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和政治權利,就是在那裡住上幾代也只能算外國人.
寒竹:評《西藏流亡人憲章》中的血緣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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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作者: 寒竹 2008-04-17 11:54:16
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問題上有很多自相矛盾的主張。這些不同的說法在不同的場合和條件下反覆宣傳,使得一些善良的人們相信了達賴空洞的和解口號,而無法了解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的真實意圖。針對達賴口頭宣傳和實質內容的矛盾,本人寫了《達賴的藏獨本質和他與中國政府的談判》和《達賴的“大西藏自治”在本質上是種族隔離》兩篇文章。一些善良的人們對達賴主張獨立和要在西藏實行民族隔離的主張還是有些不了解。為了讓人們進一步了解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在未來西藏中的血緣政治主張,下面僅以西藏流亡政府制定的《西藏流亡人憲章》關於西藏公民的定義作一簡要分析。
首先,《西藏流亡人憲章》開宗明義指出,西藏流亡政府是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西藏國。該憲章在前言中明確宣布:“將西藏三區建設成為民主、聯合、 自主自治的公民國家與和平中心”。(西藏三區即組成大西藏的衛藏,安多和康區)
在確立了西藏獨立建國的原則下,該憲章在第一章總則的第八條中對西藏國的公民做了具體規定:
1. 凡在西藏領土範圍內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國家出生的藏人均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為藏人者其子女有權申請成為西藏公民。
2. 任何藏人因暫時因素而3. 不4. 得不5. 加入其他國籍者,6. 只要其承擔本憲章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責任者,7. 其西藏國籍仍可保留。
8. 與藏人婚配並持續維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國公民,9. 可以根據西藏人民議會的有關規定申請加入西藏國籍。
10. 為實施上述各項條款,11. 由西藏人民議會制定西藏公民法。
從《西藏流亡人憲章》對西藏國公民的規定看,西藏公民的身份是由血緣和婚姻決定,而不是由實際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居民決定。一個人,哪怕他從未踏上過西藏的土地,但只要他或她的父母有一方在血緣上是藏人,這個人就有權成為西藏國的公民。相反,如果一個非藏人血統的漢人、回人、彝人,無論在西藏這片土地上生活了多少代,只要不與藏人通婚,則永遠沒有機會成為西藏國的公民。這是理解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問題上基本主張的一個關鍵之點。
如果西藏流亡政府堅持獨立建國的主張,那麼,這個新建立的西藏國將是以血緣來維繫。在這片土地上只有藏人才是真正的主人,才能是國家的公民。也就是說,也只有藏人才能參與政治,才能成為政府官員,才能管理社會的各種公共事務。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其他民族只有兩個選擇,一個選擇是離開這片土地,讓西藏成為像達賴所說的那樣完全由藏人居住的地方。另一個選擇是,這些非藏人民族在這片土地上只能以非公民的身份存在,只有工作和勞動的權利,而沒有任何公民應有的權利,沒有公共發言權。也就是說,在西藏這片土地上,人是有等級的,分為公民和非公民,而這個等級是由血緣決定。如果西藏流亡政府真的在實踐中去建立這麼一個以血緣民族為基礎的國家,那就是對世界文明的挑戰,對民族和睦、民族平等的挑戰。
如果西藏流亡政府真的放棄獨立建國的政治主張,那麼,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流亡人憲章》中對西藏公民的法律規定將變為對自治區西藏居民的規定。如果這個對西藏居民身份的規定付諸實現,則不僅是將是對世界文明的挑戰,同時也是對中國法律的挑戰,對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非藏族民眾的挑戰。在一個國家內部,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法律決定,而不是由血緣決定。誠然,在中國這片土地上,許多中國人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並沒有得到真正的實現,這也是中國需要進行政治改革的重大理由。但是,無論今天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有多大程度,把血緣政治引入社會,由民族和血緣來決定公民的政治地位則是對歷史的反動,對中華各民族的挑戰。
