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就是被感知
巴克萊是英國經驗論的主要代表之一,他繼承了洛克的經驗論思想,意識到了其哲學中所蘊含的內在矛盾,認為如果堅持心外有物的唯物論立場,必將導致懷疑主義和無神論的後果,因此他着重發揮了洛克哲學的主觀主義因素,試圖從經驗論的立場證明上帝的存在。巴克萊曾經在教會中長期擔任主教之職,所以人們也稱他為“巴克萊主教”。
喬治•巴克萊(George Berkeley 1685-1753)祖籍英格蘭,1685年生於愛爾蘭,15歲進入都柏林三一學院學習,成績突出,聰慧好學,1704年畢業後留校任研究員,開始研究“非物質主義”學說。1709年被國教會任命為“執事”,1710年成為國教會“牧師”。為了加強新移民的教化並在土著民族中傳播福音,巴克萊說服英國議會,籌劃在北美百慕大創辦大學,實施他的教育理想,1729年到達北美羅德島,後因政府撥款落空而放棄了計劃,遂將所籌捐款捐贈給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等,於1731年返回英國。1734年巴克萊被任命為愛爾蘭克羅因地區的主教,擔任此職近30年。1752年他舉家搬遷到牛津,次年病逝。巴克萊很早就顯示其哲學才華,他的主要哲學著作都是在20多歲時寫成的。其主要哲學著作有:《視覺新論》(1709)、《人類知識原理》(1710)和《海拉斯和斐洛諾斯的三篇對話》(1713)。
在巴克萊看來,洛克哲學中的矛盾為懷疑主義和無神論留下了可乘之機,不僅對宗教信仰,而且對科學也產生了極大的威脅。因此他的目的十分明確,那就是清除洛克哲學中的唯物主義因素,以經驗論的方式論證上帝的存在,為信仰而服務。
一、感覺主義唯心論
巴克萊繼承並改造了洛克經驗論的基本原則,以此作為其哲學的出發點,不過其哲學的目的卻不僅僅在認識論方面。表面看來,巴克萊的主要哲學著作《人類知識原理》是關於認識論的著作,而實際上它要論證的卻是非物質主義,最終目標則是證明上帝的存在。他的論證過程是,將可感事物與事物本身看作是一回事,從觀念的存在即被感知推及到存在就是被感知,繼而區分被感知的觀念與感知觀念的心靈,從而證明精神實體的存在。
(一)觀念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
在我們的認識之中包含着兩個因素,一是認識的對象即“觀念”,一是認識的主體,某種認識或感知觀念的東西,即心靈、精神或靈魂。象洛克一樣,巴克萊認為人類知識的對象就是“觀念”。根據來源上的區別,觀念可以分為三種:“在任何一個觀察過人類知識對象的人看來,顯然這些對象或者是實實在在由感官印入的觀念,或者是由於人心的各種情感和作用而感知的觀念,最後,或者是藉助於記憶和想象――即混合、分解或簡單地表象那些由上述方法而認識的原始觀念――而形成的觀念”。[1]這三種觀念其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感覺觀念(包括前兩種在內),一類是心靈通過組合與分解感覺觀念而形成的觀念。
然而,無論是那一種觀念都只存在於能感知的能動實體即心靈之中:“觀念只存在於這個東西之中,或者說,被這個東西所感知,因為一個觀念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2]換言之,認識的對象是觀念,觀念只存在於心靈之中,它們不可能離開心靈而獨立存在,因此觀念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
(二)存在就是被感知
在巴克萊看來,既然觀念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那就意味着感覺事物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因而一切事物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因為“具有一個觀念與感知一個觀念完全是一回事”,“事實上,對象和感覺原是一種東西”。[3]所以,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也可以說,存在即被感知。通常人們以為,我們所感知的事物在我們的心外有其客觀的存在,是不依我們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的,巴克萊則認為在這裡有一個明顯的矛盾:“因為,除了我們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之外,還有什麼上述的對象呢?並且,在我們自己的觀念或感覺之外,我們究竟能感知什麼呢?那麼,要說是任何一個觀念或其結合體不能被感知而存在,那豈不明明白白是背理嗎?”[4]
