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和福音1:律法的本質是什麼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2年10月03日01:24: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律法和福音(上)
文 | 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03期
音頻為慕溪弟兄朗讀:
(一)律法的本質
1. 神在起初創造中寫在人心裡的律法
我們通常把神的律法與十誡聯繫起來,但早在它被刻在兩塊石版上賜給以色列民之前,其內容首先被寫在始祖亞當的心上,被包括在人裡面的神的形象中(創1:26-27)。羅馬書2:14-15說,神的律法寫在人的心裡,有人的良心同作見證,知道必須順服造物主,按照祂的律法生活。這是神通過普遍啟示,使人知道祂的旨意和聖潔屬性(羅1:19-20)。
寫在人心裡的神的律法通常被稱為自然律。這並不意味着它源於自然,乃因為它是通過人按神的形象被造而印在人的本性上。所以,按照神的律法生活,就是自然地和合理地生活。這律法也被稱為道德律,因為它揭示了人對神和對他人的道德義務,這些義務後來被總結在十誡里。
在人墮落之後,即使人心中的自然律受到了破壞,卻沒有完全消失。律法的一般原則仍然寫在罪人的心中,儘管罪人出於不虔不義而壓制神的真理(羅1:18)。羅馬書1:21-32講述墮落的人不僅心裡知道神的存在,而且知道神的道德律的要求,違反了就該死。這段經文中列出的罪的清單與十誡的內容相對應,從墮落的人敬拜受造之物而不敬拜造物主為開始,然後是同性戀,和各種不義的罪。神在人心中啟示的道德律,足以譴責人違背神律法的罪。
2. 神以行為之約的形式賜給亞當的律法
作為神在人心中普遍啟示的一部分,自然律本身並不帶有明確的應許或威脅。但是當神吩咐亞當可以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只是善惡知識樹上的果子不可吃,因為若吃了,他必定死(創2:16-17)。這不僅是一條命令,而且是一個立約。它包含了以“永生”為遵守律法的應許,以“死亡”為違背律法的咒詛。此外,在敘述中用的是神立約的名字“耶和華”。神與亞當立的這個約在神學上稱為“行為之約”,因為它強調亞當對律法的完全順服是獲得永生的條件。立約的目的是為了讓亞當能夠享受到順服所帶來的永遠祝福。
這一條特別的命令代表了神的律法以行為之約的形式、透過特殊啟示賜給亞當。神與亞當立約,要求亞當相信神的應許,從而遵守神的誡命—信而順服!亞當必須在他生命中所有的領域裡都順服這位與他立約的神。雖然借着神刻在他心裡的律法,亞當有天生的能力做神所喜悅的事,但神希望他自願選擇順服神,在信神和愛神的關係中成長。
成長必須經歷信心的考驗,而亞當卻失敗了,違反了神的誡命。先知何西阿論到亞當的墮落是違背聖約,他譴責以色列民對神的不忠,就像亞當一樣(何6:7)。亞當的犯罪導致他和他所有的後裔都在行為之約的咒詛之下,並失去了遵守神律法的意願和能力。
3. 神在摩西之約中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
亞當墮落後,罪人不再能夠根據自然律的啟示看到自己的真實光景;因此,神的律法以書面的形式賜給祂的子民以色列,讓每個人都可以藉此認識到自己的不義和定罪。自然律,或更準確地說是道德律,被恢復並闡明為十誡,在神與以色列人的立約中,借着摩西在西乃山賜下(稱為“摩西之約”)。十誡清楚教導人關於神的旨意(羅2:18),表達了聖潔和公義的最高標準,強化了人遵守神誡命的責任。
十誡是一本聖約文件,神向摩西宣布:“我用這些話與你和以色列立約”(出34:27-28)。兩塊石版存放在約櫃中,見證神與祂子民所立的約。但不同於亞當的行為之約,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在亞當之約中,需要完全遵守律法才能建立配得永生的完美的義。 在摩西之約中,律法並沒有以這種方式發揮作用,因為它是在神以恩典將以色列民從埃及地救贖出來之後賜下的。
在十誡的序言中,神對以色列民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十誡的背景是神對以色列民的揀選和救贖(申7:6-8),要使他們成為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子民、歸屬耶和華(出19:5-6)。為此目的,律法是神賜給祂子民的恩典禮物,如同牧羊人的聲音引導、安慰和保護他的羊群。而出於對神的愛和救贖的感恩,以色列民必須活出作為神的聖潔子民應該有的樣式。所以,律法的設立旨在使神的子民成聖,在個人、團體和國家層面上引導以色列民的全部生活。
在摩西律法裡,十誡作為道德律是禮儀法和民事法的基礎,後兩者是道德律的應用。禮儀法規範了以色列的宗教儀式,使他們借着動物的獻祭和祭司的中保角色,尋求罪的赦免,並得以享受神的同在。民事法處理以色列作為一個神權國家的各種司法和社會問題。摩西律法作為一個整體(包括道德律、禮儀法和民事法)不僅是為了維持和調解以色列在恩典之約中與神的關係,更重要的是見證基督作為將要到來的中保。
耶穌時代的猶太教卻將遵守摩西律法曲解為贏得神的恩寵和永生所必須建立的個人功德。法利賽人將律法從神的恩典中抽離出來,把律法變成只是外在的儀文,藉以成就個人的義。律法原本是神在恩典中對祂子民的指引,法利賽人卻把它變成沉重的軛和負擔。
4. 小結
神的律法表達了神作為創造主、立法者、君王和審判者的旨意,反映了神聖潔的屬性和公義的標準。作為普遍啟示,神的律法在起初創造時已刻在人的心上;在亞當墮落之後仍然有部分保留,足以在人違反神的道德律時譴責人。作為特殊啟示,神的律法以行為之約的形式首次向亞當宣布,帶着指向永生的應許。亞當犯罪之後,人的良心被污染,神就將祂的律法書寫成文,以十誡的形式賜給以色列人,以神與以色列民所立的恩典之約為背景,作為神子民成聖的指南,個人和國家生活的準則。(待續)
參考目錄
1. Herman Bavinck 所著Our Reasonable Faith 《基督教神學》(1977),第21章“稱義”和第22章“成聖” 2. Herman Bavinck所著的 Reformed Dogmatics, vol.4, ch.8, “The Spirit’s Means of Grace” 3. G. C. Berkouwer 所著的Faith and Sanctification (1952), ch.8, “Sanctification and Law” 4. John Colquhoun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5. John Calvin所著的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義》(1961), 2.7.2, 6-13; 2.8.1; 2.16.9; 3.6.1 6.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Genesis (2:16-17) 7.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Matthew (5:17-20) 8.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Romans (3:31, 6:1-23, 7:1-6, 9, 10: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Second Corinthians (3:1-18) 10. John Calvin, Sermon on Job (10:16-17) 1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3:31, 6:1-23, 7:1-6, 8:3-4) (《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 12.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2, ch.8, “The Pattern of Sanctification” 13. Sinclair Ferguson所著的The Whole Christ (2016) 14. Byung-Ho Moon 所著的 Christ the Mediator of the Law: Calvin’s Chris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s the Rule of Living and Life-Giving (2006) 15. Chad Van Dixhoorn所著的 Confessing the Faith: A reader’s guide to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2014), ch.19, “Of the Law of God” 1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信條, 19.1-7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學碩士(ThM)和宗教碩士(MAR),曾參與基督教文字翻譯事工;帶職事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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