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亞米紐斯神學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一詞,是用來形容亞米紐斯(JacobusArminius,1560至1609年)的神學觀點,和亞米紐斯的教訓所引起的運動。至於亞米紐斯的立場,在他的跟隨者抗辯派(Remonstrants)於1610年的文件中,已經清楚陳述;這些抗辯派正式對抗在荷蘭的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主要的神學論點如下:神根據他的預知,而有條件地揀選人得着救恩;神的恩典可被抗拒;基督的教贖是普世性的;人有自由意志,人借着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可以救恩上與神合作;信徒有可能失去救恩。雖然亞米紐斯主義,是改革宗教會內神學上分歧的結果,但這些神學觀點也在今天不少神學派系中存留。循道宗(Methodism)和衛理宗(Welseyanism)就是跟隨亞米紐斯的教義。此外,聖潔運動、靈恩運動及其他宗派如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WillBaptist)等均是。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1588至1603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Beza)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對抗古尼賀爾特(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亞米紐斯也反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rn)——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劃中,人未曾墮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着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觀點——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節,指出信徒有可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of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藉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年8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Episcopius,萊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信條》(Belgic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爾特(JohnvanOlden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Grotius)被定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年所批準的諭令,在那裡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因為它是守着正統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中滲入取蘇西尼派的觀點。〕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採取容忍主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採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宗教及地域強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教會(Established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於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文(TheArticlesof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稜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Cranmer,1489至1556年)在1543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NecessaryDoctrineandEruditionforAnyChristian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年擔任劍橋大學神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們的信心和持守。」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JohnPlayfere)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AppealtotheGospelfortheTrueDoctrineofPredestination)(1608年);賀特(SamuelHoard)在1633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God’sLovetoMankindManifestedbyDisprovingHisAbsoluteDecreeforTheirDamn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Ⅱ)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至1791年)自小受到敬虔的母親蘇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姊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HolyClub)。這個查經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方式而起的。衛斯理最後成為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兄,名叫波勒爾(Peter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里的信心就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信息:單憑信心就得着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斯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腓德(GeorgeWhitefield),四出傳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篇。衛斯理的復興運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亞米紐斯的教義廣泛在今天不同的團體中流傳:路德宗、衛理宗、聖公宗(Episcopaliauns)、安立甘宗(Anglicans)、五旬節宗、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WillBaptists)教會,和大部分靈恩及聖潔運動的信徒。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於另一會另一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義特徵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1610年,亞米紐斯的一群跟隨者,為了對抗加爾文思想,就臚列了五項救義條文,稱為「抗辯文」。抗辯文強調以下五項要點:(Ⅰ)有條件的預定是基於神的預知;(Ⅱ)基督的死是普世性的;他為每一個人而死,他受死代贖的功效下只發生在信徒身上;(Ⅲ)得救的信心不可能與聖靈的重生分開;(Ⅳ)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及(V)雖然神賜恩典讓信徒得蒙保守,但聖經中不太清楚提到,信徒是永遠不會失落的。抗辯文的五項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條:揀選是根據預知(electionbasedonforeknowledge)
