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家庭教會問題由來已久,迄今尚未得到妥善處理。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產生?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性質?如何處理家庭教會問題?這是構建和諧社會中無法迴避、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產生
關於家庭教會的成因,長期以來有一種頗為流行的八股說法:第一,西方滲透說;第二,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落後說;第三,基層管理薄弱說。這種說法被官方廣泛使用,被各種機構和學者廣泛採用,變成寫報告的程式,即使略有變化,也至多是在此基礎上,加點時代變遷,人口因素,各個地方的差異等等。按照這種八股說法寫文章,無論什麼地方,只要談及家庭教會,問題尚未調查,結論早已確定。過去幾十年來,關於家庭教會的各種內參調研、分析報告,五花八門、不可勝數,但談及產生的原因時卻千篇一律,不外乎是八股“加減湯”,至於癥結究竟何在,為何數十年來不管採用何種手段,家庭教會非但人數不減,反而越來越多?涉及此問題的文章多以八股應答,表面有條有理,實際空洞無物,加之各級寫手相互抄襲,久而久之,家庭教會成因問題,已成思維定勢,八股之風盛行,但對於認識問題、解決問題卻毫無意義。
筆者認為,中國家庭教會是多種因素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相互作用的結果在個體與群體上的綜合反映。論及產生的原因,首先當推國家行為。在此一因素中,又有幾個具體方面:
1,政治原因。1949年後,中國基督教的首要問題是反帝、愛國。為了刻意凸顯基督教對反帝愛國的重視,中國基督教會甚至將其組織的名字都命名為“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這意味着從建國起,中國基督教就走上了一條宗教政治化的道路。即宗教不僅是宗教,同時還要成為反帝愛國的工具,成為貫徹黨和政府政治路線的工具。在這個指導思想下,教會內部搞了一系列肅反、反右等政治運動,基督教裡面很多老牧師、神學家,如倪柝生、王明道、陳崇桂、趙紫宸等中國教會內有影響的人物,只要當時不是堅決跟黨走,或者態度不明的,都遭到了整肅。整肅之後,代之新鮮血液,一些來自基督教外圍組織青年會的人,成了基督教領導,極大地改變了基督教內部的人事與結構。大批基督教人士中,堅持信仰為重的人沉下去了,熱衷搞政治的人升上來了。進入基督教領導機構中的新鮮血液或在報刊上發表政治表態性文章,或在地方教會機構內進行政治活動。而只以宗教為目標的那些人則在基督教內被邊緣化,被排斥在各級教會權力之外。有人雖然願意參加三自,但由於在政治上態度不堅決,也屬於邊緣人物,得不到承認。被邊緣化、被排擠的這些人,因此而產生了離心力量,逐漸從基督教會的主流中游離出來。受他們影響的人,自發形成了鬆散的群體,這就是家庭教會最早的群眾基礎。在“左”風盛行的時代,社會上與基督教內的階級鬥爭與政治鬥爭越搞越嚴重,後來達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五十年代後期,李維漢(建國後中共中央第一任統戰部部長——編者注)甚至在某些地區搞了“無宗教區、無宗教縣” 實驗。幾十年後看,這些試驗是完全失敗的(雖然在高壓之下,當時這些地區的基督教表面上被徹底剷除了)。在基督教內進行的各項整肅與政治運動,初衷是想讓基督教跟黨走,純潔基督教,發展愛國反帝隊伍,但其結果卻是製造了離心力量,產生了極大的反作用力。
