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改與信心的邏輯關係(轉帖--僅供參考) |
送交者: ardmore 2022年12月28日13:29:5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轉(https://www.churchchina.org/archives/220606.html) 作為歸信的兩個層面,悔改與信心總是相伴而行的。然而,這兩者在邏輯上誰先誰後呢?改革宗神學家對此有三種不同的回答: 1、信心先於悔改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的3.3.1中明確表明:“我們應當毫無爭議地相信,悔改不但是隨着信心而來,也是信心所產生的。”他的基本邏輯是:真正的悔改必須建立在信心所領受的福音根基上。他說:“除非人知道自己是屬神的,否則他不能認真地向神悔改。然而,除非人先明白神的恩典,他就不會深信他屬於神。”(《要義》3.3.2)這一立場在此後很長一段時間,成為改革宗神學的標準立場,直到十九世紀,賀智父子、謝德等在其各自著名的系統神學中也都跟隨這一教導。 謝德在其《教義神學》第二卷中,甚至用了六大點來詳細討論,信心先於悔改對於維護福音的純全性是重要的:第一,信心是途徑,而悔改是結果,這意味着信心導致悔改;第二,悔改意味着歸向神,但除了借着基督,沒有人能歸向神;第三,如果悔改先於信心,悔改就成為罪人與基督之間的中介,罪人不能單單憑信心接受基督,而必須先確認其悔改;第四,如果悔改先於信心,那麼,就只有悔罪的人才有基督的贖罪,這與羅馬書5:6矛盾(羅5:6原文是“基督……為不敬虔之人而死”);第五,悔改先於信心的教義,使得悔改成為律法主義式的悔改,成為基督接受罪人的原因;第六,神在基督之外是烈火,一個人不可能在恩典之外有真正敬虔的悔罪,他只有恐懼。[1] 2、信心和悔改在邏輯上是交織在一起的,無法區分邏輯的先後 早期一些清教徒神學家已經有類似的教導[2],但這一立場最早清晰的表達來自於美南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布理(R. L. Dabney)。在其《系統神學》中,他如此說:“信心和悔改的關係是內在交織的……簡言之,悔改和信心是一對孿生的恩典,兩者都蘊含在新心的恩賜中。他們永遠同時存在。”[3]當代著名的改革宗神學家慕理、傅格森、古德恩等也持這一立場。 3、悔改先於信心 第三種立場基本上接受第二個立場,然而將其作了更精細的劃分,即區分了兩種信心:對神所啟示的救恩的信心,以及對在基督耶穌里所提供的救贖的信心(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稱義的信心)。前者是先於悔改的,而對於後者來說,悔改是它的前提(即對罪的認識和悔恨,是信靠耶穌基督的前提)。這一立場最早見於清教徒約翰·鮑爾(John Ball),在其所寫的《論恩典之約》(A Treatis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中,他如此說:“如果信心被廣義地或一般地定義為對應許的信靠,如果我們悔改並接受這一應許,那麼信心就在悔改之前:因為若沒有赦免的盼望,就不會有轉回;若沒有憐憫的期待,就不會帶着真心的悔恨而回家……但是如果信心被更嚴格地定義,藉此信心我們接受、擁抱或安息於神在基督耶穌里的應許,從而得赦免和寬恕,那麼悔改……必須走在稱義的信心之前。”[4]伯克富也是如此在這個意義上,教導悔改先於得救的信心。[5] 4、對三種立場的評估 實際上,前兩種立場之間的差異並不如想象中那麼大。兩者的差異中最關鍵的地方,在於兩者對悔改的定義或者說強調不同。後者對悔改的定義是更全面的,包括最初對罪的悔改和絕望,直到歸向神、順服神的整個過程;而前者則主要強調歸向神和順服神的部分。比如,加爾文將悔改定義為:“悔改就是我們的生命真正歸向神,這歸向出於對神純潔、真誠的畏懼;悔改包括治死自己的肉體和舊人,以及聖靈的慰藉。”(《要義》3.3.5)後來他又明確說明,悔改包括兩個部分:治死肉體的罪和得聖靈而來的慰藉(《要義》3.3.8)。[6]謝德雖然也引用了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的定義,但是在他心中,悔改的主要部分無疑也是轉向神的部分,而且他實際上是將對罪的悔悟部分歸到了信心的名下。[7]按照這種對悔改的定義或強調,信心無疑是先於悔改的。 然而,這種立場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對悔改的定義並不全面,這個定義沒有包含聖經中明顯論及悔改包括對罪的認識、悔悟、絕望的部分(林後7:10-11;結36:31-32);第二,這種立場也不能很好地解釋,聖經中一些明顯將悔改放在信心之前的經文(可1:15;徒20:21)。 實際上,第二種立場更符合聖經總體的教導。正如慕理在《再思救贖奇恩》中所說:“導致救恩的信心是一個懺悔的信心,而導致生命的悔改是一種相信的悔改。”兩者如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在邏輯上很難彼此分開。信心和悔改可以看作是整個歸信的一體兩面。