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徒(APOSTLE) |
|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3月30日20:41:1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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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APOSTLE) 新約中,apostolos 這個希臘字共出現超過八十次,大部分見於路加和保羅的著作。這個字源於 apostello{ 這個十分普遍的動詞,意思是差派。不過,在主前五世紀希羅多德(Herodotus)以後,非基督教著作的希臘作品很少用 apostolos 這個字來形容「被差派的人」,而這個字的意思通常是指「艦隊」,也許偶爾有「海軍元帥」的意思。至於「被差派者,使者」的意思,在通俗的用語中也許繼續沿用;最低限度,七十士譯本和約瑟夫的著作間或用到這個字的時候,也讓我們看到,在猶太人圈子中,apostolos 這個字仍然有「被差遣者」的意思。然而,只有基督教的著作將這個字原來的意思表達得最明顯。 在新約,apostolos 曾被應用在耶穌身上,指祂是神所差來的那一位(來三1),或者用來指那些被神差遣向以色列人宣講真道的人(路十一49),和指那些被教會所差派的人(林後八23;腓二25)。不過,這個字最主要還是用來專稱在初期教會中,那群擁有最高地位的使徒。鑑於 apostello{ 的意思似乎經常指「有特殊目的的差派」,有別於 pempo{ 這個中性的字(約翰的著作例外;在約翰的著作中,兩個字是同義的),apostolos 的含意可能是「被人〔意指基督〕委任者」。 新約的 apostolos 這個字,是不是用來表達具有類似專門意思的一個猶太字呢?這個問題學者今天仍在爭論。雷思斯托夫(Rengstorf)曾經特別詳細的闡述一個理論,就是,他認為 apostolos 是反映猶太人所說的 s%a{li^ah,是被委任的、宗教當局的代表,被委任來傳遞信息、管理金錢,和全權代表宗教當局行事(參:徒九2)。此外,迪斯(Gregory Dix)及其他人,則將 s%a{li^ah 這觀念所包含的意思和用詞(如:「一個人的 s%a{li^ah 就是他自己」,應用在使徒的職分上,最後,更應用到今日的主教職分上。不過,這樣應用 s%a{li^ah 這個字,是十分危險的。這不但是因為明確的證據顯示,在使徒時代以後,s%a{li^ah 才有這個意思;而且事實上,apostolos 可能比cs16 s%a{li^ah 更早成為一個專有名詞。所以,最妥善的做法,還是從 apostello{ 的意思以及按照 apostolos 在新約經文出現時的上下文來鑑定 apostolos 的意思。 a. 使徒職分的起源 b. 使徒的職責 馬可首次提到揀選十二門徒的時候,就指明他們要「和祂同在」(可三14)。因此,馬可福音以使徒宣稱耶穌為彌賽亞作為福音書的分水嶺(可八29),而馬太福音在使徒的認信之後插入盤石的言論(太十六18-19;*彼得),都是有意思的。使徒最主要的職責是為基督作見證,而他們的見證,是紮根於對耶穌多年的、密切的認識、代價昂貴的體驗和深入的訓練的。 使徒的另一個職責,與見證基督的職責是相輔相成,也是人所共知的,就是,為基督的復活作見證(參:如:徒一22,二32,三15,十三31)。復活的特殊意義,並不在於事件本身,而是在於復活是先知預言的應驗,證明了被殺的耶穌的身分(參:徒二24起、36,三26;羅一4)。使徒見證基督的復活使他們為基督作的見證更為有效,而基督自己也差派他們到世界各地為祂作見證(徒一8)。 這個為基督作見證到地極的使命,引進了對使徒職分十分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聖靈的降臨。很奇怪,最詳盡的討論這個問題的經文是約翰福音十四至十七章,而這幾章聖經從沒有用過「使徒」這個詞。這是一篇偉大的委任十二使徒的講論(apostello{ 和 pempo{ 的使用並沒有清楚劃分):使徒從耶穌那裡得來的使命,正如耶穌從神那裡得來的使命一樣真實(參:約廿21);他們由對耶穌長久的認識而為祂作見證,然而,聖靈也為祂作見證(約十五26-27)。聖靈會提醒使徒耶穌說過的話(約十四26),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的真理(這個應許常被曲解,其主要意思被延伸到使徒以外的人去),指示他們那將要來的(教會的)世代,以及基督的榮耀(約十六13-15)。在約翰福音中,我們可以找到有關這個過程的例子;約翰福音指出,門徒是在基督得了榮耀以後,才明白祂的言行的重要性(約二22,十二16;參:七39)。那就是說,使徒對基督的見證,並不單憑他們的印象和記憶,而是出於聖靈的引導,因為聖靈也在作見證,在衡量福音書所記載的使徒的見證之時,這個事實是十分重要的。 基於上述的理由,使徒的教訓,成為新約時代的教會在教義上和相交上的規範(徒二42;參:約壹二19)。在他們自己的時代,使徒被視為「柱石」(加二9;參 C. K. Barrett, Studia Paulina, 1953,頁1起),可翻譯為「標柱」。教會是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弗二20,後者所指的,可能是舊約先知的見證,可是,即使這裡指的是基督教的先知,所說的論點仍然是成立的)。當基督審判的日子,使徒會是陪審的人(太十九28),而他們的名字也被鐫刻在聖城的基石上(啟廿一14)。 使徒的教義既源於聖靈,便是屬於使徒共同的見證,並不為任何一個使徒獨有(關於他們共同的宣講,參 C. H. Dodd,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and its Developments, 1936;關於一致使用舊約的例子,參 C. H. Dodd, According to the ????ures, 1952)。