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
送交者: repentant 2016年06月05日20:18:3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 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 (1588 至1603 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於加爾文的 女婿伯撒( Beza ) 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 對抗古尼賀爾特 (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 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 「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 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 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 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 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亞米紐斯也反 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rn)——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劃中,人未曾墮 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着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 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觀點——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 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 節,指出信徒有可 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 of 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 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藉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 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 年8 月13 日至1619 年5 月9 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 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 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萊 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 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 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信條》( Belgic 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 爾特(John van Olden 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 Grotius)被定 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 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 年所批準的諭令,在那裡 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 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 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 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 因為它是守着正統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 中滲入取蘇西尼派的觀點。〕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採取容忍主 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採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 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宗 教及地域強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 教會(Established 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於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 文(The Articles of 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稜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 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 Cranmer,1489 至1556 年)在 1543 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 Necessary Doctrine and Erudition for Any Christian 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 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 年擔任劍橋大學神 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 們的信心和持守。」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 ( John Playfere ) 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 Appeal to the Gospel for the True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 ( 1608 年) ; 賀特 (Samuel Hoard)在1633 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 (God’ s Love to Mankind Manifested by Disproving His Absolute Decree for Their Damn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 Ⅱ)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 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 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 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 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 至1791 年)自小受到敬虔的母親蘇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 姊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 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 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 Holy Club)。這個查經 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 方式而起的。衛斯理最後成為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 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 兄,名叫波勒爾(Peter 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里的信心就 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 信息:單憑信心就得着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斯 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腓德(George Whitefield),四出傳 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 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 篇。衛斯理的復興運 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亞米紐斯的教義廣泛在今天不同的團體中流傳:路德宗、衛理宗、聖公宗 (Episcopaliauns)、安立甘宗(Anglicans)、五旬節宗、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 Will Baptists)教會,和大部分靈恩及聖潔運動的信徒。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 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 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於另一會另一 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 義特徵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1610 年,亞米紐斯的一群跟隨者,為了對抗加爾文思想,就臚列了五項救義 條文,稱為「抗辯文」。抗辯文強調以下五項要點:(Ⅰ)有條件的預定是基於神 的預知;(Ⅱ)基督的死是普世性的;他為每一個人而死,他受死代贖的功效下只 發生在信徒身上;(Ⅲ)得救的信心不可能與聖靈的重生分開;(Ⅳ)神的恩典是 可以抗拒的;及(V)雖然神賜恩典讓信徒得蒙保守,但聖經中不太清楚提到,信 徒是永遠不會失落的。抗辯文的五項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條:揀選是根據預知(election based on foreknowledge) 神在創立世界以先,已經定下永但的旨意,就是借着他兒子耶穌基督去拯 救那些墮落犯罪的人,並靠着聖靈的恩典,保守他們相信聖子耶穌,又持守這信 心,直到末了。另一方面,讓那些無可救藥、不信的人留在罪中,在震怒之下;並 定他們的罪,叫他們與基督分離。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五章36 節所說的:「信子的 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的身上。」此外還有其他的經 文作為根據。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 attonemenw) 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曾為所有人及每一個人受死,又借着他在十字架上的 死、使他們救贖和赦罪;但除了信徒,沒有人可以享受罪的赦免。這是根據約翰福 音三章16 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 亡,反得永生。」約翰壹書二章2 節又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 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 inability) 人不能拯救自己的,也沒有運用自由意志的能力,正如人在背道和罪惡的狀 態中,不能靠自己的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正如信心所作的);除了在基 督里,借着聖靈,從神重生,令心意,傾慕、意志和所有的能力都更新,才能正確 理解、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5 節基督的話; 「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這種神的恩典是引發、維繫,並且成就一切良善。重生的人若得不到神恩 典的幫助、醒覺,去跟隨神,與神合作,就不能思想、渴慕或實踐善行,也不能抵 抗邪惡的試探。所有善行、善事,都歸於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但恩典的運作,並不 是不能抗拒的,正如聖經所記載的,有不少人就曾經抗拒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其 他經文都有記載。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 perseverance) 那些靠着真信心歸於基督,有聖靈居住的人,都有完全的能力去和撒但、 罪惡、世界和自己的肉體爭戰,並且得勝;如人所知,那是因為靠着聖靈的幫助而 成的;而耶穌基督更會在人遇到試探時,伸出援手,只要人願意面對爭戰,願意接 受他的幫助,而不是停滯不前。基督會保守他們不致跌倒,讓他們不因撒但的詭計 而被誤導,或從基督的手中失落,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章28 節基督的話:「誰也 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但究竟他們會否因為無知、離棄當初在基督里的生 命,或回到現今邪惡的世界裡,轉離聖潔的教訓,失去良知,失落恩典;這些都必 須得到更多聖經的根據,我們才可去教導眾人。
