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來就是聖經中的應許.
如果僅僅是憑這點就定人的見證是假的話,那麼和當初猶太人定主耶穌的罪有何區別.他們不就是憑一個不可能定罪的嗎?可是實質上的指控呢?
同樣也需要拿出實質上的證據才能說這本書是真見證還是假見證.
比較可信的例子有,宋尚節也見過主的顯現:
時間一天天過去,心靈被罪擔壓得沒有片刻的寧靜。一九二七年二月十日晚上,我迫切流淚地禱告。夜裡十點開始,一幕幕的罪劇開映,甚至隱而未顯的罪也清楚地現出。劇中的主角是我,一轉念想起箱底有一本久被遺忘的新約聖經,打開路加福音二十三章,我仿佛魂游象外,跟着背負十字架的耶穌來到各各他山上,我感到自己背負的罪擔重得幾乎要把我壓死。
主已高懸在十字架上,兩手的鮮血淋漓,慘不忍睹。我謙卑地跪在十字架下,求主用寶血洗淨我一切的不義。“小子,你的罪赦了。”我親自看見主耶穌,臉上發光,手有釘痕地對我說:“你要改名為約翰。”主還給我解釋:施洗的約翰修直主的路,作他的先鋒。當主第二次來,主仍要選先鋒,先鋒不是一個人,他召我作先鋒之一,宣揚天國近了,主必快來的消息。
晚上一點時,我全身疼痛難當,全身骨節、心臟肺腑,沒有一處不疼,好像受了重傷。蒙聖靈提醒,使我明白與主同釘死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