神在創立世界以先,已經定下永但的旨意,就是借着他兒子耶穌基督去拯救那些墮落犯罪的人,並靠着聖靈的恩典,保守他們相信聖子耶穌,又持守這信心,直到末了。另一方面,讓那些無可救藥、不信的人留在罪中,在震怒之下;並定他們的罪,叫他們與基督分離。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五章36節所說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的身上。」此外還有其他的經文作為根據。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attonemenw)
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曾為所有人及每一個人受死,又借着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使他們救贖和赦罪;但除了信徒,沒有人可以享受罪的赦免。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壹書二章2節又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inability)
人不能拯救自己的,也沒有運用自由意志的能力,正如人在背道和罪惡的狀態中,不能靠自己的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正如信心所作的);除了在基督里,借着聖靈,從神重生,令心意,傾慕、意志和所有的能力都更新,才能正確理解、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基督的話;「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
這種神的恩典是引發、維繫,並且成就一切良善。重生的人若得不到神恩典的幫助、醒覺,去跟隨神,與神合作,就不能思想、渴慕或實踐善行,也不能抵抗邪惡的試探。所有善行、善事,都歸於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但恩典的運作,並不是不能抗拒的,正如聖經所記載的,有不少人就曾經抗拒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其他經文都有記載。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perseverance)
那些靠着真信心歸於基督,有聖靈居住的人,都有完全的能力去和撒但、罪惡、世界和自己的肉體爭戰,並且得勝;如人所知,那是因為靠着聖靈的幫助而成的;而耶穌基督更會在人遇到試探時,伸出援手,只要人願意面對爭戰,願意接受他的幫助,而不是停滯不前。基督會保守他們不致跌倒,讓他們不因撒但的詭計而被誤導,或從基督的手中失落,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章28節基督的話:「誰也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但究竟他們會否因為無知、離棄當初在基督里的生命,或回到現今邪惡的世界裡,轉離聖潔的教訓,失去良知,失落恩典;這些都必須得到更多聖經的根據,我們才可去教導眾人。
原罪
亞米紐斯教導有關原罪的教義,他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了一切良善,遠離神的恩典,繼續行惡。罪和死是借着亞當的罪進入世界。死亡的刑罰臨到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此外,由於所有人是亞當的後裔,故此都承愛了一種敗壞的人性,但這並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抗辯文宣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於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行負責任。」而且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借着「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思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五章16節流,基督白白的思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借着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着自己的過犯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借着神的恩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裡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所犯的罪。
亞米紐斯教義(抗辯文)
教義
解釋
揀選是根據預知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照自由意志相信基督並且持守信仰的人。
無限的贖罪
基督在贖罪工作上,為全人類安排了救贖,信全人類能以得救(saveable)。基督的贖罪只對相信他的人發生功效。
人的本性無能
人不能救自己,必須由聖靈賜予新生
先前恩典
聖靈預備的工作令信徒可以向福音有所回應,並且在救恩中與神合作。
有條件的保守
信徒得着賦予的能力,去過得勝的生活;但信徒可能離開恩典,失落救恩。
揀選與預定
亞米紐斯將預定的教義(神指定一些人得救),解釋為神的預知。因為神知道誰會揀選他,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他也將預定的教義解釋為神知道那些人不單會相信,而且會堅守信仰。亞米紐斯論到個別信徒所蒙的揀選,他說:「神的旨意是根據神的預知,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這是根據他借先前思典,所賜予人的悔改和信心;神也知道誰會倚靠後來的恩典而堅守信心;誰不會相信,誰不會堅守。」
亞米紐斯的預定論,包括了所有人類;定義如下:「神的旨意是拯救人類脫離全然敗壞的境況。神不是武斷和濫縱地,只將救恩賜給一些人。預定的範圍包括所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亞米紐斯說,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這不是出於神武斷的抉擇,反之,這是根據人對福音的回應。
先前恩典(PrevenientGrace)
先前思典就是神賜給所有人的一種「預備的」恩典,讓人能回應並接受福音。先前思典可以定義為:「人的靈魂進入救恩大門之前的第一步,或預備的恩典(preparatorygrace)。這是聖靈向在罪中無助的人所施的恩典。對有罪的人,這可稱為恩慈;對無能力的人,這可稱為能力。因此先前恩典可以界定為,在生命完全重生之前所彰顯的神聖工作。」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working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action)。由於神施行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於從原罪之中復甦,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裏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壞的關係。」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Ⅰ)全然敗壞的人是全然無能的;(Ⅱ)由於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的狀況;(Ⅲ)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於加爾文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grace);(Ⅳ)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之間,是應該有關連的。威利(Wiley)引述了四個關於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的命題。
