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神學
聖約神學是一個闡釋聖經的系統,以兩個約為基礎:就是行為的約(covenantsofworks)和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一些聖約神學家更分為三個約:行為、救贖和恩典的約。聖約神學指出,神在最初已與亞當立了一個行為的約,應許順服的得永生,不順服的要死亡。自亞當犯罪後,死亡臨到人類。但神以恩典的約去解決這個人類困境,使罪和死的問題得以解除。基督就是神恩典的約最後的中保。
聖約神學的歷史背景
布靈爾(JohannBullinger)
布靈爾(JohannBullinger,1504至1575年)繼承慈運理在蘇黎世的宗教改革,成為當時的改革領袖。如其他改革者一樣,布靈爾持守聖經的權威,宣講聖經的教義;他有很多著作,出版了的作品達150冊之多。他也是一位在改革宗教會中,極具影響力的領袖,權威僅次於加爾文。
布靈爾是1566年「第二瑞士信條」(SecondHelveticConfession)的唯一作者,此信條清晰陳述了改革宗的信仰。布靈爾對聖約神學的發展,也占一個重要角色;他在《基督教信仰綱要》(CompendiumoftheChristianReligion)中,提出了救恩的聖約代表(federalrepresentation)問題。
荷列比烏(JonannesWollevius)
荷列比烏(JohannesWollebius,1586至1629年)在瑞士的巴色教授新約,他在1626年印行的《基督教神學綱要》(CompendiumofChristianTheology),顯示他是改革宗神學的擁護者。他提出,神與亞當曾立下行為的約,神在人墮落之前,曾統治人類。荷列比烏按一般的說法,為行為的約作了以下的定義:「順服的得永生,不順服的便死亡。」荷列比烏認為,伊甸園中的兩棵樹就是行為的聖約。
荷列比烏又提出恩典的約,那是在人類墮落後,因着神的憐憫而成的。恩典的約是以基督為中保,從人類墮落開始,傳到世世代代。荷列比烏又以舊約和新約這兩個系統(administrations),作為參照。舊約的系統包括了三個時代:亞當至亞伯拉罕;亞伯拉罕至摩西;及摩西至基督。新約的系統是指基督降世後的時期。荷列比烏提出新舊約系統五方面的區別。舊約中行為的約的立誓,是割禮和逾越節,而在新約則是洗禮和聖餐。
艾穆斯(WilliamAmes)
艾穆斯(WilliamAmes,1576至1633年)是一位博學多才的清教神學家,在英國和荷蘭享負盛名。他激烈反對亞米紐斯主義,投身在多特大會(SynodofDort)上。艾穆斯象荷列比烏一樣,認為行為的約是在人墮落前訂立的,但不同的是,艾穆斯認為工作的約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並且會在墮落之後延續。它的實現靠賴人對神的順服。很多神學家將這聖約概念的延續,放在律法之約(covenantoflaw)之下,而不屬於行為的約。
艾穆斯說,恩典的約是在人墮落後建立的,艾穆斯喜歡稱它為遺囑(testament),因它與基督的死有關。艾穆斯認為,神是恩典的約的唯一參與者,他說,這約有普世性的功效;但又說在實踐上,它是限於神所願意賜給的人。艾穆斯認為,恩典之約是從人墮落之後,一直延展到歷世歷代,橫跨新舊約兩個時代。舊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摩西之前和摩西之後;新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由基督開始至世界的末期,和末期階段。末期的來臨將要成就這約的目的:神的榮耀和人的救恩。恩典的約的標記(sign)是洗禮;因此,嬰孩也應該受洗。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1603至1669年)曾在有雷曼、弗拉納克及萊頓任教。他是聖約神學的領導者,他的著作中對此就有很清楚的表達。科克由強調,要有一個合乎聖經及注釋性的神學;神學須要從聖經發展出來,正如改革者一向所做的。
科克由說,神與亞當建立起行為的約,這約讓亞當享受與神的交通和友誼。科克由又說,在行為的約中,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若亞當順服神,他就能夠得着善的知識和意識;但若他不順服神,他就陷入邪惡和死亡。根據科克由,生命樹是「天上聖城和永生的立誓」。因為基督就是生命,生命樹是象徵着神的兒子。因為犯罪,亞當成為罪人;他從與神的相交、永生的盼望、屬靈的恩典、正直、向受造物的權威及肉體的生命中墜落。
