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迪神學手冊: 亞米紐斯神學 |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6月16日23:07:0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34)亞米紐斯神學 摘自慕迪神學手冊 (34)亞米紐斯神學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一詞,是用來形容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1560至1609年)的神學觀點,和亞米紐斯的教訓所引起的運動。至於亞米紐斯的立場,在他的跟隨者抗辯派(Remonstrants)於1610年的文件中,已經清楚陳述;這些抗辯派正式對抗在荷蘭的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主要的神學論點如下:神根據他的預知,而有條件地揀選人得着救恩;神的恩典可被抗拒;基督的教贖是普世性的;人有自由意志,人借着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可以在救恩上與神合作;信徒有可能失去救恩。 雖然亞米紐斯主義,是改革宗教會內神學上分歧的結果,但這些神學觀點也在今天不少神學派系中存留。循道宗(Methodism)和衛理宗(Welseyanism)就是跟隨亞米紐斯的教義。此外,聖潔運動、靈恩運動及其他宗派如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 Will Baptist)等均是。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1588至1603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Beza)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對抗古尼賀爾特(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 亞米紐斯也反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rn)——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劃中,人未曾墮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着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觀點——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節,指出信徒有可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 of 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藉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年8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萊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信條》(Belgic 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爾特(John van Olden 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 Grotius)被定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年所批準的諭令,在那裡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因為它是守着正統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中滲入取蘇西尼派的觀點。〕 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採取容忍主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採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宗教及地域強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教會(Established 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於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文(The Articles of 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稜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 Cranmer,1489至1556年)在1543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 Necessary Doctrine and Erudition for Any Christian 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年擔任劍橋大學神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們的信心和持守。」 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John Playfere)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 Appeal to the Gospel for the True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1608年);賀特(Samuel Hoard)在1633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God’s Love to Mankind Manifested by Disproving His Absolute Decree for Their ????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 Ⅱ)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 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至1791年)自小受到敬虔的母親蘇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姊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 Holy Club)。這個查經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方式而起的。 衛斯理最後成為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兄,名叫波勒爾(Peter 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里的信心就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信息:單憑信心就得着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斯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腓德(George Whitefield),四出傳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篇。衛斯理的復興運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按:George Whitefield 是持加爾文主義的神學家)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於另一會另一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義特徵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抗辯文的五項內容翻譯如下: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 attonemenw)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 inability)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 perseverance) 原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於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行負責任。」而衛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借着「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思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 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五章16節流,基督白白的思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借着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着自己的過犯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借着神的恩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裡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所犯的罪。 亞米紐斯教義(抗辯文) 揀選與預定 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working 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 action)。由於神施行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於從原罪之中復甦,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裏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壞的關係。」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Ⅰ)全然敗壞的人是全然無能的;(Ⅱ)由於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的狀況;(Ⅲ)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於加爾文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 grace);(Ⅳ)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Ⅰ)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Ⅱ)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Ⅲ)信賴基督,將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期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Ⅱ)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先前思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Ⅲ)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着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羅三11至12 ;弗二1);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六14)。 (Ⅳ)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臘文 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着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里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31;羅十9等)。 (Ⅵ)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至22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 ;約壹五11至13)是永遠的,並且因着基督所作的(羅五1,八1),可在基督里穩妥保存(約十28)。 加爾文神學和亞米紐斯主義的對比 教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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