那麼,我們為什麼會一方面承認觀念的存在就是被感知,而另一方面卻又認為在觀念之外有某種實在的存在物呢?在巴克萊看來,這完全是因為“抽象觀念”在作怪,以為可感事物在心外還有實在的存在,就是由於抽象觀念的作用。人們以為一切具體的事物都具有具體的可感性質,而抽象觀念則是脫離了事物之具體可感性質的一般性質,巴克萊則從唯名論的立場出發,認為人心中只有各種特殊的觀念而根本不可能形成與特殊觀念分離的抽象觀念。既然只有特殊的可感觀念是存在的,抽象觀念並不存在,那麼可感事物與它的被感知就是一回事,物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正如我不能離開了對於一個東西的實實在在的感覺而能看到它或感觸到它一樣,我亦不能在思想中設想任何可感物可以離開我對於它的感覺或感知。真正講來,對象和感覺是同一個東西。因此,兩者是不能彼此分離的”。於是巴克萊宣稱:“天上的一切星宿,地上的一切陳設,總之,構成大宇宙的一切物體,在心靈以外都沒有任何存在;它們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或被知道。”[5]
巴克萊把事物看作是感覺觀念的複合,因而觀念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等於說物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
(三)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
如果按照“存在即被感知”的原則推論下去,肯定會導致極端的唯我論,不過巴克萊顯然意不在此。在他看來,宇宙中的存在有三種:第一種是只存在於感知者的心中的觀念;第二種是可以感知觀念的被創造的精神,即我的心靈和其他所有人的心靈;第三種是永恆無限的精神,亦即上帝。
如前所述,在認識中有兩個因素,一個是認識的對象即觀念,一個是認識的主體,即感知觀念的心靈。如果說觀念是被動的,其存在就是被感知,那麼可以說精神是能動的,它的存在就在於能感知。“我們不能對一個靈魂或精神構成任何觀念”,“精神或能動體本身,除了僅僅通過它所產生的結果,是不能被感知的,這乃是精神或能動體的本性”。[6]一個能動體的觀念不能與任何觀念相似或為任何觀念所代表,意志、心、靈魂、精神這些詞並不代表一些觀念,或根本不代表任何觀念,它所代表的東西與觀念完全不相同。“這個東西既非觀念,亦非與觀念相似,而只是感知觀念、意欲觀念和論究觀念的東西。所謂我自己,亦即我這個詞所代表的東西,乃是和靈魂或精神實體的意義一樣的”。[7]
所以,貝克萊認為,心靈和觀念的區別就在於:“心靈的一切不能思想的對象,都同樣是完全被動的,而且它們的存在只在於被感知;至於靈魂或精神則是一個能動體,它的存在不在於被感知,而在於感知觀念和思想”。[8]由此可見,“存在就是被感知”這條原則的更確切的表述應該是:“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
因此,當我們說“存在就是被感知”的時候,指的並不是個別的心靈,而是指所有人的心靈。對於一個事物來說,如果我沒有感知它,並不意味着它就不存在,因為還有別的精神在感知它。即使我們都沒有感知它,世界上還有一個無限的心靈即上帝在感知它。表面看來。巴克萊似乎是以上帝的存在來避免唯我論的局限,而實際上他的目的就是要由此來證明上帝的存在。“存在就是被感知”並不意味着我感知它它就存在,我不感知它它就不存在。而是說,任何事物都具有可感性質,所以它們能夠被我們所感知,至於這些可感性質則並非我們的創造,而是上帝的作品。
由此可見,巴克萊之所以要否定事物的客觀實在性,並不是為了證明主觀主義和唯我論,而是為了維護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因為在他看來,承認物質的客觀實在性,僅僅把觀念看作是主觀的產物,是造成懷疑主義、唯物論和無神論的根本原因。於是,他千方百計地清除洛克哲學中的唯物主義因素,致力於“非物質主義”的建設。
二、非物質論
巴克萊認為,一切唯物論、懷疑論和無神論的根源就在於物質概念:“關於‘物質’或‘有形實體’的學說,是‘懷疑主義’的主要支柱;同樣,一切‘無神論’和‘不信宗教’的瀆神的企圖,也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物質的實體從來就是‘無神論者’的至友,這一點是無需多說的。他們的一切古怪系統,都明顯地、必然地依靠它;所以,一旦把這塊基石去掉,整個建築物就不能不垮台。因此,我們也用不着特別去考察每一個可鄙的無神論派別的荒謬這點”。[9]這就是為什麼巴克萊竭盡全力地消解物質概念的原因。
(一)批判洛克關於兩種性質的觀念的學說
巴克萊利用洛克哲學中的矛盾為其唯心主義作論證。
