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奇異恩典
萬維讀者網 > 彩虹之約 > 帖子
ZT 政教關係與註冊問題―――上帝與凱撒的疆界 by 劉同蘇
送交者: xinmin 2006年05月15日23:33: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政教關係與註冊問題
―――上帝與凱撒的疆界


劉同蘇
“凱撒(該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神)的物當歸給上帝。”[1]這一聖經原則不僅奠定了現代社會生活裡面政教分離的基本準則,也與信仰和法律的一般學理界定相吻合:國家的管轄範圍限於外在行為領域(即法律領域),而教會的權力止於心靈世界(即信仰領域)。但是,申明這樣一個界線如此分明的概念,只是思維的初步,並不代表對事物的真正了解。真正的界限不是在彼此分離的觀念壁壘閒顯露,而是在彼此交織的生活聯繫中顯明。

上帝對法律的主權

“凱撒(該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神)的物當歸給上帝。”這並不意味着法律領域可以成為一個與上帝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法律並不是沒有道德內容的外在空殼;那些內在的基本道德要求支撐起了法律的外在行為軀殼。如果法律不僅僅是外在行為規則,國家的外在強制力就不可能成為法律的唯一淵源。在國家權力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威。只有符合更高權威的要求,國家權力才可以在法律領域裡面行使自己的權力。這一更高權威儘管不能夠用純粹的實證方法分析,但也不是虛構,“二戰”後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以及德國憲法法院都感到了這一更高權威的實際效力。如果法律僅僅就是統治階級用強力推行的外在行為規則,就沒有法律可以制裁按照納粹政權或軍國主義皇權之法令而犯下滔天大罪的格林東條英機之流,而潘霍華等為正義獻身的義士反倒永遠要背負違法叛國的罪名。好在上帝的權力是至上的,即使在法律領域,最終發言權也不屬於凱撒,而屬於上帝。相對於上帝的至上絕對權力,國家權力僅僅是授權性的或委託性的。
就整體而言,中國家庭教會並不認為中國現存的國家權力已經超出了上帝所規定的道德底線,從而依然認定中國現存的國家權力是上帝授予的,作為基督徒,應當順服該國家權力管轄下的整體法律秩序。“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自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2]這是中國家庭教會按照聖經教導所持有的基本態度。中國家庭教會並不是一個力圖推翻現存國家權力及其法律秩序的敵對集團,而是在國家權力管轄之下法律秩序之中的信仰團體。

國家權力對信仰的管轄

如果信仰僅僅限於個人內心活動的領域,國家權力就不具有對信仰的管轄權。然而,“道成肉身”的生命榜樣已經顯明:信仰是既有內在心靈活動又有外在血肉行為的整體生命現象。一個有形有體的活動必須在外在的時間和空間裡面展開,而這種時空裡的外展就會涉及他人;這種個人之間的外在行為關係就需要法律來調節。當一種信仰活動涉及了非信仰者的權利(比如崇拜的地點,時間,方式都可能影響周圍居民和工作者的權利),信仰組織成員的權利(比如信仰的某些行為規則會觸及信仰者的權利,禁止信仰者去醫院就醫便是一例)或者法律的基本秩序(比如煽動推翻政府),該信仰活動就在國家權力的管轄權之下,應當接受法律規範的調節。一個信仰組織接受國家和法律管轄的基本表現,就是註冊為法人團體並遵守國家權力關於社團的規定。
目前不少家庭教會正在或者籌劃申請註冊。這不僅符合聖經的教導,也順應了社會和教會發展的需要。首先,秩序是存在的基本條件,這是上帝創世時所規定的事物本性。(“各從其類”是上帝創造世界的基本方法。“各從其類”就是按照類別的規範生活。[3])生活在一個社會裡面,就要按照該社會的秩序生活,而註冊制度即是整個社會法律秩序的一部分。遵守並幫助社會健全註冊制度是基督徒應盡的社會責任。其次,中國教會正在從社會的邊緣進入社會主流,這是目前中國福音運動的根本轉折。主流社會就是現存法律秩序的基礎。不具有合法的形式,教會就很難在主流社會裡面發展。例如,沒有合法地位,就不可能正當地使用大眾媒介;某些階層由於對非法事務懷有恐懼心理而會迴避教會。取得合法的形式,是未來福音在中國社會裡面普遍傳播並進而影響社會主導價值觀的基本條件。最後,隨着進入主流社會,家庭教會在規模上漸漸大型化,教會的結構趨於正規化。缺乏合法形式,就障礙了教會內部結構的建設,從而,滯緩了教會發展的速度。比如,沒有法人地位,在堂會的租賃和擁有,在建立教會的財政制度和牧師的薪金及福利制度等等方面,目前都出現了不少困難。總之,註冊不僅符合聖經對教會在社會中生活的基本教導,也是教會在主流社會裡面向外拓展和內部建設的基本條件。

