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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 The Reader Understand Chapter One
送交者: 誠之 2005年10月30日20:03:2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Chapter One 第一章 (p. 11-30)
TRUTH, LANGUAGE, AND SIN
真理、語言和罪

譯自 Let The Reader Understand
讓讀者明白
by Dan McCartney and Charles Clayton
2nd Edition, 2002, published by P&R
譯者:誠之

當我們接觸聖經時,有三種世界觀,或者說對生命的整體看法,會影響、甚至決定我們會在聖經中找到何種意義。我們對真理的第一種看法是:真有絕對真理嗎?如果有,我們有辦法認識它嗎?真理是建立正確理解的柱石。其次、語言作為理解的工具,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對語言如何運作的假設為何?一段幾千年前的經文在今天如何向我們說話?最後,我們必須顧及到我們有罪的事實,以及它對我們的理解所造成的影響,它如何污染我們的欲望,使我們用不同的方式去讀這段經文。

THE PILLAR OF UNDERSTANDING: TRUTH
理解的基石:真理

當本書的第一版在1991年完成時,我們是假定今天大多數的人會持以下的預設: (1) 在意識形態上(ideological)預設人是萬物的尺度,而且人的理性是完全自主的; (2) 在方法論上(methodological)假設科學方法是確定真理唯一有效的方法; (3) 在態度上(attitudinal)假設沒有可知的絕對真理,而且真理對認識者來說總是相對的。以上三點,唯有第三點至今仍然為真。今天,認為科學是最終極的方法早已不受青睞,而理性是真理最後的仲裁者的信念也不再廣被承認。這並不是因為上帝權威重新得到肯定或人類自主的觀念已被拋棄,而是因為第三個假設更加地徹底,因此,使得前兩個假設受到質疑。

如果我們想根據聖經所定的條件來理解聖經的信息,我們就不能運用這些預設,它們與聖經是無法相容的。聖經預設神,而不是人,是萬物的尺度(約伯記38:5 你若曉得就說,是誰定地的尺度?是誰把準繩拉在其上?);人的理性是從屬的,不能穿透事物的底層;但是終極絕對真理借着位格的關係是可知的(林前8:2-3)。

林前8:2-3 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什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 (3) 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

關於方法,聖經宣稱事情的運作不會一成不變,有些事件有非常、或超自然的原因(希伯來書2:4)。如果這些宣稱是真的,那麼將“科學”的進路運用在聖經上就不是十分妥當的了,因為科學事先假設了自然界不會有超自然力的介入。我們不能先認定聖經的宣稱是不可能的,然後用這個方法來評斷聖經是不是真理。

Can We Know the Truth? 我們可以認識真理嗎?

目前有三種論證常被採用來說明關於超越界的絕對真理是無法被認識的。它們是:一、知識只存在於這個世界;二、所有的知識對認識者而言,都是相對的;三、語言是相對的,因此無法表達絕對真理。

Is knowledge limited to this world? 知識只存在於這個世界嗎?

柏拉圖之後,哲學家通常會在終極或超越界的真理(ultimate or transcendent truth,即 the “ideal” world─理型世界)與屬地或近似的真實(worldly or proximate realities,或稱 the “real” or phenomenal world,實在界或現象界,也就是我們感官所能經驗到的世界)間作出區分;他們並且假設,它們都是可知的,可以被理性所理解。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作為啟蒙運動之子,賦予了人類理性無上的權威。然而他指出,許多哲學家也同意,既然人類的純粹理性需要先有一個 後驗 的論證(a posterior argument)為前導,本身就無法穿透真理,至少在道德或神學的超越界是如此。在康德的看法中,知識是感官經驗(sense experience)和從人心所發出的理解架構(structure of understanding)的合成品。所以,康德在理性世界和實在界中劃了一道清楚的界限,把知識硬是劃分成“本體界”(noumenal world,即心志所構築的世界)和“現象界”(phenomenal world,感官經驗的世界)兩部份。知識只限於我們對這個世界的合成的理解,而這個世界所有的知識必須經由(推論式的)理性才能獲得,而非得自任何外在的權威。另外一方面,上帝,靈魂,自由等等,是本體界的構造觀念,是“理念”(ideas)、一個純粹 前驗 (a priori)的概念,是超越經驗的範疇,屬於人類心智的直覺。按照這樣的看法,終極真實無法被發現,只能被信仰,因此,任何我們擁有的知識只能是主觀的認定。尼采根據此點得到了他的邏輯結論:任何關於真理的論說都是虛構的:

那麼,什麼是真理呢?就是一群活動的部隊,有暗喻(metaphors)、隱喻(metonyms)、神人同形同性論(anthropomorphisms)──簡單地說是在詩詞、修辭上被增強、移位、添油加醋的人類關係的集合;當被長久的使用後,對一個人來說會變得十分牢固、經典化及半強迫性。真理只是幻覺,人們已經忘記它們實在面目,只是褪色的暗喻,已失去它們感官上的威力。

