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徒行傳查經(22):聖靈幫助,王前證道(徒25-26章) |
| 送交者: 林業工人 2025年02月24日21:46:5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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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查經(22):聖靈幫助,王前證道(徒25-26章) 五、保羅在非斯都前(徒25:1-12)A. 猶太人央求(徒25:1-5)腓力斯的劣跡引起猶太人向該撒投訴,結果他被召回羅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時為六0年(他在六十二年時被亞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羅馬名字,他的身世歷史記錄不多,只知他頗維護羅馬律法的公正,對人、對事有正義感(參25:16),保羅對他頗為尊敬(參26:26)。 羅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案件儘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視聖靈的軌跡-使徒行傳詮釋192察民情(徒25:1),猶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時向他控告保羅(徒25:2)。路加記這批控告者的成員有“祭司長們”(複數)和“猶太人的首領”(首領即公會內的撒都該份子),他們獲得全城猶太人的支持(參25:24),故大膽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羅前來耶路撒冷上堂受審,其實他們意要在半路埋伏殺害他(徒25:3),非斯都的回答,正顯出他是位嚴明公正的巡撫(徒25:4-5)。 B. 非斯都開庭(徒25:6-7)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務使其“保羅行傳”儘量準確)164,他一回到該撒利亞便開庭審訊,他是一位嚴明清廉的巡撫,作事敏捷、公道,與腓力斯有天壤之別,可惜只任巡撫職二年便去世165。 C. 保羅分訴(五)(徒25:8-12)1. 沒有犯法(徒25:8) 在許多控告人面前,保羅深信神與他同在,他也未離開真理,於是勇敢提出分訴,這是他第五次分訴,要點可分二方面:他沒有犯法,並伸張其公民權利。 路加不再贅述猶太人的無理控詞,亦無詳記保羅反駁的辯論,只略敍保羅的分訴沒有干犯猶太人律法、聖殿或羅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案件儘早完憐憫,不僅對猶太人如此,對其他人亦同樣憐憫。 2. 上訴該撒(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羅馬律法看來,保羅無罪。按羅馬律法,凡不能證實的控訴都不能成立,需即時釋放。只是他不願剛上任便與猶太人產生不和諧關係,寧將保羅押至耶路撒冷,在公會面前審斷他(徒25:9)。 保羅亦知公會欲除去他而後快,在該撒利亞的這二年裡,在獄中反覆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訴該撒才可以脫離猶太人的陷害與無理的控告。自羅馬於主前五0九年採用Va1erian 1aw後,羅馬公民便擁有上訴該撒的權利,起初此權利只限於羅馬城的公民,後來在新約時代擴展至整個羅馬帝國的公民。 “上訴該撒”(Caesaren Appe11o)是一句法律名詞,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該撒面前166,非斯都與他的參謀商議後便答應保羅的請求(徒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羅無罪釋放,保羅便會終日備受猶太人詭計的陷害,而至永無寧日。此時的該撒是尼祿(AD54—68,他於主後六八年六月八日死於非命)。那時他對基督教還未抱敵對的態度,原因是他的老師辛尼加(Seneca)給他忠告,且御林軍統帥Afranius Burrus亦在軍政上忠心耿耿,故他的心情開朗溫和,他性情上變劣是在他生命最後五年才開始167。 六、保羅在亞基帕兄妹前(徒25:13-26:23)A. 背景報導(徒25:13-22)非斯都正在擬定如何將保羅押送該撒時,亞基帕與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來到該撒利亞看望新總督非斯都(徒25:13)。這亞基帕乃12章1節希律亞基帕一世之子,史稱亞基帕二世(AD27-100)。 當他的父親被神擊斃時(徒12:23,AD44),亞基帕二世只十七歲,在羅馬城革老丟家中受撫養。主後五二年時,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碩士撒[Herod of Cha1cis】,即大馬色西南之碩士撒王。