如前所述,洛克認為物體有兩種性質,心靈能夠形成關於這兩種性質的觀念。第一性的質是物體固有的,關於第一性的質的觀念與它們是相似的。兩者之間是“摹本”與“原型”的關係。第二性的質則是借第一性的質而在我們的心中產生色、聲、味等感覺觀念的“能力”,這些“能力”固然為物體所有,不過它們所引起的觀念卻是主觀的,並無“原型”與之相似。巴克萊對洛克的上述思想進行了批判。
首先,“觀念只能與觀念相似”,不相同的東西是不能相合結合的,因而觀念不可能與存在於心外的不是觀念的東西相似,一切可感事物之所以能夠被感官所感知,就是因為它們本身就是觀念。洛克認為第一性的質是存在於心外的一種不能思想的實體中的東西,第一性的質的觀念是它的“摹本”,等於說觀念可以與非觀念的東西相似,這是矛盾的。
其次,第二性的質與第一性的質的不可分離的,我們不可能感知或想象一個物體的第一性的質而不涉及它的第二性的質。所謂廣延、形狀、運動等性質,若離開了一切可感性質都是不可想象的。第二性的質在什麼地方存在,第一性的質也一定在什麼地方存在。既然第二性的質只存在於心中,那麼第一性的質也只是存在於心中。
最後,所謂第一性的質都是一些量的規定,而量的規定統統與感官相關,並無心外的存在。例如人們公認大、小、快、慢等等不是人心之外的存在,因為它們完全是相對的,隨感覺器官的結構或位置的變化而改變。因此,存在於心外的廣延既不大,也不小,既不快,也不慢,它們根本就什麼也不是。
所以,所謂物體的性質不過是我們所感知的觀念,在心外並沒有獨立的存在。
(二)物是觀念的集合
人們通常以為存在於心外的自然事物,其實只是觀念的集合,並無心外的存在。因為人們知道事物的存在,只有一個途經,那就是通過感官而感知它們。然而,人們所感知的只是觀念,除此之外,別無他物。
我們實際上有兩類觀念,一類是可以由人們自己的意志使之產生或消滅的,亦即想象的觀念,另一類則不同,它們是由外部原因引起來的,這就是感覺的觀念。後者有三個特點,首先,這些觀念十分清晰、明確、固定,不能由我們的意志任意加以改變;其次,這些觀念往往形成了某種固定的集合,它們同時出現,同時消失;最後,這些觀念是穩定的和有秩序的。於是,人們就給它一個名稱來標誌它們,把它們看作是與觀念不同的東西,這就是所謂的“事物”。然而,觀念就是事物,事物就是觀念,兩者實際上是一回事。例如櫻桃是由紅色、酸味等感覺觀念組合而成的,物就是觀念的集合。
巴克萊意識到人們肯定會對他的唯心主義觀點提出批評,所以他預先就準備好了答辯。如果物是觀念的集合,那不等於說我們是在吃觀念、穿觀念、用觀念嗎?!倘若如此,一切都將變成虛幻的存在,而沒有客觀實在性了。巴克萊辯解道,他之所以用“觀念”而不用“事物”,是為了反對心外有物的唯物主義。如果你明白了這個道理,那麼即使使用“事物”這個概念也無不可,只不過千萬不要以為它們是獨立的存在。他並不是想把事物變成觀念,而是想把觀念變成事物,亦即消解事物的客觀實在性而維護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在巴克萊看來,他的理論將使常識與哲學結合起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都把感知到的事物看作是真實的存在,而哲學家卻認為那只是心中的現象,真實存在的是現象背後的本質。在某種意義上說,巴克萊是企圖通過使現象客觀化的方式來解決心物二元論的難題,以此來克服懷疑主義。
(三)物質是虛無
巴克萊的非物質論是以反對“抽象觀念”為基礎的。既然在現實中只存在特殊、個別,而不存在普遍、一般,那麼一般的“物質實體”是不存在的。“如果我們研究一下最精確的哲學家們所謂物質的實體的意義究竟何在,我們就會發見,他們承認他們在那些聲音上除了附加一個一般的存在觀念並連帶一個它支持諸偶性的觀念,並未附加什麼別的意義。而在我看來,一般的存在觀念,乃是最抽象、最不可思議的。”[10] 巴克萊認為“物質實體”只是一個抽象的名詞,是沒有意義的、不可思議的抽象,因為在外部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一般的存在,而只有具體的存在即外物的存在。而物質實體並不是外界的具體事物。
巴克萊反對洛克的“作為支持各種偶性的基質”的物質實體,他認為這種物質實體是無法通過感官感知的,既然我們無法感知到它,我們就不能斷定它的存在。巴克萊說,他並不否認我們借感官或反省所能理解的任何事物的存在,我們用眼睛看到的事物和用手摸到的事物,都是真實地存在的,他對此絲毫也不懷疑。他唯一要否認為其存在的,乃是哲學家們所謂的“物質”或有形的實體。“物質”經常被人們理解為某種遲鈍的、無感覺的、有廣袤的、堅實的、有形相的、被動的實體,但是如果把廣袤、形相、堅實性和運動等等可感知的觀念排除出去,所謂“物質”就一無所有了。
