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王穩院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整體上來說沒有地震險種,而且在絕大多數其他可能涉及的險種中,地震也屬於除外責任。比如在財產險、房屋險中,地震都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不賠付的。
(5月22日《環球時報》)
儘管到目前為止,汶川地震所造成經濟損失還沒有官方的權威公布,但據風險評估公司AIRWorldwide估算,中國的地震損失可能達到200億美元,但能夠進行保險理賠的只有10億美元,僅占全部損失的5%。
無獨有偶,東方證券王小罡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雖然地震可能造成2000億元經濟損失,但對於財險和壽險公司,賠付總額上限分別為20億元和10億元。實際上,賠付率和人均賠付金額還可能大大低於上述估算數字。
這意味着,由於地震險在我國幾近空白,特別是遇到災難性事故時,整個保險業顯得力不從心。反觀國外,在地震發生後,保險賠款可承擔30%以上的損失補償,發達國家甚至可達60%、70%。這無疑也表明我國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狹,其承載的保障社會穩定功能未能充分顯現。
應當說,就目前而言,我國完全有必要隆重推出地震險。一方面,我國是世界上地震發生頻繁的國家。資料顯示,從1950年到1976年間,幾乎每五年就發生一次7級以上的大地震。而近年來,雲南、新疆等邊疆地區也時有6級以上的地震出現。建國以來,尤其是唐山、邢臺和汶川地震損失最為慘重。
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保險賠償僅占損失的5%,遠低於36%的全球平均水平;與此同時,中國大災後損失的補償,主要靠國家財政救濟以及少量社會募捐,然而國家財力和募捐有限,往往對巨大損失而言,這種淺層次小範圍的補償只能是杯水車薪。即便此次汶川地震接受國內捐款已達上百億元,這對2000億元的經濟損失而言,仍舊是微不足道。
更為重要的是,地震險已逐步發展成為國際上通用的做法。譬如,新西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地震險作為主險種列入法定保險的國家;與我們一衣帶水的日本,1966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險體制並頒布了相關法律。依據該制度,日本各保險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實行的是獨特的地震再保險險種,形成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擔責任的結構。近年來,日本購買地震保險的人數連續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縣,69%的人在購買保險時購買了地震保險;還有,美國的加州,由於是地震多髮帶,該州政府上世紀80年代就通過法律,要求經營住房財產險的保險業者同時銷售地震保險。
基於國內地震險近乎空白的現狀,筆者覺得,保監會應適時推出地震險,無疑是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要制定出符合國情的法律法規。九江地震發生後,國內首個“地震險”2006年在江西出現,但由於繳納保費額較高,這樣的險種在地震多發地區的投保率非常低。因此,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地震保險制度,並由保險監管部門統一設計出單獨的地震保險,讓百姓都能承受得起保費額。
此外,要借鑑國外經驗。目前,日本、美國和新西蘭等國家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地震保險制度,從這些國家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來看,他們在很多方面具有類似的地方,我們不妨拿他們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進行借鑑。譬如不妨像新西蘭那樣,把地震險當成一種類似於國內車險一樣,強制推行。
[稿源:紅網]
[作者:吳睿鶇]
[編輯:瀟湘行]