中國家庭教會未能完全合法化的原因

中國家庭教會未能完全合法化的首要原因是國家的宗教管理制度包含着嚴重違反憲法的要素。自200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全國宗教管理條例頒布以來,許多家庭教會在不同省市嚴格地按照該法規的規定以嚴謹的法律文書提出申請註冊,至今尚無一個被批準的案例。如此眾多的申請之所以毫無例外地被拒絕,並不是因為這些申請不符合全國宗教管理條例的明文規定,而是由於它們觸犯了現行註冊制度的一個不成文的隱性規定:加入官方教會(即“三自”教會),成為教會註冊的必備條件。該隱性規定不僅不符合聖經的基本教導,也違背了政教分離的現代憲政原則,甚至直接牴觸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
官方教會與家庭教會的分歧主要是教義的對立。上世紀五十年代,正是因為對“誰具有對信仰的最終主權”“是否應當遵行和教導全本聖經”等等基本教義,與已經從屬於官方體制的“三自”教會有根本性的分歧,一大批信徒脫離了當時的教會體系,才形成了後來的家庭教會。今天,因為官方教會改變了當初明顯違背聖經的立場,起初的教義之爭已經退隱到了教會生活的背景,但是,就“憑什麼稱義”“以什麼合一”等等涉及基本真理的教義領域,雙方依然奉行着完全不同的原則。如果國家權力以教義之爭的一方作為教會團體註冊的標準(即“不加入三自教會,就不予註冊”),就不再是對信仰的外在行為予以管理,而是干預了信仰的思想內容。

“凱撒(該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神)的物當歸給上帝。”這是聖經的基本原則。就國家權力對信仰的管理而言,凱撒的權限僅僅及於信仰的外在行為;一旦國家權力企圖干預信仰的思想內容,它就超出了其應有的界限,而僭奪了上帝的權力。現代憲政理論也遵行了上述的聖經原則。“對於塵世政府而言,其法律的管轄僅僅限於生命,財產和世間的外在之物。至於靈魂,其統轄權只屬於上帝。因此,只要塵世權力訂立管轄靈魂的法律,它便僭越了上帝的權力。”“信仰是自由的產物,被強加的就不是信仰。信仰是上帝在靈魂中的造化,外在權力絕對無法強迫或創造信仰。”[4]馬丁。路德的論述最簡略地概括了現代憲政理論中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實際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正是這一憲政理論的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然而,中國現行宗教團體註冊制度中的那條隱性規定不僅顯然有悖於聖經和現代憲政理論的基本原則,而且直接違背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以註冊的形式,用國家權力規定信奉某種教義的團體合法而信奉另一種教義的團體不合法,這已經是使用國家權力強制人民信仰一種教義而放棄另一種教義。

家庭教會的法律定位

家庭教會的存在確實觸犯了現行宗教管理法規。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家庭教會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非法團體。家庭教會是違背某個具體法規卻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的社會團體。家庭教會所依據的是“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其所抵制的則是因為干預信仰的思想內容而觸犯了憲法基本精神的一個具體法規。由於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裡面具有比任何其它法規更高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牴觸。”),所以,不能簡單地以抵制某個違憲法規的事實而認定家庭教會為非法組織。
按照現代憲政理論,上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的家庭教會屬於“出於良心的抵制”,而現存的家庭教會則應歸入“非暴力不服從”的範疇。關於後者,約翰羅爾斯曾有一個經典定義:“我首先把非暴力不服從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出於良心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律的行為,通常旨在促使政府的某項法律或政策發生變化。”[5]非暴力不服從訴諸了比法律更高的良心,但其目的並不是推翻國家權力或整個法律體制,而僅僅謀求改變某個具體法規。由此,儘管非暴力不服從抵制了某個現行法規,卻依然存身於憲法規定的整體法律結構之內。非暴力不服從所使用的“非暴力”和“公開”的手段,也表明自身不是用暴力對抗國家權力的陰謀活動,顯示自己依然承認國家權力是唯一合法使用暴力的機關,自己無需隱秘於現行的法律秩序。