所以按照巴克萊的觀點,物質實體是一種莫須有的東西,既非實體,亦非偶性;既非精神,亦非觀念;它是無活力的、無思想的、不可分的、不可動的、無廣袤的、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東西。因此,“假如你願意的話,你可以把物質一詞用成和別人所用的無物(nothing)一詞的意義一樣,而這樣一來,在你的文體中,這兩個詞就可以互用了。”[11]這就是說,“物質”等同於“虛無”,實際上是一種毫無必要的假設。有了這種假設就會使我們陷入懷疑主義,而沒有這種假設我們一樣可以說明觀念的存在。“觀念的產生,並無必要假設外物的存在;因為大家都承認,即使沒有外物的協助,觀念有時也產生出來,而且可能常常是按照我們目下所見到的秩序產生出來的”,因此“假如有外物的話,則我們不可能知道它,假如沒有的話,我們亦可以有同樣的理由相信我們仍會有現在所有的觀念”。[12]
巴克萊致力於非物質主義的建設是為信仰服務的,不過他利用當時機械論的物質觀無法解決物質與意識之間相互關係的局限性來否定物質的客觀實在性雖然是根本錯誤的,但是的確擊中了機械論的要害。如果我們將物質和意識看作是完全不同的兩類存在,那麼就肯定無法解決兩者的一致性問題,所以巴克萊試圖以消除物質的方式來實現觀念的一元論。當然,巴克萊的做法並沒有擺脫機械論的局限,實際上他所根據的仍然是物質與意識完全不同的原則。另外我們也應該看到,巴克萊反對心外有物的觀點不僅僅是出於宗教的原因,也有某種維護科學知識的成分。因為在他看來,洛克哲學就是由於承認心外有物而陷入不可知論和懷疑論的,這既危害了宗教信仰,同樣也危害了科學。
三、科學與宗教
在早期近代哲學中,巴克萊哲學的鮮明特色就是為宗教信仰而服務,尤其特別的是他從分析觀念產生的原因來證明上帝的存在。
如前所述,巴克萊把觀念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心外的某種原因引起的感覺觀念,一類是可以由人心任意喚起的記憶或想象觀念。顯而易見,想象觀念是不能離開心靈而獨立存在的,它們是純粹主觀的,比較不規則、不活躍、不固定。而感覺觀念就不同了,這類觀念不僅十分活躍、十分清晰,而且較為強烈、比較有秩序、比較連貫,不論如何運用我們的思想,我們都會看到,憑感官實際感覺到的東西並不依賴於我們的意志,而是由心外的原因引起的。例如在白天時,我只要一睜開眼睛,就沒有能力來自由選擇看或不看眼前的事物,我們感覺什麼並不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因此,這類觀念一定有某種心外的原因。
顯然,這類觀念不可能是由其他觀念產生的,因為觀念是被動的,它們的存在就在於被感知,所以觀念不能成為其他觀念的原因。同樣,所謂的“物質”,即使作為某種假設,承認它們在心外存在,也不能說明心中的觀念是由它們而產生的。因為物質不僅是被動的、無活力的,而且無感覺、無思維,因而不可能成為觀念的原因。所以,唯一的解釋是,觀念的原因乃是一個無形體的、能動的實體或精神,亦即上帝。
巴克萊對上帝存在的證明是十分獨特的。在他看來,只要我們取消了物質的客觀存在,也就否定了感覺之外任何非精神的來源。於是,人們具有感覺觀念這一事實,就成了上帝存在的證明。因為人心中的感覺觀念既不是來源於客觀的物質,也不是心靈主觀的創造,同時它們作為被感知的存在又依賴於某種精神實體,那麼答案就只有一個,它們是由人心之外的精神實體所引起的。正如“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這一命題所表述的意義一樣,巴克萊實際上是從觀念的可感性質來證明上帝存在的。在西方哲學史上,象巴克萊這樣證明上帝的存在是很少見的。
巴克萊所處的時代正是理性和科學日益昌盛,逐漸取代宗教而居於統治地位的時代。在這種情況下,巴克萊要想維護宗教的權威,就必須解決科學與宗教之間的尖銳矛盾,所以他自覺地擔負起了調和科學與宗教的工作,而他所採取的方法就是給科學劃定範圍,不使科學干涉宗教。這就是說,將科學納入到唯心主義的範圍之內,使之與宗教和平共處。與正統的神學家們不同,巴克萊也提倡科學,鼓勵觀察和實驗。在他看來,信仰上帝並不妨礙我們研究科學,“我們沒有理由說自然史不應該繼續研究,各種實驗和觀察不應該繼續研究”。[13]所以,雖然他激烈地攻擊牛頓和洛克,但是反對的只是他們的物質學說, 除此之外,他從未懷疑過那些科學思想的價值。
當然,巴克萊承認科學的價值的前提是它們必須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之上。按照他的觀點,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是觀念的集合,而觀念與觀念之間是不能相互作用和互為因果的。所以觀念的規則即自然界的規律,乃是上帝把觀念印入人心時所依據的一般規則。換言之,上帝憑他的意志確立並運用這些規則創造宇宙萬物,使之呈現出一定的秩序。因此,巴克萊提出了一種“自然符號論”,認為“觀念之間的聯繫,並不是因同果的關係,它只表示一個標記與其所表示的事物的關係”。[14]例如我看到火,接觸火時會感到疼痛,實際上火併不是疼痛的原因,兩者之間並非因果關係。火只是一種預警的標記或符號。一切事物(觀念)都是各種不同的符號,這些符號只是上帝出於其善意,用來警告和提示人們的行動的。於是,巴克萊給科學家規定了的任務“正是在於研究和了解上帝所造的那些標記(或那種語言),而不在於以有形體的原因來解釋各種事物”。[15]顯然,當巴克萊以取消物質的方式來克服懷疑論的難題時,象唯理論者笛卡爾一樣,我們就不僅需要上帝作為自然規律的客觀保證,也需要他作為知識和真理的保證。
