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宗教局前局長:要引導信眾明確“神大還是法大” |
送交者: 瓦器 2015年10月19日22:29:4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宗教局前局長:要引導信眾明確“神大還是法大”2015年06月16日 06:55 來源:光明網 【習近平中央統戰工作會議重要講話專家系列談九】
編者按:5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統戰工作會議,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第一次召開的統戰工作會議,在我國統一戰線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是指導統一戰線事業發展的綱領性文獻。 為推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重要講話精神,光明網聯合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推出系列獨家解讀文章。在此基礎上,系列文章後續還將結集成冊《畫出最大的同心圓—習近平中央統戰工作會議重要講話精神學習講座》,以饗讀者。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我們共產黨人要有團結信教群眾的本事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第一副院長 葉小文 作為群眾工作的宗教工作,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側重。進入近代以來,中國一度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使中國宗教凸顯“封建宗法性”特徵和“洋教”特徵。隨着社會主義在中國的建立,中國第一次莊嚴宣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並進一步莊嚴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兩句話,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一起,寫進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使我國宗教邁出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一步。 在社會主義階段,我們着眼於宗教問題的群眾性,就必須尊重人民群眾的自主選擇,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立足宗教在社會主義階段長期存在的現實,就必須積極引導已經存在的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其發揮積極作用。 強調群眾性,不是當群眾的尾巴。 要教育信教群眾尊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國務院2004年頒布了關於宗教事務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由於歷史上中國經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宗教一度成為帝國主義用作侵略中國的工具,至今一些反華勢力還要利用宗教作為滲透、顛覆、西化、分化中國的突破口,所以我們要特別強調“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因此,現在處理“社會主義與宗教”的問題,我們不僅有了清晰的認識—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和宗教問題的群眾性這兩個基本問題;更有了明確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這就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就可以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祖國統一、民族復興中的積極作用。在這次中央統戰工作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指出,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4句話,是一個有機整體,前3句講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後一句講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點。 (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堅持中國化方向。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其主體民族是一個多神多教的民族。中國宗教史源遠流長,多元起源,良性互動,在發展中不斷整合成中軸信仰,又保持對各種信仰的開放包容,和諧共生,因中有革,神道與人道協調,信仰以道德為重,形成“多元通和”的生態模式,以及多神多教並存,多樣性中有主體性,宗教關係和諧是主旋律,宗教信仰的“混血”現象普遍存在,神道依於人道,神權依於政權,包納和改鑄外來宗教等特點。 佛教是傳入我國最早的一種外來宗教,也是對中國社會文化發展產生影響最大的外來文化之一。二千多年來,佛教在中國的傳播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但作為一種外來文化,佛教在歷次遭受挫折之後,都能重新復甦並獲得新的發展。這得益於佛教能夠不斷通過內外調試,適應中國社會的發展。 從南北朝到唐代,佛教在中國形成了八大具有中國特色的佛教宗派。其中最具中國特色,本土化程度最深的是禪宗,甚至成了中國佛教的代名詞。基本上在一千多年前,佛教在中國就已經實現了中國化、本土化。當代,趙朴初、台灣的星雲等人,都積極推動建設“人間佛教”,這是佛教堅持中國化方向的新努力。 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幾經磨難,走過了一個因不能順應傳統、適應社會而無法生存,到逐步有意識地順從、適應而有所發展,直到找到一條堅持獨立自辦、邁向本土化道路的歷程。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的基督教、天主教開始走上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天主教成為中國神長教友自己的事業,找到一條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當然,進入中國的基督教、天主教如何堅持中國化方向,積極與中國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是一個至今還要不斷努力推進的時代課題。 為什麼伊斯蘭教傳入中國後能夠和平地傳播和發展,而沒有引起大規模的衝突呢? 一是中國傳統文化具有強大的包容性,對外來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容納了伊斯蘭教文明。二是伊斯蘭教傳入中國後,在保持自己基本信仰特點的前提下,較好地融入了中國文化傳統中,較好地適應了中國的社會,走了一條成功的中國化道路。 伊斯蘭教在盛唐時期傳入中國後,在不斷地思考如何既能保全自己的宗教特性的前提下,適應中國的傳統社會,融入中國的傳統文化並為之所接納。他們找到了這樣一個路徑,就是要把伊斯蘭教的教義與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儒家思想相結合(後人稱之為“以儒詮回”),成功實現了伊斯蘭教的中國化。正是因為中國伊斯蘭教在教義思想方面融合於中國傳統思想,所以在性質上具備了中國文化的品格,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現在,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打着“伊斯蘭教”旗幟瘋狂地進行暴力恐怖活動和分裂國家活動,在宗教上就是鼓吹“原教旨”,“逆中國化”,我們必須堅決抵制和有效遏制。 