科克由又提出恩典的約的普世性基礎。神要表明他的慈愛,並「給予全人類無限的恩慈和堅忍。」但這一定要透過中保達成,只有他才能為罪作贖價。基督的死是,「一個立刻生效的保證;這保證是子以他的功勞,透過救贖的工作,來完成他的誓言。雖然子沒有杜絕所有的罪,但罪已不再屬於他們。」這正是科克由一個備受爭論的地方。科克由又分辨出一個「雙重的時間」(twofoldtime),第一個是在舊約里「對基督的期待」;而在新約的則是,「在基督啟示的信心」。但科克由強調,無論舊約或新約時期,人都是要靠恩典得救。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1636至1708年)進一步闡明聖約神學。他將工作的約定義為:「神與亞當的協約,這亞當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做全人類的元首和統治者。在這協約中,神向亞當應許,當他完全地順服一切的命令,就得着永生和福氣,但當他在最微小處犯罪,他也要受到死亡的威嚇。當時,亞當已接受了這個條件。」這定義結合了聖約神學大部分的內容:亞當是代表人類的元首;而行為的約所應許的是,順從者得着永生,不順從者要接受死亡的威嚇。
域司胡司更解釋聖約的結果,和神提供的解決方法。
(Ⅰ)聖約的命令……要求個人和所有人,無論在任何情況,都要盡完全的責任;(Ⅱ)聖約所應許的永遠的生命,除了是對每個細微處都能完全順服,否則是不可能得到;(Ⅲ)任何不順服的人都不能逃避神的責打,而罪的刑罰通常是死亡。這些真理法則(axioms)並不排除承擔者,可以在人的位置上付出抵押。當人在死亡的判罪下,神仍會提供解決方法。新的恩典之約,顯明了神的豐富智慧難測,「這比起萬物依照前約發生時顯明得更清楚了。」域司胡司形容,這是神和基督之間所立的約,應許是為基督自己而發出的(加三17)。
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
1647年的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是聖約神學其中一個最早的宣言。宣言如下:
(Ⅰ)雖然神和他的受造物距離是如此的遙遠,但具理性的受造物有責任順服他們的創造主;若不是神自願降卑俯就,他們是無論如何也不能從神得到任何福祉或賞賜。所以,按聖約的途徑去供給他們,是神所喜歡做的事情。
(Ⅱ)第一個與人所立的約是行為的約。在個人完全順服的條件下,這約應許亞當會得着生命;並且生命是借着他傳到他的後代。
(Ⅲ)因為人的犯罪墮落,根據這約,他自己在生命上再沒有能力,所以神建立了第二個約,就是恩典的約。在這約,神借着基督,白白地將生命和救恩給予罪人。神要求人若要得救,就要相信基督;他並且應許將聖靈賜給那些已命定得着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
(Ⅳ)這個恩典的約,在聖經中常被稱遺囑(testament),因這約是與立遺囑者耶穌基督的死有關;並且是關乎永恆的產業,和遺產中所包括的一切。
(V)這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律法之下,這約是透過應許、預言、祭祀、割禮、逾越節羔羊,及其他給予猶太人的預表和制度來實現;一切都是預表基督。那時期,這約是在律法之下,透過聖靈的工作來實行;是足以有效地指導選民,並且按着彌賽亞的應許,建立他們的信心,借着所應許的彌賽亞,他們得到罪的完全赦免和永遠的救恩,這個處理方法稱為舊約。
(Ⅵ)借着在基督的福音,神恩典的本質顯明出來。新約的條例是聖道的宣講和聖禮(洗禮及聖餐)的施行。條文數目雖然較少,儀式簡單,也較少外在的榮耀,然而這些對萬國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效。在這些人中,恩典的約的屬靈能力得到更完滿的發展。這不是說,有兩種本質不同的恩典的約,而是同一個約,實行在不同的時代而已。
聖約神學的教義觀點。
行為的約(CovenantofWorks)
定義:這約又稱為生命的約,因為它表明了順服的賞賜;這約稱為行為的約,是因為行為是此約應許的條件。行為的約可作以下定義: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以亞當為全人類聖約的元首(federalhead)(代表);神並且應許,亞當若順服,就得着永生的福氣,他若不順服神,就要接受死亡的刑罰。
聖經根據:雖然創世記開首的數章,沒有特別提及這約,但卻暗示了此約的存在。這個約是包括了雙方的協議,在這約,協議是關乎神與亞當;在創世記二章16至17節,神提出約的條件。約的原則在利未記十八章5節,以西結書二十章11、13、20節,路加福音十章28節,羅馬書七章10節,十章5節,及加拉太書三章12節已經說明了。這些經文說,律法的目的是要給予生命。
特徵:(Ⅰ)應許:行為的約的應許是,若亞當順從神的命令,他就不會死;這是創世記二章17節的反面陳述,那裡說:「你吃的日必定死。」換句話說,若亞當沒有吃那果子,他就會活下去。這個給亞當的應許,和其他經文的記載是一致的,所要強調的,是神將人放在約或律法之下。順服的應許不單是讓能朽壞的生命得以延續,因為這生命已是他所有。「所應許的生命,包括了靈魂和肉身的快樂、聖潔和不朽的靈魂和身體存在。」這叫做永生。這是一個「將永遠長存的福樂和榮耀,提升至最高層次的生命。」
(Ⅱ)條件:神加諸亞當身上的條件是完全的順服。這個是聖經其他地方也提及的接納的條件(比較加三10;雅二10)。亞當受到指示,不可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創二17),這是一個條件。這是要考驗人,是不是要順從神,抑或按照自己的判斷而行。