但是難道不是啟蒙運動使其後的人類思想合法化了嗎?自然科學在歸納分析上不是十分成功、並且順利地控制了物質世界嗎?在理性和科學的範圍內,世界似乎是可理解、可知的。另外一方面,哲學和神學愈來愈混亂,使人感到迷惑,常常退化成為長單字、混亂的演練而已。因此,愈來愈多的人把科學視為他們認識真理的唯一來源,也認為真理只被限定在這個世界中。上帝或終極意義這類的事,被單純地認為不可知,或只能憑直覺或主觀情感去認識,因此,沒有必要去理會。

但是,即便如此,人們還是無法因此忘懷此物質世界之外的真相,許多奇怪的異端邪教以及一大堆宗教的想法卻大行其道,要求且獲得一大批人的效忠,他們無法滿足於純粹物質科學的說法。一些經驗(不只是思想)上,特別是那些與人類關係的元素,無法在這個純物質的宇宙得到解釋,但卻又是無可否認的真實。在宇宙中,位格(personality)比物理更為基本。再者,科學也開始發現即使在物質世界,也有些界限是理性無法達致的。我們再也不能說,因為科學無法分析,超越這個宇宙的真理就不存在。

Is all Knowledge relative 所有的真理都是相對的嗎?

即使這是真的,難道人類所有的知識,甚至包括物理知識,不都是相對的嗎?知識本身就內含了一個範式(paradigm)或理論秩序(一個前驗,an a priori,就是說一個人必須透過已知的事實來認識其他的事實),既然每個人的知識及經驗不同,各自有獨特的世界觀,因此,他╱她對一件事的知識與其他人對同一件事的知識就不會相同。

我們必須承認,人類的知識一定是相對於那個擁有知識的人,而且總是根基於那個人的經驗和預設。但是,在認識絕對真理和絕對認識真理之間,還是有很重大的區分的。人類可以知道絕對、超越的真理,如果這個真理是被一個絕對的位格所知,而此絕對位格者的知識不是依賴經驗,並且這位絕對者願意把祂的知識與人類分享。這正是所有聖經作者們所認信的,或者說是他們基本的假設,他們認定這樣的一個位格的確存在,而且他也在聖經中傳遞真理。聖經的作者們認定上帝存在,而且祂已經說話。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絕對真理,雖然不是絕對地知道。我們可以真的知道,雖然我們只知道部份、而且是不完全的。無神論或不可知者可以對我們喊叫說這是“預設”,但是我們可以指出他們也同樣在“預設”上帝並 沒有 說話。

事實上,提倡“所有的真理都是相對的”之觀念的人,實在不能對任何事情說項,因為如果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那麼這個“所有真理都是相對的”的這個陳述,也是相對的,這意味着他們不能作出如此絕對的陳述。聖經和現代進路最大的不同,是現代人視知識的只來自有限的、相對的存在者,因此,“真理” 對他們而言,只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但是聖經承認一個絕對者可以超越一切相對的知識,而且知道絕對真理,並且祂向祂的子民說話,因此他們可以認識絕對真理。

Can truth be expressed in language?真理可以用語言來表達嗎?

對絕對真理的可知性最強而有力的論證大概是:既然人類語言總是相對的,語言本身便無法表達或建構絕對真理。這個觀點的一個極端是由偉大的語言分析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提出的。他在邏輯哲學簡論(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中斷言:“倫理不能用文字表達”(6.421),稍後他也宣稱:“上帝沒有在世界中啟示自己”(6.432)。維根斯坦不承認存在那些不能用文字表達的東西(things),他稱它們為“神秘”(the mystical)(6.522)。既然它們不能用文字表達,我們就不可能擁有關於它們的確定的知識,它們也無法借着語言在人群中被分享。因此,在他這本書的最後,關於神秘的事,他只用了一個的句子簡單地否認,沒有什麼可說的。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德國的哲學家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也向認識絕對真理的可能性發出挑戰,因為知識是語言性的,是在語言中被揭露的,因此總是只能“在路中”(on the way)。在他那本最具影響力的書:《存在與時間》(Being and Time)中,海德格爾堅持語言揭露了存在,但是在每一次的揭露中,也同樣是一種隱藏。任何語言,只要它述及確實的、絕對的真理,認為它們可以被掌握,而不需要奮力以求,都是“墮落” 的,都是不可靠的,因為它在那個存在經驗的時刻(existential moment)是不可靠的。

我們再一次看到,維根斯坦和海德格爾,他們的思想都在一個預設的基礎上運作,這個預設排除了超越的上帝直接傳講的可能。因此,海德格爾,雖然否認自己是個存在主義者,並且希望把自己和沙特(Sartre)和雅斯培(Jaspers)區隔開來,但是其結果是他與他們沒什麼分別。他說,一個會啟示真理的上帝,會摧毀人的自由。在這樣的基礎上,他們在否定絕對真理的可知性上,是一貫的。

然而,雖然現代的預設導致否定絕對真理,聖經的預設卻肯定且支持一個觀點。這個觀點是:真的有真理,而且是絕對的真理,是超越相對的人類知識的真理。上帝已經說的,就是絕對真理。如果我們要真切地知道這個真理,我們唯一能走的路就是先認識那位絕對者,因為祂絕對地透知一切。這就意味着我們要採取一個順服於上帝的態度,並且承認光憑我們的理性不可能做到;如果我們要增加我們對真理的了解,我們必須培養我們與上帝的關係。這也同時意味着,我們必須保持謙卑,並且承認,即使靠着上帝的恩典,我們可以知道一些絕對真理,但是我們永不可能完全地認識。

How Do We Know Transcendent Truth?我們如何認識超越的真理?

