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crime)與墮落(sin)的區別與分水嶺
【1】法律上的犯罪(crime)是世人自己國家,部落根據世俗社會的發展,秩序的需要制定的。世俗法律基本上是以保障個體,群體和國家的安定,長治久安,個體與群體的發展為前提。
一般來說:凡是危害他人,危害部落群體,危害國家財產與生命安全,繁榮發展的都可以定義為犯罪(crime)。並且不同的社會制度,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犯罪(crime)的具體條款也會因時代而改變。在中國新石器時代,部落內部(同姓)不通婚,也禁止“亂倫”與近親婚姻,以防止“遺傳疾病”,而有利於群體的繁衍與發展。例如:在《聖經.利未記》中,上帝曉瑜摩西: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等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部落,與以色列群體的長治久安,繁衍,繁榮,發展與家庭,社會秩序的安定的必須“規範”和“律法”,凡是違反“律法”的都稱之為犯罪(crime)。犯罪(crime)的程度比“墮落 sin”更為嚴重,墮落來源於人性的軟弱sin,所以凡是世人,都難免,世人都有 。
但是,犯罪(crime)不同,犯罪(crime)不僅僅是人性的軟弱,過度縱容自我,而且犯罪(crime)會直接危害他人,家庭,社區,和國家的安全,發展與繁榮。是一切文明社會所不允許的。
所以,同性戀,“亂倫”與近親婚姻,對於會對於他人,家庭,社區,和國家的安全,發展與繁榮存在不同程度的危害。特別是在資源嚴重匱乏的農耕文明,游牧原始部落的人口健康與繁衍,危害甚大。
原始社會,農耕與封建社會,對於精神,心理障礙者,因社會資源極端匱乏。為了部落,大家族,群落的生存與發展,不會消耗大量資源來照顧,養病人,品行不端的閒人,懶人,害群之馬。所以,對於同性戀,嚴重病態可以定義為犯罪(crime)也是正確的,也是無可非議!
人類步入現代文明,由於工業革命生產力水平很高,社會物質開始豐富,社會對存在一定精神,心理障礙的人寬容度很大。可以養活很多(前提條件是對於社會沒有危害) 精神病人,心理病人?給與他們糾正,恢復健康的機會,自由度相應寬容。把同性戀,其他精神病,心理病態從(crime)中去除,也是可以考慮的。但是,如果這些同性戀,變性組織起來,與政治相結合,干預政治與立法又開始危害文明與社會? 根據情況人類可能就應該 重新定義同性戀是否應該再一次納入(crime)的範疇!?而墮落包括貪婪,驕傲,嫉妒,仇恨。。等等並不構成對於會對於他人,家庭,社區,和國家的安全的直接危害,大多數是一種心理現象,並不一定是有危害的行為。
同性戀不是犯罪!? 是上帝說的嗎?答案:不是!相反
《利未記》20.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一點造物主從來都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馬太福音 - 第 5 章 第 18 節: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路加福音 - 第 16 章 第 17 節 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
教皇“我們都是上帝的孩子,天主愛我們原本的樣子,也愛我們每個人為尊嚴而戰的力量”。======天主愛我們原本的樣子,原本就是亞當,夏娃犯罪墮落之前的樣子。不是不斷墮落,犯罪,死不悔改,繼續墮落,加速墮落的樣子,並且生活在罪孽之中,享受墮落的樣子。為尊嚴而戰的力量,就是人類能夠擺脫罪孽,認罪悔改,返璞歸真,而並不是繼續墮落,生活在罪孽,享受墮落的快感!上帝創造 亞當與夏娃, 而沒有創造 兩個亞當,讓他們同性戀,也沒有創造兩個 夏娃讓他們像細菌,病毒一樣的低級生命,自我繁殖。
所以,上帝愛 人類像原本亞當與夏娃 在伊甸園一樣的純潔, 簡單的男女關係!
上帝規範與定義的犯罪(crime)中,同性戀顯然在其中,而且,永遠不會改變!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但是,從世俗的法律把同性戀“排除”在外,並不是同性戀已經不是犯罪(crime),而是基於物質條件的允許,給與同性戀更多時間,給與他們更多“改過自新”,給與他們糾正,恢復健康的機會(這就是在“愛”他們了),僅此而已!!!當然歡迎他們來教會,同時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懺悔”。
而絕對不是對於罪犯予以縱容,鼓勵,與他們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助紂為虐,為虎作倀,充當他們的“保護傘”,為他們遮風擋雨,隱天蔽日!