非暴力不服從與出於良心的抵制一樣,都是出於良心而使用公開的非暴力手段,以抵制某個具體的法規。但是,出於良心的抵制僅僅為了保守自己的良心,並無意改變所抵制的那個法規,從而,基本上屬於道德性的個人行為;非暴力不服從卻企圖通過抵制某個具體法規而達到改變該法規的目的,由此,是涉及公眾事務的政治行為。上世紀90年代以前,當時中國的政府體制仍然帶有濃重的意識形態色彩,基本處於黨政不分的狀態。那時家庭教會的抵制絕無可能引起法規的改變,從而,其抵制純粹為了遵照聖經的教導(系廣義的道德行為),屬於出於良心之抵制的範疇。近幾年來,中國的政府體制在較大程度上擺脫了以往意識形態的羈絆,建立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與法制的機制。家庭教會的抵制已經有可能促使違反憲法原則的法規得以糾正,由此,家庭教會的抵制已經具有了非暴力不服從的性質。
在一個絕對非民主的政體裡面,非暴力不服從訴諸憲法來改變具體法規的方式通常不可能成功,其努力僅僅揭示了現行憲法的虛偽性質,其結果或是蛻變為出於良心的抵制,或是全面對抗現行的法律秩序(即不承認現行憲法的效力)。由此,在一個絕對非民主的政體裡面,非暴力不服從基本無望具有合法的地位。在一個民主政體裡面,憲法才具有真正的至上效力,非暴力不服從才有可能依據憲法改變一個違憲的具體法規。從而,只有在民主政體裡面,非暴力不服從才可能成為憲法結構內的一個合法要素。中國現行的政體正在經歷民主化的轉變,這就是家庭教會合法化的基本社會條件。

只有當憲法真正具有至上效力(即平等地適用於政府與公民),“違憲”還是“違法”的爭議才可能在同一個憲法結構裡面展開,諸法律的效力等級才可能理順,非暴力不服從才可能作為法律秩序內部的建設力量,從而被賦予准合法的地位,最終能夠走向完全合法。中國現行的體制正在逐步建立這樣一種社會環境。上世紀80年代中國法學界所說的“合理而不合法的行為”在功能上非常類似於“非暴力不服從”的範疇。“包產到戶”,“個體經營”,“自由市場”,“獎金制度”,這些社會運動都是從非法進而准合法最終達到完全合法。這些已經完成的社會過程表明中國現行的政體已經民主化到了可能包容非暴力不服從的程度。當然,民主化是整個社會的轉向,從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些已經在經濟領域漫溢橫流的社會潮流若要在思想和政治領域掀起同樣的浪潮,恐怕還需要一段時間。不過,芽已經生發了,葉也就不會等太久了。
由於中國刑法化的法律傳統,以及奧斯汀和維辛斯基之法律實證主義的影響,在以往中國人的法律觀念裡面,法律是用強力推行的統治者意志;按照該法律觀,在法律領域,統治者是唯一有權行為的一方,從而,法律總是自上而下的,統治者說的,才是法律。然而,在現代的憲政理論中,法律可以是自下而上的權利。法律不是居上者強加給人民的統治者意志,而是對人民權利的確認。舉一個簡明的例子:如果一個民族發現並實際占據一個無主荒島,在一定的時間裡面,若沒有其他民族對該島提出主權要求(即沒有非議上述民族的實際占據),國際社會就以默許的方式確認上述民族對該島的法律權利。在國內法方面,對無主荒地的權利,也有類似的制度。當一種權利已經實際被人民享有,卻在國家權力和他人的默許裡面等待時效上的最後確證,此時的實際占有就具有準合法的地位。家庭教會的實際存在就處在此類准合法的地位。法律無明文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許的。六千餘萬信徒實際生活在一種信仰團體裡面,國家權力非但沒有明令禁止,而且以慣例的形式實施某種程度的管理,這就是法律上不成文的確認(慣例即是一種不成文法)。比如,儘管沒有明文規定,但是,若家庭教會的聚會超過一定規模的時候,國家權力通常會干預。有人以為這就是家庭教會非法的明證。其實,若反向推回去,便意味着國家權力允許家庭教會在一定規模以下聚會,這就是以不成文的方式實施法律管理,並以慣例的形式賦予在一定規模以下聚會的准合法權利。

