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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神的知識論﹕三個視角
送交者: 誠之 2008年05月19日15:18: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認識神的知識論﹕三個視角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Knowledg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mpany. 中華展望譯。摘自第一部分﹕「認識的對象」導論,與第一章﹕「神﹕盟約的主」。)

什麼是對神的知識的“對象”?在認識神的當中,我們認識的是什麼?當然是神!那麼,還有什麼可說的呢?有很多。

首先,很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清楚知道我們想要認識的是一位怎樣的神。知識有許多不同的種類,而知識的確證及方法之差異,很多時候是基於我們所知的對象的不同。我們認識朋友的方法,有異於我們認識中古世紀的方法;認識聖地亞哥的人口,有異於認識巴哈的布蘭登堡協奏曲。我們認識的標準、方法,以及目標,都取決於我們想要認識的是什麼。認識神是全然獨特的事,因為神自己是獨特的。雖然許多存在物被人稱為神,卻只有一位永活的真神,而祂是與被造界中的任何事物完全不同的。我們想認識的,不是隨隨便便的、任何一個神祗;我們是在尋求認識主耶和華──聖經中的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因此,我們必須花一些時間探討“神論” ,即便如此,正如我在前言中所說的,在我的教學及著作中,這個題目必須跟在對神的認識之教義(按,即本書的書名)之後。

第二,我們不是在真空中去認識神或其它任何事物的。在我們認識神的當中,我們會認識到祂與世界以及世上許多事物──特別是我們──的關係。我們若不明白其中的一些關係──聖經中的神乃是盟約的神,是這個世界的創造及維持者,是人類的救贖主及審判官──就無法認識神。因此,我們若不在同一時間認識其它事物,就無法認識神。因此,這部分的標題(“The Objects of Knowledge”)中的“對象”(objects)是複數的。並且,有一件相當重要的事,就是我們若沒有正確地認識神,就無法正確地認識其它事物。因此,有神論的認識論,對神的認識之教義,隱含着一個全面的認識論,一個有關對所有事物的認識之教義。因此,在這部分,我們將會(至少以有限的方法)討論人類知識的所有“對象”。

在此,我有些話要對某些已經讀過認識論的讀者說:我用討論知識的“對象”(或客體)來開始這本書,並不是要在“主體”(subject)與“客體” (object)之間豎立一道區隔的高牆(譯按:這也是為什麼我沒有選擇將objects譯為客體)。這樣作將會摧毀所有的知識,並且完全與聖經背道而馳。你將會發現,如果我把主體與客體過度地聯繫起來,會比把它們不合法地“二分化”,更加地危險。儘管如此,一個人必須有個起點;他不可能同時將每件事與其它所有的事物聯繫起來,否則他就是神了。若有人辯稱:“作出這些區分已經假設了一些不合法的分割”,我的回答是這是胡說八道。我們可以在不作出任何有意義的區隔的情形下作出區分,例如,在晨星與夜星之間,在加州與金州(譯按:加州的別名)之間。

在這部分,我將討論(1)神,盟約之主,(2)神與世界,以及(3)神與我們的研究。在這三章里,我們將討論神,祂的律法,創造,人作為神的形象,以及神學,哲學,科學,以及護教學中之知識的“對象”。在各學科中我們會問我們 尋求認識的是什麼。