【3】上帝愛的形式:對於善良與無知的恩典,對於邪惡的懲罰,對於客觀事物的公平與正義!都是上帝的愛。不要與惡人作對,並不是要與惡人同流合污,與惡沆瀣一氣,助紂為虐,為虎作倀,包庇縱容,為惡人提供資源與幫助。這一點必須非常清楚,與惡人儘可能敬而遠之,保持距離。不要與惡人作對,是由於惡人,歹人的層次,維度,視野,格局很低,與惡人作對就會落入他們惡人的陷阱(因為惡人本身已經在陷阱裡面了)與他們糾纏在一起,冤冤相報最終就會與惡人他們一起墮落萬劫不復的深淵。所以《聖經》:“我告訴妳們不要和惡人作對。有人打妳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8)。對於惡人,邪惡,如能夠指出他們的錯誤,批判他們,幫助他們,(前提是自己不要也感染,不同流合污,不沆瀣一氣)。如果能夠拯救他們就是 “愛”!如果不能夠拯救他們,也不能夠讓他們為所欲為,任其發展,對於惡人人類就要用更大的“惡—權力,國家機器”來懲罰他們,保護自己!政府與國家機器是相當於“惡人”中更大的“惡”,必要的“惡”。這樣以保護公民,善良人個體,而不至於與惡人“冤冤相報,私刑”,而讓善良人落入陷阱,陷自己於不義。
善良的人們個體不要與“惡人”作對,但是公權力與國家機器“代表上天,神”可以,而且公權力的宗旨與目標就是必須的擔負起保衛“公民”和善良人的安全,保障社會秩序,伸張正義,懲罰邪惡。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在這裡就是針對“公權力,國家機器”而言(不是指個人)。公權力,國家機器必須代表上帝的神性“光明正大,公開透明” 公權力一定不可“私有”。無論是誰,都不可以把太陽,月亮“私有”隱天蔽日!當他們的保護傘。所以,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但是,往往歹人,惡人是“見不得光”的!他們往往都是“內心陰暗,尚黑”,專門干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蒙着頭蓋着臉,蠅營狗苟,就像病毒細菌一樣,生活在陰暗角落,見光死!所以,叫日頭也照歹人,就是要拆穿他們的謊言,披露他們的險惡用心,把他們的蠅營狗苟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讓他們繼續“矇騙”好人,保護善良人不落入陷阱。
不從惡人的計謀,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褻慢人的座位。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因為,公權力與國家機器“代表上天,神”的公平與正義,懲罰邪惡,是人類社會必要的“惡”!所以,對於這種更強大,僅僅是用於對付“惡人,歹人,蛇”的工具。我們人類必須小心監督,必須把公權力的“惡”,約束在適當的“範疇,也就是籠子裡面”,公權力就是“龍”,只有龍能夠對付離開十字架的“蛇”。但是,是“龍”就必須關閉在“籠子”裡面。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讓龍離開籠子。為什麼必須是籠子?也就是籠子是公開透明的,竹籠一般來說是透明的,而且不能夠“保留水”稱之為“竹籃打水一場空(權力創造的財富)”,也就是不能夠掌握“流動性(金錢)”簡單地說就是“權力不能夠私有,財產不能夠公有”!一旦龍跑出籠子,溜入大江大河,歸入大海,成為了海龍王,問題就很大,很麻煩(那就是放虎歸山,它就翻江倒海,興風作浪,颶風,颱風,龍捲風)。所以,一定要用“竹籠子”,一定不能夠讓龍獲得“流動性,財產”。也就是說“國家機器,必須清廉,公開透明”,小龍即可僅僅用於對付“惡人,歹人,毒蛇”就可以了,所以,一定要把公權力的龍放到籠子裡面,防止公權力“私有”,或者太大失去控制,反過來吞噬公民的權力。
如果這些同性戀,變性組織起來,形成社會團體與政治相結合,干預政治與立法又開始危害家庭,社區,文明與社會? 根據情況人類可能就應該重新定義同性戀是否應該再一次納入(crime)的範疇!?例如:厭食症,失眠,成癮,縱慾過度,吸毒,自閉症,抑鬱症,病人變性組織起來,形成社會團體與政治相結合,干預政治與立法? 爭取權益,而且滲透到學校,教育並且影響教導青少年同流合污,難道能夠把這些視為為疾病的範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