以上討論的,可能讓我們以為理性(reason)或心思(mind)與認識真理無關,真理只能被神秘地感知。但是,雖然我們對知識的 根基 是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但實際上我們獲知真理牽涉到溝通、思想,以及一個有意識的、確實的對所 獲得 的真理的回應。換句話說,它牽涉到理性、語言,以及信心。現在讓我們按照反面的次序來思考。

Faith 信心
安瑟倫(Anselm)曾很正確地說:“信心尋求理解”(Credo ut intelligam),“我相信以便我能理解”(I believe in order that I might understand)。他是指以賽亞書7:9所說的。安瑟倫認識到,當我們尋求知識,特別是聖經的知識時,除非我們用一個順服教導的角度去尋求,我們就無法正確地了解。從某個意義上來說,其反面也是成立的:我們必須先理解,以便我們能相信。信心是對某件事,不是對空無一物的回應。真實的信心不是在黑暗中一個毫無理性的跳躍,不是對空無,特別不是對能那“令人畏懼又痴迷的奧跡”(mysterium tremendum et fascinans)的信心。信心是一個有知識(knowledgeable)的回應,是回應上帝向我們所傳達的。

我們因此面對另外一個循環,或螺旋。如果真實的知道需要信心,信心也需要知道,我們如何登上這個螺旋呢?答案有兩個層面。第一、每一個人,因為有上帝的形像,當他們有自覺(self-awareness)的時候,他們就會感知到有神。這個“對神的意識”(sensus deitatis),既然是賦予人的,就提供了一個知識的基礎,無論它是否被承認。所有的被造物,包括人類,都在喊叫它的造物主,因此,所有的人都足夠地知道上帝,因此,他們會因為不順服而被定罪。問題是人們壓抑這個知覺,因此就扭曲了他們所知道的(羅馬書1:19-23)
其次,上帝借着特殊啟示,啟動了一個與祂的子民的特殊關係(請看第二章,“聖經與世界”章節)。一切所有的,都是我父交付我的;除了父,沒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願意指示的,沒有人知道父(太11:27)。那個兒子被鬼附的父親喊到:“我信,但我的信心不夠,求你幫助我”,無寧說是十分允當的。信心使我們停止壓抑真理,促使我們尋求它,也得到澆灌。

Language 語言
要了解別人在說什麼,人首先必須對其他人在說什麼有一些概念。
文字必須訴諸經驗才能產生理解,也導致經驗;先有文字,文字才能發生;先有理解,理解才會發生。

那麼,溝通如何可能呢?

當一個小孩學習語言的時候,他必須先對這個語言有一些認識,才能處理各種不同的聲音。但為了知道這個語言,他必須先學習這個語言。小孩是如何開始這個“語言能力螺旋”的呢?他們必定是先擁有一些內在(innate)的語言能力,是一種先天的認知,已經把他們放在這個理解的螺旋上。即使非基督徒也承認這個小孩先天的語言能力,雖然他們無法解釋它。

聖經指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所造。這隱含了許多事,但這當然包括我們與上帝和其他人溝通的能力,這就需要語言的能力和理解概念的能力。

Reason 理性
正如語言和信心,以及它們所隱含的,我們理性和認知的潛能也是來自上帝,會對上帝作出回應。箴言這本書提供了一個原則:“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即起點)”(《箴言》1:7)。上帝呼叫以色列:“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let us reason together)。這裡的上下文指出不是上帝要以色列人和神爭論,而是要他們思想以及理解祂救贖的意義。

語言和理性間有着錯綜複雜的關聯。有些人甚至論證,它們只是人類先天能力的兩個層面。理性必須和關於實在(reality,或譯現實)的斷言(predication)或陳述(statement)合作。即使是不矛盾律(law of noncontradiction),這個對理性最基本的斷言,也是屬於語言的範疇。評估、聯繫、重整這些斷言──亦即運用理性,都是在語言的層次發生的。這的確是前語言的知覺,但是將這些知覺化成“理解”(making sense),正是在化為語言的過程中完成的。原始的感官經驗必須經由語言加以詮釋。

