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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憑什麼聖經根據說沒有煉獄呢?
送交者: 思齊 2006年05月30日23:33:5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是因為天主教曾經濫用贖罪卷所以就把煉獄與贖罪卷一同否定了?那也太不講理了吧?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2%BC%E7%8B%B1&variant=zh-cn
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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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獄是天主教用來描述信徒死後靈魂暫時受罰的地方(或狀態),是天主教教條之一。煉獄的拉丁文 purgare意思是洗滌。煉獄的對象是已確定永遠得救的人,煉獄在天堂和地獄之間,靈魂淨化後便可進天國得享福樂。但由於煉獄的道理不是建基於《聖經》,故不被大多數東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興宗教所接納。

《聖經》裡沒有出現這詞語和直接闡釋,但天主教認為《聖經》有暗示煉獄的道理。天主教認為罪分有大罪和小罪,大罪即該死罪,是使靈魂死的罪;小罪是不致於死的罪,可以在煉獄煉淨。有功德的天主教徒死後可以直升天堂,但天主教教條指出,信徒若在生前犯有未經寬恕的輕罪和各種惡習,靈魂就會下到煉獄受火煉,淨化後才可進天國。若在世信徒為煉獄中的靈魂虔誠祈禱、施捨和請神父做彌撒,便可拯救靈魂早些離開煉獄。煉獄的主要根據如下:

(次經)瑪加伯下12:40-45:“當時在每個死者的內衣下,發現都有雅木尼雅偶像的符籙,這原是法律禁止佩帶的;眾人便都明白這正是他們陣亡的原因。於是眾人稱讚秉公審判及揭示隱密的上主,同心哀禱,求使所犯過惡,得以完全赦免。隨後,英勇的猶大勸勉民眾避免犯罪,因為人都親眼看見這些陣亡者因罪所受的罰。於是大眾募集了二千銀“達瑪”,送到耶路撒冷作贖罪祭的獻儀:他作的是一件很美妙高超的事,因為他想念著復活;如果他不希望那些死過的人還要復活,為亡者祈禱,便是一種多餘而糊塗的事。何況,他還想到為那些善終的人保留下的超等報酬:這實在是一個聖善而虔誠的思想。為此,他為亡者獻贖罪祭,是為叫他們獲得罪赦。”
瑪竇福音12:32:“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
瑪竇福音5:25-26:“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 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 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格林多前書3:10-15:“按照天主所賜給我的恩寵,我好像一個精明的建築師,奠立了根基,其他的人在上面建築;但是各人應該注意怎麼在上面建築,因為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奠立別的根基。人可用金、銀、寶石、木、草、禾皆,在這根基上建築,但各人的工程將來終必顯露出來,因為主的日子要把它揭露出來;原來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誰在那根基上所建築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獲得賞報;但誰的工程若被焚毀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
煉獄的道理在基督教大分裂中都是引發分歧的教義之一。

歷史
在教父時代,巳流傳和接納此教義,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亞歷山大的克雷孟、奧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公元593年,教皇額我略一世宣布煉獄之存在。
在1095年時,教宗烏耳班二世曾為鼓勵十字軍的士兵,演說應許參加聖戰的人可以減少在煉獄中受苦的時間,而喪生者,更可不經煉獄直接進天堂。大概在此時,贖罪卷隨煉獄而出現。
十二世紀法國的瓦勒度派 (Waldensians)主張教會應恢復純以《聖經》為唯一真理,反對煉獄並視之為異端之說。
1439年的弗羅蘭斯會議中,宣布煉獄為信條。

煉獄與宗教改革
十六世紀時,教皇良十世以修繕聖彼得大教堂為名,下令在天主教各國發售贖罪券。聲稱妄言購買贖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親友的靈魂減除煉獄痛苦。在德國,贖罪券教士宣傳說:“錢幣落入錢櫃底響叮噹,靈魂瞬間脫離煉獄升天堂。”這樣贖罪券無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證。為抨擊羅馬教廷發行的贖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權,馬丁路德於1517年10月31日發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條論綱”,從而拉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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