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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神學導論
區別
「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一詞常與「系統神學」(systematictheology)混淆,也常被人用作系統神學的同義詞。石威廉(WilliamG,TShedd)曾寫了三冊名為《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的系統神學,將「系統」和「教義」二詞互用。以下的定義,雖然能將教義神學和系統神學區別,但普遍來說,「教義神學」這名詞在德國和荷蘭比較常用,而「系統神學」則流行於英國和美國。
定義
教義(dogma)這個字,是來自希臘文和拉丁文,意思是「所持的一種主張」,也表示「由教會正式承認,並權威地公布出來的神學,和宗教規條體系。」伯可夫(LouisBerkhof)將教義定義為:「是由聖經而來的一種規條,由教會正式界定,並且申明是依靠神聖的權威訂立的。」在歷史上,很多教會會議曾嘗試去解決一些神學上的問題,將真理從謬誤中區別出來,因此,這些教會會議就建立起一些教條,稱為「教義」(dogma)。由於教會正式確定這些教義,它們就成為對基督徒的一種約束。重要的是,「教義」這個名詞在開始時,不單着重聖經的明訓,也着重從教會及權威而來的決定。
「教義神學」(dogmatictheology)一詞,最先是由來恩哈特(LReinhardt)於1659年,用作一本書的名稱。教義(dogma或dogmatics)這詞是在宗教改革後才被廣泛使用的,用來指「那些由教會正式訂定的信仰條文」;因此,這名詞也可指羅馬天主教會、改革宗教會(ReformedChurch),和其他教會的教義神學。
石威廉的《教義神學》將教義(dogma)定義為:「(Ⅰ)由聖經的注釋產生出來的一個規條命題。(Ⅱ)教會的教諭(decree)或決定(decision)。至於它的權威性,前者是神聖的,後者是人為的。」這個定義將教義神學,從系統神學區別開來。系統神學不需要教會權威性的認許。很多系統神學的著作,並沒有得到教會或教會組織正式的公認(officialsanction),或批准才寫成;而教義神學雖然差不多以相同的綱領和方向,討論與系統神學相同的教義,它卻有一個特定的神學立場和被教會所認可。
伯可夫解釋教義這個字,是指「規條的陳述或訂定,是受到它們的基督徒群體所確立的真理,並且帶着權威。」所以,多個世紀以來,不同的基督徒群體——教父、羅馬天主教會和宗教改革者——都根據自己對聖經的理解,確定自己的教義。巴特(KarlBarth)將教義定義為:(一些被教會認可,及公開認信的規條命題,這些是付載在教會的信條(ChuchSymbols)之中,並且帶着相關的權威。」這個定義可幫助我們理解教義,教會在教義中的權威性。
伯可夫為教人這個名詞,提供了對教義神學最佳的解釋:「教義神學,是有系統地去處理,聖經中的規條真理,特別是那些被教會認信的真理。」
權威
羅馬天主教的觀點
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義神學,一方面承認聖經的權威,但同時也重視傳統,及教會對教義所下的正式決定。近年來,羅馬天空教神學家如拉奈卡爾(KarlRahner),就提出了教義要經過生命的經歷,而不單是對信經的陳述。
基督教的觀點
根據基督教(Protestant)的傳統而寫的教人神學著作,無論屬加爾文派(Calvinistic)、亞米紐斯派(Arminian)、聖約派(Covenant),或時代論(Dispensational),都是以聖經,而下是以教會作為權威。若遇到有所爭論之處,都只從聖經中尋求解答,而不是以教會會議來決定。至於保守神學(conservativetheology),它不接受在教義建立過程中教會的權威,所以在過去兩個世紀中,同樣拒絕以理性主義(ratioanlism)作為權威。
在以下幾章中,將會談到加爾文派、亞米紐斯派、聖約派,時代論及天主教的各類神學理論,這些都可歸在「教義神學」這個部分里,每個神學系統都能反映出一個特別的教會團體、或一個以基督為名義的運動,在神學上的觀點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