同樣地,信心和理性也是相關聯的,當被適當地理解和運用的時候,它們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互相為用(cofunctional)的。即使那些否認基督教的人,也需要一些信仰系統,一些預設的認知架構,以提供一個理性的基礎,當他們在那個架構下使用理性去解釋資料時,才能提供他們信仰的內容。如果信心和理性被視為是對立的,是因為在他們的理性所根據的信心,和他們宣稱的信心之間,產生了一個割裂。我們必須要運用我們的心志(彼前1:13),但是也要承認它的依賴性和有限性(賽55:8-9,林前1:18-25)。

總的來說,我們的知識是可能的,因為: (1) 上帝造我們成為會思想和會說話的存在個體,而且有自覺,也可以感知到上帝; (2) 祂對我們說話; (3) 祂使我們能相信。我們認識上帝,因為上帝先認識我們;正如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約翰一書4:19)。那些不認識上帝的人,只在“借來的資本”(borrowed capital)上認識;他們的確可以認識事物,只因為他們是按照上帝的形像所造。他們的知識沒有正當性。


THE VEHICLE OF UNDERSTANDING:LANGUAGE
理解的載體:語言

雖然我們在前面提到,語言是關乎認識那位絕對的知道者(the Absolute Knower)其中的一個元素,但是語言的問題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它占據了過去一個世紀的西方哲學思想;其次,關於如何解釋一本書,直接會受到採用何種語言理論的影響。雖然我們現在無法展開這個題目的細節,但我們必須提到兩個相關的問題,至少是粗略的方式:什麼是文本(text)?它有什麼意義?在哪裡可以找到意義?

What Is a Text? 什麼是文本?

“本文”(text)有時被簡單定義為“語言的一部份”(a piece of language)。在某種程度上,這似乎是很明顯的,但卻也會誤導人。因為它模糊了文本更個人性(personal,或譯“位格性”)的本質。如同演講一樣,嚴謹的寫作是 溝通 (coummunication),是傳達思想和感情的一種方法,也促進經驗的分享,因而擴大經驗和知識的領域。一個作者寫作,是創作了一個語言的表述,或反應他的思想。當讀者閱讀時,這個範本(analogue)會在他的心中被重新“描繪”。如此,讀者可以與作者的意念(ideas)溝通。即使讀者批評或反對這些意念,他首先會嘗試去理解,或在他的心思中模擬文本作者的所思所想。
我們可以借用如今已經快要絕跡的黑膠唱片來描寫這個情形。那些唱片的唱槽中有許多微小的波浪,它們不是音樂,也不是原來演奏的完美範本,但是它們的確可以傳遞音樂。正如一個讀者把一個頁面上的黑色記號,轉變成文字,這些文字再被轉化成一連串的思想和論證,當一部唱機“讀”出這些波浪時,就把它們轉化成樂聲,使得聽眾經驗到一個原始演奏的範本。聽眾可以排斥這種音樂,或因它們太吵雜或無法理解;或者他們不喜歡這個演奏,因為它太華麗或太樸素,但是音樂首先必須從唱片的範本中被解讀出來。

當然,這個例子有一些缺點,因為它也只是範本。黑膠唱片甚至在理論上也不可能像原始的演奏,無論使用多高級的再生設備。其次,作者的思想也不是獨立存在於語言的形式之外。如果思想需要語言才能形成(見上),語言也就不是非語意學或前語意學上的思想的外顯。語言伴隨着思考者的其他實驗,提供了思想的解釋架構,而不只是解碼的形式。雖然如此,黑膠唱片正如語言只是作為範本,但卻是傳達人類的表達的一個不精確的媒介。

黑膠唱片的不精確性是指有些東西流失了。但是,對語言而言,不精確性在某些層面卻是它的優點。模稜兩可和開放性意味着有足夠的彈性以正確的表達思想。的確,如果語言是絕對不模稜兩可的、精確的,且詳盡的,那麼,關於神的話,就足以不使他們成為偶像。語言的成分,因為具有彈性,才能使句子成為完美,雖然不是全然的真。當然,從另一端看來,困難也是存在的。解譯者永遠無法完全、確實地理解作者原始的想法,雖然從理論上來說,這樣的理解永遠可能存在文本之中。然而,就如任何的錄音設備能夠複製原始的演奏,達到某種的忠誠度,讀者也可以複製原始的思想,且有一定的忠誠度。最後,一段文本,就像一段錄音,是恆久的。思想也是如此,像演奏一樣,可以不斷地被播放,每一次都可以使聽者加深其對原作整體的認識,以致可以更接近“意義的意義”(meaning of meaning)。

這與“現實”(reality)如何傳入一個作者的語言是大不相同的。當一個作者傳遞他對現實的感知時,這個傳輸與現實的本身並不是等同的,因為它使用了一個媒介,就是語言。一個文本,用R. Ricoeur的話說,不是現實的複製,而是它的再呈現。因此,Ricoeur把文本比作一幅畫,而不比作照片。如果我們繼續用我們的錄音設備為例,這更像是作曲者原稿中的音符與被錄製下來的演奏之間的對比。但是,一個好的交響曲的呈現,需要指揮自己有足夠的音樂素養。索爾第(Solti),澤爾(Szell),托斯卡尼尼(Toscanini),以及福特萬格勒(Furtwangler)這些指揮家,他們對貝多芬的交響曲都有很好的詮釋,然而卻大不相同的原因,正是因為他們的音樂素養。然而,我們也聽過一些缺少活力的演奏,即使那些音樂家不曾遺漏每個音符。