2,宗教原因。建國初期基督教內掌權的是青年會(一個準宗教性質的基督教群眾團體)和所謂“大公會”,如聖公會,浸禮會,長老會,信義會等傳統的基督教大教派。一些原來在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就實行了“三自”的“本色教會”,如耶穌家庭、真耶穌會、聚會處等一些較小的教派,在五十年代初宗教內部重洗牌的時候,沒有搭上車;到1958年搞“聯合禮拜”時又受到了大教派的擠壓。如果說這些小教派對於在教會內部搞政治活動雖有異議但還可忍受的話,對於搞消除教派特點的宗教革新、聯合禮拜則實在無法接受。小教派雖然是基督教內的少數,但與“大公會”的教派在理解教義、禮儀上有所不同,對教派特色極為堅持、不願苟同。例如多數教派都是禮拜天禮拜,安息日會、真耶穌會等幾個教派是禮拜六禮拜。五十年代後期基督教在各地搞了聯合禮拜、大規模撤銷合併教堂,一個城市往往由幾十個、十幾個教堂,合併成幾個、甚至一個。在此情況下,主持教堂和教會事務的當然是大教派,小教派如果來參加,很好,如果不來參加就是反三自、反政府,就會受到各種壓力。小教派在宗教上不接受以大教派為主的三自教會牧師對教義的解釋和對教會事務的主導,不願意在宗教上妥協。他們只好忍受政治上的高壓,暗地裡堅持自己的信仰,在行動上疏遠三自教會。耶穌家庭、真耶穌會、聚會處等教派基本如此。溫州出現了一批這樣的人,其他地方如山東、北京等也有這樣的人,這些人成為最早從宗教上和三自教會保持距離的人,但由於當時中國社會的政治背景,這些人並無太大的影響,沒有形成氣候。
3,教堂供求失衡。1958年搞了聯合禮拜以後,三自教會宣稱中國基督教進入“後宗派時期”,這是一個宗教上的官方說法。對普通信徒群眾來說,一個教堂是什麼教派背景,牧師屬於哪個教派,並非首要問題,最要緊的是要能夠聚會。但撤併教堂、聯合禮拜的結果,使一個城市的教堂由幾十個、十幾個變成了幾個甚至1個,教會數量的銳減,教堂分布的不合理性達到了荒謬的程度。在五、六十年代公共交通很不發達的條件下,信徒群眾根本無法跑十幾里、幾十里路去城裡的一個教堂做禮拜。為了滿足自己的信仰需要,最後只能自己解決、就近解決。許多教徒逐漸在家裡聚會,各地開始出現所謂“聚會點”(嚴格地說,“聚會點”還不是“教會”)。另一方面,教堂一旦撤併,再要恢復或新建就十分困難。基層政府管理部門總是傾向於減少和控制教堂數量的增長。筆者在基層調查時,親眼目睹了這種教堂供求嚴重失衡,信教群眾到教堂過宗教生活非常不便的狀況。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狀況司空見慣,不足為奇。但人為地減少教堂,合併教派的後果,是家庭教會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做法的背後,體現還是要對宗教限制、消滅的指導思想。
第二,除國家行為造成的原因外,個體的因素也很重要,其中也可分為幾個方面:
1,逆反回應。在政府對基督教進行暴風驟雨式的重擊下,固然有大批人害怕,有很多人退出,但也因此成就了一批人,導致了所謂的“教會純潔了,上帝揀選了真正的信仰者”的結果。面對同樣的環境、同樣的打擊,不同人有不同的反應。例如河南的張義南、徐永澤等人,從不同角度理解政府對基督教家庭教會的打擊,認為“你逼迫我,這是我的榮耀;我進一次監獄,我提高一次”。大大小小的徐永澤,成千上萬的張義南,在重壓之下,反而堅定了信仰,增長了鬥爭經驗,變成了自覺投身於宗教活動的人。這些人本來有各種職業,不是教會領袖,但卻因為自己的宗教信仰,屢遭政治運動的清理,在體制內失去了政治生命和前途,無法生存,最終選擇了辭職不干,成為了終生自覺傳福音的教會骨幹,成就了家庭教會。政府對待宗教的手段對某些人來說是壓力,但對另外一些人來說,是來自反面的動力。群眾中成千上萬本來默默無聞的個體,在對政治壓力的逆反心理作用下,自發地成長為宗教領袖。這些所謂的“教會領袖”並非領導千百萬人,只要他們自覺地發展教會,傳播教義,得到教徒群眾的認可,無論他們走到哪裡,支持者有多少,他們都在事實上處在了教會帶領者和支配者的位置。這也表明,高壓手段對不同的人,並不能夠取得同樣的效果,在某種情況下,可能適得其反。逆反心理一旦有了社會性的表達途徑或社會需求,打擊手段只能成為最好的助長劑,在宗教問題上,尤其如此。
2,信仰轉移。當人們特別堅定地相信某種意識形態、某種理論、某種思想時,會把最美好、最真誠的希望依託於它,一旦人們看到它並非如此,並非能夠作為信仰的價值載體時,其極度失望之心難以言表,甚至會產生幻滅感。1980年《中國青年》曾經借讀者潘曉的來信,發起“為什麼人生的道路越走越窄?” 的人生意義大討論,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這個問題是宗教命題還是政治命題,見仁見智,但這是一個極其有意義的命題,觸及到個人如何對待人生、如何樹立信仰的重要問題,得到了無數群眾的回應。面對現實生活中信仰的失落與失衡,許多人在重新尋求信仰價值的痛苦過程中彷徨、徘徊,一旦此時遇到了對現實的苦難與未來的安排提供系統的明確說明的基督教時,信仰失落的人就如同在黑暗中看見了光明,感到終於找見了真理。基督教讓一些信仰破滅的人獲得重生,感覺到精神支柱的力量和重新認識世界、解讀人生意義的幸福感,從而產生了委身基督教、投身傳教事業的巨大熱情。而完成這一個體信仰重建過程的正是存在於民間的無數家庭教會。