他娶了自己的甥女,亦即亞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丟便將碩士撒的Cha1cis地給亞基帕二世,翌年封他為猶太地之王。因此他便離開羅馬來該撒利亞上任,那時年僅三十歲。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碩士撒早逝,便搬至羅馬與兄亞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羅馬時已到處鬧桃色緋聞,如與該撒維斯帕先(Vespasian)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與大哥亞基帕二世亂倫(後來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後,她便作了提多的公開情婦),不久嫁給基利家省長Po1emo為妻,轉瞬間又與丈夫分居,重回兄長亞基帕二世處,今次與乃兄同來看望非斯都。亞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拉(嫁給巡撫腓力斯),百尼基與她是姊妹168。 在該撒利亞,非斯都向亞基帕報告最近政績,及自己在保羅案件上鼎力維護羅馬律法的正直(徒25:16)與保羅的清白(徒25:18),只是他坦誠自認無法處理保羅的處境(徒25:19-21),因為保羅的案件是宗教性非政治性(徒25:19),便不屬他的管轄範圍。他的報告引起了亞基帕的興趣(或被捧而起飄飄然之感),故亞基帕便想審問保羅一番。非斯都一聽,正中下懷(徒25:22)。 B. 開庭審訊(徒25:23-27)亞基帕兄妹二人來到後翌日,非斯都立即開庭審訊這位“著名”的囚犯。那時亞基帕、百尼基“大張威勢”(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誕”、“離奇”由此而出)而來。此人穿上朝服(參12:21),並有“眾千夫長”(約瑟夫記在該撒利亞共有五千兵士,故可能有五個千夫長,戰史,1:21:5)及城中的尊貴人(徒25:23),相信並有儀仗隊隨行,顯赫非凡。非斯都在眾人面前將保羅的案件簡述,並宣布個人的意決及保羅的請願(徒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的奏章,故希望亞基帕能助他決定(徒25:26-27)。 羅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謂,保羅的案件拖延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義指控保羅所作的牴觸了羅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撫不輕易放過他。 然而在審訊的過程中,所有指控的證據皆為宗教性質,所以他們極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再地押後審決此事169。 C. 保羅分訴(六)(徒26:1-29)1. 向亞基帕(徒26:1-23) (1)悔改前(徒26:1-12) ①熱心律法,人人知曉(徒26:1-7上) 這次保羅在羅馬官長前的分訴,是他一生中(照聖經記錄言)最後一次。此次控訴人不在場,保羅亦不需逐點反駁,他趁此機會為神作見證,這正是他常提及“得時不得時務要傳道”的原則(參提後4:2)。逭段分訴皆以“王阿”一詞為分段指引。 保羅先恭維亞基帕一番,更稱讚他熟悉猶太人的規矩(徒26:2-3)。亞基帕雖在羅馬受教育,但他為了在巴勒斯坦執政,定必熟讀猶太人的風俗文化才前往。按約瑟夫言,亞基帕是位文學家,曾書就(出版)六十二封書札,內容顯示他極熟識猶太人的歷史(戰史,Vita,364)。 保羅將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亞基帕歷歷陳說,尤強調他本是猶太教的狂熱分子,與所有猶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樣(徒26:4-7上)。 保羅此舉將自己與全國猶太人的宗教背景並列,以示他不是褻瀆律法、干犯羅馬的人。 ②迫害教會,不遺餘力(徒26:7下-12) 保羅表示他現今受審乃是為了“復活之道”。他本來極力反對,並迫害那些相信耶穌復活的人,從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馬色,不遺餘力。10節的“出名定案”(katenegka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臘人以之為投票用,有投黑石,無罪投白石[參啟2:17】一詞,可推想保羅以前是公會的一員。保羅此舉擺明他過去也是猶太首領,並且是羅馬政權承認與授權的,在座的不少聽眾還記得保羅過去的毒辣手段。 (2)悔改時(徒26:13-18) 在使徒行傳里三次分訴時,保羅皆見證他如何蒙召,此處與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羅謂是天上的異象(榮光)說服他,天上的聲音對他說,他不能用腳踢刺(徒26:14)。“用腳踢刺”是一句農學詞彙,用來描述牛在耕地時主人在後面用長刺引導它,每次牛離開正軌,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途,牛總不能違背主人旨意。