這個應用在聖經應該是清楚的。語言足以準確且真實地傳遞上帝的思想,雖然並非是無所不包的,因為我們接受的能力永遠是不完全的。但是好處是:任何讀者都可以或多或少得到忠實的理解(正如任何唱機都可以播放任何唱片,雖然傳真度會有不同),而且,信息可以一再重複地被聽到,亦即文本化並不是聖經的缺點,而是其長處。再者,如同那些指揮家,不同的聖經作者可以把相同的事實作不同的呈現,而每個呈現都是生動的詮釋(例如,四本福音書)。另一方面,要達到一個生動且忠實的看法,也需要詮釋者有足夠的語文能力。他必須知道語言和生活,正如一個樂團指揮除了必須能閱讀樂譜外,也要有音樂的條理。

因此,文本首先是思想的電碼,是可以“再播放”的形式,可以再度被呈現、再度被經歷。但是,文本也同樣是有目的的一個行動。正如一個指揮家為了某個目的作了一個錄音(例如,為了記錄他認為一段音樂應該如何演奏,或為了賺錢),文本也是某些人要藉透過他們的表達來完成一些事,而被說出來的。可以是為了投射出一個世界(例如在小說中),或主張一些事,或者藉着投射與主張,他們嘗試改變聽眾的行為或認知。對聖經來說,這的確是真的。聖經說:從我的口所出的話也必這樣,必不徒然返回我這裡,卻要作成我所喜悅的,使它在我差遣它去作的事上必然亨通(以賽亞書55:11;聖經新譯本)。

既然文本是一個行動,那麼,難道意義就是原行動者、作者的意圖嗎?一段文本的意義是什麼呢?答案似乎再一次地是很明顯的,但並不是看起來那麼地簡單。

什麼是意義?意義在哪裡?What and Where is meaning?

“意義”(meaning)這個字,不容易掌握。一般而言,一個字的意義是指這個字所指的:如果X指Y,那麼,X就是指向Y。但是有不同的指向。最常見的,如果有人問,“你指的是什麼?”他是在要求一個改述或重述。通常是有關意識或觀念會與意義連在一起。但是,“你指的是什麼?”這個問題,也可以是要求具體指明對象,或是論說者所說的觀念的實際應用(在第五章的“單字和句子”中有更多的討論)。

意義也可以指一件事所 意涵 (entail)的。“這代表戰爭!”這句話表達了一個觀念:一個行動可以引發戰爭。意義也可以是指一件事的 價值(value)。例如,“我的工作對我來說非常重要”。有時,意義也可以指論說者或作者的目的或 意圖 (intention)。如果我告訴我的女兒:“牛奶發酸了”,我的意思是她不可以再喝了。

不過,最常見的,一個字或一段談話,特別是一段寫下來的文字的意義,是從其一般的文字學上的概念得到的。在口語的演講中,意義通常等同於它所談論的特定的人、事、或情況。然而,在寫成的或公眾的文字中,雖然他們是在一個特定的情況中產生的,它們的意義則是為了在更廣泛的情況可以獲得應用。其意義,便是一段演講、一個句子和一個字在語言中的作用。有了這個觀念,我們就可以問:“意義在哪裡”,或“意義從何處而來?”

啟蒙運動的一個目的就是希望“回到源頭”,去發掘早期作者原來的意念。晚期中世紀的神學家甚至想由基督徒的框架中,去閱讀古代的異教徒哲學家,儘可能把基督教的詮釋加在這些作品之上。在啟蒙運動中,這樣的做法被拒斥了。要理解一段文本的意義,只能回到原作者和其原始聽眾那裡。這個假設是說,作者的意圖是我們在詮釋的過程所要找尋的。