第一章
神,盟約的主

我們所尋求認識的這一位神是誰?聖經用不同的方式來形容祂,我們若只抓緊其中任何一項,認為它比其它項目更為基本或更為重要,是很危險的。然而,為了總結聖經的教導,如果不使用神的主權(lordship)這個觀念作為我們的出發點,肯定會更糟。“主”(Lord, 希伯來文作Yahweh)是神在祂與以色列開始立約時,用以介紹自己的名字(出3:13-15;6:1-8;20:1f.)。這個名(希臘文作 Kurios)也是賜給耶穌基督的名,是祂作為新約的頭,作為祂所救贖之教會的頭的名(約8:58;徒2:36;羅14:9)。新舊約的基本信心宣認都承認神—基督—為主(申6:4ff.;羅10:9;林前12:3;腓2:11)。神施行大能,以使你們“知道我是耶和華(主)”(參照出7:5;14:4, 18;導論中的經文;以及詩83:18;91:14;賽43:3;52:6;耶16:21;33:2;摩5:8)。在救贖歷史的關鍵時刻,神宣告“我就是耶和華(主),我就是‘那位’”(賽41:4;43:10-13,25;44:6;48:12;參照26:4-8;46:3f.;申32:39f., 43;詩135:13;何12:4-9;13:4ff.;瑪3:6,[所引用的是出3:13-15])。在這些經文中,不但強調 “耶和華(主)”,也強調動詞的“是”(“to be”)也使我們想起出埃及記3:14的名字的啟示。耶穌在介紹祂自己的屬性與職分時,也經常引用“我是”(“I am”;約4:26;8:24,28,58;13:19;18:5ff.;參照6:48;8:12;9:5;10:7,14;11:25;12:46; 14:6;15:1,5)。對耶穌的神性的見證中,一個最值得注意的是祂和祂的門徒,如何把祂與出埃及記第三章的“耶和華”等同——一個與神如此緊密關聯的名字,是猶太人曾經一度甚至連念這個名字都不敢的。總結這些要點:在整個救贖歷史中,神試圖向人宣告祂是主,並教導、且向他們說明此觀念的意義。“神是主”——這是舊約的信息;“耶穌基督是主”——這是新約的信息。

A.聖經中的主權觀

什麼是神的主權?從耶和華(或主[Yahweh, adonai, Kurios])這個詞的詞源學所可以獲知的是少之又少的。首先,這些詞源是不確定的(特別是Yahweh), 此外,詞源學並非經常是可靠的詞義指南。比如說,英文的nice 源於拉丁文的nescius,意思是無知;兩者的意思有很大的差別!字詞的意義是透過研究它們的用法而發現的,而這樣的研究的確證實了,研究聖經中主權的用詞,有很大的果效。我自己的研究可以總結如下。

(1) 主權與盟約(Lordship and Covenant)

首先,主權是一個盟約的觀念。“主”是神身為摩西之約的頭給自己的名字,也是耶穌基督成為新約的頭所得的名字(關於這點,參以上所引用的經文)。因此,我們可以將神的主權定義為盟約的元首地位(covenant headship)。

盟約(covenant)可以指同等地位的人之間的一個合同(contract)或協定(agreement),或指主人與僕人之間的關係。聖經中神與人之間的盟約當然屬於後者。在聖經中最明顯的數個盟約里,神身為盟約之主,從地上萬國中揀選了一個族群成為祂的子民。祂以自己的律法統治他們,而依據此律法,所有順服的人都會蒙福,而所有不順服的都會受詛咒。但該盟約不單只是律法;它也是恩典。這是神的恩典,或人不配得的好處,盟約之民藉之得以被揀選。而由於每個人都是罪人,任何盟約的祝福都純粹是因着神的恩典。即使是滅亡之子——那些沒有領受祝福的人——也是恩典的器皿,是神用以完成祂充滿恩典的目的之途徑(羅9:22-23)。
廣義來說,神對被造物所行的一切,本質上都是盟約性的。克蘭(Meredith Kline)與他人曾指出,創世記第一章及第二章的創造之敘述,在很重要的方面是與其它描述盟約的設立之敘述平行的。在創造的那一周內,所有的東西,植物、動物,以及人,都被指定為盟約的僕人,要遵守神的律法,並成為祂充滿恩典的目的之器皿(正面或負面的)。因此,所有事物以及每一個人,都與神有盟約的關係(參照賽 24:5,所有“地上的居民”已經“背了永約”)。創造主與被造物的關係是一個盟約的關係,一個主僕的關係。當神選出以色列人,使他們成為祂特殊的子民,並以很特殊的方式成為他們的主時,祂並沒有賦予他們一個絕對獨特的地位;然而,祂基本上乃是呼召他們進入那所有人都擁有、卻不承認的地位。當然,以色列肯定獲得一些獨特的權利(巴勒斯坦地,獻祭的制度,先知,祭司,君王,等),並且,神很特殊地使用以色列人,把救恩(基督)帶到世上。因此,以色列有一些獨特的責任,藉着其飲食、服裝、曆法等,向世人描繪那將要來臨的救贖之本質。但,基本上,以色列不過是神的僕人,就如其他每一個人一樣。這只不過說明神是一切之主,在祂與世界所有事物的關係中,祂都以主的身份來說話、來行事。