保羅以此指出他如牛般不能脫離神的指使,作“執事與見證”(徒26:16),使猶太與外邦脫離撒但權勢,得蒙赦罪的恩典,與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徒26:18)。 “以腳踢刺”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解釋。有說“刺”是“良心”,表示人不能違背良心抵擋神(如Phi1o、F. F. Bruce);有說“刺”是指“神明”,人不聖靈的軌跡-使徒行傳詮釋198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臘哲士]);有說“刺”是指“律法”,人不能違反律法(如猶太教);有說“刺”是指“命運”,人不能反對命運(如I. H. Marsha11);有說是指[神的旨意”,表示人不能抵擋神的安排(如R. B. Rackham)。此言本是一句當時流行的俚語,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導的。保羅運用此言時,面對著亞基帕,亞基帕顯然明白此俗語之意義。 (3)悔改後(徒26:19-23) ①天上異象,沒有違背(徒26:19-20) 保羅強調他蒙天上異象的感召,故沒有“違背”(apeithes,意“悖逆”,參路1:17;26:19),所以他在大馬色、耶路撒冷,猶太全地以及外邦各處為主作見證,勸人悔改歸正(應驗1:8的綱要)。 ②今日光景,蒙神幫助(徒26:21-23) 保羅一再強調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幫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喻“保守”),並他所傳講的與舊約經典完全一致(徒26:22),而舊約的中心就是基督須受害與必復活(參24:14-15)。 保羅稱這中心為“光明的道”(在別處稱為“福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的道”,13:5、7、44、46,17:13,18:11;“赦罪的道”13:38;“神國的道”,20:25,28:23;“恩惠的道”,20:32;“耶穌基督的道”,24:24),這道是不分種族的,猶太與外邦同樣需要(徒26:23)。 23節是一節重要經文,福音的核心盡在言中,與哥林多前書15章3-4節有異曲同工之妙,每點細節皆可在舊約以賽亞書49章6節、52章13節-53章12節及詩篇16篇8-11節等,找到相對神學思想170,是新約神學著名經文之一。 2. 向非斯都(徒26:24-26) 保羅的分訴驟然給非斯都中斷。本來保羅對著亞基帕發言,但非斯都顯然越聽越不耐煩,尤其對猶太人的宗教信仰更無興趣,大聲呼叫保羅“癲狂了”(maine,意“怒吼”,喻“瘋狂”,參約12:20,形容被鬼附;羅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學問”(grammata,此字在保羅詞彙中多指對舊約方面的知識)使他更“癲狂”(manican意“發狂”,此字在新約僅此處出現,英文maniac,意“亂性”、“狂性”由此而出)了,顯然非斯都也認為保羅對律法與先知內容的精髓有極精闢的見解。保羅辯說他不是癲狂,只是說真實話(徒26:25),隨即續說王亦知曉他所說的,故不是信口雌黃之言,再且他所作所為(亦即按基督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見不得人的。 3. 向亞基帕(徒26:27-29) 保羅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回轉向亞基帕繼續分訴。他以退為進,向亞基帕詢問他信先知否(代表保羅的信仰),隨即自問自答(可能發覺此言實在令亞基帕大為尷尬),並為亞基帕打個圓場(徒26:27)。 亞基帕處在兩難之間,他不能正面回答認同保羅是對的,也不願引起猶太人之不滿,故老奸巨滑的亞基帕避開保羅的詞鋒,反說保羅不能趁此一勸使他成為基督徒(徒26:28)。 “少微一勸”(en 1igo)可有兩意:①工夫方面——指簡略的勸告(如中文譯法,F. F. Bruce、E. Haenchen、D. J. Wi11ams E. F. Harrison);②時間方面——指用簡短的時間(如中文小字;NASB、R. B. 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等譯本);無論怎樣的譯法或解釋,亞基帕絕無準備接受保羅之信仰(他以為保羅邀請他信主),故他的回答藏著譏諷的意味171。十字架對他是絆腳石,如保羅早年所說的(參林前1:23)。 保羅不管亞基帕的譏言,趁此向全庭聽眾表達他們都能像他那樣,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屬靈方面非肉體方面言,26:29)。 D. 王的結論(徒26:30-32)王與眾官在後堂召開臨時會議,他們的結論與先前各羅馬官長般,知曉保羅是清白無罪的,只是他已上訴該撒,故只有為他安排引渡遠赴羅馬的旅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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