把焦點對準作者,作為意義的來源,並不是啟蒙運動專有的特色。我們在第四章會看到,宗教改革家門也拒絕傳統詮釋的權威,而努力去重尋聖經原作者所要表達的意義。不像啟蒙運動的世俗學者們,宗教改革者承認上帝是聖經最終的作者,自然地,上帝就是聖經意義的源頭。他們審視原始人類作者的處境和意圖,來發現上帝的意思。為了了解一段文本的神聖意義,必須儘可能地發掘原始的人類指涉(referent),作為上下文的導引。任何與原始指涉無關的意義,都要受到懷疑。針對作者的意圖,為我們提供了找到意義的鑰匙,也能對之有所掌握。
但是,作者的意圖,就是文本所能包含的全部的意義嗎?常有的一個反駁是,如果作者病故,或無法直接評註,唯一可能的意義就需要靠讀者的重建了。因此,作者的意圖不能作為一段文本的審查標準,因為作者的意圖只能透過閱讀而得知。權威的意義在作者的思想中,除了透過實際的文字,以及我們對原始聽眾的處境的了解外,無法取得。以聖經為例,如果一段文本對原始聽眾有其權威,它一定已被按照他們所能理解的方式被表達了,他們才可能按照這個教導去實踐。
其次,作者的意圖或目的也未必與神的旨意相同。當一個小孩問“為什麼”時,其意圖可能只是要讓說話者繼續說話,雖然這個“為什麼?” (why?)的意義或意圖是:“之前所說的背後的原因是什麼?”最後,一段敘述或文本在任何情況下所合法表達的意義,未必都在作者的意識中。作為一個歷史現象,一個文本,正像其他歷史中的物件一樣,有其自身的意義。黑斯廷斯戰役(The Battle of Hastings)的意義,不在作者寫了這個戰役,而是因為這個戰役對現在仍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樣地,一段古典的文本會改變事情,而且對現在有決定性的影響。這段文本對世界的影響與作者的意圖很可能沒有什麼關係。

這些問題導致了三種現代的解經理論:自主經文理論(autonomous text theory),讀者回應理論(reader-response theory),以及社會語文--共同體理論(sociolinguistic-community theory)。自主經文理論在經文本身找尋意義,不理會作者與讀者。讀者回應理論則主張意義只能在讀者的心思中被找到,即使作者也只是另一個讀者。共同體理論則主張,意義通常是不假思索地產生於社會語文共同體的慣例和期望上。

關於這些理論更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見附錄A。在這裡,我們祇想指出,雖然這些理論在某些觀點上有其真實性,他們也排斥了其他的觀點。特別是他們常常忽略了所有的文本,也和其他的論述一樣,是個人溝通的形式,因此也含有人際間行為的特徵,即需要說者和聽者間的互動,以及溝通的媒介。更重要的,問題不只是在意義這一點,即使是最有可能的意義,也無法不通過一個 超驗的詮釋者 做參考點,只有祂的解釋是完全客觀,也完全主觀的。意義和理解,需要預設秩序(order)、連貫性(coherency)和目的(purpose)。秩序、連貫、和目的的存在,必須先有那位“一”(the One)創造了秩序,能把事情聯繫在一起,同時是有其目的的。對這“一”的了解,使得用語言作有意義的溝通成為可能。僅只是這點,不足以讓我們知道文本真實的意義,但足以讓我們期待,在我們以外,有可知的、真實的意義(參看10,11頁),也是一個普遍有效的意義的準則,是我們必須努力以求的。有一個確定的意義,是作者要表達的。此意義是文本的上下文中所固有的。但此意義對不同見識的讀者,在他們的理解上會有不同的忠誠度。這些過程要符合上帝解釋所有作為的語言標準,不論這些作為是語言的或非語言的。

然而,所有這些要點,各有不同的功能。作者才能選擇要說些什麼。語言和社會環境可以決定他要透過什麼 方式 (way)來說,但不能決定他要說什麼。因此,讀者心中所想到的意義,須要盡力與作者所想的一致,而文本本身的意義只是一個工具,去建立作者和讀者之間的溝通。
對聖經來說,這件事更形重要,因為聖經自己宣稱,教會也承認,聖經是神說的話。在教會歷史中,基督徒認定聖經是上帝所寫的,而人的作者或多或少,只是上帝話語的出口而已。因此,解經就是理解上帝要說什麼。這裡有個假設,就是上帝用語言表達了絕對真理。解經者嘗試要聽到上帝在聖經中所說的。但是,在啟蒙運動後,神聖的作者的地位,雖非經常斷然地被否認,但已被視為與確定經文的意義沒有多大關係。解經者只專注在人類作者身上。
如果聖經是神的話,難道不是神,而非人類作者,才能給經文確定的意義嗎?如果真是如此,我們怎麼能知道那個確定的意義是什麼?我們的地球上所所熟悉的任何語言,都發生在人類的處境中。而使用不同組的文字,在同一個處境中所表達的意義,與使用同組的文字,在不同處境中所表達的意義,是不同的。因此,即時新教的改革者,如路德、加爾文,以及慈運理都強調一段文本的意義需要根植於人類作者的處境,及其語言的環境中。然而,他們不像啟蒙運動後的人物,用人類作者處境上的意義,限定了經文的意義,而是將之作為我們對這段經文的 知識的基礎 (foundation of our knowledg)。當然,當聖經作者使用先前的聖經材料時,幾乎都不假思索地假設,那些對前面世代在先前的環境中所說的話,仍然是向他們說的(參考林前9:10,彼前1:12)。

