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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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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受到政府的法律保障,是有道理的。
送交者: 誠之 2005年03月25日08:57:0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當神要亞當夏娃生養眾多,管理大地,就衍生出人類的文化使命來。
執行文化使命時,顯然要牽涉到政府的組織出來。
而家庭、政府 (包括工作單位)、教會就是我們每個人實際生活中三重的文化角色。
在家庭中,未結婚前,要受父母的管束。
結婚後,家庭有家庭的秩序。 (丈夫為頭)
我們生活在社會中,自然要受到政府的管束,服從法律。
在教會生活中,要受到教會的管教。
這是我們每個人在社會文化使命中三重的角色,都要服從其中的權威。

而婚姻即是從原來的家庭分離,因此,首先要徵得(godly)父母的同意。因此,無論中外的婚禮,都要有父母的參與。這不是偶然的。
其次,政府有對婚姻制度的保護與規定。所以,我們也要向政府登記結婚。
再次,教會中對信眾的婚姻也有其管轄的權力。
這是神在我們的生活、生命中所制定的權威,是我們在地上生活中要學習的順服的功課。
所以,個人認為,不能說自己小兩口“在神面前”心請意潔地立約,就算完成了“婚約”。必須要在一定的規定下,舉行一個公開立約的儀式,婚約才正式成立。而這樣的婚姻,才是在神面前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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