(2) 超越及內住性(Transcendence and Immanence)

倘若神是盟約的頭(head),它乃是被高舉於其子民之上的;它是超越的。倘若祂是盟約(covenant)的頭,那祂就是深入地與他們交往的;祂是內住的。當這兩個觀念從合乎聖經的角度來了解時,注意它們是何等美妙地相輔相成。

在歷史上,超越性及內住性的觀念曾經產生很嚴重的問題。神的超越性(祂的高高在上,祂的奧秘)曾被認為神是無限地遠離被造界的,是與我們距離這麼遙遠的,是與我們這麼不同的,是“全然他者”(wholly other)及“完全隱藏”的,以致我們無法認識祂,並且無法對祂作出正確的陳述。因此,這樣的一位神還未——或許也無法——向我們啟示祂自己。祂被置於人類生命之外,因此我們實際上已成了自己的神。神沒有對我們說話,並且,我們對祂沒有責任。

同樣地,內住性的觀念也在非基督徒的思想,甚至在一些凖基督徒的神學中被扭曲了。內住性曾被理解為意味着神實際上與這個世界是無法區分的,並且,當神進入這世界時,祂已變得如此“屬世”,以致無法被人發現。“基督徒無神論者”曾經指出神已經撇下祂的神性,不再為神了。較為不“激進”的思想家,如巴特 (Barth) 及布特曼 (Bultmann) 則辯稱,神雖然仍存在,祂的活動無法在時空中被辨識,並且,它對所有時空的影響是等同的、而非特定的。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啟示;我們在神面前並沒有責任。

這些錯誤的超越及內住性的觀念很特殊地結合在一起:兩者都滿足了罪人逃避神的啟示,逃避我們的責任,並且為我們的不順服找到藉口。但實際上它們是彼此互相矛盾的。神怎麼能夠同時是無限地遠離我們、卻完全與我們相似?此外,這些觀念都是不連貫的。若神是“全然他者”(wholly other),那我們怎麼知道或指出祂是“全然他者”的?若祂真是如此,我們還有什麼權利作神學研究?若神是與這個世界無法區分的,為什麼神學家要費心提到神?為什麼不單單提到這世界?是信心證實這些論述嗎?基於什麼的信心?這樣的信心可不可能是在黑暗中無理性的跳躍?

但若超越性是盟約的元首地位,並且,若內住性是神的盟約介入祂的子民當中,那我們就是立足於一個穩固的基礎。我們乃是使用聖經中所教導的觀念,而非不信的哲學家所發明的。我們乃是在思想一些關係,無論它們有多奧秘(它們確實是奧秘的),卻仍舊是與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非常相似的(父子,君臣,夫婦)。
這些問題的聖經及非聖經思想之間的差異,或許(對某些人來說!)可以藉圖表一說明。