總結來說,上帝是經文的最終作者,是決定經文意義的那一位,不只是因為他是作者(author)─因此,他有權柄(author-ity)─也因為他是主權的上帝,能正確地解釋所有的事。而且,他創造了語言,並且賦予人類語言的能力。聖經既然是在人類處境中發生作用的, 我們了解神聖意義的途徑,只能透過人類的作者及他們的處境 。人類作者的意義以及他所處的實際的語言社會環境,提供我們理解神要給祂所有的子民的意義的基礎。我們要先了解人類作者說了什麼,才能了解神要說的是什麼。


THE SPOILER OF UNDERSTANDING: SIN
理解的破壞者:罪

罪與解釋(interpretation)有何相干?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罪和行為有關,而解釋是和理解(understanding)有關。因此,大多數現代文學批判,會避免從任何文本中萃取出一般生活中的道德教訓。這種教導主義(didacticism)被貶低為道德主義(moralism),也儘量被迴避視為主要任務。但是文本的本身,包括聖經的文本或非聖經的文本,只有當它們提供對生活有益的幫助時,它們才對人有價值。即時是藝術和娛樂性的文本,能被我們所欣賞,也是因為它們在某些方面幫助能我們面對人生。所以,其中暗藏的道德問題,也就是什麼是對的(不是一個狹義的架構,而是在一般的人生中),對了解一段經文在現實生活中的目的,與對這段文本內在意義的分析,是同樣重要的。因此,對任何嚴肅作品的解釋,或早或晚,都要關注在道德的問題上。

我們已經論及文本是溝通的行動,而溝通的行動是意志的行動。因此,一段文本的產生有其背後的動機,而此動機永遠不會是在道德上中立的。而且,一個溝通的冒險不只牽涉到作者與其說出者,也牽涉到聽者與解釋者。正如作者的行動不會是道德上中立的,解釋也不會是倫理上中立的。這在某個層次上應該是很明顯的。故意誤解一段文本以致於錯誤地代表了作者,在倫理上是應受指責的行動。這是一種說謊,是在“作假見證”。

解釋聖經時,解釋倫理非常重要。聖經一再警告,錯誤的思想是道德和倫理上邪惡的,也無可避免地導致更多的邪惡與更缺乏理解。因此,錯誤解釋聖經是罪。既然聖經經常提及行為道德的問題,錯誤的理解會導致錯誤的行為,也引來更多的罪。其次,既然聖經的主題直接向我們的行為說話,我們的解釋一定會受到我們嘗試合理化自己的影響(譯者註:舉例來說,如果這段經文是指責我們某一項的罪,我們往往不願意面對,不是視而不見,就是故意曲解)。最後,聖經的解釋直接接觸到真理的問題,而真理與倫理是分不開的。對一個真實的陳述錯誤的解釋是一個謊言,而謊言是邪惡的。對一個真實陳述作出錯誤的解釋是生死攸關的,因此是一個極大的邪惡。聖經甚至宣稱,蛇說的謊話是使人類墮落的罪(創三),而耶穌申斥撒但是“說謊者的父”(約8:44)。壞的解釋是惡的。
因此,這顯得如此地奇怪,許多聖經研究,甚至許多討論聖經詮釋的書籍,是在一個假設上運作的,就是解釋可以是倫理上中立的,是不帶價值(value-free)、科學的事業。我們不可能迴避聖經提及了道德真理,而這自動地指出,沒有一位讀者,理解了它的信息後,能在他或她的理解中繼續保持中立。
實際上,我們大概已經理解到其中的困難。罪是聖經所說的最中心的問題。如果聖經的主題是神與人的關係,對這個關係最有阻攔的,不是人的有限或上帝的不可見,乃是人的罪。更困難的是,什麼是罪。這不是說這個問題的地方,但我們持守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和路德的觀點,就是墮落導致人沒有能力去行善。而這個無能在保羅說到“罪”時,比他說到個人背逆的行為時,更應受到我們注意。與此對照的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觀點,他認為人類素來、且直到今日,有一個尚未決定的意志(undetermined will),而義是加到亞當的道德中立上的一個禮物。亞當在墮落中所丟失的,是這個外加的義,而不是他選擇善和惡的能力。因此,墮落只是一個形而上的改變,不是一個人的意志的改變。這個觀點可為中立的可能提供一個更強的論證。但如果保羅給我們的導引,是說罪已經使我們行善的 能力 (ability)破壞了(羅7:13-25),因此,如果沒有神的介入,也無法正確地解釋經文。耶穌來到這個世界,就是為了拯救世人(提前1:15)。

既然罪是這麼大的問題,我們應該期望,這會是溝通上的一個障礙,特別是在解釋上。認識這點,也許在正確解釋一段經節實際的問題上,不會有直接的幫助,但是間接地會對我們有幫助。意思是,首先,我們使用語言和其他方法溝通的能力,已被削弱。巴別塔的故事很形像地說明了這點。這也意味着我們作出的任何解釋,極不可能完全沒有錯誤。我們的解釋幾乎無可避免地會被我們下意識的、對自我利益的動機所困。因此,我們學習去持守我們的解釋的同時(或多或少是暫時地),特別在一些教會沒有什麼共識上的議題(如嬰孩洗禮或千禧年),我們也要遲緩於將別人所持的不同解釋貼標籤,說他們是故意壓抑真理。

