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剷除“無因果”,建立“因果鏈”
送交者: 蘆笛 2003年05月14日10:54:5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剷除“無因果”,建立“因果鏈”

──最後一次致雲兒和老非

說是“最後一次”,是因為我堅信自己終於理清了這團亂麻。抱歉之至,到現在我也沒去看兩位的帖子,更沒去翻書,而是自己冥思苦想。這也是我的習慣了:每逢遇到難題,就是我思而不學的“坐關”之際。去看別人的東西似乎反倒會干擾思路。等到想出了個眉目才會去參考別人的說法。所以這裡自說自話,失禮之至,還請二位原諒。

我發現,“飲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而非必要條件”的“無因果”,其實是人為種出來的,是概念模糊不清,並在不同情形之間無意識地暗渡陳倉,這才出現了這種偽悖論。

首先要明確的是,當確定“現象A”和“現象B”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時,人們其實遇到的是兩種不同情形。

一種是抽象討論,談的是一般的、理論上的情形,不是某個具體的例子。在此,A和B其實都未在某一具體時空中發生,只是在想像中發生,有點像物理學的所謂“理想實驗”。雲兒那“飲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就屬於這種情況。這裡,“飲酒”和“酒精中毒”並未發生在某個人身上,亦未發生於某時某地,完全是紙上談兵。這種抽象討論只有學術價值,在實際生活中沒有什麼意義,決不會在法庭辯論中遇到。

在討論這種一般性的因果關係時,如果遇到的是單因果關係(即結果只由一個原因引起),則很明顯,該原因必然是結果的必要條件,否則就要造成“無因果”的邏輯悖論。

但單一原因的事件並不多。常見的是有多個可能事件並列,每一事件單獨發生,並不會影響別的事件,但都可能導致結果出現。這用布爾代數的術語來說是“或門”,也就像電工學中的“並聯電路”。

雲兒那例子就屬於這種情形。這裡,有三個彼此不相干的可能事件並列:“飲酒”,“吸入乙醇分子”和“靜脈注射酒精”。這三個可能事件中,隨便哪個事件發生,都可能引起“酒精中毒”。因此,三個事件都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但都不是必要條件。造成這種表觀上的“無因果”悖論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有三條平行的道路通向羅馬,堵死這條有那條,所以,哪一條都不是不可缺少的。

但這悖論其實是表面的。如果把三條路統統堵死,則結果必然不會出現。換言之,如果一事件能由多個原因引起,則某一特定原因決不會是必要條件,但各原因的總和必然是必要條件。因此,我把命題改為“酒精進入人體”後,它便變成了“酒精中毒”的原因兼必要條件。

這種多原因的情況其實很普遍。例如人類死亡的原因很多,但可分為兩大類:事故導致早卒(包括一切人為和天然的事故,如戰爭、饑荒、疾病等等)以及天然壽命終結。其中哪一類原因都可以引起死亡,但哪一類都不是必要條件。只有所有這些條件的集合才構成人類死亡的必要條件。

在討論這種多原因情況時,為避免混亂,最好將結論說成是“飲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之一”,“薩斯病是人類死亡原因之一”,等等。如果不說那“之一”,則不免引起讀者誤解,可見英文中不定冠詞以及單複數的存在有助於清晰思維。

第二種情況則是確定已經發生了的兩件事是否有因果關係。例如雲兒在醫院裡遇到的那個酒瘋子就是這樣。在此,“喝酒”和“發酒瘋”之間的因果關係一目了然。需要確定的是,那人喝酒到底是不是他發酒瘋的必要條件。

凡有成人常識(=18歲前積累下來的偏見)的同志大概都會同意,如果該同志像老蘆戒網一樣,毅然戒除了飲酒習慣,誰都能保證他這輩子再不會發酒瘋──他上哪兒去吸入大量乙醇分子?更別說靜脈注射了。難道您能說飲酒不是他發瘋的必要條件?可理論上偏偏就規定了那不是必要條件。

再舉個例子:某甲夜間外出,遇到劫匪某乙,被洗刷一空。這裡的因果關係明明白白,根本不需要什麼馬奇的高深理論。但您能說某乙搶劫是某甲被劫的必要條件麼?沒有某乙,某甲照樣可能被某丙、某丁、某X搶,是不是?

讓我再舉個更明顯的例子。假想某人遇到車禍受傷垂危,他的仇人趁機潛入醫院,把氧氣管拔去了,使該同志不幸犧牲。您說他拔管子是不是病人喪生的必要條件?反正那人已經垂危,不拔可能也救不活,是不是?