當巴克萊在宗教信仰的基礎上來調和科學與宗教的時候,他不僅需要證明自然科學與宗教是不矛盾的,而且也需要解釋宗教之超自然的“神跡”的合理性。在他看來,自然規律只是上帝的意志,所以它們的存在並不是必然的,而是由上帝的自由意志決定的,上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隨意地改變它們和取消它們,為此他堅決反對自然神論。如此說來,摩西的手杖變成了蛇,耶穌在加拿的婚宴上把水變成了酒,這些“神跡”並不是欺騙或幻覺,“如果在座的人都看到、嗅到、嘗到、喝到了酒,並且感到了酒的效果,那麼,我也就對於它的真實性沒有什麼懷疑了”。[16]因此,區別“實在”與“幻想”,認可“神跡”的標準,從主觀上說是人們的普遍承認,從客觀上講則是上帝的自由意志。
巴克萊哲學的突出特點是企圖從感覺經驗出發來證明超感覺經驗的上帝,因而如何為它“定性”就成了問題。按道理說,感覺論的唯心主義應該是主觀唯心主義,然而巴克萊哲學的目的自始至終都是為上帝存在作論證,這就意味着他的唯心主義是一種客觀唯心主義。由此可見,通常人們稱巴克萊哲學為主觀唯心主義,或是認為他從主觀唯心主義滑向了客觀唯心主義,都是不恰當的。我們也許可以按照其特點稱之為感覺論的唯心主義,或者象馬克思那樣,稱之為“英國哲學中神秘主義的代表”。[17]
巴克萊意識到了近代哲學機械論的局限,並且試圖擺脫其二元論的困境,這些都有其合理性。然而,他從洛克的經驗論出發,以非物質論的方式來消解其哲學的矛盾,通過將其中的主觀主義因素客觀化來貫徹一元論,甚至由此來證明上帝的存在,這顯然是錯誤的。在某種意義上說,洛克與巴克萊都不是徹底的經驗論者,因為他們一個承認心外有物,一個大講精神實體,都有違經驗論的基本原則。就此而論,真正徹底的經驗論者是休謨,不過其徹底的經驗論卻產生了一個不徹底的結果,那就是“溫和的懷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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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02頁。
[2]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03頁。
[3] [英]巴克萊:《人類知識原理》,第23、22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58。
[4]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03頁。
[5]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04頁。
[6] 《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第550—551頁。
[7] 《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第568頁。
[8] 《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第569頁。
[9]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16頁。
[10] 《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第546頁。
[11] 《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第563頁。
[12]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510、511頁。
[13] [英]巴克萊:《人類知識原理》,第68頁。
[14] [英]巴克萊:《人類知識原理》,第49頁。
[15] [英]巴克萊:《人類知識原理》,第50頁。
[16] [英]巴克萊:《人類知識原理》,第57頁。
[17]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