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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无因果”,建立“因果链”
送交者: 芦笛 2003年05月14日10:54:5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铲除“无因果”,建立“因果链”

──最后一次致云儿和老非

说是“最后一次”,是因为我坚信自己终于理清了这团乱麻。抱歉之至,到现在我也没去看两位的帖子,更没去翻书,而是自己冥思苦想。这也是我的习惯了:每逢遇到难题,就是我思而不学的“坐关”之际。去看别人的东西似乎反倒会干扰思路。等到想出了个眉目才会去参考别人的说法。所以这里自说自话,失礼之至,还请二位原谅。

我发现,“饮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而非必要条件”的“无因果”,其实是人为种出来的,是概念模糊不清,并在不同情形之间无意识地暗渡陈仓,这才出现了这种伪悖论。

首先要明确的是,当确定“现象A”和“现象B”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人们其实遇到的是两种不同情形。

一种是抽象讨论,谈的是一般的、理论上的情形,不是某个具体的例子。在此,A和B其实都未在某一具体时空中发生,只是在想像中发生,有点像物理学的所谓“理想实验”。云儿那“饮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就属于这种情况。这里,“饮酒”和“酒精中毒”并未发生在某个人身上,亦未发生于某时某地,完全是纸上谈兵。这种抽象讨论只有学术价值,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什么意义,决不会在法庭辩论中遇到。

在讨论这种一般性的因果关系时,如果遇到的是单因果关系(即结果只由一个原因引起),则很明显,该原因必然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否则就要造成“无因果”的逻辑悖论。

但单一原因的事件并不多。常见的是有多个可能事件并列,每一事件单独发生,并不会影响别的事件,但都可能导致结果出现。这用布尔代数的术语来说是“或门”,也就像电工学中的“并联电路”。

云儿那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形。这里,有三个彼此不相干的可能事件并列:“饮酒”,“吸入乙醇分子”和“静脉注射酒精”。这三个可能事件中,随便哪个事件发生,都可能引起“酒精中毒”。因此,三个事件都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但都不是必要条件。造成这种表观上的“无因果”悖论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有三条平行的道路通向罗马,堵死这条有那条,所以,哪一条都不是不可缺少的。

但这悖论其实是表面的。如果把三条路统统堵死,则结果必然不会出现。换言之,如果一事件能由多个原因引起,则某一特定原因决不会是必要条件,但各原因的总和必然是必要条件。因此,我把命题改为“酒精进入人体”后,它便变成了“酒精中毒”的原因兼必要条件。

这种多原因的情况其实很普遍。例如人类死亡的原因很多,但可分为两大类:事故导致早卒(包括一切人为和天然的事故,如战争、饥荒、疾病等等)以及天然寿命终结。其中哪一类原因都可以引起死亡,但哪一类都不是必要条件。只有所有这些条件的集合才构成人类死亡的必要条件。

在讨论这种多原因情况时,为避免混乱,最好将结论说成是“饮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之一”,“萨斯病是人类死亡原因之一”,等等。如果不说那“之一”,则不免引起读者误解,可见英文中不定冠词以及单复数的存在有助于清晰思维。

第二种情况则是确定已经发生了的两件事是否有因果关系。例如云儿在医院里遇到的那个酒疯子就是这样。在此,“喝酒”和“发酒疯”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需要确定的是,那人喝酒到底是不是他发酒疯的必要条件。

凡有成人常识(=18岁前积累下来的偏见)的同志大概都会同意,如果该同志像老芦戒网一样,毅然戒除了饮酒习惯,谁都能保证他这辈子再不会发酒疯──他上哪儿去吸入大量乙醇分子?更别说静脉注射了。难道您能说饮酒不是他发疯的必要条件?可理论上偏偏就规定了那不是必要条件。

再举个例子:某甲夜间外出,遇到劫匪某乙,被洗刷一空。这里的因果关系明明白白,根本不需要什么马奇的高深理论。但您能说某乙抢劫是某甲被劫的必要条件么?没有某乙,某甲照样可能被某丙、某丁、某X抢,是不是?

让我再举个更明显的例子。假想某人遇到车祸受伤垂危,他的仇人趁机潜入医院,把氧气管拔去了,使该同志不幸牺牲。您说他拔管子是不是病人丧生的必要条件?反正那人已经垂危,不拔可能也救不活,是不是?