國家權力與官方教會之關係的違憲方面

儘管國家權力在法律上賦予官方教會以特權地位,儘管在贏得國家權力偏愛方面,官方教會迎合國家權力的教義的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公平地說,國家權力的這一措施並非因為特別傾向於官方教會的教義,從法律的意義上看,國家權力甚至沒有特意把官方教會視為一個信仰團體。在法律上,國家權力僅僅把官方教會定位為國家控制的壟斷性行業公會,類似的團體還有官方的工會,官方的婦女聯合會,以及官方的佛教協會和道教協會。國家權力並不是因為偏愛官方教會的教義而設定了一個偏向官方教會的特殊體制,實際上,這種傾斜體制是適用於所有領域的普遍體制。在這一意義上,“國家權力不承認官方教會以外之教會的合法地位(即不予註冊)”涉及了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示威的自由。”)。官方教會自身的合法地位並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只准官方教會一家合法。一家結了社,別家因此就不能在該領域裡面結社,這肯定說不上是結社自由。官方教會的存在當然是其憲法權利;但是,若官方教會一行使憲法權利,其他所有教會就不能再行使憲法權利,那末,其行使的憲法權利也就不再是真正的憲法權利。如果一個人的自由要以所有他人失去自由為代價,那末,他具有的就不是自由,而是專制。
法律管轄的對象是外在的行為,而不是內在的思想,所以,即使官方教會的教義被人定性為“不信”,也不應當影響其合法性。問題出在法律只准信奉該教義的人合法;這就把該派的教義尊奉為法律的標準(信奉該教義就可以合法,而不信奉該教義就不予合法)。在家庭教會與官方教會的教義爭論裡面,常常把國家權力捎帶其中。國家權力由此而將家庭教會視為自己的對立面。實際上,教義之爭從本質上原本與國家權力無關,思想內容的爭論根本與管轄外在行為的國家權力不搭界。由於國家權力硬性規定官方教會為唯一合法教會,於是,就把管轄外在行為的國家強力與官方教會的特殊教義捆在一起。只要國家權力固守自己應當管轄的外在行為領域,而不去干預信仰內部的教義之爭,其與家庭教會的衝突也就無法成立。如果官方教會能夠與其他教會共享普遍的法律權利,那末,其教義再不合理,也只是信仰內部的思想之爭。一旦官方教會極力爭取和保護自己的所謂唯一合法地位,它就超出了信仰的範圍而成為用強力推行自己教義的專制機構(就本質而言,信仰是不能強制的)。

另外,國家權力與官方教會的這種特殊關係還構成了一系列具體憲法問題。比如,國家權力使用來自全國人民的稅收津貼一個特定的信仰團體(例如,國家權力為所有官方教會的牧師發工資),這不僅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基本憲法原則,而且侵犯了所有無信仰納稅人的權利。又如,國家權力只使用稅收津貼同一信仰的某個特定教派,這既干預了信仰的思想內容,又違反了法律上平等對待的原則。


注釋:
[1] 新約聖經(和合本),馬太福音22:21。
[2] 羅馬書13:1。
[3] 見創世記第一章
[4] Martin Luther, To What Extent It Should Be Obeyed, 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ume Three, Muhlenberg Press,251頁;253-254頁。
[5]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年, 364頁。

劉同蘇,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人員,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耶魯大學神學院研究員,宣道會神學院研究員;曾牧養康州新港華人宣道會,紐約新生命華人宣道會。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作者授權,任何印刷性書籍刊物及營利性電子刊物不得轉載。歡迎非營利性電子刊物轉載,但須註明出處及鏈接(URL)。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05: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
2005: 他們是什麼樣的人? (6)
2003: (ZT)屬靈進步的首要條件
2003: 南懷瑾:論語別裁:先進第十一:力挽狂瀾
2002: 基督前的世界賢哲們
2002: 基督時代的政治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