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唯獨恩典。 (屬拋磚引玉)
有很多事我們還不清楚。我比較傾向於新民的dynamic “互動”論。甲乙方都承認神的主權。主要的分別是在人的“自由意志”,特別是對能不能正面回應神的呼召上有比較絕對的看見。 從審判的角度來看,人必須有“自由意志”。 羅馬書一19-20?得髁酥遼?2點:人是可以通過內心和神的創造來領悟神的;而且這些都出自神,包括有“自由意志”的內心。所以是“互動”的。如此,神的審判(羅二6-11)臨到我們時,沒有人可以推諉辯解。“自由意志”是神的恩典,也出自神的主權。我們不需要把人的“自由意志”與神的主權對立起來。
所以“unlimited atonement”也沒有與預知(甚至預定)和揀選“論”對立。“Limited atonement”多少是為了否定“自由意志”而自圓其說。
我個人的體會是,第一唯獨恩典,第二神在恩典的施與上有主權,而且用加減法。“因為凡是有的,還要給他,他就充足有餘;凡是沒有的,就算他有什麼也要拿去。” (太二十五:29)第三,回應神的恩典(託付)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自由意志”下的選擇。如果我們不把此處三個僕人的比喻(太二十五:14-30)限制在能力(更不應把這限制於理財能力)而推廣到人對神的恩典的回應上,我們就不難理解我們的所有都出自神的恩典,而且神在如何施與他的恩典上有絕對的主權。但是神的審判又基於我們對他的恩典的回應。審判的結局是有的還要加上,沒有的,要把本取回來。
神的審判並非要等到世界末日才執行。聖靈來就是要我們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約十六:8)。神恩典的加減也一直在運用。所以保羅勸我們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
我們的這些爭論,可能是因為我們對有些事看的很模糊。(哥前十三12:我們如今彷彿對着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另外我們體會到救贖完全出自恩典,我們對神的回應是神的靈在我們心中作工;相對來說,我們得救前,或者沒有得救的親人,朋友,同事等對神確很牴觸,不但對神的事沒有反應,像死了一樣,而且罪行很多,如羅一21-32所述。這大環境似乎更能支持 Limited atonement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