這意味着,使徒之首有可能背叛他曾經接納的一個基本道理,而引致同僚反抗(加二11起)。 正如上面提過的,符類福音書的作者將可六7起的經文和平行經文,視為使徒使命的縮影;治病、趕鬼和傳道,都包括在這個使命之內。治病和其他特殊的恩賜,如預言和說方言,在使徒時代的教會,經常的發生,而且像使徒的見證一樣,是與聖靈特別的賜予有關。不過,很奇怪,在二世紀的教會,這些恩賜已經不再出現,而那個時代的作者討論這些恩賜時,也把它們形容為過去的事──事實上,是使徒時代的事(參 J. S. McEwan, SJT 7, 1954,頁133起;B. B. Warfield, Miracles Yesterday and Today, 1953)。就是在新約中,除非在使徒工作過之處,否則我們不會見到這些恩賜出現。在一些已有人真正相信主的地方,也只有當使徒在場時,聖靈的這些恩賜才沛然降臨(徒八14起,十九6上下文顯示所牽涉的是可見可聞的現象)。 相對來說,有關使徒管治教會的職責,新約所提到的,並不如一般所預期的那麼多。使徒是教義的試金石,傳遞關乎基督的可靠的*傳統:使徒們派出代表,去探望那些有嶄新做法的教會(徒八14起,十一22起)。不過,十二使徒並沒有選派七位執事;具富關鍵性的耶路撒冷會議,除使徒外,也有眾多的長老(徒十五6;參:12、22);在安提阿教會中,「先知和教師」之列除了兩位使徒之外,尚有其他成員。「管治」是獨特的恩賜(林前十二28),通常由當地長老執行,而使徒則因着他們的使命,是四處跑的,不是在一個固定的地方見證主。在旋行聖禮的事上,使徒也沒有占重要的地位(參:林前一14)。因此,認為使徒和二世紀的主教在職責上相同的講法(參 K. E. Kirk, in The Apostolic Ministry,頁10),是不能成立的。 c. 資格 保羅同樣堅持他自己是直接從基督領受使命的(羅一1;林前一1;加一1、15起)。他絕沒有從其他使徒那裡得到他的權柄。正如馬提亞一樣,保羅得到其他使徒的接納,卻不是受他們委任。雖然保羅沒有達到徒一21-22所列出來的要求,但大馬色路上的經歷乃是復活主的顯現(參:林前十五8)。他可以宣稱自己「見過主耶穌」(林前九1),也因此成為主復活的見證人。保羅始終記得他以前是基督的敵人,是逼迫信徒的,不是基督的門徒。他的背景,有別於其他使徒。然而他視自己是使徒之一,也將使徒與他所傳的福音聯繫在一起(林前十五8-11)。 d. 使徒的數目 在另一方面有些人激烈的主張「使徒」這個銜頭,是保羅和十二使徒專有的(參:如 Geldenhuys,頁71起)。這麼一來,徒十四14和羅十六7的「使徒」就要有另外的、比較次要的解釋,就是:「受教會委託的使者」。至於在徒十四14和羅十六7,保羅給予雅各和巴拿巴的銜頭,也要另作解釋。有人提出一些較為極端的權宜的解釋,提議主的兄弟雅各代替了西庇太的兒子雅各,正如馬提亞代替了猶大一樣;又或者馬提亞當日被列入十二使徒之中,原來是匆忙中的錯誤,那個空位,神本來是打算留給保羅的。像這樣的說法,新約沒有絲毫的跡象。無論怎樣解釋,看來最安全的,就是承認早期的時候,在十二使徒以外有其他的使徒。保羅的使徒職分這個例子,就否定了嚴格限制使徒數目的理論;其他人也有可能像保羅一樣,受神的委任作使徒。林前十五5、7提到「十二使徒」和「眾使徒」兩個詞,也許就是暗示有這樣的可能。不過,一切資料都顯示,使徒是主復活的見證人,而保羅得以見到復活的主,顯然是一件例外的事。舊的作者提議說:那些後來被稱為「使徒」的人,屬於主耶穌所差派的「七十個人」(路十1起)之列。這到底是不是屬實呢?是另一個問題。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十二使徒對教會首次的建立有特別的重要性。 e. 正典和延續性 其實,使徒的職責是無需傳遞下去的。使徒的見證,已經透過使徒持續的工作,以及他們所寫的新約聖經,得以保存下來,而新約聖經也成了以後世代的規範(見 Geldenhuys,頁100起;O. Cullmann, 'The Tradition', in The Early Church, 1956)。使徒的職分和它特殊的恩賜,是不需要更新的。它是根基性的職分,而其上的建築物就是歷代的教會歷史。(*監督;*傳統) 書見:K. H. Rengstorf, TDNT 1,頁398-447; J. B. Lightfoot, Galatians,頁92起; K, Lake in BC, 5, 頁37起;K. E. Kirk (編), The Apostolic Ministry2, 1957,特別第一、三篇文章;A. Ehrhardt, The Apostolic Succession, 1953(見 Ch. 1,對 Kirk 的精闢批評);J. N. Geldenhuys, Supreme Authority, 1953; W. Schneemelcher 等等,'Apostle and Apostolic', in New Testament Apocrypha, 1, E. Hennecke, W. Schneedelcher, R. McL. Wilson 編,1965,頁25-87;C. K. Barrett, The Signs of an Apostle, 1970; R. Schnackenburg, 'Apostles before and during Paul's Time', in Apostolic History and the Gospel, W. W. Gasque and R. P. Martin 編,1970,頁287-303; W. Schmithals, The Office of Apostle in the Early Church, 1971; J. A. Kirk, 'Apostleship since Rengstorf: Towards A Synthesis', NTS 21, 1974-5,頁249-64; D. Mu/ller, C. Brown, NIDNTT 1,頁12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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