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實踐中是先看到結果,再去找原因。 |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8:4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回 答: 邏輯學上,原因應該是充分條件,必要條件不算原因。 由 問號哥 於 2021-01-27 08:22:27 |
這是另外的話題。。。。。。 原因是針對結果來說的。即溯因法。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那一件事先當成原因,再去找結果,也是有的,這是基本上未雨綢繆型。 這又回到歸納法,人們從經驗中得到的知識,大多是不完全歸納的,即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是眾多偶然的集合。人們卻把這非必然的當成了必然性的,如天鵝都是白的。 同樣,尋找所謂作為充分條件的原因,就是歸納法的實踐,即把不必然(不充分)的當成了必然(充分)。這是歸納法的理想化。 所以,我不贊成定義原因是充分條件,或者衝要條件。只需當成必要條件之一就可以了。 原因可能會很多。有的原因本身也是充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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