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異議 |
送交者: 周土人 2005年02月06日06:36:5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第二種情況,對那些從來沒有機會聽過耶穌基督之名的人(包括主前的人,主後福音未達之地的人),求告主名乃是根據神給予他們的普遍啟示,包括自然啟示和心裡的道德律與良知的亮光,和他們該有的正確回應(冥冥之中接受有造化之神,悔改認罪)。參見羅馬書1:19-20, 2:7-16。 羅馬書1: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1:20 自從造天地以來、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請繼續讀直到1:32。這是人對普遍啟示的反應。 人fail掉了普遍啟示。 羅馬書2:7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2:8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2:9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2:10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2:11 因為 神不偏待人。 羅馬書第二章的主題是說擁有律法的猶太人也在罪惡之下。正如人fail掉了普遍啟示,猶太人fail掉了律法。而且,他們雖然擁有神更直接的啟示律法,不但沒有遵循律法,而且明知故犯,變本加厲,要面臨更嚴重的審判。即猶太人引以為榮的律法不但沒有讓他們優於外邦人,而且讓他們雪上加霜。因為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過犯是針對律法而言的罪。所以,律法是招致忿怒的。 第二章中間的經文強調的是神的公義。至於人有沒有可能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要看第一章人在普遍啟示下的罪惡和第二章猶太人在律法之下的罪惡。所以,第三章得出結論:3:10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世界上不缺好人,但是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人已經死在過犯罪惡當中(以弗所書2:1)。 所以,人人需要耶穌基督才能得救。人稱義都是因信,象挪亞,象亞伯拉罕。 另外,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2:13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這裡是說人有良知,但沒有可能完全順從良知。而且語法結構表明,良知的譴責要多於良知的以為是。最後,這要到耶穌基督的日子才能完全顯明。也就是說,人有良知,但良知的作用是有限的,模糊的,並不能救人脫離罪惡,其作用象猶太人的律法一樣,是定人的罪。猶太人良心加上清晰的律法,尚且不能認識神。外邦人單憑良心,怎麼可能無罪?怎麼可能認識神? 總之,羅馬書前三章講的是自然界(所造之物),良心,和律法,都無法救人脫離罪惡。那人的出路在那裡?這就是第三章末了和第四,五和以後幾章要闡明的:人的唯一出路在於效法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脫離亞當的權勢進入基督的國度,猶太人和外邦人並沒有例外。 羅馬書裡的LAW都是指摩西律法。猶太人的歷史可以稱之為律法時代。(加拉太書3: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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