3,進入社會公共空間。家庭教會具有非官方民間組織獨特的社會作用,這種作用在相對封閉的農村尤其如此。基督教中有許多婦女信徒,許多婦女雖然文化不高,不懂剩餘價值,不懂神學和聯邦制,但她們懂得要解放、要平等。家庭教會為婦女提供了一個嶄新的世界。教會裡面有人教識字,教唱歌,大家平等聚會,充滿幸福感。“信教好,信教好,信教夫妻不爭吵,信教婆媳關係好”。筆者在調查中感到,太平天國沒有做到的,基督教做到了,紅軍、八路軍沒有做到的,基督教做到了,這就是對人、對人的價值、對人的尊嚴的無條件的尊重。這種尊重對一個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來說,是生命的第二次解放。教會為無數個體提供了平等進入公共空間的路徑,提供了歸屬感、人際關愛、價值整合、道德升華、終極關懷以及社會平等;家庭教會不僅是教會而且是“家庭”。眾多個體通過教會組織與活動為自己的生命賦予了積極的社會意義。用行政的辦法剝奪教會提供的這種需求是不可能的,讓個人脫離教會回到封閉生活的舊軌道,也是不可能的。
4,公民社會。1979年後,我國社會結構發生變化,國營企業單一制,計劃經濟大一統的固有模式,對土地的依附關係,對單位所有制的依附關係逐漸消失。多種經濟成分、多種體制開始並存,在這種社會大轉型,大洗牌,重新組合的情況下,多元選擇成為可能。在信仰問題上,要把有自主選擇意識的人,納入行政管理體制下的三自教會體系當中,無疑是不可能的。市場經濟附帶衍生物是公民社會的崛起。基督教是道德的馴化器,是公民社會的訓練所、養成所。對信基督教的人來說,家庭教會可能是實踐宗教信仰的最好方式,是基督教裡面最靈活、最方便、最能滿足個體需要的形式。這樣的組合形式,符合市民社會組織的最基本要素:自願、非官方、非盈利、公益性。這種自願、非政府、非盈利的特點,使公民的道德感和人格完全不同於過去。基督教是一個組織精良、精彩微觀的公民社會。無論城鄉,加入者都會有 “找見組織”的歸屬感,人需要這種組織的歸屬感,但宗教的這個戰略作用一般不為人所注意,筆者多年研究美國問題,認為其強大資源乃在草根,社會的發達與穩定,其源蓋出於此。
第三,除了國家與個體的原因外,更為深層次的原因是文化,是普世價值的載體與表現形式問題。當一個不同於基督教的社會主流文化與道德的載體裡普世價值強大時,基督教往往難以體現其優越性。比如,同是華人社會,台灣流行佛教和儒家文化,傳統文化影響很大,基督教雖不受任何限制,但其發展相對緩慢,影響有限。其他如伊斯蘭教、天主教、猶太教、東正教等國家也是一樣。宗教作為文明與普世價值的載體,表現形式不一樣,但效果基本一致。在這些國家中如果反對宗教道德,比如鼓勵暴力、鼓勵說謊,就是反對文明,反對社會,就不可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各種宗教都包含普世價值,基督教本身含有豐富的人類文明與普世價值,例如基督教的十誡,既是其教義信仰,也體現普世價值。如果要否定基督教、否定普世價值,就必須創造出一種高於大家認可的普世價值標準的新價值。有一度時期,中國曾經以為找到了這種新價值,這就是毛澤東思想——“頭可斷,血可流,毛澤東思想不可丟”!(這個話筆者當年沒有宗教情懷的時候,不理解,後來理解了,筆者當時是典型的毛澤東主義信仰者。筆者在天安門見到毛主席時,給家裡發電報,“某年某月某日我見到了偉大領袖、偉大統帥毛主席,毛主席萬歲萬歲萬萬歲”!那時為了毛主席,即使讓筆者死,筆者也是願意的。這是當時所有紅衛兵自覺的真實的想法)。但是當各種宗教價值被否定,所謂的“新時代,新價值,新思想”褪色之後,中國社會便出現了今天面臨的誠信缺失、道德缺失、造假泛濫、私慾橫流的狀況。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了核心價值信仰體系。