http://www.ccblog.net/UploadFile/2008-4/49399868.jpg

這四個角代表四個斷言:
1. 神是盟約的頭。
2. 神以主的身份參與在被造物之中。
3. 神無限地遠離被造界。
4. 神等同於被造界。

斷言1及斷言2是聖經的斷言,3和4是不合聖經的。第一個斷言代表了聖經中神的超越之觀念,第二乃是聖經中神的內住性之觀念。第三個斷言代表一個不合聖經的超然性觀念,第四則代表了一個不合聖經的內住性觀念。如此,四方形的兩邊,把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對神的內住性及超然性的問題之進路區隔了。四方形的上半部處理超然性的觀念,下半部則處理內住性的觀念。斜線表示直接衝突,準確地指出這兩個立場如何不同:1斷言神身為主的身份,因此是有別於被造界的,而4卻否定有任何的分別;2斷言一個有意義的參與,3卻否認之。橫線表示語言上的共同點:1和3都可以被表達為“超越性”,“崇高”、“奧秘”等觀點;2和4可以被形容為某種形式的“參與”,“內住”等。因此,會有許多誤解的空間。雖然這兩個觀點完全相反,它們卻可能被相互混淆。甚至聖經的經文也可能被混淆地使用。有關神的偉大、崇高、無法測度等的經文可以被應用在1或3,有關神的臨近之經文則應用在2或4。這指出為什麼3和4這兩個基本上屬於非基督徒的哲學揣摩,已經在神學家以及教會中獲得一些接納了。若我們要清楚地對現代的神學趨勢說話,我們必須努力澄清這些差異,並攻擊模稜兩可的觀念。

1-2 與3-4的直線代表各系統的內在結構。就如我們已看見的,3-4基本上是不一致的,而1-2則呈現一個富含意義,與一般(從聖經的角度詮釋的)經歷有連貫性的類比。

(3) 控制,權柄,同在(Control, Authority, Presence)

讓我們進一步探討超越性(盟約的元首身份)以及內住性(盟約的參與)的觀念。在聖經中,神的超越性似乎集中在控制(或支配)及權柄的觀念上。神的掌控顯然是因為這盟約乃是藉着神的主權產生的。神創造了祂盟約中的僕人(賽41:4;43:10-13;44:6;48:12f.)並對他們施行完全的支配(出 3:8,14)。身為主,祂以祂的主權救贖他們(出20:2)脫離為奴之地,並引導整個大自然的環境(參照埃及之災)來達成祂對他們的計劃。權柄是神要人順服的權利,而因為神同時擁有掌控權及權柄,祂體現了能力與權力。一再重複地,盟約之主強調祂的僕人必須如何順服祂的命令(出3:13-18;20:2;利18:2-5, 30;19:37;申6:4-9)。若說神的權柄是絕對的,這意味着祂的命令是不容置疑的(伯40:11ff.;羅4:18-20;9:20;來11: 4,7,8,17,各處),並且,神的權柄要求我們超越對其它事物的忠心(出20:3;申6:4f.;太8:19-22;10:34-38;腓3:8),並且這權柄涵括人類生命的所有範圍(出;利;民;申;羅14:32;林前10:31;林後10:5;西3:17,23)。控制與權柄——當主向我們展現祂被高舉至被造界之上時,這些就成為主要的觀念,而這些觀念是與任何神乃是“全然他者”或“無限地遠離”的觀念距離甚遠的。

