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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
送交者: 安魂曲 2004年10月15日11:34:2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今天大陸主要傳媒之一的《新快報》發表了一篇文章“給在國外中國公民的提醒 五大威脅必須注意”,該文最後一段題為“公民對領事保護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的內容中提出了一些對海外中國公民、中國僑民、華人同胞來說十分敏感的說法,顯然代表了中國目前官方的相關政策指南,也因此引發本人的極大不滿和疑惑,特原文照錄並批評如下:

公民對領事保護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誤區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是中國公民理所當然的庇護所。

  有一部分人認為,中國人在接受國遇到刑事等案件時,可以去中國駐外使、領館尋求庇護。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使、領館對本國國民或第三國民都無庇護權。中國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請求中國駐外使、領館提供協助,但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這樣做不僅無助解決問題,還會使問題複雜化,甚至引起外交爭端。

安魂曲評:

不知“中國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請求中國駐外使、領館提供協助,但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這句斬釘截鐵的話,讓曾多災多難的海外中國人看了會作何感想!----萬一海外某國的華人尤其是中國公民再次遇到印尼、柬埔寨那樣針對華人的種族滅絕大屠殺,或者遇到伊拉克那樣的戰亂呢?“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那還不是會斷了他們唯一可能的生路??

有人會說:這段話前面不是說了麼,這指的是“中國人在接受國遇到刑事等案件時。。。”的情況----問題在於,什麼叫“刑事等案件”?這裡面的“等”究竟包不包括“政治犯”、“宗教犯”的可能?包不包括華人遭打砸搶、強姦殺害這類顯然屬於“刑事案件”的情況?----何況如果某國如同當年納粹對待猶太人那樣,頒布法令宣布大批華人、或至少是那些準備逃避、反抗迫害的華人是“刑事犯”。。。莫非中國的使領館也有理由拒絕他們的避難請求麼?

尤其讓人擔心的是:中國駐海外的使領館如果對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海外中國公民尚且一概“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的話,那麼它們對待那些海外已經入籍歸化、但同樣可能受所在國大規模迫害殺戮(印尼柬埔寨就是這種情況)、急需中國政府向血濃於水手足伸出援手的華人同胞,豈不是會更加絕情?

其實,美國德國韓國加拿大等其他一些國家的使領館,這麼多年來不經常收留並允許駐在國的一些“遇到刑事等案件”的異議人士、政治難民的麼?比如美國駐華使館六四後就曾允許方勵之夫婦長期避難,最近加拿大駐華使館也拒絕中國政府的要求,允許翻牆進入的北韓難民留館。。。這就有力地說明:所謂“使、領館對本國國民或第三國民都無庇護權”的說法並不一定符合國際慣例,其他國家也經常不遵守----既然別國使領館連非本國公民都可以提供避難,中國的駐外使領館為什麼偏偏要對自己的海外國民、華人同胞說出“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這樣絕情的話呢?!

“中國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請求中國駐外使、領館提供協助,但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這句話,如果真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政策指南的話,那麼這句話本身就足以讓海外的華人同胞尤其是中國公民上傷透了心!

  誤區二:領事保護是萬能的。

  (略)

  誤區三:使、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未達到其預期效果,可以起訴有關領事官員。

  駐外使、領館實施領事保護時所進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安魂曲評:

“使、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未達到其預期效果”,顯然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使領館官員確實盡到了自己的職責,卻由於“外交交涉是外交行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這種客觀現實而最終“未達到其預期效果”,這種情況大家相信都可以理解。。。

但除了“盡力了但無能為力”這種領事保護結果不理想的情況之外,海外華人尤其是中國公民最擔心的則是領事保護“未達到預期效果”的第二種情況----也就是因某國中國使領館的重大工作失誤甚至是根本的“不作為”,而造成該國華人尤其是中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本來可能避免的巨大損失!很明顯,在這種情況中,相關的中國海外使領館就涉嫌瀆職甚至“行政不作為”,公民當然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起訴有關領事官員”。

中國駐海外外交機構和使領館官員涉嫌瀆職甚至“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事實上在以前不僅經常出現,而且還屢屢造成華人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比如當年柬埔寨波爾布特政權針對華人、知識分子、城市工商業者等開始滅絕屠殺的時候,許多華人就紛紛涌到中國大使館希望得到保護。。。但當時的中國駐柬大使館不僅對華人的絕望求救大門緊閉,置之不理,而且根本不利用中國政府當時對民柬的強大政治影響力去替華人說話!結果最後造成當時柬埔寨華人絕大部分慘遭屠殺。。。中國海外使領館這樣嚴重的“行政不作為”,甚至已經不是該不該遭受害人起訴的問題了,而根本是一種嚴重的針對自己支持的政權屠殺華人同胞不管不問的不人道犯罪!

其實從邏輯上講,所謂“駐外使、領館實施領事保護時所進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這樣的理由,根本一點都不能用來否定“使、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未達到其預期效果,可以起訴有關領事官員”這種基本的公民行政訴訟權利----照這樣的強盜邏輯,既然醫生給病人看病,“所進行的診療過程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那麼是不是天底下所有病人都無權起訴醫生錯診、瀆職了呢?如果因為官員們的某種作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可以作為事後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被起訴”的理由,那麼中國法律中又為什麼專門要設一條“瀆職”的刑事罪呢?

。。。。。。

很多年前我讀一本有關六十年代印尼大規模排華的書,書中記載了當時那些被所在國政府、軍警、暴民殘酷迫害、強姦、屠殺。。。卻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印尼華人,有很多居然萬般無奈之下,跑到印尼那些海島面向北方中國大陸的海岸邊,擠上一些根本經不起任何風浪的小船、甚至抱着一塊簡易的門板就向海里跳,然後奮力游向他們心目中最後的期望----遠在千里之外的祖國大陸!

每當我腦海中浮現出這樣的慘景,我的眼淚就忍不住一串串掉下來,一直到剛才我敲進這段文字的時候。。。我無法接受朝鮮難民可以被加拿大駐華使館人道收留,而我們“祖國”的使領館卻公開宣布不允許自己公民入內避難的這種殘酷對比和無情現實----我最後只想說一句話:中國,你的使領館永遠、永遠不要再對海外華人緊閉大門了,因為這往往是他們最後生的希望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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