為此,要解決中國今天的問題,必須解決信仰與價值追求問題。如果無視中國人的信仰問題,不研究老百姓的精神需求與信仰是什麼,無疑是最大的戰略失誤。馬克思主義是不是一種可供普通百姓選擇的價值信仰體系?能不能解決老百姓的信仰需要、精神需要?這個問題不能不回答,如果長期不回答,或者不實事求是地回答,群眾就會做出自己的選擇。誰覺得什麼好,誰就信什麼了,這就是所謂的文化戰爭。精神信仰的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人看到了這個缺失,要用傳統文化來彌補這個缺失。於丹講經,把《論語》搬到電視上,但儒家的核心思想是否完全適合現代社會?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在這場文化戰爭的較量中,基督教在中國得以發展,首先是文化上贏了。在價值體系與精神信仰上,大家要看這套東西中普世價值含量有多少,有多高,有無文化方面的競爭力。否定別人的普世價值,得拿出自己的一套來。如果自己沒有,還要否定別人的,甚至不許別人有,那就是自欺加欺人。別人怎麼講普世價值不重要,關鍵是要有自己的一套,群眾要真正地、自願地相信。亨廷頓(注)講文明的衝突,他分析的是文化層面上和普世價值競爭基礎上世俗國家的行為。如果在尖船利炮的後面沒有精神的支持,沒有普世價值,沒有道義,影響維持不了多久。有錢的國家很多,像日本,沒有一個人上日本學它的精神,學它的道德。沒有精神、文化輻射力的國家不是真正的大國,沒有持久影響力。而精神、文化、道德、普世價值的最好載體就是宗教。沒有這個認識,就無法理解基督教的作用。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載體,希伯來文明、希臘-羅馬文明都在裡面,西方文明離不開基督教。從這個意義上說,不能把基督教看成是英國的、法國的、美國的;基督教與某個國家沒有關係,不屬於任何國家。基督教之所以具有全球影響,是它裡面的普世價值在起作用。
從宏觀上看,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發展,是人類社會不同文明之間長期相互交流融合的結果。在全球化時代,這種交融更多的以本土化的表現形式出現。限制和抗衡基督教,必須有比基督教更好的價值與信仰載體。家庭教會不過是基督教內比較靈活、不受官方控制的民間組織形式。考察家庭教會,不能脫離其內在的普世價值因素與背後的文化因素。家庭教會作為一種擁有數千萬信徒的客觀存在與社會現象,在社會控制相對嚴格的中國,不是任何人、任何組織可以憑藉“滲透”或提供“支持”就能搞起來的。沒有社會內部的倫理道德需求與強烈的價值信仰需求,沒有與人類文明相聯繫的普世價值為基礎,家庭教會不可能在中國社會存在幾十年之久,更不可能充滿活力持續發展。
最近國際上發生了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嚴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機,20國集團把中國請去,要看中國採取什麼行動。中國能不能救資本主義?筆者不是學經濟的,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在文化上、精神上,世界是不是也在看中國?中國能不能救基督教?換句話說,中國是不是有可能變成基督教大國?筆者認為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總的來說,違背宗教存在發展的客觀規律,無視群眾的宗教信仰需要,人為地破壞宗教與社會的平衡,導致了家庭教會的產生;僵硬的宗教管理體制,激化了矛盾;社會的轉型、全球化,助長了家庭教會的發展。在宗教管理體制上,使用了宗教局加三自加公安局這樣的手段,無論投入多少,由於方向錯誤,指導思想錯誤,投入越多,離目標越遠,越不能奏效。行政管理、打擊限制搞了幾十年,家庭教會越來越多,歷史無情地宣告了現行宗教管理體制的滯後與破產。一句話,家庭教會的存在與發展與海外滲透,教育落後,管理不嚴打擊不力沒有太大關係,研究家庭教會問題必須在思想上轉變觀念,實事求是,走出傳統思維的誤區。
二、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性質
既然家庭教會的存在是個客觀事實,如何看待家庭教會,就不能見木不見林,不能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談論現象,更不能按照慣性思維進行想象。首先,對家庭教會要有科學的定性。定性不准,是什麼、為什麼的問題就無法得到正確的回答。而要做到正確理解家庭教會的性質,就必須弄清以下幾個基本問題:
——家庭教會問題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敵我矛盾?
