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聖經上說: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申命記 - 第 17 章 第 6 節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申命記 - 第 19 章 第 15 節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民數記 - 第 35 章 第 30 節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几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馬太福音 - 第 18 章 第 16 節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提摩太前書 - 第 5 章 第 19 節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B. 遠志明的"性不當"的事件有5個,有5個親歷者的當事人和許多證人,遠遠滿足上述聖經要求,所以遠“性行為不當”或“性行為不軌”的罪名完全成立。
萬潤南、蘇曉康證明,1989年在巴黎,舞蹈演員朱女士曾指控遠志明對其性侵;
柴玲指控1990年在普林斯頓被遠志明強姦;
遠志明被指控,2013年五月在德國某營會中,作為講員,對一80後年輕姊妹有不當行為;
2013年,遠志明利用牧師身份試圖性侵巴黎留學大學生VC(見GRACE的調查);
遠志明牧師於2014年4 月,在香港籌備“天歌”期間,以同樣的方式在酒店騷擾過另一位小姊妹。此案待進一步調查。
同時,從概率(可能性)的角度,也印證了這一點。見: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1171974
請不同意的反駁,但希望不要違背聖經。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