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體
同一本體,三個位格
耶和華以色列的君、以色列的救贖主、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
“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後的;除我以外,再沒有真神。”
(賽44:6)
舊約聖經不斷地堅持說,只有一位神(注1),就是那位自我啟示的造物主,人唯獨要敬拜祂、愛慕祂(申6:4–5;賽44:6–45:25)。新約聖經也這麼說(可12:29–30;林前8:4;弗4:6;提前2:5),但是他還說到有三個位格的神——父、子、靈——同工,好像一個團隊一樣,使得救恩得以完成(羅8章;弗1:3–14;帖後2:13–14;彼前1:2)。 “三位一體”(其拉丁文為trinitus,意思是“三”)之教義在歷史上的正式陳述,是要為這個奧秘下一個定義,並持定它(不是解釋它,因為它超過人的智慧之外)。要陳述這個教義,卻使我們必須面對人心思所處理過的最困難的思想。這個陳述不易,但卻是真理。
“三位一體”的教義乃是由新約歷史所報導的史實,以及人根據這些史實所宣講的啟示教訓而產生。耶穌借着向祂的父神禱告,並教導祂的門徒應如此禱告,使他們信服祂自己的位格是神聖的。而相信耶穌的神性,並認定向祂獻上敬拜與禱告是對的,這正是新約信仰的根基(約20:28–31;另參約1:18;徒7:59;羅9:5;10:9–13;林後12:7–9;腓2:5–6;西1:15–17;2:9;來1:1–12;彼前3:15)。耶穌曾應許要差遣另一位保惠師來(祂自己是第一位);名為保惠師,就意味着祂多方面角色的職事——為謀士、為辯護師、為幫助者、為安慰者、為盟友、為支持者(約14:16–17,26;15:26–27;16:7–15)。這另一位保惠師在五旬節降臨,以實踐神所應許的職事,祂就是聖靈。從一開始,祂就被人認明是第三個神聖的位格;彼得曾在五旬節以後不久說過,欺哄聖靈就是欺哄神(徒5:3–4)。
所以基督規定浸禮要“奉父、子、聖靈的名”執行(此處“名”是單數,表示只有一位神,所以只有一個名字),這三個位格乃同一的神,是基督徒委身的對象(太28:19)。因此,我們在耶穌自己受浸的記載里,也看見這三個位格:父承認子,而聖靈則在子的生平與職事裡顯明祂的同在(可1:9–11)。准此,我們在哥林多後書十三章14節里讀到了三一之神的祝福;在啟示錄一章4至5節則讀到了一個求恩惠、平安由父、靈、基督而來的禱告。 (如果約翰不認為聖靈之有神性,一如父、子之有神性的話,祂會將靈夾在父與子之間嗎?)這些是新約聖經里比較明顯有“三一之神”的見解和強調之經文。雖然在此沒有歷史上“三位一體論”的術語出現,但是三位一體的信仰和思想卻貫穿在字裡行間;以此而論,“三位一體”應被人承認為符合聖經的教義,它是論及神的永恆真理。它含蓄於舊約,卻明朗、清晰於新約。
the Trinity must be acknowledged as a biblical doctrine: an eternal truth about God which, though never explicit in the Old Testament, is plain and clear in the New.
J. I. Packer, Concise Theology: A Guide to Historic Christian Beliefs (Wheaton, IL: Tyndale House, 1993), 41–42.
此一教義的基本主張是:這一位神的“合一”(unity)是“複合的”(complex)。這三個位格的“存活”(subsistences),如神學家這樣稱呼祂們,是同等的、同為永遠的自覺中心;每一位格對於另兩位的“你”而言,都是“我”;每一位格和另兩位格都有分於完全神聖的本質(如我們姑且稱之為神的“實質”)。祂們不是由一位神所扮演的三個角色(那叫“型態論”,modalism),也不是三位神成為一個群體(那叫“三神論”,tritheism)。這位神是一位(祂),也是三位(祂們)。這三位永遠是在一起合作的:父起頭、子順從、靈執行兩者的意旨,其實也正是祂自己的意旨。這項論及神的真理透過了耶穌的所言、所行,啟示出來了,它也是救恩實際的根基,正如新約聖經所揭示的。
“三位一體”之教義實際上的重要性,在於當神施行恩惠職事在我們身上時,它要求我們同等地注重三一神合一里的三個位格,同等尊榮祂們。神恩惠的職事乃福音的主題,正如耶穌與尼哥底母的談話里所顯示的,若不分清神救恩計劃里祂們角色的不同,這職事是無從說明清楚的(約3:1–15,尤其請注意其中第3,5–8,13–15諸節,以及約翰在3:16–21的詮釋)。所有用非三位一體的神學來陳述基督教信息的,從聖經的標準看來,都屬不當,事實上也根本是錯謬的,很自然地會把基督徒的生活弄得走樣。1
巴刻, 簡明神學:傳統基督教信仰指南, trans. 張麟至, 二版. (Milltown, NJ: 更新傳道會, 2015), 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