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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審判
送交者: hebai 2007年02月07日18:10: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從一個角度講,審判只有兩種。一種是被審對象知道自己犯了罪,另一種是被審對象壓跟不知道自己有罪。例如張大千他大哥養了只老虎,愛得不得了,最後把他哥給咬死了,被處以死刑。

最後的審判是哪一種呢?許多基督徒在描述它的時候就是採取屬靈虛無主義的態度,做被冤狀,做不解狀,做被蒙蔽狀,把自己明明白白確知的罪當做不知,說是到最後的審判日就一切都明白了,而且要讓人人都明白的徹徹底底,無可推諉。

養一隻動物,如虎、如獅、如德國犬不幸咬死了人,然後堂而皇之地開堂審判之,或定以死刑,或定以宮刑,或長期監禁,這種審判很有意義嗎?您們想象的最後的審判就是這麼着?

如果有上帝,如果有真理,那麼罪在每個基督徒那裡被犯時都是顯明的。您們說上帝會把您們不知道的東西拿來定您們的罪?

明白了?那麼好,請把自己最近二十四小時的的罪列舉列舉吧?本網猜沒有一個基督徒能認全的。那麼一星期呢,一月呢,一年呢,一生呢?

真的沒有能力認全自己罪的基督徒是假基督徒,理由是認罪悔改是信的必要條件。

知道自己犯罪卻不認全的基督徒更是假基督徒,明顯拿上帝不當根蔥嘛。

如果最後的審判不審出這一個個假基督徒來,上帝的公義、公平何在?

基督徒如羅七同網會告訴大家,上帝的公義、公平不是人所能理解的,只是叫人去相信的。

這,就是屬靈虛無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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