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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什麼是不可饒恕的罪?
送交者: Hesed 2005年02月06日06:36:5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R.C. Sproul 史普羅 《認識預定論》第九章 對預定論的質疑與異議 節選

什麼是不可饒恕的罪?

在我們探討得救的確據以及聖徒的恆久忍耐時,我們曾觸及了不可饒恕的罪這個問題。耶穌對犯了不可饒恕的罪的警告,是不須爭論的;而我們所須面對的總是:什麼是不可饒恕的罪?基督徒會犯這個罪嗎?耶穌將這罪定義為對聖靈的褻瀆:

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赧免;惟獨褻褻瀆聖靈,總不得赧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32)

在這段經文裡,耶穌對這個可怕的罪的性質,並沒有給予詳細的解釋;他只說有這樣一個罪,並對這個罪作了不祥的警告。在新約其他的部分也並沒有多作解釋,因此,引致對這個不可饒恕的罪的許多猜測。

有兩種罪經常被視為不可饒恕的罪:姦淫與謀殺。姦淫是被認為得罪聖靈的罪,因為身體是聖靈的殿。在舊約中,姦淫是大罪。既然犯姦淫是死罪並且觸犯了聖靈的殿,那必然是不可饒恕的罪。

謀殺也是類似;既然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對人的攻擊。即是對神本身的攻擊。殺害擁有神形象的人,即是對擁有本體的那一位的侮辱。同樣地,謀殺也是一個大罪;謀殺是件侵犯生命神聖性的罪,既然聖靈是終極的[生命力量](life force ),殺一個人即是侮辱聖靈。

雖然這些理論對控訴者具有吸引力,但大多數的聖經學者並不完全同意這樣的觀點。另有一個備受歡迎的觀點與人至終抗拒聖靈、將基督救贖之工成就在我們身上有關;最終的不相信,即神認為不可饒恕的罪,假如一個人一再地、完全地棄絕福音,他就沒有將來被饒恕的希望了。

以上三種理論的不足之處是:未將褻瀆的意思列入慎重的考慮。褻瀆是我們用口做的事,是我們說出聲的話;當然,也可以用筆寫褻瀆的話。褻瀆,是言語上的罪。

在十誡中,褻瀆是被禁止的。我們不許以輕慢不恭的方式來使用神的名字;在神的眼裡,言語上濫用他的聖名嚴重到足以列入他的前十項誡命之中。這告訴我們:褻瀆在神的眼中是一項嚴重的事件;褻瀆任何一位神格都是罪大惡極的。

這麼說,任何人若曾經誤用過神的名,就永遠沒有被饒恕的希望了嗎?假如一個人用神的名咒詛一次,那他就永遠該死了嗎?我想不是這樣的。

在這段經文裡,我們必須注意到耶穌對觸犯他(人子)以及觸犯聖靈有所區別。難道這是說褻瀆三位一體的第一位格和第二位格是沒關係的;而侮辱第三位格就超越了饒恕的界限?這也不合理。

為什麼耶穌要對觸犯他和觸犯聖靈作這樣的區別呢?我想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即是對整個褻瀆聖靈問題的關鍵;這關鍵即在耶穌原先給予他嚴重警告的經文裡。

馬太福音十二章24節,我們讀到:[但法利賽人聽見,就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着鬼王別西卜啊。』]耶穌的回答談到一家自相分爭、撒旦趕逐撒旦的愚蠢說法。這個討論的結論就是它對不可饒恕的罪所提示的警告。

當時的情況大概是這樣的:法利賽人一再地挑剔耶穌,他們對耶穌的批評和攻擊愈來愈惡毒,耶穌借着[神的手指頭],也就是借着聖靈趕鬼,而法利賽人卻誣指耶穌靠着撒但的能力行使他的聖工。耶穌便警告他們,仿佛他在說:[小心!要萬分小心!你們已經逼近危險,瀕臨了那不可被饒恕的罪!攻擊我是一回事,但你們自己要小心。你們正在踐踏神的聖所。]

我們仍覺得奇怪,為什麼耶穌對觸犯他和觸犯聖靈所犯的罪有所區別。我們注意到甚至在十字架上,耶穌還為那些謀害他的人請求饒恕。在五旬節那天,彼得論到那釘死基督的可怕罪行,然而對那些參與者仍傳達了得蒙饒恕的希望,保羅說:[我們講的,乃是從前所隱藏、神奧秘的智慧,就是上帝在萬世以前預定使我們得榮耀的。這智慧世上有權有位的人沒有一個知道的,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打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7~~8)

這些經文指出:神對人的無知,有某種程度的寬容。我們必須記得,當法利賽人控告耶穌靠着撒但的能力作工時,他們尚未看到神對基督真正屬性的完全啟示;這些控告是發生在耶穌復活之前。固然法利賽人應該已經認出基督,但是他們沒有。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話是很重要性的:[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

當耶穌給予警告並對褻瀆人子和褻瀆聖靈作區別時,他尚未完全被彰顯。我們可以注意到這樣的區別在復活、五旬節和升天之後就逐漸消失了。讓我們看看希伯來書作者的宣稱: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瀆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來十26—29)

在這段經文裡,觸犯基督和觸犯聖靈的區別就消失了。在這裡,觸犯基督即是侮辱恩典的聖靈,其關鍵即是在我們得知真道之後故意犯的罪。

假如我們將這段經文的第一句視為絕對標準,那就沒有人有上天堂的希望了。在我們得知真道之後,我們都故意犯過罪。在這進而所指的是某個特別的罪;我相信在這裡所謂特別的罪是指褻瀆聖靈。

我同意那些新約學者所作的結論:不可饒恕的罪乃是褻瀆了基督和聖靈;就是當你認識耶穌,卻稱他為惡者的罪。也就是說,不可饒恕的罪是不可能無知而犯的。假如 一個人確知耶穌是神的兒子,卻宣稱耶穌是惡者,那這個人犯了不可饒恕的褻瀆之罪。

誰會犯如此的罪?對魔鬼以及完全墮落的人而言,這種罪是很普通的。魔鬼知道耶穌是誰,它不能以無知作藉口。

歷史上發人深省的事實,就是不信主的人談論耶穌的奇特方式;大多數不信主的人對耶穌極為尊重,他們或許深具敵意地攻擊教會,但卻稱耶穌為[好人]。平生中,我只有一次聽到一個大聲咒罵着耶穌是魔鬼。那次,我很震驚地看到一個在馬路中央的的,握緊顫抖的拳頭指向天空,聲嘶力竭地喊叫,用各種污穢的話語咒詛神、攻擊耶穌。數小時後,我同樣震驚地看到這人躺在擔架上,胸口有個子彈孔;他開槍打了自己,在凌晨之前就去世了。

即使是那樣可怕的情景,我也無法下結論說那個人真正犯了不可饒恕的罪;我無法得知他對耶穌的真實身分有無認識。

說耶穌是魔鬼,並不是許多人常會做的事。然而,人有可能在認識有關耶穌的真理後,仍會如此作。一個人不須重生即能在理智上知道耶穌真實的身分;再者,沒重生的惡魔也知道耶穌是誰。
那麼基督徒呢?基督徒是滯有可能犯這不可饒恕的罪,而失去救恩呢?我想是不可能的;神的恩典使得它不可能。我們憑自己有犯任何罪的能力,包括褻瀆聖靈的罪,但是神能保全我們不犯這個罪。神保守我們不致全然跌倒到無可挽回的地步;他保守我們的口,不犯這致命的罪行。我們會犯其他的罪以及其他種類的褻瀆罪,但神以他的恩典保守我們不去犯這個不可赦免的褻瀆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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