如果我们同意这些原因不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就意味着为罪犯开脱。实际上,无论是纳粹、日本人还是中共的罪犯,用来开脱自己的共同借口之一就是“没有我也有别人干”,其实就是否认自己作案是受害人受害的必要条件。

我觉得,要铲除这“无因果”,关键在于那“某时,某地,某事”上,也就是一定要设定明确的时空坐标。

看到这点,则上举所有非必要条件立刻变成了必要条件。云儿遇到的那个酒疯子,如果不喝酒,就决不会在彼时彼地发酒疯;某乙不抢某甲,某甲就决不会在彼时彼地被抢;拔管分子如果不拔管,则病人决不会在彼时彼地咽气;军队如果不开枪,则民众决不会在彼时彼地大规模死亡。

因此,在特定的时空坐标上,上述那些原因的确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常常见到一种瀑布式发生的一系列事件(cascade),其中前 一事件是后一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一系列事件,其实就是老马奇语而不详的“因果链”。套逻辑代数和电工学术语,这算是“与门”或“串联电路”。

最简单的因果链可用下例说明。上例中的某甲被抢后,此后夜间出外,便随身带了把左轮。某乙不知高低,抡着把水果刀又冲上去,被某甲掏出枪来一枪轰毙。这里发生的三事件:某乙行劫──某甲开枪──某乙死亡。根据此文阐明的确定特定时空的必要条件的原则,这一系列事件中每件事都是后事的必要条件,把前事除去,则后事决不会发生。再根据我过去阐明的“芦四条”,可以肯定前事是后事的原因。因此,此三事便构成了所谓的“因果链”。

许多同志看到这儿肯定会跳起来:“你说某甲开枪是某乙死亡的必要条件和原因?他是正当防卫阿!你这不是为劫匪开脱么?”

这种反应,在我看来是把“事件原因”和“法律责任”混起来了。其实,是原因并不一定就有责任。我已经在驳老非的帖子中引用79年刑法条文证明,虽然我写的文章是把某老“爱国贼”气死的原因,但我毫无法律责任,因为第一,我没有犯罪故意;第二,我无法预知结果;第三,那结果基本是无法抗拒的天灾。因此,确定原因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但这并不够,还要根据其他因素来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动机和是否预见到行为后果等。

现在让我们来看六四血案因果链:

学生占领广场──军委决定武力清场/政府下戒严令──军队入城清场──学生领袖号召市民堵军车──市民堵塞军车──军队开枪──民众大量死亡

这个长链的每一环都是后一环的必要条件。在该链中去除任一环节,则后面的事都不会发生。根据“芦四条”,也是原因。原因明确了,下一步就是追究责任的问题。

要说的其实早说过了,最主要的责任要由政府负。下“不惜一切代价清场”这种命令,说明他们早就预见到了上面那个因果链的最后一环。这就是明知行为后果,还要主动发出这种毫无必要、本可避免的犯罪行为,因此,政府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客观帮凶即号召市民堵军车的学生领袖。这里要再次强调指出,号召市民干这种事,其风险有多大,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可以预知,而且柴玲女士在她的历史性证言中已经坦白承认,她事前看到了这种结果甚至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动机就算不是她说的想通过制造血案刺激人民起来推翻政府,起码是用人盾保护自己。明知危险还教唆他人为保护自己去送死,完全是借刀杀人。以过失杀人罪起诉她已经是从宽发落了。

至于“学生占领广场”,我倒不认为有什么与血案有关的法律责任(当然妨碍公共秩序管理罪是免不了的),因为很明显,学生们并无能力预见后面那一系列的事;“军队入城清场”应该说是奉命行事,责任应由中央军委承担;“军队开枪”的罪责应由中央军委和部队指挥官负;“市民堵军车”并不出于对军队的恶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儿女的英勇行为。他们的壮烈牺牲更反衬出学生领袖利用人民保护自己的卑鄙。客观说来,学生领袖是把赖在广场上的学生当成了对人民进行感情讹诈(emotional blackmail)的人质。

总之,本人在解决了“无因果”的伪悖论后,使用澄清后的因果关系分析,仍然只能得出“政府是大屠杀主凶,军队是直接凶手,主张赖在广场并号召市民堵军车的学生领袖特别是柴玲是客观帮凶。前两者应负故意杀人罪的罪责,后者应负过失杀人罪的罪责”的结论来。

撇开具体应用的最后一部分不谈,我觉得本文对因果关系确定原则的澄清,比网友转述的马奇定义清楚明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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