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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讓我們做他的律師/lawyer
送交者: 誠之 2006年09月25日07:30:5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嚴密點說,這未必正確:
聖經的確教導我們要辯明福音,為福音辯護
所以有“護教學”的必要。

護教學的基礎經文是:
1Pe 3:15
15 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有人問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就要常作準備,以溫柔、敬畏的心回答(make a defense, give an apologia)各人;

保羅所作的,也是為福音辯護、申辯:
Act 22:1
1 「諸位父兄請聽,我現在對你們分訴(辯護)。」

Phi 1:7
7 我為你們眾人有這樣的意念,原是應當的;因你們常在我心裡,無論我是在捆鎖之中,是辯明證實福音的時候,你們都與我一同得恩。

Phi 1:16
16 這一等是出於愛心,知道我是為辯明福音設立的;


聖經要我們攻破攔阻人認識神的事,將人的心意奪回,這需要透過辯護與提出論證,這也算是“律師”的工作:
2Co 10:4-5
4 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
5 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

教會早期歷史中有很多的護教士,為我們留下很多好榜樣。

猶大書也要我們為真道竭力的爭辨:
Jud 1:3
3 親愛的弟兄啊,我想盡心寫信給你們,論我們同得救恩的時候,就不得不寫信勸你們,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


所以,神的確是有吩咐我們作“律師”的工作的。

據我所知,路德宗的神學立場比較不贊成文化使命。
所以有很強烈的“只發藥”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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