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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萬維讀者網 > 彩虹之約 > 跟帖
人們實踐中是先看到結果,再去找原因。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8:4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邏輯學上,原因應該是充分條件,必要條件不算原因。問號哥 於 2021-01-27 08:22:27

這是另外的話題。。。。。。


原因是針對結果來說的。即溯因法。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那一件事先當成原因,再去找結果,也是有的,這是基本上未雨綢繆型。

這又回到歸納法,人們從經驗中得到的知識,大多是不完全歸納的,即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是眾多偶然的集合。人們卻把這非必然的當成了必然性的,如天鵝都是白的。

同樣,尋找所謂作為充分條件的原因,就是歸納法的實踐,即把不必然(不充分)的當成了必然(充分)。這是歸納法的理想化。

所以,我不贊成定義原因是充分條件,或者衝要條件。只需當成必要條件之一就可以了。

原因可能會很多。有的原因本身也是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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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號的例子比喻都是胡扯的腦補!:)  /無內容 - repentant 01/27/21 (321)
      無語,那個臨床結果,就是原因導致的結果啊? - 問號哥 01/27/21 (346)
        疫苗有效性95%啥意思?就是充分條件的指標。 - repentant 01/27/21 (330)
        你承認是結果就好。不要一塌糊塗了:) - repentant 01/27/21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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