如果我們同意這些原因不是結果的必要條件,就意味着為罪犯開脫。實際上,無論是納粹、日本人還是中共的罪犯,用來開脫自己的共同藉口之一就是“沒有我也有別人干”,其實就是否認自己作案是受害人受害的必要條件。

我覺得,要剷除這“無因果”,關鍵在於那“某時,某地,某事”上,也就是一定要設定明確的時空坐標。

看到這點,則上舉所有非必要條件立刻變成了必要條件。雲兒遇到的那個酒瘋子,如果不喝酒,就決不會在彼時彼地發酒瘋;某乙不搶某甲,某甲就決不會在彼時彼地被搶;拔管分子如果不拔管,則病人決不會在彼時彼地咽氣;軍隊如果不開槍,則民眾決不會在彼時彼地大規模死亡。

因此,在特定的時空坐標上,上述那些原因的確是結果的必要條件。

上述第二種情形中,常常見到一種瀑布式發生的一系列事件(cascade),其中前 一事件是後一事件發生的必要條件。這一系列事件,其實就是老馬奇語而不詳的“因果鏈”。套邏輯代數和電工學術語,這算是“與門”或“串聯電路”。

最簡單的因果鏈可用下例說明。上例中的某甲被搶後,此後夜間出外,便隨身帶了把左輪。某乙不知高低,掄着把水果刀又衝上去,被某甲掏出槍來一槍轟斃。這裡發生的三事件:某乙行劫──某甲開槍──某乙死亡。根據此文闡明的確定特定時空的必要條件的原則,這一系列事件中每件事都是後事的必要條件,把前事除去,則後事決不會發生。再根據我過去闡明的“蘆四條”,可以肯定前事是後事的原因。因此,此三事便構成了所謂的“因果鏈”。

許多同志看到這兒肯定會跳起來:“你說某甲開槍是某乙死亡的必要條件和原因?他是正當防衛阿!你這不是為劫匪開脫麼?”

這種反應,在我看來是把“事件原因”和“法律責任”混起來了。其實,是原因並不一定就有責任。我已經在駁老非的帖子中引用79年刑法條文證明,雖然我寫的文章是把某老“愛國賊”氣死的原因,但我毫無法律責任,因為第一,我沒有犯罪故意;第二,我無法預知結果;第三,那結果基本是無法抗拒的天災。因此,確定原因為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但這並不夠,還要根據其他因素來決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確定動機和是否預見到行為後果等。

現在讓我們來看六四血案因果鏈:

學生占領廣場──軍委決定武力清場/政府下戒嚴令──軍隊入城清場──學生領袖號召市民堵軍車──市民堵塞軍車──軍隊開槍──民眾大量死亡

這個長鏈的每一環都是後一環的必要條件。在該鏈中去除任一環節,則後面的事都不會發生。根據“蘆四條”,也是原因。原因明確了,下一步就是追究責任的問題。

要說的其實早說過了,最主要的責任要由政府負。下“不惜一切代價清場”這種命令,說明他們早就預見到了上面那個因果鏈的最後一環。這就是明知行為後果,還要主動發出這種毫無必要、本可避免的犯罪行為,因此,政府就是犯了故意殺人罪。

第二個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客觀幫凶即號召市民堵軍車的學生領袖。這裡要再次強調指出,號召市民幹這種事,其風險有多大,任何受過教育的人都可以預知,而且柴玲女士在她的歷史性證言中已經坦白承認,她事前看到了這種結果甚至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動機就算不是她說的想通過製造血案刺激人民起來推翻政府,起碼是用人盾保護自己。明知危險還教唆他人為保護自己去送死,完全是借刀殺人。以過失殺人罪起訴她已經是從寬發落了。

至於“學生占領廣場”,我倒不認為有什麼與血案有關的法律責任(當然妨礙公共秩序管理罪是免不了的),因為很明顯,學生們並無能力預見後面那一系列的事;“軍隊入城清場”應該說是奉命行事,責任應由中央軍委承擔;“軍隊開槍”的罪責應由中央軍委和部隊指揮官負;“市民堵軍車”並不出於對軍隊的惡意,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兒女的英勇行為。他們的壯烈犧牲更反襯出學生領袖利用人民保護自己的卑鄙。客觀說來,學生領袖是把賴在廣場上的學生當成了對人民進行感情訛詐(emotional blackmail)的人質。

總之,本人在解決了“無因果”的偽悖論後,使用澄清後的因果關係分析,仍然只能得出“政府是大屠殺主凶,軍隊是直接兇手,主張賴在廣場並號召市民堵軍車的學生領袖特別是柴玲是客觀幫凶。前兩者應負故意殺人罪的罪責,後者應負過失殺人罪的罪責”的結論來。

撇開具體應用的最後一部分不談,我覺得本文對因果關係確定原則的澄清,比網友轉述的馬奇定義清楚明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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