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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公義,從來沒有粗細之分
送交者: Junerain 2006年07月21日07:16: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公平和公義,從來沒有粗細之分。相反,只有沒有弄明白公平和公義在哪裡,才有了粗細的問題。

包括童女亞比煞在內,大衛有很多妻妾,他的兒子所羅門有更多的妻妾,但是主沒有批他們因為這個犯了罪。主所批的只是比如他的兒子所羅門的心順從妻子們的心而去拜那些假神,卻並沒有說娶多個妻子是他們的罪。相反,主怎樣對大衛說呢。在大衛殺烏利亞以後,主通過他的先知拿單傳話給大衛,如果他覺得妻妾還不夠,可以向主求,但是憑私意殺人奪妻,這樣的事情卻是主所不能容忍。

那麼神的標準難道有改變嗎,因為時代不同就不一樣?並非如此。如果你看撒母耳記上第八章裡面的內容就可以知道,在立王的時候,神就告訴了以色列人這個王將要有的權柄。因為以色列人要有一個“象列國一樣”的王,所以這個王就有如列國一樣的王同樣的權柄。這樣,主(以撒母耳為代表)和以色列人立約,神為以色列人立這樣的王,有如此的權柄,來取代士師(其實也就是主直接)的統治。因為這樣的立約,以色列的王多娶妻妾在主的眼中不算為罪,因為這是以色列和神立約的條件和條約的內容。包括大衛晚年與童女亞比煞,不要說明明記載了只是暖床而已,就算是真有更親密的接觸,大衛在這些事上面不算為有罪,因為這是條約所允許的。

同樣,這和現在基督徒的行為不一樣。如果現在有基督徒說我要學習大衛這樣的行為,那麼就先想想他自己是否在與主合法訂立的條約裡面。現在基督徒與主的約是什麼?是單單相信和依靠主耶穌基督的救恩,照着他所吩咐的一切去行。這裡面還有如舊約時代那些王那樣在世上的權柄嗎?顯然是沒有了,這不是我們和神定約的部分。所以,任何違背自己和主的約定而自以為是的行為,要被刑罰是理所當然的。

同樣我們再看大衛的行為。他有列王一樣的權柄,但因為他是以色列的王,所以還是要受神與摩西立的約的限制。所以,雖然他可以多娶妻妾,但是卻不可以干殺人奪妻這樣的醜事(雖然這樣的醜事在其他的列王那裡也許常常發生)。類似的,也不可以干數點人數這樣這樣與西乃山之約直接牴觸的事情(同樣,雖然這樣的事情在其他列王那裡也許根本就不算做什麼)。因為神要他明白,他有這樣類似於周圍列王一樣的權柄,而不被定罪,是因為以色列人自己硬着心腸要離棄神的原因,而不是他自己有多麼好。他自己作為同樣也是以色列人,仍然要常常記住以色列人作為整體在西乃山對神做出的保證,才能好好謙卑,能真正做一個好的統治者。

因為神特別愛大衛,所以神對大衛那兩次醜事就極其憤怒,一定要重重懲罰他。因為什麼呢?聖經上面說的,為主所喜愛的,他必要管教。相對而言,那些以後的以色列君王們,常常犯下比大衛多得多的罪,並且也嚴重得多的罪,神卻也常常不管。一方面的確是因為以色列人自己不跟從主,而另一方面也正證明他們遠不如大衛得主的喜悅。

所以啊,公平和公義,從來沒有粗細之分,只有每個人在主的面前,你定了怎樣的約,就照着去遵守。主的道,從來都是直的,裡面沒有彎曲,好象人心的樣子。主只按着個人自己的約定和心意來判斷人。他從來不會把與他人的約定強加在任何人的頭上,但也從來不會無條件廢去條約的任何一點一划。

你看哪,主的恩典已經在那裡顯明了,就是任何人,無論多麼大的罪過,只要真心悔改的,願意真心認罪的,主必要在永生裡面赦免他的罪,他可以永遠活在主的慈愛之中。天下所有公平、公義、和恩典的條約裡面,還有比這更仁慈,更寬厚的嗎?只是人還是不願意信,那他們被定罪就無可推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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