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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念的自由意志有個前提是,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2月06日13:59:3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你的選擇是絕對自由的,是不受任何外在條件所控制的 。這是所謂的,絕對自由意志論。(如果要資料,我需要找一本不在手頭的書看看,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http://www.amazon.com/Why-I-Am-Not-Calvinist/dp/0830832491


另外一個重點是,阿米念要把神的主權和人的選擇絕對地對立起來。
請看我翻譯的J. I. Packer說的:

所謂的“加爾文五要點”,只是加爾文主義者對《抗辯文》(the Remonstrance)五點宣告的回答。《抗辯文》是十七世紀早期“比利時半伯拉糾主義者”所提出的。他們的神學(歷史上稱之為“阿米念主義”)所包含的是從兩個哲學原則所延伸出來的:第一、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是無法相容的,因此,與人的責任也是無法並存的;第二、能力限定了義務(半伯拉糾主義者的指控,就這樣被全然合理化了)。

從這些原則,阿米念者提出了兩個推論:第一、既然聖經視信心是自由且須負責的人類行為(free and responsible human act),就不能由上帝引發,而是人獨立行使的;第二、既然聖經視信心為人聽到福音所應盡的義務(obligatory on the part of all who hear the gospel),相信的能力就應該是普世性的。因此,他們主張,聖經應該被解釋為教導以下的立場:

1. 人從來沒有因為罪而完全墮落到,當福音擺在他面前時,他不能有得救的信心,也不會,
2. 完全被上帝所掌管,以致於他無法拒絕。
3. 上帝所揀選的那些得救的人,是因為祂預知他們會作出他們自己“信”的回應。
4. 基督的死並沒有保證任何人的救恩,因為它沒有保證要把信心的禮物給如何人(沒有這種禮物);毋寧來說,基督的死只是創造了救恩的可能性,是給所有人的,只要他們相信,就可以得到。
5. 留在恩典中要靠信徒保持他們的信心;如果失去信心,他們就會失落。

如此,阿米念主義者使救恩要完全靠人自己,得救的信心被視為是透過人自己的工作,因為是他自己,所以不是上帝在他裡面的工作。

多特會議在1618年召集,是為了對此神學做出評斷,而“五點加爾文主義”代表了反面的論證。它們來自一個非常不同的原則──聖經的原則,即“救恩屬於主”(salvation is of the Lord),可以總結如下:

1. 墮落的人在他天然的狀態,缺乏相信福音的所有能力,正如他缺乏相信律法所有的能力,即使擁有所有可能臨到他的外在激勵。
2. 上帝的揀選是對罪人白白的、主權的、無條件的選擇,是把他當作罪人,被基督所救贖,賜給他信心,被帶入榮耀。
3. 基督的救贖工作的目的和目標是那些被揀選者的救恩。
4. 聖靈把人帶入信心的工作,絕對不會失敗,必達到目標。
5. 信徒會被上帝無可征服的大能保守在信心與恩典中,直到他們進入榮耀。

這五點可以方便地用一個詞表達:TULIP,即全然墮落(Total Depravity),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有限的救贖(Limited Atonement),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聖徒的保守(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

那麼,這裡就有兩種前後一貫的對聖經福音的詮釋,明顯地是對立的。他們之間不只是強調上的不同,而是內容上的不同。一個是宣講施行拯救的上帝,另一個所提到的上帝,是使人拯救自己。一個觀點呈現聖三位一體的三個偉大作為──聖父揀選,聖子救贖,聖靈呼召──是針對同一群人,保證他們的救恩永不失落;另一個觀點則把每個作為給了不同的對象(救贖的對象是全人類,被呼召的是聽到福音的,被揀選的是有回應的),且否認這些都不能保證人的救恩。

巴刻在這篇文章用了很多重話,我相信這不是隨便講的。
請大家好好看這篇文章:
http://209.85.30.235/articleReader.php?idx=195717
http://209.85.30.235/articleReader.php?idx=19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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