(Ⅲ)刑罰:在行為的約中,不順服的懲罰,就是所謂「死」(創二17)。這字眼應作廣義的理解,包含所有敗壞的刑罰。死是亞當所得一切生命應許的反面;亞當要失去肉身的、靈性的和永遠的生命。「所應許的生命……包括一切靈魂和肉身的快樂、聖潔,及身體和靈魂不朽的存在;因此,死不但包括今生的一切愁苦,和身體的消失,也包括靈性的和永遠的死亡。」
(Ⅳ)行為的約現今的地位:這可從兩面去理解。第一,行為的約並未廢止,神仍然要求人完全的順服,正如他要求亞當一樣(利十八5;羅十5;加三12);死的咒詛,正是此約還未廢棄的證據。但是另一面,這約又可視作已經廢上,因為基督已經履行了此約的責任。一些聖約神學家十分強調,行為的約已經不再生效了。
救贖的約(CovenantofRedemption)
聖約神學家對聖約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認為,聖約只包括行為的約和恩典的約,而另一些則認為,聖約包括工作、救贖和恩典的約。但,救贖的約和恩典的約不應該理解為兩個不同的約,其實二者只是「同一個慈愛的福音之約的兩個模式,或兩種用語。」
定義:救贖的約是遠古以前,父神與神子建立的。他們「為救贖人類互相立約。父設立子作為中保,作為第二個亞當,他要為全世界的救恩而付出生命;而子接受了任務,保證他會完成父交給他的任務,並順從神的律法,以滿足一切的義。」
聖經根據:不少經文部強調,救恩計劃的永恆性(弗一3至14,三11;帖後二13;提後一9;雅二5;彼前一2)。而基督又說,他的來臨是帶着一個任務(約五30、43,六38至40,十七4至12),他是作人類的代表,和約的元首(羅五12至21;林前十五22)。
按着神永恆的計劃,父會按照揀選和預定來安排救贖;子會以贖罪的死來完成救贖;聖靈會借着重生信徒和給信徒印記,實現這個計劃(弗一3至14)。
特徵:救贖的約的特質,和委託給子的工作有關。為要達成人類的救贖,基督要真實成為肉身,接受人性(羅八13)。作為人的代表,基督作了一個更好的約的保證人——能真正實現救恩的人(來七22)。基督服從了律法的指示,完全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使他能救贖在律法捆縛下的人類(加四4至5)。基督贖罪的死令律法捆縛,得到最後的釋放(加三13)。
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
定義:恩典的約是神與蒙揀選者所立的,神將救恩給予那些在基督里蒙揀選的罪人。改革宗神學家對立約的另一方,有不同的見解:一些提出是「罪人」;另一些說是「在基督里蒙揀選的罪人」。
聖經根據:恩典的約所根據的經文,是一個常被重複引用的句子:「我要作你和你後裔的」(創十七7;比較耶三十一33,三十二38至40;結三十四23至31,三十六25至28,三十七26至27;林後六16至18;來八10)。
特徵:(Ⅰ)這是恩慈的約,神以他的兒子作我們救恩的保證,神借着他的恩典,讓人得到聖靈的恩賜,去達成此約所要求的責任。(Ⅱ)這是一個二位一體論的約(Trinitariancovenant),這約起源於父揀選的愛,子的救贖和聖靈的實行(弗一3至14)。(Ⅲ)這是一個永恆的和永不能破壞的約,這約是不更改的。神所應許和預備的約,是永遠可信的。(Ⅳ)這是一個個別的約,這不是一個普世性的約,因為它並不是伸展至所有的人。只有蒙揀選者是立約的對象。(V)所有時代都是一樣的,概括的一句話:「我要作你的神」,是貫串舊約和新約的一個句子(創十七7;出十九5,二十1;申二十九13;撒下七14;耶三十一33;來人10)。我們可進一步看,不同時代的人,是靠着同一個福音得救(加一8至9)。
聖約神學的概念
比較
行為的約
救贖的約
恩典的約
角色
與亞當
與父及子
與人類
應許
確認肉身/永恆的生命
為人類預備的救恩
永生
條件
順服
—
信心
警告
肉身的死
—
永遠的死
時期
人類墮落前的伊甸園
亙古以前
人類墮落後的伊甸園
聖約神學的評價
聖約神學有四點可作評價。
(Ⅰ)聖約神學一再強調恩典,這是一個正確和重要的真理。恩典的救恩是應受到重視和保衛的;這教義也正是改革者所爭持的。不錯,任何時代,無論是舊約或新約,信徒都可靠恩典得救。
(Ⅱ)行為的約的概念可能是正確的,因為聖經中包含這個約的基本綱領:神以順服為立約的條件,應許亞當得着生命;而且預告不順服就要接受死亡。但聖經沒有清楚說明,神與亞當之間的是一個真正的約。
(Ⅲ)救贖的約是三位一體神,在亙古以前就為人類的救贖,和這計劃的實踐作好安排的。雖然聖經中沒有清楚提及此約,但這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Ⅳ)恩典的約着重救恩中恩典的概念。此約最大的弱點,是過於簡化。它只陳述了神與人關係上的相似點,而未能道出這種關係上重要的不同。恩典的約是包括從亞當開始至世代的末期;但未能在這時期中,把不同的約和受約者加以區別。論及把以色列人的經文(如,結三十六25至28),用在教會身上,聖約神學家還需在這些方面作合理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