嘻嘻。

其次就是那“無因果”的玩笑。上次老金在線轉引他人的發現,說《十三經》中無“真”字。這話對我震動很大,讓我想了很多,很奇怪老祖宗為何如此沒出息,連個“真”的概念都沒有,而後代也同樣不成器,連個“truth”都要翻譯成 “真理”,似乎那不是一種客觀事實而是主觀價值體系。此後我寫文章就一律使用“真實”來代替“真理”。

這“因果關係”也這樣。老祖宗居然就沒那本事想到這毫不抽象的問題上去。如果不是進口印度佛經,則恐怕要等到海禁初開才會從鬼子那兒進口進來。士大夫們尋找病因,居然會找到冤鬼作祟上去,還一本正經地寫成文章傳世,這倒真和巴斯德發現病菌相映成趣。比起來,“月暈而風,礎潤而雨”雖則似是而非,但已經是難得之至了。哪怕到現在大多數國人還是照樣很少想這些問題,所以迷信在民間才會那麼猖獗。

在這種大背景下,我輩為因果關係爭論也就是必然的。昨見“向大家學習”網友的帖子,說我是看了馬奇定義後才使用它來作為起訴依據的。其實不是這麼回事。

老蘆當年啟蒙時因條件限制,只能抓到什麼書看什麼書,除馬列外不可能作系統研究。如此隨機閱讀,形成的知識結構當然就有嚴重缺陷。馬奇的書我沒看過,但介紹他的定義的二手貨零星看過些,留下了點模糊印象。這次寫起訴書時便使用出來。等到看見WM轉的帖子,我又琢磨了一下,覺得自己說的還是不錯。到現在也堅持認為是對的,這最根本的一條,我覺得就是“世上沒有‘無因果’”。

我想,如果給“原因”和“結果”下個定義,應該是:“如果一個現象的發生引起另一現象的發生,則前一現象稱為原因,後一現象是結果。”(符合邏輯定義的標準形式我就不給出了,免得篇幅太長。)

這個定義當然非常粗糙,但我想這就是討論該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如果同意它,恐怕誰都得同意,世上絕對不會有沒有原因的結果;如果原因不存在,結果也絕對不會存在,這就是說,原因一定是結果出現的一個必要條件。否定了這條,則必然出現“沒有原因的結果”的悖論。

但原因並不一定是“向大家學習”網友提出的是引起結果發生的充分條件。這我其實在駁斥老非時已經說過了。例如天花病毒是引起天花病的病因,但它的存在並不是引起該病的充分條件。誰都知道,天花病毒入侵種了牛痘的人體,根本就不會引出該病。如果認定“原因必須是引出結果的充分條件”,則不但天花病毒,就連所有的病原微生物就不能再是傳染病的病因了。

愚昧的國人可能會把“原因”和“必要條件”混淆起來。其實,無論是中毒、生病、受傷、死亡乃至罵人,要這些現象發生,最起碼的一條就是那人必須活在世上。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必要條件都等同於原因,則我們也可以說某個被謀殺者的父母是他的致死原因之一了:如果他父母不把他生下來,則他當然也就不可能被人殺害。所以,凡是有起碼思維能力的同志,想來都不會認為所有的必要條件都是原因。

由此引出判定因果關係時的兩個重要問題:

1)如何確定必要條件。

2)在確定了所有的必要條件後,如何排除其中的某些必要條件。

這兩條都不像看上去的那麼容易。

第一條確定必要條件就不是那麼簡單。例如,害薩斯病決非人類死亡的必要條件,但害薩斯病的確是該病患者死亡的必要條件。由此可見,探討因果關係時,首先必須分清,所談的究竟是一般性判斷,還是針對某個具體現象的特殊判斷。如果不區分開兩者,就會導致討論時在外延不同的概念之間跳躍,從而引起確定必要條件時的混亂。

光區分了這兩類判斷還不夠。例如,六四時,“軍隊開槍”是不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條件?恐怕一般同志都要說是,如果軍隊不開槍,怎麼會死那麼多的人?但有人也可以強辯說:不對,如果軍隊不開槍,那些人照樣會病死或老死。這當然也說得過去。

要解決這些混亂,我看還得明確兩類判斷涉及對象不同造成的區別才行。

我覺得,一般性判斷其實只有科學界的專業人士才會遇到,探索的是自然科學的必然規律,“萬有引力是地球繞日旋轉的原因”那種判斷就是這樣。它涉及的是必然的、可重複的事件。

而特殊性判斷涉及的是或然事件的因果關係。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其實只是後一類判斷。而正是這或然性決定了“軍隊開槍”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條件。因為“市民死亡”是一種或然事件,並非天然死亡那種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現象。

根據這考慮,我提出自己判斷或然事件的因果關係原則:

1)A、B現象都已發生,且A必先發生於B之前。

2)A、B現象的發生具有或然性,並不是必不可免的。

3)A是B發生的必要條件。

4)在A之先發生或存在的現象,即使是保證B現象得以發生的必要條件,也不能是B的原因。

根據以上原則來確定“軍隊開槍”和“市民死亡”的關係,可得:

1)軍隊開槍和市民死亡都已發生,開槍發生在死亡之前;

2)無論軍隊開槍還是市民死亡都不具有必然性,並不是必然發生的,不可避免的。

3)如果不開槍,則市民絕對不會死亡,所以前者是後者的必要條件。

4)在開槍前市民便已存在於世間,有中共那種政權和共軍存在,軍隊調到了北京,有彈藥,等等,這些雖然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條件,但早在A現象發生前就存在了,因此可以排除。

結論:開槍是市民死亡的原因。

再以老非的那個問題為例:

老非說,某老“愛國賊”看了我的文章,氣得大叫一聲死了,問我的文章是否構成他的死亡原因?

答案是:

1)老蘆寫文章和他看文章都已發生,寫發生在看之前;

2)我寫他死都有或然性,並不是必然發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

3)如果他不看文章,則當時不會死,所以它是必要條件。

4)在寫文章前我和他都存在於世間,我有寫作才能,有上網條件,這些雖然是必要條件,但早在寫文章前就存在了。

結論:蘆文確實是他氣死的原因。

跟你介紹的馬奇定義相比,我這四項基本原則似乎更明白些。例如你提到的“背景因素”就含混不清,而我的第四條就作出了比較清楚的界定。又如“因果鏈”,我看完全是循環論證──既然已經知道了因果關係,還用得着確定因果關係麼?我看不如用從A事件發生到B事件出現之間的一系列事件來代替“因果鏈”的說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在駁你的文章中列舉出來的從“學生占據廣場”直到“市民死亡”的那一系列事件。

我不同意馬奇的地方,是如你證明的,用他的定義確實可以得出“原因並不一定是結果的必要條件”來。對這說法我實在不同意,因為勢必引起“無因果”這種既是邏輯上的又是哲學上的混亂。但好在他說了,那INUS條件不過是最低條件罷了。

最後剩下來的困難,是我實在無法解決“飲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但不是必要條件”的難題,但如果我把命題改為“酒精進入人體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就可以圓滿代入上面“四個堅持”。於是便只能得出“飲酒不是酒精中毒的原因,酒精進入人體才是它的原因”的結論來。這結論怎麼看怎麼覺得勉強。你看該怎麼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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