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情操真偽辨 第二部 1 |
| 送交者: 誠之 2005年12月05日18:37:3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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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一些不能證明我們的情感是來自真正救恩經歷的事情
即使我們的情感是很強烈的,也不能證明它是屬靈或非屬靈的。 愛是一種情感。可有任何基督徒會說,我們不該對罪感覺恨惡和憂傷?或者我們不該為神的慈悲而深深感謝他?或是不該渴望追求神和聖潔?可有任何基督徒能說:「我非常滿意於目前對神的愛和感謝,對罪的恨惡和憂傷,所以不需要祈求對這些事能有更深的經歷?」 彼得前書一章8節說:「因信他就有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就表達出來強盛熱烈的情感;的確,聖經常常要求我們要有強烈的情感。在第一,也是最大的誡命中,聖經用盡各種辭彙來表達我們應該愛神的深度:「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聖經也吩咐我們要大大的快樂:「唯有義人必然歡喜,在神面前高興快樂」(詩六八:3)。聖經也常常要求我們對神的慈悲要深深地感謝。 聖經記載一些最傑出信徒的經歷時,常常會表達出他們熱烈的情感。就以詩篇作者為例,他說到對神的愛時,好象難以用言語說得完全:「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一一九:97)。他描寫心靈中極度的渴望:「神啊!我的心切慕你,如鹿切慕溪水」(詩四二:1)。他說到為自己和別人的罪而悲傷:「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三八:4),「我的眼淚下流成河,因為他們不守你的律法」(詩一一九:136)。並且他也表達熱情的靈里喜樂和讚美:「因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我的嘴唇要頌讚你。我活着的時候,要這樣稱頌你,我要奉你的名舉手。……我就在你翅膀的蔭下歡呼」(詩六三:3~4,7)。 由此可以證明,高昂的宗教情感不必然是狂熱的表現。所以,如果我們只因某人的情感是強烈的,而指責他為狂熱者,就犯了相當嚴重的錯誤。 但另一方面,我們熱烈的情感,並不能證明它們真是屬靈的。聖經明白顯示,一些沒有真正得救的人,也會非常熱衷於宗教。譬如,在舊約中,以色列民在出埃及時,神所賜的恩惠,大大地激起了他們的情感,於是他們歌頌讚美他,這記載在出埃及記十五章1~21節;然而,很快地,他們就忘記了他的作為。神在西乃山頒賜律法時,他們再一次被激勵起來,看似充滿了聖潔的熱誠,呼喊着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然而不久之後,他們卻去拜金牛犢! 在新約中,耶路撒冷的群眾,對基督公開頌揚、高聲讚美:「和散那歸於大衛的子孫,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太廿一:9),但是這批人裡面,真正基督的門徒,何其稀少啊!不久之後,這同一批的群眾又喊叫:「把他釘十字架!把他釘十字架!」(可十五:13~14)。 所有正統的神學家一致同意,有些情感是可以對基督教信仰非常強烈,但卻沒有真正得救的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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