這更符合聖經的教導:第一,聖經中並沒有嚴格區分悔改和相信的先後順序,有時是信心在前(撒上12:10;徒11:21),有時則是悔改在前;第二,聖經中也常常只用信心,或只用悔改來表示整個歸信,這表明兩者是可以彼此互換的(太3:2;可6:12;路24:47;徒2:38,17:30、34)。 第三種立場的問題在於,即使是對神所啟示的救恩的信心,也不可能沒有對自己罪的認識和悔恨,否則一個不知罪的人是不可能信靠神的。實際上,信心和悔改是如此緊密地交織,邏輯上無法作出更精細的劃分。 當然,這也會帶來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回應第一種立場中,有關真正的悔改只能是福音中的悔改的強調呢?首先,當我們說“得救的信心必然是一個懺悔的信心”時,這裡的懺悔只是指悔改中對罪的認識、悔悟部分,並沒有包含歸向神和順服神的部分,如此,不存在悔改作為得救的條件,從而將福音變成律法主義的危險。因為對罪的悔悟、痛恨和絕望本身是聖靈重生的工作,並非個人的行為或功績。正如傅格森所說:“罪人來到基督前時必須是空手而來……本質上,我們的手中滿滿的都是罪或所謂的‘好行為’,然而,自以為滿手都是‘好行為’的人是不可能單單在信心中持定基督的。”[8]這種對兩手空空的認識正是悔改最初的工作。其次,我們也必須毫不猶豫地堅持,對神的徹底轉向和順服,一定是信心白白領受基督的產物。用威斯敏斯特信條的話說:順服是與信心相伴的美德。 這在教牧上對我們有什麼提醒呢?第一,我們並不懼怕在傳講信心之前,傳講悔改。實際上,我們反而需要強調,罪人要認識並悔恨自己的罪,以幫助他們來到基督面前。 第二,我們不用太過執着於悔改和信心的先後順序。有的人,由於受路德神學的影響,總是強調要先在律法下定罪,使人真誠悔改,才能信靠基督。然而,正如達布理所說:“但是當我們詢問,新生後第一個有意識的行為是信心還是悔改,結果是由人的靈魂在歸信當時碰巧首先被導向的對象所決定的。如果對象是看到自己的不敬虔,那麼第一個有意識的反應就是悔改的一部分……如果基督是靈魂被首先引導關注的對象,那麼第一個回應就是信靠祂並在祂裡面喜樂。”[9]我們只要記得,真信心一定有真悔改相隨,真悔改一定不可能缺少真信心。 [1] William G. 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 Volume 2, 3rd edition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891), 536-37. [2] D. P. Ramsey, “Meet Me In the Middle: Herman Witsius and the English Dissenters,” in MJT 19 (2008), 154. [3] R.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2002), 656-58. [4] John Ball, A Treatis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London: G. Miller, 1645), 349. [5] L.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Kentucky: GLH Publishing, 2017), 492. [6] 傅格森也是這一觀點:“加爾文總是自然地把悔改(repentance)當作懺悔或悔罪(penance)。”Sinclair B. Ferguson, The Whole Christ (Wheaton: Crossway, 2016), 61. [7] William G. 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 2nd edition (Edinburgh: T. Nelson, 1980), 529. [8] Sinclair Ferguson, “Faith and Repentance, ” Ligonier, accessed May 31, 2022, http://www.ligonier.org/learn/articles/faith-and-repentance/ [9] R.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2nd Edition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85), 658-59. |
|
|
|
實用資訊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
一周回復熱帖 |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2021: | 復活,是信徒現時就開始的真實經歷(含音 | |
2021: | 查經分享:出埃及記第十八章 | |
2020: | 淺談神化論(二):古傳統教父神化思想 | |
2020: | 淺談神化論(三):西方神學家神化觀念 | |
2019: | 死亡與永生 | |
2019: | 【立此存照】吳倩最近的代言。啥貨色大 | |
2018: | 人之靈肉二元神生神造論 | |
2018: | 北美牧者向中國教會問安(轉貼僅供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