原罪 亞米紐斯教導有關原罪的教義,他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了一切良 善,遠離神的恩典,繼續行惡。罪和死是借着亞當的罪進入世界。死亡的刑罰臨到 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此外,由於所有人是亞當的 後裔,故此都承愛了一種敗壞的人性,但這並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抗辯文宣 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 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 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於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 行負責任。」而且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借着「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 思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五章 16 節流,基督白白的思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 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 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借着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着自己的過犯 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借着神的恩 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 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裡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 所犯的罪。 揀選與預定 亞米紐斯將預定的教義(神指定一些人得救),解釋為神的預知。因為神知道 誰會揀選他,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他也將預定的教義解釋為神知道那些人不 單會相信,而且會堅守信仰。亞米紐斯論到個別信徒所蒙的揀選,他說:「神的旨 意是根據神的預知,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這是根據他借先前思 典,所賜予人的悔改和信心;神也知道誰會倚靠後來的恩典而堅守信心;誰不會相 信,誰不會堅守。」 亞米紐斯的預定論,包括了所有人類;定義如下:「神的旨意是拯救人類脫離 全然敗壞的境況。神不是武斷和濫縱地,只將救恩賜給一些人。預定的範圍包括所 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亞米紐斯說,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這不是出於神武斷的抉擇,反 之,這是根據人對福音的回應。
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先前思典就是神賜給所有人的一種「預備的」恩典,讓人能回應並接受福音。 先前思典可以定義為:「人的靈魂進入救恩大門之前的第一步,或預備的恩典 (preparatory grace)。這是聖靈向在罪中無助的人所施的恩典。對有罪的人,這 可稱為恩慈;對無能力的人,這可稱為能力。因此先前恩典可以界定為,在生命完 全重生之前所彰顯的神聖工作。」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 (working 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 action)。由於神施行 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 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於從原罪之中復 蘇,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裏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 壞的關係。」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Ⅰ)全然敗壞的人是全 然無能的;(Ⅱ)由於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 的狀況;(Ⅲ)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於加爾文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 grace);(Ⅳ)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 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之間,是應該有關連的。威利(Wiley)引述了四個關於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的命題。 (Ⅰ)先前恩典是施行在普通人(natural man),或說是墮落的人身上, 這種恩典是施行在他整個人的身上(entire being),而不是在他某 種特性或能力之上…… (Ⅱ)先前恩典使人成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主體。人的墮落並沒有失去 神的形象:也沒有破壞他全人的任何能力,他的墮落也沒有破壞他 的思考能力(這是屬於認知性方面);也沒有破壞他的感官能力 (這是屬於感性方面);當然,它也沒有破壞他的意志能力(這是 屬於意欲方面)。 (Ⅲ)先前思典更進一步施予被奴役的人……這種奴役不是絕對性的,因 為人的靈魂清楚知道自己受捆縛,也想擺脫捆縛……恩典是必須 的……令靈魂向真理醒覺……並進一步影響感情,令人的心傾向真 理。 (Ⅳ)人的意志與聖靈的原初恩典(Originating grace)繼續合作,將先 前恩典與拯救恩典直接合併……亞米紐斯認定,借着聖靈無條件地 臨到所有人的先前恩典,人的道德生活從最初開始,就有着自由主 體(free agency)的能及責任了。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 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 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得救的信心包括以下四項事情:「(Ⅰ)對罪的覺醒;(Ⅱ)借着叫人知罪, 和感動人的聖靈賜予先前恩典,人便能轉向神;(Ⅲ)悔改認罪,就是承認罪人與 神的恩典分離,並且遵守共同立下的新約;及(Ⅳ)個人接受在耶穌基督里的新 生。」 人在救恩中的責任包括知罪、離罪、轉向神和信靠基督。衛斯理約翰強調,悔 改和相信構成了「得救的信心」。衛斯理的信息是要求人「悔改和相信」。悔改含 有改變之意,衛斯理稱它為,「心意從一切的罪中(all sin)轉向完全的聖潔 (all holiness)」。悔改包含除掉罪,和生命的轉變。悔改是包括行動的,按衛 斯理所言,先悔改後信心。衛斯理又說:「相信福音之前,我們必須悔改。在我們 能真正倚靠基督之前,必須先脫離自我的依賴。我們須將一切的自義和自信棄掉, 才能對他產生真正的信靠。我們須先被拯救,離開對自己的信賴,才能信靠他所作 的和所受的。」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Ⅰ)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 (Ⅱ)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Ⅲ)信賴基督,將 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期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 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 view)看基督的死。那是格魯希 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神治理,或公義 上的需要。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徵抵償」(token payment), 以滿足神的管治。神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 尊重。(請另參看第24 章「救恩論:救恩的教義」);另請參看《基督教神學》 (H Orton Wiley,Christian Theology,3 volumns Kansas City,Mo:Beacon Hill,1952,2:270-300。)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 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基督的贖 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中都得救了)。聖經着 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 至17;羅五8、18:林後五14 至15;提前二4,四 10;來二9,十29;彼後二1;約壹二2,四14)。由於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 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19;可十六15 ,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Ⅰ)人類繼續存在。若說神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 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Ⅱ)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 的狀態(state of 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 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 靈恩惠的扶助……(Ⅲ)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 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 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 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 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在蒙神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 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 grace),因為恩典不是神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 of faith and a good 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 永遠滅亡」。關於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 節;歌羅 西書一章29 節;提摩太后書二章5 節;希伯來書六章4 至6 節;彼得前書一章10 節。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 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 等)。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 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1;約壹 二2)。 但亞米紐斯也有幾項論點需加以檢討。(Ⅰ)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 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 章12 至21 節有異。 (Ⅱ)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 響,但先前思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 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Ⅲ)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 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 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着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 (羅三11 至12 ;弗二1);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 六14)。 (Ⅳ)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 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 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 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 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 臘文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 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着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 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里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 31;羅十9 等)。 (Ⅵ)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 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 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 至6 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 至22 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 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 ;約壹五11 至13)是永遠的,並且因着基督所作的 (羅五1,八1),可在基督里穩妥保存(約十28)。
(摘自慕迪神學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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