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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老文章,關於新聞自由
送交者: skijumper 2008年04月30日20:07:0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轉自華夏文摘

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的兩難抉擇(三之一)

          ——羅德尼·金訴洛杉磯市警察局案

                ·陳 偉·

            (美國法律縱橫談十之八)

  美國新聞媒體歷來標榜客觀中立,以揭露事實真相為職業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聞更是強調以事實為生命。但是,由於主客觀因素的限制,新聞報導實際上不可能包括事實真相的全部細節,它只能接近事實,或者只能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事實。回首往事,1992年洛杉磯市發生震憾全球的黑人大暴亂事件,與新聞媒體報導羅德尼·金(Rodney King)被毆案時對原始錄像畫面的剪裁取捨有直接關係。

  (一)震驚全美的無罪判決

  1991年3月3日,堪稱美國當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國為首的聯軍提出的停火條件,海灣戰爭正式結束。美軍以148人陣亡、458人負傷的代價,取得了重創伊拉克軍隊42個師,一舉收復科威特的空前勝利。同一天,在美國第二大城市逕柬叮疵茲司炫勾蚝諶飼嗄曷薜履帷そ鸕墓癱蝗伺既簧閎肼枷窬低罰疵燜煲蛐淌倫鐫獾郊又蕕胤椒ㄔ浩鶿摺?

  一年後,以白人為主的陪審團判決“被告無罪”。判決一出,當地黑人群情激憤,聚眾鬧事,燒殺搶劫,引發了一場震驚世界的大暴亂。短短幾十小時內,54人“陣亡”,2328人受傷,1000多棟建築物被焚毀。瞅着那濃煙四起、滿目瘡夷的景象,令人整個兒感覺是置身於剛剛遭受過猛烈空襲的中東古城巴格達。

  實際上,當得知無罪判決結果時,絕大多數美國人都深感驚訝、意外和憤慨。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4名警察野蠻毆打羅德尼·金的錄像畫面,經ABC、NBC、CBS全美三大電視新聞網和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反覆不斷地播映,已經深深地印在了美國人的腦海中。民意測驗表明,在看過電視錄像的觀眾中,92%的人認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決結果和爆發種族暴亂的噩耗後,當時的美國總統老布什(George Bush)大發雷霆,他叮囑聯邦司法部,一定要以違反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訴4名白人警察。

  要說這事可真是有點兒怪了,既然看過電視新聞的絕大多數美國人,包括老布什總統,都認為警察惡跡昭彰,那為何以隨機抽樣方法從洛杉磯地區居民中挑選出的陪審團會一致裁決被告無罪呢?難道由10位白人、1位亞裔和1位拉美裔組成的陪審團那天全都吃錯了藥嗎?難道陪審團在法庭上看到的錄像畫面與其它人在電視新聞中看的不一樣嗎?

  說出來可能都沒人敢信,陪審團在法庭審判時看到的錄像,的確與絕大多數美國人在晚間電視新聞中看到的錄像畫面不一樣。在法庭上播放給陪審團看的證據錄像中,有羅德尼·金在拒捕過程中攻擊警察的鏡頭,而三大電視新聞網播放的電視錄像,卻把不利於金的鏡頭和畫面全給掐掉了。換言之,新聞媒體用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媒體已用被刪剪的電視畫面預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證據,致使絕大多數民眾在法庭審判前,就已認定涉案警察惡貫滿盈,罪責難逃。因此,無罪判決一出,空前大禍從天而降。

  在美國,刑事審判是公開進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聽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的每一次開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檔案,在結案後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開的金案原始檔案和當事人的回憶,此案的背景和案發過程其實並不複雜。

  (二)借酒耍瘋的超級壯漢

  羅德尼·金1965年生於洛杉磯市,從小酷愛體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職業選手水準,但學習一塌糊塗,中學沒念完就退學當了建築工人。羅德尼·金其人有兩個與眾不同的特點,一是身板兒強壯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氣比原公牛隊悍將、NBA籃板王羅德曼(Dennis Rodman)還要邪乎。

  金的身板兒到底有多強壯呢?這恐怕要跟兩位著名的黑人籃球明星比較一下,才能讓人有點兒感性認識。球技出神入化、人稱“空中飛人”的原公牛隊後衛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體重195磅;體壯如牛、綽號“郵差”的爵士隊強力前鋒卡爾·馬龍(Karl Malone),身高2.08米,體重260磅。相形之下,羅德尼·金身高1.88米,體重250磅,渾身上下一點肥膘兒都沒有,全是結結實實的疙瘩肉。經過與兩位大牌球星的這番對比,如果有位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把羅德尼·金描述為一個超級強壯的大漢,恐怕沒人會否認吧。

  金的野牛脾氣到底有多邪乎呢?這也要舉個例子才能讓人有點兒感性認識。1989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張價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濟券,來到一家美籍韓裔老闆開的雜貨店買一包口香糖。那位韓裔老闆一看是食品救濟券,死活就是不賣,兩個人為這點小事兒越吵火氣越大,最後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這家雜貨店給搶了,結果因搶劫罪被判入獄兩年。

  入獄後,金表現特別好,是監獄裡的模範犯人。1990年12月,獄方同意他假釋出獄,監外服刑,條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獄後,找了一份建築工的活兒,重新干起了賣力氣的老本行。起初他還能控制自己,但時間一長,架不住酒肉朋友熱情相勸,禁酒的假釋條件逐漸忘到腦後,他重開酒戒,經常開懷暢飲,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與他的兩位黑人哥們兒在一起看了一場棒球比賽的電視轉播,他一邊看球一邊痛飲,總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氣的金東倒西歪,硬撐着駕車送哥們兒回家,在加州210號公路上超速飛駛。已經喝迷糊了的金一點也沒覺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輛加州公路巡邏處的警車。警車中的女巡警辛格(Melanie Singer)立刻拉響警笛,驅車緊追。一場震驚世界的都市大暴亂的序幕就這樣拉開了。

  霎時間,警燈閃爍,警笛嘶鳴,勒令金立刻停車。金的哥們兒在車內連聲高叫:後面是警察,快停車!可是,羅德尼·金卻跟沒聽見一樣,借酒耍瘋,玩命飛車,企圖逃脫追捕。看來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個有案底在身的假釋犯,酒後駕車被警方抓獲後,肯定不會有好果子吃。可是,一個頭腦完全清醒的人應當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脫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釋罪犯酒後駕車並試圖逃脫警察追捕,將被重罰。金本人後來對記者解釋了當時拒不停車的原因,稱自己在獄外大碗喝酒、大塊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獄。至於超速駕駛一事,金狡辯說,他當時並沒注意看車速表,憑感覺,車速大約在時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證時說,金當時的時速大約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這個車速是非常驚人的,要知道,美國陸軍裝備的眼鏡蛇式武裝攻擊直升機,在滿載兵器和彈藥時的最高速度為時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時速為65英里。

  在法庭審判時,金本人沒有就超速駕駛、拒不停車等問題出庭宣誓作證,這是其律師給支的高招兒。律師擔心,在酒後超速駕車和拒不停車兩件事上,金並不占理,出庭作證肯定對他不利。至於後來挨打的經過,自有錄像和醫生報告為證,警方無法抵賴。如果金本人出庭為挨打一事作證,雖然有可能得到陪審團的同情,但被告律師肯定會藉機盤問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釋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來,捎帶着把金證詞的可信度貶得一錢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證,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師不得隨意向陪審團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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