——家庭教會是少數人的問題,還是千百萬群眾的實際需要問題?
——對家庭教會採取高壓政策,有利於擴大黨的執政基礎,還是削弱黨的執政基礎?
回答上述問題,有必要對以往的政策執行結果與目前的狀況做一個簡單的梳理:
1、1949年到1958年對基督教主要政策是打擊、改造為主。1958到1978年,則是消滅為主(在文化大革命中,三自教會也不能倖免,也是被消滅的對象)。1978年到1988年,家庭教會在打擊中出現,從曲線圖上看,是井噴式的發展,是作用力帶來的反作用力的結果。
2、1988年到1998年,社會轉型和城市化的趨勢使社會各種力量的重心開始從農村移到城市。政府對家庭教會的政策由全面打擊變成了重點治理。1998年到2004年,大規模的基督教發展停止了。政府在打擊法輪功的同時,對家庭教會採取了幾次重點清理行動之後基本停止了大規模的打壓。除了個別地區、個別人的事件之外,政府與家庭教會的關係進入了無重大衝突的僵持階段。這一時家庭教會發展的特點是教會重心轉到城市,大量知識分子、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城市白領、專業技術人員加入了正在興起的城市家庭教會,這種現象一直持續至今,家庭教會的人員構成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3、2004年之後,就政府而言,對家庭教會經過數次打擊、清理,情況基本掌握,“只要沒有外人參與,不太出格,你搞你的,我不理你,也不承認你”。家庭教會的態度則是:“你不抓我,我就繼續;你要管我,改變方式,轉移地址,化整為零,決不停止”。200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出台後,雙方一度關注家庭教會的登記問題。但由於雙方的立場與目標根本對立,《條例》本身不具可操作性,家庭教會很快消除了對登記的幻想。
4、目前,家庭教會在全國範圍內的發展相對平緩,與政府的關係在總體上仍然處於僵持狀態,但越來越多的城市家庭教會開始進入寫字樓,“從家庭到了廣場”,公開化了。這些家庭教會從此不再隱姓埋名,不藏不躲。家庭教會內部開始關注教會的治理,關注內部管理模式的規範化,財務的監督、機構整合,同時非常注重神學培訓、傳教與教會文字工作的發展。
5、2008年,家庭教會最重要的變化是公開進入社會領域,參與社會關懷與公益服務。在汶川地震災區的100萬志願者中,據說有50萬是基督徒,其中80%的基督徒來自家庭教會(是否準確,無法確定,但筆者認為即使只有5萬也是極為重要的標誌。另外,根據筆者對中國NGO的研究,發現國內很多NGO不是宗教組織,但裡面有很多人是基督徒,基督教在民間社團的社會公益服務事業中具有重要的正面影響)。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隨着城市化的興起和城市家庭教會人員構成的改變,基督教家庭教會正在逐步融入中國社會。家庭教會的傳教與社會服務逐漸變成了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常規活動,其意義在於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下,家庭教會已經很難被一般人認知、界定為是外國基督教傳教的結果。此外,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家庭教會既不是政府開辦的帶有國企特點的三自教會;也不同於傳統的封閉式的聚會點(1970年代的家庭教會極為封閉,基本不和社會往來,不參與任何公共事務)。家庭教會是一個吸納了眾多弱勢群體與社會精英的獨立的民間社團組織,正在以社會建設者的正面形象為主流社會所接納。
另一方面,家庭教會在自我發展的同時,除了來自政府的壓力之外,自身也面臨着諸多挑戰。首先,家庭教會不得不經常與同樣遭受政府打擊的基督教“異端”進行鬥爭,如何保持教義純潔與信仰正統超過了教會對教徒人數增長的關注。其次,大量新教徒湧入家庭教會,加劇了家庭教會內部神職人員與傳道人嚴重匱乏的矛盾。最後,世俗化、金錢崇拜是對家庭教會的另一種方式的衝擊與挑戰。
儘管如此,儘管家庭教會家管理者與傳道人的水平參差不齊,家庭教會的社會服務渠道還沒有理順,力量還非常有限,教會內部也確有圖謀不軌的極少數壞人,但就整體而言,在中國社會對各種公共組織社會團體評價普遍不高的今天,絕大多數人對家庭教會還是持肯定態度的。人們明白家庭教會的目標不是世俗權力與政治,教會不是政治組織。家庭教會關愛家庭,關注婚姻,關愛老人、孩子,重信仰,講道德、有愛心、守法紀、能自律的特色,在誠信缺失,道德缺失,信仰缺失的時代,使其一躍登上了信仰與道德的制高點。