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的關鍵,是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用中華文化浸潤我國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對宗教思想、教規教義進行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堅決防範西方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政治和意識形態滲透。 當前,宗教極端主義在世界範圍內活躍,在我國新疆地區也頻頻露頭。它與恐怖主義結合,給社會安全帶來威脅。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但卻是宗教的異化物。它歪曲、褻瀆、糟蹋原有宗教,其思想主張、組織形式、活動方式、心理情感都不在宗教範疇。它破壞宗教的尊嚴和權威,但依然打着宗教的旗號,借用宗教的形式(旗幟、話語、標誌、外衣等),在信仰上極端化、行為上狂熱化,把宗教政治化、組織詭秘化。我們必須自覺抵禦宗教極端主義的影響,有效防範和遏制宗教極端主義。 宗教問題具有長期性,群眾性和複雜性。 講長期性—要害在找出規律,適應規律;講群眾性—要害在爭取群眾,爭奪人心;講複雜性—要害在社會轉型,宗教改革。由於宗教滲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意識中,又被民族分裂主義有效利用,藏傳佛教與西藏問題就具有特殊的複雜性。我們今天的治藏方略,需要更為自覺、更為主動地指導其與社會的發展和變革相適應,與西藏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相適應。 (二)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由之路。當前,我們應該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深入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設。 要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對涉及宗教因素的問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就按什麼性質處理,該保護的必須保護,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該打擊的依法打擊。 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應進一步具體落實,解決宗教事務條例剛性不足的問題。對宗教場所、活動、人員的管理,要有進一步可操作的細化措施。宗教都有自我擴張的行動,政府不能放棄管理,但又要發揮宗教團體管理內部事務的積極性。如何促進宗教團體、宗教人士、信教群眾自覺尊法守法?所謂“只聽神的不聽人的”、“神大還是法大”,對這些涉及宗教的深層次問題,不必發起公開討論,但需要引導信教群眾有正確的認識。儘管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國家公民,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活動涉及公共利益,遵守憲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自覺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宗教界要站在反對宗教極端主義的前列。 還要善於將政策實施與依法管理並行並重、相輔相成。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眾工作,是重要的統戰工作,是爭奪人心的工作,需要剛柔相濟,很難一管就聽,“一法了之”。 宗教往往使一個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種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藉助宗教張揚其個性,宗教利用民族擴大其影響。當一種宗教被某一個或某幾個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時,會出現特殊的兩重作用:一方面強化民族的凝聚力,成為民族的神聖的旗幟,一方面強化狹隘民族主義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勢力所利用。當狹隘的民族主義與宗教極端主義相結合時,就有可能產生很大的破壞力量。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越是千方百計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我們越是要善於按照宗教自身的規律做好宗教工作,把廣大信教群眾團結在我們周圍。我們共產黨人要有這個本事。 (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 在我國,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歷史和現實反覆證明,宗教既蘊涵着引發衝突的因素,又蘊涵着促進和諧的因素; 宗教更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擴大衝突,又可以促進和諧;在一個深刻變革、快速轉型的社會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現,既可能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也可以產生特殊的積極作用。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諧的一面獲得發揮,就會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自身負面因素的發熱膨脹,就會釋放或放大消極作用。歷來黑暗勢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極面,使群眾信仰的宗教反過來成為群眾的枷鎖。 當今世界,宗教問題處理得好與不好,仍然是檢驗一個國家能否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的試金石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過程,應該是調動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的過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極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調動積極因素、忽視抑制消極因素。發揮宗教積極作用,不是把宗教當作濟世良方,人為助長宗教熱,而是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引導宗教努力為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 (四)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而信教群眾往往是通過宗教人士的帶領、引導或組織來信仰宗教的,因此他們當然願意聽宗教界人士的話。宗教工作這個群眾工作的關鍵,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 要努力培養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發揮好他們在引導信教群眾、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中的積極作用。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6-16/7345777.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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