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分法的誤區 |
| 送交者: Hesed 2005年04月23日20:06: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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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的“靈”,是“神性”,於是人重生後成為“沒有位格的神” 這是將三分法浮想聯翩地延伸開去,根據某些“獨家賊光”,將 “體”混同為“肉體”,是“屬肉體的人”、將“魂”混同“血氣”,是“屬血氣的人”,並且將兩者理解成“人性”,而“靈”則簡單化地說成是“神性”,是不會犯罪的、是聖潔的,所以是得救的。 異端就這麼產生了。 聖經看人是全人,罪就是背向真神、偏行己路,那是整個人的事情,而不分是什麼靈或魂或體,是整體的生命墮落了,是整體的生命受審判,是整體的生命需要更新。 罪是整個人的,不僅是“肉體”、“體”,或是“血氣的“、“魂”的。不能說不管怎麼犯罪都是魂在犯罪,靈沒有過錯,多危險啊!
這是將三分法天馬行空地延伸開去,說基督的“體”和“魂”是人性,是“受造的”,他的“神性”是自有永有的,在十字架上死的是“人性”,不是“神性”。 這不但毫無聖經依據地把基督的神人二性硬生生地分裂,還按人的“形象”認知基督。猶有甚者,他們說基督死後,靈魂體去了3個不同的地方,更是滑稽! 我們要知道人只是按神的“形象”造,而不是神本身,不能簡單地將人的構造也當成神的“構造”。 總而言之一句話,三分法沿用到基督身上就是一塌糊塗。三分法的人在解釋基督的生平和受苦的時候有陷入更深的異端的危險。
“歸於的罪”就是因亞當的犯罪而直接歸算到每個人身上的罪的一種結果,這導致每個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也就是改革宗神學所謂的“代表論”。 而遺傳的罪則是指因亞當的犯罪而通過父母一代代遺傳到我們個人身上犯罪的本性。 這兩種罪,神都審判,因為這些都產生罪的後果——偏行己路,背向真神。 靈是受到歸於的罪的影響,而魂是受到遺傳的罪的影響則是某些三分法的人的推論。不過,這樣說法實在缺少聖經根據。
無論如何,重生之前和之後的人有差異,但這不能延伸到基督身上,延伸到基督身上就是揣測我們所不能明白的了,而聖經也沒有明確教導。 申命記 29:29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如果我們硬要把神沒有讓我們明確知道的事情搞成正規的教導,那就公然違背聖經的教導,這本身就構成罪了。 我們更不能把“靈”簡單化地等同“神性”,人是人、神是神,而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靈魂體都是那“形象”的一部分,但人終究只是按神的“形象”而造,而不是神,我們如果能夠把神也“剖析”了,那我們就變成神了。 三分法總的感覺就是太過詳細而過分注重某些細節,從而招致太多的浮想聯翩,以致給異端鑽了空子。 因此,三分法只能作有局限的使用,在許多枝節上,聖經依據不足,而二分法卻乾脆不作任何劃分,在靈魂功用上,明顯忽略側重。 兩種模式皆有不足之處,但終究是一種“認知模式”,沒有一種系統神學的“認知模式”是完全的,上帝並沒有賦予我們全知的屬性,因此本人不建議高舉任何一種“認知模式”為“獨一模式”,並在酌情使用之餘,須避免浮想聯翩地無限度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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