這種現象,對執政黨來說,既是巨大的挑戰,也是巨大的資源。家庭教會之所以能夠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家庭教會是一個擁有神聖資源的組織,同時還能積累社會資本與經濟資本。整體而言,家庭教會在群眾這個層面,不是政府層面,基本上擺脫了負面影響,實現了所謂基督教的本土化。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如果繼續使用暴力工具對其進行鎮壓,必然導致高成本、低效益,不得人心,不僅不可能達到孤立或消除家庭教會的目的。反而只能助長家庭教會的發展,產生更大的離心力量。
鑑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家庭教會問題是人民內部矛盾,其實質是如何對待涉及數千萬群眾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問題。對此必須要有群眾觀點,要有對黨的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的全局觀點。現在中國社會的大背景是意識形態趨於多元化、多樣化,多種成分並存,在信仰市場上,基督教的比例已經有了明顯增加。既然如此,就應該面對現實,承認現實,認真考慮調整政教關係,改革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
然而,我國現行宗教管理體制卻仍然維持着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傳統模式,管理嚴重滯後,無法體現時代特點的變化。1949年到1979年國家對宗教實行的是完全的行政管理。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推行依法治國,各省搞了地方法規,1994年國務院出台了兩個有關宗教的法規。2005年出台《宗教事務條例》。但這一系列法規的特點還是要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繼續把宗教政治化,繼續公開通過三自教會讓基督教為政治服務。政府提出“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協調”,“引導”這兩個字,表明政府把宗教仍然置於一個負面的社會地位。
從管理機構上看,不管是宗教局,或者民宗委,管理體制都沒變,最大特點仍然是政教不分,宗教政治化,官辦宗教。政治上的關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安排,包括宗教領袖的產生,政治上的表態、認可,有財務上的支持,撥款等等,過去怎麼辦,現在還怎麼辦。最典型的例子是,報紙上多次出現宗教管理部門領導的講話,強調要“加強兩支隊伍的建設”(指宗教管理幹部隊伍與宗教神職人員隊伍——編者注)。一個國家宗教組織培養神父、牧師、長老、和尚、喇嘛、道士等神職人員的工作,如果成了國家的任務,政府和宗教組織是什麼關係?國家要負責神職人員隊伍的建設,國家和宗教是什麼關係?這就造成了很大的政教不分。國家對宗教組織政治上財務上的支持,包括給各級三自教會蓋教堂、蓋神學院,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方向和指導思想錯了,只能南轅北轍,不可能達到目的。辦好三自教會解決不了家庭教會的問題,但不搞官辦教會又不行,所有這一切都源於一個簡單的基本判斷,即認為基督教是消極因素,家庭教會又是基督教裡面的危險因素,要控制、防範、打擊。非法、合法只不過是一個法律名詞,從認識上、觀念上來說,從定性來說,基督教這個東西是負面的,是要管制的,家庭教會是要打擊的;具體誰管是一個手段問題,有時候宗教局管,有時候公安局管,結果很多基層家庭教會就淪為公安打擊的對象了,結果越打越對立。
在讓宗教為黨的政治路線服務,把它政治化的同時,還有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必須儘可能防止別人利用宗教。“我一定要把宗教利用好,但一定不能讓別人利用宗教”。當政府有這個想法的時候,宗教管理部門提出他們要為宗教團體服務,他們和宗教組織的關係是服務關係。為誰服務?為三自服務,為工具服務!因為這個工具也為政府服務。但政府不為家庭教會服務,即使支持三自教會,也不是出於對基督教價值的認可,而是基於現實利益的策略考慮。真正的宗教信徒一旦了解了政府這個想法,就只能選擇家庭教會了。