(Ⅰ)先前恩典是施行在普通人(naturalman),或說是墮落的人身上,這種恩典是施行在他整個人的身上(entirebeing),而不是在他某種特性或能力之上……(Ⅱ)先前恩典使人成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主體。人的墮落並沒有失去神的形象:也沒有破壞他全人的任何能力,他的墮落也沒有破壞他的思考能力(這是屬於認知性方面);也沒有破壞他的感官能力(這是屬於感性方面);當然,它也沒有破壞他的意志能力(這是屬於意欲方面)。(Ⅲ)先前思典更進一步施予被奴役的人……這種奴役不是絕對性的,因為人的靈魂清楚知道自己受捆縛,也想擺脫捆縛……恩典是必須的……令靈魂向真理醒覺……並進一步影響感情,令人的心傾向真理。(Ⅳ)人的意志與聖靈的原初恩典(Originatinggrace)繼續合作,將先前恩典與拯救恩典直接合併……亞米紐斯認定,借着聖靈無條件地臨到所有人的先前恩典,人的道德生活從最初開始,就有着自由主體(freeagency)的能及責任了。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得救的信心包括以下四項事情:「(Ⅰ)對罪的覺醒;(Ⅱ)借着叫人知罪,和感動人的聖靈賜予先前恩典,人便能轉向神;(Ⅲ)悔改認罪,就是承認罪人與神的恩典分離,並且遵守共同立下的新約;及(Ⅳ)個人接受在耶穌基督里的新生。」
人在救恩中的責任包括知罪、離罪、轉向神和信靠基督。衛斯理約翰強調,悔改和相信構成了「得救的信心」。衛斯理的信息是要求人「悔改和相信」。悔改含有改變之意,衛斯理稱它為,「心意從一切的罪中(allsin)轉向完全的聖潔(allholiness)」。悔改包含除掉罪,和生命的轉變。悔改是包括行動的,按衛斯理所言,先悔改後信心。衛斯理又說:「相信福音之前,我們必須悔改。在我們能真正倚靠基督之前,必須先脫離自我的依賴。我們須將一切的自義和自信棄掉,才能對他產生真正的信靠。我們須先被拯救,離開對自己的信賴,才能信靠他所作的和所受的。」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Ⅰ)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Ⅱ)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Ⅲ)信賴基督,將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期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view)看基督的死。那是格魯希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神治理,或公義上的需要。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徵抵償」(tokenpayment),以滿足神的管治。神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尊重。(請另參看第24章「救恩論:救恩的教義」);另請參看《基督教神學》(HOrtonWiley,ChristianTheology,3volumnsKansasCity,Mo:BeaconHill,1952,2:270-300。)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基督的贖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中都得救了)。聖經着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至17;羅五8、18:林後五14至15;提前二4,四10;來二9,十29;彼後二1;約壹二2,四14)。由於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19;可十六15,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Ⅰ)人類繼續存在。若說神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Ⅱ)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的狀態(stateof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靈恩惠的扶助……(Ⅲ)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在蒙神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grace),因為恩典不是神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offaithandagood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永遠滅亡」。關於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節;歌羅西書一章29節;提摩太后書二章5節;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彼得前書一章10節。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等)。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1;約壹二2)。
但亞米紐斯也有幾項論點需加以檢討。(Ⅰ)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章12至21節有異。
(Ⅱ)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先前思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Ⅲ)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着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羅三11至12;弗二1);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六14)。
(Ⅳ)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臘文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着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里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31;羅十9等)。
(Ⅵ)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至22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約壹五11至13)是永遠的,並且因着基督所作的(羅五1,八1),可在基督里穩妥保存(約十28)。
加爾文神學和亞米紐斯主義的對比
教義
亞米紐斯主義
加爾文神學
敗壞
因着人的墮落,人承受了敗壞的本性。先前恩典能除掉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罪咎和定罪。
因着人的墮落,人已全然敗壞,死在罪中。人不能拯救自己。因為人已死在罪中,所以需要神的救恩。
罪歸與人
神不是將亞當的罪歸與全人類,但所有的人卻因着亞當的墮落,承受了敗壞的本性。
由於亞當的過犯,罪就臨到全人類,因此所有人已死在罪中。
蒙揀選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自由意志相信的人。揀選是有條件的,是根據人信心的回應。
神無條件地從亙古就選擇一些人得救。揀選不是根據人將來的回應。
基督的贖罪
基督為人類而死,讓全人類可以得救。他的死只對那些相信的人發生功效。
神定意基督要為所揀選的人而死。由於基督不是為每一個人而死,只是為那些蒙揀選得救的人死,他的死是完全成功的。
恩典
借着給所有人的先前恩典或預備性恩典,人能夠與神合作,回應神的救恩。先前恩典能改變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結果。
普通恩典臨到全人類,但不足以拯救每個人。神施行不能抗拒的恩典,將他所揀選的人召來,令他們願意回應神。
人的意志
先前恩典是賜給所有人,在整個人的身上生效,給人自由的意志。
敗壞伸展到全人,包括人的意志。若沒有不能抗拒的恩典,人的意志就會受捆縛,不能按自己的能力向神回應。
蒙保守
信徒會離開恩典,失掉救恩。
信徒在信仰中蒙保守。信徒在救恩中穩妥,沒有一個失落。
神的至高主權
神按照人的自由與回應,限制他的管治。他的計劃和他對人回應的預知有關。
神的至高主權是絕對的,和沒有條件的。神根據他旨意所喜悅的,決定一切事情。他的預知是根據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