血緣政治是人類社會衝突和戰爭的根源之一。當政治領袖用血緣和民族的立場來觀察和處理問題,必然在社會中引起不同民族的衝突和糾紛。當一個民族被血緣政治蒙住了眼睛,就根本無法用平等和尊重的眼光去看待不同民族,也無法用理性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去處理各種社會事務。當一個社會內部的各個民族都被血緣政治所主導,那麼這個社會只能陷入嚴酷的戰爭狀態。正是這個原因,現代國家都非常警惕社會中出現血緣政治和民族分化。
今天,《西藏流亡人憲章》中對西藏公民的法律規定仍然是西藏流亡政府最高權威的官方文件,任何文件都不能與這個憲章相牴觸。迄今為止,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也沒有提出過對該憲章中關於西藏公民身份規定有任何修改。九十年代末,西藏流亡政府首腦在國際會議上再次明確表示,如果將來西藏成功分離,過去五十年移入西藏的非藏人必須遷回中國。如果這些非藏人要留下來,只能作為外國人對待。.......無論如何,這些非藏人都不能參加政治生活。(2) 2007年3 月13日,達賴的特使,也是領導談判的流亡政府負責人Lodi G. Gyari在美國國會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的證詞中講到:他們在談判中向中國政府進一步解釋了達賴堅持“所有的藏區將由單一的藏族居住,同樣,中國軍隊必須撤離西藏。”的主張(3)
很清楚,血緣主義是今天中國政府跟西藏流亡政府談判成功的主要障礙。如果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不放棄由居民的血緣和民族來決定其法律和政治身份,不放棄由單一的藏人來組成西藏政體,達賴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份問題上的主張不僅不可能為中國政府所接受,而且也無法得到廣大中國民眾的理解和接受。
注(1)《西藏流亡人憲章》前言和總則第一章
前言
在神聖的達賴喇嘛所指引之民主制下,全體流亡藏人基於西藏特殊的政教結合之良好傳統以及和平非暴力思想;為了使全體藏人的政治、社會、經濟達至自由、平等、公正;為了將西藏三區建設成為民主、聯合、自主自治的公民國家與和平中心;尤其是為了提高西藏自由鬥爭的層次、加強內外藏人團結的力量、穩固民主基礎,第十一屆西藏人民議會承擔起立法職責,基於目前流亡藏人之觀念行為所需的規範準則而於西藏王統歷2118年5月2日、西曆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本憲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施時間
本憲章由西藏人民議會通過並稟呈最高政教領袖達賴喇嘛核准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憲章適用於西藏流亡政府所轄全體藏人。
第三條 政治性質
未來西藏政治是以和平、非暴力為基礎的自由、社會福利、政教結合、民主聯合的民眾國家。流亡藏人之政治也得遵循此點,除依照本法第十一章內有關規定而外,不得修改本憲章。
第四條 政府原則
遵守聯合國宣言之人權、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公民的政治權利,促進世界其他地區遵循此一原則;尤其注重尋求解決西藏問題以及為發展全體藏人的精神和物質利益而盡責。
第五條 憲章的標準
1. 任何法令、條例、命令及章程等都不2. 得與本憲章相牴觸。
3. 任何法律、條例、命令或章程就是否與本憲章相牴觸出現爭持時由最高法院做出裁決。
第六條 遵守國際和所在國家憲章
西藏流亡政府的所有憲章、條例、命令和章程等要適應國際法和流亡藏人所在國家的法規。
第七條 摒棄戰爭
未來的西藏將努力建設成為一個和平區域,將完全捨棄生產生化武器等,從現在開始包括爭取西藏問題的解決等任何問題都將摒棄戰爭。
第八條 西藏公民
1. 凡在西藏領土範圍內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國家出生的藏人均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為藏人者其子女有權申請成為西藏公民。
2. 任何藏人因暫時因素而3. 不4. 得不5. 加入其他國籍者,6. 只要其承擔本憲章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責任者,7. 其西藏國籍仍可保留。
8. 與藏人婚配並持續維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國公民,9. 可以根據西藏人民議會的有關規定申請加入西藏國籍。
10. 為實施上述各項條款,11. 由西藏人民議會制定西藏公民法。
注(2):
http://www.german-foreign-policy.com/en/fulltext/56145
注(3)
http://www.phayul.com/news/article.aspx?id=16006&t=1&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