在這個指導思想下,政府管理部門用各種方法對家庭教會打擊、分化、瓦解、清理、限制、防範,什麼手段都用了,搞了幾十年,基本上沒有什麼效果,雙方進入相持階段後,地方基層管理部門只能相機行事。各地基督教發展的現實,表明中央的宗教管理部門對各地家庭教會的問題,沒有太多更好的行之有效的處置辦法。事實上,迄今為止,不管你用什麼辦法,出台什麼條例,家庭教會一直都在那裡發展,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這條路已經走到了頭。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沒有轉變觀念,轉變思路,沒有結合時代與社會發展的特點,在制度安排的框架下,依靠法治。時代變了,社會變了,矛盾特點變了,管理方法卻以不變應萬變。從1950年代把蘇聯1920年代形成的宗教管理模式拿過來,一直用到現在這個時代。現在講法治,就給這個政策加一個法律的外衣,把政策用法律的語言表述出來。如果變不成法律就先搞法規。但不管叫什麼,內容還是老一套,目的還是要管住宗教,而不是針對現實出現的矛盾,回答問題、解決問題,對這套辦法,群眾當然不可能買賬,政府管理部門最後只能處於一個尷尬的地位。
三、如何解決家庭教會問題
家庭教會問題無論多麼複雜,關鍵還是管理體制問題,解決的辦法還是要靠法治。筆者一貫認為應該從制度安排上重新考慮宗教管理體制的有效性,如果宗教管理體制不能適應新的時代需要,就應進行制度創新,改變管理體制,通過立法,從法律上來解決問題。改革開放30年的經驗表明,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台,都是利益的調整,都涉及自由與秩序,權利與義務,但相對而言,施行法治要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成本低,效果好。家庭教會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涉及到許多方面,是國際國內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在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成系統的全國性的宗教法的情況下,考慮到全面立法的難度與周期,可以先選擇適當幾個地區,作為進行宗教管理體制模式改革的試點,讓宗教首先有可能進入社會服務領域。為此,筆者建議在溫州、廈門、石家莊、鄭州、蘭州、昆明等六個地區建立宗教特區,開展試點工作(為何選擇這六個地方作為試點,筆者將在有關建立宗教特區的文章里做具體論述)。
與此同時,要制定宗教特區法,在宗教特區試行,停止用行政機構行政手段管理宗教。對涉及宗教的具體問題可以分類依法處理,是什麼問題就由什麼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沒有適當可用的法律,就應通過宗教立法予以體現,通過宗教法制建設,解決包括基督教家庭教會在內的宗教方面的問題,使宗教變成促進社會發展的積極因素。
總而言之,改革的方案有千條萬條,法治是第一條,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過渡階段可以採取過渡的辦法,強化法治管理是根本。筆者強烈呼籲宗教立法要貫徹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的原則,要明確為誰立法、如何立法的問題。要做到這一點,不僅要和宗教局商量,更主要是要得到信教群眾的認可。沒有群眾的認可,只是形式上的改變,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能夠實現這一點,能夠改革宗教管理體制,取消舊的宗教管理體系,那麼,宗教在中國的作用就會有一個大的改變,整個社會的面貌也會隨之改變,市民社會的發展會有長足的推進,政府將會大大緩和與包括基督教在內的整個宗教的張力,過去的消極因素就會轉化為積極因素,黨和國家,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將是和諧的政教關係的受益者。
宗教方面的問題,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問題,只是中國社會諸多矛盾中的一個,其他宗教也存在問題,其他方面也存在問題,相對而言,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問題並不是不可解決的,只要實事求是,集思廣益,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堅持法治,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這個問題一定可以得到妥善處理。
(劉澎,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北京普世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