我們也能理解為何有些問題的解決方法不會是一刀切的。例如,教會歷史上關於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所產生的熱遠比亮光還要多。聖經同時肯定兩者,也並未嘗試以削弱另一個,來調和兩者。有時,出發點良善的基督徒作了錯誤的陳述,把它們當作是矛盾的,說上帝既是主權的上帝,又是沒有主權的上帝。但這並不是經文所說的。只有當上帝擁有主權,也行使這個主權,人所作的一切才有意義。人的責任是確立,而非損害上帝的主權。

上帝的主權和人的責任對耶穌基督來說,從來不是個問題(也不應成為人的問題,如果亞當沒有犯罪的話)。祂身為人,完全為祂自己的行為負責,祂所經歷的試探是真的(來4:15),但是,祂是上帝未曾改變的、所揀選的彌賽亞。如果不是因為我們的罪,解釋不會發生問題。而當我們這樣說的時候,我們也重新強調,一個與我們不同的解釋,也許是有罪的解釋;當然,也有可能是我們的解釋是有罪的。

但是,不是有些聖經的文本是明顯而清楚的嗎?對基督徒來說,當他們閱讀聖經時,這段經文的意義是很明顯的──我們也會指出,經文的確是“清晰明白的”(conspicuous)。但是,對一個人是明顯的,對另外一個人卻未必──而且實際上可能是完全錯誤的。馬太福音5:29“明顯”的意義似乎是說,為了使我們與誘惑分離,我們應該讓自己成為殘廢。但沒有多少人會說這是正確的意義。實際上,大多數人並不會說這是明顯的意義,因為這段經文很明顯地不能從字面來解釋。但是,文本本身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指示,說它的意義不是字面的。再說一次,我們不可下此結論,因為別人沒有看出我們明顯看到的,他們就是故意壓抑或規避真理的人。對我們來說是明顯的,說不定是錯的。

換句話說,在解釋這件事情上承認罪的問題,應該使我們對我們的解釋產生更深的謙卑,也認識到我們須要繼續為我們的有罪而悔改,或許是在我們解釋聖經的努力中並未覺察的罪。也許這正是為什麼雅各在《雅各書》3:1特別嚴厲地警告教師們。當一個人教導時,他是把他的解釋傳遞給另一個人,因此會擴大這個解釋中的謊言。然而,謙卑不應該帶來無所行動。阻擋真理同樣帶來審判,因為“沒有默示,民就放肆”(箴29:18)。而且,“我的百姓因無知就被擄去”(賽5:13)。上帝的子民呼求啟示的真理,如果這個呼求沒有被滿足,他們會接收到冒牌假貨。好在上帝是憐憫的,也為我們所有的罪預備了犧牲,甚至包括我們有罪的錯誤解釋。

SUMMARY 小結

我們已經檢討我們的預設、世界觀,以及我們對聖經的期望如何影響和決定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我們對真理的認識,無論是絕對或相對的,或者真理是否可知,會決定我們如何去閱讀聖經。我們說明了,聖經本身的理解是,真理的確是超越而絕對的,而它是可知的,因為上帝已經使它成為可知,而且祂創造、給了我們可以接受的心智。我們的只是派生的(derivative),是依賴性的。雖然每個人,藉着難以抹去的對上帝的知覺和無法逃避的自然啟示的力量,對真理都有一些知識,但是要確實知道真理卻是不可能的,除非用一個信心的態度,以及認識到人類理性的有限。因此,我們必須同時肯定真理本身的客觀性,以及我們理解真理時的主觀性。

我們也檢視了語言作為一個溝通媒介的問題。我們結論到語言的事件,例如文本,是一個個人間的溝通行為。意義取決於作者、作者的語言社區、文本、讀者、讀者的語言社區等等的混合。但是,解釋的方向是讀者嘗試去了解作者,並且要參考作者的處境。如果讀者只是想了解自己,就沒有溝通,而只是唯我論式的“意守丹田”──臍帶的冥想(solipsistic omphaloskepsis──navel comtemplation)。

談到聖經,最終的作者是上帝,因此,他決定全部的意義。但是,既然我們只能在人類處境中決定任何言說的意義,理解神聖意義的起點永遠應該是嘗試找出人類作者處境中的意義。

最後,我們注意到解釋本身無可逃避的是一個倫理的活動,特別是我們解釋的對象是聖經,其意圖是要教導我們倫理和真理。解釋永遠不會是不帶價值的,正如它不會是沒有預設的,而作出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的決定,必須在決定上同樣是倫理的,也是行為上的。正因如此,如果聖經對罪的衡量(罪是人最大的問題)是正確的,罪也成為解釋上最主要的問題。我們也獲得警告說,不可對那些不同意我們的人定罪,而是承認我們自己解釋內在的有罪,以及持續地以一個悔改的心靈,對我們的解釋重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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