神的內住性可以進一步地被描述為“盟約的一體性”(covenant solidarity)。神揀選祂盟約的子民,並使他們的目標與祂一致。這關係的中心可以藉此話語表達:“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利26: 12;參照出29:45;撒下7:14;啟21:27)。祂稱自己為他們的神——“以色列的神” ——因此與他們認同。藐視以色列就等於藐視神,反之亦然。如此,神是“與他們同在”的(出3:12),接近他們的(申4:7;參照30:14),是以馬內利(參照創26:3;28:15;31:3;46:4;出3:12;33:14;申31:6,8,23;士6:16;賽7:14;耶31:33;太28: 20;約17:25;林前3:16ff.;啟21:22)。因此,我們有時把神的“盟約的一體性”描述為“同在”或“臨近”,而這臨近,就如神的崇高,乃是定義神主權的特質(出3:7-14;6:1-8;20:5,7,12;詩135:13f.;賽26:4-8;何12:4-9;13:4ff.;瑪3: 6;約8:31-59;參照利10:3;詩148:14;拿2:7;羅10:6-8;弗2:17;西1:27)。為了強調祂自己與以色列在屬靈上的靠近,神從空間的意義上臨近他們:在西乃山上,在曠野的雲柱及火柱中,在應許之地里,在會幕及聖殿中。祂也在時間上臨近他們;祂在“此時”正如祂在“此地”。當人們受試探,想要把盟約視為一個遠古的人造物時,神提醒他們,祂昨日今日都是一樣的。祂是現在及未來的神,正如祂是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的神;祂是願意現在就施行拯救的神(參照出3:15;6:8;賽41:4,10,13;申32:7,39f.,43;詩135:13;賽26:4-8;何12:4-9; 13:4ff.;瑪3:6;約8:52-58)。因此,神的主權是非常深入的個人及實用的觀念。神並不是個模糊的抽象原則或力量,而是一個與其子民相交的永活位格。祂是那又真又活的神,與這世界所有聾啞的偶像相反。因此,對祂的認識,也是個人對個人間的知識。神的同在不是我們藉着精確的理論上的智力所能發現的。神是無可逃避地與祂的被造界接近的。在任何時刻祂都參與在我們當中。

身為掌控者及擁有權柄者,神是“絕對的”,即,祂的能力與智慧是不可能被成功地挑戰的。因此,神是永恆的,無限的,全知的,全能的,等等。但這個形而上的絕對性,並沒有把神逼入一個抽象原則的角色。當然,非基督徒所能接受的絕對,是一個非人格的絕對,因而是不會發出命令,也沒有能力祝福或詛咒的。在異教中存在人格化的神祗,但沒有一個是絕對的;異教中存在絕對的事物,但沒有一個事物是人格化的。只有在基督教里(以及其它受聖經影響的宗教),才有一個“人格化的絕對”(personal absolute)的觀念。

控制,權柄,個人性的同在——記住這三元組。它將經常在此書中出現,因為我不知道有其它更好的方法可以總結聖經中的神的主權之觀念。而由於主權本身是如此地關鍵,我們將會不斷地回到這個三元組。我將把這三個觀念整體地稱為神的“主權屬性”(lordship attributes)。也請切記,神是超越和內住以及人格化的絕對(換言之,絕對的位格)的觀念。我們將發現,這些範疇對總結基督教世界觀,以及對比非信徒的世界觀,是非常有用的。

另一件也非常重要的事,即,我們將這三個主權屬性視為構成為一個單元,而不是彼此分割的。從神學的角度來說,神是“單一的”(不是部件的複合物),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若你擁有一個屬性,你就擁有所有其它的屬性。神的所有屬性是相互包涵的,而在主權三元組這事上也肯定是如此。根據聖經,神的掌控包括了權威,因為神甚至連真理的結構與正確性也掌控了。掌控包括了同在,因為神的能力是如此之遍布,以致在每個經歷中把我們帶到祂的面前。權柄包括了掌控,因為神的命令預設了祂執行它們的完全的能力。權柄包括了同在,因為神的命令已經清楚地被啟示了,並且是神藉以在一個人的生命中施行祝福及詛咒的途徑。同在包括了控制,免得任何在天上或地上的事物使我們與神隔絕或使祂與我們隔絕(約10:羅8)。同在包括了權柄,因為神絕不會與祂的話語分開(參照申30: 11ff.;約1:1ff,;等等;還有,請參考我尚未出版的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總結以上所說,人認識神就是認識祂為主,“知道我是主”。而認識祂為主就是認識祂的控制、權柄以及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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